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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 成本法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與成本法之間的轉換是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一個難點,許多人一談起權益法和成本法之前的轉換,就覺得如同進入迷宮一般,越轉越暈,找不到方向。本文采取一個仿真案例,假設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的投資在2007―2011年間經歷了從初始小額投資逐步增加持股直到合并,再從合并逐步減資到小額投資的變化,以清晰的路線圖全面剖析持股比例變化導致的權益法與成本法之間的轉換,幫助讀者理清思路,找到迷宮的出口。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甲乙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假設甲公司、乙公司均不考慮所得稅,A公司每年底按10%提取盈余公積。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1)甲公司2007年4月1日以現金28萬元購入乙公司5%的股權,不能夠對乙公司實施重大影響。投資時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均為500萬元。2007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6年度現金股利30萬元,除權日為4月5日,股利發放日為4月20日。2007年1-3個月乙公司實現凈利潤36萬,4-12月實現凈利潤64萬元,2007年底形成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損失10萬元。2007年底,甲公司進行減值測試,估計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28萬元。
①投資時(初始確認)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6.5
應收股利 1.5
貸:銀行存款 28
②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 1.5
貸:應收股利 1.5
③2007年底減值測試。由于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未來現金現值28萬大于賬面價值26.5萬,所以不提減值準備。
(2)2008年1月3日,甲公司以公允價值60萬元,賬面價值45萬元的一批存貨(庫存商品),收購了乙公司其他股東15%的股權,累計持有乙公司20%的股份,能夠對乙公司實施重大影響。追加投資時,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74萬元,賬面價值為554萬,差額系2007年12月購入的一項管理用固定資產,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5萬元,公允價值為55萬元,預計尚可使用壽命為5年,無殘值,折舊費用計入管理費用。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7年度現金股利36萬元。2008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120萬元,2008年底形成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20萬元。2008年底,甲公司進行減值測試,估計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可收回金額為135萬元。
①追加投資時
第一步:追溯調整(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26.5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6.5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64×5%=3.2
貸:盈余公積 3.2×10%=0.32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88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5%=0.5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 0.5
由于調整后的2007年底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26.5+3.2-0.5=29.2萬,2007年底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28萬,應提減值準備1.2萬。
借:盈余公積 1.2×10%=0.12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8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1.2
第二步:追加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70.2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借:主營業務成本 45
貸:庫存商品 45
初始投資時,投資成本為26.5萬,應享有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25(500×5%)萬,產生商譽1.5萬,不予確認;追加投資時,投資成本為70.2萬,應享有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86.1(574×15%)萬,產生應計入當期損益的營業外收入15.9萬。兩者綜合考慮,產生計入當期損益的營業外收入14.4萬,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進行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14.4
貸:營業外收入 14.4
②2008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36×20%=7.2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3.2 (64×5%)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4
③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 7.2
貸:應收股利 7.2
④2008年底確認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120-20/5)×20%=23.2
貸:投資收益 23.2
⑤2008年底確認其他權益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 20×20%=4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
⑥2008年底減值測試
2008年底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26.5+3.2-0.5-1.2+70.2+14.4-7.2+23.2+4=132.6萬,小于預計可收回金額為135萬,但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
(3)2009年初甲公司以定向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從乙公司的其他股東處取得乙公司40%的股權,累計持有乙公司60%股權,能夠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控制。甲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券的面值為260萬元,市場定價280萬元,甲公司向券商支付手續費等費用5萬元。在增資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均為658萬元。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8年度現金股利40萬元。2009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160萬元,2009年底形成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35萬元。2009年底,甲公司進行減值測試,估計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可收回金額為460萬元;
①追加投資時
第一步:追溯調整(權益法轉為成本法)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6.5+70.2=96.7
盈余公積 3.36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0.24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26.5+70.2+14.4-4=107.1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3.2-3.2+23.2=23.2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5=3.5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 ) 3.5
由于轉換為成本法之后,長期股權投資在2007年底的預計現金流量現值28萬大于其賬面價值26.5萬;在2008年底的預計可收回金額135萬又大于其賬面價值96.7萬;而權益法下在2007年底卻計提了減值準備1.2萬元,所以應該予以注銷:
借: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1.2
貸:盈余公積 0.12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8
第二步:追加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80
貸:應付債券―面值 260
銀行存款 5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15
②2009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40×60%=24
貸:投資收益 24
③ 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 24
貸:應收股利 24
④2009年底減值測試
2009年底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96.7+280=376.7萬,小于預計可收回金額460萬,不計提減值準備。
(4)2010年1月4號,甲公司將其持有的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一半出售給某企業,出售取得價款200萬,當日被投資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均為813萬。甲公司不能對乙公司實施控制,但是依然在乙公司董事會里派有代表,可以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09年度現金股利45萬元。2010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180萬元,2010年底形成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25萬元。2010年底,甲公司進行減值測試,估計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可收回金額為270萬元;
①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損益
出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96.7+280=376.7
借:銀行存款 2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76.7/2=188.35
投資收益 11.65
②追溯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26.5+70.2+14.4-4+280)/2=193.55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193.55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3.2-3.2+23.2+(160-20/5)×0.6-40×0.6]/2=46.4
貸:長期股權投資 188.35
盈余公積 5.16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6.44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4-0.5+35×0.6)/2=12.2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25
由于2007年底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26.5+3.2-0.5)/2=14.6萬,大于2007年底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28/2=14萬,應提減值準備0.6萬;2008年底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132.6/2=66.3萬,小于2008年底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可收回金額=135/2=67.5萬,不計提減值準備,2007年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2009年底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132.6+280-24+(160-20/5)×0.6+35×0.6]/2=251.6,大于2009年底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可收回金額=460/2=230,應提減值準備21.6萬;而成本法在2007年和2009年沒有計提減值準備,應補提22.2萬減值準備。
借:盈余公積 22.2×10%=2.22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9.98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22.2
③2010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45×30%=13.5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13.5
