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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企業已占到全國經濟總量的60%,企業數量的99%,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繳稅額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中小企業的存在與發展為我國經濟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融資困難一直是廣大中小企業面臨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一)中小企業融資面臨信用歧視
以前為了搞活企業,我國曾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針政策,要求銀行部門要重點支持大企業,確保大企業的信貸,對中小企業就不重視,在確保大企業的基礎上才予以考慮,造成了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歧視,導致銀行在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的不平等。缺乏對中小企業信貸需求的重視。隨著各國有商業銀行提出業務向中心城市發展戰略的實施,個別銀行有諸如一定數額以下或注冊資本金100萬以下企業不貸的規定,恰恰斷掉了中小企業融資主渠道。
(二)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信用體系缺乏
就中小企業自身來講,一方面,固定資產較少,不足以抵押,貸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屢有逃費、懸空銀行債務現象發生,損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時,企業也深感辦理抵押環節收費多,如在土地房產抵押評估和登記手續中,評估包括申請、實地勘測、限價估算等,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土地他向權利登記等,極為繁瑣。
我國目前尚缺乏統一的中小企業服務管理機構,如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業和所有制性質分別制定政策法規,缺乏一部統一規范的中小企業立法,造成各種所有制性質的中小企業法律地位和權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執行環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許甚至縱容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法律對銀行債權的保護能力低,加劇了金融機構的“恐貸”心理。
(三)缺少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
現在我國極為缺少切實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民生銀行原來的初衷是為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服務的,可是現在它已經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沒有什么區別了,其他新組建的城市商業銀行原來也是面向中小企業的,可由于資金、服務水平、項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嚴格,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
二、民間金融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
(一)民間融資規模較大
在被調查的農戶和工商企業戶中,90%以上的都在民間融資,融資額10-50萬元之間;中國人民銀行對浙江省400家私營企業的調查,浙江省私營企業間接融資的比例高達80%左右,在所有間接融資中,民間借貸占20%左右。這一方面說明私營企業,特別是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仍然依賴于正規金融融資,但與此同時,民間金融的作用不可忽視。而在江蘇,民間借貸主要以個人借貸為主,而且規模較小。所以,民間融資已滲透到日常消費、農業生產、商品貿易、項目開發、制造加工業及購房購車等。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主體間接向民間融資的現象已屢見不鮮,如個別鄉鎮為開發步行街或完成財政收入、彌補財政赤字,因自身信譽問題無法籌集資金,便要求所屬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向民間舉債籌集政府公用資金。
(二)交易成本優勢
民間金融的交易成本優勢首先主要體現在信息成本優勢方面,因為民間金融比較大眾化,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雙方的接觸是比較頻繁的,為此民間金融組織在花費很低的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就能比較準確和全面的收集到貸款人(中小企業)的各方面的信息,這使得民間金融組織在低成本的條件下就能夠較為及時的了解到企業貸款風險性,并采取相應措施。而這一點恰恰是正規金融組織所不具有的,民間金融本身具備的條件也解決了中小企業信息不透明,這一最大融資障礙。其次,民間金融的借貸操作比較簡便,與正規金融機構復雜而漫長的運作程序、統一化的規則和標準化的信貸合同,民間金融更具有靈活性和交易成本低的優勢。這樣可以為中小企業帶來更多的時間以及減少其很多的費用。然而,民間金融組織的合同內容簡潔而具有小巧靈活的特點,借貸雙方在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保證交易成本較低情況下,如貸款的歸還期限、利率、歸還的方式等做出更合理的創新和變通,而這一點是正規金融機構在低交易成本情況下是無法辦到的。這樣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民間金融的擔保優勢
民間金融組織的擔保相對是比較靈活的。在民間金融市場上交易雙方都比較熟悉,能夠通過各種人脈關系并且能夠繞過政府法律法規進行交易。在民間金融市場中可以作為擔保,如房產、土地等,這些在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而民間金融可以。同時,因為民間金融在社會上存在各種關系原因,使得民間金融市場上自然而然的存在了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存在信用關系的同時,更是處在社會聯系中,這種社會聯系就是種無形的資源,會給雙方帶來精神或物質收益。這都靈活緩解了中小企業面臨的抵押擔保約束。
三、發展民間金融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的建議
(一)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民間金融的合法化,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的話如果投資者有什么債務問題自身就能夠得到保障,也就能降低悲劇的產生。盡快建立健全的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發展提供必備的法律制度環境。界定合法的民間金融形勢,對合法合理的民間金融給予肯定及其正當的法律地位,保證其發展空間,并納入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之下。對于欺詐以及牟取利益為目的的非法民間金融給予嚴厲打擊。
(二)建立民間金融的監管機制
金融機構找內部人員的時候一定要嚴格,它不像別的企業那樣,所以監管機制尤其重要。如果民間金融內部發生了什么變化,對于投資者來說,肯定不放心把錢存在那里了。而對于這種情況,我們一定要嚴查。才能保證民間金融的正常運行。通過對合法民間金融的界定,區分合法民間金融并將其納入到金融管制中來有利于貨幣政策的實施,金融風險的控制。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對于民間金融發展的特點,建立相應的管理監督網絡對民間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債權債務管理約束,嚴格其主要業務范圍,制定浮動利率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更好的發展民間金融。
(三)規范民間融資交易行為,防范民間融資道德風險
民間金融對于我們群眾來說,它也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想要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要做好以下三點:一是規范民間借貸契約。要對民間借貸的借據、合同契約進行規范,完善借據,促使其向規范化方向發展。二是強調借貸雙方信譽和償還能力的調查。借貸雙方都應對對方的個人信譽和品質進行了解,尤其要對貸方的償還能力進行比較準確的判斷,從初始環節杜絕賴賬事件的發生。三是運用法律追討欠款。債權人掌握在法律保護期內行使追索權,對于債務人賴賬行為,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摘要]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資難是阻礙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瓶頸。本文通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的分析,提出了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幾個有效途徑,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解決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建設創新型國家,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核心戰略的重要載體,是“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實踐主體,同時也是推動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生力軍,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個性原因,以及和傳統的中小企業一樣的共性原因,使融資難問題成為阻礙其健康發展的瓶頸。目前,我國政府已經對這個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但仍未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繼續研究并探討這個問題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分析
