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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1、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經濟犯罪指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讓利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2、特征:(1)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2)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3)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4)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權利經濟。(2)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3)是契約經濟。(4)是競爭經濟。(5)是法制經濟。三、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1、侵犯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2、擾亂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3、妨礙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措施的落實。4、破壞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四、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途徑。1、嚴格執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根本保證。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養活經濟犯罪,是抑制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危害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經濟犯罪、市場經濟、法制、刑罰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空前活躍。但與此同時,由于歷史的現實的各種原因,也由于商品經濟本身的各種負面效應,經濟領域的犯罪現象也不斷出現,這極大的阻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并直接或間接的引發了很多經濟犯罪,嚴重的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經濟犯罪也因此成為當前的突出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這種經濟體制尚未完全確立或不完善的情況下,經濟犯罪總是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思考探索經濟犯罪,市場經濟二者之間的關系,作為一名法學本科生,對于正確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關規定,有著積極的意義。
一、經濟犯罪及其特征和特點
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歸根到底都與經濟有關,但是人們通常并不把這些犯罪都稱之為經濟犯罪。一般情況下,人們只是把某些與經濟活動有關聯和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行為稱之為經濟犯罪。從嚴格意義上講,經濟犯罪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經濟和犯罪這兩個概念的相加與組合,是在犯罪這一整體范疇中從經濟這一角度或者層面對犯罪中部分范圍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認為是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違反刑法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中的“經濟”一詞本身是一個多義詞,在這里應該理解為,經濟活動或者財產。因此經濟犯罪就應該定義為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并且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梢娍闯鼋洕缸锏倪@一定義,3、具有以下四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的行為。只有這樣的行為才可能是經濟犯罪,沒有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經濟犯罪直接危害著社會經濟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了一定程度,否則不是經濟犯罪;三是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或者違反了刑法規定的行為。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所決定了的,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不為犯罪,只有被規定為犯罪的才可能是經濟犯罪;四是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當然要受到刑罰的處罰。這四層涵義密切相聯,共成一體,構成經濟犯罪的一般特征。經濟犯罪與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區別是經濟犯罪的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直接有關或者具有財產內容,這一區別也是經濟犯罪的獨有特征。另外,我們從經濟犯罪的這一特征入手,可以將經濟犯罪分為兩個類別,一是在經濟活動中產生并與經濟活動有關的經濟犯罪,它直接破壞著經濟秩序,可稱之為經濟活動犯罪;另一類是具有財產內容的犯罪,它破壞著經濟秩序,同時也破壞著其它秩序,比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可稱之為財產犯罪。
經濟犯罪嚴重的擾亂了市場經濟的秩序,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經濟犯罪浮動呈現上升趨勢,有其以下特點:1、經濟犯罪發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額越來越大。近年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大案要案不斷出現,犯罪金額在幾十萬元以上,甚至數百、上千萬元的大案時有發生。2、職務經濟犯罪以及非職務人員與經濟領域工作人員相勾結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利用從事政府的公務或在經濟領域工作的職務之便實施經濟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當隱藏性,社會危害也較其他犯罪更為嚴重。3、單位犯罪已成為當前經濟犯罪的顯著特征。這類犯罪后果嚴重,查處十分困難,經濟犯法案范圍的加大,犯罪主體身份的復雜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隱藏性等特點,導致了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的查處阻礙重重,十分艱難。
二、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特征
黨的十四大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確定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際上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創始,應該是黨的的召開。市場經濟起源于商品經濟,但又不同于商品經濟。一般地講,商品經濟相對于自然經濟而言,而市場經濟則是相對于計劃經濟來說的。商品經濟是直接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形式,有簡單商品經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之分。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商品經濟具有普遍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以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體制。它是商品經濟市場化、社會化和制度化,或者說它是商品經濟的高級形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優勝劣汰規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體現;主體平等,交換自由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原則。利益驅動市場的運行,競爭①決定著資源的配置,市場價格連接著生產者和消費者,這些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一般規則。市場經濟經歷了近代市場經濟和現代市場經濟兩個階段。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無論是市場機制或是國家的宏觀調控,都達到更高的層次。因而要有良好的公共權力體系予以間接干預,就是說要由過去“看不見的手”過渡到現在“看得見的手”。而間接干預的最佳形式和最基本、最主要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法律。從西方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法律產生于商品交換,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市場經濟的發達而興旺。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新發展,它吸收現代市場經濟的精華,并把它同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緊密結合在一起。它同其它現代市場經濟一樣,實質上法制經濟,這是因為:1、市場經濟是權利經濟。既要求法律確認權利,保障權利,以要求法律規定權利主體的資格和范圍;更要求法律規定人們行使權力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2、市場經濟是自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無論是公有制企業或是私有制企業,無論是合資企業還是獨資企業,有享有獨立的產權,獨立的經濟利益和獨立的經濟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根據市場供求作出生產和經營的決策權,同時,對經營結果承擔風險和責任。那么,怎樣來維護市場經濟下的經濟主體的獨立產權,獨立的經濟利益和獨立的經濟意志呢?只有法律才能擔當起這種職責。3、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一切交換活動乃至分配活動,幾乎都是通過契約來實現的。契約本身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也需法律確認和保障。4、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有市場經濟就有競爭,有競爭就要有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的規則,并由它來規范各種交換和競爭行為。這些規則就是法律。5、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市場經濟作為發達商品經濟的實現形式,必然要求開放方式,而且開放的范圍和規模將會越來越大。市場經濟反對地區分割和部門封鎖,一方面要求產品和生產要素能夠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政令統一。因此要求加強涉外經濟立法。6、市場經濟是主體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入市場的主體無論規模大小,都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同時都根據價值規律的要求,商品在等價基礎上進行交換,即不能原價收購,也不能聯手抬價,更不能壟斷價格。此外,市場主體可以自愿選擇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不能強買強賣,更不允許欺行霸市。為確保這種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就必須有法律。從以上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場經濟的法制特征。但是,既便確立了完備的與市場經濟相適宜的法律,仍會出現不遵守法律即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嚴重的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就是經濟犯罪行為。
三、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
按照我們對經濟犯罪所概括的定義,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了經濟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其中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和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和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所有構成這些犯罪的行為,說到底,對市場經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只不過,有的犯罪行為直接危害市場經濟秩序,有的間接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經濟犯罪對其危害,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侵犯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不僅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產、銷售合格商品和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金融詐騙罪同時侵害著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金融機構和提供資金的公眾的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了侵犯他人依法持有的商標權②、專利權③、著作權④和其它相關權利的犯罪;侵犯財產罪,則是規定了侵犯公司財產的犯罪構成。所有的這幾類犯罪都使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的合法權益,在不同環節受到了這些經濟犯罪行為的不同方式的侵害。2、擾亂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規定了擾亂市場秩序罪,這些犯罪是直接地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構成這些犯罪的行為嚴重擾亂著市場競爭的有序、正常運行。
