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7 12:33:06
導語:在社會類型論文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關鍵詞]經濟學與商學論文;計量分析;研究動態;研究熱點;研究力量分布
1文獻計量分析在經濟學與商學研究中的應用現狀
文獻計量學是借助于統計學和數學方法等定量研究方法來評估學科領域的研究現狀,預測科學技術發展趨勢[1]。運用文獻計量法可對總量達13萬多的經濟學與商學文獻進行精細分析,實現對國際經濟學與商學研究態勢的全面了解,也可實現對該研究領域的研究熱點進行近距離細致分析。關于使用文獻計量學方法分析經濟學研究狀況的我國已經有文獻報道,萬珊珊對2005-2014年期間ESI數據庫中經濟學與商學高被引論文進行了全面的文獻分析[2],羅潤東以CSSCI經濟學期刊為數據源計量分析了2015年我國經濟學研究熱點,可視化分析了十大研究熱點領域[3],顧海兵基于中國知網對1995-2017年中國經濟安全研究的文獻進行了計量分析,揭示了中國經濟安全研究的文獻特征和結構特征[4]。但國內對于經濟學與商學全部國際論文進行文獻計量分析的還很少,將基于WebofScience核心數據庫SCI、SSCI數據庫中近五年經濟學與商學國際論文進行統計分析,從而挖掘出世界范圍內經濟學與商學領域內最具影響力的國家、機構、學者和刊物,揭示該領域研究的熱點密度和發展軌跡。
2數據采集和數據處理
基于WebofScience數據庫平臺檢索近五年數據庫核心合集SCI、SSCI數據庫中的國際經濟學與商學論文,具體方法是在高級檢索中檢索全部經濟學與商學相關大類即Economics;Business;BusinessFinance;AgriculturalEconomicPolicy等四大類中的全部文獻,文獻類型包括ARTICLE、REVIEW、LETTER,時間跨度為2014年至2018年,共得到文獻133318篇,其中中國論文有11913篇,下載全部133318篇國家經濟學與商學論文題錄信息,并借助Excel對全部論文的所屬作者、機構、國家地區、來源期刊、資助基金、學科方向、關鍵詞等數據進行清洗處理和統計分析,并采用CiteSpace、VOSViewer軟件對關鍵詞和研究熱點進行可視化圖譜分析。
3國際經濟學與商學研究論文現狀分析
3.1國際經濟學與商學研究力量分布
為考察國際經濟學與商學的研究力量分布,對國際經濟學與商學論文的高產國家和研究機構進行了統計分析,根據第一作者地址對全部機構進行甄別、合并和統計。按發文數來講,2014年至2018年發文量最多的國家是美國,共46387篇,占世界經濟學與商學論文總數的35%;其次是英國和德國分別為17046篇和12186篇,占總數的12.79%和9.14%。中國經濟學與商學研究成果數量在世界上排名第四,為11913篇,占總數的9%。就發文數量而言,美國一枝獨秀,發文量占總數的三分之一還多,是國際經濟學與商學金融領域研究成果的最大產出國;英國、德國和中國發文量位居第二梯隊均為1萬多篇,是世界經濟學與商學研究的重要研究力量所在國度;澳大利亞、法國、加拿大、西班牙、意大利、荷蘭六國位居第三梯隊,發文量在5000~10000篇之間,在世界經濟學與商學研究力量格局中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根據第一作者單位進行統計發現,國際產出經濟學與商學論文量前10名的機構依次是倫敦大學(3400篇)、加利福尼亞大學(3993篇)、國家經濟研究局(2637篇)、弗洛里達州立大學(1687篇)、國家科學研究中心(1567篇)、美國聯邦儲備局(1546篇)、格魯吉亞大學(1500篇)、哈佛大學(1498篇)、德州大學(1407篇)、倫敦政治經濟學與商學院(1404篇),詳見圖2。產量前10名的研究機構中美國有8個,英國的有2個,說明美國和英國的擁有研究力量強大的研究機構,并且許多研究機構內形成了實力雄厚的研究團隊,其中英國的倫敦大學是世界產出量最大的研究機構,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大學緊隨其后。我國經濟學與商學國際研究論文發文總量排名世界第四,產量可觀,但中國沒有研究機構進入前50強,說明在經濟學與商學領域,中國研究力量比較分散,未形成較集中的強勢研究團體。另外,倫敦大學、加利福尼亞大學系統、國家經濟研究局、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國家科學研究中心、美國聯邦儲備等高校或研究機構排位靠前,可以作為我國學者訪學和取經的首選單位,同時也可以作為我國學者合作研究的優選單位。
3.2最具影響力研究機構
發文量僅僅反映研究產出量,為了從質量或影響力的角度來反映世界經濟學與商學研究影響力分布,我們綜合了學科規范化引文影響力(CNCI)、論文被引百分比、高被引論文數量、h指數、引文影響力等指標進行統計分析。其中學科規范化引文影響力(CNCI)為論文實際被引次數除以同年、同學科、同類型論文被引次數的平均值,通過標準化來減弱不同學科引文習慣不同而形成的學科間差異,CNCI在不同學科之間具有可比性。篩選出排名靠前的20所學術機構詳見圖1。排在前十位的分別是加利福尼亞大學系統、倫敦大學、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伯克利加州大學、斯坦福大學、賓夕法尼亞大學、得克薩斯大學系統、牛津大學等。這些學校在經濟學與商學領域的學術和研究水平在世界上是先進的。綜合各國研究產量、質量和影響力等多方面表現來講,美國在世界經濟學與商學研究中獨占鰲頭,英國位列第二,美國遠超過其他國家。英國的倫敦大學和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大學研究產量和影響力均位列前兩位,是世界研究力量分布中實力最強的研究機構。另外,新加坡國立大學位列綜合影響力前20名中是亞洲地區的領先研究機構。
3.3國際經濟學與商學研究重要作者
近五年國際經濟學與商學論文約有10萬名作者,產量最多的前50名作者發文量占了文獻總量的13.76%。發文最多的作者分別是比勒陀利亞大學(UniversityofPretoria)的RANGANGUPTA(143篇)、德雷塞爾大學(DrexelUniversity)的SHAWKATHAMMOUDEH(85篇)、諾森比亞大學的NICHOLASAPERGIS(70篇)、逢甲大學(FengChiaUniversity)的TSANGYAOCHANG(張倉耀54篇)、莫納什大學(MonashUniversity)的RUSSELLSMYTH(54篇),他們是該領域的重要研究力量。
4國際經濟學與商學研究熱點及前沿
關鍵詞表達了文獻的主題內容,通過作者關鍵詞詞頻統計能夠分析學科領域的研究熱點。本文分別采用知識圖譜工具CiteSpace和VOSviewer對2014~2018年國際經濟學與商學領域研究文獻的關鍵詞進行五年整體分析和分年具體分析。首先,采用CiteSpace軟件對2014年~2018年五年國際經濟學與商學領域研究文獻的關鍵詞進行知識圖譜分析。圖6是國際經濟學與商學論文的關鍵詞圖譜,分析圖6可以看出,國際經濟學與商學關于模式(15351)、績效(10225)、市場(9216)、影響(8148)、行為(6185)、增長(6069)、信息(5947)、風險(5542)、公司(5356)、管理(5023)、政策(4999)、改革(4905)、視角(4549)、價格(4333)、決定因素(3954)、競爭(3906)、工業(3646)、投資(3633)等方面的研究受到廣泛的關注,其中績效、市場、模式、行為、工業、增長等關鍵詞的中心性較高。另外,運用VOSviewer對2014~2018年國際經濟學與商學領域研究文獻的關鍵詞共現主題密度視圖進行逐年分析后發現,近五年核心研究熱點為改革創新、經濟增長、企業管理,五年中這三個關鍵詞均列前三位,且研究熱度持續上升,說明近五年國際經濟研究主要圍繞改革創新、經濟增長、企業管理展開;另外,年度的次要研究熱點是漸進改變的,2014年次要研究熱點為貨幣政策、金融危機、公司治理;2015年次要研究熱點為公司治理、企業家精神、企業社會責任;2016年次要研究熱點為教育、人力資本、新興市場;2017年次要研究熱點為社會媒體、不確定性、信任;2018年次要研究熱點為企業社會責任、氣候變化、公平性研究。可以說,五年主要研究熱點不變,次要研究熱點從貨幣政策、金融危機、企業管理逐漸轉移到人力資本、新興市場、社會媒體、氣候變化等經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上。
5結語
[論文關鍵詞]接受理論;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借鑒
一、接受理論的興起及其內涵
接受,在詞典中的含義是容納而不拒絕。這種含義在人的精神活動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人類對待與自己有關的事物都有一個是否接受以及如何接受的問題。尤其是到了大眾傳播技術迅速發展、全球信息化的20世紀下半葉。接受日益成為一個突出問題。“接受”問題的研究始于古希臘的“解釋學”和后來發展起來的接受美學。早期的解釋學,如古典文獻解釋學、圣經解釋學和法律解釋學等都是局部性和技術性的,目的是想找出一套正確解釋的規則和方法,以獲得與語言材料和經典文獻一致的準確無誤的理解和接受。19世紀末,德國哲學家狄爾泰在繼承施萊爾馬赫把狹義解釋學發展成為哲學認識論和方法論的基礎上,融入了歷史學和心理學方法,使古典解釋學發展到新的高峰。到了海德格爾和伽達默爾,則實現了解釋學本體論的轉折,使古典解釋學跨入現代解釋學階段。海德格爾認為,對任何本文的理解總是受到解釋者(接受者)的“前有”(預先有的文化習慣)、“前識”(預先有的概念系統)和“前設”(預先有的假定)組成的“前結構”的制約和引導。伽達默爾則強調理解的歷史性,認為任何作品本文和事件要找到讀者.都必須依賴于闡釋的接受,接受過程就是作品本文與讀者“視野融合”的過程。在海德格爾和伽達默爾等人的德國哲學解釋學的理論培育下,20世紀60年代后期。聯邦德國文學史教授、文藝學專家赫伯特·姚斯和他在孔斯坦澤大學的同事沃爾夫岡·伊澤爾提出了“接受美學”理論。他們認為,文學作品并不是為了讓語言學家去解析才創造出來的,文學作品必然訴諸于歷史的理解。不同于以往文學史只注意作品和作家的傳統,姚斯強調讀者對作品的重要意義,認為作品本身如果不經過閱讀和理解就沒有任何意義。本文的意義只存在于解釋它的人的理解意識之中,沒有讀者的藝術經驗和理解意識,本文的意義結構始終是封閉的。作品的意義只存在于欣賞的理解和理懈的欣賞之中。正是讀者的閱讀賦予了作品以意義和價值。在他看來,接受過程不是消極的,而是積極的參與過程。由于每一歷史時期的社會環境都會形成一定的標準和范式,又因為接受者的天資經歷和文化修養千差萬別,故不同的接受者對作品意義理解、領會的變化范圍異常廣闊。某一作品在歷史、社會的各種不同背景中呈現不同的意義結構,在相同的社會歷史背景中對于不同讀者也具有不同的意義結構。伊澤爾則把本文與讀者在閱讀中相互作用、意義在閱讀過程中生發的觀點作為自己接受理論的邏輯起點。他認為,意義不是本文或讀者單一方面的產物。本文在未被讀者接受之前.只是一種有待實現的未定性“召喚結構”,只有依靠讀者在閱讀接受過程中主動地去挖掘,才能實現本文意義的生發。而在這一過程中,讀者所做的思維加工是至關重要的。接受美學對接受現象的重視是頗有意義的。
20世紀40年代在美國發展起來的“傳播學”,其受眾理論大致經歷了“靶子論”一“影響有限論”一“社會類型論”三個階段。早期的傳播學者認為.受眾就像毫無防御能力的“靶子”,處于完全消極、被動的地位,而傳播者與媒介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可以把各種各樣的思想、感情、知識或動機從一個人的頭腦里幾乎不知不覺地灌輸到另一個人的頭腦里,如同子彈擊中靶子那樣有效。此即所謂的“靶子論”。但是,實踐和研究都表明,傳播者和傳播工具的作用并不是那么強大的,受眾也并非任人擺布。他們往往不會因傳播者向其“射擊”而“中彈”倒地,有時傳播的效果會與預期的恰恰相反。事實上,受眾對傳播信息接受的狀態受主體性因素的制約;人們各自的心理構成千差萬別,先天條件與后天知識形成了個人之間的差異;一個人的心理構成之所以不同于他人,是由于他在認識客觀環境時獲得的立場、價值觀念和信仰所造成的。他們為了避免給自己造成兩難抉擇或心理沖突,往往只選擇那些與自己信念和成見相符并能加強它的信息,而拒絕那些與自己固有觀念相抵觸的東西,因而外部傳播對受眾的影響是有限的。這就是所謂的“影響有限論”。對傳播積累效應的研究表明,大眾傳播和受眾的反應總是與多種社會因素交織在一起。受眾因年齡、性別、種族、文化水平、職業、信仰、政治、經濟地位等方面的差異,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屬于同一社會類型大群體內的受眾對同一內容的反應基本一致,并以大體一致的方式去選擇大致相同的大眾傳播信息內容。這就是“社會類型論”。
