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基礎論文

時間:2023-02-14 1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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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礎論文

第1篇

語文是初中教學中的主要學科之一,它在初中教學活動中占據著主導性位置,而記敘文和議論文一直以來均是語文教學中的主要內容,也是難點問題。在本文中,筆者將結合教學實踐,圍繞現代記敘文以及議論文,粗略研究相應的教學方法。

【關鍵詞】

現代記敘文 議論文 教學方法

最新頒布的語文課程標準清晰指出,閱讀與寫作教學是語文教學的主要內容,應著重做好相關的教學工作。因記敘文和議論文存在多種文體,所以,在具體的教學活動中,語文教師應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采用適宜的教學方法,切實提升學生的寫作水平。

一、記敘文的教學方法

(一)閱讀教學

初中是增強閱讀能力的重要階段,然而,當前初中生的整體閱讀能力并不理想,閱讀涉及面狹窄。語文教師紛紛將精力轉移到閱讀與寫作教學中,并加大了在此方面的教學和研究力度。其中,在記敘文閱讀教學中主要采用下述方法:

1.目標遞進法

首先,實現搜集信息、歸納整理、形成初步認識。明確記敘文的基本要素,掌控記敘線索,確定記敘順序。例如,《爸爸的花兒落了》這篇文章依托英子的畢業典禮,借助插敘追憶過往,討論眼前的事,主要講述六件事,相互交織;其次,達到方法應用、大膽想象、協作探究。通過精讀、略讀等不同種方法來閱讀文章內容,仔細揣摩文本內容,體會作者的感受。以《爸爸的花兒落了》為例,依托反復朗讀,然后將學生劃分成不同的小組,開展精讀訓練,共同探討父親的嚴厲教育;最后,感悟情感,達到共鳴。從課文中確立作者的態度,找到觀點,明確思想感情,感受中華文化,提升品德素質。在《爸爸的花兒落了》一文中,可透過父親的嚴厲教育,感受沉甸甸的父愛。

2.彰顯人性法

人類擁有復雜的感情,所寫文章中也蘊藏著濃厚的感情。記敘文通常圍繞人和事物進行描述,其所蘊藏的情感更加豐富。語文教師可從人文性特點著手,以此來增強情感意識[1]。例如,《我的母親》一文贊揚偉大、無私的母愛,《斑羚飛渡》一文呼吁善待生命,《紫藤蘿瀑布》彰顯頑強不屈、無所畏懼的人生態度。

(二)寫作教學

1.實踐法

為增加情感體驗,刺激創作激情,塑造更多經典、真實、具體的形象,則一定離不開實踐經驗。在記敘文寫作教學中,教師可鼓勵學生積極走進課外,為學生提供充足的探索與實踐機會,沖破書本的枷鎖,融入現實生活,回歸生活,仔細觀察。

2.仿寫改編法

在記敘文教學中,可通過模仿開展練習活動。旨在通過仿寫學會更多的表達方式,進而靈活應用在記敘文中。例如,完成《春》的教學任務后,可讓學生參照《春》來敘述其余的季節,以此來激發學生的創作意識。

二、議論文的教學方法

(一)閱讀教學

1.注重銜接法

初中生主要處于13歲左右,其邏輯思維尚不成熟,處在過渡時期,其作品中仍然保留了兒童特點,外加初中生擁有強烈的求知欲望,通常不喜歡議論文,認為議論文晦澀難懂,且與議論文的接觸較少。針對這一問題,語文教師應從初一便著手議論文的教學工作,打好基礎,有效銜接,進而為后期學習奠定基礎。

2.直白教學法

論文教學一定要直白、簡單,在閱讀教學中應過濾掉無法直接、簡明論證中心論點,刨除潤色和修飾的文字,讓學生明確議論文的組成結構,通常由論點、論據與結論這三部分組成。

(二)寫作教學

1.創設氛圍法

首先,強化日常觀察,重視積累。語文教師應鼓勵學生細心觀察周邊生活,認識到大多數議論都源自日常對話,做一個有心人;其次,聆聽和閱讀優秀文章。為學生創設特定的寫作氛圍,引導學生虛心聆聽優美、精煉語言,認真閱讀優秀作品,以此來引導學生形成標準的語言習慣。

2.逐步推進法

議論文的寫作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語文教師應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推進,待具備一定基礎后,提取論點,豐富素材,清晰表達,進而增強寫作能力。

三、記敘文和議論文的整合策略

(一)閱讀的整合

1.深化記敘基礎

對于初中生而言,記敘文不僅是接觸最多,也是接觸時間最早的一種文體,教師可借助當前積累的記敘文基礎,通過引導,不斷提升學生的議論平臺,進而從記敘文順利過渡到議論文。

2.比較教學

教師不應在學生接觸議論文后,便反復強調冗雜和反復的名詞術語,則應借助比較法,讓學生慢慢習慣和掌握議論文。因記敘文中存在議論,同樣在議論文中也包含記敘,教師可借助比較讓學生正確辨別這兩種認識,加深理性認識,鞏固深化[2]。