另外,走私罪作為一類犯罪,其所走私貨物進入市場后,勢必會擾亂市場的正常運作,甚至還會給市場經濟帶來較長時期的負面影響。3、妨礙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措施的落實。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規定了一系列妨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害了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管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規定了一系列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金融管理,從根本上來說,是國家從人民幣總量、利息角度調控市場經濟的有效措施。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當然妨礙著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稅收征管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措施。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行為同樣地妨害了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4、破壞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我國刑法專章規定了貪污賄賂罪,其中規定了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十二種犯罪。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場經濟秩序,但是它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外部環境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以上概括的經濟犯罪對市場經濟的危害,是從一個角度或者一個層面來講的,事實上一個或者一類經濟犯罪行為對市場經濟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們看到了對市場經濟的危害,就必須運用刑罰對經濟犯罪給予懲治。
論文摘要: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資格和法律地位,財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法律行為制度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基本原則規范和指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顯示出獨特的特征,同時也顯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對其局限性可以通過經濟法加以補充: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強調限制意思自治;規范市場主體的具體人格;限制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交換經濟,“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場去,不能自己去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他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盵1]由此可見市場主體的確定是進行商品交換的首要條件。同時,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皼]有合適的法律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2]規范市場經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著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當屬民法。探究民法的發展歷史,它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而恩格斯曾將羅馬法譽為“私有制商品經濟關系最完備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場經濟的的基本法。作為市場經濟首要要素的市場主體當然要適用民法的調整,并呈現出獨特的特征。
一、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
在經濟學上,人們對市場主體內涵的認識是隨著改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經濟法人及居民個人。作為經濟主體,它是社會再生產活動中各類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經營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場主體是“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即商品進入市場的監護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動性等基本特性?!盵4]等等。據此,可以認為:市場主體是在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具有獨立經濟地位,享有自主產權,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和個人。這一定義一方面揭示了市場主體的基本特征:市場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具有自主產權、職能具有經濟性。另一方面,顯示出市場主體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企業、政府、中介組織和非贏利機構。
(一)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資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資格是指一切經濟實體進入市場,從事市場活動所必備的法定前提條件,其內容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且范圍一致。并且據此確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責任能力。民法正是從市場經濟的一般屬性出發,對市場主體資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規范。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能夠從事法律允許的各種經濟活動而獲取利益,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即具有一般市場主體資格。
其次,民法的主體制度確認和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市場經濟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是承認市場主體作為商品生產者和交換者獨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慮經濟實力、信息條件、所有制、地區、行業、國別等因素的差別,將各種市場主體都視為平等主體,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給不同市場主體設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約束,給予同等力度的保護,任由市場主體在市場上自由競爭,優勝劣汰。
(二)民法的財產權制度確認和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市場經濟是不同的市場主體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換為目的進行的經濟。交換實質上是權利的讓渡。這就要求一方面主體對于在市場中供以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另一方面交換產品的法律上的權利能夠順利讓渡。民法的物權制度和債權制度對此作了詳細規定。物權制度中的所有權制度對產權歸屬及行使作了明確規定;用益物權制度規定著商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使用收益關系及權益歸屬;擔保物權制度規范著商品流通中發生的風險及權益;占有制度賦予了市場交易主體現實的對交換產品的支配力。債權制度對市場主體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場主體通過合法的合同行為,實現產品的順利讓渡,使得受讓主體擁有對讓渡產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權利。物權反映著“靜”的商品的支配與所有關系;債權反映著“動”的商品的交換關系,物權是債權的基礎,而債權又是物權實現的手段,他們共同確認和保護著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為制度規范和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
市場主體通過市場交易開展經濟活動,實現經濟利益。這些市場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間的合同來進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對合同的訂立、成立、內容、生效、履行、無效及撤銷,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都作了詳盡的規定,使得合同成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為市場交換的高速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確立,不僅實現了讓渡商品,實現了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超出了地域的和個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動了商品交換的進行,而且使人們的財產觀念從小農經濟固守靜態財產的觀念轉向使財產在運動中不斷增值的觀念,推動了市場的培養和發展,從而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現實交易者發生現實分離。商品的交易者根據制度進行市場交易時,擁有獨立的意思,可以發揮更專業的知識,使得商品在交易時實現交換價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實現了人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實現了商品所有者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從而推動了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
(四)民法的基本原則規范和指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
民法通過一系列基本原則指導和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為其提供經濟活動的基本準則。平等原則使市場主體意識到各自在市場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進入市場的資格平等,在市場活動中平等的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權益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義。賦予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給市場主體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礎和機遇。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證市場主體有對其行為及行為對象進行選擇的權利,禁止他人對市場主體的意思進行非法干涉。正是賦予市場主體廣泛的自由,極大的激發了市場主體潛在的能量,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然而,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個人自由主義下的無條件的自由,它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利益,即必須遵守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它將市場主體的行為及權利限定在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許可的范圍之內。公平原則要求市場主體間展開公平競爭,承擔民事責任平衡,利益與風險平衡。誠實信用原則約束市場主體不得弄虛作假、欺騙他人、損人利己。尤其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讓渡商品與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大大分離,更要求市場主體要誠實守信。
二、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
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與經濟學等其他學科相比,對市場主體的規范呈現出獨特的特征。同時,由于民法對市場經濟關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導致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顯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確認的市場主體資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場機制的基本要求,賦予一切經濟實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慮經濟實力、組織形式等,使每一主體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參與市場交易。在自由競爭時代,由于市場機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來,所以民法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具有積極的意義,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市場的廣度、深度、復雜性都在增加,民法確認的一般市場主體資格表現出的形式意義上的的平等顯現出局限性,導致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市場主體間實質上的不平等,影響了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二)民法強調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為私法,強調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依據個人的意思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強制。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適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主體的潛能,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市場主體常常會依據個人的意思行為而侵犯到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阻礙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抽象人格