接受美學和傳播學的受眾理論表明,受眾對信息的態度是接受活動的關鍵因素。這就給我們一個啟示,凡是涉及接受問題的學科領域,比如文化的傳播、教育教學活動包括思想政治教育都要對接受教育者予以足夠的重視。
二、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借鑒接受理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是高校德育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高校德育則是教育科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視教育者的主導地位、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在教育實踐中發揮好雙方的交互主體性,對于教育十分重要。離開教育就談不上接受。而沒有接受,一切教育活動都會成為無效勞動而失去意義。作為外因的教育活動只是引發受教育者覺悟和提高心智水平的手段與條件,而教育目的與教學效果最終只能通過受教育者的接受活動來完成和體現。從這個意義上說。研究接受活動,掌握接受規律,對于改進教學、優化教學效果,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由此可見,無論是高校德育教育科學理論體系的發展,還是教學過程的優化,都迫切需要高度重視和加強對接受現象及其規律的研究。
在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實踐中,幾乎每一位教育者都會遇到同樣的困惑:自己在網絡道德教育過程中所付出的大量勞動常常在受教育者身上得不到應有的回報.網絡道德教育效果不甚理想。有的受教育者對道德教育有興趣、愿意接受。有的受教育者把道德教育當作一種義務和要求,有的受教育者甚至討厭和反感道德教育。原因何在?說到底就是道德教育接受效果不理想。這個問題的實質是教育與接受的契合問題。不可否認,受教育者對網絡道德教育接受效果不好固然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是,對網絡環境下大學生道德教育接受特點和規律不了解或不重視,則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說,受教育者的接受問題,是提高高校德育成效和促進高校德育科學化的生長點。解決了接受問題,高校德育就必將上一個新的臺階。在這樣的情況下,借鑒接受理論的觀點和方法,無疑是十分必要的。當然,這種借鑒也是可能的。網絡技術的普遍使用,對教育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使教育面臨著新的發展與重新定位。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教育提供了一個N-新的技術平臺。現代教育的技術基礎,只是類似投影儀、錄音機等感官外接系統,其功能就是人的感官的強化,有時空限制,服務于“班級授課”制度,以“集體組織”為基本單位,而且以“控制”為管理手段;網絡時代教育的技術基礎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它們是人的大腦、人的智慧的間接系統,沒有時空限制,服務于個性化的學習,以“個體”為單位,以“選擇、對話、交流”為手段。
2.使教育目的產生變化。網絡時代教育不再只是灌輸和傳授書本知識與技能,不再只是促進背誦、寫作業和考試;教育將深刻改變自己的目標與職能,成為個人全面和終身成長的助手,成為信息社會個人選擇和發展無微不至的引導者。
3.使教育內容得以拓展。過去教育以封閉、穩定與線性的知識傳授為其特征,而在網絡化社會里,教育則突出表現為取消有限性與限制,更多地表現為開放性、豐富性、復雜性和生成性,進一步強調知識的個性化與經驗化。所以網絡時代將極大地拓展教育的內容,說到底,成長即學習,生活即教育。
4.使教育方式變得豐富。網絡的交互性與開放性,使教育由過去單一的認知性活動,變為各種合作式的、互動的、個性化的教學實踐活動。信息網絡將文本、圖像、聲音等集成一體,使學生猶如身臨其境,可以與世界自由地進行交流,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獲取信息的主動性、自主性與參與性,教育方式也變得豐富多樣起來。
5.重建教學關系。在過去的社會條件下,教學關系是很固定的。教師就是教師.學生就是學生,界限難以打破,而且打破這種關系就意味著危險,“師道尊嚴”成為師生共同遵守的一條規則。而在網絡條件下,“教師”將蘊含全新的豐富內涵。首先,在“終身教育”的背景下,所有的教師首先要當學生,終生學習,終身是學生;其次.“終身教育”意味著所有的學生都必須當教師,當一輩子教師。自己不能充當自己的教師.就不可能獲得“終身教育”的機會和權利。這就形成了相對的邊界不明的教學關系。既當學生,又當教師,成為絡時代每個人必須兼備的品質。
綜上所述,網絡環境下,網絡技術特有的開放性、自主性、交互性與虛擬性,使得教育活動中的受教育者得到格外的重視,與“接受理論”從接受者的角度考慮問題有許多契合的地方,即特別注重接受主體、特別尊重受眾個體、特別突出交流互動、特別強調受眾參與。因此,借鑒“接受理論”的觀點和方法來加強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注重對受教育者“接受”的研究,從而切實提高網絡道德教育的效果,是完全可能的。
三、借鑒接受理論提高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的實效性
所謂大學生網絡道德教育實效性,是指通過以大學生為德育受眾的網絡道德教育行為來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使網絡道德教育實際收效程度和網絡道德教育資源投入比例適當平衡,從而保持網絡道德教育的高收益水平。換言之,網絡德育既能主動適應社會發展對大學生網絡德育受眾思想道德素質的要求,同時又能真正符合他們個性發展的實際需要,并能夠以最少的教育資源投入達到大學生德育受眾思想道德素質發展的最佳水平。我們可以通過借鑒接受理論的一些觀點和方法來達到這一目標。
(一)以學生為本,高度重視接受者的主體性。接受美學認為,任何好的作品,都不是決定性或自足性的存在都是“有許多空白與未定性”,“正是這種未定性和空白,為讀者留下了想象、豐富和補充的余地,促使讀者參與對作品形象的再創造,并激勵讀者去尋找作品的意義”。大眾傳播學則認為,大眾傳播效果的好壞關鍵取決于受傳者是否接受大眾傳播媒介的宣傳,而受傳者是否接受這一宣傳,又取決于大眾傳播媒介所傳遞的信息是否能滿足受傳者的需要。讀者與受傳者都是接受者。
在過去的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教育者一般作為“指導者”的角色出現,沒有認識到受教育者參與教育活動的重要性。而事實上,鼓勵受教育者參與教育的“主一主”模式,對于我們提高德育的實效性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要鼓勵“讀者參與”,就必須在德育過程中留有一定的“空白”和“未定性”,給受教育者留下進一步思考和想象的空間。在教育方式上教育者要采用“平等對話”的方式對學生所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這不僅可調動受教育者參與教育活動的積極性,更是對教育對象主體性的尊重與強調。這在網絡德育中是可以辦到的。網絡平臺的開放性、自主性和交互性,使得大學生易于和樂于參與其中。需要明確的是,德育的“空白”和“未定性”是相對的,是以其教育目的的確定性為前提的。否則。忽視了德育的確定性與引導性。就否定了德育本身。因此,占領網絡德育陣地,堅守德育主渠道,唱響主旋律,仍是高校德育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同時,把接受者作為主體,就要考慮接受者的需要。以往我們更多是從社會的需要、黨和國家的需要來考慮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而不太注意考慮接受者的需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知識技術教育割裂開來,給人造成似乎學生接受科學知識教育是他們自己的需要、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則不是他們的需要而是黨和國家的需要的印象。這樣,就把二者對立起來了。事實上,學生除了需要學習知識技術,同樣需要學習做人和為人處世,同樣需要認識人生、認識社會。如果我們的思想政治教育與他們的人生追求和需要結合起來,就能調動他們學習的積極性。這就要求教育者高度重視學生(接受者)的主體性,給予他們一個正確的引導。通常,教育者易于把自己當作指導者而不是引導者。指導者在上,具有權威性;引導者在前,權威性弱化。我們提倡教師做引導者而不是指導者,并不是降低或消除教師的威望,而是使教育者與接受者在一個相對平等的平臺上交流,使教育效果達到最好。這在網絡時代尤為重要。
(二)強調參與,充分發揮接受者的能動性。在接受活動中,接受者不是完全消極被動的,而是具有能動性和主動性。接受美學認為,藝術的接受不是一種被動的消費。從本質上講,它是一種贊同或拒絕的審美活動。接受者的能動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接受者有吸收外部信息的要求和愿望,其中既有關于事實性、知識性的信息.也有關于價值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接受者不是被動地接受所有的外部信息,而是對其進行一定的選擇和重組,吸收一部分,排斥一部份。大眾傳播學的“影響有限論”就說明了這一點。早期大眾傳播學流行“靶子論”,認為傳播者與傳播媒介力量巨大,可以把各種信息灌輸給毫無抵抗能力的受眾。事實證明,這是不符合實際的。在傳播過程中,受眾并不單純地任人擺布,他們往往不會因傳播者向其“射擊”而“中彈”倒地,而是只選擇那些與自己信念和成見相符的信息,而拒絕那些與自己固有觀念相抵觸的東西,因而外部傳播對受眾的影響是有限的。
我們在進行網絡道德教育時,就要根據網絡的特點和大學生的實際情況,充分發揮他們的能動性和主動性,加強校園網的建設,建設一批有基礎、有特點、有吸引力和影響力的網站,開發更多為大學生喜聞樂見的軟件課件,使大學生在自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在自我教育中提高思想政治素質。
(三)分類指導,格外注重接受者的差異性。美國傳播學者德弗勒認為,受眾成員心理或認識結構上的個人差異,是影響他們對媒介的注意力以及對媒介所討論的問題和事物所采取的行為的關鍵因素。世界上不存在劃一不變的傳播對象。受眾的興趣、愛好、性格、價值觀等個人差異并非先天賦予,而是后天習得。就是說,每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所遇的社會經歷和所受的社會教育不同,他們各自的個人素質、心態體系也就不同。當這些心態各異的受傳者面對大眾傳播媒介的信息時。所作出的反應也勢必閑人而異。在德弗勒看來.大眾傳播媒介在設計勸服性傳播前,需要先弄清受眾的興趣、愛好、需要、價值觀、態度等,再挑選與之相應的信息進行傳播。否則,與受眾特點和需求不符合的信息,就會遭到回避和拒絕。
接受美學認為,“審美經驗”是“讀者在作品接受中積累起來的審美記憶、形象信息等構成的直接經驗、間接經驗、感性經驗和理性經驗”。讀者的審美經驗對于讀者閱讀作品有著相當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讀者對作品的接受態度上。當讀者發現作品與自身的審美經驗基本一致時,就會順利接受;反之,就會對作品產生抵制心理。那么如何由“驗美”到“受美”呢?接受理論認為,在審美經驗和作品之間有一個“美學距離”。當讀者與作品之間的距離為零時,讀者完全進入角色,審美經驗對作品失控,不能達到“受美”的效果;而距離過大,則審美經驗對作品不理解,也不能達到“受美”的效果。也就是說,這個“美學距離”應該是適當的。
關鍵詞: 歷史意識 本體觀 創作觀 鑒賞觀
一、金庸及其小說的歷史意識
