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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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論文

第1篇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

,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翟志華。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04,(2):24~28

第2篇

1.應付稅款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

我國允許企業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中選擇,筆者認為,應該盡量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理由如下:①納稅影響會計法綜合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即當期的所得稅支出與當期實現的收益相配比,屬于當期的所得稅支出應從當期損益中扣除,而不反映在以后各期;不屬于當期的所得稅支出,則不應從當期的損益中扣除。②納稅影響會計法能使稅后利潤得以正確反映。從某種意義上說,將稅金的一部分遞延到以后年度,相當于企業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是極為有利的。③將來國家只頒布稅法,對各行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許多具體規定則放權給企業,稅法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將逐步擴大,從而會出現更多的時間性差異。所以,從發展的眼光看,企業應逐步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會計處理。④在稅率一致的條件下,兩種方法在一定會計期內的納稅總額相等,只是各個年度上交的金額不同而已。所得稅稅率不是一成不變的,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2.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與債務法。

我國所得稅會計應采用債務法,理由如下:①在債務法下,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將來應付稅款的負債或代表預付未來稅款的資產。與遞延法相比,債務法更強調資產負債表數字的真實性,既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又比較準確地反映了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納稅影響。②從我國實際情況看,債務法比遞延法更符合配比原則,并能保證國家與企業利益在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均不受較大的影響。③債務法根據當前的稅率或將要實行的稅率調整遞延稅款的賬戶余額,使其反映的納稅影響與當期和將來的與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更為相關,所提供的財務信息更為有用。④從我國實際情況看,所得稅稅率基本上是比較穩定的,遞延法和債務法對時間性差異的計算基本一致,但從長遠的角度看,在選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以債務法為宜。

二、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改進方法

無論是永久性差異還是時間性差異引起的納稅調整,一般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調整的差異額與會計利潤合并后計算的應稅所得只作納稅調整,而不作賬務上的調整。但從我國申報納稅執行的情況看,存在兩個問題:①企業納稅申報表中的“納稅調增、調減項目金額”的填寫主要是從有關賬戶或憑證中查找的納稅調整項目金額,因查找遺漏或計算失誤,多填或少填的可能性很大。②對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絕大多數企業未按財政部規定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會計處理。筆者建議,當業務發生時,應在作賬務處理的同時進行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1.會計科目的設置。

增設“稅收調整差異”和“應納稅所得額”科目。①在現行會計科目的基礎上增設“稅收調整差異”科目,下設“稅收調整差異-永久性差異”和“稅收調整差異-時間性差異”兩個明細科目。借方反映稅前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產生的差異額;貸方反映稅前會計利潤小于應稅所得產生的差異額;期末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科目,結轉后無余額。②增設“應納稅所得額”科目,核算企業的應稅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科目貸方反映由“稅收調整差異”期末貸方余額和由稅前會計利潤轉入的金額;借方反映由“稅收調整差異”期末借方余額轉入的金額以及結轉至“所得稅”科目、“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金額,結轉后無余額。

2.會計核算的步驟。

以稅前會計利潤小于應稅所得為例。①記錄稅前會計利潤小于應稅所得產生的差異額: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稅收調整差異-永久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②記錄稅前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產生的差異額:借:稅收調整差異-永久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③稅前會計利潤結轉:借:本年利潤;貸:應納稅所得額。④稅收調整差異期末貸方余額結轉:借:稅收調整差異-永久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貸:應納稅所得額。⑤稅收調整差異期末借方余額結轉:借:應納稅所得額;貸:稅收調整差異-永久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⑥按應稅所得計算應交所得稅:“永久性差異”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時間性差異”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會計處理。⑦結轉“應納稅所得額”科目及有關賬戶:借:應納稅所得額;貸:所得稅,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第3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差異;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稅法增加了許多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該法的頒布與實施給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稅收環境,為內、外資企業的平等稅收負擔以及引導資金的流向、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

一、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新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體現了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的做法,摒棄了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義務人標準的做法。同時,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區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體現了根據屬人主義原則作為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指導原則。首先,明確居民的概念,可以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其次,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再次,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的差異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領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方面的調整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而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上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

(四)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同時兼顧微利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對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環保節能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計征,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實行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納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總額范圍有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收入總額的規定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生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人總額,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股權投資、無形資產、存貨、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總額口徑比原來要大,雖然實際計算結果沒有太大的差異,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的收人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計收入。

二、新稅法實施對不同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大中型內資企業

對于大中型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最直觀的影響是,一方面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率(由33%減為25%),同時減小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稅基,兩個變量的減少會降低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有關專家測算,若不考慮稅收優惠因素影響,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下降將使企業稅后凈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業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征收。這里的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認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大大提高,多數企業稅負會有下降。

