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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風險;轉移;金融監管;資產證券化
[作者簡介]陳兵,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香港城市大學
機構同樣承擔著類似銀行的業務,也正因為如此其被稱作影子銀行(shadow bank)。而這些主體沒有受到太多規則約束,也無需向公眾披露過多信息。但其實際上負擔著銀行轉移過來的風險,并正在為市場提供著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資金儲備又是不充足的;當出現了投資者信心不足的情況時,會出現與銀行儲戶擠兌的類似情況而在市場上產生連鎖反應。
綜上,由于監管者對資產證券化創造資產流動性、轉移銀行債務風險的操作模式沒有充分的認識,房地產市場上原本不流動的風險在相關的金融市場上傳遞開去,而相應實體經濟中的變化也在虛擬經濟中被放大了。
(二)對資產池構造方式創新的過度放任
市場風險(market risk)作為現代金融市場中系統風險的另一個更為常見的表現同樣與資產證券化某些具體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有著密切關系。WwW.133229.coM
眾所周知,被用作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會被從發起人的其他財產中分離(segregation)出來,從而避免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會在發起人或其附屬機構破產時被一起納入破產程序中用于清償發起人的債務。分離需要通過法律上的人為安排來實現,即通過構筑真實銷售,將相應債權賣給spv。在證券化幾十年來的發展過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沒有改變。發展中最突出的變化集中在分離出的債權所組成的資產池方面,也就是說,資產中資產的組合和交易方式經歷了不斷革新。
資產證券化將不同來源的相關資產組合成資產池(portfolio)后分層(tranche)并以對應層次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股票給投資者。這種組合一開始是將具有相同合同條款、性質類似的債務打包并進行分層。分層的目的是用多樣化的基礎資產(un-derlying assets)創設出不同信用等級(aaa,bbb等)的貸款,同時又能夠滿足證券投資人對于風險和收益不同的投資需要。分層的方式有很多種,較為簡單的如轉手證券(pass-through note),是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分成優先級(senior class)、中間級(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權級(equity class),應收賬款的分配在量上會首先保障優先級證券持有人受償,這樣最后股權級甚至中間級資產對應的證券會有無法完全收回投資的危險,而優先級證券得到了較低層應收賬款的保證顯得更加安全;當然也因為其風險較低,對應的收益率也會較低。較為復雜的如轉付證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現金擔保債務憑證(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為代表,其分層重要的創新在于將更多不同性質的資產組合到一個資產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這樣的產物,通過投資的多樣化(diversification)來沖抵防范基礎資產的潛在風險。其進一步通過投資者獲得支付時間上的先后創設出不同級別的證券。不同證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獲得的支付時間不同,這不但從效果上保證了較高級別一層的基礎資產所對應證券的持有人能夠完全收回投資,同時不同到期日的證券又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在投資時對資金周轉速度的不同要求。
隨后產生的是更為復雜的合成擔保債務憑證(synthetic cdo),金融創新于此被發揮到極致,突出特點是資產證券化與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結合起來,比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該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約由兩個法人交易,一個稱為買方(信貸違約時受保護的一方),另一個稱為賣方(保障買方于信貸違約時損失)。當買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債人),而又擔心欠債人違約不還款,就可以向信貸違約掉期合約提供者買一份有關該欠債人的合約/保險。通常這份合約需定時供款,直至欠債人還款完成為止,否則合約失效。倘若欠債人違約不還款(或其他合約指定情況,令人相信欠債人無力或無打算依時還款),買方可以拿抵押物向賣方索償,換取應得欠款。賣方所賺取的是倘若欠債人依約還款時的合約金/保險費。即受保護買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為買方)提供保障的賣方(此處即spv)支付費用以換取對與某個實體或某項債權有關(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護。合成擔保債務憑證擁有與現金擔保債務憑證資產池相同的風險組合形式,不同之處在于合成擔保債務憑證的基礎資產是信用掉期合約的集合。這種形式的證券化實際上是因為現金擔保債務憑證逐漸流行而市場上又缺乏足夠的擔保來形成更大規模的現金擔保債務憑證所產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終,為了進一步充分利用市場上的擔保債權,擔保債務憑證的股權級會被拿出來再進一步進行分層和合成,就會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資產證券化不斷創新逐漸走向復雜的過程,尤其是與衍生品結合這一重大變化,充分顯示了市場主體投機和有效化解風險這兩種相伴的需求。這同時也是前述影子銀行系統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銀行進行融通資金活動的有力體現,也就是說貨幣市場在銀行系統外成為又一個聯系不同主體進而事關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重要因素。在這個意義上,與貨幣市場有關的市場風險的影響力應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來對待。現代金融產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發點無外乎都是讓投資多樣化(diversifying),對和市場風險存在消極(nega-tive)關聯或不相互關聯的風險進行組合并最終平抑風險。但是當這些風險和市場成積極(positive)關聯時則不能被有效化解。鑒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內的證券化相關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統一結算,監管者和市場主體無法對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情況作出充分、及時的把握,而越發復雜的產品結構在進行過度信用創造的同時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關監管機構持著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風險的觀念也任由這樣的創新無序地發展下去。當投資者信心不足時,貨幣市場的泡沫就相繼破裂了。
三、對資產證券化調整及程度的拷問
只有正確理解前述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暴露的問題才能有利于監管者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在金融海嘯發生近兩年的時間里,各國政府、行業組織以及國際組織已經積極地著手對相關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解決。而事實上,這些以資產證券化及其他緊密聯系的相關問題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風險產生和傳播方式已經受到了一些國家的重視,并對其監管理念開始產生影響。
圍繞著資產證券化,可以看到在源發地的美國,奧巴馬政府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國財政部頒布了加強對金融監管的規定。這份白皮書明確提出了一個原則,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監管和調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點,從而將美國經濟
拉回持續復蘇的狀態。在“建立對金融市場的綜合監管”這個標題下,白皮書明確地提出了提高證券化市場監管的一些總體性建議,包括出臺新的有關市場透明度的要求,對信用評級機構加強管理,以及要求發行商和發起人對證券化的貸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對相似的調整對象。其他主要國家也同樣表現出了緊張和極高的關切度,紛紛加大監管的力度。旨在加強國際金融構架、維護金融持續發展的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就相關問題已經緊急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報》(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與美國大致類似的總體目標,那就是對資產證券化、場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評級機構、對沖基金進行更為嚴格(tougher)的監管。
具體而言,各國在類似的總目標下正積極出臺相關的細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資產證券化暴露出的兩大方面的問題正好與系統風險內涵的兩個方面(以銀行為核心的機構風險和以貨幣市場為核心的市場風險)大致對應,而各國政府和組織對資產證券化的改革調整方案也同樣能夠反映出對上述兩種風險的不同解決方法。下文筆者對各國以及國際組織相關做法進行梳理和歸納。筆者主要從對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兩方面進行論述,而這兩大調整對象恰恰反映了對傳統機構風險的繼續重視和對市場風險的重新認識。
在對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美國的證券和外匯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銀行監管機構將會規定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自己保留基礎資產5%的信用風險,同時sec將會有更大的權力對資產證券化有關貸款層面的信息披露作標準化的規定。歐洲也出臺了類似的5%的規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對銀行進行證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資金儲備。國際上,《巴塞爾協議》終于在2009年7月通過了一系列完善巴塞爾框架協議的新的一攬子措施。這些措施總結了金融危機的教訓,其中對有關資產證券化規定的完善是一個重要方面。這一攬子措施中,《新資本協議框架完善建議》進一步加強了對某些資產證券化最低資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約束,對再證券化產品引入更高的風險權重從而進行相關操作時需要相應增加資本儲備,同時要求銀行需要對外部評估的證券化風險暴露(exposure)進行更嚴格的信用審查。類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對傳統銀行在保證金融市場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認,以對銀行相關操作的監管和控制作為金融危機后各國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國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風險上對銀行的繼續重視。但更重要的是,各國監管機構通過資產證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導致金融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流動,也就是說金融風險的分散化不意味著金融風險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風險的傳播和擴大而帶來整個市場的風險。鑒于此,既然完全保證銀行脫離金融風險似不是一個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應當相應給予銀行在金融市場中一個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電子交易平臺上進行,并集中進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備案機構報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從更高的資本要求。美國也類似地希望將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同轉入清算所進行清算,并在交易所進行受監管的交易;而滿足特定需求的“客戶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報告和備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著重探討的問題,但是其中相關規定必定將會同樣適用被合成人資產證券化的衍生品的調整,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平穩運作提供保障。
