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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居民 預提所得稅 稅收風險管理
2011年我國非居民企業稅收收入突破1000億元,2013年深圳單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近25億元,與之相伴,為完善國家外匯管理和加強跨境稅源管理,我國有關部門近年來連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相關文件,如《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等,雖然上述文件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征管,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的稅收征管作出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但由于非居民企業日常業務的多樣性、復雜性和特殊性,相關稅收政策的落實和執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和難點,在一定程度上也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困難和壓力。
預提所得稅的政策執行存在問題
(一)稅務機關與非居民企業對境內、外所得劃分存在分歧
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在境外發生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屬于不予征稅范圍,但稅務機關對外國企業(個人)的勞務等行為難以進行實地檢查,因而無法準確確認勞務發生地是否確屬境外。具體表現有以下兩方面:
其一,稅務機關在開具《稅務證明》的過程中,很多非居民企業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在國外為中國企業進行建筑、工程等項目的設計,一方面從雙方簽訂的合同看,屬于境外勞務費不予征稅的范圍,但實際上非居民企業完成設計后又派員來境內對其設計的建筑、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這部分費用是否已包括在設計費中,稅務機關很難查證;另一方面,存在合同中注明境內勞務占整個合同的很小一部分,實際上大部分勞務在境內進行提供的情況。由于勞務費已經提供完畢,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無法準確判斷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外完成,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內完成的,只能根據稅務機關人員的經驗來判定,往往會造成稅款的彈性征收。
其二,根據現行規定,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締約國(地區)居民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按照協定安排規定是不予征稅的?!俺TO機構”這一概念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這個標準不好掌握。例如一個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以及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是否連續6個月以上,外國企業雇用的人員在我國為同一個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勞務是否連續6個月以上,稅務人員不到實地檢查并進行跟蹤,是無法準確知曉的。另外,一些外國企業與在華的關聯企業簽訂諸如培訓、管理、投資安排等服務合同,每年派員來華提供服務,每年固定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由于企業完全可以人為控制在華的停留時間,對這種行為的稅收認定也存在一定難度。因此負責《稅務證明》開具的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掌握和跟蹤非居民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利于對非居民企業的管理,同時也增加了《稅務證明》開具人員的風險。
(二)依規定當場出具《稅務證明》難度較大
根據《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該審核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申請表》項目填寫完整、所附資料齊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為其出具《稅務證明》。對于此項規定,具體執行起來有一定困難,在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需要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核,當場出具《稅務證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務人員的風險;另外,在后期核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對追繳稅款有不利影響??劾U義務人憑《稅務證明》可以向銀行申請付匯,現實中稅務機關發現問題后與企業聯系,發現其付匯手續已辦完,這對追繳非居民企業的稅款增加了難度。
(三)非專利技術的判定難度大
對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繳納預提所得稅,其中,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隨著經濟發展以及先進技術的大量引進,居民企業日益頻繁地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與技術有關的設計費、圖紙資料費、培訓費等,如何判定上述技術是否屬于非專利技術是稅務機關要解決的當務之急。對于非專利技術的描述,先后見于《釋義及適用指南》:非專利技術是指除專利技術以外,具有技術性、秘密性、實用性的技術。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第二條,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所列舉的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情報應理解為專有技術,一般是指進行某項產品的生產或工序復制所必需的、未曾公開的、具有專有技術性質的信息或資料。
非專利技術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其具有秘密性,在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簽訂的合同中,對相關的設計、圖紙資料、培訓內容等加以限制性條款,如要求履行保密義務,是否可以作為判定該項目屬于非專利技術值得探討。同時由于非專利技術的復雜性,作為稅務機關很難對其做出專業判定。
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大征管難度
非居民企業涉稅事項的“事后申請”造成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稅金。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這種“事后申請”給稅務機關的取證和認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準確確定應納稅金額,無疑增大了征管難度。
各職能部門間的協作與信息共享不足。雖然目前《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由國地稅聯合開具,但稅務機關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仍未建立起必要而有效的信息共享網絡,特別是工商、海關、銀行、外管等這些重要的部門。
加強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切實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
根據《稅務證明》開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相關部門對現行的稅收政策、法規應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補充,細化和明確服務貿易出具稅務憑證的范圍,明確服務貿易的概念,以解決因項目的性質難以把握和界定、對政策理解的不統一,造成的售付匯稅務憑證管理工作舉步維艱的問題。
(二)加強預提所得稅的稅收政策宣傳
預提所得稅稅收收入的增減,是我國對外開放、國際經貿往來的晴雨表。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應大力打擊非居民企業利用預提所得稅項目進行惡意的稅收籌劃和交易安排規避我國對所得來源地征管的現象,并努力提高境內扣繳義務人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意識。因此,必須加大對預提所得稅的宣傳。
1.廣泛開展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宣傳,印發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宣傳提綱,將預提所得稅的有關政策、法規印發給企業。
2.向企業詳細講解預提所得稅的征免稅項目,扣繳稅款的計算方法。
3.向企業宣傳不履行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應負的法律責任。使企業全面了解預提所得稅的征免稅項目與扣繳方法,這樣就提高了企業自覺扣繳預提所得稅的意識。
(三)加強預提所得稅和售付匯稅收的日常管理
近年來,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收入逐年增多,預提所得稅作為所得稅的一個特殊征收方式,涉及很多企業。因此,應該把預提所得稅的工作納入日管考核中。對需要出具證明的企業和納稅人要求提供完整的申報資料,并嚴格審核辦法。
稅務機關應將預提所得稅日管,與年度所得稅匯算審核工作、反避稅工作相結合。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收入逐年增多,且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應從企業賬務中了解其利潤分配情況、借款情況、專有技術使用情況、財產租賃和轉讓情況等。加強審核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包括歷年未分配的利潤)真實性,如企業是否具有售付匯的資格,出資比例、股份結構的正確性,核對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科學性,以及聯系日常稅收征管、稅源監控,核實所提供的利潤是否通過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匯算清繳后認可的稅后利潤。