(二)寫作的整合

1.敘述事物,正確判斷

初中生比較擅長和喜歡寫記敘文,則語文教師應借助記敘文讓學生喜歡和適應議論文創作。在講授記敘文寫作時,應突顯邏輯思維,引導學生認真觀察、多多思考、正確判斷。所選命題應貼近現實生活,且滿足學生的好奇心,只有這樣,才能喚醒創作熱情。同時,針對這兩種文體開展寫作訓練時,應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從具象慢慢過渡到抽象。

2.科學區分,增加認識

因初中生自身傾向于記敘文,所以,記敘文會制約議論文的創作,無法充分發揮,使得問題中包含著大量的記敘成分,比例不合理,混淆這兩種文體。因此,講授記敘文時,語文教師可依托記敘文材料,設計論述性問題,以此來鍛煉概括總結能力與論述能力;也可參照記敘性材料,自主設定題目進行寫作。而講授議論文時,應穿插過度訓練,引導學生清晰認識議論文,合理辨別這兩種文體。

【結 語】

綜上可知,記敘文教學包含多種方法,例如,鞏固基本知識法、突顯課外實踐法等。同時,在閱讀記敘文時,還應有效結合人文精神,切實增強學生的基本能力,不斷提升寫作水平。而議論文則注重基礎的鞏固和邏輯思維的增強。當前,在語文教學工作中,我們仍需進一步探究記敘文和議論文,有機整合,靈活應用到語文教學活動中,進而增強語文素養。

【參考文獻】

第2篇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適用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但是這里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適用于審判階段,對偵查階段的非法取證行為特別是嚴重侵犯人權的刑訊逼供行為缺乏及時、有效的遏制作用,事后的監督形無力虛。造成目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難以適用的尷尬局面有很多原因,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當前中國的訴訟模式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審判階段的運用對非法取證行為起不了應有的遏制作用。原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實踐中,由于這些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少配套制度,使得上述法證據排除規則可操作性不強。

此次,新刑訴法中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成為最大亮點之一: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此次修改將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通過司法解釋確立的有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強硬化,并規定了具體的操作程序如“調查程序”,必將有力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學化。

二、中國式庭前審查語境下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思考的幾個問題

(一)哪些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證據自身本無合法與非法之分。談論非法證據的范圍須從分析非法取證的性質和程度入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非法證據,應限定為以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手段所收集的證據。設立這一規則的目的是從人權保障出發,是為了維護證據收集過程中對相關人基本權利的尊重。證據排除規則在建立和適用過程中,面臨著一種權衡和選擇:一方面是證據的證明價值,另一方面是取證手段的違法程度。只有某一證據的取證手段侵犯了相關人的基本權利時,排除這一證據的適用才能實現人權保障的初衷。

1.對非法獲得的言詞證據“無條件排除”。限于傳統偵查取證技術的滯后以及傳統觀念的束縛,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被稱為“證據之王”口供的重要性有著異乎尋常的偏好。刑事司法領域中防止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益的事前預防和事后預防由于司法手段的天然屬性而難以落實,刑訊逼供泛濫,屢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為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公布的年刑事案件的破獲率為30%到40%,其中不乏一部分案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從而可能造成放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給當事人帶來物質及精神損失、動搖了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地位的后果,更不利于在人民心中樹立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以及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順利推進。而在司法實務中,“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觀念從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國司法機關過分倚重口供所帶來的消極后果。

第3篇

關鍵詞憲法學方法論憲法問題

一.2007年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情況畢業論文

(一)全國性學術會議畢業論文

2007年5月21日至22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和鄭州大學在鄭州大學共同主辦了“社會轉型時期建設問題國際研討會”。會議就“轉型期國家的人權保障制度”、“違憲審查制度”及“社會轉型與建設”三個主題進行了研討。2007年6月16日,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和《法學》雜志社在南京市共同主辦了第三屆“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學者們關注了具體的憲法學范疇、概念與方法問題。2007年7月6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韓國比較公法學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聯合主辦“東亞公法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就“憲法基本權利”、行政法相關問題、“違憲審查制度”、憲法學研究方法等問題深入進行了學術探討和交流。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及學術研討會于2007年10月20日至21日在廈門大學舉行。會議圍繞“憲法文本的變遷”、“憲法與民生問題”、“憲法與部門法問題”以及“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治化”等問題,進行了學術探索。2007年10月26日至28日,山東大學法學院、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院在日本福岡共同主辦了“第三屆(2007)中日公法學學術研討會”。兩國公法學學者就憲法學(人權論)、行政法學、憲法—行政法(公法學)的前沿問題等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研討。畢業論文

第4篇

關鍵詞:經濟法;憲法;協調發展

經濟法是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法律保障,經濟發展促進了我國的繁榮昌盛,提高了我國的綜合實力,我國綜合GDP領先世界其它很多國家,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經濟的發展,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等會產生一定的經濟糾紛,在糾紛處理的過程中,嚴重需要用法律來解決,經濟法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依據,必須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完善經濟法,但經濟法制定過程中必須依靠憲法,但經濟法的發展促進了憲法的發展與完善,共同為我國的經濟發展進行保駕護航。