問題到此并沒有結束。對風險認識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對傳統上較為簡單的機構風險調整的修正,所導致的更深遠的影響是可能帶來監管上的調整廣度增加,以及對相應經濟性的拷問,甚至是調整模式的轉變。
第一,在眾多的措施背后實際上一直存在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即金融監管到底應該對金融市場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對這個問題的探討首先會涉及有關經濟節約的問題。也就是說,相關主體進行資產證券化原本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尋求成本更為低廉的資金來源,對資產證券化規定過多或過于煩瑣的標準和規則會傷害到使用者的積極性。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報告提出了對私人性質的資產證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應當進行全面的改革,其對有關修正激勵機制的不當以及合理注意義務缺失的主要建議進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對進行表外操作的主體要求嚴格的會計標準,提高自留額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項和透明度標準,證券化機構補償應當與證券產品更加長期的表現掛鉤,更加簡單和標準化的證券化產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達的,監管的廣度增加又會涉及到是否經濟(cost-effec-tire)的問題。imf報告提出,雖然這些方法在總的方向上都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納可能會過于昂貴;其中報告特別提及了美國和歐洲5%的規定。盡管g20的銀行資金儲備要求也引起爭議,但是可能是因為傳統上銀行在系統安全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故有關措施得到了包括歐洲影子金融監管委員會(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內的更多支持。如有評論指出,問題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樣有關經濟性,與衍生品相關的問題作為現代市場系統風險管理的一個新的話題,顯得更具爭議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機發生前,美國sec就逐漸展開了對衍生品的調整,而這一調整恰恰是從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衍生交易開始的。衍生品市場其實一直都是一個自治的市場,通過行業組織國際互換和衍生品聯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謹慎的管理,被認為已經平穩運行了超過二十年。在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場外的交易享有美國證券法聯邦和州兩個層級的注冊豁免。但從2006起,在向公眾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一問題上,規則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對沖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被估計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時,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發行商需要對衍生交易相對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進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屬機構同abs發行商有不止一單的對沖交易,那么這些交易必須被合并(aggregated)計算來確定上述“重大比例”。具體來說,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發行商必須
向對沖的相對人(證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對沖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發行商必須按照美國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規定的要求來對經過審計的完整財務報告進行披露。該披露必須列于招股說明書中,同時需要根據修改后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斷更新和持續公開相關信息。這樣的規定遭到美國國內abs發行商的抵制,關鍵在于這些要求將會增加其成本、減少交易的機會。因為對于眾多衍生品提供者來說,基于方便和節約成本的考慮,其本身并不會按照gaap的要求準備相應的財務報告,所以能為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提供對沖交易的主體就有限了。總之,衍生品市場本來就是一個專業化主體參與的市場,依靠金融創新的力量帶動信用創造。故對其進行監管時就顯得相當復雜,這也可以從各國對衍生品的監管留了相對較長的改革過渡時間反映出來。如何做到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兼顧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國的進一步實踐檢驗。
最后,結合上面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發現,探討證券化監管程度這一問題背后有著一個更為深遠的方面,即可能會涉及到是否還應繼續堅持原有的金融監管方式和模式的問題。以美國為例,證券市場的監管采取的是市場原則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這種方法即通過市場參與主體依各自動力驅使和理性判斷形成相對有序的市場。在政府原則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來進一步細化和指導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這種方法的前提是市場主體接觸到充分的市場信息。在一個高度透明的市場中,主要依靠市場的調控同時也被可以滿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資產證券化市場原本就是一個自主運作的市場,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事實上的政策制定者為市場運作提供保障。但從來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監管市場,由于過分依賴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最終因為信用評級市場缺乏有效競爭、存在利益沖突引發不真實評級,并由此助長了信用泡沫的產生。現在各國都已經在著手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改革,并努力改變完全依靠信用機構外部評級的局面,從而逐漸恢復市場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將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監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場自行運作協調起來也有待實踐的檢驗。
四、結語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謹慎地分析資產證券化能夠充分暴露資產存在的問題。通過研究可以發現,資產證券化存在兩大主要問題:一方面,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功能的認識不足造成了金融機構置身于風險鏈條之外的錯覺從而可能引發機構風險;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合過于復雜的信用工具對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響,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風險多樣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資本市場的不穩定。這其中,機構風險和市場風險并非絕對無關;事實上,資本市場的相關風險同樣會通過影響市場中的機構來引發危機。
上述兩方面從更深層上詮釋了現代金融市場系統風險的含義,而據此各國所進行的監管改革從更深遠的角度來看是對金融市場整體平穩運作的實踐。故沒有人能否認對于證券化的審視是對這次金融海嘯進行反思的核心。
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未來,有學者研究認為,從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銷售來看,這種工具本身就存在不穩定、不確定的因素,但從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其依然有著逐漸發展壯大的趨勢,究其原因是因為“規模效應”(too big to fail)使政府只能被迫接受并通過改進監管、完善規則來保證這一已經被廣泛運用的工具的發展。同時,我們也不能完全抹殺了資產證券化在過去幾十年來為社會所創造的財富和為投資者、消費者提供的便利。這樣看來,雖然對資產證券化厭惡者不乏其人,甚至有激進者聲稱要廢除這樣一種金融工具,但這樣的立場是不符合現實、不可取的,例如虛擬經濟應當被拋棄這樣過于偏頗或激進的觀點是應當避免的。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創新;風險監管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邏輯關系
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兩者之間是一種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的關系。近代金融創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創新,特別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現的金融創新,為管理和控制金融風險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金融創新本身在規避了某些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特別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將一種金融風險轉化為另一種金融風險,有些金融創新在初期能夠有效地規避金融風險,當其成熟以后反而會帶來更多的風險。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邏輯關系為:
1.金融風險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
從金融創新的起源來講,最初的金融創新就是為了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證明,金融創新發展最迅速的時期也就是金融風險表現最為激烈的時期。金融創新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與金融風險的加劇有著直接的關系。
2.金融創新增強了各主體規避金融風險的能力。
在規避直接風險方面,承擔金融風險的主體可以適當地使用金融創新來減少損失。在規避間接風險方面,由于直接風險的規避,所引起的間接金融風險必然會減少,所以金融創新也能幫助規避間接金融風險。例如,在上世紀50年代誕生于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就是為規避銀行貸款風險而產生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
3.金融創新并不能規避所有的金融風險。
不是所有的金融風險都可以用金融創新來規避,有些金融風險可以依靠金融創新來管理,有些金融風險則只能依靠其他的手段來規避。例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自己作案或內外勾結共同作案的違法犯罪活動,也會給金融機構帶來很大的金融風險。然而這類金融風險是沒有辦法依靠金融創新來解決的,只有依靠制度創新以及其他的法律手段來加以解決。
4.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并不具有完全相關性。
