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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企業所得稅管理 誤區 核查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139-02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是納稅人離開注冊地到外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180天,由注冊地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的證明其合法納稅人身份的“介紹信”,目的是確保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能夠有效地接受稅務機關管理,減少納稅人不必要的重復辦理稅務登記證的麻煩,保證稅務機關管理的連續性。可是,實際稅收征管中,對《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一些誤區,《外管證》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也有一些不妥之處,是否需要對《外管證》進行核查也存在不同觀點,筆者現就上述問題談些自己的看法。
一、《外管證》三大誤區與企業所得稅管理關系
在實際稅收管理工作中,對于《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三大誤區:誤區一,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是否應該繳納的憑據;誤區二,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在什么地方繳納的依據;誤區三,認為有了《外管證》,經營地稅務機關就可以不用過問納稅人所得稅情況。這三大誤區在目前的建筑安裝行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表現得尤為嚴重。
第一個誤區明顯混淆了《外管證》作用與企業所得稅管理之間的關系,前面說了《外管證》只是納稅人外出經營的一個身份證明,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根據納稅人賬務核算的不同而分別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納稅人只在注冊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管證》的管理與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根本挨不上邊。所以它不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該不該繳納的依據。
那么《外管證》為什么讓人感覺它與企業所得稅息息相關呢?尤其是對從事建筑安裝行業的外出經營單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證》,企業所得稅就像拿到了減免稅政策一樣,就可以在經營地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回注冊地繳不繳企業所得稅與經營地沒有關系,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個誤區。根據國稅發[2008]28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及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1)必須是匯總納稅的居民企業;(2)必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3)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別強調了“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兩個文件中都突出強調了一個匯總納稅和統一核算的內容。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跨地區經營企業,文中明確規定“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是在注冊地繳納還是在經營地繳納給了明確的答復。
各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詳細的管理辦法,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贛地稅發[2013]55號文〈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省外建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費用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的,按該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預分所得稅辦法預繳所得稅。筆者也查閱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規定,基本上要求一樣,都是緊緊圍繞總局的文件來制定的。仍然是強調了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取得注冊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2)必須取得查賬征收方式證明;(3)必須提供成本、費用、職工工資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如能提供這三個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否則由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也正是因為《外管證》是三個證明條件之一,所以導致很多人認為只要有了《外管證》就可以不在經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卻忽視了另外兩項至關重要的證明。只有三個證明同時具備,企業所得稅才有可能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
為什么說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這就是第三個誤區:關于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問題,有些企業雖然三項證明都能夠出具,但實際經營卻不一定符合三項證明要求。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發現實際經營與三項證明內容不相符,是可以對納稅人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二、核查《外管證》的必要性
如果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項證明材料,經營地稅務機關要不要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與賬務核算情況及三項證明情況進行核查?一種觀點認為不必要核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的相關文件精神。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在哪個文件當中明確要求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對取得《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的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總局的出發點是站在各級稅務機關在開具《外管證》時嚴格把好審批關,經營地稅務機關與注冊地稅務機關相互交流納稅人信息,兩地共同加強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有效跟蹤管理的基礎上制定的。但事實上是不是這樣的呢?筆者用實際工作中查處的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某市一家從事建筑安裝企業,到下面一縣區承包一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價款兩個多億,該企業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提供了《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但根據經營地稅務機關調查,該公司實際是把全部工程發包給當地及該市的11個建筑老板施工,該企業只是從中收取5%到10%的管理費用,所有的材料采購,人員施工,工資結算,成本、費用核算,利潤分配均與該公司無關,完全就是一個掛靠經營方式。該企業開具《外管證》及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查明事實后,對該企業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到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共補繳個人所得稅400多萬元。如果按照注冊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所得稅查賬征收管理方式,該企業是一個連年虧損企業,根本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況且,該企業根本就沒有將該項工程納入總機構核算。將直接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400多萬元。所以對于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企業賬務核算健全證明要不要進行核查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僅有必要,而且要嚴格認真。
