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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知識產權專業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7016302
1問題的提出
在知識產權專業的課程設置中,法律類的課程無疑占了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國的學科分類體系中,知識產權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學項下。然而,現實中知識產權專業卻與法學專業有著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識產權專業招生的對象為理科生,就業方向偏重于專利人等方向,學生除了法學知識以外,還要開始一些非法學課程,如管理學、機械制圖等;而就法學課程的開設本身而言,知識產權專業因其專業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識產權”的學科屬性,因而會增加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的比重,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往往單獨開設課程。這種情況會使得知識產權專業法學課程的比重相對降低,有些專業的法律核心課程不再開設:如《憲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史》,有些法律課程會某種程度上“縮水”,如《經濟法》僅開設《競爭法》等等。開設課程與課時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識產權專業的學生,在法律知識學習方面不如其他法律專業學生那么系統化。但就現實需求而言,社會作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過系統法律訓練的知識產權專業學生,并不會考慮知識產權專業開課時課時量的有限性。這就對于知識產權專業的法律課程教學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使學生受到更為專業、系統而有效的法律專業培訓?
結合筆者多年來作為學生參與法律課程學習,作為編輯參與法律教材編輯、參與法律教材編寫,以及作為教師進行法律專業課程講授的經驗,筆者認為,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到更為有效地傳達法律知識,需要對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與剖析,提煉其更為有效的部分,刪除或者簡略講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學教材的編寫,多著眼于一種學科的整體敘事,例如,一個學科是如何產生、如何發展,等等,有哪些整體敘事所需要的原則,有哪些基礎概念,哪些基礎規則,等等。事實上,各學科的教材之間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連,如“法律關系”“法律行為”這種基礎概念,在法理、民法課上講授,但不一定能貫穿到行政法等課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時甚至會出現不同分冊基于不同的學科立場,出現編排知識的重疊、沖突,以及一些知識的遺漏等等。而現在高校的教學又往往是某一學科由專門的老師負責,一個教師通常不會去深入了解其他學科的課堂給學生講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學科之間呈現各自為戰的情況。如果每個教師僅著眼于本課程的教材對學生進行講授,則兩種情況難以避免:不同課程之間的知識缺乏配合與銜接,知識出現重疊或沖突;各學科基于本學科立場的知識過多,加大了教學負擔。
2現代法學教材中的三種知識
基于這種現實,筆者以為,需要對于各學科的法律知識進行一種整體上的評估,在此基礎上對相關的法學知識進行通盤的考慮,以培育學生準入法律共同體以及掌握相關法律實務技巧為目標,重新考量不同課程中哪些知識需要向學生講授、不同的知識如何向學生講授,以及不同的課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整體的法學知識體系。
在這種背景下,筆者以為首先要區分法學教材里的三種不同的知識:法律知識、法史知識與比較法知識、法哲學知識。上述三種不同的法學知識往往被參雜在一起共同構成了法學教材的內容,但這三種知識其實是不同的知識,并且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有著不同的意義。
法哲學方面的知識主要是一種對于法律整體性理解的知識,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維度如何界定?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現象要體認哪些價值完成哪些社會功能?等等,上述知識其實并不僅僅體現在法理學中,其他部門法多少也會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這類知識嚴格意義上都屬于法哲學方面的知識。這種知識對于學生整體上認知法律現象會有一定的幫助,但需注意:這些知識往往存在著很多分歧,如關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學派認知差異很大;對于什么是知識產權,學界其實也不存在完整意義上的通說。因此,法哲學知識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法哲學知識本身與法律實務之間的關系不大,因而陳衛東等教授甚至曾經建議在司法考試中取消法理學的部分。而對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學而言,法哲學的知識產權對于進行法律研究意義非常重大,但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意義有限,因而在教學體系中,教師應該有所區分,對于多數學生,可以縮減法哲學的授課內容,并且保證法哲學方面的授課保證在相關知識已有共識的基礎上。當然,對于培養學生最基礎的法律認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學知識,依然需要重點向學生講授,當然這種講授不是幫助學生提升對法現象更為深刻的認知,而是幫助學生學習其他部門法知識做有益的鋪墊。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學被劃分為法學導論、法理學兩門課程,事實上法學導論課程就擔負著上述鋪墊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較法方面的知識通常出現在各部門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門法學科都會對自己的學科史進行一個回顧,建構本學科的一個延續的敘事。同時會將其與該部門法相關他國家的對應法律制度納入進來。法學教材的這種書寫方式其實是為了建構獨立的部門法敘事,使一個部門法形成內在的特有的知識譜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識以及比較法知識,都不是現行有效的國家實定法,如果學生不能有效地從部門法敘事中區分出這兩種知識,誤以為這兩種知識本身是有效的本國實定法知識,反而無助于學生實務能力的培育,甚至會潛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須的法律人尊重本國現行實定法的倫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確,法史知識與比較法知識對于法學學科建設有意義,但對于法律實踐意義不大,并且在中國現實語境中,這些知識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備法律上的規范性;因而可縮減這類知識的講授比例;同時,在講授時,需要教師著重提醒學生這類知識并不是我國生效的實定法知識,本身不能作為生效的法律規則而援引,以免給學生不必要的誤導。
相比上述法哲學知識、法史與比較法知識,真正的法律知識應是基于國家實定法的一天闡釋體系。這種知識是面向實踐的,是學生應該重點學習的。下文將對這類知識進行進一步的剖析。
3對于法律知識的類型化
如筆者上文所言,相對于法哲學知識、法史與比較法知識而言,法律知識的傳授才是我們本科法學教學的重點。而如果跨過學科的藩籬對于法律知識進行具體剖析,則可以發現事實上存在三種不同層面的法律知識。
第一個層面是經驗描述層面。這個層面的法律知識是最基礎的,包括實定法文本知識,以及法教義學所提煉的概念、規則、原則等法律三要素,同時還包括由規則組成的制度。這些知識是法科學生學習法律的基礎。對于這種知識的學習,主要靠的是學生的記憶。而教師則需要從實踐運用的需要出發,對眾多的實定法文本知識進行鑒別分類。對于最基礎最重要在實踐中最常用的知識,應該要求學生準確記憶;對于一些在實踐中有可能用到,但運用頻率相對較低的知識,則需要學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錯誤理解即可;而對于那些在實踐中運用頻率較少的知識,則需要學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識的基本脈絡,例如什么樣的法律文本在做相應的規定,碰到類似問題應該到按照什么樣的方向檢索知識,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強求學生記憶所有的實定法文本。
第二個層面的知識是實踐運用層面的知識。單一的經驗描述層面的知識,還不足以使一個學生具備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實踐運用層面的知識就顯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備了這種知識,學生才能夠說真正具備了法律實務方面的“技能”。在具體而言,在法律的實踐運作中,三種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實認定方面的技能,具體而言又包括兩種技能:閱讀事實材料,從中發現相關的法律意義;尋找相關的證據,為自己的法律主張辯護。只有具備了上述兩種技能,一個法務工作人員才能有效地將生活事實與法律規范勾連起來,從而使法律適用于相關事實。其二是以法解釋學為基礎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確定的規范意義,尤其是對個案的規范意義,這就需要解釋技巧、推理技巧,從客觀的文本中去發現有關于個案的意義,從分散的條文中去總結完整的法律規整。因此,幾種主要的解釋技巧以及基礎的邏輯推理方式的培訓,對于法科學生同樣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學生無法也沒必要機械記憶所有的條文知識,在這種情況下,遇到具體個案時,去查找檢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學生能夠有效運用各種工具查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即便他不能準確記憶這些條文,他仍舊能夠較好地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處理問題。
