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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實際經營范圍為XX,后經我公司申請,你局認定我公司為(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期從X年X月X日起。
我公司X年X月的全部銷售收入為XXXX元,其中應稅銷售收入為XXX元,繳納增值稅額為XXX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量為X份;X年X月的全部銷售收入為X元,其中應稅銷售收入為X元,繳納增值稅為X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量為X份;X年X月的全部銷售收入為X元,其中應稅銷售收入為X元,繳納增值稅額為X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量為X份。我公司X年X月至X月專用發票月平均使用量為X份。(注:此段填寫前三個月的增值稅申報及交納情況,要求必需按照增值稅申報表有關內容填寫)
目前貴局批準我公司每月領購X次最大開票金額X萬元稅控專用發票,每次X份。由于我公司業務量逐漸增加,故申請增購X份最大開票金額X萬元稅控專用發票。(注:此段按照企業實際情況填寫,以上內容僅為參考,具體內容自定,要求企業將增量原因寫清楚,內容必須真實詳細)
申請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報送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注:最大開票限額一千萬元及以上的企業一式四份);
2.書面申請(一式二份,注:最大開票限額一千萬元及以上的企業一式三份);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一式二份,上需加蓋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印章__流轉稅科負責);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式二份);
5.銷售合同(協議)復印件(一式二份,上需貼印花稅票,合同必須為與一般納稅人簽定的有效合同,要求雙方蓋章清楚,合同項目填寫齊全);
6.購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批復復印件(一式二份);
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復印件(一式二份,要求每頁復印,輔導期一般納稅人除外);
9.前三個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表及本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表、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表(一式二份);
10.稅務機關要求附送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需加蓋公司公章,合同書復印件及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
(以上要求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稅務局要求為準。)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相關知識閱讀:退稅主要包括誤收退稅、政策性減免退稅、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企業所得稅預繳退稅。
辦理程序
(一)申報
納稅人應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誤收退稅:
(1)申請退稅的書面報告;
(2)《退稅申請書》及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4)所屬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2.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
(1)申請退稅的書面報告;
(2)《退稅申請書》及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3)稅務機關批復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文書;
(4)所屬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5)稅務相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稅:
(1)申請退稅的書面報告;
(2)當年度各月(季)及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關鍵詞:高新技術 企業發展 核心
中圖分類號:F276.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9(c)-0125-01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主要優惠政策是針對所得稅的減免,由25%減按15%征收,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請主要是對企業綜合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經費以及高新收入上的評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僅僅要求企業要有自己的研發,而且研發通過轉化之后還要形成自己的高新產品或服務,只有這些問題都符合了,才能順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下面就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認定做一簡單介紹。
1 高新技術企業的好處
國家鼓勵企業科技創新,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后,給予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1.1 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企業要想獲得更大的發展必須要做到堅持創新,而對高新技術產業來說,制定的政策能夠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有利于企業內部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促進企業向著自主創新的方向發展,是增強企業科技創新能力,調動企業創新熱情的基礎保障。
1.2 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表示企業負責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較強,能夠積極的開拓市場,保證經營管理的高效性,同時也反映了企業廣闊的發展前景,是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對象,能夠深度挖掘潛在經濟效益。
1.3 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1.4 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在該領域中,高新技術產業擁有的高端技術開發及技術創新能力均處于較高水平,促進企業向海外市場的開拓,企業市場價值也作為投標的關鍵參考標準之一。
1.5 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同其他企業相比,高新技術產業獲取資金扶持、優惠政策的機會更大,是行業組織和地方政府的重點關注對象,其雄厚的實力為吸引金融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奠定基礎,加快企業向產業經營融合的速度。
2 申請程序
既然高新技術企業有這么多的好處,那么如何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呢?根據([2008]17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相關申請認定程序為。
2.1 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2.2 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企業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附件);(2)企業內部員工分布狀況,其中技術研發人員所占的比例;(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4)企業研發技術或產品的證明材料、知識產權證書、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5)研發活動介紹資料及通過公正、權威的第三方機構證實的企業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記錄表;(6)資質較深的中介審核通過的企業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3 申請步驟
3.1 首先要認真研究條件,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一個經營年限中所獲取的總收益中,大于60%的利潤均由高新技術服務或產品獲得;(2)企業所經營的高新技術服務及產品包含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3)企業屬于除港、澳、臺地區外的中國境內企業,在近三年的經營活動中,采取并購、受贈或者自主研發、獨占許可(大于五年)的途徑對企業的服務及生產的產品享有資助知識產權;(4)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收益額中投資于研究和開發新技術或產品的額度滿足規定標注,且企業運用科學技術,通過不斷的創新和開發,對技術進行改革,開展一系列的研究活動來實現服務或產品的創新性改變,從而不斷獲取新的技術知識。
以條件點,缺一不可,采用一票否決的方式。
3.2 準備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按時提交材料