(四)保持稅務機關預提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穩定性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出具稅務憑證管理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而且這項工作對具體經辦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相對較高的要求。保持預提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確保該項工作連續性,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第一條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第五條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第六條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第八條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第九條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第十條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五條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第十六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第二章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倷C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按照當期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
(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第二十一條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
(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
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第二十二條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第三章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第二十三條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第二十七條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計算確定的分攤所得稅款比例有異議的,應于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倷C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并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第二十九條分攤所得稅款比例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預繳稅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總機構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法計算確定的各分支機構當年應分攤稅款的比例,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44號)附件4,該附件填報說明第二條第10項“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的計算公式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時下發各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總機構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10日內,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或郵寄等方式,及時傳送給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總機構應當將其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不參與就地預繳分支機構)的信息及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郵編、地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應將總機構信息、上級機構、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三十八條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發現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有問題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關鍵詞:稅收優惠;稅制改革;科研創新;稅收管理
企業所得稅也稱公司所得稅,是我國財政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也可以說是國際上的重要稅種之一。從近幾年我國收入情況來看,企業所得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更顯示出了企業所得稅在我國總體經濟收入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企業所得稅還能夠對我國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從而使政府職能能夠有效發揮,所以,國際上各個國家都十分重視企業所得稅的改革,以期望對自身競爭力能夠有所幫助。從上個世紀開始,世界各國進行了多次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目的是為了調整稅率和擴大稅源。而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和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對于企業所得稅稅制的要求也出現了變更,為了能夠加強外國對本國的投資、在適合本國國情的情況下提升綜合國力,世界上的各個國家都實行了更為積極的稅收制度。我國也不能例外,現在國際經濟變化日新月異,國內的改革階段也是層出不窮,如果要想進一步明確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就必須要對企業所得稅稅制進行優化調整,而且在這種經濟形勢下,改革步伐能夠對我國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現狀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目前征收的所有稅種中的重要稅種之一,它是國家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調節企業內部經濟的重要手段。我國自從九十年代實行分稅制改革之后,進一步優化完善我國稅收制度就顯得十分重要。尤其是現在我國受國際經濟影響較為嚴重,世界經濟的集團化使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中存在的缺陷逐漸暴露出來,而且國內的經濟體制還不夠健全,稅收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不能對我國經濟發展做到完全的掌握和控制。所以在這種形勢下,我國政府需要順應企業所得稅的發展趨勢,對原有的稅收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以確保能夠與當前經濟發展相協調,并且能夠促進經濟的穩定有序發展。我國需要進行稅制改革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企業所得稅稅制本身存在弊端。稅率過高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根據西方經濟學中的收入和替代效應之間的規律來看,高稅率使工人工資減少,從而減少勞動輸出,使勞動積極性降低,反而增加了閑暇時期的消費,這就使企業的生產力下降,出現了抑制的狀態;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高稅率往往伴隨著相適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會使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但是很多制度同時實行,會增加稅收征管的成本費用,而且稅收優惠政策還會影響稅基,使稅收收入出現問題。另一個是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經濟全球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資本的流動,而目前稅收收入也會對國際上的資本流動產生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制度會直接影響國際上的貿易和投資,比如當一個國家稅率過高時,不僅不會收到外來投資,還會導致國內的資金向外流出,不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的的工作范圍存在問題
首先,企業所得稅是一種覆蓋范圍廣、稅基復雜、政策性明確的稅種。我國目前實行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制度是將這一稅種的納稅人分成兩部分,分別通過國稅和地稅進行征收管理,但是這樣不利于政策的同步管理,容易產生執行上的偏差,使稅收負擔增加、稅收征管工作難以繼續。其次,因為稅收征管工作的范圍的調整,使國稅和地稅的工作存在交叉。雖然國稅局對于國稅和地稅的征管范圍出臺了很多相關規定,但是因為國家存在各類大中小型企業、每個地區的經濟狀況也不同,所以在實際的征管工作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爭議,而且隨著營改增的政策不斷推進完善,國稅和地稅之間的摩擦問題就會越來越多。最后,企業所得稅會大量減少。因為兩個部門的征管方式和對經濟的影響力度差別很多,采取不同的措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影響企業的經濟資金來源,也影響了企業的稅收。
(二)對于跨地區經營的企業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困難
首先每個地區對于下級的分支機構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區別,對于分支機構的級別如何確定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這就使企業與稅務機關、分支機構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變得緊張,管理方式出現分歧,征管范圍不明確,使相關部門的工作難以展開。其次上級和下級的分支機構因為交流較少,使信息不能夠即使溝通,雖然國稅局實行了專門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期望上下級部門能夠實現信息共享,但是因為不同地區的征管系統存在差別,還是不能夠完全實現數據信息的及時共享。最后是對于下屬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還不夠。雖然國家有專門針對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制度規范,并且也明確了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制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是會存在許多困難。
(三)稅收優惠政策增多,提高了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度
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多大十余種,比如抵免稅額、加速折舊、加計扣除、免稅收入等等。但是不同的稅收優惠方式對于企業的影響大有不同,甚至有的方式會相互影響、交叉,增加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不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
