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時間:2022-11-07 15: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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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__)。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于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余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占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于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后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國政府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__;20__)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__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__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__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臺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于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后,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于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件”,是物質基礎,后者則是一種軟件,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诖?,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責任

不能以政府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__)。陸解芬(20__)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__)認為,政府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并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政府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

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三、模式選擇

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__)。

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__)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__)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偠灾?,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__)。

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__)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__)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并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采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__)。

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__)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 “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 “產品換保障” “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__)和孫潔(20__)認為,根據中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四、籌資模式

目前,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采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__;楊東樂,20__;劉翔,20__;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于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__;趙建國,20__;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五、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托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于政府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后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托于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政府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__)。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__)。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__)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于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采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于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__)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政府承擔的責任。

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于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采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政府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涂文明,20__)。但是,至于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__)和樓喻剛、金皓(20__)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征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征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后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政府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于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__)認為,國家在征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__)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

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__)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占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里,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于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后,對其余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里,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

“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后地區,由于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征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__)傾向于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采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于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于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準要低于城鎮職工,并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于政府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后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__)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于“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于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于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__)。

(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

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__)認為,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于流動狀態)自主選擇,并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臺;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并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并視情形逐步納入。

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__)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于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__)。

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__)認為,中國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尚械姆桨甘前艳r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采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采取自愿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采取自愿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政府補貼的方式。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雇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雇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后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__)。

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__)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并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并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并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后,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

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__)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皬椥浴敝饕婕皞€人賬戶的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要評論

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政府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__)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__;常進雄,20__;于淼,20__)、“住房換保障”(潘岳,20__;袁友文,20__)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2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以土地換社保分類分層管理和諧社會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與社會養老保險

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雇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其特征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每3個產業工人中就有2個來自農村,大量進城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同時進城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桕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主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都各自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范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研究相應對策,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勢在必行。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存在“一低一高”現象

從全國來看,這一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發展緩慢,主要體現為“一低—高”現象且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從參保到退保,億萬農民工在社會養老保險面前表現出的無奈與矛盾,為中國年輕而龐大的社會保障體制出了—道難題。

(三)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問題的負面影響

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嚴重滯后,使占城市勞動力三分之二的農民工不能被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所覆蓋,造成很多負面影響。首先,農民工絕大部分從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沒有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靠自己的力量為未來養老生活積蓄,這樣容易使農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農民工“又窮又臟”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會保障的市民待遇,他們普遍受城里人歧視,這就使一些農民工產生一種反城市、的心理,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再次,由于城市沒有為農民工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所以當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只能選擇回鄉靠土地養老,城市化由此緩慢。第四,城市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不能惠及農民工,而農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民工不愿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利于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不利于農業經營方式的改善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的原因

農民工在城鎮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講是沒有障礙的。但“一低一高”現象在各地都比較嚴重,大量農民工還沒有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調查表明每4位農民工中每年大約會有l位轉換打工地區,由于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后沒有辦法轉移、保持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即使在輾轉各地務工期間按規定繳費,晚年卻還是與養老保險無緣。因此,少數參保的農民工在離開打工城市時也紛紛選擇退保。

2、農民工工資較低、經濟拮據。工資低、收入少,使得農民工“望保興嘆”。大量農民工只能從事勞動密集型的簡單勞動,從而工資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維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見肘,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90%以上農民工根本就沒能力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3、農民工文化素質不高,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據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會養老保險離他們很遙遠,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當調查中要求農民工在“企業為自己每月增發100元工資”和“企業為自己每月多繳納200元社會養老保險費”中進行選擇時,7396的農民工選擇了增發100元工資??梢娹r民工普遍懷有“天邊的鳳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為安的短視心理,從而在主觀上忽視社會養老保險。

(二)一些企業拒絕為農民工辦理參保

企業經營者認為,為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企業負擔,往往違反規定不予參保。近年來,農民工退保率不斷升高,企業經營者普遍認為,如果農民工“退?!?,可以得到個人帳戶中的11%作為一次性給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還給企業,而是變成社會統籌基金。因此,企業干脆拒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也是農民工參保率低的一個原因。

(三)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現象的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F有的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農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們在城市處于漂泊狀態,其身在城市而戶口在農村,他們隨時可以回鄉務農,伴隨著回鄉的是拒絕參?;蛲吮?,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出現“一低一高”現象。

(四)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現象的另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土地具有兩種基本功能:一是其生產功能;二是土地作為不動產的財富功能。在我國現階段,土地除了上述兩種功能外,還承擔著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為此,當農民工所在企業不為他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他們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風險而提出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當農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時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為農民從事非農就業的退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農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減弱。

(五)現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不能激起農民工的興趣,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這種不適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

2、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于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3、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于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饑。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帳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帳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理所當然的將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以土地換社保

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一定年限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增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合理設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分類分層管理。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區分開,尋找出一條有別于二者的適合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1)將在正規部門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市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2)對簽訂短期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①社會養老保險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帳戶權益可累積計算,便于跨地區轉移,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情況。②兼顧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采取與城市職工有別的,與他們的低繳費年限桕應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調整費率和繳費基數,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為會因收益少而降低農民工參保的熱情。

2、未來建立全國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全國按統一的政策搞社會養老保險,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辦理隨身流動養老保險卡,卡號可以為其身份證號碼。對于農民工來說,只需隨身攜帶一張如銀行卡般的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其個人賬戶都跟隨他一起流動。

(五)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

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喚醒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意識,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確對農民工的保險責任。只有農民工自己覺醒了,雇主的責任明確了,加上國家的積極扶持與引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發展。

第3篇

關鍵詞:先進國家 養老保險制度 國際啟示 中國特色

一、引言

養老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近年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的不斷加快,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與發展已經成為事關事個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被社會各界所廣泛關注和極度重視。雖然經過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了極大的完善,但同國際先進國家相比依然還存在不少差距。下面,本文在分析國外先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和特點的基礎上,對如何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進行一番簡要的探討。

二、 國際先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2.1 國際先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

國際先進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一直在不斷改革和發展,經過幾十年的改革,目前先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以多渠道養老保險體系代替單一養老保險制度,以自愿性年金計劃、企業養老金計劃來補充養老保險計劃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如美國,目前就有70%以上的職工參與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有效的解決了基本社會保險僅只能滿足基本社會保障需求的現狀。