(1)資質較深的中介審核通過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附件);(3)通過公正、權威的第三方機構證實,且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具體規定的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新技術服務或產品的收入收納盒證明,并上交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投資于研究和開發新技術或產品的額度審計報告;(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的網上申請資料;(5)含有高薪技術企業認定辦法中的大于五年的獨占許可的專利獨占許可合同(協議)及備案批復,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以及知識產權證書在內的相關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6)各級政府科技立項文件等研究開發項目立項證明,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科技成果轉化證明,研發組織管理水平證明。
3.3 準備備查材料
各省市檢查形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收到材料專家審查后會要求現場考察或抽企業答辯,各項材料應準備好電子版備查,并做好索引。
最后有一點要特別留意,申請書中最重要的是PS表和RD表,專家會根據RD表判定你企業是否從事高新技術活動,研發投入是否合理,該項研發是否屬于領域;根據PS表判定你公司的產品是否是高新技術產品(不符合被刪除了幾個會影響你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不達60%),根據知識產權表、成果轉化表、PS表、RD表又綜合判斷你的研發成果、知識產權和主營產品是否是對應關系。
4 結語
由于材料比較繁雜,應盡量提早準備;應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細對照檢查是否符合認定條件;出具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時,注意選擇經認定主管部門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且研發項目和銷售合同必須屬于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證據必須提供足夠的、有說服力的佐證材料,例如:知識產權證明的所有人必須是申請企業,必須在有效期內等。
參考文獻
[1] 鄒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問題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2.
事實上,對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問題,早在我國1997年第一起新聞紙反傾銷案中就已經涉及,在其后的多起案件中也出現過此問題,但調查機關均沒有做出過追溯征收的決定。到目前為止,我國反傾銷法律對于緊急情況下追溯征稅問題缺乏明確的可以執行的認定標準,導致各相關方在遇到上述問題時,常常處于非常被動的局面,甚至會喪失有關權利。為此,本文對緊急情況追溯征稅規則制定的目的以及各項條件應達到的標準和追溯征稅的具體操作問題進行探討,以為引玉之磚。
制定緊急情況追溯征稅規則的目的通常情況下,如果調查機關根據法律程序已經作出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以及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救濟手段,防止在調查期間造成的損害。但是,根據反傾銷法律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在發起調查之日起的60天不得實施。這樣一來,國外生產商及或出口商在案件立案公告和肯定性初步裁定作出前這一段時間內就不承擔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風險。同時,為了避免或者規避調查機關隨后可能采取的反傾銷措施,或者規避其他國家對其正在開展的貿易救濟調查,這些國外生產商及或出口商在上述期間內可能會有意的大量突擊出口或者囤積被調查產品。如果對此種行為沒有相應的規定加以約束或者限制,則征收反傾銷稅的救濟目的將會被嚴重削弱,甚至沒有任何意義。
為了避免上述可能采取的規避行為并對此種規避行為出現后所造成的影響提供相應的補救,WTO《反傾銷協定》10.6條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最終反傾銷稅可以對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
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應滿足的條件
對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應滿足的條件,WTO《反傾銷協定》第10.6條原則性地作出了規定。以下本文對執行該條款應具體滿足的條件進行分析和說明。
1.追溯征稅的先決條件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關于美國對日本相關熱軋鋼鐵產品反傾銷案件的裁定,反傾銷協定10.6條本身就假定了傾銷和損害成立的最終決定已經作出的先決條件,如果沒有這個條件,在任何關于10.6條的案件中均不能決定征收最終反傾銷稅,也就談不上決定最終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
2.關于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的歷史記錄的條件
該條件是WTO《反傾銷協定》所規定的一個追溯征稅的客觀條件。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除了是對美國國內產業外,還包括對其它國家的國內相關產業有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歐盟的反傾銷法律也有與WTO類似的規定,即傾銷的歷史記錄并不局限于歐盟內相關產業。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4條規定的“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是“傾銷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根據此規定,似乎我國反傾銷法律規定的傾銷歷史記錄僅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內產業。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實際上是提高了我國追溯征稅的標準和要求,使得追溯征稅的條件變得苛刻,加重了國內申請人主張追溯征稅的證據負擔,十分不利于申請人行使追溯征稅的權利。
3.關于進口商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且此類傾銷會造成損害的條件
此項條件與上述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記錄的條件是選擇性的條件,即二者只要有一種情形或條件滿足要求即可。對于該條件在什么情況下滿足要求的問題,WTO《反傾銷協定》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根據美國反傾銷的實踐做法,在認定進口商是否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時,美國商務部以估算的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的大小作為認定依據或指導方法。根據美國商務部的實踐做法,在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直接將產品出口給美國國內的“非關聯”公司的情況下估算出的傾銷幅度等于25%或大于25%,或者在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通過美國國內的“關聯企業”將產品出口給美國國內的非關聯公司的此情況下估算出的傾銷幅度等于15%或大于15%,則美國商務部推定進口商是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商實行傾銷。
對于進口商是否已經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傾銷將會造成損害”的問題,美國反傾銷實踐中,在商務部擬作出緊急情況追溯征稅初步決定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關產業損害的初步裁決已經作出,因此商務部一般都會參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初裁決定。如果損害初裁認定美國國內產業遭受實質損害,則商務部在初步決定中會據此推定進口商已經知道或者理應知道傾銷將會造成損害。
但是,在終裁階段,由于美國商務部作出緊急情況追溯征稅最終決定的時間先于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最終裁定,商務部無法參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損害裁定。在此情況下,商務部將根據其當時所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其最終決定。
4.關于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的條件對于該條件應如何認定,WTO《反傾銷協定》沒有作出相應規定。
美國商務部在分析上述情況時,通常是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書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提交申請書之日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如果提交申請書后的一段時間的進口量比提交前一段時間的進口量增長15%,則美國商務部認為傾銷產品在短期內的進口是大量的。當然,美國商務部對于進口是否大量問題,并不是簡單對申請書提交前后的數據進行對比,商務部不僅要考察前后期間的進口數量和金額的變化情況以及進口產品所占的市場份額情況,而且還要考慮進口的季節性問題。
另外,如果商務部認定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申請書提交之前就已經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將開始,則商務部可以將上述對比期間提前。商務部將以知道此消息之日前的一段時間(通常為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與知道此消息之后的相同一段時間進行對比,來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例如,在美國對俄羅斯的熱軋碳鋼板反傾銷案件中,申請書是于1998年9月30日提交的。商務部在裁定中認為,包括媒體報道等相關證據表明俄羅斯熱軋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在1998年4月底就已經知道此反傾銷程序即將開始。因此,商務部以1998年5月-9月這段時間與1997年12月-1998年4月期間進行對比,以認定被調查產品是否在短期內大量進口。