(四)稅收征管信息共享不及時、工作效率差
我國地稅局使用的稅務系統是在國稅局的要求下根據該地區自身的實際情況所開發的稅務系統,但并不是全國統一的稅務系統,這就是各地區的稅務信息不能夠即使的共享和分析,再加上企業所得稅稅收制度的不斷調整和改革,信息既不準確也不及時就使得企業內部自身發展緩慢,稅務部門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也大大降低。
(五)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存在交叉區域,不利于征管工作的開展
我國目前實行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制度存在很多交叉區域,也就會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單從一個稅種來看,是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的,但是對同一筆收入先后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就會造成稅收負擔增加的問題,還會使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降低,征管工作難以開展。
三、解決企業所得稅稅制改革問題的措施
(一)提高我國稅收制度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受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越來越密切,而稅收制度能夠直接顯示出一個國家的競爭力,這就使國家對于稅收對經濟的影響越來越重視。同樣,在我國不斷進行的稅制改革過程中,必須要明確認識到當前國際上的稅收競爭壓力,在壓力刺激下提高我國的稅收競爭力,同時也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一方面,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將稅率下調,我國也可以嘗試采用這樣的方式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建立起分類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之后,盡量減少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之間的交叉范圍,較少重復性征稅,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從而能夠從容應對國際上的經濟競爭。
(二)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和科技創新
目前國際上的經濟競爭大部分都十分重視自主研發和科技創新,而且科學技術也是轉變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手段。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應該把稅收優惠的重點轉移到研發支出上,由重視減免稅額轉向重視減免稅基。而且政府可以規定只要企業內部進行自主開發和研究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還可以鼓勵企業進行自主開發,同時對于新型的科學技術和創新模式進行管理和審查,防止出現濫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象,從而保障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三)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小企業在我國的經濟局勢下也逐漸占有一席之地,同時中小企業也是促進就業的一個有效場所,所以世界各國對于中小企業都給予了稅收政策上的優惠。而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下降也大大減輕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主要也是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實現的,以每個企業的生產力為前提。應用不同的優惠手段,由直接的減免稅額轉變為加速折舊、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其他方式。而在實際實施的過程中,可以采用下列手段:擴大中小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對于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中小企業實施低稅率的稅收優惠,同時定期對中小企業劃分標準進行調整;對于利用企業的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企業,給予退還一定比例的稅額優惠;對于在準許范圍內的企業凈虧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提高稅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水平
國外的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發生概率較低,主要是因為國外的公民納稅意識較強,而且稅務部門的監督管理也十分嚴格,幾乎杜絕了這類違法行為的出現。所以我國應該在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業務辦理、繳納稅款等一系列過程中加強監督和管理,對稅務工作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通過修改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要使各相關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明確完整的納稅人信息,可以利用現代化的網絡信息技術,拓寬得到稅收信息數據的渠道,提高獲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從而保證各項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梢赃m當的對中小企業的納稅申報流程進行簡化,提高稅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合理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做到及時與納稅人進行溝通交流,提高納稅人的滿意程度。
四、結束語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主要稅種之一,雖然現在大中小企業在我國迅速發展,但是受國際上的經濟形勢和我國的國情影響,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制度還需要進行不斷的調整和完善,通過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和自身的自主研發水平,使我國企業能夠在國際上占有一席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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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靠科技創新,讓所得稅稅源可“視”
隨著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的逐步到位,以及投資方式的多元化趨勢,地稅機關負責征管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呈現逐步萎縮的傾向。突破傳統的人工靜態跟蹤方式,增加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的科技含量,以提升信息化運用和管理水平來抓住主體稅源、保障收入,成為地稅機關抓好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的必然選擇。針對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企業所得稅所占份額逾半的現狀,以及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納稅主體復雜、流動性較大、持續變化性強和點多面廣的特性,市地稅局自行研發了一套“GIS稅源定位可視管理系統”,實現了對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的信息化、動態化、精細化管理新模式。“GIS稅源定位可視管理系統”,集“地理信息、屬性信息、征管信息”于一體,通過與省局統一開發的“稅收征管系統”的功能對接,只要對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進行“地理信息形象圖文標注”和及時的“屬性信息錄入”,便可在全市范圍內實施“對每個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每個樓盤、每套商品房的具體地理位置及預售情況、稅款繳納情況”等的“多維信息比對”和“多層次密集監控”。依托“GIS稅源定位可視管理系統”,2007年度比上年增加所得稅管戶231戶,由此增加企業所得稅稅源2850萬元,其中,房地產和建筑安裝項目稅源1390萬元,占入庫所得稅總額的15.4%,保障了企業所得稅的持續穩定增長。
針對鐵礦、煤炭行業普遍存在的產量和銷售的監控雙難問題,為避免稅基受到侵蝕,市地稅局又依托科技創新手段,在重點鐵礦、煤炭開采企業的礦井出口處安裝“遠程電子礦產品產量監控系統”。該系統能通過“攝像頭”和“軌道式傳感稱重器”,實時記錄井口出車量和礦產品重量,并將記錄的信息自動傳送到稅務機關的電腦監控系統,實現了礦產品開采企業生產產量的可視化監控,達到以產控銷、以銷控稅、源泉控管的目的,解決了一直以來困擾煤炭企業收入無法核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無法有效管理的問題。從2007年8月到年底系統安裝以來,全市煤礦企業申報產量達到140多萬噸,同比增加30萬噸,增長了58%,入庫企業所得稅381萬元,同比增長67.5%。通過系統的監控,使征管效率得到了極大提高,采礦企業自覺納稅意識明顯增強,依法治稅水平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二、注重數據分析,讓所得稅稅源可“控”