民法從市場主體的一般屬性出發,將形態各異的市場主體抽象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區別僅在于以個人名義或以組織名義從事經濟活動,是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其最大限度地規范市場主體的共性。[7]但不同質的市場主體間權利義務的相同,可能會導致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間的不公平,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四)民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市場經濟是商品交換經濟,商品交換要求雙方對自己的商品擁有明確的所有權,于是財產所有權成為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為保護經濟主體的利益,民法在其產生之日起就明確規定了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在市場經濟早期保護了私人的利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達,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示出其內在的不足,產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約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民法規范市場主體局限性的經濟法補充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都覆蓋全社會,與市場調節對應的民法和與國家干預對應的經濟法,成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兩大法律部門。如果把市場經濟比作一部奔馳著的汽車,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機油,經濟法就如起推動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局限性從法律方面可以通過經濟法來補充。
(一)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
民法確認的一般市場主體資格是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必須具備的資格,具備這一資格即可以進入市場。但市場經濟關系是復雜的,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市場主體面臨著千變萬化的市場限制,如地域、經濟領域、主體職能、經濟實力強弱等,任何市場主體的微小變化都會對整個市場經濟體制造成巨大影響。因此,經濟法確認市場主體的特殊資格,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和國家對其干預的力度,對市場主體資格實行差別待遇,賦予不同市場主體能夠在特定地域、特殊經濟領域從事特定職能的活動,由此將民法規范一般市場主體資格體現出的形式平等進步到經濟法規范特殊市場主體資格體現出來的實質平等??梢哉f,特殊市場主體資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場主體資格的基礎上的擴張或限縮。
(二)經濟法強調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規范,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經濟法是市場經濟非常態性法律,它多是強行性規范。[7]從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可知,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為其價值目標,常常從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出發限制市場主體的個人自由,從而實現以民法的個人權利本位到經濟法的社會權利本位,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經濟法規范市場主體的具體人格
民法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幾乎不考慮市場主體間的差異。而經濟法充分考慮經濟實力、信息條件、地區、行業、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別,按不同標準對市場主體的具體人格進行劃分。例如,以市場主體的職能為標準,分為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和勞動者;以所有制為標準分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等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配置作出有差別的安排,給不同市場主體以不同力度的保護,對其中的弱勢主體給予偏重保護。但這并不表明民法與經濟法的市場主體的人格沖突,只是表示經濟法的市場主體人格是民法的市場主體人格基礎上的具體化。促進社會經濟客觀公正健康的發展。
(四)經濟法限制市場主體的絕對所有權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使各生產單位成為一個生產環節,各部門的聯系加強,需要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才能共同發展。而所有權絕對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處置所有物,勢必影響社會化大生產。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價值,限制個人的絕對所有權僅限于非生產資料領域,使生產資料在生產和流轉過程中順利運轉,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實現物盡其用,達到市場經濟本質屬性要求的個人利益最大化和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場經濟中的市場主體通過民法的調整和規范,上升為民法意義的主體,即民事主體。只是民法對市場主體的規范與一般民事主體相比顯示出了不同的內涵和特征,具有獨立的意義。民法由于其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環境和經濟環境的有限性,對市場主體的規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們應通過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經濟法來加以補充,正確處理民法與經濟法的分工與配合,推動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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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經濟學;中國化;實踐性;創新
中圖分類號:A71F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7A-0026-01
一、經濟學具有唯實的實踐性特征
經典經濟學確立的科學原理,既來源于實踐,又服務于實踐,并且不斷接受新的實踐檢驗,從而提出新的原理或修正已有的原理,再用于指導實踐。這種以實踐為唯一理論源泉、唯一應用目的、唯一檢驗標準的“唯實”的實踐性特征,是創始人采用實證分析法描述和解釋經濟現象的理論前提和思想基礎,是狹義和廣義經濟學的共性特征,是當代中國經濟學研究必須堅持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恩格斯強調,“政治經濟學本質上是一門歷史的科學”。因此,無論是對經典經濟學理論體系的解讀,還是對創始人確立的經濟學原理科學性的鑒別,都必須以他們當時所依據的歷史事實和經濟生活實踐為評價尺度。
盡管《資本論》形成的時代背景是19世紀中后期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但從這部著作取得的研究成果來看,不但揭示了資本主義的特殊經濟規律,還揭示了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和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要繼承和發展經典經濟學,就必須弄清楚創始人所揭示的各種經濟規律的形成基礎及其實踐意義。如,他們發現和揭示的商品生產、貨幣流通、等價交換、利潤平均化、利潤率下降、資本積累、貧富差距擴大乃至兩極分化、經濟虛擬化、產業后備軍、需求不足和生產過剩、經濟周期波動或經濟危機等諸多經濟規律,都屬于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如果這些規律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特殊規律,那么在邏輯上無法解釋的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為什么也會遇到此類現象或此類問題。關于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決定工資水平的規律、工人階級絕對貧困化的規律,或許只是當時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特殊經濟規律,未必具有普遍意義。關于專業化分工與提高勞動生產率、技術進步與提高社會生產力、競爭最終發展到壟斷的規律,關于兩大部類商品再生產的比例關系的規律,似乎不僅僅是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這些經濟規律的本質及其形成的社會基礎、經濟條件和適用范圍,都需要研究并辨別清楚。
隨著實踐的發展,時代的變遷,深化和擴展對經濟規律的認識、更有效利用經濟規律,這是經濟學與時俱進品質的內在要求,也是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動實踐的需要。唯此,才能把經濟學推向前進。
二、在特色社會主義實踐中促進中國化的政治經濟學理論創新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化的馬克思經濟學立足于馬克思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合理吸收了現代西方經濟學的若干內容。特別是從中國經濟的發展進程中吸取經驗,概括總結,形成了許多新的觀點、新的理論結論。中國化的馬克思經濟學是實踐的經濟學,是發展的經濟學,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馬克思經濟學。從1978年開始,我國在生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中,始終圍繞經濟社會生活中的現實問題不斷探索,中國化的馬克思經濟學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探索中不斷充實和豐富。迄今,中國化的馬克思經濟學在下列理論上有所突破及創新。
第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這個理論指明了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性質、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務,以及這個階段的所有制結構、分配結構與分配方式。這個理論是中國化馬克思經濟學的基礎理論。
第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指出了計劃與市場都是配置資源的手段和調節經濟的方式,市場經濟可以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結合。這對馬克思經濟學作了創造性的發展。
第三,中國社會主義所有制理論方面,提出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兩個“毫不動搖”和“一個統一”;公有制的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
第四,中國的現代企業制度理論。這個理論認為現代企業制度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形式是公司制;其基本特征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企業通過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的組織領導體制及激勵約束機制,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及競爭主體。
第五,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理論。個人收入分配采取商品、貨幣形式,引入競爭機制;在分配政策上提出了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允許和鼓勵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合理拉開收入差距,保護合法收入,取締非法收入,整頓不合理收入,調節過高收入,防止兩極分化;在保障制度上,提出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六,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及轉型理論。指出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社會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目的是發展社會生產力;判斷改革是非得失的“三個有利于”標準;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是漸進式的、體制外改革與體制內改革的結合。增量改革與存量改革的結合,應先農村后城市、先試驗后推廣;改革的核心是企業改革,改革的關鍵是價格改革;不同階段改革的重點會變化。要與發展戰略的轉變相互配合,同時進行。
第七,關于發展的學說。改革開放以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指導,把基本原理與中國的實際相結合,集中億萬人民的智慧,吸取世界各國在發展問題上的經驗教訓,提出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思想,明確了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道路、發展模式和發展戰略,是對關于發展的理論的豐富和發展,是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在發展問題上的集中體現。
