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會治理概念

時間:2023-08-16 17: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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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概念

第1篇

關鍵詞:鄉村“混混”;基層社會;宗族觀念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9-0222-02

當前,山東半島的傳統農業區較以前相比已經發生根本性變化,傳統的耕作及生活方式逐步革新,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國家政策的引導讓因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開始向城市流動,城鄉二元化的發展結構被徹底打破,一些被稱為“吃喝賭抽、坑蒙拐騙偷”的閑雜村民在村里的負面作用開始凸顯,他們從最初的強取豪奪、魚肉鄉民發展到現在的侵占、買賣土地,開辦地下賭場,或一夜暴富或鈴鐺入獄。他們雖然不懂地里的農活,但也并不擔心自己的生活并且對吃喝玩樂樣樣精通,我們姑且把這個特殊群體稱為鄉村“混混”。

一、鄉村“混混”卷土重來的原因

可以明確的是,鄉村“混混”并不是我們時代的產物,在一個有幾千年剝削歷史的農業大國,鄉村“混混”的產生由來已久。但是建國后的一系列集體化改革,特別是土地的高度國有化讓這一寄生他人、不勞而獲的群體徹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正如黃海老師所說的,國家力量一竿子插到底在“消滅社會”的同時也消滅了“混混”,在以往灌輸與動員的強制性權力的強力運行當中,對鄉村服務與治理的基礎性權力也隨之得以強化,這種全能主義的治理模式使得鄉村“混混”自然的失去了發展的空間[1]。但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鄉村的控制開始弱化,國家供給公共產品的能力也開始弱化,鄉民參與市場的自大大加強。農村的運作方式、特別是土地的經營方式開始轉變,鄉村“混混”開始介入土地流轉的運作乃至買賣中去,鄉村“混混”在改革的洪潮中找到了生存的支撐,一種新的變相的剝削方式讓這一群體卷土重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當地房地產開發商雇傭“混混”對征地時產生的“釘子戶”進行恐嚇甚至毆打,這給“混混”帶來了不菲的收入。

另外,鄉村中傳統的宗族觀念有所加強,也是“混混”發展壯大的重要原因。“”中被燒毀的祖宗牌位重新豎立起來,那些被紅色干部強行燒毀的族譜、家譜也在近幾年開始了新的續寫。絕大部分宗祠在最近十年里全面重建,宗祠里的集體活動很多也恢復舉行[2]。家族觀念的加強讓同性的“家”和“族”的聯系再次加強,人們重新認識了“自家人”的情感內涵并處處以“自家人”自居。這一方面,在困難來臨時每個人都有家族作為依靠,從而大大降低了克服困難的難度,另一方面,以家族為單位參與鄉村生活與治理可以讓家族中的每一個個體得到更多實惠與好處。當鄉村的宗族觀念空前強化時,這種以同姓為背景的族群儼然成為鄉村社會中舉足輕重的角色,它可以參與或干預鄉村的秩序,特別是選舉秩序以此強化自己的利益概念。而前面提到鄉村社會的價值判斷開始向金錢和權勢傾斜,這勢必會讓家族的認同感和利益取得除了靠祭祀等傳統活動維系外,也要靠硬實力加以支撐以此震懾外人,鄉村“混混”作為鄉村社會暴力的主要持有者便承擔了這一角色,家族中的“混混”靠暴力保護了家族的利益從而加深了家族成員對家族概念和自家“混混”的認同感,當家族概念和“混混”相互連結時,“混混”的生存也就略顯合理。

二、鄉村“混混”參與基層社會運作的利弊分析

鄉村“混混”參與鄉村運轉的最直接途徑便是參與鄉民的糾紛解決。鄉土秩序的相對穩定性和排外性讓司法很難在農村的糾紛解決中發揮作用。前面提到的家族基于自家利益對“混混”存在的認可和鄉土價值觀念的轉變讓傳統的農村秩序和輿論失去了對“混混”的約束與規制,當輿論的壓力不足以對抗這些“混混”時,農村的糾紛解決便給了鄉村“混混”施展自己的空間。該村村民李強(化名)承包鄰村王某家口糧田一畝作為自己紡織廠廠房建設用地,雙方簽訂合同后李強交給王某定金5萬元。但此后王某一直以錢太少為由拒絕交地,李強的兒子是鄉鎮的一個”混混”,在此地稍有名氣,他糾結十余名“混混”把王某家新房子的圍墻推倒并恐嚇王某再不交地便要拆掉他家的房子,王某聽聞后,害怕之余便把地交給李強。

筆者調研時曾問李強為什么不通過法院解決此事,他的的回答是,口糧田建廠房政府不會同意,找法院不會有用并且還可能讓自己損失更大。誠然,王某的行為已經違背了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但是,這種以“混混”和暴力為依托的糾紛解決方式應該受到抵制與譴責。然而村莊對于本土“混混”的抵制顯得蒼白無力,我們也聽到一些對此事持否定態度的村民對此做出的種種評價,但是大多數的村民對此事并無太大關注甚至對李家的行為表示認可和羨慕。這可以引用賀雪峰老師對鄉村公私概念的闡釋作出解釋。他認為,超出家庭層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鄉村社會,或同一社會的不同時期,卻可能會有不同的層級被作為主導的基本認同和行動單位,這個層級成為當地農民首要的認同單位,并因此成為該地農民公私觀念的地方性共識和決定該地村治特征的主導要素和決定農民行動邏輯的主導量[3]。如此看來,村民把自己家族之內的事務看成私事,除此之外的就是所謂的公事。用有些學者的說法就是,整個宗族向外是一個私,向內整個宗族都是公[4]。

鄉村“混混”參與基層社會運轉的合理性也確有存在,在前置事件本身并不公平與正義的情況下,也許“混混”能發揮主持大局、改變局勢的作用。有些村干部與商人勾結損害村莊利益,“混混”的干預雖有為自己謀利之意,但也確實保護了鄉村和鄉民的利益。“混混”的出現讓國人尤其是弱勢鄉民的“俠客“情節得到滿足,有些時候“混混”也會起到劫富濟貧的作用,這必會大大增加鄉民對“混混”存在的默許。比如,湘南水村一個為宗族利益而打架的“混混”,在他出獄時村民像英雄一樣歡迎他[2]。但是在當前建設法治社會成為社會主流發展方向的大環境下,這種有些極端的人治思想不應該得到支持,一個法治的社會也應該用秩序來解決問題,而不是靠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力量。并且,更多的情況是“混混”的出現對鄉村秩序多起到負面的影響,該村的“混混”馬某倚仗暴力伙同幾人與該村村干部相互勾結,把村里的山地作為自己啤酒廠的廠房用地。幾年下來,馬某成為當地的富豪,村干部也撈到了不少好處。然而該村的飲用水被啤酒廠的污水嚴重污染已無法飲用。但迫于“混混”的與暴力,沒人敢提出抗議。寫到這里,筆者對鄉村“混混”必須做出否定的評價,也不會為鄉村“混混”存在的合理性做過多的論證與解釋。

三、鄉村“混混”的限制與治理

鄉村“混混”對鄉土社會的影響不容小覷。既然政府倡導“只有農村的現代化才是中國的現代化,黃海老師也提到,沒有有力制約的鄉村“混混”會局部主導鄉村秩序[1]。如此說來,鄉村“混混”這一特殊群里必須得到限制和治理。

1.強化村民自治,恢復傳統農村秩序是治理“混混”的首要選擇。有些基層干部認為:“鄉村秩序不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沒有權威,而政府沒有權威,歸根結底就在于政府的權力變小了,尤其是基層政府。整治秩序的根本手段就是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的權威,增強政府的權力。有了更多更強的權力,就能更好地管理農村,維護社會秩序。”[5]筆者和黃海老師一樣,對此說法不敢認同。我們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賦予村民更多的自治權,倘若是為了治理鄉村“混混”而回到集權的年代,那這已經否定了三十年改革的成果,也與世界保障人權的潮流背道而馳。其實,村民自治并不必然導致“混混”的發展壯大,千百年來中國“皇權不下縣”的傳統也讓農村保持了相當長時間的祥和狀態。而“混混”的出現更多的是農村市場化改革過于逐利和公民教育滯后的結果。這里的村民自治應該包含對村民的公民教育。恢復中國傳統的農村秩序就是要恢復“輿論”在鄉村中的調控作用,加強鄉村內部的關聯程度。也就是賀雪峰老師說到的“村莊社會關聯”。他認為,村莊社會關聯度高的村莊,容易形成內生秩序,達成對內合作和對外抵御;而村莊社會關聯度低的村莊,內生秩序的基礎容易喪失[6]。這種社會關聯容易形成制約“混混”發展的長期有效機制。當一個村莊的村民普遍對這些“混混”產生抵制和譴責的心理時,“混混”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2.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環境也是制約和限制“混混”的重要條件。一方面,對于現有的鄉村“混混”應該給予正確的引導。我們在調研時發現,“混混”家里的妻子在金錢的利誘下往往對“混混”的不良行為持默認態度,也常常以“女人不管男人在外邊的事”作為自己默認的理由。只有讓鄉村“混混”有一個好的家庭環境和正確的價值導向,他們才可能改邪歸正,走向正道。前面提到鄉村家族對“混混”的產生和發展有重要的影響,只要正確引導家族的教育,讓家族中的多數人對自己家族的“混混”形成制約,那么家族也能成為制約“混混”的一道保障。而另一方面的家庭教育要切斷“混混”的上游源泉,給以留守兒童更多的關注和正確的教育,不允許一個孩子在義務教育階段輟學,鼓勵家長支持孩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都是限制“混混”群體發展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 黃海.社會變遷中的鄉村“混混”研究——基于國家治理轉型的視角[J].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5).

[2] 楊華.鄉村“混混”與村落、市場和國家的互動——深化理解鄉村社會性質和鄉村治理基礎的新視閾[J].青年研究,2009,(3).

[3] 賀雪峰.村治的邏輯:農民行動單位的視角[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4] 歐陽靜.農民公私觀念與國家觀念的南北差異——從農民對新聞聯播的態度談起[J].開發研究,2008,(2).

