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會治理對策

時間:2023-08-17 17: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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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對策

第1篇

關鍵詞:基層社會服務 居委會 公共服務

當前隨著十八屆五中全會的精神指引下,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路線圖已經初見雛形。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道路上,基層社區作為小康社會最基本的組成部分,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社區在教育事業的全面進步上,在城市治安的綜合治理上,在學習型城市的全面建設上,在文明創建活動的積極開展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以不斷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人民安居樂業的社會發展環境,作為國家政策基層執行單位的居委會,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推動力量,是構建我國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有機體。而在面臨當前如社區發展、社區自我管理等問題,如何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并發揮社區組織基層民主組織者的作用,對于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都有著重要意義。

一、社區服務遇到的主要問題

1、社區工作難以獲得居民認同

在社區情況的調查中,大約一半的居民受訪者表示了對于居委會工作的不了解或者不認同,雖然有部分居民對于居委會工作表示了稱贊,但是總體來看其工作成果的反饋與期望達到的目標之間是有差距的。由于居委會工作繁雜且瑣碎,并且社區工作要跟不同類型的人群打交道,也使得不同群體背景的居民對居委會的工作有不同的看法;另外,居委會在戶籍調查、衛生調查、治安管理中的部分職能也導致了居民將居委會工作人員視為基層行政部門的對接人,而對其居民自治組織的職能認識不足,間接的使得居民認為居委會沒有履行好自身職責;另外,重干部身份輕崗位管理造成部門服務意識不強,也導致在工作過程中與居民辦事程序處理不當容易遭致居民反感。

2、行政職能占據了大量工作時間

在當前行政部門工作中心下沉的思想指導下,眾多部門都將分支機構或者職能設置到了社區居委會當中。在調查中發現,居委會掛多塊牌子,從事多種行政職能,居委會需要承擔更多的行政職能,導致原本的以居民生活服務和自治開展為核心的工作性質轉變為以上級部門工作為核心,更多的屬于上傳下達的執行型工作,會議、檢查與居民工作交集較小,工作內容缺乏創新,也對基層情況變化不了解,在職能創新上步伐緩慢。

二、原因剖析

1、自身定位不準

從行政職能的界定上來看,社區居委會應該承擔的政府部門事務應該是輔助工作,其主要定位應該作為居民自治組織在社會基層民主的建設中發揮作用,而不是應該和治安、衛生、勞動保障以及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混雜在一起。此外,居委會工作人員應該更多的以社區服務人員的身份來履行職能,以效益觀念來踐行居委會社區服務職能,才能避免居委會工作資源配置使用效益低下,定位失準的問題。

2、部門權責不對等

首先,政府職能對面對于居委會的管理權限過寬,由于不合理的行政職能安排導致居委會基層工作與大量行政單位的基層職能交叉嚴重,同時對于部門的工作績效評價不當,當前居委會雖然承擔了大量行政部門的工作,卻沒有真正得到與其工作實效相對等的評價機制。另外,當前行政部門的管理體系,沒有實現基層與管理部門的雙向互動,對于居委會的工作內容也沒有得的應有的回饋,間接導致居委會工作陷入長期的事務性工作中,沒有實現其職能作用,現在仍然采取按照上級職能部門意圖單純指令式的運作方式,沒有實現與其權責對等的職能目標。

三、提升祥云社區相關服務工作效果的相關建議

1、明確社區功能定位

在社區居委會的功能定位上,要弱化其作為政府基層職能工作的承擔者,另外作為社區基層民主的指導組織,居委會要創新自身職能,需要重新確立好自身位置,以當前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為契機,將更多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以社區服務為中心,即當前需要以四項工作重點為主:首先是社區安全,其次是社會文化,再次是社區健康,最后是社區生活,以明確有目的的性加強社區居民聯系和精神文化生活品質提升,通過積極鼓勵居民自治,通過居民會議、協調的形式解決居民生活矛盾和問題,承擔居民之間與政府溝通交流的渠道,讓社區在民主決策、社區管理上能夠更多體會到自身全力,擺脫大量事務性工作的困擾,以居民自身工作重心為核心,切實履行居民委員會的基層職能。

2、理順與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關系

在當前居委會的工作職能中,大多數工作職能與政府基層工作相重合,厘清政府、社會、個人的職能是當前順利開展居委會工作的前提之一,根據這種情況,可以提議民政部門實行工作準入制度,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凡擬將組織機構、工作任務、創建評比考核等項目交給社區的,除法律、法規或有明確規定應由基層自治組織承擔的以外,均實行準入制度,通過權責對應,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將居委會進一步從繁瑣的行政事務中解放出來,并且使得政府行政管理職能進一步直接與相關部門對接,將諸如檢查、會議等形式主義工作進一步剝離,以社區自治組織的職能定位,對各項工作準入與否進行居民表決,避免工作攤派,將主要工作重點轉移到基層社區建設上來,也讓居委會工作能夠以以居民生活為核心開展,并且在實際工作的開展中,需要借助居委會在政府職能部門中的基層作用,積極籌劃方便居民生活的運作方式。參考文獻:

[1]丁元竹.建立和完善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幾點思考[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2(05).

[2]陳瀟瀟,朱傳耿.我國城市社區研究綜述及展望[J].重慶社會科學,2013(09).

[3]孔娜娜,張大維.美國是這樣開展社區建設的[J].社區,2011(15).

