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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風險的特點
一般來說納稅風險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客觀性,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納稅風險是不以意志為轉移的,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只有在空間和時間上來對風險發生的條件進行改變,降低納稅風險發生的概率;二是具有普遍性,無論企業的經營規模大小,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納稅風險是普遍存在的;三是具有不確定性,納稅風險的不確定性主要體現在產生的結果、發生的時間、是否方式等方面。
2.納稅風險的主要來源
企業的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是納稅風險的主要來源,一方面企業內部納稅風險主要來源于內外部溝通不善、企業組織機構設置不健全、辦稅人員稅收籌劃失敗等;另一方面企業主要外部納稅風險的來源是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
二、商業企業防控稅收管理風險的措施
一般來說商業企業可以主要針對外部稅收風險和內部稅收風險兩個方面加強對稅收管理風險的防控:
1.對外部稅收風險管理的防控
(1)積極的參加相關稅務政策宣講會和例會。從實際情況來看各個地方稅務分局在一定期間內都會召開稅務例會,及時的針對稅務的工作重點、最新的稅收政策召開相關的政策宣講會,對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解讀。因此可以說通過稅務政策宣講會可以對商業企業經營過程中遇到的稅收問題進行歸納和總結,有利于商業企業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和應用,商業企業要積極的參加稅務機關組織召開的稅務政策宣講會和例會,并在會后與其他企業加強交流,主動的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方面遇到的問題,并向稅務機關詢問加強稅收管理的方法。
(2)做好與稅務管理人員的溝通工作
商業企業雖然通過稅務政策宣講會和例會可以對新的稅收政策進行了解,但是由于商業企業之間的經營方向不同,面對的稅收管理風險也會有所差異,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商業企業要加強與稅務管理人員的溝通,做好與稅務管人員的溝通工作,一方面可以使稅務管理人員對商業企業稅收方面的問題進行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商業企業也可以通過稅務管理人員及時的了解最新的稅收政策,降低稅務管理的風險。
商業企業在于稅務管理人員溝通的過程中,要拋棄原來加強與稅務管理人員的聯系會給企業稅收工作帶來負擔的思想意識,既要定期的派遣稅務管理人員到稅務分局咨詢相關的稅收問題,也要及時的向稅務機告知辦稅人員的變更、經營內容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內容,逐漸形成良好的聯系機制。
(3)拓寬了解稅收法律法規的途徑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商業企業可以通過網絡來對稅收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解,這樣既可以打破商業企業與稅務機關的空間限制,更可以為商業企業降低辦稅成本。
首先,商業企業可以對國稅網站和微博進行關注。從實際情況來很多國家稅務局都通過網站和微博對一些稅收政策進行了公布,例如商業企業可以通過國稅局網站中的“12366在線客服”對遇到的問題進行詢問,商業企業可以通過這個平臺獲得稅務機關的遠程協助,提高稅收管理的效率。
其次,商業企業可以對稅務管理分局的博客進行關注。近幾年來針對各個管理分局的工作特點,在稅務管理分局內部都設置了博客,因此商業企業可以通過關注稅務管理分局的博客,及時的享受到到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
2.對內部稅收風險管理的防控
(1)提高對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
首先,商業企業要樹立依法納稅的觀念。商業企業要對合法和違法納稅的界限予以明確,拋棄鉆稅收政策的空子的思想意識,在開展稅收籌劃過程中要堅持合法合理的原則。
其次,商業企業要提高財務人員的水平。由于稅法與一般的會計準則是有差異性的,因此商業企業要通過對財務培訓使財務人員能夠在熟練進行納稅申報的同時,也可以正確理解和處理稅法和會計準則的不同之處。
最后,商業企業要對納稅風險管理機構進行合理的設置。商業企業為了加強稅收管理風險,要設置合理的納稅風險管理機構,明確相關的崗位責任,不斷完善納稅風險管理制度,使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提高稅收籌劃的靈活性
由于商業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在不斷的變化,國家的稅收政策也在不斷的更新,因此商業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就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提高稅收籌劃方案的靈活性,同時也要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對籌劃方案進行不斷的調整和更新。
(3)提高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之間的聯系
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提高盈利和收支的真實性,因此就要通過在銷貨通知、銷售合同、銷售退回、收款、退貨等方面提高財務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的聯系,這樣就可以提高商業企業涉稅資料的可靠性,降低商業企業稅收管理風險。
關鍵詞:風險管理;稅收征管;信息采集;分類管理
現階段稅收風險管理理論及其相關體系建設,已經成為了稅務部門的重點研究方向。將現代風險管理理念引入稅收征管工作,有助于規避稅收執法風險,降低征管成本,創造穩定有序的征管環境,是提升稅收征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
一、稅收風險管理理論的研究現狀
一般意義上的稅收風險是指:稅法規定的負有管理、申報、協助義務的主體
在履行法定義務時受主客觀、政策等因素的影響而產生的潛在損失,是稅法遵從的潛在危險。(一)國外關于稅收風險管理的理論研究現代意義上的稅收風險管理理論最早源于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1983年,美國聯邦稅務局(簡稱IRS)對全國“灰色經濟”導致的稅收流失問題開展調研。據統計,因納稅人對聯邦所得稅法的不遵從行為,導致1981年全美有900多億美元的稅款流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將現代管理科學中的風險管理理論引入到稅收管理領域,逐步形成了成型的理論體系。1997年7月,OECD下屬的財政事務委員會(簡稱CFA)了名為“風險管理”的應用指引,提出了在稅收管理領域中應用風險管理模型的理念;2002年5月,CFA稅收管理遵從小組論壇在倫敦召開,深入探討了中小企業國內稅收遵從問題;2004年10月,CFA批準通過了題為《遵從風險管理:管理和改進稅收遵從》的稅收風險管理應用指引,將稅收風險管理劃分為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及確定優先次序、處理和評價等步驟;2008年3月,OECD稅收管理論壇第四次會議在南非開普敦召開,將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相關問題納入研討范圍。
(二)稅收風險管理在國內的發展現狀
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專家指導下,制定《2002—2006中國稅收征管戰略規劃綱要》,在稅收征管中引入“風險管理”理念,首次正式提出“防范稅收風險”的戰略目標[1]。2004年,江蘇省淮安市國稅局首次將風險管理理念引入到稅源管理中,逐漸建立健全了成型的稅收風險管理框架。這一創新舉措先后得到了江蘇省局、總局的認可。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在青島組織召開稅收風險管理國際研討會,研究探討在稅源管理工作中如何引進和應用風險管理知識,與會單位就如何有效規避稅收風險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交流。2011年《“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將風險管理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風險管理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三)開展稅收風險管理的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國內外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基層稅收征管力量弱化與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場主體激增的矛盾日漸凸顯,稅收風險壓力空前加大。隨著現代稅務管理的不斷深入,對執法精細化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風險也會加大。實施稅收風險管理,是主動適應稅收發展新常態,實現稅收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二、菏澤市稅收風險管理現狀分析
(一)菏澤市稅收風險管理開展情況
菏澤市國家稅務局自2016年設置風險防控機構以來,始終堅持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信息挖掘應用為重點,努力構建稅收管理大風控格局。市局機關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訂出臺了全市國稅系統稅收風險管理實施管理辦法,明確下一步的戰略目標為:大力構建涵蓋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及風險處理四個階段的閉環式管理機制。1.組織專業評估團隊。一定程度上打破地域管轄的格局,面向菏澤市石油加工業、采礦業、貨幣銀行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紡織業等重點稅源和高稅收風險行業,針對征管工作中所發現的稅收風險點,從全系統內抽調精干人員構建專業化風險管理團隊,推廣運用行業風險管理模板,實現專業化風險應對。2.落實信息化治稅。重點加強第三方涉稅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針對涉稅信息大量游離于稅收管轄外的突出問題,菏澤市國稅系統與全市50個行政、事業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2016年采集整理并向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推送涉稅信息逾11萬條,極大地緩解了基層稅源監管力度不足的困境。3.實現差異化管理。改變傳統的以人海戰術、均衡管理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風險大小對納稅人實行區別管理,將風險較大的納稅人作為稅源管理的重點,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實現有限稅收管理資源的最優配置。2016年,全市共完成納稅評估1405戶次,通過風險提醒、納稅評估共組織入庫稅收2.42億元,占全市國稅收入的1.42%。
(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中面臨的問題
盡管近年來,菏澤市國稅系統在風險防控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今后工作中還將面對更大的困難與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新辦納稅人稅收風險大。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在刺激地方經濟發展、促進市場主體增長的同時,由于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新辦納稅人大量存在登記信息失真的問題,給征管工作帶了諸多困難。在稅務登記管理中發現,大量按照改革之前的標準不符合準入條件的、資質較差的民事主體也獲得了市場主體的資格,這部分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普遍存在較多問題。例如,經營范圍信息模糊,稅務人員僅通過登記的經營范圍難以準確判斷其經營主業,給納稅人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帶來難題,直接增加了后續稅務管理工作難度。2.開展納稅評估缺乏法律依據。作為實施風險應對的重要方法,納稅評估是在“征、管、查”三分離的稅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其初衷是為了解決“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往往面臨著缺乏法律依據的問題。盡管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評估工作給予充分重視,將其作為加強稅源管理有效方法予以強調,并制定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納稅評估操作流程》等一系列制度和辦法。但稅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均未涉及有關納稅評估的內容,總局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從其法律地位來看僅僅是一個規范性文件,對稅務執法人員和納稅人的法律約束力較低,致使納稅評估工作始終處于法律邊緣,實踐中缺少法律依據,評估工作無章可循。