第2篇

先生對于傳統中國農村社會的經典表述,深刻地體現了中國基層社會所特有的文化淵源和秩序傳統,其學術貢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自從他提出“禮治社會”這一概念以來,就一直被人不假思索地加以援用,以至人們普遍都以為,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秩序的維持是“唯禮無法之治”。以學術的視野看,“禮治”與傳統農村社會秩序的關系,涉及禮與法、基層社會與國家以及地方習慣法與國家法等諸多層面的關系問題,所謂“禮治”并不意味著完全“無法”。如果我們不對這些關系問題加以厘清,對于“禮治社會”這一概念的理解就很容易產生認識上的偏差。前幾年法學界出現的部分人士對于政府“送法下鄉”、“送法上門”等舉措的質疑,從思想根源上說,就是因為認為農村社會固有其“禮治”傳統和秩序,所以認為國家的法律、法規以“法治”的名義進入鄉土社會,非但可能收效甚微,還會因此而破壞鄉村社會原有的公共秩序。

人們對“禮治社會”的認識產生偏差的原因根源于對“禮”的錯誤理解。在遠古時代,禮是祭祀鬼神以求得保佑的儀式。也說:“禮是按著儀式做的意思。禮字本是從禮從示。禮是一種祭器,示是一種儀式。”以后,隨著社會的發展,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各個層面展開,禮的性質才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從單純事神的領域轉入事人的領域,成為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從西周時期形成的“周禮”來看,禮的核心是“尊尊親親”,主要功能是“別貴賤,序尊卑”,其內容涉及政治、軍事、經濟、司法、行政、教育、婚姻、家庭、宗教等各個方面。《禮記·曲禮》說:“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官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詞、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

從社會規范的角度講,在“禮”之外,尚有“刑”。“刑”一般被視為中國古代法律的來源。《爾雅·釋詁》注曰:“刑。常也,法也。”《說文解字》也說:

“法者,刑也。”刑罰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強制性規范古已有之,史籍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在周代,刑罰實際上已包含于周禮之中,《周禮》中的司法官——司寇,就是適應“以刑佐王治國”的需要而設的。“惟王治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由于周代時禮法之間的關系如此密切,以至一些學者往往忽略了“法”(刑)的存在。例如,美國著名法學家昂格爾在分析西周時期中國古代習慣法——“禮”的特征時,就說:“在這個社會中,禮是主導性的并且是幾乎惟一的正當行為的標準。”隨著春秋戰國時期的大變革,“禮崩樂壞”的形勢出現,才產生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禮法對立。作為這一對立的產物,法家的“法治”思想系統形成,并與儒家的“德治”思想相抗衡。

禮法對立的根本分歧在于以何種規范維持社會秩序,即是“德治”還是“法治”。儒家主張仁政德治,重視教化手段;法家則主張刑政法治,重視刑賞手段。但從本質上說,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君主專制制度。因此西漢以后,隨著大一統政治格局的完善和穩固,儒法治國思想在理論和實踐上又實現了融合。融合后的治國學說是具有濃郁法家氣息的新儒學,一方面,它用禮義綱常粉飾政治,教化民眾,敦厚民風民俗,禁錮人的思想,創設有利于維護統治的思想意識;另一方面,又用刑政威懾鋤奸懲惡,鉗制民眾,打擊危害統治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圣人之治國也,……務致令民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勸也,故設賞以勸之;有所好,必有所惡,有所惡,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設罰以畏之;既有所勸,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但教化與刑罰相比,還是以教為主,刑為輔。“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猶陰之不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謂之逆天,非王道也。”

儒法思想在西漢時期融合的直接結果,是禮與法在治國實踐中的一體化。所謂一體化,并非二者完全等同,而是禮為體,法為用,失禮則人于法。“禮者,民之防,刑者,禮之表,二者相須猶口與舌然。”禮法一體化歷經三國兩晉南北朝,至隋唐逐漸形成,在唐律中得到最好的體現。《唐律疏義》云:“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解說:“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時斷獄亦每引為據。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進講唐律。后命劉惟謙等詳定明律,其篇目一準于唐。”后代律法雖在一些具體的條文上有所變化,但對“以刑弼教”、“修刑以復禮”的宗旨則恪守不渝,“禮”所涵蓋的家庭、倫理與社會的等級差序成為法典的基本內容。是故,研習法制史的學者通常將中國古代社會秩序界定為“禮法秩序”。入宋以后,占統治地位的儒家致力于把原來屬于士大夫以上階層專有的“禮”進一步社會化、大眾化,使之成為所有社會成員共同遵循的行為準則,以至于到明清時期,禮法制度和禮法精神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成為傳統中國社會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

從禮法關系的歷史演變觀之,從西漢直至清代前期,歷朝統治者都奉行儒家“禮政為主,刑政為輔”的主張,力求用禮治來控制社會生活,而把刑或法倫理化為禮的范疇,或者作為禮治的輔助手段。在這一過程中,一方面,由于法時常以禮的面貌出現,而對禮的違犯又伴隨著刑罰的懲處,因而同為行為規范的禮與法之間,“并沒有截然可分的界限,惟其應用范圍不盡相同且與時變化”。另一方面,由于禮于法有統攝作用,禮的精神每每滲透于法之中,在律例的制定、法律的實施、案件的訴訟、案犯的量刑等方面,都浸透了封建的等級序列和綱常倫理,因而人們勢必更多地感受到“禮”的強制力量。正因為這樣,封建王朝所制定的律例,很多最終都轉化成了“禮”,內化為人們習慣遵從的一種行為準則,成為鄉土社會中“小傳統”的一部分,并在社會生活中加以傳承。

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所說的“禮”并不完全等同于古文獻中所說的禮,他是在廣義與狹義兩個不同的層面上使用這一概念的,因之他的“禮治社會”也就相應地具備了雙重的含義。當他對禮治與法治、法治與人治的概念進行區分時,他所談及的是狹義的禮,即儒家意義上的“禮”,而“禮治社會”也便成了與法治社會相對立的“無法”社會。他提出,以“人治”的概念與“法治”相對應是不妥帖的,因為法治其實也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沒有人的因素。與“法治”相對應的概念應是“禮治”,二者的區別在于維持秩序時所依靠的力量。法律是靠國家的政治權力來推行的,而“禮”是“社會公認合適的行為規范”,它不需要諸如國家這樣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而是經過教化養成的一種主動服贗于傳統的習慣,維持“禮”這種規范的是傳統。為了說明禮與法律、道德的區別,他甚至還引用了《論語》中孔子與顏淵關于“克己復禮”的對話。

但是,當先生進一步說明鄉土社會中“禮治”的自主性和自足性時,他又在禮與傳統之間劃上了等號,認為“禮(即)是傳統”。而所謂傳統就是社會所累積起來的經驗,是經過自然選擇所保存的那一套被證明“合于生存條件”的生活方式。它經由文化的涵化和濡化,一代一代地進行傳承,以滿足所有社會成員的生活需要。顯然,先生這時所言之“禮”已不是儒家所主張的那個“禮”,而是與“大傳統”相對應的“小傳統”,即社會人類學意義上的“鄉土文化”。從他所列舉的昆明鄉下的房東老太太解決嬰兒啼哭問題的傳統方法,亦可見他的“禮是傳統”的含義之一斑。由“維持禮這種規范的是傳統”到“禮(即)是傳統”,先生也相應地把禮的含義由狹義的“克己復禮”之“禮”,轉變為廣義的文化傳統意義上的“禮”,“禮治社會”的概念也隨之由“無法”社會轉為指稱人類學意義上的傳統社會,即依靠傳統有效地應對生活的社會。

如果先生僅僅是在廣義的含義上使用“禮”這一概念,那他的“禮治社會”之說無疑是正確的,也不容易引起別人誤讀,因為在“安土重遷”的鄉土社會中,傳統的確構成了鄉民幾乎全部的生活方式。但是,這并不等于說禮治社會就是“無法”的,因為廣義的“禮”(傳統)作為一種地方性、規范性的知識,不僅包括了鄉民對于表現為等級序列和綱常倫理的儒家之“禮”的認識,而且也應該包括他們對于已經衍化為其一般行為準則的“法”的理解。而且,所謂的“禮治社會”也不可能是超脫于國家法律之外的存在。因而,此種意義上的“禮治社會”就決不是沒有法律或不需要法律的社會,而只是指仰仗傳統來解決生活問題包括維持秩序的社會。先生的本意是想強調鄉土社會憑借傳統便足以應對生活,但當他同時又在狹義的含義上使用“禮”這一概念時,他便把“禮治社會”置于與“法治社會”對立的一面,認為它是“無法”的。這是他的“禮治社會”引起人們誤解的癥結所在。

從歷史發展的實際來看,傳統農村社會并不是只受國家支配的非自立存在,但同時,完全自立于王朝法律統治之外的農村社會,也可以說是不存在的。職是之故,逃逸于封建法律的控制,單純依靠無法之“禮”來維持公共秩序的鄉土社會,也是不可想像的。從表面看,鄉土社會秩序維持所依靠的是儒家所主張的禮治傳統,但是從深層看,這種禮治中浸透著法治的精神,而且“禮”本身在相當程度上就是靠“刑”來支持的。先生所強調的鄉土社會禮治傳統中“無法”的一面,明顯帶有理想化的成分,反映了他著述的那個年代知識分子內心深處對于理想大同社會的一種崇尚與追求。雖然他在1984年撰寫的《鄉土中國》的“重刊序言”中聲明,他所提出的“Ideal Type”是“觀念中的類型,屬于理性知識的范疇。它并不是虛構,也不是理想”,但僅就其提出的無法的“禮治社會”而言,我們似乎更應該把它看作一種理想中的形態,而非現實生活中的存在。 二

先生認為傳統農村社會秩序的維持可以完全不需要借助國家法律的強制性力量,可能是基于如下歷史事實,即自秦漢以降,尤其是明代以來,封建中央集權國家組織就一直在廣大農村社區實行一定程度的社會自治。其原因是,在封建統治相對薄弱的地方自治社會中,禮治的作用和社會功能的確顯得尤為突出。但問題在于,一方面,雖然中央政府對民間社會組織采取部分的授權和放任態度,以保持鄉土社會的自然秩序。但它同時又通過嚴密的基層政權組織如里甲制度、保甲制度等,實現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并將政權牢固地掌握在政府手中。另一方面,即使在實施自治的基層社會中,法治也并非消失了,它只是暫時的遁形,它與禮治始終保持著若即若離的關系。在禮治無法有效地維持地方秩序,或者禮治超越了它的統轄范圍的時候,法治隨時都有可能現身。換言之,即使在地方自治社會中,禮治也決非維持社會秩序的惟一規范。檔案資料顯示,在清代,民事案件事實上占了州縣法庭承辦案件的1/3,這也從一個層面反映了地方社會依靠傳統來解決民間糾紛的辦法之不足。

研究法律社會學的中國學者揭示了民間法在中國傳統農村社會中的廣泛存在。雖然學者們對于民間法、地方法或習慣法的稱呼和定義等不盡一致,但他們大體上都把傳統農村社會中的禮俗、人情、鄉規、族約等,視作獨立于國家法之外的民間法的主要內容。從民間法與鄉土社會中的“禮”都是地方性知識和傳統,是地方社會組織和群體“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這一點來說,我們可以大體上把它們看作同一個東西。根據學者們的研究,在歷史上,尤其是宋代以后,封建國家對于民間法采取的態度主要有:(1)國家視“家”、“國”為一體,積極倡導家族和地方自治,鼓勵民間社會秩序的建立和民間糾紛的解決,充分發揮民間社會組織及其規范的功能。(2)國家允許地方權威根據民間習慣法調解民事糾紛,維持地方社會秩序,但同時又保持國家法律的至上地位。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斥地方社會規范為“弊俗”,不予采用。重大刑事案件原則上也不允許民間“私了”。(3)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出現失控。導致地方社會秩序基本上由民間法進行調整。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統治衰微、社會動亂之際。

與此相對應,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也呈現出幾種不同形態:其一,統一協調狀態。在封建中央集權體制下,只要國家權力能夠正常行使,中央政府就有能力將地方社會自治及其規范納入其統治秩序,國家法相對于民間法仍處于一種主導和支配的地位。“這種集權與自治的協調,乃是中國古代社會調整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其得以長期延續的內在合理性所在。”其二,并行或斷裂狀態。在很多情況下,國家法在基層社會的作用十分有限,地方社會秩序主要由民間法進行調整,國家對此采取容忍的態度,但民間法并未被國家正式認可。因此,“在此基礎之上形成的習慣法與國家法之間的‘分工’,實具有‘斷裂’性質。”其三,對立狀態。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始終或隱或現地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當維持地方秩序的社會勢力惡性膨脹,在一定程度上威脅到國家政權的穩定時,二者之間的沖突表現得尤其明顯。例如,清乾隆帝就曾經針對閩、粵、贛地區一些大宗族私自通過械斗方式解決地方爭執的弊端,多次進行嚴厲限制和打擊;

