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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市”總戰略,加快推進品牌強市建設,根據《金華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名牌培育質量提升工程及《*-*浙江名牌培育規劃》的總體要求,決定開展*年金華名牌產品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1、符合申報條件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
2、到期需復評的*年金華名牌產品(包括工業產品和農業產品)。
3、已獲得中國、浙江名牌稱號且在有效期內的產品不再申報金華名牌產品;
二、申報條件
(一)符合《金華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其中,農業產品*年的銷售額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
(二)符合省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名牌培育質量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
1、新申報金華名牌的工業產品:(1)高技術、高附加值、裝備制造業和擁有自主創新技術的比例必須達到50%以上;(2)獲市級科學技術獎和市級以上新產品的比例必須達到10%以上;(3)可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必須采標。
2、新申報金華名牌的初級農產品和加工農產品的原料,必須來自省市縣三級標準化示范園區或基地;復評金華名牌的初級農產品和加工農產品的原料,原則上必須來自省市縣三級標準化示范園區或基地。
3、復評金華名牌的工業產品可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則上必須采標。
(三)申報產品的商標正式注冊歷史在一年以上(*年9月1日前注冊)。
(四)申報企業(含復評企業)在申報前已建立并有效實施質量誠信制度。
(五)從2009年起,推薦申報浙江名牌產品原則上從金華名牌產品中產生。
三、優先推薦的重點產品
(一)對獲得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省級以上新產品。
(二)對獲得地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產品,地市級新產品的銷售產值可以放寬到2000萬元以上。
(三)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創新成效顯著,有較好市場發展前景的產品。
(四)高新技術產品,先進制造業產品、企業專利轉化為技術標準的產品。
(五)對促進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有較大影響的產品,有機認證農產品,綠色、無公害農產品,省級以上農業標準化示范產品。
(六)資源節約型產品,環保型產品;以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產品,替代進口的產品。
(七)各地實施名牌培育質量提升工程確定的培育提升重點行業的產品;列入中國名牌和國家免檢產品培育目錄的產品;列入《*-*年浙江名牌培育規劃的產品。
(八)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我市重點行業、優勢企業、重點骨干企業的產品。
四、申報工作要求
(一)申報*年金華名牌產品的企業必須如實填寫《金華名牌產品申請表》的有關內容,按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和詳細文字說明材料。如果有數據不實的不受理該企業的金華名牌產品申請;有變造、偽造數據或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金華名牌產品申請,不推薦申報浙江名牌。
(二)用戶滿意度調查情況,可以用近兩年國家、省或有關調查機構的評價結果,也可以用企業開展的“用戶滿意度調查”材料。
(三)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指導企業按照申請表相關格式要求,填寫制作申報材料。并對本轄區內申報企業進行匯總,將*年申報金華名牌產品匯總表(工業)、*年申報金華名牌產品匯總表(農業)、及*年申報金華名牌產品聯系表用電子表格Excel格式并以文件形式上報市局質量處。匯總表和所有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一式二份須于*年9月10日前報送,逾期將不予受理。除申請表要求的細目外,不接受其他格式、其他內容的申報材料。
(四)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把關,確保轄區內申報企業的材料質量。對申報材料中出現錯誤較多的縣(市、區)局(分局),在年終考核中將加減相應的分值。
(五)企業申報材料應附企業全貌、申報產品生產線及產品實物照片,不要精裝,正反印刷。
(六)申報企業可以登陸金華市質量技術監督網*
《*年申報金華名牌產品匯總表》、《*年申報金華名牌產品聯系表》。
*市重點新產品計劃(簡稱“新產品計劃”)是一項激勵企業產品創新、品牌創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為宗旨的政策引導類計劃,是本市科技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期間,新產品計劃按照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要求,密切與相關科技計劃銜接,著力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激勵企業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培育和聚焦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知名品牌和持續創新能力的創新型企業,提高產業競爭力,增強國家和本市自主創新能力。
*年度新產品計劃繼續引導和支持企業的新產品開發、試制及產業化工作,營造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環境。同時,*年度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的申報將重點從本年度新產品計劃項目中遴選推薦。
現將*年度新產品計劃項目的組織申報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
凡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實現生產并銷售符合新產品計劃支持重點和范圍的產品的企業均可申報。
二、支持重點和范圍
*年度新產品計劃支持重點和范圍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采用國內外先進標準生產的新產品;產業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國內、國際自主知名品牌、增強企業國內、國際競爭力的新產品;支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的新產品;支持裝備制造業、先進制造業、以高新技術提升改造傳統制造業的新產品;支持對環境保護、在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開辟新渠道,具有明顯的節能減排的新產品;支持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產品;支持促進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城鎮化和城市發展的公益類新產品;屬于國家和本市重點發展領域的新產品。
優先支持國家重大專項和“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等科技計劃的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新產品;本市科技創新行動計劃以及其他科技專項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新產品;科技小巨人工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孵化器企業和高新技術園區等企業開發的新產品;以及部市合作、市區縣聯動資金匹配開發的新產品。
不支持食品、保健品、飲料、服裝、傳統手工藝品、小家電等日用產品;軍工配套產品;高能耗和高污染項目。
三、申報材料和申報渠道及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應按新產品計劃申報指南(見附件)的要求,組織好項目的電子數據和書面材料的申報工作。
1、電子數據網上申報
網上申報請訪問*科技網站:
(1)項目電子數據申報表必須采用新產品計劃項目網上申報系統(*版)錄入,經校對確認無誤后,網上提交;
(2)產品研制技術總結報告和項目產業化前景分析均按word格式網上提交;
(3)精選與申報項目相關的必備材料、必備附加材料和輔助附加材料進行掃描,按規定格式(.jpg)網上提交。
上述3項電子數據需拷貝光盤一張。
2、書面材料申報
(1)按錄入的電子數據申報表,采用申報系統提供的打印功能,用A4紙打印帶有水印標記的書面申報表,提交的紙質申報表若無相關標記,則視為無效。申報表需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復印章無效;
(2)產品研制技術總結報告和產業化前景分析,用A4紙打印;
(3)按書面申報材料清單目錄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3、申報渠道及申報時間
(1)電子數據
申報單位應將最終確認的電子數據于*年4月20日~5月25日,至*科技網站提交,過期不予受理;
(2)書面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應將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和光盤一張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報送到所屬的主管科技部門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由各主管科技部門將每個項目的書面材料三份和光盤一張匯總,并附申報項目清單和初審表,于*年5月5日~20日報送到*市重點新產品計劃管理辦公室(簡稱“新產品辦公室”),過期不予受理。
四、項目的評審與認定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年度繼續開展新產品計劃項目專家網上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經市科委認定后,下達*年度新產品計劃,頒發《*市重點新產品證書》。并對其重點項目給予一定數額的研發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
1、根據科技部要求,為了與國家政策引導類計劃相銜接與配套,凡列入過國家級新產品計劃、火炬計劃、星火計劃、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政策引導類科技計劃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2、已列入過*市重點新產品計劃或其他*市科研計劃的同一項目,不得再次申報。若申報項目名稱相同,但型號不同,則必須提供該型號所采用新的專利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具有新的創新性和先進性,才可申報;
3、國家和本市相關科技計劃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項目,應提供該計劃項目的驗收證書或相關證明,才可申報;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第三條高新技術產品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運用新發現、新發明、新創造的科學技術手段生產出來的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新產品。