3.信息應用水平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稅收征管,逐步破解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難題,是全面提高風險管理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然而,雖然目前稅收風險管理系統中的預警分析指標已相對完善,但稅務部門在風險管理的信息化應對能力上還存在不足,信息資源閑置浪費的現象比較突出,涉稅信息的利用效率亟待提高。一是對現有系統數據信息利用不到位,不能主動整合金稅三期管理系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及出口退稅系統等平臺的有關信息;二是對第三方涉稅信息利用不充分,僅僅將其作為校對納稅人自主申報信息真實性的工具,而不能有計劃性地進行整合分析;三是數據信息分析深度不夠,對“指標元-指標-風險管理模板-防控方案”的風險管理系統運行機制掌握不到位,工作中僅局限于單項數據的校對與鑒別,缺少關聯分析和綜合運用。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1.公民納稅遵從意識有待提高。納稅遵從意識是實現納稅遵從的必要前提,是指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條件下,納稅人基于對自身主體地位、自身存在價值和自身權利義務的正確認識而產生的一種對稅法的理性認知、認同和自覺奉行精神。根據陳金保2016年的調查結果,我國公民大多數理性上認同依法納稅的理念,但自覺自愿遵從的態度并不積極,往往是迫于嚴厲的稅收征管措施和偷漏稅的懲戒才照章納稅[2]。在許多人看來,偷逃稅款似乎算不上違背道德的事,甚至有人認為這是一種能力體現。由于缺乏有效的社會輿論監督與道德約束,部分納稅人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容易出于僥幸心理偷逃稅款。即便被稅務機關發現并嚴厲查處,納稅人依然有可能會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被“抓了典型”。如果不能在全社會范圍內強化公民的納稅遵從意識,不能實現對偷逃稅款行為的零容忍,單靠稅務機關日常檢查,難以完全防范納稅人惡意逃避繳納稅款的風險。2.稅收法制建設相對滯后。完善規范的稅法體系是稅收現代化的重要一環,更是實現納稅遵從的根本性保障。然而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型的經濟及法律關系不斷涌現,現行稅法體系暴露出一系列問題。一方面,稅收立法進程不能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稅收領域長期存在部門規章代替法律的現象,造成稅收執法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缺乏有效法律依據支持。例如,2011年新疆瑞成房地產公司訴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地稅局一案中,地稅局依照《征管法》第35條規定,認定納稅人銷售價格偏低,應補繳增值稅。然而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地稅局作出的處理決定缺乏上位法依據,最終判決稅務機關敗訴。另一方面,正因為稅收法律體系結構不完善,稅法執法也存在剛性不足的問題。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后,后續管理措施較少,因責任界定不清,一線執法人員倍感稅收執法風險高,時常有如履薄冰之感,致使在執法過程中縮手縮腳、畏首畏尾。3.稅務機關自身存在的不足。去除種種外部因素,菏澤市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時間短、自身管理經驗不足、風控理念和工作機制都還不夠完善,也是今后工作中亟待改進的方面。一方面,風控思維尚未建立,部分稅務機關負責人,對稅收風險管理缺乏科學理性的認識,片面地將評估入庫稅款作為衡量風險防控工作水平的唯一重要性指標,未充分發揮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的職能效應;有的單位未能將稅收風險管理與其他征管工作有序銜接,實際工作中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切實開展整體效應分析,不利于工作的深入開展;還有人認為稅收風險管理只是針對納稅人,未將納稅遵從風險、稅收執法風險與崗位廉政風險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另一方面,工作機制有待完善。有的單位機構設置不到位,受行政編制制約,風險防控機構只是掛靠在其他部門,嚴重制約了風險管理工作質效;各級稅務機關之間、科室之間還沒有形成整體效應,自主查找、集合風險點時仍然是各自為戰,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協同分析。
三、國外稅收風險管理實踐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我國稅務風險管理起步較晚,西方發達國家相對成熟的稅務風險管理經驗對于解決我國稅務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因此本章將以英國、美國的稅務風險管理為例,通過研究發達國家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現狀,總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稅務風險管理經驗。
(一)英國:完善的大企業稅收風險信息系統
英國皇家稅務與海關總署(HMRevenue&Cus-toms,HMRC)自2005年重組后,一直把大企業管理作為工作重點,成立了大企業服務司(LBS),并成立13個特別調查組防范稅務欺詐行為。英國的稅務風險評估系統在有效數據基礎上,真正實現了稅收風險管理的一體化規范管理。1.配備專門人員,實行對口管理。HMRC針對每一戶大型企業,委任一名高級稅務官員擔任客戶經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r,CRM),實行對口管理。CRM負責掌握大企業的營運信息,化解雙方的認知差異和誤解,以便更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風險管理。同時為強化企業風險責任意識,英國稅法同時也規定,大企業必須指定一名高級人員,全權負責企業的稅務會計安排。如有失職,將對該人員處以5000英鎊的罰款。2.整合納稅人信息,建立風險評估系統。HRMC在逐步采集納稅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于20世紀末建立起由風險情報識別系統(IRIS)、數據分析處理系統(DAPA)和身份認證系統(IDA)等三個子系統組成的風險評估系統。通過身份認證系統可以收集到居民企業甚至部分個人的收支信息,然后再通過數據分析處理系統進行加工、整理,發現其中數據不匹配的項目則交由風險情報系統進行識別。得益于完善的評估系統,HMRC一旦發現存在稅收風險,就可以啟動針對性的調查。3.評定風險等級,開展分類管理。HMRC通過開發數理統計模型,對對納稅人收入、資產、負債等信息歸類整理,推算出納稅人的風險等級。根據不同風險等級,分別交由地方辦事機構、一般調查組和特別調查組核查處理。地方辦事機構對于納稅遵從度高、風險低的企業,一般不采取干預措施,對于涉及個人的疑點信息,盡量采取電話溝通、郵件提醒等“溫和”方式處理;對于中高風險的企業,則由調查組深入開展實地核查,采取納稅評估、風險干預等措施,規避稅款流失的風險。
(二)美國:具有強大威懾力的稅務審計
美國有句名言,“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與交稅是永恒的”。偷逃稅款一旦被審計人員發現,嚴重的要身敗名裂、傾家蕩產,“唯有納稅和死亡無法避免”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在美國,聯邦稅務局的審計工作具有極強的震懾力:全美50%以上的稅務人員從事審計(稽查)工作,配備了經濟師、金融產品專家、電腦稽核人員、數據分析師、信息技術員等專業人才;每年自然人約0.65%被審計(其中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自然人約0.98%被審計),C類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約0.87%、S類型企業(類似于國內的個體工商戶)約0.3%被確定為審計對象;查補的偷逃稅數額每年約有570億美元,每年提請稅收犯罪調查約1300件,平均90.2%證明有罪,人均判刑22.7個月。美國稅務系統能夠進行卓有成效的稅務審計,得益于高質量的涉稅信息管理和信用管理[3]。1.審計人員專業化。美國對稅務審計人員實行等級制,查帳人員分為普通查帳人員和國際查帳人員。對大企業和跨國集團開展審計時,由法務、國際稅收、審計等部門組成聯合審計工作小組,如有必要,還將引入計算機、石化、經管等領域的第三方專家。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循報告和回避制度,審計人員如有違反將嚴懲或被開除公職。審計案卷由法務部進行復審,法務部有權調整審計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退回重查。2.審計選案針對性強。美國稅務機關擁有龐大的稅收信息資料庫和完善的計算機評估系統,每年都運用網絡數據庫系統和“應收稅款預測”等模型,對要對納稅人的整體納稅情況進行分析,以確定開展重點審計的范圍。然后,通過對大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大額現金交易、自雇業主、扣除額超過合理范圍和修正申報等方面開展綜合排查,鑒別納稅人有稅收欺詐或逃稅的嫌疑。由于美國的稅收來源以直接稅為主,所以發現申報所得數額與其收入來源不相符、收入數額龐大且無預扣所得稅等情況,相關納稅人就將被列為稅務部門審計的對象。3.審計工作效率高。計算機聯網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美國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借助與支付終端聯網的檢查系統,每當有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時,稅務人員就可以獲得消費者、經營者的流動信息,并核實該筆支付是否實現了稅款扣除。同時,銀行和營業機構在進行巨額現金交易時,必須核對客戶的社會保險號和信用卡,納稅人想要利用假名逃避稅款將十分困難。州稅務署每年至少會對1300-2000萬人次的交易信息開展核查。稅務人員在審計中,高度重視對現代統計方法和第三方信息的運用,定期對銷售發票的相關信息開展抽樣檢查,從而對交易、收入和支出實現全方位無死角的監控。
四、完善我國稅收風險管理的策略
面對日趨復雜的經濟發展形勢,要深刻認識征管體制改革以來的稅收工作形勢,做好規劃統籌,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
(一)創新綜合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在當前機構人員編制和總體征管力量受限的形勢下,必須轉變征管方式,最大限度盤活用好現有征管資源。今后應改變當前稅收風險管理條塊分割、各自為戰的狀態,建立各級稅務機關聯動的風險管理流程。一是實行稅源專業化管理。改革以地域管轄為特征的稅收管理員制度,轉而根據規模、行業、存續時間、經營特點、信用等級等對轄區內的納稅人進行分類,設立專門的稅源管理機構,借助稅收風險分析工具,建立完善稅收風險特征庫和風險分析應對模板,形成分行業、分類型的縱向、橫向分析指標體系和預警體系;二是實行差異化監管。改變傳統的以人海戰術、均衡管理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風險大小對納稅人實行區別管理,將風險較大的納稅人作為稅源管理的重點,實現有限稅收管理資源的最優配置。三是推進征管機構扁平化。推進機關實體化,精簡機關行政管理職能,從行政、稅政職能為主的職能體制,向直接履行稅源監控等實體職能體制為主轉變。
(二)加強數據分析利用,實現信息管稅
稅收風險管理的起點在風險的識別,而風險的識別基礎就在于及時獲取準確的涉稅信息,如果情報信息缺乏利用價值,稅收風險管理將成為空談。今后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稅收征管,切實加強數據分析應用,提高信息利用水平[4]。一是加強系統信息比對。充分利用金稅三期系統、數據綜合分析平臺等稅務軟件,整合系統信息,加強數據比對,及時發現潛在風險;二是加強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加大與關聯單位的信息合作力度,理順信息傳輸渠道,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實現各類涉稅信息即時集中、共享,解決地方財稅建設要求和稅務機關信息不對稱的矛盾;三是完善內部信息傳遞機制,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平臺、數據管理體系和信息管理平臺。實現辦稅服務廳、基層分局和業務科室之間的信息實時共享,使各部門及時掌握納稅人的信息,共同防范稅收風險。
(三)構建專業組織機構,打造專業團隊
為提高稅收風險管理精準制導能力,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稅源規模、行業分布特點等因素,著力打造風險防控、納稅評估和監督評價三個跨部門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共同實施稅收風險管理。一是成立風險防控團隊,配備專職人員,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統籌開展稅收分析、風險識別、風險應對、結果評價,落實完善閉環式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等。二是成立納稅評估團隊,按照“集中管理+團隊作業”的形式,根據評估對象所屬行業規模、風險等級和預警指標,統一調配團隊成員,組成個案評估組,實施統一管理,便于有針對性地開展涉稅服務和更直接有效監控納稅遵從風險。三是成立風險監督評價團隊,主要負責對風險管理全過程和成效實施復審復核、執法督察、內控監督和績效評價,切實做到把有限優質的征管資源優先配置在對重點稅源的稅收管理中,切實提高稅收征管質效。
作者:吳亞輝 單位: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方振華.山東省國稅系統稅收風險管理研究[D].濟南:山東財經大學,2016.