企業所得稅管理要求高,檢查難度大。而如何去發現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是解決企業所得稅管理難的關鍵所在,只有發現問題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市地稅局幾年來一直注意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通過做好數據分析這篇文章,讓所得稅稅源了然于胸。一是重視宏觀數據分析的經?;6ㄆ趯⑷械墓I增加值增速、固定資產投資增速、企業職工工資增速等主要經濟指標,與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指標進行比對,同時經常將自己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指標與同經濟發展水平的相當的地市進行橫向比對,努力將全市企業所得稅的“增減變化情況”掌握在一個可控的范圍之內。二是重視客觀數據信息的平臺化。市地稅局自行研發了“征管資料電子化管理系統”,凡年納稅額超5萬元的企業資料全部錄入該資料管理系統,結束了長期以來征管資料只能依靠手工操作的歷史,實現了納稅人財務數據及納稅信息的市、縣、分局三級共享,拓寬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源監管渠道。截至2007年,通過征管資料電子化管理系統查出有問題的企業168戶,補繳所得稅859萬元。三是重視微觀數據分析的預警化。為提高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評估水平,市地稅局通過多年的技術積累,建立了以“因素分析、邏輯分析、差異對比、推理判斷法”為技術手段,以分行業的“成本費用變動率、資本收益變動率、利潤稅負變動率、主要生產原材料變動率”等15項指標值為預警技術指標,以實地核查為技術輔佐的“所得稅征管數據評估指標體系”。通過對具體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申報稅款等相關指標的比對分析,以及同類型、同規模企業成本利潤率、毛利率、所得率等指標的系統評估,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久虧不倒”、利潤率、稅負率明顯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對其進行深入分析稅基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調整征管措施,有效地將每個具體企業的費用列支和收入實現情況,以及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情況掌握在可控范圍之內。如對萬安氯酸鹽有限公司2007年財務數據進行評估,2007年度管理費用變動率/2007年度收入變動率=7.8,2007年度管理費用增長率46.75%>20%,按照該指標預警值應在20%以內,說明企業可能存在多列管理費用,少繳稅款的情況,應作為查案的重點,經檢查,企業果然存在多列招待費、錯列罰款等現象。通過注重數據分析,讓所得稅稅源可“控”,確保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穩步增長。2008年1-6月份,全市累計完成企業所得稅13203萬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186萬元,同比增長31.8%。
三、規范行業辦法,讓所得稅稅源可“增”
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和投資方式的多元化,地稅機關所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量”上的增長受到一定的制約,挖潛堵漏,走內涵式增收道路是地稅機關的做大做強企業所得稅稅基的一個有效途徑。按照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要求,市地稅局通過不斷完善稅源管理的各項制度,促進了企業所得稅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趨勢化轉變,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企業所得稅的穩定增長。一是改革、規范了一些重點領域和行業的所得稅征管。針對建筑業、房地產業和交通運輸業三個行業收入費用難以監控、企業所得稅稅基受侵蝕嚴重的狀況,經提請市政府批轉出臺了“關于規范市建筑業、房地產業和交通運輸業三個行業稅收征管意見”的三個規范性文件,開創了“定率和查帳結合”、“預繳和匯繳結合”的行業稅收征管新局面,改變了過去那種對核定征收戶只“定”不“管”,“一定了之”的簡單征管模式,規范和細化了三個重點行業的所得稅征管。2007年三個行業自行匯繳補繳企業所得稅678萬元,稅務機關通過評估和檢查補繳企業所得稅549萬元,與上年同比分別增長21%和36%。二是鞏固加強了一些新興行業的所得稅征管。由于地方上小水電開發權力的開放,小水電投資成為當地的一個新興產業。針對小水電行業投資主體分散,各地征管寬嚴度不一,企業所得稅增量與投資增量不太協調的狀況,市地稅局緊緊扣住水電行業電量、收入和耗費規律性強,各項經濟指標容易控制的特點,組織專門人員對全市小水電進行了深入調研,從小水電站建設到投產的全過程的耗工、耗材進行測算,出臺了《市小水電開發行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較科學合理地制定出相關定量分析指標,全面加強了小水電建設期和生產期的稅收管理,取得了強化管理的突出成效。2007年度全市共征收小水電企業所得稅367萬元,同比增長了51.1%。三是規范了行業薄弱環節的征管。對礦產品開采企業,市地稅局除利用前文提到的運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對其產量實施“遠程電子產量監控”外,另對其礦產品銷售價格、費用開支的監控出臺《市鐵礦、煤礦行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對礦產品開采企業的銷售價格、重要費用支出如采礦費、排污費、運輸費等大宗費用實行報驗登記,從收入、成本、費用進行精細化的源泉控管。2007年全年入庫采礦業企業所得稅686萬元,同比增長38.5%,實現了產能、銷售無增長的情況下,所得稅增幅遠高于價格增長的良好格局。
四、加強機制建設,讓所得稅稅源可“挖”
關鍵詞:建筑業;稅收征管;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4(C)-0270-02
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筑行業逐漸成為地方稅收增收的一個亮點。與此同時,建筑施工企業稅收征管中的盲點和薄弱環節也隨之出現,給稅收征管增添了許多難點。作為地方稅收的重點管理對象,在稅收計劃任務與實際稅源相互背離的經濟欠發達地區,依靠強化征管增加收入的功能顯得特別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有失稅收公平
1994年的稅制改革分別確定了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兩稅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稅主要在工業生產和商業流通環節發揮作用,相當一部分第三產業沒有納入其課征范圍,而是劃入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不僅限制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而且影響到營業稅課征范圍的合理性,具體表現在:
1、建筑業購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從增值稅納稅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對建筑業課征營業稅,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稅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額繳納營業稅,破壞了增值稅環環相扣的完整性,其內在制約機制被明顯削弱。
2、建筑業中的安裝、裝飾、修繕勞務與增值稅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經營性質相似,但適用稅種不同,稅負相差懸殊。以安裝業和加工業為例進行對比,若安裝企業不將所安裝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收取安裝費1000元,按建筑安裝業適用稅率3%計算,則應征營業稅為30元;而提供加工勞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收取加工費1000元(不含稅價),以耗用輔助材料200元計算,應征增值稅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裝企業負擔的稅收不及加工企業的零頭。
(二)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也加大了企業所得稅征收難度
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有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兩種方式,每一納稅年度初,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各企業上一年度的賬簿設置、會計財務核算和納稅義務履行情況進行綜合審核、考評,依此確定各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正因為如此,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認定每年成為各建筑施工企業關注的焦點?,F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依據的各項考核指標過于籠統單一,缺乏可比性和操作性,使認定的可信度與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納稅人的質疑,也加大了企業所得稅征收難度。
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成本、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是認定納稅征收方式必須考慮的因素。各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結合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狀況和核算目標要求,對各種核算辦法進行綜合對比后選取有利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雖然所選取的會計核算方法正確合法,但這種以自身利益為中心的核算方式,導致了實行查賬征收企業的施工成本、管理費用與主營業務收入比率各不相同,會計核算的差異也是產生稅負不公的因素。
(三)建設項目控管難度大,納稅人稅法意識不強
部分建設單位業主,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市鎮工程,業主索票意識淡薄,工程結算大都使用財政收據或自印收款收據,不向承建施工企業索要建筑業發票;部分中小企業,特別是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的企業,采取“單包”或自建房產的,不要票的現象在不少企業存在。另一方面,建筑安裝企業大都異地承包施工,稅務機關對建設工程項目立項、中標情況不明,工程開工、進度情況難以掌握,新征管法規定的報驗登記管理,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外出經營和外地企業在本地發生應稅行為進行稅收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實際征管中,報驗登記管理流于形式,本地企業發生外出經營活動,積極主動按規定申請開據《外出稅收經營管理活動證明》,工程完結后,回到主管地稅務機關便不再履行登記管理;外地企業到本地施工,如果稅務機關管理缺位,納稅人也不到應稅行為發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欠稅、偷稅很可能再也無法追回了。此外稅款申報繳納也極不規范,一些企業長期只申報不繳納稅款,或者只繳納稅款不進行納稅申報,依法納稅并未體現。
(四)稅務部門缺乏科學有效的征管機制
建筑業統一發票的領取、開具是實現“以票控稅”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途徑。從實際征管效果看,企業根據自身財務核算目標確認收入、開具發票導致應稅收入的確認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不符;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所得稅是否隨票征收是征納的雙方爭執的焦點,也是稅收征管漏洞產生的根源之一。稅務機關對建筑業發票的內部管理也存在漏洞,發票的交驗與稅款的征收相互稽核不到位,缺乏相互的印證,漏征了核定征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稅務部門將征管質量考核日?;?粗放型的認定征收方式、企業財務核算的隨意性選擇、報驗登記管理的漏洞和納稅申報的不規范都說明目前的日管工作中“重收入、輕管理”的思想還很嚴重,把完成稅收任務作為衡量稅收征管的唯一標尺,而大量繁雜的基礎征管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目前,稅收征管制度基本健全,但內容籠統、缺乏實際操作性。如何建立科學有效的約束制度是改變我們目前建筑企業征管現狀的突破口。