實踐永無止境,創新永無止境。改革開放尚在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正在發展。可以預見,不斷發展的中國經濟實踐,將進一步推動中國化馬克思經濟學新理論的建立和完善。
關鍵詞:農村;微觀經濟組織;自組織;演化途徑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9-0063-02
20世紀70年代以來,科學前沿出現的“耗散結構理論”“混沌理論”“分形理論”等理論,一般被稱為自組織理論。
自組織系統無須外界指令而能自行組織、自行演化,自主地從無序走向有序。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也存在著與自組織系統性質完全相反的另一類系統,它不能自行演化,即不能自主地從無序走向有序,而只能在外界指令的推動下被動地從無序走向有序,這類系統被稱為“他組織系統”。
一、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自組織特征
自組織系統理論認為,一個系統成為自組織系統,需要具備的特征包括非平衡性、非線性、漲落性、協同性等。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在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演變過程表明,農村微觀經濟組織也具備自組織特征。
(一)非平衡性
非平衡性是自組織形成的前提?!昂纳⒔Y構論”創始人普利高津認為:“非平衡是有序之源。一個系統從無序走向有序,必須處于非平衡態。處于平衡狀態下的系統是孤立的、混亂無序的?!币袛噙@一條件是否滿足,就要研究系統的各組成要素之間是否均勻一致,各要素之間的差異越大,系統離開平衡態就越遠。
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非平衡性表現在,制度的供求關系不均衡。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誕生或是由農民制度需求推動,或是由于政府制度供給引導,很少出現二者同步的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多年后,政府的相關法律才出臺。
(二)非線性
“走向自組織的體系必須是一個非線性體系。如果體系是一個線性體系,那它根本被排除了出現有序結構的可能性?!睘榱耸挂粋€系統具有非線性,那么其組成要素間必須相互獨立且存在著相當的差異;它們的數量必須大于等于二,各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必須大于等于三。
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非線性,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構成要素中,農民占多數,彼此之間相互獨立,還包括各級管理者,數量遠大于三。高度統一的計劃體制類似于“他系統”,政府作為強有力的外界干預并沒有使之高效、有序的運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結構,包括成員大會(權力機構),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會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聘任)。這些人員之間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三)漲落性
普利高津指出:“漲落決定全局的結果”,“通過漲落達到有序”。所謂漲落就是指對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的隨機擾動,這種擾動對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的穩定性產生重要的影響。在遠離平衡態時,漲落的作用往往很大,它通過破壞系統的原有的結構和功能。從而推動系統向有序結構進化。
對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隨機擾動因素,包括與政府推動,市場經濟風險,農民自身的需求等諸多因素。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在創建初期都能帶動農民的積極性,但經過一段時間通常出現組織效率下滑的情形。然后被一種新的組織代替。在政府強力推動和農民積極配合下,在全國形成。取代后,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發展處于低谷。隨著市場經濟對農業影響的強化,農民意識到聯合起來抵御市場風險的必要性,于是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又逐漸發展起來。
(四)協同性
系統內外大量的漲落的存在使系統走向有序有了可能,但必須在系統內各個要素都達到協同,真正的有序結構才能形成。
制度的供求關系一般是在農民強烈需求的推動或政府強勢推動下達到均衡。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發展證實了這一點。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復興,首先是農民需求導致的結果,隨后政府提供了制度供給,通過相關法律加以規范。
市場經濟是以自組織運行為主要特征的經濟形態。場經濟是以市場為基礎性資源配置手段的經濟形態,而由于市場自身特點使得其具有鮮明的自組織性特征,其主要表現為:市場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存在著資源分布,各子系統發育程度和市場中供需關系的非平衡性;存在非單一的多樣性的市場體系和市場主體在進行經營決策時的非線;存在著體現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各種漲落;各個組成要素存在著各種方式的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協同性。
二、農村微觀經濟組織演化的自組織特征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進程所體現的特征與系統自組織演化規律有高度的相似性。
一般而言,系統自組織演化的途徑有三種:
(1)經過“臨界”狀態的突變途徑
其中,經過“臨界”狀態突變途徑的自組織演化過程最引人注目。例如,在“臨界”狀態下即系統經過“臨界點”時,系統突變前的狀態與突變后的狀態變得無法區分,此時,系統的狀態是極不穩定的,系統突變前的狀態與突變后的狀態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織纏繞在一起。
(2)不經過“臨界”狀態的突變途徑
不經過“臨界”狀態的突變途徑相對簡單。在系統演化的微觀圖景中,系統突變前的狀態與突變后的狀態是可以區分的。在演化早期,系統以突變前的狀態為主要狀態,而突變后的狀態是以一種“晶核”的形式含在系統突變前的狀態中的;而后,系統的這種“晶核”(即突變后的狀態)愈益發展,最終變為系統的占據支配地位的狀態。在第一種演化途徑中,突變的是系統的某些關鍵性演化性質,系統的整體狀態并未突變;而在第二種演化途徑中,突變的是系統的整體狀態,系統的某些關鍵性演化性質并未突變。
(3)漸變途徑
自組織的漸變以改進、完善現有系統為主要目標,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緩慢地進化。它通常只對一兩個組織構成要素進行調整,其變革的過程比較穩定,波動也比較小。
綜合上述三種途徑,自組織系統理論所刻畫的系統演化可以概括為:在開放的、遠離平衡的和有外部物質、能量、信息的非特定輸入/輸出的條件下,系統以其內部子系統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為動力即以其子系統之間的競爭和協同為動力,同時受到內、外漲落的隨機啟動,產生出集體運動的協同效應,其協同關聯所產生的“序參量”(即集體運動的基本模式)又進一步支配了系統內各個子系統的競爭與協同,從而使系統走入循環、交叉作用并關聯于放大的循環鏈圈之中。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進程在不同時期,體現了上述三種演變途徑。有時為了減少創新的阻力和
風險,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經歷了很長的時間。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漸變型組織創新使改革的過程拉得很長,將所有變革的內容分散在幾個階段中,逐步實現最終目標。創新后的組織是在原來組織的基礎上一點點的漸進演化而來,從某種程度上說,創新后的組織只在局部進行了創新。但在涉及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關鍵問題上,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等重大問題上,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變往往遵循突變途徑。
圖中,點A和B是臨界點。點A前后的變化說明,1949年解放后,我國農村的微觀經濟組織特征發生了深刻變化,土地私有逐漸演變為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公有。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個體生產逐漸演變為集體生產。
點B前后的變化說明,1978年后,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我國農村的微觀經濟組織特征發生深刻變化,開始面向市場經濟組織生產。
點A和B之間的小幅變化,是我國農村的微觀經濟組織漸變過程。例如,互助組演變為初級社,高級社演變為等。
1978年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面臨的市場風險越來越大。聯合起來抵御市場風險是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誕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從我國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進程可以看出,外部條件特別是政府引導在組織的演化進程中起了主導作用。改革開放后,農民的抵御市場風險的制度需求對微觀經濟組織的演化起了主導作用。
三、政策含義
一、中國房地產行業的現狀
住房問題關系到國計民生,即是牽涉發展大局的經濟問題,有事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設的政治問題。房價問題則是社會關注的另一個焦點,房價的大起大落都會對經濟造成嚴重影響,不利于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熱,房地產投資額占固定資產投資額的比重從2003年的18.27%增加到2007年的21.5%。由于房地產投機和住房需求的雙重影響,從2003年以來,尤其是2009年至2010年,我國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出現過快上漲的局面。2003年全國平均房價為2359.00元/平方米,2005年全國房價平均上漲16.7%,其中有19個城市房價漲幅超過全國的平均水平,至2007年,同比增幅達17.95%,這使得投機性購房異?;钴S,嚴重影響了我過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關系到國家發展的大局。
在經歷了經濟危機之后,美國的房地產行業受到較大沖擊,這次危機從表面上看是由于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但從根本上看,它暴漏出了以美國為代表的經濟模式的弊端,這就使得世界各國開始討論以中國經濟發展為代表的模式與以美國為代表的模式之間的異同與優缺點。
二、中美兩國經濟模式的特征
美國的經濟模式是以市場經本文由收集整理濟為導向的,它以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為其理論依據,突出自由競爭,主張放松政府對市場的管制。他們相信不受干擾的市場機制是最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所以政府大大減少對市場的干預和管制。
中國的經濟發展模式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模式,它既具有市場經濟所具有的一般共性,又具有社會制度的特征和烙印。中國的經濟可以通過市場調節和政府的宏觀調控雙重手段來引導和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中美兩國經濟模式的異同
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使世界公認為中國是最具活力的市場。但也有西方學者指出,中國是“全球最具活力的資本主義”,他們認為中國是仿效和推行美國市場經濟模式而搞的資本主義。但是,通過仔細的比較這兩種經濟模式,我們不難發現,兩者除了具有市場經濟的共同特點之外,還有許多本質上的差別,中國的經濟模式不是美國經濟模式的照搬,而是中國的自我創新。
(1)中國經濟模式與美國經濟模式的相同之處
首先,兩者都運用價格、財政,金融等市場調節杠桿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調整相關的政策,因此兩者的經濟策略都表現出很大的靈活性。
其次,兩者的物質資源都是在市場供求關系的調節下自覺配置到效益最好的地區和部門,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在市場競爭的激勵之下,企業都會自主地改進技術,以提高生產效率,進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兩者在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都顯示出了市場調節經濟的不足和弊端,其中包括效率和公平不可兼得的矛盾,經濟秩序的失范性和無序競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性。
(2)中國經濟模式和美國經濟模式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
首先,兩者的所有制的基礎不同,這也是最大的不同,美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中國的市場經濟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礎上,國有大中型企業控制著國家的經濟命脈,美國則認為,私有制是確保市場充分競爭的前提,而公有制則是一種必然有損于個人自由的制度。
其次,對市場的本質和國家干預經濟的功能認識不同。美國的自由主義認為“市場是萬能的”而“政府是惡的”只有市場支配國家的經濟生活,國家的經濟生活才會具有活力,才會繁榮,因此對市場極為推崇,排斥國家干預。中國的市場經濟觀則認為,市場不是萬能的,其本身具有自己無法克服的缺點,因此國家的經濟生活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是調節經濟的兩種手段,兩者并非相互排斥。
最后,兩者的市場分配制度不同。中國實行的是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美國實行的是以非勞動為主的分配方式。
結語:自2010年始,中國政府采取了土地、金融、稅收等多種調控手段,出臺了如“國四條”、“國十一條”、“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等措施,限制投資投機購房需求,支持自住需求,調控住房的消費結構,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過這些政策手段,實現房地產行業的“軟著陸”,更加注重“量”的增長,而非“價”的非理性上漲。
