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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廢棄輸液瓶、管理、合理處理
中圖分類號:R826.2文獻標識碼: A
1 前言
廢棄輸液瓶(袋)不同于一般的固體廢物,由于其產生途徑特殊,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在處理上必須謹慎。處理得當使其合理循環利用,既節約資源也減少二次污染,處理不當將會對環境產生污染。
2 廢棄輸液瓶(袋)處理現狀及存在問題
2.1管理現狀
一些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為防止醫用一次性輸液瓶(袋)使用后被不當收購,防止醫用廢塑料被用于生產與食品、藥品、化妝品、洗滌用品等有關包裝容器及服裝、被褥、日用品等產品,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衛生安全,要求轄區內各級醫療單位將使用后輸液瓶(袋)統一由醫療廢物處理單位回收焚燒處理; 多數省、市沒有明確規定廢棄輸液瓶的去向問題,由醫療機構按照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自行處理此類廢物;少數省、市規定將廢棄輸液瓶(袋)統一由有資質的公司處理。
2.2存在的問題
將不屬于醫療廢物輸液瓶(袋)焚燒處理造成很大的二次污染,同時也浪費資源,背離了循環經濟模式,同時焚燒對設備腐蝕嚴重、焚燒過程中堵塞焚燒爐、嚴重影響焚燒效果,給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沒有明確規定廢棄輸液瓶(袋)的去向,許多醫療機構的輸液瓶(袋)就會被一些收破爛的收走,導致醫用輸液瓶夾帶輸液管流入廢品收購站,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 ;由于監管問題雖然規定廢棄輸液瓶(袋)由有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仍有不少醫療機構將輸液瓶(袋)混在生活垃圾交環衛處處理或作為廢品出售給廢品站。
3 淺析輸液瓶(袋)的最佳出路
廢棄輸液瓶(袋)統一由有資質的單位統一回收,從環保、節約能源、循環經濟等方面看無疑是最佳的出路,但是對于有資質單位選擇和數量限制尤為重要。因為廢棄輸液瓶(袋)作為廢品出售,有一定的盈利性,很難避免一些醫療機構為了增加少許收入,將屬于醫療廢物的塑料皮管等參入廢棄輸液瓶(袋)一起出售,或回收單位惡性競爭提高回收價格,后續工序為了節約成本就會出現對廢棄輸液瓶(袋)消毒不徹底、消毒廢水處理不達標等一系列問題。就本人從事醫療廢物處理多年經驗和對廢輸液瓶(袋)出路問題的研究思考,個人認為僅規定或強制要求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配備相關專業人員,申請廢棄輸液瓶(袋)處理資質,承擔廢物輸液瓶(袋)回收消毒處理是比較理想的途徑。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作為廢棄輸液瓶(袋)的回收單位的優勢。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管理制度。熟悉各網點(醫療機構)及其實際情況,運作比較方便。處理應急事故的能力較高。減少環境污染、節約能源。 使用后的輸液瓶(袋)作為原料再利用避免了焚燒處理造成的二次污染,而再利用處理工藝都必須經過清洗和消毒,輸液瓶是藥物的盛放容器,清洗液勢必含有一定的毒性,不能隨意排放,必須進行污水處理。如果將其處理工藝與醫療廢物焚燒處理工藝條件相結合,將會達到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F醫療廢物焚燒處理中,中和廢氣冷卻凈化水都用石灰或燒堿,而煙氣帶走的冷凝水又有一定的消耗量。若將石灰水(或堿水)先用于輸液瓶(袋)的消毒處理工藝用水,再將消毒廢水排入冷凝水池作為中和用水循環使用,即節約了能源也減少了環境污染,更不會出現有些廠家為了節約成本,減少石灰(燒堿)用量而造成消毒不徹底的現象。避免一些醫療機構將屬于醫療廢物的廢塑料參雜與輸液瓶(袋)中。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對醫療廢物已有一定的鑒別能力,能夠很好的監督醫療機構做好廢物清分工作。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縮小便于監管。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作為廢棄輸液瓶的回收單位存在的問題。如果監管不嚴,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管理不規范,很可能會出現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為了盈利,將屬于醫療廢物的廢塑料挑揀出來用作回收原料,給社會環境帶來不良的影響后果。
4 廢棄輸液瓶(袋)管理的對策建議
4.1盡快出臺規范化管理措施
各省、市盡快出臺規范化的醫用廢棄輸液瓶(袋)管理辦法,盡快完善制度,避免再次出現因為非法買賣醫療廢物(將醫療廢物參入廢輸液瓶中出售)的社會事件,集中處置才是最終出路。
4.1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
醫療機構盡快建立管理制度,規范廢棄輸液瓶(袋)的收集、貯存、處置工作。廢棄輸液瓶(袋)集中處置工作流程 :輸液瓶(袋)進醫院、科室―廢棄輸液瓶(袋)產生后―當事人分類收集 玻璃瓶和塑料瓶應分類收集―供應室統一回收并登記 。主要實施措施包括:開展醫療廢物、廢棄輸液瓶、生活垃圾清分工作專題講座,普及鑒別標準。加強對廢棄輸液瓶(袋)管理,實施集中處置。 各科室對產生的廢棄輸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和塑料瓶分類收集,安全存放,由供應室統一回收至暫存點,嚴謹將不屬于廢棄輸液瓶的廢物參雜其中,雙方做好交接記錄。供應室建立廢棄輸液瓶(袋)收集、轉運和處置臺帳備查。運送人員要做好相應檢查措施和職業防護。設立特殊部門負責對具體工作的實施與監督。對未遵守本制度,未履行相應職責的科室或個人,按照院內管理制度扣科室質量分;多次檢查不合格,給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經濟處罰。收集現場雜亂,未分類收集,施行扣罰;因科室管理不善造成廢棄輸液瓶(袋)流失的,處罰科護士長;上級檢查提出的存在問題,視情節扣除罰款。
