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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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業監管

第1篇

關鍵詞:金融監管;銀行業

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177-01

隨著中國金融市場日益開放,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面臨著專業化、國際化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國金融發展的歷史原因和體制原因,雖然銀行監管部門在體制上從中央銀行獨立出來,實現了金融與貨幣政策的分離,強化了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但目前我國銀行監管體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銀行業監管目標模糊

在監管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中,銀行業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存在一定差異。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主要為實現宏觀目標服務,為保持幣值穩定,相應調節貨幣政策工具。而銀行業監管的目標則為實現國家經濟發展的具體目標,重點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銀行業監管目標多以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作為監管目標,這就使得兩方面的監管兼顧不周。銀行業監管在保障國家貨幣政策目標實現和宏觀調控措施實施的同時,還要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公平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就造成了將銀行業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視為同一目標,過分搶奪了貨幣政策目標,忽略了銀行業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銀行業監管的功效。

二、銀行業監管內容狹窄,手段單一

銀行監管形式主要有銀行業內部監管、外部監管、銀行業的自我管理以及社會監督。手段主要有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相對而言,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方式卻較為單一,即主要通過行政手段進行自上而下的外部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經濟處罰為主要方式,行業自律組織極為少見。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無法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而社會監督機構也尚未形成對商業銀行完整有效的監督機制。

三、銀行業監管專業性不足

監管工作信息未能形成專業化系統管理,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監管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監管檔案未形成電子化自律加以管理和使用,沒有一個平臺能提供被監管機構的情況全面的歷史資料,僅能依據曾經管理過的監管人員的經驗來了解被監管機構的歷史情況。

在銀行監管中,不論是非現場監管分析、現場檢查、日常監管審批,還是監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監管業務的監管隊伍。只有監管人員既精通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制度,又熟悉相關業務的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和市場背景等,才能比較準確地掌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及相關市場變化可能對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影響,真正發揮風險預警、識別和控制的監管作用。監管人員的專業性不足表現在監管人員并非經過特定的培訓,只要有一定能力,均有可能被配備到監管崗位,只要工作需要,人員就有可能被調整到另一個崗位,而專業才能很少被提及,更沒有設立針對不同層次、不同專業的監管人員培訓機制,沒有建立分等級的監管人員資格考核標準,相當部分監管人員知識難以跟上市場發展的需要。

四、銀行業監管組織缺乏有效的配合

銀行業監管部門、市場監督和內部審計三股力量沒有實現有效的聯合。一方面,內外監管部門之間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人民銀行、監事會、審計署及銀行內部的審計稽核部門均對商業銀行進行現場檢查,但檢查項目的對象和計劃在事前未充分溝通,檢查時間不統一,檢查結果和處理情況在事后也無法做到及時交流,極大浪費了監管資源,造成重復檢查、重復處理的情況經常發生。另一方面,未充分發揮市場監督和中介機構的作用。除上市銀行外,我國大部分非上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不夠規范和完備,甚至存在一些惡意虛假信息,使得存款人、債權人、投資人、股東等市場參與者對商業銀行的分析和判斷出現混亂和偏差,難以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作用;而外部中介機構如外部審計部門擁有大量專業資源和信息,監管部門尚未充分利用這一渠道來提高監管效率。

五、提高銀行業金融監管的對策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

發揮銀監會新的管理體制的優勢,拓寬金融監管覆蓋面,實現本外幣、境內外金融機構、表內表外業務、現場和非現場的統一監管;建立被監管機構檔案,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監管、風險預警、資信評級、監管責任制度體系,增強監管效能;提高監管人員素質,以新業務、新知識培訓為重點,努力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堅持持續性監管和審慎性監管原則,努力發揮監管在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2.加強監管合作

加強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三者間的聯系、協調與合作,增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合力和實效。三大監管當局應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金融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增強金融機構經營及財務狀況的透明度,明確報告與披露的基本數據、指標、范圍及時間頻率等。同時,金融監管部門應與有關經濟綜合部門積極配合,建立對金融機構有關信息質量的公告制度,增強金融機構會計、統計和審計大家力度,以過硬的金融機構會計、統計和審計質量與國際金融接軌,建立有別于中介機構公司治理評級的監管部門公司治理評級體系。

3.加強金融立法,健全我國金融監管的法規

我國要繼續完善金融法規體系,一是對照已有的金融法規,認真結合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要求,制定我國詳細、全面的金融監管實施細則,突出可操作性,以確保監管工作規范、統一。二是結合當前快速發展的金融業務實際,要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盡快制訂完善有關的金融監管法規,可建立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

參考文獻:

[1]張樂,權永輝.金融危機背景下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若干對策建議[J].海南金融,2010(09).

第2篇

關鍵詞:銀行業;金融;監管

一、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我國銀行業在1993年以后,采用的是分業經營的方式方法,與之相呼應的金融監管方式是分拆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國家相應的成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樣三個相關的監管部門。在這樣的金融監管體制之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在對金融業進行監管的時候,可以做到各有各自的側重點,在監管工作中,三家監管機構各司其職。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的概念,需要在具體的監管工作中,三家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采取相互之間進行協調和合作的工作。從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的發展形勢來看,還存在著缺乏監管機構協作的制度框架進行有效的保障。對于在合作過程中所采取的合作方式,在合作過程當中,三家金融監管機構如何對自身的功能進行正確的定位,在監管過程當中,三家機構如何有效的對所獲取的信息進行交換的機制等等都沒有做出詳細的說明,在合作的時候,往往存在著很大的難度。三家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當中,也無法進行有效的業務協調和進行相關的合作。我國不少企業現在都處于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時期,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為了更好的為企業提供相關服務,自身的業務也在不斷的擴大。由此所帶來的問題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三家金融監管企業在業務監管方面就會出現一定程度上的職能重疊的現象,對于銀行業一些新的領域業務,由于監管機構還有有注意到,往往也會存在著監管盲區的現象。這樣的話,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時候,就會出現監管業務重疊和監管存在盲區的現象同時發生。這不僅僅會造成監管資源的分布不均勻的情況,更會造成金融機構監管資源的及大浪費。就出現了我國政府部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是卻達不到所預想的監管效果。