由此可見,雖然作為“小傳統”的民間法是鄉土社會中自發形成的傳統,與國家法基本分屬兩種不同的知識傳統,但民間法從來都不是自立于國家之外的。事實上,它始終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與國家法發生聯系,而且是在與包括國家法在內的其他知識傳統和社會制度的長期互動中逐漸形成的。只有當它與國家法協調一致時,它才能得到官府的認可,否則就可能成為官府排斥或打擊的對象,或者頂多是默認與容忍。當然,這種所謂“協調一致”并非等同,而是指它們相互之間不致發生嚴重的沖突。民間法有時被允許保有與國家條法相悖的內容,但是以不威脅到政權的穩定為限。鑒于民間法與鄉土社會中“禮”的相同或相近,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在封建集權體制下,基層社會的禮治僅僅是在一定范圍內運作的,它勢必受到國家法律的監管和制約。一旦地方勢力的發展超出了國家權力和法制所能容忍的限度,國家便會通過法治對其進行遏制,將其控制在其勢力和處理民事糾紛的范圍之內。一言以蔽之,禮治是在國家法律框架范圍內運作的。

禮治被允許在一定范圍內作為維持鄉土社會自治秩序的手段,“既有重視民間道德教化、主張‘和為貴’等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基于‘訟累’對生產和生活秩序的干擾、盡快‘息訟’等功利方面的考慮,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民間的血緣或基層地域組織及鄉紳、族長等地方勢力的重視。”它不一定就是如吉登斯所言是因為傳統國家的控制力量比較弱小,而不得已為之。學者們的研究指出,從秦漢至明清,封建中央集權國家組織就一直在基層社會實行一定程度的鄉村自治。但是,不同的朝代對地方社區自治所持的態度不盡相同,有的積極鼓勵(如明代),有的基本認可(如秦漢時代),有的則明令廢止(如隋文帝時)。從中國封建集權國家組織在鄉村社區實行自治政策的歷史演變過程來看,在高度發達的中央集權之下,似乎更有可能允許基層社會實行某種程度的鄉族自治,因為它更無須擔心地方自治的發展會危及到其政權的穩固。

相反,允許鄉村自治,借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說,是一種成本最低的統治策略。與之前的朝代相比,明代的中央集權應該算是高度發達的,而它在鄉村自治方面實施得最好,效果也最為顯著,原因大概就在于此。因此,如果說在不發達的中央集權下,封建政府不得不允許鄉村社區實行某種程度的社會自治,那么在高度發達的中央集權下,鄉村社區實行某種程度的社會自治,就更是一種被正面加以鼓勵的統治策略了。換句話說,在高度發達的中央集權下,如果鄉村自治能夠有效地維持地方秩序,明智的統治者是不會愿意選擇直接使用行政力量的途徑來實現其統治的。從中央政府的觀點來看,地方一定程度的自主至少可以使中央減輕其行政上的負擔,同時又可以使農村社區獲得穩定,并依然置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因此它常常樂于認可和依賴地方自治的解決辦法。 三

如果我們剖析傳統地方自治社會中秩序維持的具體狀況,就會更進一步確認,鄉土社會的禮治秩序并非自主自足的。從歷史上看,鄉村自治職能大多附著于職役組織之上。職役組織除完成國家所委派的征調賦役的首要任務之外,就是執行地方社會的自治職能,包括敦睦鄰里鄉親、調節民事糾紛、實施互助保障、維護村社治安、懲戒游手、督農勸桑等。由此觀之,鄉村自治并非一個完全獨立的運作系統,一方面,它依靠地方上的鄉正、里甲、老人等,運用傳統的行為規范,對農村社區進行有效的社會治理;另一方面,它又在國家政權統治的框架內,依照國家的法律,執行政府的部分行政職能。因此,雖然從表面上看,鄉村自治是運用非法律的地方行為規范,以村民易于接受的傳統方式維持地方社會秩序,但是從深層來看,卻依然是為中央集權的國家組織服務,幫助維護其封建統治的基層社會基礎。當然,因為村社留有較大的自我發展空間,所以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一些鄉族勢力得以迅速壯大,成為帶有明顯地方性的經濟和政治制度,而反過來削弱了中央集權在地方上的統治基礎。

就鄉村自治系統的權力構成而言,除國家所委派的里正、鄉正等具官方或半官方性質的人員之外,還有耆老和所謂的“鄉賢”或“族賢”。以明代為例,封建政府為了加強對地方的行政管理,在全國普遍推行里甲制度。洪武年間,又詔令“于里中,選高年有德、眾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與里甲聽一里之訟,不但果決是非,而以勸民為善”。雖然老人一般也獲官方所認可,但他不具有官方色彩,其權力或權威主要依據年齡和輩份這兩個世系的標準來確立。至遲在宋代以后,“由于程朱理學在政治上的貫徹,逐步出現把古代宗法制度民間化的過程。從全國范圍看,利用宗法制度的民間變形——家族制度——實施地方統治,是普遍現象。”由于村落經常聚族而居,一村往往就是一姓一族,因此里甲制或保甲制實際上是與宗族互為表里、相輔相成的。隨著宗教組織與里甲(社)制度的結合,尤其在中國東南地區,老人的角色經常由族長充任。“鄉賢”或“族賢”非由政府的指令而產生,而其得以躋身于權力或權威階層,主要依據個人的能力或才華受到鄉族社會的賞識,與來自統治階層的認可無關或關系不大。總的說來,耆老和“鄉賢”或“族賢”的權威或權力主要根植于地方性的傳統,但與“鄉賢”或“族賢”相比,耆老更多地獲國家政權的認可,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封建中央集權國家組織對傳統宗法制度的基本認同。

就鄉村自治系統所涉及的范圍而言,主要包括族內與族際或村內與村際兩個方面。在廣大農村地區尤其是南方,鄉民往往聚族而居,一姓構成一村,聚落規模比之現在要小得多。一般以數十戶為一村的居多,上百戶一村的就算得上是大村落了。在偏遠的山區和丘陵地帶,自然村落零星散布,規模尤小,而平原地區的村落相對要大些。在聚族而居的村落內部,族中長老和鄉賢、族賢在社區治理方面占據著主導地位,由于其權力或權威的純地方性質,因而地方自治的色彩會更濃厚一些。而在村落與村落之間(或為鄉的范圍,或為里的范圍,因朝代而異),鄉正、里正等在協調社區關系方面起著主要的作用,由于其權力或權威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質,因而與村落內部的社會秩序維持相比較,明顯更多地依靠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自治的色彩也相對顯得更淡薄一些。

雖然從表面上看,地方自治所憑借的并非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而是鄉村傳統的行為規范即所謂“禮”,但是從根本上看,中央集權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是無處不在的。即使以自治色彩更濃的村落內部而論,哪怕是聚族而居的單姓村,它都首先要完成政府所委派的征調賦役及其他任務,在實行村落自治時,以效忠國家和不違背國家法律、不侵犯國家利益為前提,否則就會遭到來自國家政權的直接干預。而在村落與村落之間即鄉里的范圍內,主要負責推行鄉村自治的鄉正、里正等首先就是根據國家法律所委任的,他們具有官員或半官員的性質,更多地代表國家政權的利益。他們站在國家政府的立場上,運用國家政權所給予的政治地位,對地方社區進行組織控制,在完成國家所委派的行政任務的同時,兼及鄉村自治的職能。雖然他們亦屬地方社會人士,與家族的權威相結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地方勢力,同時需要兼顧到地方利益,但是執行國家法律、維護國家利益無疑是首要的。

而就維護鄉村社會秩序所依據的傳統行為規范即“禮”而言,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封建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在封建社會早期,作為制度的“禮”是“不下庶人”的,宋代以后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政治理想的儒家士大夫,才將士大夫家族倫理向庶民世界倡導、推廣,以儒家之禮來規范廣大農村地區鄉民的行為。從鄉禮的內容和制訂鄉禮者的身份都可以看出,鄉禮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中央政府控制民間社會的一種意識形態工具,只不過它以地方自治的形式來實現而已。它與國家正統意識形態相結合,起著穩定農村地方社區的作用。

第3篇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這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個“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雖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農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識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但是他們的研究也并沒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鄧正來這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

第4篇

關鍵詞:碎片化;城市社會;公共空間;共同體

中圖分類號:D6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14)04-0121-04

對于當下的中國城市社會而言,公共性的缺失不言而喻,一方面,原本較為完整的空間結構由于城市化與工業化的狂飆突進逐漸支離破碎,另一方面,原本較為均衡的社會階層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分配等因素分化明顯,兩相結合,使其整體呈現出空間割裂的“孤島效應”及階層隔閡的社群分化,即碎片化(Fragmentation)[1]過程加劇。碎片化背景下,人類社會創造的城市反而成為了阻擾社會共同體形成的障礙,這一異化過程的解決方案當然不是將人們趕回鄉村社會,那么唯有重構城市社會,如此,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的建構就勢在必行。

一、公共領域理論視野下的城市社會公共空間需求

城市社會公共空間(public space)并無確定的概念,一般研究認為其源自古希臘城邦國家的公共集會場所,如廣場、公園等,城市研究者從空間角度出發,認為其是指城市中所有開敞的、沒有圍墻的開放空間,可供所有居民公共使用的空間[2]。而社會學者則從公共領域角度出發,更為強調公眾參與及對話的實現,也就是哈貝馬斯所認為的交往,公共空間是“一個關于內容、觀點,也就是意見的交往網絡;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種特定方式加以過濾和綜合,從而成為根據特定議題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見或輿論……公共空間的特征毋寧是在于一種交往結構……是在交往行動中產生的社會空間。”[3]對照當下的中國城市社會,公共性不足毋庸置疑。從實體空間看,純物理性空間諸如公園、廣場、海灘等建筑空間受制于財富、權力等資本效應的影響越來越大,表面的開放性并不能掩飾其公共性的逐漸流失,因此,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的建構應當首先強調公共領域特性。

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針對的是市民社會興起引發的社會結構變化,“我們認為,‘資產階級公共領域’是一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范疇,不能把他和源自歐洲中世紀的‘市民社會’的獨特發展歷史隔離開來……”[4]當前我國城市社會現狀與之最為相似的特點也在于此,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9.9萬個,比2011年增長8.1%[5]。這些社會組織,絕大多數都植根于城市社會生活,它們的蓬勃發展表明當代中國城市社會活力開始顯現,城市居民主體性覺醒,結社等共同體需求逐漸成為城市社會的表征,作為與政府、市場并列的三駕馬車之一的社會組織正在中國城市社會活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與二者不同的是,市民社會強調的是在主體性前提下的交往行為,即通過主體的自我表述、相互溝通之后達成共識行為。這種交往行為產生的必要條件就是公共空間的存在,在滿足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以后,城市居民個體對于自身的公共空間需求感大為增加,開放性的公共場所無論新建多少依然面臨短缺的窘境。更為重要的是,既有的政府權威主導下的城市管理格局已處于拙于應對的局面,市民社會則為之開創了達成善治的可能,但有其前提條件,原本居于客置的居民群體應平等地與政府、市場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城市治理活動,這就需要為之提供能夠足夠多的開放性場所,通過公眾議題的納入及共識行為的認可等舉措賦予其公共性。

二、城市碎片化引發的社會公共空間缺失

(一)城市快速改造導致基層社會共同體的幻滅

作為社會性“動物”,共同體需求一直植根于人的心靈深處,我們曾經將之描繪為對故鄉的懷念,或者說是文化之根的追尋,這種共同體需求表現在城市社會實體中,就是“社區”(community)實質的缺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的發展速度遠遠超過了人類社會曾經有過的歷史速度,使得城市社會生態基本處于一種震蕩無序的狀態,這其中,基層社會共同體的破滅最為明顯。一方面,生產力能量的釋放,工業化引領了城市化的方向。快速城市化與世界城市化進程遵循著同一個規律,即由工業化引領發展方向。工業化既是城市化的引路者,又是城市化的動力源泉。這樣的城市必然按產業的輪廓塑造成型,打上工業化的深深印記,使其在特征上表現得更象一個龐大而畸形的產業怪物而非宜人的生活空間。另一方面,我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不平衡,在放開身份約束之后,越來越多的鄉村居民涌入城市尋找美好生活,這一波人口流動整體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但在大量人口的城市基層單位滲入方面卻是無序的,他們對于既有城市基層共同體而言是破壞性導入因素。