和世上其他人一樣,金庸一生中做過無數選擇。他當初立志外交,后來辦報,寫社評和小說。接受過國際上許多大學和學術機構的榮譽頭銜,但晚年最重要的職務之一,卻是接受浙江大學人文學院院長之聘,并準備招收歷史學的博士研究生,開設的專業課是隋唐史和中西交通史。小說當然不等同歷史,但是小說家自有自己的歷史意識,尤其在中國這樣一個擁有悠久“講史演義”文學傳統的語境中,是難能可貴的。
從講史演義的角度大體而言,金庸的小說作品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依史敷衍,即以歷史走向和人物關系作為大框架,虛構主要人物,故事穿插其間,如早期的《書劍恩仇錄》、《碧血劍》和晚期的《鹿鼎記》描述明清時代的作品。
第二類是以史點染,即以虛構人物故事為主,而以歷史的大框架作為背景,如中期的《神雕俠侶》、《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這一類描述宋遼金元時代的作品,其中郭靖等人守襄陽,是貫穿于《神雕俠侶》和《射雕英雄傳》的重大事件。
第三類則著意虛化歷史背景,如《笑傲江湖》及《俠客行》等作品,一樣有作家的強烈的歷史關懷在焉。作為當代最暢銷的漢語文學作品,金庸小說雖然不以“歷史小說”的面目出現,但是它的歷史意識和社會演進觀念,仍然會對讀者或大或小地產生影響。因此金庸封筆以來專注于修訂當初連載發表的作品,并作了大量更改,尤其著重對史實和史觀采取了更為慎重而非放縱的方式。
二、金庸小說的本體觀
(一)金庸對武俠小說的認識
作為文學的一種形式,武俠小說與其他文學形式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優劣、雅俗之分。金庸在早年接受采訪時就強調:“……不管是武俠小說,愛情小說,偵探小說或什么小說,只要是好的小說就是好的小說,它是用什么形式來表現那完全沒有關系。武俠小說寫得好的,有文學意義的,就是好的小說,其他任何小說也如此。畢竟,武俠小說中的武俠,只是它的形式而已。”可見,在金庸看來,武俠小說作為一種文學類型,和其他各種文學類型,尤其是和其他小說類型相比,是完全平等的,沒有高低、好壞之分。
(二)武俠小說本質即是表現情感
對于文學的本質問題,金庸在早期小說《神雕俠侶》后記中就曾有回答。他說:“我個人覺得,在小說中,人的性格和感情,比社會意義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因為,無論社會如何變遷,時代如何發展,“父母子女兄弟間的親情、純真的友誼、正義感、仁善、樂于助人,為社會獻身等等感情與品德,相信今后還是長期為人們所贊美,這似乎不是任何政治理論、經濟制度、社會改革、所能代替的”。所以,對金庸而言,寫武俠小說就是為了揭示人的情感,而且“希望寫得真實、寫得深刻,把一般人都不太注意到的情感都發掘出來、表現出來”。
(三)武俠小說最重要的娛樂功能
娛樂性是金庸在武俠小說本體認識上又一始終堅持的觀念。他一直強調:“武俠小說本身在傳統上一直都是娛樂性的”,“武俠小說是真正的群眾小說”,即使在現代,“我個人以為,武俠小說仍舊是消遣性的娛樂作品”,“武俠小說的趣味性是很重要的,否則讀者就不看,它的目的也達不到了”。金庸關于武俠小說本體的認識,無論是對于武俠小說文類本身還是對于金庸的武俠小說創作,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三、金庸小說的創作觀
以合理、客觀的武俠小說本體認識為前提,本著創作出既好看又耐看、既具娛樂功能又使人感動的武俠小說的創作追求,于自己的武俠小說創作,金庸也有自覺而清醒的認識。
(一)人物創作以性格為核心
金庸在創作之初就說:“我一直希望做到,武功可以事實上不可能,人的性格總應當是可能的……世事遇合變幻,窮通成敗,雖有關機緣氣運,只有幸與不幸之別,但歸根結底,總是由人本來性格而定。”在2002年的新版《金庸作品集》“新序”中,金庸依然認為:“小說是寫給人看的。小說的內容是人……基本上,武俠小說與別的小說一樣,也是寫人,只不過環境是古代的,主要人物是有武功的,情節偏重于激烈的斗爭。”而且,既然是寫人,就應當寫出人物性格的真實性、復雜性,所以“我寫的角色也不是好人、壞人相當分明的,壞人也有值得同情的地方。……壞人身上也會有好的成分,好人身上也有壞的成分”。可見,在金庸看來,塑造人物是武俠小說創作的核心,而要塑造人物,就必須寫出人物完整、真實、復雜的性格。
(二)情節設置與人物性格相適應
金庸認為:“武俠小說基本上就是描寫沖突的,像兩種力量的沖突,兩種觀念的沖突,或是命運與人之間的沖突。‘誤會’也是一種沖突。人類社會基本上是充滿沖突的,許多小說、戲劇也描寫它,武俠小說只是更適合描寫沖突罷了。”所以,武俠小說的“情節偏重于激烈的斗爭”。也因此,“武俠小說的故事不免有過分的離奇和巧合”,但是,小說家注重情節的曲折跌宕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而為。所以金庸同時認為:“故事的作用,主要只在陪襯人物的性格。有時想到一些情節的發展,明明覺得很不錯,再想想人物的性格可能配不上去,就只好犧牲這些情節,以免影響了人物的個性。”因為“人有怎么樣的性格,才會發生怎么樣的事情”。例如“楊過和小龍女一離一合,其事甚奇,似乎歸于天意和巧合,其實卻歸因于兩人本身的性格,兩人若非鐘情如此之深,決不會一一躍入谷中;小龍女若非天性淡泊,難以在谷底長時獨居;楊過如不是生具至性,也定然不會十六年如一日,至死不悔”。
(三)武功創設形象可以合理想象
對于自己小說中的武功描寫,金庸也有比較明確的考慮。其一,產生想象化。“大多數小說里面的招式,都是我自己想出來的。看看當時角色需要一個什么樣的動作,就在成語里面,或者詩詞與四書五經里面,找一個適合的句子來做那招式的名字。有時找不到適合的,就自己作四個字配上去”。其二,名稱形象化。無論給武功起什么名字,“總之那招式的名字,必須形象化,就可以了……就是你根據那名字,可以大致把動作想象出來”。其三,境界哲學化。“中國古代一般哲學家都認為,人生到了最高的境界,就是淡忘,天人合一,人與物,融成一體。所謂‘無為而治’其實也是這種理想的境界之一。這是一種很可愛的境界,所以寫武俠小說的時候,就自然而然希望主角的武功,也是如此了”。
四、金庸小說的鑒賞觀
相對于本體觀、創作觀,金庸直接談武俠小說鑒賞的文字就更少。不過,細加梳理,與本體觀和創作觀相適應,亦可看出金庸關于武俠小說鑒賞方面的大致認識。
(一)不以文學作品類型論成敗
金庸認為:“武俠小說也和其他文學作品一樣,有好的,也有不少壞的作品。我們不能很籠統地、一概而論地說武俠小說好還是不好,或是說愛情小說好還是不好,只能說某作者的某一部小說寫得好不好。好的小說就是好的小說,和它是不是武俠小說沒有關系。問題是一部作品是否能夠感動人,有沒有意義,而不是在于它是不是用武俠的方法來表現。”即,武俠小說作品的好壞“要從小說本身的價值來判斷”,而不能從它是不是武俠小說來判斷、評價。
(二)致力于傳播正確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
金庸認為:“小說中有人物,就有價值觀念或道德觀念。武俠小說本身是很微妙的,它也是一種大眾型的產物,要接觸千千萬萬人,如果故意或不知不覺地傳播一種對整個社會善良風俗有害的觀念,我希望能避免。雖然它屬于美的范疇,但是事實上它是對人有影響的,因此作者要考慮到武俠小說是有千千萬萬人讀的。”即從評判的角度講,是否傳播了正確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也是非常重要的價值尺度。
金庸小說是當代最為暢銷的漢語文學作品,其作品均借助古代社會作為背景展開,充滿了歷史意識。對于武俠小說,金庸是有自己清醒而自覺的認識的。金庸的與其武俠小說本體觀、創作觀相適應的鑒賞觀,對如何鑒賞武俠小說具有比較重要的指導意義。金庸小說所以能成為武俠小說集大成者,與此有關。梳理出它們,不僅對研究金庸小說本身有極大的意義,而且有助于武俠小說的理論建設。
參考文獻:
[1]《金庸的中國歷史觀——在北京大學的講演》.焦小云記錄.《明報月刊》,1994.12.
[2]金庸.《金庸作品集》“新序”,2002.
[3]崔文印,凌金蘭.《周紹良先生新開九秩紀念文集》.中華書局,1997.
一、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緣起
家庭教養方式是指父母在撫養、教育兒童的活動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和形式,是父母各種教養行為的特征概括,是一種具有相對穩定性的行為風格。目前,國內學者對教養方式的用詞并不嚴格,有的學者使用“撫養方式[1]”、“養育方式[2]”,有的學者用“教育方式[3][4]”,甚至使用同一種研究工具的研究者之間也出現分歧。筆者認為,撫養方式與教育方式對兒童的關注點不同,前者主要側重家長對兒童的生理保育,后者側重家長作為社會文化的直接執行者對兒童價值觀念、態度體系和社會規范的傳遞與教導。其實,家庭教養方式是在父母與孩子的互動過程中形成并發展的,這種互動的結果不僅從父母對兒童的生理養育活動中體現,而且從父母對兒童行為規范的傳遞中體現。兒童一出生,首先是作為一個生物個體而存在,其最基本的生存和身體健康離不開父母和成人長時間的精心護理、照料。與此同時,他又開始了由生物個體向社會個體轉變的社會化過程,這意味著兒童需要不斷學習知識、技能,逐漸掌握社會規范,最終適應社會生活,這一切同樣離不開父母和成人的引導、教育。因此,將Parenting pattern這一英文中表示父母教養行為特征概括的短語譯成“教養方式”最貼切,它全面地涵蓋了上述兩個同時進行的層面。我國學者繆小春早在其英文譯著《兒童發展與個性》中采用了“父母教養”的說法。從字面看,教養方式既有撫養之意,又兼具教育職能,恰當地反映了家長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充當的角色。
家庭教養方式之所以成為現展心理學的研究重點之一,與心理學對人的社會化研究有密切關系。一個具有自身獨特性的兒童如何形成同其所處文化中的大多數人相類似的情感和行動的所有那些過程,即社會化,被視為兒童發展的核心。在兒童社會化的過程中,許多群體或作用力在不同的時間通過不同方式對兒童發揮影響。對個體發展的早期而言,家庭承擔了主要的教養職責。雖然家庭的教養活動自婚姻家庭在歷史上產生以來就早已有之,但科學的教養方式的研究卻受到人們的兒童觀及兒童發展理論的極大影響。
在西方,19世紀以前,社會還不存在關注兒童需要的觀念。兒童的存在是否有意義取決于他們是否能使成人快樂,當父母無力照顧孩子,他們就會被遺棄。19世紀的北美殖民地,兒童不僅需要承擔無窮無盡的家務勞動,而且必須服從父親這一家庭主要權威。不服從被認為是有罪的,要遭受懲罰。傳統和宗教影響著兒童教養活動。隨著社會向前發展,人們對待兒童的方式有了一些改善。這一方面歸功于洛克、盧梭和裴斯泰洛齊作品的傳播,另一方面歸功于心理學家斯坦利·霍爾的思想的影響。洛克的白板說鼓勵父母和教師為兒童的心理發展提供最適宜的經驗,他的觀念仍對當代兒童教養產生影響。盧梭認為兒童需要自由成長,受他思想影響的裴斯泰洛齊強調了母親作為孩子第一任老師的重要性。心理學家霍爾堅信,天性良好的年幼兒童,如果不被過多指導,能夠自然成長為有自控力的個體。雖然19世紀末人們贊成父母的愛和感情對形成兒童人格的作用,但20世紀一開始,獎勵和懲罰的原則被大力倡導。兒童的教養遵循著嚴格的時間表,母親被告知要期望孩子的服從,不理會孩子發脾氣,限制他們的身體活動等等。進入20世紀20年代,華生的行為主義和弗洛伊德的心理學理論出現,并對兒童社會化過程及家庭教養產生重大影響。兩者都相信個體的早年生活對隨后發展的重要性。華生從刺激反應的理論出發,相信兒童生活早期穩定行為的重要性。他認為良好的行為必須從一開始就形成條件反射;弗洛伊德則相信有害的早期經驗會傷害兒童的發展,兒童的個性成長不能被抑制,需要讓兒童表達而不是抑制情緒。20世紀40年代起,兒童的養育觀念發生了變化,父母被鼓勵要讓兒童快樂,讓他們感受到愛,鼓勵兒童學會自制。
這些觀念的變化及理論的產生對社會化領域的研究產生了長遠而廣泛的影響[5](p.324)。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兒童的教養活動影響著兒童的行為。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研究者們通過對各種教養情境的大量觀察,運用實證法構建起了關于教養方式的種種觀點。20世紀40年代,Baldwin從事了一項兒童發展的研究,涉及的兒童年齡跨度很廣,從出生直至兒童晚期。在這項研究中,他訪談了許多父母,并多次觀察了他們與兒童在家庭中的互動。1948年他在發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控制這兩個主要的教養維度,并認為它們在所研究的家庭中表現出相當大的差異。此后,1957年,Sears,Maccoby和Levin等人進行了一項涉及近400個家庭的研究,研究者向母親提出諸多問題,涉及孩子在家中的行為表現,母親對孩子哺乳、排便訓練、紀律管教等方面[6]。通過與母親的訪談,研究者們認為教養方式可以被描述為限制的和允許的,這些教養方式影響著兒童的行為。這以后,家庭作為兒童社會化的第一場所,父母作為兒童社會化的最重要的動因,它們如何影響和塑造兒童的行為便成為心理學家關注的重要問題。