第2篇

關鍵詞:普法教育  問題  對策

        1 農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以來,農信社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隨著農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農信社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1.1 員工學法積極性不高。農信社員工平時工作忙、壓力大,對法律知識學習不夠。認為只要做好本職工作了,法律知識學的好不好不重要;農信社領導在對待抓普法教育這方面也存在模糊認識,對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夠,認為普法教育是“軟任務”,抓不抓問題不大,只要能完成業務指標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達到提高員工學法積極性,當然更談不上普法取得顯著成效了。

        1.2 農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普法工作的客觀要求。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農信社新業務不斷推出,員工得把越來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業務的學習中,把員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課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在內容、方式方法上無法滿足員工的喜好,這勢必挫傷員工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參與熱情。目前,農信社普法大多時候還是采取橫幅、標語、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方法簡單,形式單一,普法未能真正進入基層社,在上級檢查這項工作時,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應付。

        1.3 農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針對性不強。農信社沒有建立起法律法規定期學習制度,領導沒有把此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不能及時跟蹤學習新近出臺的一系列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所以也談不上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解讀和分析,更談不上用于指導和防范業務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4 員工結構不合理,影響法制觀念更新速度。目前聯社員工基本上是兩大結構群體: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參加工作的員工,即一部分是學生出身和轉業軍人構成的青工隊伍,人員成分復雜,思想不穩定,可塑性強,且每個人的知識層次、生活閱歷、思想覺悟、業務技能千差萬別;另一部分是上個世紀80年代初招工入聯社的老職工,他們經歷了計劃經濟向商業銀行轉軌的歷史變革,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雖然后期也經歷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實踐鍛煉,有相當多的人員進入高等學府深造,也出現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員工隊伍整體結構而言,新鮮血液補充太慢,員工年齡沒有形成梯次結構,尤其在基層聯社,人員老化、合適人才青黃不接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普法教育速度,影響了聯社普法教育的有效開展。

        1.5 普法教育忙于應付。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聯社的業務范圍、產品種類、客戶構成、服務手段等發生了深刻變化,隨之各種制度、辦法、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等不斷出臺,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關聯性、前后銜接性和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漏洞預見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現為不順暢、不自然,難與國家法規有機地結合起來。內部風險防控總處在亡羊補牢狀態。

        1.6 自卑心理產生對普法教育的抵觸情緒。 

聯社由于其自身的特點,改革的步伐較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相對慢一些,從單位形象到員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國有商業銀行,致使部分員工在攀比中產生了自卑感,特別是習慣了“吃大鍋飯”的那部分員工,經常對從事的工作產生消極情緒,對普法教育新理念產生抵觸,他們是聯社進行普法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

 2 推進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對策

        隨著國家普法教育的進一步深入,廣大農信社員工要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提高農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積極推動農信社民主法治建設,大力加強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2.1 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機構職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當前實際,善于借臺唱戲,借兵打仗,借箭發令,積極主動協調各級地方政府,加強與公、檢、法等相關部門協調普法與效能、綜治等共同督查、督辦;積極引導全員關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積極參與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運作機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普法領導小組的作用,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把普法與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建、精神文明活動等結合起來,實現資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農信社普法廣泛開展。

        2.2 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范體系。一要建立剛性機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只規定應該怎么做,而對沒有做到如何處罰沒有規定,從而導致法制教育忽緊忽松。二要建立規范的指導體系。要盡快制定農信社具體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意見、依法治社指導性意見,在全轄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科學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范體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組織人員根據實際,制訂一個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評量化標準,納入績效考評,每年組織檢查考評,并將考評結果作為各信用社評先評優的重要條件。

第3篇

本文作者:黃闖工作單位:南陽師范學院

城市社區物業管理行政化的主要原因

1.社區業主缺乏合作能力導致集體行動困境社區物業管理的強勢行政化行為是與社區業主的弱勢地位相對而言的。社區業主之所以處于一種相對弱勢地位,則是由于社區物業管理方與社區業主之間地位的非對等性,與組織化的物業管理方的強勢行為相比,缺乏共同體意識的原子化社區居民則處于一種相對弱勢地位。一方面由于社區居民之間本身缺乏有效的合作能力,其無法對社區物業的行政化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社區居民即使能夠合作,但在合作的過程中也容易產生搭便車的問題導致集體行動的困境。正如美國學者曼瑟爾•奧爾森所說,“如果一個集團中所有個人在實現了集團目標后都能夠獲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們會采取行動以實現那一目標,……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4](P2)。對于社區物業管理方的行為直接損害了社區業主利益,社區居民很難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其利益。因為在多元產權構成的利益共同體中,成員越多、規模越大,每個委托人分享的份額就越小,多元產權主體搭便車的傾向就越嚴重,一旦出現搭便車的個體行為,就會帶來群體共同意志的瓦解和集體行動邏輯的混亂。除非一個群體中人數相當少,或者除非存在著強制或其他某種特別手段以促使個人為他們的共同利益行動,否則理性的、尋求自身利益的個人將不會為實現他們共同的或群體的利益而采取行動。[5](P106)如果社區業主對物業管理方的行為不能形成任何的壓力,這就進一步強化了物業管理方的行政化行為。2.社區居民需求多元化導致社區利益分化隨著住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推進,現在城市的物業小區都是由不同社會地位、不同工作單位、不同工作性質的異質性社會成員構成,社區居民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他們對社區共同利益的認知和保護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面臨著社區物業管理方不當行為時的反應也有所不同的。一方面,社區業主購房住房的動機是多元的。社區業主購買住房可能是投資升值,也可能是自住,社區居民購房的動機不同導致社區居民很難建立起相似的共同利益。對于居住在社區里暫時租客與長期使用者,以及自住業主與投資業主來說對社區利益的需求都是不一樣的,只有居住在社區內的真正業主才會關心社區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社區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收入水平的分化導致對于社區提供服務的需求也是多元的,對于收入水平較高的群體由于喜歡高品質的生活,能夠承擔較高的收費;而對于收入較低的群體來說則喜歡收費較低的服務項目。社區內不同群體利益的分化已經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社區內居民行為取向的多元化無助于遏制物業的行政化。3.社區物業產生過程異化社區物業關系的運行邏輯是,城市居民向房地產開發商購房后成為業主,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自己的自治機構,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將物業管理業務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提供各種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則需要付費來購買物業管理服務。也即說社區物業管理應該是社區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聘用,而實際上社區業主以及業主委員會很難對其施加任何的影響。[6]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物業管理方作為一個既定的事實而存在被社區業主所接受,從一開始就確定了業主和服務方之間的不平等關系。[7]在現行制度安排下,一旦購房者決定購買開發商的房屋,他個人就已經同意接受了開發商主導的物業服務。[8]因為根據2007年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這里看似在保護業主的權利,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業主選擇物業的自,只能被動接受社區物業管理提前存在和介入社區管理的既定事實。這也使得部分根本就不具有任何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堂而皇之的作為一個既定事實對社區物業進行管理,進而在心理上強化了其處于強勢地位的事實。4.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能缺失社區物業管理行政化的一個重要的誘因在于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能的缺位,政府及相關部門并沒有對社區物業管理中的不當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國家、市場、社會三者之間權力再分配的不對稱性決定了社區物業關系中的權力博弈是力量對比失衡的非均衡性博弈。[6]因此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社區的和諧發展顯得異常重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對房地產行業和物業管理行業進行行業管理和監督。而在現有的房地產市場亂象頻出沒有能夠有效治理的情況下,政府并沒有動力去監管基層社區的物業管理的一系列不規范行為。[9]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并非純粹的市場化運作,而是摻雜著一些行政部門和利益集團的利益,導致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并沒有能夠及時糾正問題,相反由于其縱容行為進一步強化了社區管理方的行政化行為。雖然小區業主的維權意識在不斷高漲,維權行為不斷出現,但是如果每一次正當的維權行為得不到政府的積極參與支持,維權行為就很難得到好的社會效果。如果政府部門能夠及時糾正社區管理中存在的不當行為以及對于社區居民反應的問題能夠及時回應,就能弱化物業管理方的權力過大等行政化行為,減少社區范圍內的各種糾紛,構建良好的社區公共秩序。