原本在城市基層社會單位存在的“社區”(共同體)受到了這種快速城市化的沖擊而不復存在,既有的城市“街居制”格局已無法納受這種劇烈變化帶來的沖量,最小的城市社會單位原本以共同體方式存在的熟人居住院落在受到城市化的雙向沖擊之后――既有空間格局的重新規劃以及外來人口的大量涌入――只能成為工業城市化的附著物,即為城市發展提供勞動人口的暫時寄存地,這種依賴于產業布局形成的人群聚集地只能是機械性的人口集中,相互之間的社會聯系紐帶極為稀少,無法形成彼此的相互認同。同時,既有的城市基層社會共同體由于受到城市擴容以及人口涌入的影響也無法保持以往的共同體存在,雖然在政治生活層面上依然能通過兩委換屆選舉的舉措達成相互間的交往,但其他形式的溝通行為則大幅降低。以深圳為例,曾經存在的300多個村現均改為社區,但外來人口的急劇增加(通常一個社區中原住民約1000人,而外來人口則為20000人左右),居住格局的急劇變化都使得依托原住民社會交往網絡構成的共同體幻化為泡影。

(二)地理空間的割裂凸顯城市階層的分化

當前的中國城市,特別是大型都市,空間規劃基本是依據產業發展制定的分功能區布局,這在一方面使得人與事的分離,即城市居民工作、居住、娛樂等生活場景的碎片化,每個人都被空間分割成不同的時間段主體,片段之間的分離隨著城市的擴大以及功能區分布的加劇逐漸加強。更為重要的是,在加入階層維度后,這種功能分區越來越細化:高檔小區必然與農民房相去甚遠,金碧輝煌的購物中心毗鄰的一定是金領白領階層出入的寫字樓,工廠社區附近只能是簡陋的籃球架。寬闊筆直的快速路將城市分割成一個個孤島,名義上生活在城市的人們局促于屬于自己的島嶼,但很少有機會參與到全部的城市生活中。

每一座城市孤島上最為明顯的標志就是該島的村莊――封閉型社區(是指與更開闊城市環境相隔離的有界區域,其往往被描繪成恐懼和特權的地區[6])。作為城市特有的社會產物,封閉型社區代表了城市居民的異化趨向,作為群居動物的人類,因為恐懼自己的同類而將自身層層設防,以致回歸個體化存在。但這種恐懼并非一般化的狀態,它根據身份、階層等的差異分級,最的高墻及警備裝置是為了防范潛在的入侵者,同時透露出對于其他階層或身份城市社會群體的不信任與排斥,通過這種城市建筑實體――道路、圍墻、攝像頭――將自身隔離于整個城市背景;其次,孤島內往往設立社區會所、幼兒園、私有道路,加強島內的認同并區別于其他社區,而且其往往會將一些公共資源例如學校、醫院、公園等通過各種方式隱性納入孤島范疇,進而逐漸吞噬既有的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畫地為牢地分割了城市原本就極為缺失的實體公共空間。

以財富作為衡量標準的階層分化現象日漸顯現,富裕階層往往會利用財富為自身群體營造排他的居住及活動空間,并出于對其他貧窮階層的不信任而對城市政府提供的全社會公共空間持抵制態度,由于所占資源優勢與消費社會的實踐主體相結合導致其往往能將原本歸屬于整體城市居民的社會公共空間半公開化地納入自身獨享范疇。中低收入階層則由于無法享有與富裕階層相同的公共空間而產生消極情緒,并對富裕階層整體產生排斥和歸咎感,階層之間從而喪失了對話的可能性,也使得政府的城市社會公共空間構建意圖落空。

(三)人群分治理念導致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的缺失

建國以后實行的戶籍制度管理沿襲至今,政府的社會管理制度設計基本上是以之為根基,城市人口的爆炸性增長尤其是外來人口的大量涌入的現實卻對其提出了挑戰。我們通常關注到的城市人口統計常分為三類:戶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動人口,政府則往往根據對象采取不同的制度設計,從而在實際意義上人為地分民而治,導致人群分裂,從而無法構建共有的社會公共空間。

我們以深圳市PS街道SB社區為例,該社區總人口約18000人,其中戶籍人口1465人,外來人口16535人,外來人口中約13000人是在此居住工作超過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在社區換屆選舉中,根據法律規定,僅有不到10%的戶籍人口擁有選舉權,選舉產生的基層自治機構――社區居委會也因此只對10%的戶籍人口負責,并在眾多事關該社區民眾切身利益上引發矛盾,例如公共資源的引入與利用,居委會合法地享有對政府公共資源的建議及監督權力,也因此會要求這些公共資源的受益對象進行等級排位,進而引發社區人群間的對立排斥――我們與他們的爭奪,也就使得在城市基層社會中無法營造共享的社會公共空間。

三、實體與虛擬社會公共空間建構

如前所述,無論是作為實體建筑的城市,還是作為人口聚集、社會活動頻繁、矛盾沖突日益激烈的社會而言,碎片化導致的公共空間已然成為稀缺資源。而現代治理理論的核心要素就在于多元主體間的平等協商,城市管理者無法依照既往模式來實現有效治理,多重矛盾的疊加效應需要各類城市主體在更多的社會公共空間中實現溝通交往,進行對話,進而達成一致的城市發展理念、思路及做法,但前提是我們的城市擁有足夠的社會公共空間。構建城市社會公共空間,意味著在城市布局上的留白――為實現多元主體間的有效交往營造出必要的建筑空間,這在一方面要求包括公園、體育場館、文體場所、代表會議廳等在內的社會公共空間的實體化,更為重要的是取消既有的城市單位之間的藩籬,打破橫亙在各類城市主體間的交往障礙。

(一)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的實體性建構――開放性實體空間的建構

1. 開放性小區建設。相對而言,城市階層之間的分化及其隔閡積重難返,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的實體性建構可以從最為基礎的居民小區開始,經由開放型居住小區的營建推進公共空間的建構。出于治安的考慮,當前城市小區都以圍墻欄桿等防御性裝飾將自身獨立于城市空間之中,形成封閉型小區,根據眾多美國學者的研究表明,開放型社區更易形成街道公共監視(eye on the street),也因此較封閉型小區更為安全。當然,我國城市發展尚未達到西方城市的成熟階段,轉型期引發的各類矛盾更易于在城市社會當中爆發,治安始終是城市居民較為關心的問題,我們的城市居住小區也無法實現完全性的開放,但突破性的嘗試卻勢在必行,帶有穿透視覺效果的圍欄裝置較之于高墻更易于外界所接受,小區內活動場所的公益性開放更能引發周邊人群的認同,居民小區的此類實體性做法將有助于公共空間的建構。

此外,將自在自然的居民小區而非行政話語當中的社區建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區”(community)共同體,也就是說,還城市社會基層自治以其本來面目,每個居民小區,無論是富裕階層的高檔小區,還是打工仔聚集的工廠宿舍小區,抑或是村改居小區,又或者是人群混雜聚居的小區,破除身份限制,以小區內居民的合法意愿表達為前提,經由居民人群的交往溝通,達成居民小區內的基層社會自治以彌補當前的管理失靈,這是更為根本性的開放型小區建設,也在最基礎的意義上形成了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的最小拼圖。

2. 公共場所的開辟。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的重要載體就在于公共場所。對于目前的我國城市而言,公共場所依然是稀缺資源,無論是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等公共文體場所,還是公園、游樂場等公共游樂場所,又或者是社區服務中心、矛盾調解中心等公共溝通場所,都存在嚴重短缺的問題。這就要求城市管理者必須以人口分布計算結果為標準,加快這些公共場所的規劃建設進度,滿足城市居民公共空間需求。這其中,固定的公共場所點的建設是起點。另外,要破除既有的孤島效應,將原本固囿于某些特定人群或某些特定區域的公共場所重新釋放出來,使之成為各個居住空間以及各類人群相互交往的公共空間,回歸其公共性本源。與前二者相比更為重要的是,如何根據居民需求構建出城市社會公共空間系統,這一系統,是以宏觀的城市文化(即居民認可的共同體精神)為引領設定開放的社會公共空間圈,與以中觀的城市不同階層人群追求為背景規劃連通的社會公共空間帶,及以微觀的和諧鄰里關系營建為目標的社會公共空間脈絡相互貫通的立體系統,真正實現以點帶面、點面結合、互聯互通、相互補充的公共場所整體布局。

當然,我們所說的實體性社會公共空間建構,是建立在這些建筑空間符合公共領域理論這一一般意義基礎之上的。它們是人們的活動場所,更是不同主體間平等交往、相互溝通、論辯異同、的場域,這才是這些城市空間內在于那些鋼筋水泥森林的價值所在,也是碎片化狀態下城市重構的關鍵所在。

(二)城市社會虛擬公共空間的建構

步入網絡時代的人類社會,早已將自己的社會結構乃至群體意識投射到網絡這另一維度的世界,也因此,我們可以為現實世界中嚴重缺乏的城市社會公共空間問題尋求網絡答案,相較于鄉村,城市無論是網絡社會所需的物質設備還是居民的網絡需求都已清晰地表明在虛擬社會中構建社會公共空間的可能性。由于儒家文化背景、教育、政治體制等因素的影響,相較于他們的前輩,當代中國城市人的現實社會交往頻率呈現下降趨勢,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對于社會公共空間需求意愿的降低,也不意味著他們只愿回歸個體性需求而不再關注于周邊公共事務乃至某些社會主題。數據顯示,中國網民平均每周上網時間達到18.7小時[7]。在無數的虛擬社會溝通中,對于城市社會公共空間最為重要的就是虛擬社區(virtual community)的不斷涌現。城市居民在各種虛擬社區發表著小到自己對于小區養狗事件的看法,大到城市交通規則制定的意見,在這些虛擬社區中,人們經由技術手段實現了跨空間時段多群體的溝通,典型的如早期的同學錄(alumni)和當下十分流行的微信群以及在城市商品房小區中普遍存在的家園網。除去建筑實體因素,虛擬社區完全符合城市公共空間的定義,因此,也有學者將之認定為這是實際意義上的“社區”(community)共同體[8]。

當然,本文所意圖構建的以虛擬社區為代表的城市虛擬社會公共空間里的參與者虛擬身份與實體身份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即主體唯一性。同時,不同于以道路和建筑物來點醒的實體空間,虛擬空間自有其運行規律,如何將紛繁復雜的虛擬空間建構成碎片化城市重構所需的公共空間,仍將有章可循。

首先,開放性規則的設立,與實體空間一致,虛擬公共空間建構的第一原則就是開放性,即為每個有意愿并關注其生活著的城市的參與者提供交流的可能。其次,公共精神的塑造,這就要求每個參與者在此平臺上交流的內容既是關系自身的更是聯系他人的,此外,開放性的交流平臺拒絕話語權的特定對象把持,參與者既是評述者又是傾聽者,虛擬公共空間需要的是平等的對話而非一方獨大的布道。第三,公眾輿論有效性,虛擬社會公共空間不同于其他虛擬社會的地方在于現實社會對于在此平臺產生的公眾輿論能夠較為迅速地進行回應,參與者因此逐漸認同該虛擬空間,并由此與其他參與者相互間搭建起共同體的橋梁。

