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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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論文

第1篇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

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的含義有所差別。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將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另外,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可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法》定義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經營金融業務。美國的法律沒有直接定義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銀行控股公司的基礎上定義的。根據美國的《Y條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銀行控股公司,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銀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機構都必須保持資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銀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銀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銀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通過后,美國銀行控股公司不僅可以控制銀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險和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從而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純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經營型控股公司。可見,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純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經營型控股公司。

參照以上定義,考慮到目前中國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實現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本文將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同時控制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兩種以上金融機構的公司”,或者定義為“同時以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兩種以上金融機構作為其子公司的公司”,這兩種定義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因為根據中國的相關法規,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系,是確定母子公司關系的依據。不過,按照中國相關法律,以持有表決權資本的方式實現對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為其母公司的時候,持有表決權資本的比例要在半數以上(直接、間接、直接或間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構成了金融集團(在不引起混淆的情況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的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國外得到了很快的發展,花旗集團和匯豐集團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這些法律禁止了將銀行、證券、保險業務集中在同一個法人內的經營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內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中的一種作為母公司,以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作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純粹的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中的兩種以上機構作為子公司的模式并沒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業同時投資銀行、證券、保險并沒有受到限制,此外,商業銀行在境外可以設立非銀行子公司,所以,這幾種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發展。目前在我國,純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平安保險(集團)公司等,工商企業投資金融業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爾等,商業銀行在境外進行投資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擁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優勢,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務,與全能銀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為獨立的法人,便于隔離風險,是中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邁向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但同分業經營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風險。

2.1關聯交易易造成風險傳遞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包括集團成員間的交叉持股、集團內一個公司與另一個公司進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個公司進行的交易、集團內短期流動性的集中管理、集團內一個公司提供給其他公司或從其他公司得到的擔保、貸款或承諾、集團統一的后臺管理、在集團內部配置客戶資產、集團內部資產的買賣等等。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過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的合作來實現集團的混業經營,但關聯交易也會使集團內各個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當其中一個公司出現經營困難或倒閉時,可能影響其他公司的流動性和收益狀況,進而引發連鎖反應。1996年,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發生支付危機,導致整個光大集團負債累累、出現危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2.2壟斷力、不正當競爭行為可對公平競爭環境造成破壞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往往規模巨大,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同時,可能造成市場集中化程度的提高,從而在某一局部市場或者某些行業中削弱競爭甚至形成壟斷,帶來效率下降和客戶利益受損。強大的市場力量可能為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條件。在擁有足夠市場力量的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機構可能拒絕向競爭對手的關聯企業發放貸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為,即要求客戶必須購買其關聯企業的產品,以作為獲得信貸的條件等等。2.3資本的重復計算可帶來集團整體資本水平的高估

當母公司從集團外獲得權益性資金時,這筆資金構成了母公司的資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資產,如果母公司用資產中的一部分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對子公司進行投資,這筆投資金額就會形成子公司的資本和資產。從表面上看,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的資本應等于母子公司資本之和,但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金額作為資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計算了兩次,發生了重復計算,同時,如果子公司再將其資產的一部分以長期股權投資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則這筆投資金額會再被重復計算一次,也應被扣除。總之,只有來自集團外部的資本才能作為集團的資本。如果缺乏剔除資本重復計算的方法和機制,就會導致集團整體資本水平的高估。

2.4分業監管易產生監管盲區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個行業,而不同行業的監管標準、監管方法不盡相同,例如監管機構對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行業的資本要素的定義不同、對資產和負債的評估方法不同、對資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類金融機構不同業務性質上的差異,以及風險的判斷標準和抵御方式的差別。這些差異的存在,可能會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規避監管的行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會加大各個監管機構對各自行業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難度,并可能出現監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防范

3.1規范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

由于關聯交易的兩面性,因此,不能對其完全禁止,而應進行規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公平原則。一是監管當局制定法規,直接限制某些類型的關聯交易。二是監管當局要指導和監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內部控制制度,讓金融控股公司自己關注關聯交易及其潛在風險。三是完善重大關聯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強調監管當局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評價和監督,一旦發現內部控制失控或關聯交易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應立即予以糾正。財政部門也應會同監管部門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準則。

3.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許多國家都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內容。其中一個普遍的做法是,當金融機構并購時要進行特別競爭評估,以判斷該項并購是否會使其獲得壟斷地位、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美國的一些法令甚至規定了金融機構通過并購所獲得的市場份額的上限。我國的市場體系還不完善,競爭的不充分、市場的分割和壁壘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給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而可能發生的阻礙競爭的現象尤其值得關注。應加緊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可能造成壟斷的行為進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資本充足情況監管機制

應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況,建立一種能正確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資本充足程度的機制。該機制要能識別金融控股公司內資本重復計算的情況,能查明母公司通過舉債向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導致過高財務杠桿的情況,能評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資本充足狀況。1999年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原則》提供了避免資本重復計算、評估資本充足程度的基礎審慎法、基于風險的累積法和基于風險的扣減法,這些方法雖然分析問題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團內部的投資。我國財政部頒布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對一般工商企業集團的會計報表合并作了較完備的規定,但對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的會計報表合并的規定需要完善。在資本充足標準方面,除了要求每一個被監管的子公司滿足各自行業的資本充足標準外,還要對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團制定相應的資本充足標準。

3.4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目前國外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要有主監管和統一監管兩種模式。前者是指當銀行、證券、保險有不同的監管機構時,確定一個監管人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人,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美聯儲作為主監管人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則由各功能監管者監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個監管機構監管,這種模式以英國、日本為代表。英國的金融服務監管局和日本金融廳分別是兩國的統一監管機構。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于統一監管。我國目前對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即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進行監管。采取分業監管的模式,難免會出現各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監管標準不一以及出現監管盲區等情況。筆者認為,目前可以考慮的做法是,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獨立的監管部門之上,組建一個類似于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金融子公司進行監管,待時機成熟時,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并入這個機構,實行統一監管。

參考文獻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第2篇

【關鍵詞】金融業;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監管

一、我國金融業經營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根據入世協議,我國在2006年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搶奪中國金融市場資源。外資金融企業本身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水平,加之其混業經營可以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務,更是增加了外資金融企業的競爭優勢、同時,金融國際化潮流帶來了空前規模的并購潮。在我國,2011年6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并購深圳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深發展銀行成為中國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也和史玉柱為了中國民生銀行的控股權斗的不可開交。由此可以看出,混業經營模式在我國已在悄然進行。

在2012年英國《銀行家》雜志的1000家銀行的最新排名和綜合數據中(見表1-1),前25名銀行中,實行分業經營的銀行只有七家,其中,上榜的四家中國銀行均為分業經營模式,除中國的銀行外,只有三家國外銀行為分業經營。各大以混業經營為主的金融集團通過合并和收購,不僅使自身國際競爭力大為加強,而且能很好的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要,同時也提高了其技術創新和使用新技術融資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國分業經營體制的銀行不利于合并,大大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全球化發展。

表1-1 《銀行家》2012年全球25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序)

數據來源:英國《銀行家》雜志2012年

二、我國實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條件

我國《商業銀行法》雖禁止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但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哦你公司形勢進行適度交叉的金融業務并沒有明確禁止性條款。《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都未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與組織體系等內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無障礙。我國可以學習美國,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控股公司的統一管理下各子公司加強協作,實現專業化和多樣化的統一。各大商業銀行在綜合經營商可以在國內實行分業經營的情況下,通過到另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區域收購和控股其他種類的金融子公司,再進入國內市場。

2、市場條件

目前,我國四大國有銀行都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革,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他們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會堅固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發展日益規范和完善,這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一個重要條件。

3、制度條件

從金融機構內部來說,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內控制度,增強自律意識和自我約束機制,為混業經營奠定了基礎。從金融機構外部來說,一個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在逐步建立完善。“三會”按經濟區域對分支機構進行調整,無論從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和監管重點,三者都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關系。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風險防范

