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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由于中國現行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投資收益的處理上存在差異,使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方面容易出現漏洞,造成稅款流失。因此,投資收益的稅收管理問題應引起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應注重加強被投資企業與稅務機關的信息溝通,加強稅法宣傳,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強化對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稅收管理。
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按中國現行稅法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的,其分回的投資收益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并人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正確核算投資收益是準確計算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重要環節,也是進行企業所得稅檢查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
一、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的差異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對外投資,根據持股比例的多少有兩種不同的核算方式:成本法和權益法。簡單說來,在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收益為從被投資企業實際分回的稅后利潤;在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則不論企業是否收到該項投資收益,投資收益賬面金額都隨著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增減而增減,并相應增加或減少稅前會計利潤。
中國現行稅法明確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在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這種核算方式既不同于權益法也不完全同于會計上的成本法,而是介于兩者之間。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企業對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不同
由于現行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導致企業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也產生了差異,這種差異體現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時間與確認金額上,筆者分別針對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企業對投資收益的不同賬務處理方法,就企業所得稅檢查管理進行分析。
(一)成本法下的會計處理
1.在成本法下,會計核算是在分回股利時確定投資收益的,這與稅務上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間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采用成本法,一般情況下不存在時間性差異問題。但在處置投資時,按會計制度確認的收益或損失會計上可以相應增減投資收益的賬面價值,而按稅法規定,每一納稅年度課稅前扣除的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如,a企業因經營需要,將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出售,售價為每股8元,支付相關費用500元,收回股款存人銀行。該項投資成本為10萬元,企業曾計提減值準備5000元(假設a企業該年度收回投資收益為10000元)。
出售股票凈收人為:8xl0000—500=79500元,a企業應于處置時作:
借:銀行存款79500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5000
投資收益15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00000
可見,會計上可確認投資損失15500元,大于a企業當年實現的投資收益10000元,因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納稅年度。這就造成企業賬面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需要在申報納稅時進行稅前調整。
2.會計制度規定,投資方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的分配額,企業分回的超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部分,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而根據稅法的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上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如,a公司2004年1月投資于b企業,占b企業15%的股份,會計上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收益。2003年3月,b企業宣告發放2003年股利,a公司應分得15萬元。因該項股利是從a公司投資前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中分得,會計處理中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15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
也就是說,會計處理中a企業并未將這部分應收股利視為投資收益。然而根據稅法規定,投資方企業則應確定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如果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高于b企業,則需要將這部分應收股利還原為稅前收益,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可見,在對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進行檢查時,不僅要重視投資收益科目,對投資成本的增減變化、投資損失的確認金額及應收股利科目的借方發生額都要進行相應的綜合檢查,從而對應納稅所得額給予準確的計算與核實。
(二)在權益法下。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更是存在著時間上和金額上的差異
1.確認時間上存在差異。在權益法下,企業應于期末按照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及投資比例確認投資收益,但按稅法規定,如果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大于被投資企業,這部分投資收益需待被投資企業實際分得利潤或于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時才計入應稅所得。也就是說,隨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增加而增加的投資收益,并不是企業分回的利潤、紅利收入,因此,不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如果將來收到分回的利潤,雖然不再增加投資收益,但應計算補交所得稅。這就使得投資方賬面體現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例如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投資于一中外合資企業b(所得稅稅率為30%),占該企業40%的股份,2003年該合資企業實現凈利潤700萬元,并于2004年5月份宣告發放股利,a公司分回股利280萬元。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a公司應于2003年末根據b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確認投資收益,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b企業(損益調整)280萬
貸:投資收益—圾權投資收益280萬
因b企業尚未宣告發放股利,則a企業會計上確認的收益不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項稅款應于以后實際宣告發放股利的年度繳納。
2004年b企業宣告發放股利時,a公司應作:
借:應收股利28o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損益調整)280萬此時企業賬面雖不體現投資收益,但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還原為稅前所得后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2.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企業往往并不將其全部稅后利潤用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部分,以備再生產使用,從而使得投資企業在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通常大于下年度實際宣告分回的股利。如上述例1中,假如a公司本身2004年度賬面會計利潤為0,b企業于2004年5月宣告發放股利為210萬元,則a公司只需就210萬元還原為稅前收益,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即:[210萬,(1—30%)]x(33%一300%)=9萬元。
但假如b企業于2004年5月宣告發放股利為350萬元(其中包含b企業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轉增資本),a公司則需就350萬元還原為稅前收益,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即:[350萬/(1-30%)]x(33%一30%)=15萬元。這種分配方式就使得投資企業在權益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小于下年度實際宣告分回的股利。
這種差異有可能作為時間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被投資方用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時逐步轉回,也有可能隨著被投資企業發生虧損造成被投資方未分配利潤的減少而無法收回。所以,在檢查按權益法核算股權投資的企業時,更不能僅僅檢查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必須按照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利潤作為依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此外,會計制度上允許企業計提減值準備,允許按照權益法核算的企業確認投資損失,允許攤銷股權投資差額,但這些在稅法上都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項目,需要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調整。
二、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存在著上述差異,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投資收益并不僅僅是會計賬面的投資收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要根據稅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然而,在日常的稅收管理中,由于受以下四個因素的影響,對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收益核算易產生征管上的漏洞。
1.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溝通不暢。由于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往往分屬于兩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彼此會計信息不能及時溝通,使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難以掌握被投資企業的盈利狀況及利潤分配處理情況,投資方企業不能及時根據被投資企業的盈利和虧損確認所得和結轉彌補。
2.被投資方利潤分配不及時。對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是否需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申報補交企業所得稅,取決于被投資企業是否按時作利潤分配處理或對外宣告分派股利,即只有在被投資企業的年終收益進行利潤分配處理或對外宣告分派股利時,投資方企業才能將長期股權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受益,并人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補繳企業所得稅,否則就不能并入到投資方應納稅所得額中補繳企業所得稅。如果被投資企業不及時進行利潤分配,就會影響投資企業按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監督管理不到位。受目前稅收管理模式的限制,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因難以掌握被投資企業的年終收益是否已進行利潤分配處理或已對外宣告分派股利,尤其對被投資企業應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潤、應分派而未分派的股利,會使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對此收益分配失去必要的監督管理,從而產生稅收征管上的漏洞。
4.部分企業納稅意識不強。對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稅收處理,會因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強,疏于管理,不嚴格按照雙方的投資協議和章程及時對投資收益進行分配,造成企業所得稅款不能及時入庫。
三、加強投資收益稅收征管的對策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強化對投資收益,特別是“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收益的稅收管理。
1.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稅收管理政策,建立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之間必要的稅收信息溝通渠道,密切掌握被投資企業的利潤實現情況及利潤分配處理情況。
2.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全面掌握企業的對外投資情況,如果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應及時監督投資企業按期將投資收益還原為稅前收益,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鍵詞:基金股權收益;稅收政策;高管激勵;風險管理;法律
