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力度

時間:2023-10-10 15: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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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制、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票證式樣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負責組織印制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2.編報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業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七條農業稅收票證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于征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票證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印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于計算機打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制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版式,另行制發。

第九條票證領發。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農業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下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郵寄、托運,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件)并簽字(蓋章)。“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后,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并相互簽字(蓋章)。

第十條農業稅收票證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范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打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征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農業稅收征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票證保管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設置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征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置票證專用保險箱柜;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后,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并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對簽收后,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征收關系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并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涂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票證盤點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農業稅收票證的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并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征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征收機關。

第十五條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批準后,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采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后,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權限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經批準核銷后,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后,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票證核算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件),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并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九條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二十條農業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

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與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區域內,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各項用水規定具體的先后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應當遵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

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

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準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采量,并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

制度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收到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由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二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申請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時間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內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點;

(六)取水方式、計量方式和節水措施;

(七)退水地點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八)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一)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灤河、珠江、松花江、遼河、金沙江、漢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額以上的取水;

(二)國際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國際邊

界河流限額以上的取水;

(三)省際邊界河流、湖泊限額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內的取水。

前款所稱的指定河段和限額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其他取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是確定流域與行政區域取水許可總量控制的依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簽訂協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流域管理機構根據流域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各地取水現狀及供需情況制定,并報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制定負責指導并組織實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參照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用水定額執行。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取水申請后,應當對取水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綜合考慮取水可能對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決定是否批準取水申

請。

第十八條審批機關認為取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取水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審批機關在作出是否批準取水申請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因取水申請引起爭議或者訴訟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審批程序;爭議解決或者訴訟終止后,恢復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舉行聽證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所需的時間。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中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申請取水。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經審批機關審查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審批機關應當將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定期對取水許可證的發放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類型;

(五)取水、退水地點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況下允許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許可證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依法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并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水資源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三十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促進農業節約用水需要制定。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糧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低于經濟作物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步驟和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第三十二條水資源費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水力發電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可以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發電量確定繳納數額。

第三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確定水資源

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由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單位繳納水費,由供水工程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計入供水成本。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國家批準的跨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實施的臨時應急調水,由調入區域的取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所在地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三十五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分別解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因籌集水利工程基金,國務院對水資源費的提取、解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發生重大旱情時,審批機關可以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水量予以緊急限制。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的取水情況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審批機關應當按年度將取用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情況抄送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

審批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應當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時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的,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并同時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越權審批、取水許可證核準的總取水量超過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協議規定的數量、年度實際取水總量超過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及時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糾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三)違反審批權限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發放取水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擅自審批、核準的;

(五)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或者對不符合緩繳條件而批準緩繳水資源費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資源費的;

(七)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其他、、的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資源費,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照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3篇

第二條本市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城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污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水及廢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離休人員和未終止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可以免征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結合排污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合理擬定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調整方案,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自污水處理費開始征收起,取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向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征收排污費,但對超標準排放污水的,仍應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

第五條污水處理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代征其用戶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負責代征自建設施供水或直接從天然水體取水的單位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征收標準,按月向為其供水的企業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對自建設施供水或直接從天然水體取水的,采取“據實核定水量、按月定額征收”的辦法征收污水處理費。自建設施供水或直接從天然水體取水的單位,應當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簽訂污水處理費征繳協議,按協議約定的數額、期限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代征污水處理費,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嚴重虧損的企業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經市建設、經貿部門初審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緩繳但不得減免。

第十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應當在每月15日前將代征的污水處理費,全額劃轉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財政專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規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續費,交負責代征的供水企業和機構,用于彌補其開展代征業務的支出。

第十一條污水處理費納入專項資金管理范圍,專項用于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市計劃、財政、建設等部門應當擬定污水處理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計劃要求進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或者撥付給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計劃組織實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并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確保經處理的污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污水處理設施,致使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十四條市計劃、財政、建設、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應當對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4篇