(二)對外資企業的稅負影響

1.非生產性外資企業

按原企業所得稅法,非生產性外資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與內資企業同按33%稅率執行的。內外資企業統一為25%后,稅率減少了8%,稅收負擔也會大幅度降低。

2.生產性外資企業

對于生產性外資企業,我國長期以來都給予扶植,享受各種優惠后,一般平均稅率僅為12%左右;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生產性外資企業增加了13%的稅率,稅負會大大增加。

(三)對不同行業的稅負影響

有關部門報告顯示,兩稅合并將對不同行業產生不同的影響。電力、有色金屬、造紙、紡織服裝、交通運輸等行業在2006年以前實際稅負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稅收優惠期滿,實際稅負大大增加。所以,兩稅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實際所得稅稅負低于25%,因此行業整體并不能享受到兩稅合并的好處。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等行業的實際稅負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銀行業、飲料業和通信運營業稅負分別為35.59%、31.06%和31.51%,分列國內行業稅負前三名。因此,稅制改革后這些行業有可能成為主要獲益者。

(四)對不同區域企業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部和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率先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東南沿海地區快速發展相比,內陸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相對較差,在吸引外資方面的競爭力明顯不足,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東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擴大,不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經濟問題,也不利于東南沿海地區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適當削減東部區域優惠、增加西部地區的優惠是新形勢要求。

總之,新稅法頒布后,有利于我國稅制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對內資企業而言,消除了稅收歧視,使之與外資企業享有相同的稅收政策,減輕了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對外資企業而言,新法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仍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國家吸引外資并有效利用外資。同時,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國家清理假外資,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所以,長遠來看,新稅法的實施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產生重大影響。

參考文獻

第4篇

關鍵詞:自產貨物;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一、“視同銷售”的含義

“視同銷售”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稅法中的名詞。“視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從會計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銷售行為,而稅法在稅收意義上要求納稅人“視同銷售”進行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模式,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管理部門等不作為銷售處理,用于其他方面則要求企業作為視同銷售行為進行繳納相關稅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該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本文就所得稅法下自產貨物“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加以討論。對于自產貨物“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工程,則直接按庫存商品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賬戶,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核算。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轉銷庫存商品,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二、“視同銷售”的計稅價值確定

視同銷售行為無實際銷售額,按以下順序確認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非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1+10%)。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三、所得稅法下自產貨物”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

1.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以將自產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為例,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企業不會產生經濟利益總流入,不符合收入定義,不作為銷售處理。同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其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仍歸企業,也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準則的應用指南中提到“企業自營的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庫存商品,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因此,“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貨物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將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1)集體福利和職工福利的概念:集體福利,并不是直接由個人消費,而是共同的開支,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食堂——集體福利,比如將自產貨物用于職工食堂、醫院、浴室。職工福利,企業將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個人——個人消費;個人消費具體指的是員工或者其他個人消費,比如:將自產貨物發給職工、獎勵給員工個人。

(2)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中,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應按產品成本進行結轉。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廣告、樣品、管理部門等;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轉移,不作為銷售處理。“企業領用本企業庫存商品,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貸記庫存商品。”因此,“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貨物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借:在建工程

管理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企業將產品用于職工福利和個人消費,如將產品發放給職工,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指南》明確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實際發放自產產品時,應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按實際成本結轉成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將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產品用于饋贈已經導致產品流出企業,進入消費環節,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這類視同銷售行為從所得稅法的角度看也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貨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

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4.將自產貨物作為投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如果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以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計量。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準則應用指南中有這樣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涉及以庫存商品等作為對價的,應按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人”科目,并同時結轉相關的成本。因此,這類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應采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貨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5.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企業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同時也表現為企業負責減少,是一種間接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義。應按對外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即按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借記“應付利潤”科目;按照應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借:應付股利或利潤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總之,企業所得稅法下對自產貨物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要具體分析對待,既不能全部作銷售處理,也不能全部按成本結轉,對自產貨物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即自產貨物用于企業外部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對外投資、無償贈送他人,應作銷售的賬務處理,記入收入賬戶。對自產貨物所有權未發生向外部轉移的行為,即自產貨物用于企業內部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管理部門等不記入收入賬戶,只按產成品成本結轉。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R].