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下,要使經濟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經濟秩序。計劃經濟的經濟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梢哉f,計劃經濟實質上是行政 經濟。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宅的經濟秩序是通過法制形式和維持的,或者說,是一種法律秩序?,F代市場經濟并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而是一個有序化,制度化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的。與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資源。但是,市場只有具備合理而完備的法律前提,才能發揮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新說:“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①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蛘哒f,法制是市場經濟的法律特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具體表現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政府行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規范,即一切經濟活動法制化。
(一)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內在要求。
1、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需要法律規范。
市場主體是經營的企業,它有兩個廣大,兩個方面需要法律規范:一方面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能夠行使全部法人財產權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經營需要法律保證;另一方面企業在自主經營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那么,一旦企業對利益關系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自主經營的企業或國家的利益時,這也需要法律規范。沒有上述法律規范,市場經濟就難以正常運行。
2、市場運行的規則需要靠法律來構筑維系。
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運行就是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市場運行的各次規則要靠法律來構筑。市場運行有眾多的規則,如生產資料市場規則、金融市場規則、勞動力市場規則、技術市場規則,等等。這些規則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定。因為法律手段具有嚴密性、規范性、公開性,以及國家的法制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可以從根本上規范經濟和社會生活運行。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有效運轉。
3、市場競爭的公平競爭需要法律保障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沒有自由交換,商品就很難流通;生產再多的產品,不能實現等價交換,就不能實現其內在價值和獲得利潤,生產者就沒有生產和再生產的積極性。商品生產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價交換,進行公平競爭,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樣,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求法律保護。沒有這種法律保障,市場經濟同樣不可能有效運轉。
4、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來強制體現市場經濟的一般性表現為在各個市場經濟國家都發揮作用的一般規律。這些規律一旦為人們所認識,就將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來規范,使遵循經濟規律成為具有法律得來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特殊性反映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社會制度的要求,它不僅表現在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之中,更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確立起來。
5、市場經濟的自主性需要法律來確認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的經濟,即承認和尊重市場主體的意志自主性。這就要求用法律確認市場主體資格,明確產權,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及其意志自由。同時,規定市場主體行使權利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如果沒有法制,市場主體的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市場就是一句空話。
6、市場經濟的契約性需要法律來確認保護。
市場經濟的基地在于市場,而市場交換或市場經濟的具體動作,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經過自由、平等的協商新訂立的契約來進行的。契約是市場的法律原型,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契約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建立經濟關系和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的最本質的區別,而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市場經濟就寸步難行。而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對契約原則、方式和法律的確認與保護為前提。
7、市場經濟的競爭性需要法律來保障。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命脈,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通過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合理配置資源,這是市場經濟的優越性之一。但競爭必須是公平合法的競爭,否則,市場經濟就可能失靈或扭曲。因為在競爭過程中,有些競爭者為了貪圖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風險,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如制造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資取別人商業秘密等,這就必然妨礙市場競爭的正常運行。如同球賽一樣,球員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比賽。沒有規則,比賽就無法進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維護正當競爭的保障。
8、市場經濟的主體地位平等原則需要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與計劃經濟不同,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主體是通過契約發生關系的,這就是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場經濟開放性要求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以適應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場國際化。統一的、開放的市場體系必須有統一的調整手段和相應的規則。要使我國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就必須按照現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二)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發展形態的反映。
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場經濟形態的特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經歷了自由競爭階段的市場經濟和壟斷階段的市場經濟兩種發展形態,每個時期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
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原始積累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得以確立的前提,即在“劍與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產者轉化為工資勞動者,把貨幣轉化為資本。經濟法在這一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國最為典型。從17世紀開始,英國就推行了“圈地運動”,把廣大農民從耕地上趕走,土地改作“牧場”。為此,英國國會于1700—1760年頒布了208個圈地法規,1761—1801年又通過了2000個土地法令。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為資本主義所有制,使農民從土地上游離出來,為適應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大量的雇傭勞動者。與此同時,為了轉化和積累資本,開展自由貿易與自由競爭,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制定和實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證讓“看不完的手”調節市場的運行。
19世紀未到20世紀初,金融機構與工商業相結合,以金融為主的壟斷資本形成以后,美國國會于1899年制定了《謝爾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萊頓法》和《聯邦委員會貿易法》,統稱為反托拉斯法。它壟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對托拉斯進行了若干限制,以調節資本主義的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壟斷資本主義發生了新的變化,由一般壟斷階段轉變為國家壟斷階段?,F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進一步社會化,促使資本主義的壟斷程度進一步提高。同時,為了減弱經濟危機對經濟的實現調控。因此,經濟法得到全面的發展,深入經濟生活的主要手段。
隨著生產社會化和經濟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擴大和提高,自由市場經濟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復出現的經濟危機和周期性波動,表明自由市場經濟無法有效地完成資源配置任務。因此,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需要國家通過經濟杠桿、法律手段和非經濟手段間接調控市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不論資本主義市場還是社會主義經濟,無不通過法律來反映不同發展形態的要求,體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不同調控形式。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強對市場經濟實現調控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治的過程。法律制度同市場經濟發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在質的方面,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有著根本的區別。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在法律上表現出來的獨特之處,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這些法律體現了不同的原則,精神和程序。例如,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都要求經濟主體合法經營,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意味著它對行政權力的絕對無條件地服從。法律的任務就在于用強制力將經濟主體限制于行政權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計劃經濟的法律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首先在于經濟主體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權力都不得侵犯的獨立權利。法律為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留下了廣闊的、可以選擇的自由空間。因此,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發主體的權力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
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了經濟和政治的分離,這就更要求對行政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方式進行限制。市場經濟造就了獨立于行政權力之處的經濟力量—市場主體,它可以對抗行政權力的不合理、不正當行使,改變過去那種行政權力不受約束的狀況。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來實施控制和干預,但政府的權力本身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嚴格限定。市場經濟對行政權力的經濟限制構成了對權力法律約束的基本條件??傊ㄖ频囊幌盗谢驹瓌t、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經濟市場化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備,也不可能實行法制。市場經濟需要以權力為核心,具有極大權威和獨立運行機制的法律制度,這正是法制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動因??墒?,并不是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可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為市場經濟提供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形式。
