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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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故調查

第1篇

關鍵詞:古樓鄉 竹產業 生態經濟 典型案例

古樓鄉位于浦城縣西部,位于東經118°28′—118°36′,北緯27°56′—28°05′,西鄰武夷山市,北接江西省廣豐縣,東西寬16公里,南北長24公里,面積208.38平方公里,共轄12個行政村,總人口11212人。鄉鎮中心所在為古樓村,距縣城55公里。古樓鄉屬中亞熱帶季風濕潤氣候區,溫暖濕潤,氣候宜人,年均氣溫17.4℃。最近十年,年降雨量1776.4毫米。古樓鄉林木資源豐富,植被類型為亞熱帶綠闊葉林區,植被資源豐富,森林覆蓋率為98.8%。

毛竹是古樓鄉一項最重要的資源,素有“竹山林海”之美譽,林地總面積27.6萬畝,其中毛竹林面積9.9萬畝,位居全縣第一,占古樓鄉林地總面積的35%,人均擁有毛竹山8.25畝,年可供商品竹110—150萬根,竹業已成為全鄉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

在古樓的歷史上,毛竹就是該鄉主要副業。據縣志記載,古樓鄉的林副產品遠近聞名的就有烏桕,松脂、竹筍,筍干,生漆等,其中白筍干深得客商的喜愛,竹涼席,竹農用工具,手工產品遠銷省內外。古樓鄉洋溪村至今還保存一家在元代已相當發達的竹簾皮生產,這個產品是用細細的竹絲經過復雜的工藝制作而成,是傳統的造紙生產必備的工具,也是傳統造紙業的核心技術之一。解放后,毛竹的現代產業從無到有地發展起來,興辦的各類社辦企業幾乎都是竹木加工廠,生產的產品有農具,生活用具,遠銷省內外,其產品得到消費者普遍歡迎。改革開放后,古樓鄉的竹業得到極大的發展,特別是以毛竹為原料的竹加工企業蓬勃發展,基本上形成古樓村、石村、坑口三個村為主的三大毛竹企業基地,其產品有竹簾席,竹筷子,竹麻將,竹椅子,竹地板等,遠銷國內外。

一、竹產業發展對生態經濟建設的作用

進入21世紀,古樓鄉的毛竹產業得到迅速發展,已經呈現出一定的規模。并且與生態環境的建設連在一起,顯示出生態效益。

(一)竹林面積迅速擴展為生態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

古樓鄉竹林面積和蓄積量均為全縣首位,這與全鄉人們大力培育有關。2011年全鄉竹業總產值就達到9850萬元;全年產商品竹220萬根,畝產竹量平均達180根以上;平均畝產冬春筍200多斤,竹山畝產值達到1000元,竹山人均收入占鄉人均收入的70%,竹山經營實現人均增收1000多元,占鄉人均收入增長值的65.2%。竹業成為古樓鄉人民的主業,即保護了資源又促進了經濟的發展。(見圖)(二)經營管理水平的改善為生態經濟發展注入活力

自森林資源實行責任制以來,竹林資源的發展,受到了政府和種植戶的重視。2005年以來,該鄉建立了毛竹豐產高效滴灌示范基地1250畝,科特派示范片3片,科技示范戶10戶,毛竹科技示范基地3000畝,建設竹山滴灌水池17個,蓄水量237立方米,鋪設了滴灌管網,已通過南平市林業局的驗收。近幾年實施的測土配方施肥不僅深受竹農的歡迎,而且科技人員的定向指導有效改變毛竹大、小年的現象,使竹業開始顯示生態效益。

(三)竹林種植結構的優化為生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目前該鄉已普遍改變了過去大量本地竹的現象,在市場需求及經濟效益的推動下,各村在大力開發本地優勢竹種的同時,也積極與其他縣市進行聯系,引進優良竹種。在品種選擇上,不僅僅依賴于毛竹,也在積極開發龍竹、麻竹、苦竹等經濟效益較好的竹種,逐步走向竹子用材林和筍竹兩用林并舉的發展道路,這樣,使竹種結構得到初步改善。再者,科技養竹、護竹、基地建設已取得了重要的進展,2007年冬至2010年春全鄉共留養新竹195萬株,占任務數100萬株的195%,竹林分布結構日益科學化,為生態經濟的形成提供了基礎條件。