4.2加強對處置企業的管理
集中處置單位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廢棄輸液瓶(袋)的收集、貯存、處置工作,主要實施措施包括:規范化的收集運輸制度,防止廢棄輸液瓶(袋)遺失或運輸人員中途倒賣。收集各醫療網點的廢棄輸液瓶(袋)都要填寫交接登記表,登記內容有:種類及量(塑/玻)、交接時間、 交接人、最終去向、經辦人 、供應室暫時貯存地。廢棄輸液瓶進入集中處置中心時,有專人按照輸液瓶(袋)交接登記表,清點輸液瓶(袋)的量和種類,嚴禁醫療廢物參雜其中,并做好清點記錄。制定完善的消毒方案,并有專人負責監管,確保消毒清洗工作徹底。5完善的污水處理方案。廢物消毒、清洗后需抽樣檢測確保達到相關標準后方可出廠,出廠的廢物種類及量不得大于進廠的種類及量。出廠時要填寫出廠登記表,寫明廢物種類及量(塑/玻)、交接時間、 交接人、最終去向、經辦人 、供應廠商的地址和聯系方式,確保該類廢物的再生產產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時不危害人體健康。
4.4加強責任部門的監督
各地環保、衛生部門要成立專門的檢查小組,每天對各醫療機構和集中處置單位例行檢查,確保廢物正確清分、合理交接、消毒徹底、去向明確,保證該類廢物不能用于生產原用途產品,用于其它用途時不危害人體健康。
4.3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意識、實現全民監督管理
各地環保、衛生部門需加強對醫療廢物和廢棄輸液瓶的危害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意識。在普及化宣傳中還可以包括垃圾分類標準和各類垃圾的危害性專題宣傳,使民眾能夠在就醫過程中,積極主動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分類收集,形成全民關注此類廢物最終處置去向的良好氛圍,監督廢物非法處置或買賣。
5 總結
集中處置是廢棄輸液瓶(袋)出路的最終選擇,規定集中處理單位數量和選擇什么樣的集中處理單位尤為重要,通過加強規范化管理,能夠有效防止此類廢物隨意進行買賣或處理不當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和社會安全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縣級醫院 醫療廢物 管理處置 存在問題
醫療廢物是指在對病人診治、檢驗、處置、疾病預防等醫療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固態或液態廢物,是一種危害人體健康和影響環境的特殊污染源,其處理是否得當,是衡量醫院感染工作質量的一項重要指標。本人從事控制醫院感染工作多年,現就縣級醫院醫療廢物管理處置中存在問題現狀的看法提出以下幾點。
1 醫護人員對療廢物管理處置的重要性認識不夠
醫院對醫療廢物管理處置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醫護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理等知識缺乏。環保意識不強,存在麻痹思想,認識不到醫療廢物管理的重要性和醫療廢物管理處置不善帶來的的危害性。未將醫療廢物視作危險廢物對待,直接將部分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使得病原體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機質繁殖更快,造成病毒的蔓延。
2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落后
國家規定醫療廢物必須進行集中、焚燒處理,但絕大多數醫院沒有標準的焚燒設施,有的醫院自設的焚燒爐,由于處理工藝簡陋,焚燒不徹底,缺少除塵凈化的環保設施,不能去有毒有害物質,給環境帶來二次污染。而有的醫院雖然設有標準的醫療廢物焚燒爐,但由于運行成本過高,也只是形同擺設,以應對相關部門的檢查。另外,處理不及時,或只處理臨床醫療廢物,其它部分當生活垃圾處理,對人們的健康造成極大危害。
3 組織機構與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所有縣級醫院都成立了醫院感染管理組織,為院長、相關科室負責人負責制,并有專人負責,但非專職,并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在思想上都能充分認識醫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但在執行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人員配制、流程設計、資金投入明顯不足,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管理措施不能落到實處,管理組織未真正發揮其監管者的作用。
4 回收交接制度不嚴格
醫療廢物處置的各個環節應有詳盡的交接手續,回收的醫療廢物應當實行登管理,記錄來源、名稱、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經辦人,資料保存3年。而目前有的醫院存在登記不詳實、漏登記、錯登記甚至沒有登記的情況,無明確的醫療廢物管理處置各環節中的責任,存在流失隱患。
5 分類收集管理不完善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實施醫療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的關鍵環節,但現在多數醫院把關不嚴,未嚴格按醫療廢物的分類、包裝、標識將醫療廢物以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分類收集,而是混裝收集,造成處置時的困難。