二、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發展
(一)家庭教養方式的早期研究
在兒童社會化的早期研究中,父母對兒童的單向影響觀滲透在學者們的研究思路中,他們努力尋求父母決定兒童的教養維度或模式。西方心理學家研究家庭教養方式對兒童社會化的影響時,采取了不同的研究取向。
一種取向是,從父母教養行為的維度入手,探討某一行為維度或行為維度下具體的教養方法對兒童發展的影響。如西蒙茲從接受——拒絕和支配——服從兩個維度區分父母的教養行為,進而指出,如果父母隨心所欲地支配孩子,孩子傾向于順從、靦腆、被動、缺乏自信心;如果父母接受孩子,則孩子情緒穩定,興趣廣泛,行為更符合社會的要求[7]。由于接受——拒絕實際上反映了父母與兒童的情感關系,支配——服從反映了父母對兒童的控制,因此,眾多心理學家開始研究父母對兒童的情感、父母對兒童具體的控制形式與兒童社會行為的關系。如霍夫曼和亞龍,勞頓,韋克斯勒等研究發現,溫暖對兒童社會化進程所起的作用是十分積極的,它會促進兒童道德感、成就感、良好社會適應和利他行為的發展。再如,霍夫曼研究了懲罰對兒童社會化的影響。他指出,父母使用強制方式,包括對兒童體罰、冷漠地拒絕、剝奪兒童的某些權利以及威脅等,會阻礙兒童對道德規范的內化,也會降低兒童良知的發展;父母使用心理懲罰形式“愛的收回”,對兒童表示失望,孤立、不理睬兒童等,會使兒童產生過重的內疚感,刻板而非靈活的遵守社會行為規則[8]。
另一種取向是將家庭教養方式類型化、模式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數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鮑姆林特的研究,她從控制、成熟的要求、父母與兒童交往的清晰度以及父母的教養四個方面來評定父母的教養行為,將父母的教養方式分為權威型、寬容型和專制型三種[9]p.457。與專制型、寬容型家庭相比,權威型家庭的孩子是成熟的、獨立的,具有更多的社會責任感和成就傾向[7]。鮑姆林特的研究揭示,兒童的個性形成并非由父母的某個行為維度決定,而要受到父母整個行為模式的影響,可以根據不同父母的教養類型而對限制作不同區分。權威型父母和專制型父母都對兒童加以限制,但前者的限制是“嚴格而合理的”,后者的限制卻是“無目的、不合理甚至懲罰性的”,因而限制對兒童社會化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不少心理學家的研究都支持鮑姆林特的結論,如韋克斯勒指出,在權威型家庭中使用“愛的收回”會對兒童的社會化起積極作用,而在專制型家庭中使用則起到相反作用,這與使用這種方法時是否適度有關[8]。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看出,前一種研究取向注重具體的教養行為,卻忽視了同一教養行為與不同家庭環境結合的不同作用;后一種研究取向試圖對父母的教養行為作特征概括,某種程度上彌補了前者的不足。兩者的結合研究清楚地表明,具體行為維度并不孤立地對兒童社會化起作用,只有將它們與父母整體的教養行為模式或類型結合,才能真正揭示出它們在兒童社會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一時期,日本心理學家詫摩武俊也研究了母親的教養態度與孩子性格的關系,其結論與西方學者的結論比較一致。
(二)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研究
20世紀70年代以來,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出現了新的進展,學者們開始探求教養方式背后的影響因素,將教養方式的研究從表層推進了一個更深的層面。這首先是基于實踐和應用的需要。對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者而言,揭示了什么樣的教養方式有利于兒童的社會化還遠遠不夠,更重要的是指導父母學會運用恰當的方式促進兒童的發展。而探討制約父母教養方式的因素,為心理學家的指導和幫助提供了依據和策略。其次,推動研究進展的更直接的動力來自社會化進程雙向模式的興起和人類發展生態學模型的提出。它們促使學者們走出教養方式對兒童社會性發展的單向研究的圈子,嘗試將父母特征和兒童特征都納入教養方式體系,并將教養方式放入更大的背景中加以考查。
這期間,國外學者既從社會文化背景、社會階層、社會經濟地位及父母體驗到的壓力和社會支持等家庭系統以外更廣闊的層面出發,又從家庭系統內部的一些因素,從兒童特征入手,較全面地探討了家庭教養方式和教養行為的影響因素。如,巴斯頓的研究發現,美國、法國和日本這三個國家的母親對兒童注視他人的反應存在顯著差異。在集體價值取向的日本,母親鼓勵并引導孩子注視他人的行為;而在個人價值取向的美國和法國,母親對兒童注視他人的行為沒有明顯反應[10](p.114)。又如,Chamberlin(1974)、Lytton(1980)及Minton和Levine(1971)等的研究證實,白人中產階層的父母更多地對兒童使用建議和解釋,更多地對兒童的需求作出應答,且更經常地提供積極而非否定的反饋;而較低階層的父母更傾向于使用強制和權力介入,對兒童自由更多加以限制[11](p.205)。再如,Cox(1987)發現,與非抑郁的母親相比,抑郁的母親與孩子的交往質量差,更多忽視孩子的要求,更多使用控制的手段[12]。Mcloyd(1994)發現,處于壓力中的父母自我效能感差,對兒童的溫情較少,缺乏耐心和參與,提供的幫助也較少,對兒童的消極控制較多,容易受到激惹[10](p.117)。Martin(1975)發現,父母和兒童的性別影響父母對待孩子的方法,與孩子異性別的父母比與孩子同性別的父母對孩子更仁慈、少嚴厲且更允許孩子自由。還有研究指出,孩子的行為特征,如活動量影響父母的教養行為,活動過度的兒童的母親比正常兒童的母親有更多的指令和否定性[13]。兒童的氣質也影響父母的教養行為,困難型氣質的兒童容易與母親發生沖突,這增加了母親的控制,繼而增加了孩子問題行為的可能性[12]。
國內學者大多從80年代開始涉足家庭教養方式這一研究領域。起初的研究較為零散,取向較為單一。或從兒童性格入手,或從兒童心理衛生入手,探求有利于兒童心理發展的家庭教育形式。但其中也不乏頗具遠見的學者,他們探究家庭教養方式的類型,并從父母文化素養、職業等角度分析了家長教養態度的成因[14]。進入90年代,隨著國際交流的快速發展,發展心理學領域的一些新流派、新理論、新研究模式日漸為我國學者了解和接受。在考慮與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他們逐漸將新思路、新信息運用到家庭教養的研究中,使我們的研究既緊跟這一領域的發展趨勢,又很快深入到教養方式的影響因素層面,呈現出不少新的特點。概括說來,有這么幾個方面:
第一,教養方式所涉及對象的年齡段更加寬泛,從以嬰幼兒為主,逐漸擴大到小學生、初中生和高中生。
90年代中期以前,學者們探討家庭教養方式時涉及的兒童多為學齡前兒童,少數研究包含了小學低年級兒童和中學生。90年代中期以來,研究的對象有了較大拓展,逐漸覆蓋了小學兒童、初中生和高中生,填補了我國某些年齡段兒童家庭教養方式研究上的空白[1][2][15][16][17][18]。其實,家庭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在任何年齡階段都存在。學齡前兒童的主要活動場所在家庭,父母的教養方式對其影響自然非常直接而重要,這也是眾多學者關注學齡前兒童父母的教養方式的原因。但兒童步入學校后,尤其是進入青少年期,雖然主要活動場所已從家庭轉為學校,但生活環境和周圍刺激的復雜化更從某種意義上凸顯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兒童在學校的人際關系、學業成就、對新情境的應對無一不受父母教養方式的潛在或直接影響。尤其當兒童步入青少年期,他們與父母對抗性的增加更需要研究者進一步揭示父母教養方式的變化和特點,為家庭教育提供可借鑒的材料。
第二,教養方式與兒童社會化關系的探討從宏觀、籠統走向微觀、具體。
以往,研究者是從整體上籠統評估不同教養方式對兒童社會化的作用,現在,學者們開始深入探討它與兒童社會化各個具體方面的關系。這些研究不僅內容上更富有時代氣息,而且與當前心理學領域對兒童青少年的自我意識的關注,對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關注頗為契合。如,父母教育方式與兒童的學校適應[15];父、母教育行為的結構及其與小學兒童焦慮情緒的關系[19];父母教養方式對少年兒童自尊發展影響的研究[17];青少年自尊與父母教育方式的關系[20];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自我效能、自尊與父母養育方式的相關研究[2];學習不良初中生的父母教養方式及其自我概念等[18]。
第三,進一步研究家庭教養方式本身,深入探究教養方式內在的結構。
80年代后期,研究者多從單純類型論的角度來界定家庭教養方式,如將家庭教養方式歸納為嬌縱溺愛型、啟發引導型、放任自流型、因材施教型、簡單粗暴型等等[3]。進入90年代,研究者對教養方式的分析出現新的變化。有的從教養方式的情感維度和行為控制維度來分析教養方式。如桑標(1991)從“接受—拒絕”和“寬容—嚴厲”兩個維度劃分母親的教養方式,從“肯定—否定”維度劃分父親的教養方式,探討其對中日不同文化背景下幼兒的性格發展的作用[7]。這種對家庭教養方式的界定從維度上已經有突破,但仍帶有西方學者研究的影子。更多的研究者認為,家庭教養方式是一個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的綜合體,簡單從某一方面或某個維度來看待,勢必不能全面涵概家長的教養行為,從而失之偏頗。因此,他們從系統論的思想出發,強調從具體教養行為的不同側面整體把握家庭教養方式的特征。如,陶沙等從溺愛、忽視、專制、民主、懲罰、成就要求及教育的不一致等七個維度來看待幼兒母親的教育方式[4]。同樣,楊麗珠等也選取了母親教養方式的溺愛性、民主性、放任性、專制性和不一致性等多個側面,全面探究其與兒童氣質的關系[21]。
還有學者仍主張將教養方式類型化,但是這種類型化與最初研究者的單純類型論有很大的區別,是建立在更合理基礎上的類型論。關穎提出,家庭教育方式既體現不同的情感因素,也反映與客觀環境的聯系,還與親子間的互動方式有關,研究者可以從這些不同角度對教養方式分類。林磊選擇了溺愛性、專制性、放任性、期望性、不一致性、拒絕性和民主性這七個母親教養方式的側面,通過對母親在七個側面的得分進行“快速聚類”,得出了五種特征不同的教養方式,分別為極端型、嚴厲型、溺愛型、成就壓力型和積極型[22]。這幾種教養方式的差異并非源自母親不同性質的行為,而源自母親在相同行為側面上行為的表現頻率的不同。在此基礎上,學者們深入探尋父母教養方式的內在結構,試圖從本質上把握教養方式,為父母教養行為的改善提供實際參考意見。陶沙、董奇等研究了3-6歲兒童母親的教養行為的結構,結果表明,母親的教養行為包括敏感性、接觸與參與、交往指導、認知發展指導、積極情感的表達、消極情感的表達六方面[23]。這一結果用實證的方式證明了理論上所認為的日常親子互動過程中父母具體教養行為的內在結構。
第四,對家庭教養方式影響因素的探討更廣泛,嘗試從多方面尋找影響因素。
親子雙向互動觀的影響使研究者在挖掘教養方式背后的影響因素時,將視線漸漸從父母身上擴展到兒童身上,關注雙方的特征。學者們經過大量的研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共識。研究表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職業、性別、生育孩子的年齡、婚姻狀況等因素影響其教養方式,其中受教育程度、職業、夫妻關系等影響顯著[4][18]。學齡前兒童的性別、年齡因素影響父母教養行為的某些側面,其氣質和消極行為特征顯著影響父母的教養方式[4][13][21];青少年個體的性別明顯影響其父親的而非母親的教養方式[1]。近幾年來,不少研究者更開始跳出父母外在的特征對其教養方式的影響的探求,進而深入發掘父母內在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作用。有研究表明,母親血型影響其家庭教養行為[24]。還有研究者看到了父母意識和父母教育觀念的重要性,認為它們往往體現了父母的價值取向,直接影響者父母對兒童的態度和教養模式,并進一步探索它們的內容和結構[25][26][27]。