(四)企業發展規模的優化為生態經濟發展提供了后勁

古樓鄉竹加工企業數量和規模不斷擴大,并且從最初的基本運用手工和半手工操作逐步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轉變。該鄉借用、引用的新技術的開發進一步拓寬了竹加工利用的廣度和深度,經過加工的竹資源已廣泛應用到建筑、造紙、家具、化工等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雖然古樓鄉的竹資源在各個行業的利用規模還較小,但隨著科技進步和人們對竹資源認識的逐步加深,竹業會顯示出較強的發展潛力。古樓鄉現有竹業企業18家,呈現出三分天下有其二的產業局面,產值在千萬元以上的龍頭企業有兩家,如浦城夢筆竹業有限公司,2010年企業總產值1500萬元,共帶動基地建設4000畝,農戶160戶,安置農村勞動力280人,產品有竹籃,竹玩具,竹家具等工藝品,產品銷往香港、澳門等地。浦城縣古樓竹制品有限公司是以生產竹筷,竹簾席為主要產品的毛竹加工企業,2011年總產值達1200萬元,帶動基地3000多畝,帶動農戶130戶,安置農村勞動力230余人,極大地促進當地農戶的收入水平。產值上百萬的企業有鑫源竹器廠,宏恩竹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家毛竹加工廠?;拘纬梢札堫^企業為領頭,以小型企業跟進的毛竹產業格局,帶動了毛竹基地的發展和當地農民的致富,為生態經濟的形成提供了強大的后勁。

(五)樹立科技興農觀念,為生態經濟發展提供動力

古樓鄉還加大竹制品企業的員工進行培訓,依托縣勞動力轉移培訓中心,鄉勞動保障所牽頭,有計劃、有目的對全鄉的竹木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員工進行培訓,截止2011年底,共培訓6期589人次,大大提高了竹業從業人員的素質。發放養竹,護竹、育竹方面的科技材料近2000余份,還多次聘請省農科院和農林大學的專家到該鄉指導,講座。同時,鄉農科站定時派員蹲點竹林農戶,進行技術指導和疑難解答。實踐表明,毛竹產業的開發與發展與古樓鄉的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的改善,農民收入的提高大體同步。也就是說,在農民收入大幅提升的同時,其環境也獲得了“天然氧吧”的美譽。見下圖:

二、以竹產業為基礎的農村生態經濟發展措施

(一)加強科技和基礎設施建設

生態經濟是科技的經濟。竹產業的發展必須立足于竹產業的實際和產業發展的基礎,大力推廣科技。投入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完善和建設竹山道路。做好示范基地建設,將新技術在示范基地內率先進行推廣和示范,例如,通過大龍坪竹業基地的建設,改善了生產環境和基礎設施,使外地客商能夠方便地到達毛竹產地,便利了竹產品的流通。

(二)完善的激勵機制

實行以獎代補、重獎科技示范戶和獎勵積極參與技術推廣的技術人員等手段,建立激勵機制,在當地樹立技術出效益、技術致富等新觀念。三年來,用于獎勵的資金10萬元,極大地促進農民參與科技養竹的積極性。

(三)技術推廣人員與農戶良性互動

古樓鄉構建了自下而上的推廣新機制。采用多種方法和途徑,積極與林農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并針對林農的困難和建議,專家和技術人員都予以必要的解答或協同有關部門解決。目前,已經有不少示范戶和專業戶與專家技術人員保持著密切的聯系。甚至有的示范戶還針對某一方面的具體做法能提出自己的見解和意見,與專家進行探討。

(四)以人為本的技術推廣機制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建立以竹農和經營者為主體,技術人員和農戶共同參與的推廣機制。針對包村干部和技術人員,主要采取技術研討、技術培訓的方式,傳播治理和竹林經營新技術,促使鄉干部和林業技術人員對竹材高效經營的技術有所了解,更好地指導農村工作;對于經營者,采用試驗示范基地建設、技術座談、現場指導和技術資料分發等形式,建立技術流動體系,傳播經營新技術。通過多層次多角度的培訓,以及示范戶示范作用及農戶間的人際傳播,使竹林高效經營技術在全村的普及率達到90%。