一、經濟法發展的憲法基礎

憲法是根本大法,經濟法的發展需要依靠憲法。在大力發展經濟同時,要注重經濟法的完善,經濟法的完善需要依據憲法為基礎,經濟法是保障經濟高速發展的法律基礎,經濟法促進了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憲法規定了經濟法的規范要求,實現法律的整體功能。經濟法是解決經濟問題法律,要根據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結合憲法制定一個科學的法律,讓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經濟法在經濟實踐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要針對問題,以我國憲法為基礎,進行科學的進行經濟法完善,以適應現代經濟發展需要。經濟法要取得較大發展,就必須充分重視其憲法基礎,從中汲取營養并獲得支撐。同時,推進憲法的全面實施,也必須重視經濟法的發展,因為憲法的許多原則規定,都需經濟法來加以落實;如果經濟法的發展不充分,就會影響憲法目標的實現。事實上,經濟法的發展,既是憲法規定的要求,又是憲法發展的要求,它對憲法的發展同樣具有推動作用。經濟法在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也對憲法的發展提出新要求,憲法是根本大法,但也不是不變的,根據社會的發展需要,也是在不斷完善與發展,為其它法律提供基礎保障。

二、經濟法的發展對憲法發展的推動

(一)經濟法的發展有助于豐富和完善憲法的內容,進而推進憲法的發展

法律是一種約束,也是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保護作用。憲法是根本大法,憲法也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與發展。現在是全球經濟高速發展時代,經濟糾紛是一種常態,必須要用經濟法去解決實際問題。經濟高速發展,出現的問題也是層出不窮,經濟法必須發展與完善,用來適應經濟問題的出現,對企業的發展起到法律保護。經濟法在修改完善的過程中,要不斷進行修改,要考慮經濟全球化發展需要,有時候可能需要跟憲法出現不一致情況下,有必要的時候需要進行憲法修改,這樣有助于經濟發展,提高中國企業的知名度,因此經濟法的發展與完善,進而推進憲法的發展,為憲法的發展提出了新要求。

(二)經濟法的發展對憲法發展的推動,在不同國家的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顯現

我國憲法簡單明了,只是一個總則,對其它法律約束較少,經濟法的發展與完善對憲法影響不大,憲法改動很少。但在西方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憲法條文很明確,比如在美國,經濟法的改變,必須修改憲法,要就違背憲法的條例,經濟法的改變對憲法的影響是很大的,同時促進了憲法的發展。

三、經濟法與憲法在發展中的協調

(一)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是兩者能夠協調發展的重要前提

憲法與經濟法都涉及經濟領域中的法律條文,這是二者的共性。隨著憲法中經濟性規范與日俱增,憲法的“經濟性”日益凸顯。經濟憲法的不斷豐富,體現了時代需要和發展要求,而且從發展趨勢上看,經濟憲法可能仍會與日俱增。要落實和體現這些經濟憲法,就必須大力推進經濟法的發展。反之,如果一國的經濟法不能得到實質的發展,則不僅其憲法的規定不能落實,而且還可能在實質上損害其經濟發展。事實上,各主要國家都曾經或正在努力構建較為完備、發達的經濟法制度,這對于推進其經濟和社會發展非常重要。經濟發展促進國家其它領域發展,憲法是各個領域的基本大法,提供法律支持。

(二)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規范性”,為兩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規則基礎

經濟法制定是依據憲法的法律條文,其“規范性”是一致的,這是二者協調發展提供了規則基礎,也就是其形式是一樣的,經濟法在修改過程中,促進了憲法的發展,反之,經濟法的修改與完善需要遵循憲法,就是二者互相促進,協調發展,共同為全球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侯作前.論財政稅收法研究中的憲法之維[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5(05).

[2]周剛志,馮理.論中國財政憲法的實施:條款、機制及評估[J].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5(05).

[3]苗連營.納稅人和國家關系的憲法建構[J].法學,2015(10).

[4]肖巧平,曹正龍.監察委試點后,如何獲得憲法“通行證”?[J].人民之友,2017(01).

第5篇

論文摘要: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關于憲法與民法的關系問題在法學界曾引起了一場廣泛的討論,但尚未透徹。因此,繼續討論這一問題仍具有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意義。筆者認為憲法與民法的關系是相互配合,彼此互動,具有共同的基礎,統一于體現了人權價值的憲法之中。

一、有關憲法與民法的理論之爭

(一)國外學者關于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幾種學說

在理論界,對于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和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早已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也由此存在著多種不同的學說。根據日本學者山本敬三的總結,在憲法與民法的關系問題上大致有以下三種主流觀點:

1、異質論

異質論是以近代自由主義和"最小國家論"為背景的,它認為憲法與民法是性質完全不同、互相對立的法,各自調控的范圍界限分明。憲法的效力僅及于政治國家領域而不能深入至市民社會的領域,憲法權利規范在私人間不能發生任何效力。