④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 13.5
貸:應收股利 13.5
⑤2010年底確認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180-20/5)×30%=52.8
貸:投資收益 52.8
⑥2010年底確認其他權益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 25×30%=7.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5
⑦2010年底減值測試
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193.55+46.4+12.25-22.2-13.5+52.8+7.5=276.8萬,大于預計可收回金額為270萬元,應計提減值準備6.8萬。
借:資產減值損失 6.8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6.8
(5)2011年1月5日,甲公司將其持有的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2/3出售給某企業,出售取得價款220萬,當日被投資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等,均為973萬。甲公司不能對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2010年度現金股利38萬元。2011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170萬元,2011年底形成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5萬元。2011年底,甲公司進行減值測試,估計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為92萬元;
①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損益
借:銀行存款 22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22.2+6.8)×2/3=19.33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193.55×2/3=129.03
―乙公司(損益調整)(46.4-13.5+52.8)×2/3=57.13
―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12.25+7.5)×2/3=13.17
投資收益 40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25+7.5)×2/3=13.17
貸:投資收益 13.17
②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權益法轉為成本法)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9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22.2+6.8)×1/3=9.67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 193.55×1/3=64.52
―乙公司(損益調整)(46.4-13.5+52.8)×1/3=28.57
―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12.25+7.5)×1/3=6.58
③2011年3月初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38×10%=3.8
貸:投資收益 3.8
④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 3.8
貸:應收股利 3.8
⑤2011年底減值測試
2011年底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90萬,小于預計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92萬,不計提減值準備。
參考文獻
[1]陳玉媛.論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之缺陷[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8(3):97-1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摘要〕資本市場既有智慧告訴我們,任何一項商事組織或融資工具的創新與成長,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環境,有著獨特的演進路徑,依賴于配套制度的動態修正,難以孤立地論其優劣。作為推動資本市場融資與企業創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存在一種最優商事組織形態的追問,必須理性地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客觀地審視我國既有商事組織立法體系配套機制的中國元素,觀察歷經市場驗證的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載體的變遷軌跡,而非簡單化地給出一個終局不變的答案,或許是走出中國特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的現實路徑。
〔關鍵詞〕商事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圖分類號〕df4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從2006年我國第一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同時期修訂的《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間,我國已經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約)型三大組織形態,力圖以“后發優勢”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生長過程。在立法體系長足發展,各類型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繁榮成長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實踐操作中的法律困境與商事組織學理層面的分歧?!昂畏N商事組織形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組織形態”成為實務界和學術界熱議的話題?;谟邢藓匣镌诿绹侥脊蓹嗤顿Y基金領域廣泛應用,流行說法紛紛認為,有限合伙已經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最優組織形態。WWw.133229.coM①而基于本土信用體系薄弱,主管機構則持有不同觀點,認為公司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組織形態。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組織化的投資機構,基金組織形態的選擇對于參與群體任何一方均意義深遠,而學理研究的目標并非簡單化地給出終局不變的單一答案。本文試圖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客觀地審視我國既有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的中國元素,分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中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借鑒歷經市場驗證的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立法體系變遷的背景與過程,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為中心,觀察我國三種商事組織形態的生長。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組織形態利益安排的差異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為商事主體提供可供選擇的組織形態清單,這一清單類似于法律公共產品,不僅有選擇空間,且成本適度從而富有競爭力。而采取何種商事組織形態,則由商事主體根據自身利益博弈結果自愿選擇,以此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內在需求。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種組織形態困境觀察
縱向瀏覽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業組織形態的比重與走向,發現在2007年《合伙企業法》修訂案實施后,雖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了較大幅度增長,但是總量所占數量比例較少,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于絕對主導地位,而除2006年經國務院特批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外,信托(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鮮有出現。根據國家發改委備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數據統計: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大約占據總數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占比為3.8%。參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金融司、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 《中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1》,中國計劃出版社,2011年,9頁。三種商事組織形態不均衡的發展,恰恰是對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生長法律環境的映射,沉淀三種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現實運行中面臨的困境,助力于明確立法修訂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我國最早出現并相對成熟的組織形態,尤其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初期,對于增強出資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成熟和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公司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態,而基金本身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實際上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是多個投資者采用集合投資的方式共同投資所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事組織。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資者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則以全部資產為限對自身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公司組織因其對出資人的保護、完善的治理結構、成熟的救濟措施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優勢。而對于私募股權基金出資人與管理人在“控制權-受益權”、“投資效益-報酬激勵”的特別訴求,可以通過“意思自治”約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協議》中實現。
然而,公司型組織形態被人詬病最多的是其“雙重征稅”制度,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別在于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差異。有限合伙企業實施“穿透稅率”,也就是說,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層面不發生企業所得稅。而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向出資人分配利潤時如果出資人為公司,則需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出資人為個人時需要繳納5%—35%的個人所得稅,由此,一次投資行為產生了兩次征稅的事實。
對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稅收優惠政策出臺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雙重征稅”問題,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主要針對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屬于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行為,在實務操作中,成功投資案例回報率常常是初始投資總額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所以僅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仍然擺脫不了“雙重征稅”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引進我國后,由于我國法律制度環境和信用機制,導致信托型基金異化為“契約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約型組織形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正常運行,在此之后,幾乎沒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取契約型組織形態。
