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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土地糾紛;土地管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2-0064-2
0 引言
近些年來,我們國家的經濟飛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鎮化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土地問題暴露出來,引起大批的土地糾紛事件。若這些土地問題沒有穩妥的解決辦法,勢必引起上訪、爭斗事件的增加,不僅影響政府的正常工作,更是危及社會的穩定。如何解決好土地的糾紛問題,就成為我們黨和政府的頭等大事。
1 土地管理不善,土地糾紛事件頻發的原因
1.1 宅基地問題
我國的《憲法》等法律對于農民對其私有房產的所有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護,但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也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土地只能以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形式存在,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沒有所有權,房子下面的土地從根本上說是屬于集體的,因此農民對其房屋的處置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中國人歷來就有安土重遷的思想,房子可能是大部分中國老百姓最主要的財產,但由于國家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嚴格,使得農民無法將房屋出售給能夠支付更多金錢的城鎮人口,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農民的眼前利益,自然會引起他們的不滿。
1.2法律與政策原因
我國政府為了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土地問題,不斷的探討和出臺新的土地法規與政策,然而這些法律與政策相互間的銜接性卻往往不夠好,政策與土地的變動在時間上也得不到有效的統一。在土地制度的變動過程中,舊的政策還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新的政策就出臺了,新舊政策間如果沒有良好的銜接,就容易給本已糾紛頻發的土地管理帶來更多的混亂因素。法律和政策與實際情況的脫節,是造成我國土地糾紛頻發的原因之二。
1.3利益原因
農民的最基本生產資料就是土地,自封建社會以來,“耕者有其田”一直是農民的最高理想,而這個理想實際上就是農民希望得到應有利益,從而過上更好的生活的真實寫照。在我國土地政策不斷變動的同時,城鎮化也在不斷的深入進行當中,隨著國家對農業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政策開始向農民和農業傾斜,土地的升值成為一個必然,農民如果擁有更多的土地,就意味著能過上更為富足的生活。利益的驅動,使得土地糾紛事件日益增多。
1.4政府原因
在社會的轉型與政策的變更期間,政府職能錯位,行為不規范的現象頻頻發生。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各種原因對農民自主經營的土地橫加干涉,甚至還出現了一些非法侵害農民利益的情況。有些政府工作失職,政府機關人員素質低下,對有關政策法規了解不夠透徹,在土地的管理工作當中失誤頻出,導致了土地糾紛事件頻發。另外,有些地方政府的領導辦理公務不夠積極,但在牟取私利上卻是妙計連連,強占個人和集體的土地來滿足私利,最終導致土地糾紛事件的發生。
1.5 農民自身原因
在我國農民長期處于社會的底層,農民自身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思想觀念在一時間也難以轉變。由于各級政府疏于對貧瘠土地的管理,有些農民就自行開荒、種植,開荒地有的被外村村民種植、有的被他人占用,有的土地還界限不明,導致對土地的承包和使用變得十分混亂。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的普及,農民自身素質的提升,越來越多農民的主人翁意識、法律意識大大增強,對我國土地政策理解也更為透徹。在充分提高自身認識的基礎上,農民對土地的保護意識大大增強,那些隱藏在陰暗角落的非法用地現象得到了及時的檢舉和處理,這就進一步加劇了土地糾紛事件的發生。
2 處理土地糾紛與管理問題的建議
2.1 宏觀調控與微觀調解相結合
只要是涉及到土地的問題,影響面往往極大,牽扯的人數也相對較多,如果沒有對其進行很好的處理,極易造成公共事件,引起群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宏觀上,對于已經訴諸于法律的土地糾紛案件,必須秉公處理,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執行,從而使集體或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應有的保障,使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的處理必須要顧全大局,盡力避免極端事件的出現,從而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與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
微觀上,在處理土地糾紛以及管理問題時,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原則,深入到人民群眾中進行積極的調研,同時注意工作方式,及時解決一些小糾紛、小事件,從而防微杜漸,避免矛盾的激化。另外,要準確的把握住地域性土地事件的特點和緣由,以便為更好的處理土地糾紛事件打下基礎。
2.2 完善法律法規
各級人大、政府部門應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細致的研究我國土地法律法規中的漏洞,對于某些突出的問題,應該明確、及時、合理的進行處理。有針對性的對存在較大爭議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正,從而使各級政府機關在處理相應案件的時候,能夠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2.3 加強政府工作力度
(1)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徹查集體土地,確定具體的土地歸屬;(2)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保護合法合同,裁撤非法合同。并嚴格按照新法律,發放土地承包憑證,確定承包權限的幾十年不更變;(3)控制招商引資規模,加大對土地的管理力度,對于某些打著“招商引資”旗號進行囤地漁利的違法行為要進行嚴厲懲處,并依法對土地進行收回;(4)主管部門認真研究相應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合同模板,并確保模板的貫徹執行;(5)制定嚴格的土地征地政策,對于土地的征用必須得到土地所有集體或農戶的同意,從而使征地過程變得更加規范化、系統化、程序化;(6)加大力度解決無地農民的生活出路,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創建和諧社會;(7)政府相關部門應依法履行其管理職能,在解決和處理土地糾紛使應當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并注意從實際出發,充分取得原有證人證據等材料,以便盡最大可能還原案件的真實面目;(8)建立仲裁機構,在訂立相應合同以及辦理相應手續時,要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避免不必要的土地糾紛。
2.4 提升各階層法律觀念,提高農民自身素質
加大力度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將相關法律、政策及處理權屬糾紛的法律依據和工作程序等內容編印專刊發放到每個農戶手中,并通過土地日、培訓班、座談會等各種途徑進行法律宣傳教育,使農民明確自身應有的責任與權益。