二、監管內容和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當中,監管的內容涵蓋了包括金融機構的成立,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的退出的全部環節。可是,在實際的金融監督管理工作中,監管部門往往把更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環節上了。往往會對金融機構成立的資質進行很嚴格的審核,并且對其進行相關的篩選工作,對金融機構的審核內容往往都局限在了金融機構的相關業務內容上,機構的資本情況和機構的財務報表。很少會想到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預防,在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上還沒有很好的得到相關的落實。此外,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相關的監管部門偏重的大多為一些國有性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很大程度上了,忽視了對社會中的民間機構以及其他的方式進行投資的機構。監管往往沒有顧及到。如此狹窄狹窄的金融監管內容,必然會影響到三大金融監管部門所監管到內容以及監管的效果。。

三、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

在當今較為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之下,往往金融行業的發展更多的是遵循市場的特點,如何更好的發展,依靠市場對其進行有效的調節。在這樣的一個大環境之下,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最為有效的監管方式就應包括了經濟、政治和法律三個方面的內容,這樣三者之間才可以達到一個有益的補充,三者之間進行相互促進和相互保障,這樣在社會主義市場環境之下,才可以能提高金融行業監督管理的效果。但是,現實等情況確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卻沒有這樣一種可以進行金融監管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在實際對金融企業的監管之中,政府部門的行政力量干預的內容過多過濫,導致金融監管部門在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在進行金融監管之下,監管機構在工作過程中隨意性比較大,對自我的約束相對較差。當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時候,把監管主要分為了現場的監管和事后的監管,這樣往往無法有效的對金融風險進行相關的預警工作,造成金融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的能力方面相對比較差,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事前的監管基本上就沒有。

四、缺乏統一的監管,監管成本較高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的監管,在一定意義上,是具有對金融機構的強制性幫助和指導的,所以,這就需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與監管工作進行配套。只有這樣才能進行更有效果的監管工作。由于我國的金融機構適量龐大而且金融機構的性質也是各不相同,金融機構在工作的過程當中,也會采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方法,這些都會給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其進行監管過程中,帶來相應的麻煩。在現實的監管工作過程當中,由于監管制度的不完善,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導致了金融機構鉆法律法規空子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我國應該設立一套完整的有關金融監督的法律法規和統一的監管內容、監管方法、監管方法,保證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做到,遵守監管的相關制度和規定,按章辦事,這樣就可以在有效的降低監管的成本的同時,提高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效果。

五、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制度不健全

我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金融機構的特點,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也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有效措施來進行必要的防范工作,但是在實際具體執行的過程當中,往往缺乏相關的有效作用,表現出來的就是可有可無,存在的意義并不是很大,產生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

參考文獻:

[1]凌敢,土新華.市場競爭、風險承擔與銀行監管有效性――基于面板數據的分析與政策建議[J].金融監管研究,2012(02):18-22.

第3篇

一、新會計準則簡介及主要特點

目前,中國銀行業的會計業務遵循著三種不同的會計規范1993年版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版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2005年8月,財政部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該規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擬上市的商業銀行范圍內試行,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在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面率先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而新會計準則體系由1項基本會計準則,38項具體會計準則,2項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組成,其中對銀行業影響較大的會計準則有:《企業會計準則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具體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本會計準則方面。一是更加明確了應用的范圍。在現行會計制度中,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只要求在會計核算中予以體現,而新會計準則則明確在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中均應反映,二是更加強調了會計信息應反映未來的影響現行會計制度在相關性的方面只要求會計信息能夠反映企業過去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而新會計準則則要求通過會計信息能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預測;三是在會計計量方面,不再強調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增加了重置成本、可變凈現值,現值與公允價值計量。

(二)資產負債分類與計量方面。新會計準則最顯著的改變就是金融資產負債分類與計量的變化。表現在:1.公允價值的計量。公允價值的引入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趨同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新會計準則最大的亮點和最大的難題。它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存在于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市場報價可確定其公允價值;二是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銀行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相應地,金融資產與負債的計量體現出從“歷史成本”到“公允價值”的變化。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銀行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新會計制度規定:銀行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其公允價值計量,并且對于不同類型的資產與負債,在后續計量中采取不同的計量方式。交易性資產與負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2.金融資產與負債的分類體現出從“流動性”到“風險性”的變化。與現行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流動性定義有所不同,新會計準則主要強調資產與負債的持有目的性和功能性,其劃分標準則更強調風險性。規定金融資產應在初始確認時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標準進行劃分;負債則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與其他負債。并強調分類 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3.金融資產的減值體現出從“預期計提”到“客觀發生計提”的變化。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減值的規定作了較大的變動,即計提標準的變化和損失準備轉回的變化兩大方面。以貸款損失為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銀行應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而新會計準則規定:銀行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貸款發生減值的,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同時,對計提損失準備的轉回要求區別對待。

(三)信息披露方面。與當前銀行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存在標準不夠統一、形式不規范和內容不夠全面等相比,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的列示和披露作了詳細的規定,信息披露將更加統、嚴格、規范和透明。1.強調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新會計準則要求銀行應當披露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包括指定金融工具性質的依據或條件,公允價值的計量依據,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金融工具損益的計量基礎以及終止確認條件等。2.強調對風險的披露。新會計制度要求銀行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描述性信息主要包括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數量信息主要有風險敞口數據,風險集中信息等。3.注重對金融工具市場風險的披露。明確了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銀行應當披露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風險價值或敏感性分析及其選用的主要參數與假設。

二、新會計準則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挑戰

(一)對資產負債的影響。金融會計國際化將改變傳統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分類方式,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負債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資產與負債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這種分類方法能夠充分反映商業銀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圖,有助于報表使用者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作出有效判斷。同時,商業銀行應將衍生工具隱含的各種權利和合同義務確認為資產或負債,已經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以及其他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也要進入表內核算,資產負債表的內容將更加豐富,提供的信息將會更加全面。另外,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部分,其價

值隨著公允價值的變化而變化。金融工具價值的波動必然會帶來資產負債率的波動。而金融資產的減值均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相對于“五級分類法”),會加劇資產的波動。

(二)對經營損益的影響。根據現行會計框架,金融工具經濟價值的變動僅在其實際實現時確認為收益,導致銀行可能僅僅為了增加會計利潤而進行某項交易。而新準則要求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都應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并按照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計量屬性,對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資本公積,從而遏制了銀行利用金融工具價值變動操縱利潤的行為。金融會計的國際化也對傳統的損益表披露方式產生了重要影響。傳統的損益表根據實現原則確認收益、成本、利得、損失,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使用,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內確認必然會導致大量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的存在,因此以歷史成本原則、實現原則,配比原則和穩健原則為特征的傳統收益確定模式面臨著巨大挑戰。