2、并立論

所謂并立論,指的是認為二者是并立的、同格之存在的觀點。憲法與民法具有共同的基礎。因此,民法與憲法從規范到價值都應是協調一致的。至于憲法與民法共同的基礎,學者們認識不一。有的認為是自然法,有的認為是人權,有的認為是近代法理論。并立論與異質論乍看上去似乎并無不同,都是以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分立為立論基礎的,但實際上卻存在著根本的差異。其與異質論根本不同之處在于并立論主張民法與憲法具有共同的價值基礎。。

3、融合論

融合論在承認民法對調整市民社會的基礎性作用、承認私法自治的基礎上,強調憲法在規范和價值上對民法的統率作用,內化于憲法之中的人權價值構成了整個法律秩序的價值基礎。融合論者與并列論者的區別在于,并列論者認為憲法與民法共同的基礎是自然法(人權宣言),而融合論者則認為是內化于憲法之中的人權價值構成了整個法律秩序的價值基礎。

(二)對上述觀點的簡要分析

通過上述簡要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從異質論到并立論再到融合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憲法與民法從對抗到協作的過程。

第一,作為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是作為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因而憲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就被認為是相互對立的關系了。這種認識在特定歷史階段具有合理的一面,但同時也存在頗多問題。首先,這種觀點將導致民法不必遵從憲法的結論。這一結論不但在理論層面與憲法至上的理念相悖,無視了各國憲法中普遍存在的關于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宣告,而且在實踐層面上,也與大部分國家憲法法治運行過程中憲法至高的地位不一致。其次,隨著"福利國家"的到來,再堅持民法與憲法對抗的看法顯然已不符合客觀事實了。

第二,雖然并立論承認憲法與民法具有共同的基礎,兩者保護的價值有諸多相通之處,由此在規范層面上兩者也就應該是相互協調的。然而時間中難免不會出現二者在規范上背離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以憲法為準還是民法將很難得出答案。

基于此,筆者認為融合論的觀點較為適當。亦即,民法作為一個歷史久遠的部門法具有相對意義上的自足性和獨自性,它曾為近代意義上憲法的生成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對憲法具有基礎作用和促進作用。另一方面,憲法對民法也具有"反哺"作用,為民法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空間。總之,憲法與民法相互促進,相互配合,彼此互動,具有共同的基礎,統一于體現了人權價值的憲法之中。憲法無論在規范層面還是價值層面上對民法都起著統率的作用。下面將對此進行具體闡述。

二、從發生史層面上分析憲法與民法的關系

(一)民法是近代憲法生成的前提和基礎

從歷史角度考察,近代意義憲法的出現要晚于民法。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法為憲法的產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條件。正是由于民法的存在、民法精神的張揚,方才培育出了后世憲法得以產生的土壤。

1、民法曾為近代憲法培育了立憲主義的主體--近代市民階級

隨著資本主義的興起,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被真正地隔絕開來,從而為市民社會提供了自由發展的廣闊空間,造就了那種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

2、民法的基本精神和規范體系成了建構憲法的源泉

這具體又體現為兩個方面:其一,民法的"權利本位"主義為近代憲法的規范體系提供了總的價值取向模式。其二,在權利本位主義的取向中,傳統民法早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權利類型,為近代憲法確立自己的規范價值和權利類型提供了具體的藍本。

3、民法的一些制度成為重要憲法制度的雛形

近代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顯然是從民法中的契約原理得到了啟迪,從而認為國家權利應根據自由的人民的社會契約而成立。

(二)憲法在發展過程中對民法的"反哺"作用

如前所述,"市民社會--民法"對近代憲法的生成具有基礎性作用,但同時憲法實際上也富有一種"反哺"的精神,其本身就是以針對公共權力而保障"市民性的權利("civilrights)為主旨的。①即立憲主義意義上的憲法一開始就以一種屏障的雄姿,防御著公權力對私領域的可能入侵,為此也維護著公私法二元世界的平衡結構。

(三)民法與憲法在發展過程中的互動

到了高度復雜化了的現代社會,隨著傳統市民社會內部力量的分化以及私法自治能力的下降,才容許國家權力適度地介入市民社會,從而使傳統嚴格意義上的公私法二元結構產生了微妙的嬗變。②現代公私法之間的這種局部的滲透或交融現象,在結構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是"私法的公法化",例如"給付行政"的出現;其二,"公法私法化",其典型表現就是公法關系的法律調整更加注重與當事人的協商。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憲法與民法有上述方面的互動和變化,但無論是傳統憲法還是現代憲法,針對國家權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始終是立憲主義精神的核心。③因此,在現代法治秩序中仍然存在一種"一般政治權力不能侵入的"的"領域",應在有限度的范圍之內容認公私法之間局部的滲透或交融。

三、從法律規范層面上分析憲法與民法的關系

(一)從法律規范體系位階中看二者的關系

如上所述,近代憲法的一個價值追求就是要為權力劃定界限,以限制權力的運行來有效保障公民自由的享有和權利的行使,最終達到實現人權的目的。根據劉茂林教授的觀點,"憲法就是人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有意識的組織政治共同體的規則,以及由該規則所構建的社會秩序。"④由此也就決定了憲法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的地位。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憲法為各種立法提供了規范依據。