第二條上海鉆石交易所(以下簡稱鉆交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辦理鉆石進出口手續和對鉆石交易實行保稅政策的交易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鉆石,包括毛坯鉆石和成品鉆石。

第四條鉆交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備案清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及對海關開具的進出鉆交所的《鉆石交易核準單》(以下簡稱:核準單)進行編號登記。

第五條按照《上海鉆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鉆石交易所交易規則》注冊登記的專門經營鉆石的所有會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鉆交所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和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稅務機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納入輔導期管理。

第六條會員單位通過鉆交所進口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鉆石,免征國內環節增值稅,并可通過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普通發票;會員單位通過鉆交所進口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鉆石,憑海關完稅憑證和核準單(須一一對應),通過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指定的專業從事稅務業務的中介機構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退貨,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除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收回核準單(原件);鉆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內開采或加工的鉆石,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可憑核準單開具普通發票;不通過鉆交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照章征收增值稅,并可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會員單位通過鉆交所進口成品鉆石,憑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稅稅額抵扣,并將對應的核準單編號后,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登記。

第八條會員單位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核準單、備案清單或報關單等對成品鉆石銷售進行編號登記,并按規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登記的主要內容是:進口單位名稱、國際代碼、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報關單或備案清單號碼、進口日期、原產國(地區)、總價、購買方單位名稱、稅務登記代碼、專用發票代碼、號碼、核準單號等。會員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購買方的主管稅務機關發送其從鉆交所購入鉆石的發票清單,主要內容是:所屬期限、進口單位名稱、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等。

第九條從鉆交所會員單位購進成品鉆石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向會員單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同時,必須向其索取核準單(第三聯),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第十條從鉆交所會員單位購進成品鉆石的所有單位(包括加工鉆石飾品等單位)應當按規定對鉆石交易、庫存、委托加工等情況設置明細賬簿,按月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鉆石購、銷、損、存的明細情況。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鉆交所會員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發送來的發票清單信息與核準單相關信息按季進行核實,發現異常的,應立即移送稽查部門實施稅務稽查。

第5篇

【關鍵詞】 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鼾癥

關鍵詞: 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鼾癥;懸雍垂腭咽成形;手術

0 引言

我國近年來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肥胖現象日益增多,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obstructive sleep apnea syn-drome,OSAS)發病率呈上升趨勢.該病多見于中年以上的肥胖男性,患者除鼾聲過響,妨礙他人休息外,多數還伴有不同程度睡眠期呼吸暫停現象.重癥患者由于睡眠中長期缺氧,可并發紅細胞增多、繼發性高血壓、心臟病、心力衰竭、心律失常、心肺功能衰竭,甚至是腦血管意外,有潛在致死可能,對健康危害性甚大[1] .對阻塞性呼吸睡眠暫停治療方法有許多,國內外除去非手術療法,手術仍是主要措施,其原則是采取相應的措施,除去上呼吸道的長期慢性阻塞[2] .通過10a來的醫療實踐,我們對重癥患者的手術治療,有了一些新體會、新認識、現總結如下.

1 對象和方法

1.1 對象 1988-10/1998-10我們治療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患者73(男62,女11)例,年齡平均48.6(17~65)歲;根據臨床表現、X線頭顱側位片、纖維鼻咽喉鏡檢查和多導睡眠圖檢查結果(1997年后),73例中輕度阻塞18例,中度阻塞22例,重度阻塞33例.其中有4例合并有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34例合并高血壓,14例心律失常.依據公式:體質量超重比=(體質量/標準體質量-1)×100%,±10%為正常,>10%為超重,>20%為肥胖.73例中,超重與肥胖患者共有68例.