第四條根據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狀,我省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的產品(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條“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定期進行補充和修訂,由省科技廳。
第六條申報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產品類別必須符合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要求;
(2)申報產品應該是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型產品,或為省內首次生產的換代型產品,或為國內首次生產的改進型產品;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4)產品應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廣闊的市場前景,申報的產品利稅率不低于20%;
(5)產品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用于該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產品的銷售收入不低于10%;
(6)從事申報產品研制開發的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包括同等學歷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產品研制開發總人數不低于20%;
(7)沒有與申報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七條優先支持下列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
1、利用國家計劃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2、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
3、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4、我省重點培育的高新技術產品群內的產品。
第八條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一)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三);
(二)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
2、說明知識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凡屬于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過的企業上年財務報表。
4、產品采標證明。
(三)輔助材料(對申請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情況作進一步說明,有利于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般包括:
(1)鑒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2)未鑒定產品必須提交的相關材料:a、由省(部)級以上(含)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b、省級以上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c、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后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d、若屬中外合資,應附加中方控股證明;e、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料;f、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3)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
(4)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
輔助材料時效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鑒定,原則掌握在2年之內;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資料一般要求1年之內。
第九條申報和認定程序。凡申請認定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的單位,可在產品中試鑒定試產或批量生產之后,按要求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對申報產品及其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常年受理各市上報的材料;省科技廳定期組織專家咨詢,對符合條件的產品給予認定,并頒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第十條對申請享受出口退稅的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按省國稅局、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國稅函[2002]326號、蘇科高[2002]314號文)辦理。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可延長至5年。
第十二條凡持有經省科技廳認定的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證書的生產企業,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廳申請變更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或補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1、企業改制、兼并、組建合資企業、成立新企業;
2、認定證書遺失。
第十三條申請變更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的申報程序:
1、由企業提出申請變更或補認定證書報告;
2、企業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上報省科技廳;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符合變更或補認定證書條件的企業材料一式二份上報省科技廳;
4、省科技廳受理省轄市申報材料后,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論證,對符合變更或補辦條件的產品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個星期內統一打印新證書,并由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統一領取。
第十四條申請變更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的申報材料要求:
1、凡屬企業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改制批文;
(2)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若企業僅部分改制,原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2、凡屬企業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工商部門出具的被兼并企業的注銷證明;
(3)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
(4)企業兼并協議,包括對認定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的說明;
(5)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3、凡屬組建合資企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合資企業章程;
(3)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同時,原認定產品的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4)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4、凡屬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同時,原認定產品的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5、凡認定證書遺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證書遺失聲明(包括:認定名稱、承擔單位、證書編號);
(2)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強節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發〔**〕35號),進一步做好我省的節能降耗和工業節水及工業污染治理工作,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省節能、工業節水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企字〔**〕10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現就申報**年度節能、工業節水專項資金和清潔生產獎勵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節能、工業節水專項資金
(一)申報內容
1.節能。突出抓好高耗能行業和高耗能企業的節能工作,**年節能專項資金將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1)工業和生活鍋爐及系統更新改造。針對在役鍋爐單容量小、設備陳舊老化、運行效率低的問題,采用循環流化床等高效、低污染工業鍋爐替代低效落后鍋爐;以及采用集中供熱的方式替代工業小鍋爐和生活鍋爐。
(2)電力生產、輸配與熱力系統降耗。實施降低供電煤耗、廠用電率和電網損耗;優化發電企業機爐結構,輔機系統改造,推廣背壓氣輪機拖動、等離子點火等節電新技術;推廣熱電企業集中供應壓縮空氣和分布式熱電冷三聯供等節電新技術。
(3)余熱余壓利用。在鋼鐵、建材、石化三大重點用能行業采用余熱、余壓利用技術等。
(4)重點用能單位能量系統優化改造,重點推動電力、紡織印染、造紙、冶金、建材、石化等高耗能行業的耗能設備、耗能工藝的節能改造等節能重大示范項目。
(5)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技術與產品等。
(6)推廣應用太陽能節電技術與產品等。
2.工業節水。工業節水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扶持重點、扶持方式等按照《暫行辦法》執行。具體內容包括:節水效果明顯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廢水重復利用技術和中水回用技術,利用雨水、污水、礦井水等;開發和利用海水等非傳統水資源,替代淡水資源;開發和推廣低水耗的用水產品等。
(二)選項原則
1.符合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符合《**省先進制造業基地建設重點領域關鍵技術及產品導向目錄》和《暫行辦法》要求。