(三)公允價值的運用。用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有利于其在表內反映,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也更符合目前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慣例和現代化管理風險技術,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商業銀行的真實財務狀況,更易于評價銀行通過使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公允價值的運用也會對商業銀行會計信息產生負面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不確定性、變動性和集合性,難以滿足會計信息可靠性的質量要求。公允價值的任何變化都將反映在損益表中,使財務報告波動性上升,可能導致市場對銀行經濟價值的錯誤判斷。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場發展程度的制約,非市場化資產的價值確定嚴重依賴于銀行所采用估價模型的科學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機構根據不同的假設采用不同的估價模型,其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賬戶的影響在不同銀行之間可能相差懸殊,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對于外部獨立審計來說,證實通過模型獲得的公允價值是否可靠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

(四)減值準備方法改變的影響。新準則對商業銀行的金融資產減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資產外,其余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按照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這不僅充分考慮到了債務人的財務狀況,抵押品狀況,而且還綜合考慮了債務人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和時間等外界因素的影響。因此,相對于五級分類法,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更加客觀,公允,更符合會計信息對外披露的要求。

(五)套期會計的影響。對銀行開展的套期保值業務,按照原有會計方法處理,套期工具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不納入表內,被套期項目的浮動盈虧也不進行會計處理。如果采取套期會計的方法,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或現金流量變動抵銷結果,在同一財務報表期間的損益中予以確認進行處理,并不會對銀行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產生明顯的影響。但要求商業銀行對套期行為的有效性進行持續評價,并提供每筆套期業務的風險管理書面文件等。這些新要求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人員和銀行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標準。

三、監管部門需配合做的工作

(一)順應監管需要,進步完善資本充足率考核。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會使商業銀行的部分未實現收益或損失將計入資本公積,使得監管資本偏離了審慎的要求。監管部門有必要根據新會計準則的會計數據,適時對監管資本的計量范圍進行調整,另外,對加權風險資產計算也需微調。由于資產負債項目的變化與衍生工具的表內核算,監管部門應對權重和轉換方式進行適當地調整,在審慎的前提下,在會計資本和監管資本之間建立必要的聯系機制。

(二)創新監管方式,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客觀性。公允價值運用中,由于客觀計量所導致的信息失真問題,可以通過修改監管資本計量范圍的方式進行解決,但是要剔除會計人員主觀因素的影響,使公允價值能得到真實地反映,則需要在監管方式上進行創新。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商業銀行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加快開發內部評級法,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勵與嚴厲懲罰并重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相關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與專業素質的管理,密切關注會計信息的變動情況,切實防止會計核算方法的濫用。

(三)加強監管協調,解決貸款損失準備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公允價值計量部分業務時,需要對未實現的損益進行確認,與稅務部門據實納稅的基本原則存在著一定的矛盾,會影響銀行的各項稅收負擔。此外,我國會計制度、稅收制度以及監管當局對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監管部門應與財政部、國稅局加強溝通和協調,明確未實現損益納稅的稅收政策、貸款損失稅前的抵扣標準等,以更好地促進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實現監督標準和會計標準良性互動。

(四)增強監管力度,逐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機制已經基本建立,監管部門要進一步督促銀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必要時采取一定的監管措施,增強市場約束對銀行經營的影響。考慮到銀行業自身的風險,信息披露過程只能是漸進式的,監管部門要適度把握,確定時間表,按照新會計準則和銀行監管的要求,逐步完善銀行業信息披露機制。

第4篇

(一)現狀

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勢頭良好,逐漸掀起金融創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聯網金融企業逐漸增多,金融交易數量同比呈現明顯的增長趨勢,且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縱觀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主要呈現三方面的特點:首先,互聯網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齊放”。根據相關調查顯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網貸平臺的企業達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東、蘇寧等電商和系列商業銀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長402.7%。更多人紛紛在網上進行開戶,是我國互聯網金融得以快速發展的重要表現。其次,基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僅在2015年,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金額突破9萬億元,同比2014年增長267.83%。最后,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如“余額寶”等,在金融服務領域中不斷拓展延伸,支持保險、信用卡、支付結算等諸多流程。

(二)問題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相對具有滯后性、金融創新能力不足、監管合作較少、金融監管機構缺乏、監督機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礙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程。首先,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快速發展條件下,應通過健全的法律規章制度加以約束,然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能規范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是導致該行業風險隱患相對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關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金融創新進程雖然不斷前進,但其創新能力仍然表現出不足的問題,如國家未能對金融創新項目給予大力支持、關于金融創新的人才儲備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礙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發展進程。再次,相關部門之間未能加強有效合作,使監管力度相對較小,或者跨國際監管能力不足等,導致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影響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第四,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環境相對較為復雜,使金融監管機構相對較少,難以全面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而服務。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監管機制,不能對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發揮約束性作用,同時監管難度較大,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不利。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中,面臨著較為復雜的環境,只有對其加強監管,才能為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規范性作用。可見,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夠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加強監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動得以有序進行,形成良性的競爭局面,對帶動國家經濟平穩增長奠定堅實的基礎條件。其次,能夠規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中的系列風險隱患問題。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開放性、虛擬性等特點,使其在實際交易活動中,存在著業務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交易風險、法律風險等諸多問題,阻礙該行業的發展進程。而在加強監管作用下,相關部門能夠引導該行業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達到規避風險隱患的目的。

三、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與加強金融監管的建議

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發展勢頭良好,能夠為人們的快速交易活動提供便利,但在該行業發展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可能對行業可持續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所以,我國相關部門有必要針對具體問題提出合理的強化金融監管建議,如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加強監管合作、設置金融監管機構和完善監督機制等,能夠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保駕護航。

(一)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對于我國而言,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有必要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進一步規范互聯網金融環境,為其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條件。首先,對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修改,以實現相關法律的修訂,如《保險法》、《證券法》等。其次,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而制定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法》,用以約束該行業的良性發展,并制定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業規章制度。最后,國家政府部門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而推出具有針對性的規范意見,明確該行業的組織形式、監督管理、風險責任等內容。