2.2 日本養老保險制度

老齡化的到來使老年人在日本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斷提高,再加上日本超低利率政策、股市低迷現狀,使得日本養老基金運作極為困難,連年出現巨額虧損。為此,日本自2004年起,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包括提高保險費、降低向被保險者支付保險金數額、調整養老金發放方法等,雖然有效的減輕了養老基金的運作困難現狀,但使日本國民對保險制度失去信任,加劇了國民對失去勞動力后的不安心理,很多年輕人甚至拒交養老保險費,成為日本養老金制度又一不穩定因素,為此日本政府不得不采取強制手段促使國民交納養老保險金。

2.3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德國是最早頒布《養老保險法》的國家,采用個人、企業、國家共同負擔制,實行代際協調制由當前工作人員承擔退休人員養老金。據現有資料現示,德國平均三個左右勞動者負擔一個退休者,但隨著人口老齡化,2020年左右這一比例將會降到平均1.3個勞動力負擔一個退休者,屆時整個德國養老金制度將面臨全面崩潰的結局。德國政府為了補貼養老金的虧空,已經不斷提高補貼支出比例,使德國財政難以承受。為此,德國政府在2002年推出了“里斯特改革方案”,鼓勵公民參加法定養老保險以外的其它養老保險計劃,以實現政府、企業和個人三者間的平衡;并針對老齡化問題創造就業機會增加就業人口、鼓勵生育等來增加未來養老金支付群體的基數;同時提高退休年齡和工齡標準,控制提前退休現象,并鼓勵退休者參加部分工作。

2.4 美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現狀

老齡化給全球各國養老保險制度帶來嚴峻考驗的同時,也給世界經濟強國美國帶來巨大壓力。據估計,在2018年美國養老金年支出數額就將超出年收入數額,而在2040年左右美國整個養老金制度也將完全崩潰。目前,美國養老金制度主要依靠公民強制性社會保險、企業年金、個人資金收益三部分支持。為了解決養老金制度所面臨的眾多問題,美國政府展開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包括從社會保險稅中抽出一定比例納入企業年金中,并增加企業和個人交納比例,使企業年金成為養老金最大的組成部分,同時通過法律以稅收優惠等方式鼓勵企業和員工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在為美國經濟發展提供資金來源的同時強化養老金基礎。

三、國際先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3.1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

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人口結構差異巨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因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同其它國家相比有著很多獨有的特點,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這種方式存在不少問題,如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不廣,難以適應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新需求;計發方法不合理,缺乏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調整機制不夠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總體水平還不夠高;企業年金制度發展較慢,還缺乏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養老金領取年齡過輕等。

3.2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

人口老齡化問題是全球大多數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面臨著的嚴峻問題,針對我國經濟和民生現狀,從國際先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和教訓來看,要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抵擋即將到來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所帶來的沖擊,還需要進一步構建多元化養老體系,如社會統籌、企業補充、個人儲蓄相結合的養老體系,加緊大個人賬戶在整個養老保險制茺中所起的作用,提高社會貢獻度對養老金發放的影響程度以刺激勞動者的積極性;同時加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采取立法強制加入養老保險體系的方法以抵御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諸多問題。

四、結束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事關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制度,當前全球各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都或多或少的面臨著各類問題,相對來說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有很多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要提高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水平,就必須從國際先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進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以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借鑒,保障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鐘仁耀.養老保險改革國際比較研究[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第4篇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供給;分類保障

2007年8月,勞動保障部聯合民政部、審計署《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工作進行清理,理順管理體制;對農保基金進行全面審計,摸清底數,并研究提出推進農保工作的意見。這標志著自1998年以來停擺十年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復蘇”的跡象,探索低參保率的制約機制必將有利于農保的“復蘇”。

一、農保低參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給不力

以什么樣的制度規范農民參保會有不同的效果。以“新農合”和“農?!毕啾?前者得到了農民的普遍擁護,參合率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了全覆蓋;而后者卻始終在低水平徘徊。制約農民低參保率的原因是復雜的,但制度供給的匱乏無疑首當其沖。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體現政府的經濟責任,制約了農民參保。當前我國農保實施的根據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方案》),其規定“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也就是說農保繳費主體是農民、集體與國家,不過后兩者作用的發揮都依賴于強大的鄉鎮企業經濟體。但自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鄉鎮企業大多改制為民營企業,這就導致農保中“集體補助為輔”在許多地方成為空話,“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沒了載體,結果農保成為農民的自我養老保障。這嚴重地阻礙了農保的發展。從現存5 000多萬參保農民大多具有集體補助也可反證,僅靠農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實現農保的發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時修訂,制約農民參保?!痘痉桨浮奉C布之初具有可行性:當時高利息率可以保證在低交費、低物價的情況下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鄉鎮企業等集體經濟也可以適當交費,因此可以預見未來農民依靠養老保險金一定程度上彌補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國的存款利息率不斷下降,物價上漲,原有的鄉鎮企業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資金難以保值,更遑論增值。在這種情況下制度未能與時俱進,最終導致絕大多數農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許有人會說,制度一旦頒布不能隨意修改。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同時也要強調,當制度已不適應需要時就必須修訂。這一點從政府對國有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上可見一斑,相對于8年內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兩度調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下17年卻未見修改,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二、農保制度的新選擇:分類保障

當前,農民已分化為純農戶、農民工和失地農民。正是基于農民分化的實際,《基本方案》已不能適應其變化的需求,根據農民的不同特點進行分類保障是較為可行的制度選擇。

第一,“基礎養老保險”+“附加養老保險”——純農戶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在我國,純農戶的收入水平總體上仍呈現出東、中、西部三大地區由高到低的趨勢。假定農民收入構成中剔除工資性收入即為純農戶的收入,則東、中、西部純農戶收入分別為2 522.2元、1 903.96元、1 704.39元,東部地區分別是中部和西部地區的1.32倍和1.48倍(國家統計局,2006)。這種差距就要求形成適合不同純農戶的保險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純農戶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礎上,鼓勵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參加附加養老保險,這一模式可表示為:“基礎養老保險”+“附加養老保險”。