目前,中小企業融資難這是一個普遍的問題,而跟傳統行業相比,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身特點的因素。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成長規律,決定了其融資有其獨特之處。首先,與傳統大多數中小企業相比,他們手中只有技術,甚至只有創新創意模型等,這些很難估價的技術特性因素,使得銀行和擔保公司望而卻步;其次,發展整個過程中資金投入風險大,運行不確定性較多。從前期研發、中期試驗到市場開拓,均需要有資金支持,但成敗與否,很難預料。再次,從科技成果本身的角度來看,成功的成果不見得有好的市場前景和豐厚的利潤收入,投資者還是債權人一般不愿投資。
2.金融機構方面的因素。長期以來,金融業由于種種原因不重視、不信任對中小型企業的投資,而且正處于轉軌中的金融業對低效投資和投機活動提供了軟信貸支持,再加上多年來金融機構不斷的整合,加強了內部控制和預算約束,這使得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戰略逐步轉向以城市為重心、大型客戶為重點,并收縮其經營機構,給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域留下了空白,而貸款責任追究制度也使金融機構的貸款標準過分的嚴格,短期內信貸資金的增長呈下降和緊縮狀態。
3.政府的因素。政府在融資方面起到導向和調節的作用,由于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客觀實際情況等限制,目前在政策上只能顧“大”不顧“小”。首先,我國目前的經濟、金融政策,主要還是依據所有制類型、規模大小和行業特征而制訂。國有商業銀行的多項優惠政策幾乎都偏向于大企業。其次,盡管近年來,政府也逐漸進行政策方面的調整,但由于起步較晚和其它諸多因素,各項配套措施契合度不高,最后,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大都出現在發達地區,造成地區間發展極不平衡。
4.社會方面的因素。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快速發展,緩解了一些信貸難題,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約束機制,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在擔保組織的性質、法律地位等定位上,目前有關規范性文件和管理上存在許多矛盾、混亂之處。其次,多數擔保基金規模較小,擔保能力有限,不能滿足眾多缺乏資金的中小企業的需求。再次,組織的治理結構不規范,受政府的干預過多,運作不規范。最后,民間資金及其他投資中介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這個特殊群體大都抱著觀望或者謹慎的投資態度,甚至很少投資中小型的科技企業。
二、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探討
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社會性工作,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和市場競爭能力。首先,要樹立守信用、重履約的良好社會形象,取得銀行的信任。其次,要提高現代經營管理水平,為多渠道融資創造有利條件。三是要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步伐,不斷更新融資理念,加大直接融資的比重,逐步降低對間接融資的依賴。
2.金融機構要加大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組織機構和服務體系。首先,要不斷改革完善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體系等,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機遇和條件。其次,要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職能部門,大力整頓和逐步規范資本市場,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創造一個健康、良好的金融環境。最后,要不斷完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功能。要利用行業優勢,提供各種信息和咨詢等金融配套服務。
3.政府要推進和完善創業投資體系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首先,政府應重視和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建設,促進其規范發展。其次,要進一步推動和優化公共政策、法律保障體系,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滿足其融資需要,促進良性成長。再次,要設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專門金融機構,采取優惠的貸款措施。
4.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和發揮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及其民間組織橋梁和紐帶作用。首先,政府應號召和引導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平臺,為其創造良好的文化和信用融資環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中介機構和為企業服務的民間組織,引導其發揮良好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最后,政府要在逐步放開和拓寬民間融資渠道的同時,加強市場規范管理,逐步將其納人正式的金融體系。
探討和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融資難題,對于促進其形成良性的融資循環機制,加快其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相信,在政府、社會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共同努力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會逐步得到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必將成為國民經濟中最有活力的生力軍,將會對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
中小企業發展對拉動明年的經濟增長格外地重要。而對中小企業來說,幫助他們緩解融資難的問題是當務之急。
名不正,言不順,要真的使政策的溫暖惠及真正需要得到幫助的企業身上,首先要對中小企業的概念重新劃分。
與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國家不同,我國中小企業的定義非常寬泛,除了一千多家特大型企業之外,其他的企業都劃為中小企業。例如,工業領域職工人數在2000人,建筑業職工人數3000人都稱之為中小企業。而國外中小企業的劃分就比我們窄得多。例如,在歐盟,職工人數在250人以下的企業才稱為中小企業。事實上,我國的小企業的定義比較接近國際上中小企業的規定。
把中小企業混同起來的統計方式會造成很多的政策誤區。例如,按有關部門的數據,今年上半年中小企業得到了53%的新增貸款。但實際上在上半年的7.37萬億新增貸款中,大型企業得到了其中的47%,中型企業得了44%,而小企業才得了8.5%的貸款。
政府給中小企業提供優惠政策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他們能夠創造出大量的就業。我國新增就業的大部分是由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的小企業提供的。大中型企業僅提供了10%不到的新增就業,卻拿走了91.5%的新增貸款。
這也就是多年來國家不斷地出臺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但真正需要得到幫助的企業并沒有感覺到政策的溫暖的重要原因。建議有關部門盡快重新劃分中小企業標準。
國務院中小企業29條中的第6條提出商業銀行都要建立為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
然而,加大給小企業貸款并不是沒有風險的。最近,由于政府救助和債務重組失敗,擁有百年歷史的美國最大中小企業商業貸款機構CIT集團正式申請破產保護。CIT成立于1908年,向將近100萬家中小企業提供貸款。CIT的倒閉說明在金融危機中,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格外大。因此,沒有一定的補償,銀行是不愿意給小企業貸款的。
要鼓勵銀行去給小企業貸款,就要鼓勵他們提高貸款利息來覆蓋部分風險。
在全球危機的時期,給小企業貸款的風險很大,完全用市場化的手段可能效果不是很好。最近,即使是崇尚市場經濟的美國也宣布了國家向小企業和小銀行提供更多信貸支持的計劃。為鼓勵銀行多向小企業貸款,我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也應加快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制度,制定風險補償發放的規則,減少銀行的后顧之憂。
除了正規的金融機構外,我們也不能忽略非正規金融在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
民間的融資、民間的高利貸在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是存在的。正規的金融機構總不可能滿足所有的要求。這些被排除在規則之外的公司與人群便形成了地下錢莊、高利貸等的客戶來源。他們在市場上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職能進行了補充,特別對低端市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地下錢莊和民間集資與小企業融資難密切相關。
論文關鍵詞 民間融資 合法化 平等競爭
一、我國現在民間融資的發展現狀