[2]陳金保.公民納稅遵從意識的內涵、測量及特征[J].稅收經濟研究,2016(2):16-21.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風險管理;防范對策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3-0324-02
稅收風險管理是最近各地都在研究的稅收管理新理念,其目的是將現代風險管理理論引入稅收征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稅款流失并降低征稅成本。作為稅收風險的一部分,稅收執法風險已成為各級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面對的潛在風險。通過實施積極主動管理,創造穩定有序的征管環境,才能有效防范和規避稅收執法風險的發生。
1 稅收執法風險與風險管理簡析
1.1 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收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執法,損害了國家和納稅人的利益,而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1.2 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對稅收執法風險進行識別、適應和處置,其目的是避免風險或使損失減至最小。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OECD中已有超過2/3的國家實行了稅收風險管理,我國稅務執法機構也應有針對性地引入世界風險管理理念和管理經驗。
2 當前稅收工作面臨的執法風險
2.1 實體不規范引發的征收管理風險
征收管理風險是指執法主體在執行或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應作為而未作為、未完全作為或作為了為賦予的職責職能范圍內的事物而形成的影響和后果。主要表現為: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稅務人員對相關政策法規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執行不嚴,稅務登記內容不準確;納稅人性質認定錯誤以及發票領用、審核程序不健全、不規范;政務公開不及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稅率執行錯誤,提前和延緩征收稅款,日常納稅輔導不細致,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等。
2.2 程序不規范引發的行政訴訟風險
行政訴訟風險是指稅務執法主體因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產生稅務行政爭議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銷、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使稅務執法主體處于不利地位,在訴訟中面臨敗訴等風險。主要表現為程序不合法或不規范、實體應用錯誤兩個方面:
(1)不按程序作出稅務行政處罰引發的風險。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文是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務、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稅務機關在執法中經常忽視了這一必要程序,為求方便而采取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不按程序作出限繳稅款通知書引發的執法風險。當稅務局對企業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進行整改而作出《關于限期繳納稅款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據證明兩個事實:第一,稅務機關在企業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后,對該企業是否進行整改以及整改情況進行過驗收;第二,稅務機關經過驗收之后,發現該公司整改結果不符合《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然后很多時候,稅務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企業在《稅務處理決定書》作出之前存在問題,而無法證明在其作出之后的情況。所以由于事實認識不清,稅務機關經常在復議中遭受撤銷原決定的結果。
2.3 司法瀆職風險
司法瀆職風險是指稅務執法行為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造成侵犯國家稅款及財產重大損失而可能觸犯法律的危險或后果,從而被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甚至面臨被檢查機關以涉嫌職務犯罪提出指控。主要表現為;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隱瞞情況、弄需作假,勾結唆使偷逃稅行為,違反法律和行政法的規定,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流失并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4 由于機構分設引發的風險
1994年稅務組織機構分設為國稅、地稅,稅務機關之間“三交叉”矛盾暴露,即管戶交叉、征稅交叉、檢查交叉,進而導致兩套機構不協調。當認定意見出現分歧時,更使納稅企業無所適從,大幅度提高了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成本與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兩套機關各自為政、缺乏信息溝通,執法效率和征管能力下降,導致大量稅款流失,加大了稅收執法風險。
3 從風險管理視角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
3.1 進行風險識別與預警
3.1.1 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是指在損失風險剛出現或出現之前,就予以識別,以準確把握各種風險信號及其產生原因。稅務機關應正確、全面地認識在執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所有潛在風險,及時發現和預防,選擇最佳處理方法。風險識別的具體方法主要有:
(1) 現場觀察法。通過直接觀察具體涉稅業務活動,了解和掌握其在執法中面臨的各種風險。
(2) 詢問法。對執法人員或執法對象提出一系列風險咨詢問題,以加強其對執法過程中可能引發的風險的系統認識,促使其去收集和分析專門信息,并制定系統的風險管理對策和計劃。
(3) 業務流程法。即以業務流程圖的方式,將從稅收政策解讀、稅款追繳、稅款征收、到稅款入庫等過程劃分為若干環節,每一環節再配以更為詳盡的作業流程圖。據此確定每一環節進行進行重點預防和處置。
(4) 內部交流法。即通過與各部門有關人員的廣泛接觸和信息交流,全面了解各部門的風險發生情況,以發現被遺漏或忽視的風險,提高各部門在風險管理中的協同能力。
(5) 案例分析法。即在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的基礎上,從過去的風險管理實踐中尋找相似的案例和經驗,吸取有關教訓,并以此作為制定對策的主要依據。
3.1.2 風險預警
風險預警是指要在風險實際發生之前,捕捉和監視各種細微的跡象變動,以利預防或為采取適當對策爭取時間。風險預警對于預防或識別重大風險事件顯得尤為重要。建議稅務機關建立稅收風險預警機制。該機制是一個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為依托,能夠對各種信息進行科學分析、評估和判斷的完整體系,包括稅收收入、稅收執法、納稅人違法、系統外風險的預警指標,以提高風險意識,強化風險管理。
3.2 制定預防體系和預防策略
3.2.1 預防體系
為避免造成財政收入的重大損失和對稅務機關的不利影響,稅務機構應花大力氣進行風險預防,但這并不意味著需要進行全方位設防,因為這既不可能也不經濟。所以,應選擇那些發生概率大、后果嚴重的事件,進行重點預防。
構筑預防體系要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選擇重點預防對象;二是構筑完善的預防體系。一個完善的預防體系需要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經濟和技術措施。如監督、檢查、立法、環境監視等。
(2)與外部保持良好的溝通。如建立早期預警體系,協調與納稅人的關系等。協調與納稅人的關系,首先是要保持與納稅人的良好溝通,以盡早獲知納稅人的計劃和動作;其次要在準確把握信息的基礎上,對納稅人開展游說和說服工作。協調與納稅人的關系應嚴格防止陷入行賄事件,否則,很可能給稅務機構帶來更大的風險。
(3)改進內部工作。如稅收執法機構設置、崗責體系和業務流程設計中潛在的高風險區域,有針對性地調整職責設置和權力運行體系,避免稅收執法權的過度集中以及監控盲點的出現。
(4)組織內部防范機制培育。如建立“學習型稅務組織”,提升稅務文化與稅務管理水平。我國現行稅務組織管理模式需要引入“學習型組織”思維和管理模式,并將其轉變為與時俱進、不斷學習的創新精神。這樣,有利于激發稅務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創造力,使現代稅務組織的發展立志高遠,瞄準21世紀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公共需求,心中牢記國家賦予稅務組織的使命和責任,提升稅務組織文化。
3.2.2 預防策略
俗語道: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因此,稅務部門應該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制定一系列相應的處置程序和規范,并編制成小冊子,以利在風險事件發生時爭取時間,應對得當,弱化風險。
制定預防策略要求建立嚴密的稅收法律體系和建立服務型稅務機關與合作遵從理念:
(1)建立嚴密的稅收法律體系,規范執法操作,完善執法保障。一是完善稅收法律體系,形成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的法律機制;二是健全工作機制,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制約,保證在稅收立法、執法等方面的公正、公開、規范和準確;三是提高稅法層次,加強法規建設,完善執法保障;四是維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規范稅收文件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風險。
(2) 堅持依法治稅,建立服務型稅務機關與合作遵從理念。稅務機關在盡力為納稅人服務的同時,要始終堅持基于國家權力而依法治稅的精神,即依法治稅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礎上倡導服務稅收與“合作遵從”。堅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指導思想,才能體現服務稅收的基本要求。只有搞好納稅服務,才能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而和諧稅收征納關系的建立可以提升“納稅遵從”度。從“納稅遵從”再到“合作遵從”理念的轉換,意味著遵從始終是這一理念的本質與核心,只是“合作遵從”在以“納稅遵從”為本的基礎上,強調了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在征納關系上的“合作”,“合作遵從”力爭避免和減少稅企、稅民之間的對立,是“遵從”的最佳形式,也是“雙贏”的形式,體現著以德治稅與依法治稅的統一。建立良好的稅收環境是避免稅收執法風險的基礎。
3.3 構建風險管理組織
建立稅收風險管理中心機構,實行稅收風險評估制,并通過實施金稅工程、信息管稅,提高稅收管理水平。風險管理的核心就是要稅務機關密切關注可能存在的風險,建立風險評估機制,找出降低風險的辦法,是對執法機構和納稅人實行慎重、認真的評估以及對他們執法或履行法律義務的信譽、誠信的提升。風險管理組織要塑造“公正、進取、公開”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實現扁平化管理。將風險管理權力延展到各個管理層面,從舊時的控制管理轉向以參與式管理為標志的新型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資源和信息現代化資源,讓組織成員廣泛地參與組織管理,增強組織成員使命感、責任感,讓組織的內部效率正真地轉化為外部效率,在風險管理中發揮應有的效率和作用,從而減少稅收執法風險。
參考文獻
[1]趙迎春,王淑貞,羅秦.中國涉稅風險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1.從總體上看,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水平較低,風險管理理念不強。
第一,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管理職能還基本上沒有被融于保險企業管理中,保險經營基本上還是財務型控制被動經營。第二,保險業發展總體決策和保險公司決策在相當程度上缺乏風險管理理念,保險的粗放型經營、以保費收入作為經營業績的硬招標的決策思路對目前的保險發展仍起著決定性作用。第三,保險風險管理技術水平低,風險評估、保險信用等級評定缺乏有效的評定標準,風險控制和風險融資的方式相當有限。許多保險公司根本就沒有防災防損部門,在有防災防損部門的企業中,其人力與財力的配備不足。第四,在保險風險控制過程中,事后控制為主要控制方法,對風險的事前控制重視不夠。第五,在保險監管方面,主要還處于事后監管階段,監管工作缺乏主動性和前瞻性,監管重點仍在費率等問題上,對關系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資本比率、再保險安排、資產配置等內容監管力度不夠。
2.較為注重顯性風險管理,對隱性風險管理重視不夠。
第一,在業務發展導向上,注重規模和速度,強調業務增長量,忽視保險發展的質。由于我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主要是根據保費收入增加額為依據的,保險法規和保儉監管部門對保險費地位的過份強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商業保險公司把保費的追逐作為主要經營目標。保險公司在實際展業中,重保費,輕理賠;在保險市場競爭中,以保險價格進行惡性競爭,盲目承保、劣質承保并存;在保險險種開發上,以占取市場份額作為主要手段,對保險產品風險的管理控制重視不足。
第二,在保險發展導向上,某些方面還存在著保險決策和保險經營中的短期行為,對保險業發展及保險公司發展戰略長遠性研究不夠;在公眾對保險的信任度方面,保險業未能充分重視惡性競爭、保險中介制度混亂、保險欺騙對社會公眾產生不度影響;在制度法律建設方面,對保險發展的制度環境和法律基礎建設重視不夠,一方面表現在保險法在某些方面存在著缺陷與不足,另一方面保險法已不能完全適應開放條件下保險業的發展,一個有效的保險法律體系還未基本形成;在保險文化建設方面,保險公司文化建設滯后,保險文化傳播缺乏創新,保險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譽度構建急需加強。
3.較為注重內生風險管理,忽視外生風險管理。
第一,部分保險公司不重視對公眾信任風險的管理。
第二,對保險開放、民族保險安全的風險重視不夠。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對中國保險市場進一步開放中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視中國保險業發展過程中的內在的根本制約。
第三,部分保險公司較為重視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而對保險同業的規范競爭、有序競業的風險管理重視不夠,保險同業組織的作用還相當有限。
第四,對保險中介組織的風險管理力度不夠。部分保險公司無視保險中介的有關法律規定,不顧中介機構經營資格、業務水平、職業道德狀況等條件進行中介展業,表明保險公司對中介組織風險管理與保險公司自身的規范經營都應加強。
第五,缺乏對保險欺騙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險欺騙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日趨加大,在中國保險理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的國度里對保險欺騙的風險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術創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決策缺乏依據。
保險經營是在大量可保風險前提下運用大數法則對可保風險進行分散,各類風險數據、損失數據是保險經營的數理基礎,在相當程度上也可以說,風險數據、損失數據是保險經營的保險資源。保險經營依據這些保險資源從事保險展業,通過展業擴充豐富這類資源提高保險經營水平和展業范圍。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中都要求保險公司(包括社會)建立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對這類保險資源進行保護、開發和利用。我國相當部分保險公司有效的風險信息系統都未能建立,這將可能導致保險經營決策缺乏合理依據,使保險經營缺乏合理的數理基礎。從某種程度上,這將可能導致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增加。
5.風險管理理論滯后,風險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國,風險管理理論發展滯后,風險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保險風險管理既包括風險投資、保險購買和管理、安全、賠償金管理、索賠管理,又包括公共關系、市場服務、培訓員工、提供法律咨詢等內容;既包括對保險公司的硬件失誤風險和軟件失誤風險的管理,又包括組織性失誤風險和人的失誤風險的管理;既包括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又包括保險業風險管理;既包括保險經營顯性風險的管理,又包括保險經營隱性風險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風險管理觀,才能推動和實現保險業有效的風險管理。
二、目前風險管理狀況對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影響