有觀點認為,如果進行核查,首先,不符合總局關于《外管證》及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文件精神,因為首先總局沒有規定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應進行核查;其次,會造成注冊地稅務機關與經營地稅務機關之間不信任感。這里要說明的是總局的出發點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確的,站在總局的角度,各地稅務機關對開出和接受的《外管證》應嚴格依法管理,各負其責,是不會存在稅收管理漏洞的。關于兩地稅務機關的信任問題的觀點,需要說明的是不是說哪一地的稅務機關不負責任,有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但也不能排除社會上的人情關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況;加上一些納稅人會利用兩地稅務機關相隔較遠,信息量不足,證明內容與實際經營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下面一個案例更能突出地說明這一問題,上海某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項工程的設計裝飾工程,總承包價款接近一個億,前期合同價款4000多萬,該公司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具了注冊地稅務機關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及賬務統一核算證明,并且還提供了該公司為享受文化改制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單位。這就意味著該公司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稅收管理人員從合同的內容中發現端倪:該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個聯合體的形式出現,而關于聯合體的其他方,沒有相關的證明材料,于是稅務機關決定對該項工程的證明材料與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在與該公司相關人員和聯合體一方接觸后,發現該公司盡管提供的證明是真實有效的,但與其經營的該項目實際存在相當大的出入,其中的聯合體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實際是該項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業改制企業減免稅單位,雙方企圖利用相關證明及所得稅優惠政策,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實際情況注冊地稅務機關不一定掌握,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又不進行認真核查,一大筆稅款將會付諸東流。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各地城鎮化建設項目層出不窮,并且建設資金大得驚人,如果納稅人利用稅收空隙,只要少繳一個點的稅收,全國那么多的項目中,只要有1%的項目偷稅成功,帶來的稅收損失不可估量。因此,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應規定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跨地區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證明與實際經營項目之間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納稅人利用時間、空間差,偷漏國家稅款。
參考文獻:
[1] 陳穎.《外管證》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中國稅務網,2013.2.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思考
強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目前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現結合我局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踐,簡要分析當前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斷加強戶籍管理,管理戶數逐年遞增。戶籍管理是稅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是抓好所得稅管理的首要環節。在戶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積極與工商、地稅、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過信息比對來降低漏征漏管戶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強稅收管理員對轄區納稅人的巡查力度,及時了解轄區內納稅人的增減變動情況、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重點對新辦企業進行跟蹤和監控,有效杜絕了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1 415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戶,增長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個百分點。
2.不斷增強收入意識,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將企業所得稅作為一個大稅種進行重點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主動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組織入庫企業所得稅33 096萬元,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為33.76%,占全市所得稅入庫比重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萬元,增幅0.58%。
從行業分類看,工業企業入庫稅款2 208萬元,占總入庫數的6.67%;商業企業入庫稅款7 95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4.02%;金融保險業入庫稅款7 17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21.66%;房地產業入庫稅款1 169萬元,占總入庫數的3.53%;電信行業入庫稅款14 041萬元,占總入庫數的42.42%。商貿流通和金融、電信、房地產業是我局企業所得稅入庫的主導行業。
3.不斷加強重點稅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動權。只要抓好重點稅源企業所得稅收入,就掌握了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我局對重點稅源企業采取了以日常監控為重點,以稅源分析、強化預繳、匯算清繳、預警評估為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在日常監控管理中建立重點稅源分戶檔案,及時了解和掌握重點稅源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靜態數據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按月、按季做好重點稅源收入預測和分析工作,強化所得稅預繳管理,及時把握收入主動權。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點稅源企業調研19戶次,組織座談3次,27戶重點稅源企業累計入庫30034萬元,占全部所得稅收入的91.77%。
4.不斷加大匯繳檢查力度,成效顯著。一是堅持分級檢查制。檢查工作由專項檢查組、稽查局和監控科室共同負責實施。其中部分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由專項檢查組負責檢查;匯總納稅企業、部分重點企業以及零低申報年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且收入額大于500萬元的企業由稽查局負責檢查;其他零低申報應納稅額低于3 000元的企業由各監控科室負責檢查。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匯繳企業的37%。二是堅持調賬檢查制。匯繳檢查將廣泛使用調賬檢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檢查過程中不正常的人情關系,減少了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力物力,降低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堅持檢查底稿制。實行檢查底稿制,要求檢查組統一文書使用,規范檢查流程,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糾正和預防了執法偏差。四是堅持查前培訓制。先后三次組織檢查組成員進行統一培訓,重點學習了《市區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檢查實施方案》,統一了思想,明確了匯繳檢查的工作目標、工作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及時間安排等,為檢查人員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五是堅持每月調度制。每月25日召開檢查工作調度會,各檢查小組匯報檢查開展情況,交流檢查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工作經驗,查找檢查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督促匯繳檢查工作更好的開展。全年共檢查企業340戶,占全部檢查企業的37%,有問題企業 278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9 068萬元,入庫企業所得稅2 746萬元、罰款87萬元、滯納金48萬元。
5.高效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斷促進企業發展。按照總局、省局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以及市局相關具體要求,嚴格審核企業報送資料,實地核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享受政策依據、條件、程序對照文件逐條逐級審核,確保了政策執行準確性。2010年共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9戶,審批金額4 194萬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14戶,其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5戶,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1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戶,農、林牧漁業減免所得7戶;過渡期優惠政策12戶,減免稅額519萬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業戶數、經營狀況、稅款征收情況,為169戶小型微利企業落實了所得稅優惠,減免稅額418萬元。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零低申報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業所得稅零低申報率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個百分點。
2.核定征收面廣且戶均定額低。目前,我局企業所得稅申報總戶數為1 457戶,其中核定征收企業為535戶,核定征收率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戶均核定稅額僅為0.27萬元,比全市平均低0.41萬元。