第三個層面的知識是思辨層面的。這種知識往往伴隨著一些法律學科的主流的價值觀念。這種知識雖不直接面向實踐,但卻往往作為法律共同體理解法律條文的共同前見而在場,因而學生也有必要學習一些這方面的知識。另外,思辨層面的知識對于培育學生的自主思維能力,養成獨立思考、批判性思維等作為大學生乃至作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維習慣,從而實現學生素質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關鍵詞:卷宗教學 知識產權法 案例教學
中圖分類號:G6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4(c)-0194-01
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開展與深化,知識產權在高等教育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近年來,教育部在各大重點高校及政法院校批準開設知識產權法學本科專業,這使得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模式面臨新一輪的完善與革新。而改善教學方法則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環,一方面是因為目前流行甚廣的案例教學法自身存在改進的空間,另一方面是復雜化的知識產權市場環境對專業教學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和要求。
1 卷宗教學:超越案例教學法的學徒式培養
當今在社會學科專業教學中廣泛使用的“案例教學法”,源自于現代大學制度建立之后的法學教育。1870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首倡案例教學法;之后,案例教學法延伸至其他大學法學院、醫學院等。所謂的“案例”,是對司法實踐中真實案件的記載和描述,具體包含了真實案件中的人物、地點、情節、法律爭點、困境等細節,據此作事實分析和法律適用判斷,最終解決法律糾紛。就知識產權法專業的案例教學而言,大致采用概括的方法,對生活案例事實進行提煉,舍棄繁瑣的證據和事實認定部分,直接將所謂的“案情”呈現在研習者面前。研習者隨后套用相關法律規則,并以大前提、小前提邏輯模式生產出“法律結論”。
案例教學法雖然滿足了法律教學中規則分析和適用的需要,但是完全忽略了案例事實本身,即“事實是如何來的”,其中包括證據的收集、篩選,事實的認定和推定等環節。對于法律人而言,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同樣重要。經案例教學法培養的知識產權人才,一旦投身社會崗位,往往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方能適應,所接受的案例教學并未能使其顯示出專業優勢。在崗位上,他們面對專業實踐,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概括事件和認定事實,而不是如何適用規則。恰恰在這一點上,案例教學沒有告訴他們應當如何做,換言之,案例教學法沒有告訴他們如何成為一名合格的有事實經驗的“學徒”。
據此,填補案例教學法自身的漏洞成為目前法科專業教學方法提升質量的重要內容。在英美法傳統的法律人培養模式中,學徒式的專業訓練必不可缺。既然是“學徒”,那么必然要從各類瑣碎的事物開始,積攢專業經驗。在現代法律職業中,各類瑣碎法律事務的經驗通常記載于卷宗之中,表現為各類證據、文書、筆錄、判決書等。案例教學法的改進,顯然需要從記載經驗的文本著眼,如果能夠在教學過程中采用卷宗材料進行證據分析或事實構建,那么上述問題完全能夠獲得根本性的解決。
2 卷宗教學的可行性:以知識產權法專業為例
從本質上講,卷宗教學是案例教學法的延伸和拓展。卷宗教學法仍然強調對事件的還原,力圖再現案情的細節。但相對于案例教學法而言,卷宗教學一方面強調法律適用問題,另一方面也注重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收集與分析。在知識產權法教學過程中,卷宗教學法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基于知識產權的信息屬性,卷宗材料的收集與分析相較于其他法律學科要簡便得多。
知識產權法學以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核心課程,同時兼顧專利檢索與信息分析、訴訟疑難案例分析、知識產權等實務內容。知識產權法學以信息商業化所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為研究對象,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科技信息。科學技術為何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利、科學技術如何實現權利化,是知識產權法學的核心問題。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搜尋法律卷宗中判決書所記載的相關證據則是一件較為容易但仍然需要加以訓練的技巧。就著作權而言,就是主張權利的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就專利權而言,就是技術方案和設計方案;就商標權而言,就是經過注冊的商業識別性標志。而專利權相關的專利文獻、商標權的權利信息均可以通過官方的專利數據庫和商標數據庫查詢獲得。因此,在使用法律卷宗、判決書進行教學過程中,教師還可以要求學生進行必要的檢索查詢,以此印證判決書記載的證據,從而較準確地再現案件事實。事實上,學生收集證據和分析證據的能力,通由這一過程完全能夠獲得充分訓練。
3 卷宗教學實現的途徑與方法
在知識產權法本科專業教學過程中采用卷宗法,是重要的教學改革舉措,也是培養具有專業知識綜合運用能力知識產權人才的重要保障。具體而言,卷宗教學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加以實現。
(1)引入知識產權判決書閱讀環節,求學生在進行文本閱讀的基礎上,收集、檢索案情涉及的知識產權證據和信息資料,包括作品、專利信息與文獻、商標信息等。例如,在研習作家郭敬明作品《夢里花落知多少》案件時,可以檢索主張權利的原告作品《圈里圈外》,在閱讀后列出各項相同或實質性相同之處。在專利侵權案件的教學中,要求學生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數據庫,查詢涉案專利技術,并對專利文獻進行技術分析,提煉技術特征。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要求學生進入國家商標局的中國商標數據庫進行基本的商標信息檢索。
(2)建立學習激勵機制。在卷宗教學過程中,發揮主導和主體作用的不是教師,而是學生。學生在這一教學過程中雖然處于被引導對象的位置,但參與并完成閱讀和剖析的主體仍然是學生。那么,教學輔助條件的配備就必須有激勵學生參與教學的激勵措施。最為重要的激勵措施便是將學生閱讀和解析判決書、證據收集、文書撰寫等情況納入形成性成績,即平時成績的考察范圍。
(3)配備網絡、數據庫等資源。卷宗教學法,要求學生均有網絡學習環境和學習設備。學校除了基本互聯網之外,還需要配備各類數據庫,包括專利分析數據庫、注冊商標查詢數據庫、案例數據庫等。就專利法教學而言,基本的專利文獻查詢,包括涉案申請專利公開文本、專利授權文本(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各類附圖)的獲取都必須依賴專利數據庫的支持;除此以外,進行具體行業專利技術分析,制作各類專利地圖、技術分布圖、技術數據表,也都需要用到專業專利分析數據庫。國家知識產權局雖然提供了免費的公開查詢系統,但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該數據庫僅僅允許專利文本的逐頁查詢,存在信息獲取方面極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向專業科技公司購買專利數據庫,其功能包括專利分類檢索、法律狀態查詢、統計分析、數據管理等,從根本上解決了專利法教學的上述需要。
關鍵詞:標準;知識產權;產業
標準和知識產權作為技術推廣的重要手段,隨著技術創新速度加快,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二者結合所產生的影響日益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在全球化過程中,標準中知識產權的恰當使用有效地促進了技術與產品的兼容性,有利于產業的繁榮和技術創新在國際范圍內擴散,但是近年來,國際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日漸凸顯,我國的不少企業就遭遇了出口的技術壁壘,使得很多產業進入國際市場的時候,不斷陷入困境。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共性問題,隨著新興產業的出現以及技術創新速度的加快,如何妥善處理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結合過程中,私權與公權之間的平衡關系,是我們需要積極探索的共性話題。這些問題的研究與解決也將關系到行業的有序發展以及企業競爭力的提升。
1 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已是全球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凸顯的趨勢。
1.1 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融合已經成為各國和跨國公司搶占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制高點的主要趨勢
在技術快速發展和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中,將知識產權融入標準,通過標準的實施和推廣,搶占產業發展制高點和市場競爭的有利先機,已經成為各國及各大跨國公司競爭戰略中的手段和措施。個別企業甚至使之成為推行其知識產權全球策略、搶占世界市場的一種手段。國際、地區、協會標準化組織及產業聯盟等,已經大量和系統地在標準中納入知識產權,不斷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處置政策,在全球范圍內建立了技術標準的新秩序和新格局。
1.2 在經濟全球化環境下,創新、知識產權、標準、產業、市場的關系日益緊密