2.緊緊圍繞專項申報內容和《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突出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根據我省節能改造目標和工業節水重點方向,要求節能、節水技術先進、實用,效果明顯,并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
3.在全省、全國或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有示范和輻射作用,有助于提升節能和工業節水的整體技術水平,有利于促進全省節能降耗目標的完成。
4、企業綜合實力較強。企業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近2-3年經濟效益較好,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優良,項目資本金落實。
5.符合《**省重點用能單位管理辦法》及《**省能源利用監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優先支持省重點用能單位申報的項目。
6.優先支持**年至**年度實施完成的項目。
7.**年已獲省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企業,**年原則上不予考慮。
(三)申報材料
1.各市、縣(市、蕭山區、余杭區)經貿委(經委、經貿局)和財政局聯合上報正式申請文件(省級單位由主管部門或集團總公司擬文并上報申請文件,蕭山區、余杭區需經杭州市轉報),并填報**年度**省節能、工業節水財政專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1)作為附件。
2.項目申請單位需上報的材料:
(1)**年**省節能、工業節水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請表(見附件2);
(2)項目實施報告。內容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的主要內容,技術先進性,項目完成情況及成效等;
(3)項目投資明細清單(見附件3),相應憑證復印件請報當地財政局和經貿部門核實并保存;
(4)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表及項目投資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相關部門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7)效益評估、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審計報告。
3.涉及新產品、新技術的項目還需附相關科研成果鑒定證書(復印件)或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評審意見;國內外技術轉讓的,附相關技術合同復印件;屬于專利發明的,附相關專利證書復印件。
以上申報材料中第2項中的第(6)、(7)項可作為附屬材料,以供參考。其余為必報材料。
(四)申報要求及程序
1.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各1份),須同時提交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其中書面材料按A4紙張規格打印、裝訂成冊。
2.申報材料應一次報送齊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報單位應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規范性負責,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將不予受理。
4.各申請單位按財政隸屬關系將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當地經貿委(經委、經貿局)和財政局。
5.各市、縣(市、蕭山區、余杭區)經貿委(經委、經貿局)和財政局接到申報材料后,按照專項申報內容和選項原則,依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格審查項目申報材料,并審核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認真把好初選關,積極遴選、推薦本地區優秀項目聯合行文上報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各縣(市)經貿局同時報市經貿委(經委)備案。
6.省級單位按上述要求直接報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
7.申報名額:為集中財力扶優持強,并適當兼顧地區平衡,各地申報的節能及工業節水專項名額為:省轄市不超過5個,經濟擴權縣(市、區)不超過3個,其它縣(市)不超過2個。超過規定上報數不予受理。省級單位不限。
8.申報日期:各市、縣(市、蕭山區、余杭區)經貿和財政部門于**年9月20日前,將申請材料分別報送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五)為加強對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作為**年申請專項的前置條件,請你們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年節能(節電)、工業節水專項項目完成情況,填寫**年省節能、工業節水專項資金項目完成情況表(附件4)后一并報送。
(六)聯系方式
1.省經貿委資源處聯系電話:0571-87056763,
聯系人:屠國富、陳小惠,
地址:杭州市體育場路479號;
2.省財政廳企業處聯系電話:0571-87058472,
聯系人:張卉,
地址:杭州市環城西路37號。
二、申請清潔生產獎勵資金
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用于獎勵清潔生產先進企業。由各市經貿委(經委)、財政局按照清潔生產示范企業**年度審核評分排序和專家驗收綜合評審意見,推薦本地區先進企業,每個市報送名額不超過4家企業。
(一)申報條件
1.列入省計劃的**年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合格企業;
2.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節能、降耗、減污增效效果明顯,清潔生產成果顯著;
3.被評為**年“綠色企業”的企業,優先推薦。
(二)申報材料
1.**年**省清潔生產財政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5);
2.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只需首頁復印件);
3.企業清潔生產總結報告(不超過3000字);
4.清潔生產驗收意見;
5、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表;
6.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申報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經貿委(經委)、財政局聯合正式行文上報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申請材料一式兩份(省經貿委和省財政廳各1份),須同時提交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其中書面材料按A4紙張規格打印、裝訂。
2.申請材料應一次報送齊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報單位應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和規范性負責,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我縣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企業投資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類、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實行核準制。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第三條《縣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省、市核準”是指上報國家、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市經濟委員會核準。《目錄》中所稱“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我縣為縣發展改革物價局)。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書,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規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本縣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書的內容及編制
第六條申請人(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一式五份。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按《目錄》規定應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經初審后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制(上報國家核準的需具備甲級資質)。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情況。包括主要產品、生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股東構成等情況。
(二)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規模、產品方案、技術設備方案、建設地點、投資規模、投資構成、投資來源、項目法人組建等。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應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資源的可靠性進行研究和評價,要符合資源總體開發規劃、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包括對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以及風景名勝等特殊環境的影響。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條件調查,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措施。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考察投資項目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和對社會的貢獻,評價投資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分析擬建項目對當地社會的影響和當地社會條件對項目的適應性和可接受程度,評價項目的可行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目標與社會發展目標的協調一致。
第七條申請人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書時,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規定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申請人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九條企業投資建設須核準的項目,應按國家、省、市、縣核準權限,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