金融創新的重要功能是轉移和分散金融風險,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的金融創新,其主旋律便是風險轉移型創新。但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與金融風險有直接的關系,或直接針對金融風險而產生。有的金融創新是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為了逃避金融監管,有的是為了增加資產的流動性,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是用來規避金融風險的。因此,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肩負著規避或消除金融風險的職責。
5.金融創新理念在規避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
盡管金融創新的轉移和分散風險的功能是有目共睹的,但我們也不能忽視金融創新在規避風險方面所產生的新的金融風險。金融創新動因之一是規避風險,但運行結果卻產生了新風險,這是金融創新本身無法逃避的結果。但如果因為金融創新創造了風險就因噎廢食,關閉金融創新之路,或是回避金融創新,那就是徹頭徹尾的錯誤之舉。因此,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不能停止金融創新的步伐,關鍵是如何利用金融創新為我們的經濟發展服務。
二、后金融危機時期金融創新的策略
雖然我國銀行業近幾年在金融創新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就我國銀行業目前的金融創新狀況與國際金融業相比,無論是金融創新的數量還是質量都存在較大的差距。比如在實踐中缺乏明確的金融創新策略和目標,銀行業的一些金融創新體現出為創新而創新的現象。
當前,中國經濟與金融運行都呈現出非均衡特征。一方面金融體系中的流動性過剩,另一方面農村、中小企業等經濟領域仍難以獲得足夠的金融支持。而在金融脫媒使銀行體系作用降低的情況下,必須通過直接金融工具的創新來解決這些問題。因此,促進金融創新,應該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戰略之一。但在發展金融創新的同時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關系。
1.金融創新應處理好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系
危機重申了金融業的“萬有引力”定律:金融創新不能脫離實體經濟天馬行空。危機后我國的金融創新應把重心重新轉移到為實體經濟服務,尤其是為中小企業、科技創新企業及“三農”服務。具體地說:(1)貼近生產需求創新金融產品,構建中小企業融資與金融機構雙贏的有效渠道。隨著直接融資體制的逐步健全和環境好轉,大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將逐漸成為常規手段。中小企業融資是銀行業務的弱項,未來的形勢要求金融機構必須通過創新加強此項業務,以適應金融脫媒的形勢變化。(2)針對農村多層次金融需求的特點,要推進“三農”金融服務體系的創新與完善。積極發展農業保險、大宗農產品期貨等金融服務,體現多方共贏,從而構建一個多種農村金融組織功能互補、產權明晰、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此外,中國通過科技創新超越“世界工廠”角色的過程中,金融創新落后可能成為制約科技創新的瓶頸。而解決這一瓶頸問題,對于我國的科技創新和經濟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2.金融創新應處理好市場導向與加強監管的關系
危機呼喚“加強監管”。但是,加強監管并不意味著金融創新應該放棄市場化導向的基本邏輯,這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在市場化道路上走過了頭的美國人,現在開始高舉“加強監管”的旗幟;對我國來說,“市場化導向”仍然是一個沒有實現的改革目標,還得繼續推進。在理論上,存在一個監管與市場的最優邊界。但是,在實踐中劃定“最優邊界”并不容易,有證據表明雙方都有將邊界前移的理性動機或非理性沖動。因此,我們需要實現的一個目標就是監管與市場的“最優邊界”。
3.金融創新應處理好交易所市場與場外市場的關系
過去10余年,國外場外市場發展迅速,交易所傳統地位受到挑戰。海外有激進者甚至預言,交易所會發展成傳媒產業。危機后,交易所的價值將被重新認識。人們已經發現,在金融工具創新和交易環節,危機的重災區是場外市場。與場外市場的混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交易所上市的產品在信息披露、流動性、標準化、成本以及監管上都具有優勢,而這些優勢對保障市場安全十分重要。由于場外市場在我國沒有形成氣候,而交易所市場的產品線又過于狹窄,在這樣的背景下,探索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場外市場發展路徑,仍然是我國金融創新的一項重要內容。與此同時,在積極拓寬交易所產品線的基礎上,把交易所打造成一個安全高效的金融超市,應該成為金融創新最具現實意義的重頭戲。
三、加強監管并防范市場的宏觀風險
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有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因此對風險的管控也需要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微觀風險主要產生于金融創新使用主體的內部,需要通過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內部風險管控體系,有效地防范微觀風險。但是像衍生產品這樣的金融創新工具因其本身所帶有的虛擬性和契約型以及證券化技術和對沖基金的高杠桿性的相互作用,使得微觀風險迅速向宏觀風險擴散。因此僅僅依靠市場制度是不能解決市場的宏觀風險的,這就需要政府和相應的監管層發揮應有的經濟功能,通過實施有效的監管安排來防范和化解市場的宏觀風險。
1.政府有義務通過宏觀調控和改善監管來防范風險
在現代經濟與金融體系中,政府作為監管者和宏觀調控者,需要界定自身在宏觀經濟、金融市場和房地產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重點在于推動市場制度建設,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金融穩健運行。由于市場運行存在天然缺陷和系統性風險,因此政府有義務和責任通過法律手段等宏觀調控來完善風險提示機制,市場運行也需要“看得見的手”來補充,系統性風險也需要政府通過調控來防控和治理。
首先,包括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所具有的道德風險需要政府通過調控和監管來進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研究表明,評級機構產生利益沖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兩點:一是發行方付費的業務模式,這使得評級機構有動力為大型證券發行機構提供評級咨詢或給予更高的評級。二是業務多元化發展,評級機構除評級之外還從事咨詢、風險管理等其他金融服務,這些評級機構對購買咨詢及其他服務的客戶評級可能會受到相關利益的影響。
其次,過度樂觀的預期所支撐的資產價格快速上漲是引誘人們負債購置房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重要因素,而這也正是系統性風險最大的隱患。一旦外部條件發生變化,一系列違約所造成的價格下跌就不可避免,而這種系統性風險是單個金融機構很難防控的。因此金融管理當局有義務和責任防止負債率上升和金融資產泡沫擴張的自我循環。
2.審慎推動金融創新,改善信息披露,防范金融衍生工具風險
從根本上講,金融創新并未消除風險,而只是將風險在不同風險偏好者的投資者之間進行分散和轉移,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并沒有因金融創新而降低或增加。此外,由于現代金融創新往往與衍生工具極為密切,并且體現為透明度不足、信息不對稱的負面性,所以很容易將風險轉嫁給廣大投資者。
因此,政府在鼓勵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時應更加注重防范基礎資產本身蘊涵的風險,嚴格把握基礎資產的標準,穩步推進金融創新。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關于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對金融創新的監管重點應為改善金融機構和金融創新產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一是必須對衍生產品等金融工具可能給市場帶來的風險和收益有更清晰的認識,對金融衍生產品及其交易進行全方位的監管。二是對金融創新產品,特別是結構型信貸工具和混合型資本工具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建立嚴格的透明度監管標準。三是需要加強對市場中介機構的獨立性監管。維護市場健康運行是市場中介機構的社會責任,但是作為商業機構,追逐利益最大化也是市場中介機構的重要目標。如何在兩者之間實現平衡,不僅是中介機構內部行業自律的問題,更是政府監管的內容。
3.加強金融監管的全球協調,建立促進全球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
金融自由化、一體化趨勢使各國金融體系之間的關系日益緊密,它們的連鎖效應也使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協作的要求越來越迫切。由于國際金融市場一體化特別是證券市場的一體化,使各國體系的聯動性日益增加。一旦某國的金融體系出現問題,就可能通過多米諾骨牌效應擴散到全世界。金融創新與金融衍生工具的增加一并產生了許多問題,金融創新也大大增強了國際游資的沖擊力與破壞力。跨國銀行、對沖基金等機構在金融市場的全球化活動,以及向全球蔓延的特點再次將監管的重要性提升了無法估量的高度。全球各經濟體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全球協調,建立促進全球金融穩定的協調機制,才能避免區域性動蕩轉化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
四、總結
在當今經濟金融全球化時代,金融創新能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服務的需求,并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務質量,增強金融企業競爭能力。但是,事實證明一味追求金融創新,而忽視金融創新工具與產品所隱含的風險,將引發全球性的金融危機。那么,在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是否就不需要進行金融創新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我們認為,只要金融創新處理好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系、處理好市場導向與加強監管的關系、處理好交易所市場與場外市場的關系,就能更好地為我國金融經濟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服務。此外,針對現代金融創新風險的特點,我們認為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進行防控從而降低金融創新的風險是可行的。一方面需要通過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內部風險管控體系,以防范微觀風險;另一方面應通過政府和相應的監管層發揮應有的調控功能,通過實施有效的監管安排來防范和化解市場的宏觀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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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理念金融監管框架金融創新
0引言
為了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更好地發揮金融監管對金融發展的促進作用,如何樹立正確的金融監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導金融監管實踐活動成為目前一個亟待研究的問題.金融監管理念必須從傳統的控制風險轉變到隔離風險上來,建立并完善對金融機構的效益監管,創新監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適應現代金融監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監管。
1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情況分析
1.1行政管理色彩濃厚,監管效益和監管成本不對稱一是金融監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監管,輕效益”的觀念根深蒂固,監管效益與監管成本不對稱。三是“重常規性監管,輕創新監管”的思想亟待改變。目前的金融監管是一種對前期業已出現的問題進行控制和監督,而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沒有制定前瞻性的監管制度。存有求穩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業的發展。
1.2金融監管力度不夠由于各種原因,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章金融機構人員,還不能嚴格依法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