(一)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發展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資金規模的不斷擴大,民間融資市場發展迅速,有力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改善了當地的就業狀況。中小企業的發展對于繁榮城鎮經濟,有著不可忽視的貢獻,但是中小企業也有一個長久以來一直困擾其發展的瓶頸,那就是融資難。由于在銀行貸款遭拒后,部分中小企業將融資渠道轉向了民間借貸,使得民間借貸市場異常火爆,利息也一路飆升。以我們的經融改革中心浙江溫州的一項調查為例,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其中中小企業有60%左右參與其中。2010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規模為800億元。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說,“目前溫州民間借貸的總量,估計在1000億元左右。溫州有約36萬家中小民營企業,他們很難從銀行渠道獲得足夠的貸款,只有通過民間借貸來融資。”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對于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特別是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間融資缺乏國家認可的監管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
(二)民間融資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空白
我國目前還未正式制定和出臺專門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規定,只在《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之中略見一二。民間融資單行法律缺失,我國缺少對民間融資的專門立法,因此并沒有對民間融資的主體、方式、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規制。我國又沒有獨立的金融法,沒能對金融法作概括性的規定,使民間融資無章可循,容易引起混亂。而且民間融資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并未正式納入國家宏觀調控及金融監管的范圍,其監管主體不明確,融資活動管理不嚴格,從而引發較大風險隱患,而且沒有專門法律規定規制民間融資風險防范,理論和制度設計缺失,風險防范的專門機構和人才的缺少,導致民間融資的風險防范意識極其淡薄,從而嚴重制約了其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民間融資的合法化分析
(一)民間融資合法化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良好途徑
民間融資之所以能存在及快速的發展,是因為市場需求的存在。民間融資的需求主體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小額的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農村,另一種主要指中小企業的融資,主要用于生產投資、經營性等商貿活動②。而近些年由于產業發展及經濟波動的需求,大量的私營企業拓寬了產業規模與范圍,在流動資金緊張的狀況下,中小企業的融資很難。并且帶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銀行信貸的發放對象主要仍是一些達到一定資產規模并有較高信用等級的中小企業,無法真正覆蓋整個中小企業群體。于是民間融資就開始大量的為中小企業所需。供求主體主要是城鄉居民,手中有閑置資金,但受制于種種條件,投資的渠道少,這樣就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二)民間融資合法化是緩解金融結構與經濟結構不匹配的矛盾的客觀需要
商業銀行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其融資面向的主要是大企業,從而在中小企業的信貸業務上收縮,大銀行缺乏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動力。由于我國處于經濟發展階段,再加上市場機制的不健全,就會出現“金融壓制”的現象。金融壓抑政策造成了正規金融壟斷和整體金融效率低下,這樣就為民間金融的興盛提供了條件。宏觀調控縮小了中小企業的正規金融供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于是民間融資就成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的出路。
(三)民間融資是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
民間融資固有的特點決定了其能滿足民營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民營企業又由于其規模小、投資快,使其具有靈活性,資金的周轉頻率會更加頻繁,相比較城市貸款機構,民間融資手續簡便,信息來源快,協商性質居多,便于中小企業的資金周轉。而且,利用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通過信用度較高的社會關系作為媒介,并形成了信用保證替代正規金融風險評價體系的的現象,為民間融資的繁榮提供了其特有的載體。民間融資因其激勵效率高,運作靈活,信息傳遞快,交易成本低以及所有制關系對稱等而成為市場機制誘生的一種制度變遷。
三、對我國民間融資合法化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的法律體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性
針對當前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的復雜情況,我們必須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的法律體系,以更好的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的正向發展。
1.制定專門法律法規,明確法律地位和相關法律問題,為其正名。應制定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以及市場退出機制,加強監管。同時要加大對民間融資的扶持力度,營造一個適合其發展的制度環境,使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發揮到最大。
2.完善相關配套法律,逐步形成各種專項法規、規章為一體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非法集資行為的構成要件,取消對“非法發放貸款”的限制,明晰與合法民間融資行為的界限。
(二)完善民間融資的監管制度,規范民間融資業務拓展
1.建設民間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由于中小企業的規模相對較小與信息度披露程度差,再加上我國資信的評估體系不健全,中小企業在信貸市場就會遭遇融資難的尷尬境地。對此,可以借鑒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建立以政府為后盾的風險補償機制可大大解決這一問題。中小企業互助擔保體系包括由政府出資發起,以中小企業自愿認購基金方式建立互助擔保基金,也包括中小企業以會員身份共同出資實現自我服務、自擔風險的互助組織,它不以贏利為目的。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如果融資主體的規模較小,信譽和實力會使得其被拒于銀行門外,中小企業如若相聯合,都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共同的擔保體制,無疑就建立了一個較強的信用。最后可以依據我國的地域特點,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層的擔保體系,擔保可以以地市為基礎,上升到省和中央。
2.要謹慎監管民間融資的融資活動,通過對其進行外部限制來確保民間融資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在監管內容方面,要改變原先只重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經營行為的合規性監管,突出民間金融風險監管,強化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和流動性管理。
3.建立監測通報系統和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由政府各部門分頭及聯動開展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轄內民間融資的總量、利率水平、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并適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的民間融資監管體系,明確界定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地下錢莊”,規范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非法金融行為,取締非法金融組織。
(三)建立融資主體的自律機制
為了降低風險,民間融資主體無論是在借貸還是投資的過程中應當盡到適當的審慎義務,應當考慮對方的信用度在決定是否貸款或投資。這一點非常主要。此外,我認為,民間融資機構應當成立自己的行業協會。主要原因如下:現在的民間融資機構如一盤散沙,沒有組織,因此會出現種種不良現象,放高利貸而傷人,幫助黑社會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欺詐。這都是民間金融機構處于地下的產物。建立行業協會,首先可以有行業協會來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規則,對于不合規或故意違法的金融機構,可以責令其退會,并通通過協會的力量要求其推出市場。此外,行業協會可以代表民間金融機構參與立法,以維護自身的權利,,促進民間融資市場的繁榮。民間金融機構可在行業協會內對遇到的問題,信息進行交流,有利于促進個體金融機構的成長與完善。
論文關鍵詞 民間融資 金融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至此,這起長達6年的吳英案似乎劃上了句號,但其帶給金融界和法學界的討論仍在繼續。早在3月28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就已經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這是否意味著吳英案的結束正標志著我國民間金融改革的開始?