提高農村干部的法制觀念,讓他們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為維護社會穩定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礎。
3 結束語
中國擁有近9億的農民,而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生產資料,所以說土地問題是一個關乎國計民生的大問題,土地問題處理的妥當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和穩定。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城鎮化的建設會不斷深入進行下去,相信屆時會出現更多的土地糾紛和土地管理不力的問題。
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能否妥善處理土地問題對于我國政府的執政能力是一個巨大的考驗,想要做好此項工作,必須要各級管理部門同心協力,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政能力,以便增強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從而為促進我國的經濟進一步繁榮和社會的進一步和諧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司法解釋適用指南》編寫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司法解釋適用指南[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04.
[2] 李長明.征地糾紛解決方案:土地征收補償安置148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3.
[3] 中國法制出版社.最新農村土地法律政策全書(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07.
關鍵詞: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措施
1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現狀簡述
以某省為例,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年末該省共有超過100個仲裁機構,但能夠有效仲裁解決的土地承包糾紛事件在此類事件總數中的占比不足20%。一般情況下,如果鄉村調解不成功,當事人大多會選擇采用上訪的方式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據了解,僅在2019年該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便已經收到超過220宗,與土地承包相關的越級上訪案件,由此可見我國雖然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方面已經制定并出臺了專門的法律法規,但仲裁成功率仍然相對較低。
2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現存問題
2.1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缺失
導致當前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效率與成功率相對較低,影響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成效全面優化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現階段我國許多地區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方面存在機制缺失或不健全的問題。例如我國眼下針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定的相關法律,只對仲裁流程、所需文件資料等進行大致規定,并未同意明確仲裁員的資格審定,這也使得不同地區在審核仲裁員資質時采用的標準、方法等之間也存在明顯差異性。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我國各省市地區仲裁員的業務能力、職業素養水平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除此之外,由于我國仲裁機構在進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時,屬于一項公益性行為,并不向當事雙方收取調解仲裁費用。加之機構本身并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因此一旦當事雙方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提出上訴,或是其中一方拒不執行仲裁結果,則同樣難以發揮仲裁的應有效用,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2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有出入
在眼下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存在的另一大現實問題,表現在仲裁裁決時常會出現與法院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事實上,我國實施農村土地承包制已近半個世紀,出現的糾紛類型多種多樣且普遍具有一定復雜性。而采用的依據、對受理條件的理解等均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結果。例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尚未獲得實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提起民事訴訟,則人民法院有責任、有義務向其告知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申請。但在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并未對具體第幾輪土地承包以來尚未取得進行明確規定,因此即便仲裁機構已經對土地承包糾紛進行仲裁裁決,仍有可能被當地人民法院推翻進行重審。進而使得法院、仲裁機構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時也大大降低了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解決效率。
2.3基層民眾法律意識相對薄弱
在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當中,大多數基層民眾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由于大部分農民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使其在面對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時,往往習慣采用“私了”或其他不正規的解決方式,能夠主動尋求仲裁機構等專業機構進行糾紛調解仲裁的村民人數相對較少。除此之外,部分基層法院中的工作人員由于長期受到傳統工作理念的影響,習慣直接將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等同于勞動仲裁或是商事仲裁。不僅將其作為此類糾紛案件受理的重要前提條件,甚至錯誤地向基層民眾傳達裁決結果一旦生成即成定局的思想。即便申請人對仲裁結果存在異議,上級法院也不再受理該糾紛案件。另外,根據上文可知,我國當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具有公益屬性,本身基層仲裁員人數有限且長期缺乏獎金等有效激勵,而此類糾紛仲裁往往需要花費仲裁人員大量的時間精力。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仲裁員的工作積極性,使其疲于應對仲裁宣傳及普法教育等工作。
3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問題的建議
3.1建立健全相關機制