(1)加強建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首先要加強銀行內部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要教育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章流程辦事,以客戶利益為重。加強對法律法規和相關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開展合法經營。嚴格內部資金管理,切實加強內部資金的用途管理,同時嚴明紀律對信貸資金和投資銀行業務之間的事后檢驗等風險內控方法來控制風險,做到資金使用全過程都能實施監控。

(二)完善外部監管體系

1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規范金融監管秩序

在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還應立足于世界,鼓勵和促進我國金融業增強國際競爭力,將此作為立法的出發點。這要求我們要借鑒國外的先進法律制度的先進的金融監管規則。同時也要注意保護我國的金融利益,不要盲目跟風。

2 規范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現行的信息披露制度這種還存在不透明、不真實和監管漏洞。要進一步從立法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該公開的信息,規定應披露的基本數據、指標、范圍、世界等,金融機構必須按監管機構的要求及時送報有關報表、報告,并對其信息披露進行審查與評估,同時對各種風險的計算標準予以規定。主要負責人對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

在我國加入WTO后,分業經營的體制受到強有力的沖擊,發展混業經營成為我國金融機構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必然趨勢,也是提高我們金融業整體實力的必要途徑。但是,我們也要在認真充分分析我國的國情,完善市場、法律條件,,提高監管能力,能充分防范和控制混業經營金融風險,各方面條件都能滿足混業經營條件時,才逐步走出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

參考文獻:

[1]石磊,淺談我國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趨勢 [J],時代經貿,2008(2)

[2]原巍,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研究 [碩士學位論文].北京:中央民族大學,2012

[3]薛蓓蓓,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及其監管研究 [碩士學位論文].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7

[4]吳博,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探析 [碩士學位論文].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7

[5]徐鳳,論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及其在混業經營趨勢下的選擇 [碩士學位論文] 廣州:暨南大學,2008

[6]徐雁峰,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探討 [碩士學位論文] 上海:華東師范大學,2012

[7]王國勝,我國銀行業混業經營的風險研究[J].價值工程,2012(3)

[8]孫若寧,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可行性及經濟條件分析 [J]],吉林金融研究,2013(2)

第3篇

論文摘要:在金融服務領域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國外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影響著我國銀行業未來發展。本文從金融綜合經營風險與模式比較分析中,認為我國現階段金融綜合經營最理想的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

中央在關于“十一五”規劃的建議中明確提出:“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標志著我國金融業的經營體制將實現一次轉型,綜合經營進程將加快。在金融服務領域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國外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對中國金融業產生了影響,實現金融綜合經營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 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現狀

我國目前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類:

一是通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持有多個金融機構股權,達到綜合經營。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團,它們分別持有相對控股與絕對控股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

二是各類金融機構相互合作,共用平臺,或者成立專門機構實現銷售功能上的綜合經營。如銀行銷售基金、保險產品。

三是各類金融機構共同競爭同一類性質的資產管理業務。如銀行的理財業務,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聯結保險等等。雖然業務名稱各不相同,具體操作上因各監管部門監管方式不一而導致業務方式不一,但這些都屬于“信托”范圍,實現的都是“代客理財”。從這點上看,各類金融機構實現了綜合經營。

二、 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分析

當前從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現狀中可以看出綜合經營風險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資產管理市場嚴重混亂狀況有所收斂,但未根本扭轉。當前,我國各類金融機構均已開展形式各異的資產管理業務,鑒于近幾年實踐中的慘痛教訓,一些監管部門在監管理念與政策上已有所調整,正在逐步統一,但從總體上看,各監管部門在資產管理業務上,在法律依據、監管政策上仍協調不夠,不盡相同,存在著很多嚴重的風險隱患。

2、金融機構關聯交易增多,出現嚴重的風險傳遞現象。綜合經營的最大優勢在于發揮協同效應,最大風險是如何防范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引發的風險傳遞。目前,由于我國對金融控股集團防范風險的防火墻制度尚未系統建立,隨著金融機構之間業務聯系的密切,關聯交易自然增多,風險傳遞問題日益嚴重;利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銀行融資、購并、上市的資金循環和利用金融機構與企業的關系,套取銀行的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解決關聯企業資金需求的現象也使大量存在。

3、當前我國金融業尚不發達,實行的是嚴格分業經營的基本法律框架現實。1993年之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就是混業經營。在我國市場發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監管水平相對較低的情況下,確實導致信貸資金過多的流入股市、期市,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的泛濫與發生。當前,我國現實狀況還沒有根本改變,銀行資金若大量流入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期貨或貨幣市場,可能引發嚴重的泡沫經濟現象,一旦泡沫破裂,銀行將虧損嚴重,將引發金融市場的穩定。

4、外資金融集團對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影響。目前,有部分綜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團已通過各種渠道分別進入我國的保險、證券、銀行等金融領域,甚至實業投資領域,對我國分業經營政策帶來沖擊。例如:匯豐集團擁有上海銀行8%的股權,擁有福建亞洲商業銀行27%的股份,擁有交通銀行19.9%的股權。擁有平安保險19.9%的股權,擁有北京匯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24.9%的股權。匯豐與山西信托投資公司成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占股33%。幾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別看,都已達到我國對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計看已超過我國的有關規定。中資各類金融機構普遍反映我國國內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但在華的外資金融機構背后大多是金融集團,他們擁有人才、數據及部分業務實質性的綜合經營。

三、我國綜合經營模式選擇

四個指標對比分析后我們得出結論:金融控股公司經營效率最高,全能銀行經營效率最差。

其次,目前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試點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層次:一是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出現了很多業務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團。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國當前金融綜合經營模式的最佳選擇。但是,在綜合經營模式的選擇中還應注意一些問題:

1.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為主,多種模式并存

我國在有關金融綜合經營立法中,除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外,還應準許金融機構選擇母子公司制或受限制的綜合銀行制,允許多種模式并存。但從防范風險的角度,以下兩種情況必須強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制,一是金融機構達到一定資本或資產規模標準之上者,二是同一關系人實質控制兩個以上金融子公司者。

2.認識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雙刃劍”

選擇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經營,最大的益處是可實現交叉銷售、節約成本和有效利用資本等。但另一方面,申請者要充分認識到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后,將會面臨金融監管部門更嚴格的監管,必須具備熟悉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高素質專業管理隊伍,需要承受較高的組建與整合成本,以及準備對有問題的子公司承擔“救助”義務等。

3.慎重選擇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

多數國家和地區金融法律或實踐中,一般采取完全控股公司方式。因為一個完全控股公司的管理效率要優于一個部分控股公司。但是,完全與部分控股公司的選擇,必須與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生態環境以及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我國金融業的恢復性發展只有20余年時間,尚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的銀行、保險、證券市場主體,絕大多數控股公司都必須從“零”開始設立子公司,且開展新的金融服務所需要的技術和經驗必須靠長期的實踐才能獲得。所以,存在著較高的機會成本。如果采取部分控股公司,則可選擇具有專業特長的戰略合作伙伴,站在“高端”開展業務,同時,部分控股公司還可實現以少量股權控制規模更大的金融資產,增強控股公司資本的控制力,有助于盡快實現整體戰略布局。因此,在我國金融企業專業化市場主體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的情況下,在多數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及內部控制機制仍不完善、資本實力依然短缺、資本充足率或償付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選擇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現實條件決定。不過,從長遠看,完全金融控股公司仍是發展趨勢,因為只有如此,方能更利于整合金融集團客戶、人員、機構等資源,滿足客戶多種產品需求,降低機構綜合經營成本,有效利用資本。