促進城市社區物業管理良性發展的對策

社區物業管理作為社會化、市場化的管理行為,對于城市住宅小區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對于改善人居環境、穩定社會治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行政化管理行為,不但與我國基層社會管理機制創新背道而馳,而且還影響了社區物業治理的績效,導致社區業主無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降低了社區居民的滿意度,甚至導致各種的發生。因此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社區物業管理中的行政化傾向,維護社區業主利益,促進基層社區和諧穩定發展。1.建立和完善城市基層社區自治組織在城市基層社區管理范圍內主要存在兩大社區自治組織,社區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它們作為基層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可以部分消減物業公司與社區業主之間權力的非對稱性,對于基層社區物業管理的行政化行為有著一定的抑制功能。但在當前社區業委會和居委會面臨著一系列的困境導致其并沒有能夠發揮其應該具有的功能。對于業主委員會來說,它們面臨的問題有:首先,在部分的物業小區內,根本就不存在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一定繁瑣的程序,如果缺乏社區物業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社區業委會的成立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其次,業主委員會的日常運轉增加了社區業主的經濟負擔。業委會作為業主們的自治組織,其日常運轉經費來源于全體業主的繳費,這無疑增加了業主的經濟壓力。如果業主不愿意繳納費用,業委會則根本無法正常運轉。再者,即使存在業委會,但業委會內部利益的分化可能導致其根本不能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為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是一種委托關系,在這種關系模式下,由于信息不對稱,委托人難以對人的行為決策進行全面的、徹底的監督和約束,于是就存在一個人的“道德風險”問題。而且,在一個社區內有諸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其所有權的主體并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這些多元主體之間既有共同的公共利益,也有各自的特殊利益需求。因此在具體的事務處理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利益上的紛爭。[10]正如有關的研究顯示,當前業主委員會存在五大難題: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籌建難、正常運作難、司法維權難以及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監督難。[11](P295-300)所以在當前的現實困境下,為了減少社區物業管理方的行政化行為,在不斷建立和完善社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時,可以通過不斷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功能消解社區物業管理方的利益沖動。因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一個既定的維護社區居民利益的組織具有較強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其具有足夠的權威能夠協調社區居民與社區物業管理方之間的糾紛,維護社區各方的利益。當然社區自治組織的存在并不是一個與社區物業管理公司的對立性存在,而是通過多元合作式的治理共同維護社區相關利益方的利益,維護社區物業可持續性發展。2.加強城市物業社區共同體意識建設社區本應是居民的生活共同體,本應是鄰里而居、守望相助,但由于居民在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難有交叉匯集,加之居民的社會地位、教育和職業經歷亦各不相同,故難有情感交集,難以形成共同意識。[12]因此加強物業社區共同體精神建設,增強社區居民的認同感是促進社區物業良性發展的重要措施。一方面需要增強社區業主的主體性意識。物業小區是業主的小區而不是物業公司的小區,物業管理本質上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利的體現,業主作為物業的所有人,是物業管理的主導者和物業服務的消費者,并通過業主大會行使物業管理的權利。[13]另一方面需要加強社區居民之間的互動和參與,增強社區居民之間的了解和信任,構建具有社區特色的社區文化,增強社區居民之間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最終使得居民小區真正成為親密無間、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的和諧物業小區。3.加強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社區物業治理中的責任首先,規范社區物業管理者的準入資格和退出機制。一方面要完善社區物業的準入機制,加強社區物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升社區物業管理人員素質。對于沒有物質管理資質的企業在社區中的存在,相關部門應該采取嚴查的方式禁止其進入。另一方面要完善社區物業退出機制。如果社區物業管理中存在一系列不規范的行為而且不能及時更改就要取消其相關的資質。其次,規范社區物業管理者權力,加強對社區物業管理監管。雖然社區居民有著強烈的社區物業管理需求,但由于社區物業管理方不當的管理服務行為弱化了社區居民的物業需求,而且導致物業和業主在許多情況下成了勢不兩立的對立面。因此為了社區物業管理的可持續發展,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規范社區物業管理者的權力,加強對社區物業監管,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行為。而且由于社區物業管理是一個低技術含量的低端行業,其所需的勞動力并非高端人才,這就決定了物業管理的人工成本是低廉的,物業管理不能是也不能被允許是暴利的行業,[14]因此,政府要嚴格禁止社區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暴利行為。再者,暢通社區物業居民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在社區物業管理中的監督作用。政府及相關部門對于社區業主提出的問題應該給予及時回應,做好社區業主和社區物業管理方之間的溝通,防止問題的不斷累積導致突破業主的心理防線,增加問題解決的難度。最后,完善社區物業管理的財政稅收支持。雖然社區物業管理采取的是市場化運作方式,其在運作過程中有著強烈的經濟利益沖動。不過由于社區物業的管理行為是一個有著明顯正外部性特征和社會效益的管理行為,正如有學者指出:實施物業管理對物業直接相關者———物業所有者(或稱業主)和房屋使用者有價值,對其他相關者也有價值。如果物業管理的投入完全由物業直接相關者承擔,其他相關者所獲得的價值便構成了物業管理的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影響了物業管理投入者的積極性,進而影響物業管理的生產和消費循環。[15]因此,在管理的過程中為了減少其經濟利益屬性與社會利益屬性之間的沖突,社區物業的管理行為不能等同于單純市場化行為,政府應該對其給予一定的財政稅費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其向良性方向發展。