從法制史來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經濟無法提供法制生長的土壤。法制是伴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而產生和發展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為法制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的國家的產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國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否定市場經濟,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結果導致法律長期以來不僅得不到重視和發展,反而屢屢遭到削弱和破壞。黨的明確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的法制。從此,我國社會開始朝著法制化方向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提示出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動因,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標志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目前還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初始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一個有待實現的目標,而不是已經建成的現實。因此,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這就決定了我國現階段的法制化程度還很低。只有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為社會主義法制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
二、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而經濟法制則是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為了適應自由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F代意義上的運用經濟立法手段調整經濟關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在主要參戰國出現的。當時在世界范圍內,資本主義已經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國家干預經濟已成為壟斷階段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為了克服戰時經濟中出現的物資供應困難,有關國家采取經濟立法手段,進一步實行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控制。為什么經濟法首先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出現并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原有氏法雖然還是調節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但已遠遠不能適應調節更方形態的市場經濟的要求,于是經濟法便逐步從民法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體系,以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壟斷資本組織、企業集團的巨大發展及其權力體系的擴張,對社會生活發生了重大影響,在國際間進行廣泛的經濟活動,使市場經濟向全球化發展,因而必然要求通過國家立法在世界范圍內爭奪資源和分割利潤。
(三)壟斷資本與國家政權緊密結合,通過經濟立法手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調控市場經濟運行,緩和爆發經濟危機。
上述分析表明,經濟法是從市場經濟的母體中孕育出來的,或者說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制制度的調整和完善提供了實踐舞臺。那么,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怎么樣呢?概括起來講,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有四個方面:
(一)引導作用。法律對市場經濟的引導作用,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決定的??陀^地認識這些規律,真實地反映這些規律,并通過對市場的引導使之符合這些規律的要求,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務。市場經濟經歷著復雜的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過程,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過程。為了使密集的、復雜的、且隨機性很在的社會互動井然有序,必須運用法律對人的活動進行引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搞市場經濟既要借鑒現代市場經濟的一般經驗, 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并使之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這也必須借助法律的引導。必須明確的是:現代市場經濟覆蓋面越來越大,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市場體系規模,都是復雜而龐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場經濟那樣單純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發運行與發展,必須實行高層次宏觀調控,并使這種調控的形式多樣化、精密化,并以引導為主要形式。
(二)促進作用。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直接促進作用。那些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如氏法、經濟法以及經濟行政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等等,不僅促使市場經濟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而且為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任何一項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反映市場規律的,就定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2、間接促進作用。這主要指那些以調整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家庭關系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訴訟法、家庭婚姻法等等。雖然它們不直接或多數不直接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各種行為,但由于通過對各種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和家庭關系的調整,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從而調動人們從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積極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這種保障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利益保障。市場經濟關系的各種行為,大都為了實現一定的物質利益并體現為一定權利。法律通過及時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來保障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場行為只有在良好的、穩定的、有序的秩序中進行才能達到預期目的效果。沒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場,更不可能進行商品交換,也就談不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了。市場秩序實質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約作用。法律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發展和同時,還發揮制約限制市場經濟發展中某些消極因素的作用。我國市場經濟雖然尚處于初始階段,但市場競爭中的某些消極因素已開始出現,必須運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這些消極因素,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萎縮,市場機制逐漸進入了社會經濟生活。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社會經濟問題嚴重影響和干擾了經濟的順利發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經濟立法、司法、執法,特別是缺乏保障和規范市場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起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呼喚并依靠著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建設的發展與變革。法制建設必須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社會全面進步。所謂“立法是對現行行為的規范和對經驗的總結和固定”這一傳統觀念,已經不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這一傳統觀念是導致我國的法制建設長期滯后于經濟生活和改革開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過去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來管理,而在改革開放,特別是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種新經濟關系層出不窮,日益錯蹤復雜,如不事先加以規范和調控,就可能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危害。如果立法沒有預見性、超前性,就適應不了新形勢的要求。
現代市場經濟無論以哪種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這就是:建立在明確界定的產權基礎上,獨立自主地進行決策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有權自由進行平等競爭的能提供正確價值參數的市場;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證。
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及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法制化的影響。
一般來說,經濟的市場化必然伴隨著社會法制化,但是,在市場經濟發育的不同時期,由于市場經濟發育方式的差異,社會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發育過程,從一開始就帶有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特點。這些特點不可避免地影響了經濟市場化過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育起點是封建的自然經濟。而且,從封建自然經濟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是通過所有權的徹底私有化完成的。作為資本主義法制基本內容的財產法、契約法等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展起來的。
在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而且,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前提下進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過國家所有權的形式表現出來,產權關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權力的國家,其法律調控的方式,程序顯然不同于私有制。
對于經濟法的產生的研究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此處的經濟法是指什么,經濟法可以指經濟立法,經濟法律,經濟法部門,但是現行的通行的說法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本文僅以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做簡要分析。僅僅就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來講目前學術界流行的一種觀點是一漆多俊教授為代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說”,這種觀點表明:由于在19世紀末西方各個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都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導致了社會市場的大變革,國家的調節機制和國家的經濟職能發展起來,同時也使經濟法這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發展起來。