一、民間融資困境下的法律障礙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民營企業越來越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但由于計劃經濟遺留下的金融體系十分僵化,民營企業很難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資金支持,所以“非法集資”的現象十分普遍。造成現今民間融資難的困境縱然有多種因素,但其中法律的障礙卻是重要原因。
(一)罪名立法上的不明確性
從我國民間融資的現狀看,不論是2003年的孫大午案、2006年的德隆案,還是2012年的吳英案都引起了社會關于我國刑法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規制的討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度成為公眾質疑的對象。其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主體的不確定性
我國《刑法》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從行為主體看當然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即不具有吸收存款業務的自然人和金融機構才可以構成本罪。但問題是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能否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法條并沒有明確規定。
2.“公眾存款”的模糊性
對“公眾”范圍存在的不同理解,其包括哪些人和單位,法律并沒有嚴格的規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結合個案的經驗判斷。因此學界也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持不特定且多數說。另一種觀點持不特定或多數說。不論是“不特定”還是“多數”都仍然是模糊的概念,只有具體結合行為對法益侵犯的范圍、程度以及吸收對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廣泛性等諸多因素綜合考慮才能接近對“公眾”范圍的把握。
其次是對“存款”的爭議。“存款”按照我國《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所謂“存款”必須是存入銀行的資金,其相對應的是“貸款”。然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存款”因為犯罪主體本身不具備銀行的資格,因此也就無所謂的“存款”,可見法條中將“存款”和“資金”的概念混同。為此不少學者建議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罪”。
3.“擾亂金融秩序”的誤解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所謂“擾亂金融秩序”一句也存在較大誤解。到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本身就可以認定為擾亂金融秩序?還是必須要求有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存在爭議。換句話說就是,“擾亂金融秩序”的規定到底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還是結果?這一點法律并沒有規定清楚。
(二)法規、司法解釋上的矛盾性
我國《刑法》第176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狀表述,既不是簡單罪狀,因為其犯罪特征并不被眾人所知,無需描述;又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空白罪狀,因為其沒有指明參照的其他法律、法令。如此一來,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的解釋則各執一說,甚至前后矛盾標準不一,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1997年刑法修正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入律,之后第一個也是運用最廣的法律解釋就是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但該解釋并沒有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和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區別開來,其實質是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的行為嚴格管控,不失有打擊“擴大化”之嫌。
正因為以上弊端的影響,因此2010年最高法出臺《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三個條文細化規定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過于苛刻的犯罪特征事實上又限制了對該罪的認定。
(三)司法適用上的隨意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入罪帶有很強的刑事政策性,特別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司法實踐中存在動用刑事法律手段介入民事糾紛的情況。例如一些個體老板大量借債后無法歸還,而被借款人訴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也存在不少偵查人員假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插手民事糾紛的情況。
二是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大多迫于刑事政策。例如社會上民間借貸、吸收資金的行為比比皆是,即使違法只要能按時按息歸還一般司法機關都不會主動追究,只有當大量債務無法償還引發借款人上訪、纏訪等群體性事件后,才迫于形勢而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以平民憤。這種事后追究的方式確實帶有較大的隨意性。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解構
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特征來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
概括起來,其非法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主體非法,即無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不管其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吸收公眾存款,也不管是否采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利率的手法,亦或是以實物或物質性利益的方法,只要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是主體合法但行為非法,即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是變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也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吸收公眾存款的公開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須具備“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公開性。筆者認為,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理解不應當過于嚴苛,而要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否則就會出現放縱犯罪的可能。例如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實際上也能起到公開宣傳的效果,因此不應當排除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可能。
(三)吸收公眾存款的高額回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三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應具備“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如果以利息數量來衡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就肯定構成“高額回報”。但司法實踐中由于地區經濟差異,案件具體情況的不同,所謂“高額回報”不能完全按照以上標準,而要視具體情況而言。
(四)吸收公眾存款的不特定性
所謂“不特定性”是指非法吸收存款的對象的不特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四款規定:“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言外之意似乎是單位內部或是親友屬于特定對象,那么如果是向單位內部集資而職工又向其親友吸資是否還是“特定”?親友又向親友吸資是否還算“特定”?因此吸收存款的對象是否特定,應當結合具體案情把握,而不應嚴格劃分。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把握,不僅要從法律條文上知悉其犯罪構成和特征,而且要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才能達到刑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目的。以下就以司法實踐的角度正確把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
(一)正確區分其與民間借貸之間的關系
在筆者看來,兩者最大的區別其實就是兩點:
1.是否存在公開宣傳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必定會通過各種手段公開地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其公開宣傳的方式可能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也可能通過“口口相傳”,“推銷、傳銷”等方式。但合法的民間借貸,一般都不會采取公開的方式,因為考慮到安全問題,一是不愿公開進行;二是借款的對象也是有選擇的,并非來者不拒,往往就是一對一地進行。
2.借款對象是否特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對外“大張旗鼓”地宣傳借款信息,其目的就是擴大借款對象的范圍,可見犯罪嫌疑人在吸資前對借款對象的人數、范圍、構成等因素上并沒有明確的要求。但民間借貸由于目的性明確,所以其選擇借款對象往往需要考慮人數、范圍、親疏程度、安全系數、利率高低等等因素,因此最終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必然是相對特定的對象。
(二)防止運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
在正確區分金融犯罪和民事糾紛的關系外,還需要在實踐中防止以下行為的出現:一是當事人因為民事糾紛解決不當,而控告另一方當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二是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利用經偵職權,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插手民事糾紛,人為提高立案率。筆者認為,對于第一種情況應當加強法院對民事糾紛的定紛止爭作用,只有法院抓住關鍵,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糾紛,就能防止矛盾的激化。對于第二種情況,應當正本清源加強對偵查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結合實際制定合理的考核標準,才能發揮其正確的導向作用。
(三)寬嚴相濟地適用刑事手段
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一方面需要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為民間合法融資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相比較1998年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而言,筆者認為只有寬嚴相濟的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手段,才能在保障合法的民間融資的基礎上,打擊破壞金融秩序的違反犯罪行為。
一方面,對于司法實踐中已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諸如“附條件不批捕”,“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可以達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返還所借款項或是制定還款計劃,將社會危害降到最低點,則可以作為從輕、減輕甚至是免于刑罰的情節。如此,“寬”的一面不僅可以減少危害行為造成的損失,而且可以避免引發新的矛盾產生。
論文關鍵詞:民間投資;投融資體制改革;發展戰略
論文摘要:溫州市場經濟起步較早,民間投資較為活躍,投資領域較為寬泛,但民間投資涉足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的較少。本文圍繞溫州城市基礎設施如何向社會投資主體開放,通過調研分析,探索擴大利用民資的方法、途徑,并提出相應對策措施,為溫州豐厚的民間資金拓展出一條有效的投資途徑。
一、溫州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是形勢發展的需要
溫州當地充沛的財富積累和民間融資手段的靈活性與多樣性,不僅使溫州經濟始終保有旺盛的活力,也使溫州人的投資理念和投資行為,在市場上總是領先一步。今后幾年,溫州將進入一個新的大規模建設時期。在這個時期,原有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已經不能適應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步伐。溫州市面臨的形勢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1.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日漸突出當前,溫州市正在努力實施“百項千億工程”,5年內擬建設重大項目103項,涉及總投資2040億元,其中基礎設施1100億元;計劃2003~2007年內完成1370億元,其中基礎設施計劃完成投資600億元,如果考慮到城市發展空間轉移以及城鎮化進程加快帶來郊區和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面臨的資金壓力還要大。如此龐大的資金需求,單靠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以及以國有機構為背景的銀行借貸投資,是遠遠不夠的。據測算,“百項千億工程”的資金缺口在40%左右,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
2.充裕的民間資本正在積極尋找投資出路根據溫州銀監局2004年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03年年末,溫州轄區內民間資本存量約2770億元,這其中貨幣資本接近1000億元,實物固定資本1155億元,實物流動資本637億元。
溫州民間投資涵蓋較廣,幾乎涉及所有行業,但主要集中在傳統的制造業和收益率較高、準入門檻較低的房地產業。2002年在全市限額以上房地產業和制造業的投資中,民間投資分別為全行業投資的84.4%和70.3%,占絕對主導地位。一些民企更是投入巨額資金開拓新的產業,例如2003年溫州9家民營企業出資2.788億元參加了溫州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中瑞、中馳財團等強強聯合的投資主體正在涌現。在2003年溫州市完成的448.60億元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中,非國有投資完成額達302.18億元,占67.36%,已超過2/3。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溫州民營經濟迅速發展,民間資本的力量不斷壯大,正在積極尋找出路,他們越來越青睞于有固定市場、回報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已經具備了投資基礎設施的條件。近年來,溫州“購房團”現象、外地政府頻繁來溫招商現象、溫州人大規模異地投資現象,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溫州民間資金在本地難以找到更多的投資機會。一旦克服市場準入制度上的缺陷和相關政策方面的障礙,溫州基礎設施投資領域中社會資本的比重將會迅速提高,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化的進程將明顯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短缺的矛盾將會大大緩解。
3.與先進省市相比溫州市的改革步伐已經滯后全國各地特別是一些先進城市正在努力轉換工作思路,積極探索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有效舉措,一些省市在基礎設施市場化改革方面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如深圳市對水務、能源、燃氣、食品、公交五大集團的股權出讓進行了國際招標,并取得成功。上海市提出投融資重點將從以挖掘土地級差效益等城市自然性資源為主,轉向挖掘大規模投資形成的存量資產,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實施國有資產的戰略性調整;投融資方式從以政府注資和建立舉債機制為主,轉向建立項目法人制、市場化融資為主;投融資管理從投資為主轉向投資與管理并重,建立從資金到資本、從資本到資產、從資產到資金再投入的良性流動機制,擴大資金滾動放大效應。北京市結合奧運會場館建設、地鐵項目建設,全面開放基礎設施市場,建立投資北京服務平臺,推行項目法人招標,目前已有很多國際知名公司、民營企業、股份制公司在投資北京基礎設施建設。
二、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存在問題
1.合理的定價機制與盈利模式尚未普遍形成基礎設施產品價格的制定往往具有較大的行政規定性,考慮了社會穩定、弱勢群體的承受能力等很多非經濟因素。許多管制價格低于邊際成本,如城市污水處理費僅0.5元/噸,低于實際運轉成本。污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理想的盈利模式還未建立,垃圾處理費征收辦法尚未出臺,民營投資主體相關費用被拖欠現象時有發生,既不符合社會資源配置的要求,也不利于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2.行政性壟斷局面有待打破當前體制下基礎設施領域雖然有一定程度的民間資本進入,但行政性壟斷仍未從根本上打破。一些行業和部門自行立項、自行設計、自行發包、自行施工、自行收費、自行管理,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項目、資金在體制內封閉運行,民間資本欲投無門。在行政壟斷下,社會資本難以大量進入,政府的部分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成本缺乏競爭平抑;在行政壟斷下,政府投資職能與投資管理職能不分,政府投資與企業投資不分,政府缺位與越位現象并存。
3.市場準入制度需要建立完善改革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放開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市場,必須先立規矩,有章可循。同時,基礎設施的特點決定了它與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必須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哪些行業可以放開,放到什么程度,哪些企業可以進入,進入的條件是什么,都需要提出明確的要求,以方便投資者操作。