此外,研究者也關注家庭環境、關注父母所處的文化背景,試圖從家庭系統內和系統外的因素理解父母的教養行為。王耘等研究了不同家庭類型、家庭經濟收入狀況等因素對母親撫養行為的影響。結果發現,家庭結構是影響母親撫養行為的重要變量,主干家庭母親的撫養行為總體上優于核心家庭的母親[28]。張文新比較了城鄉兩種文化背景對青少年父母教養方式的影響,結果發現,父母的教育方式存在城鄉差異,城市青少年的父親對孩子有更多的情感理解與溫暖;城市母親與農村母親在對孩子的情感溫暖與理解方面沒有差異,但對孩子的干涉、保護、否認拒絕、懲罰嚴厲更多[16]。
三、影響家庭教養方式研究進程的三大因素
綜觀上述對家庭教養方式研究歷程的描述和概括分析,我們不禁要探討推動研究向前發展,豐富了人類關于家庭教養的認識的諸多因素。
(一)人類對自身探究的好奇心
研究兒童,可以幫助我們了解人類。而人是研究人類的最好對象。在兒童發展心理學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中,我們逐漸明晰了兒童發展的含義和基本性質;懂得了遺傳、環境、教育和兒童發展的關系;兒童智慧的發生、發展;兒童的情緒以及兒童的社會性發展等問題。但兒童發展的過程是復雜的,現實中的兒童也并不是什么“典型的”兒童,他們是千差萬別的,我們還有許多問題遠沒有弄清。如,現代科學還不能明確地界定遺傳在個體發展過程中的限度。在兒童社會化方面,中國的傳統文化、教育制度以及當前我們社會中中西方文化的沖撞對兒童青少年將產生哪些影響,如何產生等都有待我們進一步去研究。在家庭教育領域,哪些因素在影響不同年齡階段、不同性別兒童與父母的親子互動,這些因素通過什么方式作用于親子互動都需要我們不斷探索。黛安·E·帕普利在《兒童世界》中說過:“只有知道了我們是怎樣的人,又是如何變成了這樣的人,我們才有希望創造出更美好的世界。”
(二)理論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
家庭教養方式研究成果的取得主要受到了幾個不同時期關于兒童發展的觀點和理論的影響。首先是成人塑造兒童的單向決定觀;其次是成人兒童相互影響的雙向互動觀;再次是美國心理學家布朗芬布倫納的人類發展生態學理論模型。這些觀點或理論模型身后都有強大的理論支撐。
早期關于親子關系的研究更多的是關注父母的作用。許多研究考察了父母的教養方式、教育觀念和教養行為對兒童心理行為發展的影響。父母影響兒童的單向決定觀背后就隱藏著兩種主要理論。其一,弗洛伊德在其精神分析理論中強調的個體童年期的生活事件在成年期人格發展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成年期人格特點在生命的頭幾年里就已經被決定了;其二,行為主義強調環境的決定作用,認為個體的行為完全可以由后天環境加以塑造。這兩大理論派別的觀點,促使研究者探索兒童的父母,尤其是母親的教養實踐與兒童人格和社會性發展的關系。這成為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開端。更為甚者,行為主義的發展理論也造就了長期在家庭研究中占主導地位的父母塑造兒童的單向決定論,使眾多的心理學家認為要對兒童發展作出解釋,只需對兒童的父母及其社會化實踐進行考察即可。這使研究者執迷于對父母教養行為和方式的維度及類型的研究,并進一步考察影響父母教養方式的因素,而僅將兒童視為其自身社會化的被動接受者。皮亞杰的兒童認知發展理論提升了兒童在發展中的地位。在皮亞杰看來,兒童從一出生就是其自身發展的積極動因,他主動從環境中尋找、選擇適宜自己的刺激,在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中建構自己的認知結構。這些真知灼見讓人們看到了兒童的主動性,并對我們理解兒童社會性發展過程的實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968年,A·Bell對社會化研究中的影響方向進行了再解釋,他開創性地提出了“雙向模式”說,認為兒童自出生起就表現出明顯的天賦差異,而這些差異又影響父母的行為。這引發了整個70年代兒童特征對父母影響的研究[11](p.193)。Bell還提出了親子控制系統理論,揭示了親子關系的互動機制。可見,在分析兒童教養方式與兒童發展的關系時,必須考慮“雙向原則”。也許“容易撫養型”氣質的兒童從一開始就更加服從、友好和獨立,容易按權威的方式來訓誡,是同樣的方法對“撫育困難型”氣質的兒童不一定有效,盡管權威教養方式很有價值。這促使家庭教養研究者在注重父母對兒童巨大影響的同時,看到父母使用什么樣的方式好還必須結合兒童自身的特點。雙向互動觀逐漸取代單向決定觀,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系統研究親子互動影響因素的過程中涌現了多種理論觀點,如生態化理論,家庭系統理論等。其中,美國心理學家布朗芬布倫納的人類發展生態學理論模型頗具影響。布朗芬布倫納認為,兒童發展的生態環境由若干相互嵌套在一起的系統組成,這些系統從微觀到中觀到宏觀,與兒童發生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家庭、學校是與兒童關系最密切的微系統;微系統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構成中間系統;而那些兒童并未直接參與但卻影響他們的環境,如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職業條件等構成了外層系統,最后,兒童所處的具有一致信仰、習慣、傳統觀念和意識形態的社會或亞文化的社會機構的組織構成了宏觀系統[10](p.16)。在研究設計時,對兒童的分析不應停留在微系統上,而應在各系統的相互聯系中考察。這一思路促使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者,跳出他們所熟悉的微觀系統,而將教養方式、親子互動的分析放在更廣闊的系統中進行,如,關注母親的血型,關注父母的教育觀念、文化背景、社會支持狀況等等,使研究呈現出更開闊的視野。90年代,國內關于教養方式的研究幾乎都提及人類發展生態學的理論。通過深入兒童生活的現實環境,如幼兒園、家庭,觀察兒童,并對兒童的教師、父母進行訪談,從前的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類型學模式被一種基于生態學化的新的“類型學”模式所取代,取得了研究上的新進展[22]。
(三)研究方法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
任何一個科學領域的研究水平直接取決于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水平高低的標志。家庭教養方式的研究成果和進步不僅間接受現代科學系統方法的影響,而且直接受到心理學研究方法的一些新趨勢和新特點的促進和推動。
1.現代科學系統方法對家庭研究的影響
在家庭教養方式研究領域,系統方法的影響從兩方面表現出來。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方面,父親教養方式對兒童的影響,父親及家庭其他成員的支持對母親教養行為的影響漸漸地提到研究日程上。較長時期以來,學者們多關注母親及其教養方式對兒童的影響,忽視了父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與兒童的關系。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可能與母親是兒童日常生活的主要照料者和參與者有關;還與精神分析理論和行為主義理論都較為強調母親在兒童社會性發展中的作用有關。如今,家庭越來越被視為一個整體,一個系統,母親與兒童、父親與兒童,父親與母親間存在復雜的、交互的親子互動。研究表明,父親對青少年個體的教養行為與母親的行為存在顯著差異,父親對子女的懲罰嚴厲少于母親,但其對子女的情感溫暖、過分干涉和拒絕否認皆多于母親[1]。父親的教養影響孩子的成就感,有成就者一般與父親的關系親密[12]。另外,父親的支持影響母親撫養行為中的情緒、自信心、積極性和與兒童的親子關系[29]。第二,研究者從更大的系統層次來考慮環境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如,關注兒童青少年身處的學校系統與家庭系統的關系,探討學習不良初中生的父母的教養方式;關注兒童所處的外層系統、甚至宏系統對其影響,探討勞教人員的早期父母撫養方式,比較城鄉青少年父母的教養方式等等。
2.心理學研究的現場化所產生的影響
隨著心理學研究應用性的日益加強,傳統的理論與實驗室研究逐漸轉變為各種形式的現場研究,強調在現實的情境與條件下控制和觀察心理活動、測定和記錄整個心理過程。這與上世紀70年代末,西方發展心理學和教育心理學領域出現的“生態化趨勢”不謀而合。現場研究及生態化趨勢對家庭教養方式研究的最大影響在于,它改變了研究者的觀念,使他們看到在家庭生活的真實場景中考察父母的具體教養行為,揭示其與兒童社會化的關系的重要性;也促使他們深入幼兒園和家庭,借助與父母、教師的訪談、觀察,編制家長教養行為量表,以此反觀教養方式的結構、類型。這一研究手法的變化使研究者獲得了與以往不同的結論。如,陶沙找到了母親教養行為的敏感性、接觸與參與、交往指導、認知發展指導、積極情感的表達與消極情感的表達等6個因子[23]。
3.研究手段綜合化、數學化帶來的影響
在家庭教養方式研究領域,研究手段的綜合化體現在,對于同一個家庭教養行為,既采用訪談法,又借助觀察法、問卷法、評價法,力求使所獲得的資料和信息更真實、可靠。而研究手段的數字化意味著研究者能夠充分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和其他數學方法。在家庭教養方式的探索中,研究者所使用的數據分析手段日益先進、復雜、精確。從最簡單的百分比比較,發展到近幾年大量使用方差分析,主成分分析,因素分析、聚類分析等等。統計軟件包尤其是SPSS的使用,使研究者可以從多角度快速分析處理數據,產生了高質量的成果。如,桑標運用因素分析法確定了父性意識的9個因子和母性意識的13個因子,還通過多因變量線性模型方差分析,比較了年齡、不同文化水平等因素對父性、母性意識的影響。結果表明,父母的年齡對父性和母性意識有明顯影響;母親的文化水平、職業明顯影響其母性意識[26]。
當然,在家庭教養方式研究不斷推進,成果不斷取得的同時,也存在諸多不足。譬如,生態化研究,許多學者雖然認識到在真實環境中研究兒童青少年的意義,但在實踐這一觀念的時候過于簡單化、形式化。因為僅僅依靠短暫的觀察和訪談無法真正把握父母教養子女的行為的實質,更何況這種觀察、訪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編制一份父母教養行為或方式的量表。從這個意義上,還不能稱為真正的現場研究或生態取向的研究。生態化研究要求,發展心理學家必須首先對兒童真實生活中所發生的事件進行探討,作出描述,然后進行更為客觀準確的編碼,使之量化,最終作出解釋。這種強調觀察或描述的重要性的思路,與人類學對人類行為和習俗的研究思路相當一致。美國著名人類學家本尼迪克特在其著作中闡明了實地考察和面對面的接觸這些方法對研究文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她指出,不進行實地考察或面對面接觸,我們就無法發現和區別在某種文化中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以及人們如何判斷具體生活事實。正因為本尼迪克特這么堅持并身體力行,她才在文化模式的研究中作出了巨大貢獻,對文化人類學領域產生了深刻影響。因此,如果發展心理學家想揭示親子互動過程的機制和實質,不能忽視對真實情境中的父母與兒童的實地觀察,這也許是研究取得更新進展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1] 方曉義,鄭宇.初中生父母撫養方式的研究[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8,(4).