第5篇

內容摘要:鑒于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其自身的缺陷,許多國家都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所得稅優惠政策來扶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的發展。

關鍵詞: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本文對當前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世界各主要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最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現行的所得稅政策,提出了支持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建議。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和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中小企業蓬勃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實有企業971.46萬戶,其中99%以上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對GDP的貢獻率超過60%,對稅收的貢獻率超過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60%,創造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吸納了50%以上的國有企業下崗人員、70%以上新增就業人員、70%以上農村轉移勞動力,擁有66%的發明專利、74%的技術創新和72%的新產品開發。①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領域最活躍的市場主體和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調整經濟結構、深化改革開放、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

1.面臨國際市場需求驟減和國內市場需求不足的雙重挑戰。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國外市場需求萎縮,我國以出口為導向的中小企業的訂單銳減,利潤嚴重下滑。同時,受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城市化成本較高等因素的影響,國內市場需求受到制約,中小企業的國內市場環境急劇惡化。

2.面臨自有資金不足和外部融資成本較高的雙重困境。

中小企業規模小,底子薄,抗風險能力較弱,融資渠道單一,難以采取發行企業債券、股票上市等融資手段,因此,融資難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更加困難,企業經營更是難以為繼,一些資金鏈斷裂、抗風險能力差的中小企業已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

3.面臨沒有產品定價權和成本轉嫁能力弱的雙重壓力。

我國中小企業大都集中在傳統的第三產業和加工制造業,處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發展階段,沒有產品定價權,企業成本受外部市場環境的影響較大。

近年來,企業生產要素成本上升,給企業經營造成了很大壓力。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導致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勞動力成本整體上升5%~10%,在一些低端行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勞動力成本上升甚至達20%以上。①4.中小企業自身的一些不足也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中小企業的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普遍不健全,信用和法制觀念淡薄,缺乏可供抵押的擔保財產,抵御風險能力較差。此外,我國中小企業大都以家族化管理為主,靠血緣關系維持經營,如不能在市場競爭中完成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轉型,其發展方向與核心競爭力將難以提升。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所得稅政策的國際比較

在公司所得稅方面,各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一個覆蓋中小企業的建立、成長、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主要采取了降低稅率、稅收減免、投資抵免、研發扣除、加速折舊、虧損彌補等政策手段,以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投資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

(一)鼓勵中小企業創建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了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中小企業實行低稅政策,并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實施一定期間的稅收減免,以減輕企業在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引導納稅人投資和創辦中小企業。在OCED成員國中,美國、加拿大、法國、愛爾蘭、日本、韓國、荷蘭、西班牙、葡萄牙、英國等都對中小企業所得稅實施不同程度的稅率優惠。

美國對年應稅收入在5萬美元以下的小企業,按15%的低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小型企業投入股本所獲的資本收益,實行為期至少5年豁免5%的所得稅優惠;對小型企業風險投資額的60%免稅,其余的40%只以50%征收所得稅。

英國專門對那些利潤較少的小公司實行一種救濟制度,降低其所得稅稅率。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對中小企業的沖擊,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英國政府決定推遲提高對小公司適用的優惠稅率,將提高稅率的期限延長到2010年4月1日。對年利潤不足1萬英鎊的小公司實行10%的優惠稅率。

法國規定:中小企業年利潤低于38120歐元的部分按15%的所得稅稅率征收,并對新建小企業免征3年的所得稅。為促進失業人員創業,法國規定創辦工商企業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稅,以后3年對企業盈利分別減少75%、50%和25%的所得稅優惠。

日本也對中小企業實施低所得稅政策。日本稅法規定:自2006年起,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年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法人所得稅稅率降為22%;年應稅所得額超過800萬日元的部分,法人所得稅稅率為30%。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年應稅所得額不超過800萬日元的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由22%降至18%。

(二)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在鼓勵中小企業投資方面,各國主要采取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盈虧相抵等稅收優惠措施,以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投資規模,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

美國出臺了許多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形式頗為廣泛:1.美國允許中小企業對購入新設備進行所得稅投資抵免。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法規定:凡公司購買新的設備,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購入價格的10%可直接抵扣當年的應付稅款;若法定使用年限為3年的,抵免額為購入價格的6%。小型企業的應納稅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這部分應納稅款可全額用于投資抵免;對于超過2500美元的部分,最高抵免額限于超過部分的85%。如果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免時,可比照虧損處理的辦法,不足部分可向前結轉3年、向后結轉7年,即可以將前后11年的應繳稅額用于投資抵免。2.美國還規定了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長期投資稅收減免政策。美國稅法規定:對年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中小企業實行長期投資所得稅減免,對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小企業永久性減免投資所得稅(前兩年減免7%,以后年度減免5%)。3.美國出臺了一系列加速折舊政策。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相繼出臺政策縮短了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實行“特別折舊”制度,允許小型企業在投資后的1~2年內對新購置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取高比例的折舊,對某些設備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實行一次性折舊。

英國在1983年提出企業擴充計劃,通過對投資者大幅度的減稅鼓勵人們投資創辦中小企業。該計劃規定:凡投資創辦中小企業者,其投資額的60%可以免稅,每年免稅的最高投資限額為4萬英鎊。為了吸引私人投資,政府允許非掛牌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在保持5年股權的條件下,可以申請免稅優惠。