1.3金融監管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體系與市場經濟體制、金融改革和發展、現代金融監管理念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規與現實情況不符,造成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不規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規不系統。各種地方性法規、各金融機構系統內制定的各種制度規定較多,龐雜而不系統,但多數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監管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因對某一問題認識上的不同而產生定性上的爭議。三是相對于金融業務創新的趨勢,對新的金融業務的立法管理滯后,監管的法律依據不足。四是目前國內各項金融法律法規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還不能有效地銜接起來,在已經加入WTO的新的環境下,做好與WTO組織各國金融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顯得尤為必要。五是有效監管的基礎還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
2金融監管理念創新的建議與思考
2.1樹立由控制風險向隔離風險轉變的監管理念一是對問題機構在其破壞金融體系前實行隔離;二是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穩定地獲得相關信息,確保在金融風險積累前采取相應的措施;三是即時清算,減少支付時滯帶來的負面影響。注意運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強金融監管,允許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進入金融產業,按市場原則引入競爭。
2.2樹立并完善對金融機構效益監管的理念新型監管理念中最關鍵的是,要規避金融企業現行會計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觀真實地反映金融企業業務經營全過程的會計核算制度,其核心則在于建立一套科學的會計核算指標。效益監管的核心是金融企業經營成果綜合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體系的設立,而其中心操作環節則是對貸款損失的動態界定。
2.3樹立金融監管就是金融服務的理念必須盡快樹立金融監管是一種服務的新理念,并以市場化、規范化的方式實施監管。金融監管的服務性是建立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是平等市場主體基礎之上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其他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經濟主體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職責,提供不同的服務或產品。
2.4樹立由“結束式”監管向超前監管轉變的理念一是由合規性監管轉向導向性監管。二是由直接的監督檢查轉向間接的考評監測。三是由單向被動式轉向雙向互動式監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處轉向對金融過程的全程監管。
3加強政府對銀行的外部監管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框架
3.1加強銀監會對銀行的監督管理目前銀監會應從以下兩點著手:一是實現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注重風險性監管的轉變:改進和提高監管效能需要將合規性與風險性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以合規性檢查為輔,真正重視風險監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現場監督體系,并保持監督的持續性:建立統一、科學和規范化的非現場監督體系,監管報表實現標準化;建立非現場監控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實行非現場監督評級,可考慮通過對銀行報表的分析,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
3.2建立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增加風險預測的準確性我國政府應對建立先進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并倡導向美國學習,在我國建立起像穆迪、標準普爾和惠普那樣先進完善的外部評級機構。同時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評估機構的準入機制,通過立法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二是建立評估機構的行業協會,并由行業協會公布最高信用等級的評估標準,各評估公司參照執行;三是由行業協會及時公布評級機構評出的信用等級的違約率統計,對不重視評級質量的評級機構及時取消其認可資格;三是對特定借款人的各類評級結果,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
3.3強化市場約束通過信息披露以加強對銀行信用風險的市場約束,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市場約束為金融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銀行應及時、準確地向市場披露其財務業績、財務狀況、風險管理戰略和措施、風險暴露、會計政策、業務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為此,監管當局應通過制定信息披露準則及指引等措施,使商業銀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與及時性,并對銀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的有關內容向社會披露,加強社會監督。
3.4適當調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規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建設。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經有相關立法提供法律保證,但我國證券化法規的建設尚屬空白。為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議在初期首先由有關部門出臺相關的規定、條例,盡快對公司類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的性質、設立條件以及證券發行資格,“真實銷售”的界定及相關會計準則,以公告或登記方法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性等問題進行明確,條件成熟時再考慮制定相應的法規體系。
3.5加快金融市場建設我國的金融市場還不完善,市場規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規范,不能為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創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場條件。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場化的完全實現與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外,還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貨幣市場。二是建立規范、發達的證券市場。通過發展具有一定規模的資本市場,使我國市場主體不過分依賴于間接融資市場,達到有效稀釋和分散系統性風險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場。金融工程技術是未來規避利率風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場在我國的缺失是我國商業利率風險控制的難題之一。金融監管部門不僅要監管,還要輔導金融衍生市場的建立和發展,為銀行運用利率風險管理技術創造外部條件。
3.6建立監管報告體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要求銀行通過編制缺口分析報告,建立一種監管報告體系,搜集銀行頭寸的信息。同時還應設定商業銀行有關信息的披露規則,包括披露的時間和披露的標準,并通過法律法規來防范和處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詐行為,以保證信息的及時、全面、規范和真實。信息披露對于增強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減少信息的不對稱,促進銀行穩健經營,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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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監管模式;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監管部門能夠對金融部門法進行監管,這是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合理的金融監管可以對未來的金融風險有預防的作用。同時可以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發展。
1 我國金融監管現狀中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現存的金融監管機制中實行的多元化的管理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我國在金融監管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這就造成我國的金融監管與當前的金融業的發展不相適應。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采用分業管理的方式,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三個獨立監管模式。也建立了獨立的監管體制。雖然這種監管模式在歷史上對于減少金融業“三亂”的現象具有明顯的效果,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不適用現在的金融業了。其不適應主要體現在:第一、對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下,實行分業管理模式不利于綜合業務的展開,也就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降低了與國外銀行的競爭力。第二實行分業監管模式,所需要投入的資金會非常多,人員的利用率也不高,減低了監管的效率。有些機構出現了業務交叉的現象,這就使一些監管部門不能很好的進行信息的溝通,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也會大打折扣,同時有些金融監管也會出現一些監管的漏洞,嚴重的影響到了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第三、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只能針對我國的金融業,不能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當前有些國家已經為了實現世界經濟一體化而進行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進行了改革,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如澳大利亞、韓國等,經過實踐證明,經過改革后的金融監管制度有效的減低監管成本,也提高了監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我國的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出現了允許保險公司進入到銀行債券市場。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前景還是有很大空間的。可以預見,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合,分業經營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分業監管將失去存在的基礎,成為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障礙。
1.2 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和監管不全面
第一、我國金融監管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范圍過于的狹隘,僅限于信用卡、存款等方面的業務,對于其他的方面則不在其范圍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金融行業也在創新業務,但是金融監管的范圍卻相對的滯后,沒有包含這些新型的創新業務。第二、社會上出現了很多新的準金融機構,如彩票市場等,但是卻沒有被金融監管納入監管范圍之內,這就不得不把這些新的準金融機構和業務交給其他的監管部門,同時社會保障體系中也出現了新型的金融業也被轉移到其他的管理部門。就因為沒有金融監管部門的有力監管,就會導致如挪用農村的養老保險金等現象的發生,造成了較大的金融風險,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秩序。