我國可以通過將商事仲裁制度引入其中,以商事仲裁法為藍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進而使得此類糾紛案件的仲裁裁決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同時,上級主管部門需要充分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各部門中的優秀人力資源進行集中整合與優化配置,并盡可能增加基層仲裁員的編制數量。農村農業部門則需要在充分發揮其指導與監督管理職能的基礎上,委派專人成立具有較高獨立性的仲裁機構,以專人專管的形式專門負責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此外,我國需要高度重視對基層仲裁人才的培養與考核,整體提高我國基層仲裁員的業務能力與職業素養。例如在審定基層仲裁員資質時,需由各省級主管部門與上級主管部門相互配合,統一組織仲裁員和即將成為仲裁員的人員參加相關考試,對考核通過者發放資格證書。國家在加大對各基層仲裁機構的資金投入力度下,各基層仲裁機構也需要定期組織現有一線仲裁員定期參加相關專業培訓教育,學習先進的糾紛調解仲裁方法技能;并對其中表現突出的基層仲裁員需要采取發放一定獎金、公開表彰等方式對其進行激勵,不斷提升其工作積極性,使其能夠逐漸樹立正確的工作態度和主動服務意識,進而實現全面優化我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成效的目標。
3.2主動聯合地方法院
為有效解決眼下我國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經常容易出現的,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不一致的問題,我國農業農村部門也需要積極與本地區的法院積極進行溝通交流,建立和諧穩定的協作機制。在對各自現有的法律人才等各項優勢資源進行優化整合的基礎上,相互共享各自的優勢資源。如農村農業部門可利用信息化辦公系統,依托互聯網與法院的網絡辦公平臺進行相互連接,雙方相關工作人員可以相互共享傳輸有關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文件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源。雙方在相互配合互相協同下,共同分析研究此類糾紛案件,高效完成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同時保障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高度一致。不僅如此,在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完成相應仲裁工作時,高級法院與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也需要相互配合,共同針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制定出相應的指導意見,在有意識對以往此類糾紛案件成功仲裁的案例進行歸納總結的基礎上,運用官方網站或是成立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對其進行定期公布,在為申請人提供相關案例參考的同時,也能夠使得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中保持統一的案件審理標準以及裁判尺度。
3.3加強仲裁宣傳普法
為有效擴充我國基層仲裁員隊伍規模,同時更好地完成基層民眾的普法與仲裁宣傳教育工作。除現有基層仲裁員外,仲裁機構還可以積極鼓勵退休律師或法官等法律人才成立志愿者團隊,并主動邀請公職或駐村律師等成立專項小組,發揮其自身專業優勢,為有需要的基層仲裁員進行相關培訓教育,深入田間地頭、農家農戶為其提供專業的糾紛調解仲裁服務,向其宣傳國家針對土地承包糾紛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內容,使得當地基層民眾的法律意識可以得到有效強化。另外,各地區還可以在政府部門的牽頭組織下,聯合當地司法部門、婦聯等在眾多部門,從中抽調相關工作人員共同成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完成此類糾紛案件的調解仲裁與普法教育等工作,切實保障基層民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一、我國農村糾紛的類型
由于我國農村社會的特點和生產中的一些特點,農村糾紛大多源于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產資料、農民生活資料方面。之外更多的農村糾紛如繼承、贍養、撫養、扶養、計劃生育、合同、侵權、相鄰關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補償和村民安置、村務管理等糾紛,這些都是我國農村多樣的糾紛形式。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土地糾紛
眼下社會的不斷發展,農村土地流轉規模逐步擴大、流轉速度加快、農民有關土地上的權利意識也產生了變化,涉及土地承包經營產生的糾紛越發多見,形式也呈多樣性發展,有些甚至會引發群體性糾紛,增加了農村社會矛盾的復雜性,這些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鄰里糾紛
社會的發展導致鄰里糾紛的產生,在之前鄰里間的溝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產生,現在鄰里之間的交往頻率的減少對原有的鄰里關系受到強烈的沖擊,鄰里之間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這是農村糾紛中占很大比例的糾紛。
(三)婚姻家庭糾紛
家庭是社會的小單元,婚姻家庭糾紛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結束、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婚姻家庭的糾紛是農村最常見也是最多發的糾紛類型。
(四)勞務(雇傭)糾紛、勞動爭議糾紛
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的不斷發展,農民工已經成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來,農民工因用工方面的問題不斷凸顯,涉及方方面面如勞動報酬的追索、社會保險權益、福利待遇等問題,日益成為熱點問題。
(五)其他類型糾紛。
除上述類型外,涉農糾紛還包括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合同糾紛等。
二、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國現代農村社會,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還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基層政府以及法院都越來越多地參與到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中去。由此,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應運而生。在農村糾紛所呈現的變化中導致了在現實中發生糾紛,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前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優勢有三方面,第一,和解與訴訟相比較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較低,通過和解解決問題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糾紛解決沒有固定的規則,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第三,和解的糾紛解決基礎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談判的最終達成是在當事人雙方利弊權衡后自愿做出的讓步,達成和解協議后更容易被接受,對協議的執行具有積極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圍是狹隘的,民眾缺乏對和解的理念認識。第二,和解的運用形式單一化,沒有與其他農村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對接。第三,和解還未形成系統的基層糾紛解決組織,缺乏協商解決的合理方式。