技術創新成果產生知識產權,擁有知識產權的技術被標準采納,通過標準實施擴大技術應用、形成市場規模、實現產業興起,這一關系鏈成為了新興產業發展的基本路徑和特點。知識產權制度與標準化結合已經成為國家、區域、企業創新發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包含知識產權權益保護問題,也包含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問題。一方面新技術的創造和積累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和鼓勵,另一方面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需要良好的產業秩序和規范。因此,戰略性地結合標準與知識產權,戰術性地處置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將直接關系到我國產業發展和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水平。
1.3 標準研制與知識產權制度結合,形成技術――專利――標準――產業化――市場規模“生態”發展體系,是我國實現工業轉型升級發展的必然選擇
傳統產業由于技術更迭緩慢,經濟效益主要取決于生產的規模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主要是為了保證產品的互換性和通用性,因而技術標準和專利關系并不緊密。而對于新興產業來講,技術更迭周期短、技術創新程度高,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領域。在工業轉型升級過程中,通過在重點行業、重點技術領域組建產業聯盟,以知識產權合作和標準制定等為紐帶,構建自主技術標準體系,推進知識產權創造與產業化應用,提高我國在全球化產業分工體系中的地位,已經是我國政府、企業的共識和重要實踐。
2 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形成新的利益關系,深刻影響著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格局
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既能夠促進新技術的產業化,又可能導致知識產權濫用,抑制技術創新的發展;既能夠增強產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又可能形成產業壟斷。因此,妥善把握好兩者的關系至關重要。如果忽視二者結合,則易錯失產業發展良機;如果放任知識產權進入標準,則易造成標準中知識產權的濫用,影響正常的產業發展環境和市場競爭秩序。
2.1 推動產學研用創新體系發展
產學研用是一種知識產權成果研發的新模式,知識產權制度為創新體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使更多的企業有信心投入到更多的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積累工作中。反之,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和保護過度則會降低創新熱情、增加創新成本、阻礙技術創新的可持續性。標準中涉及的知識產權處置工作是產學研用模式中的重要環節。標準中知識產權持有者可能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設置高額門檻,阻撓其它競爭者的進入,抑制技術創新的發展;也可能通過規范化的知識產權政策,鼓勵技術創新,加快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應用,為技術創新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知識產權與標準相融合將對產學研用創新體系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2.2 支撐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發展
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是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發展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它既是支持產業聯盟發展政策措施的重要內容,又是推動其發展的動力和助推器。企業之間如果只是松散的、形式上的聯合,往往得不到長遠發展。如果通過知識產權與標準這樣強有力的紐帶,把大家的利益穩固地維系在一起、形成合力,才易獲得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實現企業的共同目標。不過,產業聯盟畢竟是企業利益的代表,在此過程中,我們要適時發揮政府的引導和監管作用,建立相互制衡的制度體系,以防止產業聯盟濫用知識產權、過度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
2.3 推動創新鏈和產業鏈的互動
多年來,創新體系與產業化和應用規模化的銜接始終未能真正實現。僅有的創新資源難以成為有效驅動力。通過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使創新成果固化成為標準,再通過標準的實施和推廣、知識產權的交易和分配,形成創新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擴散,才能建立附加值更高的產業體系,形成產業集群。這是一個有形的知識產權生態鏈條,并真正實現了從技術到產業轉移的通路。借助這條通路,政府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提出標準制定要求,科研成果通過“專利池”實現快速擴散和利益回報,以企業為主體實現工程化、社會化和規模產業化。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都能從產業發展中分別獲得稅收、利潤和專利許可費的回報。
2.4 贏得市場競爭的優勢地位
標準本身不能讓參與制定的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地位。擁有新技術標準的企業,要想建立市場競爭優勢地位,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必須迫使競爭對手使用自己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即后來者如要生產或提供符合技術規范或要求并能被消費者接受的產品,離不開他們的知識產權。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可以成為贏得市場競爭的利器。一些在技術和管理上具有優勢的跨國公司或者企業聯盟,正是將標準作為經營策略加以運用,借助其強大的技術優勢作后盾,積極提交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方案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往往贏得市場競爭的主動。當然,如果出現嚴重的產業壟斷現象,不僅會威脅到相關企業或者產業的發展和進步,更為嚴重的是壟斷行為限制了市場競爭,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并使得市場環境受到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2.5 應對國際新壓力的新要求
我國處于全球產業鏈和價值鏈的低端,根本原因在于處于知識鏈的低端。知識產權的積累是增強知識競爭力的根基,技術標準是有效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應用的重要載體。隨著國際經濟新形勢的發展,中國的知識積聚力與生產制造力已經不相匹配,許多跨國公司都將中國作為產品的制造地。中國在成為制造業大國的同時一方面需要面對技術基礎弱、知識基底薄的國內產業現狀,另一方面更需要面臨國際市場日益激烈的標準競爭規則、標準中知識產權處置規則、標準中的專利技術實力競爭、專利許可策略競爭等各方面的新壓力。國內產業已經遭遇過多起標準相關的專利收費案件。我國企業需要熟練掌握并運用標準中知識產權競爭策略,切實提升重要標準中的知識產權競爭力,實現從知識鏈到產業鏈的集群升級,促進從“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產業轉型。
3 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的幾點體會
第一,應客觀看待所謂“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標準”。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技術融合已經成為客觀現實,技術處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已是常態,特別是對處于后發位置的國家和產業來說,這種狀態更是不可避免,因此,在設計和處置標準中的知識產權時,應有所防御或做必要的開放的準備。
第二,設計或處置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必須依法行事。標準和知識產權分屬于不同的法律范疇,其在技術、產業、市場上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兩者都有可能被用來作為維護或提升競爭力的工具。但是,現實中標準和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發揮作用,必須依據相關法律,不可盲目或不適當地對待標準中的知識產權的處置工作。
第三,制定標準時應提前做好知識產權布局。尤其是對于影響產業升級改造的重大技術標準,更需要重視戰術性專利布局。盡管將知識產權納入標準已經成為當今大多數標準的通行做法,但是如何將知識產權納入標準卻是個具有相當技術要求的過程,其中對專利的布局及申請技巧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并且必須提前解決好專利權利要求與標準技術規范的相關性問題。
第四,標準中的知識產權處置需要在借鑒已有做法的同時,探索適合中國產業發展實際的方式。標準中的知識產權處置在國外已經有比較成熟的做法,包括與標準相關的專利池的組建、運作等。但是,我國涉及這方面的問題較晚,現實情況是技術基礎相對薄弱,操作經驗明顯缺乏,因此,應在借鑒和分析國外經驗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我國產業發展的實際,探討適合我國產業發展實際的標準中知識產權處置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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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國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專利、標準與人才戰略[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10.
[3]王加瑩.專利布局和標準運營―全球化環境下企業的創新突圍之道[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4.