(五)抓好市場建設和培育

古樓鄉黨委、政府認識到市場培育對竹產業發展的重要性,積極鼓勵農戶經營和外銷鮮筍,抓好市場建設和市場信息完善,責成有關部門派出經濟專業人員專門出外走市場,摸行情,為鄉竹業協會提供市場信息,并帶動了不少“經營專業戶”參與其中。目前,古樓鄉有外銷經營戶19戶,市場經營戶26戶。

(六)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古樓鄉對竹林產業發展實現第二產業、第三產聯動,實現產、加、銷一體化,并成立了古樓鄉竹產業協會等社會化服務機構,為農戶提供了產、供、銷一條龍的服務,形成上聯市場,下聯農戶的服務社團。以福建省竹筍無公害生產技術地方標準為依據,建立監督機制和體系,開展了以竹筍病蟲害為重點的綜合治理與調控服務。2011年以來為了有效控制竹林病蟲危害,協會還委托專業技術機構進行了病蟲害綜合防治,實行有償服務,起到防治效果好,單位成本低,快捷有效的效果,深受竹農和加工企業的歡迎。

三、存在的問題

古樓鄉竹林經營雖有較大的發展,但總體水平還不高,制約發展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筍竹加工企業的規模較小,設備、技術比較落后,全鄉竹加工企業年產值100萬元以下企業占了多數。絕大多數的企業還是以加工半成品為主,產品附加值低,帶動能力有限。二是竹林經營還處在傳統的粗放管理階段向現代企業過渡的階段,還有部分的竹農認識上存在重索取、投入少的問題;三是竹山基礎設施總體上薄弱,交通不便的問題還未全部解決;四是種竹的適用技術宣傳與普及缺乏強有力的手段和必要的措施,許多地方還存在“大年劈草便于挖筍、小年砍竹又不撫育”的現象。嚴重地影響了生態經濟的發展。這些問題在浦城縣有一定的代表性,要引起高度得視。

第2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01號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6月27日國務院第1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等級

第八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項目開工之初,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編制項目應急預案,同時成立項目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可進行現場演練和模擬演練?,F場演練的內容蘭要包括迅速通知有關單位及人員、搶救(滅火、傷員現場急救)、疏散與撤離、保護重要財產、封閉現場等。

應急響應1.應急預案的啟動

事故發生后,項目部要按規定逐級進行上報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預案和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成立事故應急工作組,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設置警戒標志,按照分級響應、快速處理、以人為本、積極自救的工作原則,進行應急處置。

2.現場應急工作組及其主要職能

1)現場總協調:區域/專業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主管經理統一協調、指揮現場處置。

2)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生產副經理、技術負責人任副組長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3)險情排除及隱患整改:項目(執行)經理及工程管理部門牽頭,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自救,排除險情,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在事故調查期間,組織施工現場隱患排查和人員安全培訓。

4)事故調查處理主管經理及安全部門牽頭,配合政府各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提供調查資料。

5)醫療救護及善后處理:工會負責人及工程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傷者救護,傷亡人員家屬的慰問、安置和賠償工作。

6)綜合協調控制:項目經理及行政(保衛)部門牽頭,在事發部位設置警戒標志,安排專人看守封閉施工現場,控制人員出人組織人員接待和信息協調控制工作。

應急救援1)應用救援流程

2)事故發生后,按照分工迅速組織人員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搶救傷員時,要采取正確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傷害同時遵循救助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防止搶救阻礙或事故蔓延對于傷員救治醫院的選擇要迅速、準確,減少不必要的轉院,貽誤治療時機。

4)事故現場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隱患時,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救援過程中發生二次傷害。

5)事故報告,這里所指的事故是指重傷(含)以上因工傷亡事故、機械事故、損壞市政基礎設施、構筑物或建筑物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6)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7)發生事故后,由區域/專業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快報加蓋公章后傳真至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的上報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

事故調查1)事故發生后,公司或區域/專業公司應組織項目部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提供與事故有關的如下材料

(1)事故單位的營業證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2)有關經營承包經濟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

(5)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及考試卷或教育卡(傷者或死者);

(6)項目開工證,總、分包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7)傷亡人員證件(包括特種作業證及身份證);

(8)用人單位與傷亡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9)事故調查的初步情況及簡單事故經過(包括:傷亡人員的自然情況、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10)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相關照片及影保材料