(二)調解
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中存在三種調解方式民間調節、政府調節和訴訟中的調解,調解靠依托權力機關,才能使糾紛得以解決。由法院解決的訴訟調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進糾紛的解決。
(三)行政解決機制
我國的行政機關承擔著糾紛各種案件申訴的職責,農村糾紛的形式中多種多樣涉及的部門眾多有工商管理機關、公安派出所、鄉司法所等多部門,大量案件的解決積累下有許多經驗。但從20世紀90年代以后,行政權力的不斷壓縮,行政機關對案件糾紛的處理逐漸減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決農村糾紛的重要方式,適合解決較為復雜的財產權益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和承包合同糾紛等多種糾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農村各行業中組成了一些行業組織,依據行業自治,仲裁對農村行業內的農業經濟糾紛解能起到積極作用,但仲裁這種方式在農村還未普及,農村的一部分農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農村發生糾紛,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問題的人很少,但隨著不斷地發展仲裁這種方式終究會成為主流的糾紛解決方式,被大多數人多認可。
(五)訴訟
訴訟作為公權力的介入解決問題的一種辦法,在當代農村社會中,較受人們的關注,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在于人們對司法權威的尊重、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門能夠給客觀、公正的解決。在現代農村社會中糾紛的解決形式多種多樣,但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占糾紛解決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糾紛調解機制的完善
在非訴中農村糾紛調解制度是典型代表,農村糾紛調解制度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對于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從實際出發,從制度從自身建設、具體的制度實施和政府監督管理等各個方面進行解決并不斷地完善。調解過程中有三對重要的關系,一是農民和社會的關系,社會的穩定發展離不開農民,農民的權利和社會的穩定具有緊密的聯系,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二是農村糾紛的調解離不開監督,強有力的監督體制可以更好地促進農村糾紛的解決。三是提高農村調解干部的專業素質,業務水平的不斷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調解在糾紛的解決方面具有專業性、綜合性、快捷性、權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優勢。完善我國農村的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充分發揮其特有的優勢,是完善我國農村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的一條道路。首先,要把具體的規范和立法進行統一,我國是制定法國家,構建農村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就要充分發揮其作用,增強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確化,提高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不斷加強行政調解與訴訟的連接,這樣可以更好的發揮我國農村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對糾紛的解決能力。
仲裁作為農村糾紛眾多糾紛解決中的一種,自身具有簡便靈活、快速經濟、節省時間的優勢,但在我國農村,仲裁這種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發揮其優勢,近乎處于有而不用的狀態。面對這種情況可以在宣傳力度上、適用范圍進行改革,只有讓大多數人了解到仲裁的優勢才能讓仲裁這種制度真正的在農村大范圍普及。
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案件;對策
近年來,國家對農村出臺了一系列的惠農政策,在這一背景下,農業用地持續升溫,導致了土地糾紛案件增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國家工作人員,村干部和利用職務之便低價或無償耕種土地,沒有公開,公正,公平的暗箱操作。甚至有的村委會自作主張發包土地。
2、土地使用權不明引發矛盾,由于歷史原因,地界不清而導致爭議。
3、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效益大幅提升,也是土地糾紛案件的根本原因之一。
4、墾利土地狀況特點及合同的不規范性也會導致土地糾紛的產生。
5、農民法制意識的增強與村領導班子的法制觀念相對滯后,不依法進行土地發包之間的矛盾是土地糾紛案件又一重要的因素。
6、承包地被征用,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產生的糾紛。
二、解決農村糾紛的對策
1、宣傳培訓。提高村干部的調解能力和農民的自行化解糾紛的能力,建立健全宣傳制度,組織農村干部深入學習國家的一些針對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
2、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特別是對那些沒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的承包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精神,以維護穩定為出發點,以維護農民利益為核心,妥善化解矛盾,抓好農村土地管理。
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首先來說,農民雖然是長期無償使用土地,但是基于使用土地而被征收的農業稅費并不是一個小數目。再次,農業稅免征以后,大部分基層政府的行政能力已經受到很大影響。長此以往,必將影響農村公共社會事務和公共產品的供給。最后,影響我國的城市化建設和發展。完善土地使用制度,該無償為有償土地使用制度,可化解一部分或少地農民的負面情緒,同時也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系。
4、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建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本著便利管理,便于耕作,消化矛盾,方便群眾,對經濟調節無法達成協議而又必須明確保管權的土地糾紛,依法裁定,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
總之,農民土地糾紛案件利益沖突較為明顯,政策性較強,我們必須緊緊“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這一主線,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妥善處理好每一起糾紛。做到處理一件,規范一遍的社會效果。為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服務中心對所有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國土資源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資源所、司法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鎮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城鎮建設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經濟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辦會同派出所、司法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0、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站調處。