[2] 錢銘怡,肖廣蘭.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自我效能、自尊與父母養育方式的相關研究[J].心理科學,1998,(6).
[3] 關穎.家庭教育方式與兒童社會化[J].天津社會科學,1994,(4).
[4] 陶沙.3-6歲兒童母親的教育方式及其影響因素的研究[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4,(3).
[5] [美]R.M.利伯特,等.發展心理學[M].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2).
[6] 周宗奎.兒童社會化研究綜述[J].社會心理研究,1996,(2).
[7] 張麗華.父母的教養方式與兒童社會化發展研究綜述[J].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1997,(3).
[8] 夏利民.家庭教養方式與兒童社會化研究綜述[J].山東師大學報(社科版),1994,(5).
[9] 李丹.兒童發展心理學[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
[10] 張文新.兒童社會性發展[M].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
[11] Joan E.Crusec,Hugh Lytton(1988),Socialization and Family,in Social Development:History,Theory,and Research,
Springer-Verlag.
[12] 侯靜,陳會昌.親子互動研究及其進展[J].心理科學進展,2002,(2).
[13] 陳陳.家庭教養方式影響因素研究[D].南京師范大學碩士論文,1996.
[14] 盧樂珍.父母教養態度的形成因素[J].江蘇教育·幼兒版,1984,(7-8).
[15] 曾琦,等.父母教育方式與兒童的學校適應[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7,(2).
[16] 張文新.城鄉青少年父母教育方式的比較研究[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7,(3).
[17] 魏運華.父母教養方式對少年兒童自尊發展影響的研究[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9,(3).
[18] 雷靂,張欽,等.學習不良初中生的父母教養方式及其自我概念[J].心理科學,2001,(2).
[19] 孫永明,等.父、母教育行為的結構及其與小學兒童焦慮情緒的關系[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8,(3).
[20] 張文新,林崇德.青少年的自尊與父母教育方式的關系——不同群體間的一致性與差異性[J].心理科學,1998,(6).
[21] 楊麗珠,楊春卿.幼兒氣質與母親教養方式的選擇[J].心理科學,1998,(1).
[22] 林磊.幼兒家長教育方式的類型及其行為特點[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5,(4).
[23] 陶沙等.3-6歲兒童母親教養行為的結構及其與兒童特征的關系[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8,(3).
[24] 鄭林科,王樹秀.影響家庭教養與子女性格的母親血型氣質研究[J].心理科學,2001,(2).
[25] 李凌艷,龐麗娟,等.2~6歲兒童母親教育觀念結構及其影響因素[J].心理科學,1997,(3).
[26] 桑標,杜乃芳.父母意識的影響因素分析[J].心理發展與教育,2000,(1).
[27] 陳會昌,王莉.1~10歲兒童父母的教育觀念[J].心理發展與教育,1997,(1).
內容提要: 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論基于法技術與法價值的考慮,以目的/效果意思作為其起點,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排除在外。隨著法技術與法價值的發展,在理論與立法上,要求重新審視意思表示的構造,進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因素提煉作為意思表示構造的一部分。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工具,而法律行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1}143所以,“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絕大多數法律關系的起點。”{2}意思表示理論,一方面是法學理論精致化的結果,“對生活過程的法律意義作了最簡潔的表達”,{3}其作用不容否認;另一方面是“真正的灰色理論的產物”。[1]而法學理論與社會生活之間存在著永恒的缺口:理論在不斷的彌合,而生活又不斷地去撕開。{4}意思表示理論對意思表示的內部構造進行了精細的區分,這種區分有著一定的起點。這個起點界定的是意思表示關注的范圍。意思表示理論與社會生活之間的缺口,主要表現在:在既有的意思表示構造的起點之外,即意思表示形成階段,存在著一些因素在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
對于這種情況,大致有兩種認識。一種認識是,這是社會現實變化的體現,圍繞著意思表示構造形成的這種狀態是對意思表示的否定,正所謂契約死亡了。{5}另一種認識是,意思表示與社會社會生活之間的這個缺口恰恰要求深化對意思表示構造的認識,以新的意思表示構造來回應社會的需求。本文旨在揭示意思表示理論發展的后一條路線。學說上法學家已對此作了零打碎敲的努力,立法上則從特別法突破,這些都是意思表示理論“吸取新鮮思想而藉以返老還童之源泉”。[2]
一、意思表示的起點: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
對于意思表示的起點為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認為:“目的意思者,對于經濟上之一定效果之欲望也。例如土地之取得,金錢之贈與是。”目的意思,為法律行為之內容。把“欲于目的意思附以法律上之效果之意思”稱為法效意思,即效果意思。“就其發生之次序言之,先有目的意思,后有法效意思,且一為經濟的意思,一為法律的意思,故此兩種意思應以分別觀察為宜。”{6}王澤鑒把“行為人欲依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作為意思表示起點,并舉例說,甲寫信給乙,欲以200萬元購買a屋。“欲以200萬元購買a屋”就是效果意思。{7}鄭玉波把目的意思等同于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又稱為效力意思,指“欲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也”。{8}目的意思固然先于效果意思而存在,是效果意思的基礎。然而,目的意思只有經過法律的評價,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從目的意思到法律效果發生,效果意思是一個中介。法律是應然與實然的對應。{9}效果意思就是這樣一種應然與實然的對應。效果意思是一種“視界融合”,既可以連接目的意思,又與賦予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法律密不可分,意思表示足以統攝私法上一切“根據當事人意志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10}所以,目的意思與效果意思是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融為一體。目的意思與效果意思共同構成了意思表示的起點。
二、意思表示的構造:以目的/效果意思為起點
意思表示理論的一個貢獻是精細地區分意思表示的內部構造。對意思表示的結構進行分析,不只是概念分析的偏好。一方面,法律行為制度在技術規范上,主.要就是通過意思表示的各種形態、基本構造等方面實現的,為實現私法自治設定了具體細微的能夠為司法實踐操作的標準和考量因素;另一方面,意思表示的每一個構成要素都對應著相應的法律行為效力狀態。“意思表示之要件成分,于判斷錯誤之根源時有其實益。”{11}在意思表示所經歷形成階段、決定使用何種符號表示意思的階段、表達階段、運送階段、理解階段等不同的階段上都有可能存在錯誤,相應的錯誤可劃分為動機錯誤、內容錯誤(意義錯誤)、表示錯誤(弄錯)、傳達錯誤、受領錯誤(誤解)。{11}565-575
傳統上,意思表示理論利用心理學的研究成果,{12}從意思形成的過程對意思表示進行了分析:{13}
其一,先有某種動機(例如,通過使用電腦提高工作效率);其二,基于該動機產生意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購買一臺電腦的意思);其三,有將該效果意思向外部公開的意識,即表示意思(欲表示購買電腦的效果意思的意思);其四,為向外部發表該效果意思的行為,即表示行為(說:“我要買一臺電腦”)。這樣,通過表示行為將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構造是法學家對上述的過程及其不同的階段“擷取有限數量的、甚至是較小數量的重要的情況”,將生活的關系限制在必要部分的結果。{1}53
薩維尼從意思主義的立場,對意思進行了界定。一方面,薩維尼認為“意思”對法律關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性:法律關系是“個人意思獨立支配的領域”,“任何一項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規則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通過法律規則所進行的確定,屬于依賴于個人意思的領域,該領域內,個人意思獨立于他人意思而居支配地位”。{14}“意思”是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變動權利義務的根據。所以,“我們只能將當事人的意思作為唯一重要和有效的東西,即使它是內在的和看不到的,我們也需要通過某種標志來確認它”。{15}另一方面,則認為“動機”只是意思的準備過程,二者應區別。所以,動機錯誤,雖然是“真的錯誤”,但構成法律行為的基本事實要素--“意思”已經存在,而且該意思與表示完全吻合,動機只是意志形成的緣由,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內容,動機縱使經表示,除非動機以“條件”或“前提”的形式構成法律行為的內容,原則上不應由法律加以保護;而表示錯誤是“不真正錯誤”,其本質為“意思欠缺”,表意人此刻之所以受法律保護,不是因為其陷入錯誤,而是因為根本就不存在與表示相對應的意思,所以不能按表示行為發生效力。[3]在薩維尼這里,意思表示的構造止于法律行為的內容。而法律行為的內容即“當事人依其法律行為所欲發生之事項也”,{16}即效果意思。所以,動機雖然是真的錯誤,卻由于非意思表示之成分,對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效力不生影響乃當然之理。[4]
恩斯特·齊特爾曼(1852-1923)從表示主義的立場,反對將動機等意思表示形成階段的事實納入意思表示的構造之中。齊特爾曼將意思表示分為三個階段,每一階段各有其錯誤。第一階段是動機的出現,表意人在該階段對周圍的環境有一定的預想,基于該預想,表意人產生了某種欲望或需要。如果表意人對周圍環境的預想發生錯誤,這個錯誤被稱為動機錯誤。第二階段是“原來意思的形成”,齊特爾曼稱之為意圖。如果意圖無法適當地實現而造成錯誤,這個錯誤被稱為意圖錯誤。第三階段是“意思的表達”,稱之為表示行為。在這個階段發生的錯誤為“有意義的錯誤”。齊特爾曼基于其心理學意義上的錯誤學說與表示主義的立場,性質錯誤自始至終只是意思形成的預定動機,屬于無法觀察的動機錯誤。[5]所以,“動機不過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理過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因而不是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13}
盡管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進而影響到意思表示構造的討論與分析,但在強調意思與表示、主觀與客觀、動機與效果意思的區別上都是一致的。換言之,目的/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起點,目的/效果意思形成前當事人的某種動機與意圖、影響效果意思內容的特定事實在這種分析框架內沒有容身之地;盡管理由或為意思主義中的目的/效果意思才是真正的“意思”,或為表示主義中的意思表示形成階段的事實無法為他人觀察。這種“以表示行為及與此相對應的內心效果意思(即當事人意欲實現特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的二層構造為前提,目的/效果意思被作為意思表示的起點,只要目的/效果意思客觀存在,而且與通過表示行為表達于外的內容相吻合,民事法律行為就能有效成立”的分析框架,可以稱為“二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17}
以目的/效果意思為起點構造意思表示,不只是存在于法學家的著述中,也深深地反映在民法典規范的設計上。目的/效果意思作為意思表示的起點,體現在法律關于典型法律行為條款的設計之中。一方面,“民法學中有關意思表示要素的理論實質上是法律行為必備條款制度據以建立的基礎。”目的/效果意思的成分包括要素、常素、偶素。這三種成分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價值:“民法對于要素的控制主要通過類型法定方式實現,對于常素的控制主要通過內容法定方式(強行法或推定法)實現,而對于偶素的控制則主要通過特約范圍限制方式以禁止性規范實現”。{18}這一目的/效果意思為法律所擬制,[6]反映在法律上則為典型法律行為(有名契約)的必備條款。另一方面,近代法律對生活的調控采用的是“古典的近代法體系所追求的要件與效果明確的規則形態”。{19}近代民法典中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很少有概括條款進行評價。這是把目的/效果意思作為意思表示的起點在法律規范設計上的體現。
目的/效果意思作為意思表示的起點的另一個具體表現是:民法典明文強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動機錯誤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薩維尼的意思表示理論把動機排除在“意思”之外。薩維尼認為意思表示錯誤分為“值得法律保護之表示錯誤”與“不值得法律保護之動機錯誤”。這一區分模式被稱為“錯誤論中的二元構成說”。{20}薩維尼的意思表示理論在19世紀德國普通法學錯誤論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對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活動產生了重要影響。《德國民法(第一草案)》幾乎是薩維尼錯誤論的直接翻版:一方面規定(表示)錯誤無效(第98條);另一方面明文強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動機錯誤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第102 條)。{21}后來,《德國民法典》第119條規定:“(1)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時,或表意人根本無意為此種內容的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認為,表意人若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慮其情況,即不為此項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2)對于人或物之交易上重要的性質所發生的錯誤,視同于表示錯誤。”日本{22}、“民國民法”在該問題上基本繼受德國立法。瑞士、奧地利也是如此{23}。
意思表示的這種構造起點的設計,大致與當時的社會情況相適應。“在私法史的偉大時代里,法律家的法之形象始終(或明白或無意識地)與其時代的社會形象相符。這種說法完全可以適用于注釋法學家、評注法學家與理性自然法時代,在一定范圍內也還可以用在十九世紀的學說匯編學;十八、十九世紀的法典也符合此一評價。在精神與形式上,一般邦法典是等級社會的最后表現,法國民法典是平等國族的第一個表達,德意志與瑞士民法典則是中歐晚期市民主義社會的代表”。 {24}這尤其體現在意思表示構造大致反映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抽象人、理性人{25}、平均類型的人{26},這些詞匯代表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這種形象下的“人”,正如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所認為的那樣,其行為是由于激情和公平兩者相互斗爭的結果。激情包括由饑餓和性帶來的驅動,情緒如恐懼和生氣,動機情緒如疼痛等。人的行為處于激情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如此同時他會考慮其他人的情緒,會關注公平。在這個過程中,始終有一個公正的旁觀者在進行“監督”。{27}意思表示的構造不考慮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事實,就是試圖通過這樣的構造塑造一個對人之激情進行監督的公正的旁觀者的標準。
