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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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食品生產許可;核發程序;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8-0049-2

隨著2009年7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公布施行,食品生產許可進入了后置許可階段,即“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并由此催生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29號)的出臺,對設立食品企業的生產許可工作全過程(核發程序)做出了新的規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對2004年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進行了重新修訂,更名為《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作為規范性文件,于2010年8月31日正式實施。該通則進一步嚴格生產許可監管,對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的生產許可規定條件的審查工作,包括審查資料、核查現場和檢驗食品進行了新的規定。

一、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內容

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由食品生產企業現場審查制度、食品許可強制檢驗制度和許可標志制度三方面組成:

1.生產企業現場審查制度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為指導,對擬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申請者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要求申請者生產條件及相關制度需逐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審查通則、細則規定的情況。

2.食品許可強制檢驗制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食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必須經過產品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3.許可標志制度是指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其生產的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經出廠檢驗合格后必須在其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加印或者加貼許可標志,未標識許可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二、食品生產許可的具體實施方法

在許可證核發過程方面, 食品生產許可證具體核發程序可用下圖簡單概述:

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將許可檢驗環節按申請者申請事項的不同分為了兩種程序:

1.首次申證許可檢驗程序:首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企業,通過現場核查取得準予生產許可決定書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后,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產品檢驗。

2.延續換證許可檢驗程序: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食品生產企業,通過現場核查后,于審查當日現場抽取企業產品進行許可檢驗。

三、現行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程序存在的問題

隨著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許可證的核發程序也作出了較大調整,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新的核發程序還是存在著問題,現就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闡述:

(一)發證權限分配欠合理

食品的許可核發程序主要分為:許可受理、現場審查、許可檢驗、審批發證四個方面。其實施的機關和部門分別為: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產品檢驗機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由于在整個許可過程中各部門之間“各司其職”,大部分情況下只是通過企業申請材料的流轉進行工作銜接,因此造成各部門權限不一,許可工作并未實現各環節的有效銜接和監督。

在整個許可權限分配中,作為食品企業直接監管部門的基層質監部門(地市級質監局)只具有受理權,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承擔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的組織實施和注冊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核員、審核組長的組織管理工作。在現場核查過程中,審查中心組織審核組長和審核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是否符合獲證條件的核查;地市級質監局僅委派一名從事食品生產許可工作的工作人員作為觀察員監督核查過程,維護現場審查秩序,但對核查結論無表決權。實際上,企業是否符合發證條件的“決定權”掌握在審查人員手中,對企業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地市級質監局卻沒有審核的“發言權”。而審查員及審查組長則實行聘任制,來自食品檢驗機構、食品制造企業等各個食品領域,難免出現業務偏好和業務領域的空白,單純通過簡單的審查員考核,很難保證其專業素質,更重要的是,由于聘用的審查員多為質量監督系統之外的人員,加之許可現場審核工作的時效性,很難真正落實審查組長及審查員的審查責任,導致權利和責任的嚴重不對等。

在審批發證環節,作為最終審批發證機關的省級質監局,只有在申請企業現場審查和產品許可檢驗后才能接到審查中心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雖然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辦法》要求,對上報的擬換發證申請企業按10%—20%比例進行抽查,但由于抽查比例有限且缺乏有效地制約措施,難以有效起到審批把關作用。例如:天津質監局相應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復審實施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對于受理抽查復審不合格企業申請的區縣局所報同批產品的申請材料,將全部退回市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并由其通知區縣質監局與原核查組,逐一對所涉及的申請企業的不合格項整改情況進行再次驗證確認,由區縣質監局統一出具整改驗證意見報送審查中心。”但由于該條規定的執行涉及受理和審查兩個環節,而整個許可程序卻需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為防止許可超期,根本無法“全部退回同批產品的申請材料”,而且“統一出具整改驗證意見”的規定也過于模糊無法解決抽查中發現的實際問題。因此大部分情況下,審批發證部門并不了解各環節的實際許可狀況,也缺乏對發證過程的監督和制約。