二、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征管改進建議
(一)將營業稅中的建筑業劃入增值稅征稅范圍
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增值稅的覆蓋面偏窄,使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產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在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此外,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由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征收,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費用。因此,筆者建議將營業稅中的建筑業劃入增值稅征稅范圍。考慮到營業稅已成為地方稅收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為彌補地方政府的這一部分稅收收入損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稅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等辦法支持地方財政。
(二)科學的認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加強稅源監控
建立一套實用的規范化評價體系,是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的重要途徑,也是消除人為因素的重要舉措。結合實際情況,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方面建立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評價體系:(1)分析各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將其作為評價的核心指標;(2)加強納稅履行義務的考核,著重加強對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報驗登記的考核;(3)從企業所得稅匯算和稽查的角度,考核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核算情況;(4)結合地域經濟的特點及納稅信用評定等級管理辦法,制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認定預警值。將相關考核指標與預警值進行對比,只要任何一項指標低于預警制,則意味著該企業財務核算及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異常,從而徹底改變現有粗放型、主觀認定隨意性的不足,在科學公平的評定體系面前真正使納稅人感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履行納稅義務不同,享受的稅收待遇則不同。
(三)輔導宣傳稅法知識,逐步規范企業財務核算辦法
稅務征管部門的征管水平和納稅人財務管理水平高低,是決定稅收征管質量的內外因素。稅務機關應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時,積極培養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意識,提高其財務核算水平。針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現狀,采取輔導培訓日常化與個別宣傳輔導相結合,典型實例警示教育宣傳與專題輔導培訓相結合,多渠道、多角度使納稅人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核算辦法。針對建筑施工企業隨意選擇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財務核算的現狀,稅務主管部門應在充分調研取證的基礎上,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制定符合區域經濟實情的、規范化的財務核算指導辦法,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核算的統一化和規范化。
(四)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制度
1、由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依據對建筑業發票的管理現狀分析,結合地域經濟特點,實行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是實現建筑施工企業“以票控稅”的有效措施。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應稅行為,直接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并按規定依法申報繳納稅款,可將建筑施工企業按月申報改為按次申報與按月申報相結合的管理辦法,次月初,各稅收管理員將上月相關會計科目中應稅所得額與企業開票繳納稅款情況進行稽核,及時查漏補缺,發現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通過稅收管理員巡查制度,強化對涉稅會計科目的監控。對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重視日常項目監管的基礎上,將巡查活動延深到對各企業收入費用及往來會計科目的監控。因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采取向建設方預借工程款,作為借款事項進行財務處理;有的企業將取得的工程款記入各類往來性會計科目,不進行收入核算,同時加大“工程施工”科目的發生額,使收入與費用的接轉不匹配,人為性調節會計利潤。對以上情況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短期借款”及“工程施工”科目的監控,對以上會計核算科目實行動態監控,嚴防企業推遲繳納或偷漏各種稅款。
3、建立電子征管綜合檔案。“世界上增長最快的商業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漸為人所知的電子空間中”稅收征管也應與時俱進,建立企業綜合電子檔案,將各企業的基本概況、日常納稅情況及各稅收管理員巡查活動,逐月記入電子檔案,作為對企業納稅情況的綜合評價和對稅收征管日??己说臉藴?同時建立建筑業發票開具與納稅情況電子稽核檔案,對稅務機關開具的建筑業發票按票號、工程項目、開具日期及金額逐月逐企業登記,并記錄完稅證明及金額,次月由票證管理人員逐票進行復核稽查,確定票證是否相符,票款是否相等,使發票管理更加規范,也使稅收征管工作由對企業外部檢查轉變為稅務部門內部自我檢查。
作者單位:陜西科技大學
作者簡介:梁鑫(1972― ),男,陜西省永壽縣人,陜西科技大學,工程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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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劍文.財稅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關鍵詞: 稅收制度 稅收征管 協調
綜觀世界各國稅收實踐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實現稅制優化的最大問題就是忽視了稅制的實施條件即稅收征管,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落后性的矛盾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因此,有必要把稅收征管納入稅制優化的研究范圍,將優化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有機地結合起來,在稅制設計時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
一、我國稅收征管對稅收制度的制約機制及其表現
稅制與征管的內在聯系使稅務管理工作必須把征管因素作為衡量稅制優化的標準之一。然而,過去我國稅務工作中對稅收管理的關注不夠,人們過分關注做什么而忽視了怎樣做,稅收制度的表面情況與其實際運行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偏差。下面以幾個主要稅種為例,描述這種偏差的具體表現:
(一)增值稅制與稅收征管的差距
增值稅制的征收環節、專用發票以及申報辦法管理漏洞較多。例如,增值稅征收環節的異常申報現象居高不下,存在大量的零稅負低申報現象。這里面雖然有企業購銷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更多的則是企業利用征管漏洞有意偷稅造成的。稅務機關對此種現象缺乏有效的監管,也缺乏嚴厲的處罰,這也是導致企業異常申報現象居高不下的原因。
(二)企業所得稅制與稅收征管的差距
企業所得稅制的運行,從稅收征管來看,存在對匯總納稅成員的管理不配套、對改組改制企業的征管落后以及非稅務部門與稅務部門多頭管理等問題。例如,目前我國對改組改制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相對滯后,造成稅款流失,管理混亂,無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1.在納稅主體的確定上情況不明,操作困難。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不是以法人資格確定納稅人的,稅法規定要同時符合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在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權重組等改制后,內部管理要做相應調整,稅務部門不可能參與每一戶企業的改制過程,使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變得復雜且操作困難。
2.企業改制后新舊企業的所得稅納稅事宜銜接困難。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按年計算征收的稅種,而企業改制是在年度中間進行并完成的,分立、合并企業改制前后的工資、利息、捐贈等項目的基數、標準及調整如何銜接,應納稅款、已納稅款、應補應退稅款如何銜接,企業在改制前進行的資產清查中核銷的資產損失部分如何過渡到改制后的企業中去,企業發生的以前年度欠稅的承擔和清理等等問題難以解決。
3.企業改制后投資主體呈多元化,以資本為紐帶跨地區、跨行業企業集團的形成,直接沖擊著稅制改革時,按隸屬關系、投資主體劃分所得稅收入歸屬的規定,為各級稅務部門在稅源管理上帶來了新的難題,也對企業所得稅的日收管理產生消極影響。
(三) 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設計與征管水平的差距
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格,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得不到較好的落實。近年來,工資薪金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45%左右,成為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就是這一塊公認扣繳比較好的稅源,地稅機關征收的稅款一般也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賬面上的工資和薪金,而賬外發放的獎金、福利補貼、實物、代幣購物券等,由于支付單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頭發放和小金庫支付的辦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貨幣化的實物形式如福利住房、公車私用等形式發放,地稅機關根本無法監控。又如,由于勞務報酬所得通常是由個人獨立提供勞務,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現金支付的,接受勞務方為減少支出,往往同提供勞務方結成“統一戰線”,不扣或少扣稅款,使得目前對勞務所得征稅基本是“空白地帶”。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的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二、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協調配合的對策