第4篇

關鍵詞:民主政治 社區自治 居民參與

基層民主是指我國廣大人民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人士,在城鄉基層政權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利。包括政治民主、經濟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內容,廣泛滲透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中國基層民主是關于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管理的開放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中,廣大群眾直接參與到基層政治和社會組織的選舉過程、內部決策過程、監督機制等方面,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并由民主參與而產生了民主化的制度創新和政策結果。

1 社區自治――基層民主政治的新發展

1.1 社區自治的內涵 社區自治是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的一種組織形式,主要是社區居民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參與社區管理,并依法享有社區事務管理權和履行社區義務的權利,簡單地說就是社區內部的事情,由社區內部居民通過協商和民主參與自行解決問題。在發揮社區民主的基礎上,共同參與社區建設,社區自治也是我國基層政治的有效形式,對于完善基層民主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1.2 社區自治的地位

1.2.1 社區自治是我國基層民主的重要內容。我國基層民主主要包含兩個基礎層面的政治生活:首先是建立在基層政權基礎上的政治生活;第二是以社區群眾為主體的基層民主自治政治生活。基層政權和基層民主自治是我國基層民主自治的主要內容,二者聯系密切,相互補充。

1.2.2 社區自治是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的具體表現,深化了我國的基層民主政治。社區自治是我國基層民主的最直接體現,社區自治的有效落實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的內涵。社區自治的科學實踐證明了我國基層民主的政治模式的正確性。社區自治帶動了公民的政治熱情,有效擴大了公民的政治參與,從總體上提高了我國基層民主參與程度,為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公民的政治參與和基層民主政治是密切相連的,公民有效地政治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推動更加廣泛的基層群眾參與基層民主政治是現代社會民主制度的本質要求,民主制度的發展就是群眾政治參與程度不斷提高的過程,在一定意義上說,基層民主政治就是公民政治參與不斷加強,不斷深化的過程。

1.2.3 社區居民自治是一種管理成本較低的體制創新。社區自治在我國的政權中處于最低層次,調動社區居民參與社區自治是落實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把社區居民能自主解決的事情交給社區自己去辦,轉變政府執政的觀念,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合理有效運用社區自治,節約政府人力管理資源,發揮社區自治的主動性、積極性。

2 我國社區自治的發展現狀及困境

我國社區自治與社區民主的產生和發展有著自身的原因和歷史原因。社區自治在我國的基層社會政治生活中日益成熟,其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就也比較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社區自治在發展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會影響社區自治的健康發展,其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管理體制不合理,阻礙社區自治的發展。社區居委會本應是社區居民權利的者,發揮其社區自治的組織功能,在社區居委會的組織下發展社區事業、促進社區建設、并自覺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對社區居民負責。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社區居委會的職能,社區居委會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負責協助政府相關職能的承擔,其本身并不具備政府部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職能,這是從法律法規層面來說的。但在我國社區自治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并不是這樣。社區居委會分管了大量本屬于政府的工作。加重了社區居委會的負擔,擠占了社區居委會服務社區的資源,也阻礙了社區居委會自身自治功能的發揮,影響了社區自治的健康發展。

2.2 社區自治缺乏充足的物質保障。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需要一定的物質保障。在現實的生活中,往往是社區居委會在人力和財力上比較匱乏,想做的事情缺乏資金支持,很難兌現。而且政府對其的撥款也不足,社會捐贈也比較有限。這就導致了社區自治的功能不能很好的發揮。

2.3 社區新生力量自治組織發展嚴重滯后,發展困難很多。現階段隨著我國房屋住宅的商品化,房屋業主與居民的身份正呈現出雙重化,這就催生了社區的一支新興力量――業主委員會。我國《物權法》有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權力是由全體業主委托的,本身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權力基礎是對物業的所有權。委員會發展比較滯后,相應的權利也不到位,這一方面源于我國居民自身的政治參與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在委員會成立的審批備案等方面也比較繁瑣,流程復雜,而且自身的活動范圍也嚴格受限,這就導致其自身發展意愿不是很強。

2.4 社區工作者的自身角色定位不清晰。我國社區工作者對于自身的定位比較模糊,其主要任務是服務社區,但在現實的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行政化傾向日益濃厚,自治色彩淡薄,社區工作者往往把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作為自己的主要工作目標,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不能很好的統一起來,缺少群眾的參與,凝聚力不強,出現了居民干部與居民的“離心”傾向。

2.5 居民民主參與意識淡薄,參與能力不足。新時期城市社區成員多數是以陌生人身份居住到一個社區中,社區凝聚力還沒有很好的形成,缺乏向心力,民主參與意識不強,而且基本的政治素養較差,政治參與能力也較差。

3 完善我國社區民主政治建設的對策

3.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消除社區自治障礙。黨政機關應當推動與社區自治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保障居民行使自治權。黨政機關在社區資源的配備方面要大力支持,由政府配備的合格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道路、水、電、氣等基礎設施,政府應隨著城市的發展,規劃的不斷完善而予以滿足,這樣社區才會逐步完善,社區自治的基礎條件才會具備。

3.2 居委會要權責明晰,職能規范,實現社區自治組織的多元發展。社區居委會自身必須要明確規范權力與責任,履行相應職能。發揮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作用。發揮好協助政府的作用,同時把自己的服務社區功能提高,完善制度,規范工作,鼓勵社區組織的創立和發展,實現多層次的社區組織參與社區服務。

3.3 加強高素質、職業化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社區工作者是社區自治的實施者,現階段我國社區工作者大多素質比較低,在社區自治的職能發揮方面比較落后。工作方針和自治理念不夠先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區自治的進步和發展。高素質職業化的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是實現社區良性運行和可持續發展的必要的人才條件。目前社區工作者往往是中老年人居多,學歷層次不高,很難適應社區自治建設的需要。改進的途徑有:其一,加強對現有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社區工作的專業素質。國家應積極推進社區工作者資質認定制度,實現制度化和規范化。其二,加強人才的引進。可以在開設了社區工作專業的高校中引進部分優秀畢業生。其三,建立并優化社區工作者考核機制和薪酬機制,保證社區工作者隊伍的穩定性和長遠性。