縣屬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初審后,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書,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核準或逐級向上級投資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項目核準機關經審查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書后當場或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申請人申報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職能,應征求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須向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及時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所在居民及團體的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書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審核結論的,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需委托咨詢評估、征求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核準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五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申請人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五)未影響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六)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七)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八)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招標投標、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九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決定。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一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質量監督、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招投標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后續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及行業管理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一、充分認識改革房地產開發項目行政審批和收費制度的重要意義
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對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過程中,普遍存在審批事項多、審批周期長、收費項目多、企業負擔重的問題,已經嚴重阻礙和制約了我省房地產業發展。以改革創新精神切實優化房地產業發展環境,對于推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實現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對于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對于推動居民消費結構升級、改善民生;對于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改進機關作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省政府在全省范圍集中開展了清理整頓,制定公布了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備案項目和取消、停收、降低及放開收費標準、下放權限的收費(基金)項目目錄,規范了審批程序和收費方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優化房地產業發展環境的特殊意義,把優化房地產發展環境作為“干部作風建設年”活動的重要內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動力度。
二、明確基本思路和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破除傳統思維定式,破除陳舊的條條框框,破除部門利益的局限,以創新的精神、改革的辦法和超常的措施,大力精簡行政審批和收費項目,重建規范、再造流程,加快建立權責一致、程序簡明、順暢高效、監督有力的良性運行體制機制,推動審批型機關向服務機關的轉變。實際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理。堅持依法行政、科學合理行政,既要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又要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打破常規,削減不合時宜、妨礙公平競爭的不合理行政審批和收費項目。
(二)制度創新。轉變政府職能,改變管理方式,消除囿權思想,提供優質服務。實行橫向并聯、縱向優化,重建制度規范,再造審批流程,對審批所需的各項準備工作適度前移,最大限度地實行并聯審批。
(三)簡政放權。對審批和收費項目取消一批、合并一批、放開一批、下放一批。對能夠下放管理權限的全部下放,賦予各設區市、縣(市)政府充分的決定權,支持和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大膽創新。通過加強管理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再進行行政審批,通過市場、中介組織、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徹底放開。
(四)權責一致。堅持“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在賦予行政機關審批權的同時,規定其相應的權限和責任。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事中檢查和事后稽查,著力解決職能交*、責權脫節、多頭審批、互為前置、暗箱操作等問題。
三、嚴格執行行政審批和收費項目目錄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備案項目目錄和取消、停收、降低及放開收費標準、下放權限的收費(基金)項目目錄。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備案項目和公布取消、停收的收費(基金)項目,一律不再審批和收費。對下放權限、降低及放開收費標準的行政審批和收費項目,要按新的權限和標準執行。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行政審批、備案以及收費項目進一步削減、合并、優化。
(一)嚴肅審批紀律。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明確標準、條件、時限和承辦責任。減少審批前置要件,避免部門審批互為前置、交*審批。壓縮申報材料數量,取消非法定必須提交、重復提交和沒有實際意義的申報材料。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加強后續管理,不得搞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的變相審批。對下放的審批事項,省直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各設區市要搞好銜接。未經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審批項目和非審批管理環節,不得增設審批條件,不得將備案項目作為審批項目進行管理。
(二)嚴格收費管理。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要按照公布取消、停收、降低及放開收費標準、下放權限的收費(基金)目錄,對現行收費(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嚴禁超越職權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因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停收和降低標準減少的收入,要通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財政補貼解決。實行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經營性收費,要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對實行價格管理的襲斷行業代建費用,各設區市政府要在省制訂的最高限價下,通過聽證、論證等方式,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收費標準。省物價局要定期開展涉及房地產企業收費的專項檢查,堅決制止各種亂收費行為。
(三)規范中介行為。對涉及房地產開發的中介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規范執業行為,取消未予確認的中介蓋章和收費。確需開展的檢驗檢測和評估評審等業務,有關中介機構要超前服務,壓縮時限,減少收費。嚴禁政府部門將自身職責交由中介機構承擔,嚴禁脅迫房地產企業接受強制并收費,嚴禁將經營性收費作為前置條件搭車收費,切斷行政審批與中介服務的利益聯系。
四、構建新的行政審批和收費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及收費的各項制度,規范審批程序,改進管理方式,為房地產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一)健全并聯審批制。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要按照“統一受理、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同步審查”的要求,強化行政服務中心的功能,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審批部門要明確主管負責人進駐集中審批服務場所辦公并授權到位,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聯合辦公。在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等設定并聯的環節,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要統一組織有監管職能的部門進行聯合審查、聯合驗收,部門缺席視為默認通過。
(二)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制。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要研究制訂限時辦結的具體規定,限定每個環節的辦理時間,最大限度地壓縮審批時限,真正做到科(處)室當日辦結、部門審批不超過3個工作日、全部辦結不超過20天。各有關部門要變坐等申請為主動服務,提前做好專家評審、技術分析、踏勘、公示、公告、聽證等準備工作。在審批和建設的各個環節開辟“綠色通道”,以優質高效的工作解決各種實際問題。對省外來冀投資的重大項目,要提供便利條件和優質服務,保證項目在限定的時間內落地實施。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制訂房地產開發項目行政審批流程圖,并向社會公告,接受監督。