在此,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根據凱爾森在其法律位階理論中的論述,作為最高的法律規范,憲法的這種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憲法可以消極地決定法律必須不要某種內容;其二,"憲法也可以積極地規定未來法律的一定內容"。

(二)就憲法對具體民法規范的影響方式上來看兩者的關系

1、既然"憲法可以積極地規定未來法律的一定內容",憲法的原則性和綱領性特征,憲法中涉及人身和財產方面的規定就是民法的制定依據,后者需要對前者加以充實和具體化。

2、在權利配置上,一方面,部分權利會被配置為憲法權利,而另一部分權利被配置為民法權利。在某些情況下若這兩種類型的權利發生沖突時,解決方式就是應賦予憲法權利優先具有某種優越地位,通常情況下民法權利應當放在這種"最高貴人權"的后面。3、"憲法可以消極地決定法律必須不要某種內容",基于憲法的此項功能就能夠建立起違憲審查制度,使得憲法直接進入司法領域,為審查各種立法包括民事立法提供規范依據。

四、對我國長期存在的"私法優位論"的回應

我國法學界在較長一段時期里,在公法與私法的相互關系上,提出了"私法優位"的主張。客觀地說,雖然這種觀點對于我國早期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民商事立法的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對以往時代被漠視的私法之重要性地位的強調,卻付出了矮化憲法的代價,否認或者淡化作為公法的憲法對民法的統合作用。

事實上,"私法優位"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經出現了。只不過,當時的"私法優位"更多地是作為一種社會現實而存在的。到了文藝復興運動時期,"私法優位"的理論基礎得以出現,這實際上就是由啟蒙思想家們基于對封建法制的反叛而提出的古典自然法理論。就公、私法的關系而言,在自然法論者看來,人擁有天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由于公法上的權力是由人們的自然權利轉化而來的,因而私法就優于公法。在此種理念的支配之下,由自然狀態過渡而來的市民社會不僅實現了與政治國家的分離,而且具有了外在、并高于政治國家的獨立意義。但值得注意的是,"私法優位于公法"的法律觀只是西方國家所提出的階段性法律主張。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后,國家一改先前的消極面貌,將其觸角滲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從而使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界限變得逐漸模糊起來。在法的內容上,意思自治受到限制;在法的形式上,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現象",私法優位論受到了沖擊。"私法優位"在事實上就已破產,立足于其上的"私法獨立于憲法"的主張也就不攻自破。

就西方國家而言,他們"經歷了一條以社會為基礎,從下向上,從基因(個人權利本位的目的性基因和政治權利多元和法律至上的手段性基因)、民法和民事權利到憲法和權利的一個過程,因而西方的憲法實施和的生成具有強大的社會動力、社會基礎和法律支持。"⑤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一直承載著私權被極力壓制的歷史傳統,市民社會還遠未成熟到足以確立與政治國家形成二元結構的程度,甚至無法支撐更為完善的立憲主義的秩序。相應地,中國社會也就不可能象西方國家那樣,在私法發展的基礎上催生出的要求。

中國的法制現代化走的是一條與西方國家相逆的道路,即"從公法到私法"的發展道路。因此,針對基于打造市民社會的急迫而產生的這種理論,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在法律體系中,民法典并不能抵御政治國家的權力對市民社會的侵入,因為民法典的功能不在于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劃一道自由與權力的界限,民法典只建構市民社會內部的結構和秩序,民法典并不能決定市民社會內個人的自由域度。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界限的劃分是憲法的功能。"⑥可見,我們所要做的不是矮化憲法的地位,而是矯正那種根植于"國家主義至上"的傳統文化中對憲法功能不合理的定位,凸顯和強化憲法限權的本質,繼而打造出利于民法發展所需要的寬松的政治環境,為民法的發展撐起一塊"穩定而恒久"的天空。

注釋:

①參見林來梵前引書《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第308~317頁。

②林來梵:《憲法與民法的關系研究》,浙江社會科學,2007年第1期。

③同上。

④劉茂林:《憲法究竟是什么》,中國法學,2002年第6期。

第6篇

清末的法律制度

1) 清末變法修律的影響:

1, 中華法系解體

2, 為中國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礎

3, 第一次全面系統的向國內介紹和傳播先進的法律制度

4, 客觀上有助于中國資產階級經濟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 欽定憲法大綱: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3) 十九信條:仍強調皇權,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暴露虛偽性

4) 咨議局和資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詢機構

5) 大清現行刑律——過渡性

6) 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7) 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頒行

8) 大清民律草案——為正式頒行

9) 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實行審檢合署

10) 實行四級三審制度

11) 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的考試任用制度

12) 領事裁判權(被告主義)