6 包裝、運送、儲存存在及大隱患
【關鍵詞】醫療廢物;處理技術;處置對策
【中圖分類號】R197.3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49(2013)09-32-02
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根據國家衛生部及國家環??偩值囊幎ǎ瑢⑨t療廢物分為傳染性廢物、病理廢物、利器廢物、制藥廢物、基因污染物、化學品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等[1]。
1醫療廢物的危害及焚燒技術的局限性
1.1醫療廢物的危害: 據調查,醫療廢物中含有多種導致院內感染的主要病原體,如:細菌、病毒、真菌、放線菌、支原體、螺旋體、衣原體、立克次體等,部分醫療廢物的抽樣檢測,醫療廢物中含菌量大,大腸桿菌數高達0.84×1010個/L,細菌總數范圍在8.65×105~8.121×1010個/g[2]。醫療廢物具有極強的傳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蝕性,排放管理不嚴或處理不當,會被風揚失或被雨水淋失,造成對水體、大氣、土壤的污染及對人體的直接危害。醫療廢物由于攜帶病菌的數量巨大、種類繁多,具有空間傳染、急性傳染、交叉傳染和潛伏傳染等特征,其危害性更大[3]。因此,如果我們對醫療廢物的種類不明、處置方法不當的話,就會使其成為傳染源,給城市、社區和農村帶來極大的危害。在處置工藝技術要求中首先是滅活,其次是減量化和無害化。
1.2 焚燒技術的局限性: 醫療廢物與一般生活垃圾的主要區別在于醫療廢物帶有大量致病微生物和具有較強的腐殖性,比一般生活垃圾更易于傳染人體和污染環境。焚燒法是醫療廢物最基本、最有效的處理方法,焚燒技術在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中應用已經較為成熟,醫療廢物經過高溫焚燒,基本已經消除了廢物的傳染性及臭味,可以實現無害化和減量化,而且醫療廢物較生活垃圾具有較高的熱值,適宜于焚燒,因而該技術頗受青瞇。焚燒易于產生二堊英等劇毒的氣體,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巨大威脅,鑒于此,一套合格的焚燒系統必須配備有煙氣凈化系統,該系統包括急冷裝置、活性炭噴射吸附裝置及袋式除塵器。通過急冷裝置使煙氣在短時間內急速冷卻至250℃以下,躍過二堊英的形成階段(450℃~250℃)。煙氣在進入袋式除塵器之前,應通過一個活性炭噴射吸附裝置,該裝置用于吸附氣體中二堊英等有害污染物。該裝置一般設在煙氣管道內,向通過的氣體噴射活性炭,并使煙氣和活性炭在管道中強烈混合,一起進入袋式除塵器進行最終除塵。醫療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包括爐渣與飛灰,均屬危險廢物,應送至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進行處置[4]。
2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存在問題
2.1焚燒廢物的管理不規范: 目前,醫療廢物處置方式主要是簡易焚燒,占總產生量的64%[3],我國許多醫院都是自己配備小型醫用焚燒爐分散處理可燃醫療廢物,但由于處理量少,運行費用比較高,因此,實際使用率都很低,能連續正常運行的極少。由于醫用小型焚燒爐基本上都是低溫燃燒,設備的技術水平很多都沒法達到《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WKB21999)要求,各醫院目前都采用間歇式固定床焚燒爐,不配置煙氣凈化裝置,許多焚燒爐管理和操作人員都沒經過嚴格的上崗前培訓,管理和操作很不規范,經常會因燃燒不正常而產生黑煙和惡臭,二次污染比較嚴重,因醫院焚燒爐污染,擾民的糾紛也日益突出。
2.2 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目前,我國大部分醫院基本上都是自行分散處置醫療廢物,許多傳染性醫療廢物只經簡單的化學消毒處理,有的甚至未經任何處理就直接混入生活垃圾運走。既損害操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也嚴重污染了環境。由于國內大部分填埋場簡陋,無防襯層結構,當混有醫療廢物的生活垃圾進入填埋場后,帶有致病菌的滲濾液也可能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3包裝容器和運輸設備亟待規范: 醫療廢物沒有按照技術要求實施分類包裝,包裝袋薄而易破,利器盒密封性能不夠好,很容易導致污染物泄漏。運輸設備簡陋,自動化和專業化程度低,尚有待進一步規范[5]。
3處置對策
3.1提高公眾對醫療廢物危險性的認識: 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醫療廢物的危害性及處理措施,努力提高廣大公眾尤其是醫療衛生職工和鄉村醫院、個體診所職工的醫療廢物危險性的意識,使他們積極主動的參與醫療廢物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3.2集中焚燒和區域焚燒相結合:目前,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這樣不僅可以減少環境污染,還可利用廢熱,節約資源。但是集中處理中心建設費用高,運行成本大,因此,我們應當對人口集中、醫院集中的地區實行集中焚燒處理;對人口相對分散、醫院相對分散的地區應用區域焚燒,即分片設置焚燒點[6]。
3.3開發投入新技術、新設備:由于我國對醫療廢物處置處理技術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技術規范不夠完善。政府應增加資金投入,鼓勵進一步開發新技術和新設備。對一些參加集中焚燒處理和使用新技術、新設備的醫療單位給予適當的補貼,提高醫療單位對醫療廢物無害處理的積極性。[6]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3)第380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S].