3.4 加強社區意識的培養和教育。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規模和程度是我國社區自治的重要影響因素。在推進社區自治的同時還必須在社區群眾中加大社區意識的培養和教育。一個真正的社區自治必然包含廣大社區居民的主動參與,積極策劃。這就對社區居民的自身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結語

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與社區自治是我國社會發展的新生政治模式,在其產生和發展的路上會出現一系列問題。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隨著我國居民的教育程度不斷提高,廣大的居民政治參與意識也會逐漸提高。社區自治的本質意義就是居民自覺參與社區治理,并主動維護的過程。只有廣大社區居民自發的參與到社區治理當中來,才能在一定意義上實現社區管理的以人文本,為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的建設提供新的參考借鑒。

參考文獻:

[1]陳偉東.社區自治自組織網絡與制度設置[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

[2]郭塞玉.論轉型期社區自治組織建設[J].寧德師專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2).

[3]王義.中國城市社區居民政治參與的特點[J].攀登,2003(3).

[4]彭飛.城市社區民主自治建設芻議[J].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8(2).

第5篇

關鍵詞:普法教育問題對策

1農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以來,農信社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隨著農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農信社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1.1員工學法積極性不高。農信社員工平時工作忙、壓力大,對法律知識學習不夠。認為只要做好本職工作了,法律知識學的好不好不重要;農信社領導在對待抓普法教育這方面也存在模糊認識,對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夠,認為普法教育是“軟任務”,抓不抓問題不大,只要能完成業務指標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達到提高員工學法積極性,當然更談不上普法取得顯著成效了。

1.2農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普法工作的客觀要求。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農信社新業務不斷推出,員工得把越來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業務的學習中,把員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課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在內容、方式方法上無法滿足員工的喜好,這勢必挫傷員工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參與熱情。目前,農信社普法大多時候還是采取橫幅、標語、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方法簡單,形式單一,普法未能真正進入基層社,在上級檢查這項工作時,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應付。

1.3農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針對性不強。農信社沒有建立起法律法規定期學習制度,領導沒有把此項工作擺上議事日程,不能及時跟蹤學習新近出臺的一系列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所以也談不上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解讀和分析,更談不上用于指導和防范業務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4員工結構不合理,影響法制觀念更新速度。目前聯社員工基本上是兩大結構群體: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參加工作的員工,即一部分是學生出身和轉業軍人構成的青工隊伍,人員成分復雜,思想不穩定,可塑性強,且每個人的知識層次、生活閱歷、思想覺悟、業務技能千差萬別;另一部分是上個世紀80年代初招工社的老職工,他們經歷了計劃經濟向商業銀行轉軌的歷史變革,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雖然后期也經歷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實踐鍛煉,有相當多的人員進入高等學府深造,也出現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員工隊伍整體結構而言,新鮮血液補充太慢,員工年齡沒有形成梯次結構,尤其在基層聯社,人員老化、合適人才青黃不接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普法教育速度,影響了聯社普法教育的有效開展。

1.5普法教育忙于應付。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聯社的業務范圍、產品種類、客戶構成、服務手段等發生了深刻變化,隨之各種制度、辦法、操作規程和實施細則等不斷出臺,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關聯性、前后銜接性和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漏洞預見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現為不順暢、不自然,難與國家法規有機地結合起來。內部風險防控總處在亡羊補牢狀態。

1.6自卑心理產生對普法教育的抵觸情緒。

聯社由于其自身的特點,改革的步伐較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相對慢一些,從單位形象到員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國有商業銀行,致使部分員工在攀比中產生了自卑感,特別是習慣了“吃大鍋飯”的那部分員工,經常對從事的工作產生消極情緒,對普法教育新理念產生抵觸,他們是聯社進行普法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

2推進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對策

隨著國家普法教育的進一步深入,廣大農信社員工要進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提高農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積極推動農信社民主法治建設,大力加強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2.1加強組織協調,充分發揮法制宣傳教育機構職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當前實際,善于借臺唱戲,借兵打仗,借箭發令,積極主動協調各級地方政府,加強與公、檢、法等相關部門協調普法與效能、綜治等共同督查、督辦;積極引導全員關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積極參與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運作機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普法領導小組的作用,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把普法與當地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建、精神文明活動等結合起來,實現資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農信社普法廣泛開展。

2.2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范體系。一要建立剛性機制。目前,普法依法治理制度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只規定應該怎么做,而對沒有做到如何處罰沒有規定,從而導致法制教育忽緊忽松。二要建立規范的指導體系。要盡快制定農信社具體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意見、依法治社指導性意見,在全轄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科學合法,易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范體系。三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組織人員根據實際,制訂一個合理的、可操作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評量化標準,納入績效考評,每年組織檢查考評,并將考評結果作為各信用社評先評優的重要條件。

2.3明確普法教育的對象。農信社普法教育的對象應該包括農信社的高管人員、聯社所有科室人員、基層網點負責人及基層員工等所有從業人員。各社應該設置普法教育領導小組,加強對基層社普法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在每個社設置普法宣傳員,負責本社員工的普法宣傳任務。

2.4選準普法教育的內容。要廣泛宣傳整個法律體系的知識,著重抓與農信社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通過舉辦培訓班,使廣大農信社的干部普遍提高守法、用法水平,能熟練掌握和運用金融法規知識,結合具體工作崗位,有針對性地開展法規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監管的要求,使經營活動與法律、規則和準則相一致。可重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擔保法》、《物權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規以及《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保險法》、《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應制定切合實際的培訓計劃,有目的、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培訓內容,達到學以致用,熟練掌握的目的,真正達到普法知法的效果。

第6篇

一、把握重點,發揮職能優勢,全面推進司法行政工作發展

(一)努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按照中辦、國辦[2007]23號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兩個規定”要求,切實抓好各級調委會的組織建設,盡快達到“五有”、“四落實”,采取以會代訓、旁聽審判等形式分批分層次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切實提高調解人員的素質。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探索解決在司法審判中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問題。堅持一年兩次的矛盾糾紛排查,遇有傾向性問題和重大問題苗頭,及時向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報告,提出建議,防患于未然。