參考文獻

[1]宋建明 :金融業務綜合經營若干基本理論思考.金融時報,2005-07-11

第4篇

論文關鍵詞:公司控制,控制權,公司治理,公司金融

自從1932年,Berle A. 和 Means G. 在其著作《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開創性提出有關公司控制的論題以來,多年來,國際學者對公司控制問題研究從未間斷,特別是Jensen M公司金融,Leech D, La Porta等國際著名學者對公司控制問題深入研究的推動,開創了公司控制權研究的新領域。而中國市場經濟的建設是近年的事,自從中國開始企業制度改革與資本市場完善,中國學者對公司控制問題的研究空前活躍。在公司金融、公司治理等多個領域都有數量龐大的學者對公司控制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國內學者在跟蹤國外學者研究熱點的同時,還緊密聯系中國現實背景展開研究,產生出一批有價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本文作者對近十多年來,國內的研究文獻進行了梳理公司金融,意圖對國內學者的研究特色與研究趨勢作一個簡要的闡述,為對此問題感興趣的學者提供一些參考。從研究結果看國內學者研究的角度各具特色,而研究主題與內容上相對比較集中,而其中有關控制權配置與公司績效關系、控制權的轉移、控制權價值、收益是其中的其中的研究熱點。下面具體對這一問題展開闡述。關于公司控制權配置與公司績效關聯研究,主要從持股比例,控股股東性質、股權制衡,兩權分離特征等方面來展開研究。

1.控制權中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公司價值關系。孫永祥、黃祖輝(1999)研究了公司控制權配置中,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關系問題。研究結論表明與股權高度集中和股權高度分散的結構相比 ,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對控股股東、并且有其他大股東存在的股權結構 ,總體而言最有利于經營激勵、收購兼并、權競爭、監督機制四種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 ,因而具有該種股權結構的公司績效也趨于最大。王力軍(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模式中大股東持股比例、公司財務杠桿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研究發現,國有控制上市公司與民營控制上市公司公司價值并無顯著差異;國有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呈U形關系公司金融,民營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則呈倒U形關系;國有控制上市公司財務杠桿比率與公司價值負相關,民營控制上市公司財務杠桿比率與公司價值則正相關。潘杰(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中基于大股東控制的,存在大股東問題下的并購財富效應及其形成機理。研究認為:大股東發起的收購行為通常導致并購方及其關聯企業的總利潤減少, 競爭對手的利潤增加, 消費者剩余減少。盡管收購活動對并購方而言沒有創造價值, 但并購事件依然發生。這是因為收購后控制性股東將偏袒他擁有現金流權相對較多的企業, 而侵害其他企業小股東利益。陳曉紅、尹哲、吳旭雷(2007)研究了家族企業控制權模式對企業價值的影響論文范文。家族控制企業普遍采用金字塔型控制模式又是家族控制企業的形式。研究顯示:家族控制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有侵害其他股東的動機和具體行為 ;成“系”企業加大了家族控制股東侵害少數股東權益的概率和程度;家族控制企業一致行動人累計股權比例與企業價值呈現一定的 U 型關系 ;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治理亦沒有起到制度上防止掏空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2.控制權中股權制衡與公司績效關系。毛世平(2009) 研究了控制權模式中,金字塔控制結構與股權制衡效應。該研究以上市公司終極控制人為研究主體,研究發現,金字塔控制結構下的股權制衡效應在中國上市公司并沒有得到完全發揮,股權制衡正面治理效應的發揮是有其條件限制的。在多個終極控制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情況下,分離型金字塔控制結構和非分離型金字塔控制結構各自對上市公司產生的負面治理效應和正面治理效應發揮著主導作用。研究還發現,股權制衡能夠產生權益效應;分離型金字塔控制結構下公司金融,多個終極控制人現金流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制衡效應降低了公司價值,而非分離型金字塔控制結構下,多個終極控制人現金流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制衡效應則提高了公司價值。黃渝祥、孫艷、邵穎紅、王樹娟(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中,股權制衡對 內部人掠奪行為的抑制作用。其研究認為而可以通過合理的股權配置,達到提升公司業績的作用。李學偉、馬忠(2007)研究了金字塔結構下多個控制性大股東的制衡效應。當中國上市公司金字塔股權結構下存在多個大股東對終極控制人控制權力的影響 ,考察了當多個控制性大股東股權性質不同時 ,股權制衡程度對公司經營績效的作用差異。研究發現多個大股東與最終控制人之間既存在監督效應 ,也存在合謀效應。當其他多個控制性大股東性質不同時 ,對終極控制人的監督動機超過了合謀動機,從而對公司經營績效產生積極的影響。劉運國、高亞男(2007)研究了公司股權制衡與公司業績關系。研究發現 ,股權集中類公司的業績明顯好于股權分散類公司;股權制衡類公司的業績好于股權集中類公司,但是差異并不顯著。用 Z作為股權制衡度的衡量指標 ,當 Z∈(1.0189, 6.0287)時股權制衡與公司業績顯著正相關。研究表明 ,股權制衡對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提高公司績效具有積極的作用。同時也發現 ,與股權分散相比 ,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是合理的選擇。鄧建平、曾勇、李金諾(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權配置中最終控制、權力制衡和公司價值關系。研究發現我國大多數的上市公司的投票權和現金流量權并沒有發生分離。考慮權力制衡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發現當控股股東的控制力和其現金流量權分離越大時,公司價值越低。股權制衡和控制權競爭程度越高時,公司價值越高。說明在目前我國對小股東保護不完善的情況下,合理安排股權和控制權結構非常重要。

3.控制權中控股主體性質與公司績效關系。劉芍佳、孫霈、劉乃全(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權配置中的終極控制者、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關系問題。該研究以終極產權論(the principle of ultimate ownership) 對中國上市公司的控股主體重新進行分類 ,結果發現 ,中國 84 %的上市公司最終仍由政府控制 ,而非政府控制的比例僅為 16 % ,因此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仍然是國家主導型的。并且按照新的控股主體分類標準對不同的控股類型———如國家直接控股模式與國家間接控股模式等 ,進行了績效篩選比較 ,并發現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確實密切相關。具體來說 ,在國家最終掌控的上市公司中 ,相對來講效率損失最低的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 國家間接控股; (2) 同行同專業的公司控股; (3) 整體上市。田利輝(2005)研究了公司控制權配置中,作為控制權主體之一的國有股權對上市公司績效的影響。研究發現國家持股規模和公司績效之間呈現左高右低的非對稱U 型關系。總體而言 ,國家持股企業的表現不及非國家持股企業。同時 ,隨著國家持股比例的上升 ,企業績效起初隨之下降;但是 ,當國家持股比例足夠大時 ,隨著國家持股比例的上升 ,企業績效上升。即國家持股對企業的績效具有兩面性的影響。田進而認為作為事實上的國有股東,政府存在著政治和經濟雙重利益 ,從而既通過政治干預攫取企業財富 ,又借助公司治理和優惠待遇來提升關聯企業的價值論文范文。國有股減持應該避免 U型曲線的底部價值陷阱。徐莉萍、辛宇、陳工孟(2006)研究了控制權構成中的控股股東的性質與公司經營績效關系。其研究將中國的上市公司分為四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央直屬 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地方所屬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和私有產權控股的上市公司。研究結論是不同的國有產權行使主體對上市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有明顯的不同 ,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比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績效表現,中央直屬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比地方所屬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績效表現 ,私有產權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績效表現僅僅與一般水平的國有產權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績效表現相當。其研究表明在中國轉型經濟體中, 上市公司的私有產權控股面臨比較嚴重的問題。 徐莉萍、辛宇、陳工孟(2006)研究了股權集中度和股權制衡及其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和經營績效之間有著顯著的正向線性關系 ,而且這種關系在不同性質的控股股東中都是存在的。具體來說 ,在中央直屬國有企業和私有產權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股權集中度所表現的激勵程度最高 ,地方所屬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次之 ,而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股的上市公司最低。同時 ,過高的股權制衡程度對公司的經營績效有負面影響。但是 ,不同性質外部大股東的作用效果有明顯差別 ,而且其在不同性質控股股東控制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現也不盡一致。 陳信元、汪輝(2004)研究了股東制衡與公司價值的關系問題。他們通過建立一個模型說明股東制衡對公司價值的影響 ,并結合我國上市公司數據分析第二大股東是如何抑制第一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 、增加公司價值的 。本文還討論了股權性質的差異對股東制衡效果的影響。夏立軍、方軼強(2005)研究了公司控制中以政府控制為主體的控股股東,治理環境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該研究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終極控制人數據 ,首次將上市公司細分為非政府控制(即民營、鄉鎮或外資資本控制) 、縣級政府控制、市級政府控制、省級政府控制以及中央政府控制這五種類型。同時利用樊綱和王小魯(2003) 編制的中國各地區市場化進程數據及其子數據構建各地區公司治理環境指數。在此基礎上以 2001 年至 2003 年期間的上市公司為樣本 ,對政府控制、治理環境與公司價值的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發現 ,政府控制尤其是縣級和市級政府控制對公司價值產生了負面影響 ,但公司所處治理環境的改善有助于減輕這種負面影響。許永斌、鄭金芳(2007)研究了中國民營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權特征與公司績效關系。該研究以最終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權為基礎 ,整理和計算了我國家族控制權及其現金流權;并從家族控制權的持有比例、取得途徑、實現方式、內部結構 ,以及現金流權比例、管理參與度、所在地域差異等方面分析了中國民營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權特征對公司績效的影響 。