3.稅負率(貢獻率)偏低預警過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篩選前共預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581戶次,占總戶數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個百分點,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稅負率原因被預警的有282戶,占全部異常戶數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個百分點。
4.納稅評估工作不深入。經過對已完成的納稅評估任務進行檢查,發現各單位普遍存在約談記錄、自查報告、實地核實、評定處理等環節工作底稿描述過于簡單、結論闡述不夠規范等問題。
5.對企業申報數據的審核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局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狀況的通報顯示,我局所得稅營業收入與增值稅銷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戶,占比對戶數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質量不高。
三、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當前,企業所得稅已經成為中國稅收的一個大稅種。伴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所起到的杠桿調節作用也將顯得越來越重要。近年來,從總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要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增強做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同時,還要向納稅人大張旗鼓地宣傳,在整個社會營造“誠信納稅”的濃厚氛圍。
2.強化收入分析。一是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堅決不收過頭稅,自覺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分析,從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實分析掌握本單位稅收收入變化的原因,加強所得稅與經濟發展的相關性分析,做好收入預測。三是密切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增強對稅收收入的預見性。
3.加強申報數據的審核力度,著重提高數據質量。一是按季度對申報情況進行分析,掌握本單位所轄企業零低申報、虧損、核定征收、電子申報等情況,對申報指標不符合要求的,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輔導企業財務人員進行修正;要加大對持續虧損企業、零低申報企業等監控力度,確保征管質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三是堅持對企業所得稅申報數據進行比對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申報數據質量。
4.深化兩個系統的所得稅應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單位預警面持續偏高、出現連續預警情況的深層次原因,查找企業所得稅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長潛力,促進企業所得稅收入與經濟的協調增長,切實降低預警面。二是扎實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規范納稅評估操作,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評定處理,做到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準確充分。根據評定處理結果,及時督促納稅人按照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定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調整賬務,進一步做好督導、復查工作。
關鍵詞: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
1引言
作為匯總納稅企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納稅模式具有特殊性,由于我國學術界對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內部結構、經營模式以及管理手段的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因而使得當前的稅收制度與實際的企業稅收情況不符,從而大大減弱了執行效果,因此,本課題的研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2匯總納稅的概念
匯總納稅,亦稱為匯總繳納,是指一種對集團企業或設有地方分部的企業所采取的由集團企業的核心部分或企業總部匯總旗下地方分部企業集中繳納經營所得稅的稅收征收手段。之所以采取這一征收手段,原因在于由于協作專業化的高速發展,集團企業往往實行跨地區或跨行業地經營,而下屬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難以實現核算獨立或者核算結果無法反映真實經營情況,進而會對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實施匯總納稅是大勢所趨。
3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管理策略
3.1完善稅收政策
(1)明確建筑企業概念。要想做好所得稅匯總納稅的管理工作,首要的就是要界定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概念范圍,若界定范圍不明確,就會造成稅收征管范圍的不明確,因此,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中應明確界定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概念。所謂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就是指建筑企業的經營范圍已拓展到其他地區,進行跨地區經營的企業。(2)實現納稅申報規范化。目前,現行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項目部預分0.2%所得稅政策較為復雜,因而其也是稅收政策實施的重難點環節。要想在短時間內切實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決,最為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實現納稅申報的規劃化以及表證單書的統一化。在實施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項目部預分0.2%所得稅政策的過程中,由于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綜合考慮和判斷,操作流程十分復雜,因而十分容易出現措施,使得納稅企業的遵從度較為低下,因此,最為簡單快捷的方式就是合理設計專業申報表,讓納稅單位自行填寫,以此來簡化申報流程,使得稅收政策更具直觀化和實效性,從而一方面實現了稅收政策的宣傳目的,使得納稅單位能夠深入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規定,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基層稅務人員的工作操作難度,使其工具流程更具規范性和條理性。與此同時,也可根據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個性特點,設計出針對性的所得稅匯總納稅管理表格,其中就包含有建筑企業工程項目的具體信息數據。
3.2革新征管手段
基于當前稅收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目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制度中最為常見的問題就是征管難度較大且征管成本較高。根據該種現狀,必須盡快進行征管手段的革新,筆者認為可設立折中式的征管模式,在保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的基礎之上,解決當前普遍存在的稅收與稅源背離的問題,與此同時,也應簡化操作流程,以此來實現征管成本的降低,因而在對部分納稅額度較小的跨地區建筑經營企業進行稅收征管時,可批準其不就低預繳稅。企業總部所在地往往占據著稅收征管因素判定的主導地位,其擔負的職責在于劃分經濟利益,而不具備獨立性的企業分部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在一般情況下難以明確企業分部所得的經濟利益的份額大小,往往是企業總部下分多少,地方分部就接收多少,因此,企業分部的稅收款項往往較小,甚至也有零的情況,而企業分部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對其也尚未形成一定的重視,長此以往,就地預繳就成了空談。所以,在對部分納稅額度較小的跨地區建筑經營企業進行稅收征管時,可批準其不就地預繳稅,如此一來不僅可有效減輕企業總部下分稅款的工作量,而且也能大大減少所得稅匯總納稅的征收成本。由于納稅稅額較小,因而不會加劇稅收與稅源的背離程度。
3.3加快稅制改革
我國的稅收分配方式主要包括有橫向和縱向兩種形式,實現兩者的有機融合是我國分稅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目前,橫向稅收分配制度已基本架構完成,因此,我國未來的主要分稅制改革在于縱向稅收分配制度。第一,優化稅收管理層次。要想實現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優化改革,首要的就是優化稅收管理層次。一般情況下,政府的層級直接決定著稅收的管理層級,由于我國政府層級由中央、省、市、縣、鄉這五大層次構成,所以我國的稅收管理層級也有五個層次,分別是稅收總局、稅收省局、稅收市局、稅收縣局以及鄉鎮稅務所。由于管理層級較多,極大降低了稅收管理的工作效率,也大幅提升了稅收管理的成本支出。可以說,適當減少稅收的管理層級對于加快分稅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實現國地稅機構合并。針對當前企業管理稅所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取消當前實行的共享稅制度,實現國地稅機構的合并,直接將企業管理稅歸于中央稅種之中,如此一來便可有效解決橫向稅收分配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有效降低了稅收征收成本,提升了征管工作的效率。
4結語