三、意思表示的構造:學說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關注
“將生活關系局限于現實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術的必要手段。”{1}52意思表示的構造就運用了這一技術。然而,法學家的“擷取”、法律制度的設計不足以適應現實生活的需要。法學家的法之形象始終(或明白或無意識地)與其時代的社會形象保持一致性的情形已不復存在,作為民法典基礎的社會模型也已經早被超越。{24}由于信息不對稱,締約當事人對影響意思形成和意思內容的重要信息的了解常常會出現很大差別,而這種“沒有收集到正確的信息而形成錯誤意思的問題”,說到底是意思表示形成階段的問題。現有法律在應對動機錯誤、交易基礎等意思表示形成階段所顯現的種種問題,或許表明有必要對意思表示的構造重新審視。實際上,這種“意思表示的內部區分,并非到了極點,而只是到了一定的程度而已,如果認識再進一步,完全還可再細化”。{28}所以,有學者認為,“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看似完成度頗高的理論,但在對效果意思形成前的動機、前提事實等賦予何種法律意義這一問題上,又表現出了相當的不成熟性。”{17}
意思表示理論在如何對待對目的/效果意思的形成有影響的動機、前提事實等方面,法學家們提出了各種學說對既有的意思表示構造理論帶來了挑戰,也為意思表示構造的修正與細化帶來了機遇。
(一)溫德沙伊德的前提學說
1850年,溫德沙伊德在《關于前提的羅馬法學說》一書中詳細討論了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事實對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溫德沙伊德稱之為“前提”。前提是對考慮效果的效果意思的一種外在的可識別的限制,這種限制產生于既有的特定狀態。欠缺該狀態,表意人不應作為給付人負擔給付義務。{29}因此,溫德沙伊德使得法律效果依賴于先前、現在和將來的關系狀態,該關系狀態的實現、成就無疑被當作了前提。前提是原則上不予考慮的動機和原則上影響法律效果的條件之間的一個過渡概念。{29}
該理論的大致內容是:{30}表意人通常預想,其所表示之意思僅在某種環境下發生效果。但是,這種“特定情事狀況在契約有效期內持續不變”的“預想”,并沒有明示為合同條款。如果相對人訂約時已意識到這種“預想”對表意人的決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那么,一旦該“預想”被證明是錯誤的,表意人所表示之意思,即無拘束力。已經給付的,發生不當得利,表意人享有返還請求權;尚未給付的,表意人對于主張契約上的請求權者,產生抗辯權。
溫德沙伊德把稱前提之為“尚未發育完好的條件”:表意人看來是一定要求現在或者將來存在某狀態。條件和前提的區別在于:{31}條件附于“某情事之發生不確定”的場合,而前提應當被看作為“該事情是可靠的”。以某情事為條件時,說的是“如果……我將……”;以某情事為前提時,說的則是“我將……可是,如果不……我就不那樣做”。
溫德沙伊德自己是這樣表述的:“……當意思沒有包括對關系現實的了解或者預見時,對此不該說其他的。”{29}
所以,前提就是當事人未表達出的主觀期待。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前提都是默示性。默示性意思表示存在于如下兩種情況:{31}其一,從各種情事,特別是當事人的作為、不作為可推定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形;其二,包含在別的意思表示中,根據解釋,確實從中看出該意思表示的情形。
在第一種默示性前提的情況中,前提與意思表示之目的有關。并非所有意思表示之目的都成為前提。例如,在某人表示是為女兒出嫁置辦嫁妝而購買標的物的情況下,即使婚約被解除,也不發生返還請求權。成為前提的,是第一目的。所謂第一目的,首先是法律效果發生本身。例如,就法律行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來說,法律行為的解除便是第一目的。捐贈財產的情況就與此不同了。不會為了捐贈而捐贈。任何捐贈行為都有其捐贈的理由,該理由也不是第一目的。例如,為償還債務而為給付的人,如果債務不存在,就不能達到給付之目的。因此,“債務存在”成為給付之前提。
上述第二種默示性前提,前提意思是超出意思表示的直接內容通過解釋而得到承認的。例如,在約定贈與的情況下,受贈人比贈與人長壽,即被理解為意思表示之前提。{31}
溫德沙伊德堅持認為前提是“尚未發育完好的條件”,但該學說在很大范圍內都被拒絕承認。反對的學者,如勒內爾{31}認為,前提不能與動機相區分,一種介于法律沒有必要考慮的動機和真正的條件之間的中間事物,并不存在。—溫德沙伊德也承認這一點。{29}他對此解釋為,前提并非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 {29}
盡管存在反對意見,溫德沙伊德堅持前提學說達46年之久,并堅決主張《德國民法典》應當采用該學說。“即使有很多爭論,默示表示的前提也是妥當的”,“前提假設論即使被扔出大門,也總會經由窗戶返回來”。{31}《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也采納了該見解,該草案第742條至第744條可視為其前提學說的開場白,{29}但第二委員會又把它刪除了。
1889年5月德國帝國法院第六審判庭根據前提學說的淵源缺陷,對該學說進行了一些改變。{29}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該學說通過交易基礎的概念似乎獲得 “再生”,因為需要法律對由于通貨膨脹導致的契約的給付和對待給付之間不協調進行調整。而交易基礎理論由溫德沙伊德的女婿厄爾特曼1921年在《交易基礎:一個新法律概念》一書提出。{32}
(二)加藤雅信的“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
日本的加藤雅信教授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有影響的事實進行了考量,并結合溫德沙伊德的前提學說和拉倫茨的交易基礎學說,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當作直接影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一個階段;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事實對意思表示的影響可歸入深層意思。這樣,意思表示的構造就變成了表示行為—效果意思— 深層意思的三層構造。這一理論被稱為“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17}
首先(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之第一階段)也要求表示行為之存在。以構成民事法律行為中心的契約為例,只有達成表示行為之合致,契約才能成立。如果欠缺表示行為之合致,探討效果意思之存否與合致都將毫無意義。在第二階段,即便存在表示行為的合致,若不存在與表示相對應的效果意思,則產生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表示、錯誤等問題,民事法律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第三階段,雖然表示行為的合致與內心效果意思的合致都存在,但因一方當事人的故意行為(如欺詐、脅迫)導致當事人之間在深層意思層面上的不一致,則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被撤消。
“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的靈魂和精髓之所在,是在深層意思層面,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與不合意,將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直接發生何等影響進行了構造。
加藤教授分析指出,如果除了效果意思的合意之外,在當事人之間還存在深層意思的合意,而且兩種合意的內容并不吻合,則民事法律行為在整體上歸于無效。 {17}這就意味著,合意在兩個層面上存在著:“表層的合意”—關于效果意思的合意與深層意思的.合意—“前提的合意”。前提的合意是表層的合意的基礎,所以要使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兩個層次的合意在內容上應相互吻合。前提的合意就表現是形式來說,明示、默示均可,而且默示為通常的表現形式。
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前提的合意的情形可以區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當事人因欺詐、脅迫等一方的故意行為而導致在深層意思層面上不一致,可以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欺詐(詐欺)、脅迫實際上是“于意思表示之動機,他人之詐欺脅迫為有力也”。{23}422這種情形,也是德國法中意思形成(決定)領域的主要意思瑕疵類型。{23}497
另一種情形是,一方當事人行為的受非難程度遠沒有達到欺詐、脅迫的程度時,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是否達到“非難可能性”。當事人如果在其深層意思的層面,存在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則其依據表層合意的主張也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為仍將歸于無效;當事人之間若未形成前提的合意,而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對此都不存在非難可能性,則深層意思之不一致對表層合意的效力不發生任何影響,民事法律行為完全有效。
對“非難可能性”這個概念,加藤教授雅信舉例分析到:{17}甲女向乙男贈送并交付訂婚禮品,乙男在接受禮品時并無與甲女締結婚姻的意思(且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甲女發現該事實后提出錯誤之主張,此刻,法律認可甲女之錯誤請求,是因為乙男的曖昧促成了甲女的錯誤并積極利用該錯誤,乙男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禁反言法理,不能使其獲得額外的利益(訂婚禮品)。再如前述有關高速公路修建情報錯誤的例子,甲收集到某地段將修建高速公路的情報,打算在該高速公路人口附近建加油站,為此購入位于該處的乙之土地,但事實上該地段并無修建高速公路的計劃。若甲的情報錯誤系因乙的行為所致,而對乙的該行為又具有非難可能性,縱然甲乙間不存在前提的合意,但使乙主張表層合意的效力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甲乙之土地買賣契約無效。
“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中表示行為—目的/效果意思—深層意思三階段存在著密切的相互關系:{17}一般而言,如果能舉證存在第一階段的表示行為之合致,則通常也存在內心效果意思之合致,內心效果意思不一致僅為例外。故對內心效果意思之合致無須舉證,需要舉證的是內心效果意思的不一致。只要存在表示行為和內心效果意思的合致,契約即已成立,深層意思合致之有無,對契約的成立不產生影響,故在判斷契約成立時,對深層意思的狀況也無須舉證。在表示行為和內心效果意思合致時,深層意思狀況雖不影響契約成立,但可能例外地影響契約的效力。一是因欺詐、脅迫等,當事人之間雖然內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層合意),但深層意思不一致,契約可撤消;二是當事人之間內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層合意),但深層意思因欺詐、脅迫之外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不一致,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者不能主張基于表層合意的契約上請求;三是當事人之間內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層合意),深層意思也一致(前提合意),但表層合意與深層合意之間不一致,契約無效。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主張深層意思影響契約效力時,必須對深層意思的狀況進行舉證。
孫鵬對加藤雅信教授的“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給與了高度評價:一方面,“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不僅能對大量的動機錯誤的判例作出理論上的解明,而且還可以通過“前提的合意”與“非難可能性”等概念,對動機的保護范圍作出合理限定,克服了“動機錯誤論”對動機保護過于寬泛之弊。另一方面又能對傳統的“動機錯誤論”的本質進行解明,故在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構造下,動機錯誤論全然包含于其中,而失去了獨立存在的價值。另外,“前提理論”中的“前提”、 “行為基礎理論”中的“行為基礎”也都可以消減到“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的“前提的合意”中,而且通過“合意”、“禁反言”等概念對“前提”、“行為基礎”的作用進行限制,防止因其概念的泛化給交易安全造成不良的影響。所以,“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合理地覆蓋了“前提理論”和“行為基礎理論”,實現了民事法律行為構造的單純化與明確化。{17}
四、意思表示的構造:立法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關注
深化意思表示構造,即關注意思表示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關注,沒有停留在學說的層面,也反映在了立法的層面。
(一)說明義務:從特別法到民法
說明義務,是指“在締約當事人就影響締約意思決定的信息的了解存在明顯差距的交易中,為使締約相對方能夠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就契約的締結作意思決定,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當事人負有向對方提供與影響締約意思決定的重要事實相關的一定信息的義務”。說明義務類型較多.在法國,學者們對合同締結階段上的說明義務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發展出了“信息提供義務”的理論。信息提供義務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信息提供義務解釋上分為以客觀信息為對象的狹義的信息提供義務、以物理上的或法上的風險為對象的警告義務以及不僅要提供關于客觀事實的信息還要提供意見的建議義務。另一種分類是將信息提供義務分為契約前的信息提供義務和契約上的信息提供義務。{33}
這里的說明義務專指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有關事實的說明。正像樊啟榮所說,在保險契約中,“義務人所為之告知,僅為誘發保險人締結契約之動機、緣由”。{34}說明義務之于意思表示的構造,“功夫在詩外”的功效。說明義務,有利于表意人正確認識影響其利益、與形成效果意思有關的諸因素,進而形成效果意思。說明義務使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事實對于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凸現了出來。說明義務可以作為締約過失的一種類型而在締約過失制度中進行論述,把說明義務有體系地統合到意思表示理論中,或許不失為一條較具正當性的途徑。
由于民法以自己決定、自己責任為其理念與性格,而且法律對意思表示的評價止于目的/效果意思,所以,“擬訂合同的當事人并沒有交換信息的義務。每一方當事人都必須自己決定和通過自己的判斷決定是否訂立合同,任何一方都沒有義務將他所知道的可能會影響他方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的其他事實告訴他方”。{36}說明義務的淵源盡管可以追溯到西塞羅在《論義務》中舉的賣糧的例子:如果有一位正派之人在羅德斯島食物匱乏、饑餓蔓延、糧價昂貴時,從亞歷山大里亞把大批糧食運往羅德斯島,倘若他當時知道有許多商人也離開亞歷山大里亞,看見載滿許多糧食的船只駛向羅德斯島,這時他是把這些情況告訴羅德斯人,還是保持沉默,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自己的糧食?