1.2 方法 采用全麻插管41例,局麻32例.術前行氣管切開術的6例,單純行懸雍垂腭咽成形術21例,先后行鼻腔手術(鼻甲部分切除、鼻中隔矯正術等)及懸雍垂腭咽成形術的40例,其中先行鼻腔手術的33例,同時行舌根部分切除術1例.一般常規切除扁桃體,前弓粘膜要向前外旁開0.3~0.5cm,后弓向前牽拉,兩創面間斷縫合數針,深達肌層,避免扁桃體窩死腔.沿懸雍垂根部向上約0.8~1cm弧形與前弓切口相連,切除軟腭游離緣.后弓上極與軟腭相連處作“V”形切除,并斜形切除懸雍垂的1/2或3/4,縫合塑其外形.咽后壁粘膜松弛者,作梭形切口切除后縫合,并充分止血.

2 結果

73例經隨訪,治愈38例,顯效20例,有效9例,4例術后癥狀無明顯改善.4例合并有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患者中有2例術后死于嚴重的心腦血管意外.

手術并發癥:5例患者術后出現呼吸困難,行氣管切開術后癥狀緩解,均為全麻手術拔管后發生,原因是術后咽腔粘膜反應性水腫加上舌后墜.6例術后出血,其中2例為術后6d白膜脫落期出血,4例為手術后扁桃體殘留繼發性出血.

3 討論

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合并有重癥的心腦血管疾病將是一危險的致死因素,本組重度阻塞33例占45.2%,合并高血壓34例,心律失常14例,嚴重心腦血管疾病4例,其中2例術后死于心腦血管意外.因此在臨床上必須高度重視這類患者的治療和保護.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導致患者死亡.

3.1 對重癥或極重癥患者應高度重視手術前后的綜合治療 本組33例重度睡眠呼吸暫停患者,主要表現除夜間睡眠呼吸暫停時間明顯延長,還合并有較嚴重的全身并發癥,如高血壓、心律失常等,特別是心腦功能均受損者,全身一般情況較差,耐受手術的能力較差.對這部分患者施與單純的常規懸雍垂腭咽成形術較為困難,而且風險很大,即使手術取得成功,術后仍然會出現致命危險[2] .我們的體會是必須加強手術前后的綜合治療措施. 首先,積極治療并發癥及內科疾病,改善全身一般情況;其次,通過調整睡眠,睡眠時持續正壓通氣以及控制飲食減肥等措施,改善患者的低氧血癥,提高手術耐受力;第三,對于重癥患者心肺腦功能差,血氧飽和度低于60%,宜先行氣管切開術,使患者逐漸適應有氧代謝,使受損的器官組織盡可能地得到恢復或部分恢復,然后再行手術不失為一個治療的好辦法,孫濟治[3] 也主張氣管切開后可以非常有效地消除睡眠憋氣,迅速糾正血氧飽和度,減輕或治療白晝嗜睡癥狀.尤其是對存在慢性肺通氣不足、血氧飽和度嚴重低下或伴心腦血管病患者更為適宜.經過一段時間的戴管,患者全身情況好轉,特別是腦心功能狀態得到改善,消除了中樞和心臟的長期低氧代謝而能夠耐受手術,此時再行手術治療就較為安全.當然手術后仍然應當加強全身治療和重點監護,萬萬不可掉以輕心.

3.2 對重癥阻塞患者的手術分期的再認識 對于存在鼻中隔偏曲、鼻息肉、肥厚性鼻炎等鼻腔疾病的患者,傳統上認為應先行鼻腔手術,再行咽部手術.但對于重癥者我們認為這種方法存在一個難以克服的缺點,鼻腔手術后常規需鼻腔填塞,患者無法通過鼻腔呼吸,而患者的咽腔狹窄并沒有解決,睡眠時低氧血癥會進一步加重,這點可以通過多導睡眠圖檢查來證實,對于一部分重癥患者,甚至可能產生嚴重的并發癥.我們認為即使的確存在鼻腔狹窄,也應先行咽部手術,二期再行鼻腔手術.

總之對于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手術的認識是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而更新的,但是手術后長期療效會有所下降,但總的來說是肯定的,我們的隨訪結果與Levin等[4] 的一致.