4.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分離特征與公司績效關系。王鵬、周黎安(2006)研究了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即所有權) 對公司績效的影響 ,研究表明控股股東的控制權有負的“侵占效應”,現金流權則有正的“激勵效應”;控制權的“侵占效應”強于現金流權的“激勵效應”;隨著兩者分離程度的增加 ,公司績效將下降 ,并體現出遞增的邊際效應。而作者進一步從資金占用的角度驗證了控股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這兩種效應。許永斌、彭白穎(2007)研究了公司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分離與公司業績的關系。研究以 2004 年底在深市和滬市上市交易的238 家民營公司作為樣本,通過追溯控制鏈的最終控制股東,考察了最終控制股東擁有的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及其偏離的程度,并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在中國民營上市公司中,最終控制股東控制權的集中程度較高,并且其現金流權與控制權存在著偏離。最終控制股東的現金流權與公司業績顯著正相關,控制權與現金流權的偏離程度與公司業績顯著負相關。葉勇、胡培、譚德慶、黃雷(2007)研究了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偏離下的公司價值問題。研究通過分析終極控制股東的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偏離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程度,來衡量控制股東對于小股東財富剝奪的程度。實證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的終極控制股東普遍運用投資公司控股、金字塔結構的方式獲取控制權,并因此而使其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產生偏離,且偏離幅度越大,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就越小,終極控制股東對小股東剝削的程度就越大,其中又以終極控制股東為家族企業的上市公司最為嚴重。

5 與控制權相關的其他公司治理特征與公司績效。李漢軍、張俊喜(2006)研究了上市企業治理與績效間的內生性程度,實證分析充分表明, 上市企業治理機制和經營績效之間存在著很強的內生性關系: 治理不僅對績效有顯著的促進作用, 而且績效對治理也有強烈的反饋作用。也就是說, 兩者之間有非常明顯的正相關關系。權小鋒、蔣軍鋒(2009)研究了剩余控制權、剩余索取權與公司績效的關系問題論文范文。該研究通過比較不同形式的合約分析剩余控制權存在條件,探討特定控制權與剩余控制權之間的轉化關系;結合古典邊際分析框架考察生產函數中的資本與代表人力資本的剩余控制權的邊際產出公司金融,將剩余控制權收益從公司績效中分離出來;最后,引入奈特的保險機制研究剩余控制權對應的剩余索取權在公司中的轉移特征,并研究公司剩余控制權的定價問題。研究發現:(1)信息不完全與謀取經濟利潤目的同時存在才可能形成剩余控制權;(2)剩余控制權依賴于特定控制權的界定并在其行使過程中持續向特定控制權轉化,并通過委托-關系形成完整的剩余控制權轉移結構;(3)剩余控制權轉移結構決定了公司的人力資本特征,對公司績效的影響可通過人力資本在公司生產函數中的邊際產出來刻度;(4)由于人力資本的不可質押性,剩余控制權收益一定為正。

6.是對公司控制權價值的研究。 施東暉(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權價值的測量及影響因素的問題。其研究通過控制權交易和小額股權交易的價格差額來估算我國上市公司控制權價值。研究結果顯示,我國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價值平均為24%左右,稍高于國際水平。根據中國股市特殊的制度背景和股權結構,我們認為這種控制權價值主要來自于大股東對公司的“掏空”行為以及公司本身具有的“ 殼”價值。還發現,公司盈利狀況和現金流動性對控制權價值具有正向影響,而控制權競爭程度則對控制權價值具有負向影響。葉會、李善民(2008)研究了控制權交易的定價問題。他們的研究發現,較好的治理環境會降低控制權的交易價格;對政府控制企業的控制權定價顯著高于非政府控制的企業;股權制衡程度越高,對控制權的支付價格越低。進一步研究還表明,治理環境對控制權定價的負向作用在政府控制的企業中更為顯著、影響更大。

汪昌云、汪勇祥(2004)研究了股權分裂背景下國有股流動性溢價問題。研究認為國有股和法人股進行流動性變革,可以提升控制權的價值公司金融,促進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流動性變革的關鍵在于國有股的合理定價,因此 ,在國有股定價過程中 ,必須充分考慮到非流通股的控制權溢價、非流通股在投資者財富中所占的比重、流通所受限制時間的長短及股價波動性等因素。張屹山、董直慶、王林輝(2007)研究了控制權因素對股權價值的影響問題。研究指出 ,股權價值取決于股東的資源和權力稟賦結構。即股東資源價值越大,則控制權越大、剩余分配越多 ,該股東實際股權價值越高;股東間資源稟賦越不對等,控制權結構越不平衡,企業利益侵占越嚴重 ,弱勢股東的實際股權價值越低;在現實經濟中,股票并非天然體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價”特性。

近年來,國內學者圍繞公司控制權問題做出了持續不斷的跟蹤研究,研究的視角相互不同,但研究的內容上,表現比較集中,正如同本文所整理的,有關公司控制權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的研究成為研究的最熱點,在這個方面不同學者焦點也不相同,分別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有關控股比例、集中度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研究;有關公司控制主體性質與公司績效關系研究;有關股權制衡特征與公司績效的研究;有關控制權與現金流權分離與公司績效的研究以及公司控制權價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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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金融綜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風險

中央在關于“十一五”規劃的建議中明確提出:“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標志著我國金融業的經營體制將實現一次轉型,綜合經營進程將加快。在金融服務領域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國外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對中國金融業產生了影響,實現金融綜合經營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現狀

我國目前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類:

一是通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持有多個金融機構股權,達到綜合經營。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團,它們分別持有相對控股與絕對控股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

二是各類金融機構相互合作,共用平臺,或者成立專門機構實現銷售功能上的綜合經營。如銀行銷售基金、保險產品。

三是各類金融機構共同競爭同一類性質的資產管理業務。如銀行的理財業務,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聯結保險等等。雖然業務名稱各不相同,具體操作上因各監管部門監管方式不一而導致業務方式不一,但這些都屬于“信托”范圍,實現的都是“代客理財”。從這點上看,各類金融機構實現了綜合經營。