5.關于短期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可能會嚴重削弱即將實施的最終反傾銷稅的補救效果的條件
在美國的反傾銷實踐中,此項條件的審查職責在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美國反傾銷法律規定,商務部必須首先就是否存在緊急情況作出決定;如果決定是肯定性的,且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對國內產業是否遭受到實質損害作出了肯定性最終裁定,那么委員會還必須在最終裁定中作出另外的決定,即商務部最終對緊急情況的肯定性決定是否可能嚴重削弱即將簽發的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在作出裁定時,委員會應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為:(1)進口時間和數量;(2)進口存貨的迅速上升;(3)其他任何意味著反傾銷令的救濟效果會被嚴重削弱的情況。
在考慮進口的時間和數量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通常做法是按照月份數據對比反傾銷申請提交前后的進口數量變化情況。例如,在對阿根廷和中國的蜂蜜反傾銷案件中,鑒于反傾銷調查申請書是于2000年9月29日提交的,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是否大量進口時,以2000年4月至9月與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為對比期間。
另外,如果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則該對比期間應考慮此特點。例如,在對俄羅斯的硝酸銨反傾銷案件中,由于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具有季節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考察進口數量在申請書提交后是否大量進口時,不僅將反傾銷申請書提交后的幾個月的進口數量與申請書提交前相同一段時間相關月份的數量進行對比,而且還將其與上一年同期的數量進行對比。
6.其他應滿足的條件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10.6(2)條以及10.8條的規定,在作出追溯征稅決定前,必須給予有關進口商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同時,不能對立案調查發起之日前的進口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關于緊急情況追溯征稅的預防和保護措施
1.概述如上文所述,最終認定傾銷和損害成立是根據10.6條決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先決條件。因此,10.6條項下所規定的追溯征稅的嚴格條件是否最終符合要求,在肯定性的最終裁定作出同時予以確定可能會更加適宜。但是,如果要等到最終裁定作出后或者作出同時才來確定是否對進口產品追溯征稅反傾銷稅的話,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因為進口產品在上述期間已經完稅通關,進入國內市場,而使得追溯征稅的決定無法真正實施,導致最終追溯征稅的決定沒有任何意義。
為此,為了保證今后可能采取的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有意義或者有可行性,在此實施措施的最終決定前應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此,WTO《反傾銷協定》第10.7條規定:“主管機關在發起調查后,一旦掌握充分證據表明10.6條所列條件已經得到滿足,即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諸如暫停完稅通關的措施,以便按照該條款的規定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在美國的反傾銷實踐中,如果美國商務部初步裁定存在需課征反傾銷稅的緊急情況,就會暫停完稅通關命令,而且該暫停完稅通關命令將追溯至該命令前九十天開始實施,并要求提供擔保始準放行通關。而且,根據美國商務部的規定,只要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緊急情況,可以在初步裁定之前作出關于緊急情況的決定。
在歐盟反傾銷實踐中,為便于追溯課征反傾銷稅,歐盟采取了登記制度。在有可能今后追溯征稅反傾銷稅的情況下,歐盟產業得提出證據要求對進口產品采登記措施,歐盟委員會可以在咨詢委會后,指示海關對調查中進口產品采取登記措施,但登記措施之施行不得超過九個月。根據歐盟反傾銷法律,沒有經過貨物登記程序的產品是不能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4條第2款也有關于登記制度的規定。
2.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所要求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WTO《反傾銷協定》10.6條規定的最終追溯征稅條件和10.7條項下采取相應預防性的臨時措施所要求的標準是不同的。
第10.6條的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各項條件和標準實施。至于10.7條所規定的預防性措施的條件,根據專家組在上述熱軋鋼鐵產品反傾銷案件的裁決:協定10.7條所規定的調查機關在案件“發起調查后”就可以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的規定,暗示了在作出此種決定時,調查機關已經確定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中業已包括了協定……3條所要求的關于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充分信息,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發起反傾銷調查是正當的。既然在發起調查后就可以采取協定10.7條項下的臨時措施,10.7條中所要求的充分證據與調查機關決定立案時所要求的充分證據并無不同。專家組同時認為,協定10.7條項下的措施所具有的預防性的特點,因此不應用案件最后調查階段采取相關最終措施的標準來評定采取協定10.7條項下的措施的標準。
而且,與實施第10.6條不同的是,反傾銷協定并不要求調查機關在考慮是否采取第10.7條預防性措施的階段作出一個額外的決定,即考察短期內大量傾銷進口產品是否會嚴重削弱最終反傾銷措施的補救效果。因為在這個階段考慮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的,也沒有意義和必要。相反,只有在反傾銷調查的最終階段,調查機關基于最終作出的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裁定,認為最終反傾銷稅可以被征收后,為最終根據10.6條的規定追溯征稅反傾銷稅時作出上述結論才有意義。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貫徹執行,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現將《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專利糾紛調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調處專利糾紛,保護專利權人、發明創造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專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專利局)是本市專利管理機關,依法對專利糾紛或爭議進行調處。
第三條 市專利局調處糾紛或爭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著重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實行一次終結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調處
第五條 市專利局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或爭議:
(一)專利侵權糾紛;
(二)專利權授予后,關于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至取得專利權期間,發生的使用發明創造費用的糾紛;
(三)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
(四)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第六條 向市專利局提出調處請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必須是與專利糾紛或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糾紛,且侵權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爭議,且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又未經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的;
(四)專利侵權糾紛,自專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未超過兩年的。
第七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當遞交申請書和專利證書,并按照被請求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被請求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要求、事實和理由;
(四)有關證據及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八條 市專利局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預交調處費;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十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專利局受理案件后,應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請求人沒有按時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市專利局處理。