專利獨立實施:公司依據技術優勢,獨立實施自身研發的專利技術,不允許轉讓同時也不許可他人實施使用。這樣就有利于保護企業具有良好市場基礎的相關技術,在其業務領域有效形成獨占、壟斷的技術經濟市場。專利合作實施:在實施官、(政)、產、學、研結合模式的基礎上,與其他企業或者高等院校以合作、合資的方式實施專利。可實現企業有形及無形資源與知識產權的優勢互補,促進產品及服務快速進入市場,形成有效的規模優勢而獲取利益。專利技術轉讓許可:通過權衡知識產權的權重,以專利技術的轉讓,獲得直接收入同時收回部分研發成本,來推進企業的技術提升。用各自單位獲得的知識產權與其他企業交換有利用價值的技術,以專利技術交叉許可來減少企業雙方在研究開發方面的成本。
2技術研發的專利活動
企業產品與技術的研究開發是支持專利的重要環節,在企業研發的定向決策或技術開發的范圍限定中,對全行業的專利信息分析能幫助技術相關部門充分了解該技術領域中專利技術的現狀與重點、趨勢與周期,監測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動態與趨勢、把握核心專利分布等相關內容。在產品研發選題、立項或投資前,進行專利信息采集與分析,可全面了解該領域的水平與方向,有效提高研究開發起點,避免重復勞動,有效節約經費與時間的耗費。專利是以公開換保護,所以說明書是公開出版的,信息是充分公開的。專利利用所涉及的環節包括:啟動專利項目內容前的調查分析、專利回避和破解;專利項目后續知識產權工作中的權利要求的創造和部署等內容。在研發過程中必須針對具體領域進行權利要求的主張,廣泛地進行專利檢索分析。有效保障企業所進行的技術開發成果與產品不會陷入他人的專利權保護范圍。
3生產制造的專利活動
產品的開發與生產過程也與專利關聯密切。設計與生產制造部門也需要定期跟蹤本行業的專利公告信息,實時了解本企業專利實施進展與動態。從產品制造的角度出發,去理解掌握同行其他專利產品的制造過程的技術與信息。及時對他人產品作侵權比對分析、尋求先期避免權利要求的相關內容的措施,降低在整個生產制造過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專利風險。
4市場營銷的專利活動
市場部門擔負著開發市場的重任,需對本企業的專利信息及行業專利信息進行采集評估。從各自視角關注競爭對手的優勢產品及先進技術,分析涉嫌風險專利的法律狀態,評估對方企業已獲得授權專利的有效性,有針對性地做好反侵權措施的預備工作。堅持以客戶為主體的導向模式,在為客戶提品開發新技術前,應對產品技術所涉及的相關專利進行多方位調查與綜合分析,根據調查分析結果尋找能規避的機會與措施。
5財務的專利事務
財務工作在傳統觀念中認為對于專利事務的影響不大,但專利作為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在企業開展相關投資、并購及技術合作等行為過程中,就非常有必要對專利狀況與相關的權利要求進行系統分析與核實調查,并以此作為專利戰略與知識產權決策的參考和依據。
6結束語
論文關鍵詞 企業國有資產法 國有產權 轉讓機制
一、覆蓋了對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自國資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過的法規或規章,比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3號文”)等,均未將金融類國有企業納入其中(3號令雖然是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但不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均認為該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該法所體現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其一是第11條第二款“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國資委之外的其他監管部門;其二是第76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肯定了金融類國有企業監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時,為金融類企業的特殊立法規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義“企業改制”,弱化對次級企業的直接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創新,就是明確定義了“企業改制”,僅含三種情形: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改為國有控股公司或非國有控股公司;三是國有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不屬于“企業改制”。該法定義“企業改制”當然具有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強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同時弱化對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但這一點在該法中并沒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續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另外,對于次級企業監管的弱化,則早在2003年國資委3號文中就有了體現。該文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同級國資部門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可見,對于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國有股權,一般來說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只需要作為其股東的一級國有企業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護企業國有資產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實現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護,可以算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又一個較突出的特點和創新了,其17條第二款便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該法的第34條和40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申請破產等,以及企業改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做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表明,涉及國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改制等重大行為的,政府審批行為在時間上先于股東大會決議。而在此之前的各項文件均無此規定,相反,3號文甚至要求政府審批的報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內部決議文件。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專節規定了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性條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制度上的一項創新。并且其72條規定,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公司法》第22條的身影,可以說,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與《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業國有資產法》框架下的國有產權轉讓問題舉要
(一)轉讓方式
國務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別轉發的國資委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見,以認購增資形式稀釋國有股權的,屬于轉讓國有資產的形式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非國有資產認購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導致國有股權比例下降,同樣適用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批準
在目前階段,國有資產轉讓的批準主體包括各級監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即一級企業。其中,對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該級政府的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對于其間接持股的次級企業,由該一級企業批準,而不再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審批。當然,符合特定條件的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述“企業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所稱改組國有企業,后者并沒有國有產權轉讓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圍更大。而此前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清產核資的范圍也較新法為廣。其中3號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在上述情況下,上位法的“企業改制”與下位法的“國有企業改組”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協調,不符合“企業改制”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有可能免去清產核資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也許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通過提供客觀價值標準的方式防止國有資產的賤賣,是從交易價格角度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方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對資產評估的規定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目前,非金融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適用的辦法是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的備案制,整體上來說實行“誰批準,誰備案”的制度,即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所出資企業(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目前僅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筆者向財政部金融司咨詢的結果,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正在制定中,而實踐中基本上還是參照國資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評估并經認可或核準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90%的時候,必須暫停交易,待獲得原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五)公開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2003年3號文、2004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96號(轉發)和[2005]年60號(轉發)等諸多文件中均明文規定了公開市場交易制度,并且規定選擇產權交易所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開交易的情況下,為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別的批準程序)。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列出了允許協議轉讓的條件:
(1)關系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轉讓后仍保持國有控股;(2)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則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但是實踐中,符合了上述兩個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一定可以協議方式轉讓,還需要“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所以在轉讓國有產權的實踐中,仍然要以公開市場交易為原則,以協議轉讓為例外,因為審批部門對協議轉讓的批準非常謹慎。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
扎實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是控制和杜絕多發性傷害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單位要進一步明確做好這項工作對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針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和突出問題,加強研究,制訂切實可行的計劃,突出工作重點,集中力量打“殲滅戰”,努力提高施工安全技術,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藝和設備,實現安全生產。
二、明確工作重點,繼續深化專項整治工作
20xx年我市建筑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除繼續開展對施工圍墻、土石方開挖、模板工程和腳手架搭設、塔吊拆裝、防高墜的專項治理外,還將開展施工現場辦公、生活臨時用房和市政工程的專項治理工作。
重點為:
一是塔吊、龍門架等垂直運輸設備的安全管理,把工作重點放在已取得成果的鞏固上,實行“一機一檔”;
二是模板工程的安裝和拆除,模板安裝必須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審批簽字后,方可作業。拆模前,其混凝土試塊強度必須達到設計拆模強度要求;
三是繼續加強腳手架上作業、各類登高作業、塔吊、外用電梯安裝作業及洞口臨邊作業等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的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繼續推廣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設施的定型化、工具化,擴大鋼管腳手架專業搭設的覆蓋面;
四是加大對施工現場辦公、生活臨時用房的安全管理,工具式定型化的活動房要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措施方案;
五是加大對市政工程的監管,要把市政工程納入安全報監和監理的范疇,市政土方和管線敷設工程一定要有安全技術措施方可施工。
三、實施綜合治理,堅持做到“四個結合” 專項治理工作
一是要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相結合,將專項治理的具體工作內容納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進行層層分解,落實到相應崗位和責任人,確保專項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是要與工程開工前的安全報監相結合,將專項治理的工作計劃、工作內容、工作重點和責任人落實等作為安全報監審查的一項重點內容;
關鍵詞:全日制碩士;產學耦合;培養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2-0073-02
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經濟、產業始終不能實現緊密結合,從而導致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極大地制約了我國高等教育質量的提高。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走產學研合作教育之路,它是通過高校與企業間的合作,為學生的學習、科研、實踐提供指導,從而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與應用能力。自黑龍江省于2013年實行“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以來,該省高校大量推廣全日制專業碩士耦合培養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以全日制專業會計碩士(MPACC)與金融碩士(MFS)培養為例,著重探討高校與企業間如何實現對全日制專業碩士教育的耦合培養方法,以供參考。
一、發揮政府職能,構建協作機制,促進“產學研”合作
碩士培養和產學銜接創新模式的建立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系統工程。黑龍江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并制定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首先,要加強輿論引導,大力宣傳全日制專業碩士教育,讓公眾了解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的碩士研究生教育意義。其次,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管理機制。通過稅法修改、減稅、補貼研究生實習經費,優先將企業提交的項目列入科技計劃并撥付一定的研究經費等優惠措施,最大限度激發企業參與研究生培養的積極性。同時,可將人才培養的法定義務強制到企業頭上,將人才培養貫穿到企業的日常生產、建設與管理中。再次,要將企業與高校聯合組建的重點金融實驗室等作為優先布局對象,對人才聯合培養成效顯著的企業給予獎勵,并減免相關費用[1]。最后,要制定健全的產學合作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約束校企雙方,從而保證高校與企業的各自利益。
二、實現高校培養目標與企業發展戰略間的耦合
高校是人才培養的主陣地,必須按照國家對全日制金融專業碩士與MPACC培養的總體目標,并結合高校自身特點以及對應專業的特色,確定相應的全日制金融專業碩士與MPACC學位教育培養目標,從而提高對金融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另外,政府機構要加大對企業教育培訓與研究方面的監管與考評力度,促使企業將當前的市場需求與遠期戰略發展規劃相結合。這能讓企業將碩士培養納入到企業長期發展規劃當中,讓企業主動參與到全日制專業碩士的培養工作中。這不僅能使高校的科研資源得到充分利用,也能提高企業的理論研究能力與創新能力,同時,還能培養出更多創新型、應用型人才。
三、加強高校師資隊伍和企業人才資源的有機耦合
近年來,伴隨著學術型與專業型學位研究生招生規模的逐漸擴大,一名導師通常要帶十幾個研究生,其中,既有學術型研究生,也有專業學位研究生。而傳統的導師制度無法滿足培養具備多學科知識與能力的專業學位碩士的需要。
筆者認為,高校可推行“導師組制度”,建立優秀的導師團隊,在校內組織具有豐富專業知識以及較高理論研究水平的教授作為校內的第一導師,從而保障學生的理論基礎素養。在校外聘請企業CEO、注冊會計師、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高管人才擔任專業導師,在選擇校外兼職導師時,要以是否有資深的行業實踐經驗與社會資源優勢為主要標準[2],而不過于看重學歷,這樣組成的“導師組”,能夠在理論與實踐上形成互補。由高校與企業導師共同確定研究生培養方案,并共同探討培養方案的實施問題。在知識傳授方面,要以校內導師為主,讓學生掌握系統、完整的學科知識,從而打牢學術理論基礎[2]。在實踐指導方面,校外導師可介紹學生進入本單位實習。導師應多采用情境模擬、小組談論、案例教學等手段,指導學生對實際案例進行分析與探討,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分析能力。此外,可適當提高實踐環節的學分比重,從而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四、加強高校課程設置與企業教育培訓的有機耦合
黑龍江省高校應根據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習以及研究背景等現狀,并充分考慮企業對碩士研究生的能力要求,邀請企業相關專家一起確定課程設置,并增加實踐部分,從而使理論學習和實踐活動相結合。例如,對會計專業,核心課包括政治經濟學、英語、管理學原理等公共必修課,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審計理論與實務、成本管理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管理理論與實務等專業必修課。
本文認為,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高校應適當改進授課方式,例如,大學英語可改為商務英語,政治經濟學可多講授一些國內外的時事與中國特色的政治經濟學,并盡可能的與會計、金融專業相結合,為我國培養更加國際化的專業人才。除此之外,學生還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1―2門專業選修課,高校應開設一些與學生職業前景相關的選修課,盡可能增加專業碩士學生的實踐能力。
五、實現高校研究平臺與企業實踐基地間的有機耦合
高校可選擇對高級會計或金融人才有需求的企業共同建立產學聯合培養基地,讓學生有機會到企業實習。將高校在理論研究等方面的優勢與企業在技術、操作等方面的優勢相互結合,由校內第一導師指導學生為企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也可承接某些企業實際的課題。對于高校來說,也可以成立一些相應的部門,為企業實踐基地提供專業金融知識培訓等服務,幫助企業合理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
六、實現高校文化與企業文化的有機耦合