二、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分析

當前從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現狀中可以看出綜合經營風險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資產管理市場嚴重混亂狀況有所收斂,但未根本扭轉。當前,我國各類金融機構均已開展形式各異的資產管理業務,鑒于近幾年實踐中的慘痛教訓,一些監管部門在監管理念與政策上已有所調整,正在逐步統一,但從總體上看,各監管部門在資產管理業務上,在法律依據、監管政策上仍協調不夠,不盡相同,存在著很多嚴重的風險隱患。

2、金融機構關聯交易增多,出現嚴重的風險傳遞現象。綜合經營的最大優勢在于發揮協同效應,最大風險是如何防范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引發的風險傳遞。目前,由于我國對金融控股集團防范風險的防火墻制度尚未系統建立,隨著金融機構之間業務聯系的密切,關聯交易自然增多,風險傳遞問題日益嚴重;利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銀行融資、購并、上市的資金循環和利用金融機構與企業的關系,套取銀行的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解決關聯企業資金需求的現象也使大量存在。職稱論文

3、當前我國金融業尚不發達,實行的是嚴格分業經營的基本法律框架現實。1993年之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就是混業經營。在我國市場發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監管水平相對較低的情況下,確實導致信貸資金過多的流入股市、期市,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的泛濫與發生。當前,我國現實狀況還沒有根本改變,銀行資金若大量流入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期貨或貨幣市場,可能引發嚴重的泡沫經濟現象,一旦泡沫破裂,銀行將虧損嚴重,將引發金融市場的穩定。

4、外資金融集團對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影響。目前,有部分綜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團已通過各種渠道分別進入我國的保險、證券、銀行等金融領域,甚至實業投資領域,對我國分業經營政策帶來沖擊。例如:匯豐集團擁有上海銀行8%的股權,擁有福建亞洲商業銀行27%的股份,擁有交通銀行19.9%的股權。擁有平安保險19.9%的股權,擁有北京匯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24.9%的股權。匯豐與山西信托投資公司成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占股33%。幾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別看,都已達到我國對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計看已超過我國的有關規定。中資各類金融機構普遍反映我國國內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但在華的外資金融機構背后大多是金融集團,他們擁有人才、數據及部分業務實質性的綜合經營。

三、我國綜合經營模式選擇

四個指標對比分析后我們得出結論:金融控股公司經營效率最高,全能銀行經營效率最差。

其次,目前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試點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層次:一是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出現了很多業務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團。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國當前金融綜合經營模式的最佳選擇。但是,在綜合經營模式的選擇中還應注意一些問題:

1.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為主,多種模式并存

我國在有關金融綜合經營立法中,除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外,還應準許金融機構選擇母子公司制或受限制的綜合銀行制,允許多種模式并存。但從防范風險的角度,以下兩種情況必須強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制,一是金融機構達到一定資本或資產規模標準之上者,二是同一關系人實質控制兩個以上金融子公司者。

2.認識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雙刃劍”

選擇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經營,最大的益處是可實現交叉銷售、節約成本和有效利用資本等。但另一方面,申請者要充分認識到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后,將會面臨金融監管部門更嚴格的監管,必須具備熟悉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高素質專業管理隊伍,需要承受較高的組建與整合成本,以及準備對有問題的子公司承擔“救助”義務等。

3.慎重選擇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

多數國家和地區金融法律或實踐中,一般采取完全控股公司方式。因為一個完全控股公司的管理效率要優于一個部分控股公司。但是,完全與部分控股公司的選擇,必須與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生態環境以及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我國金融業的恢復性發展只有20余年時間,尚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的銀行、保險、證券市場主體,絕大多數控股公司都必須從“零”開始設立子公司,且開展新的金融服務所需要的技術和經驗必須靠長期的實踐才能獲得。所以,存在著較高的機會成本。如果采取部分控股公司,則可選擇具有專業特長的戰略合作伙伴,站在“高端”開展業務,同時,部分控股公司還可實現以少量股權控制規模更大的金融資產,增強控股公司資本的控制力,有助于盡快實現整體戰略布局。因此,在我國金融企業專業化市場主體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的情況下,在多數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及內部控制機制仍不完善、資本實力依然短缺、資本充足率或償付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選擇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現實條件決定。不過,從長遠看,完全金融控股公司仍是發展趨勢,因為只有如此,方能更利于整合金融集團客戶、人員、機構等資源,滿足客戶多種產品需求,降低機構綜合經營成本,有效利用資本。

參考文獻:

[1]宋建明:金融業務綜合經營若干基本理論思考.金融時報,2005-07-11

第6篇

【關鍵詞】地方金融控股集團 可行性 經驗借鑒

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實踐,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通過充分發揮不同金融業態間的協同效應,有效參與國際競爭,已成為有巨大影響力的金融控股集團。與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整合當地金融資源,紛紛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如上海國際集團、重慶渝富集團、天津泰達控股等,在支持地方經濟快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武漢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的可行性

(一)各國金融行業創新發展趨勢的必然

20世紀后期,隨著金融創新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銀行、保險、證券和信托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功能融合趨勢愈發明顯。人為的業務隔離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現代金融發展的需要,各國紛紛解除分業經營的限制,推進金融綜合經營。美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標志著美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模式走進了歷史。此后,跨國界、跨行業的金融并購風起云涌,產生了大量業務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并能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的巨型化金融控股集團,有力推進了世界經濟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對世界金融競爭格局產生了深刻而長遠的影響。

根據加入WTO的承諾,我國金融業在2006年已全面開放。國內單一結構的金融機構面對能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的跨國金融集團,劣勢明顯。而全球大多數國家推進金融綜合經營,主要是因為其具有推動金融創新,改善金融服務質量,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等優勢。國內學者也多次建議國家放松對綜合經營的限制,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競爭力,這在學術界和金融界已經基本形成了共識,金融綜合經營已經成為國內金融業改革發展的主要方向。中國應順應國際金融競爭格局,推進金融綜合經營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而通過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既滿足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架構,又實現了“法人分業、集團融合”的綜合經營目的,金融控股模式是推進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的理想模式。

(二)國家的宏觀金融政策為組建工作提供了支持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金融業采用混業經營模式,由于監管難度較大和風險意識不強,導致我國部分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危機,給我國金融和經濟的穩定運行帶來了負面影響。之后,國家從強化金融安全的角度,實行了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然而,分業經營模式在帶來金融安全的同時,也犧牲了金融效率,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考慮到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力,一步到位與國際接軌,實行完全的混業經營,又確實存在很大的金融風險。而金融控股集團則是介于全能銀行和分業經營之間的一種模式,在安全上比全能銀行高,在效率上比分業經營好,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顧安全與效率。2012年9月17日,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編制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繼續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引導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明確綜合經營戰略、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綜合經營試點,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與水平。引導試點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和比較優勢選擇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推動中信集團公司和光大集團公司深化改革,辦成真正規范的金融控股公司”。當前允許銀行業投資參股保險、證券、基金等行業的政策法規相繼出臺,“大金融”框架構建全面推進,這為武漢推進金融機構改革,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提供了政策支撐。

(三)國內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鑒和參考

美國當前存在的金融控股集團大多由原來的銀行持股公司發展而來。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允許銀行持股公司在滿足一定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升格為金融控股公司,并允許其經營銀行、證券、信托和保險等業務,但要求各業務必須在金融子公司之間隔離,也即其混業經營是通過各子公司經營不同性質的金融業務來實現的,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經營上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其通過建立“內在防火墻”制度達到了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目的。

縱然我國目前實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但如中信、平安、光大、泰達等,已經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集團,中信、光大為國家批準成立的,泰達、平安等通過多年運作,也已經成為架構完整的金融控股集團。雖然我國立法上尚未正式承認金融控股集團的模式,但上述金融控股集團組建的經驗和教訓都可為目前正在組建或準備組建的金融控股集團提供參考和借鑒。