(11)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利

2)事故調查期間,事故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事故發生后,懷故公司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査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査,組織內部事故分析,公司派人開展事故調査處理

事故處理1)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應成立由項目負責人牽頭的事故整改小組,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整改,組織對現場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撫工作。

2)現場整改工作完成后,向負責事故處理工作的政府部門提交復工申請整改措施報告,經政府主管部門復查批準后方可恢復施工。

3)事故調查組應遵循四不放過要求進行事故的分析和處理,組織內部事故分析通報會,向公司安委會提交企業職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朽,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4)事故調查組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査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

第4篇

關鍵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原因事故調查

在水運生產活動中,由于客觀自然條件瞬息萬變和人們認識的局限性,始終伴隨著難以預測的各種危險和事故隱患。近年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高速發展,船舶數量,噸位隨著航運的發展而急速增長。與此同時,航線擁擠、船舶低標準化、老齡化等問題也同益嚴重,長期以來水運安全形勢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由于船舶運輸環節多,涉及到港航、船岸和人員之間的協調配合比較困難,加之安全管理工作滯后,缺乏抵御風險和預防事故的應變能力,很容易導致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成為了不可缺少的管理環節。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概況

從事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行政機構的法律地位、所從事的行政行為的性質及其基本特征,才能在工作中依法行政,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1、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定義和目的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造成損害的程度、范圍,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判明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而依法進行的一系列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1.2中,對水上交通安全調查的目的作出了規定:“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在于:為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海事機關應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判明事故原因,判明當事各方及有關人員責任?!睆纳鲜鲆幎ㄖ锌梢钥闯?,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持水上安全秩序。

2、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性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指南》1.3中,對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行為的性質給予了界定:“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海事機關依法對水上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的一系列活動,屬于行政管理行為,但在具體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僅取證、分析需要運用不同的技術手段,而且對事故原因的認定也主要是技術認定。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既是行政調查,又是技術調查?!睆囊陨弦幎ㄖ?,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海事主管部門就水上交通事故所做的責任認定在性質上屬于水上交通的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水上交通的行政責任是指海事局根據當事人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與水上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責任者作出警告、扣留或吊銷職務證書、罰款等行政處罰。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基本步驟

1、取證及匯總材料

對于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通常是在接到事故發生的報告后,先成立事故調查組,再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收集整理有關的調查材料,將證據進行分類整理和歸納,對各種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和分析,以此確定可以反映出事實的證據,為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做好準備。

2、根據證據進行全面分析

根據經過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從船員的行為、船舶的受損程度、貨物的具體情祝、事故發生時的自然環境和通航環境、船公司及航運相關部門的管理、其他不安全因素等方面進行分析,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相關要素。

3、分析并查明事故原因

逐步分析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因果關系,找出引發事故的線索。由淺及深地進行層次分析,查明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和間接原因。另外,如果存在條件限制或者工作失誤,沒有搜集到直接、充分的證據來證實事故的原因,那么應根據間接的、不充分的證據推斷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4、根據綜合分析做結論并提出建議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將審核并收集到的事實和各種證據,進一步分析事故發生的各項因素,召開專家鑒定會或者事故分析會,做出事故原因的調查結論,最后提出相關的安全建議。

常見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

水上交通事故是在由“人―船舶―環境”構成的水路運輸系統中由于一個或幾個因素的不協調變化導致的,事故原因的分類也比較復雜。常見案例中分析事故原因主要有: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②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③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原因。

根據大量的調查分析統計,可以把這些因素歸結為以下6種基本條件:①自然條件:氣象和海況等非人為的因素。②船舶條件:船舶的機械設備、強度等狀況。③交通條件:船舶的交通密度、船舶流向等。④航道條件:航道的水文地理環境等。⑤船員條件:船員的技能知識、經驗、健康狀況、應變能力、責任心等。⑥管理條件:航運企業和港口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當然,除上述條件外,還有著其他引發事故的因素,這些因素是由基本條件引申出來的。在實際工作當中,找到基本條件如何相互影響并造成事故的原因,就可以幫助調查人員了解事故原因的本質。