[2] 孟祥和.我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現狀及焚燒處理工程實例[J].中國環保產業,2003,9(8):26-27.
[3] 馬俊偉,聶永豐,白慶中.中國醫療廢物處理現狀及對策[J].中國城市環境衛生,2003,4:16-18.
[4] 王華著.醫療廢物焚燒技術基礎[M].冶金工業出版社,2007.31.
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廢物焚燒;二噁英類;排放源
中圖分類號:X701 文獻標識碼:A
在《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附件C中將廢物焚燒爐列為“具有相對較高的形成和向環境中排放這些無意形成和排放的化學品的潛在性”的各排放源之首[1]。一般認為生活垃圾焚燒廠排放的二噁英類在各國排放總量中占較大比重,但不同國家的數據資料表現出相當大的離散性[2][3]。例如,美國國家環保局1994年完成的評估報告顯示,全美產生的二噁英類來自垃圾焚燒廠的約占3.5%,而日本1990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垃圾焚燒廠二噁英類排放占全國總排放量的80%以上。我國垃圾焚燒技術的研究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八五”期間被列為國家科技攻關項目。
1 我國廢物焚燒行業現狀
根據我們對2001年國內部分垃圾焚燒設施的調查結果推算,我國垃圾焚燒源排放的二噁英類總量遠低于美國、日本同類源的排放量。但是,隨著我國東南沿海地區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生活垃圾熱值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城市已經或準備建設生活垃圾焚燒廠。特別是近幾年來,國內垃圾焚燒處理的發展勢頭十分迅猛,數座年處理量超過30萬t的大型垃圾焚燒處理廠相繼建成,另有不少大中城市也在規劃或正在建設大型垃圾焚燒設施。另外,隨著國家危險廢物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規劃的實施,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危險廢物及醫療廢物焚燒處理廠也將迅速增加。所以,我國現階段的廢物焚燒行業排放源具有爐型多、發展快、地域分布不平衡等特殊性,應作為典型行業重點調查。
2 調查方法
通過廣泛收集有關資料、問卷調查、實地調查、部門和行業咨詢等各種方式,調查和掌握我國現有廢物焚燒設施的資料,如爐型、焚燒物特性、處理量、焚燒溫度、尾氣凈化設備等。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選擇典型焚燒設施進行實際測試,獲得二噁英類排放特征,計算其排放因子,并進一步估算排放量。通過類比分析,確定我國廢物焚燒源的二噁英類來源清單。
中國的廢物及其處理技術有其自身的特點,如生活垃圾具有低熱值、水分高的特點,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行管理和二次污染控制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必須通過實際測試,系統研究二噁英類排放規律,修正UNEP排放因子。而由于二噁英類副產品排放源監測難度較大,受項目時間上的限制,對所有焚燒設施進行全面測試是不現實的,宜結合典型案例研究,初步確定典型焚燒污染源的排放因子。
典型焚燒污染源的選擇應考慮因素為焚燒爐型號、焚燒工藝、廢物特性、自動控制系統、尾氣凈化系統。
3 廢物焚燒二噁英類排放源現狀調查
廢物焚燒是世界通用的處理廢物的方法之一。特別是對于可燃性廢物,焚燒是當今最有效、最衛生并且可行的處理方法。2001年接受調查的全國300多個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總處理規模約為18萬t/d,約占全國1.2億t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的55%。2004年全國生活垃圾清運量1.5億t,約有4%的垃圾得到焚燒處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隨著我國東南沿海地區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生活垃圾熱值的提高,采用焚燒方式處理生活垃圾正陸續在我國一些城市開展。
3.1 城市垃圾焚燒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整體上來看城市垃圾的處理水平目前還是很低的。據統計,2003年全國生活垃圾清運量為1.4857億t,2004年全國生活垃圾清運量超過1.5億t。到2005年中期已經建設并運行的生活垃圾焚燒爐有50多座,年處理能力約為700萬t。
3.2 危險廢物的焚燒
危險廢物是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威脅或有害影響的廢物。因此,危險廢物管理是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重點。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事故和非法傾倒導致環境破壞以致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案例經常發生。即使在可控條件下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它仍然對環境和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威脅,如危險廢物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尾氣、危險廢物產生的滲濾液污染等,這些污染可能直接威脅城鄉居民的生存環境,可能引起疾病的流行和遺傳疾病的蔓延。在我國,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際上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蝕性、易傳染疾病等危險特性之一的廢物。根據調查估算,我國危險廢物年焚燒能力為12萬t。
3.3 醫療廢物的焚燒
醫療廢物指醫療活動產生的廢物,包括所有醫生、護士及其他醫護人員的在醫院內的活動所產生的廢物,如傳染性物質、分泌物、血液、藥物以及或用在患者或動物身上的醫療用具。2002年我國產生醫療垃圾約65萬t,平均日產量1780t,初步調查顯示我國的醫療垃圾基本上采用類焚燒處理的方法。根據22座醫療廢物焚燒爐調查資料顯示,處理能力為1~45t/d。
4 討論
研究發現,廢物焚燒設施的二噁英類排放濃度的高低取決于多種復雜的因素,與監測時的設備性能、工藝狀況、焚燒對象、運行狀態、燃燒穩定性、尾氣處理等環節都有很大關系。同一型號的焚燒爐在不同時間和地點監測的數據結果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有的相差數十倍,甚至上百倍。即使是同一臺焚燒爐,其煙氣處理方式變化也會引起二噁英類排放水平的較大起伏。