二、我國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團四種典型模式

結合金融控股集團的定義,筆者認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應至少具備以下特征:一是金融業務是該集團的主營業務,應至少占集團業務規模的一半以上;二是所控股的金融機構業務應至少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當中的兩種以上業務,并在產業基金、期貨、典當、金融租賃、擔保、小額貸款等業務上有一定涉及;三是地方國企大多是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的主體,并且政府的支持是金融控股集團能夠成功組建的重要因素。

目前,各地方政府在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方面具有明確思路且組建比較成功的有天津泰達控股(“天津模式”)、上海國際集團(“上海模式”)、重慶渝富(“重慶模式”)和合肥興泰(“合肥模式”)。

(一)“天津模式”——天津泰達控股

天津泰達控股是由原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泰達集團和建設集團統籌組合而成的大型國有控股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冊資本60億元。2010年,天津泰達控股銷售收入578億元,總資產1612億元人民幣,全資、控股、參股企業200余家②。旗下金融平臺主要有北方信托、渤海證券、渤海銀行、渤海財產保險、泰達荷銀基金管理公司、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泰達擔保等,已成為國內目前最為完整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團。泰達控股在天津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生態環保建設等重點產業、重大項目統籌開發建設中作出了巨大貢獻。泰達控股通過成功的資本運作,目前旗下擁有5家A股上市公司和3家境外上市公司,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建設資金,是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功能發揮最充分的金融控股集團之一。

(二)“上海模式”——上海國際集團

上海國際集團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冊資本105.6億元,具有投資控股、資本經營和國有資產管理三大功能。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權,開展以金融為主、非金融為輔的投資、資本運作與資產管理業務。上海國際集團的發展定位是戰略控制型的、以金融投資為主業的投資集團,其發展目標是成為以金融產業為核心,涵蓋銀行、信托、證券、基金、保險、資產管理、金融服務等多個金融領域,逐步實現金融綜合經營的控股集團,在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國家戰略和實施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發揮重要作用③。

上海國際集團旗下金融機構主要有上海信托、上海證券、上海國際集團金融服務公司、上海國際集團(香港)公司、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國利貨幣經紀公司、上海國盛典當公司和上海市再擔保公司等。上海國際集團還是上海浦發銀行、上海農商行、安信農業保險、國泰君安證券、大眾保險等機構的第一大股東。

目前,上海國際集團金融業務已涵蓋銀行、信托、證券、基金、保險、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服務等,金融綜合經營的投資控股集團架構基本建立。

(三)“重慶模式”——重慶渝富

重慶渝富是經重慶市政府批準成立的國有獨資綜合性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冊資本10.2億元。其主要職責為:一是對地方國有企業在華融、長城、東方、信達等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進行重組。2004年以來累計處置不良資產300億元;二是通過土地儲備承擔企業破產、環保搬遷、土地“退二進三”資金籌集。其成立以來累計提供資金超過200億元,為地方國企改革改制作出了巨大貢獻;三是投資和對地方金融參股控股。

2006年起,重慶渝富開始向金融控股集團轉型,相繼重組并控股了重慶銀行、西南證券和重慶農商行,也是三峽擔保、進出口擔保、銀海租賃、安誠保險等金融類企業的第一大股東。重慶渝富近年在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租賃等的投資累計達83億元,其已經構建出了金融控股集團的基本框架。

(四)“合肥模式”——合肥興泰控股

合肥興泰控股成立于2002年,注冊資本8.7億元,是合肥市屬大型國有獨資公司。合肥興泰控股以金融為主業,以打造金融控股公司為目標,代表合肥市委、市政府承擔建立和完善合肥市地方金融服務體系的重任。截止2010年底,合肥興泰控股總資產280億元,凈資產50億元,金融資產比重超過87%,其業務范圍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用擔保、資產管理、股權交易、信托、基金、融資租賃、典當、創投基金、風險投資等多個領域,先后培育了徽商銀行、建信信托以及合肥科技農商行等金融機構。④

目前,合肥興泰控股旗下擁有興泰典當、興泰資產、興泰融資租賃、興泰擔保、省股權交易所、興泰股權等公司,是合肥科技農商行第一大股東,參股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建信信托公司、徽商銀行、國元證券、華富基金管理公司、國元農業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時還擁有多家與金融業密切關聯的實業企業。

三、對四種典型模式的分析比較

(一)共同之處

1.組建目標基本相同。天津泰達、上海國際、重慶渝富和合肥興泰四種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幾個目標:第一,優化地方金融機構資產質量,集中管理地方金融資源,整合壯大地方金融機構實力,應對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后國際、國內大型金融機構的競爭。第二,充分發揮其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增強地方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使地方金融機構走上良性發展道路。第三,通過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做大做強地方金融機構,增強地方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力度,從而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2.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四種模式的成功組建,背后都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動,有些甚至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如合肥興泰控股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已經寫入當地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支持力度相當大。主要原因在于地方金融資源分散于地方財政、國有企業之中,只有政府才可以統籌整合地方金融資源,實現金融資產的集中化管理和集約化經營。

3.戰略明確,執行較好。這些金融控股集團在組建之初就確定了發展戰略,即明確金融業為投資的重點,其他業務為補充,并且在戰略執行過程中,作為最終控制人的政府干預較少,使組建主體可以集中精力,專注于戰略的貫徹和執行。

(二)不同之處

第一,發展階段不同。天津泰達、上海國際、重慶渝富已經基本完成了金融控股集團業務架構的布局和整合,而合肥興泰仍在組建的前期階段,控股金融機構相對較少,后期仍有大量金融業務需要拓展。

第二,資本規模差別較大。處在經濟發達地區的上海國際、天津泰達注冊資本都在60億元以上,上海國際超過100億元,而處在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的重慶渝富、合肥興泰控股則在10億元左右,這一方面說明了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與組建主體的資本實力的相關性,同時也決定了金融控股集團的資產規模和對外并購擴張能力。

第三,功能定位和業務范圍不同。如天津泰達形成了“以渤海銀行、渤海證券和北方信托為代表的金融業務;以鋼管公司為代表的制造業;以垃圾發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為核心的循環經濟;以水電氣熱供應、軌道交通和市政綠化為核心的公用事業;以梅江會展中心、濱海會議中心、泰達萬麗酒店、泰達國際會館、濱海假日酒店和泰達中心酒店等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布局,形成“金融是核心,公用事業是基礎,新資源開發是方向”的產業格局。而重慶渝富的功能定位:一是企業不良債務處置功能;二是通過土地儲備承擔企業破產、環保搬遷、土地“退二進三”資金籌集;三是投資和對地方金融參股控股。上海國際集團則定位于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作貢獻。定位的不同導致其業務發展重點、組建方式、途徑等的不同。

四、借鑒意義

通過對四種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典型模式的相同及不同之處的分析,對武漢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的組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借鑒意義:

(一)市場化運作是組建的前提和基礎

以市場手段推動金融控股集團的組建,有利于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組建金融控股集團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見影;也不能行政過度干預,搞拉郎配。天津泰達通過10年左右時間實現全金融服務牌照,其組建過程基本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正是這樣一個長期過程,市場機制在組建工作中才發揮了基礎性作用,這也為其后的規范運營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樣,對于武漢而言,也要有長期組建的思想準備,急躁和冒進只會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二)政府支持是組建的加速器和催化劑

作為地方金融資源的實際控制人,地方政府在組建金融控股集團中起著重要作用。無論是天津泰達、上海國際還是重慶渝富、合肥興泰等,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其組建主體資格都得到了政府的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參與地方金融資源的重組就可以名正言順。同時,政府在統籌協調地方國企持有的金融股權,實施股權集中化管理的過程中,為組建主體消除了很多行政上的障礙,加速了組建工作進程。如重慶渝富,重慶市政府賦予其控股參股地方金融機構的職能,允許其控股重慶銀行、重慶農商行、西南證券、安誠保險等金融機構,激活了重慶渝富進一步豐富金融服務牌照,打造金融控股集團的戰略構想。