癥結在于:第一,契約型組織形態產生的較大的成本導致出資人知情權受限,基金出資人為降低道德風險過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權,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喪失制度價值。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無法建立高度信義關系,基金出資人幾乎全部進入基金管理公司,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日常投資決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實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法律主體資格,導致其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義進行,由此形成了“隱名出資”的問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已經完成的對外投資中,其中一項是對成都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
規定,銀行的股東必須連續盈利3年,顯然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最后經銀監會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業銀行股權投資。
由于上述原因,在實踐操作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和管理人通過訂立信托契約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為顯名基金資產所有人,負責基金的管理操作,獲得收益后出資人根據信托契約取得投資收益。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而言,一旦選擇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法律物權歸屬上就意味全部資金已經歸基金管理人所有?;鸸芾砣巳绻驗樽陨硎聞粘霈F債務困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產必然遭受損害。同時,由于我國目前司法中商事審判原則并未確立,所以即便出資人及時采取訴訟救濟手段,也僅能適用民事賠償原則得到微弱的補償,無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以及其收益獲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護。1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出資人帶來的巨大風險以及出資人為應對該風險而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權利的侵占,導致了繼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鮮有人問津信托(契約)型商事組織形態。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義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而共同設立,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參與基金的管理運作,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資運作,并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型。由于該組織形態將有限合伙人(出資人)排除在投資決策機制之外以及“穿透稅制”的特性,使其從產生之日起便與風險投資行為伴生,時至今日成為現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重要類型之一,特別是在股權投資產業最為發達的美國,有限合伙制已經成為主導的基金組織形態。
然而2007年至今,我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運行效果與立法預期出現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資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嚴重不對稱、普通合伙人資質難以確認、無限責任實現路徑不清晰等等。由于對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約束制度的缺失,導致“出資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擴大了成本,動搖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資人與管理人的信任基礎,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持續發展。
我國《合伙企業法》尚無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完整規范,無法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進一步影響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運作效益。在實務中常常看到由注冊資本100萬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無限合伙人,管理上億資產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此規避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尤其是掌握實際決策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的追訴,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歸責機制之間的失衡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選擇頻發。
二、回歸商事組織形態法學原理分析與組織形態功能性比較觀察
法學應回應現實生活中提出的問題,面對三種組織形態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發展困境,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法學原理角度觀察,并對三種組織形態功能差異性給予準確定位,有針對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組織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組織形態法學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組織立法體系需要實現以下目標:其一,考慮到不同的商事主體的需求。由于從事商事主體的資產規模、決策機制、風險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傾聽多方利益參與群體各自內在情況的基礎上,提供不同的組織形式,以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進入商事交易的訴求;其二,不同的組織形式間成本適度?;谏淌轮黧w所從事商事活動的規模以及對市場造成的外部影響的差異,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適度,避免由于對于組織形態不同選擇產生交易成本的偏離,保證各類型組織形態的適度競爭性;2其三,為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兼顧風險認知與教育薄弱的弱勢金融產品受眾的公平權益,明確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的邊界,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確保商事交易的相對穩定。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功能性比較觀察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事企業,可以把其法律組織形態界定為,按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設立的,獨立參與商事法律關系并享有商事權利、承擔商事義務和責任的結構組織形態。從既有的法律空間看,可以承載或可供選擇的企業形態有三種,即公司制、信托契約型與有限合伙制?!肮拘退侥脊蓹嗤顿Y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基金,投資者即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對外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因其在管理與稅收方面的優勢而備受私募基金的青睞,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業的管理權,對外代表企業從事商事活動,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捌跫s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限對基金承擔責任,但持有該基金份額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約承擔無限責任的除外?;鸪钟腥撕突鸸芾砣酥g按照所簽訂契約處置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財產權,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的比較,參見北京大學周丹博士論文《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態——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頁;張胤:《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態選擇研究》,《金融經濟》2009年第24期,125-126頁;廈門大學何德凌博士論文:《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組織形態的選擇》,2008年,25-28頁。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約)三種商事組織形態對于“控制權的爭奪”、“利潤分配的機制”、“基金運行的成本”、“管理人聲譽的保有”四個功能性方面給予差異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和管理人在選擇組織形態時權衡的標尺。而最終選擇何種組織形態,取決于出資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賴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單中各商事組織形態的運行成本、風險分擔是否安排適度,以及本土信用環境的成熟與否。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的完善路徑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單一商事組織形態,而是傾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中各利益主體的訴求,立足于保有各組織形態的競爭力,均衡運行成本、控制權及利潤分配機制,為商事主體提供可供選擇的差異性的組織形態清單,同時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環境的成熟。而商事組織形態最終的選擇權應該交由利益相關者根據自身利益博弈結果自愿選擇,以此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內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組織形態在“控制權的爭奪”、“利潤分配的機制”、“基金運行的成本”、“管理人聲譽的保有”四個功能性方面明顯失衡,也會扼殺商事組織形態之間合理的競爭力,導致商事主體被迫選擇單一商事組織形態后,再通過內部契約重新校正。這有違于商事立法節約談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的成長可以說是我國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生長的一個縮影,這一歷程中難免存在立法零散與市場經驗不足的欠缺,經由觀察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發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立法體系
經驗,可以歸結以下幾點基本理念和具體立法建議:
(一)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的選擇,必須理性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組織形態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到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進入商事交易的訴求,照顧到多方利益參與群體各自內在的情況,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組織形態,差異化的決策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組織形式之間應該成本適度,避免由于對于組織形態不同選擇產生交易成本的偏離;最后,為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商事組織形態的選擇取決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與管理人,即“出資者”與“出智者”博弈的結果,需要根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級,組織形態的運營成本等方面最終確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約)型的商事法律組織立法清單充分滿足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在不同的利益訴求。但是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三種組織形態功能的充分展現,需要依賴系統化的法律體系和完善的信用機制環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體系下,組織形態才能保障私募股權按投資基金內在價值訴求的實現,否則將會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背負著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蹣跚,不僅不利于其功能的發揮,還可能引發潛在的風險。