(二)許可程序設置存在缺陷

在許可檢驗環節,按照新的許可程序,新申證食品生產企業在通過現場核查后,許可機關便對其發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并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取得證書的食品生產企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組織試生產再向受理部門申請產品許可檢驗。這樣的程序設置存在明顯的缺陷:產品檢驗的“主動權”交給了申證企業,企業在不申請產品檢驗的情況下便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產品許可檢驗環節處于“半失控”狀態,未經檢驗的試制品很有可能在此期間流向市場。同樣,由于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的分開,已經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的食品生產企業如產品檢驗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許可機關在向申請人發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的同時,還需注銷先前頒發了“一半”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而且如遇到一張證書涉及兩個單元的情況,便會出現如何注銷“半張”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尷尬局面,如:同時生產面包和糕點的食品生產企業,其獲得的生產許可證產品范圍為“烘烤類糕點、月餅”并對應一個生產許可證編號,如果該企業月餅產品許可檢驗不合格,應注銷月餅產品保留烘烤類糕點。如此程序設置,不但使得許可程序過于復雜拉長了許可時限,同時也增加了行政許可成本。

(三)許可流程復雜,許可時限較長

現行的食品生產許可發證程序過于復雜,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許可機關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應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但不包括產品檢驗(申請檢驗、樣品送達、異議處理)所需時間,也就是說如果發證工作順利,企業仍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完成申證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對申請材料進行補正和對現場審核問題進行整改的時間,特別是首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需通過現場審核后再申請產品許可檢驗,從而又增加了申請產品檢驗和辦理營業執照的時間,加之許可機關組織的證前抽查工作需要集中一批待發證企業后再按抽查比例進行抽查,這些都使得發證工作很難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甚至出現超期現象,而企業在申證期間并不能組織生產,造成了生產資源浪費的同時也增加了生產企業的負擔。

此外,作為政府主導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具備食品許可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相對較少,而此類檢驗機構往往還承擔著大量的其他檢驗任務,也使得產品許可檢驗環節超期現象頻繁出現。

四、結論

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

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帳。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回訪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帳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3篇

為加強我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工作,規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工作行為,提高食品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的決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一條 本規范所指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食品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目錄的食品還必須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有出廠檢驗資格證書、標準執行證書、與質監部門簽訂的質量安全承諾書。

第三條 環境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生產企業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擴散性污染源,生產加工場所內外環境應清潔、整潔,車間地面為應用防無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不得飼養家禽、家畜。生產車間、庫房等各項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原料儲存等特點,設置相應的防鼠、防蚊蠅、防昆蟲侵入,生產場所內的排水溝渠應為密閉式,無異味。坑式廁所應建在距生產車間25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衛生設施運轉良好。

第四條 生產設備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材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企業應建立設備檔案。

第五條 原材料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均應是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企業應將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報縣(市、區)質監部門積案,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廠登記簿》、《食品添加劑使用登記簿》、《原材料進廠登記簿》、《原材料投料登記簿》、《不合格原材料處理登記簿》,采購原輔材料必須驗證供貨單位資質并索證索票,索取法定部門的質量檢驗報告,經過進廠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加工工藝及過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工藝流程,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的交叉污染。有完整的工藝流程圖,并標注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關鍵工序,并實施有效檢驗和記錄,建立《關鍵控制點控制記錄》。加工人員操作時應換鞋穿戴清潔工作服、帽,戴口罩,經常性進行手消毒。

第七條 產品標準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有企業現有生產品種的所有衛生質量標準文本和相關的檢驗方法標準,不得無標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準以及企業明示標準和各項質量要求。企業采用的企業標準必須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且應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 人員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員。企業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技術人員應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檢驗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資格,能獨立從事檢驗工作。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技術培訓,并持證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應持有健康證明。

第九條 檢驗能力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設備,檢驗所用計量器具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生產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目錄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出廠檢驗能力,其它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

第十條 質量管理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質量制度中明確規定對質量有影響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和權限,規定檢驗部門、檢驗人員能獨立行使的職權,在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并嚴格實施。在生產過程中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售后服務全過程質量管理,實施質量否決權。

第十一條 產品包裝標識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其它形式包裝的食品的包裝材料必須清潔、安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有食品標簽,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食品標簽標識中應標明產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和食用說明,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還應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并加印(貼)qs標志。

第十二條 產品儲運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應將原料庫、成品庫分設,食品存放應隔地離墻。原輔材料、成品庫(半成品)及包裝材料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企業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產品在基貯存、運輸過程中質量不發生劣變,需低溫保存的食品應在冷庫內存放,冷庫溫度應符合要求。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要求,裝卸時食品受污染。