從國外垃圾焚燒的發展歷程和經驗來看,垃圾焚燒廠的二噁英排放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從二噁英類的生成機理上來看,在燃燒過程中的少量生成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二噁英類的排放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國外二噁英類排放標準日益嚴格,也反映了可以通過完善法規標準和加大監管監督把二噁英類污染降低到較低的水平。不過,目前國內對焚燒爐二噁英類排放的認識還存在著一些誤區,盲目追求設備的二噁英“達標”或者“合格”。焚燒爐排放二噁英的監測應該是日常運行過程中的不定期監控指標,而不能夠作為“出廠標準”,測定一次就萬事大吉。監管部門也應該認識到,二噁英排放只是眾多污染控制指標中的一項,不應過于強調二噁英指標的重要性,而忽略其他指標。
參考文獻
[1] 杜兵,田洪海,劉愛民,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二噁英類排放特征及周邊土壤污染調查 [J]. 環境化學,2010,29(1):1-5.
[2] 李媛媛,盧立棟,劉瑞,等.危險廢物焚燒煙氣排放標準對比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08,33(11):26-31.
審批意見: 泰環境審報告表〔2021〕4號
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社區醫院,位于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石敢當街以北、九女峰街以東、馬家園路以西。項目為新建項目,項目總投資76977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70萬元,項目占地面積81676m2,總建筑面積104252m2,新建1棟地上3層、地下1層社區醫院主樓,1棟1層發熱門診樓,5棟4層康養樓,配套建設輔助工程、儲運工程、公用工程、環保工程等。項目建成后,醫院開設床位156床,日門診量為550人,5#康養樓設置護理床位108張,1~4#康養樓為普通公寓不設置護理床位。
該項目已在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項目代碼:2020-370900-84-03-074616),已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注冊(項目編號34w563),在全面落實報告表及本批復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可達標排放。我局同意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地點、性質、規模、工藝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一、項目設計、建設及運營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1. 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減少項目施工對周圍環境影響。嚴格按照《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及《泰安市建筑工程施現場揚塵防治作導則》相關要求,通過采取遮蓋、圍擋、密閉、灑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揚塵排放;裝修完成后室內空氣質量須達到《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施工廢水和雨水經沉淀池沉淀后要回用于道路噴灑,生活污水要經項目區旱廁處理后外運堆肥,均不得隨意外排;開挖土石方要部分用于項目回填,多余土石方和建筑垃圾要運往指定處理地點,生活垃圾要統一收集定期清運,不得隨意處置;要通過選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并合理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時段,文明施工,嚴禁擾民,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間禁止施工,如確需夜間施工的,須取得夜間施工許可,并公告周圍居民;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措施。
2. 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污水處理站廢氣要經“UV光解+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1根高15米、內徑0.3米排氣筒排放,廢氣排放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要求。
3. 要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無組織廢氣治理措施。通過各污水處理單元加蓋密閉,地下車庫加強換風,實驗室、檢驗科、病理科在加裝活性炭過濾裝置的通風柜運行等措施,污水站未經收集的氨和硫化氫排放須滿足《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DB37/596-2020)表2標準要求,地下車庫排氣口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二級標準要求。
4. 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醫療廢水要經廠區污水站處理滿足《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DB37/596-2020)二級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A級標準及泰安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后,經醫療廢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生活污水要經化糞池處理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A級標準及泰安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后,經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
5. 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項目固廢儲存嚴格遵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2021.7.1之前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2021.7.1之后執行)、《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DB37/596-2020)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醫療廢物、廢藥物及藥品、廢UV燈管和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要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醫療區化糞池污泥、污水處理站污泥(含柵渣)要消毒后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生活區化糞池污泥定期清理;生活垃圾要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