從廣義角度來講,文化涵蓋了物質與精神兩大領域,包括精神、制度、物質三個層次。從精神角度來講,高校文化主要是追求學術探索方面的自由,而企業文化則帶有濃厚的功利性色彩。盡管二者在文化價值的追求上有一定的差異,但若二者能有效溝通,兩種文化的沖突并不會造成相互影響[3]。高校與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對象相同,都是人。其中,高校是作為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的陣地,企業則是高校人才的現實需求者。因此,二者應以產學合作為載體,在不斷耦合的進程中加強雙方的文化交流與融合,從而形成協作互信的文化。高校要積極進行溝通與交流,將自身的學術價值與企業的商業價值相結合,實現兩種文化的互動。高校要將傳統文化滲透到日常教學中,讓學生成為傳統文化的傳承者。同時,在實踐過程中要全面了解企業文化精神與內涵,體驗運作方式,引進企業文化中的價值觀念與競爭觀念,進而形成強調人性,體現人文精神的現代高校制度。這將使高等教育和社會發展協調一致,實現二者的統一。
參考文獻:
[1] 張建功,劉興華.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過程中產學耦合的機理研究[J].中國高教研究,2011,32(5):38-40.
[2] 邱玉興,韓佳,袁博.基于產學研結合的會計專業碩士培養模式構建[J].商業會計,2015,28(6):116-118.
[3] 李忠,熊玲,陳小平.建立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獎助體系、實踐教學基地的探討[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10,15(2):8-12.
Study on the production and study coupling cultivation of full-time
professional master's degree in education
LU Ping,WANG Xiao-lin,YU Cui-fang ,CUI Qing-quan,XU Xiao-jing.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Harbin 150022,China)
[關鍵詞]物業稅制改革;產權保護;法律基礎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461(2009)05-0087-05
20世紀80、90年代以來,世界以物業稅為主的財產稅改革一個顯著特點是這種改革并不是孤立或隨機的,而是被當作對總體經濟運行的調控手段。這種作用在中東歐經濟轉型國家體現得最為明顯。這些國家的物業稅改革的經驗表明,不動產課稅不僅可以充當促進經濟轉軌的推進器,還可以用來調控經濟運行中的各種矛盾。從開放競爭性產權交易市場、抑制地價波動和土地投機,建立產權保護和財產估價、定級、登記制度,到建立一整套適合本國國情的財產產權管理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以及最終確立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可以說,世界主要轉軌國家物業稅制改革成功的同時也是產權得到確立和保護的過程。
一、轉軌國家物業稅制改革過程中的產權建設及其啟示
(一)產權界定不清晰成為轉軌國家物業稅推廣的“絆腳石”
在中東歐轉軌國家,改革物業稅的最大阻力之一便是這些國家不動產產權尚未清晰確立。具體表現在:大部分土地不是私人所有;土地市場不健全;土地使用權不是通過購買,而是通過分配獲得,并且大部分住宅要么在政府手中,要么在國有企業的內部。
對于居住性不動產,住房供給被嚴重富福利化了,銷售等自由流通起來極為困難。在這些國家,工人只要以獲取較低的工資或者低質量的服務設施的形式,就能獲得這種補助或津貼,但是這種支付并不是稅收。取消補助或者對接近市場租金的任何不動產征收物業稅將會在社會上引起震動。并理所當然受到抵制。基于此,在這些國家,就居住用不動產征收物業稅在剛改革的前幾年不具可行性,使得物業稅的開征困難極大。
企業最可能承受新開征的物業稅,但是這些國家的有效稅率非常低。部分是因為這些國家國有企業的納稅能力較弱,而私人企業又不在物業稅管理之內。過去,國有企業對不動產的使用權是國家配給的,只需支付極少的費用(如土地成本完全由政府補助)。相反,不斷成長的私人企業和集體企業必須為使用土地付費。而且,在大部分轉軌國家,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人企業,都不必承擔數額較大的物業稅收成本。
與轉軌國家發展水平類似的某些發展中國家,不動產所有權同樣存在爭議,這成為物業稅制推廣的“絆腳石”。非洲的大多數國家,城市的土地從未被正式裁決所有權。在拉丁美洲,由于多年來違法占有土地,正式裁決的主張也有爭議。甚至在所有權不存在爭議的國家,稅務當局也不能獲得準確的權屬數據。在菲律賓,所有權記錄和出票日期由所有者組織,提供給評估員的僅是毫無價值的不動產的位置。
(二)轉軌國家推廣物業稅的前奏是界定產權
確立私人財產所有權,是經濟轉型國家物業稅制改革要完成的首要使命。眾所周知,前社會主義國家普遍經歷了“剝奪剝奪者”的社會主義改造,這種改造無一例外地是以鏟除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宗旨,因而,“法律和經濟基礎缺失”幾乎是所有轉型國家在考慮引入物業稅時共同面臨的困境。進而,在憲法中確立私人財產的所有權、繼承權等相關權益,在經濟體制方面推進國企改革及私有化,就成為這些轉軌國家引進物業稅制的前奏。
按照正常邏輯,體制改革帶來的經濟繁榮能夠保證財產稅稅基的不斷擴大,政府取自財產課稅的收入亦會穩步增長。在愛沙尼亞,土地稅的開征推進了產權市場建立和土地資源的生產性運用,有效抑制了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市級政府逐步擁有了根據本地區條件確定土地稅稅率的權力。波蘭也比較成功地賦予地方在確定財產稅基、稅率上的自,使財產稅收入占地方收入的比重以每年14%的速度遞增,使物業稅逐漸成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源泉(Jane H.MalmeandJoan M.Youngman,2001)。
(三)物業稅的開征反過來又促進了轉軌國家的產權建設
轉軌國家引進和完善物業稅的改革正積極促進不動產產權的清晰,開展財產產權保護工作,而且其中財產稅(主要是物業稅)在定義財產權利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財產稅僅被視為一種財政工具時,這一點常常被忽略。私有化過程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財產權利公有還是私有的劃分。轉軌國家一方面鼓勵發展私人經營和財產私有權,另一方面則認為,應當在土地中保留一定的公共利益(Joan Youngman,Jane Malme.2004)。物業稅的作用在于可以將公共要素引入財產權利的基本結構中,將一部分公共利益保留在私人不動產價值中。這體現并符合部分財產價值的增值源于公共投資和增長的事實。中央所有權的廢除和競爭性財產市場的建立是轉軌國家中非常重要的改革,恢復蘇聯以前的產權、市政財產的私有化以及可轉讓所有權的建立都在進行著。隨著私有化進程的逐步推進,到1995年很多國家GDP中私人部門所占的份額大幅度提高,一些國家已經超過了50%。
返還1939年被蘇聯剝奪的個人財產權是中東歐轉軌國家考慮的優先重點。例如,愛沙尼亞實行了一種土地稅,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增加收入,而是將土地返還給1939年以前的所有者,以鼓勵其對土地進行生產性利用。愛沙尼亞和拉脫維亞制定了龐大的歸還計劃,規定以前的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以重新得到他們的土地,不管其目前的居住場所在哪里。愛沙尼亞征收基于價值的土地稅,主要目的是鼓勵更有效地利用歸還及私有化的土地,同時利用房屋稅限制過度開發。此外,土地稅不對私人公寓的居民征收,這些居民的納稅能力與其最近所購置的資產關系不大。立陶宛的歸還計劃則限于目前居住在立陶宛的居民,這減少了非居民所有權人的投機風險并且易于管理。
我國目前物業稅制改革所處的產權法律環境與轉軌國家當年改革極為相似,綜觀這些國家的物業稅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主要有:
1 產權不清晰或產權殘缺是物業稅制改革遇到的首要難題
產權不清晰或產權殘缺是導致納稅義務難以劃分或被迫實行免稅而導致的稅收優惠泛濫進而阻礙物業稅改革的主要原因。因此,作為物業稅制改革的前提,這些國家的共同點首先從法律上確立和保護產權,致力于建立一個確保財產產權安全的綜合現代化不動產產權登記及地籍制度,并且可以容易地查詢可靠的財產權益及市場信息。
這種方法的結果,是從法律上明晰保護產權,建立完善的、裝備優良的不動產產權登記系統,用于開展和實施出于稅收目的的批量估價等。在政府機構或經濟體制發生重大變革的背景下,許多中歐、東歐轉軌國家也重新設計或調整了物業稅制度。從整個新的財政政策及新的財產權制度角度講,土地及房產稅作為私有化、機構改革及擺脫集中化之輔助手段的政治作用,遠大于其作為提高收入手段的財政作用。
2 世界主要轉軌國家物業稅制改革成功的同時也是產權得到確立和保護的過程
這說明,物業稅制改革具有豐富的內涵,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其核心環節包括物業稅源的培植、稅制要素的合理選擇和建立高效的征管體系,但更需要建立健全物業稅制賴以生存的基礎環境,需要綜合配套改革方案。其實任何制度均有其存在的社會、經濟、法律、文化基礎,有什么樣的社會經濟法律文化基礎就會有什么樣的稅制與之相適應,要建立規范的物業稅制,相關的有效配套制度必須健全,尤其是產權清晰的法律基礎環境。同時,物業稅制改革與其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
二、不清晰的產權環境導致我國物業稅制改革發展缺失法律基礎
2007年,歷經13年醞釀之久的《物權法》終于出臺。《物權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確認財產歸屬,定紛止爭。不動產產權是物權法的重點保護對象,這就從法理上基本理順了產權關系,為物業稅的開征做了前期準備,許多人認為這是物業稅改革的良好契機,物業稅開征的產權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但筆者深入分析發現,一部法律的出臺并不能完全解決我國產權混亂問題,目前物業稅改革“難產”重要原因之一是產權清晰的“東風”尚不具備。可以說,我國不清晰的產權環境導致物業稅制改革發展缺失法律基礎。
(一)不動產產權格局對物業稅制設計的影響
1 對稅制的制定演化的影響
建國初,為了適應全國政治統一、經濟恢復的要求,政務院頒布了《全國稅收實施要則》,規定。統一實行14個稅種。在14個稅種中包括工商業稅、契稅和房地產稅等,頒布了《城市房地產稅收暫行條例》。1973年我國進行了空前的稅制簡化,城市房地產稅與工商統一稅等合并為工商稅,從而使物業稅的征收范圍只限于城市房產管理部門、有房產的個人和外僑。到了20世紀80年代,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國務院決定恢復征收城市房地產稅。但鑒于我國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使用者沒有產權的實際情況,又將城市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由此可以看出,不動產產權格局對物業稅制設計影響是很直接的。
2 城鄉不同的不動產產權格局是導致物業稅制城鄉“二元結構”的重要原因
我國目前的不動產產權格局在城鄉是不同的,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私人部門只擁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是私人產權;而農村土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房產屬于私人所有,但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這樣的格局導致不動產“城鄉二元稅制”,對城市土地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城市營業性房產開展房產稅,對城市外企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農村對土地產出征收農業稅和特產稅(2006年除煙葉特產稅已取消),農村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不動產產權模糊導致物業稅稅收優惠泛濫