其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遞進式的演化路徑及其所占比重變化,受制于其所在資本市場的傳統商事理念、行業成熟度、信用環境、法律體系的變化,立法者必須基于對本土商事環境的全面深刻觀察,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及時對商事活動中的試錯予以糾正,美國立法者針對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業績報酬的限制和雙重征稅制度分別進行了修正。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小企業投資促進法》修正案,創造性地對于集中進行中長期股權投資,同時投資者人數超過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實行業績報酬的條款制約。1997年美國國稅局制定了“打勾規則”(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終于獲得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平等的稅收待遇。以確保能夠為商事主體提供一份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需求、成本適度、給予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的商事組織形態清單,確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摘要〕資本市場既有智慧告訴我們,任何一項商事組織或融資工具的創新與成長,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環境,有著獨特的演進路徑,依賴于配套制度的動態修正,難以孤立地論其優劣。作為推動資本市場融資與企業創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否存在一種最優商事組織形態的追問,必須理性地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客觀地審視我國既有商事組織立法體系配套機制的中國元素,觀察歷經市場驗證的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載體的變遷軌跡,而非簡單化地給出一個終局不變的答案,或許是走出中國特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的現實路徑。
〔關鍵詞〕商事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信托
〔中圖分類號〕df4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6-0078-06
引言
若從2006年我國第一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同時期修訂的《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起算,短短六年期間,我國已經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初步勾勒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契約)型三大組織形態,力圖以“后發優勢”完成域外近百年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生長過程。在立法體系長足發展,各類型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繁榮成長的表象之下,衍生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實踐操作中的法律困境與商事組織學理層面的分歧?!昂畏N商事組織形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組織形態”成為實務界和學術界熱議的話題?;谟邢藓匣镌诿绹侥脊蓹嗤顿Y基金領域廣泛應用,流行說法紛紛認為,有限合伙已經成為私募股權基金最優組織形態。①而基于本土信用體系薄弱,主管機構則持有不同觀點,認為公司型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組織形態。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組織化的投資機構,基金組織形態的選擇對于參與群體任何一方均意義深遠,而學理研究的目標并非簡單化地給出終局不變的單一答案。本文試圖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客觀地審視我國既有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的中國元素,分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中各利益主體的訴求,借鑒歷經市場驗證的域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立法體系變遷的背景與過程,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為中心,觀察我國三種商事組織形態的生長。立足于保有各商事組織形態利益安排的差異性,消解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因既有法律制度缺陷而造成的失衡,為商事主體提供可供選擇的組織形態清單,這一清單類似于法律公共產品,不僅有選擇空間,且成本適度從而富有競爭力。而采取何種商事組織形態,則由商事主體根據自身利益博弈結果自愿選擇,以此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內在需求。
一、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種組織形態困境觀察
縱向瀏覽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業組織形態的比重與走向,發現在2007年《合伙企業法》修訂案實施后,雖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了較大幅度增長,但是總量所占數量比例較少,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于絕對主導地位,而除2006年經國務院特批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外,信托(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鮮有出現。根據國家發改委備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數據統計: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大約占據總數量95%左右的比重;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占比為3.8%。參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金融司、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 《中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1》,中國計劃出版社,2011年,9頁。三種商事組織形態不均衡的發展,恰恰是對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生長法律環境的映射,沉淀三種組織形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現實運行中面臨的困境,助力于明確立法修訂及完善工作的靶向。
(一)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困境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我國最早出現并相對成熟的組織形態,尤其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初期,對于增強出資人信心,培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的成熟和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公司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態,而基金本身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實際上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是多個投資者采用集合投資的方式共同投資所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事組織。在公司型基金中,投資者以出資額為限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則以全部資產為限對自身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公司組織因其對出資人的保護、完善的治理結構、成熟的救濟措施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優勢。而對于私募股權基金出資人與管理人在“控制權-受益權”、“投資效益-報酬激勵”的特別訴求,可以通過“意思自治”約定而成的《公司章程》以及《委托管理協議》中實現。
然而,公司型組織形態被人詬病最多的是其“雙重征稅”制度,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比,二者的差別在于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差異。有限合伙企業實施“穿透稅率”,也就是說,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層面不發生企業所得稅。而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向出資人分配利潤時如果出資人為公司,則需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出資人為個人時需要繳納5%—35%的個人所得稅,由此,一次投資行為產生了兩次征稅的事實。
對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2月15日聯合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稅收優惠政策出臺目的在于消除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的“雙重征稅”問題,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收效微弱。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別是創業投資基金主要針對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屬于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行為,在實務操作中,成功投資案例回報率常常是初始投資總額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所以僅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于成功的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仍然擺脫不了“雙重征稅”的困境。
(二)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移植困境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引進我國后,由于我國法律制度環境和信用機制,導致信托型基金異化為“契約型”基金。而唯一采取契約型組織形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正常運行,在此之后,幾乎沒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取契約型組織形態。
癥結在于:第一,契約型組織形態產生的較大的成本導致出資人知情權受限,基金出資人為降低道德風險過度干涉管理人的自主管理權,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喪失制度價值。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無法建立高度信義關系,基金出資人幾乎全部進入基金管理公司,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日常投資決策,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存實亡。第二,由于信托型(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法律主體資格,導致其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只能以基金管理公司名義進行,由此形成了“隱名出資”的問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已經完成的對外投資中,其中一項是對成都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
規定,銀行的股東必須連續盈利3年,顯然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最后經銀監會特批后,方完成成都商業銀行股權投資。
由于上述原因,在實踐操作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和管理人通過訂立信托契約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作為顯名基金資產所有人,負責基金的管理操作,獲得收益后出資人根據信托契約取得投資收益。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而言,一旦選擇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法律物權歸屬上就意味全部資金已經歸基金管理人所有?;鸸芾砣巳绻驗樽陨硎聞粘霈F債務困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資產必然遭受損害。同時,由于我國目前司法中商事審判原則并未確立,所以即便出資人及時采取訴訟救濟手段,也僅能適用民事賠償原則得到微弱的補償,無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以及其收益獲得有效、全面的司法保護。1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出資人帶來的巨大風險以及出資人為應對該風險而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權利的侵占,導致了繼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之后,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鮮有人問津信托(契約)型商事組織形態。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信義困境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有限合伙型基金),即由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而共同設立,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參與基金的管理運作,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直接管理基金的投資運作,并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類型。由于該組織形態將有限合伙人(出資人)排除在投資決策機制之外以及“穿透稅制”的特性,使其從產生之日起便與風險投資行為伴生,時至今日成為現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重要類型之一,特別是在股權投資產業最為發達的美國,有限合伙制已經成為主導的基金組織形態。