第十三條 出廠檢驗要求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出廠前必須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企業檢驗機構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出廠檢驗項目的檢驗,應建立完善《檢驗原始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并出具出廠檢驗合格證。檢驗機構每半年與質量檢驗部門進行一次比對試驗。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建立《食品生產企業產品銷售登記簿》,并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

第十五條 文件管理 企業應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專業的文件管理,將各種記錄、設備檔案等進行歸檔管理。

第十六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一年前的一個月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市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七條 已獲得

《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已獲證單元中增加規格,應向質監部門提供對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的申請。增加申請單,企業應向質監部門提出申領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第4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23號文件精神,突出重點,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源頭監管,加強協調配合,落實責任,加大對行業性、區域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整治力度,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

(一)工作重點

按照國發〔20*〕23號文件及中編辦《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編辦〔20*〕35號),要求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確保我市食品質量安全。其中質檢系統負責: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場所、相應的生產加工設備和工藝流程制作、銷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共4個方面8個大類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監管(不包括現做現賣,流動制作等形成的食品加工場點)。

以廣大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為重點區域,以小食品加工點和無證照的黑窩點為重點對象,以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調味品(醬油、食醋、糖、味精)、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飲料、餅干、兒童食品、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面米食品、白酒、葡萄酒、醬腌菜等16類食品為重點產品開展專項整治。同時認真抓好應季食品的安全工作,尤其要抓好兒童、老人、學生、農民工等人群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標

通過整治,扶持一批名優企業,整頓關閉一批不具備產品質量安全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嚴厲懲處一批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犯罪分子,使我市食品生產秩序得到明顯好轉,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預防,食品信譽得到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消費安全感進一步增強。

三、主要任務

(一)嚴厲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生產違法行為

各地要按照確定的整治重點,加大對有關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無證生產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一是繼續深入開展對無生產許可證生產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食醋、白酒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7類食品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20*年年底以前基本遏制全市無生產許可證生產上述7類食品的違法行為;二是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開展對肉制品、乳制品、飲料、罐頭調味品(糖、味精)、餅干、方便面、冷凍飲品、速凍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類食品的無生產許可證查處工作,啟動葡萄酒、啤酒等其余13類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三是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管,加大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巡查、回訪、年審、監督抽查和定期監督檢查的力度。發現未按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食品的或者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制性標準,以及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依法從重處罰;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已申請但暫未獲證企業,一律不予核發生產許可證。

(二)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百千萬行動”

針對城鄉結合部、農村等監管薄弱的區域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一是全面檢查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和無證照黑窩點,重點檢查“兩證一照”、質量保證條件、關鍵加工環節及原料倉庫,嚴厲查處假冒包裝標識等食品制假違法行為;二是關閉曝光一批違法“黑戶”。對檢查中發現無證照生產和制假的,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同時納入“黑名單”公開曝光;三是停產整改一批質量保障能力差的企業。對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堅決責令停產,限期取證;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但產品質量達不到持續穩定保證質量安全規定要求的,責令期限整改;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由市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三)嚴厲打擊濫用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違法行為

一是加強對小作坊、小企業、城鄉結合部食品加工廠(點),的動態監管。要采取巡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檢查加工現場等關鍵部位,查找違禁物資;二是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監管。監督企業嚴格按標準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建立購買和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助劑情況的臺帳,并定期報質監部門備案;三是組織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苗頭性使用違禁物資制假勢頭進行監測,及早發現制假源頭,主動應對。對日常監管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四)切實提高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工藝、設備及生產環境的服務水平

對企業管理、工藝、設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積極發揮質監部門職能及技術優勢,幫助企業提高質量意識,提高標準、計量、質量控制方面的管理水平,幫扶企業改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環境衛生,切實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促進我市經濟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五)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加強誠信企業建設。質監部門要在建立企業質量檔案的基礎上,讓轄區內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強化企業法人的第一責任。企業法人要明確承諾其生產的產品安全,為其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增強和樹立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

(六)健全食品質量安全預警機制,加強信息資源的綜合利用

要進一步強化信息處理的統計分析工作,根據群眾舉報和監督檢查等各方面信息,綜合分析,判斷假冒偽劣產品的苗頭性、區域性和趨勢性,建立食品質量安全預警通報和快速反應機制,采取應急有效措施,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建立部門信息溝通平臺,相互通報食品及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動態信息,杜絕惡性的食品安全案件的發生和擴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市食品生產加工業整治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質監、衛生、工商、公安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食品生產加工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全市食品生產加工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負責整治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信息統計和日常聯絡工作。

