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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輕拂面,早枝綠大地。在全黨上下深入貫徹落實“十一五規劃”和“科學發展觀”的新形式下,我們共同迎來了全國第十五個稅法宣傳月。其宣傳主題仍然是:“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小康社會”,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納稅人的心聲。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契約關系的基礎,誠信作為市場經濟的法則,已經被社會各界和納稅人廣泛接受和認同。在稅收征納活動中,不能片面認為誠信納稅只是納稅人的事,同時也是稅務機關的事,無論是納稅和征稅,都要講究誠信,稅務機關必須誠信征稅、依法征稅,才能取信于民;企業必須誠信納稅、講信用、樹形象,道路才能越走越寬,這樣,才有利于在征納雙方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的和諧關系。當前,稅企征納活動的現狀表明,納稅人同樣呼喚稅收誠信。
一、稅收執法的不公平,動搖了稅企共建誠信的基礎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尤其是我國實施“十一五規劃”的第一年,稅收將日益滲透到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對國民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對維護經濟秩序發揮著越來越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的稅制得到了不斷完善和發展。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某些方面顯然與稅收立法的指導原則相悖,加上某些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客觀上造成對納稅人的稅收歧視,動搖了稅企共建誠信的基礎。舉例如下:
(1)在增殖稅抵扣方面,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應稅普通發票不予抵扣進項稅,而開具的普通發票必須計提銷項稅。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給納稅人造成復議成本大,復議門檻也相應的提高了。
(3)執法隨意性太大。對稅法沒有明確的一些邊沿性問題,稅務人員進行一些稅務行政處罰時,由于自由裁量權的存在,造成在處罰過程中出現忽高忽低的現象,對個別納稅人寬容,對其他納稅人從嚴的處罰,甚至出現剛開始處罰時說是5000元,到最后成了500元,讓納稅人陷入迷茫,也對稅務機關的形象、稅務人員的執法嚴肅性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再者,稅務稽查對企業或早或晚,納稅人無權干預,而納稅人要承擔的滯納金是一天不少、實實在在的。
(4)對一些行業采取“高征低扣”政策,直接導致稅負增加。如電力行業,原料煤購進稅率為13%(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率為4%),而主產品供電銷項稅稅率為17%,直接增加稅負4%.
(5)運費抵扣進項稅問題。也是近年來稅收稽查的重頭戲。由于運費發票由地稅部門印制管理,向開票單位征收營業稅,依照有關規定,承擔運費單位可以按7%抵扣進項稅金,但增值稅征收部門對此限定諸多條條框框,使納稅人不但抵扣不掉稅款,還要承擔相當數量的滯納金。
(6)在一些稅收疑難問題上,地稅、國稅部門各自為政,納稅人左右為難,無所適從。每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地稅部門總要一些相關稅收政策,但由于歸屬不同,在政策上不能交匯共享。
(7)納稅人的權利如霧里看花、不著邊際,而納稅人應承擔的義務清楚明了、實實在在。如納稅人有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由于種種限制,分級管理,實際并不可行。例如,甲乙兩個單位某月各實現稅款200萬元,都未在征期內入庫,甲企業在一個月內辦完了緩繳手續,延緩一個月,手續辦完了,緩期也到了。乙企業在半個月內籌齊了稅款,雖然繳了少量滯納金,自愿放棄了延期繳納的權利,但覺得值得。
(8)企業納稅成本過大。一些稅收部門為了出“亮點”,不考慮納稅人多種多樣的經營狀況,閉門造車,擅自開發一些生搬硬套、漏洞百出的軟件、程序,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未經專業部門審核批準,就向企業推廣。各類報表鋪天蓋地,各種新招層出不窮,信息不能共享,程序不能兼容,辦稅人員經常去稅務局報到如家常便飯,各種重復、繁瑣、不見成效的工作實在讓人疲于應付,這種狀況目前正愈演愈烈。而對納稅人急需的稅收政策、業務咨詢,稅收信息服務,缺乏正常的引導和幫助。
二、對稅企共建誠信納稅環境的建議
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法誠信納稅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不少單位不僅能夠及時足額繳納稅款,還通過定期自查自糾,聘請稅務等多種多樣的形式,目的就是不能少繳一分稅款,講究納稅誠信。按說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但當前納稅過程中的種種不合理現象,極大挫傷了廣大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使稅收誠信變成了納稅人單方面的事,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缺乏應有的保障。
1、稅務部門應傾聽納稅人呼聲,多宣傳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做好稅收籌劃,引導企業促產增收、挖潛增效、涵養稅源。不應動不動就拿納稅人的錢說事。根據行業特點,合理調整稅負,簡化納稅程序,從制度上和征納過程中,糾正和消除各種不公平、不透明、不合理現象。
2、改革現行稅務稽查制度。稅務稽查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司偷、逃、騙、抗稅案件和納稅人舉報的案件查處,不應自行安排一些日常檢查,應根據其他稅務機關納稅評估提供和舉報的線索,進行檢查。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分類管理,要進行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對納稅信譽好、無偷逃稅記錄被評定為A級信用等級的納稅人要嚴格按照《信用評定辦法》的相關要求執行,不能在選案環節有隨意的現象出現。稅務稽查應做到應收盡收,不應帶著任務下企業,不要未檢查前就對納稅人有偏見,應引進“無罪推定”原則,不應偏離正?;榈能壍溃ザ悇栈楦镜囊饬x。
3、應積極開展“誠信征管、誠信服務”活動。一是實行“稅企零距離”服務,在征稅期納稅人比較集中的時段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營造一種誠實守信的良好環境。二是實行首問責任制、一站服務制、責任追究制,大力推行“文明辦稅八公開”。同時積極推行限時服務制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關鍵詞:納稅理性;偷逃稅;稅務籌劃
“理性經濟人”是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假設,企業作為市場經營的利益主體,其目標是追求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自然希望能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總是想方設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在法制不完善的稅收環境下,這種動機往往演變為違法的偷逃稅行為。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稅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納稅人開始轉向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合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企業納稅人追求的是稅后利潤的最大化,而稅務機關則盡可能保證國家稅款的應收盡收和及時征繳入庫。因此,企業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稅收征納的博弈客觀存在,只是在不同稅收環境下兩者之間的策略選擇存在一定的差別。
一、企業偷逃稅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業納稅人欲通過偷逃稅手段減輕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偷逃稅行為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不偷逃稅也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查獲或未查獲。這里仍作如下假設:偷逃稅款額為T,被稅務機關查獲的概率為P,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查獲后用于尋租以減輕處罰的支出為F,因此影響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為研究上的方便,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如設置兩套賬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據假設條件分析得出企業納稅人的得益矩陣,如圖1所示[1]:
從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的預期收益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稅收處罰率λ=C32/T,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將獲取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就有了偷逃稅的經濟激勵;但企業并不一定選擇偷逃稅行為,其具體行為的選擇取決于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1]。
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偷逃稅行為是不經濟的,但企業不一定選擇不偷逃稅。這里需要考慮一個特殊因素——稅務尋租,當不存在稅務尋租途徑時,由于偷逃稅的預期收益小于零,企業不會選擇完全不經濟的偷逃稅行為;當存在稅務尋租途徑,企業的具體行為選擇取決于尋租支出F和逃稅支出T+C32之間的關系。若F>T+C32,則企業納稅人不會選擇偷逃稅行為,若F具體來說,在稅收處罰率λ既定的情況下,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偷逃稅行為;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納稅遵從,但在存在稅務尋租的特殊情況下企業的納稅遵從也有可能轉化為偷逃稅行為。在企業偷逃稅行為被查獲的概率P既定的情況下,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偷逃稅的理性納稅行為;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依法納稅。因此,為有效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大稅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稅收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查獲概率和稅收處罰率,從而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
二、企業稅務籌劃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嚴格意義上講,稅務籌劃是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一種合法行為,但這種“合法性”客觀上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而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的偏差,使得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與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和稅務機關來說,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企業無法準確預測稅務機關對企業稅務籌劃行為的認定態度,稅務機關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業所有真實的納稅信息[2]。因此,企業納稅主體與稅務機關成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雙方主體。
假定企業所處的環境是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則企業優先選擇開展稅務籌劃,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稅務籌劃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籌劃或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這里仍作如下假設: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稅務籌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違法行為的風險成本即加收滯納金和稅收處罰的金額為C32;企業稅務籌劃的節稅利益為T;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的稽查成本為C。
當企業選擇了開展稅務籌劃,稅務機關具有進行稅務稽查或不進行稅務稽查這兩個選擇。當稅務機關不進行稅務稽查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T-C1-C2;當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時,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合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T-C1-C2;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違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C1-C2-C32[4]。
由于受稅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響,稅務機關客觀上并不對每個企業開展稅務稽查。假設企業估計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P1,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1-P1;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情況下,對企業稅務籌劃“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P2,對企業稅務籌劃“非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1-P2,則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
U=(T-C1-C2)×(1-P1)+(T-C1-C2)×P1×P2+(-C1-C2-C32)×P1×(1-P2),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0。
(一)稅務機關的策略選擇