綜上所述,為了切實解決我國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中所存在的問題,我國必須積極借鑒國內外的先進成熟管理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制度以及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稅收制度以及征管手段進行調整和創新,加快稅收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完善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制度。
參考文獻
[1]郭宗琴.建筑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探究[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6(22).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我國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從境內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稅政策;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負有全面納稅義務,并按照國稅發[2009]3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為解決中國紅籌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股息優惠和重復納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在2009年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境外中資企業如果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將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且將享受中國居民企業的稅收待遇等問題,但如何認定和管理該類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國稅發[2009]82號文并未作出規定。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7月27日了第45號公告《關于印發的公告》(以下簡稱“45號公告),明確了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的稅收居民身份認定、企業所得稅管理等有關問題,對現有的相關規定在操作層面進一步細化。45號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按國稅發[2009]82號文的規定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適用45號公告的相關規定。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居民身份的判斷標準
45號公告規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內地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注冊成立的企業。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是指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
居民身份認定管理
45號公告規定了對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的兩種形式,即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兩種形式。
(一)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
境外中資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實際情況,自行判定實際管理機構是否設立在中國境內。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居民企業條件,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居民身份認定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
2.企業集團組織結構說明及生產經營概況;
3.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公證會計師審計報告;
4.負責企業生產經營等事項的高層管理機構履行職責場所的地址證明;
5.企業上一年度及當年度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居住的記錄;
6.企業上一年度及當年度重大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境外中資企業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但未申請成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可以對該境外中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情況進行調查,并要求境外中資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料。調查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該企業的境內投資者提供相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將據以做出初步認定的相關事實(資料)、認定理由和結果層報稅務總局確認。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后,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通知其從企業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我國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稅收事項。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發生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變更為中國境外的,或者中方控股投資者轉讓企業股權,導致中資控股地位發生變化的列重大變化情形,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層報稅務總局確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的確定,視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是否一致,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確定: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一致的,為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不一致的,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機關;經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選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主管稅務機關;
存在多個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由相關稅務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確定。
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批準。
稅務登記管理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自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居民身份認定書;境外注冊登記證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主管稅務機關向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賬簿憑證管理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發生扣繳義務的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扣繳企業所得稅情況。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存放在中國境內的會計賬簿和境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報表等資料,應當使用中文。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與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交易的,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使用發票,發票存根應當保存在中國境內,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申報征收管理
(一)申報納稅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其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中國居民企業稅收待遇,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而且在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其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如股息、利息等)時,應依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按照分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方法申報繳納所得稅。且應當以人民幣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變更報告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居民身份發生變化的,自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告知終止其居民身份之日起,企業可停止履行中國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義務與扣繳義務,同時應當停止享受中國居民企業稅收待遇。并且在稅務總局取消其居民企業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法進行后續管理,如追繳減免稅款等。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發生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需要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特定事項管理