11、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2、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中心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中心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 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中心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絡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中心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中心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綜治辦。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后一周內整理歸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八、培訓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負責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中心工作人員要實行公開上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建設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服務中心根據實際制定對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嚴格按照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進行處理。
今年以來,我局堅持以人為本,創新工作理念,轉變工作作風,切實抓好國土資源部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認真解決國土資源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妥善處理預案,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大力維護了社會穩定。我們的具體做法是:
一、強化制度建設,為做好維護穩定工作提供保障
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一個單位的形象窗口,通過這個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眾的呼聲以及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從而推動整體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我局建立規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一是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崗位責任制,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一票否決制。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并認真抓好落實。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寇縣長任組長,統一領導我局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同時,對涉及國土資源突出問題及工作根據各股室的工作性質進行了分工,責任到人。做到組織、機構、人員、經費四落實。三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分析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文秘站:
二、加強業務培訓,建立一支合格的維穩隊伍
做好維護穩定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關鍵在人。只要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依法辦事,就能妥善處理矛盾和糾紛,為群眾排憂解難。我局在認真抓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時,對內注重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一是今年年初對全系統人員進行了為期一周的業務培訓。重點進行了《條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的培訓。二是積極參加省、市、縣組織的培訓班,領導帶頭,全員參加。通過經常性學習培訓,接待和處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實際運用能力進一步增強。在處理違法案件和土地矛盾糾紛中,嚴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該答復的及時答復,該查處的及時查處。有效避免了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現象。例如今年,對我縣高其軍、楊貴有因土地權屬問題的上訪,我局快速反應,認真對待,查清事實,對照政策及法律法規,給予澄清答復,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加強宣傳工作,夯實維穩工作的群眾基礎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抓好國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就要想方設法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使群眾對矛盾糾紛問題有正確認識,從而避免群眾因對法律、政策的誤解越級上訪,重復上訪,有效降低上訪的“成本”。今年我局一是充分利用“4.22”、“6.25”等宣傳日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二是及時編印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匯編發放到各階層人士手中,共發宣傳資料0多份,供學習留存;三是公開辦事。公開查詢法規政策、規章制度、業務流程、收費依據和標準等一切事項。通過宣傳,不斷增強了廣大群眾的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意識。在項目建設中,土地征用多、房屋拆遷量大,矛盾糾紛比較突出。對此,我局堅持做到法律宣傳在先,并根據政策,結合實際,編寫“問答”式宣傳材料,逐一上門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在舊城改造中,加強對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及劃撥出讓相關政策的宣傳,化解了社會矛盾,避免了上訪。而且,群眾舉報違法用地的積極性明顯提高,近年來,我局共受理辦結涉及國土資源的矛盾糾紛案件51起,有力促進了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
四、嚴格依法辦事,大力維護社會穩定