盡管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目的在于嚴格稅收征管,監督企業依法納稅,現實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則,但為了研究上的方便,這里假定稅務機關也是理性經濟人,在選擇稅務稽查時遵循成本收益原則。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C×P2+(T+C32-C)×(1-P2);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0。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C;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0。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只有當稅務機關的期望收益U=-C×P2+(T+C32-C)×(1-P2)>0,即P2<(T+C32-C)/(T+C32)時,稅務機關應選擇稅務稽查策略;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應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業稅務籌劃的一般策略選擇
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時,若企業估計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稅務籌劃認定為合法時,企業將選擇籌劃策略以取得稅收收益,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T-C1-C2,且U>0;若企業估計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時,企業將選擇不籌劃策略,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C1-C2-C32<0。即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情況下,企業的收益函數:
P2>(C1+C2+C32)/(T+C32),
此時企業應選擇開展稅務籌劃策略;當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時,因為T-C1-C2>0,企業應選擇稅務籌劃策略。只有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時企業選擇稅務籌劃策略。
結合前面對稅務機關與企業稅務籌劃的策略選擇分析,只有當(C1+C2+C32)/(T+C32)
三、企業特殊策略選擇的經濟博弈分析
這里的特殊策略選擇是指企業納稅人在一定的外部環境下,為減輕稅收負擔所選擇的合法籌劃或非法籌劃,即選擇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還是違法的偷逃稅行為[5]。假定在相對穩定的稅收環境下,企業欲通過一定手段減輕自身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行為選擇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稅務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
這里仍作如下假設:節稅額為T,稅務機關的稽查概率為P3,并假定企業的偷逃稅行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被認定為合法;偷逃稅被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因此影響偷逃稅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響稅務籌劃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也不考慮現實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尋租成本)。為研究上的方便,現引入三個相對率指標反映這些不同的影響因素:一是稅收處罰率λ,即λ=C32/T;二是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稅務稽查概率P3??梢苑治龅贸黾{稅人偷逃稅的預期收益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納稅人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則U1-U2=(C1+C2)-(T+C32)×P3。
當U1=U2,即:
(C1+C2)-(T+C32)×P3=0時,企業采取偷逃稅行為與開展稅務籌劃行為取得的預期收益是一致的。對該式進行調整分析,兩邊均除以T,則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企業應盡可能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提高稅務籌劃行為的經濟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收處罰力度,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在δ和λ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引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的方式由違法的偷逃稅行為轉向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四、結語
經濟激勵是影響企業理性納稅行為的根本誘因。偷逃稅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可能的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機關查獲概率、稅收處罰力度等因素的影響。企業稅務籌劃作為一項合法的理財行為,其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稅務機關對稅務籌劃的合法性認定等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了有效遏制或減少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引導和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加大對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的稅收處罰力度,減少納稅人偷逃稅的收益預期,有效降低納稅人偷逃稅行為的內在經濟激勵。同時,加強稅務機關人員的職業道德與業務素質教育,從根本上堵住納稅人稅務尋租的源頭,科學認定納稅人的稅務籌劃行為,從而切實體現稅收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對于企業納稅人來說,應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盡可能減少稅務籌劃成本支出,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取得較好的稅務籌劃效果。在此基礎上,納稅人依法開展稅務籌劃、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實現“稅企雙贏”的最佳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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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出境,是《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但對阻止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顯得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納稅人權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有必要從納稅人的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對其加以規范。
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為“欠稅人”)出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為《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該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迸c之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第7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顯然,上述法律法規對于阻止欠稅人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欠稅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E19961215號文,以下簡稱為《辦法》),規定了阻止出境的相關標準和程序,但對欠稅人的權利保護仍然考慮得不夠周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從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稅人出境并不違憲
眾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遷徙自由的重要內容,也是各國憲法所普遍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我國,1954年《憲法》即確認了公民遷徙自由的權利。1982年《憲法》雖然將其刪除,但從基本權利的性質看,憲法本身只有確認的效力,并無創造或廢止的能力。作為應然性的權利,憲法未明確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公民不享有此項權利。g13遺憾的是,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4條有關阻止出境的合憲性問題并未引起我國大陸地區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重視。相比之下,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對此則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焦點就在于為了保全稅收而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加以限制,以對基本人權的限制達到征稅之便利是否合理。盡管其大法官解釋稱“行政院……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上述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抵觸”。但有些學者仍然認為,這一解釋僅以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為出發點,論證限制出境之合憲性,而并未論證《稅捐稽征法》的合憲性,因此仍有探討之空間。
從法律上來講,任何權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是有界限的?;诰S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圍內,法律可以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言,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許的。顯然,《稅收征管法》設置阻止欠稅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據即在于保障國家稅收,維護公共利益,立法意圖本身亦無可指責,因此,這一措施并不存在違憲之嫌,在稅收實踐當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稅收必須通過納稅人繳納稅款來實現,相應地,《稅收征管法》也賦予稅務機關廣泛的行政執法權來確保稅收目的的實現,如該法第38條所規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在內的直接針對納稅人財產權的稅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針對的實質上是欠稅人的人身權而非財產權,除非欠稅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繳納所欠稅款,或者提供擔保以換取出境自由,否則,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納稅人現有的財力狀況或支付能力,最終可能無助于稅收的實現。而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欠稅人并無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無任何意義,稅務機關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稅人繳納稅款的目的勢必落空?;诖耍袑W者認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實現稅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懷疑。
實際上,盡管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確定之后,其存在雖不受國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卻不可能隨心所欲。從獨立角度來講,外國稅務機關不能到中國強制執行其稅收決定,中國稅務機關也不能到國外執行職務。即便存在這種可能,由于難以查清納稅人的財產所在,強制執行往往也會落空。而如果欠稅人存在通過出境逃避稅收的嫌疑,則阻止其出境無疑是最為現實的舉措。因此,在德國稅法中,針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被稱之為“物的假扣押”。而針對人的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監視居住等,則被稱之為“人的保全假扣押”。換言之,針對欠稅人的人身權的阻止出境的措施,雖然無法直接保全欠稅人的財產,但確實是為了保障稅收安全的舉措,將其歸入稅收保全措施之列以彌補單純的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之不足當無不妥。
另一方面,阻止出境對于欠稅人而言也是一種現實的或潛在的壓力。在這種壓力的作用下,出于各種考慮,欠稅人可能向稅務機關主動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當的擔保。特別是對于臨時來華或者僅僅來華一次的外國人來說,這種措施更是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因此,相對于查封、扣押或凍結等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來說,盡管阻止出境僅僅屬于一種間接的強制措施,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欠稅人主動履行納稅義務。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欠稅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確實又有其必要性。
二、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實體要件
如上所述,阻止欠稅人出境的立法意圖無可指責,對于以逃避稅收為目的而出境的欠稅人而言,其作用也是十分明顯的。但是,《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關于阻止出境實體要件的規定卻過于寬松,極易造成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權利的過度侵犯。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使得阻止出境在對納稅人權利損害最小的情況下發揮最大的效用。
(一)阻止出境的欠稅數額標準
如果運用比例原則來衡量阻止出境措施,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所欠稅款之數額。如果欠繳稅款的數額過小,則無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必要,除非欠稅人欲定居境外,且今后也無重回境內之可能。對于欠稅數額的具體標準,《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未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6號文,以下簡稱為《通知》)第1條第1款對此明確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對欠稅人實施出境限制應嚴格掌握,原則上個人欠稅3萬元以上,企業欠稅2O萬元以上,方可函請公安邊防部門實施邊控。但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不受上述金額限制。”