第十條 調處工作由市專利局委派調處小組進行。
第十一條 調處的原則、程序,除依本辦法規定執行外,并應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回避、取證、缺席審判等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
協議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調解達成協議,應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的姓名、職務;
(二)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責任;
(三)協議的內容;
(四)調處費的負擔。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由當事人、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市專利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應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一)請求人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代表人和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的目的及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三)處理決定;
(四)調處費的負擔。
處理決定書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市專利局印章。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專利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調 處 費
第十七條 市專利局調處專利糾紛或爭議,應收取調處費。收費標準為:
(一)無賠償損失的爭議,每件十元;
(二)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按照糾紛財產的標的金額收費。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二十元;超過一千元的,其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0.6%收費;其超過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0.36%收費;其超過五十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5%收費。
第十八條 調處費由請求人預交,調處終結后,調處費依責任由一方或雙方負擔。
請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申請的,無賠償損失爭議的費用不再退回。要求賠償損失的糾紛,每件收二十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十九條 調處費的支付,企業單位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中列支;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從預算外資金或經費包干結余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xx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
20xx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其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轉讓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轉讓受讓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中國境內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繼商標業務的法律文件向中國境內接收人送達。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六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七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八條 以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方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按照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規定通過互聯網提交。
第九條 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郵寄文件,應當使用給據郵件。
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以書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存檔案記錄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檔案、數據庫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十條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經當事人同意。當事人委托商標機構的,文件送達商標機構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商標審查、審理期限:
(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文件公告送達的期間;
(二)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或者補正文件的期間以及因當事人更換需要重新答辯的期間;
(三)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
(四)需要等待優先權確定的期間;
(五)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第十二條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從法定日開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應日的前一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五條 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填寫;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 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應當送達代表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更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三十條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的,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三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商標國際注冊
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有關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中國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國籍。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的,可以根據馬德里協定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在商標局獲得注冊,或者已向商標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里議定書申請辦理該商標的國際注冊。
第三十七條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通過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放棄、注銷,應當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轉讓、刪減、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以中國為原屬國的,與馬德里議定書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變更、續展,可以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辦理,也可以直接向國際局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提交符合國際局和商標局要求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超出國內基礎申請或者基礎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條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通過商標局向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申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的,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商標局在馬德里協定或者馬德里議定書規定的駁回期限(以下簡稱駁回期限)內,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國際局。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未發出駁回或者部分駁回通知的,該領土延伸申請視為核準。