然而2007年至今,我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踐運行效果與立法預期出現了差距。如有限合伙人(出資人)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信息嚴重不對稱、普通合伙人資質難以確認、無限責任實現路徑不清晰等等。由于對普通合伙人(管理人)配套約束制度的缺失,導致“出資人”和“出智人”失去了平衡,擴大了成本,動搖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出資人與管理人的信任基礎,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持續發展。
我國《合伙企業法》尚無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完整規范,無法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進一步影響了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運作效益。在實務中常??吹接勺再Y本100萬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無限合伙人,管理上億資產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此規避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尤其是掌握實際決策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的追訴,巨大的利益和薄弱的歸責機制之間的失衡必然導致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選擇頻發。
二、回歸商事組織形態法學原理分析與組織形態功能性比較觀察
法學應回應現實生活中提出的問題,面對三種組織形態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發展困境,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法學原理角度觀察,并對三種組織形態功能差異性給予準確定位,有針對性地消解因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商事組織法律制度的失衡。
(一)商事組織形態法學原理的分析
良好的商事組織立法體系需要實現以下目標:其一,考慮到不同的商事主體的需求。由于從事商事主體的資產規模、決策機制、風險控制的要求不同,立法者在傾聽多方利益參與群體各自內在情況的基礎上,提供不同的組織形式,以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進入商事交易的訴求;其二,不同的組織形式間成本適度。基于商事主體所從事商事活動的規模以及對市場造成的外部影響的差異,立法者需要平衡不同組織形式之間的成本,使其商事交易的成本適度,避免由于對于組織形態不同選擇產生交易成本的偏離,保證各類型組織形態的適度競爭性;2其三,為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兼顧風險認知與教育薄弱的弱勢金融產品受眾的公平權益,明確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的邊界,為其提供最低法律保障,確保商事交易的相對穩定。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功能性比較觀察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商事企業,可以把其法律組織形態界定為,按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設立的,獨立參與商事法律關系并享有商事權利、承擔商事義務和責任的結構組織形態。從既有的法律空間看,可以承載或可供選擇的企業形態有三種,即公司制、信托契約型與有限合伙制?!肮拘退侥脊蓹嗤顿Y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基金,投資者即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對外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因其在管理與稅收方面的優勢而備受私募基金的青睞,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享有企業的管理權,對外代表企業從事商事活動,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捌跫s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持有人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限對基金承擔責任,但持有該基金份額的管理人按基金契約承擔無限責任的除外?;鸪钟腥撕突鸸芾砣酥g按照所簽訂契約處置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財產權,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的比較,參見北京大學周丹博士論文《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態——有限合伙研究》,2007年,69-74頁;張胤:《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態選擇研究》,《金融經濟》2009年第24期,125-126頁;廈門大學何德凌博士論文:《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組織形態的選擇》,2008年,25-28頁。
公司、有限合伙、信托(契約)三種商事組織形態對于“控制權的爭奪”、“利潤分配的機制”、“基金運行的成本”、“管理人聲譽的保有”四個功能性方面給予差異性的安排,正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和管理人在選擇組織形態時權衡的標尺。而最終選擇何種組織形態,取決于出資人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力量博弈,也有賴于立法者提供的清單中各商事組織形態的運行成本、風險分擔是否安排適度,以及本土信用環境的成熟與否。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的完善路徑
良好的立法者并非提供單一商事組織形態,而是傾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中各利益主體的訴求,立足于保有各組織形態的競爭力,均衡運行成本、控制權及利潤分配機制,為商事主體提供可供選擇的差異性的組織形態清單,同時努力提升本土信用環境的成熟。而商事組織形態最終的選擇權應該交由利益相關者根據自身利益博弈結果自愿選擇,以此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的內在需求。但如果立法者提供的商事組織形態在“控制權的爭奪”、“利潤分配的機制”、“基金運行的成本”、“管理人聲譽的保有”四個功能性方面明顯失衡,也會扼殺商事組織形態之間合理的競爭力,導致商事主體被迫選擇單一商事組織形態后,再通過內部契約重新校正。這有違于商事立法節約談判成本、便捷交易的初衷,增大了交易成本。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的成長可以說是我國商事組織立法體系生長的一個縮影,這一歷程中難免存在立法零散與市場經驗不足的欠缺,經由觀察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發展的困境和梳理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立法體系
經驗,可以歸結以下幾點基本理念和具體立法建議:
(一)商事組織形態立法體系完善的基本理念
其一,私募股權基金商事組織形態的選擇,必須理性回歸到商事組織形態的基本原理。良好的商事組織形態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到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進入商事交易的訴求,照顧到多方利益參與群體各自內在的情況,以此提供不同的商事組織形態,差異化的決策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其次,不同的商事組織形式之間應該成本適度,避免由于對于組織形態不同選擇產生交易成本的偏離;最后,為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提供最低法律保障,保障商事交易秩序安全。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商事組織形態的選擇取決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與管理人,即“出資者”與“出智者”博弈的結果,需要根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等級,組織形態的運營成本等方面最終確定。目前既有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契約)型的商事法律組織立法清單充分滿足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在不同的利益訴求。但是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三種組織形態功能的充分展現,需要依賴系統化的法律體系和完善的信用機制環境,只有在良好的法律和信用體系下,組織形態才能保障私募股權按投資基金內在價值訴求的實現,否則將會導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背負著先天性缺陷而步履蹣跚,不僅不利于其功能的發揮,還可能引發潛在的風險。
其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態遞進式的演化路徑及其所占比重變化,受制于其所在資本市場的傳統商事理念、行業成熟度、信用環境、法律體系的變化,立法者必須基于對本土商事環境的全面深刻觀察,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及時對商事活動中的試錯予以糾正,美國立法者針對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業績報酬的限制和雙重征稅制度分別進行了修正。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小企業投資促進法》修正案,創造性地對于集中進行中長期股權投資,同時投資者人數超過14人的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取消了最初的限制實行業績報酬的條款制約。1997年美國國稅局制定了“打勾規則”(check-the-box rule),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終于獲得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平等的稅收待遇。以確保能夠為商事主體提供一份滿足不同商事主體需求、成本適度、給予不同商事判斷能力的商事主體提供法律關懷的商事組織形態清單,確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控制;問題;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所謂私募股權投資,是指以私下募集社會資本的方式,對已經具備一定規模、并有穩定現金流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通過企業并購、管理層回購、上市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權而獲得收益。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從2002年以后獲得了快速發展。特別是創業板啟動以來,私募股權投資因為退出渠道的增加、二級市場新股發行市盈率高而蓬勃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數量和投資的資金量不斷擴大。但部分機構成立時間短,專業性不高,在投資時對企業的調查不充分,對行業的理解不深刻,導致投資失敗,使LP的利益受損。
一、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競爭態勢
自2002年開始,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數量、募資金額迅速增長,并于2011年上半年到達頂峰。目前PE機構手中擁有著大量募集到的資金,投資壓力很大。但由于國內經濟增速放緩,部分企業的經營業績下滑較大,導致PE機構可投資的目標企業數量減少。同時,一些質地優良的企業需要募資時,經常有二三十家PE機構進行競爭,將投資價格炒的很高。而新股發行市盈率不斷降低、二級市場持續疲軟,使得PE機構在退出時的股價偏低,如將資金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計入投資成本,則PE投資虧損可能性很大。
二、目前私募股權投資的主要風險
(一)信息不對稱風險
在通常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前會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內容包括財務情況、歷史沿革、公司產供銷的情況等等。大部分投資機構盡職調查的時間不會多于5個工作日。在這5個工作日中,很難將企業所有情況了解清楚。一些經營不善或要價過高的企業若想隱瞞公司實際情況,投資機構不容易甄別。