筆者認為,本著慎重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考慮,對欠稅數額可采取雙重限定標準,即一方面,欠稅數額必須達到一個法定的具體而明確的標準,并且該標準應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及時加以調整;另一方面,應當同時要求欠稅數額必須達到欠稅人應納稅額的一定比例,方可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二)對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的限制
為避免或減少稅務機關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時的隨意性,對于確無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應由法律直接作出除外性規定,而不能任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例如,對于公益性單位的負責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況且與單位之間并不存在財產聯系,實無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屬于稅務機關裁量范圍內的事由,也必須嚴格遵循“權力用盡原則”。具體而言,就是要求稅務機關必須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方可考慮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欠稅人的人身權利的影響。而《通知》也強調了這一點,該通知第1條第2款規定:“對納稅人的欠稅事項,凡能在境內控管的,盡可能不要留待欠稅人出境時解決。”與此同時,在個案中還應考慮欠稅人的具體情況。例如,欠稅人無力繳納所欠稅款,也無法提供相應擔保,但確有奔喪、探病等緊急事務需要出境,稅務機關就應當考慮一定限度內的融通余地,否則,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顯違背人倫。
(三)被阻止出境對象的具體認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4條的規定,只要納稅人存在欠稅情形,又未能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就可以決定阻止其出境。如果欠稅人是自然人,那么欠稅人即是被阻止出境的對象。如果欠稅人是單位,則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從實務操作來看,對于單位納稅人而言,即便有必要阻止出境,阻止的對象是否必然為法定代表人也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合伙企業中即不存在所謂的“法定代表人”,全體合伙人可以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即代表合伙企業。顯然,如果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此時就無法確定阻止出境的對象。而《辦法》第3條則規定:“欠稅人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對象為當事人本人。欠稅人為法人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法定代表人。欠稅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負責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時,以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國境內的,以其在華的主要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睉斦f,這種規定更符合實際,與《稅收征管法》也未必存在沖突。
此外,如果欠稅人死亡,自然無從阻止其出境。但是,在欠稅人留有遺產時,是否應當阻止其繼承人出境呢?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睋?,繼承人應以其所繼承的遺產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的納稅義務(繼承人自動放棄繼承的除外),否則,稅務機關可對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三、阻止欠稅人出境的程序要件
除了必須滿足相關實體要件之外,阻止出境的程序要件則關乎納稅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等一系列權利。不過,“在考慮法制建設的時候,中國的法學家更側重于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方面,而對在現代政治和法律系統中理應占據樞紐位置的程序問題則語焉不詳?!睂τ谧柚钩鼍扯?,無論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還是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相關的程序性規定均存在較大漏洞,亟待立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阻止出境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從形式上看,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是針對特定主體的一種人身限制,因而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但問題在于,該措施同時牽涉稅務機關和出入境管理機關,而實際作出阻止出境決定的行政主體,究竟是負責稅款征收的稅務機關,還是負責出入境管理的公安機關。進一步言之,如果欠稅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以哪個行政機關為對象尋求法律救濟,則直接關系到納稅人權利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在我國臺灣地區,早期的行政法院判例認為,稅務征收機關對出人境管理機關的通知,只是請求出入境管理機關限制當事人出境。至于當事人是否實際被限制出境,取決于出入境管理機關的決定。稅務征收機關的通知行為只是一種事實通知,不產生限制當事人出境的效果。因此,當事人不能針對這種通知申請救濟,而只能在出境申請被實際駁回后,針對出入境管理機關的行為申請救濟。不過,行政法院現在則認為,當事人是否有限制出境的必要,是由稅務征收機關決定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無從審查財政部決定是否妥當。因此,當稅務征收機關將副本通知當事人時,即產生法律上的效果,可以申請行政救濟。
我們知道,作為負責稅款征收的稅務機關并沒有阻止欠稅人出境的權力,而只能向出人境管理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提示其阻止欠稅人出境。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僅僅是“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辦法》中也只是規定,在符合條件時,稅務機關應當“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欠稅人出境。而無論是稅務機關的“通知”還是“函請”,抑或類似的其他作法,均不能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出入境管理機關可以不受其約束。我們從中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只是基于自己的職權。如果納稅人不服,只能以出入境管理機關為對象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阻止出境之決定必須送達欠稅人
讓行政相對人知曉針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行政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被阻止出境的欠稅人而言,其有權知曉自己已經被采取了阻止出境的稅收保全措施。這一方面使得欠稅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另一方面,阻止出境措施的效用也方能得以發揮。而實務操作程序卻是,稅務機關并不是對欠稅人作出并送達阻止出境決定,而是直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進而由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人出境。顯然,這樣做實質上剝奪了欠稅人知情和申請救濟的權利,從而構成嚴重的程序瑕疵。:
雖然《辦法》第3條規定:“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欠稅人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又未提供納稅擔保且準備出境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準出境?!钡颂幍摹吧昝鳌睉扇『畏N形式,是否具有強制性,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均不無疑問。
一、以增加地方可用財力為目標,依率計征,應收盡收,組織收入取得新突破
XX年,受市場原材料價格上漲等不利因素影響,我縣部分企業經濟效益下滑,給組織收入帶來了一定困難。面對不利局面,全縣地稅干部排難克阻,強化征管,大力組織收入。今年,市局下達我局各項稅收任務為2640萬元,截止年底,我局組織回各項稅收2675萬元,占年計劃的101.3%,超收35萬元。組織回各項規費收入484.1萬元,占到年計劃的110.4%。
以上稅費合計,XX年全縣地稅系統共組織回收入3159.1 萬元,占年計劃的102.9%,超收90萬元,同比增長804%,增收 244萬元,從而取得了超計劃、超同期、超歷史的好成績,實現了稅收收入史上新的突破,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在不利困境中,我們能在組織收入中取得這樣好的成績,主要是采取了“五個加大”措施:
一是加大重點行業、重點稅種和薄弱環節稅收征管力度。繼續強化對房地產、教育、醫療、通信、電力、金融、保險等重點行業的管理,使這些行業的稅收較上年有明顯增長。強化營業稅等重點稅種管理,營業稅實現了建局以來的最高水平。認真做好匯算清繳,本著明確主體,規范程序,優化服務,提高質量的指導思想,對全縣151個管戶的企業所得稅采用征收方式進行了鑒定,鑒定面達到100%,其中查賬征收124戶,核定征收27戶,合計征收稅款71萬元。與此同時,重點檢查了13戶企業的所得稅匯算,查補入庫稅款、罰款、滯納金共計59萬余元
二是加大重點稅源監控力度。繼續落實《重點稅源監控管理辦法》,對年納稅大戶建立了重點稅源監控數據庫。各征收單位針對轄區內的重點稅源,落實人員,明確責任,加強了對化工、電業、建材等大戶以及房地產開發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等重點行業的監控。各征管單位還建立了與企業之間經常性的交流、溝通制度,對重點稅源進行跟蹤管理,確保了重點稅源的及時足額入庫,全年共從重點稅源入庫稅款891.8萬元,占到全年地稅收入的33.3%,為稅收任務的順利完成奠定了良好基礎。
三是加大清理欠稅力度。各征管單位先后深入到全縣13個欠稅戶,澄清欠稅底子,制定清欠計劃,并對欠稅果斷加收滯納金,同時嚴格防止新的欠款,保證稅款足額入庫。全年共清回欠款128萬余元,陳欠較年初下降53.8%。
四是加大規費征管力度。針對規費任務同比增幅較大,部分企業不理解的情況,各征管單位堅持稅費并重,以稅促費,廣泛宣傳,強化溝通,說千言萬語,吃千辛萬苦,全面加強規費征管,確保了各項規費任務的全面完成。安峪所全年共完成規費 140.5萬元,占年計劃的116.4 %,超收比例居各征管單位第一。
五是加大經濟稅收分析力度。為確保全年收入任務完成,在摸清稅源、與各單位簽訂目標責任制的基礎上,縣局對收入情況逐月統計通報,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采取相應對策,進一步提高了對經濟稅收形勢的預見性和預判力,使稅收收入平穩均衡入庫。達到了首季提前“開門紅”,半年順利 “雙過半”,年底實現“滿堂紅”。
二、 以提高征管質量和水平為核心,依法治稅,夯實基礎,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取得新進展
一是大力開展稅法宣傳,營造良好的征管外部環境。在今年的稅法宣傳月活動中,我們緊緊圍繞“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小康社會”的主題,通過樹立“四個觀念”:即全員宣傳觀念、宣管并重觀念、宣傳營造環境觀念、宣傳也是執法觀念,堅持“四個結合”:即將稅法宣傳與預防偷漏稅行為、開展各項執法檢查相結合,與傳播黨和政府溫暖、開展便民為民活動相結合,與宣傳稅收管理工作、樹立稅干正面形象相結合,與規范稅干執法行為、建立宣傳工作的長效機制相結合,使稅法宣傳月活動轟轟烈烈,扎扎實實,有聲有色,反響強烈。共發放宣傳品153件,宣傳資料XX余份,出板報47塊,書寫標語40余幅,懸掛橫標10條,現場咨詢3場,張貼《索要發票提示帖》520余份,與縣電視臺合拍了《兩張發票》和《56套房》電視短劇兩部,制作了《“法”的交響》電視專題片1部。形式多樣的稅法宣傳有效地提高了全民的納稅意識和自覺性。主動申報業戶達98%,較上年增長了5個百分點。
二是認真開展管戶清查工作,消除了征管的空白點。為了更有效地消除漏征漏管戶,3月份,我們集中力量,采取“五查五看”的辦法:即查有無新增戶,看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證;查有無漏管戶,看是否長時間漏管;查有無漏征戶,看是否足額納稅;查有無違規用票戶,看是否在發票上做手腳。通過對所有納稅戶逐街、逐巷“拉網式”實地檢查,共清查出漏征漏管戶46個,查補稅款11321.71元,罰款1375元。
三是開展了發票檢查,規范征管行為。利用10天時間,集中對去年5月1日至今年5月1日所領取發票的管理、使用及稅款入庫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共查閱發票和收據97075份,對開具發票無日期、無完稅證號碼、稅目不清、混淆稅率、統一收據使用不規范、征收稅款年底壓庫現象等問題進行了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是全面進行飲食業整頓,征管薄弱環節明顯改觀。根據市局的部署和安排,采取重點調查、全面清查和總體調額相結合的方法,對全縣173個飲食業戶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基礎管理薄弱、定額不到位和漏管漏征等突出問題進行了認真整頓。通過整頓,調額并下達文書239戶,增加了66戶;定稅(費)額為55385元,增加了35558元,調額幅度達到179%以上,受到了市局領導的充分肯定和好評。
五是強化稅收稽查,征管秩序得到進一步理順?;榫殖浞职l揮“查偷、堵漏、碰堅、攻硬”的作用,對房地產及涉及的建筑安裝業和娛樂業進行了專項檢查。經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分門別類地對上述業戶進行專項檢查,通過查前輔導,思想教育,特別是實行人性化的“約談制”,促使其主動繳納稅款107.6
萬元。同時,立案7起,查補入庫各項稅款49.46萬元,加收滯納金罰款1.2萬元。
六是積極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探索征管新途徑。針對房地產建筑業稅收的特點和問題,我局啟動“電子眼”,與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溝通,摸清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城建稅等;組建“信息庫”,完善了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預售銷售、房地產開發項目辦證三類臺賬,建立起稅源信息數據庫;架設“高壓線”,出臺了本縣《房地產建筑業稅收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將其視為“高壓線”,令行禁止,嚴格遵守;打造“互聯網”,嚴把收受發票、資金支付和項目進度三個關口,環環相扣,網網相套;配置“跟蹤哨”,通過局機關紀檢組、監察室和社會上受聘的協稅護稅員,對房地產建筑業繳稅情況,跟蹤進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今年以來,房地產建筑業征回稅款363.06萬元,占到年計劃的106.78%。
三、 以落實“兩制”為抓手,創新機制,提高效能,地稅部門公信力和執行力得到新提高
我們把貫徹落實省局出臺的首辦負責制和限時辦結制,作為改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樹立地稅部門公信力和執行力的重要舉措。在年初制定崗位目標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的基礎上,省局《涉稅事項首辦負責制》和《限時辦結制》出臺后,我們組織稅干進行了原原本本地學習、討論,還在電視上廣為宣傳;為7月1日執行這兩項制度做好了前期工作。