(三)建立一站式收費制。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按照收費主體不變、權益不變的原則,改革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繳方式,由多環節收繳改為項目用地審批、項目建設審批和房屋產權登記三個環節集中收繳。探索建立專門的收費機構,做到“一站式收費”。全面推行收繳制度改革,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中國庫收繳,并實行收支兩條線。
(四)實施全程服務制。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要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受理窗口,開展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服務,統一受理項目單位資料申報,無償為申請人代辦各項審批和交費手續,全程負責與相關部門的業務聯系以及協調運轉、跟蹤督辦、結果反饋,直至項目審批辦結。受理申報材料時要將有關事項向項目單位一次性告知。定期進行回訪,提供延伸服務。
(五)實行全程的政務信息公開和行政監察制。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要建立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收費政務信息全程公開制度和全程行政監察制度。將管理權限、設立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審批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等,制作辦事指南并公開。審批過程實行陽光操作,對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承辦、批準、辦結和告知等環節進行公示。大力推行網上審批、網絡全程行政監察,完善在線申請受理、狀態查詢和結果反饋功能,實行動態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行政審批和收費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用過硬的措施,確保取得實效。
(一)明確責任。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要從本地實際出發,改進工作方法,改革審批制度,轉變管理方式,創造性地抓好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制訂具體措施,切實做好本系統精簡行政審批和收費項目工作。各設區市、各縣(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的第一責任人,切實負起責任,親自研究調度和督導檢查。要明確工作分工,把責任真正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
第一條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制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第三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并頒發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十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應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向國務院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核準機關應正式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經國務院核準同意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核準文件。
第十七條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具有核準權限的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本辦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一、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范圍
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頒發的《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及本市實際情況,確定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認定范圍如下:
(一)電子與信息領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醫藥與醫療器械領域;
(三)先進制造與現代交通領域;
(四)新材料與精細化工領域;
(五)新能源與高效節能領域;
(六)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領域;
(七)文化創意與知識型服務業領域;
(八)現代高效農業與海洋工程領域;
(九)航天航空與核應用技術領域;
(十)其他經市級認定委員會確認的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上述范圍,可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發展情況和我市實際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二、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凡要求認定的市高新技術企業,應是在本市登記注冊2年以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產權明晰、管理規范,以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為主的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經濟實體,且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從事本實施意見明確范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服務,具有與其業務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場地和設施(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企業領導班子重視科技,且班子中有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專職人員;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在冊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在冊職工總數的8%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以上。
(四)建有相應的技術開發機構或有穩定、可靠的技術依托單位。
(五)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與技術收入(企業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中試產品銷售等技術貿易收入)的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農業類高新技術企業放寬到30%以上)。
(六)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占本企業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至1億元的企業研發經費比例為4%以上,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研發經費比例為3%以上。
(七)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三廢”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八)有嚴格健全的生產、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紀守法,照章納稅。
(九)原則上要求申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必須為區、縣(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必須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
根據《*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規定,由市科技局會同市經委、市發改委、市農辦、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信息辦、市文廣新聞出版局等部門組成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動態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時,認定委員會負責對省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推薦、管理和考核工作。*高新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內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授權兩個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報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認定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咨詢組,為申報企業提供咨詢意見。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科技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委員會審定、向社會公布認定結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請認定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必須提交《*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以下材料:
1.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2.本單位情況簡介(包括科研、生產及銷售經營情況、資產狀況、場地、設備、生產規模、人員組成及內部機構設置情況,產品質量保證體系、財務管理制度情況等內容)。
3.企業上月財務會計報表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4.本單位技術開發費的提取和使用證明。
5.本單位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證明。
6.本單位專職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
7.本單位研制或生產的高新技術成果、產品或技術的鑒定(驗收、評審、登記)證書、技術標準、測試或質檢報告等。