4.監管體系和監管機制急需確立和改進基礎設施行業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具有自然壟斷性,消費者的選擇程度比較低,必須加強政府對其的監督管理。目前,溫州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尚未出臺。過去政府對公共行業的監管機制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具有“監督者”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容易發生角色錯位,需要進行改變。同時,明確的監管體系,也是吸引國內外投資者的基本條件。因此,無論從政府角度還是從投資者角度,都需要我們建立一套科學、公正、透明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機制。
5.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工作嚴重滯后制訂專項規劃時前瞻性不夠,往往重近期,輕遠期,對綜合性、網絡化項目認識不足。基礎設施各專項規劃之間協調性差,部門協調不夠,缺乏綜合平衡。規劃的公開性也不夠,往往由部門關起門來搞規劃,未及時向社會公布征詢意見,社會各界參與度低,投資者獲取相關規劃信息的渠道不暢,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投資信心。
三、深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措施
1.積極吸引社會投資,推進新建基礎設施項目的市場化抓緊制訂并貫徹實行《溫州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完善配套相關的市場準入政策和措施,積極吸引社會投資,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對于自來水、燃氣、熱力、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公路等新建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逐步減少政府投資,及時以政府新聞的方式向全社會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信息,采取BOT等方式面向社會投資者招標。對于經營性社會發展基礎設施項目,在界定政府與社會投資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取PPP模式吸引社會投資者合作建設。對于政府行政辦公設施、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以政府投資為主,逐步實行代建制;有條件的也可按照BT方式吸引社會建設資金,政府通過補償機制和回購方式,回報投資者。
2.盤括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實施國有基礎設施企業股份制改造按照“未禁即入、有需則讓”的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經營性基礎設施存量資產要逐步面向社會投資者開放。要根據基礎設施領域不同行業的特點,在保持一定比例國有股份的前提下,采取多種有效形式,對盈利性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有條件的爭取整體推向市場;對不能整體改制的企業,采取剝離不良資產、實行管網分離等辦法,逐步實行股份制改造或進行資產、經營權轉讓。實施基礎設施企業股份制改造,引入戰略投資者,既要引入資金,又要引入技術和先進的管理,實現引資、引智和引制相結合。要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改善國企治理結構,解決預算軟約束問題。盤活部分存量資產,存量變增量,來投入新的基礎設施建設。如對股權進行評估,通過股份轉讓、增資擴股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入駐,回籠增值后的財政性資金,滾動發展,形成資金-資本-資產-資金的良性循環。
3.加強基礎設施企業債務管理,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政府有關部門要在中介機構配合下,認真研究改善基礎設施國有企業融資結構,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降低政府財政風險。嚴格基礎設施企業債務管理,引導銀行貸款投向;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發行企業債券,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選擇預期建成后有穩定收益的新建基礎設施項目,組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落實CEPA措施,與香港聯交所聯系推進溫州市的企業上市。香港聯交所現在對基礎設施企業有規定,不要求3年存續期,可以用新組建的項目公司上市,只要項目有比較好的預期現金流,有長期的穩定收益,推薦這樣的企業直接上市融資,也是一個直接融資的途徑。以國有投資主體為組織者,積極推行項目融資,利用資金信托計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面向民間資本、民營企業,籌措建設資金。選擇信用好的項目進行發行信托產品的試點工作。
4.改革政府投資管理方式,發揮政府投資的“乘數效應”制定政府投資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改變重投資、輕融資,重事前審批、輕事后監管,只注重對具體項目撥款、進行直接投資的單一方式,根據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分別采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擔保、建立補償基金等多種手段,增強政府投資的引導和放大作用,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乘數效應”。
借用京、滬、深等地高層次的策劃顧問公司、財務顧問公司(銀行)、法律顧問公司(律師事務所)、招標機構力量,依托專家咨詢委員會,加強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融資方案的制定等前期工作,便于立項和決策,并為實現投資與項目的順利對接創造良好的條件。做好項目的包裝和推介工作。
5.理順基礎設施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體系對擬推向市場的基礎設施項目,組織專家進行成本和產品服務價格論證,并在綜合考慮價格總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其產品和服務定價,在價格無法短期到位的情況下,制定相應的投資補償政策,為進行市場化運作創造必要條件。
組織有關行業和政府部門,選擇處于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進行產品和服務價格的論證,并在考慮各類企業成本和盈利水平、物價總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綜合因素的基礎上,逐步制定相關基礎設施產品和服務價格的總體定價、調價辦法和分行業實施細則,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國的電力投融資體制經歷了從計劃到市場的巨大轉變。其間,“撥改貸”、集資辦電、“債轉股”及項目法人負責制的確立,使得電力投融資體制幾經轉型,不斷健全和完善。
對于投資不同的體制有不同的模式。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投資主要是圍繞資本市場而展開的,更多的是講證券、金融、風險、收益、資本資產定價、投資組合績效、利率和債券管理等等。計劃經濟框架下的投資,主要是圍繞項目而展開的,就是所謂“大基建”體制。目前,盡管已經把“投資體制”擴展為“投融資體制”,但仍然是在項目層次上講融資。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化、市場主體的完善,必然要求電力投融資體制由“項目管理”向“資本管理”轉變。
1我國電力改革市場化取向的必然要求
廠網分開后,出現了電力投融資的新主體,并將形成四個層面,并因此構成我國電力工業發展形勢下的多元化投融資主體。
第一個層面是廠網分開后形成的七個投融資主體,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五家發電集團公司,是我國國家層面上的投融資主體。它們將經營、管理原國家電力公司所經營管理的約l萬多億元的發電資產和電網資產。在這一層面上還有二峽總公司、國投電力公司和國華電力公司等。
第二個層面是以電力建設基金由地方政府支配的那部分組建的各省、市、自治區的電力開發公司或電力投資公司。從1988年到2000年底,前后13年累計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約940億元人民幣,其中由地方政府支配的資金約407億元人民幣。
第三個層面是由外商直接投資的電力企業。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人,我國電力工業利用外資的渠道不斷拓寬。一方面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等作為重點項目的融資;另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資辦電也得到不斷發展。外資來源幾乎涉及到世界上所有的發達國家和地區,從而形成電力工業利用外資的多樣化的基本格局。到2001年底,我國累計批準外資投資電力的金額已超過千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額也超過500億美元,其中原國家電力公司系統‘不包括華能集團)利用外資簽約額達128億美元,累計使用額86億美元。
第四個層面是由電力行業內部其他企業和非電力行業以及地區之間橫向聯合組成的企業。例如一些金融機構、煤炭、冶金和地方小企業投資辦電,北京與內蒙、山西聯合辦電等。這些投融資主體是在1985年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后慢慢形成的。
同時.未來電力投資需求量大。我國“十五”期間新增電源投資包括結轉投資規模約5400億元人民幣,共需要資本金(按規定20%計算)約為1080億元人民幣;全國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需要資金約3700億元人民幣,需要資本金(按規定20%計算)740億元人民幣。“十五”到“十二五”四個五年計劃中,電力建設項目總計所需資金約4萬億元人民幣,其中資本金需要8000億元人民幣。無論是項目資本金還是項目融資都將出現較大缺口。