“基礎養老保險”的基本特點是廣覆蓋、低保障、強制性。保險資金的籌集由純農戶、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負擔。在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出資比例上,應是經濟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多出資,中央政府少出資,甚至不出資;而經濟欠發達,特別是落后地區的地方政府應該少出資,甚至不出資,完全由中央政府補貼。這種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各級政府在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責任,也符合“國際慣例”,因為據對131個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國家的統計,有129個國家由政府出大頭,農民出小頭,政府在其中的責任不可或缺。

“附加養老保險”的基本特點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純農戶收入,以及集體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對于農民收入較高,或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富裕地區可設計出不同的繳費與享受水平檔次的“附加養老保險”,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農民參保。與“基礎養老保險”的強制性不同,“附加養老保險”的參保是自愿的,其籌資主體主要是農民自身,以及(或)集體經濟較好的集體經濟組織,且這種保險采取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誰參保,誰受益。

第二,“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由于農民工在收入、職業、居住方式等方面與城鎮職工有相似之處,而目前,我國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保”)采取的是“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賬戶”相結合的模式,所以對于農民工,特別是進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選擇,可依然借鑒這種模式,但又有區別,其差異主要體現在繳費主體與社會統籌賬戶的層次上。

1.繳費主體的具體安排。事實上,隨著就業的復雜化,農民工本身具體分化為業主層、個體勞動者層和雇工層。所以,與城保相比,農民工的“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的出資主體顯得相對復雜。

農民工的“個人賬戶”可完全由個人(個體勞動者、業主)出資,或由個人(雇工)與雇傭者(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共同出資構成。之所以個體勞動者與業主的“個人賬戶”完全由其個人繳納,是因為他們自身占有了全部剩余勞動成果;而雇工的“個人賬戶”由其本人與雇傭者共同出資,是因為雇工得到的僅僅是勞動力價值,其剩余勞動由雇傭者占有,因而雇傭者有必要以剩余勞動的一部分貼補雇工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的“社會統籌賬戶”則由政府出資(針對個體勞動者,因為他們已合法納稅),或政府與個人(針對業主,因為他們除納稅外,又占有了由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共同出資,或政府與雇傭者(針對雇工,因為雇傭者占有了雇工創造的剩余價值)共同出資。

第5篇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發展歷程;政府責任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9月11日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

我國農村的所占比例比較大,集體經濟水平比較低,農村人口復雜沒有固定收入,由于集體和國家的財力有限,不能給農民養老更多的支持,農民的養老問題最后歸根結底到自己身上,說明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只能尋求新的模式。經過多年的探索和論證,確定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機構,建立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和國家補助為輔的政策,這種保險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不會增加國家的負擔,完全是個人保障為基礎,資金方面秉持個人繳費為主,國家給予政策支持。其中,個人繳費要占60%以上,然后參保人會得到集體的適當補助,國家也會進行免收增值稅;第二,資金的關系明確,實行個人透明的管理模式,使農民完全理解參加養老保險是為了自己的未來做準備,避免思想上的顧慮。“個人賬戶積累,按總額確定發放標準”,采取個人賬戶的辦法,將所有的積累補貼都記在個人名下,農民能領到多少錢,取決于賬戶積累資金;第三,繳費標準根據個人情況綜合選擇,適應農民收入,可以按年交也可以按季度交;第四,實行務工、務農的人員養老保險一體化,實行統一管理,有利于勞動崗位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歷程

農村人口作為我國人口比例大塊,老齡化問題更應該值得關注,農村人口老齡化給經濟發展帶來了負擔,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要推進農村改革,維護穩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保體系中的重要內容。

全世界范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主要內容,但是在農村養老保險比較落后,農村比城鎮晚的原因是:社會養老是經濟發展的產物,農村的生產和經濟相對城鎮是落后很多的,因此農村還要經歷一個很漫長的發展階段。以后,為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農村實行聯產承包制度,農村生產力得到很好的發展,生活質量得到提高,這些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確定了基礎。而且“八五計劃”也指出,在農村采取積極引導,建立不同的保障制度,當統一全國養老保險制度后,農村的養老保險進入整頓規范階段。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一般認為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探索階段。1980年以后,我國富裕的農村建立退休養老制度,并給予一定的補貼。1986年,我國正式提出在農村實行發展社區養老模式,到了1988年,部分農村進入保險制度,1990年8,000多個鄉村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明確民政部負責養老保險職能。

第二個階段:試點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國務院首先選擇合適鄉縣進行養老保險的試行,確立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并由民政部下發保險基本方案,強調個人為主,國家支持的政策,實行個人賬戶模式,截至1992年年底,全國共有6,000萬農村人口參加,基金達到60億元。

第三個階段:發展階段。到1993年,民政部門在張家港召開工作會議,商討全面推廣養老保險工作;同時,國務院批準建立農村養老機構,再加上各種政策陸續出臺,引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工作不斷前進。

第四個階段:分類管理階段。工作進行到1995年,國務院下發關于做好農村社會養老的工作意見,文件指出:養老基金不得挪用,想辦法如何增值。同時指出發展期間存在的管理問題,提出加強管理的方針。要求積極穩定的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目前還沒有條件達到商業保險,要逐步過渡。

第五個階段:整頓階段。1999年,國務院文件強調,保險工作的整頓方案,新業務都被勒令停止。勞動部門決定,研究適合進城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直到2005年,全國的管理體制才基本理順,但目前的工作還處于一個不穩定的狀態,農保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方向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從農村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我國農村占地面積大,地區差異大,經濟水平又很低,農民沒有固定收入,政府財力有限,不能包攬,主要還得靠農民自己,農村的養老模式不能參照城市的,需要新的模式。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速度快,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受到其他方面原因的影響,農保舉步維艱,我們今后將重點加強規劃,規范管理制度。同時,政府部門要樹立正確的觀念,提高對農村養老保險的重視度,推進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苑梅.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11.

[2]馮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供需研究[D].華中農業大學,2013.