中圖分類號:F81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為促進投資基金業發展,同時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國外普遍結合投資基金特點,制定特別稅收規則。我國有關投資基金的所得稅政策仍停留于簡單比照個人投資者或者居民企業相關政策的層面,導致一方面有些投資基金面臨雙重征稅的沉重負擔,另一方面相當多的投資基金處于稅收征管盲區。其結果是既擾亂稅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資基金業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急需通過頂層設計,重構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體系。下面,筆者就股權投資基金所得稅政策及收益風險控制,法律評判等問題提出系統探討。
一、股權投資基金的定義與分類
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包括企業各個階段的權益類投資,企業創業初期的股權投資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較為后期包括發展資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資(Private Equity)等。甚至還包括企業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權投資。歐美等國在股權投資基金已有多年的發展經驗,產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貝恩資本、黑石集團、凱雷投資等,他們在中國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PE)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并產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現金流穩定,引入PE的資金多為企業上市做準備,在我國通常所說的PE多指為狹義的私募投資。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闡述的私募股權投資(PE)與私募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發行的,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進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資范圍主要是二級市場的證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討范圍之內。
在私募股權投資(PE)中,搭建組織架構,籌劃稅收方案是投資人必須考慮的問題,并會對投資決策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對于投資者、投資管理者,投資收益最大化并及時兌現是終級目標,而尋求上市,做大投資基金規模;或在規模既定前提下,節省成本稅費、達到收益最大、模式最優是成功路徑的選擇;同時還要做好風險評估、合規合法性判別等。
二、IPO過程中股權投資基金的風險識別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企業上市要進行三年的業績考核及合規性審核,其中稅務風險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時上市主體應主營業務突出,這就會涉及業務重組、改制、資產注入、引入戰略投資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實施高管股權激勵、凈資產折股等一系列業務籌劃和稅收測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權架構的搭建也是IPO稅務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業的情況,如何使未來退出及分配利潤時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見圖1)。
可見在IPO進程中,業務操作風險因素很多,其中最復雜、最關鍵的操作環節是業務重組。下面筆者僅對公司上市過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稅務風險進行剖析。
三、引進戰略投資者溢價投資的收益籌劃及政策風險
(一)投資收益的概念
根據我國2007年1月1日實施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二十七條之規定,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其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構成。
即:所有者權益=資產-負債=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投資者(股東)可以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但對不同會計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權益分配所執行的所得稅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資收益的分類與性質
分類:資本公積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資本(股本、股票)溢價的資本公積;二是除資本(股本、股票)溢價外的其他資本公積。
性質:資本(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是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股票(股權)溢價的資本公積,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兩者有區別。
對象:對法人與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對象不同,所得稅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稅政策是非常明確的,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投資方的計稅基礎不得增加,尚存爭議的是個人(合伙人)所得稅問題[1]。
就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后,個人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了三個規范性文件:《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其基本精神是: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現行政策計征個人所得稅[2]。這里需強調的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有限責任公司以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原來的自然人(合伙人)股東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稅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即這個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資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實現的收益,而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資者的投入。
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個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應該體現為經濟力量的增加。用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只是轉股行為,其凈資產并沒有增加,或者說只是會計核算科目的變化。從這個角度說,個人股東并沒有取得實質上的所得,因此,不應該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第二,如果對于這種轉股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作為股息紅利項目征稅,其前提是企業必須產生稅后利潤,只有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性質的所得才能夠稱其為股息紅利。而資本(股本)溢價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東(合伙人)注冊資本,企業并沒有取得經營性收益,故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如果對轉股行為征收個人所得稅,從本質上是屬于對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征稅,資本金并不屬于所得稅的征收范圍,資本金是產生所得的基礎,對資本金征稅是嚴重違背基本的所得稅征收規則的,換個角度說是在抑制投資。這一點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法規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同屬于所得稅的范疇,其基本的征收機理應該是一致的,企業所得稅對于這種轉股行為是不征稅的,那么個人所得稅亦不應該征收。
第四,目前這種行為主要存在于成長型企業,以高新技術企業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術進行創業的風險企業,未來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中小板。這些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能夠掌握的資金等社會資源有限,為了上市謀求更好地發展,很多都是要引進風險投資或者私募投資的(即VC或者PE),有了專業投資機構的幫助,這些企業的上市之路才能夠走得稍微順暢[3]。從目前實際情況看,能夠上市成功的企業是少數,如果在企業轉股之時就要求這些企業創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現金去繳稅,這可能會讓這些創業者面臨很大的資金壓力,未來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敗,將股權轉讓、減資撤資及企業清算,對于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還能及時退還嗎?從這個角度來說,在轉股之時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嚴重地抑制了創業熱情[4],與我國政府正在大力倡導的科技創新、調整經濟結構、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宏觀政策是背道而馳的。
筆者認為,對于這種轉股行為,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應該比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處理,即轉股時不征稅,但計稅基礎不增加。但在未來轉讓股權(票)取得收益時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既促進了投資創業,又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
四、公司上市前對高管股權激勵的稅收風險與處置
企業上市成為公眾公司,穩中求進,人才是關鍵。上市前企業按照慣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權激勵優惠。即原有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擬上市公司的股票無償劃轉給公司現役的高管,激勵其為上市目標更加努力工作。這里會涉及原有自然人股東(以下稱“原股東”)捐贈股份與接受股權的高管(以下稱“高管”)無償接受股權捐贈的個人所得稅問題[5]。
(一)原股東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是對所得征稅,未取得所得不征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對于所得做出了界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原股東沒有取得任何的經濟利益,不應該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在簽訂無償轉讓協議前,原股東(或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企業)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并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股權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無償捐贈免稅證明,有效降低稅務風險并完成工商變更事項。
(二)高管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依據
高管無償取得股權,按法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所得的“性質”如何判別:一是認為屬于其他所得范疇;二是認為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范疇;三是認為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范疇。由于所得性質的判別直接決定稅率標準的確認,從而影響稅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風險級別極高,務必防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其他所得應該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從慣例上說,如果一項所得作為其他所得繳納個稅,需要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政策給予明確規定。因此,在確認其他所得時,稅務機關要特別慎重,應遵循“不列舉不納稅”的原則。納稅人也應維護自身的權益。
1.高管取得股權所得時的稅務風險處置
高管從原股東無償取得股權,是屬什么性質的收入?如何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曾對類似問題作出規定,雇員從其雇主以低于市場價取得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可以分六個月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6]。
現實征管中,如何核算稅基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員工以特定價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權,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稅,按12月分攤,并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8號]文件明確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7]。股權激勵員工的收入可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這就從對應關系上明確了上市公司高管無償(或低價)取得的股權激勵收入是屬工資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屬于什么性質的收入,仍未解決!