(二)積極開展金融創新

在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應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活動,加強互聯網技術的有機滲透,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充足動力。首先,監管部門人員應進一步加強工作,對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風險問題進行發現和解決,以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其次,國家相關部門人員應對金融創新給予大力支持,并加強科研研究,以實現金融產品創新。基于此,相關人員應將現代信息技術與金融活動有機聯系,積極研發金融新產品,推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程。

(三)加強監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愈加頻繁,而互聯網金融跨地域、行業的交易逐漸增多,為監管工作加大難度。所以,加強金融監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不僅能夠確保監管工作全面開展,而且對增強監管效果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其次,加強國際之間的監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夠為跨國境的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管,維護世界經濟貿易活動的有序進行。

(四)設立金融監管機構

要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加強監管,應設立金融監管機構,以明確監管主體,推動互聯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此,相關部門人員應從綜合角度出發,設立金融監管機構。首先,設立金融監管機構要立足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以指派專門的監管部門,全權負責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其次,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合理設置,使監管部門人員可以積極履行自身的職責,更好開展監管工作。最后,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平臺的構建,采用多樣化的監管手法而開展監管工作。基于此,相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而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對提高監管效率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五)完善監督機制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相關部門應積極完善監督機制,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提供重要的監管依據。首先,完善監督機制,應建立權責明確的責任與義務制度,針對監管部門人員而合理分配工作內容,使監管人員能夠明確自身的監管范疇,進而更好開展監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監管機制過程中,相關人員應加強對監管辦法的創新,使監督機制更加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跨度相對較大,是以網絡信息技術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業,因而應創設良好的互聯網金融運行環境,積極創新監管辦法,確保互聯網金融的平穩運行。

第5篇

[論文摘要]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提出六個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以指導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第6篇

一、現階段金融管理存在的問題

1.1、金融管理易出現安全隱患

雖然近些年來我國金融行業發展迅猛,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是金融行業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在它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潛在的風險和問題。首先,在金融行業中,它存在著的潛在風險主要有資金的運轉風險、理財風險、監督管理風險等,無論企業采用何種經營管理方式,只要它與外界企業有著聯系,也并定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但是就目前現狀來看,我國金融行業風險意識薄弱,尤其是金融行業在計算機應用方面,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風險狀況。這是因為在金融管理方面,信息技術的運用一般是非技術人員進行操作的,而非技術人員缺乏相應的信息安全意識和技術知識意識,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計算機運行時容易出現安全隱患。

1.2、金融管理機制有待完善和提高

就目前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機制來看,雖然近些年來我國金融行業不斷發展,計算機對于加強金融監管的作用也越來越突出,但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機制并沒有得以完善,由于監管體制的不完善,使得監管部門的金融市場運營缺乏必要的制度束縛,即使在自由發展的情境下,也最終使得金融行業發展走向極端。由于我國金融管理機制不夠完善,并且加上管理機構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一能多職情況的存在,沒有太多的精力來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因此這也就需要聯合其他部門對金融行業進行大規模的監管,但是在這種監管體制下,監管體系中內設機構較多,權利存在相互交叉的現象,又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監管機構權利的正常使用,最終導致監管不到位,金融行業出現大量風險。除此之外,我國金融部門在運用計算機進行金融監管過程中還存在著計算機使用人員專業素養不高、金融管理機制反應能力較弱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與改革。因此,如何加強并發揮計算機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的作用已經迫在眉睫。

二、如何計算機技術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

2.1、運用計算機技術創新金融產品

金融管理的目的實質是對金融產品和人才的管理,雖然近些年來我國金融行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是金融行業是一個需要與日俱進、不斷創新的行業,如果金融產品長期得不到更新與改革,金融行業將如一潭死水,毫無生機。但是要想促進金融產品的革新,就需要引入高科技技術。現如今,金融行業不斷引入計算機技術,運用計算機技術加強對金融的監管,利用計算機技術對現存的金融要素進行重組,金融要素主要涉及金融工具、金融產品、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等,將金融要素進行重組劃分,可以更好的將它們聯系在一起,實現相互促進、相互帶動。因此,采用計算機技術可以不斷更新金融要素,創新金融產品并促進金融行業發展。

2.2、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計算機網絡系統

雖然近些年來計算機技術在金融行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就目前現狀來看,我國金融市場并沒有建立相對完善的金融信息計算機系統。由于各行在金融電子化建設方面一般均采用各自為政、互不往來的做法,這樣會在很在程度上導致信息很難實現共享,造成計算機信息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中央銀行作為國家的最高銀行,也很難通過計算機網絡來獲取信息,進行監管。因此,要想改變這一現狀,就需要中央銀行帶頭組織,協調并解決商業銀行在電子化信息建設方面的各種關系和矛盾,各商業銀行共同出資,共同建立一個開放型的城市金融信息網絡,并頒布符合當前金融信息網絡發展的制度和措施,規定各個商業銀行哪些數據一定要通過網絡傳送到人民銀行的計算機服務器中,哪些數據可以資源共享等。

2.3、盡快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金融監管人才隊伍

由于當前計算機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存在著計算機使用人員專業素養不高的問題,要想加快發揮計算機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就有必要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金融監管人才隊伍。首先,可以安排懂計算機技術的專業人員到監管部門進行專業化學習,同時擔任監管部門業務人員的計算機培訓工作;其次,金融有關部門該需要對監管部門的業務人員施加一定的壓力和動力,制定相應的培訓制度和考核制度,實行持證上崗,鼓勵計算機監管人員加快形成培訓意識、自學意識,盡早的學會金融監管知識和能力。除了要在上述幾個方面努力之外,要想真正的促進計算機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的作用,這些遠遠不夠,我們還需要加快探索,加快實踐,但是這些都需要得到各級行政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離開這一點,所有的都將成為空話。作為最高銀行的中央銀行,也需要協同金融監管部門和科技部門,互相協作,相互配合,共同為計算機技術和金融監管工作結合付出努力,開辟出新的天地。

金融行業是當今社會發展最為迅速的行業之一,它的發展能夠盡可能的帶動我國經濟的發展。雖然就目前現狀來看,我國計算機在金融監管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也產生了一些金融風險,但是只要我們加強重視,深化改革,努力將計算機技術和金融監管工作相結合,我國的金融事業一定能夠又好又快的發展與進步。

作者:宋真真

參考文獻:

[1]王永牛.計算機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的作用探析[J].計算機與金融創新導報.2012.