事故調查處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1、保持調查結論真實、客觀

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海事管理部門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對事故進行調查,海事管理部門所進行的這種“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代表國家,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運輸安全、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合法權益所進行的行政調查,不同于其它機構所進行的調查。為保證調查結論的客觀、真實,必須遵循科學、公正、公開、合理、合法的原則。

2、調查應深入、徹底

我國海事凋查人員肩負著海事調查和處罰兩項職責,而且主要集中在對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上,這就使調查人員和被調查者之間產生了無形的矛盾,被調查人員會因為減少自己的責任或因某種其他原因而作偽證,這對查明事故的深層次原因不利。因此,要嚴格按照調查程序,進行深入、透徹的調查。任何調查均應確定合理的目標、經過周密的分析并具備可執行性。

3、關注公共安全

安全調查應以關注公共安全為第一要義,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應該卷入其他個體利益間的糾紛。要是關于安全與責任的調查不分離開來,勢必引起各種利益關系對調查的干擾,進而牽涉到利益糾紛,那么安全調查勢必會引起當事人和公眾對調查結果的爭議和質疑。

4、保證調查的獨立性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是具有一系列關聯性的工作,包含安全調查、事發原因分析、海事簽證、責任判定、安全管理建議、行政處罰、民事糾紛調解、統計分析等一系列工作,其中安全調查是一項先決性的工作。為了保證安全調查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在工作程序上應當嚴格規定: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責任認定的工作,在責任認定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民事賠償調解的工作。在事后處置方面,事故調查報告和行政執法調查報告應該分開,不得將事故調查報告作為處罰依據。在報告撰寫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相對獨立性,盡量減少其他因素的干擾,同時強調事故調查報告必須覆蓋各個層面和相關領域。

5、分清事故的責任

查明事故的原因后,要認定事故是責任事故還是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是當事人有過失行為或者違章,其違章或過失行為與事故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事故,海事管理機構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要確認當事人對事故應當負有的責任。事故責任通常分全部責任、對等責任、主次責任這三種,一般是以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形式出現。

6、安全管理建議的形式

因為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的最終目的是從事故中吸取經驗和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所以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應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具體建議。建議可以是技術方面的,也可以是管理方面的,可以對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對現行的法律法規提出建議。海事管理機構基于事故調查的安全管理建議可以通過正式發文、在刊物發表、召集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座談會或討論會等形式提出,對象可以是海事管理機構的內部系統、航運企業、也可以是相關的部門和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跟蹤安全建議的落實,至于有關人員、單位或部門是否采納了安全建議,其理由或采納建議的實施情況是否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依各組織的行政程序而定。

結語

我國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為水上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一個科技含量很高的工作,對經驗的要求也較高,調查體制還需要不斷完善,還應不斷提高對調查水平的研究,使之與時俱進,達到更高的水平。

參考文獻:

[1]徐明強.王唯,水上交通事故安全調查獨立性的研討[J].中國航海.2006(3)

[2]況小勇.船舶碰撞事故調查處理要點探析[J].廣州航海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3)

第5篇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分類和標準

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鎮境內造成重大、特大人身傷亡或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

1、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傷10-49人、或者經濟損失100-300萬元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傷50-100人、或者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構及其職責

為了加強對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鎮政府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相關領導擔任,成員由黨政辦、紀檢、派出所、衛生院、民政辦、環保辦、財經辦、企業辦、鄉村辦、國土所、安生委辦等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

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搶救等工作的總體指揮與協調?,F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根據現場情況,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態的擴大、蔓延,并研究決定具體搶險、救助措施和其他事項。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序和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如搶險救護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宣傳信息組、事故調查組等,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搶險救護組由派出所、綜合執法隊、衛生院、涉險部門、安生委辦等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村主干組成。主要職責:

1、具體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2、迅速查明重特大安全事故性質、類別、影響范圍等基本情況,制定搶救與救援方案,報指揮機構審定后組織實施;

3、統一指揮現場施救隊伍;

4、迅速組建搶險和現場救治醫療隊伍;

5、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及轉送行動;

6、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善后處理工作組由勞動社會保障辦、民政辦、工會等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村委會派員組成。主要職責:

1、事故中遇難人員的遺體、遺物處理;

2、處理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撫恤、安置;

3、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聯系、安撫、接待;

4、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宣傳信息組由黨政辦公室、派出所、安生辦、廣電站等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及時上報事故發生基本情況;