計劃經濟時代,有收益權但無控制權的殘缺產權致我國現行的物業稅制度對居民居住用不動產免稅的優惠政策。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國內企業中職工對其住房只擁有殘缺產權,職工可以住在企業的職工宿舍,這是一種收益權,但是職工對自己的住房沒有控制權,不能任意修整、買賣、調換、處置等等(肖耿,1997)。與世界主要轉軌國家類似,物業稅對殘缺產權條件下的個人居住房屋免稅是可以理解的。在20世紀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大多數居民住房產權是模糊的,所有權歸法人實體,居民或家庭有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有時也是模糊的,此時不存在稅收問題,不應當對居民使用的住房征收房產稅,我國不動產產權的模糊是物業稅收優惠的泛濫的誘因佑;壽根,2005)。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動產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產權日趨清晰。如表1所示,行政劃撥配置土地面積的比重從1999年的超過40%下降到了2003年的20%左右,而出讓市場配置土地面積的比重由1999年的34.05%上升到2005年的67.79%。這表明我國土地出讓方式的市場化程度有了顯著提高,市場機制開始在土地這種稀缺資源的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屋私有產權逐步得到確立,居民已經擁有房屋的關鍵權利束。建設部公布“2005年城鎮房屋概況統計公報”顯示,2005年我國城鎮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升至26.11平方米,戶均住宅建筑面積升至83.2平方米,住宅私有率更是高達81.62%(見表2),而我國農村地區住房基本都是私有化。時至今日,應當對居民自有房屋(擁有所有權或歸屬權、占用權、支配權、使用權)征收房產稅,否則就存在稅收真空。如果仍然沿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產生的物業稅制度,繼續對私有產權條件下的個人居住房屋免稅是不合理的。但對個人居住用不動產征稅應充分考慮其負稅能力,注重解決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
(三)滯留的產權問題給物業稅的開征實施帶來極大困難
在我國住宅私有率高達80%的背景下,我國仍有相當部分不動產存在產權不清晰問題。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房屋類型主要有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房改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等。而不同類型的房產產權性質不一致。在我國,由于城鄉不同的不動產產權制度,以及我國正處于由原來的公有制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歷史原因和不動產產權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致使房地產市場滯留多種產權問題,這會嚴重阻礙不動產市場的發展,也是物業稅的開征的最大阻礙之一。不同產權性質的不動產使得物業稅的開征遇到極大困難。主要有:
1 大量的無籍房產的產權問題
無籍房產是指沒有進行房產產權登記,未領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產。我國目前存在因多種原因無法辦理產權證的歷史遺留問題。在我國,每個城市都有一批無籍失管的房產。據有關專家估計,一些產權管理較好的城市,無籍失管的房產不會低于10%~15%,那些管理差的城市無籍房產的比重就更高了。0
2 “鄉產權”、“小產權”房的產權問題
農村的宅基地等不能向城市居民銷售、自由流通。在目前房價上漲、城鎮化加速的大背景下產生一系列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不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之間進行交易。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在目前房價高位運行,“小產權”房價格優惠。很
多市民為了圓居住夢,在明知沒有產權具有極大風險仍熱衷購買廉價的“小產權房”。另外,隨著城鎮化速度加快,城市必將向郊區農村地區發展。調查顯示,北京16,4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中,國有土地只占18%,其他都是集體所有制土地。而農村宅基地不能上市流通轉讓,必將帶來許多問題,最典型的案件如北京宋莊畫家村畫家與農民的房產糾紛。
3 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問題
2007年12月七部委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適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要取得完全產權要補差價。⑥《辦法》提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4 房改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等的產權問題
房改房等此類房屋產權分為三個級別:成本價產權和標準價產權以及標準價優惠產權。成本價的產權屬于完全產權;標準價產權由于購買者只擁有房屋部分產權,所以其在處置和收益上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標準價優惠產權是比標準價更優惠的一種方式,擁有這種產權的產權人只擁有房屋的部分產權。危改房產權按照經濟適用房產權管理。
5 集資房的產權問題
集資房根據價格分屬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集資房有兩種產權:一是該房屋出售的價格高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其產權界定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另一種是低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其產權為房改成本價房。所以該產權性質是參照上述經濟適用房產權和房改成本價產權。
如前所述,從城市房屋產權來分主要有:按照商品房性質購買的房屋,其產權屬于商品房產權;按照經濟適用房性質購買的房屋,其產權屬于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通過集資建房性質購買的房屋,其產權有兩種:一種是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另一種是房改成本價產權;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其產權一般有三種形式:成本價、標準價、以及標準價優惠;購買回遷房其產權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在這些不同性質的產權中,除了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其他性質產權大多是殘缺產權。產權人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和處置權是不相同的。由于房屋產權性質不同,直接決定了其銷售對象不同。不同產權性質的房屋對物業稅的開征帶來了巨大障礙:
(1)對大量無籍房產和產權處于分割狀態下(產權殘缺)的不動產如何征稅?如何合理確定其納稅人?無籍不動產和產權不完整是開征物業稅首要面臨的難題。關系到納稅人的確定,因為物業稅的納稅人通常是所有人或者所有人與使用人商定。可以預見,對這類產權的房產征收物業稅,將會遇到納稅義務的合理劃分難題。而且無籍房產和殘缺產權房產十分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因為這些房產通常是不能正常進入房地產市場或進入“門檻”較高,通常轉入地下從事交易、抵押、租賃等非法經濟活動,導致房地市場的混亂,相關權利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等。
(2)不同產權性質的不動產在取得成本上相差很大,由于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樣化,導致不同產權的房地產價值總量存在巨大差異。因而,對不同產權類型房產的價值如何評估仍是一個問題,處理起來也比較棘手。而且不同性質房產的納稅人的負稅能力差異也很大,如何對商品房以外其他產權性質的不動產進行計稅價值合理評估、如何才能保證合理稅負、確保與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對應、兼顧稅收公平和效率,等等。
(3)與世界其他轉軌國家類似,產權殘缺是導致我國對個人自住用不動產免稅的內在原因之一。從國際上物業稅收實踐以及近十多年來我國對物業稅的研究成果看,對個人自有自住住房征稅,既是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國物業稅制的改革方向,是大勢所趨。在物業稅制成熟的國家,物業稅收收入主要來自自然人繳納部分。例如,2004年瑞典總共征收物業稅240億瑞典克朗,來自自然人部分占比重為73.21%。在美國一般財產稅收入中重要來源是不動產,約占財產稅收入的75%,其中來自于居民住宅約占50%,企業不動產約占25%。物業稅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擴面”――由法人擴展到自然人,而產權殘缺是其最大的阻力之一。
[關鍵詞] 全球生產網絡 知識密集型服務業 技術升級
一、引言
知識密集型服務業是指那些顯著依賴于專門領域的專門知識,向社會和用戶提供以知識為基礎的中間產品或服務的公司和組織。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前瞻性、領導性和驅動性作用不斷增強,成為國家和區域競爭優勢的重要來源。美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對GDP的貢獻率高達50% ,韓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對GDP的貢獻率也達到了22.1%,而我國包括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在內的知識密集型產業只占GDP的7%,這說明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發展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
全球經濟變革過程中,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出現國際轉移的趨勢。據統計,1990年至2005年,以通訊、計算機和信息服務、金融、保險、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為代表的知識密集型服務類型占世界服務貿易的比重從37.5%增長到47.8%。經濟全球化下,如何提高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競爭力,已經成為我國政府和企業面臨的重要任務。本文擬在全球生產網絡的基礎模型下,結合目前國際產業轉移從制造業延伸到服務業的現實,將研究的范圍延伸到知識密集型服務業,構建全球服務生產網絡模型,探討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如何在知識密集型服務業轉移下融入全球服務網絡并實現服務業的升級。
二、全球服務生產網絡、知識擴散和服務業轉型升級機制