第6篇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訴求

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其養老目前還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沒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將來,這一群體的養老事務將出現十分尷尬的局面。退休的農民工將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退休農民工自身、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如果他們的養老依靠青年時期的非強制性存款或老年時期的農業勞動,那么這批為中國的現代化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農民工,大部分將在老年時期成為社會最貧窮的弱勢群體。如果依靠子女養老,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老人和年輕一輩都難以保證良好的生活質量,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養老風險的社會化轉向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農民工也將必然走上社會化養老模式,這是由以下三個社會現實決定的。

1.農民工自我養老困難

首先,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據統計,2001年我國農業產值已縮小到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5%左右(仲大軍,2002)。農業生產成本不斷提高,而農民難以實現增收。隨著國際農產晶對我國市場沖擊力的增大,農民個體的收入將更加不穩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對廣東農村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張林秀),而且當前許多農民工將土地無償轉讓給他人耕種甚至不惜拋荒。事實表明,純粹來自土地的收入已經越來越難以維持生計。而退休農民工年老體衰,且已離開農業生產多年,技術落后,更難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足。何況約有15%左右的農民工,因現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經失去或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農民工務工收入有限。農民工的勞動所得往往既要撫養子女又要贍養父母。生活消費的剩余還要用于發展需求,即使較富裕者其養老儲蓄也不充足,買得起商業養老保險的人更是少數。讓農民工自覺控制消費欲望,儲蓄養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為一方面,人作為生產要素必須要滿足發展需求才能實現價值或提高價值,自我發展欲望是難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大部分人在積累與發展的選擇中難以自覺地堅持儲蓄養老金。另一方面,儲蓄養老雖然保守,但儲蓄匯率低,難以實現增值,即使農民工堅持儲蓄,也不能保證當前估計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來的養老風險。

2.農民工依靠家庭養老困難

社會的變遷已經使得我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下,農民工家庭縱向結構日益趨向“4—2”、“4—2—1”格局;在市場經濟及其價值觀念的作用下,農民工家庭橫向結構也同城市家庭一樣日趨小型化、核心化。農民工的小輩可能大部分實現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員因城鄉異地將使得家庭關系更加疏遠,老農民工將在經濟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無比被動。即使退休農民工與子女同住城市或農村,其老年生活也難以保障。加之年老農民工法律意識較淡薄,其下輩農民工流動性強,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贍養老人完全依賴于農民工子女個人素質和家庭關系,不孝的比例難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狀況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異,使社會不公現象必然存在。

3.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理性的選擇

農民工自我養老與家庭養老的困境是社會變遷的結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還必須回升到社會的層面上來研究。

首先,實現農民工的社會化養老應該是國家政策的理性選擇。我國已把社會保障寫入了憲法,政府就應該改變非平衡發展戰略,改變事實上存在的等級制度,改變以往把農民工作為不安定因素來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國政府“不能以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農民工養老社會化還能促進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替代從而推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有序轉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農民工不僅產生了強烈的參與社會化養老的需求,而且表現出了積極的權利追求。據調查,85.4%的農民工表示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愿意回到鄉下去(李強,2001),足見農民工城市化的自覺性之高,同時,這必將帶來農民工養老問題的社會化。因此實現農民工養老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體系的銜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觀需求。職業工作、生活方式的現代化使農民工的平等意識、合作意識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在無助的時候開始質問政府的政策,尋求法律的保護。農民工社會化養老秩序必須趕在農民群體老齡化高峰的到來之前,否則社會制度需求與政策供給的矛盾、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利的矛盾將愈加尖銳。

再者,我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力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我國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已從1990年的2937億元增長到了2001年的15700億元(鄭功成,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強,這離不開農民工杰出的貢獻,政府應該允諾和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頓老年農民工,回報農民工,維護的社會安全穩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對農民工的養老負無限責任,通過制度安排,政府只要為農民工群體制定普遍的養老秩序,而對現在為中老年農民工的一代人給予一定救濟,就基本能夠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了。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鑒于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強,各省市為了規范市場、保護弱勢群體,都逐步地在為農民工爭取《勞動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經著手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尋求對策。實踐中,我國當前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農民工的人數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個途徑:1.購買商業保險;2.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被納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4.獲得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后兩者就是對一些先進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兩者雖是農民工的自愿選擇,卻只是在個體訴求社會化養老的時候受到現有條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對農民工的養老起到合適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個是少數相對富裕者的選擇;第二條途徑雖然是國家為農民設計的,但其發展進退兩難,操作中也存在許多違規現象(萬克德,2002)。一些學者已經認為這一制度還完全不具備經濟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備財政補貼能力,必須等待時機成熟時方可推行(王國軍,2002)。所以,只有后兩者是真正意義上的為農民工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方案,對其進行比較討論可以再現當前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有助于為其制度化建構找到社會基礎和可行性方向。

當前農民工平等地獲得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一來農民工收入相對不穩定,經濟承受能力低,難以按時交納與城鎮職工同額的個人繳費;農民工流動性強,勞動力市場競爭強,企業繳費難處理。另一方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國有企業職工的補償性質,是保證體制順利轉型的過渡性制度,要實現國家對農民工實現“三高”(高基數、高效率、高待遇)頗有難度。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已影響了社會公平的實現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敖y帳結合”的個人帳戶制度,帳戶公私不分,不能體現參保個人獨立的經濟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業欠繳多繳與個人帳戶的關系造成了吃社會統籌“大鍋飯”的現象;費率、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不統一、不科學;垂直管理體系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和效率的目標(黃貽芳,2002)。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經達到1000億元(陳式龍,2002),如果讓農民工承擔歷史原因形成的轉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實踐中只有少數富裕省市有條件地將很少部分農民工納入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如廣州要求企業為工齡達到5年的農民工購買“三金”,個人繳費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工群體的權利要求,緩解了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矛盾,但是這種制度的實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業、單位保障標準不一,同一企業中也存在不同工種和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這就人為地將企業和勞動者劃分了等級(同上)。第二,一些民工為了獲得保障犧牲利益駐守同一單位,而一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第四年以各種理由與農民工解除簽約,這勢必將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項途徑的實現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導。北京市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每月為農民工上繳數額為上年職工月最低標準19%的養老保險金,農民工的繳費率為北京市上年職工月工資標準的7%(以后逐步升為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是我國首次出現的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嘗試,在消除城鄉差別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該法規已經考慮到了農民工的流動性而對其轉換工作或者回農村導致的保險關系的變更或終止都作了規定,但是“企事業單位消極對待”,“部分農民工寧愿多要工資也不愿意繳付養老保險費”,該制度將來可能出現保富不保貧(效益差的企業和收入低的農民工投保積極性低)、難以兌現承諾(流入異地工作和回鄉的農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遙遠、保險費數額較小等原因而放棄)的局面,這是辦法本身及其環境導致的。首先,繳費一刀切可能超過某些企業和農民工能夠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帶來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勞資雙方。其次,國家相關部門與機構管理不完善,制度在農民工心中信譽不高,對企事業單位約束力不夠強。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區沒有相應的制度與其銜接,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行類似政策的地方,如東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無終”,每年都有大量的外來農民工在春節前后辦理退保手續,致使早在1987年就實施社會保險的深圳這樣的城市,雖然目前已經有4萬多人符合退休條件,但實際繳納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外來農民工至今還沒有一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2002)。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還需要激勵和倡導,需要全國統一的步調。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構對策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訴求和現狀中可以看出,適應企業和農民工的經濟能力,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現從自愿投保到強制性繳費的過渡,實現不同地域之間規則的統一和關系的順利轉移。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地方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和理論發展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投保相結合、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內容。