6. 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要通過采取選用低噪音設備、合理布局、基礎減振、隔聲、加強綠化、強化車輛管理等措施降低項目噪聲排放對周邊環境影響。噪聲排放須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要求。
7. 強化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要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要與當地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做好銜接,定期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范和應對環境風險。
8. 強化環境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機制。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部令第4號)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環評信息公開主體責任,在工程開工前、建設過程中、建成和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及時公開相關環境信息。要加強與周圍公眾的溝通,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9. 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山東環泰環??萍加邢薰揪幹?,認為項目建設基本可行。要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治理措施,確保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減小項目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二、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須按規定程序申領排污許可證及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三、若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要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自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四、你公司須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檢查。
[關鍵詞]處置 管理 實驗危險廢棄物 高校
一、高校常見實驗危險廢棄物的種類
危險廢棄物,即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收入49類危險廢物,498種危險化學品。其中包含醫療廢物和劇毒廢物,危險廢棄物中大部分是危險化學品類廢棄物。高校教學科研中常見的實驗危險廢棄物種類有:
1.危險化學廢棄物
危險化學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即為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其主要危險特性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7類。
高校教學科研中實驗室產生大量危險化學廢棄物,其潛在的危險性也最大,是高校實驗廢棄物處置管理中的重點。
2.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是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如:氰化合物、生化合物、硒化合物、汞、鋨、鉈、磷等。劇毒化學品廢棄物在高校實驗室中也是比較常見的實驗危險廢棄物。
3.放射性廢物
這類廢棄物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因其有自身衰變、放射等特性,單獨列為一類,高校實驗室中一些儀器設備以及專門從事放射性實驗中常常會產生放射性廢棄物。
4.高校附屬醫院產生的醫療危險廢棄物
這類危險廢棄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棄物。分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藥物性廢棄物、化學性廢棄物五類。
二、高校實驗危險廢棄物的常見處置方法
1.廢棄物處置的方法
處置廢棄物就是通過一定的方法,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廢棄物和無害化處置。處置方法按處置的的原理,分為物理、化學、生化三種。
物理方法:利用廢棄物的物理特性,通過改變其外形如壓實、破碎、分選分類、脫水與干燥、固化,或將有害物質分離、隔離如蒸餾與溶劑萃取、吸附、膜分離、離子交換、電滲析、包裝,以方便下一步處置、減少處置量。
化學方法:利用廢棄物的化學特性,通過化學反應如沉淀、中和、氧化、還原、焚燒、熱解等,消除或降低其危害性。
生物方法:利用廢棄物能被微生物降解特性,利用微生物如菌類將其分解,消除或降低其危害性。
三種處置方法各有優劣,對不同的廢棄物,在不同的處置條件和要求下,可采用不同的處置方法,有時同時或交替綜合采用。
放射性廢物中的放射性物質,采用一般的物理、化學及生物學的方法都不能將其消滅或破壞,只有通過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變才能使放射性衰減到一定的水平。而許多放射性元素的半衰期十分長,并且衰變的產物又是新的放射性元素,所以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較為獨特。
2.目前我國高校實驗危險廢棄物的常見處置途徑
(1)危險化學廢棄物的處置
危險化學廢棄物的處置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制度規定進行。
目前大部分高校處置危險化學廢棄物,專門委托經公安、環保等批準的、具有危險化學品處置許可資質的部門進行,實行定期集中統一處置的辦法。學校實驗室和保衛部門作為職能部門負責處置的管理。
有條件和資質的實驗室,也進行危險化學廢棄物的處置,如酸堿中和、沉淀、蒸餾、焚燒等,有效減少了廢棄物的危害數量、強度和處置成本。
(2)劇毒化學品和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
劇毒化學品和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必須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目前高校基本是委托具有劇毒化學品處置許可資質的部門進行。學校實驗室和保衛部門作為職能部門負責處置的管理。