法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自2005年7月起,對中小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前資本扣除比例從25%提高到40%。在風險投資方面,法國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從持股中獲得的資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稅,免稅金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中小企業在創辦當年及隨后4年,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50%的費用,或者在創辦當年及隨后2年,對再用于經營的利潤全部或部分免稅。

日本允許對中小企業購置或租賃的提高技術能力的機器、設備給予特別折舊,對工業用自動機械、數控制造機械等,可就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但抵免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20%),或給予相當于購置價30%的首次特別折舊。2009年2月1日起,日本重新實行對中小企業的虧損退稅政策。

在虧損彌補方面,從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出發,各國的政策有所差異。在OECD成員國中,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德國、愛爾蘭、盧森堡、荷蘭、新西蘭、瑞典、法國、丹麥、匈牙利和英國對企業利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虧損不作時間限制,不同之處在于是否允許企業利用以前年度利潤彌補當年虧損。意大利、韓國和挪威等國雖然對虧損彌補的時間進行了限制,但對小企業實行了特殊的照顧政策。例如,意大利稅法規定:小企業開辦前3年的虧損可以無限期地用以后年度的利潤彌補;韓國稅法允許小企業利用前1年的利潤彌補本年度的虧損;挪威稅法則規定:如果小企業在關閉時有虧損,可以用前2年的利潤彌補。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美國允許公司在2008年和2009年發生的經營虧損向前結轉5年,英國允許所得額不超過30萬英鎊的小公司將2008~2009年度產生的經營虧損向前結轉3年,但結轉額最多不超過5萬英鎊。

(三)鼓勵中小企業科技投入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科技開發,大部分國家都規定了對企業研究開發支出扣除的優惠政策。

美國規定:小企業可將與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試驗支出,直接作為費用扣除,而不必作為計提折舊的資本性支出。

企業一般性的研發費用如果在課稅年度超過過去3年平均發生額,其超過部分的25%予以減免。企業從事基礎科學研究,研發費用的65%作為非課稅對象,該項抵免可以向前結轉3年,向后結轉15年。

英國政府的企業投資者計劃旨在通過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投資者向未上市的中小企業投資,以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從2000年開始,英國政府開始實行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務信貸,將研究與開發稅務津貼從100%提高到150%,中小企業可將研發投入中符合要求的經常性支出按照150%的折扣率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中的資本性支出實行全額抵扣政策,并將抵扣對象擴大到尚未盈利的企業。

法國稅法規定:企業經過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的研究費用,可以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研究費用扣除標準為當年研究費用額減去前兩年該項費用平均額的50%,但是每年的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200萬歐元。對中小企業實施“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待遇”制度,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繳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50%的公司所得稅,同時也要受到最高抵免額的限制。對中小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新設備、新工具,允許有條件地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方式。

日本政府特別重視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采取稅收抵免的方式,鼓勵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日本稅務當局對那些會計制度健全、賬目清晰正確、長期按時申報的小企業采用“藍色申報制度”。采用“藍色申報制度”的納稅人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適用“藍色申報制度”的納稅人的研究開發費用,日本稅法規定:當該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以前任何年度時,可將超過金額的20%(不超過法人稅總額的10%)從法人稅額中抵免。另外,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對新技術的投資,日本給予中小企業相當于購置設備價7%的法人稅特別稅額扣除,此外,還有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法人稅稅額扣除。所有小企業的產品和技術研究開發支出都可以享受6%的稅收抵扣。

加拿大稅法規定:所有公司和個人的研究開發費用都可以享受20%的聯邦投資稅收抵免,當年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向前抵免3年或向后抵免7年。但對于上年度應稅收入少于40萬加元、應稅資產少于1500萬加元的小企業,對其支出的第一個200萬加元,可以享受35%的聯邦投資稅收抵免。

三、對我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所得稅政策的啟示

(一)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對中小企業實行優惠稅率的OCED成員國相比,我國20%的稅率水平還是比較高的,高于美國、法國、加拿大、韓國、葡萄牙和匈牙利的稅率。考慮到當前的經濟形勢,應該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水平,建議將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

率調低到15%左右。

(二)調整中小企業虧損彌補的政策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稅法中沒有規定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虧損彌補政策。我國5年的向后結轉虧損彌補期限與OECD成員國相比是短的,并且我國目前不允許企業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虧損。為了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建議對中小企業的虧損彌補政策做如下調整:一是允許中小企業的虧損向后結轉10年;二是允許中小企業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虧損。

(三)增加中小企業投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了降低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投資規模,應給予中小企業適當的免稅、退稅優惠。