我市自開展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以來,歷史遺留的山林糾紛案件不斷顯現出來;隨著經濟發展,承包造林、征占用林地等涉及山林權益的行為增多,又引發不少新的山林糾紛。為做好山林糾紛的調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林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據統計,2001年11月至**年8月我市共發現山林糾紛案件206宗、面積42329畝,其中:已解決的74宗、面積13094畝,未解決的132宗、面積29235畝。目前,山林糾紛是影響農村穩定的一大重要因素,有的鎮由于對調處山林糾紛案件的認識不足,工作不主動、不積極,個別案件已釀成重大糾紛案件,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為確保我市改革、發展的大局穩定,我們要把調處山林糾紛案件作為一項事關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緊抓好,及時化解矛盾,避免發生因山林糾紛而導致上訪或鬧事事件。
為做好山林糾紛調處工作,各鎮(場)要加強領導,成立山林糾紛調處領導小組,由鎮(場)主要領導任組長,指派一名副職領導專抓,成員由黨政辦、農辦、林業站、國土所、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部門領導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級負責
處理山林糾紛,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包案”的原則。凡是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村與村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由鎮政府負責調處;鎮與鎮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先由鎮之間負責協商,解決不了的,報市政府調處;縣(市)與縣(市)之間發生的山林糾紛案件,由市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各鎮要明確責任范圍,對屬地范圍內的山林糾紛案件,實行包案制度,積極、主動地調處好,不要隨意把矛盾上交,造成上訪事件。如發生山林糾紛,當地鎮政府不主動、積極調處或因不調處而造成上訪或鬧事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把握法規,妥善調處
要做好調處山林糾紛案件工作,首先要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森林法》、《**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和《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使依法調處山林糾紛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其次要積極主動,做到早發現早調處,一旦發生山林糾紛案件,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要及時進行調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對大案要案,要落實專門領導負責,加緊調處。
各地要對屬地山林權屬開展排查工作,根據尊重歷史和現實,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依靠當地干部和群眾,嚴格依照《森林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妥善解決有關爭議林地。
調處山林糾紛的依據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林權證。如未取得山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時期,《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一、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思路
以萊山區為例分析,近年來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斷上升,形式日益多樣,性質越加復雜。從矛盾主體范圍來看,過去的糾紛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等糾紛,而近年來職工與企業、個人與行政機關、法人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從矛盾主體數量來看,過去主要是一對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糾紛,而近年來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數人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拖欠工資、社會保險、自然資源權屬等;從糾紛處理難度來看,呈越來越難的趨勢,這既有當事人利益要求過高原因,也有群體性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還有因新類型糾紛缺乏法律調整而無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糾紛出現后如何解決,就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問題。當今的現狀是社會各界在高呼民主與法制的同時,造就了對訴訟機制的迷信,助長了訴訟萬能思潮的泛濫。“為權利而斗爭”、“上法庭討說法”成為一種社會時尚,“依法解決”也被片面地理解為依司法訴訟程序解決。“依法解決”成了有關部門和組織回避矛盾,推卸問題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機關壟斷糾紛解決權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在法院內部,也出現了包攬一切矛盾糾紛、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傾向。近年來,法院案件受理數量一直呈持續上升態勢,大量的矛盾糾紛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已難以承受案件壓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當事人不能正確地對待法律與情理、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的差異,不能正確處理個體利益與大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關系,一旦敗訴,則怨氣沖天、四處投訴、纏訟纏訪,使法院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承受著重大壓力,有些矛盾糾紛不僅不能做到案結事了,而且也損害了國家法律權威。
從解決社會爭議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手段。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解決,也并非一切糾紛都能夠通過司法得到公正的解決。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還必須要正視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結果。如何化解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從現階段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政治優勢,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失為一條較好的出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通過人民調解自治、行業自律協調、行政調處和司法審判的有機結合,使司法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合力,促使糾紛以更加便捷、經濟、高效的途徑得到解決,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二、正確把握糾紛解決機制中基層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和完善,關鍵是要實現各種機制之間的協調運作,形成功能互補,防止相互間的“扯皮”。