人類社會經歷了漫長的進化和發展,自然經濟時期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雖然當時也存在商品交換,但是這種交換仍然是為了當時人們自身的生活發展需要,與現在的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在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國家介入市場很少,一般都是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并且維持自身的平衡關系。由于在無形之手自身調節的初期并沒有出現大的經濟危機,因此人們認為市場自身調節是萬能的,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正是形成于此背景之下。但是如上所說,工業革命的完成使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方式發生了很大改變,商品交換日益發達社會生產的規模也迅速擴大,新的生產部門也不斷涌現;社會的分工和協作也變得更加分明。隨之而來的市場經濟的自身的弊端也顯露出來,例如壟斷機構的出現,由于市場競爭本身就是優勝劣汰所以在競爭中占優勢的市場主體為了自身的利益依靠自身的優勢會越來越強大,這種結果就是大企業逐漸控制整個行業。另外,市場主體存在的營利性使得這些主體很少涉足盈利較少的行業,但是它們的發展滯后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市場的本身也具有滯后性和盲目性這些導致了許多企業無法對信息做出正確的判斷以至于影響了許多市場主體的發展,甚至影響了國家經濟的運行。這些弊端慢慢顯露,最終在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徹底擊敗市場萬能的神話。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怎樣才能正常?國家作為全社會利益的代表,作為最高權威的代表,作為最有力量的代表自然由國家出面對經濟進行調節和維護。①資本主義國家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了國家干預,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并且自然神作為經濟主體對那些很少有人涉足的行業開始經營,并站在全社會的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這也是凱恩斯的主張,但是和市場一樣國家調控也存在著許弊端,并由此給西方的經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導致了20世紀70年代的滯漲和經濟危機。當時許多經濟學家都對政府干預失靈原因做了分析具體有以下:(1)國家干預人為因素較多,并非單純的是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的官員、政治家們一般是國家干預政策的制定者,他們多數是為了自己在政治上的利益,這種追求政治利益的做法有事甚至對市場經濟起到相反的作用。(2)國家干預易產生尋租行為。現政府干預市場經濟之后資本家就多了一獲取利益的道路,這種尋租行為通過尋求政府保護來牟取不正當利益。(3)國家調節成本較大,國家調節要成立職能不同的政府部門,難免會有官員冗雜的現象。(4)政策的執行和制定都是由人進行的,難免會有一些滯后性或者是受人的技能和思想觀點的局限。綜上,資本主義國家又有重法的傳統所以自然會尋求這樣一條法制定法律的道路來規范國家對市場的調控,因此經濟法的誕生也成為必然。此處的經濟法指經濟法律部門的產生而不是經濟法律的頒布,且此處僅從經濟動因或者說市場原因對經濟法產生做了分析。
除了漆多俊等法學學者們所認同的經濟法的產生的經濟動因在法學界還存在其他學說,例如以史際春教授為代表的法學家們所主張的“戰爭需要說”②該學說認為經濟法發端于戰爭,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國家為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制定了許多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規范,因此他們認為經濟法是戰爭的產物。用現在的觀點來看此種學說只是為當時的經濟服務的,但是制定的時考慮的其他社會因素極少。在學界還存在著危機對策③說,此處不再具體分析。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的產生還有其社會基礎及其他因素,而本文僅就經濟原因簡單分析。
關鍵詞:轉軌經濟學 華盛頓共識 激進式變革 漸進式變革
我國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基本特點主要包括:從經濟體制方面表現出來的內容來看,是由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而從經濟發展模式方面來看,則主要表現為越來越多地依靠于市場機制校正跳躍式發展所形成的社會生產結構,而缺乏經濟核算和生產者激勵機制的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則更多的表現為社會再生產循環的困難程度,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增長方式轉變正是從解決這些矛盾的實踐中開始的。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兩分法,主要是針對計劃經濟體制排斥經濟核算、不注重生產者物質利益等重要問題,從而最終采取了放權讓利的改革方式。
轉型經濟學:超越漸進與激進
本文所指出的所謂的轉型經濟學就是指在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經濟發展模式轉軌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經濟學視角下的轉換,即經濟學范式轉換。從人類社會有經濟這一現象開始,人類的經濟增長方式就依次經過了多種轉化形式:產品運營、資產運營、資本運營。而隨著人類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很多理論界學者也把知識運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增長方式來運作。因此,可以看出,我國由改革開放以前到現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轉型:其一就是經濟制度的轉型,即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其二就是現在理論界一直都在提倡的經濟增長方式與人類實踐模式的轉型,即常見的宏觀與微觀的相互轉型。這兩種轉型都是局部與整體、個別與一般、微觀與宏觀的相互關系。本文以轉型經濟學的兩個重要的代表流派為切入點,分析這種部分與整體、個別與一般以及微宏觀之間的關系,以此來詳細闡述我國經濟兩分法的走向歷程。
(一)華盛頓共識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多數拉美國家陷入了長達10余年的急劇通貨膨脹和債務危機爆發的經濟困難時期,經濟學家約翰·威廉姆森認為的實行緊縮的政策防止通貨膨脹、削減公共福利開支、金融和貿易自由化、統一匯率、取消對外資自由流動的各種障礙的限制,以及國有企業私有化、取消政府對企業的管制等方式,在當時均得到來自于世界銀行的大力支持,即“華盛頓共識”。后來這些觀點又被稱之為“新自由主義的政策宣言”。隨著全球化的日益盛行,“華盛頓共識”從而形成廣泛的社會認可。
“華盛頓共識”在最初的時期,受到了來自于國際金融組織的熱烈歡迎,其中的很多政策都是以經濟學的教科書知識為基礎的。“華盛頓共識”認為,國家經濟的轉型必須依靠三大支柱的支持:即價格的自由化、私有化、宏觀經濟的穩定化。價格的自由化也就是在本國經濟中實行自由價格,讓市場價格能在經濟中起引導作用,并為經濟發展奠定基礎。私有化的支撐與實行可以使最大的市場主體—企業產生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激勵效應,穩定化主要是指宏觀經濟在價格上的持續穩定性,使價格體系能夠隨時對市場上不同的商品稀缺起調劑作用?!叭A盛頓共識”還認為,國家經濟在轉型中一旦引入市場體制的改革,將很快收獲利益,生產效率也會大幅度提高。因此,轉型必須是激進的、爆炸式的發展模式。
(二)制度經濟學對轉型經濟的觀點
制度經濟學研究是主要以制度作為研究對象,來研究制度對國家經濟行為和經濟發展趨勢的影響,以及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又是如何影響制度的演變和發展的。西方現代經濟學各發展流派在不斷的發展完善,而制度經濟學在現當代的轉型經濟學發展領域里是一支特別引人注目的經濟學分支。它強調立足于個體間的互動經濟關系來解釋其所產生的經濟活動,它最先確立了主體與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以此經濟關系作為研究的重要起點,并反過來確定以一個總量的標準如何對整個經濟活動做出一定量的安排后果這一研究思路。在近一個世紀的時間跨度中,制度經濟學在研究方法論的領域中,頗為引人關注。
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礎是建立在現代微觀經濟理論中所提供的制度經濟學這一特殊角度的基礎上的。當前在西方國家對制度經濟學做出很大貢獻并同制度經濟學共同發展的經濟學家主要包括:科斯、諾斯、威廉姆森等。這幾位學者認為:市場之所以能夠充分的發展主要是依賴于足夠的制度建設。在經濟學中最前沿的理論是現代微觀經濟學,這一理論包含了市場信息不完善這一特點。所以,市場良好、持續的運作必須依靠市場提供的完備的信息,這樣才能使市場的經濟主體對一切信息了如指掌。反之,不完善的市場信息將無法保證市場良好作用的發揮。
反思:轉型經濟學的兩種改革道路
回顧我國30多年以來的經濟改革歷程,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第一階段性表現為1979年底召開的以后我國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第二階段是在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時所提出的在我國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第三階段是在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提出的我國改革目標,即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三個階段被形象地譽為中國經濟的三座里程碑,更是我國經濟改革發展的三個主要階段:改革開放的開始階段即改革實踐過程的設定階段、雙軌共同發展的經濟體制形成和漸進式改革道路發展的確認階段、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全面轉軌的階段。從我國經濟發展的視角來看,經濟改革的理論基礎是在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經濟改革理論必須是以指導改革實踐、服務于改革實踐為研究對象的一種規范性理論。
(一)經濟改革理論
經濟改革有一個重要的構成要素即經濟改革理論這個基礎性要素,社會在對待經濟體制改革的態度一般是首先強調利益關系,但是并不受自身利益決定,更取決于人們對經濟改革所采取的根本措施是否符合社會公正性的判斷。換言之,亦即社會公眾對社會問題中的公正性的某些基本價值,即國家意識形態的認識。而一旦當意識形態的理論基礎發生變化,那么必將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價值觀的變化。這就表現為經濟改革理論研究要受到經濟實踐發展的影響和制約,在各個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由于段性特征不同,相應也有不同的理論出現,但由于理論本身還存在著一定的反復性,勢必導致經濟改革很難從時間上來劃分出清晰的、截然不同的發展階段。
縱觀我國3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歷程和我國經濟改革理論的發展,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國必須沿著社會主義制度的方向來發展經濟,這點已經在我國學術界得到了共識。這個過程不僅是對原來傳統的社會主義理論的大膽突破和揚棄的過程,更是對市場經濟重新認識的過程。傳統的社會主義理論普遍認為: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三大特征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計劃經濟、按勞分配。這也是政治經濟學理論中對社會主義制度屬性的定義。
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學術界以社會主義社會存在形式和體制模式的高度,對計劃經濟和市場的關系、價值規律和市場的關系進行了剖析,得到結論:社會主義的經濟發展仍舊是商品經濟。同時,還進一步提出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上的,從而摒棄了傳統的計劃經濟觀點。而對于我國公有制的改革理論探索,始終貫穿于經濟改革和體制轉型的整個過程中。對于這方面的理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所有制結構上,突破了傳統社會主義理論中只能是單一公有制的理念,提出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局面必須是混合經濟的共同發展,對社會主義發展的經濟制度進行了重新定義;第二,在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上,對原來傳統的國營經濟形式進行了否定,提出了多種公有制形式的觀點,并使股份制逐漸成為一種公有制的全新形式;第三,在所有制關系方面,面對從宏觀到微觀企業財產組織層面的發展這一主要問題,提出了兩權分離的具有較強實踐性的理論。并引入了西方經濟學對于產權的理論和方法,對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和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改革同步進行研究和實施,最終解決了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問題。
如果從收入分配這一社會現實來看,這一改革不僅改變了傳統的按勞分配的平均主義觀念,并在很大程度上對效率以及公平與效率之間的關系問題給予了關注。同時還對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提出了理論思考,充分地肯定了勞動力個人所有制和勞動力市場是現實存在的,并提出了要將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緊密結合起來的經濟體制。
(二)商品經濟理論和市場經濟理論
30多年的改革開放,讓理論界對經濟體制的發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經濟改革理論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突破就是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理論,這一理論是通過經濟改革理論的發展而奠定的理論基礎,為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啟動和局部突破提供了重要以及必要的理論基礎。其實這一商品經濟理論就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初期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理論原型,這就是所謂的商品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一個基本特征的學術觀點。進入20世紀80年代的中后期,學術界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理論基礎上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理論。以市場取向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經濟改革理論是建立在改革開放全面啟動的基礎上的,并根據當時的經濟體制運行的實際問題而提出的,是對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彼此之間關系的一種深入探索,并具有傾向性和過渡性。