省政府關于改進機關作風、優化政務環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的大會召開后,我局召開三級會議,迅速進行了傳達貫徹,并通過組織座談、交流談心、筆記展評、命題考試、知識競賽,簡報報道、文藝演出、板面展示、資料發放等形式,進行了深入地宣傳教育。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臺了10余項切合實際、便于操作的配套制度,制作了《涉稅事項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回執單》、《首辦、限時跟蹤卡》和《涉稅事項辦結通知書》,開辟了《“兩制”項目表》專欄,掛起了意見箱,公布了咨詢電話,在電視上進行了公開承諾。同時聯系本局實際,將兩項制度所涉事項,具體分解到各股室、各崗位,規定了相應的工作標準和考核目標,確實做到了崗職具體,權責相當,時限明確,考核有據,獎罰分明。對各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力量不定期地督導檢查,及時通報情況,嚴格責任追究,使全局無論是基礎工作、辦公環境、改革創新,還是稅干的思想意識、工作作風、精神狀態等方面,都做到了高標準,嚴要求,運行規范,成效明顯。初步建立了靠制度行權、憑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的內控機制,初步構建了銜接緊密、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管理體制,使執法自由裁量權受到限制,執法隨意性得到抑制,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受到遏制,有力地帶動和促進了規范執法、優化服務、作風建設三項“重頭戲”的落實和完成。今年以來,我們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就業再就業的規定,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把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共為32戶下崗職工辦理了稅收減免手續,減免各項稅費12857元。為6名退伍軍人、殘疾人辦理了稅收優惠審批手續,受到了廣泛的好評。9月下旬市局檢查時,對我局此項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
四、 以作風紀律整頓為突破,從嚴治隊,狠抓黨建,干部隊伍建設取得新的跨越
——抓整頓改進工作作風。隊伍按照省、市局的統一部署,我們將作風紀律整頓作為強化黨建工作、提升隊伍整體素質、推進地稅工作上層次、上水平、求突破的重大舉措,從5月9日開始,到6月14日結束,利用1個多月的時間,我們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出發,廣泛動員,周密部署,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扎實工作,緊密結合本局地稅工作實際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創新上做文章,在質量上下功夫,在突破上求發展,做到了宣傳動員快,安排部署縝;組織管理嚴,學習質量高;揭短形式多,剖析問題細;民主評議實,分析根源深;制定標準高,整改措施新。認真完成了學習動員、檢查分析、改進提高三個階段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全局逐步形成了樹立三個理念、堅持一種精神、營造一種環境、實現一個目標的氛圍。三個理念,即“親民、為民、利民”的從政理念、“團結就是生產力、團結就是戰斗力、團結就是事業發展基礎”的理念和“為人民群眾服務、為納稅戶服務和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服務理念。堅持一種精神,就是堅持“艱苦創業、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團結進取、創造佳績”的地稅精神。營造一種環境,就是營造“凝心和氣、愛崗和業、睦鄰和友、安內和外”的良好環境。實現一個目標,即實現“各級黨委、政府滿意、社會各界滿意、納稅人滿意、廣大地稅干部職工滿意”的目標。全局稅干的組織紀律觀念進一步增強,思想工作作風進一步強化,單位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進一步提高,隊伍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進一步增強,依法治稅的成效日趨明顯。12月上旬,省、市依法治理領導組將我局作為全縣唯一的“依法治理示范單位”,檢查驗收并通過了我們堅持“四五”普法、搞好依法治理的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
——抓培訓提升整體素質。一是強化了政治理論學習教育,制定了學習教育方案,發放了輔導資料,明確了學習重點,設計了思考練習題,黨組帶頭,人人參與,組織了學習筆記和學習體會展評,舉辦了知識競賽,興起學習《文選》和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熱潮,增強了學習的實效性。二是深入開展了“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從組織、時間、形式、效果等方面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將“八榮八恥”內容與稅收本職工作結合起來,指標量化,標準硬化,明確責任,嚴格監督,與落實“十一五”規劃、實踐《公民道德實施綱要》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與各股室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結合起來,創新形式,創新載體,創新方法,形成戰斗力。三是認真組織培訓。2月6日至8日,組織全體稅干進行了為期3天的《山西省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稅收管理員制度》和《公務員法》知識培訓,并進行了考試,參加考試的71人全部及格,其中80分以上的51人,優秀率達72%。四是強化了信息技術培訓,選派2人參加了省、市的計算機培訓,2人參加了縣公安局的計算機安全管理培訓,有14人參加了縣局為
期10天的計算機培訓。有12人參加了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其中10人達到國家計算機一級標準,在去年已有59人達到此標準的基礎上,上升到69人,占到規定達標稅干的92.1%
——抓黨建發揮帶頭作用。縣局與各基層支部層層簽訂了黨建工作目標責任書,依據“圍繞稅收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稅收”的總體思路,一年來開展了一系列活動。一是根據征管改革后基層征管單位由原來12個成為6個的新形勢,重新設立了支部,由原來的5個聯合支部變為目前的5個單設支部、2個聯合支部,為開展各項黨建活動提供了組織保障。二是進一步引深了“五好黨支部”和“無違紀支部”創建活動,完善了活動方案,豐富了活動內容。各支部建立健全了黨員訪談制度,廣泛開展起支部成員和黨員、黨員和黨員、黨員和群眾之間的談心活動,結成對子,搞好幫扶,溝通思想,加深感情,增強了凝聚力,使創建“五好支部”和“無違紀支部”活動逐浪高漲。全局57名黨員一年來沒有出現任何違規違紀現象。同時,加強黨員后備力量,3名積極分子被吸收為預備黨員,還從5名重點培養對象中確定了3名發展對象上報上級黨委審批。三是發揮黨員在文明服務和文明創建中的作用。通過黨員掛牌服務和設立黨員先鋒崗位,發揮黨員在文明創建中的作用。通過進一步深化創建認識,細化創建制度,強化創建措施,硬化創建考核,優化創建質量,使創建活動熱烈而扎實地向前推進,通過了“運城市百佳誠信單位”、“文明單位”的復查驗收,為我局明年申請創建省級“文明單位”打下了堅實基礎
五、 以新綜合征管軟件成功上線為標志,求真務實,穩步推進,信息化建設實現新飛躍
新綜合征管軟件上線運行,是省局確定的信息化建設的一項主要工作,也是實踐科學化管理和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載體和重要標志?;诖苏J識,局黨組高度重視,把軟件上線作為親歷親為的“重點工程”。根據省、市局精神,我們及早動手,一是成立領導機構,完善組織體系??h局成立了上線領導組和新版綜合征管軟件上線工作聯絡中心,負責上線工作的指揮協調,并成立了信息化管理股,為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撐;二是夯實硬件基礎,搞好相關培訓。在硬件升級上,我們對原有的電腦和打印設備進行了整合配置,升級擴容,為軟件的成功上線創造了良好的硬件環境;在軟件培訓上,組織相關人員分四批參加了市局組織的新版征管軟件師資培訓,并于9月5日至10日對本局稅干進行了系統培訓,為軟件的順利上線打下了堅實基礎;三是大力廣泛宣傳,爭取配合支持。為了使廣大納稅人理解上線工作,積極配合支持,我們印發新版綜合征管軟件上線工作公告,張貼于各辦稅服務廳門前。在縣電視臺播放宣傳公告。還印發300余份綜合征管軟件上線公告和150余份繳稅地點變更公告,逐戶送達到納稅戶手中。使之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四是發揚拼博精神,穩妥扎實推進。全局人員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夜以繼日,連續作戰,通過環境搭建、新軟件數據清洗、欠稅清理、稅收票證領、用、存的核對、新舊代碼表的對照上報、納稅人基礎信息的采集和錄入等程序,于10月1日,一舉實現了新綜合征管軟件全面上線,全縣710個業戶納入了信息化管理體系中,構建起全面、實時、動態的稅源監控網絡,有效提升了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基層管理單位以新版綜合征管軟件上線為契機,加大了管戶管理和稅款清繳力度,對上線戶和未上線戶采取“統一登記,區別管理”的征管方法,逐步將全縣所有納稅戶納入軟件管理。截至目前,全縣共有納稅戶 戶,其中上線戶797戶,未上線戶 戶。通過軟件三個月的運行情況來看,平均申報率達 %,入庫率達 %,共征收稅款788 萬元,加收滯納金4046.16元,罰款410元,加罰23.7元,清理欠稅 萬元,軟件運行初顯成效。
在著力抓好新版綜合征管軟件上線的同是,我們還有效利用現有設備和網絡資源,通過環境搭建、操作培訓、權限設置等方式,加大和規范了省局郵件系統、市縣局ftp文件傳輸系統、公文處理系統、貨運發票開票系統等軟件的推廣應用,全面提高了辦公自動化和辦稅自動化的應用水平,極大的方便了稅務人員和納稅人,使信息化建設向前邁出了一大步。
六、 以構建廉政文化為重點,探索創新,注重實效,黨風廉政建設邁上新臺階
廉政文化建設是省、市局今年確定的黨風廉政建設的重點和突破口。在此項工作中,我們主要抓了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在價值取向上,通過教育固廉,讀書思廉,著力解決“三觀”問題。先后組織學習了《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文件,并安排稅干業余學習好《廉政理論》、《廉政時評》、《廉政故事》等10本廉政文化書籍,定期檢查學習筆記,組織廉政知識考試,讓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稅干的思想上扎根。二是在生活方式上,通過文娛潤廉、交往清廉,積極應對中西方文化碰撞、市場經濟負面效應和傳統文化消極因素的“三大挑戰”。堅持每天早上作廣播體操,下班后下棋、打乒乓球,節日組織趣味體育比賽,每天早操后練唱《誓詞》、《八榮八恥》、《八個堅持、八個反對》、《公務員之歌》等廉政歌曲,在娛樂中充實、豐富和完善自己,形成與市場經濟相和諧的生活方式。通過平等、和諧的人際交往,密切黨群、干群、地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三是在行為方式上,通過典型導廉、警示策廉,養成清白正派的習慣。開辟了廉政文化墻和廉政文化走廊,在其中的“古代廉吏”、“時代楷模”專欄中,大力宣傳古今廉吏和本單位廉政標兵先進事跡,以點帶面。在縣局《簡報》的“廉政文化建設”專欄和基層所廉政文化墻的“警鐘常鳴”欄中,經常登載反面典型的違法犯罪事實,以及本單位的不良現象,還定期向稅干發送廉政短信,早敲警鐘,防微杜漸。四是在社會環境上,通過家庭助廉,多方督廉,倡導尊廉崇廉風尚。在今年的“三八”婦女節,借向稅干家屬慰問之際,發送了《家庭助廉倡議書》,還堅持召開家庭助廉座談會,號召稅干家屬當好廉政之家的守門員。同時構筑起完備的督廉網絡,隨時檢查督導。五是在從嚴治隊上,嚴格責任追究,對發現的一名稅干的違規違紀行為給予了相應的政紀處分。由于我局廉政文化建設的卓有成效,今年5月 12日,市局專門在我局召開了全市廉政文化建設現場會。廉政文化建設,促使黨風、行風和政風有了大的改觀,在今年的行風評議中,我局名列全縣執法系統第一名。
七
、以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前瞻性為出發點,有的放矢,善于總結,信息和調研有了新起色
也 談 稅 源 監 控
無非
稅源監控是稅務機關掌握應征稅款的規模與分布的綜合性工作。如果稅源監控不力,則申報核稅、帳證管理和稽查審計等都將失去依據,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近年來,稅源隨著經濟的發展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產生了許多新的問題,使作為稅收征收管理基礎的稅源監控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稅源失控的幾種表現
(一)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戶居高不下。據有關資料表明,當前漏征漏管現象的存在不是個別地區的問題,而是實行集中征收后產生的一個普遍且難以根除的問題。今年7月份以來,某某市國稅局在工商部門及城區政府的配合下,組織了100多人次對市區建筑裝飾材料市場、水果批發市場、海鮮批發市場等專業市場以及大型集貿市場進行稅務登記專項檢查,在檢查的7548戶納稅戶中,就有900多戶有稅務登記違章行為,查出漏征漏管戶460戶。補稅罰款6萬余元。另外,據某某市工商局提供的資料反映,今年5—7月,該局共辦理工商登記2254戶,其中應辦理國稅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為1834戶,但截止8月25日,僅有1306戶前來辦理稅務登記證,辦證率為71%。
(二)商業一般納稅人稅收流失嚴重。
今年7至9月,按省局部署,某某市國稅局對全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商貿企業265戶進行了專項檢查,通過帳證、帳實結合的方法,查出61戶企業存在多種偷逃稅行為:購進貨物未付完款即抵扣進項稅,利用預收帳款、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科目隱瞞收入,私設金庫進行帳外經營,將購進貨物或自產、加工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發生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等。共查補稅款728.94萬元,滯納金214.31萬元、罰款232.47萬元。
(三)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尤其是私營企業借帳證混亂偷逃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私營企業數量逐漸增多,規模越來越大,國家從私營企業取得的稅收也不斷增加,但私營企業會計工作仍相當薄弱,隨意性比較大,增加了稅務機關查帳征收的難度。有的稅務機關圖省事,對應建帳核實征收的企業干脆實行定額征收。由此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四)工業企業利用靈活的經營手段轉移、逃避稅收。目前,在某某市的一些工業企業,特別是一些大集團公司紛紛采取所謂“直銷”、“聯營”、“專賣”、“總”等經營方式,使經營該企業產品的商業企業以近于甚至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然后由廠家將利潤另外以各種方式返還給商業企業,造成利潤轉移,逃避增值稅或導致增值稅在行業間、地區間發生非正常的轉移,使局部地區增值稅稅負降低。
(五)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逃避稅收。在當今電子計算機技術突飛猛進,以及產品價格日漸降低的情況下,微機正逐漸走進辦公場所和普通家庭,從而使電子商務從無到有,到日益興隆。據報載,我國今年電子商務交易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這一商業活動的“交易場所”是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的網站,顧客只要將錢存到商家指定的帳號即可,商家通過郵寄,或者通過設在顧客所在地的經銷點或貨倉直接為顧客送貨上門。這使稅務機關面臨難以認定企業常設機構、難以認定銷售性質、難以有效開展稅務稽查等問題。這樣,電子商務越興旺,稅收流失將越嚴重。
二、造成稅源失控的幾個因素