45號公告明確了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享受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免稅政策落實,應當向相關支付方出具本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復印件,相關支付方憑上述復印件不予履行該所得的稅款扣繳義務,并在對外支付上述外匯資金時憑該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相關稅務證明,其中涉及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其他稅種納稅事項的,仍按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開具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非居民企業轉讓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股權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公告規定,被轉讓的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自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提供股權轉讓合同及相關資料,從而解決了境外企業轉讓境內企業股權征收管理的盲點,規定了被轉讓方的義務即負責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提供股權轉讓合同及相關資料。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我國中小企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中的作用將日益突出。當前,中小企業稅收管理的突出問題是:有些中小企業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不全不實,有的稅務部門征管不嚴、措施不力,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同時也影響公平稅
負原則的實現。應該看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業數量將進一步擴大,其所得稅征管將會成為稅務部門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和規范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不僅能有效地堵塞稅收流失,強化稅收基礎管理,而且能夠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有利于稅收增長和企
業發展的良性互動。對此,各級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工作。各地要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中小企業的范圍,明確責任人員,對中小企業的稅收管理進行專門研究、分析和總結,不斷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適應中小企業迅速發展變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提高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的自覺性
各級稅務部門要針對中小企業尤其是有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納稅意識不強、對稅法知識了解不深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加大稅法宣傳力度,要經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針對性強、覆蓋面廣、行之有效。注意將宣傳、培訓和輔導有機結合起來,確保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法
規,特別是涉及與財務制度不一致的稅收政策和法規(納稅調整項目等)以及新出臺的政策法規,要及時進行宣傳培訓,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養成自覺納稅的習慣,提高申報納稅的質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
中小企業具有點多、面廣,經營變化大,稅源分散等特點。稅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稅務專管員制度,對及時了解和掌握不斷變化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本地區稅源變化情況會有影響,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業稅源監控體系,及時掌握和分析有關情況,為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提供決
定數據資料。稅務部門除在內部明確職能部門和人員之外,還要和工商、銀行、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等外部門、單位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定期核對有關資料特別是稅源資料,交換有關信息,切實抓好源頭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戶數、行業分布、規模大小
、重點稅源戶數、虧損戶數等基本情況。積極收集、積累、整理、分析與所得稅征收管理相關的資料,了解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和經濟增長水平,研究有關政策對所得稅收入的影響程度,從中分析中小企業的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應制定改進措施。國
稅局、地稅局之間應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征管信息,齊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結合實際,采用不同的所得稅征管方式
中小企業在納稅意識、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諸多方面存有較大差異,因此,要求稅務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一)對財務管理比較規范,能夠建帳建制,準確及時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的企業,可實行企業依法自行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對這部分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
得稅規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7〕195號)的要求,建立適合企業所得稅管理特點的科學、嚴密的內部工作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不同項目和內容,建立健全納稅人的臺帳管理制度,以滿足征收、檢查等方面的需要。當前應著重建
立財務登記、主要稅前扣除項目、減免稅、納稅人投資情況等企業所得稅基礎資料臺帳。
(二)對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由于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稅務部門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確定其年度所得稅預繳額,企業年終按實際數進行匯繳申報和稅務部門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征收方式。當企
業年終匯繳數低于定額數時,可先按定額數匯繳,然后稅務部門組織檢查,多退少補。同時幫助企業逐步規范會計核算,正確申報,積極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
(三)對不設帳簿或雖設帳簿但帳目混亂,無法提供真實、完整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控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國稅發〔*6〕*號)的有關規定,從嚴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圍,堅持一戶一核,嚴格遵守相關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導企業向依法申報,稅務部門查帳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過渡,爭取逐年減少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戶數。
五、加強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
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是以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為基礎,經過納稅調整確定的,因此,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對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務部門作為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的主管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一)結合年度稅務檢查,積極開展對城鎮集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切實糾正和處理企業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
(二)采取措施,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對帳證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和新上崗的會計人員,主管稅務部門可采取集中培訓、個別輔導等辦法,不斷地提高其財務會計核算水平。同時,還應鼓勵和規范社會中介機構幫助帳證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建
帳建制、記帳。