1.企業按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

各地方立法機關依據當地企業的經濟狀況制定一定時期內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的數量將企業所要交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總額分為若干級別,強制企業對照級別標準按季度及時繳費,以稅前繳納為優惠。企業的狀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到養老保險機構繳費時登記,登記結果公開,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查閱。不如實登記而少交或者拒絕登記與繳費的企業,一經查出,不僅要按當時情況補交,而且要負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養老保險機構和工會監督權,賦予它們對企業所登記的情況的季度間差異及其他情況提出懷疑、申請法律執行部門調查的權利,允許它們在證據充分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而少交、漏交農民工養老金的企業。

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社會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的統一,并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當前因為不存在普遍的農民工養老問題,所以現收現付部分可以用來救濟當前城市中的少數中老年農民工,如煤礦、建筑等高強度職業的40歲或45歲以上的農民工。有關部門宣傳救濟條件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登記,設立農民工養老救濟賬戶,按時發給救濟金。這符合現收現付模式實現代際統籌的目標,也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獲得更普遍的支持。從當前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開始,新繳納的統籌基金停止救濟功能,為可以領養老金的農民工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平均發放。農民工中途停交養老保險費不影響其獲得統籌賬戶,回農村或者又進城務工的人員,可以根據其務工時間和繳費年限的比例獲得相同比例的社會統籌養老金。

2.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

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與身份證一致)賬戶,并可隨時查詢。由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實上阻礙了農民工獲得保險的權利,所以應該放寬條件,只要農民工能證明其工作狀態即可。個人賬戶紀錄農民工的個人繳費和每一季度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的)基本保險金的總和,以及全部積累基金的增值部分。個人賬戶信息實現全國聯網,農民工可以在聯網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據工作轉換證明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轉接,獲得新工作所在地區該季度的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一管理,由社?;鹄硎聲撠煷鎯εc投資。個人賬戶的最后地域歸屬決定該賬戶所有者獲得社會統籌賬戶的地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義務通知賬戶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機構或銀行領取社會統籌賬戶。

農民工的繳費標準和比例應當根據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法律精神指導下確定與更改,標準是根據平均工資、最低工資還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機關決定,并由其授權機關提供科學的數據。農民工個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則,繳費由其自行到保險機構繳納,不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來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金和社會統籌賬戶。這將極大地提高農民工參與投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和企業分開交納,若規定一個季度交納一次,那么農民工第一個月末交,企業第二個月末交。這樣,農民工的投保資料可以幫助保險機構核對企業的繳費狀況,而且保險機構可以因此申請有關部門調查漏交、少交企業。農民工個人繳納保險金無上限,滯交后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交。農轉非或者回農村的農民工都不需要結束或者更改帳戶信息。前者和企業之間在繳納金數量上的爭議可以在相關法律框架內協商解決。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繳納繼續參加保險,如果連續兩個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證明或不再按規定繳費(滯交超過一定期限),將不能再分攤基本養老金,但若不退保則可以獲得社會統籌帳戶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農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個人帳戶所有積累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不過也就因此不能獲得社會統籌賬號,重新申請參加時防止一人多個賬戶,仍然采取與身份證掛鉤策略,實為延續,但保險年限從最近一次申請時算起,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農民工無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時允許部分農民工在能出示災難、疾病、特困等情況的證據或相關機關的證明時,不退保而取出賬戶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養老金可以在任一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或其點分期領取。

3.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后,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得到全國的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將制度用法規的形式確定或者將其內容納入現有法律、法規都能指導地方立法,頒布規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導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二)“混合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統帳分開制度和積極的社會統籌將推動制度的信譽建設。

農民工個人永久性賬戶,讓農民工看到了基本養老金的注入及養老金的增值狀況,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奠定了基礎。個人賬戶繳費靈活,關系變更簡便清楚,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攫B老金因地方差異和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可轉移性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會統籌制度賬戶的建立及其過渡中的救濟功能體現了社會共濟性和國家對公民的保障,普及對農民工的社會關懷,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公平,大大提高了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興趣和信心。統帳分開有助于資金管理,有助于推進企業繳費和地方統籌的規范化。該模式還考慮到了地方企業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效率要求;考慮到了制度的運轉所需的利于協作與監督的體系設計,實現了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和企業、農民工之間的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及權利與權利的平衡。這不僅提高了政府和企業的信譽,而且有助于農民工、企業和政府之間建立相互的信任,將推動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設計能適應人口老齡化,增強農民工防御養老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當前城鎮職工難以建立積累制度是因為從現收現付模式向基金積累模式轉換的成本過大無法承受,而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應該抓住機會盡早開始農民工的養老金積累,否則老齡化時代來臨時,社會難以承受,農民工的養老狀況將嚴重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第二,現收現付制度的存在緩解了當前發展經濟的背景下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我國企業和農民工的承受能力現在都還有限,所以農民工投保的低起點、無上限規定是必須的,企業統籌養老金的也只能低起點,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現收現付式制度等于讓未來的企業借錢給現在的企業發展經濟,并且滿足了當前人們對社會公平的需求也保證了未來農民工公平地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這是由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決定的。