一是給予國家鼓勵的新設立的中小企業一定的免稅優惠期,比如開業前2年免稅,或者實行分期按比例給予免稅優惠,第1年免稅,對以后3年的企業盈利分別減征75%、50%和25%的所得稅;二是對中小企業從被投資公司分攤的損失,不超過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允許扣除,從而降低中小企業的投資風險;三是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轉增資本的投資行為,對再投資部分繳納的稅款給予全部或部分退還,以鼓勵企業將所獲利潤用于再投資。

(四)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融資難一直是困擾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問題。

結合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給予中小企業以下所得稅優惠政策:一是可以適當提高對中小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的扣除標準,比如,對借款利息不超過按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15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二是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給予一定的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比如按15%的稅率征稅。

參考文獻:

(1)朱青《運用稅收政策大力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稅務研究》2004年第11期。

(2)劉北辰《法意兩國扶持中小企業的財稅政策與啟示》,《價格與市場》2007年第8期。

(3)張瑛、韓霖《部分國家應對金融危機的主要稅收政策》,《涉外稅務》2009年第4期。

第6篇

摘要:本文應用尋租的有關理論,通過對我國現階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差異進行比較,分析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下所產生的各種尋租支出,從而提出相關對策。

一、尋租(rent seeking)的一般理論

尋租理論是以20世紀60—70年代經濟學家們在討論壟斷、關稅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會損失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中戈登·塔洛克于1967年寫的《關稅、壟斷和盜竊的福利成本》這篇論文標志著尋租理論的興起。經濟學家們從不同的角度給尋租下定義。無論怎么定義,其引申出的共同點就是:尋租是一種非生產性的活動,從對整個社會福利的貢獻來說是一種非合意的行為,其造成了資源的浪費。租金無處不在,哪里有特權哪里就存在租金,哪里有信息不對稱和流動性不對稱阻礙資源流動,哪里就存在租金。租金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場、要素市場、資本市場和政治市場之中。只要有租金,就可以預料到,必然有尋租行為和隨之發生的系列尋租活動:抽租(rent extraction)、避租(rent avoidance)、護租(rent protection)、創租(rent creation),這系列的活動都伴隨著資金無謂的損失。改革的任務是,要設計出這樣的制度,它們允許和鼓勵通過創造更多的消費者剩余而創造租金的那些競爭形式,打擊那些致力于獲取和保留現存租金的競爭。

現在,尋租理論被廣泛引用到許多領域。那種利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從而構成對他人利益損害大于租金獲得者收益的行為,是經濟學研究的一個主題。

二、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差異及其尋租支出分析

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出于穩定和吸引外資的考慮只對內外資企業的流轉稅制進行了合并,但對所得稅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不可否認這種政策對當時的經濟增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宏觀政策環境的改變,這種差別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對于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當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討論的比較透徹,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產生尋租活動的原因,對如何減少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的尋租支出做一些探討。

第7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 納稅環境 優惠政策 籌劃

一、新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的影響

新稅法相比于原稅法最大的改變在于實行兩稅合并,稅率是新稅法的核心內容。 兩稅合并之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對于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照顧性稅率,稅率為20%。通過計算,在新稅法實行后,扣除稅收優惠之后,外資企業所得稅負平均約為12%,而內資企業平均所得稅負約為25%。而電力企業因為電網企業不對外開放,所有的電網企業都是內資企業,除少數的發電企業是外資企業外,基本上整個電力行業都是內資企業,而內資企業扣除稅收優惠之后平均所得稅負這么高,因此新稅法的實施必然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個電力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

二、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一)從資產稅務處理方面進行避稅籌劃

1、壞賬損失處理;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金,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對于尚未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如果出現壞賬損失,應以當期實際發生額為依據進行扣除。采取備抵法能夠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當期扣除項目。在兩種方法應交納所得稅一致的情況下,被抵法可以將納稅款之后,這樣企業的流動資金將有所增加。

2、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企業的凈利潤在很大程度上受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而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由是由資產計價與折舊決定,但是資產計價缺乏彈性,即納稅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資產計價上進行避稅籌劃,因此固定資產折舊是企業在進行避稅籌劃時應該重視的。固定資產折舊當中最為關鍵的內容是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決定了折舊年限,同時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是一個納入了很多主觀因素在內的經驗值,這使得企業進行避稅籌劃成為了可能。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縮短將加速企業成本的收回,這樣企業的后期成本費用將前移使得前期會計利潤后移。當稅率穩定時,企業通過所得稅遞延繳納,增加了企業的運營資本,相當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或者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而作為技術密集型的電力行業,設備技術發展的非常快,符合加速折舊的規定,可以遞延繳納所得稅。