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第四十四條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在駁回期限內將異議申請的有關情況以駁回決定的形式通知國際局。
被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國際局轉發的駁回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進行答辯,答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機構向商標局提交。
第四十六條 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商標局收到國際局的續展通知后,依法進行審查。國際局通知未續展的,注銷該國際注冊商標。
第四十七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在締約方境內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締約方境內有住所,或者是締約方國民。
轉讓人未將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商標局通知注冊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改正;期滿未改正或者轉讓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作出該轉讓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八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辦理刪減,刪減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中國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分類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的,商標局作出該刪減在中國無效的決定,并向國際局作出聲明。
第四十九條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宣告國際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下列條款的規定不適用于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相關事宜:
(一)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并辦理手續的規定。
第六章 商標評審
第五十一條 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審理有關商標爭議事宜。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有明確的請求、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證據。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五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五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和當事人申請復審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審理。
第五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六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口頭審理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六十一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可以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撤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可以撤回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第七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六十三條 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和?。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六十四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補發《商標注冊證》申請書。《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注冊人需要商標局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或者商標申請人需要商標局出具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相應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發給相應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不予辦理,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或者其他商標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材料。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提出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第六十八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第七十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第七十一條 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停止銷售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七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經商標局核準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以公告;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等,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十八條 計算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違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
(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
(三)已查清侵權商品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四)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五)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六)其他能夠合理計算侵權商品價值的因素。
第七十九條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八十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將案件情況通報侵權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一條 涉案注冊商標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
第八十二條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其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
第九章 商標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機構信用檔案。商標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機構中從事商標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機構辦理商標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機構商標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業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的決定應當在其網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九十三條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商標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條 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第九十五條 《商標注冊證》及相關證明是權利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憑證。《商標注冊證》記載的注冊事項,應當與《商標注冊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商標注冊簿》確有錯誤外,以《商標注冊簿》為準。
第九十六條 商標局《商標公告》,刊發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公告》采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
除送達公告外,公告內容自之日起視為社會公眾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第九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繳納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別制定。
第九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知識
在便利當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