2、及時了解并上報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事故搶救情況;

3、有關事故信息,并做好與新聞單位的聯絡、協調等相關工作。

4、提供上級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材料。

(四)后勤保障組由企業服務中心、派出所、衛生院、財政所、民政辦等部門和通信、供電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成。配合機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維護事故發生區域治安、交通秩序。主要職責:

1、統一指揮實施后勤保障的隊伍;

2、指揮疏散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

3、籌措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電、給排水設備、急救藥品等物資;

4、承辦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積極配合各級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直至調查結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干涉事故調查。對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撓、干涉事故調查的,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三、事故處置

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黨政領導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按照本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上報,不得謊報或隱瞞不報。同時,要及時保護現場,以便事故調查組的取證和查處。

(一)一次性死亡3-5人,鎮政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所在村負責人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工作。

(二)一次性死亡6人以上,鎮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所有村的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救工作。并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搶救,把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序,并及時上報上級政府和部門。

四、事故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在事發后或接報后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的情況。

(二)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傷亡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縣政府和有關部門。

(三)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5、事故報告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事故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續報。

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確認死亡的,應當及時補報。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和各村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傷亡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五、事故調查

傷亡事故發生后應當成立事故調查組,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1、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未經事故調查組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3、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者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縣政府提出結論性意見。

4、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各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6、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六、附則

第6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7篇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識問答50條

1、火警電話是多少?

火警電話是“119”。

2、報火警電話收費嗎?

報火警電話不收費,而且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火警。

3、如何正確報火警?

發生火災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必須講清以下內容:一、發生火災單位或個人的詳細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勢情況;四、報警人姓名及所用電話號碼。

4、消防隊救火要收費嗎?

《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5、比如忘記帶鑰匙開不了門,能叫消防隊幫忙嗎?

能,消防隊除了救火外,還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6、消防車能闖紅燈嗎?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執行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不要亂扔煙頭;二、不要讓家用電器“帶病工作”;三、不要隨意燃放煙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時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亂燒垃圾;六、不要讓小孩玩火;七、要備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購物、進公共娛樂場所,應注意哪些防火安全問題?

選擇安全性高的旅館、商場、娛樂場所,熟悉交通路線,記住疏散樓梯位置,并考慮非正常逃生路線的可能性。

9、家中裝設電氣線路時應如何施工?

應請有施工資質的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施工。

10、滅火器有哪些種類?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可分為:泡沫、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堿、清水等。

11、滅火器有使用年限嗎?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滅火器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12年。

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12、干粉滅火器上注明的ABC類或BC類字樣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滅火器使用說明書上都注明ABC類或BC類字樣,標明其分類的適用范圍。A表示固體,B表示液體,C表示氣體,ABC類干粉滅火器表示能夠撲救固體、液體、氣體火災,而BC類干粉滅火器只適合撲救液體、氣體物質火災,一般不適用撲救固體火災。為此,在賓館、飯店、集貿市場、商場、歌舞廳、網吧等存在可燃固體物質較多的場所應配置ABC類干粉滅火器是最適用的。

13、怎樣使用干粉滅火器?

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操作者應一手把保險銷拔下,然后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另一只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

14、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5、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16、城市消防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

1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應設置在哪里?

生產、儲存和裝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門進行審核?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或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審核的期限怎樣規定的?

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自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個工作日內、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以及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特殊工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0、哪些工程內部裝修應報消防部門審核?

公共場所、辦公場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應當在動工前辦理防火審核手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內裝修審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從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個工作日內、重點工程和高層建筑及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裝修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

22、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的驗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后8個工作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只有驗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意見,應對消防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23、哪些單位應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24、申辦消防安全檢查的審批時限是多少天?

一般業務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國家重點工程及有消防設施系統的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25、對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26、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27、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該注意什么?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向消防隊報警,并迅速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28、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29、公安消防部門對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哪些行政處罰?

公安消防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權利。

30、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單位,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31、營業性場所有什么要求?

營業性場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32、對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生產、銷售未經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33、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行為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人員處警告、罰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對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違反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對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攏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罰款。

37、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對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消防部門有權處警告或者罰款,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9、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幾種?

滅火的基本方法有4種:隔離法、窒息法、冷卻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鍋起火怎么辦?