1.保險業風險管理及保險經營風險管理弱化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基礎;
近年來40%的保費增長率是在粗放型經營模式下,在風險管理未能有效實施的情況下實現的,在這種經營模式下,重視保費增長速度與資產負債管理重視不夠并存,保險公司總資產增加與凈資產減少同在,保險市場規模擴大與保險業務的利潤水平逐步降低并舉,增加保費的快速增長與較多風險的累積相隨,這不僅有悖于保險業風險承擔、風險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響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2.保險經營風險管理功能弱化將不利于深化社會公眾對保險的信任,保險信任和保險信心是各國保險業發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現代保險發展的共同基礎是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和信任,這是決定保險需求的根本因素,因為信心和信任是保險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建立真正地為社會公眾分散風險、為社會公眾提供各種風險管理服務的經營理念,真正地實現保險經營與保險風險管理的融合,以增強和鞏固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特別是在目前風險分散途徑多樣化的情形下,增強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和信心對現代保險業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3.保險經營風險管理的弱化將使中國保險業在國際保險市場中缺乏競爭力,導致中國保險業在對外開放和加入WTO中處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從中國民族保險發展歷史可以看到,中國民族保險業是在中國本身缺乏商業保險理念和商業保險技術機制、在國外保險公司對中國保險市場進行掠奪和控制的不利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這種特定的歷史路徑制約了中國現代保險業的發展。因此,在中國民族保險實力不足、現代民族保險發展缺乏一定制度環境和制度基礎的條件下,民族保險業更應注重自身的穩健發展,大力加強保險發展的制度建設,培植保險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實現民族保險發展從量的增加到質的升華,增強民族保險業自身在國際保險市場的競爭力,逐步有序地實現保險的國際化。
三、對策
1.實現保險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制定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為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構建良好的宏觀環境。
保險業發展要實現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須實現從粗放型經營方式到集約型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輕質量的惡性循環,把保險發展引上穩健、健康的軌道,進而逐步增強民族保險業的綜合實力。也只有在經營方式根本轉變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
穩健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是中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基本戰略前提。首先保險產業政策必須建立在中國特定的政治經濟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這種根基上培植公眾的保險意識,構造保險制度環境,完善保險法律制度,開發保險資源潛力,滿足公眾的保險需求,才能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業發展道路。其次,保險產業政策必須體現可持續發展性,堅持可持續發展性,才能有效地開發中國潛在的保險資源,才能實現重速度、輕質量的粗放型經營方式到集約型經營方式的根本轉變;只有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才能真正實現保險業本身的宗旨;只有堅持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才能逐步樹立和增強公眾對保險的信任感。再次,中國的保險產業發展政策,必須把戰略管理、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融于一體,政府應以較高的戰略眼光來發展保險業,保險業在社會政治經濟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對保險業實行低稅政策,改變目前中國保險業稅負較重的局面,對一些投資型產品的開發可考慮稅收優惠或遞延稅收政策,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政策應考慮到有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和中外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保險業應堅持經營管理和風險管理相結合,實現保險真正地為社會經濟、社會公眾服務宗旨;保險產業政策還必須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可考慮建立區域性的保險產業政策與統一的保險產業政策相結合的保險產業政策體系。
2.培植健全的保險意識,完善保險法律制度基礎,為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險風險管理不僅僅是一種風險識別、衡量、控制、融資的技術方法,還在于風險管理制度是一種保險制度安排,提供對風險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險意識是構建中國保險制度基礎的一個永恒主題,保險意識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險公司規范的經營作風、良好的社會形象的凝聚力和輻射力來實現,另一方面,社會各界對保險意識的傳播也有利于保險意識的培植和增強。
法律是風險管理的制度基礎,保險法律制度完善程度決定風險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績效大小。目前應著手解決保險發展與保險立法滯后的矛盾,彌補《保險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時抓緊時間構建完整有效的中國保險法體系(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進入與監管條例》等)。
3.實施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強化社會風險管理理念,是中國保險業風險管理的重點。
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國的特殊體制背景下,保險經營方式轉變、保險法律制度構建應與保險業全主位風險管理實施同步進行。中國保險業全方位風險管理包括對物的風險、行為風險與心理風險管理、制度風險與人的風險的管理、顯性風險與隱性風險的管理、內生風險與外生風險的管理、風險信息管理系統與風險預警系統的管理等。
在強調風險核保管理的同時,須強調逆選擇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控制;在注重保險產業發展風險管理時,應特別注重決策風險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險發展的短視心理和短期行為;在制度風險的控制上應堅持內控制度、同業制度與監管制度三管齊下,在人的風險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內部人風險,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再保險人和保險投資機構投資者的風險;在內生風險與外生風險管理上,要積極探索怎樣對保險開放中出現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對中資保險公司與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風險加以重視。總之,在整個保險產業發展、保險制度構建過程中都必須把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理念融于這一過程中。
【關鍵詞】稅務風險;風險成因;規避
1 企業稅務風險的概念
所謂稅務風險,是企業的涉稅行為因未能正確有效的遵守稅法規定,而可能導致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損失,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其結果會導致企業多繳稅造成損失,或者少繳稅遭到稅務機關的處罰。
2 企業稅務風險的成因
在這樣瞬息萬變的經濟背景下,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源自于稅收政策的變化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種不確定性。具體來說,表現為內外兩方面的因素,即內在原因和外部誘因。
2.1 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內在根源
2.1.1 企業內部稅務控制制度不健全會導致稅務風險
企業內部稅務控制制度是指企業為了確保其戰略發展目標,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制定的預防、審查、發現和糾正錯誤及舞弊的一系列制度和規程。然而,現在許多企業并不重視這方面的建設,稅務風險意識不強,缺乏必要的專業稅務機構的設置。一方面,一些企業的財務部門會兼負會計和稅務兩種職責,那么當財務部門發現企業存在某些稅務問題時,就會試圖通過一些賬面調整來規避稅收風險,這樣會致使稅務機關認定其產生了偷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還有些企業雖然設置了專門的稅務部門,但是也只是程序性的履行某些納稅義務,缺乏良好的稅務規劃,沒有將稅務理念較好的貫穿到企業各部門的建設當中,當然也就不能充分的考慮到節稅等有利于規避稅務風險的各項行為。同時,稅務人員的能力和個人責任心也會影響到企業的稅務風險的大小。
2.1.2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會導致稅務風險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內控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及崗位責任制、內部審計制度、合同管理規定、倉庫管理制度等等。而企業內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學,從根本上制約著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程度。如果一個企業的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很多問題,如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技術不高,管理秩序混亂,對稅法精神缺乏一個良好的認識。在實務操作中,一些財務或稅務人員,由于專業知識的局限性,或明知有風險而又不主動作為,在稅務上不作為或亂作為,表現出的職業道德素質的缺乏。
2.1.3 缺乏完備的內部稅務審計制度會導致稅務風險
很多企業并沒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內部稅務審計制度,由于大多數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缺乏相關的稅務知識而不能很好的對企業的涉稅事務進行定期檢查和有效的評估,而只是根據相關稅務機關的硬性要求被動地對企業涉稅活動進行自查,或者是委托外部的稅務中介進行檢查,進而產生了外包風險。然而,有些稅務中介并不能如想象中那樣很好的完成這些工作,往往是由于外聘的稅務機關并沒有完全的熟悉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涉稅狀況,甚至由于一些利益原因隨隨便便就給企業出具審計報告。
2.1.4 稅務風險預警機制尚未建立會導致稅務風險
企業的稅務風險具有一定的規律,它的發生絕非偶然,可以通過建立完備的稅務風險預警機制有效的避免。目前,我國不管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型企業都很少能夠建立完備的風險預警機制。
2.1.5 企業稅務籌劃不當會導致稅務風險
目前,很多企業并沒有進行稅務籌劃,而進行稅務籌劃的企業卻沒有通過有效的合理的稅務籌劃來減輕稅負。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往往會由于過于主觀,對政策理解有誤或出現偏差,同時,由于稅務的一些政策都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制定的,并不具有通用性,由此便會造成政策適用錯誤而產生稅務風險。
2.2 導致企業稅務風險的外部因素
2.2.1 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
現階段,由于我國稅務行政管理體系復雜,企業的涉稅行為可能會涉及多個稅務執法主體,不同的稅法主體對同一涉稅行為的理解和處理可能會有所不同。其次,稅制的公平性欠缺,我國的現行稅制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增值稅的非中性設置,營業稅的大量重復課稅,不同規模的和所有制形式以及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差異等必定增加企業的避稅和逃稅動機,進而產生稅務風險。同時,由于一些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有高有低,以及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在稅務機關享有自由裁量權和稅收法規的行政解釋權的情況下,就會大大增加企業的稅務風險。
2.2.2 我國稅法體系復雜
由于我國稅法體系龐雜,現行稅制設置共19種稅,比較復雜,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模糊、籠統,也會造成征納雙方理解上的偏差,不同層次的稅收法規存在一定的差異或沖突,均影響了企業的涉稅行為,增加了稅務風險。同時,由于我國稅法屬于成文法,對法律責任的判定主要基于執法者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而在我國稅收法定主義觀念淡薄,立法層次較低,行政解釋居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必定使納稅人處于不利地位,從而加大了稅務風險。而且,我國稅制改革和政策變更頻繁,2008年“兩法”合并后,實行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2009年實現了增值稅完全轉型,尤其是我國“打補丁”似的立法程序和部門規章制度鋪天蓋地而來,使企業無所適從,加大了企業的稅務風險。
2.2.3 稽查力度不足與懲罰力度不強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實踐中,稽查面不廣,基差頻率不高,一般只是舉報個案點差或者隨機調查,存在企業納稅戶多,稅務機關的稽查力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一些小的企業就會偷逃稅款,這樣如果被稅務機關發現必定遭受嚴厲的處罰。
2.2.4 信息不對稱
由于稅務中介并不能完全掌握納稅人的實際收入和納稅行為方面的相關信息,那么,在納稅人提供的信息不夠準確充分的情況下,就會產生稅務籌劃和財務會計等方面的風險。其次,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稅務中介作為人,也會在過程中出現問題。
3 企業稅務風險防控與規避
稅務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卻是可以化解和規避的,因此要努力將稅務風險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3.1 依托信息系統開展稅務風險管理
所謂的稅務風險管理,就是將識別和應對遵從風險的一般原理運用到稅收管理中,以加強對納稅人登記、申報、報告和繳納稅款等行為的管理,目的是對納稅人的稅務風險進行識別和處理,進而不斷的提高納稅遵從度。它是伴隨著西方風險管理理論的運用而興起的。同時,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稅務機關都已經意識到稅收風險管理是提高納稅人遵從稅法的有效手段,將稅務風險管理理念大膽創新的運用到稅收征管實踐中,進行了科學化、專業化的稅收管理。
為了使企業有效的規避“稅務門”事件,建立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體系,2009年5月5日,正式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指引》中提示了四大防控重點,一是設立稅務風險管理機構,二是風險識別與評估,三是風險應對策略和內部控制,四是信息與溝通。《指引》在企業集團中得到了實踐應用。首先,它要求企業應該結合自身的經營狀況,內部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稅務風險特征,來建立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其次,還要求稅務風險管理應由企業的董事會來負責監督并參與決策。同時要求,企業應該稅務管理人員的角色,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將稅務風險管理的工作成效與相關人員的業績考核相結合。
3.2 建立健全稅務風險內部控制
控制稅務風險的第一步就是識別評估稅務風險。稅務風險識別是為了識別與評估企業涉稅方面的重大風險。稅務風險識別過程包括風險識別準備,相關資料的收集,實地調查分析以及落實查證問題。稅務風險評估應遵循的原則是合規合法、方法科學、人員獨立和成本效益原則。稅務風險評估方法是定性與定量技術的結合。定量是對稅務風險在數量上的分析,定性是對稅務風險在質量上的分析。其中就稅務風險評估而言,定性是絕對的,而定量是相對的。評估程序大概分為,詢問本單位管理層與內部相關人員、分析程序、觀察與檢查。一般公司的稅務風險控制包括三個層面,治理層風險控制、管理層風險控制、和執行層風險控制。同時,稅務風險評估應該掌握重要性,可能性和時間因素這幾個關鍵點。