而當前,我國電力投融資體制主要還是項目管理型,存在諸多弊端:一是以具體項目為核心融資,建管分離,管理效率低下;二是投資主體未能實現多元化;共是融資方式不合理,多采用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等債務性融資方式,企業還本付息壓力大,加重了企業的經營負擔。因此,電力投融資體制必須進行實質性改革,其總體目標應該是:建立起針對出資人的資信評價體系,以資信等級為依據,實施對出資人融資能力的宏觀調控。放棄項目的行政審批,形成投資決策、資本決策、信貸決策只權鼎立,相互制約各負其責的投融資格局。嚴格金融監管,放松金融準人,嚴格市場秩序,放松資本管制,培育財務投資者與戰略投資者之間良性互動的資金供求機制。
2如何實現融資項目資本管理
事實上,國家目前已著手投融資體制改革,其核心是:“將全社會資金引人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將市場機制運用到投資、融資、退出、建設、運營、管理等各個環節,從而形成全社會資源有效配置”。我們應該認識到,真正要實現電力項目投融資的資本管理,要解決好如下四個問題:
①投資主體應能通過投資活動的全過程,使資產保值和增值,進一步提高再投資的能力。因此,必須使投資者依法擁有責、權、利。
②投資者在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方針的指導下,既能自主投資,又有規避風險的意識,其投資行為將受到規范和約束。
③作為投資主體的企業應通過自我努力增強融資功能,建立起合理的資金框架結構。
④政府和行業管理者,能夠有效地運用調控手段和制度、規范,使投資者所造求的微觀效益與社會效益相協調。
因此,項目融資應向企業融資轉變,電力投資主體應體現多種經濟形式。
一是完善電力投融資相關機制,特別是進人和退出機制的再造。要依據“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作用,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逐步建立投資主體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政府宏觀調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資體制。
二是收縮政府直接投資范圍,引入民間資本,實現電力投資主體多元化。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昊曉靈曾指出,“中國現在不缺資金,關鍵是要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而資源配置不合理,是目前資金使用效益低下的根本原因。”外資、民間資本實際上對電力項目熱情很高,據統計,目前電力、煤氣、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中,民間投資只占3.2%,引人民間資本和外資的空間很大。
三是大力發展債券市場,鼓勵各種資本加盟債市。全面發展包括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市政債、抵押貸款債等在內的債券市場,已是當務之急。目前,美國市政債券市場已經成為美國各州、縣政府以及下屬政府機構籌集公共事業所需資金的重要市場。
美國資本市場,所謂“市政債券”,指的是各州及州以下市政機構發行的長期債券。在中國,除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幾乎是可有可無的配角,而地方政府債迄今近乎為零。專家形容說,“重股輕債”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變成了“破腳的殘疾”。目前,國家電網公司正積極推出2003年電網建設企業債券,利用債券市場融資,也成為銀行、股市之外第下條重要的融資渠道。
3開創電力投融資的新思路
隨著全球經濟的進一步市場化、國際化,我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新的融資方式不斷出現。與此相應,電力企業也應在融資手段上拓寬思路。現在看來,有以下四種新型的電力融資方式。
(l)商業票據融資
商業票據是一種由商業信用關系形成的短期無擔保債務憑證。在商業票據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一些信譽良好的大公司發行無擔保短期商業本票,在市場上可以流通,用于籌措短期資金。目前我國的票據功能仍僅僅局限于支付信用結算工具,票據市場交易主要對象就是銀行承兌匯票,而無商業本票。人們談論和研究的票據市場只是指匯票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貼現市場,票據的融資功能未能得以充分發揮。相對于發達國家的票據市場而言,我國的票據市場只是半個市場。雖然我國不少電力公司信譽卓著,但不能通過發行商業票據或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方式來籌集所需的流動資金。筆者認為,電力財務公司可以發揮自己依托于電力產業又具備金融背景的優勢,為電力企業商業票據的發行積極創造條件,并發行部分商業票據。
(2)資產支持證券化融資
資產支持證券化是80年代興起的于美國的一種新型融資工具,指在未來產生穩定、可預測的現金流的資產基礎上,經過一定的匯集組合,配以適當的信用增級手段,以資產所產生的預期現金流為支持,資本市場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將資產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割與重組。資產證券化的股票、債券和TOT(轉讓—運行一一轉讓)這些融資方式都是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為融資提供支持的資產是該企業的所有資產。電力項目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收入安全、持續、穩定,符合資產支持證券化融資的基本要求。盡管當前有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建立,會計準則、稅收制度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技術、人才資源等因素對其有一定的影響和制約,但電力行業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基礎產業,可以爭取作為試點。超級秘書網
(3)組建電力產業投資基金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效率;評價方法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經獲得飛速發展,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中小企業卻長期無法得到金融機構的“青睞”,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與其地位的不匹配已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瓶頸,為徹底改變企業融資難的現狀,還得靠企業自身提高融資效率。
一、關于融資效率的定義
從國外研究現狀來看,鮮見有關融資效率的研究成果。這可能與西方現有的財產組織體系或產權制度有極大的關系。國內學者關于融資效率的定義概括起來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
(一)從融資能力、融資成本、融資風險等方面定義融資效率
葉望春(1999)將企業融資效率作為金融效率的一個方面,認為企業融資效率是企業籌資成本、籌資風險以及籌資的方便程度。方芳、曾輝(2005)認為企業融資效率是指某種融資方式以最高收益—成本比率和最低風險為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的能力。
(二)從成本、收益以及融資對企業價值的影響等方面定義融資效率
宋文兵(1997)提出融資效率包括交易效率和配置效率。交易效率是指該種融資以最低成本為投資者提供金融資源的能力。配置效率是指其將稀缺的資本分配給進行最優化“生產性”使用的投資者,相當于托賓提出的功能性效率。高山(2010)認為企業融資效率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首先是企業能否以盡可能低的成本籌集到所需要的資金;其次是企業籌集的資金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
(三)從宏觀與微觀方面定義融資效率
高友才(2003)認為企業融資效率是企業融資對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影響程度和作用力大小,并把企業融資效率分為微觀效率和宏觀效率。微觀效率是指企業融資對企業自身發展所產生的影響程度和作用力大小;宏觀效率是指企業融資對一國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影響程度和作用力大小。
通過對國內關于融資效率定義的文獻梳理,筆者認為,為便于對融資效率進行分析從微觀角度定義融資效率比較合適。企業融資效率定義如下:在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基礎上,以最低成本和風險為企業融入資金,通過對所融入資金的有效配置,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能力。
二、關于中小企業融資效率的評價方法
從已有文獻來看,關于中小企業融資效率的評價方法可以分為理論分析方法和實證研究方法。
(一)理論分析方法
理論分析方法的相關文獻大多都從融資效率的影響因素入手,分析比較各種融資方式的融資效率,得到企業融資方式選擇的最佳排序,最終按債權融資效率是否高于股權融資效率形成兩種觀點。
董莉莉、陳宬旭(2011)對中小企業五種融資方式(內部積累、股權融資、債務融資、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進行模糊綜合評價,得出五種融資方式中,自我積累融資效率的隸屬度最高,為88%。其次為民間借貸、債券融資、銀行貸款,股權融資效率的隸屬度最低,為39%。從而驗證了美國經濟學家梅耶提出的啄食順序理論,即當公司要為自己的新項目進行融資時,將優先考慮使用內部的盈余,其次是采用債權融資,最后才考慮股權融資。