第7篇

一、憲法價值研究現狀

如同法的價值問題是法學研究的基礎性和核心問題一樣,憲法價值問題也是憲法學原理研究的基礎性和核心性問題。在缺乏憲法文本對憲法價值做出規定的時候,憲法價值研究基本上是理論論證,而非基于憲法規范分析的法律解釋論證。顯然,憲法價值是一個學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無論是從教材、專著還是論文對該問題的關注都是不足的,從而在數量和內容上表現為兩個維度:數量的上不足;內容上是套用法理學、法哲學之價值觀點。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憲法價值問題,可以說見解紛呈、人言人殊。幾乎每一個研究憲法價值的學者都要對此進行定義,這種現狀的存在,造成憲法價值從概念到分類、形態都沒有統一的定論。

二、憲法價值的概念

價值本屬于哲學范疇,更多的是人們從道德角度對客體及其作用的評價。法律價值作為法學的基本理論,“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①。”但此時法律價值顯然已經不同于道德角度的價值,而是獲有合法性并以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強化其規范效力。顯然憲法價值也具有法律價值這一屬性。但憲法價值的研究是否可以直接套用法律價值?正如有學者指出:“憲法施法的一個部門法,其價值應該體現為獨特的規范方式,在法的秩序形成過程中發揮的獨特作用,否則,它就沒有獨立存在的理由和意義②。”從這個角度來說,對憲法價值的界定不能簡單套用法律價值的定義,而應在厘清內涵的前提下進行定義。回顧我國學者對憲法價值的界定,主要有如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憲法的價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規范政治秩序,憲法的價值以憲法功能的形式表現出來③。其二,憲法價值,應該是社會公眾對憲法矛盾運動效應產生的觀念形態的預期需求④。客觀地說兩者各有特點以及合理之處。筆者并不想在此做出一個蓋棺定論似的定義,而只是試圖通過還原憲法價值的內涵的方式,使得憲法價值的“面紗”得以揭開。對憲法價值研究不能回避其內在價值進行,從西方史來看,的目的在于規范政府、保障人權、實現民主。由此得知,對憲法家值得研究應始終建立在憲法權威與公權的相互關系在人們中形成的預期效果為邏輯起點,憲法價值的研究才能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基于此我們認為,憲法價值與人權、法治、民主有必然的聯系,但憲法價值并不等同于憲法的作用,也不同于憲法價值實現的積極結果,如人權、民主;它雖然不同于道德領域的價值評價,但無疑反應了政治正義的一般要求。因此,研究憲法價值的定義的應注意其具有獨立其他學科的一面。

三、憲法價值的分類

由于人們對憲法價值的不同理解,其分類也因此而呈現出不同。從我國目前研究的現狀來看,大致有以下觀點:其一,憲法具有某種核心的價值或者基本的價值,如公平或者民主⑤。其二,憲法的價值可以分為國家價值、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三類⑥。應該說,這幾種觀點盡管視角不同,既有入微的把握,也有宏觀的勾畫,但都混淆了憲法價值的分類與憲法價值的形態,論述中還有將憲法價值與憲法功能、作用、目的、評價等劃等號的傾向,對憲法價值的的分類更多的是從法的價值劃分為出發點,但憲法價值的分類顯然不同于憲法價值的形態,把兩者混淆不利于憲法價值的研究。憲法價值的分類應致力于厘清憲法價值的基礎認識,盡力避免將本不屬于憲法價值理論系統下的內容匯入其中。

四、憲法價值的形態

憲法價值的形態顯然又是一個頗具爭議的焦點。如有學者認為,憲法的價值在于形成民主秩序⑦。也有學者認為,憲法的基本價值是秩序、自由和正義;也有學者認為,至于民主、平等、保障人權等是憲法價值實現的積極結果,而不是價值本省⑧。從這里來看,憲法價值的形態是多種多樣的,其形態不僅呈現出多元性和層次性,還表現出結構性、變動性特點。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傳統,公權力權威與憲法權威相互關系的起伏很大,憲法價值也就表現出自由、秩序、正義、平等、民主、法治、人權等形態。正如每個時代都有特定的主旋律,憲法價值的形態已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即人們對憲法價值的需求具有某種共同性。一般認為,自由、秩序、正義、民主是最核心的。對于憲法價值形態的優先次序問題,可以看到,在憲法文本沒有對憲法價值的形態做出優先順序規定的時候,我們對其的判斷更多的是一種理論上的論證,而非基于憲法文本的法律解釋,而其即使有優先次序的價值形態安排,這種優先也不是絕對的,而應依據一國的特殊國情去分析,而不應隨波逐流。大抵上來看,西方史就是一部關于限權與賦權的史冊。無論是強調對公權力的約束,以防止公權力恣意以致侵害人民天然的權利,還是突出人們權利保留領地從而限制公權力作用范圍,都是在于強調形成一個民主體制。在這一體制下,公權力得到恰當約束,人民得到最大張揚,社會形成一個符合政治標準的民主秩序。從這個角度來看,憲法價值的形態應主要定位于民主秩序。當然這一判斷并非排斥其他價值形態的存在,相反,其他價值形態的存在更體現出民主秩序的形成應倍加得到推崇。