1.3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對于行政審批部門依賴嚴重,監管方式落后
第一、我國金融業起步晚,發展速度快,這就容易使監管的方式跟不上金融業的發展速度,沒有應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對金融監管的實時監控,還實行人工收集材料,這就導致了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二、近幾年,我國對于金融監管方面的投入非常大,但是其真正的有效性卻有待于提高。第三、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在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等方面還依賴于行政的審批,而且大多都在實行金融現場監管方式,雖然也有部分實行非現場的監管,但是發展的并不完善,造成了監管效率及有效性的下降。第四、關于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法規相對來說比較后,特別是對有問題的企業退出市場的處理辦法缺乏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同時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的力量來加強金融監管力度,特別是對外部審計師的使用還是空白。
1.4 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嚴重稀缺,金融監管能力偏低。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層人行,隊伍結構上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中低學歷者多,高學歷者少;了解傳統金融業務的人多,掌握現代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人多,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項知識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語、計算機知識的人少。
金融監管是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縣支行的主要職責,對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意義重大。目前,基層央行的金融監管水平較之以前有了明顯提高,但還存在如下不容忽視的問題和缺陷:
[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監管體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形成一個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內涵方面卻達成了較為一致的觀點: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和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的內容及范圍上主要包括監管目標、范圍、模式以及主體的確立等方面。與此對應,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責劃分情況以及權力分配情況。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定義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1)金融監管的目標:在總體目標上,建立一個穩定的、高效率的金融體系。
(2)金融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中央銀行或者說是其他的金融監管的管理層依據國家法律進行監管。
(3)金融監管的模式:分業監管模式;混業監管模式;功能監管模式。
2 美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國內原因
盡管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經歷過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斷的完善,但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幾十年前。換言之,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分別形成了對銀行、證券、期貨等的獨立的監管體系,美國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門分別對這些機構進行監管,出現了各司其職的情況。得益于當時相對成熟的監管措施,美國的金融市場發展順利,并且經過快速發展之后成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國取得的金融領先地位,雖然其監管體制上出現了眾多的問題,但是其仍然能夠保持強勢的發展趨勢。盡管金融監管體制使美國的歷史上出現了多次的金融危機,但是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卻對其產生了創傷性的影響并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國不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進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場就無法取得持續、快速的發展。
2.2 國際原因
在全世界的視角來說,隨著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他們各自的金融監管制度也在不斷地完善。由于他們屬于“后發”的金融市場,其金融監管體制較符合目前金融市場的現狀,并進一步與美國的金融市場形成強烈的競爭。但是,由于美國金融市場相關監管法律的缺陷,這使得美國金融市場在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遇到困難。因此,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外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金融風險極其容易地被傳到美國市場中,而由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無法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結果,從而對美國金融市場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
3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與調整
3.1 政府的危機處理的關鍵地位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強調了美國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核心地位,這使得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與體現。此前,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危機出現時,美國政府無法根據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處理危機的最佳時機。
3.2 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督管理作用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進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分為兩個部分:監測與處理,即監測與處理威脅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
3.3 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與溝通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專門針對美國金融監管重疊和缺位兩大問題,進一步提出由證券交易委員會、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銀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進一步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合作與溝通。
3.4 投資者利益保護
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政府雖然試圖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但是其范圍僅僅限定在信用卡與房地產領域,由此可見,這個過程中美國政府對投資者的利益并沒有做到有效的保護。
3.5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主要是不僅對場內,還對場外的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管,與此同時,不斷地擴展金融監管的范圍,以解決金融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3.6 金融監管的國際間合作
美國次貸危機中,由于其金融體系不完善造成嚴重的后果,美國的監管體系受到了其他國家的普遍批判,而整個國際社會也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制度的建設。因此,在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改革法中,美國也需要與世界其他國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決金融監管的問題。
4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4.1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機處理的有關法律制度。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我國應該不斷加強完善金融危機的防范制度,進一步加強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機應急處置法;三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確定金融安全網的健全。
(2)進一步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國還應該不斷地借鑒先進國家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和監管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不斷地加強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從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4.2 確保操作有序高效,構建可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1)實現由機構監管到目標監管的發展。目前,金融的發展趨勢是綜合經營,而在目前的次貸危機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更應該以監管目標為導向,不斷地加強監管過程,嚴格地監測金融領域的相關產品,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
(2)金融業的統一監管制度。目前,對于世界上的銀行、保險、基金、證券等各金融機構混業進行經營的現狀與新趨勢,我國應該將監管放在首位,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我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的地位,從而實現對證券、信托等相關金融機構的統一有效的管理。
(3)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的有效合作。目前,我國的銀行、證券等相關的行業協會在本行業的監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們在整個風險的監管過程中卻沒有充分地發揮優勢。因此,各行業協會還應該與政府相互合作,以達到有效的監管。