修改后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注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注冊的標記范疇。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
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盤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
(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采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
(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于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
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使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一步的注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
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
目前,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注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
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除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
修改后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修改后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
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流程自我評價申請受理評審公示備案證書
三、申請國家高新企業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四、企業的財務水平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五、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先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所得稅可由正常稅率的25%降為15%來征收,實施期為三年(三年后再次進行認定);研發費用支出可以按75%加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扣;可以申請當地政府的資金支持;優先批準符合新三板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第一章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一條成立**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認定領導小組),由市農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農林局、市畜牧辦、市蔬菜辦、市水產辦、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等有關領導組成。市農委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市農林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單位領導為成員。
認定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指導、檢查、督促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協調各方關系,推進認定工作開展。
第二條領導小組下設**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掛靠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認證中心主任兼辦公室主任,市農業標準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市畜牧獸醫站、市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人兼辦公室副主任。
辦公室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具體業務工作;
(二)審核區(縣)上報材料;
(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監測和評價;
(四)負責評審推薦工作;
(五)對區(縣)產地認定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六)對區(縣)的申報工作進行培訓、指導等。
第三條各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并落實專人負責:
(一)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申請受理;(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三)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負責向市認定辦公室進行推薦;
(四)對獲得**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產地進行跟蹤檢查,并及時向市認定辦公室通報情況。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農委(農發局)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
第二章產地認定條件
第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包括鄉鎮、村、企業、種養業基地、農場、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申請。
第五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必須符合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質量要求,產地周圍1公里以內沒有嚴重污染源,糧油、蔬菜、果品等產地應遠離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區域范圍明確,并具有一定生產規模。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七條申請產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產地所在區(縣)農委(農發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產地環境狀況說明;
(四)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區(縣)農委(農發局)申領《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農業網站下載獲取。
第八條區(縣)農委(農發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逐級上報市認定辦公室;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市認定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推薦意見和產地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產地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區(縣)農委,由區(縣)農委反饋給申請人。
第十條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市認定辦公室組織對產地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及改進要求。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分送市認定辦公室和申請人。
第十二條環境檢驗不合格或者環境評價不符合要求的,市認定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市認定辦公室對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環境檢驗和環境現狀評價符合要求的,進行全面評審,并作出認定終審結論。
(一)符合頒證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二)不符合頒證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五條市認定領導小組在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獲得證書的產地名錄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認定的產地由市認定辦公室統一向社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樹立標志牌,并標明范圍、面積、生產產品、主要安全生產措施、責任人,以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對認定的產地進行監督管理,實行跟蹤檢查。市認定辦公室對通過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行證書和標牌管理。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均為3年。有效期內,產地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區縣農委、認定辦公室、認定領導小組組織的監督檢查,以及生產環境抽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不得隨意樹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志牌。