(一)新征管模式的缺陷,使稅務機關管理難以到位。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征管模式突出了申報、服務、征收、稽查等特點,節省了人力,提高了辦稅效率。但它卻忽視了稅收基礎的管理。盡管近年來我們采取增加檢查次數、征管查部門互通信息、推行代征代管等辦法努力堵漏補缺,但由于這些辦法基本屬于治標性質,雖一時奏效,卻無法從根本上遏制部分納稅人,尤其是個體經營戶通過頻繁變更名稱、地址等手段惡意偷逃稅款的行為。
(二)理想的稅收政策與現實征管方式及手段的沖突。目前的增值稅政策是只要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貨物,取得進項,就可以申請抵扣稅額。一些私營企業利用稅務機關人力少,難以進行庫存商品清點核對的弱點,進貨時均索取專用發票抵扣稅額,銷售時如果對方是個體消費者,往往不開票不入帳。城市中大商場、超市,經營品種成千上萬,要準確核查其存貨幾乎不可能,故這類公司也存在極大的稅收隱患。而部分有“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人,為盡可能減少稅收負擔,故意混淆征稅范圍,人為地將稅款在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非法流動,達到少繳稅目的。此外,由于收購發票由買方自己開票,稅務機關缺乏有效的監控約束,故部分從事農副產品、廢舊物資收購的企業虛開發票現象也比較普遍,使原本毛利率及稅負率較高的所謂“高征低扣”企業,其稅負率卻明顯偏低。
(三)一般納稅人企業變動大,稅收管理不到位。例如,目前某某市國稅局管轄一般納稅人企業3224戶,今年1—9月,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96戶。另外,對一些未按規定或不符合要求的一般納稅人也予取消資格,1—9月共取消369戶。在一般納稅人企業變動頻繁,商業活動日趨復雜多樣、經營手段更趨靈活多變的時候,稅務機關卻面臨著這樣的兩難:一是人事改革,人員精減,征查力量不足,而且素質參差不齊;二是對一般納稅人認定過程、認定后缺乏一套規范嚴密的管理辦法。力量不足,使稅務機關容易出現“抓大放小”現象,側重于大、中稅源企業的征收檢查,忽視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加上有的稽查、稽核人員業務不精,檢查浮光掠影,致使一些涉稅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一些涉稅違章問題懸而不決,積重難返。而管理措施不規范嚴密,導致了一些租賃場地經營的商業企業在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經營一段時間之后,如無生機或為了逃避稅收,往往趁機連貨帶票征、IC卡及設備席卷一空,造成稅款流失。
(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利率降低。近幾年來,國民經濟雖穩定增長,但由于消費市場相對飽和,商業領域已由傳統的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導致企業利率普遍偏低。故多數納稅人采取薄利多銷、降價處理等手段促銷,毛利率極低。一些由于經營不善,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出現虧損經營的企業這時往往打稅收主意。如一些商業企業隨意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轉換“身份”,在稅負上避高就低:假如由于稅收政策或者稅務機關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定額偏低,使實際稅負偏低,則一些精明的一般納稅人在利益驅動或市場競爭的壓力下,由向小規模轉變;如果由于政策或者稅務機關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嚴格,“雙定”到位,使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高于同類經營的一般納稅人,則一些小規模納稅人將努力按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去經營,千方百計爭取一般納稅人資格,尋求避稅、逃稅港。
三、解決稅源失控的幾個方法
(一)提高對稅源監控重要性的認識。稅收管理實踐反復證明,稅收管理的基礎只能是稅源監控。離開了稅源監控這一“地面基礎”,稅收管理中的各種“上層建筑”也將站不穩腳。現行稅收征管模式把稅收管理的基礎定為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這是不足取的。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納稅申報的方式將不斷地朝多樣化發展,而納稅人申報表上的數字是否可靠將取決于我們做多少有效的征前工作,也即取決于稅收征管基礎的堅實程度。如果我們在這一問題上不能給予充分的認識和肯定,那么大量繁雜的征后堵漏工作將使我們應接不暇,疲于奔命。
(二)完善“三員”管理制度,使之更加行之有效。
1、建立和完善駐廠員、聯絡員制度。目前我省國稅系統真正派駐企業,與企業員工一起上下班的干部仍屬個別,更多的是聯絡員。由于稅務機關與企業之間沒有法定的一套規章制度,明確駐廠員的權責,使這“兩員”難以有效開展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此外,由于一些駐廠員、聯絡員綜合素質較低,在企業經營方式、手段走向多、廣、深、新的情況下,也顯得力不從心。筆者建議如果要從此“兩員”入手管住重點稅源企業,那么首先應該考慮選派綜合素質突出的干部擔任這一角色,并且與企業有關領導一起協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現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盡可能多地為“兩員”爭取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知情權”。
2、建立起專職調研和清理個體私營“雙漏”的職能部門。在一些稅源較充裕的城市中,個體私營稅收往往被看作“零散”稅源,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其實,如果真正把它們管住管好,難保它就是一塊“肥缺”。特別是在專業市場不斷形成,規模不斷擴大、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的今天,一個專業市場的潛在稅收也許能敵一個欠發達縣份的全部稅收收入。筆者建議在一些商業區或大型專業市場內建立起這樣一個稅收職能部門,這一部門的稅務人員,也就是“片管員”。他們不負責稅收的征收,而主要對管片內的業戶進行稅源的調查摸底、稅負的精確測算,應納稅額的準確核定和及時調整,并落實管戶聯系責任制,經常對業戶進行查訪,對群眾舉報的偷逃稅行為進行快速有力的查處。
“片管員”除負責日常的調查稽核,還應該對納稅人稅務登記進行有效的宣傳教育和輔導,建立起對納稅人在登記前后的教育性走訪制度和長期對納稅登記的復核追查制度,并將有關信息進行整理、修正、立檔和輸入微機,做到戶戶建檔、全面監控、新辦注銷跟蹤到底。同時,充分利用新征管法創造的有利條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聯系制度,定期將管戶情況與工商局有關部門進行核對。通過信息分析比較,對無證經營戶進行及時有效的查處。
通過實施這樣“人管人”措施,相信即使管片內業戶頻繁變換,稅務機關也能對管戶做到心中有數,從而管住易動易失的稅源。
3、要建立健全稅務干部崗位責任制,將規范管理的責任落實到人。一是要配合機構改革,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定崗位、定人員。做到以職定崗、以崗定責、責任到人,促進科學規范管理。二是嚴格考核,獎懲兌現。要盡量做到按規范管理,按制度運行,按程序操作,按章程辦事;職能簡化、工作量化、考核細化、獎懲硬化。
(三)利用信息化網絡對稅源信息進行有效監管。
在技術日趨成熟的條件下,可以考慮以推廣電話、電子申報為標志的進一步的集中征收。而從稅收信息化進程中節省下來的人力,可以專心從事計算機數據信息的充實完善和分析管理,對征管對象建立起以銷售額、進、銷項稅額、增值額及稅負率等各項指標為對象的調查、統計、分析系統,為征管稽查部門提供實用信息。另外,通過機內信息進行稅源分析預測,對各類納稅戶進行全面評估,從而隨時掌握稅源的變化,及時為上級部門提供征管中新問題和相應的對策建議。
為了保證源頭信息的真實可靠,還必須加強對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財會的管理。建議:(1)申請辦理私營企業的納稅人,必須設置持《會計證》的財會人員,如實記帳。稅務機關要對弄虛作假企業的業主及財會人員一并進行行政及經濟處罰,使此兩者均不敢在帳上作文章。(2)對不愿單設會計人員的企業,責成其選擇稅務。無者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3)加強會計基礎工作。通過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達標活動,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計量、檢驗、憑證等基礎工作。同時,強化外部監督。一是強調年度會計報表須通過注冊會計師查證,對其規范性和真實性做出評價,方可作為工商、稅務部門對企業報表合法性的鑒別依據;二是將私營企業列入稅務稽點,至少做到每年一查。
【論文摘要】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然而,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個人所得稅卻被公眾認為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這不僅使財政收入遭到巨大損失,而且還加劇了個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狀況。因此,進一步加強個稅的征收和管理,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公民自覺納稅的意識,是改善我國個稅流失狀況的有效途徑。
我國自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逐年增長,它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從整體情況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其調節力度還遠遠不夠。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制本身不完善以及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乏力所致。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和收入作用,應在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及提高征管水平上下工夫。
一、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分析
(一)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依然淡薄
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所得應納稅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這個規定有利于通過稅源扣繳個人所得稅,從而從源頭上控制個人所得稅流失。但其負面影響是將個人所得稅流失責任更多地歸咎為扣繳義務人,導致我國長期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過多地依賴支付單位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工作由支付單位包攬,納稅人無需同稅務部門聯絡、無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也拿不到稅票證明,造成納稅人被動納稅,根本不了解稅法和納稅方式,更沒有把納稅作為一種應盡義務,不利于納稅意識的提高。
(二)對隱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由于我國收入分配渠道不規范,金融系統發展滯后,導致現實生活中個人收入的貨幣化程度較低,現金交易頻繁,并產生大量的隱形收入、灰色收入。一個常識是,現在浮在表面的有錢人,比如正被稅務部門重點監控的私營企業主和演藝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錢人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在全國10個省市進行高收入群體的調查,結果發現,在城市高收入群體中,企業單位的負責人占的比例最高。而過去人們對演藝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沒有在調查中得到確認。很多自稱有錢的人實際上并不是很有錢;很多實際很有錢的人卻從來不敢說自己有錢。這使得稅務部門重點監控的納稅人監控不在重點上。
(三)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性,征管信息傳遞并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于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讓其納稅,在征管手段比較落后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失控的狀態。
(四)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質量不高
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發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對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而又具體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部分扣繳義務人或迫于領導的壓力,或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法制觀念淡薄,故意縱容、協助納稅人共同偷逃稅款,將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計或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還有的干脆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改為5%的比例稅率。
(五)個人所得稅的處罰遠遠不能到位
個人所得稅的處罰是和其違章違法行為聯系在一起的,而其違章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偷逃稅問題上。我國個人所得稅偷逃稅問題,早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執行期間就曝露出來,當時對各種“名人”、“權貴”的偷逃稅案件處罰不力,其負面的示范效應非常大。同時,90年代初開始暴力抗稅事件也在全國范圍內屢屢發生,加之法律對其制裁也沒有及時、到位,使違法犯罪者更加氣焰囂張。雖然近幾年執法環境對個人所得稅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體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是“富人爭相偷逃稅、工資薪金萬萬稅”。再加之能夠繳得起較高個人所得稅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稅務部門對他們偷逃稅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補稅罰款,有的甚至任其發展、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事。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美國建國初期財政部部長漢密爾頓曾講過,人一生下來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納稅;二是死亡。社會公眾人物必須懂得他們在從社會獲得聲譽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社會的義務,其中“依法納稅”是起碼的條件。筆者認為政府需要承擔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來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
(一)實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征收辦法的改革,為公民納稅提供良好、便捷的稅務服務
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軟硬件設施的建設,包括建立一套嚴密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肅性,加大對逃稅偷稅等各種稅收流失行為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加強稅收征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計算機控管網絡,實現稅收征管工作電算化,并盡快與銀行等計算機系統實現聯網。