(二)企業運營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所選擇的投資對象,以成長期和成熟期的企業為主,故初創期企業本身固有的一些風險已基本規避。但成長期和成熟期的企業,也有著處于這些階段時企業共有的一些風險。對于成長期的企業來說,企業依靠的主要技術已基本成熟,產品也逐步被市場認可,但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企業管理的難度比初創期大幅增長。同時,同類產品的市場主要擁有者,也會采取更激烈的競爭手段對新進入市場的企業進行打壓;對于成熟期的企業來說,主要產品的市場份額已基本確定,企業的業績增長乏力。為了尋求業績新的增長點,企業可能會進入不熟悉的行業,因不了解行業特性、規則等而導致投資失敗,影響企業主營業務發展。
(三)行業風險
企業所處行業的發展情況,也是私募股權投資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有些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情況雖然較好,但所處行業競爭激烈,或是行業由于全球經濟的影響已經開始走下坡路,或是行業受國家政策影響很大。身處這類行業的企業,業績變臉的可能性不小。
(四)投資價格風險
在當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競爭激烈。面對一些質地優良的企業,投資機構為了掙得投資份額,將投資價格抬的很高,投資時的市盈率甚至與二級市場同類公司的市盈率相近。在目前新股發行市盈率日益走低、二級市場又十分低迷的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很有可能虧損。
(五)退出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的退出方式為企業上市、企業并購、股權轉讓和管理層回購等,其中又以企業上市為主。但企業可能會因為歷史沿革、行業情況、證監會政策等原因,導致企業上市被否或暫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受阻。而私募股權投資的基金一般都有年限,無法及時退出會影響到出資人的利益。
三、風險控制的方法
(一)充分的盡職調查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從“成長性”和“合規性”這兩個主要角度進行調查和判斷。
成長性角度,主要通過對企業家、企業高管團隊、客戶、供應商、主要競爭對手、行業協會和行業專家的訪談,獲取企業信息、行業信息、企業家個人愿景信息,再結合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判斷。合規性角度,主要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判斷擬上市主體是否符合上市規范。第一是法律方面,主要查看企業的歷史沿革情況,發起人、股東的出資情況,公司的各項法律資格、登記和備案,重大重組情況,公司對外股權投資情況,公司擬上市主體的獨立情況(業務、資產、機構、人員、財務、知識產權);第二是財務方面,主要查看企業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合規性和穩健性,企業的負債和納稅情況;第三是股東的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情況。
(二)合理的投資價格與投資方式
在PE投資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要規避風險,必須控制好投資價格和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投資前,首先要對企業進行合理的估值,根據不同行業類型的企業,采取如PB估值法、PE估值法、PEG估值法或EV/EBITDA估值法等;其次要根據投資價格,計算投資回報率。PE行業一般采用內部回報率進行收益計算;最后要確定合理的投資方式,如分階段投資、聯合投資等,或者采取債轉股的方式進行投資。
(三)其他風險控制方式
對賭協議:如果企業將投資價格開的很高,可采取對賭的方式約定企業對預期利潤的實現。即如果目標企業達不到事先約定的利潤或某種市場效益的條件,目標企業將面臨著向投資方轉讓股份,提交現金本息,甚至是出讓控制權的懲罰。
防稀釋條款:為避免企業再次增資或股權增發時,將PE投資機構原有的股份稀釋。
回購條款:如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上市或被并購等,企業大股東需對PE投資機構所持的股份進行回購。
四、總結
市場上每支私募股權基金,存續的時間一般在5-7年左右,在這個時間段內一支基金一般只能完成一輪投資,故資金的流轉效率不高。如果企業在被投資后,經營業績下滑,會影響到這支基金的整體運營情況,故每筆投資都需非常謹慎,在投資前須做好充分的調研工作,將投資風險控制在預期范圍內。PE市場經過2011年的發展,必然面臨行業洗牌,只有將投資風險控制好,才能在行業中生存下去,獲得LP的認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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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穎.私募股權投資風險及風險控制[J].經濟生活文摘(下半月),2011(08).
一、合并前的情況
[例]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業務發生前,A、B公司分別為P公司控制下的兩家子公司。P公司占有A公司60%的股份,占有B公司100%的股份。如圖1所示。
同時,各公司報表如表1所示,單位均為萬元(僅為討論本文的問題,以下報表均為簡化版)。
二、合并業務及相關會計處理
一是合并。合并業務描述:A公司于2011年4月6日自母公司P處取得B公司100%的股權,合并后B公司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為進行該項企業合并,A公司通過銀行向P公司支付了15萬元(此例中B公司的賬面凈資產為12萬。通常在收購前,會請具有資質的公司對被收購方進行估值,然后按估值進行收購。估值是一項主觀性很強的工作,通常會受到各利益方的操縱)。假定A、B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相同。該業務完成后,股權結構如圖2。
二是單個公司對合并業務的賬務處理及個別報表編制。B公司:不需做任何處理;A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所支付成本與享有合并方賬面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異,相應調整資本公積(在此假設A公司資本公積余額大于此項交易應沖減的金額),做如下分錄(單位: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
資本公積 3
貸:銀行存款 15
P公司,由于其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該項股權處置產生投資收益5萬元
借:銀行存款 15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
投資收益 5
該合并業務結束后,各公司報表如表2(B公司報表無變化):
三是編制合并報表。A公司應做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B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消處理
借:股本 10
年初未分配利潤 2
貸:長期股權投資 12
恢復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
借:資本公積 2
貸:年初未分配利潤 2
P公司會計分錄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時,實現的投資收益5萬元中有2萬包含在合并報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潤中
借:投資收益 2
貸:年初未分配利潤 2
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A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消處理
借:股本 80
資本公積 20
貸:長期股權投資 60
少數股東權益 40
沖銷A公司合并B公司時,A公司所沖減的資本公積。從整個集團角度講,資本公積并未減少。其中60%應沖減P公司處置B公司的投資收益(3萬元的部分,2萬元已在P-1中沖銷),因為A公司60%的股份屬于P公司,該部分收益并未實現。另外40%相對于處置給了少數股東,該部分收益已經實現。
因此,從處置B公司該項業務中,P公司共獲利1.2萬,少數股東損失1.2萬。很多公司往往通過這種形式損害上市公司少數股東的權益。
借:投資收益 1.8
貸:資本公積 1.8
借:少數股東權益 1.2
貸:資本公積 1.2
沖銷A公司編制合并報表時恢復的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實現的留存收益
借:資本公積 2
貸:年初未分配利潤 2
B公司及P公司的合并報表如表3所示:
關鍵詞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 公允價值 個別財務報表 合并財務報表 投資收益
一、關于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的具體賬務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于處置的股權,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于剩余股權,應當按其賬面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相關金融資產。處置后的剩余股權能夠對原有子公司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有關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上述解釋的理解分兩個步驟進行解讀:
1.對所售的股權的賬務處理。
對所出售的股權,個別報表應結轉與所出售股權相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出售所得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所出售股權相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即是以個別報表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除以所持有的相應的子公司的股權比例,再乘以所出售的子公司的股權比例。
舉例如下,黎明公司于2006年6月持有旭日公司80%股權,賬面價值為8000萬元,合并初始日旭日公司的凈資產為9000萬元,黎明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將所持有的旭日公司50%股權出售給陽光公司,出售所得價款6000萬元,喪失對旭日公司的控制權。
所出售股權相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5000萬元(8000÷80%×50%)。
個別報表確認投資收益1000萬元(6000-5000)
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5000
貸:投資收益 1000
2.對剩余股權的賬務處理。
對于剩余股權,應當按照其賬面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后的剩余股
權能夠對原有子公司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有關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首先,如果處置股權后對子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當對被投資
企業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不作賬務處理。
其次,處置后的剩余股權能夠對原有子公司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按有關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剩余股權部分,應當假設合并初始日對子公司就采用權益法核算,對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權益法進行追溯調整。對原取得投資初始日至處置投資當期期初進子公司實現的凈損益,應按剩余股權比例確認為留存收益;對處置當期年初至處置投資日子公司實現的凈損益,應按剩余股權比例確認未分配利潤;因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應按剩余股權比例確認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舉例如下: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31日旭日公司共計虧損1000萬元,2012年1-3月虧損300萬元,合并初始日至出售日資本公積增加500萬元。
處置股權后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30%股權,按此股權比例按權益法進行追溯調整。
增加未分配利潤-300(-1000×30%)
增加未分配利潤 -90(-300×30%)
(說明:因1-3月旭日公司的凈利潤已經體現在合并報表中,故本年度追溯調整的凈利潤通過“未分配利潤”反映,不影響當期損益)
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500×30%)
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240
貸:未分配利潤 -300
貸:未分配利潤 -9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
(二)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于剩余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如果在合并初始日存在相關商譽,還應當扣除商譽。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處置后的剩余股權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對上述解釋分四個步驟解讀,
1.計算在合并層面確認的總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6000+3600)-(9000-1000-300+500)×80%-800=2240
(注:上述公式中的800萬為合并初始日形成的商譽(8000-9000×80%),計算投資收益時予以扣除)
在母公司報表中已確認1000萬元的股權轉讓收益,在合并層面應確認1240萬元(2240-1000)的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40
借:投資收益 1000
貸:投資收益 2240
2.對所出售部分的股權對所有者權益的影響進行追溯調整。
黎明公司持有旭日公司期間利潤增加而相應增加的收益(權益)相對于處置股權部分的份額未考慮,購買日至處置股權日旭日公司實現凈利潤-1300萬元,其他綜合收益500萬元,由于在個別報表未體現,合并報表應予調整。
增加未分配利潤-500(-1000×50%)