違反規定的,按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認定領導小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公告: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農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仿造檔案記錄的;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頒布實施3年來,對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抗災能力,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實施辦法》等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和規定,貫徹國務院安委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有關煤礦證照管理“既要嚴格許可,又要方便企業”的要求,切實管理好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特別規定》規定的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并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4)未發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并按下列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煤礦企業應依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和本通知規定,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行制定)逐項進行自查。
(2)煤礦企業按規定格式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申請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見附件1),連同《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報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3)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
(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復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直接延期申請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有關要求
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煤礦(井),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重新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頒證申請,由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及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審理。
二、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有關問題的處理要求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應與國家及相關部門新頒布的法規和要求銜接
在《條例》和《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規,相關部門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對于涉及煤礦安全許可的相關規定,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一并予以考慮。
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其中采礦許可證應提供復制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查驗原件。
(二)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實施辦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辦理。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待煤礦(井)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延期后,發還其暫扣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煤礦企業必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按照《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都必須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都必須依法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企業申請領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資經營煤礦的其他企業,以及跨省區投資開辦煤礦的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嚴格執行《關于與煤共(伴)生的礦山企業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一函〔2006〕287號)的規定,與煤共(伴)生的礦山,若以煤炭為主采礦種,應當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申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另行申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明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相關登記內容
煤礦企業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的主要負責人時,可持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聘書),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煤礦(井)企業性質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內容時,應持變更過登記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五)嚴格礦井生產能力(規模)的認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其礦井生產能力(規模)應以省級及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定的生產能力(規模)為準。
(六)嚴格執行勞動定員標準
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規范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若干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216號)的要求,將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延期的條件。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并嚴格落實勞動定員標準,健全完善有關勞動定員工作制度,嚴格控制入井人數。國有重點煤礦原則上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小班不得超過100人,特殊情況確需增加采區作業人數的,煤礦企業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國有地方煤礦和鄉鎮煤礦應嚴格執行省(區、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勞動定員標準。
(七)新修訂部分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文書
在原9種頒證文書的基礎上,新增加《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3種文書進行了適當修改,增加了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詳見附件1)。其余6種頒證文書仍繼續使用。
三、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報告制度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將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內容包括:頒證情況;監管、監察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意見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包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情況匯總表和明細表。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許可證統計管理報表采用電子文檔上報(具體格式及說明見附件2)。