3.3 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及稅務制度
在這個時代的要求下,在稅收征管法中,國家已經通過立法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應當充分利用國家賦予的權利,防范稅務風險。要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依照法律程序充分表達自己合法的法律意見,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建立稅務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建立稅務是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加強稅收征管的要求。
【參考文獻】
[1]蔡昌.稅務風險揭秘[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生成機理
信息不對稱是信息失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現代信息經濟學認為,信息不對稱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的某些參與人所掌握的信息與另一些參與人所擁有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著差異。這一方面表現為信息優勢主體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地位去損害劣勢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現為信息劣勢主體不能通過獲取及時有效的信息去維護自身的利益。稅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存在于多元主體之間,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二,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不對稱;第三,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是稅收征管實踐中的“常態”,為征管過程中的稅收風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謂風險,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是指損害或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瑞典稅務專家Blickman和Wittberg則寬泛地認為風險是任何可能影響一個組織達到它的目標的事情。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的稅收風險,從主體的角度講,表現為稅收征管中的納稅人以及征收人員的雙重道德風險。按照傳統的理性人假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納稅人在決定是否誠實納稅時取決于其對預期逃稅的“收益”與“成本”權衡的結果。在稅務部門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納稅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偽造、隱瞞收入以逃稅避稅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當居于信息劣勢的稅收征管部門不能正確地通過信息甄別制度來判斷選擇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時,將出現類似“劣者驅逐良者”的“逆向選擇”現象,即低質量(不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多,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少。對于稅務系統內部上下級稅務征收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而言,稅務征收人員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行為:偷懶,稅務征收人員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經得到的報酬;機會主義行為,主要反映在為了獲得“權力租金”,往往采用“設租”、“尋租”等手段,通過征納串通合謀個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與上級稅務管理部門背道而馳。
稅收風險的存在是稅收風險管理的邏輯前提。美國學者Williams和Heins將風險管理定義為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認為風險管理是處理純粹風險和決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術。綜合以上觀點,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風險管理理論為基礎,利用數理統計技術和信息技術研究稅收風險的發生規律,通過對稅收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稅收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稅收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積極、主動的管理,提供了稅源控管的路徑和方向,進而提升了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稅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稅收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過各稅收主體之間的信息聯動消解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從而有效提高稅務部門對稅收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應當是一種“非典型性”制度,而應當是一項常態性的工作制度,通過納入日管工作體系,使稅收風險管理常規化、制度化,從而促進傳統征管方式向現代化征管方式的嬗變。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基本內涵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級部門之間、上下層級之間以及稅源、稅基管理的主要環節之間,整合職能配置,整合數據應用,建立起職責清晰、銜接順暢、重點突出、良性互動的管理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狹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是指稅務部門系統內部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分為不同的類型:
首先,從聯動主體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包括橫向聯動和縱向聯動。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以及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應當細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包括同級稅務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建設規劃部門、國土房管部門、金融部門、統計部門、審計部門以及與稅源管理工作密切相關的同級非稅務部門之間所建立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第二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主要是指國地聯動,即同級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與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有所不同,盡管兩者都包含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但是前者僅強調聯動主體的同級性和橫向性;后者則無此限制,同級和不同級的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都屬于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是指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有“三級聯動”和“四級聯動”之分。“三級聯動”主要是指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上下聯動匯聚縱軸的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如濟南、晉城等就實行“三級聯動”管理制度。“四級聯動”是指通過構建貫通四級的稅收風險聯動控管體系,實行省局、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的“四級聯動”管理制度。江蘇省國稅局就實行四位一體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
其次,從聯動流程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流程聯動。流程導向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納入稅收征管流程中,實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征管業務流程的主要環節之間,形成一個循環往復的工作流程,推動稅源管理分析、監控、評估、稽查四個環節的良性互動。在流程聯動中各主要環節結成節點,每個環節在發揮其作用時,既能得到其它環節的呼應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與其它環節共享。
再次,從聯動稅種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可以在關系密切的稅種之間建立起稅種聯動制度。如房產稅、契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之間的聯動制度,增值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之間以及增值稅與所得稅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等。
最后,從聯動地域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區域之間建立起地域聯動,這是一種更高級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于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處于發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聯動實踐還尚未興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地域聯動能夠突破區域之間的信息壁壘,應對稅收實務中出現的“跨區縣外出管理證明書問題”(或異地工程問題),因此,建立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非常必要。隨著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終將形成一個全國“一體化”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這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實體法依據。從稅收實體法的角度講,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執行依據具有很強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國一直存在稅法效力弱化和稅收立法行政化的傾向,稅收執法行為大量依據行政解釋,直接導致了稅法效力的削弱,稅收法律關系也因此被扭曲。作為一種發端于稅收實踐中的稅收程序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稅收行政化傾向則更為明顯,其零散而雜亂的行政執行依據有違稅收法治原則。從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緣起可以看出,無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萌芽初期,還是其形成時期,都離不開各級政府和稅務行政主管機關的大力推動;而政府和各級稅務部門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最主要的執行依據。這些執行依據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文件層級低,目前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層級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二是執行依據的零散性和雜亂性,主要表現在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沒有統一行動,而是分別在自己的系統內部進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而且即使在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也都是各自為政。各地稅務部門的實施依據各不相同,其實踐效果也大相徑庭,從而不利于稅收法制的統一與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程序法依據。《稅收征管法》是稅收程序法,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稅收程序性制度,理應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明顯缺乏其應有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管理的被動性和事后性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務機關管理的主動性和事前性之間存在矛盾。現行《稅收征管法》以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稅務管理機關的被動性為邏輯起點,忽視了納稅人的經濟人本性,以納稅人均具有高度的納稅自覺性為前提,過分強調納稅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求納稅人主動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并自覺進行賬簿、憑證管理,如若出現相反的情形,則稅務機關只能進行被動的事后救濟——稅務稽查。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以稅務機關的主動性和納稅人的相對被動性為前提,強調無論納稅人違反納稅申報和進行賬簿、憑證管理與否,稅務機關都可以預先進行稅務信息的調查、收集與管理,因而這種管理更具有主動性和事前性。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沒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具體體現。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稅收征管制度。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科學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在風險識別——納稅評估——聯動應對的過程中,運用數據模型等科學方法進行分析;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精細化則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建立了一套以聯席會議為主導的、縱橫交錯的精細化管理體系;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信息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運行必須以信息平臺為依托,整合數據資源,以進行一體化的數據管理。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稅控裝置的推廣使用,由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性,加之我國經濟發展的地緣差異,稅務信息失靈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一是稅務信息呈靜止狀態,靠人工輸入的稅務登記信息資料往往在一段時間內未能及時變更;二是稅務信息的非真實性,納稅人隱瞞經營成果、設立假賬應付稅務檢查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稅務信息的滯后性,實施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狀態,弱化了征前監控,使準確的稅務信息呈現滯后性。