(三)協同效應是組建的根本目的

天津泰達通過其控股的地方金融機構,為天津濱海新區近幾年的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現了政府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服務地方經濟的目的,達到了產融結合的效果;同時,在金融控股集團的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營業網點,客戶信息共享、共用風險管理技術、信息系統共同研發等業務協同,不僅降低了整個金融控股集團的運營成本,而且能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控股集團的綜合競爭力。

(四)依法依規是組建的制度保障

鑒于我國當前金融行業的監管框架,對金融行業的投資及組建金融控股集團都必須滿足“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要求,天津泰達等都滿足了上述要求。因此對于武漢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來說,也必須按照監管要求,依法依規進行組建。

綜上,筆者認為天津泰達控股在市場化運作、政府支持和依法依規方面都值得武漢借鑒,特別是天津泰達控股在服務于地方經濟發展的產融協同以及旗下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協同等方面更是值得武漢進行認真研究,吸收和借鑒其成功經驗,努力達到通過組建武漢地方金融控股集團,服務武漢經濟發展,增強地方金融機構實力的根本目的。

注釋

①筆者根據有關公開資料整理。

②信息來源于天津泰達控股公司網站:.cn。

③信息來源于上海國際集團網站:http:///。

④信息來源于合肥興泰控股網站http:///。

參考文獻

[1]方潔,漆臘應.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模式研究[J].財貿經濟,2004,(7).

[2]蔣春芳.湖南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組建研究.中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3]劉建武.對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J].西安金融,2006,(4):61-62.

第7篇

【關鍵詞】商業銀行;負債業務

一、負債業務現狀

(一)負債總量增速下降

從量上講,2010年底銀行業本外幣負債總額為88.4萬億元,同去年比增加14.1萬億元,增幅19%,較去年下降7.8%。由此顯示增速的確下降了不少。具體分類為:國有控股商業銀行43.02萬億元,上升13.5%;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14.05萬億元,增幅25.2%;城市商業銀行7.4萬億元,增長38.5%;其他類金融機構負債總額24萬億元,增長20.6%。下面從幾個角度進一步分析:

1.從季節上來看,一季度受慣性影響增幅仍然較大,但之后便有明顯的下降。從機構類型來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仍處于絕對支配地位,但比列在下降,為2.3%。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上升0.8%,城市商業銀行上升1.1%,其他類金融機構上升0.3%。可以看出,城市商業銀行增速最為明顯。

2.就上市的16家商業銀行來看,其負債總額達到60.1萬億元,增加17.34%,增速下降9.26%,占總的比重為68%。其中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增長14.96%,下降9.96%;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增長24.48%,下降7.07%;城市商業銀行上升44.94%,增速沒有下降,反而上升了4.43%。

一系列數據進一步證實前面的分析,隨著經濟危機的影響逐漸降低,中國貨幣和財政政策逐漸由寬松回到適度,更進一步的,通脹壓力的上升使得回收流動性更加迫切,與此同時,政府調控房價,更是進一步控制房地產信貸,這降低了貨幣乘數,使得存款也降低了。至于仍然為增長趨勢,這一點更是必須的,畢竟中國經濟仍在增長,人們收入總體在上升。到了2011年,這種趨勢仍存在,但隨著通脹壓力的降低以及更重要的,為了保持經濟增長,央行于近期決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相應調整。與此同時,自同日起:(1)將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2)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8倍。這一三年半來的首次降息必然更加減少人們的存款傾向。使得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負債業務壓力進一步上升。

(二)總體講公司類存款增速高于個人存款

具體數據為2010年,16家上市商業銀行公司類存款余額27.73萬億元,同比增長19.38%,比上年下降l2.57%,個人存款增長率為12.89%,比上年下降6.32%,公司類存款增長率比個人存款增長率高6.49%。其中,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公司類存款增長率16.93%,比上年下降l2.45%,個人存款增長率為l2.23%,比上年下降5.59%,公司類存款增長率比個人存款增長率多增4.70%。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類存款增長26.05%,比上年下降11.73%,個人存款增長率為18.08%,比上年下降11.82%,公司類存款比個人存款多增7.97%。城市商業銀行公司類存款增長24.2%,比上年下降23.08%,個人存款增長率為31.26%,比上年下降3.65%,公司類存款比個人存款增長率低7.06%。

分析數據得到,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和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公司存款增速高于個人,但城市商業銀行的狀況是相反的。這體現了城市商業銀行吸收公司類存款方面的不穩定性。而就公司類存款的增長量來講,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增長率最低,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最高,顯示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展勢頭良好,吸引更多的公司將存款儲蓄在那里。

不過,就如此橫向比較三類銀行,自然是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勢頭最好,而城市商業銀行波動較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劇中。若縱向比較各銀行自身發展狀況又會得出不同的結論。16家上市銀行來看,公司類存款占客戶存款比例為54.87%,上升0.98%。其中,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為49.91%,上升0.77%;全國性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72.25%,上升0.33%;城市商業銀行為77.43%,下降2.25%。由此分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個人存款比例高于公司類,這很容易解釋,畢竟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網點遍布全國各個大中小城市,其他銀行的營業點分布還沒有達到如此規模。但其公司類存款增速則是最高的,顯示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在吸收企業存款方面仍有著相當的能力。而縱向數據依舊顯示出城市商業銀行的不穩定性。

2010年的公司類存款增速高于個人存款,顯示出以往寬松的經濟政策依然在發揮效力,各類機構和企業的流動性仍舊充足,同時,經濟增長背景下的業績利潤增長也是公司類存款上升的動力,相比之下,廣大個人的儲蓄則增速不如企業。

11年和12年的公司類存款增長勢頭隨著寬松貨幣政策的回穩應該會進一步下降,但仍會高于個人類存款增速。由此我聯想到一個也許于此現象相關的話題――國家資本主義形式的經濟發展模式。這個提法自然是西方經濟學界的提法,他們認為雖然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可是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有典型的國家資本主義模式特征,撇開意識形態的問題,只談論經濟問題的話,企業類存款上升顯示企業流動性以及業績的提高,而國企則是企業中的龍頭老大,那么相對總體個人存款的增速來說,企業存款增速的高絕對數是否體現了進來人們熱議的國進民退問題?即國有企業利用壟斷獲得大量的利潤,而老百姓卻并沒有得到過多的利益反而在通脹等問題面前無招架之勢,進而使收入差距的擴大,貧富日益不均。若此因素或多或少的解釋了公司類存款增速高于個人存款,則這一現象應當得到我們的重視,政府,學者以及更多的民眾應該去關注和想出緩解的方法。

二、個人建議

第8篇

論文關鍵詞:控股權股份回贖

論文摘要:本文介紹了優先服的定義,比校了優先股與普通股、債券的區別,考慮到優先股權利設置的靈性,分析了祝先股的奧型。優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豐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工具,滿足企業多樣化的融資需求,并實現了在保持擔股權的月時進行股權融資。根據國外公司發行優先股的實踐,提出我國建立仇無股制度的立法建議。

融資是企業永恒的話題。優先股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在于其可以很好地調和融資需求者與資金提供者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解決公司在發行新股擴大資本的同時所帶來的控股權被稀釋和擴散的問題。在公司法中建立優先股制度,有利于豐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工具,為我國企業提供多元化的融資工具,為企業的改革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優先股概述

優先股是對公司資產、利潤享有更優越或更特殊權利的股份的總稱。普通股與優先股是對“股東承擔之風險和享有之權益的大小為標準”而進行的劃分。優先股股東以經營決策方面的表決權為對價交換公司經濟權益方面的優先分配權,因而優先股通常沒有表決權。