稅制改革中對稅收管理問題的解決方式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改變征納稅環境,改革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
(一) 改變征納稅環境
首先,改變政府形象。任何國家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反映一個國家的本質。如果這個國家腐敗盛行,稅收管理也就不會成為一塊沒有腐敗的圣地。改善政府形象有兩條途徑:一種是采取納稅人教育運動,以便使納稅人相信稅收是支付給社會的公共費用。另外一種方法是徹底改變政府形象,使納稅人相信政府征稅是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負擔。
其次,盡可能增加使用像所得稅這樣能用較令人信服的方式將支出和稅收聯系起來的工具,以逐漸改變人們對稅收的態度。
最后,遵循稅制公平原則。稅制公平與否也是影響納稅人態度的一個要素。但是,希望通過這一種方式來解決問題短時間內比較困難。
(二)改革管理方式
首先,培養優秀的稅務管理干部。稅收管理是公共服務的一部分,如果稅務管理部門中存在大量低報酬、缺乏訓練、沒有動力的公務員,難以避免造成管理漏洞,甚至腐敗。創造一個優秀的稅務管理干部群體可以通過改革現行稅收體制,利用制度約束來提高稅務干部的管理水準;還可以通過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如計算機來提高稅務干部的管理水平。
其次,精簡管理機構,提高管理效率。一般來講,發展中國家的稅務機關通常具有機構臃腫、缺乏培訓、地位低、工資低和設備陳舊短缺等特征。改變這些狀況最有效的措施有:修改法律,建立信息對稱制度并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機構扁平化,減少管理層次和信息損失;為稅務人員設定考核目標,建立績效制度等。
最后,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建立了不同的內外部監督制度。如我國現行的三分離模式,即稽查、管理、征收三分離模式實際上就是一種內部監督制度。國外還有一個經驗,就是盡量減少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因為稅務人員與納稅人之間談判的空間越大,納稅人行賄、稅務人員索賄以及雙方合謀的空間就越大。這就要求稅收制度必須明確、廣為人知并且標準客觀,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管理制度
減少稅收管理對稅收制度的限制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設計稅制之前,摸清稅收管理現況。如果稅收管理不進行顯著的改革,或者在進行稅制改革時不同時進行稅收征管改革,稅制改革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任何政策均不可能在其實施前存在,實施方式是決定政策效果的真正因素。
首先,建立自我強化的稅收制度。目前我國推行以增值稅制為主的稅收制度,雖然增值稅制被稱為具有自我檢查性質的優良稅種,但實際上在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國目前推行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增值稅發票交叉稽核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都是在管理上進行的補救和改進。而調整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和清理優惠政策,以及促進適時轉型則是制度本身強化的需要。
其次,構建適應稅制結構的稅收管理制度。很多人認為,由于發展中國家稅收管理的基礎條件差,沒有實行所得稅的空間。例如,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自我申報繳納,并采取分項所得稅制,偷稅面很廣。設計稅制時如果將現實征管條件如現金交易制度等因素考慮進去,并出臺相應的約束法規,相信這個稅種的征管會順利得多。
再次,建立嚴格的稅收懲罰制度。偷騙稅行為是納稅人與稅務管理當局之間的一種博弈,偷騙稅者被抓住的可能性越小,他被處以重罰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建立一套與各稅種匹配的、明確并可強制實施的制裁措施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稅制結構稅收政策稅收征管
眾所周知,稅收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稅收與整個社會經濟運行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具有其他政策手段不可代替的作用。在政府對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或促進收入公平分配方面上,也往往需要運用稅收政策來實現既定的目標。從國外的經驗看,許多國家在促進欠發達地區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刺激經濟增長,以及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都成功地運用了稅收手段,對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稅收在我國當前形勢下所能發揮的作用及如何發揮作用尤為重要。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正因為如此,所以有必要也必須對稅制結構進行優化。
一、稅收征管與優化稅制結構的關系
進行稅制結構的優化有許多方面,而傳統的稅制優化理論為了分析的簡便,往往把稅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部門的征管能力忽略了。然而現實生活中,再好的稅制,最終必須依靠征管才能實現其目標。稅收征管的難易程度和征管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優化稅制的設置。由于稅收征管因素的影響,有可能使得優化稅制在執行中產生意想不到的結果,偏離設計時的初衷。因此,有必要把優化稅收理論和稅收征管有機地結合起來,將征管因素作為衡量稅制結構優化的標準之一。
1.稅制優化必須考慮征管因素
(1)稅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視
優化稅制理論往往在稅收導致的經濟效率損失與增進社會公平之間進行權衡,以尋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但稅收的課征并不是一種不花錢的活動,相反,稅務當局征稅要消費資源。與此同時,納稅人奉行稅制要付出代價,包括會計師和稅務師費,還有納稅人在填寫稅收申報表和作記錄時所花的時間價值。
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目前發達國家的稅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征管水平較低,因而稅收征管成本更高。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稅制設計時的初衷。
(2)稅收征管能力制約稅制優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稅制結構選擇和調整的重要約束條件。在短期內,一國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總是有限的,稅制結構的選擇與調整不能超越這個限度。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如果一個國家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從而降低稅制的可信度,使稅制的既定目標落空,最后得不償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切實可行的。
(3)稅制優化必須考慮稅收征管環境
良好的法制環境是稅制得以貫徹落實的根本保證,而較強的國民納稅意識則有助于稅制的優化。一國如果不考慮自己的法制建設水平,盲目地追求稅制的優化,使稅制繁瑣復雜,結果極有可能適得其反。同樣,國民的納稅意識及納稅觀念也不容忽視,例如,在一個納稅意識淡薄的國家,實行簡便的稅制應是明智的選擇。
我國是一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應該說我國的征稅環境并不理想,當然這一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是可以改變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國稅制優化設計時不能不考慮這一因素的影響。
2.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慮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的優化稅制設計,事實上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事實上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過于簡化的稅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顯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稅制結構,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又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稅收征管能力的提高可以促進稅制結構的優化
稅制的優化無疑會受到政府征管能力的制約,但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給稅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國稅制改革與征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那么,近期或未來一段時期究竟如何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推進我國的稅制改革呢?我們認為,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應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稅種結構的優化,既逐步降低流轉稅的比重,增大非流轉稅收的份額;二是中央稅與地方稅結構的優化,要建立合理、科學的地方稅體系,保證地方財力。
二、稅制改革的重點應該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增值稅制度
一是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徹底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近期可考慮解決機器設備的扣稅問題。二是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將建筑安裝、交通運輸納入增值稅范圍。三是取消增值稅各環節的減免稅,減少征管漏洞。
2.改進和完善消費稅
適當調整并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某些奢侈品和不利于環保的消費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同時取消對輪胎、酒精等產品征收的消費稅,提高小汽車、摩托車、煙、酒、高檔化妝品的稅率,燃油稅、車輛購置稅并入消費稅。