(二)運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業所得稅法下,對于工資的支出,外資企業據實扣除,而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研發費用、捐贈等費用的規定變得較為寬松。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當中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和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的稅額時扣除。電力企業為了減少稅負,可以通過采取適當的提高員工工資、增加員工伙食補貼、建立職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為上述所產生的費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與此同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還明確的規定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可在支付給殘疾人員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進行100%的加計扣除。作為肩負著重要社會責任的電力企業,可以安排殘疾人在那些對身體條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崗位工作,這樣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與此同時還能產生非常好的社會效應。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明確的規定,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計收入。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當中對電力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電力,應納稅所得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利用農作物秸稈、工業所產生的預熱生產電力所得的收入,應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電力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好這一優惠政策,在修建新的電廠時,優先考慮工業企業密集的區域,依附于各工業企業,這樣既可以減少發電原材料,又可以減少納稅額。

2、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唯一保留的一個低稅率稅收優惠政策是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收取15%的所得稅率。作為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電力企業,怎樣積極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好這一優惠政策是其應該重視的問題。

3、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從項目開始實施前三年企業所得稅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稅減半。作為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的電力設施,可以更好的享受這一優惠政策。電力企業應該重視新能源的利用、高效節能技術的應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三、結束語

作為公用事業性質的電力,其服務功能十分的突出。這種突出的突出的服務功能決定了其應該首先考慮滿足社會效益目標,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經濟利益。新的稅法的實行改變了電力企業納稅環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個電力行業的實際所得稅稅負。我們不應該為了節稅導致企業正常發展受損,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嚴格的遵循新稅法與國家的相關法律進行稅務籌劃,確保企業更好的發展。本文闡述了新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的影響,同時探討了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在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關注新稅法下電力企業稅務籌劃,使其良好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王建花.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避稅問題研究[D].碩士論文.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9

[2]王江.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D].碩士論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8

[3]鄔曉恬.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新探[J].高等函授學報,2011(2):53-57

[4]高微.基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籌劃[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2):41-41

第8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深入發展,涉外經濟日趨融合,商品、資本、技術、勞務等創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事務。非居民涉稅業務日趨復雜、隱蔽、多變,而現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政策和手段落后,找出目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措施,以實現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進一步完善。

一 我國非居民稅收收入結構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深入發展,商品、資本、技術、勞務等創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業的稅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業稅收增加了275.35億元,增長了253.27%,其中預提所得稅增幅達369.17%;2008年全國轉讓定價調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7.5億元,補稅入庫12.4億元;2006年——2009年以來該類稅收一直在上升趨勢,2009年上半年,中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總收入完成222.03億元,同比增長40.7%,實現了連續6個月增長,而企業所得稅尤為突出,完成了195.94億元,同比增長51.2%。

二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執法依據缺失,操作性不強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盡管在對機構和場所的判定、營業人的界定進行了完善,對非居民企業的征稅方法進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對外國企業征稅具有指導作用的文件因新稅法的實施而被自行廢除,新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配套政策雖然已陸續出臺(截至2009年止,大約已下發的有關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相關的文件有26個,其中:申報匯繳:3個;管理文件:6個;管理文件:l7個),但許多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使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時,陷入了執法依據短缺的困境。如:對于對外支付的款項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以下問題:

屬于什么性質的款項?

收益人是誰?

是否來源中國所得?

有無實際聯系?

申報還是扣繳,誰來完成稅款?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界定?(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結算,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對應的稅款繳納時間如何確認?)

......

上述問題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為復雜的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中還牽涉到諸多稅收協定(安排)的使用問題,專業性相對很強,稅務人員難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簽訂方式規避稅收

非居民企業的業務特點,使得合同成為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礎性資料依據,其內容詳略、真偽直接關系到稅收管理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業利用合同避稅的方法日趨多樣,如:

針對我國與他國協定6個月的常設機構判定標準,因此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境內勞務時間不足六個月,從而利用常設機構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內納稅義務。

通過合同條款的不明確性造成收入屬于境內收入還是境外收入的難以界定來逃避部分納稅義務。

采取簽訂勞務地點規定為境外的合同實現利用勞務地點的避稅目的。

根據稅法對涉稅業務的規定不同,通過合同分解涉稅項目避稅。如:把特許權使用合同分解為特許權使用與勞務兩個項目分別簽訂合同,把大量的特許權使用收人劃歸勞務所得,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在合同中簽訂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轉讓,再以合同補充件和附加說明等資料的形式反映真實交易價來規避稅收。