第三,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有利于促進未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發展。一方面隨著企業和農民工收入的增加,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養老金都將與城鎮居民越來越靠近,并最終可以實現社會統籌的合二為一,為農村戶口工人和城鎮戶口工人的待遇差異的消失開具證明。另一方面,轉回農業部門的農民工保持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帳戶,為農民積累模式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照。同時,當農業現代化逐漸實現、國家逐漸富裕時,農民退休制度和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現收現付式社會統籌制度也將逐步建立,到一定階段便可以實現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結合,為城鄉勞動力一體化徹底掃清障礙。

當農民工群體和社會輿論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備了相當條件時,國家職能部門應及時因勢利導,著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并最終通過立法確定制度目標和框架,規范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險辦法,建立管理信息網絡,完善監督,建成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帳分開、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靈活地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和社會的發展,具有地區間的可接續性和宏觀上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性”。農民工是城市化的積極分子,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關鍵群體:“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實現也將是推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一體化建設的開端和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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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國軍,200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行性探討》,《人大復印資料,社會保障制度》,第11期。

第7篇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問題;建議

據2008年人口變動抽樣調查結果推算,2008年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已占總人口的8.3%,與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又上升了1.3個百分點,表明我國的人口老齡化仍在進一步發展,并有加速趨勢,而其中農村老齡人口占75%左右。這就意味著解決了農村養老問題,就等于解決了中國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養老保險制度是化解老年經濟生活風險的重要管理方法,是保障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的有效約束機制,也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我國現行農村養老現狀分析

我國農村居民長期以來實行的是以“家庭+土地”為主的養老保障模式,農村老人的養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贍養型和獨立生活型三種。但是,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加快,大批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工業部門轉移,這在很大程度上使農村人口加速老齡化;大量農用土地被國家和集體強制征收用于城鎮建設,耕地減少,農民難以增收,土地養老模式被打破,失地農民亟待養老保障;加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農村家庭規模加速小型化,農村家庭人口已經實現了由多子女家庭結構向“421”家庭結構的轉變,目前逐漸出現“621”乃至“821”家庭結構,這種家庭結構的變化客觀上使得子女養老的比例在下降,傳統的養老觀念受到沖擊。這些給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模式帶來巨大的沖擊。

我國原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進行試點的,主要依據民政部下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及各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業務指導性文件,基本運作方式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為農民設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保險費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給予適當的補貼,個人繳費和集體補貼全部記在個人名下;以縣級為基本核算單位,逐步分級負責保險基金的運營和保值增值;參加保險者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根據其個人賬戶基金的積累總數確定領取標準。由社會保險機構定期計發養老金。但是,“老農保”在執行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由于大部分地區的集體經濟處于非常薄弱狀態,各地集體補助標準千差萬別,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實,沒有體現出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性、互以及公平性原則;稅務系統并沒有相關的稅收減免政策規定可以執行;國家財政、地方政府均沒有給予應有的財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額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檔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很難實現;缺乏有效的基金監督機制,以致造成過多的行政干預和違反政策,強行拆借、挪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難以收回。這樣,參保農民的養老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十七大”報告提出的重要任務。我國是人口大國,并且80%人口在農村,因此,農民問題的解決便成了完成這一任務的關鍵,而農民問題中養老保險又是重中之重。鑒于舊農保制度由于種種原因出現停滯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發(2009)32號文件《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這一政策的出臺和試點實施,意味著中國農民自古以來依賴土地和家庭養老的模式即將發生改變,對于農村居民而言可謂是一件大事。

第8篇

關鍵詞:退休年齡 養老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般包括:覆蓋范圍、基金籌集、管理,養老金享受的條件和待遇標準等。

年齡條件。在各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中,享受領取養老金權益的年齡條件通常是法定的退休年齡,不過,人均預期壽命存在著差異,發達國家的退休年齡多為65歲甚至更高,且男女退休年齡相同,而在中國,不僅退休年齡偏小,而且男女退休年齡也不等同,這其中就存在著人力資源的浪費和性別的歧視,而且現行法定退休年齡導致高退休人口贍養率。有些國家規定了退休年齡的上限,如瑞典為70歲。有的規定從事艱苦的、有害的、危險的、不利于健康的工作的勞動者也可在65歲法定退休年齡前退休。

繳費條件。繳費條件是指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限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如德國規定享受養老金的條件社會年滿63歲且投保35年,而像意大利則規定只要已繳納保險費滿35年均可領取養老金。

政府監督下的資質機構管理。采用這種管理模式的代表性國家有新加坡、瑞典等,政府承擔主要的監督責任。中國則主要是通過專門的機制進行管理。這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很大關系,人口眾多就必須要有專門的機構分類處理此類事務。

2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人口老齡化

(1)社會養老保險Social Pension Insurance是指勞動者為預防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領取養老,費用開支最大的項目。

隨著我國工業化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家庭的生產功能和保障功能隨之弱化,同時,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農村人口進城務工經商的年輕人不斷增加,農村中老齡人口比重不斷上升,家庭養老不能滿足老年人口養老的需要,社會養老保險就成了農村養老的現實問題。它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應該在經濟發展的前提下,有計劃、分階段地在全體公民中,逐步實現普遍、平等的社會保障。在城鎮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基本建立的今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應該擴大其覆蓋面,及時將重點轉移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來,尤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這是時展的必然要求和趨勢。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老年人口貧困化的客觀需要農村老年人絕對數量和老齡化程度高于城市。

家庭養老功能嚴重弱化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的快速推進,我國農村社會結構也進人了快速轉型期。隨著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造 成家庭空巢化的現象較為普遍。目前,我國農民雖然還是以家庭養老為 主,但其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主要表現為:第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傳統小農經濟的萎縮、分化和瓦解,動搖了家庭養老的思想、道德和經濟基礎。第二,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和居住方式的變革,減少了家庭對老人的照料。第三,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員互助功能。第四,農民收人提高緩慢,農村家庭養老難以滿足農民的養老需求,使農民的養老問題可能面臨既缺乏經濟支撐,又缺乏家庭保障的“雙重困難”。第五,土地養老保障功能難以實現。家庭保障功能的持續弱化要求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化解農民養老的群體性風險。