增加未分配利潤-150(-300×50%)
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50(500×50%)
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0
貸:未分配利潤 -500
貸:未分配利潤 -1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50
此時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8000-5000-240+1240-400=3600
而剩余30%股權的公允價值正是3600萬元
3.調整綜合收益的影響。
旭日公司的其他綜合收益中與黎明公司持有股權(80%)相關的部分(500萬元×80%=400萬元),也應當轉為當期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貸:投資收益 400
4.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在喪失對旭日公司控制權當期的合并財務報表附注中,黎明公司還應當披露其處置后剩余的旭日公司30%股權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3600萬元)、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金額1140萬元(3600-8200×30%)
二、關于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的解釋的主要變化、特點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1.本項解釋的主要變化。
本項解釋規定將所持有的全部股權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出售,用所持有的全部股權股權相對應的公允價值與子公司的凈資產所占份額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
這是新的解釋與原準則最大的區別之處,原準則僅確認出售部分的投資收益,新的解釋不光確認所出售部分的投資收益,還同時對剩余股權視同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出售確認投資收益。
2.本項解釋的特點。
對于剩余的股權,在個別報表層面,維持原先的歷史成本基礎,按照追溯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披露;而在合并層面剩余的股權是按照公允價值披露。這樣將導致處置后剩余的同一項股權投資在個別報表和合并報表上的計量基礎不一致,個別報表上保持原帳面值基礎,合并報表上則重新建立公允價值計量的基礎,并且該差異以后將一直存在直至股權被處置為止。這種處理方法體現了了有中國特色的合并報表層面趨同,而個別報表卻部分趨同的特性。
3.本項解釋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
首先,本解釋對企業非經常性損益影響巨大。本解釋施行后,對于一些投資
期限較長特別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被投資企業凈資產遠遠低于其公允價值,這樣給一些企業留下了較大的利潤調整空間,處置投資時點的選擇對企業的利潤影響很大。因而監管部門應加強各企業信息披露的力度,要求各企業采用適當的方法合理確定公允價值,在使用估值技術的情況下,特別關注估值技術的的依據和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其次,按照新的解釋賬務處理后在合并報表中反映的長期股權投資價值為公允價值,更符合資產的定義。
新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家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按照原準則處理后的長期股權投資為按照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確認的投資成本,但是對于一些投資期限較長特別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被投資企業凈資產遠遠不能反映其公允價值,即不能反映“預期會給企業家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而采用新的解釋帳務處理后更接近它的公允價值,更接近于資產、尤其是一項投資性質資產的真正內涵,更有利于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正價值。
再次,按照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原則,按照新的解釋在合并報表中反映的長期股權投資價值和處理方法更接近于國際會計準則。
總之,本項準則的調整對企業的利潤、資產的價值影響很大,也體現了中國會計準則的特點和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趨同,作為企業的管理者,應該研究其內涵,保證披露的公允價值的合理性;作為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審計和監管力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參考文獻:
關鍵詞:股權投資;估值模型;公司自由現金流折現法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0)03-0056-04
一、引 言
中國資本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尤其是經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洗禮,聞名于世的巴菲特價值投資已逐漸深入人心。價值投資法無論對股票二級市場抑或股權投資的一級半市場(Pre-IPO)都是通用的。價值投資的真諦在于使用合理的資產定價模型計量股票或股權的內在價值,并通過比較發現那些市場價格低于其內在價值的投資機會。因此,價值投資的前提、基礎和核心是估值。
估值的方法很多,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很多種類。理論上講,VC(風險資金投資)、PE(私募股權投資)對潛在的投資項目進行估值的方法主要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為資產基礎法,也就是通過對目標企業的所有資產、負債進行逐項估值的方法,包括重置成本法和清算價值法。第二類為相對價值法,主要采用乘數方法,較為簡單,如P/E、P/B、P/S、PEG及EWEBITDA評估法。第三類為收益折現法,包括FCFF、FCFE和EVA折現等。
針對不同類型的投資,選擇的估值方法也不同。眾所周之,PE往往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這一點與VC有所區分),同時PE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年以上,流動性差。此外,PE和VC另外一個區別就是多數PE往往不介入企業的控股權爭奪,只是作為財務投資者介入,在此前提下,巴菲特的“現金為王”原則也就自然成為PE投資的一個重要原則。在這個原則下,今天公司的股權價值就是股權資產的整個剩余使用壽命期間預期能夠產生的并以適當的利率貼現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綜上所述,在考慮各方法優缺點并結合未上市股權投資特點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公司自由現金流(FCFF)折現法更適合PE行業在當前國內資本市場環境下的股權估值。
二、公司自由現金流(FCFF)折現法介紹
企業自由現金流(FCFF-Free Cash Flow forthe Firm),由美國西北大學拉巴波特(Alfred Rappa-port)和哈佛大學詹森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1990年,麥肯錫資深經理科普蘭闡述了FCFF的具體計算方法:FCFF=(1-稅率t)×息稅前利潤(EBIT)+折舊-資本性支出(CAPX)-凈營運資金(NWC)。其經濟意義是:FCFF就是企業產生的在滿足了再投資需要之后剩余的、不影響公司持續發展前提下的可供分配給企業資本供應者(股東、債權人)的現金流。
上述FCFF計算公式是較為清晰的,也是當今財經教材中的經典公式,但運用該公式對我國企業財務報表進行實際計算并不好用。原因在于FCFF這類舶來品受到中、西方會計核算口徑差異的影響,即上述公式中FCFF算法對應的是西方現金流量表的“間接法”編制規則,不完全適用于我國現金流量表的“直接法”編制要求。具體來說,美國FASB于1987年11月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95號《現金流量表》,規定企業可采用直接法和間接法兩種方法報告經濟活動的現金流量。但在美國企業實務中,由于間接法具有簡單易編,會計人員更為熟悉的優點,美國企業普遍采用間接法報告現金流量表。然而與美國不同,我國準則規定企業必須采用直接法報告企業的現金流量表。因此,基于以上原因,FCFF估值法在我國不能直接運用,需要針對我國會計制度的特點調整出FCFF的直接算法。我國企業現金流量表中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已經扣除了追加營運資本項,因此計算FCFF時,再軋算出資本性支出CAPEX就可以了,即:
FCFF=調整后的經營活動現金流-資本性支出(CAPEX)-(1-稅率t)×利息
在該公式中,計算“調整后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項時,涉及的項目很多,在此不一一列出。
三、運用FCFF估值方法的分析實例
在此,以桂林三金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林三金”)為例來具體分析FCFF估值方法的運用。
(一)桂林三金及財務情況
桂林三金是一家專門從事中藥、天然藥物研究和生產的中醫藥企業,于2009年7月10日在深交所上市。我們將分析的切入點定位于2009年年中,也就是該公司IPO前夕。
按照該公司的市場投入及產品的成熟程度,其產品可以分為三個層次:(1)一線品種。包括三金片系列和西瓜霜系列。從銷售收入比縱向看,公司主營業務80%的收入和90%的毛利來源于此。從市場占有率橫向分析,西瓜霜系列在治療咽喉類用藥市場占有率約為20%左右;三金系列是抗泌尿系感染類中成藥市場的領導者,市場占有率超過30%,位居市場第一位。(2)二線品種包括腦脈泰和眩暈寧,這類產品處于市場導入期,2008年銷售收入約為3461萬,是未來公司重要的利潤點。(3)儲備品種。目前公司有心血管疾病、癌癥治療等13種在研藥。
從財務歷史數據來看,2006-2008年公司銷售收入復合增長率7.32%,凈利潤復合增長率達到12.01%。公司上市前3年的主要經濟指標都保持著平穩較快增長(見圖1)。
(二)實證分析
根據公司披露的財務數據,我們計算桂林三金2006-2008年的企業自由現金流,如表1所示。
從2006-2008的桂林三金的企業自由現金流來看,由于近三年企業的經營和投融資都較為平穩,因此該公司的FCFF十分穩定,適合采用公司自由現金流(FCFF)模型對其進行估值。
我們首先對桂林三金未來的發展情況做一個分析判斷,這個步驟在PE投資中往往通過和管理層溝通,分析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發展戰略等盡職調查方式展開,然后結合宏觀經濟和行業發展情況綜合判斷,這也是最考驗投資人員眼光和判斷能力的環節之一。
這里,筆者通過對桂林三金公司的分析,認為桂林三金擁有營銷管理、新品研發、管理層股權激勵等核心競爭力,同時公司目前已實現MBO(管理層收購),解決了管理層和股東利益一致性問題,有助于公司的業績釋放。除了公司本身具有強大的競爭力以外,在政策支持方面也有諸多利好。國務院于2009年5月7日下發了《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對中醫藥行業發展的政策支持。最后,桂林三金目前擁有中藥保護品種20個,性價比高并具備提價能力,其已于2008年大幅提高一線品種價格,提價效應也將逐步體現。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未來3年桂林三金公司將迎來高速增長的良機,預計2010-2012年公司
凈利潤分別同比增長23%、23%和21%,對應的FCFF年均增長率達到17%,2012年后隨著公司不斷擴張,投資支出將逐步加大,FCFF在此后的5年中將逐步下滑到一個平穩的水平5%,從2017年開始將參照國內GDP增長速度和人口老齡化帶來對中藥的需求實現5%的永續增長速度。
至此,我們可以采用三階段的FCFF估值模型對桂林三金的股權價值進行估值,公式為:
其中,PV為公司價值,Fc為2009年底的公司自由現金流存量,FCFF為第t年的公司自由現金流量,g為永續增長階段自由現金流的增長率,WACC為公司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如前所述,已經對桂林三金的歷年FCFF及其增長情況進行了分析判斷,接下來,我們估算桂林三金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WACC=權益資本成本×(1-資本負債率)+負債成本×資本負債率×(1-所得稅率)。其中權益資本成本采用CAPM模型計算。選擇上證綜合指數的收益率作為市場收益率,使用最小二乘法對2009年7月10日至2010年3月25日桂林三金的日收益率和上證綜合指數的日收益率進行回歸,得到桂林三金的Beta值為1.1157。選擇3個月期的存款利率1.71%作為無風險收益率,選擇1990-2007年作為市場風險溢價計算的時間區間,運用幾何平均法算出中國資本市場18年來的風險溢價(Market Risk Premium)為8.84%,則可以計算出桂林三金的權益資本成本等于無風險利率加dzBeta乘以市場風險溢價,這樣估算出來的公司權益資本成本為11.57%,具體計算如下:
KE=rf+β×(rm-rf)=1.71%+1.1 157×8.84%=11.57%
根據公司年報公布的2008年年初數據,可知桂林三金在2008年的有息負債總額=短期借款+長期借款+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長期應付款=150000000+0+0+8806233.33=158806233.33元。同時,2008年公司的財務成本7328611.18元,則桂林三金的有效負債成本為4.61%。
從資本結構和有效稅率來看,選取桂林三金上市前3年數據分析,這些數據波動不大,取平均值如表2所示。
在此基礎上,桂林三金的WACC=權益資本成本×(1-資本負債率)+負債成本×資本負債率×(1-所得稅率)=11.57%×70%+4.61×30%×(1-16.07%)=9.26%。
最后,2009年底桂林三金的少數股東權益占股東權益合計的0.52%,同時,桂林三金2009年半年報顯示該公司有息負債的賬面價值為18 275萬元,用公司價值減去有息負債的價值即可得到權益價值1234903萬元,再乘以(1-0.52%)得到桂林三金普通股總價值,再除1)A2009年底的股本45400萬股,得到桂林三金2009年底的內涵每股價值為27.06元,具體計算過程可參見表3。
PE這個資本領域里不斷發生著神奇的創富故事,盡管存在一定爭議,陳水清一案顯然對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團隊,敲響了一記警鐘。
禍起跟投
據報道,陳水清所使用的手法,是采用其所控制的影子公司跟投復星創投擬投向的目標公司,然后拋售股權獲得巨大利潤。類似手法在業內一般被稱為跟投,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團隊的高管或者親屬入股私募股權基金擬投資的目標公司。