從有償的角度分析,有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勞務所得,且是雇員在付出勞動后,在相對固定的時點上、以固定標準分期所得。而不是預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無償取得的股權是一次性所得,且是憑借個人的知識技能取得的(相當于知識產權的技術入股),從股票(上市)屬于“金融產品”范疇看,它更多屬于“財產性質”;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權)屬不屬于“金融產品”?屬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屬不屬于知識產權專利技術所得?此屬政策空白點,還有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下文明確。
2.高管取得股權后發生轉讓行為的稅務風險處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發生股權轉讓,因為此時公司股票還不能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確切地講還是公司股權,按現行稅收政策,股權轉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只征收所得稅。同時,如認定高管無償取得的股權激勵是屬工資薪金所得,而工資薪金所得不交營業稅,只交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96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均規定,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屬于金融商品?各方認識不一,筆者認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隨意流通的,不是在公開的交易平臺上公開銷售的,發生轉讓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營業稅中所稱的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要注意政策實施的三個時間節點:(1)2009年1月1日之前,舊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只有金融企業轉讓金融產品才繳營業稅。(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不僅是各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要繳納營業稅,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也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8],且只能按金融產品大類核算分別繳納,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各大類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63號)《關于金融產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來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權在解禁前屬于限售股,目前稅收政策對于轉讓限售股是否征收營業稅的政策不是很明確。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9]。此規定并不包括轉讓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風險點應特別注意。
在現實經濟活動過程中,困擾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最大問題是:營業稅是按買賣差價計征、所得稅是按應納稅所得額計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確定是關鍵。是無成本還是以取得限售股時的市場價格,或是按溢價投資實際取得價格作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
特殊處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券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中作出規定,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10]。此政策風險是納稅義務人特別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凈資產折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處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2令)第八、第九條規定:“發行人應當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并規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數不應少于3000萬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1號)規定,在創業板上市折股股數不應少于2000萬股。
企業上市前的整體改制,雖然企業的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來的會計主體和稅收主體的資格還是繼續延續的。
凈資產是屬企業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凈資產折股業務的稅收處理,現實征管上可以分兩步處理,第一步視同股東對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進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權益,即收回初始投資成本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資業務,即股東將分回的凈資產再投資到股份公司中去。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回收益,當然就要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了,視同取得了股息紅利分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兩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和中國證券會有關規定作為支撐的,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通過后,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繳。
對于凈資產折股業務,除原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外,以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積等轉股的,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即凈資產折股實質就是將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作為出資額發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視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資額=∑各股東(原有限公司資本金+留存利潤)。因此,無論在折股時具體折了多少股,均應該按照原來有限責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依據(原有限公司資本金不能征稅)。
雖然凈資產折股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沒有爭議的,但是由于這些個人股東尚未取得可供納稅的現金流,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去納稅,無疑會給這些個人股東造成很大的資金流壓力,且這種凈資產折股業務一般涉及的金額又比較大,這些個人股東如要及時完稅必須另外籌措資金。一旦上市成功,股東們即使另外籌措的資金繳納稅金也能夠通過限售股解禁后的拋售取得充裕的現金流得以彌補,但是,如果未來上市失敗,被投資的股份公司貶值,或者未來以低價轉讓股權的,那么個人股東很可能會出現多繳稅的情形,在當前的政策和稅收實踐環境下,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很難辦理退稅的[11]。由于這兩種情況的出現,一些個人股東對凈資產折股業務繳納個人所得稅產生了很大的畏難情緒,紛紛想辦法緩繳個人所得稅,各地政府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處理辦法,總的來說就是凈資產折股改制時暫不納稅。
各地政府與職能機構,為了加強金融服務,扶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對列入證監局擬上市輔導期中小企業名單的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股本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這種地方性規定,由于缺乏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在財政部專員辦的審計、國家稅務總局的督查內審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補稅款的案例,企業收益風險仍不可忽視[12]。
在凈資產折股業務中,如涉及紅籌股在香港上市,根據香港證券業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東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這時個人股權發生轉讓(由自然人個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繳稅股東也缺乏現金流,這是現行稅法盲點。現實征管中,各地執行各異。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收益風險、政策風險都很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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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
由于個別財務報表中已經確認了120萬元的投資收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作如下調整:
①對剩余股權按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的調整
(說明:甲公司個別報表中剩余股權的賬面價值為270萬元,剩余股權按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為320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 32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70
投資收益 50
②對個別財務報表中的部分處置收益的歸屬期間進行調整
借:投資收益 45
貸:盈余公積 (50×60%×10%)3
未分配利潤 (50×60%×90%)27
資本公積 (25×60%)15
【說明】上述調整分錄也可以理解為:甲公司處置60%股權在20×9年個別財務報表中確認投資收益120萬元,而20×9年合并財務報表應確認投資收益=處置價款480萬元-合并財務報表角度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600+75×100%)×60%=75(萬元)。所以甲公司20×9年合并財務報表的投資收益沖減45萬元。
同時,在合并報表角度應通過“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科目追加確認20×7年~20×8年的投資收益30萬元(“合并報表角度應確認的投資收益50萬元”-“個別財務報表中在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已追溯確認的投資收益20萬元”)和資本公積15萬元(“合并報表角度應確認的資本公積25萬元”-“個別財務報表中在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已追溯確認的資本公積10萬元”)。
【提示】設“投資收益”項目調整數為X,則:
20×9年個別財務報表投資收益120+合并報表調整(50+X+25)=合并財務報表投資收益150,計算出X=-45
③從資本公積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其他綜合收益25萬元,重分類轉入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 25
貸:投資收益 25
從以上①②③的會計處理可以看出,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個別財務報表中已確認的投資收益120萬元+①50-②45+③25=150(萬元)。
(2)甲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的處理
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700+300)-(600+50+20)×100%-(800-600)]+20×100%=150(萬元)。由于個別財務報表中已經確認了140萬元的投資收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作如下調整:
①對剩余股權按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的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 3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61
投資收益 39
②對個別財務報表中的部分處置收益的歸屬期間進行調整
借:投資收益 49
貸:盈余公積 3.5(50×70%×10%)
未分配利潤 31.5(50×70%×90%)
資本公積 14(20×70%)
③從資本公積轉出其他綜合收益20萬元,重分類轉入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 20
貸:投資收益 20
所以: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個別財務報表中已確認的投資收益140+①39-②49+③20=150(萬元)。
二、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
因追加投資使得原來持有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變成了對子公司的投資,此時對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分下列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企業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取得股權最終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在個別財務報表中,