3養老保險模式劃分

養老風險的復雜性、普遍性以及各國的具體國情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尤其是我國人口眾多,老齡化的群體較大,就決定了養老保險模式的多樣性。

3.1政府責任型

政府負責型是由政府負責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此種模式下,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納稅義務,政府通過養老保險事務來為國民提供養老金,并且進行管理,監督等。它主要規定了是否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屬于本國公民,對于上班年限、是否參與社會勞動、是否繳付養老保險費并無限制。此種制度通常在福利制度較好的國家才能得以實施。此種制度一般是國家的財政作為經濟基礎,依據立法讓每一個退休公民都能“老有所養”,但是此種機制也有很大的缺陷,首先是在人口基數較大的國家難以實施。眾多人口會增加政府的負擔,財政的開支用于養老占了太大比重,致使國防、教育等其他使國家國富民強的機構缺乏資金。

3.2責任分擔型

責任分擔型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形式,主要由政府、單位、企業、個人等多方共同分擔,此種模式有利于養老風險的分散和財務的穩定。在中國以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為主,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 3混合責任型

現實中,許多國家在構建適合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時,在肯定責任分擔機制的前提下,更鼓勵讓個人責任適當回歸。此種多層次結構的養老保險體系為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更新的發展方向。在中國則以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為主。

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和采取的措施

盡管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相當成就,但就這一制度亦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例如,人口老齡化是一種世界性趨勢,中國雖然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以60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達到10%的標準計,已干2000年進人老年型國家行列,不僅如此,老齡化趨勢的發展速度還非常之快。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條件下,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中國家庭的人口結構模式也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小家庭或核心家庭取代傳統的大家庭格局,家庭的老年生活保障功能在持續弱化。而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與地區發展差距很大也增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困難。此外基本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也在持續擴大。因此,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一些嚴峻的挑戰。

4.1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4, 1. 1以家庭養老為主要方式的傳統養老模式的供給能力弱化

在歷史上,農村的養老保障是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為主。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的急劇變遷、人們養老觀念的轉變以及勞動人口的流動,家庭養老的保障能力日趨弱化。一是農民人均收人整體水平不高,弱化了農民家庭養老保障的供給能力。同時,由于廣大農村人多地少、農業比較收益低、以及相關的體制和政策等原因,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農民家庭收人增長緩慢,甚至在個別地區有下降的情況。二是老年人口決速增長,加重了家庭養老的壓力。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人口總數的比重已經達到了10%以上,到目前為止,中國已進人老齡化社會。而由于我國長期推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更加速了未來幾十年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再加上勞動力由農村向城市遷移流量流向的順勢外推,使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水平和增長速度均高于城鎮。三是農村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現,進一步弱化了家庭養老能力。據統計,在農村有20%左右的老人生活在空巢家庭之中,而且這一比例還會隨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不斷上升。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現和增加,加重了空巢老人的勞動負擔和家務負擔;增加了其情感上和心理上的孤獨與寂寞感;加大了空巢老人與子女之間的代溝,空巢老人處于“照料真空”之中。

4.1.2農村集體經濟整體實力不強,且有下滑趨勢,導致了集體養老功能弱化

集體養老是一種借助明顯大于家庭范圍的集體力量養老的方式,通常指在較小的區域范圍內,集體組織為區域內具備條件的老年人發放養老金或提供養老服務。根據《基本方案》,農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原則。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或村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獲得。然而由于廣大農村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極不平衡

,集體經濟的整體實力不強,尤其是欠發達地區農村,發展公共福利事業的基金很難提取。

4. 1 .3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

一方面,由于沒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專門法規,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時,難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據,現在的農保部門大都依據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但由于社會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此法規已經落后于實踐,各地方政府只好各自為政,確定暫行辦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范性、長期性和穩定性。另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許多中高層管理人員只能進行一些簡單的重復性的工作,缺乏作為領導者的統籌能力和策劃能力,而且由于經費不足等原因,缺少對職工進行業務知識的培訓,團隊的素質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導致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正常運行。此外農村養老保險信息化系統建設滯后,沒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不能利用現代網絡技術高效管理養老保險業務

4.2農村養老保險應采取的措施:

(1)中央政府應盡快出臺《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使全國各地試點工作在統一的指導意見下開展目前,各地進行的“新農保”的試點,都是按照自己制定的試行或哲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展開的,各自的規定都不相同,有的規定相差較大,這為將來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增加了困難。例如,各地方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同類型新老制度的銜接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方式的不同,對參加了“原農保”農民,有的地方規定根據參保者自己意愿,可以繼續參加“原農?!?,也可以按照規定折算轉人“新農保”,有的地方規定必須把“原農?!鞭D人“新農?!?。這樣會出現“一保兩制”不統一的現象。

(2)要明確各級政府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分配,特別是財政投人責任的分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目前各地試點中明確了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中的責任,要加大政府財政投人,進行政府補貼,但對各級政府的財政責任分配并不明確,這樣會出現各級政府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大多數試點是縣(區)級統籌,財政責任主要由縣(區)鎮政府承擔,對中央政府怎樣予以財政補貼沒有相關規定。

(3)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要盡快制定《農村養老保障法》,在《社會保險法》立法中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位,通過立法達到政策穩定。

第9篇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國家的政策和立法滯后

我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起步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制不健全,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1992年,民政部《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是第一部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部頒規章,可見整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很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比城鎮居民,以及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財政的支持上也遠遠落后。這就造成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緩慢,以及相關管理事業的不規范。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只是依據民政部門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國務院轉發民政部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兩個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運行。個人的繳費和集體的配套繳費都不具強制性,國家的補貼也沒有在具有強制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確定,這也注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低效性。

2.資金籌集渠道單一

穩定、低成本的長效籌資機制是社會養老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目前在政府籌資和農民籌資兩方面均存在著問題。對于政府籌資,在政府資金增長以及資金撥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關的制度保證機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的原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沒有建立相應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機制。事實上,這一原則已在各地的實際執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當集體經濟實力不強時,有些地區甚至出現了“個人全部交納”的情況,基金的籌集實際上成為了個人的完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更愿意選擇他們所認為的比較可靠的養老方式。如自我儲蓄養老和家庭養老等,社會養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礙。