(三)涉稅項目散雜,信息互通性差,稅源監控難度大

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的業務特點:涉稅項目散雜、稅源分布零散、發生時間不固定、涉稅信息資料難以取得等,這些因素使得稅務機關在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管理的可預見性差、監控難度大。況且跨國交易科技的不斷進步,交易方式的日趨多樣,使得稅源流動性日趨強化、隱蔽性日趨突出。而我國目前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基本上依賴的源泉扣繳手段,源泉扣繳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主動配合的基礎上,目前我國普遍存在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扣繳意識和配合意識不強現象;售付匯稅務證明管理盡管在加強,但售付匯稅務憑證開具申請稅務機關也是在被動受理,合同、發票等憑證的真假非常難以界定,無法準確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內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審查合同、發票等相關資料也就失去意義;另外,目前各管理職能部門并沒有建立暢通的信息互換平臺,都由納稅人自行辦理和傳遞,一旦納稅人對批文不遞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是無法了解變更事項的信息和無法跟蹤稅收扣繳的情況,特別是行政許可實施后,許多審批事項變審批為備案,公文信息傳遞性更差,稅務機關要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情況,難度更大;等等。這些狀況必然會造成大量稅源在稅收監控體系外流動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重視度低,專業管理人員缺乏

第一,除了總局征管軟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業的身份認定,申報和征收提供技術外,對非居民稅收的管理基本是通過手工進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對企業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難以監控。

第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不是經常事務,稅源零散,稅收收入所占比重較低,稅務機關普遍存在重視程度不夠、管理力度不強的現象。

第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業務比較復雜,流程比較隱蔽,加之專業性比較強,知識結構新,一項業務往往既涉及稅收協定的運用又涉及國內稅收政策的綜合判定,導致定性非常困難。

第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對稅務人員和財會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的要求高,要求他們懂得國際稅收、外語、法律、國內外財務會計及國際金融和國際貿易等多方面知識。目前,多數稅務機關專門負責非居民稅收管理的人員很少,稅務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無法落實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

三 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

從一定程度上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也屬于“偏門”,稅務機關在管理意識、管理經驗、管理體制等方面仍處在探索階段,無成熟的管理經驗可言。

(一)針對執行依據的缺乏,強化政策體系的建立

簡單明了、易于遵從、便于操作、時效性強的稅收政策的建立,是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主管的基本前提。盡管新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配套政策雖然已陸續出臺,但許多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加之國內稅法與國際稅收協定銜接性不夠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現象。為保證政策在實際使用中體現嚴密性、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非居民企業稅收政策或管理辦法應更加細化和規范、具體。如:

明確關于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業務的納稅義務時間界定標準。明確對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納稅期限,否則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納稅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確認日期相混淆。

明確納稅申報所需附送資料的具體內容、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具體方法及合理標準、非居民境內停留天數等程序性問題。

明確優惠稅率判定、所得來源和歸屬等認定實務性制度。

因此為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在完善現行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應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如:常設機構的管理、國際勞務的管理、協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資料申報管理等辦法。

(二)針對涉稅業務的繁、亂、散、變特點,強化代扣代繳義務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業一般涉稅的具體業務具有發生時間、空間的不固定特點,且多以“投資、服務、勞務”等為主,同時大量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和場所等等,導致稅源監控管理的可預見性差,管理難度大,所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扣繳的最大優點在于加強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防止國際偷漏稅、簡化納稅手續。如稅務機關在強化源泉扣繳制度時可考慮:

指定扣繳中“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掌握。

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的合同、協議,根據工程或勞務合同的規定,判斷非居民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可能性,從而確定是否指定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直接在境外轉讓境內股權的問題。

平時應注意管戶的投資方、股權構成是否有變動,如果外國投資者的股權發生變動,應向納稅人了解股權轉讓的過程,要求其提供股權轉讓協議。

如果勞務項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獲取非居民企業的信息。

可要求境內企業(支付人)提交納稅人已經登記、申報或者境外企業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沒有以上信息,則應將境內企業(支付人)指定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

可以在強化內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報扣繳機制、協定待遇申請制度、稅款追繳保障等措施來加強源泉扣繳的落實。

(三)針對征管手段的落后,強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為非居民企業業務繁、亂、散、變特點,且經常把交易事項放在境外發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缺乏機構、場所等物理性存在,導致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其信息和對信息的真偽做出判斷。所以建議應加強非居民企業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設,強化征管手段,實現有效的稅源監控。

1、實現稅務內部部門間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主動加強與流轉稅、所得稅、征管、計統、進出口、稽查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完善稅務系統內部信息采集傳遞制度。

2、強化系統內外的信息互通。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外匯管理、發改委、海關、公安、銀監、工商、貿促會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的基本及變化情況,加強國際間的信息情報交換,建立一個系統、嚴密的非居民企業協稅護稅網絡。如稅務機關應定期到外經貿局獲得企業股權變更信息、定期到市外匯管理局獲取企業技術進出口合同、無形資產售讓、外債等資料數據,到人民銀行會計業務部門取得各商業銀行的非居民企業離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稅源。

3、完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人監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關聯申報、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個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統性國際稅源監控機制。結合地方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定期對其收人及稅源情況進行分析和跟蹤,建立重大項目和特定業務的登記備案制度。重點調查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的企業的應稅收人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對應稅收人的支付情況;重點調查外國投資者變更企業股權的信息;重點監控納稅人是否將其境內常設機構的應稅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的情況,等等。