3.企業所得稅的改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將稅率降低為26%左右,并規范稅收優惠政策。規范稅前扣除項目,稅收優惠政策逐步實現從過去區域性優惠為主向產業優惠為主的轉變,嚴格控制財政性、貨幣性政策的減免措施。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改變目前按應納稅所得適用低稅率的辦法(因為中小企業與低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無必然聯系),以衡量企業規模的指標,如雇員人數、資產總額、凈資產等標準,來確定適用低稅率的中小企業。此外,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應細化對跨國納稅人的轉讓定價和國際稅收抵免的有關規定,以適應稅收的潛在競爭。
二是穩定企業所得稅分享改革。企業所得稅分享的改革,涉及各級政府間利益的調整,關系重大。為保證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嚴肅性和必要的穩定性,所得稅分享的比例不宜頻繁調整。從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實際執行情況看,各省特別是沿海地區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保持了良好的增長趨勢,中央財政已經集中了相當的財力。2003年分享比例改為“”后,中央集中的財力將進一步增加,基本實現了適當集中財力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力度的初衷。由于所得稅是地方財源的主要組成部分,如進一步減少地方所得稅分享比例,將在一定程度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增長潛力。在目前社會保障體制、農村稅費改革等各項改革全面推進,教育、科技、農業、環境保護等領域投入不斷加大,地方政府增支壓力巨大的情況下,主體財源的不斷削弱,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收支平衡。因此,從保證體制的穩定性和地方政府公共事務保障能力考慮,應穩定中央與地方所得稅分享比例,2003年實行的“”分享,以后不宜再進行調整。
4.改革個人所得稅
建立分類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擴大征稅范圍,除稅法規定的免稅外,個人全部收入都應納入征稅范圍;規范稅前各種費用扣除標準;適當調整稅率和減少級距,宜實行5級或6級超額累進稅率,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控力度。
5.開征社會保障稅
在建立一個統一、規范、高效、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同時,為保證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應開征社會保障稅。實行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合理分擔,個體勞動者等由自己負擔,計稅依據為工資、薪金所得,保持現有的負擔水平。
6.開征遺產贈與稅,調節社會分配不公,刺激即期消費
通過征收遺產與贈與稅調節個體財富存量,進而降低人們進行儲蓄和積累財富的預期,促使人們改變傳統的消費觀念,增加即期消費;并將所集中的稅收主要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階層收入,提高社會邊際消費傾向,從而刺激消費需求。
7.我國加入WTO會引起稅源的變化,因此,應針對新稅源設立新稅種,從而優化我國的稅制結構
例如,為了建立和發展我國某些產業,對外國的傾銷商品、補貼商品,利用稅收手段予以限制是符合WTO規定的,因此,我國應引入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貿易限制機制。
我國1994年進行的稅制改革建立的是以醫治短缺經濟為主要任務的稅收結構,而目前的經濟環境已發生了質的變化,由全面的供給約束轉向需求約束,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應轉變為配合國家其他宏觀經濟政策來淘汰已經落后不合理的產品或產業結構,促進區域經濟的合理和協調發展,提高服務業比重和經營水平,加快技術密集型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高關鍵產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入世以后,我國多數產業都會不同程度的受到外國進口產品的大沖擊,稅源結構也會相應發生較大變化。因此根據經濟結構的變化規律和入世對我國產業的沖擊波,選擇一條以結構性調整、制度化創新為基本特征的改革新思路,并在此基礎上優化稅制結構是我們的迫切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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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稅制優化的理論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2月
[3]稅制結構要做結構性調整.嘹望周刊2000年第13期
1、稅前扣除項目審批煩瑣
首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最遲要在年終申報期以前完成,是一項時效性強、責任重、量大的把關工作。企業對各種審批事項都要按稅務機關要求形成報告和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工作量較大,造成企業不愿積極提供有關審批資料的局面。
同時稅務機關在有限時間內,也不可能對每項需要審批的稅前扣除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其次,由于時間上的差異,企業實際上沒有依據有關項目稅前扣除的批文進行申報。例如,某企業在當年申報時已經將需要審批的項目進行稅前扣除,申報期之后才接到準予稅前扣除的批文,這樣就失去了審批意義,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終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是一種被動監督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業主動去核算成本費用,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入世要求。
2、征繳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業所得稅征繳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這也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較起來,我們的征繳方式并不實用:預繳管理太粗,按月預繳時間過于緊密,報送資料和內部審核不科學,導致稅收征管人員審核時走形式,企業也能利用這一現象調節資金走向。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方式本身是一項煩瑣的工作,再加上人員少、時間緊,稅務服務中介機構又欠完善,使基層稅務機關根本達不到認真審核檢查的目的,既無法監控企業的實際情況,也給企業帶來很大不便。
3、企業所得稅管理觀念的弱化,嚴重影響稅收秩序
由于所得稅收入不是稅務機關硬性考核指標,所得稅的審批、檢查就成了一些單位搞違法收費的“避風港”。在企業和機構雙方利益驅動下,減免稅、列支項目的審批都成為“項目”,產生違法案件,從而嚴重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嚴肅性,造成稅收秩序的紊亂。
4、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財務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
在目前的環境下,這種差異對企業的經營與資金運作帶來極大限制。同時,因優惠政策過多過濫,既未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又造成稅負不公,影響企業積極性,更造成企業為享受優惠而挖空心思鉆空子。
二、改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1、合理設計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規范和簡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制度,減輕稅務機關和企業的工作負擔,節約稅收成本和企業成本。同時,應看到我國入世之后,經濟將逐步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就要求我們的稅收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稅收征管必須適應開放經濟的要求。將來,隨著企業數量的增多和成本費用核算形式的多樣化,都集中在年終對成本費用進行審批扣除是被動的。只有逐步取消審批制度,改變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選擇。
2、簡化預繳方式,實行按季預繳
目前企業所得稅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方式,且大部分企業采取的是按月預繳,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預繳時限為一季度以上,有的為一年兩次,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減少稅收成本和征納雙方的工作量,而且有較集中的時間進行審核。從目前的情況看,有必要統一推行按季預繳的辦法,一則符合國際慣例,使境外投資者較為適應;二則避開較為繁雜的增值稅管理,騰出時間每季末專門進行所得稅的審核;三則減少企業的工作量和納稅成本。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思考
強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目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現結合我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踐,簡要分析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斷加強戶籍管理,管理戶數逐年遞增。戶籍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抓好所得稅管理的首要環節。在戶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積極與工商、地稅、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來降低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管理員對轄區納稅人的巡查力度,及時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的增減變動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重點對新辦企業進行跟蹤和監控,有效杜絕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 415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戶,增長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個百分點。