第8篇

理論法教研室是一個凝聚力不斷增強的教研室,是一個以“家”文化構建為目標的和諧教學團隊,是法學院的一個基層教學單位,2018年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理論法教研室的基本情況

理論法教研室目前成員有8人,成員均有法學院統一安排配置,學歷、職稱結構如下:

主任:王玉青(碩士、副教授)

成員:姚俊開(本科、教授)、楊長海(博士、教授)

王飛(碩士、副教授)

申軍玲(本科、講師)、宗棟(博士、講師)、李文峰(碩士、講師)

黃丹(博士、2018年12月10日剛分配進教研室)

高職稱的比例為50%;45歲以下具有研究生學歷的教師所占的比例62.5%;年齡結構梯隊比例為50歲以上:40歲以上:30歲以上比例為2:3:3。由以上的數據可知,理論法教研室是一個老中青配置合理,教學梯隊建設優良的基層教學團隊。

二、政治學習和教研室學習堅持不懈

理論法教研室全體成員嚴格按照學校及法學院安排,堅持進行兩周一次的政治、時事學習活動,時刻保持敏銳的政治頭腦,以更好地執行民族地區的教育政策,為此所有人員都會定期參加各種政治或時事學習,并主動在黨政辦公室提供的簽到表上簽字。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學習,會向法學院的直屬領導辦理請假手續,同時會和黨政辦公室溫權主任報備;教研室也會不定期在法學院會議結束后開展教研活動;定期通過QQ群召開室務會議,在教研室內形成了民主、團結公正處理工作的良好氛圍,對每次開展過的教研室活動都有詳細的文字記錄,形成相應的檔案資料并存檔。

三、教學和科研活動方面

1.示范課及集體備課方面

2018 年 3 月 12 日上午,西藏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劉凱到教務處調研指導并安排部署本學期教師教學技能大練兵活動。為貫徹學校的大練兵活動,理論法教研室本著站穩講臺,站好講臺的基本原則,提出全體教師以過硬的課堂教學展現良好的專業素養。圍繞“教學大練兵”活動,在教研室內部由王玉青主講“《中國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王飛主講“《律師與公證制度》》——律師的庭審技能”、李文峰主講“《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行政許可”三人主講示范課。為了提高教學技能,2018年4月4 在實驗室1204 學習來帥老師“婦女社會工作概述”一節,來帥老師從教材分析、目標分析、教學方法、教學程序和板書設計五個方面的說課,使教研室成員獲益匪淺。

2018年下半年理論法教研室組織示范課兩人次,分別由宗棟主講“《憲法學——國家性質》”、王玉青主講“《民法經典案例評析》——民法總則的相關案例評析”。另外在老帶新方面,教研室在新進教師黃丹老師一分配入教研室后,立即進入課堂聽課,對其課堂教學活動提出了建議,以促使其盡快地站穩講臺。

除了互相聽課,教研室還開展同一教研室的集體備課活動或跨教研室的集體備課活動,比如:《憲法學》集體備課活動,依托《憲法與行政法學》重點學科建設進行的集體備課活動。

2.專業課程建設與課堂教學改革

理論法教研室能夠開課程建設及評估,通過培養方案對法學專業本科生的課程建設提供改革方案,宗棟老師正在開展《憲法學》重點課程的教學改革;教研室擬于2019年春季學期在2016級法學本科1-4班中開設《法律與文學》進課程試點,課時設置為17個課時,由王飛老師主講,王玉青與李文峰輔助講授。

在課堂教學方面,目前《民法經典案例評析》正在進行課堂教學改革試點中,對開展的課堂改革情況有一定的書面資料和記錄,尚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問卷數據進一步佐證。同時在本科生中開設有其他案例課程的開展,譬如,黃丹老師在模擬法庭進行的《檢察業務》課程的實務教學;李文峰老師進行《行政法典型案例評析》,王飛老師進行《刑法典型案例評析》等實務活動開展活動。

3.教育科研活動

理論法教研室成員在課時量飽滿的情況下,積極開展科研活動,本年度,楊長海老師于2018年5月份完成了國家社科“藏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研究”的結項;李文峰發表題為《完善網絡慈善行政法規體系》(人民論壇,核心)和《行政法在治理網絡有害信息中的作用研究》(法制博覽,省級)2篇,也申請西藏自治區教師實戰實踐項目。

四、閱讀實踐活動及論文指導工作開展

理論法教研室定期開展2017級本科生的閱讀實踐指導,與學生在QQ群和面對面等多種方式進行交流,通過閱讀實踐,夯實了學生的專業基礎知識,開拓了學生的視野,也建立了融洽的師生關系。目前,又開始了2018級本科生閱讀實踐的指導工作。

理論法教研室各位老師嚴格按照學院的具體要求安排學生的論文撰寫工作,從論文選題、論文提綱形成、到各類表格的填寫等每個環節,指導老師都要認真指導,另外在答辯環節還要再次核實一遍。經過半年多來的指導和修改,畢業論文的撰寫工作全部完成。但由于部分學生的論文依然存在問題需要修改,所以接下來的工作主要是各位老師對修改意見和格式問題繼續督促學生,使其能夠順利通過論文審查,以免影響學生的畢業。