⑴初始投資成本=按持股比例計算的合并日應享有被合并方賬面所有者權益份額作為該項投資的。
⑵計算原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合并日為取得新的股份所支付對價的賬面價值
⑶比較⑴和⑵,按其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如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則繼續沖減留存收益。
2.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取得股權最終形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在個別財務報表中,
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所持被購買方的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購買日新增的投資成本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 成本法; 變化; 評析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出各種資產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且不準備隨時出售的投資,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長遠利益而影響控制其他在經濟業務上相關聯的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及其解釋規定了成本法的適用范圍和會計處理方法,但在2009年6月31日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以下簡稱解釋3),對之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修訂,簡化了投資取得后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會計處理,這種變化對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和信息產生了不同影響。
一、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規定之變化
(一)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2006年頒布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及其解釋規定,成本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二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資時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在成本法下,對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企業確認為投資收益,但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清算性股利)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按照上述規定,投資企業在取得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并不一定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而是需要對比分析投資后企業累計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和自購買日起被投資單位累計凈收益中本企業所占份額的差額。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額屬于購入日以前被投資單位未分配利潤的分配額,為清算性股利,企業收到清算性股利時,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如果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則被投資單位當期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由投資企業享有的部分,應于當期全部確認為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另外,如果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的凈利潤彌補,應將這部分投資成本予以轉回,并確認為當期的投資收益。
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通過分析比較以確定應沖減(或應轉回)投資成本的金額,以及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二)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通知的規定
2009年6月財政部解釋3,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內容作出調整,與會計準則相比實質性變化在于對清算性股利的會計處理不同。解釋3規定:成本法下,投資企業除投資取得時實際價款中包含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其余均確認為投資收益。
按照上述規定,投資企業在取得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時,不再區分清算性股利,而是全部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加以確認。
二、前后成本法會計處理差異比較
例如:甲企業2008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A公司10%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實際投資成本為1500 000元。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的現金股利600 000元;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的現金股利1 200 000元;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9年的現金股利900 000元。2008年、2009年度A公司實現凈利分別為1 500 000元和800 000元。
(一)按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1.2008年1月1日,購入股票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1 500 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6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60 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600 000+1 200 000)-1 500 000]×10%-60 000=-30 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1 200 000×10%-(-30 000)=150 000(元)
借:應收股利120 000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30 000
貸:投資收益150 000
4.20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600 000+1 200 000
+900 000)-(1 500 000+800 000]×10%-30 000=10 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90 000-10 000=80 000(元)
借:應收股利9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0 000
投資收益80 000
(二)按解釋3進行會計處理
1.2008年1月1日,購入股票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 500 000
貸:銀行存款1 500 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60 000
貸:投資收益60 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120 000
貸:投資收益120 000
4.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90 000
貸:投資收益 90 000
上述會計處理顯示:由于前后成本法會計處理存在差異,使投資企業各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和確認的投資收益有所不同,在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的情況下,也使得各期計入損益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金可能不同。顯然,成本法下投資企業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核算方法的調整,對企業的會計信息產生了不同影響。
三、成本法改變之評析
按照解釋3成本法對投資企業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進行會計處理,其主要特點在于大大簡化了成本法的會計核算。原方法下,投資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由于需要判斷是否存在清算性股利,往往涉及以前年度的會計核算資料,期限長、工作量大,容易出錯,而且計算較復雜,不利于會計人員掌握。解釋3修訂成本法下股利業務的會計處理后,投資企業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全部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加以確認,大大簡化了相應的核算工作,更便于實務操作。
但解釋3在簡化核算的同時卻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不符合穩健性原則。原成本法是投資企業將投資后累計分得現金股利和累計應得凈損益兩個累計數進行比較,按穩健性要求,取兩者之中較小者作為該項投資實際形成的投資損益,而調整以后的成本法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其中包含企業投資后真正獲得的投資收益和投資取得時實際成本中包含的股利,不符合穩健性原則。二是不能客觀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價值。從理論上講,企業購入股票的價格,受到購買日被投資單位未分配利潤的影響,其數額越多,股票價格越高。也就是說,購入股票的價格中,含有被投資單位未分配利潤的因素,如果被投資單位以接受投資前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意味著投資企業投資的返還,理應沖減其投資成本。但解釋3不區分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是投資前被投資單位的未分配利潤發放的,還是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取得的凈利潤發放的,均確認為投資收益,不調整投資成本,這樣,不能客觀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價值,而且,如果投資發生減值,計入損益的資產減值損失也不客觀。三是可能出現同時確認投資收益和減值損失的情況。以投資當年股利業務為例,通常投資當年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為投資前被投資單位的未分配利潤發放,按解釋3的規定,確認投資收益,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這樣,有可能該項投資一方面確認投資收益,同時發生減值跡象,需測算并計提減值準備金。除投資當年,投資以后年度也可能出現類似情況。
分析顯示,解釋3成本法雖簡化了股利業務的會計處理,但是否科學并適應會計發展的需要值得思考。原成本法核算的復雜之處在于投資企業各會計年度,特別是投資以后年度應沖減(或轉回)投資成本以及應確認投資收益金額的計算。其中,企業在投資后第n年累計分得現金股利和累計應得凈損益兩個累計數,可以根據上年資料和本年資料分析得出,但“投資企業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數據需要分析“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得出,涉及多個會計年度,期限較長,計算較復雜,容易出錯。因此,建議仍采用《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的股利業務,同時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作為對投資成本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明細科目只反映企業投資取得時的初始投資成本。這樣,既可以從賬面上反映企業投資的初始成本,便于投資決策者將初始投資成本與回報的投資收益比較,又可以在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較容易地確定應沖減(或轉回)的投資成本。
仍以上題資料為例。
(一)2008年1月1日,購入股票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1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1 500 000
(二)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6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 60 000
(三)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2008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貸方余額為6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沖減60 000元投資成本。但由于企業投資后累計分得現金股利大于累計應得凈利潤的差額(累計清算性股利)為30 000元,比較“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余額60 000元,應當轉回投資成本30 000(60 000-30 000)元
借:應收股利 120 000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30 000
貸:投資收益150 000