參考文獻:

[1]黃選兆.耳鼻咽喉科學[M].第4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7:106-108.

[2]Riley W,Powell NB,Guilleminault C.Obstructive sleep apnea syndrome:A review of306consecutive treated surgical patients [J].Otolaryngol Head Neck Surg,1993;108(2):117-125.

第6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 房地產 建安企業 稅收征管

我國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我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由于建筑安裝企業存在施工時間長、投資大的特點,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然而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日趨完善,雖然稅收利率的差別依然存在,但是納稅籌劃的空間逐漸降低。在全面稅收約束下的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中,如何通過稅務籌劃,達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稅收成本以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一道難題。部分企業使用違法違規的手段進行稅務籌劃,因此,必須要加強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

一、我國建安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受到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的稅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來強勢發展的房地產業和建筑安裝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卻十分困難,在各行業稅收管理中,基本處于末項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機的形勢下引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依法進行納稅,是亟待解決的重大難題。我國房地產與建安企業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如下:

(一)隱瞞預售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預售購房的金額掛名在其他金額往來上,或者記錄在短期借貸項目中,在賬面上沒有真是的反應。不僅如此,部分企業私下制作憑證,預售房屋,將金額存入其他賬戶中,故意隱瞞預售收入,企圖逃脫所得稅。

(二)隱瞞銷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國內經濟形勢處于低迷狀態,各地的房地產銷售量大幅下降,銷售價格也降低,導致銷售收入的減少。在經濟勢頭較差的情況下,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故意隱瞞銷售收入,偷逃所得稅。

(三)混淆應稅收入

部分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將視同銷售收入的部分金額故意隱瞞,不作為應稅收入,不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如果被稅務部門發現,再確認聯系。

(四)屬地納稅意識低

建安企業的流動性較強,由于部分注冊的企業實際施工地址與注冊地址并不一致,多數企業的屬地納稅意識薄弱,拖欠稅款或者直接在注冊地納稅的事件屢見不鮮。

二、強化房地產及建安企業實施稅收征管的意義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行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房地產的行業稅收也隨之增加。目前,稅收在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作用日益顯現,房地產的稅收已經成為我國的財政稅收的一個重要的來源部分。

自從新的《營業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以來,關于預收款項、甲供材等政策的變化較大,確定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中關于預收款項以及自產貨物的納稅義務,以及其稅款的計算成為了重點和難點所在,在相關業務處理中,應該保持高度的重視。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的政策與措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深入探析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產業和建安企業歷來是稅收管理的重點,同時也是十分棘手的難點。由于影響稅收的主要因素是經濟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稅收征管因素。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收問題的研究,可以為稅收征管因素雖與稅收的影響提供有力的參考,用實例分析稅收征管因素的影響力。

(二)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稅收政策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房地產行業在國家產業結構中的突出位置日益顯現。通過對于房地產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深入研究,尤其歸納整理是針對開發環節、銷售環節等稅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議,對于完善我國的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政策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開展同業稅負分析

稅收負擔作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業中,數值相差不大。稅務機關通過開展同行業的稅負分析研究,根據各個地區的不同情況,確定出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根據稅負企業進行納稅評估,開展監督活動,有利于提高稅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稅收征管力度

通過對于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測算地區的房地產行業的平均稅負之后,可以從稅務機關的另一個角度去分析研究各類稅種的稅收負擔情況,考核稅收征管力度,不斷改進稅收征管的措施方法,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強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稅收預警機制

由于近年來國家實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于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日益體現出來。根據房地產行業的各項經濟指標,加強研究探討房地產行業稅收征管的問題,對房地產及建安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數據統計分析,有利于稅收機關掌握房地產相關行業的稅收收入的變化情況,對于加強房地產行業的稅收監控、避免稅收漏洞、建立稅收預警機制、促進稅收征管水平有著積極的意義。

強化房地產以及建安企業的稅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響稅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稅收政策,開展同行業稅負分析,考核評價稅收征管力度,建立相應的稅收預警機制,對于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第7篇