第7篇

關鍵詞:銀行監管;監管目標;價值取向;政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8-0019-04

研究銀行監管目標是提高監管有效性的必要前提和理論基礎,“只有將監管目標明確定義并且準確無誤地將實現監管目標的責任委托給監管機構,監管才有可能有效進行”(Goodhart,1998)。然而目前國內理論界關于如何設計我國的銀行監管目標仍存有較大爭議,爭論的焦點主要體現在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標是否應在監管法規中明確,以及穩定、效率、發展和公平性四個目標在整個銀行監管目標價值序列中的位次安排。本文首先對銀行監管目標理論進行簡要回顧,而后通過評述我國確立銀行監管職能以來監管目標的制度沿革,對現行監管目標制度設計進行深度分析,并探求改進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制度設計。

一、文獻回顧

銀行監管目標的理論研究起源于規制經濟學中關于規制價值取向,即規制的根本動機的探討,主要包括:一是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該理論認為政府監管目標就是矯正金融市場的市場失靈問題給銀行體系帶來無效率或低效率,從而增進社會福利,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Meltzer,1967;Kareken和Neil,1983;Clark,1988;Spiefings,1990)。二是以產業等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為出發點設計監管目標的利益集團規制理論。該理論認為,作為特殊利益集團用以抬高價格或干預市場以追逐自身利益的工具,規制政策更傾向于維護生產者的利益。此外,還有基于銀行體系內在脆弱性的維護銀行體系穩定論。該理論根據明斯基(Minsky,1982)的脆弱性假說,提出由于銀行體系具有內在不穩定性或脆弱性,所以必須由政府對銀行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以維護銀行及銀行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以上都是規制理論關于價值取向的討論,爭論的焦點是規制代表誰的利益問題。規制的根本動機決定了規制者設計和制定規制目標的主要目的,成為影響規制目標政策制定的關鍵。在銀行監管目標政策設計時,盡管無法排除利益集團規制理論中政府規制者是為了產業集團利益設計規制的可能,但是縱觀各國銀行監管制度可以發現,政府在監管立法上都表明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遵循安全穩定性、效率性、發展性和公平性四個主要方面來制定監管目標。

國內學者關于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研究,主要是在借鑒國外學者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圍繞國際理論界公認的安全穩定性、效率性、發展性和公平性等目標從不同角度進行研究,所形成的結論大都是對上述四個目標的不同程度的側重。

對銀行監管目標的一般性探討。董紅蕾(2004)認為銀行規制的目標應當涵蓋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提高銀行體系的有效性,保護消費者免受銀行服務部門或金融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壟斷定價或機會主義行為的損害和防止金融犯罪。紀瓊驍(2005)認為金融監管通過對市場失靈現象加以限制和矯正就形成了銀行監管目標,具體包括穩定、效率和公平性目標。尚靜(2004)認為銀行監管目標應當包含銀行業體系的安全穩定、效率和發展三個方面,但忽視了銀行監管維護銀行業金融服務的公平性目標的重要作用。龐華玲(2003)提出了銀行監管具體目標應包含安全性、競爭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蔣海(2002)、錢沈鋼(2005)在研究中著重強調了效率性目標在監管目標中的重要地位。國內其他學者對監管目標的研究,多是圍繞銀行監管必要性理論和監管實踐經驗,提出銀行監管目標主要是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和效率(江曙霞,1994;張洪濤,1996;劉宇飛,1999;李文泓,2001;朱新蓉,2003)。

構建銀行監管目標體系的研究。越來越多的國內學者在探索研究銀行監管目標過程中試圖構建一個全面的銀行監管目標體系,主要由監管最終目標(即監管的根本動機)作為監管目標體系的目標層,由銀行監管目標各主要方面作為準則層。宓丹(2005)提出銀行監管的終極目標是推動銀行體系更好、更充分地發揮作用,通過促進資本形成和技術進步,提高資金配置和資源轉移的效率,促進經濟的長期發展。中間目標是維護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孟艷(2007)認為中國銀行監管的最終目標是增進公共利益,指標體系由穩定性、效率性、公平性和發展性四個層次構成,具體選取了存款人利益保護指標、銀行業穩定性指標、銀行業效率指標、消費者利益保護指標和發展性目標指標。

對銀行監管法定目標的價值分析研究。部分學者從法學的角度對銀行監管立法目標進行價值分析,主要依據安全、自由、效率和效益等價值觀體系來評判中國現行銀行監管法規中的法定監管目標。李晗(2006)認為我國銀行監管目標只注重穩定金融秩序,而對于提高金融運行效率則沒有任何的反映,也沒有關于防止金融業壟斷的規定。周海林(2007)認為在監管目標的價值序列中自由競爭是第一位的,而金融安全要通過自由競爭的維護來間接實現金融發展的目標。他認為金融安全觀是有局限性的,會限制自由競爭。

二、我國銀行監管目標的制度沿革

自1984年明確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監管職能之后,我國銀行業監管逐漸步入法制化軌道,各項監管法規逐步建立完善。1986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第一條指出了監管目標是“為了加強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保證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但是由于當時我國仍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監管當局的工作重心集中在資金分配而不是金融監管上,所以提出的監管目標僅屬于原則性的,并不夠明確。

1994年8月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將監管目標界定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規范金融機構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該法規出臺于二十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金融秩序比較混亂、金融機構經營不規范的背景下,因此是以規范金融秩序為核心目標。此時,法規對監管目標的解釋已經涉及到穩定性目標和考慮金融消費者利益了。

1995年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第三十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在制度層面上講,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銀行業尚未建立專業監管機構的情況下,監管政策雖沒有對銀行業監管目標作單獨的規定,但已將維護金融業的合規經營與穩健運行作為監管重點。

200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規定:“監管目標是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這是銀行監管的法定目標,保持了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的監管傾向,并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監管目標在制度上得以獨立化,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的監管目標的重要性得以凸顯。此外,“促進銀行業合法運行”體現出目前銀行業監管機構仍以合規監管為主的監管思路。

三、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目標政策分析

在中國銀監會成立之后,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銀行監管目標也隨之更加具體清晰,銀監會在已有法定監管目標的基礎上,結合國外銀行業監管經驗,提出了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四個具體目標:第一,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第二,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第三,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產品、服務和相應風險的識別和了解;第四,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銀行業監管的具體目標是監管當局在法定目標的基礎上,針對當前一段時期我國銀行業發展實際研究制定的階段性監管目標,應當是對法定監管目標的補充完善和細化明確。不同于監管法規界定的法定目標,具體監管目標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更強,更容易修訂和維護,便于監管工作人員理解和執行。雖然中國銀監會的監管目標定位從形式上看是多重目標,但實質上仍未將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標概括進來,未能起到對監管法定目標的補充和完善作用。