關鍵詞:金融監管協調;分業監管;改善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在任何一個經濟體中,金融業都已經成為了其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動要形成巨大的社會財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國次貸危機與歐債危機所產生的陰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機產生之后全球金融業都受到波及,各國政府通過各種措施來進行救市,然而其產生的影響仍然波及到了實體經濟,使得世界經濟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衰退。現在國際社會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識,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就在于監管協調機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要求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重新審視。我國的金融業正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雖然有很多國外的先進經驗可供借鑒,但是因為我國僅僅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就要求要貼合我國的實際來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分析思考。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現狀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我國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確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35條中提出了要求國務院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第6條中也提出了國務院所建立的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要和其他各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起監督管理的信息協調機制。
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從2000年就開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機制,央行、證監會與保監會通過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個季度都會進行討論。在2003年,人民銀行所負責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都劃轉給銀監會,而在2003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建立起了協調機制。
在金融海嘯對全球產生影響的過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央行的協調,證監會、銀監會與保監會在維護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與化解、監管產品、市場以及經營機構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為我國市場與行業的發展都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踐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監管的開展標志著協調監管的開始;(2)各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動;(3)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逐漸加大。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所存在的現實障礙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國金融業發展相當迅速,已經呈現出了綜合性與交融性的特征,這些特征要求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必須要盡快的加強相互的信息共享與交流。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國務院金融旬會制度、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反洗錢監管合作機制,能夠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是對于不同的領域分別實施金融業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夠滿足要求,但是央行有著從全局統領、穩定社會的職責,更加需要準確的判斷系統的不穩定因素,這就需要更加全面與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同時處于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防范,也需要進行深層次的信息交流。當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資料難以滿足出于維護金融穩定而對金融機構進行實質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監管水平不高
和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素質和監管理念以及監管手段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讓金融監管難以滿足我國金融業發展以及國際金融業發展的需求。特別是在高級監管人員相當匱乏,很多高級監管人員對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監管都較為困難,就更不要說促進監管協調的發展,因此,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因為監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監管協調更多的是仍然處于理論水平上。
(三)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度不高,為金融監管協調帶來困難
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體系建設上已經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進步,但是在體系、法律依據以及監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著不足,特別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問題。只有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才可以讓監管機構為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與規范運行提供有效的監管,并能夠促進協調的加深,對各種非必要與非正當的監管行為進行有效的規避。而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也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措施
(一)落實“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信息深層次交流
在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行落實,不僅僅可以改善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能夠有效的促進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因為部門利益的主觀因素以及各個行政管理之間的側重點存在的差異性以及技術上的問題,使得“一行三會”的金融風險信息部能夠有效的進行交流共享,而對信息的利用也難以讓人滿意,有鑒于此,需要對中央銀行監管方法進行豐富,讓中央銀行具有從其余各種金融機構中直接獲取各種相關報表資料的權利以及更加直接與普遍的現場檢察權,在這樣的基礎上結合定期的金融穩定信息交流,可以從信息層面上促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改善。
(二)培養高級監管人才,改善監管人才隊伍
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各種新產品與新理念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人員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能夠促進監管工作的發展,金融監管人員不僅僅是需要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法規、正常以及相關的金融業務知識進行掌握,同時還必須要對其他金融監管領域中的相關事項進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監管理念,積極的改善當前的監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視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在引進高級監管人才的同時,通過培訓與自學的途徑,構建起監管人員工資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實踐。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促進金融監管機制透明化
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力度不夠,是因為當前的法律部能夠有效的制裁違法違規行為,而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督機制卻又難以發揮作用。可以根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構建其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監管協調監督體制,促使其透明化,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防范違法行為與不合理行為的產生,形成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力,改善金融監管行為的透明度。
總之,要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就不能夠忽視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為此,我們需要清晰的認識到當前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困難,并積極的進行改進。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對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首先介紹了金融創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紹,接著概括了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最后提出了一些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浪潮持續高漲,制度創新、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服務創新等前推后涌層出不窮,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但是,金融業又是一個與國民經濟運行息息相關的敏感性行業,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越來越多樣化的風險因素,這就使金融監管成為必然。次貸危機以后,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金融業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的同時又能做好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深化發展,已成為一個金融業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
一、金融創新對金融監管的影響
金融創新使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創新模糊了各金融機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各機構涉足領域廣泛,進行大量業務與工具創新,增加表外業務,一旦創新活動突破金融機構原來的規定的行為邊界,但監管當局也沒有明文限制,這就使原有的監管法規效力下降、監管手段、監管方法過時,監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監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產品超出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卻被市場普遍接受,那么原來的金融法規就完全喪失效率。金融創新可能產生一些模糊的產權關系,導致風險監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貨幣為基礎的金融創新工具涉及貨幣所在國、交易發生國、交易者所在國等不同對象,各國對風險責任的認定不同,有可能導致這些金融創新沒有任何約束。某些跨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不確定是屬于子公司所在國還是屬于母公司所在國家。一些混合金融產品的創新涉及交叉性業務,比如儲蓄保險既涉及儲蓄業又涉及保險業,這樣很容易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使得當前金融監管制度往往已滯后金融創新的步伐,使監管的時效性大打折扣,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監管進行改革,以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二、創新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應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目前金融監管的關鍵是如何在觀念上從以往的“命令與控制”轉變到“市場激勵”上,即金融監管,政府僅是市場裁判或規則執行者,而不是市場的參與者,更不是市場的主事人。