關鍵詞:稅收征管;主要問題;納稅遵從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包括三個基本要求:及時申報;準確申報;按時繳款。納稅遵從度越高,稅收收入損失就越小,稅收杠桿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觀調控作用就越強,也就越有利于政府實現既定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一、強化稅收征管和納稅人遵從稅法程度的關系

所謂強化稅收征管,實質上是對納稅人稅法遵從程度不高所采取的措施。誠然,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會受社會環境和宏觀稅負的影響,也會受到自身稅收知識和道德素養等的影響,但這些影響因素會在征管過程中得到反映或部分消除。規范的稅收征管形成的稅款征收的確定性,是納稅主體遵從稅法的基本條件,如果稅收征管嚴密,能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監管,納稅人會趨向于遵從稅法,反之,納稅人可能會輕易地偷漏稅,進而不遵從稅法。因此,要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必須從根本上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二、當前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制度不盡合理。部分稅種課征制度相對復雜,如現行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等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申報繳納制度較繁瑣,不利于納稅人簡單、明了地繳納稅款;部分稅種的稅基設計不盡合理,增加了納稅人偷逃稅的可能性;多數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都沒有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導致在實際征稅活動中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納稅人需要花費較多精力來認定;在增值稅中存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采取不同的征稅辦法,等等。這樣復雜的稅制會增加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的時間成本、勞動成本及各種費用,進而增加稅收遵從成本,降低稅收遵從度。

(二)稅收執法力度不夠。如果一國的稅收執法力度較大,則該國納稅人認為不納稅而獲得收益的風險較大,從而更加愿意納稅;反之,該國納稅人認為不納稅獲得收益的風險較小,從而可能偷、逃稅。可見,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的查處能力和懲罰力度也是影響納稅遵從行為的重要因素。當前,國內稅務機關執法手段軟化,執法剛性不足。一是一些涉稅刑事案例久拖不決,使得許多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理,如針對偷逃稅問題,稅務機關只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有時卻不要求罰款和滯納金,更談不上交由司法機關處理了,這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納稅人不遵從行為,嚴重削弱了稅收的法律地位。二是基層稅收執法不規范,權利、義務的落實有差異,易出現稅收不公平現象。

(三)稅收征管模式陳舊。實踐中,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門各自為戰,使稅源管理相互脫節;國稅、地稅、工商、銀行等部門互不通氣,信息不能共享,造成漏征、漏管嚴重;稅務機關未建立起一套可行的內部職責制約機制,出現了對同一納稅人,征收、管理、稽查部門都在管,而當納稅人出現問題時,上述管理部門又相互推卸責任的局面,使納稅人處于尷尬境地。

(四)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質量不高

1、稅法宣傳不深,納稅輔導不強。現在的稅法宣傳工作多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沒有扎實宣傳到實處,宣傳效果不佳,沒有從根本上培養廣大公民的稅收意識。這必將造成納稅人稅收知識貧乏,既不懂得如何繳稅,也不了解不及時足額繳稅將受到的處罰,從而導致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現象出現。

2、辦理納稅事宜的過程繁瑣。稅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的某些服務過多地強調了自己的便利,而忽略了納稅人的便利,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很多稅務部門往往為了自己內部管理的需要,將稅收征管流程設置得很復雜,將很多手續留給納稅人完成。如,納稅人填報納稅申請表所需時間較長,還需要去稅務機關和銀行繳納稅款,進而花費一定時間和精力;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咨詢等征管過程中,納稅服務形式常體現為限時辦理和一窗式服務,服務層次較為初級等。總之,涉稅辦事程序越復雜,納稅人越可能申報出錯。而且納稅人面對如此多的納稅環節、流程和手續,難免出現懶惰性不遵從現象。