五、課后作業與考試方面

理論法教研室的全體教師根據自身所講教科目的性質,布置的作業方面有:閱讀書目、課后練習題、課前小組案例討論形成的案例報告、影視作品欣賞、網易公開課聽課等多種形式的作業。作業雖然形式不同,但一般至少布置和批閱一次作業,各個老師布置后都能及時批閱,并進行全面講評。

對于考試環節所有教師都極為重視,無論是題庫的科目還是自擬題目的科目,教師都會認真對待。對于一部分課程的試題庫,因為涉及法律規范的變更而在試題庫的更新上進行相關工作的跟進,譬如:《憲法學》試題庫,通過《憲法與行政法學》重點學科提供經費,由李森老師更新試題庫;《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也進行了試題庫的更新。無論是教師自擬題目和試題庫出題,教研室主任都會對各種試卷進行最后的審核和簽字。在監考和閱卷工作中各位老師也是一絲不茍,從未發現任何問題。每位老師都是抱著對學生負責、對工作嚴謹的態度上好每一節課、閱好每一份試卷。

六、教師業務能力提升方面

為提高自身業務素質,老師們積極參加了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類業務學習。教研室全體成員參加學校及學院舉辦的各種學術講座、參加組織部組織“師德師風”培訓(免費網培)、西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公需科目培訓(免費網培)、高校教師網絡培訓中心的網培計劃(教務處審核給予費用報銷)。譬如,2018年9月,理論法教研室特別邀請教學督導邵生林教授作《課堂教學一二三》的教學能力提升報告;2018年6月和10月,全體教研室成員參加了由法學院承辦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與民族地區法治發展》和《第七屆全國民族高校法學院院長聯席會暨法學學科建設研討會》;2018年11月,教研室全體老師參加了由西藏自治區組織的在線憲法答題活動學習;2018年12月教研室老師在課余時間參加教學處和法學院舉辦的各種學術講座活動。

另外,宗棟老師以訪問學者身份于2017年9月-2018年7月在清華大學學習一年;宗棟老師于11月參加“西藏民族大學‘走進延安,追尋初心’科級干部、‘雙帶頭人’黨性教育專題培訓班”學習;黃丹老師2018年10月參加西藏大學舉辦的“全區哲學社會科學教學科研骨干研修班”;黃丹老師10月底參加新進教師崗前培訓等活動。

七、教研室檔案建設方面

理論法教研室對每次開展過的活動都有完整的活動過程記錄和活動情況總結;對教學檢查分析及總結資料、教研室學期計劃及年度總結等資料保存完整且記載目錄詳實,隨時在資料盒里備查。

八、存在的問題

    通過一系列的交流與溝通活動,我們發現教研室老師教學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譬如:因合班上課教學效果不太好的情況;老師課時量過大,學生數量過多,與學生溝通時間較少;如何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的課堂參與度;教師參與各類學校競賽、項目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競爭意識較弱等問題。這些問題既有學院本身制度的問題,也有老師的問題,更有學生本身態度不端正的問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 

上半年理論法教研室被評為“教學大練兵”優秀,下半年也被評為民族團結單位。這些成績足以說明理論法教研室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我們全體同仁認為成績只能屬于2018年,2019年尚需繼續努力。

第9篇

論文關鍵詞 領導干部 法治思維 法治能力 國家治理

領導干部的法治能力是當前國家治理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同志在十報告中強調,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執政黨第一次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寫入行動綱領,無疑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報告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領導干部的法治能力以及國家治理能力的相關論述是新時期黨對領導干部國家治理能力的的基本要求,是對各級領導干部提升法治能力的新期望,是當前各級領導干部治國理政的行動指南。它不僅對領導干部的國家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以及行為準則等方面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而且對于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意義重大。

一、領導干部法治能力的內涵

按照黨的十報告的基本精神,領導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法治思維強調的是對法治的理念態度,在思想觀念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法治方式是行為準則,在操場執行層面提出的明確要求,二者為實現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

法治思維就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的邏輯分析法律問題和處理法律事務的思維方式。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就是強調領導干部要具有用法治的要求觀察、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

一方面,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應該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如果沒有法治理念,沒有對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精神以及法律邏輯的綜合思考與分析,是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維的。

另一方面,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是對法律問題的分析和法律事務的處理的思維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要求我們對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有清楚的理解,為準確適用法律奠定基礎,同時還要有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法律精神。只有有了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具體法律規范、法律原則,確定它們是否與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進而才能決定是否應將之作為認識和解決相應問題的依據。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各種社會關系的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相互促進,需要社會各方面均衡發展,共同進步,需要全體社會成員尤其是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的提高。特別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的歷史條件下,法治作為建設社會主義強國的最有力的保障,必然要求領導干部普遍的法律意識和法治思維。它要求領導干部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樹立法律至上觀念,主動地、積極地學習法律知識,自覺、認真地遵守和實施法律,成為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實踐法律、維護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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