總之,在大踏步的工業化過程中,我們的城市呈現出碎片化現象,居住其間的人們由于社會公共空間的缺失而喪失了構建共同體的可能,生活在彼此隔離的城市孤島,如何將碎片化的城市重構,使之成為人類作為主體存在其中而非受制于彼的社會空間,成為我們必須面對的發展命題,符合公共領域實質的實體建筑類以及虛擬社會類城市公共空間建構成為當下的應有舉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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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ow S M. The Edge and the Center: Gated Communities and the Discourse of Urban Fear[C].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2000:78-84

第5篇

摘要:社區建設中政府行為具有“雙重性”,本文從政府行為存在的問題出發,以社區自治為理念,嘗試著提出優化政府行為的一些對策。

關鍵詞:社區建設;政府行為:社區

[中圖分類號]:D6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39(2010)-16-0201-01

政府行為直接決定著社區建設方向、成效,在全社會蓬勃開展社區建設的情況下,探討如何有效發揮政府行為尤為重要。

一、社區建設中政府行為的內涵

“社區”一詞最早出現于德國社會學家騰尼斯的《共同體與社會》一書中,其原意是指具有共同價值取向的同質人口組成的關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會關系和共同體。20世紀90年代民政部提出社區建設概念使“社區”為我國人民所熟知和接受。與國外上自下而上開展的社區發展有所不同,我國的社區建設是政府發起和推動的,政府行為發揮著重要作用。所謂社區建設中的政府行為,是指政府依據其職能在社區建設中所實施的指導和調控等各種具體的行為和過程。

二、社區建設中政府行為存在的問題

雖然社區建設中政府行為發揮著積極作用,但由于政府職能尚未轉變到位,政府行為的負面作用也不可避免。主要表現為

(一)過度依靠行政手段

社區建設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已成一項重要社會政策。在社區建設中政府應通過各種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建設,淡化行政色彩。然而,縱觀各地社區建設現狀,政府行為方式失當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的政府依靠行政手段來推動社區建設,如通過政治動員、行政命令、檢查、評比等方式來保障社區建設的開展,甚至把社區建設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貫徹。雖然行政手段具有直接性、有效性、強制性的特點,在短期內依靠行政手段可以達到預期目標,但這是以高成本為代價的,不利于培育社區居民自治意識,不利于基層社會力量的發展和壯大,不利于政府職能的轉變。

(二)政府包辦社區

在我國政府主導社區建設是現實需要,但是“主導”并不意味著“主辦”。政府在社區建設中應發揮宏觀指導作用,而不應參與社區建設的具體工作,更不應該包辦社區。社區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其行為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

“既有市場行為,也有非市場行為;既有政府行為,也有民間行為;既有組織行為,也有個人行為;既有精神建設行為,也有物質建設行為”。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意味著政府主辦社區建設是不科學的。然而,在社區建設實踐中政府既是資源的提供者,又是資源的管理者、使用者,導致社區建設資源利用效率低、行政色彩濃厚等一系列與社區建設目標相悖的問題。

(三)政府與社區關系扭曲

在西方國家,政府與社區之間是一種平等、互助的伙伴關系。由于受傳統行政理念的制約、管理體制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我國政府和社區的合作與監督的關系異化為政府對社區的單向控制關系。可以說,我國社區建設是政府為實現管理和控制社會而依靠自身力量自上而下推動的。在這種邏輯下,社區成為政府加強管理和控制社會的平臺和依托。政府通過社區重新把權力觸角延伸到社會基層,這不符合社區建設理念。有學者認為,“毫無疑問,社區已經被認為是承擔原單位功能的替代者,所以國家才需要積極地‘建設社區’,彌補‘單位制’瓦解后帶來的社會功能的缺陷”。

三、提升社區建設中政府行為有效性的對策

針對社區建設中政府行為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全面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妥善應對。

(一)政府行為方式的多元化

社區建設是一個復雜的、長期的、動態的過程,同時具有內容廣泛性、主體多元性等特點,政府必須通過多種方式協調和組織社區建設。行政手段具有直接性、強制性、垂直性、高效性等特點,但因不能夠滿足人民的需要而不利于調動社區居民的主動性、積極性。法律手段具有強制性、穩定性、規范性等特點,但缺乏靈活性不能有效應對社區建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需求。經濟手段具有間接性、多元性、利益性特點,思想政治手段具有長期性、超前性、內在穩定性等特點,能夠彌補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不足。因此,只有綜合運用各種調節手段揚長避短、達到其優勢互補,才能更有效的發揮社區建設中政府的行為。

(二)適度限制政府權力,增強社會力量

政府職能轉變滯后導致社區建設中政府行為程度失當,即由“主導者”變為“主辦者”。實現“社會辦社區”的突破口是限制國家權力,增強社會力量。適度限制國家權力,把政府權力中的部分權力逐步讓渡給社區,一定的社會權力既是開展社區建設、實現社區自治的前提條件,也是杜區建設所追求的終極目標。通過適度限制國家權力明確國家權力的邊界,為社會組織的生長、為社會權力的成長提供一定的空間,增強了社會力量形成“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格局,從而達到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因為“有效的國家治理,不是通過國家權力的無限擴張來完成的,相反是通過合理范圍內國家權力運作、社會自治的有效開展以及這兩者之間的相互配合和合作來實現的。”

(三)樹立正確的社區建設理念

社區建設的目標就是實現社區自治。關于我國社區建設學術界有兩種取向:“第一種取向著眼于基層政權建設,強調城市管理權力的下放和政府權力在社區的整合。第二種取向著眼于社區共同體的形成,強調社區動員、居民參與和社區自治。”很顯然兩種取向都存在不足之處,一種行政色彩濃厚違背社區理念,另一種單純強調自治不符合我國實際。因此,社區建設要實現政府與社區的合作,使兩者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共同參與社區治理。這就需要政府樹立正確的社區建設理念,主動抑制“路徑依賴”性的控制沖動,認識到政府與社區之間是一種相互合作、相互監督的關系,而不是單向的控制與被控制關系。政府在社區規劃、制度設計、法律制定方面都應該考慮和保障這種關系的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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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罱偉:雷杰社區建設概念的邏輯分析及社區社會工作介入的方向[J]。學習與實踐,2007(12)。

第6篇

關鍵詞:過渡型社區;社區治理;主體分析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28-0120-02

社會治理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城市化進程中形成的“過渡型社區”是根據政府的需求、自上而下地通過行政手段推動建立起來的,其成立基礎、運行資源和日常運作均受到政府的全面制約,加上政府職能部門對基層的管控意識強于服務意識,社區自治的理念和制度還遠未形成,對這類新型社區治理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過渡型社區的形成

城市化是指伴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其社會由以農業為主的傳統鄉村型社會向以工業和服務業等非農產業為主的現代城市型社會逐漸轉變的歷史過程。一般來說,城市化是由工業化來推進的,工業化的過程同時也就是城市化的過程;城市化是工業化的載體,對工業化也有反作用。城市化如能適應工業化發展的要求,則會推動工業化的加速推進。在我國,由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和公共服務的城鄉二元結構,城市化和工業化出現了不同步現象。一方面在大城市農民工現象大量存在,他們在產業方式上脫離農業實現了非農化,而身份仍舊是農民。另一方面在中小城市,地方政府為了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追求高速的城市化,不斷擴大城市規模,將城市近郊的農民變為市民,形成了大量的“過渡型社區”。

本文的“過渡型社區”是指農村拆遷集中安置社區,在空間形態和文化特質上由農村社區向城市社區過渡形態的社區。為了城市空間發展和擴張的需要,城市發展需要大量土地,地方政府在城鄉接合部通過征地開發的方式,形成了一大批失地農民。為節約失地農民的安置成本,政府一般采取統一規劃修建安置點的辦法,用較少的土地和空間集聚大量的失地農民。過渡型社區在空間形態上具有了城市社區特征,但其居民在生活狀態、文化認同方面仍保留了農村社區的特征,形成了傳統與現代、城市文化與農村文化對立和沖突的現象,無疑給這類社區的治理帶來了挑戰,資金和資源的缺乏使治理問題更趨嚴峻。

二、過渡型社區治理的困境

過渡型社區脫胎于傳統農村村落,基于血緣、地緣基礎上形成的關系已經打破,無法回去。基于契約、信任基礎上的關系網絡尚未完全建立。居民在被動城市化基礎上形成的過渡型社區,在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背景下,社區治理面臨著困境和挑戰。

(一)資源依賴性

地方政府在作為過渡型社區建設的組織者和推動者,在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機構搭建、政策法規的制定等工作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使社區的軟硬件設施得以完善充實,為過渡型社區向成熟的城市社區演進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但是,過渡型社區建立后的管理問題仍然值得關注,過渡型社區的居民是被動進入城市社區的,他們習慣于生活的低成本化,對于公共設施維護和管理,搭便車現象比較普遍,居民不愿對設施維護、環境衛生、社會治安等進行投入。同時,在城鄉二元結構社會背景下,農民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土地是他們生活的保障主要來源。失去土地對于那些缺乏非農技能的居民,生活來源主要依靠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出租房屋維持。由于城市生活成本相對較高,無法實現非農就業的居民收入可能僅僅能夠維持生活,有的甚至可能面臨生活水平下降的風險,對于提升社區服務方面的投入他們根本無力承擔。如果社區公共服務資源長期投入不足,必然導致社區治安狀況惡化、衛生環境差的現象出現,過渡型社區很可能淪為貧民區。

(二)自治組織不健全

社區居委會作為社區建設的主要承載著,在社區治理中被賦予了多重角色:國家人、社區庇護者和服務提供者。在原來村委會轉變而來的過渡型社區居委會在組織功能方面,已不能滿足城市社區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服務對象上,村委會是按照戶籍管理原則形成的,僅對集體經濟組織內居民負責,為其提供服務。過渡性社區是在集中進行回遷安置基礎上形成的,原來的村民可能被安置到了本社區以外的其他社區,有的社區則是安置了多個其他不同社區的居民,出現了大量“人戶分離”社區。筆者在調查中就發現,一個住宅小區里有兩個社區居委會相鄰辦公的現象,不僅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也很難給轄區居民提供高水平的服務。另外,過渡型社區中大量的流動人口長期被排斥在服務對象之外,必然給社區治理帶來不利影響。二是服務內容方面,村委會同時是集體經濟組織,其服務內容主要是為農業發展提供服務,其工作重心是溝渠疏通、塘壩維護,村民之間利益沖突的協調。過渡性社區形成后,農業集體經濟已經解體,居民的服務需求主要體現在生活服務上,如社區環境衛生、社區公共設施維護、社區治安等。過渡型社區居委會的組織結構重建、功能轉型已成為社區實現良好治理的迫切需要。

(三)社區認同度不高

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認為:“社區是聚居在一定范圍內的人所組成的生活共同體。”居民的社區認同和凝聚力對社區治理和社區發展至關重要,是衡量社區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過渡型社區居民對社區認同度不高,筆者在走訪中發現,大多數過渡性社區居民并不把自己當成是城市居民。過渡性社區典型地生活著兩類居民:一類是失地農民。他們是由傳統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轉變而來,由于過渡性社區是在政府推動下形成的,并非居民自愿選擇的結果,存在著居民自我認知失調現象,居民賴以生存的土地雖然被征收,但是他們對自己的認知仍然是農民。對所居住生活的社區在感情和心理上缺乏認同感,這嚴重制約了社區的發展。另一類是流動人口。過渡型社區位置離工業區相對較近,公共設施相對完善,房租成本相對較低,吸引了大量外來人口來此租住,這里已成為“流動人口”集中居住區。在大多數過渡型社區,其居住的外來人口數量已遠超過本地人,有的甚至數倍于原住居民。但是,在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下,流動人口往往被排斥在社區服務之外,他們和原住居民之間的聯系僅限于“房東-租客”關系,難以融入本地的生活文化圈。在社區治理過程中,如何凝聚社區居民,把社區建設成為一個利益共享、責任共擔、文明共創的區域共同體成為過渡性社區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過渡型社區治理的主體分析