8.本單位銀行貸款證和信譽等級證明(復印件)。
9.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認定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書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統一報送到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在申報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同時,一并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采用省級企業申報材料(具體要求見《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
(三)申報單位應首先委托經市科技局確認的具有科技評估資格的科技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市科技局承擔。科技評估機構根據認定條件,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數據進行核實、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并承擔相應的評估責任。企業申報材料必須由其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不要求)及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并蓋章。在具有法定資格的科技評估機構確認前,評估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
(四)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評審的方法,市認定委員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定期審查,對申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提出認定意見;對同時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在確認同意推薦后,提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征詢意見。對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由市科技局發文公告,授予《*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并頒發相應證書。
四、監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或委托區、縣(市)及相關開發區科技局對經認定的市高新技術企業每2年考核一次。對考核不合格的市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資格”的處理。各產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務監督職能。
(二)市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時、如實填報《*市高新技術企業報表》,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經所在地的區、縣(市)及相關開發區科技局核實匯總后,由企業報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市高新技術企業發生變更經營范圍或合并、分立等情況,應報請市認定委員會重新認定;如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遷移或歇業等,須書面通知市認定委員會。
(四)申報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稱號,收回證書,并在3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五)對相關的科技評估機構,由市科技局視其評估申報企業的業績,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適當的評估經費補助。市科技局對上述科技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如發現科技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意見與申報企業的實際狀況不符,甚至弄虛作假的,可暫停其評估業務直至取消評估資格。
(六)鼓勵各區、縣(市)積極培育、扶持、認定區、縣(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同時,要加強對區、縣(市)培育發展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考核,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區、縣(市)黨政領導科技目標責任制考核、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目標考核和區、縣(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據市政府《關于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5號)精神,對研發資金占銷售收入比例達到規定比例且經認定的區外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從其對當地財政所作貢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獎勵給該企業用于從事研究開發活動。
(二)加大對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設立市高新技術企業研發項目,專門對各級高新技術企業承擔的火炬計劃項目、新產品開發等高新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支持;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承擔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工業技改項目、工業企業信息化項目的資助金額可適當上浮;各級財政資金,包括科技資金、工業資金、產業化發展資金要根據確定的項目,優先向高新技術企業傾斜。
(三)積極鼓勵企業成長為國家、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對入選*市科技創新“十佳科技型初創企業”、“十佳高新技術企業”的初創型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證券發行是證券市場極為重要的活動,具有基礎性作用。證券發行監管正是針對這項證券市場重要活動進行的監督和管理。首先,證券發行作為整個證券市場的入口,是證券市場的基礎。對證券發行進行監管意味著對證券市場的入口進行把關,是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的重要措施。其次,證券發行上市是公眾公司與非公眾公司的分界線,一旦證券發行上市,其投資者就從可的發起人擴散到不特定的公眾。保護投資者利益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對證券上市的監管可以預防和懲治違法違規行為,更加有效地保護公眾投資者。
證券市場經歷了十多年的飛速發展,有效地發揮了資源優化配置的基本功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的問題也日益積累,存在眾多的重大缺陷。從“紅光股份”、“東方鍋爐”到“銀廣夏”、 “藍田股份”、“通海高科”,證券市場違規案件頻頻爆出。這些案件的共同問題是,企業造假往往在發行上市之前就已經存在。因此,規范市場,尤其是發行市場,成為證券界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主承銷商推薦、證券監管機構核準的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目前正在積極探討推行證券發行保薦人制度。證券內核制度 是規范券商推薦企業的重要制度,是證券發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的第一道屏障。由于證券行業的復雜性,監管主體過于單一,容易造成監管成本高、效率低。事實上,證券市場確實存在政府監管所不能觸及的“死角”,政府監管不能解決所有的市場問題。在我國整個證券監管體系中,券商內核是中介機構自我規范的充分體現,符合我國關于在集中統一監管下加強自律的證券管理和政策的要求,不僅是主要的一環,而且其作用日益受到重視。
內核制度的背景與現狀
一、內核制度的產生
1999年12月2日,為進一步提高證券發行工作的質量,防范證券發行風險,促進證券公司更好地履行勤勉盡責的義務,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中國證監會《關于成立證券發行內核小組的通知》 .這是第一個關于證券發行內核的具體規定,同時也奠定了證券發行內核制度的法律基礎。該通知明確要求具有主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內部成立證券發行內核小組,并且具體規定了內核小組的職責、組成及相關的要求。
2001年1月31日,為了促進證券公司的規范發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安全與穩定,依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嚴密的內核工作規則和程序,不斷提高發行申報材料的編制質量,確保證券發行文件不存在嚴重誤導、重大遺漏、虛假和欺詐。2001年3月17日,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公司再融資的規范監管結合起來,從而為證券公司統一首次發行和再融資業務提供了基本指引。這些都是證券發行內核的重要依據。嚴格地說,證券發行內核制度的產生是在我國實施核準制之前,而強化于核準制之后。證券發行內核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發行審核的質量和效率,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和作用,防范和化解證券發行風險,為建立股票發行核準制打好基礎。正是證券發行內核、證券上市輔導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相繼建立,構建了我國實行核準制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平臺,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內核制度的性質
內核制度是中介機構的自我規范,是自律的充分體現。20世紀90年代以來,各國在繼續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越來越重視自律監管。美國在堅持以政府監管為主導的同時,致力于建設“金字塔式”的證券監管體制,“監管金字塔的基礎是政府監督之下的自律” .因為政府監管機構由于管理行為性質所限制,其監管難以涉及證券市場方方面面;而且單憑監管機構的力量無法應對復雜常變的證券市場。我國推行核準制正是適應了證券發行市場化和國際證券市場重視自律監管的發展趨勢。
值得特別一提的是,這次變革使得責任和風險向市場分散,而不是沿襲過去的行政權力在政府機構之間的轉移,整個發行機制完全由過去的“行政本位”轉向“市場本位”,讓市場發揮資本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監管部門的目標將實現由過去的多目標向集中的監管目標轉移。監管部門不應該也沒有必要介入應該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律師、師等市場中介機構承擔的事務中,也沒有必要代替投資者進行實質性判斷。監管者的角色主要是關注市場主體的行為是否合規,關注投資者、籌資者及其中介機構之間的市場運行鏈條是否健康。內核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正是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相繼出臺。