(二)落實整治任務

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切實可行的食品生產加工業整治工作方案,進一步確定本地區整治工作的重點、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市政府與所轄鄉(鎮)政府要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將整治工作目標、任務層層進行分解,明確整治措施,限定整治時間,落實責任追究制,真正做到目標明確,措施具體,落實到位。

(三)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在“四定”(定區域、定企業、定人員、定責任)的基礎上,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等有關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市政府將對區域監管責任制落實情況予以監督檢查,凡由于監管不力,導致區域性、規模性制假活動的蔓延,或者發生嚴重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以及無證生產違法活動嚴重的,一律追究區域監管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實施食品生產加工業整治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特別是對涉及面廣、數額較大、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食品大案要案要重點督察督辦,落實“五不放過”的要求,集中力量進行查處。市質監局要及時將我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狀況,以及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情況匯總上報市政府;對于制售假冒偽劣,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要一事一報,全面實現快速、及時、準確及信息共享的信息傳遞體系。20*年年底前,要對食品生產加工業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總結。

第5篇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6年10月1日開始施行,《辦法》的施行也給嬰幼兒配方乳粉行業帶來一定的挑戰和機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生產或向我國境內出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應當提交3相關注冊文件。總局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發放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將在2017年陸續屆滿,屆時,有些企業可能尚未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為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與食品生產許可的有效銜接,需要對該問題作出規定。

為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有關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以下3個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

對基粉的使用規定

《公告》對整改過渡期結束后同一集團公司使用不在同一廠區所屬基粉工廠的基粉作出規定。同時對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作出規定。

《公告》規定,整改過渡期結束后,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可繼續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同時,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要對基粉進行逐批全項目檢驗,確保基粉質量安全。

上述規定,一方面是對近幾年基粉使用管理規定的延續,保持政策的相對穩定性,另一方面,要求企業對使用的基粉逐批全項目檢驗,體現了對基粉使用更加嚴格的要求,確保基粉的質量安全。同時,規定無論是使用國內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還是使用進口基粉,都要求對基粉逐批全項目檢驗,也體現了政策適用的平等性。

對生產許可工藝的規定

對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許可證作出統一規定。

《公告》規定,集團公司所屬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使用同一集團所屬不在同一個廠區基粉工廠生產的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內企業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各省級局對企業生產許可審查或延續許可審查時,應按照干法工藝的相關技術要求,組織實施生產許可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許可證,但應在生產許可證的副頁上加注“干法工藝部分”。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規定,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營養素和其他輔料,通過濕法工藝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半成品。按照生產工藝流程來說,基粉生產源于濕法。使用同一集團異地生產的基粉或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是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中的部分工藝流程。因此,對使用同一集團異地生產的基粉或使用進口基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符合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的,統一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許可證,但需在生產許可證的副頁上加注“干法工藝部分”。

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與食品生產許可銜接的規定

對過渡期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與產品配方注冊的銜接作出規定。

第6篇

糕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SC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糕點產品包括以糧、油、糖、蛋等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輔料,并經調制、成型、熟制、包裝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如月餅、面包、蛋糕等。包括:烘烤類糕點(酥類、松酥類、松脆類、酥層類、酥皮類、松酥皮類、糖漿皮類、硬酥類、水油皮類、發酵類、烤蛋糕類、烘糕類等);油炸類糕點(酥皮類、水油皮類、松酥類、酥層類、水調類、發酵類、上糖漿類等);蒸煮類糕點(蒸蛋糕類、印模糕類、韌糕類、發糕類、松糕類、棕子類、糕團類、水油皮類等);熟粉類糕點(冷調韌糕類、熱調韌糕類、印模糕類、片糕類等)等。申證單元為1個,即糕點(烘烤類糕點、油炸類糕點、蒸煮類糕點、熟粉類糕點、月餅)。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糕點(烘烤類糕點、油炸類糕點、蒸煮類糕點、熟粉類糕點、月餅)。糕點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4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生產的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包括原輔料處理、調粉、發酵(如發酵類)、成型、熟制(烘烤、油炸、蒸制或水煮)、冷卻和包裝等過程。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等。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微生物指標超標。