對此,斯多葛派哲學家、巴比倫的狄奧革涅斯和他的門生安提帕特羅斯存在不同看法。安提帕特羅斯則認為應該讓買主知道賣主知道的一切情況。西塞羅認為販賣糧食的人不應向羅德斯島人隱瞞情況,“對一件事情沉默誠然并非即就是掩蓋,但是當你為了自己的利益不讓知道情況會有益處的人知道你所知道的情況,那就是掩蓋。”{36}但是,說明義務在以目的/效果意思為起點的意思表示理論中并沒有得到重視。
隨著時代的變遷,隨著人類社會的生產和生活日趨專業化、復雜化,在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尤其在消費領域,當事人在締約時對于影響意思形成和意思內容的重要信息的了解經常會出現明顯差別,這種信息上的不對稱若為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所利用,則容易發生對相對方事實上決定自由的損害。于是,司法、立法與學說開始關注說明義務。說明義務在立法上首先在特別法中得到承認,如消費者保護法{37}、產品責任法{38}、證券法,后來在歐盟的一系列指令中{39}也得到承認。
特別法上說明義務的確立,沖擊著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論。如何將各種特別法上的說明義務統合起來加以考察,給予定位、定性,從民法一般原理上給出說明,進而實現說明義務從民事特別法向民法上的一般性義務轉化,將是民法解釋學的一個重要課題。例如,如何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與民法上的欺詐聯系起來, {40}如何處理保險契約中的告知義務違反與民法上錯誤、欺詐(詐欺)的關系。{34}302-306
把說明義務定位于意思表示形成階段一方當事人的一般性義務,或許是一個途徑。“在我國制定民法典時,關于說明義務及其存在條件,應考慮在總則法律行為的 “欺詐”中作原則性的規定,在民事行為的雙方處于前述的’信息上不對等’的情況下,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負有說明義務,可就說明義務的認定列舉各種判斷要素,由法官針對具體情況進行裁量”,{30}來統合各特別法的規定。《阿爾及利亞民法典》第86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對事實或實物形態故意沉默,如他方知道真實情況就不會締結法律行為,此種沉默構成詐欺”,通過對欺詐的擴張,涵蓋了說明義務。{41}《綠色民法典草案》第65條規定也采用了這種規定模式。{42}《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則更進一步,說明義務的情形不僅適用于惡意,還適用于過時的情形。該法典第1705條規定:“(1)如果一方當事人惡意或因過失作出虛假陳述,而締約各方間存在一種產生特殊信任和要求特別忠誠的關系,各該合同可被宣告無效。(2)第(1)款的規定,適用于因一方當事人的沉默致使他方當事人相信一個虛偽事實的情形。”{43}
把說明義務規定在民法總則法律行為中,也是對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傳統制度構成進行的修正與擴張。比如,認定欺詐的成立必須有違法的欺罔行為存在。這在積極為虛偽告知的情況下能很好的認定為欺詐。但如果只是哄騙,而沒有告知事情本來的情況時,就需要作特別的說明。此時,作為欺罔行為主張基礎的是信息說明義務。對于欺詐中故意的要件,若認識到信息對于相對人重要而不說明,就推定為有欺詐的故意。進一步說,脫離故意的要件,主張在過失違反信息說明義務時也否定契約的效力。[7]
(二)概括條款對意思表示效力評價的加強
如前所述,在以目的/效果意思為起點而設計的意思表示構造中,法律對意思表示進行評價采用的是規則模式,很少有概括條款。概括條款在評價、調控意思表示的過程中很少發揮作用。法官則是適用法律的機器,只能被動地適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這是近代民法的價值取向追求法的安定性的結果。
現代民法注重的是法的妥當性,采用時具有較大裁量余地的標準形式。“在適用一般條款的審判中,法官不是在傳統的規則適用中所看到的那種被動的法適用者。因為它必須發揮監護作用,對諸事實綜合地考慮,把規范具體化。因此,新規范的登場甚至于帶來訴訟結構的變化。”在關系契約論的力倡者內田貴看來,一般條款具有的衡平功能及其它功能可以把關系契約的許多因素(大致包括命令、身份、社會功能、血緣關系、官僚體系、宗教義務、習慣等)導入實定法。{9}在概括條款下,對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階段的關注成為焦點。譬如,《荷蘭民法典》第233條規定:“鑒于契約的性質以及其條款以外的契約條件所產生的緣由,相互知曉的雙方當事人的利害及其他有關該案的事實,約寬的條款對另一方當事人顯然不利的場合下,該約款可認定為無效”,就是這樣一種條款。前述加藤雅信在把“非難可能性”和誠實信用結合起來的基礎上,認為前提合意(深層合意)是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因素。這一提法就是建立在法律對意思表示調控模式發生變化、一般條款得到重視、法官作用得發揮的基礎之上的。
注釋:
[1]德國法學家烏拉沙克認為,法律行為是一個“真正的灰色理論的產物”。弗盧姆也贊同這種觀點。參見謝鴻飛:《法律行為的民法構造:民法科學和立法技術的闡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02年博士學位論文,第2頁。
[2]參見鄭玉波:《民法總則》,黃宗樂修訂,三民書局發行,2003年修訂九版,第260頁、第33頁,“商法在交易錯綜之里程上,常做為民法之向導,且為勇敢之開路先鋒。亦即成為民法吸取新鮮思想而藉以返老還童之源泉。”
[3]錯誤理論的發展簡史,參見周占春:《表示行為錯誤與動機錯誤》,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一種很普遍的觀點認為,薩維尼不考慮動機錯誤,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無界限的不安定與恣意之中的需要。周占春:《表示行為錯誤與動機錯誤》,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頁。保護交易安全固然可能是薩維尼把動機排斥在意思表示的構造之外的原因。鄭永寬則以“薩維尼基于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為劃分基準創立的二元構成理論,其不僅存在基準不明確的缺陷,也不符合實際交易中的要求,不能正確指導解決實踐問題,而且對其正當化也存在理論上的困難”,對錯誤二元構成論進行了批評。鄭永寬《德國私法上意思表示錯誤理論之分析檢討》,載《政法論叢》2004年第5期,第32-36頁。但是更主要的原因、直接的原因是,在薩維尼那里,動機根本不在薩維尼的考慮范圍之內。
[5]參見黃鈺慧:《意思表示錯誤之研究》臺灣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1992年碩士論文,第80頁;轉引自周占春:《表示行為錯誤與動機錯誤》,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頁。
[6]當事人效果意思的認定,有兩種學說:實質效果說主張只要表意人對于所達到的事實的結果有人事就夠了,此種認識包括經濟上的或社會上的結果;法律效果說則主張表意人在行為時,必須對所欲達到的法律效果有具體的認識。郭玲惠:《意思表示之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之不成立》,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28頁。
[7]山本敬三就“合意瑕疵”(指雖然實際上進行了磋商,但在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或意思表示本身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如何把此時的合意作為合意來處理的情形)在法律行為法中法律制度的建構進行了詳細地闡述。[日]山本敬三:《民法中“合意瑕疵”論的發展及研究》,杜穎譯,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1輯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7-95頁。
參考文獻:
{1}[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m].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米健.意思表示分析[j].法學研究.2004(l):30--38.
{3}[德]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下[m].王曉曄,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54.
{4}[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15.
{5}[美]格蘭特·吉爾默.契約的死亡[m].曹士兵,等,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64-165.
{7}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337.
{8}鄭玉波.民法總則:修訂九版[m].黃宗樂,修訂.臺北:三民書局,2003:260.
{9}[德]考夫曼.法律哲學[m].劉幸義,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1.
{10}朱慶育.意思表示解釋理論:精神科學視域中的司法推理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11}黃立.民法總則[m].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223.
{12}[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m].王志安,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282.
{13}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9.
{14}[德]薩維尼.薩維尼論法律關系[m]//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七.田士永,譯.鄭永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27.
{15}[德]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上卷[m].周忠海,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5.
{16}長清.中國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224.
{17}孫鵬.民事法律行為理論之新構造—評加藤雅信教授“三層的民事法律行為論”[j].甘肅社會科學.2006(2):166—167.
{18}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68.
{19}[日]內田貴.現代契約法的新發展與一般條款[m]//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2卷.胡寶海,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17—155.
{20}[日]小林一俊.意思欠缺與動機錯誤[j].王敬毅,譯.外國法評譯,1996(4):68-71.
{21}孫鵬.民法動機錯誤論考—從類型論到要件論之嬗變[j].現代法學,2005(4):105- 111.
{22}[日]山本敬三.民法講義i總則[m].解亙,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18.
{23}史尚寬.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417-418.
{24}[德]franz wieacker.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法的發展為觀察重點[m].陳愛娥,等,譯.臺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559.
{25}[德]羅爾夫·克尼佩爾.法律與歷史[m].朱巖,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9.
{26}[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國瀅,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148.
{27}劉國華.行為經濟學的發展研究[d].武漢:武漢大學,2005:9.
{28}龍衛球.民法總論:第二版[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433.
{29}[德]米夏埃爾·馬丁內克.伯恩哈德·溫德沙伊德(1817-1892)—一位偉大的德國法學家的生平與作品[m]//鄭永流.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六.田士永,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443-490.
{30}b. s. markesinis,w. lorenz&g. dannemann,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vol. 1,the law of contract and restitution:a comparative introduction,clarendon pess,1997,p517.
{31}windscheid,die voraussetzung,acp78(1892),163 u. 195.
{31}孫美蘭.情動與契約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1.
{32}paul oertmann,die geschaftsgrundlage:ein neuer rechsbegriff, 1921 , s. 37.
{33}牟憲魁.民法上的說明義務之研究[m]//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3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12 -402.
{34}樊啟榮.保險契約告知義務制度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73.
{35}[英]p·s·阿狄亞.合同法導論[m].趙旭東,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59.
{36}[古羅馬]西塞羅.論義務[m].王煥生,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91.
{37}牟憲魁.日本消費者契約法上的締約過程規制與說明義務—以說明義務為規范的構造為中心[m]//渠濤.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86- 401.
{38}geraint howells, “information and product liability -a game of russian roulette?”,in geraint howells et al (eds.)inform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a challenge for party autonomy and transactional fairness, ashgate publishingcompany, 2005.
{39}bettina wendlandt,“ec directives for self—employed commercial agents and on time—apple , orange and the core ofthe information overload problem”;annette nordhausen ,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 in the e—commence directive andthe proposed directive on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edoardo ferrante, “contractual disclosure and remedies underthe unfair contract terms directives”,in geraint howells et al (eds.)inform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a challengefor party autonomy and transactional fairness,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5.
{40}梁慧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解釋與適用[n].人民法院報,2001-03-29.
{41}阿爾及利亞民法典[m].尹田,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