(二)全面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
我國現在已經對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實行了實名制,在各種支付結算中廣泛使用支票、信用卡。雖然目前建立金融資產實名制會面臨諸多阻力,但應充分認識到金融資產實名制不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意義重大,而且對抑制地下經濟、防治腐敗,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推行稅務制度
由于納稅過程比較繁瑣,而納稅義務人的稅法知識普遍較低,以致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履行申報手續和辦理交納稅事宜方面均存在較大的難度,致使征收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推行稅務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消除或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另一方面,它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架起了橋梁,發揮溝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聯系的紐帶作用,把稅收政策和稅收常識及時傳遞給納稅人,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通過稅務了解個人所得稅征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征管方式。
(四)實現數據資料一定范圍內的共享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協稅護稅作用,形成治稅合力,才能收到調節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稅部門一方面要和工商、銀行、海關、司法、房地產、證券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建立經常聯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個人有關收入、財產的資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門了解個人儲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資金往來情況;向工商部門了解工商登記和變更登記有關資料;向證券部門了解各類有價證券的轉讓及股息、紅利支付情況等。另一方面地稅部門內部也要在制度上確定協調與溝通的具體辦法,真正實現信息共享,避免各自為戰的不良傾向。
(五)盡快建立并積極推行個人信用制度
首先,切實實施儲蓄存款實名制,建立個人賬戶體制,這項舉措在2000年開始實行,每個人建立一個實名賬戶,將個人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稅等內容都納入該賬戶,這需要稅務、銀行、司法部門密切配合和強大的計算機網絡支持。其次,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做到“全國統一、一人一號”。第三,國家要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規,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記錄與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作出明確的規定,用法律制度保證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
(六)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制定納稅人編碼制度,建立納稅檔案
論文摘要:企業并購會導致巨大的現金流出,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很難解決資金缺口問題,所以往往要向外界籌資。本文從股權籌資和債券籌資兩個角度進行并購籌資方式的稅收籌劃分析,并結合案例加以論證,旨在幫助企業更新納稅觀念,促使企業并購行為的科學合理化。
1 引言
并購是歷史的大趨勢。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喬治·斯蒂格勒曾經說過:“沒有一個美國大公司不是通過某種程度、某種方式的兼并而成長起來的,幾乎沒有一家大公司是僅靠內部擴張成長起來的?!弊?9世紀末開始出現公司兼并行為以來,迄今為止西方國家經歷了五次兼并浪潮,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公司并購活動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活躍和頻繁。作為迅速擴大市場份額、形成規模效應、節約經營成本、優化資本構成的一個有效手段,并購日益受到跨國公司的青睞。應當注意的是,并購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而且由于并購會導致企業巨大的現金流出,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很難解決資金缺口問題,所以往往要向外界籌資??晒┢髽I選擇的籌資方式很多,目前適合我國國情的企業籌資方式和途徑主要有內部留存、增資擴股、金融機構信貸、企業發行債券、賣方融資和杠桿收購等方式。但歸納起來,無非是股權籌資和債券籌資兩種形式,且企業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稱為資金成本。在企業籌資決策中,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也要求以較低的代價取得。因此,在企業并購過程中進行籌資方式的稅收籌劃,從稅收的角度盡量降低并購成本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2 相關概念界定
2.1 企業并購
企業并購是指企業間的產權交易行為,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兼并。兼并(m e rger)含有吞并、吸收、合并之意。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兼并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這些企業喪失法人資格,并獲得對它們控制權的行為。廣義的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并企圖獲得其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2)收購。收購(a cqu isit io n)是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股份的購買行為。收購涵蓋的內容較廣,其結果可能是擁有目標企業幾乎全部的股份或資產,從而將其吞并;也可以是獲得企業較大一部分股份或資產,從而控制該企業;還有可能是僅擁有一部分股份或資產,而成為該企業股東中的一個。
收購和廣義兼并的內涵非常接近,因此學術界和實業界都經常把兼并和收購合稱為并購(m ergeran d a cqu isit ion)。并購實際上包括了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控制權而進行的所有產權交易活動。
(3)并購的主體和客體。在企業并購中,并購主體被稱為收購企業、兼并企業、出價企業;而并購客體被稱為目標企業、被兼并企業、被收購企業。
2.2 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借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余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控制權的籌資方式。這種控制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收取利息, 分享紅利等。股權融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長期性。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企業采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的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2.3 負債融資
負債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舉債籌措資金,資金供給者作為債權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籌資方式。相對于股權融資,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短期性。負債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企業采用負債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企業采用負債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4)流通性。債券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2.4 稅收籌劃
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籌劃對納稅人來說是耳熟能詳的,而在我國,則處于初始階段,理論界對稅收籌劃的描述也不盡一致。一種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應作更寬泛的理解,如通過具體的稅收籌劃活動節稅、節省稅收罰款、節省稅收滯納金等;而狹義的稅收籌劃僅指通過具體的稅收籌劃活動節稅。
3 企業并購的稅收動因
隨著并購活動的縱深發展,出于單一動機的并購活動已不多見。在諸多動因的并購活動中,節稅問題已經成為必不可少的考慮因素。在現有的稅法條件下,稅收對并購的刺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目標企業資產價值的改變是促使并購發生的強有力的納稅動因。根據會計慣例,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反映其資產的歷史成本。盡管可能也會提供有關重置成本的信息,但折舊的計提仍然是以資產的歷史成本為依據的。如果資產當前的市場價值大大超過其歷史成本(這種情況經常會發生,尤其在通貨膨脹時期),那么通過賣出交易將資產重新估價就可以產生更大的折舊避稅額。在企業并購的購買法下,為了反映購買價格,收購企業的資產價值將增加,結果收購企業所享受的折舊避稅額超過目標企業在同樣的資產上所享受到的。從而并購后企業新的所有者可以享受到增加的折舊避稅額,而原來目標企業的所有者也可以通過并購方支付的并購價格獲得一部分相關收益。
第二,企業可以利用稅法中的虧損遞延條款來達到合理減輕稅負的目的。當某企業在一年中出現了虧損,該企業就不僅可以免付當年的所得稅,而且它的虧損還可以向后遞延,以抵消以后幾年的盈余。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的遞延年限均為5年。這樣,如果企業在一年中嚴重虧損,或連續幾年不盈利,擁有相當數量的累計虧損,就往往會被考慮作為兼并對象,或者該企業考慮兼并盈利企業,以利用其在納稅方面的優勢。
第三,當收購企業以可轉換債券方式收購目標企業時,即收購企業將目標企業的股票轉換為可轉換債券發行一段時間后再將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這在稅法上可以在收入中預先減去可轉換債券利息,具有抵稅效應,同時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在債券轉換為股票后再支付,使企業享受延期支付資本利得稅的收益。
第四,當并購活動發生時,如果參與并購的雙方不是以現金支付,而是以股權交換的方式進行,將目標企業的股票按一定比率轉換為收購企業的股票。這樣,由于在整個過程中,交易雙方的股東既未收到現金,也未實現資本利得,所以這一過程是免稅的。通過這種并購方式,在不納稅的情況下,企業實現了資產的流動和轉移。
第五,稅收的其他刺激。企業在并購中,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對并購企業組織形式、并購行業、目標企業所在地以及對并購的籌資方式、交易方式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取做出事先的籌劃和安排,可以盡可能的節約納稅成本,使稅后收益長期穩定增長,從而進一步促使了企業并購行為的發生。總而言之,稅收在并購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企業在并購的決策和實施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策劃對象。如何依法納稅并主動利用稅收杠桿將企業并購的各個環節同減輕稅負結合起來以謀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已成為企業經營理財的重要組成部分。
4 并購融資中稅收籌劃的實務操作
籌資方式下稅收籌劃的主要切入點是稅法規定企業的債務利息可以在稅前利潤中扣除,這對參與并購的企業同樣適用。因為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稅前列支,而企業支付的股息則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這樣一來,企業在進行籌資稅收籌劃時,就必須在籌集債務資本還是籌集股權資本之間做出選擇。當然,企業對籌資方式的選擇應當綜合考慮各種情況,不能僅僅考慮最大程度的減稅。減稅意味著要增加企業債務融資的比例,但是隨著債務融資比例的上升,一方面企業的財務風險會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企業的財務風險處于可控制的范圍內,企業自有資金利潤率也未必會隨著債務比例的上升而上升,而自有資本利潤率的提高才是企業股東追求的目標。因為自有資本利潤率越高,意味著股東的投資回報率也越高。通常情況下,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時,提高負債比重可以增加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這時,選擇較高比例債務融資的融資方案就是可取的。反之,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成本率時,債務融資比例提高,股東的投資回報率反而下降,這時高債務比例的融資方案就未必可取。下面舉例說明。
案例:a公司為實行并購須融資400萬元,現有三種融資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完全以權益資本融資;方案二,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融資的比例為10:90;方案三,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融資的比例為5 0:50。利率為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選擇融資方案呢?(假設融資后息稅前利潤有80萬元和32萬元兩種可能。)
可以看出,當企業息稅前利潤額為80萬元時,稅前股東投資回報率>利率10%(即債務成本率)。股東稅后投資回報率會隨著企業債務融資比例上升而相應上升(從14%上升到21%),這時應當選擇方案三,即50%的債務資本融資和50%的權益資本融資,此時應納稅額也最小(為18萬元);當企業息稅前利潤額為32萬元時,稅前股東投資回報率<利率10%(即債務成本率)。這時,債務比例越大,股東稅后投資回報率反而越小(從5.6%下降到4.2%)。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方案三最大限度地節約了企業的稅收成本(此時納稅額最少,為8.4萬元),但卻未必是最佳籌資方案。
論文關鍵詞 稅收債權 保全 代位權 撤銷權
稅收債權保全制度是2001年我國稅收征管法修改之后稅法對合同法上債權保全制度的移用。稅收債權保全制度由稅收代位權制度與稅收撤銷制度兩部分構成。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稅收撤銷權制度是指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在我國現階段,學者們對稅收債權保全制度進行理論性研究居多,鮮見進行實證調查與分析的。因此,筆者試圖立足于實務角度,考察新稅收征管法實施以來稅收債權保全現狀,針對人們的稅法意識、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認識以及在實踐中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的現狀三個方面分別進行了問卷調查。以期通過調查并分析稅收實踐現狀,發現問題并尋找原因,提出解決方法,為稅務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稅款提供全面、客觀的分析,為司法機關審理涉及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導與咨詢,使其能夠在稅收債權與一般民事債權、經濟活動相遇時,協調好國家利益、納稅人利益與第三人利益的關系,既維護國家利益,又維護經濟活動安全。