2. 油脂酸敗(酸價、過氧化值超標等)。

3. 食品添加劑超量、超范圍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糕點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廠房與設施必須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并具備防蠅、防蟲、防鼠等保證生產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糕點生產企業應具備原料庫、生產車間和成品庫。須冷加工的產品應設專門加工車間,應為封閉式,室內裝有空調器、紫外線滅菌燈等滅菌消毒設施,并設有冷藏柜。生產發酵類產品的須設發酵間(或設施)。

用糕點進行再加工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冷加工車間。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糕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調粉設備(如和面機、打蛋機);

2. 成型設施(如月餅成型機、桃酥機、蛋糕成型機、酥皮機、印模等);

3. 熟制設備(如烤爐、油炸鍋、蒸鍋);

4. 包裝設施(如包裝機)。

生產發酵類產品還應具備發酵設施(如發酵箱、醒發箱)。

用糕點進行再加工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企業生產糕點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生產糕點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必備的產品出廠檢驗設備:

(一)天平(0.1g);

(二)分析天平(0.1mg);

(三)干燥箱;

(四)滅菌鍋;

(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

(六)微生物培養箱;

(七)生物顯微鏡。

七、檢驗項目

糕點的發證檢驗、定期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兩次。

八、抽樣方法

發證檢驗和監督檢驗抽樣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第7篇

醬腌菜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xx年最新版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醬腌菜是指以新鮮蔬菜為主要原料,經淘洗、腌制、脫鹽、切分、調味、分裝、密封、殺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漬工藝制作而成的各種蔬菜制品的總稱。

醬腌菜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的名稱即醬腌菜。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6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輔料預處理腌制(鹽漬、糖漬、醬漬等)整理(淘洗、晾曬、壓榨、調味、發酵、后熟) 灌裝滅菌(或不滅菌) 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輔料預處理:將霉變、變質、黃葉剔除。

2.后熟:掌握適宜時間,避免腌制時間不當導致亞硝酸鹽超標。

3.滅菌:主要控制滅菌的溫度及滅菌的時間以及包裝容器的清洗和滅菌。

4.灌裝:注意灌裝時樣品不受污染。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超范圍或超量使用。

2.亞硝酸鹽超標。

3.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對于生產醬腌菜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洗瓶間(僅有軟包裝的企業不適用)、腌制車間、分選車間、滅菌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滿足工藝要求的生產場所。

直接購買咸坯的生產企業可減少腌制車間。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清洗設施(不銹鋼、瓷磚貼面水槽或清洗機);2.腌制設施(腌制容器,材質為不銹鋼、陶瓷、水泥池內壁涂聚酰胺環氧樹脂涂料,應防腐、易清洗);3.分選臺(不銹鋼、瓷磚貼面);4.切菜設備(視產品情況而定,可用切菜機);5.半自動、自動洗瓶機(僅適合瓶裝醬腌菜);6.滅菌設備(無滅菌過程的不適用);7.包裝設備(如真空封蓋機,真空包裝機等半自動、自動包裝線、包裝機、打包機、生產日期打印裝置、計量稱重設備等)。

直接購買咸坯的生產企業必須具備3~7的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14-20xx《醬腌菜衛生標準》;GH/T1011-1998《榨菜》;GH/T1012-1998《方便榨菜》;SB/T10215-1994《醬漬菜》;SB/T10216-1994《鹽漬菜》;SB/T10217-1994《醬油漬菜》;SB/T10218-1994《蝦油漬菜》;SB/T10219-1994《糖醋漬菜》;SB/T10220-1994《鹽水漬菜》;SB/T10221-1994《糟漬菜》;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醬腌菜所用的蔬菜、水果原料應該新鮮、無霉變腐爛,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有證企業的合格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滅菌鍋;(四)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五)微生物培養箱;(六)生物顯微鏡;(七)分光光度計;(八)酸度計(有氨基酸態氮出廠檢驗項目的企業需具備)。

七、檢驗項目

醬腌菜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標有*標記的,企業應在每次開始生產時進行1次檢驗;生產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需再進行1次檢驗。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抽取一種工藝過程比較復雜、生產加工難度較高的主導產品進行檢驗。如果企業生產醬腌菜罐頭,加抽罐頭產品。

所抽樣品必須是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以同班次,同規格的產品為抽樣基數,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袋(瓶)且總量不低于30kg,抽取樣品不少于20袋(瓶)且總量不低于3kg。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在抽樣單中鹽漬菜應注明狀態(干態、半干態、濕態),榨菜應注明含鹽類別(低鹽類、中鹽類、高鹽類)。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