優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質,又同時具有合同的性質,被認為是一種介于股票與債券之間的一種混合證券。優先股與普通股一樣,其持有人是公司股東。優先股與普通股相比,在盈余分配、財產清算等享有優先特權,在表決權方面則受到限制。優先股的權利內容由優先股股東與公司協商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及股東權利證書上,具有很強的合同性質。但是優先股與債券又有明顯的區別。優先股本質上體現的是投資關系,而債券體現的是債務關系。優先股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上位列普通股之前,但在債權人之后。

二、建立優先股制度的意義

在提倡金融創新和制度創新的大環境下,建立優先股制度,對于我國的公司和股票市場均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豐富投資工具,減少市場投機

當前我國金融市場上的主體投資工具是股票,其他如債券、基金品種不多且規模不大。在股票市場又只有普通股可供投資。從股票市場的現狀看,不確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使大多數投資者將目光轉到了股價變動上,加劇了這個市場的動蕩。優先股是一種固定收益證券,這一點類似債券,可以為追求穩定收人流的中小投資者及厭惡過高風險的機構投資者所用,減緩普通股市場的投機壓力。

(二)在股權融資的同時保持控股權

由于優先股一般沒有表決權,所以常常被企業用來作為控股權工具。與優越表決權股和無表決權普通股不同的是,優先股由于是以表決權交換了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中的優先權,所以不被認為違反“一股一表決權”的原則。發行優先股不僅可以融資,而且避免了發行普通股融資所引起的股權稀釋,有助于維持企業控股權。

三、對我國優先股制度的立法建議

2005年新公司法在立法上為優先股的設立提供了依據,授權國務院對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種類股份另作規定。但是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并未出臺相關規定。建議在現有基礎上對公司法進行修改,增加優先股的相關規定。

(一)優先股一般規則。首先公司法有必要對優先股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建議將原公司法第132條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成立時或存續期間,可以創設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中比其他類別股份享有優先權的優先股。公司章程需對排除該優先股的表決權作出規定。無表決權優先股股東享有除表決權以外的其他一切股東權利。”

為明確優先股的類型,應要求公司章程就優先股股利是否可累積,是否可轉換為普通股以及轉換條件,是否可回贖以及該回贖為強制性的或是自愿的,有無表決權以及行使表決權的限制做出明確規定。如果公司發行多個類別或系列的優先股,應就各個系列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財產中的序位進行規定。

第9篇

【關鍵詞】投資者保護;后金融危機時代;大股東侵占

一、后金融危機背景下提高投資者保護水平的必要性

從歷史事實來看,金融危機的爆發往往也是改善投資者保護、推動投資者保護模式轉換的契機。加強投資者保護可以通過充分界定與實施的投資者權利邊界,減少機會主義行為,實現效率的提升。但是投資者的權利邊界不可能在一開始就完全清晰地進行界定,因為事前不可能預見到所有的不確定性并通過制度安排進行消除,在既定的權利邊界安排基礎上所展開的交易過程,也是一個不確定性的展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權利邊界的進一步界定與否,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而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通過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收益上升。(1)金融危機促使信息不對稱更加嚴重。大股東掌握更多的信息,中小投資者處于信息劣勢的地位,獲取真實信息的成本較高,在集體行動問題上處于不利地位,使得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成為可能。大股東侵害中小投資者的能力,取決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信息不對稱程度越高,控股股東侵害中小投資者的成本越低,因而具有更大的動力實施侵害。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信息傳遞過程中信息傳遞的質量、效率下降,從而加劇了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控股股東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動力將隨之增加,資源配置效率將隨之降低,因而,有必要增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金融危機爆發后,如果對投資者保護程度低,惡化的經濟前景會導致控股股東加劇其掠奪行為,從而導致資產價格的大幅下挫,減緩經濟走出危機的步伐。(2)金融危機增加了不確定性,改變了投資者對風險的厭惡程度。金融危機爆發后,未來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進一步加劇,一方面降低了長期收益的貼現,使控股股東機會主義的短視行為增加;另一方面投資者的風險厭惡程度加大,傾向于收縮投資,從而削弱證券市場的籌資功能,證券市場規模萎縮,而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利于通過更加清晰、明確地界定投資者權利邊界,減少或降低不確定性,從而激勵投資者追求產權的收益。

二、研究設計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從定量的角度來說明金融危機后投資者保護的變化趨勢及現狀。主要采用預先對投資者保護指數的各個控制變量賦權重,綜合評價投資者保護的狀況。

(一)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制造業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其中,考慮ST公司的特殊性,剔除2008年以后上市的公司,并剔除數據不全的公司,最終以395家制造業上市公司2008、2009年、2010年的相關資料進行研究。所需數據來源于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國泰安數據庫。對數據的統計分析和處理主要利用Excel和SPSS16.0軟件。

(二)變量設計

1.控制變量。第一,公司規模(SIZE):公司規模越大,則大股東可以選擇的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手段就越多而且更加隱蔽,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程度就越高。本文選取期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來衡量公司規模。第二,資產負債率(LEV):我國投資者長期以來都認為資產負債率高的企業,其資本成本比較高,從而加劇了財務風險,其投資回報率也會受到不利影響。資產負債率與投資利益保護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且這一結論得到了證實。第三,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學術界對于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對于投資者保護的影響已經得出一致結論,即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與投資者保護成負相關。第四,股權制衡度(Z):股權制衡度以第二到第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之和減去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股權制衡度越大,表明第一大股東受到其他股東的制衡作用越大,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侵占行為會減少,所以參考胡艷華(2009)研究結果股權制衡度越高,對中小投資者保護越好。第五,營業收入增長率(GROWTH):本文以營業收入增長率來衡量企業的成長性。企業的高成長性保證了高的盈利能力,從長期投資的角度來講,有利于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保證了投資者利益的實現。第六,總資產收益率(ROA):本文以總值產收益率,即凈利潤/(年末總資產+年初總資產)來衡量企業的獲利能力。總資產收益率越高,表明企業的獲利能力越高,從長遠的角度來看有利于實現股東財富的最大化,有利于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2.因變量:投資者保護指數(IP)。目前使用較多的是投資者保護指數這個指標,但是該指標沒有明確的定義,不同的學者因為不同的研究目的賦予其不同的概念。本文沿用投資者保護指數這個名詞,參考王曉梅(2007)提出的投資者保護衡量指標的五方面內容構建本文的投資者保護指數的模型。

(三)模型構建

本文的研究模型為,如:IP=β0+β1×SIZE+β2×LEV+β3×TOPI+β4×GROWTH+β5×Z+β6×ROA+ε。其中β0是常數項;β1至β6為回歸系數;ε為隨機變量。

三、實證結果分析

我們利用本文設計的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指數對樣本公司的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狀況作了考察,表列示了描述性統計的結果。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程度普遍不高。2008年至2010年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指數的均值分別是51.83、50.89、50.31、其中2008年的得分最低,這是因為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資本市場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每年得分狀況在60分以上的公司占全部樣本的比重分別為71.14%、72.66%、75.19%、這說明大多數公司在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的得分沒有達到及格線,而且可以發現分值基本上集中在40~70分這一區域。另外,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是各年份的標準差普遍偏高,其值分別為9.87、8.72、11.55,由此可知我國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水平呈現出參差不齊的現象,公司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化。

四、研究結論

本文利用2008~2010年制造業上市公司的經濟數據,對投資者保護進行了實證分析,對樣本的分析表明,在經歷了金融危機的重創后,投資者保護的現狀令人堪憂。各國政府應當關注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因為中小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弱勢群體但也是重要的參與者。鑒于本文研究預先賦予權重的方法來衡量投資者保護的控制變量的重要性,這可能會因為主觀因素存在分歧,進而影響后面實證檢驗的有效性,因此后續研究可以深入研究權重的準確性加以完善。

參 考 文 獻

[1]王曉梅,姜付秀.投資者利益保護效果評價研究[J].會計研究.2007(5)

[2]胡艷華.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與股權結構的關系研究[D].浙江理工大學企業管理碩士論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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