這種情形非常普遍,據調查國內有超過半數的PE/VC允許員工在投資項目中參與跟投。跟投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對PE而言,跟投可以將投資人的利益和PE團隊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實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對PE是有效的保障。否則,LP每年拿上固定的管理費,盈利再拿20%,就算虧損,仍然有利可圖,這對GP很不公平。所以,高管及員工跟投是PE/VC行業的一個普遍現象。另一方面,國內PE高管的收入和國外同行之間還有較大差距,內部跟投可以起到激勵機制的作用,使收入與能力相匹配。
但持相反觀點的大有人在,他們認為跟投雖然使PE管理團隊的利益與GP和LP一致,但擠占了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份額,損害了其利益,還會使PE團隊喪失中立的判斷,而摻雜進個人的利益因素,影響到項目的成功。甚至PE高管很可能會利用股權投資基金的錢去給個人利益抬轎子,是另類的“老鼠倉”。
所以,跟投是一把雙刃劍,目前國內這方面還沒有相關立法,但多數股權投資基金都有自己的家規,要么不允許跟投,要么鼓勵跟投。不管將來如何立法,如果允許跟投,必須讓投資人知曉,這是PE的知情權,否則難以保障PE的利益。從陳水清案件的情況來看,復星創投并沒有內部跟投的機制,陳水清的所謂“跟投”也沒有向投資人披露。
檢方指控
根據刑法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主體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行政人員、業務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該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也因其產生的不正當行為有礙公平競爭原則,使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擾??陀^要件上,行為人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該罪的主觀要件必須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犯罪。
陳水清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中,檢方指控陳水清的犯罪事實主要包括:2007年至2008年,其負責公司對漢森制藥(002412)股權投資過程中,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收受了漢森制藥3%的股權賄賂,并支付302.5萬元股權轉讓款,陳水清受讓股權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差價426.5萬元。
2007年至2008年間,陳水清利用其擔任復星醫藥投資總監的職務便利,在其負責公司對時代陽光股權投資過程中,向時代陽光索取了5.1%的股權(約408萬股,價值約1097萬元)賄賂,并以其實際控制的創盛公司名義持有上述股份。2011年10月,陳水清將其收受的時代陽光公司股權200萬股出售,獲利1000萬元歸其個人所有。
2010年至2011年間,陳水清在其負責公司對天運生物公司股權投資過程中,向天運生物公司索要了300萬股股權(價值1800萬元)賄賂,并以其實際控制的創盛公司名義持有。
2010年至2011年間,陳水清在其負責公司對絕味食品公司股權投資過程中,以明顯低價收受了160萬股絕味食品公司股權賄賂,并支付1200萬元股權轉讓款,該股權在其外甥夏光成名義持有,陳水清、夏光成受讓股權的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差價880萬元。
犯罪存疑
就本案而言,陳水清的犯罪主體資格,各方并無爭議。然而,其是否收受“他人”賄賂、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其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則存在爭議。
首要的爭議在于檢方指控陳水清收受賄賂的數額上。根據檢方的指控,陳水清以低價方式收受了擬投資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權是商業賄賂犯罪中一種新的財產形態,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聯合發文,將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明確界定為:既包括金錢和財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因此將股權認定為財產性利益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檢察機關認定“低價轉讓”的依據是其轉讓價與市場價格之間相比較而得,由于估值方法的不同,往往結論迥異。公訴機關對未上市公司的股權進行評估而得到的“市場價格”是否公允取決于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否則簡單地將轉讓價格與“市場價格”之差作為陳水清受賄的金額,恐怕缺乏說服力。假設“影子公司”的轉讓價格并不低于市場價格,或者雖然低于但有合理合法的解釋,那陳水清的跟投雖然違反復星創投內部的規定,但并不構成犯罪。
另一值得商榷之處在于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這里的“他人”亦指擬投資的目標公司。漢森制藥(002412)、時代陽光、天運生物、絕味公司當時均是行業內的明星企業,各股權投資基金趨之若鶩,說白了,這些明星企業不差錢。不是PE是否選擇這些企業的問題,而是這些明星企業是否選擇PE以及選擇哪個PE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你說這些明星企業賄賂陳水清要求其所任職的復星去投資,不要說從法律上說不過去,也違反了一般性的邏輯和常識。
此外,陳水清有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是案件關鍵所在。刑法中所說的職務便利,指利用其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權以及利用這些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如果沒有利用職權,而是利用個人私交或者其個人職業的聲望,則不構成職務便利。如果“影子公司”只是從陳水清處獲得了信息,并作為與目標公司進行談判的籌碼,陳本人并未向目標公司明示或者暗示要求低價或者無償轉讓,那也很難說其構成犯罪。
[關鍵詞]私募股權 投資戰略 金融危機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的渠道募集資金,對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日后通過上市、并購等方式,出售所持有的股權并獲利的實體或行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未上市的企業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可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正因為如此,在歐美發達國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現狀及投資市場分析
(一)發展現狀
1.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深化并演變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促使全球股市大跌,全球經濟下滑。受其影響,2009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整體呈下降趨勢。今年新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數量和金額均較2008年同期有所減少。
2.私募股權投資傳統行業比重加大
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我國部分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已傾向采取更加保守和謹慎的投資策略,多投向那些收益較穩定,抗風險能力較強的傳統行業。從今年第一季度統計數據來看,無論是投資金額還是投資數量占比都較2008年同期有大幅增加,體現投資機構為應對當前復雜而嚴峻的市場變化而對投資策略做出相應改變。
3.私募股權投資策略趨向多樣化
2007年以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最明顯的趨勢之一就是投資策略趨向多樣化。過橋資金和對已上市公司的投資案例數明顯增多。同時,來自夾層資本和重振資本的投資更是從無到有,表明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投資策略已開始呈現多元化的格局和趨勢[1]。
4.相關法律法規逐漸完善
私募股權發展的政策環境逐漸成熟。在政策基本面上,200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適時推出創業板、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和民間投資領域,落實和完善促進創投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當前,創業板市場大幕已經拉開,這更引發了本土私募基金的投資熱情。
(二)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分析
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國市場私募股權投資出現下滑態勢,2009年第一季度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延續了去年走勢,投資規模與投資金額均大幅下降。機構投資策略趨于保守,多選擇具有較強防御能力的,抗周期性強的傳統行業進行投資。目前的經濟環境帶給私募股權機構的是危機與機會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機構不得不面對金融危機帶來的投資組合貶值以及高負債,需要通過停止投資新項目、加速出售現有資產等現金籌措手段來渡過難關。另一方面,由于資金鏈緊張,廣大待投資企業估值下降至較低水平,金融危機的沖擊同樣篩選出不少優質企業,投資價值依然保持較高水平[2]。
根據china venture數據統計,2009年第一季度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12起案例分布在7個行業。其中,制造業依然為主要投資行業,投資案例數量5起;農林牧漁業次之,有2起投資案例。在投資金額方面,農林牧漁、制造業、金融業投資金額較高,均超過1億美元。從以上數據來看,私募股權投資總量較2008年下滑明顯,且投資于傳統行業的比重加大。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戰略研究
(一)根據行業發展確定投資項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私募股權的投資特點,其投資往往傾向于風險較低的項目,且偏好于后期投資。且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是影響下,行業進行不同調整,私募股權投資者要尋找有價值的項目,所以行業調研就變得具有十分意義。從不斷的經濟數據來看,我國的經濟正在復蘇??梢?這正是私募股權投資的絕佳機會。同時,考慮到由于我國經濟政策對行業調整的影響,不同行業都在這場金融危機中進行著不同程度的產業調整。因此,在投資前對不同行業的分析研究及預測就顯得必不可少。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基于行業現狀及中國經濟發展規律,參照國外經濟發展歷史,融入中國的現實國情來分析判斷,對相關行業的預測其可能的發展未來,并對行業和國家政策主題進行從行業到企業的逐步分析從而確定有價值的投資對策,并通過業務伙伴來獲得投資對象的相關資料對投資項目進行篩選。
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著不同的行業團隊,借助于其專業的投資經驗和知識,可以對投資行業有充分的了解。在宏觀經濟研究的基礎上,首先對目標行業的發展和相關特性進行研究,進而確定行業內部的市場占有份額較大的企業作為其投資對象,在此分析過程中應對產業結構,產業組織以及產業的經濟技術特點進行分析來確定投資目標的有效價值。在投資產業選擇上應注重長短期綜合考慮,既考慮到當前的利益,又要重視該產業未來發展的潛力,以及抵抗經濟波動的能力強弱,綜合分析,謹慎投資。
(二)上市公司私有化投資
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的不斷擴大,全球金融市場持續低迷,這對全世界的金融市場無疑是一次信心的考驗。我國的a股市場也受到一定的波及。由于我國經濟刺激政策執行力度不斷加強,經濟刺激已經開始顯現效果,從公布的數據來看,我國的股票市場已顯現復蘇跡象。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允許投資證券類資產。目前,在我國上市的公司無疑是該行業中的重要力量,其企業長期價值很高。隨著我國經濟困境的擺脫,在相關行業復蘇時這些公司應當是行業復蘇的“龍頭”,顯然這種投資的安全性較高,同時也會由于經濟的復蘇而收不菲。所以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說,上市公司私有化是一種很有利的投資戰略[3]。
首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找到由于金融衰退而顯示超值投資的上市公司,其投資的途徑是要約收購或吸收合并方式收購上市公司,進行退市私有化。其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利用其掌握的資源優勢和先進的管理方式,通過資源整合,戰略調整,組織重組等手段幫助私有化的上市公司改善管理,提高企業價值和市場競爭力。最后,采用適合的方式,上市或出售以完成整個投資活動退出并獲得投資收益。
私募股權投資本身是一個新興事物,它的發展需要經歷一段時間的摸索,作為私募股權的投資者,要有足夠的耐心和足夠的理性,來共同促進其健康發展。盡管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還比較嚴峻,但是中國的經濟較世界來說仍保持較高水平增長,基本消除股市泡沫,并隨著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逐步成熟,有越來越多的機構將參與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活動,促進pe的長期發展,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將更顯活躍。
參考文獻
[1]欒華,李珂。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現狀分析[j]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