第8篇

一、組織領導

為扎實開展打擊非法使用明膠加工食品工作,成立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嚴厲打擊非法使用明膠加工食品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二、工作措施

1、針對我縣無食用和工業明膠的生產獲證企業,各監管轄區排查本轄區內有沒有無證生產工業明膠和食品明膠的作坊。對發現的作坊認真檢查,要求企業詳實報告明膠生產銷售的情況,檢查企業使用的原材料和臺賬,并抽樣檢驗企業產品。

2、對使用明膠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全面檢查。要求企業詳實報告使用明膠生產產品的情況。檢查企業原材料的來源、進貨臺賬、索證索票、所生產食品添加明膠的用量。責令企業不得采購無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明膠產品。

3、抽查企業使用的明膠原料。送省級質監部門進行檢驗。若發現產品中鉻含量異常情況,要立即對該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檢查,查明原因,分析研判。

4、嚴厲打擊非法使用明膠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對非法使用工業明膠加工食品的生產企業,一經查實,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立即責令企業停產,立即吊銷生產許可證,立即移送司法機關。對食用明膠生產企業,非法將工業明膠作為食用明膠銷售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企業停產,立即吊銷生產許可證,立即移送司法機關。對工業明膠生產企業,將工業明膠銷售給食品和藥品生產企業的,要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查處,一經查實,配合有關部門責令企業立即停產,吊銷營業執照,并移送司法機關。

三、檢點

主要檢查肉制品和糕點生產加工企業。肉制品生產企業有: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省食品有限公司、縣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糕點生產加工企業有:食品廠、市食品有限公司、縣食品廠。

四、時間安排

各轄區排查和抽查時間:2012年4月28日至5月4日。

后處理時間:2012年5月5日至5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第9篇

蘇州質監部門著力探索建立食品生產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形成 “一嚴二把三員四定五治”的食品生產安全監管方式,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在生產監管過程中,蘇州質監部門進一步加強對食品添加劑使用的管理,有效遏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濫用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加強了對原材料的質量控制,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配料人員的基本技能和素質。要求對配料人員進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計量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明確配料人員的崗位職責,切實提高配料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避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危害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發生。

根據上級規定,蘇州質監部門進一步健全了質監系統食品質量安全專業監督員、鄉鎮(街道)政府質監員、村(社區)協管員共同監管的模式,實行“定人員、定區域、定任務、定責任”。全市95個鄉鎮(街道、開發區)劃分為95個責任片區,由88名專業監督員、140名鄉鎮(街道)質監員對口負責。專業監督員、質監員全部經市局統一培訓后持證上崗。同時,為了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蘇州質監部門在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管實現電子化、網絡化的基礎上,完善了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管臺帳制,利用電子監管網絡,進一步深化細化食品企業的巡查工作,并明確要求巡查工作要按照產品的分類和企業的分級情況,每月制定巡查計劃,建立健全食品企業質量記錄,基本實現了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動態監管。

針對食品生產小作坊布局分散、規范化意識差、隨意性強等特點,蘇州質監部門制定了相應的管理制度,強化了對小作坊的監管:一方面查處取締無工商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以及生產衛生條件極差的小食品生產企業,與暫時未獲得QS認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增強了小作坊的質量安全控制能力,有效遏制了生產加工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幫扶引導小作坊改善生產條件,聯小變大,整合做強,鼓勵聯合生產經營、聯合建立食品實驗室,嚴格按照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生產,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

蘇州質監部門對產品要求嚴格把關,進行資料和企業現場的審查,對受理、核查、檢驗環節嚴格實行“三分離”。去年以來,對765家符合食品市場準入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放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對234家基本具備法定生產條件,但又不符合食品市場準入要求的企業,列入了小企業、小作坊的管理,全部簽訂了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對302家由于自身經營不善和不符合食品生產基本條件的企業,全部實行關停,全面完成了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兩個100%”的目標。

同時,大力宣傳食品市場準入的有關法律法規,盡可能讓食品企業對食品市場準入有更多的了解,有效地推動了發證進度,保證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時取得證書。2007年共受理食品企業生產許可證申請369家,發放證書410張,截至目前,全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的企業累計達765家,發放證書累計達87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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