而認為債權融資效率低于股權融資效率的研究者占少數,肖科、夏婷(2006)選取六個因素(融資期限、融資成本、融資風險、資金使用的自由度、資金的到位率、融資主體自由度)對五種典型的湖北省中小企業融資方式(企業積累、股票融資、債券融資、銀行借款、民間借貸)進行單因素比較分析。在此基礎上,對這五種融資方式的融資效率進行模糊綜合評價,研究得出:自我積累融資效率>股票融資效率>債券融資效率>民間借款融資效率>銀行借款融資效率。
(二)實證研究方法
實證研究方法根據研究目的的不同分為兩類:
一類主要對前述理論分析中債權融資效率是否高于股權融資效率進行論證。伍裝(2006)分別采用多元線性回歸法、模糊綜合評價法和灰色關聯度分析法,利用工業部門1998~2003年的數據對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的資金融入效率進行比較分析。分析得出:中小企業的債權融資缺乏效率,其長期負債融資顯得更為突出;中小企業從資本市場進行的外部股權融資則因為各種條件的限制更缺乏效率。
另一類是運用影響融資效率的因素,構建融資效率的評價體系,評價某種融資方式或整體融資效率的高低,探尋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效率的路徑。高山(2010)運用深圳中小企業板和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2007和2008兩年的數據,運用DEA方法,研究結果表明:90%的企業融資效率既不能達到規模有效,又不能達到技術有效,融資效率總體呈低效狀態。
綜上所述,前文理論分析方法和實證研究方法中所用到的模糊綜合評價法需要確定各指標的優先權重,而權重的確定,往往很難避免主觀性,不同的評價對象指標之間的重要性差異可能導致評價的非公正性,這很可能就是相同的研究方法得出不同的結論的主要原因。而且本文對前述文獻中關于融資方式最佳排序的研究意義提出質疑,因為早在1984年,美國經濟學家梅耶就提出了啄食理論,該理論強調潛在外部投資者由于信息劣勢而對投資對象的風險評價過高時,其過高的投資報酬率要求迫使內部人優先采取內源融資的方式,而外源融資的次序一般遵循先間接融資后金融市場直接融資的順序。數據包絡分析方法(DEA)不需要假設具體的函數形式,模型中的權重也是由數學規劃產生,沒有人為主觀的成分,能滿足立足點平等的原則,因此在中小企業融資效率評價中得到廣泛應用。但是運用DEA方法評價股權融資效率時,評價的實際是股權融入資金的有效利用程度,而沒有考慮融資成本等因素,所以得出的結論難免有失偏頗。
三、中小企業融資效率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問題,紛紛爭取上市融資,表現出股權融資偏好,但是股權融資效率究竟如何,這將會是已經上市和準備上市的中小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非常關心的問題,因此,本文認為克服數據包絡分析法對股權融資效率評價的偏頗,如何對我國中小企業上市公司股權融資效率進行全面而正確的評價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
[1]高山.基于DEA方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效率研究[J].會計之友,2010(3):86-88.
[2]高友才.企業融資效率研究[D].武漢大學博士論文,2003.
[3]方芳,曾輝.中小企業融資方式與融資效率比較[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5(4):38-42.
基金項目:本文系西安市科技局軟科學研究項目《西安科技金融發展與策略研究》(項目編號:HJ1107(0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
論文摘要:基層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占15%左右,案件標的小,但執行難度相對較大,筆者通過對北安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民間借貸執行案件情況進行調研,發現這類案件收案數逐年增加,而執結率呈逐年下降趨勢。
一、四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收案結案情況
2005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61件,占執行案件總數的14.8%,執結18件,占該類案件執結率的29.5%;2006年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74件,占執行案件總數的15.4%,執結20件,占該類案件執結率的27%;2007年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93件,占執行案件總數的22.7%,執結24件,占該類案件執結率的25.8%;2008年1至9月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79件,占同期收案總數的30.4%,執結率占同期案件執結率的24.1%。另外,從執行結案方式來看,這類案件通過采取強制執行執結比例較其他案件大,司法拘留人數多,可以說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執行已成為當前法院急需解決的難題之一。
二、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類案件占未結案件的60%左右,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一些農民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和無勞動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貸,用他們的話來講,只要有人借就行,利息高點也無所謂,這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部分人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貸,由于經營不善也無力償還。
(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這類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執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一些被執行人欠多個債權人的借款,有的確屬資不抵債,有的在借款時就沒有想過要還款,提前轉移財產,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債權人害怕超過訴訟時效,只好提起訴訟,其進入執行程序后的情況可想而知。
(三)保證手續不健全。通過調查可以看出,一些債權人為了保證實現債權,在與被執行人發生民間借貸關系時,要求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在農民之間的借貸關系,保證責任約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有的超過擔保期限,有的債權到期后重新更換借據,沒有保證人予以擔保,這樣案件在執行時債權人很難實現債權。
(四)借據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符。此類案件采取強制執行的比例占80%左右。有許多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的本金與借據的金額不符,一種類型是直接在借據中約定本金、利息;第二種類型是本金和利息計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據金額;第三種類型是計算出利息,直接從本金中扣除,借據金額寫本金的金額;第四種類型是利滾利,多次發生借貸,每月都不能還清,余額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約定利息,重新出據借據。以上四種類型大多數債權人是類似屬于職業放貸人,大多數債務人是著急用錢,信譽和能力較差的人。對此類案件的執行難度非常大,被執行人在執行中抵觸情緒大,往往不肯按判決的執行標的自動履行,有的甚至寧愿被拘留也不認帳,用債務人的話講,當時沒有辦法,如果有一點希望也不愿去借他們的錢。
三、解決民間借貸案件執結率偏低的對策
民間借貸案件受理案件逐年上升,執行難度大,因此必須尋找對策予以解決。
(一)發揮金融系統的借貸作用,抑制農村私人之間的借貸關系
通過比較筆者發現民間借貸案件增多與金融部門限制小額貸款有關,抬高了農民貸款的門檻,有的干脆不開展此項業務。農村信用社直接面對農民本人貸款,近幾年利率不斷增加,手續繁雜,多人聯保,且貸款金額較小,還款期限縮短等問題,造成許多人不愿到金融部門貸款,而去借貸個人的高息款。因此,為了解決農民用款短缺,減少私借貸的數量、金額,金融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的發放,降低利率,只要貸款保證手續齊備,均應給予貸款,金融部門發放小額貸款數量增多,手續簡單,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自然減少。
(二)規范市場項目規模
一些借款人由于盲目立項或擴大種植養殖規模而高息借款,最后因經營不善,損失慘重、血本無歸,或上當受騙喪失了償還能力。因此,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應對這些人員立項,擴大規模應予以把關、引導,同時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三)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增多,一方面是市場經濟活躍的結果,另一方面是民間融資市場不規范造成的。一部分急于用錢的人無正當融資渠道,另一部分有閑散資金的人無正當投資渠道,由此產生民間借貸市場混亂無序,為此,政府應對民間融資市場加以規范,一方面為擁有閑散資金的人創設更多投資、增長財富的機會,另一方面為急需用錢的人建立一個借貸融資的平臺。
(四)完善民間借貸保障機制,確保債權人利益得到實現
一些民間借貸案件,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借貸關系時約定用房屋、車輛等財產做抵押,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抵押部門沒有開展此項工作,使民間借貸抵押房屋無法進行保護,導致在執行階段無法執行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權力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為民間借貸的抵押提供合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