(三)積極參與企業改組改制工作,嚴格審查有關涉稅事項。對各地開展的企業改組改制工作,稅務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一起,共同組織、參與企業清產核資的各項工作,嚴格審查有關涉稅事項,認真做好資金核實工作。
六、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扣除憑證的管理
企業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是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兩大因素,而票證憑據特別是稅務發票,則是控制收入總額和稅前扣除項目的主要手段,是稅收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企業所得稅有關稅前扣除項目,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按規定的程序、方法、權限和政
策進行審批,不得走過場。企業凡不按規定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或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證憑據確認;凡不能提供合法憑證的,一律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嚴禁虛開、代開發票和開票不及時入帳、多開少入的現象,一經發現,要追究當事
人的責任。
七、加大檢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強化稅務檢查,依法對偷逃稅行為進行處罰,是加強稅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業依法納稅的有效手段。為此,稅務部門要切實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稅務檢查力度,合理調配力量,將匯繳檢查和日常檢查結合起來,對重點企業實行重點檢查,年度檢查面不得低于30%。對存在不按時申報,
有意隱瞞真實情況、逾期不繳、逃避納稅義務等行為的納稅人,要查深、查細,對查出的問題,應按稅法規定補繳稅款和進行處罰,堅決杜絕以補代罰的做法。對典型案例,還要及時曝光,予以震懾,以儆效尤。
八、注意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中小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
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礎上,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狀況,注意不斷總結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提出改進措施,強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每年應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風險管理
一、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近幾年,我國房地產開發投資逐年保持較高的增長幅度,房地產行業實現的稅收占稅收總量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已成為我國稅源增長較快的行業之一。但其中還存在著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那就是營業稅增長較快,企業所得稅增幅卻較少。因此,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風險管理尤為必要。對企業來說,有助于房地產企業實現財務利益的最大化;有助于其優化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提高房地產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強化法律意識。對于國家來說,則有助于提高國家的稅收總量;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等。
二、當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現狀
現階段我國房地產業發展呈現企業數量穩定、企業經營業績相對較高、企業的分布比較集中、企業的經濟類型具有多樣性等特點。據國家統計局網站公布的2011年全國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61,740億元,比上年增長27.9%,增速比上年回落5.3個百分點,比1-11月回落2個百分點。其中,住宅投資44,308億元,增長30.2%,增速比1-11月回落2.6個百分點,占房地產開發投資的比重為71.8%。2011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89,720.31億元,比上年增加16,509.52億元,同比增長22.6%。2011年稅收增長的主要特點:一是稅收總收入平穩增長。2011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增長與上年增速基本持平。二是分季度來看稅收收入增速呈“前高后低、逐季回落”走勢。2011年各個季度稅收收入增速分別為32.4%、27.2%和22.6%和6.8%。三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主體稅種較快增長。國內增值稅、營業稅同比分別增長15.0%、22.6%,與上年增速持平;企業所得稅增長30.5%,比上年增速加快9.2個百分點。四是與汽車、房地產相關的稅種增速明顯回落。
三、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1.管理性失控。由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周期長、積壓的資金較多,工程結算復雜,涉及稅種較多,會計準則(制度)和稅法對房地產開發收入、成本的確認也存在著差異,使得征管難度加大。另外,稅務人員對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資料掌握不全面,稅收基礎管理工作不扎實,使得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存在較多的漏洞。
2.信息性失控。稅務人員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能進行全程跟蹤,涉稅信息失真,計稅依據可信度不高,有很多納稅人上報的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所反映的稅源狀況不真實,隱匿收入、少報收入,甚至造假賬的現象時有發生。另外,稅務管理人員的知識面較窄,面對納稅人日益“高明”的偷稅手段顯得力不從心。
3.機制性失控。稅務部門監管處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鏈條的末端,對于其立項、審批、征地、開工、預售等信息分別有建委、土地、規劃、房管等部門掌握。由于信息交流不暢,稅務機關對無法針對房地產市場的經營行為和納稅環節形成全面及時和科學準確的征管體系,對房地產項目的立項、開發、建設、銷售等環節監控的不到位、不及時,造成了行業征管重點與行業經營特點的嚴重脫節。
4.誠信納稅意識不夠,偷稅現象比較嚴重。房地產行業納稅人的意識和素質問題是導致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困難重重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房地產商一味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導致納稅意識淡漠,法制觀念不強;另一方面,企業財務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現房開企業大多為民營企業,一些企業聘請的財務人員多為老板的親戚朋友,沒有做房開企業會計的經驗,政策掌握不清,企業核算不完整,稅收政策執行不到位,從而未繳少繳稅款。主要表現在:一是隱匿應稅收入;二是成本項目不實;三是延時確認應稅收入。
四、強化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風險管理的若干對策
1.建立社會綜合治稅網絡,構筑信息交流平臺。所謂社會綜合治稅,是指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加強稅源管理為目標,凝聚社會各界力量,合力構建嚴密的稅源管理體系,從而更好地堵塞稅收管理漏洞,提高稅收征收率的一種稅源管理方法。如《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已于2008年8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建立聯席會議機制、考核獎懲機制、信息利用機制,促進各成員單位間和地稅部門內部的橫向和縱向聯動,使各職能部門間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建立起“政府主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信息化支撐”為主要特征的一體化稅源管理新模式,真正實現全社會齊抓共管地方稅源,促進地方稅收穩步增長。
2.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征管操作規程,加強日管。結合房地產項目開發周期的特點,在稅務登記環節、開發項目批準立項環節、施工環節、預售環節、竣工驗收環節、注銷環節等,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征管操作規程。
(1)稅務登記環節。稅收管理員要了解企業經營范圍及基本經營情況,進行稅收征管基本規定及稅收基本政策的輔導,輔導企業按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規范建賬建制等。
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規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不包括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2月20日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19號文提高了非居民企業的核定利潤率,并且重申明確了某些執行問題。
明確了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方式
1.據實征收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2)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核定征收的利潤率提高
19號文之前的核定利潤率一般為10%~40%,19號文重新規定了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標準:
(1)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2)從事管理服務的刑潤率為30%~50%;
(3)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需注意的其他主要事項