首先,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的要求,表明維護公眾利益成為監管者首要的價值追求。銀行主要依靠吸收公眾存款進行負債經營,融資杠桿率高,銀行的特殊財務結構決定了存款人是主要的風險承擔者。如果銀行破產,股東只需承擔有限的責任,若沒有存款保險機制,大量的損失將會由存款人承擔。以社會公眾為主的存款人,不僅數量眾多而且分布廣泛、分散,他們既沒有積極性也沒有能力去監督和控制銀行。在信息不對稱情形下,他們很難對銀行的經營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銀行監管部門作為公共管理部門,代表存款人監督管理銀行經營活動,存款人及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受到了政府保護,有利于培育和增強其對銀行體系的信任和信心,有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因此,可以看出銀監會將此確定為首要的監管目標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的目標設計實質上間接表明了監管要保護銀行資產安全,這就隱含著政府對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銀行產業集團利益的保護。在目前中國銀行業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利益成為監管者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和社會穩定的立法需要,也使保障占銀行業資產主導地位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成為政府維護自身利益的內生需求。

其次,增進市場信心是對穩定性目標的深化與完善。金融市場本身就是個信心市場,保障銀行體系安全穩定,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取決于市場參與者對市場的信心。監管者有責任向金融消費者提供市場公信這樣一種公共品,一方面要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及時預警、控制和處置風險,增強銀行體系穩定性;另一方面要加強市場信息供給,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銀行業經營的透明度,削弱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而增進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防止出現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維護銀行業穩健運營。

第三,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業的了解是推動銀行業健康發展的持續動力。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較短,銀行業發展水平總體不高,銀行業消費者的市場意識、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社會公眾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強,自我識別風險和保護能力較弱。

雖然我國銀行業發展的現狀充分說明,加強對城鄉居民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其風險防范意識已成為監管當局的一項重要工作,但若將其列入四大監管目標之一,卻是擺放到了過高的位次。因為增進公眾對金融知識的了解僅僅是銀行監管一個時期內的工作任務和目標,屬于階段性的監管目標和任務,不能等同于長期引領監管工作的核心目標。本文認為,隨著我國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和創新,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競爭壓力下會不斷加強對各種金融產品的宣傳推介,同時,由于金融消費者投資愿望不斷增強,其對金融知識需求的主動性會逐漸增強,金融消費者對現代金融知識的了解應當不是監管的重要關注點。

第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當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尚不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違法的經營行為時有發生,特別是隨著改革和監管力度的加大,一些銀行大要案不斷暴露。銀行案件的發生給銀行體系乃至整個經濟社會都帶來動蕩和危機,成為影響銀行業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這并非是影響銀行業穩定的主要因素,從減少金融犯罪、防范案件風險的角度著手維護金融穩定,應作為日常監管工作任務而不能作為銀行業監管的主要目標之一。本文認為該監管目標設計除結合自身實際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之外,還存在著我國政府部門對上負責的政績考核機制的影響。因為金融犯罪案件的發生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較大,這直接影響到監管機構的社會聲譽和上級部門對其考核評價,上述因素迫使監管機構將防范金融犯罪的重要性提高,監管機構在官方文件中屢屢指出“防范案件風險和案件治理工作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認為此項目標可以直接歸并于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的穩定性目標之內,不需要單列為核心監管目標。

四、政策建議

以上分析說明,銀行監管目標的設計既應遵循整個銀行系統發展的客觀規律,也應充分考慮和顧及國家政治體制、金融體制、銀行業市場結構和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本文認為銀行監管目標設計應當按照穩定性、發展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目標的價值序列充分體現在監管法規中,主要是:

(一)增加關于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防止行業壟斷的目標設計

銀行業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離不開銀行業高效運行,從長遠來看,缺乏效率的穩定必將陷入不穩定。銀行業效率是提高銀行體系競爭力的保障,也是實現銀行業安全穩定、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另外,監管法規中若不設計對行業壟斷的有關規定,壟斷者都會憑借市場勢力,損害消費者的福利,給整個社會帶來較大的福利損失。同時,在未設置防止行業壟斷的監管環境下會產生一個龐大的銀行產業利益集團,該集團會為謀求自身利益而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干擾甚至破壞正常市場競爭秩序,進而危及銀行體系的穩健運行。當前,由于在監管立法上缺乏關于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和防止行業壟斷的規定,直接導致了銀行體系運行的低效和金融創新的滯后。因此,應增加提高銀行業運行效率、防止行業壟斷的目標。

(二)明確公平性監管目標設計

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法規中對于公平性目標僅以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等作簡單敘述,尚未體現出公平性的真正內涵。但是,公平公正一直就是立法的基本原則,保證銀行業金融服務和產品的公平性也是銀行監管目標法律地位的必要保障。目前,因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于不同所有制企業或不同地區(特別是城市與農村地區之間)的消費者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未能體現出公平性原則,造成了銀行對國有制企業信貸供給的所有制偏好和對農村信貸支持低于城市水平的信貸供給不均衡、信貸資金分配扭曲等問題。長遠來看,公平性監管目標的缺失必然會影響其他監管目標的有效實現,明確該目標設計已是刻不容緩。

(三)將防止金融犯罪、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業的了解納入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監管目標之中

如前文分析,防止金融犯罪和增進公眾對金融業的了解如果作為監管核心目標之一,不僅不符合當前我國銀行業的實際需要,而且會造成銀行實踐偏離監管運行的理想軌道。本文認為該目標可以直接歸入維護銀行業穩定目標,作為穩定性目標的具體條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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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一、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政策背景

1.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程度不斷加深。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新型化、多樣化、化為特征的金融創新,改變了英國傳統的金融運作模式。發生在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使英國金融業多元化混業經營的趨勢加強。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一浪高過一浪的金融業并購浪潮,使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實現了跨行業的強強聯合、優勢互補,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間的業務界限愈來愈模糊不清。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也開始經營金融產品和業務,如英國的房屋建筑業協會通過開展住房信貸業務日益銀行化,事實上已經成為金融業的有機組成部分。混業經營的日益發展,使英國成為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程度最高的國家這一。