(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信息通報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建立定期通報、例會等制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或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部門規定或受到行政處罰,被吊銷、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他證照頒發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煤礦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原審法院一審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河南省濮陽市銀鷹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銀鷹公司)與鄭州亨通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通期貨公司)及其所屬第二營業部簽訂借款合同11份,約定,因經營期貨業務,銀鷹公司借款兩筆總計100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借款9筆共計98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第二營業部。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利率為23‰,銀鷹公司不承擔風險。合同簽訂后,銀鷹公司按約付給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人民幣1980萬元。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未按約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雙方形成訴訟。
原審還查明,亨通期貨公司于1993年4月經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開業,1995年6月16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河南省信義審計師事務所(93)信義內驗審字第024號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顯示:亨通期貨公司注冊資金1001萬元,由鄭州市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旅公司)投入,其中700萬元流動資金由鄭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鄭州市鯤鵬城市信用社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鄭州商品交易所收款證明所證實,301萬元固定資產經查驗屬實。1994年下旬,河南省豫興審計師事務所依據河南省信義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金審驗證明又出具一份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亨通期貨公司依此證明書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1997年3月12日,河南省豫興審計師事務所對亨通期貨公司進行了審計,同時,該公司出具了1997年工商年檢報告。文旅公司1995年至1997年未進行工商年檢,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文旅公司營業執照認定:屬周華孚(原中保河南分公司資金運用部總經理,現已判刑)偽造有關證件騙取的營業執照,其集體性質的企業不能成立,應予吊銷,該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屬周華孚的個人行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鄭刑初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文旅公司屬周華孚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開辦的個人公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一、亨通期貨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銀鷹公司借款本金1980萬元,逾期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銀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銀鷹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銀鷹公司與亨通期貨公司及其所屬的第二營業部簽訂11份借款合同,約定,銀鷹公司借款兩筆共計100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借款9筆共計98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第二營業部。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月利率為23‰。亨通期貨公司用該款項經營期貨業務,銀鷹公司不承擔經營風險。合同簽訂后,銀鷹公司按約付給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人民幣1980萬元。因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到期未償還借款本息,1997年12月15日,銀鷹公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亨通期貨公司、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償還借款本息。
另查明,亨通期貨公司由文旅公司申辦,1993年4月10日在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1994年11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1995年6月16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交通銀行鄭州分行桐柏路分理處的進賬單、轉賬支票載明,1994年7月30日,文旅公司向亨通期貨公司匯款人民幣1萬元。(93)信義內驗審字第024號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中所稱的亨通期貨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依據的是經在上述1994年7月30日桐柏路分理處的進賬單上添加“千”字變造而成的進賬單復印件。
1992年5月2日,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省保險公司)總經理周華孚向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由其簽字并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申請開辦文旅公司。1993年4月1日,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其頒發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為人民幣3000萬元,但注冊資金未到位。
又查明,河南省保險公司豫保字(1992)第101號文下,有兩份文件,一份內容為“關于召開市地公司辦公室主任座談會通知”,另一份為“關于成立鄭州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的通知”。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主張,“關于成立鄭州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的通知”系周華孚偽造的。
又查明,周華孚因犯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亨通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盧雪平下落不明,亨通期貨公司已歇業。
另外,河南省保險公司已分立為河南財保公司和河南人保公司。
判決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一、維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豫經初字第13號經濟判決書主文第一項。二、撤銷上述經濟判決第二項。三、亨通期貨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返還銀鷹公司借款本金198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四、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對亨通期貨公司的上述債務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09010元,由銀鷹公司承擔19010元,由亨通期貨公司承擔9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010元,由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共同承擔。
評析
周華孚系原保險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其職務和權限足以代表保險公司對外實施法律行為。其于1992年5月2日向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申請書,申請開辦文旅公司。申請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資金信用證明以及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上,周華孚均在上述文件的負責人欄內簽署了姓名,并加蓋了保險公司的公章,該行為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實施的。由于設立文旅公司的行為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該行為應認定為法人的行為。周華孚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保險公司應對開辦文旅公司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周華孚雖為自然人,但同為保險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對其行為如何界定,是決定行為后果應由個人承擔還是由法人承擔的分界線。當自然人的行為與職務無關時,法人通常不承擔責任;如果其行為與職務相關聯時,法人則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周華孚在滎陽市工商局申請注冊文旅公司時,企業法人注冊申請書、企業法人登記注冊表上,周華孚都是以保險公司負責人的名義、身份實施的,都加蓋了保險公司公章;滎陽市工商局為其注冊登記公司,也是基于對周華孚所任職務的信賴及對保險公司的信賴。因此,周華孚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純粹的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