(四)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2009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 明細科目貸方余額為30 000(60 000-3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沖減30 000元投資成本。此處,不需涉及2008年投資成本,只需比較累計清算性股利40 000(企業投資后累計分得現金股利270 000-累計應得凈利潤230 000)元與“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 明細科目余額為30 000元,確定2010年清算性股利為10 000元,應沖減投資成本10 000元。
借:應收股利9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 000
投資收益80 000
(五)2010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 明細科目貸方余額為40 000(30 000+10 000)元,表明最多可以沖減40 000元投資成本。
采用此種會計處理,在符合穩健性原則的同時,由于將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前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投資的返還,能客觀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價值,而且,單獨設置“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用以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一方面可以從賬面上反映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較容易地確定應沖減(或轉回)的投資成本,大大簡化了股利業務的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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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的會計處理程序
成本法下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會計核算應按照投資當年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次年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潤與投資以后年度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潤分別進行處理。
(1)投資企業投資當年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通常屬于上一年度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這部分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2)若投資企業在年中進行投資,應當區分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并根據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計算應沖減的投資成本及應享有的投資收益。
(3)投資次年以后年度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按照投資后累積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減去投資后累積享有的收益份額,再減去投資后累積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確認當期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并確認當期投資收益。
二、存在問題的會計處理程序
投資次年以后年度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核算原則也可以根據投資當年或投資次年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潤的原則概括。根據公式“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投資后累積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一投資后累積享有的收益份額一投資后累積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若A公司投資當年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后累積享有的收益份額為O,投資后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為0,則投資當年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等于投資當年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若A公司投資次年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潤,則投資后累積享有的收益份額為投資當日至年末B公司累積實現的凈利潤乘以A公司對B公司投資的股權比例,且投資后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等于投資后獲得的現金股利,減去投資當日至年末B公司累積實現凈利潤中A公司應享有的份額。
因此,投資公司投資當年、投資次年及投資以后年度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會計核算的程序均為,先計算當期應收股利,然后根據公式計算當期應沖減或轉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最后計算本期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在實際計算過程中會出現這樣的計算方法,先計算應收股利,然后用上年應享有的凈利潤乘以股權比例得出投資收益的金額,差額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這樣的計算程序是錯誤的。
三、現金股利或利潤會計核算比較
[例]A公司于2006年1月1日購入B公司股票20萬股,占B公司普通股股份的1%,B公司股票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A公司對B公司股票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每年現金股利及利潤分配情況如表1。
(1)2006年4月A公司獲得現金股利。
正確處理:2006年4月B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是對2005年凈利潤的分配,A公司應獲得現金股利為4萬元(400×1%)。由于A公司于2006年1月1日購入B公司的股票,因此A公司2006年獲得的現金股利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借:應收股利4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成本)40000
錯誤處理:由于當期不涉及投資收益的核算,錯誤處理結果與正確處理結果一致。
(2)2007年4月A公司獲得現金股利
正確處理:2007年4月B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是對2006年凈利潤的分配,A公司應獲得現金股利為4萬元(400×1%)。A公司投資后累積獲得的現金股利為2006年4萬元股利與2007年4萬元股利之和,共8萬元。A公司投資后累積享有的收益份額為2006年3萬元,2006年已沖減長期股權投資4萬元,當期應沖減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1萬元(8-3-4),當期應確認投資收益為3萬元(4-1)。
借:應收股利 4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成本) 10000
投資收益 30000
錯誤處理:2007年4月A公司應獲得現金股利為4萬元(400×1%),當期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2006年度應享有的凈利潤3萬元,差額1萬元為當期應沖減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錯誤處理結果與正確處理結果一致。
(3)2008年4月A公司未獲得現金股利,不做會計處理。
(4)2009年4月A公司獲得現金股利
正確處理:2009年4月B公司分派的現金股利是對2008年凈利潤的分配,A公司應獲得現金股利為4萬元(400×1%)。A公司投資后累積獲得的現金股利為2006年4萬元股利、2007年4萬元股利與2009年4萬元股利之和,共12萬元。A公司投資后累積享有收益份額為2006年3萬元、2007年負1萬元與2008年5萬元,共7萬元,2006年已沖減長期股權投資4萬元,2007年已沖減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1萬元,當期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為0(12-7-5),當期應確認投資收益為4萬元。
借:應收股利 40000
貸:投資收益 40000
錯誤處理:2008年4月A公司應獲得現金股利為4萬元(400×1%),當期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2007年度應享有的凈利潤5萬元,差額1萬元為當期應轉回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錯誤處理結果與正確處理結果完全不同。
借:應收股利 40000
長期股權投資 10000
貸:投資收益 50000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
2008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臨近了,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一定要吃透難點知識。才能增加應考信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樣,由于難點把握不夠,在考試過程中,攔路虎、絆腳石就會隨處可見。由于以上的原因,難點問題歷來就成為出題專家的偏好,也不幸成為試題難易程度的標志。因此,考生在學習過程中,要認真對待難點問題,只要下功夫,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就可以消滅難點。難點內容往往與重點內容交織在一起,突破難點,也就掌握了重點。會計中的難點主要有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所得稅會計、增值稅、債務重組、非貨幣易、現金流量表等。本文僅對如何學好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做一總結,以便于大家理解。
一、準確把握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下列情況下,企業應運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成本法下應關注的重點和難點
(一)準則規定
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
(二)對準則規定的理解和運用
對于準則的規定,初始計量比較容易理解,在分派股利時考生在理解上容易出現偏差,往往導致在實際運用中出現錯誤。
在成本法下,關于現金股利的處理涉及到三個賬戶,即“應收股利”賬戶、“投資收益”賬戶和“長期股權投資”賬戶。
屬于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本企業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如果屬于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本企業投資后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先確定應記入“應收股利”賬戶和“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金額,然后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定應記入“投資收益”賬戶金額。具體做法是:
1.首先確定“應收股利”賬戶的金額。當被投資企業宣告現金股利時,投資企業按應得部分記入“應收股利”賬戶。
2.然后確定“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金額。這一步比較復雜。具體分兩種情況:
(1)當投資后應收股利的累積數大于投資后應得凈利的累積數時,其差額為累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然后再根據前期已沖減的“長期股權投資”金額計算本期應沖減或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
(2)當投資后應收股利的累積數小于或等于投資后應得凈利的累積數時,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復的投資成本,則將尚未恢復數額全額恢復,恢復數不能大于原沖減數。
3.最后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定應記入“投資收益”賬戶金額。
為便于理解,下文通過一個具體例題來進行說明。
【例題】繁榮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1 000 000元購入昌盛公司10%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7年1月1日購入股份,初始投資成本為1 000 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昌盛公司 1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000
(1)2007年的分紅情況:
昌盛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現金股利100 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實現凈利潤400 000元。
由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的是2006年的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投資持股比例計算的份額應沖減投資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1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昌盛公司10 000
(2)2008年的分紅情況:
1)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現金股利500 000元, 昌盛公司2007年實現凈利潤400 000元.