第三,《稅收征管法》中部門協調制度的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稅源聯動管理中的“部門聯動”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在我國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權力尋租在某些地區還頗為盛行的情形下,該條規定無疑從法律上為政府對稅收征管執法的不當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稅收征管中的部門協調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原則性地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門,具體的支持協助義務是什么,《稅收征管法》僅用兩個條款對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出粗略規定,其他部門卻沒有含攝。此外,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也沒有對不履行支持協助義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責任的約束無異于一紙空談,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和模糊性是稅收實務中部門協調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門協調制度的不完善在嚴重削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稅收征管法》對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計算機輔助功能的有效發揮。《稅收征管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雖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較低,大多數僅限于以電腦代替手工勞動,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監控、決策分析功能卻遠遠沒有發揮出來。稅務軟件開發各自為政,且層次低、投入高、浪費大,“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模式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二)法律理論缺憾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契約精神之缺憾。長期以來,國家一直以“超社會”的形象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出現,納稅被定性為一種無償的行為。由于政府的強制征稅權被過度強化,導致納稅人與政府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監督與制約制度缺位情形下,納稅人對政府征稅行為的軟約束與政府強勢征稅權力對納稅人弱勢權利的侵犯。
稅收契約論從一個全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憲法中的稅收條款就是稅收契約,即人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征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國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見,稅收契約關系是一種理性關系,雙贏互利是雙方締約的初始動機和目標訴求,納稅與征稅之間的邏輯關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產品的消費需要與國家達成契約,讓渡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權利,做出同意納稅的次優選擇;而后產生國家征稅權,國家征稅權的行使在于為納稅人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而不是為了征管而征管。從這種意義上講,在稅收契約法律關系中,納稅人的權利是一種原生權利,屬于第一性權利;征稅權是一種次生權利,屬于第二性權利。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程序正義之缺憾。稅收契約論重新闡釋了國家征稅權的正當性來源,國家征稅權的正確行使離不開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保障。程序正義對于稅收征管而言,不僅是稅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稅收征管實然的過程本身。稅收征管程序正義應當遵從以下原則:(1)程序法定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不僅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且規定應當盡可能明確而不致出現歧義,其精神實質是通過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機關在稅收問題上的自由裁量權;(2)程序透明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應當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為納稅人的決策行為提供合理的預期;(3)程序民主原則,即稅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體應當在充分協商與對話的基礎上全程參與稅收征管程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等各個環節;(4)程序平等原則,即程序與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義的理念內生于稅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體之間的對等關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通過稅收信息資源的聯動整合,為稅務部門提供及時的稅收信息和準確的執法依據,使稅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義上有助于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但是,如果以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四大原則為視角重新審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難發現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違程序法定原則。從前面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緣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實務部門所推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依據大多散見于省、市一級稅務部門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或工作意見之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所出現的最高級別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在稅源聯動管理實踐中,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各自為政的行政行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為,呈現出個別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點。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則的要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實踐,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層級的稅務機關文件為指導。稅務機關的文件是一種內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特質,致使稅收行政相對人——納稅人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運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預期,作為“理性經濟人”,納稅人無法在充分掌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戰略決策,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與程序民主原則不相契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務部門基于稅源控管需求所進行的征管方式的實踐試煉,是稅收征管權實現的創新途徑。在這一創新過程中,稅收征管部門始終處于積極主動的主導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消極被動的服從地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稅收征納主體之間協商對話的結果,而是稅收行政部門的單方意志的體現,因而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納稅人的民主參與。
第四,有違程序平等原則。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違程序法定原則、程序透明原則和程序民主原則的精神實質,程序正義的理念很難內生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設計運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約束的情形下,稅務行政部門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難以在其制定的內部文件中“自縛手腳”以彰顯納稅人的利益訴求。綜觀目前稅收實踐中林林總總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現其中唯獨缺乏稅務行政部門征管責任的制約制度。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納稅人權利保障之缺憾。“契約是意志自由的雙方所作出的合意,這種合意來自平等、友好的協商。協商是契約的重要理念,體現出一種雙向交流與溝通的精神,這一點在習慣于以單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領域尤顯得難能可貴,它能彌補權力行政的不足,讓納稅人參與到優化稅務行政的過程中。”稅收契約論的精神實質在于政府對納稅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調適,實現政府與納稅人應然角色的回歸,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因此,納稅人享有權利是稅收契約論的應然之義。納稅人的權利一般包含以下內容:(1)限額納稅權;(2)稅收優惠權;(3)稅收秘密權;(4)稅收回避權;(5)稅收知情權;(6)取得憑證權;(7)稅收救濟權。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雙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視域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著納稅人權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難以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主要依賴于橫向聯動制度消解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障礙,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原則性地規定了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至于部門之間應當怎樣協助、其它部門應當在多大程度上進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聯動)過程中應當如何保障納稅人的信息秘密權等,《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也缺乏統一的度量。可見,由于缺乏法律的規制,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矯治稅收信息不對稱的同時,也為稅務部門征稅權的不當行使提供了運作空間,為侵犯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提供了便利。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如前文所言,由于現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僅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規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由此極易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可能因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內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無法做出合理預期,從而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
第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與稅收優惠權對接。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風險控制理念下的產物,稅收風險的深層次根源來自于納稅人的信用風險,對于納稅人信用風險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納稅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約束,即加強稅源控管;(2)對納稅人進行內在的激勵,即建立與稅收優惠權相對接的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但是目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稅務行政機關的單方管控行為,盡管某些地區實行了納稅人信用等級制度,但就總體而言,稅收部門尚未普遍建立起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即使建立了納稅信用缺失等級監控制度,也未能將這一制度與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權相對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運行中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也不利于納稅人稅收優惠權的有效行使。
第四,納稅人的稅收救濟權利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實現的途徑。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一種政策化的征管權運行方式,而非一種法制化的稅收征管方式,稅務部門基于本位主義思想,僅從征管權的行使和稅收風險控制的角度設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而忽視了對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收知情權等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實踐是源,理論是流,理論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學界應當在論證思辨中尋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的對應、關聯與轉換,以一種主動化的進路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中,并在實踐中得到檢驗與修正,從而達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之間的契合與互動。為此,法學界應當從法理層面積極回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然而據現有資料顯示,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已經實施兩年有余,但是實務部門從經驗和方法的角度探討較多,學術界的理論探討較少,法學界的回應則更為遲緩——目前幾乎尚未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學理論進行探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否關涉稅收程序正義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主體和客體范疇應當如何界定?……等等,學界尤其是法學界應當進行充分地論證。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征管實踐,是工業化、信息化進程中稅收管理面臨新機遇與新挑戰背景下的產物。實踐需要理論的升華與指導,更需要法律的規制和完善,否則實踐將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喪失正義。法制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然的路徑選擇。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活動從政策層面上升為法律制度的活動。其核心內容是將稅收政策實踐轉化為法律規范。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緣于稅收實踐的單方需求,而是稅收實踐與法律相互需要的產物。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應當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論指導實踐,稅法理念與法治精神應當主動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工作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與修正,這是一種主動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實踐法制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政策實踐的演進需要借助法力的強勢而將其實踐化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這是政策實踐對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種被動的法制化。