1.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2.非居民企業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提醒的是,稅務機關對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并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并據以征收企業所得稅。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刊的建議
1.19號文重申了稅務機關有權利在證明不齊全的情況下,境內外勞務收入視同全部為境內所得的情況,建議從事提供境內外勞務的非居民企業,準備好相關的境內外工作量、工作時間、成本費用等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核實。
2.在單一合同中對提供多項服務分別采用不同的核定利潤率的做法可能對企業有利,在合同中明確服務項目及確定不同類型服務收入的依據可以幫助企業核定更準確的項目稅務成本及合同的總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0年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文,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按《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從事租賃業務,年度內無論業務是否發生,都要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本條規定做了本質改變,例如2009年A企業租賃房屋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10077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萬元。會計處理為:2009年確認100萬元租金收入,而稅法根據條例第19條確認300萬元收入,屬于稅法同會計的差異,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100萬元。而依據本條款規定,根據權貴發生制原則,在稅收上可以每年確認100萬元收入。
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稅函[2009]1號文件的規定,2003年3月1日之前發生的債務重組,不納稅。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債轉股債務重組所得符合條件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3年5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個階段有三種稅收待遇。79號文明確了債務重組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對于企業實際操作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主要明確了股權轉讓的納稅又務發生時間。意味著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操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使股權框架協議已經簽訂,
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變更,當年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規定是屬于重申之前的規定。
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這條規定解決了股權轉讓中是否包括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問題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要確認收入。
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人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基本一致,但比會計準則的規定寬松,即如果發票取得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可以對固定資產已提折舊按新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而會計準則規定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此條規定就明確了這一點。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體現了稅法在損益的確定上將進一步貫徹《實施條例》第九條權責發生制原則。由于企業的損益計算應該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算起,如果企業只是在開辦期,沒有開始生產經營,也無從計算損益,因此,79號文作了以上規定。
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對于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就是其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為7達到和申報表的統一,建議將投資收益填列到附表1的主營業務收入行次。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
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2010年2月10日)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第三條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四條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九條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條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5號)廢止,各地不再受理審批代表機構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已核準免稅的代表機構進行清理。
關鍵詞:商業企業 稅收管理 營改增
稅收是我國國民經濟收入的重要來源,稅收征收的范圍十分廣泛,類型較多,包括商業企業稅、個人所得稅等。但是,隨著經濟發展環境的變化,尤其是“營改增”實施以來,我國商業企業稅收管理中出現了很多漏洞,不利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的公平秩序。因此,做好商業企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下面,筆者將對營改增下商業企業稅收管理的策略進行分析與探討。
一、營改增對商業企業稅收管理的影響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兩大主要稅種,營業稅改增值稅是指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只是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從而使重復納稅的現象得以避免。這也是新常態下國家根據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做出的重要決策。例如,商業企業商鋪等租賃的租金收入也由原來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而老房產的租金收入也按照5%簡易計算和征收稅金,2016年4月30日后新房產稅率為11%。營改增的應用進一步減輕了企業的稅負,有利于調動企業納稅的積極性,優化產業的發展結構。但是,我們不得不注意,營改增策略的實行也使我國商業企業的發展面臨一定的挑戰。
營改增對商業企業稅收管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規模較大的企業所涉行業較多,稅收服務的范圍存在一定程度的爭議。而營改增之后,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具有抵扣的作用,很容易形成利益驅動的洼地,對稅收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營改增也會影響我國稅制的銜接,導致稅務報表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現很多新問題,稅額計算也不夠準確。這對于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營改增后,很多企業通過重組調整資產關系,由于方式不合理也會對企業的稅負造成不利影響。總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商業企業組織結構、經營方式亦日益復雜化,出現了很多稅收漏洞,使得稅收工作面臨較多的挑戰。各個商業企業必須從當前的實際發展情況出發,遵守稅收原則等,合理繳納稅收負擔,并從中提高經濟效益。
二、營改增后商業企業稅收管理工作的對策
營改增后,商業企業必須采取合理的對策,完善稅收管理工作,降低企業的稅負,從而促進自身的長遠健康發展。下面,筆者將對營改增后商業企業稅收管理工作的相關對策進行分析。
(一)完善企業的信息收集與整理工作
營改增后,商業企業須完善信息收集與分析工作,時刻關注企業的運營情況,并對“異常情況”進行分析后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保證企業的順利運營。企業還應要深入了解公司內部的組織結構、資金流向等方面的信息,從而完善企業的基礎信息數據庫及企業數據分析系統。認真分析企業資金流的情況,做好動態分析工作,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運營等情況做出科學合理的判斷,防范稅收轉移現象的出現。政府部門還要努力完善不同行業的稅收管理辦法,并做到,為不同行業企業制定合理的稅收策略,使得商業企業自覺遵循納稅制度。
(二)完善企業稅務審計職能
作為化解稅收風險的主要手段,稅務審計工作的開展有利于指導各商業企業合理納稅,并盡早發現稅收工作中的風險點。稅務機關應從當前稅收工作的開展情況出發,努力完善稅務管理。規模較大的企業應重視稅務審計工作,明確風險區域,努力化解稅收風險。對于大企業組織結構變化、關聯交易等方面,稅收審計工作人員須給予高度重視。同時,要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性策略,并充分發揮稅務審計職能,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良好發展環境。
(三)完善企業的內控管理制度
營改增后,商業企業須努力提高自控管理能力,要將管理工作與納稅服務工作充分結合起來,自覺遵循納稅辦法。政府部門應出臺各種有效辦法,引導企業進行增值稅的繳納工作,并快速響應企業的訴求,指導企業建立稅收風險控制系統,更好地應對各種稅收風險。在相關制度的指導下,企業也要自覺建立稅收風險的內部管控制度,明確增值稅繳納中的關鍵事項,從而構建良好的稅企關系。
(四)調整企業稅收籌劃管理