應收股利=500 000×10%=50 000元
應收股利累積數=10 000+50 000=60 000元
應得凈利累積數=400 000×10%=40 000元
由于應收股利的累積數大于應得凈利的累積數,其差額20 000元(60 000-40 000)為累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前期已沖減“長期股權投資”金額為10 000元,所以本期應繼續沖減10 000元。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定應記入“投資收益”賬戶金額為40 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 5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昌盛公司 10 000
投資收益40 000
2)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現金股利350 000元, 昌盛公司2007年實現凈利潤400 000元:
應收股利=350 000×10%=35 000元
應收股利累積數=10 000+35 000=45 000元
應得凈利累積數=400 000×10%=40 000元
由于應收股利的累積數大于應得凈利的累積數,其差額5 000元(45 000-40 000)為累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前期已沖減“長期股權投資”金額為10 000元,所以本期應恢復5 000元。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定應記入“投資收益”賬戶的金額為40 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35 000
長期股權投資――昌盛公司 5 000
貸:投資收益 40 000
3)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現金股利300 000元:
應收股利=300 000×10%=30 000元
應收股利累積數=100 00+30 000=40 000元
應得凈利累積數=400 000×10%=40 000元
由于應收股利累積數等于投資后應得凈利累積數,所以累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為0,前期已沖減“長期股權投資”金額為10 000元,所以本期應恢復10 000元。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定應記入“投資收益”賬戶的金額為40 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30 000
長期股權投資――昌盛公司10 000
貸:投資收益 40 000
4)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現金股利150 000元:
應收股利=150 000×10%=15 000元
應收股利累積數=10 000+15 000=25 000元
應得凈利累積數=400 000×10%=40 000元
因應收股利累積數小于投資后應得凈利累積數,所以應將原沖減的投資成本10 000元恢復。注意:這里只能恢復投資成本10 000元(以原沖減數為限)。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定應記入“投資收益”賬戶金額為25 000元。
如果盲目地代入書上的公式,就會出現錯誤,“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發生額=(250 000-400 000)×10% -10 000= -25 000元。(注意沖減25 000元是錯誤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股利15 000
長期股權投資――昌盛公司10 000
貸:投資收益 25 000
(3)接(2)中1)2009年的分紅情況:
如果2009年5月1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現金股利300 000元,昌盛公司2008年實現的凈利潤是500 000元,則:
應收股利=300 000×10%=30 000元
應收股利累積數=10 000+50 000+30 000=90 000元
應得凈利累積數=400 000×10%+500 000×10%=90 000元
由于應收股利累積數等于應得凈利累積數,所以累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為0,前期已沖減“長期股權投資”金額為20 000元,所以本期應恢復20 000元。根據借貸平衡原理確定應記入“投資收益”賬戶金額為50 000元。
借:應收股利30 000
長期股權投資――昌盛公司20 000
貸:投資收益 50 000
三、正確的學習方法
[例1]甲企業2002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A公司10%的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實際投資成本為25萬元。A公司于2002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現金股利10萬元。假設A公司2002年1月1日股東權益合計為120萬元,其中股本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20萬元;2002年實現凈利潤4|D萬元;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30萬元。則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250000
貸:銀行存款250000
(2)2002年5月2日甲公司宣告發放2001年度的現金股利時
由于此時屬于投資年度,并且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全部是投資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分配得來的,因此不能作為投資收益,而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借:應收股利(100000×1O%)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10000
(3)2003年5月1日A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由于此時屬于投資年度以后,應按以后年度的計算公式進行計算。“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一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一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00+300000-400000x10%-10000=-10000(元)”,計算結果是負的,也即應轉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10000元。“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300000x10%-(-10000)=40000(元)”。
借:應收股利30000
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10000
貸:投資收益——股利收入40000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又轉回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轉回數不得大于第(2)步中的沖減數。
[例2]承例1,假設A公司于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現金股利2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則甲企業2003年5月1日在A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根據上述公式計算:“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100000+200000-400000)x10%-10000=-20000(元)”,計算結果是負的,也即應轉回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20000元。“應確認的投資收益=200000x10%-(-20000)=40000(元)”。
如果根據這個計算結果來做會計分錄,就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轉回長期股權投資的金額20000元大于第(2)步中的沖減數10000元,而實際上轉回數不能大于沖減數;二是確認的投資收益40000元大于投資后累積分得的現金股利30000元,這在成本法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說,當公式中“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小于“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時,說明投資企業投資后分得的現金股利全部都是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分配得來的,因此,應當將累積分得的現金股利30000元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從整體上來說,應維持原有的初始投資成本,第(2)步中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10000元應全部轉回。很顯然,此時就不能按照公式進行計算了,正確的做法應當是:
借:應收股利(200000x10%)20000
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10000
一、分步處置投資的會計處理規定
(一)分步處置不喪失控制權的會計處理
分步處置子公司投資不喪失控制權,區分母公司個別報表與合并報表兩個層面進行會計處理。
在母公司個別報表層面,應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確認有關處置損益,即出售股權取得的價款或對價的公允價值與所處置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作為投資收益或是投資損失計入處置投資當期母公司的個別利潤表。
在合并報表層面,根據《財政部關于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處置部分對子公司投資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2009】14號)規定,母公司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部分處置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合并財務報表中處置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凈資產的差額,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即,因出售部分股權后,母公司仍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納入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中。合并財務報表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的價款(或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凈資產的差額應當計入所用者權益(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應當調整留存收益。