(3)醫療廢棄物的處置
醫療廢棄物的處置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進行,目前基本委托環保部門認定的具有醫療廢棄物處置許可資質的單位開展。處置的管理主要由醫院的保衛等相關部門負責。
三、目前我國高校實驗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制度不夠健全
高校尚未完全制定健全廢棄物處置及配套的管理辦法,缺少或未能嚴格執行化學品采購、保管、使用及其廢棄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的一整套管理制度,使得廢棄物產生、處置的各環節互不相干,各行其是,廢棄物處置源頭、過程和結果同時抓無法落實,廢棄物處置管理職責不明,責任無法得到完全落實,遇事推諉,怕擔責任,廢棄物危害隱患嚴重,廢棄物處置管理的效果欠佳。
2.設施虧乏、投入不足
廢棄物的處置需要復雜的工藝和必要的投入。從各實驗室到廢棄物貯存倉庫,由于缺少相應的廢棄物處置完善的設施和足額的經費,使得廢棄物產生和收集過程中,無法完全進行有效的預處置,達到以減少廢棄物量、危害強度和提高回收利用率目的。而實驗室是廢棄物產生的源頭,實驗員對廢棄物的成分、含量、特性最為清楚,預處理的效益最高,廢棄物貯存倉庫廢棄物質結集地,是批量化、高效處置的場所,一旦錯過將永久失去這兩個廢棄物預處理最佳時機。
3.安全、環保意識淡薄
隨著高校環境保護宣傳和法制教育的不斷加強,合理合法地處置廢棄物已越來越多地成為人們的自覺行為,但仍不難發現危險化學廢棄物倒入生活垃圾、下水道等隨意處置現象,廢棄物收集點常常會見到無來源、無品名、無成分、無含量現象,大大增加了廢棄物的危害和處置成本。
4.集約化、專業化程度低
一些高校對化學廢棄物未實行集中存放、統一處置辦法,使這些化學廢棄物散存于各實驗室,由于貯存條件不一、管理人員責任性不同,容易產生危害,存在事故隱患;一些高校的危險廢棄物收集、保管、處置管理職能部門,未配備足夠的危險品處置管理專業管理,存在外行管理內行現象,安全可靠難以保證。北京大學委托化學學院統一負責聯系處理實驗室危險化學廢物,從專業的角度,大大提高了危險化學廢物的安全可靠性,值得其他高校借鑒。
四、高校實驗廢棄物處置管理途徑探討
1.制定并嚴格執行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使廢棄物處置管理合法化制度化
高校教學、科研及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廢棄物,其種類、危害性、產生單位各不相同,因此其主管部門、處置權限、處置方法各不相同,同時產生廢棄物過程中的各環節又會對合理有效處置廢棄物產生影響,因此各高校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并嚴格符合本校實際的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各方權利、職責和義務,形成多部門合作勢態、齊抓共管、依法治廢的良好氛圍。
2.加強宣傳,提高廢棄物處置全民意識
學校不但要加強對本校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制度,還必須大力宣傳國家環境保護、污染環境防治、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法規、制度,使合理合法地處置廢棄物成為人們的自覺意識,時時參與環境保護成為自然習慣,使廢棄物產生環節中的每個人,都提前加入到處置的行列中來,有效減少廢棄物和數量、危害,提高廢棄物處置的效率和效益。
3.實行廢棄物集約化、專業化處置管理,提高效率和效果
集中收集存放、專業化管理、專業化統一處置廢棄物,可使廢棄物處置管理資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可減少廢棄物危害機會,提高廢棄物管理效果,還可提高廢棄物處置效率。有條件的高校如再配套以收集過程中的預處置,更會提高廢棄物處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廢棄物集約化、專業化處置管理,還可以擴展到整個廢棄物產生過程,如對危險化學品進行集中采購,專業管理人員對使用跟蹤監督,加之以廢棄物實驗室預處理,同樣可以有效減少廢棄物產生量和危害強度。
4.加強廢棄物回收利用、處置的研究
高校應利用科研技術人員力量強、設備先進的優勢,進行廢棄物處置先進技術的研究,研究出廢棄物減少多、危害程度小、廢棄物回收利用率高、成本低的處置新技術,履行高校服務社會的職責,為本校本單位同時也為人類社會環境保護事業作貢獻。
5.加強物質、經費支撐和管理
一是利用高校技術力量強的優勢,加強處置廢棄物設施、設備、化學品的投入,鼓勵人們全程對廢棄物的處置。
二是加強廢棄物存放場所的建設和設施、容器配備,確保規范、安全。
三是實行廢棄物處置費用分擔制度,實行誰產生,誰處置的辦法,提高廢棄物的回收處置率;對無品名、成分、含量的化學廢棄物收取檢測費等。
四是實行獎懲措施。制訂獎懲制度,對在廢棄物處置管理中表現突出、貢獻大的師生員工給予獎勵;同時對環保意識差、隨意處置廢棄物甚至造成廢棄物危害事故者進行處罰。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號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
關鍵詞:危險廢物;處理技術
中圖分類號:X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不同國家和組織對危險廢物有著不同的定義。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定義:危險廢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具有化學或毒性、爆炸性、腐蝕性或其它對人、 動植物和環境有危害的廢物。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危險廢物是指除生活垃圾和放射性廢物之外的,由于數量、物理化學性質或傳染性,當未進行適當的處理、存放、運輸或處置時,會對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廢物。我國定義: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廢物。
1 危險廢物的種類
1.1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
焚燒飛灰作為一種高比表面物質,它不但富集大量的汞、鎘、鉛等有毒重金屬,而且也富集了大量的二惡英類物質,是一種同時具有重金屬危害特性和環境持久性有機毒物危害特性的雙料危險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極大的危害性。
1.2 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帶有大量的病菌,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還可能引起疾病流行,醫療廢物主要包括手術過程中產生的人體組織器官、血制品殘余物、動物試驗與生物培養余物、一次性的醫療用品及敷料、廢水處理的污泥等、過期藥品、廢顯(定)影液等,嚴格來說包括病人接觸過的、來自病人身上的各種廢物,以及醫院辦公室、醫院食堂等地產生的生活垃圾。
1.3 廢機電、廢家電管理與處理技術
這里所指的廢機電、廢家電包括報廢的汽車、自行車、電動車及其它交通工具、電視、電腦、手機、影碟、醫療器械、軟磁盤以及廢電池等含有金屬并且需要能源驅動的任何物質和化學能源系統。