利益相關者一詞源自企業管理中形成的利益相關者理論,用以表示與一個組織的決策有利害或者利益關系的人。組織不僅要考慮投資者的利益訴求,還需要給其他參與者相應的利益維護和行為暗示。這樣才能在不斷溝通互動中形成組織行動的基本契約,進而在治理過程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共同利益,維護組織的秩序,推動組織的發展。過渡型社區是在政府推動下形成的,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居民與社區有著直接的利益關系,政府、居委會、個人在社區治理過程中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沖突,正確認識和對待各自的利益和在社區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擺脫過渡型社區治理困境的前提。

(一)地方政府――資源注入的責任主體

地方政府是過渡型社區建設發起者、推動者和建設者,是人口、治安、組織、黨建、文教、環境等各方面的管理者,同時也是公共產品的主要提供者。面對過渡型社區治理資源先天不足的情況,政府應當擔負更多責任,保證過渡型社區治理資源的投入。在我國,大多數地方政府對過渡型社區資源投入是按照戶籍人口數量比例進行資源配置,這顯然已不能適應過渡型社區治理的需要。由于治理資源嚴重不足,大量過渡型社區社會治安差、環境衛生狀況不佳等問題十分突出。作為公共產品提供的主要主體,政府應該將大量的外來人口納入管理范圍,逐步形成按照居住人口數量比例進行公共產品配置的新方式。在當前過渡型社區治理資源不足的情況下,社區資源投入主體仍然主要是政府。

(二)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的組織者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之一,是社區治理的重要主體。過渡型社區居委會都是從原來村委會轉變而來,行政色彩濃厚。這種以管理為取向的社區居委會,需要向以服務為取向轉變。按照一定地域進行重新劃定,對社區居委會進行重新組建。社區居委會可以根據治理需要,將社區居民重新組織起來,把管理權細化到小區、單元、樓棟,還權給小區業委會、單元管理委員會、樓棟自管小組等,使居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同時,也經歷了自我教育的過程。

(三)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的核心主體

社區發展本質上是對人的發展,面對人的發展在社區層面上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激發居民的參與社區管理積極性來實現。利益是促使人們走向一致的驅動機制,在共同利益面前,人們更容易團結起來采取一致行動,形成共同的行為準則。在過渡型社區中的公共利益包括在改善居住環境、服務設施等硬件上的功能,也包括在維護治安、秩序和化解矛盾等服務上的作用,它們影響居民的社區成就感和責任感。在調動過渡型社區居民參與積極性上,成都市的經驗十分值得借鑒,政府通過“惠民工程”,使公共財政為社區“民生項目”買單。財政每年拿出一定數額的錢,作為社區公共事務和管理專項資金,解決了社區服務資源不足的問題,專項資金的使用采取“問之于民”方式,開展什么項目由社區居民說了算。通過實施這些直接關系居民切身利益“民生項目”,直接改善了社區居民生活環境和生活質量。通過政府給過渡型社區治理“輸血”的方式,可以增進社區主體間的相互交流,影響和促進社區意識的形成,推動社區的良好治理和社區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培林.村落的終結[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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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童芳梅.中國城市社區治理中的政府角色分析[J].學術探討,2011(9).

第7篇

【關鍵詞】鄉村;社會關系;綜述

當今的中國社會正處于由傳統向現代的快速轉型時期,要理解當今社會的深刻變革,首當其沖應該考察鄉村社會的變遷,而要研究鄉村社會的變遷,鄉村社會關系的嬗變無疑是最基本的視角。同時,為了實現鄉村社會的井然有序和和諧發展,僅僅重視基礎設施和物質層面的改善是不夠的,還需要對鄉村社會關系有深刻的認識,從這個角度說,考察研究鄉村社會關系也是鄉村社會治理、構建鄉村社會秩序的重要前提。

一、社會關系的定義

在村民的日常實踐活動中,個體所能涉及到的關系主要有三個層次:村民與村民之間交往所形成的關系;村民與組織(村委會、基層政權)之間互動所形成的相互依賴關系;村民個人所屬群體與整個社會的關系。韋伯認為“社會關系”是“根據行為的意向內容,若干人之間相互調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為”;青井和夫將其定義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互動的模式相結合,形成一個功能性單位”;本文中“社會關系”的釋義參照賀雪峰關于“村莊社會關聯”的定義:“村莊社會結構的基礎是內部人與人的關系,而人與人之間具體關系的性質、程度和廣泛性就構成了村莊社會關聯,它是村民在村莊社會內部結成的各種具體關系的總稱”。

二、國外學者對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研究

西方學者也曾對中國鄉村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表示出了極大的興趣。杜贊奇用“權力的文化網絡”概念對中國國家政權和鄉村社會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解讀,認為村莊并非是封閉性的,總是以各種各樣形式和外界發生聯系;韋伯則認為中國的鄉村是一個自治性很高和自我防偽能力較強的村莊聯合體;黃宗智認為中國的傳統鄉村是一個關系緊密且封閉的關系共同體,因為鄉村有著高度的自給自足性;施堅雅把目光聚焦于中國鄉村的鄉鎮集市貿易,認為中國農民經濟活動的中心并不在村莊,而在基層集市;詹姆斯,斯科特在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框架內,認為村莊共同體中農民有著社會公正和倫理道德的觀念意識,并會把集體的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這就是農民的道義經濟學;塞繆爾,波普金則有著跟斯科特不一樣的看法,他認為村莊并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的,村民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會擱置集體利益,而奉行個人利益至上原則。這就是著名的“斯科特―波普金論題”,也即“道義經濟”還是“理性小農”之爭。對于中國村落共同體是否存在這一問題,日本學界有著名的“戒能―平野”之爭。平野通過考察村落傳統的祭祀儀式、集會情況和社會治安等活動認為,廟就是村落共同體的表征;戒能通過考察村落的土地所有權問題,認為村民和村民之間、村民和村落之間的關系非常疏散,從而否認村落共同體關系的存在。

以上國外學者對于中國鄉村社會的若干研究,有一定的借鑒和可取之處,但是,要真正理解中國鄉村社會的結構和性質,不應該單純的從“經濟的”或是“政治的”視角,而應該以傳統鄉村的社會關系為核心,立足于“”差序格局”和“倫理本位”的本土社會,這樣才會使研究結果更具精確性和適用性。

三、本土化的鄉村社會關系研究

自20世紀以來,中國社會學界就開始重視對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探討,因為了解鄉村社會關系的概況和發展有利于學者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國鄉村組織的運行和農民的行動邏輯。其中,對鄉村社會關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個視角:

(一)傳統的文化和心理視角

傳統的文化視角以中國儒家價值取向為基礎,作為研究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的起源。有著濃重的中國傳統文化心理傾向,因其深刻的解釋力度一直為后人引用和修正,但分析過程缺少實證數據資料的支撐和動態意識,導致對當今鄉村社會關系的解釋力減弱。典型的代表就是的“差序格局”論、梁漱溟的“倫理關系本位”論、林耀華的“關系均衡”論等。特別是的“差序格局”概念是對鄉村社會關系研究的開拓性概括,對后來的鄉村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研究產生了深刻影響。比如孫立平就指出:“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差序格局’實際上是一種對社會中稀缺資源進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傳統社會中血緣與地緣關系之所以占有重要地位就是因為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源是以血緣與地緣為基礎進行分配的,而建國后稀缺資源的配置制度發生了根本變化,由此也帶來了‘差序格局’的變動;”黃光國的人情與面子模式;翟學偉的“緣、情、倫”三位一體的人際關系模式;陳俊杰、陳震提出的差序格局的“倫理、情感、利益”的三維建構等,都是對差序格局模式的補充。

(二)變遷中的結構視角

從結構視角研究中國鄉村社會關系,把整個鄉村社會內部看成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從分析的層次上看,它屬于宏觀或是中觀層次,其中最能體現這個分析視角的是對中國家族和宗族組織的研究。宗族組織的研究假設是傳統的“皇權不下鄉”思想,認為整個農村是一個自給自足的鄉村共同體,村民們在這個共同體內可以得到情感、生產和生活上的全部滿足。“鄉紳階層”是鄉村社會關系的主要研究對象,傳統農村“士紳階層”不僅是鄉村秩序的主要維護者,也是村民日常生活中關系的調節者,是農村社會和國家政權互動的緩沖地帶,孔飛力的“士紳統治”和黃宗智的“第三領域”反映的就是中國傳統農村士紳的力量。

自中國社會學重振以來,農村的家族或宗族組織就是社會學關注的焦點,特別是近年來,隨著中國農村社會的轉型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開展,宗族組織和宗族活動卻沒有隨著現代因素對農村社會的影響而式微,相反,許多學者在研究近年來的農村宗族問題時,卻發現宗族組織和宗族活動在農村有復興的趨勢。王滬寧從功能主義視角深入地分析了當代中國的村落家族文化;楊善華、劉小京從變遷的視角詳細解讀了中國農村宗族在改革開放后的變化;賀雪峰、全志輝從社區記憶的層面分析了村莊中國家、村級政權和村民三層之間的社會關系;而肖唐鏢則從鄉村治理的角度探討了家族的各項功能。自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以來,鄉村治理的一系列問題都是社會界的研究熱點,近年來,隨著宗族的復興,不少學者開始挖掘農村家族在鄉村治理中和農村社區建設中的積極作用,而對宗族的研究,正是探究鄉村社會關系網的窗口。

(三)日漸流行的網絡分析和社會資本視角

相對于文化和結構視角,運用網絡分析和社會資本專門研究鄉村社會的視角還比較新,研究成果也比較少,研究的問題一般都集中在社會網絡與地位獲得、不同階層的社會網絡和社會資本的差異、公司企業等組織的網絡和社會資本等。其中,專門對農村關系進行考察的有:張文宏對天津農村居民的社會支持網進行了大規模的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天津農村居民的社會網是以高趨同性、低異質性、高緊密性為特征的。同傳統中國農村相比,以血緣和婚姻聯系起來的親緣關系在社會網中的重要性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是一種最重要的社會關系;胡榮運用普特南共同體趨向的社會資本理論,測量了中國農村基層社區的社會資本狀況,并據此探討了社會資本與村民政治參與及村級選舉的關系;林聚任從社會風氣觀、公共參與、處事之道、信任安全感和關系網絡五個維度,調查了山東農村的社會資本狀況,調查結果顯示,農村社會資本呈現出傳統性、關系主義、家族主義、特殊性信任、社會參與性低的“明流”特點;也有學者研究了關系與信任在農村社會的地下“”蔓延中的運作邏輯,鄧燕華通過對湖南某村長期的田野調查,發現了關系是地下“”蔓延的主要渠道,而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自己人”和“外人”的界限和不同的交易規則,關系信任是地下“”交易成功的根本保障。