(二)分步處置喪失控制權的會計處理
2010年7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以下簡稱“解釋4號”)對處置子公司投資的會計處理進行規范。根據解釋4號,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于處置部分的股權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應當按賬面價值把剩余股權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相關金融資產。處置后的剩余股權能夠對原子公司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有關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對剩余股權進行重新計量。處置部分取得的對價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之和,與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差,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結轉到當期投資收益。同時企業應該在附注中披露剩余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
2012年11月,財政部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以下簡稱“解釋5號”)進一步規范分步處置子公司投資的會計處理。企業分步處置子公司投資喪失控制權的,應按照《關于執行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做好2009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09]16號)和解釋4號的相關規定對每一項交易進行會計處理。如果企業分步處置子公司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活動,屬于一攬子交易,應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處置子公司并喪失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一次處置價款與處置投資對應的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在喪失控制權時一并結轉到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損益。各次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交易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后果滿足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一般應將多次交易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各次交易是同時或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各次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于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單獨實行一項交易不經濟,但和其他交易一并考慮時是經濟的。
從上述規定可知,根據是否符合一攬子交易,分步處置子公司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會計處理方式區分兩種情況:分步處置符合一攬子交易的情況適用解釋5號,在喪失控制權之前的每一步交易適用財會[2009]14號文的規定;不符合一攬子交易的情況適用解釋4號。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1年1月1日,A公司支付100萬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權,B公司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80萬元,其中商譽20萬元。2011年度,B公司凈資產增加8萬元,為實現的凈利潤。2012年1月1日,A公司轉讓B公司30%股權,獲得對價40萬元。2012年度,由于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B公司凈資產增加3萬元。2013年1月1日,A公司轉讓B公司30%股權,獲得對價50萬元,A公司喪失了對B公司的控制權,但仍對B公司具有重大影響;B公司剩余40%股權的公允價值為46萬元。A公司與B公司提取盈余公積的比例均為10%。
(一)轉讓不符合一攬子交易條件
1.第一次處置時的會計處理
(1)個別報表層面
①A公司按處置投資的比例結轉投資成本:
借:銀行存款
4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0(100×30%)
投資收益
10
(2)合并報表層面
處置子公司投資沒有導致控制權變更,則該交易不產生利得或損失,在個別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投資收益在合并報表中不需要進行確認。在編制合并報表時,需完成三方面的會計處理:一是要調整母公司的個別報表,即按權益法核算對子公司的投資;二是要調整子公司的個別報表,即按公允價值調整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三是抵消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①對剩余股權投資按權益法進行調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需要將母公司投資由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由于A公司轉讓B公司30%股權,原調整分錄作如下調整:
借:投資收益
2.4(8×3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4
②調整合并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根據財會[2009]14號文的規定,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做以下調整分錄:
借:投資收益
13.6(40-88×30%)
貸:資本公積
13.6
③恢復出售股權的商譽。合并報表中反映的商譽,應是原購買日產生的商譽。剩余長期股權投資成本70萬元與按剩余股權比例70%計算應享有購買日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56萬元(80×70%)的差額為14萬元,合并后發生的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不應當影響商譽計量,故應恢復商譽6萬元(2014)。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做以下調整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
6
貸:投資收益
6
經過以上調整,個別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投資收益10萬元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已調整為零。
根據解釋4號的規定,為了防止企業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操縱合并財務報表的利潤,在未喪失子公司控制權情況下,合并報表中應抵消個別報表中的處置收益。以上①②③調整,可以簡化為一筆調整分錄,個別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投資收益10萬元借記“投資收益”,處置部分所取得的對價公允價值與處置部分在處置日所占子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之差貸記“資本公積”,兩者差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
借:投資收益
10
長期股權投資
3.6
貸:資本公積
13.6(40-88×30%)
④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做以下抵消分錄:
借: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
88
商譽
20
貸:長期股權投資
81.6(100+8-30+6-2.4)
少數股東權益
26.4
2.喪失控制權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1)個別報表層面
①確認部分股權處置收益:
借:銀行存款
5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0(100×30%)
投資收益
20
②對剩余股權投資按權益法調整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4.4
貸:盈余公積0.32(8×40%×10%)
利潤分配
2.88(8×40%×90%)
資本公積
1.2(3×40%)
個別財務報表上述處理的結果為:股權處置收益20萬元,為成本法核算基礎上的處置收益,剩余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則為44.4萬元(100-30-30+4.4)。
(2)合并報表層面
①剩余股權按喪失控制權日公允價值重新計量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
1.6[46-(100+10)×40%]
貸:投資收益
1.6
②個別財務報表中的部分處置收益的歸屬期間進行調整:
借:投資收益
3.2
貸:未分配利潤
3.2
對個別財務報表而言,被處置的股權因按成本法核算而未確認的2011年度投資收益3.2萬元(8×40%),體現在2012年處置收益中。對合并財務報表而言,3.2萬元在權益法基礎上應歸屬于喪失控制權之前年度的留存收益,不應構成處置當期收益。
③其他綜合收益的結轉。資本公積轉出與剩余股權相對應的原計人權益的其他綜合收益結轉到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
1.2
貸:投資收益
1.2
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視同完全處置而終止確認,母公司應當對其他綜合收益進行結轉,處理基礎與母公司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即應結轉與子公司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全部金額。如本案例,個別財務報表中的處置收益已經包括了處置60%股權所對應的原計人權益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金額1.8萬元,剩余40%股權所對應的原計人權益的其他綜合收益1.2萬元因此需要作重分類調整。個別財務報表中的1.2萬元需要等到剩余40%股權處置時才能從資本公積結轉到投資收益。
(二)轉讓符合一攬子交易條件