(二)切實做好幫教安置工作,努力減少重新違法犯罪。要進一步完善幫教安置網絡,做好銜接工作,確定幫教類別,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幫教檔案。

(三)抓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全面實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縣“兩個規劃”,實現“兩個轉變、兩個提高”的目標,我們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領導干部學法用法上要有新進展,要制定我縣關于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意見,建立完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各項制度,如縣委中心組學法制度、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二是強化對普法依法治理聯系點的指導工作,發揮示范帶頭作用,全面抓好區域、行業、基層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三是在農村和農民學法上要有新發展,結合我縣新農村建設的具體實際,進一步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送法進村入戶”活動;四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擴da+法制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四)發揮法律服務作用,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公證、律師要探索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新的服務方式和手段,努力為我縣“十一五”規劃提供法律服務。基層法律服務在積極當好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集體組織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法律顧問的同時,要積極拓展業務領域,主動介入農村改革發展的各個領域,為農業發展、農民增收服務,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二、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進一步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

(一)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大局。要把本職工作與中心工作結合起來,實現四個“圍繞”:一是圍繞政府的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做好法律顧問工作;二是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三是圍繞維護社會穩定,發揮法律保障作用;四是圍繞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發揮職能優勢,促進中心工作的順利完成,引起各級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視,把普法教育、人民調解等工作擺上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工作相結合,協調發展。

(二)牢固樹立服務意識,主動為黨委政府排憂解難。實行普法先行,運用法律手段調處的做法,發揮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抓好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調處工作,凸顯司法行政工作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司法行政隊伍素質

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警隊伍。

(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養。要認真學習dxp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特別要把學習領會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和即將召開的××*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首要任務,用科學的理論武裝干警頭腦。要大力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大張旗鼓地表彰先進,激勵斗志,教育廣大干警樹立敬業勤政、銳意進取、奮發向上的良好精神風貌。

(二)加強專業素質教育。要結合隊伍整體素質的實際,按照“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有針對性、按計劃對干警進行各種業務培訓,努力培養一支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基層司法行政干警隊伍。

第7篇

【關鍵詞】 社會矛盾;預防化解;能力;有效對策

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縣域作為城鄉的連接點,在調節社會矛盾,保持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方面處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必須采取措施,努力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

一、充分認識提高縣域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能力的重大意義

1、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階段是社會矛盾的多發期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成功地實現了由貧困到溫飽又到總體小康的兩個歷史性跨越,進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的發展階段。隨著改革的全面深化,體制的轉換和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各種社會矛盾隨之增多,社會利益關系更為復雜,如果處理不當,就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能否有效預防和正確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關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最終實現。

2、縣域執政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黨執政的總體效能

縣域處于上下結合,城鄉連接的重要位置。我國縣域國土面積占全國的92%,人口占全國的71%,全國縣域GDP總和約占全國GDP總量的一半,縣域經濟增長已成為未來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縣域的發展,不僅關系到“民生”,而且關系到“國計”。有人把中國比作一個巨人,把縣域形象地比作巨人的腳脖子。可見,只有加強縣域建設,我們國家才能站立得穩,才能有更大的作為。縣域執政能力的強弱,事關一方的發展和穩定,也影響到我們黨執政的總體效能。

3、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是縣域執政能力建設的關鍵

當前,各種社會矛盾的大量存在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面對深化改革過程中事關群眾利益的矛盾不斷增多的新情況,同志強調要切實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推動基層組織把知民情、解民憂、化民怨、暖民心作為經常性工作,按照情況掌握在基層、問題解決在基層、矛盾化解在基層、工作推動在基層、感情融洽在基層的要求做好群眾工作。縣域作為基礎的一層,直接面對各種市場經濟主體,需要為他們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直接面對基層老百姓的喜、怒、哀、樂,在預防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方面居于基礎和前沿的位置,如果對涉及群眾利益和實際困難的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或者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企圖回避壓制,都將使小矛盾釀成大亂子。提高縣域執政能力建設,關鍵是要提高預防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能力,盡可能地使各種矛盾發現在基層,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二、當前社會矛盾的特點和表現

當前改革正處在攻堅期和深水區,因各種利益沖突引出的社會矛盾仍在不斷增加,有些矛盾相互交織,空前復雜,對社會穩定影響極大。呈現出以下幾個明顯特點:

一是經濟利益矛盾是主導性矛盾。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進一步調整,各種利益矛盾越來越集中在經濟利益關系上,經濟利益矛盾成為根源性、主導性的矛盾。如因征用土地補償費偏低,補償政策欠平衡,征用費分配和使用不公等造成的矛盾,因土地、山林、水面權屬糾紛,債權債務、房屋宅基地糾紛等造成的矛盾。因交通事故、建筑事故、醫療事故等導致人身意外傷亡而引發的利益矛盾等。

二是社會矛盾群體性增強,危害性增加。由于受共同利益的驅動,利益受損群體往往在表達訴求時形成,不少人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觀念,采取群體圍攻、拉橫幅、喊口號、攔車堵門等方式以期解決問題滿足自己的訴求。有時甚至出現揚言跳樓、服毒自殺等極端做法和打罵工作人員、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阻塞交通,滋事騷亂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的難度加大。各種利益矛盾之間并不是孤立的,一對矛盾的發生可以引發另一對矛盾,有時一對矛盾解決的不妥當,甚至會引發其他一系列的矛盾。一些群眾要求的合理性又同反映形式的違法織在一起,存在著極為復雜的內在關系,因而處理的難度日益加大。要有效解決這樣那樣的利益矛盾,得全局把握、通盤考慮,否則或顧此失彼,或無法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三、切實提高縣域預防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能力

社會矛盾十分復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提高縣域妥善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能力必須多措并舉,綜合治理。

1、堅持把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決策和開展工作的出發點

目前,大量存在的因各種利益沖突引發的矛盾,是人民群眾最為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也是群眾急切盼望和政府給予解決的問題。縣級領導班子在基層群眾面前,直接體現著黨和政府的形象,能不能妥善地化解矛盾,直接反映了我們黨執政水平的高低。因此,縣級領導班子必須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把維護和發展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實現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結合起來,在制定政策、出臺政策、執行政策時,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弄清群眾得益和受損的真實情況,把握好各項改革的出臺時機和推行力度,努力使大多數群眾得到實惠,使利益受損群體得到合理補償,把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調動好、保護好。