商業企業必須加強經營管理工作,尤其要重視采購控制工作,采購必須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應加快設備的更新換代,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商業企業要充分利用當前的稅收優惠政策,部分項目可以按照簡易征稅辦法來計算和繳納增值稅,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為公司節約管理成本。除此之外,國稅、地稅等機關部門應該做好溝通工作,及時了解“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做好綜合治稅工作,以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促進我國商業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當前,我國經濟已經進入新常態發展階段,經濟發展速度變緩,商業企業必須積極面對發展態勢,應對稅收問題。
三、結束語
營改增后,我國商業企業面臨一定機遇的同時,也面臨不小的挑戰。商業企業必須充分認識營改增政策的內涵,明確稅額的計算辦法,并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減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企業要嚴格遵循營改增的相關稅收政策,為企業的順利發展運營奠定良好的基礎。相信未來,我國稅收收入會呈現出均衡的發展態勢,商業企業也能得到更好的發展。這也是未來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參考文獻:
【關鍵詞】實踐 成效 困難 問題 路徑
所有企業都是國民經濟的頂梁柱柱、極大程度上保證了國家稅收。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整體規模不斷擴大、內部結構越來越復雜、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已成為我國財政和稅收增收的重要支柱。企業的組織形勢和經營方式多樣化,企業核算的電子化、團隊化、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稅收管理的復雜性、艱巨性、風險性不斷加大。降低企業稅收管理系統性風險,研究探索企業稅收管理新模式,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筆者從企業加強稅收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擬對此作粗淺探討,希望對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有所幫助。
一、針對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特點的分析
(一)企業的特征
稅收管理中所指的企業,是指一個企業在銷售收入、注冊資本、資產總額或其他因素方面達到了量的既定標準,而且有質的要求。這種質的要求是,就是必須具有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內部管理科學規范,生產經營分散但總部控制力強,涉稅事項相對復雜,跨行業、跨區域甚至跨國經營,有合規遵從的主觀意愿,系統風險大。
(二)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存在風險
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貢獻稅收收入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中的系統性風險,并且越來越突出地表現為:不可控的稅收風險。當前稅收集中度越來越高,而且這種集中的趨勢有增無減,少數企業集中很大比重的稅收,特別是增量稅收,一旦這些企業出現了問題,稅收形勢可控性將受到一定的影響。
(三)稅務干部素質對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影響
由于企業規模大,機構復雜,業務量大,專業化信息化程度高,有自己培養的大量的高職稱高學歷專業人才。而與之相比,稅務機關缺乏精通稅收、財會、法律、信息自動化、外語等既全又專的稅務員,在對企業管理上顯得力不從心,缺少底氣。如果稅務管理人員個人思想不重視,政策業務鉆研不足,想當然辦事,極易引發稅收執法風險。
二、當前企業稅收風險管理面臨的問題及現狀
(一)納稅服務不能滿足企業需求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服務內容不具備針對性;二是涉稅訴求受理與解決渠道不暢;三是企業的稅收自我遵從能力和意愿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稅收管理模式與企業管理模式不適應
一是大型企業集團跨地域經營、總部決策、集中核算與現行稅收征管屬地管理體制下的孤立、分散型管理以及由基層稅務機關處理所有涉稅事項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二是稅務機關與企業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形成企業總部主管稅務機關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管得著的看不見,看得見的管不著”的現象。
(三)需要營建一支高素質的稅收風險管理干部隊伍
在對企業實行專業化管理的同時,也要求在人員配備上以專家型為主、工作方式上以團隊式為主、團隊的知識結構上以跨學科跨行業的復合型為主的團隊。現有的人力資源配置特點是,非專家型的干部為主,干部的知識結構以常規財稅知識為主,由此在業務能力上難以形成骨干力量,對企業內部的復雜涉稅業務應對能力有限,管理與服務水平不高。在一定限度上制約了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發展。
三、我國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模式的選擇與思考
建立企業內部稅收風險管理部門,協調解決企業本部及所屬各公司的稅收管理工作問題,實現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的稅收風險全過程管控,全面了解與評估企業承擔稅收風險的能力,引導和幫助企業建立稅收風險內控機制,著力解決企業在稅收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堅持三項原則
一是改革創新。借鑒國外成功做法和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不斷改革與創新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體制、內容、方法和手段。二是統籌協調。企業稅收工作由企業稅收風險管理部門歸口統籌,同時要加強與稅務系統內部各部門之間、各管理層級之間、國地稅之間和地區間的協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統一規范。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必須按統一的工作要求、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執行,實施專業化管理。
(二)實現四個轉變
這些都是需要與稅務管理部門達成共識的。一是從以稅務機關為中心轉變為以納稅人為中心,著力理解和了解納稅人的商務環境、商業行為、遵從特征,實施業務創新,提供形式多樣、更有針對性的業務“套餐”,充分滿足其個性化的納稅服務需求,有效促進納稅人自覺遵從意愿和能力的不斷提升;及時解決企業訴求,重點解決政策透明度和執行中的統一性問題;簽署和執行稅企納稅遵從協議;處理企業報告的重大涉稅事項,解決確定性問題。二是從不區分企業規模大小、行業差異、遵從態度的一刀切式管理轉變為考慮個性差異的分規模管理、分行業管理和風險差異管理,真正實現管理的專業化、精細化;三是從事后攻關轉變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和相結合、相并重的全過程稅收風險管理,做到最大限度地預防風險的發生,最快速度地發現已存在的風險,最大程度地解決遵從問題,引導和幫助企業建立稅收風險內控機制,開展稅收風險調查和評估,企業納稅遵從自查,實施針對性檢查。四是從過去的多層級管理轉變為跨層級的扁平化管理,從以往的分散管理轉變為集約管理,實現管理與服務的快速響應,高效運轉。
(三)理順工作關系
目前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機構尚處于不斷的改革和調整之中,還沒有一個穩定和成熟的模式可以照搬。就我國而言,這項工作更是處于初步的探索之中,加之我國的稅制建設、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設等影響企業機構設置的外在重大因素還沒有到位和穩定,決定了現在設計的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機構的方案必然帶有過渡性的色彩和折中性的痕跡。一是要明確企業稅收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日常稅收基礎管理,稅收風險分析識別、風險應對、過程監控等復雜事項由企業稅收風險管理部門實施,形成業務上相互滲透、工作上相互配合的新格局。二是理順企業稅收風險管理部門與同級稅政、征管、稽查等部門的關系,明確企業稅收風險管理部門操作過程。
(四)企業應建設稅收風險管理信息平臺
建立稅收風險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對本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各環節、全過程工作的技術支持和各管理層級的信息共享,傳遞企業訴求,統一工作部署。該系統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一是建立企業組織機構、關聯企業的基礎資料庫;二是建立企業內部資料庫,實現總部數據與其所屬單位數據的匯總分析;三是具有與企業財務軟件的數據接口,便于從財務軟件中提取數據;四是建立外部信息資料庫,如從相關稅收管理部門獲取有關信息等;五是建立企業分業務的分析預警指標庫;六是建立企業的稅收風險分析模型。同時,通過全系統信息高度共享,實現管理的扁平化。
(五)整合管理資源,提高企業風險管理的效率
在企業稅收風險管理過程中,借助企業總部管理資源優勢,在必要時要把這些資源與力量整合起來,形成聯動機制,提前掌握信息,及時采取應對措施,讓企業風險管理的各環節做到水到渠成。
四、總結
對企業稅收風險實行專業化的管理,是我國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提升稅收管理現代化水平的必由之路,也符合我國現代稅制改革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的要求。針對企業不同的經濟規模,實行分類管理,減少管理層級,上收復雜的稅收風險管理事項,來達到加強在企業稅收管理、優化管理資源配置、減少稅收風險的目的,這是企業專業化管理基本出發點。開發一套著眼于企業風險超前預防、及時發現、實時解決、稅企共贏的操作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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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潘東風.信息社會稅收工作何去何從[J].稅務研究,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