3、稅務機關征納理念不端正。稅務機關是征稅過程中的強勢主體,因此部分稅務工作人員以管理者自居,忽視了征納雙方在征管法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一些工作人員素質不高,工作方法欠妥當,挫傷了納稅人的納稅遵從積極性。

三、在強化稅收征管的視角下促進納稅遵從

(一)深化稅制改革,建立簡明、公平的稅收制度。簡明的稅制可以清晰界定稅收業務,減少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還可減少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的時間成本、勞動成本及其他花費,從而降低稅收遵從成本。應構造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少減免的新型稅制結構;實現生產性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變;完善增值稅優惠政策,縮小減免稅范圍;完善與優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課征辦法以公平稅負;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保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需要。總之,建立簡明、公平的稅收制度,是確保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高的前提條件。

(二)加強稅收執法力度,維護稅法尊嚴。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執法力度,要設計嚴厲的稅收處罰機制,加大對偷稅逃稅行為的稅務懲罰力度,增加偷逃稅的風險成本,降低偷逃稅的預期收益,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同時,對納稅人特別是“關系戶”的稅款征收、違法處罰等情況要置于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實行公開辦稅、陽光作業,進一步完善對納稅人偷逃稅舉報的獎勵制度。可見,稅務機關執法的公平、公正、透明、執法力度大、監管防范嚴,納稅人不遵從稅法,輕易偷逃稅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

(三)改革、完善稅收征管模式。調動社會力量,推行社會綜合治理,以稅務機關為主,社會力量為輔。由稅務機關監管集中、穩定的稅源,由社會綜合治稅管理分散的稅源,從而有效發揮稅務機關和社會各部門的優勢。具體來說,應加強與銀行、工商、統計、財政、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從各方面采集信息,摸準稅源變化規律,為科學決策提供準確依據,同時與納稅評估有機結合。還應以信息技術為載體,實現精細化、科學化管理,充分發揮提升計算機網絡的作用,用計算機對征管進行全程監控。擴大計算機系統與其他部門的聯網范圍,不斷從各渠道獲得交易信息,便于稅務檢查。經過高效處理的信息只有實現聯網通用,才能使稅收征管的整體效率得以提高。特別是稅務機關可采取“稅銀聯網”的模式,利用銀行掌握的存貸款者的基本信息來獲取更多的涉稅信息,大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促進納稅遵從度的提高。

(四)以納稅人權利為中心,改進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質量

1、豐富創新稅收政策的宣傳和輔導方式。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建立稅法咨詢體系,使納稅人易于獲得稅法知識。稅務機關可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利用報紙、廣電、網絡等媒體進行宣傳。同時,免費為納稅人提供宣傳資料,加強稅務網站建設。在宣傳中應采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清楚簡短的表現形式,為納稅人提供詳盡周到、優質高效的稅收服務,提高納稅人的遵從程度,最終提高征管效率。

2、創新申報方式,拓寬繳稅渠道。切實抓好網絡申報數據與征管數據及金稅工程的對接,在此基礎上可全面推行多元化納稅申報方式,進而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納稅通道,允許具備應有軟件的納稅人實行網上申報,進而節約納稅人親自到辦稅機關申報的時間。引導暫不具備條件的納稅人以電話等方式申報,也可彌補一窗式辦理或限時辦理的不足。

同時,由于征納過程中稅務機關也不太可能事事包攬,于是將許多復雜手續都交由納稅人自辦,針對這一現狀,應大力發展稅務業,稅務業可為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專門辦理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諸多涉稅事項,從而大大減少了納稅人親自辦稅的時間,有利于納稅遵從度的提高,真正方便納稅人。

3、樹立正確的征納理念,構建和諧征納關系。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是在征稅人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一種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合作關系,它是建立在征納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如果征稅人能夠尊重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將對納稅人的心理產生積極影響,并使其產生人際公平感,促進其納稅遵從度的提升,否則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只能是被動的,就不可能有很高的依法納稅的積極性。