2、始終把發展作為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根本點

各種社會矛盾說到底與社會生產力有著直接的關系。生產力的水平、狀況、發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與這些矛盾互為因果,此長彼消。只有把經濟搞上去,解決這些社會矛盾才有基礎。所以,縣級領導班子必須在千頭萬緒的工作中,緊緊抓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從縣情實際出發,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不斷提高經濟實力,做大做強縣域經濟這塊“蛋糕”。經濟發展了,物質基礎豐富了,解決各種矛盾的回旋余地就大,就得心應手。

3、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關鍵點

一是要加大宣教力度。采取各種形式,依托各類宣傳載體,加大法律、政策宣傳力度,讓法律、政策真正進入千家萬戶,教育群眾自覺遵紀守法,發生矛盾后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按照政策辦理,調解手段無法解決矛盾時,應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矛盾。二是切實把化解利益矛盾融入到群眾工作中去。預防和化解矛盾的工作,其實質是做群眾工作,善于引導群眾,說服群眾。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的作用,發揮基層調解委員會、老年協會等群眾組織的作用,努力使社會的各種力量得以有效整合、優勢互補,協同運作、整體推進。要善于調查研究,及時地發現問題,對一些可能導致矛盾的因素,要提前做好疏導和化解工作,使之盡可能地向有利的方面轉化,對一些重大的帶傾向性的問題要明察秋毫,果斷地采取措施,以解決在萌芽狀態,牢牢地掌握好化解矛盾的主動權。三是要健全組織體系。建立縣、鎮主要領導親自抓、其他班子領導具體抓,全體機關干部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定期召開矛盾大排查例會,并根據排查結果,明確工作重點,部署化解矛盾的工作任務。加強對村級調解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村級調解組織作用,最大限度地做好各種利益矛盾的化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科學發展。

4、把健全制度,建立切實管用的配套機制作為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著力點

一是健全工作機制。依法保護群眾正當的權利,規范工作行為和群眾上訪行為,堅持有訪必接,有信必復,努力提高來信來訪群眾的滿意率,把問題解決在單位、解決在縣域、解決在萌芽狀態。二是要建立預警機制。按照警示在前、關口前移、防范在先的原則,不斷完善矛盾糾紛預防信息體系,發揮好鎮(街道)綜治維穩中心和村(企業)綜治工作站(室)作用,充分發揮村居、社區各類調解組織、調解員及信息員扎根基層、熟悉情況的優勢,健全和落實矛盾糾紛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對典型性、突發性、影響大的重大民間矛盾糾紛隨時報告,確保矛盾糾紛發現得早、控制得了。三是健全排查機制。堅持經常性的檢查和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糾紛多發季節,組織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活動。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以及重點人、重點事、重點越級上訪和重復上訪對象,進行重點排查,逐一建立臺帳,掛號解決。四是強化應急機制。指導各類調解組織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調解、教育、協商等方法,積極穩妥地化解矛盾糾紛。對于重大群體性矛盾糾紛,及時準確決策,及時掌握信息,審時度勢,準確定性事件,確定處理的基本原則和調控手段,及時控制局勢。牽涉到群眾直接、現實的利益問題,要以不拖延、不推諉、不搪塞的態度給予落到實處的答復。五是落實聯動機制。建立健全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縣、鎮、村(企業)三級矛盾糾紛調解網絡,形成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新格局,加強溝通協作,合力調處矛盾糾紛。

【參考文獻】

[1] 繆文梅.社會管理創新視閾下的社區矯正創新:行政與法,2014.04.

[2] 劉凱.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探索.中國縣域經濟報,2014.01.27.

[3] 徐飛鵬.從服務群眾入手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N].北京日報,2011.04.23.

第8篇

一、研究課題范圍

1.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研究

2.社會組織在重大社會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中的作用研究

3、社會組織在應對當前全球金融危機中的作用與責任

4.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研究

5.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研究

6.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研究

7.社會團體發展與管理研究

8.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與管理研究

9.基金會發展與管理研究

10.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體制研究

11.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研究

12.社會組織人力資源管理研究

13.社會組織資金籌集研究

14.社會組織項目管理與評估研究

申報課題要圍繞上述研究范圍,參考附錄中的研究方向,確定具體的研究對象和題目,也可以圍繞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問題選定研究題目。

二、課題申報及成果收集

課題需按要求填寫《2009年社會組織理論研究部級課題申請表》,于2009年3月10日前報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文本文件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同時發送電子郵件)。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專家咨詢委員會對課題申請進行審核、論證,3月25日前將在中國社會組織網上公布立項名單,并發立項通知。

承擔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應課題的研究,于2009年10月10日前,以書面和電子郵件兩種方式將研究最終成果寄至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信封上請注明“社會組織理論研究課題”字樣。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專家委員會將對收到的課題報告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報告分別給予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鼓勵獎,并發給部級課題結題證書,在中國社會組織網上公布。通過評審并結題的課題報告的著作權屬于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沒有通過評審的課題報告不予結題。

三、研究要求及成果形式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新時期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重大任務,分析現狀,解剖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堅持理論指導實踐,理論聯系實際,進一步增強指導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和預見性。研究課題要觀點明確,內容翔實,文風嚴謹,行文規范,未公開發表,已獲獎論文不得參加評獎,文字責任由課題作者負責。

研究課題的最終成果為書面研究報告。

(1)課題報告不少于1.2萬字。

(2)課題報告必須有案例、實證、調研、數據分析,或者有國內外經驗剖析,這些內容不少于報告總字數的1/4。

(3)課題報告必須有不少于2千字以上的對策建議。

(4)一般應為總報告形式。若有專題調研報告、重大問題研究分報告、相關研究資料等分報告,原則上每篇不超過5千字,且不計入總報告字數。

(5)課題報告有關版權、版式、注釋及學術規范等要求參見《課題報告寫作要求》。

四、經費資助

對通過評審且獲得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課題報告,將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和0.5萬元的經費資助。