一、問卷調查基本情況
依據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我們對于稅收債權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權、撤銷權的現狀問題產生了巨大關注,我們利用三個月時間在寶雞市范圍內,分別對稅務工作者,納稅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司法工作者(包括律師、法律顧問、法官等)以及其他與經濟或者法律有關的其他人員等就對稅收債權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權、撤銷權的有關問題展開了詳細的調查,我們共發出《稅收債權保全制度問卷調查表》500份,收回430份,其中無效問卷39份,有效問卷391份。
二、調查內容及其統計分析
從已經收回的有效問卷看,分別有稅務人員156人,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137人,法律工作者42人,其他人員56人。
(一)在稅法理論基礎方面
此項內容旨在考察調查對象在理論上對稅收征納關系的本質認識,數據如下:
1.對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地位的認識方面:認為是A、平等關系的有215人;認為是B、不平等關系的有115人;認為是AB兩種關系都有的有33人;認為說不清楚的有16人。
2.對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的認識方面:認為是A、公法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的有121人;認為是B、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的有110人;認為是AB的有77人;認為說不清楚的有68人。
3.關于稅款的本質認識問題:認為A、稅款是債的有29人;認為B、稅款不是債的有27人;認為C、是國家權力的體現的有96人;認為D、稅款的征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有199人;認為E、稅款從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債;是行政權力的體現的有81人;認為F、其他的有26人。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調查對象對稅收法律及其原理認識模糊,無論是稅務工作者還是相關人員都不夠重視稅法基本理論的學習,不熟悉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不夠深入理解稅收法律法規的深刻內涵,也有一定數量的稅務干部不能正確理解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擺正位置,也不能正確看待稅款的債權性。
(二)在對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具體法律規定適用方面
此項調查目的在于了解調查對象對于稅收債權保全制度的具體掌握情況。
第一,對于是否知道稅收代位權,撤銷權以及知曉的途徑上,可以看出:
1.對于是否知曉稅務機關有權行使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上,認為A、知道的有220人;認為B、不知道的有89人;認為C、聽說過但具體內容不是很清楚的有81人。
2.對于是否知曉稅務機關有權行使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上,認為A、知道的有202人;B、不知道的有94人;認為C、聽說過但具體內容不是很清楚的有72人。
第二,在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立法目的的認識上,認為是:
A、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順利征收,維護國家利益的264人;認為是B、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的49人;認為是C、維護與納稅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31人;D、說不清楚的3人。
第三,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主要有:
認為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撤銷權、代位權體現了稅務機關的A、行政權的有71人;認為體現了B、公法債權的有49人;認為C、既體現了行政權力又體現了公法債權的有207人;認為是D、其他的有15人。
第四,對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的具體條件和行使方式,期限問題的認識不足:
1.對于稅收代位權的具體條件上,全部選定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96人,占26.4%。
2.稅收撤銷權的具體條件上,全部選定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109人,占30.2%。
3.對于稅收撤銷權、稅收代位權行使方式問題,認為A、運用行政權力行使的83人;認為B、只能向法院提訟的126人;認為上述A,B均可的100人;D、不知道或者認為其他的有48人。
4.對于稅收撤銷權行使期限問題,認為應該為A、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的有160人;認為應該為B、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的有50人;認為應該為C、運用一般訴訟時效2年內的有141人;回答為D、其他的有13人。
5.對于稅收代位權行使期限問題,認為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期限性質應該是A、訴訟時效的有228人;認為是B、除斥期間的有88人;回答其他的有29人。
第五,對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和代位權的效力,認為:
1.對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撤銷權、代位權會不會影響到與納稅人有關的其他人的利益的看法;認為A、會的有124人,認為B、不會的有133人;回答C、說不清楚的有92人;回答D其他的有8人。
2.對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之后能否直接采取稅收強制措施的看法,認為A、能的有83人;認為B、不能的有210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81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3.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勝訴后有無直接受償權的看法,認為A、能的有150人;認為B、不能的有118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93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調查對象對于現有法律的具體規定理解得不夠深刻,稅務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者中存在著較多懂法者不懂稅,懂稅者不懂法的普遍現象,而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都能準確理解者少之又少,并且注意掌握稅收法律及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對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具體操作認識比較模糊,致使不知如何操作。
(三)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代位權的現狀
此項調查目的在于調查稅務機關實施撤銷權、代位權的實踐情況。
第一,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中的現狀是:
1.是否行使過;A、沒有的有130人;B、有的有3人;C、不知道有23人。
2.具體原因A、沒有8人;B、有47人;C、不知道59人;D、其他42人。
第二,在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中的現狀是:
1.是否被行使過;A、沒有13人;B、有3人;C、不知道111人。
2.具體原因A、沒有3人;B、有2人,C、不知道130人;D、其他2人。
第三,針對法律工作者熟知稅收代位權的情況:A、知道10人;B、不知道32人。
以上一系列數據表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在實踐中很少實施,情況并不夠理想,主要體現在:
一是稅務機關對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債權保全制度重視不夠。這主要表現在:(1)在稅收宣傳方面,只停留于法律條文的字面宣講,深度不夠;(2)絕大多數稅務干部對稅收優先權能夠理解,對稅收代位權、稅收撤銷權沒有理解,更談不上知道如何操作;(3)稅務機關從來沒有查處過這類案件,不是說這類問題沒有發生,而是主客觀原因造成的。
二是所調查到的稅務機關均沒有行使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幾乎90%的稅務人員不知道或回答沒有行使過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對于沒有的原因也是一概不知。
三是納稅人單位工作人員也不知道;四是絕大多數審判人員沒有辦理過代位權、撤銷權案件,都沒有辦理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五是絕大多數律師和法官沒有辦理過代位權、撤銷權案件,在已經辦理過代位權或者撤銷權案件的律師或法官中也都從來沒有辦理過稅收代位權、撤銷權案件。
三、思考與建議
第一,在立法上稅收優先權,代位權、撤銷權制度是否屬于“虛置”問題?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法律并無絕對的優劣或價值,凡是適合國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在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表現尤為明顯。由于稅收廣泛而深入地存在著,而稅法本身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現代社會有大量具有財政目的和社會政策目的的稅法規范,因其政策性經常發生變動,再者為解決稅法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稅法解釋層出不窮,紛繁復雜,各種通知答復意見等經常發生。致使我國的稅收實體立法層級多、層次低,而程序立法層次較高,但是過于超前有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制度在稅法中缺乏具體規定,致使有關部門無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而在民法與合同法的規定中,程序復雜。根據法律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方式只能也必須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而并非由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其他執法行為來直接實現,這一手段較其他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進行的措施比較復雜,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現行稅法的不具體,使得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有專門抽出時間,投入精力學習民法、合同法等部門法的知識才能對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制度予以掌握,而基層稅收任務的繁重,致使稅務人員在學習稅收業務知識,都難以保證,從而使得對于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無法保證,致使無法學習也疏于學習,更不便于操作,所以在實踐中運用該制度追繳稅款者為數極少,讓人不得不懷疑該制度正在處于“虛置”的尷尬地位。
為此,建議加強稅收立法,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母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盡快研究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在稅收基本法沒有出臺之前,不妨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以及與此相關的民事行政法律規范通過制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方式予以規定,以解決學習難以保證和在實踐中操作性差的問題。
第二,在培訓上,應注意將業務培訓與法律培訓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從調查情況看,目前稅務機關重視業務培訓,輕視法律培訓,尤其是與稅法相關的其它部門法知識的學習。在學習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不系統、不扎實、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問題,部分稅務人員對法律知識、稅收會計、稅收政策、企業情況,學習不夠,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鑒于此,應該加強稅務干部的稅法教育與培訓工作。稅務工作法制性、政策性強,業務技能要求高,執法程序要求既規范又嚴格,《稅收征管法》對民法制度的借鑒給稅務人員愈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特別是加強稅務干部對稅收相關法律的學習和培訓,提高稅務干部執法水平,尤其要深入學習稅法,了解稅法,掌握稅法,認清自己作為依法治稅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依法征稅。
為此,我們建議稅務人員不僅要掌握稅收法律規定,更應當熟悉稅收相關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使其對稅收債權保全的操作有全新的認識和掌握;要采取以訓代學、以考促學等有效方法,促進學習,提高水平。
第三,建立納稅人信用體系制度,彌補稅務機關相對于納稅人,信息缺乏的現狀。從目前稅務部門的征管力量看,征管力量相對不足,一個管理員管理幾百戶的企業,對企業經營情況的了解是有限的。就納稅人而言,其債權債務、資金運轉以及財務情況既屬于企業內部機密也與其他企業有著密切的聯系,而企業欠稅原因更是復雜多樣。因此企業為了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總是想法設法對稅務機關隱瞞財務實情。而現有立法規定的稅收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比較特殊,這種征納雙方信息的不對稱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一清欠手段的運用。
從立法機關對稅收撤銷權、代位權制度的規定看,目的顯然在于要有效防止國家稅收人為流失,切實保障國家稅收,稅收代位權的目的應該是強調納稅人對其稅收債務應以其全部財產作為責任財產而為一般擔保的,同時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也應納入納稅人的責任財產范疇。
為此,國家應考慮建立納稅人信用體系制度,包括財務信用和經營信用兩個方面,不僅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對納稅人財務狀況的有效監控,還要盡可能實現對其經營狀況的了解,對于后者可以通過設立企業重大經營事項和財產轉移向稅務機關備案制度加以實現。