2.金融業分業監管的缺陷日漸暴露。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共有9家金融監管機構,分別是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私人投資監管局(PIA)、投資監管局(IMRO)、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房屋協會委員會(BSC)、財政部保險業董事會(IDT)、互助會委員會(FSC)和友好協會注冊局(RFS)。 這些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于在英國已經形成了一個跨行業的金融市場,銀行、保險公司與投資基金都在爭奪共同的顧客,經營著類似的金融產品。分業監管雖然表面上無所不包,但一個金融機構同時受幾個監管機構政出多門的“混合監管”,不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容易產生爭議,而且某些被監管者可以鉆多個監管者之間信息較少溝通的漏洞,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的,轉移風險,人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甚至洗黑錢等目的。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有效性的降低,使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逐漸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二、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主要

1.頒布新的金融監管。英國曾實施過較長時期的自律式監管體制。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監管的主要特點是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英格蘭銀行的監管為輔,且以“道義勸告”為主要監管方式。20世紀后期,英國制定了一系列用以指導相關金融業的法律、法規,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變。2000年6月,英國女王正式批準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ina 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這是一部英國上議院對提案修改達2000余次創下修改最多記錄的立法,也是英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如1979年信用協會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險公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務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1986年建筑協會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 )、1987年銀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1992年友好協會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 t 1992)等,都為其所取代,從而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這一整套新的“游戲規則”為英國適應新世紀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提供了一個空前嶄新的改革框架。

2.設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規定,英國成立了世界上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簡稱金管局,FSA)。FSA是英國整個金融行業唯一的監管局,其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分為金融監管專門機構和授權與執行機構兩大塊,前者包括銀行與建筑協會部、投資業務部、綜合部、市場與外匯交易部、退休基金檢審部、保險與友好協會部,后者有授權部、執行部、消費者關系協調部、行業部、金融罪行調查部、特別法庭秘書處。FSA的目的和任務主要有:(1)保持公眾對英國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的信心;(2)向公眾宣傳,使公眾能夠了解金融系統及與特殊金融產品相連的利益和風險;(3)確保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保護;(4)為發現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幫助。FSA作為英國唯一的、獨立的、對英國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的執法機構,擁有制定金融監管法規、頒布與實施金融行業準則、給予被監管者以指引和建議以及籍以開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準則的職能。根據有關法律,FSA擁有監管金融業的全部法律權限,并從2001年12月1日起開始行使其全部監管職能,但其并不是政府機構,而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的監管組織,它的經費收入直接來源于它所監管的金融機構。FSA雖然要全面負責對擁有100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的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2100人,現任主席為戴維斯(Howard Davies)。

3.制定新的金融監管規則。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各被監管機構的“監管11條”。其具體內容有:(1)被監管者一定要誠實地開展業務;(2)被監管者一定要勤奮和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3)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4)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5)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6)被監管者一定要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7)被監管者一定要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誤導;(8)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一定要作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這些客戶的資產;(9)被監管者一定要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FSA的監管,被監管者一定要將必須及時通報的情況報告給FSA。

4.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監管理念即監管,指的是金融監管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如監管尺度的“嚴”與“寬”、“松”與“緊”等。改革后的英國金融監管,不能一概而論是更松了還是更緊了,FSA的基本原則是圍繞風險管理這個核心,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采用“量體裁衣”式的金融監管。 FSA對英國的銀行業,將采用以風險控制為基礎的監管原則,并擬根據《巴 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則和要求制定英國銀行業的實施法規。近期內,FSA將對銀行業批發業 務的監管進行改革,給予從事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的銀行以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條例 。對英國證券業,FSA將吸收歐共體改革證券業監管的成果,將其有關內容納入監管英 國證券業的法律框架。FSA將打破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壟斷證券市場信 息的格局,推進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未來12個月內,FSA將逐條審查證券交易和 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修改現有的“上市規則”,制定新的資本守則(Capital Accord),以 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保險業,FSA將在近期內對其進行大規模的整頓,并從嚴制定新的保 險業規則。概括起來,新時期內FSA的監管理念是:(1)運用謹慎的規則來監管,而不是以“控制”為基 礎去實現監管;(2)大量運用在“外部”的保持一定距離的監管,而不是以頻頻到銀行內“查賬”為基礎去實施監管;(3)在監管中充分重視被監管機構的報告;(4)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進行監管。

5.建立新的金融監管制衡機制。為確保FSA能夠正確地行使《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所賦予的權力,全面履行其負有的監管職責,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為了制止FSA在金融監管中可能發生的以權謀私、瀆職行為,英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 “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且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并以公開審理為主。“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依法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三、監管模式改革的若干

1.金融監管的權力高度集中。FSA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如從 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定協議,將原 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的職能移交給FSA;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券交易所轉 到FSA手中。換言之,英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及服務于該市場的專業機構和個人、清算 和支付系統、有的金融案例進行謹慎監管的全部權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 A“統一”行使。 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

2.金融監管的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始于20世紀40年 代,但直到1987年,其監管職能才被《1987年銀行法》所規范與定位,權力得到強化。進入 20世紀90年代,英格蘭銀行由于對銀行業及金融市場具有精湛而透徹的了解,經常對政府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方針給予技術性的建議,其在整個金融、中的作用得到加強,獨立性亦有所提高。FSA成立后,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被移交,而操作貨幣政策 的職能被強化。新的形勢下,英格蘭銀行負責英國金融和貨幣體系的整體穩定,并對支付系 統等基礎設施發揮獨特的支持作用。英格蘭銀行有權獨立地設定基準利率,獨立制定并實施 貨幣政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 離出去后,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 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重大的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3.金融監管的方式與發生重要變化。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將要采取嶄新的監管方式,發表了《新世紀,新監管》報告,闡析了FSA如何開展監管。FSA負責人也十分強調FSA管理的“嶄新性”。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 以下環節:(1)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2)被監管金融機構管理層是否盡職 盡責是相當重要的;(3)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4)鼓勵被 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5)努力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 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另外,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瞻前監管,以維 持一個“高效、有序且清潔”的金融市場,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在監管手段與 規則方面,FSA所擁有的監管手段都是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尤其是業務風險與控制風險;F SA正在全面修定監管條例,預計條例總數將比原有金融監管條例減少30%; 在監管重點方面,FSA吸收了原監管者英格蘭銀 行對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整個金融界特別是三大金融業務的“零售市場”實施“以控 制風險為出發點”的監管;為此,FSA制定了清晰的市場行為守則(Code of market conduct ),并將把嚴重違反市場行為守則的金融機構送上法庭,其主要管理者也將同時受到懲處。