四、結語

長久以來,學者都視中國鄉村為一個村落共同體,在滕尼斯對共同體和社會所做的對比分析中,共同體內親屬、鄉鄰和朋友的交往原則是情感、認同和依戀;而社會中成員的交往原則則為理性、功利和弱認同。顯然,村民的社會關系狀況深受所處的共同體結構的影響,然而從建構主義的視角來看,村民之間的互動也在重塑和改變著鄉村共同體的結構和內容。村民對原有鄉村共同體的認同已經逐漸弱化,功利主義不斷侵蝕著人與人之間的親密情感,因此不少學者預測鄉村發展的終點將是城市化,鄉村社會關系和鄉村人際交往最終將成為城市社會關系和人際交往的特征在鄉村的復制。然而鄉村社會的某些特征,例如相近的鄰里、共同的血緣和共同的集體利益都是在短期內無法完全消除的,這些村莊特征仍然將日益個體化的村民聯結在一起。村民仍然對鄉村共同體有著最原始的認同,這可以解釋,雖然村民間交往的功利性因素不斷增強,但是交往中依然保有充滿鄉土氣息的人情味。這種充滿人情味人際關系的存在也就決定了村莊變革的未來絕不是簡單的對城市的復制,而是帶有自己獨特之處的鄉村秩序的重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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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青田和夫.社會學原理[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

第8篇

關鍵詞:城鄉結合部;社區整合;襄陽市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5-0195-02

引言

對于處于城市擴張過程中的邊緣區域,國外學界普遍使用的是“城市邊緣區”(Stadtradzonen)、“ 城 鄉 邊 緣 區 ”(The Rural- Urban Fringe)、“ 鄉村-城市邊緣帶”(Rural- Urban Fringe Belts)、城市邊緣帶”(Urban Fringe Belts)“、轉型區”(Zonein Transition)等概念。在筆者看來,中國的城鄉結合部社區首先是在整個社會大轉型過程中出現的,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既是一個價值理想,也是一個理論范式,同時還是一個社會過程。這個社會過程在“總體性社會”和“市場社會”兩種“非傳統的”社會形態之間的轉變,在此” 現代化”的過程中形成了相當有中國特色的城鄉結合部社區。

城鄉結合部目前出現的問題與我國長期實行的城鄉二元管理體制密不可分。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資源大部向城市傾斜,對農村缺乏應有的資源投入,而隨市場快速發展起來的城鄉結合部在政府眼中仍然屬于農村地區,因此缺乏有效規劃與管理,城鄉結合部在相當程度上處于任由自身發展的狀態,嚴重地制約了城市化進程,影響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亟待治理。與此同時,在計劃經濟時代對社會人員管理起過相當重要作用的中國單位組織卻日益受到來自市場化的壓力,國家與社會的同構關系被打破;市場化造成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和社會結構的重組,國家通過單位組織進行的單一行政性整合模式受到了挑戰。越來越的管理需要下放到新興出現的各類基層社區。要解決這個問題應從基層管理入手,即強化社區管理。社區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組織內,為了維護社區的正常秩序,滿足社區居民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等特定需要而進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活動。本文擬以襄陽市S社區為例,對我國城鄉結合部治理面臨的問題及對策,謹陳管見。

一、S社區的管理現狀

S街道地處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近郊,是襄陽市西大門,316國道和鄧城大道橫貫東西,襄荊高速公路連通南北,并留有出口。全街版圖面積28.6平方公里,擁有耕地面積1.4萬畝、灘涂資源近8 000畝,農業主要以蔬菜為主,兼有花卉、糧食等經濟作物,工業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現有工業企業近70家,是一個涉農型的街道辦事處。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張,S社區快速由傳統農業區轉變為現代工商業區,村民變為居民,農村變為社區,農田變為工業和商場。目前,該社區現有常住人口3 140戶,總人口7 450余人。

二、S社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種糧不如種房,違法建設泛濫,亟須治理

隨著近年來城鄉結合部地價的飆升,越來越多的社區居民開始大肆違規建房以期在拆遷時等到高額賠償。目前,S社區存在的違法建設主要有,一是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大量土地,用于建設廠房、商鋪出讓、出租;二是借農業結構調整、舊村改造等名義,規避用地審批手續或超范圍建設,搞小產權房開發;三是通過出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業用地進行非農建設;四是村民未經批準強占邊角地、綠地、耕地等,建房出租,謀取不法利益。其中,前三類屬集體違法,第四類屬個人違法,說明在違法用地方面鄉鎮基層政權、村集體組織與村民個人具有一致性。

(二)城鄉結合部管理體制不順,從而引發許多社會矛盾

城鄉結合部說到底是隨著城市的發展,以往近郊農村在向城市轉化過城中形成的過度階段,這種特性造成了其城不城,村不村現象,一方面它必須接受以管理城市為主的社區的領導,但又不能實施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另一方面其農村社區屬性,決定了在土地所有權、戶籍制度等方面只能實行農村管理體制。于是,就形成了城鄉二元管理體制并存的交叉性矛盾,導致城鄉結合部管理乏力和管理效率低下,最終只能是誰也管不著,誰也管不好。而管理體制交叉性矛盾與管理體制改革的滯后相結合,致使現行的管理體制大大落后于已經基本實現城市化,甚至高度城市化了的城鄉結合部村鎮的發展需要,因此出現了所謂城中村現象。特別是因為體制滯后,使土地所有權、戶籍管理等問題難以解決,導致城鄉結合部的社區建設不能納入城市發展整體規劃,形成了特有的戶籍身份與職業身份嚴重不相符的特殊人群部落。

(三)人戶分離,農居混雜,流動人口密集,治安形勢嚴峻

城鄉結合部的人口構成最典型的特征就是“農居混雜”,指農民與居民混聚在同一村落。主要情況,一是本地現代小區建成后,許多城鎮戶籍的居民隨之遷來,與本地農民形成廣義層面的農居混雜;二是外來流動人口中也是農居混雜,既有農民工,也有外地城鎮戶口的務工經商人員。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外來人口的快速集中和高流動性、人員構成的復雜性、素質的低層次性和較高的犯罪率,已嚴重影響了城鄉結合部穩定發展。城鄉結合部社區聚集了較多文化素質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幫派性較強的流動人口,加上地方宗族勢力和惡勢力的抬頭,極大地削弱了當地社會穩定的控制機制。另外,城市化進程中城鄉結合部地區社會資本下降,其原有的 “熟人社會”變成了新的 “陌生人社會”,人們相互之間缺乏一定的互動網絡與信任,行為容易 “失范”。在調查中,我們著重對當地的社會治安狀況做了針對性的調查,結果如表1。

表1 居民對所在地社會治安滿意度調查

如表1所示,有61.6%的受訪者對當地社會治安狀況表示滿意,他們普遍認為當前的社會治安較以前有所好轉,總體上呈現良好的態勢;而剩余36%的受訪者則給出了否定的意見,即不滿意當前的社會治安情況,這些人認為當前的社會治安還存在諸多隱患和問題,亟須采取措施加以改善。綜合來看,居民對當地公共安全給予了較好的評價,但仍需注意解決隨時可能發生的公共安全問題,進一步提高公共安全指數。

(四)基礎設施不足,環境臟亂,公共服務落后

一是社區居民娛樂健身設施較少,社區現有占地400多平米的文化活動廣場,300平米的社區辦公、老年活動用房,休閑小樂園。這些硬件設施能滿足居住在社區辦公樓附近的居民休閑娛樂需求,但不能滿足社區其他角落居民的需要。二是商店較少,無固定買賣場所。例如,居民買菜是在路旁的小攤上,僅有8:00--9:00和17:00一18:00兩個時間段營業,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三是路燈稀少,草叢濃密,建筑工地多,易造成安全隱患。

三、實現城鄉結合部社會穩定發展的思路與對策

(一)強化城鄉結合部社區居民自治意識,促進社區自治

目前城鄉結合部社區治理亂象主要原因在于由村級管理模式向社區管理模式的轉變過程中,符合社區建設需要的各類組織形式沒有充分發展,以及相應的組織制度建設滯后。我們應該轉變政府主導型的社區管理措施,把社會資本引入到社區管理中來,引導非政府組織、公眾、志愿者、私人部門等多方力量參與,形成多元化治理的新格局。

這種背景下,社區建設的方向就不應是國家化與行政化,而是通過改變政府對資源分配的絕對控制,逐步弱化政府對社區的直接控制和干預,適當從社區退出,培育社區居民自治的土壤。同時,重視中介組織的培育,把社區中的一些公益性事務轉由中介組織或公益組織承擔,從而使居民委員會卸下重負,淡化行政色彩,由此促進居民的自我組織與社區自治。

(二)培育社區社會資本加快社區整合

社會學將人們之間的社會聯系納入資本范疇,提出了社會資本概念。帕特南運用社會資本的概念探討市民社會與民主行政運作的關系,將社會資本界定為社會組織的特征,諸如信任、規范以及網絡,它們能夠通過促進合作來提高社會效率,并減少群體內部的機會主義行為。社會資本理論認為,個體公民關心公共事務,并形成互惠合作的規范。網絡是公民參與的前提條件與基本特征,活躍的公民參與是推進民主政治與獲得良好制度績效的有效保證。加強社會資本建設,提高居民的社區認同感,是實現社區整合的又一途徑。城鄉結合部社區面臨著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社區成員復雜、管理難度大等問題,提高居民的社區認同度,能夠彌補組織和功能整合上存在的不足。 社區社會資本是一種群體視角的社會資本,它涉及社區居民間的交往頻率,社區居民的交往越頻繁,對其社區的歸屬感越強,就越能夠在整體上提升全社區的社會資本,從社區工作的角度來看,也有助于社區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9篇

公平、正義是法院的核心價值,但公平、正義又是難以量化的概念。公正、高效、權威要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體現,最根本的還是司法人員的素質。素質的提高、尤其是特定的職業素養的提高除了個體自身的努力,還需要針對性的教育、培訓。隨著案多人少矛盾的進一步突出,法院法官人數的短缺已經到了“青黃不接”的嚴重程度,經驗豐富的老法官面臨退休,剛剛考入法院的法官后備人才,大多直接從“校門”進“院門”,雖然法律理論知識相對扎實,但是經驗缺乏,對基層社會缺乏認識,對鄉言鄉語、風土人情缺乏了解,不善于在復雜的基層社會環境中處理各種糾紛。然而,為了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不得不將其提前任命為助理審判員,讓其獨立辦案,分擔一部分審執任務。然在其辦案過程中,由于其自身短期內無法克服的“缺陷”和“短板”,一些問題凸顯出來,不僅給法院審執工作帶來不利影響,亦給初任法官自身造成不少壓力甚至傷害。筆者作為初任法官中的一員,對此有較為深刻的感受,借此文以表達自身的一些想法和思考,進行力所能及的探索,希望能拋磚引玉,探索出一條有利于初任法官更快成長的路徑,以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提高人民司法滿意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現實需求考察

任何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高效和權威,或者更進一步說,是通過制度變革加快依法治國方略的進程。[1]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推出初衷亦是如此。

(一)從當今的國情背景來看

一方面,我國社會已進入了一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矛盾深刻變化的新時期,涉及人民利益和民生保障的問題日益增多。同時,由于人們觀念的變化,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再能夠很好的發揮作用,人們更多的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于是各種矛盾糾紛如洪水般涌向法院,法院案件急劇上升。

另一方面,在案件數量呈“井噴”式上升的同時,保發展、保民生、保增長的工作大局也使得司法走向平息紛爭、維護穩定的風口浪尖。法院服務經濟發展的責任更加重大,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任務更加艱巨,維護社會和諧所面臨的形式更為嚴峻,人民群眾對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來越強烈。[2] 加之,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社會轉型的發生過于迅速,新型案件不斷涌現,立法步伐未能及時跟上,有些領域尚無法可依,有些領域的新法律法規或過于原則或過于粗糙,案件審理難度明顯增大。