1.4 含重金屬的廢物
由于在各類危險廢物中,重金屬廢物占有很大的比例,它們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危害環境。在處理中,除了一部分可回收利用外,其于大部分都需要進行穩定化處理,以達到無害化的目的。有些冶金行業固體廢物由于含有可浸出的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不能直接排放環境,在最終環境無害化處置前也應進行固化預處理。常規的技術種類(如應用最多的水泥固化或石灰固化法)很多,但在用于重金屬廢物處理時都有局限性,特別是受PH值變化的影響,當PH值較低時,重金屬離子會再溶出,沒有達到長期穩定化的目的,在最終處置時,將會產生二次污染,增加水泥石灰等固然可以提高穩定性和降低浸出率,但處理費用和固化后的體積也隨之增加。
2 危險廢物處理技術
2. 1 填埋處置技術
在固體廢物區域性集中處理處置系統中,填埋是廢物的最終歸宿。經各種處理的廢物最終將集中到填埋場進行處置?,F代化填埋場無論在設計概念、原則、標準和方法上, 以及所采用的防滲、排水材料都與傳統填埋場有著本質的區別。 目前, 工業發達國家在設計填埋場時,多采用多重屏障的概念, 利用天然和人工屏障,盡量使所處置的廢物與生態環境相隔離。不但注意浸出液的末端處理, 更強調首端控制, 力求減少浸出液量, 提高廢物的穩定性和填埋場的長期安全性, 并盡量降低填埋操作和封場后的運行費用。
2. 2 焚燒技術
焚燒是實現固體廢物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的有效方法。長期以來, 由于經濟水平和能源結構的限制, 焚燒技術在我國一直發展較慢。近年來, 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的實際需要, 焚燒技術開始有了較大的進展。通過引進關鍵技術和設備, 建造了處理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的焚燒裝置, 并開發了一些適合我國國情的焚燒爐, 為發展我國的焚燒技術打下了一定基礎。
根據我國固體廢物的特點, 以及國家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 可以將固體廢物焚燒技術的發展趨勢歸納為: (1)吸收、消化國外先進技術,開發國產大型垃圾焚燒設備; (2)統一鑒定現有國產小型焚燒爐, 盡快制訂各種危險廢物焚燒處理技術標準和設備規范, 逐步淘汰技術水平低、二次污染嚴重的落后產品, 實現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規范化管理; (3)積極開發煙氣凈化及其它二次污染控制技術和設備, 提高和完善固體廢物焚燒處理的技術水平; (4)開發和建立先進的分析測試手段及風險評價制度, 重點解決鹵代有機物焚燒過程中二惡英等二次污染物的監控等技術難題, 使我國的焚燒處理技術盡快向國際水平靠攏。
2. 3 綜合利用技術
綜合利用是實現固體廢物資源化、減量化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在廢物進入環境之前, 對其加以回收利用, 可以大大減輕后續處理處置的負荷。 因此, 在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技術體系的建立過程中, 應該把綜合利用技術放在首要位置。
今后我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的發展趨勢可以概括為:(1)開發大量消納固體廢物的實用技術。如: 粉煤灰、污泥等生產建材; 煤矸石發電; 城市垃圾、有機污泥的堆肥化等; (2)開發深加工產品的生產技術。如: 廢塑料再生成型; 有機廢物熱解生產燃料油; 垃圾生產固體燃料; 電鍍污泥回收重金屬等; (3)分散回收、集中處理。如: 從電鍍、顯影廢液及廢催化劑中提取稀貴金屬; 各類廢油的集中再生處理等; (4)制定鼓勵綜合利用產品進入市場的法規和經濟政策。 如: 減免產品稅收、為其產品開發提供優惠貸款等; (5)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建立區域性廢物交換系統。
2. 4 穩定化/ 固化技術
作為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的一項重要技術, 穩定化/ 固化在區域性集中管理系統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經其他無害化、減量化處理的廢物, 都要全部或部分地經過穩定化/ 固化處理后, 才能進行最終處置或加以利用。目前已經應用和正在開發的穩定化/ 固化技術有: 水泥固化、石灰固化、熱塑性固化、熔融固化、自膠結固化、化學藥劑穩定化等。
工業發達國家從50年代初期開始研究水泥固化處理放射性廢物, 后來又研究出瀝青固化、玻璃固化等方法。目前, 這些方法已被廣泛采用, 并積累了大量經驗。進入70年代后, 隨著各類污染事故的發生, 人們開始重視危險廢物的污染控制, 這些方法又被用于電鍍污泥等的無害化處理, 并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
國內的穩定化/ 固化技術研究也是從放射性廢物處理起步的。對此清華大學環境工程系和核能研究院做了大量工作, 尤其在水泥和瀝青固化方面積累了許多經驗。進入80年代, 這些成果被用于危險廢物處理, 并對其他穩定化/ 固化技術進行了嘗試, 如自膠結固化、藥劑穩定化等。
作為該領域今后的發展方向, 應該從區域性集中處理處置的角度出發, 在對各種穩定化/固化方法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基礎上, 篩選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技術路線, 并針對不同的廢物特性, 開展工藝、技術和設備研究。傳統的固化技術由于固化基材的大量添加, 使得廢物增容比較大, 給后續處理帶來諸多技術和經費上的問題, 同時, 這些傳統技術已有較長的應用歷史, 經驗成熟。因此, 今后的研究重點應放在開發新型化學藥劑穩定化技術和設備, 篩選和研制高效穩定化藥劑, 在對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同時, 實現其最小量化。
3 結束語
近年來,環境保護的重點已從傳統污染物的治理向防治危險物、有毒化學品、惡性事故造成污染的方面轉移。為了從根本上扭轉危險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嚴重局面, 必須盡快研究和制定與之配套的處理處置技術、標準及規范。為此, 國家應加大對該領域科研和開發的投資力度, 大力扶植與之相關的環保產業, 使我國的危險固體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水平更上一個臺階。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二)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三)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申請單位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同時,應當通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