在信息通訊技術和全球化的推動下,跨國公司為了應對日益激烈的全球競爭壓力,在全球范圍內進行資源優化配置以降低生產成本,由此形成了包括跨國公司獨資公司、合資公司以及外部獨立供應商、經銷商、R&D聯盟和其他合作伙伴在內的全球生產網絡。研究發現,全球生產網絡中旗艦企業不僅外包制造環節,同時外包高端的知識密集型支持性環節。與生產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功能交叉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如人力資源管理、全球供應鏈管理以及知識管理等的地理擴散,帶來了國際知識的分散和知識共享,為進入全球服務生產網絡的發展中國家提供了產業升級的路徑。
1.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的知識生產與擴散
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為客戶提供的是知識密集型的服務,這是其與其他類型服務業之間最根本的區別,由此決定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必須積累一定的知識或不斷地進行知識創新,以便作為信息與知識的來源為客戶提供專業化服務。在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中,特定知識不僅根植于在其中工作的員工身上,而且根植于企業日常工作和文化中,員工也會將其擁有的知識轉換到企業的日常工作流程、工作描述、戰略和文化中。同時,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在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過程中,與客戶存在著強烈的互動,即在為客戶解決具體問題的過程中獲得新知識,其中包括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將獲取的新知識與企業原有的知識重新融合,其中部分知識被編碼化成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服務客戶的知識。并且在新的交互作用過程中,將知識傳遞給客戶促進知識的擴散,由此完成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知識生產與擴散的三個階段,即在與客戶交互作用過程中獲取新知識,知識的編碼化和在新的交互作用過程中完成知識擴散。這三個階段不斷重復循環進行,不斷產生新知識并將知識擴散出去。在其中實現知識的雙向流動,即一方面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從客戶處獲取,另一方面又將從與客戶互動過程中獲取的知識與企業自身已有的知識融合在一起,在為客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上不斷擴充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自身的知識基礎。由此可見,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具有學習型組織的特性,它通過知識、信息的吸收、創造和轉換等方式,持續、系統、有效地進行自身的能力建設,并以此為基礎增強其創造力,進而提高組織的核心競爭力,以使其獲取持續的競爭優勢,不斷適應環境的變化。
2.全球服務生產網絡中的知識轉移和擴散
發達國家服務型跨國公司通過將服務業生產鏈條的一部分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或其他低成本國家去完成,將作為知識輸出方的掌握核心和高端技術的跨國公司與知識輸入方的急需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知識的處于低層級的發展中國家聯系起來。全球服務生產網絡中的知識轉移和擴散通過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的動態轉換完成。
發達國家服務型跨國公司將服務生產鏈環節的一部分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或其他低成本國家的企業去完成時,為確保服務能夠滿足客戶的需求,會向當地服務提供商提供相關的服務標準、服務質量控制手冊及其他書面資料,這是顯性知識的構成部分。當地服務提供商必須努力吸收這些顯性知識以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在此過程中,這種顯性知識逐步轉化成當地服務提供商企業員工的技能或管理實踐,或內化到服務企業的生產管理體系和企業文化中,由此完成從領導廠商獲得的顯性知識轉換為當地服務提供商所擁有的隱性知識的過程,即知識轉移的內部化過程。
當地服務提供商通過派出員工到領導公司母公司參加培訓和學習,或與領導廠商合作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或研發,抑或憑借自身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專業化服務過程中,可以獲得隱性知識,由此提高當地服務提供商員工的服務水平和能力,并通過他們影響當地服務提供商的生產和管理體系,甚至企業的文化,由此完成從領導廠商獲得的隱性知識轉換為當地服務提供商所擁有的隱性知識的過程,即知識轉移的社會化過程。領導廠商通過派出技術和管理人員到當地服務提供商處進行現場指導和培訓等等,也屬于知識轉移的社會化過程。
隨著發展中國家服務業市場的成長,以及不同國家服務市場上的需求,當地服務提供商在為不同客戶提供服務時,要適應不同市場的需要進行調整,由此總結出適應不同市場和客戶要求的服務質量標準、服務質量控制手冊等相關書面資料,完成從領導廠商那里獲得的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轉換為當地服務提供商自身新的顯性知識的過程,即知識的結合過程。
為充分利用發展中國家和其他低成本國家的勞動力資源和設施,發達國家的服務型跨國公司會不斷轉移知識和技術含量高的服務鏈條出去,以便更好地應對國際市場的競爭和獲取最大化利潤,由此全球服務生產網絡中的領導廠商與當地服務提供商必須更加頻繁地共享各種知識,這又大大促進了全球服務生產網絡中的知識轉移與擴散。
3.融入全球服務生產網絡的服務業轉型升級機制
知識共享是促進全球服務生產網絡成長的必要的黏合劑。在全球服務生產網絡中,隨著領導廠商將一部分業務轉移給發展中國家服務提供商去完成,必須將技術和管理知識轉移到當地服務提供商處,以便他們能夠滿足領導廠商的要求為客戶提供服務,這對于提供當地服務提供商的能力很有必要。最初轉移的只是常規所要求的運營能力和程度,經過一段時間后,隨著轉移的服務業環節附加價值更高,知識共享則包含更高層次的、隱性形式的“組織性知識”,這是學習和創新所要求的,全球服務生產網絡也從而成為學習型組織。
在各層級服務提供商完成各種類型的服務過程中實現了知識從核心服務型企業(領導廠商)向服務型企業(當地服務提供商)的轉移,發展中國家的服務型企業通過參與到全球服務生產網絡,借助網絡中的知識轉移和擴散,逐漸具備了更強的技術創新和自主開發能力,實現了向全球服務生產網絡中附加價值高的層級推進,并可能成為擁有高技術能力的核心服務型企業,構筑自己的服務生產網絡。另一方面,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發展中國家技術能力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服務型跨國公司將客戶服務、研究開發、軟件設計、金融財務分析等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服務業和研發工作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向發展中國家大規模的轉移必將推動全球服務生產網絡中知識轉移和擴散的加快,促進發展中國家服務業的轉型升級。
三、促進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全球生產網絡中存在技術轉移擴散機制,但并不意味著本地服務業嵌入全球服務生產網絡后就自動踏上產業升級的“高速公路”。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融入全球服務生產網絡后,必須充分發揮巨大的內需市場、勞動力資源豐富且成本低廉以及完善的配套能力等方面的優勢,提高在國際分工中的戰略地位。
1.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首先,中央和各級政府要正確認識服務業,特別是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意識通過承接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國際轉移融入全球服務生產網絡是促進我國知識密集型發展的重要途徑。其次,良好的政策投資環境是吸引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國際轉移的重要手段。要針對我國服務業市場化程度和對外開放度較低的現狀,放寬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消除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發展的政策障礙;在服務外包企業所需設備進口面對的關稅和運營中的退稅方面,出臺更加具體有針對性的優惠措施;對于服務外包企業設立總部和研發中心、資產重組和兼并上市以及自主創新和自主品牌建設等方面給予一定的金融支持。第三,逐步建立并完善支持知識密集型服務業融入全球服務生產網絡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加強投資環境、公共服務、人才培訓、綜合協調、基礎設施等方面建設。
2.加快建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行業協會
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尚未形成能夠實行行業自主管理的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機構,缺乏統一的對外合作協調與溝通的渠道,且統一的行業標準未能制定。為此應加快建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在信息共享平臺、行業數據庫建立、行業認證制度建設和統一行業標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3.促進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產業集聚
在服務業向外轉移的過程中,利用服務外包集聚區模式已成為一種國際趨勢。通過建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集聚區,有利于實現資源共享,建設知識密集型服務網絡,形成品牌效應,以便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時有更高的市場認同度和占有率。我國可通過產業規劃布局、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等方式,以產業集聚促進知識密集型服務業進一步發展。
4.實施接近領導廠商的策略
當前全球知識密集型服務市場仍為來自美國、歐洲和日本的服務型跨國公司所統治,與全球服務生產網絡領導廠商的接近程度決定了參與網絡的低層級供應商所能學習到的先進專業技術、營銷理念以及科學的管理經驗的多少。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企業要通過逐步接近行業領導廠商,加入行業領先的跨國公司的戰略聯盟,承接金融服務業、信息服務業、計算機應用服務業等知識密集型程度更高的服務業,向軟件開發、研究開發、產品設計、財務會計、金融后臺服務等價值鏈上游和附加價值高的產業鏈環節攀升。
此外,為促進知識密集型服務業的發展,我國需要依托國內發達的制造業,大力發展供應鏈與物流、委托設計加工制造、第三方品質檢驗等生產業,同時開拓國內國外兩個市場,以更好地促進我國知識密集型服務業融入全球服務生產網絡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魏 江 Mark Boden等:知識密集型服務業與創新[M].北京: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