同時,人民法院和非訴糾紛解決機構之間也應當取長補短,相互借鑒彼此的經驗。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認真履行司法職能的前提下,對自身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發揮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審判職能為中心,充分發揮訴訟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在現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中,以訴訟審判為代表的國家司法權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更具有正統性和權威性。法院是通過發揮其裁判功能和監督功能來體現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當事人糾紛這個層面,人民法院通過直接行使審判權,公正司法,定分止爭,裁斷是非曲直,從保障糾紛的最終解決。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標并非僅僅是化解糾紛,而是要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裁判對社會價值做出引導,使全社會真正理解和體會到司法的權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從心底達到“勝敗皆服”的客觀效果。
二是以法律為依托,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的參謀作用。群體性的矛盾糾紛往往具有人數多、涉面廣、影響大、情緒不穩定、矛盾易激化等特點,而且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還涉及多種復雜原因、多個復雜問題,處理起來難度比較大,不可能通過一種手段,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了,也不可能單憑法院的審判力量能夠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黨委對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領導,由黨政組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運用多種手段加以化解。法院應主動向黨委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方案,為黨委當好參謀,使矛盾糾紛通過不同的途徑,不同的手段得以預防、化解,促進社會的穩定。如在萊山區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我院提出的《關于處理房產遺留問題的意見》,對于迎春大街拆遷安置工作中處理有關爭議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再如近年來,我區推進城鎮化過程發展很快,不少農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過程中限制或剝奪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權利,引發了矛盾和沖突,使得有關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日益突出,這類糾紛處理稍有不當,將直接導致新的不穩定因素增加,影響農村發展的大局,阻礙農村改革的現代化進程,我院經研究制定出臺了《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分配問題的處理意見及建議》,對于此類糾紛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并針對每類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對于及時在全區范圍內統一標準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建立協調機制為手段,做好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矛盾源頭預防。會同公安、工商、國土、城建、農業、勞動、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搭建合力平臺,建立矛盾排查處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研究社會矛盾動態,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大的重大糾紛,研究制訂合乎法律的排查、解決方案,摸索并建立一整套長效的糾紛協調處理規定,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的產生。近幾年,很多外商獨資企業、內資企業、合資企業紛紛落戶萊山區,給萊山區的經濟發展帶來了生機,但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在依照《勞動法》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也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隨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仲裁調解法》的實施以及職工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福利、工傷、保險待遇等之間產生的糾紛不斷增多,涉及群體性的問題也越來突出,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我院通過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執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所透視的問題及建議》,協調相關行政機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不斷規范企業的行為,減少勞動爭議的數量。從源頭上對職工因勞動保險、勞動合同引發群體糾紛的進行了有效的治理。
四是以協助職能部門制定規范為平臺,使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制基礎更加完善。積極協助職能部門制訂非訴訟糾紛解決規范,提高相關部門解決糾紛的合法性、程序性和社會性,增強人民群眾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利用率和信賴度,保證糾紛解決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要求。例如針對當前交通事故頻發,交警部門受行業內部規章的約束,扣留車輛期限只有20天,且不到收取押金,而傷情較重者治療周期較長,等治療終結和訴訟終結后,扣押車輛早已放行,使生效的法律文書難以執行,不利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我院早于2006年開始積極與交警等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通過訴前保全的方式對涉案車輛進行保全扣押或收取相應預交押金,有利地增強了涉案當事人的救濟保障,有效緩解了交通肇事當事人雙方的矛盾。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提出了法官與交警協同辦案的工作思路,醞釀派專人定期在交警部門設立工作點,除高效處理上述矛盾外,直接參與一些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彌補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空白,減少當事人訴累。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村、各單位要加強矛盾糾紛和隱患的排查工作,全面掌握不穩定因素;對矛盾糾紛和隱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確保不發生新的重大重復訪戶,徹底解決一批復雜疑難問題,化解積案,減少存量;按照“大事不出,小事減少,管理嚴格,秩序良好”的要求,確保實現到區以上非正常訪和集體訪“雙零”指標。