適應金融發展與金融創新的需求,積極調整金融監管目標。金融監管應該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監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作為單一的目標。
樹立監管效率觀念,努力降低監管成本。要改變監管不計成本的觀念,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監管制度的設計與監管執行中都堅持貫徹成本最小的原則,盡可能地降低監管成本,降低監管的資源占用。
增強監管風險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強調監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堅持監管行為的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三、創新監管方式
金融監管的工作不是以傳統的方法來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來分析。如任何規章,生效前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過成本的規章才能被通過;生效后每一年進行成本收益評估,掌握規章對金融活動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分析規章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績效或金融監管目標。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不是先設計標準,而是采取選擇性的方法:如績效標準,市場激勵和信息戰略。這種監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廢除那些限制市場效率、增加個人與企業負擔、有失公平的和過時的規章制度。
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的基礎作用。要在努力調整金融機構產權安排的同時,積極建立金融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要把促進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弱點,和糾正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內容,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同時金融監管當局要積極加強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審計部門的聯系,共同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建設。
積極建立市場約束機制。要進一步建立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確保金融機構有關經營情況公開性,同時要通過積極推行銀行信用、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強化市場信用觀念,提高信用意識,發揮市場制約作用,共同推進金融監管。
建立中央銀行監管與委托監管相結合的方式,積極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定期對金融機構實施外部審計,彌補中央銀行監管在人力和技術上的不足,確保金融機構經營信息的真實性,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共同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
四、創新監管手段
論文關鍵詞 金融監管 金融安全 功能性監管
一、序言
“金融監管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金融監管的對象和內容十分寬泛和復雜,涉及金融交易的內容、途徑、市場、行為以及各種相關服務,而狹義上的金融監管,側重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包括金融機構及其所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在內整個金融業所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限在狹義意義上來討論。
二、我國金融監管現狀與問題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單一體制。即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以及保監會分別主要負責貨幣政策、證劵期貨業監管、銀行業監管和保險業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在以往的確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專業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風險,但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一)分業監管不適應現代金融混業經營監管的模式
“作為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的結果,混業經營成為主要經濟體金融業和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模式和趨勢。” 因此在如今金融業市場分業監管的模式不能解決金融各個行業交錯復雜產生的各種狀況。且混業模式下的經營,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一個機構可能經營多種業務,涉及多個行業,這就可能造成重復監管,監管沖突的問題比如銀行業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就容易出現監管盲區或重復監管的情況。 從目前我過的監管體系來看,一行三會各成體系,各有標準和目標,各部門之間容易沖突,監管對象要承受各個監管部門的壓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進行,長期如此,對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非常不利。
(二)機構監管逐漸暴露出問題
機構監管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業內不同機構實施監管的制度安排。這與我國的問責制有很大的關系,每個機構分配了具體的任務,明確職責,我國的行政機關大多都是這樣的模式,而對于如今的金融市場卻不太適合。單一機構的監管模式適應于金融業發展的初期階段,金融品種少,業務量小,這樣的監管有利于明確職責,提高效率。但在金融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金融品種豐富,每個品種所涉及的行業不止一個,金融風險較高,機構監管將不能滿足這樣的需求,特別是我國正處于金融行業轉型發展的階段,市場比較寬松,金融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機構監管已不能適應我國目前金融行業的發展現狀。
(三)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
我國當前各個監管機構之間協調監管事務主要是通過“聯系會議制度”,僅僅是為了便于溝通信息,而沒有建立實質的聯合監管,這也是很多學者都談到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這與我國分業監管的體制有關,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明確,如銀監會監管的事務涉及到保監會,會對保監會造成不利的影響,但并不在銀監會職責范圍內,即使問責也問不到銀監會。似“九龍治水”,不利于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金融監管完善建議
(一)我國金融監管應堅持的理念
1.金融監管建設應服務于金融活動
我國經歷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時代,以前經濟問題是由政府一手主導,計劃操作,如今市場經濟下,在金融監管這一塊應尊重市場本位的前提,再去談監管,監管的目的是為了創造一個合理、公平的競爭環境,維持穩定的經濟秩序,相對應的金融監管的法律應堅持這樣的理念,為了更良好的競爭環境,為了更好的服務于金融活動,而不應以傳統家長制的作風來一手操辦。金融監管應以市場為基礎,運用市場機制規范金融活動。
2.金融監管應兼顧公平
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理論(Twin-peaks):“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日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 這里的消費者即投資者,其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一直以來是金融活動堅持的原則,而在我國金融活動中這一理念并沒有得到最佳踐行,不利于營造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環境,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且金融監管機構代表著一種公權力,相對于其他的私權力,金融監管機構更有力量和權利,更有條件去做到兼顧公平,在金融監管活動中應領頭引入兼顧公平的理念,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監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標。但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長久以來呈矛盾狀態。例如金融危機的治理會陷入一種循環,即“金融危機—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經濟發展—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經濟繁榮,盛極而衰一金融危機—新一輪強化金融安全,加強監管—克服危機一新一輪強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會強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論:在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費者保護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來相互牽制,相互制衡,這樣才能找到一種平衡點。筆者認為,金融效率與金融安全是相輔相成的,當然這種金融安全目的是為了金融活動更有序的進行,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從而借金融安全來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競爭會更有效率。
(二)金融監管完善具體建議
1.金融監管以市場為導向
金融監管應為金融市場服務,我國的金融監管融入了過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國的金融市場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階段,用單純的行政手段來駕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監管應該以市場導向作為出發點,為金融市場更好的發展提供環境和條件,并且要維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國的次貸危機,是金融監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場自身來調節亦是不可行的,這就需要政府以市場為基礎,把有形的手于無形的手相結合,使金融市場有序持續的發展,尊重金融行業本身市場規律,不能把金融監管當成單純的行政事務來完全,要融入市場,服務市場,盡量不要采取強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性,應給予相對寬松的環境來發展金融,把握好底線來維持金融安全,這不僅僅只牽涉到金融行業,還會波及到國民經濟以及社會的穩定,如有些學者提出過的適度監管原則,即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
2.分業監管模式向功能性監管模式轉變