在這個意義上說,監管部門將在更高層次上來監管這個市場,市場效率得以提高,市場創新得以保持,市場得以積極地促進增長和企業家精神的培育。在實現發行制度的改革后,證券發行審核徹底改變了由政府部門或監管部門做實質性判斷的一元化審批機制,體現出多元化、流程化的特點,核心就是要加強中介自律的作用。因此這場變革必然對中介機構的執業素質提出更高要求,這個要求就是要實現執業的集約型、職業化轉變,從業人員做到敬業、專業和職業化。可以講,實現集約型、職業化的轉變,既是核準制對投行業務的內在要求,也是證券市場業務的應有之義。因此,內核制度是在法律的要求和規范下,券商為保護自身利益和減少市場風險而建立的證券發行項目審查制度,也是內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內核制度的組織保障
多層次的監管與風險防范體系逐步形成,內核制度作為監管體系的一部分,被賦予發行風險防范“第一道防線”的稱謂。隨著政府部門從股票發行推薦人的角色中退出,以及股票發行上市保薦人制度的逐步推行,監管部門利用制度安排,把發行的選擇權和推薦權交給券商,還券商在證券發行過程中的本來面目,將券商推到發行風險防范的最前沿。各券商在獲得前所未有的發行主動權的同時,也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核制度以控制發行風險。制度的有效執行總是有賴于組織機構的保障。因此,內核小組的成立和專業審查部門的設置成為內核制度建設的重點。
一、內核小組的組成和職責
在《關于成立證券發行內核小組的通知》之后,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券商相繼成立了“內核小組”,一些正在申請主承銷資格的券商也根據業務需要,提前成立內核小組。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司內核小組主要由證券業專業人士組成,并保持成員的相對穩定。內核小組一般有8~15名成員。公司從實際出發,主要參照下列要求確定具體人選:(1)公司主管投資銀行業務的負責人及投資銀行部門的負責人是內核小組的當然成員;(2)公司內核小組成員中應有熟悉法律、財務的專業人員;(3)公司內核小組中應有至少2名從事過3家以上公司發行上市工作的人員;(4)當然,公司內核小組可聘請本單位之外的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專業人士輔助其審核工作。
南方證券在《關于成立證券發行內核小組的通知》頒布之后,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籌建內核小組,并制定相關的公司規定,如《南方證券有限公司證券發行內核工作規則》和《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內核工作規程》。南方證券內核小組于1999年12月成立,主要包括公司領導、內核部負責人、投資銀行業務總部負責人、國際業務總部負責人、債券業務總部負責人、具有相關資格和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士及外聘的律師、會計師等。內核制度建設和內核小組的成立受到公司領導的高度重視。總裁親任內核小組組長,副組長由主管一級市場業務的副總裁擔任。
《關于成立證券發行內核小組的通知》對內核小組的性質和職責做出規定。內核小組是公司參與證券發行市場的內控機構,也是公司與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直接聯系機構,其職責是:負責對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材料的核查,確保證券發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礙;負責填制證券發行申請材料的核對表,確保發行申請材料具有較高的質量;負責代表發行人和公司與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進行工作聯系,組織對有關反饋意見的處理;公司內核小組應定期對內核小組成員、公司其他參與證券發行的人員以及發行人的有關人員進行風險,并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公司執業水平。
南方證券對內核小組的性質和職責進行了細化。內核小組是公司參與證券發行市場的內控機構,在公司經營班子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對發行申請材料的核查。其具體職責是:(1)負責對擬向中國證監會等主管部門報送的發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保證券發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礙,并做出是否推薦的決議;(2)對發行申請材料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確保發行申請材料具有較高的質量;(3)負責對所推薦的發行人回訪情況作總體評價,對其回訪報告進行確認;(4)結合實際制定并修訂公司內核小組工作規則,報公司批準實施,并報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備案;(5)負責定期對公司證券發行人員進行風險教育,開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執業水平;(6)公司授權的其他事項。
二、內核專業審核部門及職責
就內核小組而言,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內核小組成員并非專職,多為公司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在時間上并不能完全保障對項目的審查。其次,內核工作是以會議討論的形式來完成對項目的審查,作為項目審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內核會議行之有效,但是,對于內核會議前期的工作指導和監督以及在非會議期間的相關工作多少有些乏力。鑒于證券發行內核的重要性和審慎性,以及基于工作效率和規范運作的考慮,各大券商在成立內核小組的同時或隨后,為了工作的需要,成立了專業審核部門,作為內核小組的常設機構。
專業審核部門的設置,是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有效的內部運行制約關系,符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關于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必須遵循健全性原則、獨立性原則和相互制約性原則的規定。專業審核部門在不同的券商名稱并不相同:光大證券設立內核小組辦公室;廣發證券設立質量控制部;華泰證券設立投資銀行管理總部;天同證券成立質量監控室;平安證券成立項目管理中心。名稱雖然不同,但我們可以看出,這些部門是對項目的質量進行審查、評價、監督和管理的,實際上都是內核專業審核部門。南方證券2001年8月成立內核小組辦公室,作為內核專業審核部門由公司負責一級市場的副總裁直接領導。2002年6月,為便于內核專業審核部門的對外聯絡和工作開展,內核小組辦公室更名為內核部,作為獨立部門由公司總裁直接領導。
南方證券內核部是負責公司內核小組日常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1)項目申報材料的初審,并出具書面初審意見;(2)回訪報告及相關材料的預審;(3)就審核中的問題與項目人員溝通;(4)為確保發行申請材料的質量,內核小組及內核部應當加強對發行申請材料制作的日常指導和全過程的質量監控。內核部可隨時對審核的企業進行實地考察;(5)必要時,代表公司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工作聯系,組織對反饋意見的處理;(6)起草、修訂和完善一級市場業務的內控制度;(7)內核小組的日常事務等等。
內核專業審核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是內核小組判斷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內核專業審核部門對人員的要求也很高。首先,專業審核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投資銀行經驗。證券發行上市是一項系統工程,往往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并且有紛繁復雜的各項工作。項目內核一般都是在準備上報中國證監會之前由項目人員按照程序提出內核申請,往往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如果不熟悉投行業務,很難在很短的時間了解整個項目并做出相對客觀的判斷。南方證券內核部的人員都是來自于投資銀行部,一般至少從業五、六年,具有豐富的業務經驗。其次,專業審核人員必須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實行核準制之后,企業選擇和推薦的責任從政府轉移到券商,券商的責任十分重大,內核受到高度的重視。券商要求在會計師和律師等中介機構的基礎之上做出專業判斷,因此,內核被稱為“專家”審核。
內核制度的程序要求
內核小組對項目的內核是通過召開內核會議的形式完成的。當然,內核會議的前期和后期都有相應的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須有程序加以保障,這也正是內核制度的核心所在。中國證監會對內核程序有一定的要求:(1)證券公司須結合實際制定內核小組工作規則,工作規則應載明內核小組的宗旨、職責、人員分工和自律要求,以及內核小組的決策程序及工作流程。(2)公司內核小組要同參與證券發行的其他有關中介機構及發行人保持業務溝通,做好協調工作。(3)凡報送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發行人申請材料及有關書面意見,須經內核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集體討論,并經參加討論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一、內核前期準備工作
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總部、國際業務總部、債券業務總部應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將下半年或次年上半年計劃內核的儲備項目及回訪項目的名單按預計完成順序在內核部備案,并根據項目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對于各個需要內核的項目,提交項目內核申請30日前,投資銀行業務總部、國際業務總部、債券業務總部先將發行人基本情況報內核部,以便有充足時間深入考察和了解發行人情況。
二、內核申請的提出
內核申請由相關業務總部的項目組提出,經部門領導審批同意后,申請內核的項目人員須將按標準目錄備齊的擬申報材料、項目問題清單、部門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及項目人員承諾函,由所在部門總部綜合人員一并報內核部。經審核,所有需要審查的材料齊備后,內核部向項目所在部門出具《內核材料簽收單》。
三、內核材料的初審
內核部及外聘專家須在收到材料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人員提供初審意見,項目人員須按照《內核初審意見答復》的格式,對初審意見做出書面答復,并將版發至內核部信箱。內核部根據項目組書面答復的情況確定是否安排該項目上會。如果不安排上會,內核部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告知項目組及所在業務總部。安排上會的,內核部在內核會議5個工作日前將申報材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報送內核小組成員審核,以保證充裕的時間審核材料。
四、內核會議的召開