(二)從初任法官自身情況來講

一方面,目前,初任法官預備人才基本上均是以公務員招考的方式,招用各大院校的法學生。然而,從我國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學院教育灌輸給學生的是一種現代的西方的講規則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種如何運用邏輯方法分析、適用法律的技巧。在課程設置上仍然過于看重書面知識,對于法律實踐經驗強調不夠,理論有余,實踐性不足,存在“重知識輕技能,重理論輕實務”的傾向。因此,法學生擅長于處理法律爭議,而不擅長于解決糾紛,不擅長于在復雜的熟人圈子里擺平各種關系。“在這個意義上,現代法學院生產的畢業生和知識,在‘農村’完全可能是揚短避長,大材小用。而從法律需求者和消費者來看,這種法律知識和人才是一種欺騙他們的‘水貨’”。[3]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訓來看,同樣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由于時間、師資特別是培訓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訓依然側重于理論知識的進一步加深,對于實務方面的知識講授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訓者的法律分析和適用能力,對于司法實踐特別是基層司法實務亟需的知識獲得和經驗方法、司法技能的培養,所起作用不大。從筆者參加的國家法官學院組織的預備法官培訓來看,以高等學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學理論家進行法學知識的傳授及最高法院學者型法官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司法解釋式”的講述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實務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課程較少。[4]

另一方面,由于人們司法期望的增高,法官必備的素質要求更加提高。新時期的法官需要有認識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認識和把握社會矛盾的能力、認識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認識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法官要既能依法裁判,又能善于調解;既有法律思維,又有政治思維和群眾思維;既懂法律用語,又懂群眾語言,善于運用群眾“聽得懂、信得過”的方式處理問題。

(三)從法院人才培養層面來講

一方面是許多老法官面臨退休,有的法官鑒于案件太多而以工作已滿三十年為由選擇提前退休,有的法官基于各種原因選擇離開法院。有經驗的、能獨擋一面的法官數量明顯不足。

另一方面,通過招考方式進入法院的初任法官,案多人少的現實矛盾不允許其在任命之前有太多的時間積累司法經驗,他們往往在工作一、兩年后即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期間并未像以往的法官那樣經歷多年的書記員工作。由于成長經歷的縮短,其在司法實踐中,經驗嚴重不足,無法在短期內迅速適應審判工作。

綜上所述,從現實的國情、初任法官自身的情形及法院人才培養來看,創設和推行青年法官導師制度正是現實所需,也是當今司法改革的題中之義,是走出我國當前審判工作困境的必然選擇。

二、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現實價值

(一)初任法官導師制的實行,有利于幫助初任法官不走彎路,少走彎路,更好更快地適應工作崗位。

初任法官初涉審判實踐,年紀輕、經驗少、技能缺。然而新型案件的出現,社會矛盾的突出,案件越來越難辦。很多案件從立案到判決,中間有很多程序性問題需要解決,而這些問題是初任法官之前從未遇到的,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判效果,故在案件的審理當中,由于有導師的適時指導,可以是初任法官盡少甚至免于出錯,快速高效地審理案件。

(二)初任法官導師制的實行,有利于資深法官多年積累的審判經驗、審判技能、審判方法的傳承。

被任命為導師的資深法官,其多年在審判一線的經歷決定其必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審判技能。其在輔導過程中,以“一對一”、“手把手”、“傳幫帶”的方式,將其辦案心得和技巧 毫無保留地傳授給初任法官,進而由初任法官在實踐應用中將其繼續發揚光大。同時,資深法官在與初任法官的溝通交流過程中,亦能獲取一些新的信息和思考方式,進而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和觀念,達到教學相長的良好效果。

(三)初任法官導師制的實行,有利于在法院形成良好的學習勢頭,同時營造出尊重人才、關心人才、愛護人才的良好氛圍,促使初任法官樹立信心。

為初任法官安排導師,讓其在困惑之時可以向導師請教,進而將從導師處所學知識、技能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新的知識和技能,這樣就能促使初任法官不斷學習,不斷積累經驗教訓,進而在全院形成良好的學習氣氛。由于新型案件的出現,社會矛盾的突出,案件越來越難辦。加之各種考核制度、錯案追究制度等,給初任法官造成前所未有的心理壓力,這種壓力如果得不到及時疏導、排解,將造成初任法官對自身能否勝任該工作的自我懷疑,甚至產生厭倦、排斥、逃避,這些都不利于法官隊伍的穩定和后備力量的加強,進而影響法院審執力量的可持續發展。如果在此時,安排資深法官作為導師,對初任法官在業務上加以指導、在心理上加以疏導,使初任法官能更加穩妥地處理工作中的各種矛盾,及時排遣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讓其感受到來自集體的溫暖以及被重視的感覺,進而堅定以法官職業作為自身職業的信心和決心。

三、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構建模式

(一)培養的目標及學生的確定

王勝俊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暨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深刻指出,法官培訓要堅持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提高司法能力為目標,創新法官培訓方式,促進由理論研究向理論與實踐結合型轉變,由知識型培訓向知識與能力結合型轉變。”

實行初任法官導師制也是對初任法官一種培訓模式,因此,其目標也應是促使初任法官由理論研究向理論與實踐結合型轉變,由知識型向知識與能力結合型轉變,努力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訴訟調解能力、法律適用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處理疑難案件的能力和社會矛盾化解能力。

同時,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現代社會中的法官經常要面對一些獨特的、專業性的、不確定的和涉及價值沖突的案件,要勝任審判工作,僅僅有法律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他需要大量的實踐性的、具體的知識或信息作為其形成正當性裁判的有益補充,而這些知識可能涉及經濟、政治、科學、哲學等專業領域,也可能僅是一些生活的常識或習慣,無論它表現為何種形式,作為法官都必須在平時給予充分的注意。而現實中初任法官普遍存在對上述所需知識、技能缺乏足夠的了解,對基層社會缺乏足夠的認識,對鄉言鄉語、風土人情缺乏充分的了解,不擅于在復雜的基層社會環境中處理各種糾紛。故在初任法官導師制的實施中,導師應當在此些方面著重予以輔導。

初任法官導師制下的學生即初任法官,這里的初任法官主要是指通過國際司法資格考試、公務員考試,為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破格提拔的助理審判員或年輕審判員。被指導初任法官可以通過個人報名、庭里推薦、導師認可、黨組決定而產生。

(二)導師的來源和選任條件

目前,有許多審判經驗、社會經驗很豐富的資深法官已經退居二線,不再具體辦案,然而,其對審判事業的熱情使其繼續為法院審判事業發揮余溫余熱,培養后繼人才成為可能。同時也有尚在辦案的資深法官,審判經驗、社會經驗同樣豐富,他們亦希望幫助初任法官盡快成長,盡快適應崗位,與其共同分擔日益沉重的審判任務,他們同樣可以作為初任法官的導師人選。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退二線的資深法官和尚在辦案的資深法官均適合選作初任法官的導師。

具體的選任條件概括起來至少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第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法官要有追求正義的理想和良知,不得將其個人的愛好、憎惡、偏見帶入職務過程。法官應該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如果不能抵制金錢交易和利益誘惑,就無法保證公正履行司法職責,必然、枉法裁判,損害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公平與正義。作為導師,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才能為人師表,才能以身作則為初任法官在思想道德方面樹立好的榜樣。

第二,具有較高的審判業務水平。要想給他人一瓢水,自己必須有一桶水。導師只有自身掌握了足夠的審判業務知識和辦案技巧,才會有東西向初任法官傳授,否則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第三,身體健康,對審判事業充滿熱情。以“一對一”指導、“手把手”傳幫帶的方式將自身所積累的業務知識及辦案技巧、心得傳授與初任法官,同時還要解答初任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各種難題,甚至要幫助其一起化解,這是一個體力與腦力并用的過程,對導師特別是對作為導師的已經退二線的老法官的身體素質提出了要求。同時,作為導師,應當是對審判事業充滿熱情,進而感染初任法官,將該種熱情繼續延續下去。只有對審判事業充滿熱情,才會對審判事業投入更多的精力,對培養法官后繼人才傾注更多的心血,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初任法官導師的配置方案

對初任法官及導師進行科學的配置,因人而異設計一套有利于初任法官盡快成長的導師配置方案是一個重點。對此,已經實行初任法官導師制的法院在人數上的配置,一般采用“一對一”的配置方式,即一個導師帶一個初任法官。也有的法院采用一個導師帶兩個初任法官的形式。在導師與初任法官的搭配上,有的法院采用“雙向選擇”的方式,有的法院采用組織決定的方式。在搭配時間上,有的法院采用固定模式,即一個初任法官一直跟隨一個固定的導師,直至具備了足夠的知識和技能,可以獨立辦案為止。有的法院則采用輪換模式,即初任法官在一段時期跟隨一名導師,另一段時期則跟隨另一名導師,導師與初任法官之間的搭配處于一定的變換狀態。

筆者認為,初任法官的配置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一套合理的配置方案牽涉到初任法官導師制度能否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在設計之初就必須仔細考慮。

在人數的配置上,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各個法院的具體情況、具體條件來確定,因為各個法院適合做導師的資深法官人數與需要培養的初任法官的人數各不相同。如果導師人數少,那必然要采用“一帶多”的形式。當然,如果條件允許,筆者贊同采取“一對一”的配置方式,這樣導師通過“手把手”的教導,可以使初任法官得到更多的指導,進而更快適應審判崗位。

在人員搭配上,筆者建議采用“雙向選擇”為主,組織決定為輔的模式。初任法官可以選擇自己心目中最好的導師,導師也可以選擇自己最想輔導的學生。在“雙向選擇”的過程中,初任法官選擇導師,必然會從自身的知識缺陷出發,取長補短,選擇的導師在此方面應當是行家里手。比如,不知道如何做當事人調解工作的初任法官,必定會優先考慮選擇調解能力強的導師。導師在選擇學生時,必然是該學生在其心目中比較優秀,值得其花心思去輔導。通過彼此之間的選擇,雙方更能選擇到自己滿意的搭檔,為日后的相處打下良好的基礎。當出現“雙向選擇”無法確定人選的情況時,可以采用組織決定的方式,確定搭配方案。

在搭配模式上,筆者認為采用輪換的方式更有利于初任法官學習更多導師的優點和長處,更快地掌握審判技能和知識。當然,輪換的時間確定為一年較妥。一個人不可能具備所有的長處和優點,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識和本領,固定跟隨一個導師,只能學到該導師自身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因此,所學內容畢竟有限。讓初任法官在不同時期跟隨不同的導師,可以學到多名導師所傳 授的知識和本領,從多方面掌握辦案所需的知識,吸取眾家之長,為我所用,進而全面發展,可更快適應審判崗位。同時,通過這種方式,也擴大了師生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師徒關系導致的小團體、小幫派等不正常現象的產生。

(四)主管部門

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實行,必然要有一個部門對該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與考核。從目前來講,各法院的政治處是最佳的主管部門。政治處在該制度實施前,必須進行周密的設計,并形成確定的制度,在全院范圍予以頒布。對于被任命為初任法官的導師,頒發導師證書。同時對該制度的實行進行全面的監管,對導師履行培訓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對初任法官學習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于在該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指出并限期予以糾正,確保該制度不流于形式,收到預期的效果。

結 語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運用之妙,存乎于心,在乎于人。法官作為“人”的因素,在法律的運行過程中無疑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說司法審判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最后一道防線的“守門人”,而“守門人”的素質如何將直接影響到這“最后一道防線”的力量與權威。然而,法官的素質不是“天生”的,離不開“后天”的培養。針對目前初任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而推出的初任法官導師制,有利于初任法官減少自我摸索時間,縮短成長周期,并盡快審判崗位。然而初任法官導師制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才培養模式,沒有成熟的理論指導和豐富的經驗借鑒,這需要在不斷的探索中總結出一些切實的管理機制,促發參與者的積極性,以保證能夠實現初任法官導師制的目標。

[1] 謝佑平:《中國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機》,《政治與法律》20__年第6期,第2頁。

[2] 參見最高院王勝俊院長20__年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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