根據解釋5號,多次交易行為具有較大的一致性與無差別性可視為符合一攬子交易,則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次處置投資所取得對價與在處置日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公允價值之差計入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其他綜合收益,并在喪失控制權時一同轉入當期損益。
1.第一次處置時的會計處理
第一次處置投資時,A公司會計處理方法按照財會便[2009]14號文的規定,與分步處置子公司投資不喪失控制權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致,遵循權益交易法,既不確認損益也不產生商譽,防止企業通過分步處置投資行為進行損益的操縱,在合并財務報表中需要把個報表中的溢價收益抵消:
借:投資收益
13.6
貸:資本公積
13.6
2.喪失控制權時的會計處理
符合一攬子交易的多次處置子公司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會計處理,與一次性處置子公司投資喪失控制權的會計處理方法一樣,需要把處置時產生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到投資收益:
(1)個別財務報表層面
①確認處置部分股權產生的收益(轉讓股權所取得的對價與處置部分投資的賬面價值之差):
借:銀行存款
90
貸:長期股權投資
60(100×60%)
投資收益
30
②對剩余股權改按權益法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4.4
貸:盈余公積0.32(8×40%×10%)
利潤分配
2.88(8×40%×90%)
資本公積
1.2(3×40%)
個別財務報表上述處理的結果為:股權處置收益為30萬元,為成本法核算基礎上的處置收益,剩余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44.4萬元。
(2)合并財務報表層面
①剩余股權按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剩余股權按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計量為46萬元,其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按購買日公允價值持續計算為36.4萬元[(80+11)×40%],差異為剩余股權兩個時點的公允價值的升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
46
貸:投資收益
46
②對個別財務報表中部分處置收益的歸屬期間進行調整:
借:投資收益4.8
貸:未分配利潤4.8
上項調整的理由:對個別財務報表而言,被處置的股權因按成本法核算而未確認的2011年度投資收益4.8萬元(8×60%)體現在2012年處置收益30萬元中;對合并財務報表而言,該4.8萬元在權益法基礎上應歸屬于喪失控制權之前年度的留存收益,不應構成處置當期收益。
③從資本公積轉出與剩余股權相對應的原計人權益的其他綜合收益1.2萬元,重分類轉入投資收益:
借:資本公積
1.2
貸:投資收益
[例]A公司2009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1 200 000元取得B公司80%的股權(假設該合并屬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B公司2009年1月1日B公司凈資產的賬面價值1000 000元,其中:股本為900 000元,資本公積50000元,盈余公積20000元,未分配利潤30000元; 凈資產的公允價值1100000元,除某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價值100000元外,其他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同;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年限10年。2009年B公司實現凈利潤100000元,2010年B公司實現利潤500000元, 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按凈利潤的30%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一、控股權取得日抵銷分錄的編制
控股權取得日,只需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中取得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應以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量;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商譽;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本例中, 控股權取得日抵銷分錄僅包括投資分錄和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價值調整和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的抵銷。具體如下:
借: 長期股權投資 1 200000
貸: 銀行存款1 200000
借: 固定資產100000
貸: 資本公積100000
借: 股本900000
資本公積150000
盈余公積20000
未分配利潤30000
商譽320000(320000=1200000-1100000×80%)
貸:長期股權投資1200000
少數股東權益220000
二、股權取得日后首期合并報表抵銷分錄的編制
(1)資產價值調整:
借:固定資產100000
貸:資本公積 100000
借:管理費用10000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10000
(2)權益法調整
按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并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由于存在資產價值調整,此處以公允價值價值為基礎的利潤要扣除新增折舊費10000元對利潤的綜合影響7500元(假定所得稅率為25%),抵銷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74000
(其中:74000=(100 000-7500)×80%)
貸:投資收益74000
對子公司宣告分派的股利調減長期股權投資
借:應收股利 24000 (24000=
100000×30%×8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4000
抵銷原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
借:投資收益 24000
貸:應收股利24000
(3)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的抵銷
借: 股本900 000
資本公積150 000
盈余公積――年初 20000
盈余公積――本年 100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82500(82500=30000+
100000×(1-10%-30%)-7500)
商譽 32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250000(1250000
=1200000+74000-24000)
少數股東權益232500(232500=
(900000+150000+30000+82500)×20%)
(4)母公司投資收益與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的抵銷
此處,母公司投資收益和少數股東收益的計算仍以公允價值價值為基礎,即B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100 000元減去新增折舊10000元對利潤的影響7500元。
借:投資收益 74000
少數股東收益 18500
未分配利潤――年初 30000
貸:提取盈余公積 10000
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 300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82500
三、股權取得日后連續各期合并報表抵銷分錄的編制
()資產價值調整:
借:未分配利潤――年初10000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10000
借:固定資產100 000
貸:資本公積100 000
借:管理費用 10000
貸:固定資產――累計折舊10000
(2)權益法調整:
根據首期長期股權投資調增金額調整2010年初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50000(50000=74000-24000)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50000
按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并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394000(其中:394000=
(500 000-75 00)×80%)
貸:投資收益 394000
對子公司宣告分派的股利調減長期股權投資
借:應收股利120000(其中:120000=
500 000×30%×80%)
貸:長期股權投資120000
抵銷原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
借:投資收益120000
貸:應收股利 120000
(3)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的抵銷
借: 股本900000
資本公積150000
盈余公積――年初30000
盈余公積――本年50000
未分配利潤――年末375000(375000=82500
+500 000×(1-10%-30%)-7500)
商譽32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524000(1524000
=1250000+394000-120000)
少數股東權益 301000(301000=
(900000+150000+80000+375000)×20%)
(4)母公司投資收益與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的抵銷
借:投資收益394000
少數股東收益98500
未分配利潤――年初82500
貸:提取盈余公積50000
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150000
未分配利潤――年末375000
在非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下,如果被合并的子公司報表中存在部分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不等,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必須先調整子公司資產價值,然后進行權益法調整,否則就會發生錯誤。因為,根據購買法的要求,權益法調整所基于的是公允價值基礎的利潤。母公司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項目的抵銷以及母公司投資收益與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的抵銷也要考慮資產價值調整的綜合影響對于未分配利潤、長期股權投資、少數股東權益、投資收益、少數股東收益等項目的綜合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