第四,進一步提高整個社會的納稅意識和護稅觀念。從納稅人的角度講,欠稅的原因多樣的。既有可能是由于資金緊張,其為保障持續經營而出現拖欠稅款現象,還可能是因貸款利率與滯納金加征率的懸殊,利益驅動使然。從社會角度講,全社會尚未形成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和依法納稅的一種社會氛圍。但是歸根結底在于納稅意識的淡薄。從稅務部門講,僅僅靠對稅法的宣傳,并不能使納稅人的意識提高到相應的高度,而護稅時使用的清欠的手段與力度也還遠遠沒有跟上,因而稅收代位權從2001年5月隨著稅收征管法下發后,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更多的時候體現在一種宣傳的層面上。
因此,針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社會加大宣傳稅收法規政策的力度,不僅使廣大納稅人熟悉掌握稅收法律法規與政策,增強廣大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更應當使司法部門、法律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熟練掌握稅收法律政策,加大對稅收工作的監督、配合與理解力度,以優化稅收環境,共同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稅收事業的健康發展。
摘 要 財務工作質量高低將會對企業管理決策產生很大影響。所以,實現財務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可靠,對提高企業的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為了達到上述工作目標,從企業內部來講,加大財務稽查的工作力度不失為一個有效的管理手段。
關鍵詞 成品油銷售企業 財務稽查 思路
在現代企業管理工作當中,財務部門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它既是企業領導的參謀與助手,又是企業聚財、理財的職能部門,財務部門是企業經營活動的“氣象臺”,財務信息是企業經濟好壞的“晴雨表”。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都緊緊圍繞財務目標開展,其實施的效果最終表現為不同的財務結果,都必須以財務結果作為衡量的標準,因此,財務工作質量高低將會對企業管理決策產生很大影響。所以,實現財務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可靠,對提高企業的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為了達到上述工作目標從企業內部來講,加大財務稽查的工作力度不失為一個有效的管理手段。
一、財務稽查的目的和意義
財務稽查工作是指企業的財務部門依據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及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企業財務管理行為的合規性、合法性、有效性實施的監督檢查活動。
在現代企業管理工作中,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都緊緊圍繞財務目標開展。因此,財務工作質量高低將會對企業管理決策產生很大影響。財務信息的及時、準確、全面、可靠,對提高企業的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財務稽查的目的是對公司經濟活動、財務管理和公司高風險領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正和完善,主要體現的是一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過程監督。財務稽查的主體是財務人員,在形式與方法上體現的是一種會計監督特征。財務稽查既是對會計監督職能的強化,也是對財務管理工作自身的監督和完善,其與公司審計、內控和紀檢監察在產生的背景、依據的法律法規、實施的主體、監督檢查的內容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區別。財務稽查與公司審計、內控和紀檢監察在職能上并不重疊,而是各有側重、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公司監督控制體系。財務稽查的專業性、時效性、日常性、持續性都是其他監督手段所不能比擬,也不能取代的。無論是從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戰略高度著眼,還是從財務工作自我完善發展的角度著眼,加強財務稽查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
二、成品油銷售企業風險來源
成品油銷售企業在正常的生產經營中不斷地受到來自各方面風險的威脅。提高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正確對待和處理各種風險,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是企業經營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成品油銷售企業的風險多種多樣,從財務角度來講,銷售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金安全風險
中國石油銷售企業的加油站遍布全國各地,點多面廣,現金結算較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資金安全風險隱患較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貨款結算過程中的應收賬款風險。商業競爭是產生應收賬款的主要原因,當然實現商品銷售和實際收款的時間差也是產生應收賬款的另一個原因。在當前任務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一些加油站為了多銷售完成任務,采取月初加油月底付款的滾動結算辦法,也有一些加油站利用IC卡采取空儲值套現的辦法,甚至個別加油站直接采取更長時間結算付款的賒銷方式。其結果必然是加大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
二是資金停留期間被盜搶的風險。加油站的銷售貨款,不可能做到每時每刻存入銀行,必然滯留一部分現金在營業場所,這就帶來了現金管理風險。各種搶劫,盜竊等刑事犯罪行為嚴重威脅著加油站的現金安全?,F金在加油站滯留的時間越長,資金的風險越大,現金在加油站滯留的數量越大,資金的風險也越大。
三是加油站員工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等政治思想素質,也是產生資金風險的一個原因。例如,加油站員工不把銷售貨款及時送存銀行,非油品銷售或勞務收入不按時交財務部門入賬,挪用、坐支銷售貨款甚至攜款潛逃等都會增大加油站的資金風險。
(二)資產安全風險
造成成品油銷售企業的資產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管理方面的原因。企業管理上的不規范和失誤是造成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資產管理不到位,資產管理責任沒有落實;國有企業的負責人的不作為,造成了國有資產經營權不能落實。二是企業財務管理混亂,財產賬目不清。三是一些銷售人員為了小集體或個人利益,不擇手段,造成資產流失。四是責任心不強,造成資產流失。如未正確執行公司的有關管理規定,儲油設施或管線發生泄漏未能及時發現;計量員接卸油品時未按規定登車計量空高,僅照抄油庫出庫單上的數據,增大了資產損耗的風險。
監督方面的原因。一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二是企業外部監督存在問題。審計監督力度不夠,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衡量審計質量。
(三)稅務風險
企業稅務風險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因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企業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是企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有關優惠政策,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稅收負擔。
稅務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對經營狀況了解有限以及對稅務籌劃理解扭曲,導致企業涉稅行為出現偏差;二是受財務人員素質所限,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較差,給企業帶來較大的稅務風險;三是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會給企業帶來深層次的涉稅缺陷。
(四)內部管理風險
油品銷售企業在特定時期會采取各種各樣的優惠來刺激消費,在實施這些優惠時,一方面優惠措施得到了落實,客戶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實惠,達到了企業與客戶之間的雙贏,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員工抓住監管漏洞,假借給客戶優惠之名,趁機撈所謂的好處,不但造成不好的影響,也為企業的經營帶來了風險。目前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
一是油非互動優惠。所謂油非互動,就是通過油品與非油品相互一定的措施相互關聯,達到油品與非油品相互促進銷售的目的。目前公司多以通過油品消費贈送非油商品來達到相互促進的一個銷售目的。在油非互動中會出現由于客戶不了解活動情況或其他原因未實質向客戶贈送商品,但在加油站操作時做成虛假記錄把這部分非油商品挪做他用或送給其他客戶,甚至據為已有。產生問題的原因是一方面部分客戶對優惠不太敏感,不配合登記發放臺賬等公司要求的相關手續,造成臺賬數據登記失真;另一方面加油站有意或無意的宣傳不到位,客戶不知道或者不明白具體活動,為一些內部人員違規操作創造了可乘之機。
二是IC卡違規套利。加油卡違規套利是指公司內部、外部人員以獲利為目的,違反相關規定,利用加油卡折扣優惠和業務運行中某些環節,通過更改客戶類型、更改支付方式、虛增刷卡交易等手段套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年初以來,河南公司通過一系列的IC卡活動的開展,加大IC卡、汽柴油的促銷力度,通過活動的持續開展,增加了油品特別是汽油的銷量,對增加持卡消費比率、沉淀資金量持續增長,改善油品銷售結構,增加企業效益、穩定忠實客戶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實際工作中,加油IC卡在維護客戶利益的同時,存在違規使用IC卡套利。常見的套利方式有:(1)通過加油卡進行資金套利;(2)通過加油卡進行發票套利;(3)通過加油卡進行銀聯卡套利;(4)通過虛假操作套取公司獎勵。
另外還有執行價格不嚴,造成效益流失問題。如少數加油站經理為了擴大銷售量,謀求局部利益而隨意降價銷售,當上級公司決定漲價時,加油站經理延遲執行,當上級公司決定降價時,加油站經理提前執行,缺乏全局意識和整體效益觀念。
三、成品油銷售企業財務稽查思路
(一)管理工作前移,強化對事前控制監督職能
目前財務稽查大多數還使用“秋后算賬”這一方式,不能達到隨時發現問題并及時解決,僅僅停留在業務流程處理過程的事后控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財務監督職能。因此,加強財務事前控制職能,從源頭規范業務操作、規避財務風險,將是發揮財務稽查作用、強化財務監督職能的一條有效途徑。
1、強化風險管理,有效防范經營風險
“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加大財務稽查力度,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是集團公司“十二五”期間重點工作之一,也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強加油站安全防范設施的配備和完善。檢查、固定安裝保險柜,防止搬動;在收款室安裝防盜門窗、防護欄,防止入室盜竊;安裝全方位的監控、錄像裝置,對加油現場和重點部位進行監控,在有條件的加油站將安全報警系統與當地公安110系統聯網,增加加油站環境的安全系數和對不法分子的威懾力,防范風險。
積極引導IC卡消費。IC卡消費在增加沉淀資金,降低資金成本的同時,較好地維系了一部分固定客戶。更重要的是刷卡消費減少了加油站現金消費的風險。
建立健全稅務風險防控體系,減少稅務風險。首先是納稅文化的培養。誠信、遵守法律的納稅文化可以幫助企業避免或者減少稅務風險。企業不但應遵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照章納稅而且更應積極爭取和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其次是企業稅務人員的培養。企業稅務人員應具有職業道德素養,并時時刻刻都要做出價值判斷,并做好企業、個人、政府等部門的利益的協調。再次是評估納稅風險和設計控制措施。對具體經營行為涉及的納稅風險進行識別并明確責任人,監控實施效果就是檢查納稅風險管理的效果,并對納稅風險管理效果進行總結。
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高員工職業道德水平。再好的制度都需要靠人來執行和落實。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人的價值觀、人生觀等許多觀念都發生的較大的轉變,制度落實是否到位與人的責任心和個人素質密切相關。企業職業道德建設直接關系到員工的職業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的高低,關系到企業的長期穩定和生產經營過程的安全。因此,在公司各層面加大員工職業道德建設,加大對員工培訓的力度非常必要并且非常重要。
2、加大內部監督監管力度,確保內部控制落到實處
組織和制度建設是內部控制工作成敗的關鍵因素。通過內部控制來避免浪費,從而減少營運成本,提高營運效率;通過執行公司內控審計程序,審計各項業務的合規性,從而達到消除業務操作隨意變動的目的,改善業務執行質量;通過適時的業務程序更新,調整制度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從而達到消除業務趨于僵化死板的目的,優化工作成果的交付質量。
(二)拓展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強財務稽查的制度化、信息化建設
1、理順業務工作流程,提升制度的執行效果
實行源頭控制原則。重點關注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的適用性及相關的資金安全、稅務風險,對各項業務從發生、履行到財務結算各等環節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全面評估,理順業務流程,及時反饋意見,保證各項業務均能全面受控,從而從源頭上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2、不斷完善制度建設,推進財務稽查工作制度化建設
制度保證體系是財務稽查長效機制的中樞,制度和流程作保證,是稽查工作的有序開展的前提和基礎。財務稽查應側重于企業實際,構建適應企業自身發展需求的財務稽查體系和機制,從而實現通過制度來引導好、規范好、發展好財務稽查工作。諸如河南公司以加油站財務操作手冊為基礎,通過加油站稽查手冊的編寫和實施,涵蓋加油站財務工作的所有流程,符合企業當前財務工作的實際需求。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財務稽查工作標準、方法及流程,對財務稽查工作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3、充分使用財務稽查平臺,拓展財務稽查深度和廣度
財務稽查管理平臺是總部推出的一項財務稽查系統平臺,它以過程控制和高風險業務為切入點,涵蓋了會計憑證、財務報表和相關內外部檢查報告等業務范圍,能在實際工作中,制定工作標準、嚴格過程把關、定期稽核通報、跟蹤整改結果,達到“把關無差錯”的目標。
(三)合理優化資源,加強稽查隊伍建設,提高稽查人員綜合素質
稽查工作是一項綜合性、業務性比較強的工作,為滿足財務稽查的工作需要,必須要提高稽查人員的素質,加強稽查隊伍建設。
一是財務稽查工作的性質及職責,要求稽查人員必須經過實踐業務鍛煉,具有較強原則性、責任心和過硬的技術水平。二是要具備一定的抓稽查工作的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三是要有較強的文字寫作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同時要善于不斷總結、分析稽查工作,積累經驗。四是要具備稽查工作所要求的綜合素質?;槿藛T不僅要熟練掌握會計專業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更應加強有關經濟、金融、法律等相關領域知識的學習,全面提升與業務的融合深度。五是要具備一定的創造能力。雖然稽查工作是按制度和要求進行,不需要也不允許稽查人員的自由發揮,但在具體工作中,在具體方法思路上,應該具有一定的創造性,墨守成規只會使稽查工作被動或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