遇到這種情況不要驚慌,立即用鍋蓋或能遮住鍋的大塊濕布、濕麻袋,從人體處朝前傾斜著遮蓋到起火的油鍋上。

41、液化氣漏氣著火怎么辦?

迅速擰緊鋼瓶角閥上的手輪,斷絕氣源。

42、發生電氣火災怎么辦?

用滅火器滅火時,應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如用水槍滅火時,宜用噴霧水槍,不宜采用直流水槍。

43、汽車著火怎么辦?

應迅速停車,切斷電源,用滅火器對準著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噴,并向消防隊及時報警。當火一時滅不了,應勸周圍群眾遠離現場,以免發生爆炸事故。

44、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如何逃生?

在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濃煙堵截,又一時找不到輔助救生設施時,被困人員只有暫時逃向火避難層,向窗外發出求援信號,等待消防人員營救。

45、火場逃生應注意什么?

在火場逃生時,應盡量避免大聲呼喊,防止煙霧進入口腔,應采取用水打濕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減少煙氣對人體的傷害。

46、身上著火怎么辦?

千萬不要奔跑,盡量先把衣服脫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滾,切忌用滅火器直接向著火人身上噴射。因為滅火劑會引起燒傷的創口產生感染。

47、怎樣利用陽臺逃生?

發生火災時,又充分想到利用陽臺逃生,找到結實的繩索時,將繩索系牢在陽臺上,還可順繩而下,即使自己無力逃生,躲避到陽臺上的人,也可贏得一些時間來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

48、電腦著火怎么辦?

電腦開始冒煙或起火時,馬上拔掉插頭或關掉開關,然后用濕棉被或衣物蓋住電腦,切勿向失火電腦滅火,只能從側面或后面接近電腦。

49、電腦起火用什么滅火器滅火?

最優選用CO2氣體滅火器滅火,對電腦損害達到最小程度。

第8篇

1、安全生產責任制。局直屬企業、局招商引資企業、局掛靠幫扶企業的法人代表、企業生產經營實際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企業各分管領導及內設機構都有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各生產車間、班組,各施工工地都有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企業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從而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嚴格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3、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4、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企業要經常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從業人員必須依法接受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的安全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強化企業安全文化建設,企業應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督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企業應建立警示教育室,用已經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警示全體員工。

5、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

6、加強設備、技術管理。企業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設備設施。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保證其安全運行。

7、及時準確報告事故。企業發生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企業發生事故后,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權限,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

8、推進企業保險機制。企業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投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立健全工傷預防機制,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高危行業企業要全面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9篇

軌道交通4號線是上海軌道環線的東南半環,全長22公里。7月1日凌晨,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越江隧道聯絡通道因大量泥砂涌入,引起隧道受損及周邊地區地面沉降,造成3幢建筑物嚴重傾斜,以及防汛墻開裂、沉陷等險情。事故調查結論表明,施工單位的指揮不當和現場管理人員的違章施工,直接導致了這起事故的發生。同時,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程序調整施工方案,且調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偘鼏挝滑F場管理失控,監理單位現場監理失職。

據介紹,這起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已受到司法機關追究。其中3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正式批準逮捕,他們是:施工單位北京中煤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項目副經理李柱和、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袁強華,監理單位上海地鐵咨詢監理科技有限公司總監代表李關強。上述單位另有3人被取保候審,他們是:中煤上海分公司項目經理、上海隧道公司項目技術負責人,地鐵監理公司總監。

此外,上海還對事故相關單位領導追究了領導責任:上海隧道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行政撤職;上海地鐵運營公司總經理行政記大過;上海城建集團總經理行政記過;國家有關部門還建議,對北京中煤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主要領導、中國煤巖科學研究總院分管領導、中煤上海分公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受到的處罰有:上海隧道公司市政公司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由特級降為一級,北京中煤礦山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由特級降為一級,北京中煤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由一級降為二級,上海地鐵監理公司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由甲級降為乙級等。

上海市政府20日公布了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工程事故原因、性質和經濟損失的最終調查結論。上海市政府發言人姜瀾說,這是一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工程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5億元。由于報警及時,隧道和地面建筑物內所有人員全部安全撤離,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后,上海十分重視調查工作,7月6日就成立了由建設、公安、監察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調查結果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至建設部,并轉報國務院領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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