四、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簡要評價

1.促進了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FSA專司金融監管、英格蘭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的金融制度安 排,能充分發揮專業化分工帶來的效率優勢。一方面,英格蘭銀行無須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 管雙重目標之間取舍,從而更有利于宏觀貨幣金融的穩定;另一方面,FSA統一集中 監管,消除了多頭監管司空見慣的交叉監管現象,被監管對象負擔的監管費用下降。盡 管FSA的業務范圍比原有9個監管機構的業務范圍寬泛,但FSA在1999/2000年度的預算比原來 9個機構預算,總額低很多;更重要的是FSA的各業務部門通過有效利用集中的監管設施,可 以共享監管信息,便于監管人員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場動態,從而提高FSA實施金融監管的準 確性與有效性。

2.適應了金融混業發展的需要。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回歸是國際潮流。 美國銀行經營制度從“分業”到“混業”,經歷了66年漫漫長路;英國的綜合銀行體系,則 已存在較長時間。英國政府在金融服務發生巨大變化時進行的以混業監管為目標改革,為金 融 業提供了一個金融監管服務的“超市”,無疑是順應這一變化的理性選擇。這一改革,不僅 方便了英國的金 融機構及其全球客戶,而且提高了英國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強化了倫敦的國際金融中 心地位。5年來的實踐表明,英國設立FSA、實施混業監管的改革是成功的,倫敦已成為世界 同行公認的具有杰出監管機制的金融中心。

3.樹立了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典范。從全球層面上看,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改革,代表著全球金融業在混業經 營時代的一種發展方向,對各個正在邁向混業經營的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也不無啟示與借鑒 意義。其一,金融監管要“專業化”,要由具備過硬專業知識、可靠人品和較強能力的專業 人士從事金融監管;其二,金融監管要“規則化”,要以理性的規則、日程的監督代替“運 動式”監管;其三,金融監管要“責任化”,要對監管失敗或瀆職者予以警示與重罰,不得 異地為官,也不得到其負責監管的機構任職;其四,金融監管要“國際化”,要面向瞬息萬 變的國際金融市場進行動態監管;其五,金融監管要適應形勢的變革不斷創新,探討新時期 金融監管的理想模式與可行路徑。

①銀行倫敦分行:《混業監管的最新模式》,《國際金融》,2002年第1 期,40~46頁。

②項衛星等:《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世界》,2001年第6期,49~54頁 。

③王 君:《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研究》,《經濟體制比較》,2001年第1期,4~12 頁。

第9篇

論文關健詞:次債危機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完善

論文摘要:以2007年美國次債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帶給我們的啟示為視角,通過對我國現行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機的沖擊所顯現出來的問題的分析,提出了應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擴大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范圍,建立和健全銀行監管協調機構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對策。以此促進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葷始于2007年的美國次債危機,它已經演化為一場全球性金融危機。2008年以來,受次債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已經陸續關閉了19家銀行。與此同時,我國主要柏刊銀國次級按揭債券的投資出現虧損,根據我國相關銀行的公開信息表明:中國銀行為89.65億美元、中國工商銀行為12.29億美元尸l比外,近年來我國的房價呈猛漲勢頭,特別是在沖拐吐大城市銀行業的不良貸款已經超過萬嘴乙元人民幣。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體系、現狀和缺陷進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進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完善,增強我國銀行業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1我國現行的銀刊監管法律制度

銀行監管,其本質是尸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是調整銀行業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為了深人了解我國現行的翁折了監管法律制度,這里從立法層次上闡述了現行規范銀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現狀。

1.1銀行業監管法律。銀行業監管法律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另外,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還有《票據法》以及《物權法》等;其他的,如與金融犯罪相關的有《刑法》。

1.2銀行業監管玫法規。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是規范不同性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開展的某些業務,例如:儲蓄、票據、現金和外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行政法規主要有:妙卜匯管理條例》、《儲蓄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

1.3銀行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銀行業監管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二者主要是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業務的方方面面,例如:電子銀行二、金融市場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個地方的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范以及相關國際規則中有關銀行業監管的內容也是我國現行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共同構建起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

2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銀行監管法制體系不合理。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律法規中,行政規章所占比例過大,法律層次和效率低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中相互之間都存在著諸多不協調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制定的很多銀行監管規章過于局限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上,而沒有從提高監管質量的角度出發,實現效率監管,的衛給。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債監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滯后性的影響,加之當前金融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觀上就出現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帶。我國銀行立創監管法律制度中,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外資銀行市場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夠完善以及金融機構市場的準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場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場退出機制的價值理念在于當銀行發生完’時,為了防止銀行倒閉,保護相關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從總體上看,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沖卜,我國沒有專門關于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兩法的規定均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從細節上看,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據右荀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管法》,規定問題銀行的市場退出力式有接管、機構重組、被撤銷以及破產,而對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機構的主動退市行為則無任何法律規定。

2.4銀行業監管的區域合作機制不健全。我國銀行業監管法律制度中關于區域合作的相關機制是我國與有關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通過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形式實施的(到2008年底,銀監會與39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43個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監管合作協議)。口可一旦出現危機,這些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的“合作”卻不盡人意。

2.5銀行業監管協調效率低、信息不暢,法律約束力不強。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會從各自立場出發制定有關監管規則并推動其執行,而對其他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利益考慮則不全面。信息共享機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換、溝通協調渠道不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決策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3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劉策

3.1完善銀行業監管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提高鍘于業抵御金翩雙險能力。首先,要在系統審核的基礎上清理現行的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整合一部權威性的銀行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匯編;其次,在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立、改、廢上要注重相關法律制度內部之間的協調性,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最后,要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監管政策進行法律化,要確保監管的適時性和穩定性。

3.2引人銀行監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滯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銀行業監管領域存在著局限勝,此時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有助于彌補銀行監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確之處;也有助于在銀行監管中執行統一標準,維護銀行監管之公正,從而加強銀行監管的即時性。,

3.3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坦出的法律機制,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國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關閉撤銷。按照《巴塞爾楊L原則》的要求,應盡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因為《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法》中都有了關于“接管”的規定,因此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以規定加以完善和細化使其月拜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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