我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依賴于我國農村的和非國有經濟體制的迅猛發展,我國一方面在實行改革開放,另一方面又在借鑒國外的經濟理論,使得我國的經濟理論由改革初期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理論內容,轉變為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主要取向的改革內容。市場經濟理論比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更加突出了市場的本質、市場的有效調節以及市場經濟在發展運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時還充分肯定了市場的主導可以決定大量的經濟活動這一社會現實,并對生產要素應該進一步商品化、市場化給予肯定。這一過渡性的改革理論為我國更進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隨著西方比較經濟學的引入,以經濟改革理論為理論基礎,理論界重新認識到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存在著不同的經濟體制模式,明確將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劃分為宏觀調控、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微觀基礎企業主體這三個互相有機結合的層次。經過多達十幾年的經濟改革理論和社會實踐的探索和激烈辯論,我國經濟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逐漸被確立起來,即我國開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為市場經濟體制。
結論:我國經濟轉型的兩分法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尤其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也由原來的農村經濟改革轉移到了城市國有企業的經濟改革,并在全國范圍內大面積鋪開。經濟改革的理論研究重心已轉移到了經濟改革的戰略如何選擇的問題上。這一理念主要包括:改革目標的探索、經濟改革的基本思路、經濟改革的基本策略以及主要步驟等問題的涉及和選擇。
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形成的傳統的社會文化、思維模式、風俗習慣、道德觀念等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著改變,但是這種改變是需要在一段漫長的時間積累中培育和引導的。更主要的是,這些內容上的經濟體制是與正式的經濟制度的變化之間存在著緊密聯系的??傊洕母锢碚撌桥c經濟實踐互相作用并不斷發展的,它向前邁進的每一步都是由于隨著改革實踐的不斷深入遇到的需要解決的新問題而提出的,那些不能按照傳統的理論來解決的實際經濟問題都將是理論發展的新起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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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法也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旆。反壟斷法作為規制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美國,反壟斷法被稱為“自由企業的大”,德國稱之為“經濟憲法”,日本則稱之為“經濟法的核心”。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世界各國更加重視利用反壟斷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各種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協調發展。各國盡管在描述反壟斷法在其法律體系中地位的用語不盡相同,但都表明了反壟斷法在各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想明確反壟斷法的經濟法屬性,首先必須明確經濟法的地位。確定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的地位和基本特征
學界一致認為調整對象是劃分法律部門的惟一標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宏觀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首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范圍。這個范圍就是經濟法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經濟關系,更不調整非經濟關系。其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有本質的區別,具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最后,雖然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可以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但“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于所謂“單一的調整對象”。因此,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既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的特征主要描述的是經濟法運用經濟手段,根據經濟的發展狀況,及時靈動地對國民經濟進行協調和控制,采取懲罰或鼓勵的措施,引導和規制經濟行為,使國民經濟實現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經濟法的這些特征,是別的部門法所不具備的。因此,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國際法等法律部門一樣同屬于國家的二級大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二、反壟斷法的經濟法屬性
經濟法突破了傳統公法、私法二元結構劃分,兼備了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反壟斷法是國家干預經濟、克服市場失靈的重要法律手段,他不僅調解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更重要的是通過行政法手段規制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過度集中等限制競爭行為;他不僅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具體利益,更重要的是保護市場自由競爭秩序。反壟斷法充分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雙重立法思想和價值目標。因此,反壟斷法不能簡單歸入私法或公法,而屬于兼具公法、私法的經濟法范疇。
第一,反壟斷法是國家干預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在本質上是為了彌補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不足,主動干預市場,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保持經濟活力。在這個意義上,反壟斷法主要是國家調節經濟活動的政策工具。正因為如此,各國反壟斷法無論在立法層面,還是執法層面,普遍表現出一些特點:從立法上看,反壟斷法本身的制度、規范一般都比較原則,實施中需要大量的細則、指引或者判例等作為補充;反壟斷法的不少制度規范都不是“非此即彼”的簡單判斷,而是需要進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從執法上看,各國反壟斷法執法的寬嚴程度與其市場競爭狀況關系極為密切,執法中對壟斷行為的認定、處罰等一般都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相對于一般執法機構,反壟斷執法機構往往被賦予更高的權威性和更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是直接隸屬于國會的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執法機構,有很高的權威和廣泛的影響,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使用其特有的行政執法程序,停止違法行為令和處以罰款,具有準司法性的權力;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主要職能是對構成犯罪的壟斷案件以檢察官的身份進行調查并向法院提訟,可以運用其他偵查機構可以運用的一切手段。我國反壟斷法也明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的措施:除了進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復制有關證據資料外,還包括查封、扣押證據材料、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等措施,賦予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強有力的執法職權。
但是要強調的是,反壟斷法對市場的干預應當是一種適度干預,市場機制的運行有其自身的規律,反壟斷法不是對市場機制本身進行干預,而是對經濟活動中破壞市場機制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反壟斷法的制度目標是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干預,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反壟斷法從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的角度,為國家干預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二,反壟斷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
法的各個部門在處理社會整體與個體的關系方向,有不同的主旨和調整方式,對國家和非公共組織、個人的保護和制約也各有側重,從而呈現出不同的法律調整模式。一般說來,行政法以權力為本位。民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經濟法則具有明顯的社會性,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反壟斷法主要著眼于從宏觀層面維護國家的基本市場結構和總體競爭秩序,其關注點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不是保護某個特定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反壟斷法的最終目標在于實現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進而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通過對壟斷狀態與壟斷行為的規制來達到維護自由、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的目的,進而捍衛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可見,反壟斷法在調整競爭關系時,既不是直接出于對國家利益的維護,也不是出于對個體利益的維護,而是出于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領域的法律制度至少包括三個方面:是關于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即明確市場主體如何“生”及如何內部運作的制度規范,主要是公司法等;二是關于市場主體退出的法律制度,即解決市場主體如何“死”的問題,主要是破產法等;三是關于規范市場活動的法律制度,即市場主體從事市場活動所應當遵守的“游戲規則”。規范市場活動的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規范市場活動的基本法,即適用于所有市場主體和所有行業領域的法律制度,如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二是適用于特定行業領域或者特定主體的法律制度,如招標投標法、拍賣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反壟斷法在性質上顯然屬于前者,是維護市場競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規范市場活動的基本法,適用于所有的市場主體和所有的行業領域,也就是說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規范經營者如何在市場上進行有序競爭,這里的經營者包括所有的市場主體,同時,任何領域行業的壟斷行為都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可以說,反壟斷法是規范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法之一,是促進和保障我國市場經濟協調、有序、健康發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反壟斷法是以綜合性的調整方法來調整競爭關系。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法律部門,它主要由企業組織管理法、宏觀經濟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即市場運行調控法)和社會經濟保障法所組成。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起構成市場管理法或市場運行調控法的主體,它們共同調整市場競爭關系,擔負著維持市場處于自由、公平、正當、有序競爭的良好環境的任務。反壟斷法在實現其對市場競爭關系的調整時,采用的是經濟法所特有的綜合性調整方法,即以解割處于壟斷狀態(主要是處于獨占或準獨占,同時又有壟斷行為的大企業)的企業、禁令、批準、罰款等行政手段為主,同時附以民事調整方法(如判令壟斷企業對損害的競爭對手以三倍賠償等)和刑事調整方法(如對壟斷企業處以罰金,對壟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處以三年以下的監禁等)。同時,由于反壟斷法的制定、修改及執行都體現了國家在特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尤其是競爭政策,所以反壟斷法可以說是競爭政策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競爭政策法是經濟法中的市場管理法或市場運行法的主體。競爭政策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競爭政策法是指一切調整競爭關系的經濟法律。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壟斷促進法等等。
而狹義的競爭政策法主要是指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包括壟斷促進法等其他競爭政策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雖有共同之處,如兩者都以維護良好競爭秩序為己任,但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反壟斷法所反對或禁止的是經營者排除或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反對或禁止的是經營者采用假冒、混淆、竊取他人商業秘密、賄賂和虛假廣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反壟斷法是狹義的競爭政策法的兩大支柱之一,是禁止排除或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的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