第9篇

關鍵詞:城市社區 治理 自治 委托-

在我國,社區建設經歷了這樣的過程:先是單位在社區管理結構中占據主導地位,政府通過單位控制、推動社區建設。當單位制解體以后,大量社會職能從單位轉入社區,政府試圖通過強化基層政權建設來推動社區建設。當出現“政府失靈”時,就求助于一定程度的社區自治,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治理格局。但由于行政力量過于強大,社區自治機構實際上仍作為準行政機構運行,社區參與仍處于起步階段,實現我們所憧憬的社區成員高度自治的社區管理理想,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社區自治——社區治理的最佳模式

國家與社會的分離,使中國社區的組織方式和動力機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確立起以居民自治為核心的基層民主化主導方向,增強社會力量建立起社區居民自治體系是我國社區治理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是克服當今社區存在問題的有效途徑。

首先,社區自治是社區居民自身的動力。社區產生和發展的內在必然性,來自社區這個空間所發生的巨大社會變化。社區問題實質上關系居民的切身利益。保護和實現自身利益的強烈要求,是社區居民自身的動力,而且從這些要求中必然產生自治要求。可以說,這種要求來自“人性”。亞里士多德在創立政治學時,給出一個十分基本的命題:“人類在本性上也正是一個政治動物”。1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這一命題。人的存在決定了政治的存在,政治是人的內在要求。政治是基于人的發展這一終極關懷。一個人不僅需要單獨地與一個個“他人”打交道,更需要通過社區組織,融入集體過好自己的社會生活。居民對社區自治的需要是社區內部最根本、最持久的動力。

其次,社區自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新形式,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形式。“自治是人們實施社會活動和社會組合的一種形式,也是一種社會關系體制,其特征是自治成員的管理與被管理的身份主體化。2列寧對此也說過,隨著民主的發展,人民“需要的不僅僅是民主的形式的代表機關,而且要確立由群眾自己從下面來管理整個國家的制度,讓群眾實際地參加各方面的生活,讓群眾在管理中起積極作用”,3“除了立刻開始真正的人民自治外,還有其他訓練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錯誤的方法嗎?”社區自治,標志著社區民主化的開始,標志著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向著它真實的全部內涵過渡。逐步實現全體居民群眾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參與一切國家事務。

此外,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指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是相對的,它們在本質上是同一的。這就構成了政府與社區自治關系的邏輯起點。簡言之,正在形成中的我國城市社區,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市民社會的一種具體樣式。自治是城市社區恰當的治理模式。俞可平指出:好的治理意味著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是政府和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一種新穎關系,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

2.社區自治中的委托——問題

盡管城市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從確立到今天,已有半個世紀的歷史,但是它遠遠沒有成熟。相反,由于過分承擔了政府托付的工作而在實踐中逐步異化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的輔機構。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載體——社區居民委員會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之間存在矛盾。

表面上看來,二者關系僅僅是居民自治組織——居委會和政府的關系,這其中隱含著兩個委托-的關系。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都扮演著人的角色,居委會權來自于居民,是居民自治的法定機構。居委會干部是居民選出來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其權威來源于居民授權。居委會是居民自治后由居民選舉產生的,可以看作是受居民的委托,是由下到上的委托。街道辦事處權來自政府,作為城市的基層組織,是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的,這種委托可以看作是由上到下的委托。當政府政策的長遠和整體利益與居民的眼前和自身利益二者發生沖突時,在現實當中往往表現為居委會與居民之間的沖突。沖突產生的原因在于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兩個人職責不清,角色定位不當,無法協調權力分配關系。

因此,街道辦事處與社區居委會關系問題實際上是兩個委托-關系中人之間的問題。居委會作為政府和居民間的“中間人”,是要代表居民利益的,但他一旦取得這種“權”,由于其權的有限,一旦與街道辦事處發生沖突時,居委會更多的是選擇倒戈向政府一方,成為政府在基層的“腿”,這就怨不得居民認為居委會是虛有其名,不起什么作用了,而居委會也是一肚子的委屈。就現實來講,這才是城市社區中真正的委托-問題所在。

3.社區自治路徑選擇:理順政府與社區關系

解決社區自治中的委托-問題的關鍵在于:合理確定政府行政權力與社區自治權力邊界,促進治理權力主體多元化。在我國社區建設和居民自治中,政府始終發揮著主導作用,城市居民自治屬于政府主導型自治。政府在培育和引導自治過程中,行政權力要逐步從“越位”領域退出來,釋放社區自治權力空間,但政府權力從社區退出并不是完全自覺的,應該運用制度化手段確立規范的政府退出機制,尋找行政權力與自治權力的“平衡點”和“有效邊界”。市場經濟和自治條件下,政府和社區屬于不同性質的組織,擁有不同的管理手段,所發揮的作用也不同。政府在社區治理中應承擔的職能有:第一,指導和幫助社區組建社區組織。社區組織是實現社區治理的物質載體,因此,要保證社區組織的完整和社區組織結構的完善,讓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充分參與社區管理體制建設。可由社區建設委員會、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區自治組織和專業服務組織等三個層次組成。第二,為社區治理提供必要的法規和政策支持。社區治理是治理主體在法治的環境下有序參與社區活動。因此,政府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保護社區居民的自治活動,實現有序的政治參與,為社區治理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引導社區健康發展。第三,大力培育社區服務組織和自治力量。可通過轉制、扶持等措施,將辦事處所屬事業單位轉變為社會服務組織,社會服務組織承接了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自治組織轉出的服務職能、服務項目,改變了街道過去單純靠行政手段興辦社區服務的做法,實現了從“養人”到“養事”的轉變。第四,幫助社區提高自我治理能力。衡量自我發展的能力是個綜合性指標,絕不是你換了一塊社區牌子,社區治理能力就隨之提高了。政府在這方面一定要起到宏觀指導作用。

總之,在社區治理結構中,政府行政管理服務體系與社會自治體系的關系是最核心的關系。我們強調重心下沉,就是要讓政府真正負起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的責任。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責任就是為社區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公共設施、公共環境。社區自治組織切實圍繞居務服務開展工作,實現政社分開、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真正實現政府到位、社區歸位、市場入位。社區治理的未來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過渡。

參考文獻:

[1]丹尼斯C·繆勒.公共選擇理論[M].楊春學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2]俞可平主編.治理與善治[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王邦佐.居委會與社區治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潘小娟.中國基層社會重構:社區治理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注 釋:

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商務印書館,1965年: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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