3.缺乏國家的財政支持和集體單位的配套繳費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規定為:“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顯然,此規定對政府財政(國家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約束。而據國際慣例,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樣才構成社會保險,而我國的做法不符合社會保險的特征。至于集體補助方面,由于集體經濟呈急劇衰落的趨勢,很多地方的集體經濟已名存實亡。因此,準確地講,我國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完全是農民個人積累制,是農民個人的“自我儲蓄保險”,缺乏政府財政支持是造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門檻高,社會保障水平低,可持續性差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是一種以預籌積累為特征的儲蓄型保險制度,不具有共濟性。因此,個人未來養老金來源主要是繳存積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紤]到銀行利率下調或通貨上漲等因素,顯然這點錢根本不能有效保障農民老年生活。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續幾年時間,時隔不久卻已經解體了。一些地方基層部門在并無立法的情況下采取行政措施來強力推行養老保險,對不參加者給予各種各樣的處罰,這樣搞起來的養老保險一旦風頭過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員不重視,就自然而然地會中途廢掉,農民的錢無法收回,最終造成了相當惡劣的影響。

5.投資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規范,基金保值增值難

在基金的投資運營方面,實行完全積累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投資手段單一,現行的政策規定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銀行以實現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參與股票或直接投資。這樣在銀行利率的不斷下調,物價的上漲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進一步加大,時時面臨貶值的風險。另一方面管理資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強。有關工作管理體制至今沒有理順,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斷檔。同時,信息網絡化管理系統建設滯后、管理技術力量薄弱,多數基層養老保險管理人員只能承擔最簡單的、重復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設計、對提供行為的及時監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較差,這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響到養老保險的正常運行。

6.農民自身對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影響

其一,我國農村人口眾多,老年人比重過大。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全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8811萬人,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萬,占全國老齡總人口的67.4%。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壽命不斷延長。這就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對農民的養老保險補貼過多,就會給政府財政帶來一定的難題。

其二,個人參保意識不高,“土地防老”、“養兒防老”觀念根深蒂固。家庭養老一直是中國農村養老的主體,受傳統養老觀念的制約,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認識上有差距,部分群眾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意義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認識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動上不積極。

其三,農民收入水平低,繳費壓力大。雖然社會經濟的發展使農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時也伴隨著消費水平提高和城鄉收入差距的加大,使農民實際的購買能力下降。另外,我國目前許多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收入相對較低。還沒有產生參加養老保險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原有商業化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很難推行也不會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設與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1.從政策和立法上加強制度建設

制度通過法律來規范,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法律規范是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有序進行的前提條件。我們必須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性地進行。堅持“公平與效率結合”的立法原則,在農村建立獨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農村獨生子女以及雙女戶家庭應當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首要目標,因地制宜發展強制的、個人儲蓄賬戶的、由獨立非營利基金組織管理的、政府最低擔保的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保護。

2.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鶎萌腥珪M一步指出,“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兩個重要的文件都強調了“有條件的地方”,這表明在當前情況下,由于中國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體制問題、基金來源問題、管理問題應該有差異。同時,對于不同層次、不同身份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也應該實行分層分類解決的辦法;在制度沒計時,既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慮農村養老社會保險與城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將來接軌問題。

3.監督管理,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千家萬戶和社會的許多方面。要求政府牽頭,統一政令,加大推力,協調方方面面關系,進行有效的組織和引導。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投入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現狀,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具體資金來源可以考慮在財政支農支出中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和以減免的部分農業稅稅金轉換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這樣可以減少農民參保的負擔,促進社會穩定。

4.創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渠道

從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可以看出,養老基金的籌集靠集體、靠政府是很不現實的。靠農民自身更是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相違背的。因此,要積極尋找其他合適的基金籌集渠道。通過繳稅的方式籌集基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來源。這樣可以增強籌資的剛性和強制力,擴大制度的覆蓋面,提高了社會養老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還有利于平衡城鄉之間和各地區之間的負擔,從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當前,如果考慮實行繳稅方式,可利用農村費稅改革的契機,征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稅,稅收直接劃入財政專戶,農民年老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規避物價上漲和利率下調帶來的基金貶值風險和政府信任風險。完全積累制的農村養老保險,積累起來的資金必須保值增殖,否則將變成歷史包袱。同時,在銀行利率不斷調整的情況下,不能再承諾一個固定利率,要實行分段計息。據統計,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滾存100多億元,分散于2000多個縣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統一運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資金的管理和運作能力,避免基金貶值風險,也就成了各級養老保險資金管理機構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又可以進行適當的投資組合,拓寬投資領域,還可以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以提高資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機構的組織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條件,建立專門的農民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由財政、勞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資金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明確各部門在資金籌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質較高、人員精干的專職干部隊伍。對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農保干部,可以通過舉辦財務、業務培訓班,學習交流,提高農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網絡化和管理服務現代化水平。

7.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民收入的提高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提高的基礎??梢钥紤]從以下方面增加農民收入:優化農業經濟結構、農業經營產業化、農村人口城鎮化、農業基礎設施現代化、農業生產科教化、搞城鄉統籌發展等。另外還要大力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村級集體經濟的有無和多少,對于集體能否為農民的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農村實行以后,農村集體經濟實力大大削弱,鄉村企業的發展壯大,讓村級集體企業富裕起來,從而使村級集體具備了為村民提供包括各種保障在內的公共產品的能力,這樣為進一步提高農民收入提供的保證。

8.加強對農民參保意識的宣傳教育

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只是剛剛起步,只有政府和群眾雙方相互配合,才能把這項工作搞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著農民必須從世代相傳的傳統保障意識轉化為現代保障意識,意味著農民的心理、生活習慣及價值取向等方面都要發生深刻的變化。因此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是引導、促成這種觀念轉化、接受這項新事物最強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級領導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經常地、廣泛地宣傳農村新型社會保障的意義,講清形勢、算清經濟帳,實現群眾的廣泛參與。

參考文獻

[1]孫合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措施[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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