2.不斷增強收入意識,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稅種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動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33 096萬元,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為33.76%,占全市所得稅入庫比重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萬元,增幅0.58%。
從行業分類看,工業企業入庫稅款2 208萬元,占總入庫數的6.67%;商業企業入庫稅款7 95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4.02%;金融保險業入庫稅款7 17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1.66%;房地產業入庫稅款1 169萬元,占總入庫數的3.53%;電信行業入庫稅款14 04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42.42%。商貿流通和金融、電信、房地產業是我局企業所得稅入庫的主導行業。
3.不斷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動權。只要抓好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收入,就掌握了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我局對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了以日常監控為重點,以稅源分析、強化預繳、匯算清繳、預警評估為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在日常監控管理中建立重點稅源分戶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靜態數據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按月、按季做好重點稅源收入預測和分析工作,強化所得稅預繳管理,及時把握收入主動權。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點稅源企業調研19戶次,組織座談3次,27戶重點稅源企業累計入庫30034萬元,占全部所得稅收入的91.77%。
4.不斷加大匯繳檢查力度,成效顯著。一是堅持分級檢查制。檢查工作由專項檢查組、稽查局和監控科室共同負責實施。其中部分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專項檢查組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部分重點企業以及零低申報年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且收入額大于500萬元的企業由稽查局負責檢查;其他零低申報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的企業由各監控科室負責檢查。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匯繳企業的37%。二是堅持調賬檢查制。匯繳檢查將廣泛使用調賬檢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檢查過程中不正常的人情關系,減少了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力物力,降低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堅持檢查底稿制。實行檢查底稿制,要求檢查組統一文書使用,規范檢查流程,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糾正和預防了執法偏差。四是堅持查前培訓制。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成員進行統一培訓,重點學習了《市區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實施方案》,統一了思想,明確了匯繳檢查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及時間安排等,為檢查人員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五是堅持每月調度制。每月25日召開檢查工作調度會,各檢查小組匯報檢查開展情況,交流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工作經驗,查找檢查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督促匯繳檢查工作更好的開展。全年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檢查企業的37%,有問題企業 278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 068萬元,入庫企業所得稅2 746萬元、罰款87萬元、滯納金48萬元。
5.高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按照總局、省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具體要求,嚴格審核企業報送資料,實地核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享受政策依據、條件、程序對照文件逐條逐級審核,確保了政策執行準確性。2010年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9戶,審批金額4 194萬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14戶,其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5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1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戶,農、林牧漁業減免所得7戶;過渡期優惠政策12戶,減免稅額519萬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經營狀況、稅款征收情況,為169戶小型微利企業落實了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418萬元。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零低申報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業所得稅零低申報率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個百分點。
2.核定征收面廣且戶均定額低。目前,我局企業所得稅申報總戶數為1 457戶,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為535戶,核定征收率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戶均核定稅額僅為0.27萬元,比全市平均低0.41萬元。
3.稅負率(貢獻率)偏低預警過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篩選前共預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581戶次,占總戶數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個百分點,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稅負率原因被預警的有282戶,占全部異常戶數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個百分點。
4.納稅評估工作不深入。經過對已完成的納稅評估任務進行檢查,發現各單位普遍存在約談記錄、自查報告、實地核實、評定處理等環節工作底稿描述過于簡單、結論闡述不夠規范等問題。
5.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局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狀況的通報顯示,我局所得稅營業收入與增值稅銷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戶,占比對戶數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質量不高。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當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一個大稅種。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所起到的杠桿調節作用也將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從總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同時,還要向納稅人大張旗鼓地宣傳,在整個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2.強化收入分析。一是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堅決不收過頭稅,自覺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從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實分析掌握本單位稅收收入變化的原因,加強所得稅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做好收入預測。三是密切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強對稅收收入的預見性。
3.加強申報數據的審核力度,著重提高數據質量。一是按季度對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本單位所轄企業零低申報、虧損、核定征收、電子申報等情況,對申報指標不符合要求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輔導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修正;要加大對持續虧損企業、零低申報企業等監控力度,確保征管質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三是堅持對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申報數據質量。
4.深化兩個系統的所得稅應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單位預警面持續偏高、出現連續預警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查找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長潛力,促進企業所得稅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切實降低預警面。二是扎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規范納稅評估操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定處理,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準確充分。根據評定處理結果,及時督促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調整賬務,進一步做好督導、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