內核小組審核方式以召開內核小組會議集體討論為主。每次會議最多可審核三個項目,以保證內核質量。內核會議安排由內核部請示內核小組正、副組長確定。會議日程確定后,由內核秘書向內核小組各成員、申報內核的部門發送《內核會議通知》。參加內核會議的人員包括:內核小組成員、內核部有關人員、項目組成員。非經內核小組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列席會議。內核會議對公司發行項目進行審核,是內核工作的核心。為保障內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內核會議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方可召開:一是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會;二是組長、副組長中至少一人參加;三是內核部總經理、外聘專家參加。
內核會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議程:(1)內核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會議;(2)項目人員介紹審核材料的概要、及整改情況;(3)內核部發表初審意見;(4)各內核成員分別發表意見并進行充分審議;(5)項目人員應逐一聽取并回答內核小組成員提出的問題,接受必要的詢問,并做出相應解釋,同時進行詳細記錄,以便會后據此進行書面答復。(6)項目人員退場后,內核小組成員對項目進行表決。(7)公布表決結果。
內核會議表決以投票方式做出,投票采用記名方式,每一成員享有一票表決權,以體現公平;同時,為控制風險,內核規章規定,內核小組組長享有一票否決權,如果內核小組組長認為項目的推薦可能對公司構成較大風險,可以行使否決權。表決結果分為:通過、暫緩表決、不通過三種。表決不通過的,可申請復議,但若復議未通過,半年內該項目不得申報內核。內核會議可做出決議,函告擬發行人,本公司將不再承擔推薦責任。
內核會議作為內核小組的主要工作應當進行記錄,以備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查和調閱。
五、內核會議后期工作
內核會議之后,項目人員將內核會議上所提問題參照《內核初審意見答復》的格式進行書面答復,在兩日內發至內核部電子信箱。項目經內核小組審核通過后,由內核部負責填寫《核準項目簡表》報董事長簽署意見。經董事長同意后,內核部向項目所在部門出具《內核審議結果通知單》,項目人員憑此辦理申報材料的簽章、發文事宜。材料上報證監會后,項目組應派專人及時跟蹤和匯報進展情況,并將證監會的審核意見及相關答復報內核部備案。
內核的與標準
一、內核材料的內容
從項目分類上看,內核證券發行項目包括首次發行(IPO)、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增發和配股)、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項目和證券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各類項目。當然,回訪報告也是內核小組審查的主要內容之一。
發行項目內核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1)《部門審批意見書》;(2)《項目人員承諾書》;(3)項目申報材料。按照《項目申報材料目錄》的要求將申報材料電子版發送至內核部電子信箱,同時報送書面材料兩份。沒有電子版的文件須在目錄中注明,并按順序報復印件。(4)項目問題清單。項目人員應將該項目存在的問題按重要性順序列成清單,如實報告公司內核小組。回訪報告內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部門領導審批意見》;(2)《項目人員承諾書》;(3)《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訪報告》;(4)回訪工作底稿。
二、內核的標準
關于內核的具體判斷標準,內核小組主要是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中關于發行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附件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主承銷商核對要點》、附件三《主承銷商關于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文件核對表》和附件四《主承銷商關于股票發行回訪報告必備內容》的具體要求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相關規定。但是,由于《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較為原則,而《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附件中的內容又十分繁多,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主承銷商核對要點》而言,就有400多個核對內容。因此,在、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指引下,證券公司制定一套適合的標準不僅可能而且必須。審核標準既要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對項目做出客觀的判斷。
三、內核重點關注的問題
南方證券在實踐的基礎之上,了內核項目存在的問題,經過和綜合,歸納出內核時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個方面:
1.重組改制。包括:(1)改制設計時沒有把主體資產放進股份公司;(2)重組時資產與收入分割不配比;(3)重組后集團公司的無收益資產過于集中,其持續經營的能力較弱;(4)進入股份公司的資產評估增值過大,與其盈利不配比;(5)股份公司成立時現金折股過多;(6)在重組設計中有增加關聯交易的傾向。
2.關聯交易。包括:(1)關聯交易占收入和利潤比重過大,超過50%;(2)關聯交易的價格缺乏合理性,關聯交易的協議價格應有同行比較及合理、可信的說明;(3)缺乏減少和消除關聯交易的具體、目標、時間和措施;(4)股份公司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是集團下屬各個銷售分公司,且多為應收款;(5)關聯協議過于簡單,協議中沒有關注折舊的方式、貨幣的時間價值、加入WTO后的不確定因素,無形資產及對未來客貨流量的測定;(6)關聯的協議利潤與返還利潤,應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和現金收入。
3.財務問題。包括:(1)應收賬款大幅增長,超過了銷售額增長的比率,每股現金流過低;(2)應收賬款中應收關聯公司的較多(包括應收大股東的);(3)應收款占股份公司資產的比重過大;(4)八項計提中,部分沒有執行計提的理由不充分,政策不穩健;(5)對未來利潤預測過高,依據不足,缺少同行業的比較分析及供銷協議;(6)每股收益過低;(7)負債率偏低,沒有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效應。
4.募集資金。包括:(1)缺乏依據說明股份公司對資金的需求;(2)前次募資尚未投完或尚未產生效益;(3)募資準備跨行業投資,轉型風險披露不足;(4)對項目可行性的闡述,缺乏對產品技術的成熟度、市場的潛力、競爭對手,現有的人力資源、異地管理的能力、國內外同類產品比較等的闡述;(5)募集資金投向與產業特征不符,如軟件所募資金過多投入固定資產。
5.其他方面。包括:(1)股份公司產品單一,市場狹窄,過度依賴大股東,以關聯交易為生存基礎;(2)發行風險。發行定價過高或上下限定價過寬,發行;(3)進入股份公司的土地遠大于實際使用的土地;(4)土地租賃協議設立時沒簽,在申報材料前才簽;(5)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企業沒有注銷,還繼續對外簽協議;(6)董事會權限內所決定的對外投資數額較大;(7)“三分開”問題沒解決;(8)有職工持股的問題。
四、量化標準——項目內核質量評價
一般證券公司在內核部和內核小組中會制定具體的項目質量標準,規范一點的,會制定項目評級辦法。南方證券為加強公司項目管理,提高公司上報證監會承銷項目的質量,提高對證監會規定的發行通道的使用效率,保證公司利益最大化,正在制定《項目內核質量評價辦法》對申報內核逐一評級,并將項目評級結果作為公司確定向證監會推薦承銷項目順序的依據。
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券商的檢查表明,自核準制實施以來,券商在轉變承銷業務觀念和完善內核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但同時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內核工作流于形式,申報材料不能如實反映所推薦企業的情況,推薦企業的經營不穩定,上市后即出現虧損或業績滑坡等。因此,內核工作需進一步加強,必須將風險控制意識切實落實到基層,加強風險控制部門的組織保障。
一、忽視項目質量的觀念依然存在
在額度制下券商已經形成了比較穩定的業務模式,舊體制的漏洞使得項目的自身質量受到忽視并且形成具有惰性的制度,更新觀念需要一定的時間。當然,中國證監會認識到僅有“事前監管”是不夠的,沒有足夠的“事后處罰”無以推動投資銀行業務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的整體進步。在管理層和市場的雙重壓力下,如果忽視內核,很可能遭遇嚴厲處罰和被市場淘汰的命運。因此,券商必須盡快轉變觀念,適應核準制的要求,真正重視內核,在制度建設、組織框架、人才結構等方面進行變革,以提高項目質量,維護公司利益,化解市場風險。
二、服務與監管的沖突問題
從監管體系上來看,內核是自律監管的重要體現,內核制度是對整個證券發行業務的監管。而就產品的生產程序而言,內核作為質量控制,是一般商品采購、生產、質檢、銷售中的一個環節。內核制度是為證券發行業務服務的。如果單是強調其監管功能,可能使公司項目不能上報,失去盈利機會;如果過于強調服務功能,則可能放松對公司承銷風險的控制。兩者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沖突,但是,實際上兩者的出發點和目標都是一致的,服務是為了公司能增強盈利能力,監管是為了公司的聲譽和責任,是以公司的長遠利益為重,都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著想。關鍵的問題是內核小組和內核專業審核部門應該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嚴格對項目的質量把關,同時樹立服務意識,更多地深入業務現場,及時對項目人員進行指導和糾偏。南方證券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建立了現場服務制度,如專業審核人員現場考察指導,在項目所在區域召開內核會議等,將監管與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
三、內核的形式問題
根據上文分析,內核普遍是在證券發行項目上報中國證監會之前的一段時間進行,主要是進行材料審查和后端控制。首先,我們知道,材料審查對于項目的了解是較為抽象的,許多問題在書面材料中不能體現,因此,僅僅采用材料審查不夠全面。其次,對于項目的后端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病,往往無法對項目進行一定的篩選導致項目的泛濫。有些項目經過項目人員的自身判斷后就進場工作,經過長期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終于準備申請發行,但卻因項目存在的缺陷在內核時就被否決。顯然,風險是得到排解了,但是如果因為沒有嚴格的立項制度而造成項目失敗,則是對公司資源的極大浪費。
因此,對于上述兩個方面的弊端,我們提出:(1)內核工作應注重材料審查與現場考察相結合。南方證券專業審核部門根據發行業務部門報備的計劃內核的儲備項目情況,結合發行市場的實際狀況,在發行淡季或公司通道占滿的時候對尚未內核或已經內核的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一方面深入了解企業情況,與項目人員交流溝通,另一方面總結經驗,提高自身素質。(2)內核工作應當從控制后端擴大到全程監督。當然,全程監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無力,成本很高,但是,一般認為應當將立項納入專業審核部門的業務范圍。平安證券的項目管理中心就是這樣運作的。項目管理中心直接參與項目的立項、評估以及策劃上市等一系列工作。項目管理中心超越了程序式的、被動式的綜合管理,積極主動地審核管理項目。
四、內核專業審核人員素質的提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