這兩個向度的關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只有蘊含著法治精神的實踐政策才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華,實踐政策經過法律程式的分析、評估、篩選與凝煉而具有成熟穩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續下來。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1稅源聯動管理理論的法制化——稅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克服稅法的行政化傾向。稅收法定主義,是英國近展的產物。稅收法定主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要件法定主義,這是稅收立法的準則,包含稅收要件明確的要求;二是稅務合法性原則,這是稅收執法的準則。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一方面,應當進行形式上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立法。在稅源聯動管理的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中,應當就有關稅源聯動管理的聯動主體、聯動對象、聯動關系、聯動準則和聯動程序等,應盡可能地在實體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征稅,不允許逾越稅法的規定而隨意擴大征稅權利,以行政性規定取代法律的規定,以至于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忽視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尊重。此外,在當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為保證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應當嚴格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禁止稅務行政機關對稅法漏洞進行補充,克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傾向。(2)尊重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契合稅法契約精神。稅收契約論以全新的視角重新闡釋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稅收國家主義”的修正,稅收契約精神是現代民主制度與法制觀念的產物。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嚴重疏離,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注入稅收程序正義理念的同時,還應當彰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現代法治精神:通過消解信息聯動與稅收秘密權之間的緊張關系確保納稅主體的稅收秘密權不受侵犯;通過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聯動制度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通過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與稅收優惠權的對接,調動納稅主體自覺納稅的積極性;通過稅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為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稅收程序正義,彰顯現代法治精神。稅收程序正義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的根本保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試煉中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理念,體現稅收法治的精神實質。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程序正義的缺失,我們首先應當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精神理念:通過權責統一的稅收征管制度,適當約束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協商對話、民主參與等制度的建立,使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與平等化。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現行《稅收征管法》的完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踐試煉的結晶,具有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現代性特質,是稅收征管方式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選擇。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進化源于社會實踐的變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生的稅收征管制度,應當在新一輪《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中得到回應。
作為一種征管方式的創新制度,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可以在“稅款征收”一章增加專門性條款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將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密切相關的條款進行細化和完善卻是切實可行的。(1)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部門之間的協作是橫向聯動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就具體的協助部門而言,《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僅對工商管理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做了粗線條的規定,而對于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稅務部門與審計部門、國土房管部門、交通部門等與稅收征管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部門的協助義務,《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更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橫向聯動法律依據不足,在新一輪的《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中應當對此予以完善。(2)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六條。健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關鍵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頸,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用一個條文進行了粗略的規定,信息共享制度應當如何構建?主體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國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個信息共享者應當享受何種權利?履行何種義務?遵守什么樣的信息共享規則?信息共享制度的主體在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規則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等,《稅收征管法》需要做進一步的明確規定。(3)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對稅控裝置的使用做出了規定,但仍有不完善之處:一是“納稅人”作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主體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有待進一步探討;二是可以將“稅控裝置使用”的有關制度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和完善相結合。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既關涉稅收實體問題,也關涉稅收程序問題,是實體與程序的有機統一體,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體制度與程序制度進行割裂,而應在相應的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分別做出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一部統一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來的路徑選擇。
關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的具體制度設計,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個漫長的實踐創新與理論探討過程,但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制定的成熟時機而言,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稅收實踐中經反復試煉而趨于成熟;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內部政策上升為國家政策,由區域政策上升為全國統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第三,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與政策研究的基礎上,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設計進行了充分的證成。
法律與實踐是一種互動互生的關系:法律的建構與運行是實踐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應和關注社會發展的需求以獲得旺盛的生命力;實踐的踐行與運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與調適以獲得普適性的品格。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內生于稅收實踐的社會產品,需要一個漫長的法制化的過程,實踐的試煉——政策的指導——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法律證成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經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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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務管理;中小企業;意義;見解
中圖分類號:F23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4)07-0149-02
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的我國的中小企業,如民營、私營、個體戶等,家族式管理現象嚴重,他們一般很少設立完善的、切合實際的中小企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盡管如此,根據中央的號召我國各地政府近年來在政策上給予了中小企業不斷的支持,如天津市增設了數億元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貸款風險保證金,支持銀行為數千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新增信用貸款100億元,為中小企業的資金困難解決了后顧之憂;云南省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設立相應的獎項,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獲得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大大地減輕了中小企業的經濟負擔。每一項政策都與財務密切相關,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體系對中小企業在具有的重大的意義。
一、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體系對中小企業的重要意義
(一)完善的財務管理體系可以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中小企業與所處行業的大型企業相比人員規模、資產規模與經營規模都比較小。中小企業通常由單個人或少數人提供資金組成,其雇用人數與營業額相對較少,因此在經營上多半是由企業管理者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較少,接觸的圈子也比較狹窄。然而一個企業要想發展,必須要擁有與時俱進的理念。我們只有通過有效的財務管理,才能及時發現經營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及時加以糾正,進而完善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財務管理體制還可以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增加企業的可信度,使中小企業能夠應對社會環境的各種變化,有效的促進中小企業健康而又快速的發展。
(二)建立財務管理體系是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的自我完善
在我國國民經濟體系中,中小企業是最有活力的隊伍之一,但就目前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來看:缺乏專業的財務管理理論對其經營過程進行指導,盲目壓制成本,大多采用追求銷量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完全忽視了財務管理的積極作用;因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單一,很多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碰壁之后,最終面臨了死亡;很多中小企業因缺乏專業的會計人員,出現會計賬目混亂的狀況,或者因逃稅避稅,加大了企業的稅務風險等。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改革和發展,社會環境的復雜,中小企業中不規范的操作行為出現的情況越來越多,這些都要歸咎與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體系的不健全。所以中小企業應該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控制度的建設,不斷的進行自我完善,有效的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
(三)建立財務管理體系,既能體現經營成果又能防范風險
首先,我們必須認識到財務管理是一項專門管理和綜合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活動,它的首要特點是一種價值管理,由于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密切相關,所以能及時反映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次,面對當前激烈市場競爭的我國中小企業承受著各種財務管理的重大壓力,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都幾乎是在風險和不確定的情況進行的,所以一般財務風險也是從財務管理環節爆發的,財務失敗也就直接威脅到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如何做好風險分析和防范成為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之一。所以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體系,對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措施分析
(一)加強中小企業財務管理體系要先轉變理念