案例實證:珠海市國稅局針對珠海企業多牽涉香港股東的實際,利用反避稅專項經費,向香港商業登記署購買了查找公司注冊資料的會員資格,定期取得企業在港投資的所有基本注冊資料,然后,根據這些注冊信息定期到市外經貿局獲得企業股權變更信息、定期到市外匯管理局獲取企業技術進出口合同、無形資產售讓、外債等資料數據,到人民銀行會計業務部門取得各商業銀行的非居民企業離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稅舉證和企業股權管理、境外投資者獲取股息分紅等非居民企業應稅業務,獲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間。

【注】案例來源:珠海市國稅局

(四)針對納稅意識和扣繳意識不強,應積極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強政策宣傳,優化納稅服務。通過政策的宣傳,一方面可要提高納稅人的納稅人意識和扣繳義務人的扣繳意識;另一方面要有針對性開展納稅提醒服務,拓展服務方式,幫助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規避納稅風險、降低納稅成本。

2、加大對扣繳義務人的管理,及時了解納稅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業經濟活動流動性大、隱蔽性高、復雜性強,大量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無機構,且把交易行為放在國外實現,所以應通過強化扣繳單位來掌握納稅人的涉稅業務情況。如:在實際管理中,輔導和幫助扣繳單位建立非居民納稅人收入支付臺賬和扣繳稅款登記臺賬,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繳手續費標準,以便激勵扣繳單位的積極性;明確并加大扣繳單位的法律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和提高其涉稅風險。

3、強化備案管理,夯實管理基礎。一是實行投資經營活動的登記制度,把未在境內設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涉稅業務納入管理范疇;二是強化合同、協議備案管理制度,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合同或協議的簽訂復印件、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涉稅內容及變動情況等分別在事先或事后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合同、協議的備案事項可包括: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境內單位或個人發包項目、股權投資(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合同或協議或報告。三是建立企業付匯臺賬備查制度,以便及時了解項目執行進度、合同款項支付金額、申報納稅(或扣繳稅款)的情況,強化對非居民企業項目、合同、款項情況的監控。

4、建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人日常納稅申報管理,及時對所得稅的申報質量進行分析,掌握納稅人收人變動情況和原因;加強稅務證明臺賬管理,充分利用數據控制稅源;及時通報審核結果,作出對應的處理措施。

(五)針對專業管理人員缺乏,強化稅務干部專業隊伍建設

第9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

在“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稅收籌劃方法,及時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經營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本論文將基于國內外學者在稅收籌劃研究的基礎上,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時代背景下,從企業的組織形式、稅率、稅基、優惠政策等方面進行的稅收籌劃方法的研究,并結合具體案例對新稅法下稅收籌劃方法進行探索,為納稅人進行合法節約納稅支出和經營管理決策提供參考,為推動稅收籌劃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議。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什么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一詞來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譯成中文的“稅收計劃”或“稅收籌劃”。如果所闡述的具體內容是稅務機關對稅收方案或目標進行預測、設計或安排,則可譯為 “稅收計劃”;如果所闡述的內容是納稅人對納稅方案或目標進行比較和選擇,則可譯為“稅收籌劃”。本文所述稅收籌劃特指后一種情形。在中國現階段企業是納稅人的主體,稅收籌劃更多的是企業的需要。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策略

(一)企業組織方式選擇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實行不同稅制。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相比,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將其分得的稅收利潤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稅負必然加重。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

(二)基于稅基的所得稅稅收籌劃。計稅依據的確定較復雜,其籌劃空間較大,也是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點。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因此,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籌劃又可以分為收入的籌劃、扣除的籌劃。

(三)會計政策選擇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的選擇不同,核算出來的結果會有不同,對納稅人的稅負產生較大的影響。在稅法規定范圍內有很多可供企業選擇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收優惠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是政府調控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也是運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強化企業稅收籌劃意識,依法籌劃。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必須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得與稅法規定相抵觸。新稅制實施以來,稅收對納稅人的要求越來越高,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越來越大,企業因違反稅法而受到嚴肅查處的案例不勝枚舉。因此,企業要消除對稅收籌劃認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強化稅收籌劃意識,明確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制定具有相對穩定性和系統性的稅收籌劃機制,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從而掌握稅收籌劃的主動權。

(二)事先籌劃。稅收籌劃必須在涉稅經濟活動發生之前,預先對其進行計劃、決策,以達到減少稅賦、獲取節稅利益的目的。由于納稅行為相對于經濟行為而言,具有滯后性,如企業實現利潤要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才想方設法采取措施規避和減輕納稅義務,就為時已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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