“功能性監管是指從對特定金融機構的監管轉向特定金融業務的監管,是監管部門職能性、功能性監管方式的改變。” 這種監管方式以美國為代表,比較適合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發展到較高的水平,比較常適用的一種方式,它的好處在于“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金集團化條件下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能針對金融業務的互相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實施跨業務、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 我國金融行業正呈現混業經營的趨勢,分業監管的方式逐漸不能適應混業經營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這對于金融創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問題是個比較大的障礙。由此,可逐步推進分業監管向功能監管模式轉變。
3.建立監管機構之間良好的協調機制
由于機構監管的方式,各個機構各自為營,未形成系統的協調溝通機制,這對于現在界限越來越模糊的金融行業現狀,辦一項金融業務常會關聯到幾個機構,需每個機構的批準,步驟復雜,過程較長,不適應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的步伐,這就需要建立系統的協調機制。首先,要實現信息的共享,一行三會需要建立一個共同的監管信息平臺,這樣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降低成本。其次,可建立聯合的監管機構,類似于現在一些行政部門聯合辦理業務的平臺,只需要在一個窗口或者一個地點就可以找到各個相關的辦事部門,這種方式目前在國內一些地方試點并在推行,尤其是對于金融行業,筆者認為這更是有必要的,金融行業信息變化迅速,一個重要的信息可能決定是否盈利虧損,因此其非常追求效率,因為這直接關系到利益,像這樣的聯合監管機構,可以在金融行業中試行。“例如意大利政府在中央銀行、股票和資本市場監管委員會、國家壟斷局等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常設協調委員會”以最大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克服監管分散的缺陷。”
一、地方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發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夠成熟,不能適應地方金融發展的需要
我國地方政府承擔了地方經濟發展的重任,由于財權和事權的匹配不夠到位,從早期的各類信托公司平臺,到現在的各類融資平臺以及對各種金融機構以控股和人事安排加以控制,地方政府總是希望更大程度介入金融管理。但總體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理念是重數量發展、輕風險控制。這種理念在經濟較快發展、地方財政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尚不至于出現較大問題,但一旦經濟進入調控周期,或地方財政出現問題,重數量發展的理念就會付出沉重的代價,直接影響當地的信用環境和金融體系的聲譽,從過去的發展歷程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有待成熟。
(二)監管內容過于狹窄,不能實現完全有效的監管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從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經營活動,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經營的風險性和規范化監管。一方面,監管內容的狹窄,勢必影響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會使監管無的放矢。而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地方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的監管上權責不統一。
(三)監管效率低,監管成本高
由于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作和信息交流問題未能很好解決,往往造成有的金融業務得不到有效監督,出現監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創新得不到監管部門的認可,阻礙了地方金融業的發展。
(四)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不全面
金融監管內容和范圍狹窄,監管手段落后。一是監管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忽視風險性監管;二是監管內容過窄,仍局限于存貸款、結算、信用卡等業務,不能涵蓋全部金融業務,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三是金融監管范圍偏小,一些準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
(五)金融監管方式過于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手段陳舊,監管的組織體系不健全
一是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日常業務監管、市場退出等方面,過分依靠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監管的有效性很低;二是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與被監管機構未實現電腦聯網,無法實現實時監控,使監管人員忙于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三是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監管經驗不足,尤其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處理缺乏成熟經驗;四是利用社會力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尚未起步,對外部審計師的利用幾乎空白,對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機構實施金融監管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法規;五是金融監管的成本較高,導致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下降。
(六)監管目標較高,監管人員職業素質相對較低,不能保證監管的高質量
現有監管從業人員的知識準備、知識結構不合理,知識更新的速度與金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任務的艱巨性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監管工作的步伐。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嚴重稀缺,監管能力偏低,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導致監管質量低下。
二、構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風險管理體制的建議
(一)轉變監管理念,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
要把創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環境作為工作的重點。總體上看,地方政府掌控的金融資源已經成為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地方金融環境已經成為衡量地方金融績效的重要指標。很難想象,一個風險頻出,信用惡劣的地方能夠很順利地融資。因此,地方政府應該把經濟發展和風險控制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地方政府應該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實際的金融發展規劃,控制地方金融的風險,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上來。
(二)創新和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
首先,應在改革和發展中不斷創新、優化和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框架,著重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機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應對機制,加強防范金融風險傳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又要加強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要合理劃分金融監管的邊界,既不能出現金融監管盲區,監管的缺位,也要盡可能避免重復監管。再次,應規范和明確金融辦的職能,強化金融辦的管理職能。
(三)規范和完善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管
首先,要完善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管流程,督促建立規范的準金融機構業務運行平臺系統。其次,提高準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級。目前對多種形式的準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還沒有行政法規以上立法予以規范。為防止潛在的金融風險,可以在不違背國家立法的原則下,通過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完善和細化規則。
(四)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
為確保監管數據真實可靠,金融機構必須按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報告,對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須按要求披露。主要簽字負責人應對有關報告、報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虛假行為,要追究簽字負責人責任。
(五)加強對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創新的監控
建立一套科學的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評估方法體系。實現對金融風險的動態分析和綜合評估,及早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確定動態觀察指標,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備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還應把握好監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銀行的制度創新。
(六)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
一是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與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絡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動態觀察與分析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建設一支監管專業隊伍,在明確責任分工,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防止監管的“真空”
科學發展戰略,無法實現銀行信息資產風險監管的綜合,以及對人類與網絡兩個世界一體化的監管體系的運營和維系,也無法研究信息資產風險價值化體系、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標準體系和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法規體系。沒有專門的信息資產監管專業機構,就不可能實現信息資產風險監管計劃、管理和監控,就不可能實現實時掌控銀行信息化系統的運行情況和各種風險情況。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和相互交叉,在實施分業監管的條件下,為最大程度避免監管的重疊與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風險的相互傳染和擴散,各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之間,必須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別是要提前向有關部門做出預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必要時要集體做出決定和采取聯合行動。
(八)以金融生態建設為重點,構建地方信用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