目前中小企業存在的問題和阻礙各種各樣,但就財務管理方面來看,仍把“財務就是記賬”的錯誤認識應用于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雖然財務賬目很是清晰明了,但是卻不能成為企業經營管理者執行決策有力的參考資料,致使中小企業效益滑坡,盲目生產,造成資源材料的大量浪費。構建現代企業制度,要把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中心,這就要轉變管理觀念,正確認識財務管理在市場體制下的作用。如中小企業在制定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時候,可以借鑒西方財務管理理論,畢竟西方財務管理理論經過多年運用發展和完善,已形成了以財務管理目標為核心的現代財務管理理論體系和以籌資、投資、資金運營和分配為主的財務管理方法體系。但是并不是西方的什么理論都適合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的管理者要根據自己的自身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只有轉變觀念,才能從根本上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二)制定適合自己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和財務管理目標
一個企業的管理目標如大海上的燈塔,照亮人們前行的方向,而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更像是船上的舵手,因受其企業經營管理目標的制約,兩者相輔相成。現代經濟學的研究結果表明,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是有層次的,其基本目標是生存;核心目標是發展;最終目標是獲利。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是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但同時是根據企業經營管理不同層次的目標,制定具體和實際的管理目標。如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應在充分考慮風險的前提下,保持企業合理的資本結構和必要的償債能力,注重企業現金流量的變化狀況,用以保證企業資產必要的流動性。但是中小企業又與其他大型企業有所不同,它規模小,制度在實行上較為靈活,所以在財務管理目標的選擇方向下,企業經營管理者必須根據企業自身的需要來制定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目標的導向功能,指引中小企業向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三)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人們常說,無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一個制度框架去規范企業員工的行為,就很難使一個企業健康的發展。首先一個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必須滿足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的要求。一個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應該是一致的,并受其制約,企業管理者可運用財務的各項職能,正確處理好各項財務關系以達到企業經營者最終的結果。很多中小企業因為沒有明確的職責權限、沒有實行職務分離、更沒有明確企業各級管理部門和人員各自的職能和權限而導致企業經營混亂,入不敷出,都是因為沒有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在中小企業中,我們可以加強庫存現金管理、銀行存款管理、往來賬戶管理的制度建設,特別是內部牽制部分,如公司銀行支票與簽章應實行分管制度都應該做出明確的規定。
(四)加強財務管理人員的隊伍素質建設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中國加入WTO,我國的中小企業也得到快速發展,但中小企業在財務人員管理工作上卻存在許多不能忽視的問題,據有關不完全統計,我國會計從業人員中約有60%的人員沒有職稱,可持會計上崗證的人員卻不計其數,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呈畸形發展。作為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在招聘會計人員的時候更要把好關,禁止濫竽充數的現象發生,不能因為經濟利益的關系就對財務人員的招聘不夠重視;在對會計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同時,要加強財務人員的計算機操作技能的培訓,也要加強財會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作為財務工作者,要積極配合相關財政部門的工作,按時按質的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不斷的為自己充電,并考取更高級的相關職稱,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中小企業要大力倡導財會人員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提高技能、 參與管理、強化服務的職業道德,鼓勵財會人員在自己的崗位上發光發熱。
(五)加強成本費用的有效監控
當前的一些中小企業很多都暴露了這樣一個兩偏高的現狀:一是小企業因促銷活動頻繁,導致了單位產品營銷費用偏高;二是中小企業因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外應酬增多,行政管理費用異常偏高,最終導致成本費用升高。成本費用是指在整個企業生產的耗費過程,作為中小型企業,他的最終目標是利用以較小的耗費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讓資源得到充分的優化配置,但也不是盲目的降低自己的成本,或者單純的壓榨企業員工的人工成本。實際上成本費用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不同的劃分范圍而會做不同的區分。成本大多是材料、燃料、人工和制造費用,費用主要是期間的費用,如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加強對成本費用的管理控制可以有助于改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擴大經營規模,可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還能節約資源為增加國家積累奠定堅實的基礎。如在中小企業生產中,普及員工對計算機的使用,辦公軟件,制圖軟件等可大大節約對紙張的浪費。
(六)加強中小企業的稅務管理
一個企業的財務管理體系不僅僅只是包括財務人員、會計機構、會計制度,還應該包括稅務管理。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的中小企業早就超過了千萬,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實現稅收占了全部企業的50%左右,因此中小企業僅在數量上就在國民經濟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中小企業普遍稅負較重,各個生產周期又面臨著不同稅務風險,導致很多中小企業都或多或少的出現偷稅、漏稅、騙稅的情況。如某些中小企業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偽造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逃避代繳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虛報營業額等等,都是在不知不覺中犯了偷稅漏稅罪。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改革,我國已施行了很多對中小企業在稅務方面的減免降低措施,但是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在建立財務管理體系時,在加強稅務方面也應該有所重視。如某些小型企業,因公司規模較小,加上稅務管理方面的人才稀少,就可以專門聘用一些稅務機構或者人員幫助其中小企業建賬建制,加強財務和會計核算管理,實施財務、會計、稅法培訓,辦理各項納稅事宜,可讓中小企業與稅務機構的良性互動中養成按時按量的繳納稅額的好習慣。
(七)加強中小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中小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是一種有組織、有計劃、有目標的控制企業財務或資金活動的行為,其目的是使中小企業因各種風險導致的不良影響降至最低,確保企業能順利實現各種經營管理目標。隨著中小企業面臨的社會環境在不斷的變化,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所承擔的財務風險也隨之與日俱增,因此在加強中小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建設時有必要加強中小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加強中小企業財務風險管理,首要的是加強籌資風險的管理,俗話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只有籌集到一定數額的資金,企業才能得以形成;其次加強投資風險的管理,在企業實施投資前,須對該投資項目進行系統的分析,并出具相應的財務評估;再次加強資金回收風險的管理,特別是存貨,常常出現缺貨斷貨,或者長期成為存貨不能進行流通的狀況;最后要建立財務管理風險預警制度建設,中小企業經營者可根據相應的風險數據指標,盡早的發現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的做出有效的對整個經營管理有利的決策,將潛在風險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
綜上所述,提高中小企業的科學經營管理水平最重要的就是要實施財務管理,作為薄弱環節的中小企業。只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財務管理體系才能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快速的發展,中小企業才能不斷地進行自我完善,有效的進行風險防范,適應各種社會環境的變化,免遭淘汰。加強財務管理體系的建設最首要的是轉變財務管理理論,選擇切合實際的財務管理目標為導向,制定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會人員素質培養,才能防范風險,才能使中小企業不斷地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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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依法征稅,為實施“八項工程”提供強大財力保障
稅收是發展成果的真實體現,更是人民共享發展成果的物質基礎。“財賦所出,江淮居多”。多年來江蘇國稅收入一直位于全國前列,“十一五”時期全省國稅收入累計17480億元,年均遞增達20%,成為國家和全省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間“八項工程”的實施,離不開強大的財力支持。履行稅收聚財職能是國稅部門謀發展、促發展的重要使命。我們必須始終堅持把為國聚財、為民收稅作為首要職責,盡責盡力為各級政府提高宏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提供強大財力保證;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切實解決部分地區攀比指標、抬高基數等問題,切實提高組織收入工作的法制化程度;堅持借鑒運用國際先進管理理論和成功經驗,推進稅源專業化管理,運用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防范稅收流失風險,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堅持加強經濟稅收分析,密切關注經濟發展變化趨勢,及時準確跟蹤稅源變動情況,牢牢把握組織收入工作主動權,確保國稅收入與經濟發展協調增長。
二、強化稅收激勵。為實施“八項工程”發揮稅收杠桿效應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是政府調控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具。“十一五”全省兌現落實各項稅收優惠超過7333億元,占同期國稅部門組織收入的41.9%,今年1-10月,各級國稅機關落實各項稅收優惠2035億元,同比增長23.6%,為支持企業發展,戰勝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江蘇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注入了強勁動力。當前,我們要更加自覺地運用好稅收政策工具,把握稅收杠桿的導向性和調控性,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落實力度,放大稅收政策對實現“八項工程”建設目標的激勵效應。
一是圍繞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用好稅收政策。按照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的總體戰略部署,加快建立與現代服務業提速、新興產業倍增和傳統產業升級“三大計劃”高度耦合的稅收政策服務體系。從稅收視角密切關注經濟轉型升級的新進展和新情況,綜合運用增值稅、所得稅以及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形成稅收激勵合力,重點支持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節能環保、軟件和服務外包、物聯網等六大新興產業跨越發展。特別是對我省選定加快工業轉型升級步伐的重要產業鏈、重要項目、重點企業加強跟蹤服務,推動產業加快向價值鏈高端攀升。
二是圍繞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用好稅收政策。緊緊圍繞創新驅動戰略,認真貫徹全省企業創新大會精神,用足用好增值稅轉型、所得稅減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支持以高新技術企業為龍頭的各類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提升企業生產技術水平。認真研究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投入,引導生產要素向創新企業集聚,推動產學研結合,強化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率先建成創新型省份。
三是圍繞推動沿海開發和城鄉協調發展用好稅收政策。我們要緊緊圍繞沿海開發五年推進計劃,認真梳理有關稅收政策,通過優惠政策集成疊加,形成《加快推進沿海開發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等具體文件,在推動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技術進步、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更大力度支持我省沿海地區發展。同時根據省委省政府加快蘇北振興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完善落實促進蘇北發展的政策服務舉措,綜合運用結構性減稅以及重點公共基礎設施、創業投資股權優惠等政策,加快蘇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進一步用好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我省城鄉協調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
四是圍繞開放型經濟升級發展用好稅收政策。在當前市場要素供給偏緊、環境標準提高、商務成本上升的形勢下,江蘇深入實施經濟國際化戰略面臨較大壓力。我們要積極運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和國際稅收協定等政策工具,服務江蘇更高水平“引進來”和更大步伐“走出去”的雙向開放格局,增創開放型經濟發展新優勢。要強化多職能、多稅種、多環節、多層級的跨國稅源管理,努力提高全省國際稅收管理水平,切實維護國家經濟和稅收利益,提升江蘇參與國際分工地位和國際影響力。要多層面各國稅收制度及稅收協定,提醒企業享受協定待遇,規避境外稅收風險。要充分利用我省眾多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出口加工區以及開發園區的區位優勢,發揮其作為產業集聚、資本集中和創新集群的主陣地作用,推動“二次創業”。要持續優化出口退稅政策服務,繼續完善落實支持外貿出口的“六條意見”、“四項措施”以及“八項承諾”,進一步落實出口退稅分類管理辦法,提升我省經濟國際化水平。
五是圍繞推進創業就業用好稅收政策。我們要緊貼“民生”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實下崗職工、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保障弱勢群體切身利益。充分運用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增值稅起征點政策,切實減輕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推進擴大創業就業。進一步落實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等鼓勵“三農”發展以及支持農產品種養殖和初加工等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六是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用好稅收政策。按照建設生態文明工程的要求,圍繞節約能源資源,進一步落實好發展循環經濟和促進節能減排的各項稅收政策,有效抑制“五小”企業及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發展,促進構建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改善生態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和服務,購置符合國家規定專用設備的,依法給予投資抵免、暫免征收增值稅以及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等優惠,形成鼓勵企業節能減排和保護環境的政策體系,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文明發展、綠色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