二、工作任務
(一)積極預防
1、源頭預防,評估風險。各村、各單位在研究重大決策和實施重點工程建設前,做到工作前置、關口前移,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深入分析論證,評估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體的合理要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問題發生。
2、超前排查,提前化解。堅持基層周排查、鎮月排查和重點敏感時期天天排查相結合,將矛盾糾紛和隱患全部納入工作視線,建立臺賬,掛賬處理。對確定的重點矛盾糾紛及隱患逐級實行領導包案,加大解決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化解不留積案”。
3、加強辦理,妥善解決。各村、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初信初訪工作,對一般性的問題,要專人負責,按程序辦理;對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實行領導包案,成立工作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辦理,確保初信初訪一次性解決,避免發生重復訪。
4、完善預案,積極穩控。對突出問題的重點人員、纏訪人員,責任單位與公安部門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穩控預案,明確責任人,加強動態監控,嚴密盯防,死看死守。按照“誰包案、誰負責”和“一包到底”的原則,研究制定積案的解決方案,加大化解力度,確保年內妥善化解。
5、加強宣傳,正確引導。大力宣傳《條例》等法律法規、學法守法先進典型、促進社會和諧的經驗做法等,適時對非正常訪典型案件進行曝光,教育和引導群眾依法反映訴求。相關部門要加強奧運宣傳,增強群眾特別是非正常訪人員的愛國熱情和民族意識,自覺規范行為。
(二)處置化解
1、加強信息預警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發揮鎮三級調處工作網絡中信息員的作用,加強信息預警報送工作,做到信息靈敏。一旦發現訪苗頭,要立即向鎮黨政辦、辦、派出所等相關部門報送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加強處置和勸返工作,將訪群眾穩控在鎮內。
2、對發生到區以上集體訪的處置工作
發生群眾到區集體訪或圍堵區委區政府大門時,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及時趕到現場與公安、綜治、等部門做好現場處置。
3、對發生越級訪的處置工作
發生群眾越級訪時,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必須趕到現場,與公安、綜治、等部門共同做好處置、勸返工作。發生問題突出、情況緊急、規模較大的越級進京集體訪時,鎮主要領導要及時趕到現場,做好處置、勸返工作。
4、對非正常訪的處置工作
派出所要依法將群眾勸離;對到區委、區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集體訪,要對組織、煽動、幕后操作人員進行訓誡談話;對到國家重點地區的非正常集體訪,要逐一進行訓誡談話,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加強對非正常訪重點人的防范,避免發生重復訪。
5、對到區以上集體訪、聯名信和隱患、苗頭性問題的化解
派出所、綜治辦和辦等有關部門與責任單位要認真分析研判,對集體訪、聯名信等突出問題,責任單位要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聯合辦理。對隱患、苗頭性問題,要采取“雙向承諾”和入戶走訪等多種形式,把矛盾糾紛控制在基層。能當時解決的,要立即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向群眾講清原因;不能解決的,要做好群眾的思想教育疏導工作。
6、建立工作平臺,加強相互溝通
每月5日前,由鎮主管領導牽頭,組織鎮“無重大重復訪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分析矛盾隱患,研究會商重大疑難復雜問題的解決方案。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基層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隱患,實行月匯總、月通報制度,對發生的突出問題形成工作動態,及時報鎮主要領導和區相關部門,為領導決策提供第一手資料。
三、相關單位工作職責
鎮辦:負責實現“無重大重復訪戶”的牽頭工作;組織協調全鎮各部門、各村、各單位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負責對排查出的重點矛盾糾紛建立臺帳,明確包案領導、責任單位、工作職責;督辦各部門、各單位的控制化解工作;對于發生的越級訪和非正常訪,負責啟動勸返預案,開展勸返工作,并負責與區有關部門協調,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影響。負責對領導包案及重大重復訪案件重點督辦,確保案件辦理落實到位。
鎮紀委:負責對群眾反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等問題的調查處理;負責對農村干群矛盾和兩委干部違法違紀問題的調查處理;對因工作不利引發突出問題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鎮組織部:負責抓好全鎮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解決好基層組織建設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加強農村兩委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調查處理農村干群矛盾及兩委干部違法違紀問題。
鎮宣傳部:負責宣傳《條例》等法律法規、學法、守法先進典型和做好工作的經驗做法;加強奧運宣傳,增強群眾特別是非正常訪人員的愛國熱情和民族意識,自覺維護國家形象。
農發辦:負責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源頭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負責涉及農村政策問題的排查化解工作。
鎮司法所:負責法律宣傳、教育和援助,積極引導群眾依法有序訪;在各村設立法律工作站、調解室等,配備調解員,使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有機結合,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鎮社保所:負責摸排全鎮勞務用工情況,嚴格執法,確保不出現企業惡意拖欠、損害職工利益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鎮村建科:負責對違反土地政策行為的查處和糾正;負責土地權屬管理,依法化解土地權屬糾紛;協調化解土地糾紛的歷史遺留問題。
鎮社會事務管理科: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源頭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掌握部隊退役人員的思想動態,按政策妥善安置,避免引發退役人員訪;排查化解社會福利、農村自治組織建設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糾紛和隱患。
派出所:負責維護秩序,制止違法行為;加強對圍堵鎮、區政府大門集體訪和進京非正常訪的處置、勸返工作;與責任單位配合,做好重點訪人員的穩控工作。
經濟管理科:負責對全鎮村級財務、土地收益使用分配、土地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加強對村干部任職期間的審計,源頭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好農村土地承包、集體資產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