正確的征納理念,其核心內容就是要強化納稅人權益。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徹底改變以往的官僚作風,平等對待每個納稅人,防止納稅人因權利受損而失去對稅收的信任和支持。同時,應積極營造輕松的辦稅環境,充分體現對納稅人的尊重。可在申報大廳配備供納稅人使用的休息設施及提供禮貌、熱情的人性化服務,拉近征納雙方的心理距離,提高納稅遵從度。因此,要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就必須樹立正確的征納理念,把“以納稅人為中心”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進而才可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和促進納稅遵從度的提升。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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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志安,韓嬌.降低我國稅收遵從成本的途徑選擇[J].稅務研究,2006.1.

[3]鄭志勇.提高納稅人遵從度的幾點建議[J].稅務研究,2006.1.

[4]羅光,蕭艷汾.考慮稅收遵從成本的逃稅模型研究[J].稅務研究,2007.26.

第8篇

關鍵詞:納稅遵從;稅收征管模式;稅收執法;納稅服務;稅收制度

中圖分類號: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12)06-0073-04

研究納稅遵從問題不僅要從納稅人行為的角度展開研究,同時也不能忽視征稅人的行為對納稅人遵從行為的影響,包括稅務人員本身的素質水平、稅務機關征管模式與征管手段、稅務機關的征管與處罰力度、稅制簡便程度等等。所以,稅務機關征管與稅制因素也影響著納稅遵從,包括稽查概率、處罰率、稅務人員執法水平、納稅服務、稅制簡便程度、征管模式與手段等。

一、稅收征管模式與納稅遵從

稅收征管模式是稅務機關根據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按照稅收立法要求,從稅收工作實際出發,在一定稅制條件下為了實現稅收征管職能,對稅收征管中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稅收征管組織機構、征管人力資源、征管手段、征管方式等進行有機組合所形成的規范的稅收征管方式,是一定時期稅收征管工作的目標定位。征管模式與納稅遵從息息相關,因為好的征管制度能提高征管質效,促進納稅人遵從度上升,反之則帶來征管質量下降,稅收流失嚴重,納稅人遵從度下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征管模式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1]:

1. 1978-1987年,我國實行的是“一員進廠,各稅統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全能型、保姆式的管理模式,即由稅務專管員固定到戶,“征、管、查”三權高度集中,管理的技術手段主要靠傳統的手工操作。這種征管模式是與當時經濟成分單一、稅制相對簡單、征管資源不足相適應的。由于實行的是“保姆式”的征管模式,稅務人員上門收稅,納稅人的稅收意識不強,納稅人的自愿遵從度也很低。

2. 1988-1996年,我國實行的是“征、管、查兩分離或三分離”的稅收征管模式。伴隨著1994年的稅制改革,我國稅制逐步由單一稅制向復合稅制轉變,原來“一員進廠,各稅統管”的征管模式逐步暴露出權力約束缺位、執法不嚴等問題,迫使稅收征管模式做出調整,開始探索分權制約的稅收征管模式。1988年我國開始選擇部分地區試行“征、管、查兩分離或三分離”稅收征管模式,1991年向全國推開,初步實現稅收征收權、管理權、稽查權的分離與制衡,傳統全能型管理制度逐步向按稅收征管職能分工的專業化管理制度轉變。此階段管理的技術手段同樣主要靠傳統的手工操作,但由于“征、管、查”逐步分離,稅務機關執法逐步規范化,納稅人的遵從度也逐步上升。

3. 1997-2002年,我國實行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以下簡稱“30字”征管模式)的現代稅收征管改革。1997年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確立了“30字”征管模式。此階段管理的技術手段從傳統的手工操作向廣泛應用計算機轉變,計算機開始應用于稅收管理的主要環節。此階段強調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納稅人的稅收意識逐步增強,再加上稅務機關不斷提高納稅服務質量與水平,通過更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增強納稅人的遵從能力和意愿,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也大幅上升。

4. 2003-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責任、疏于管理”問題,對原“30字”征管模式加以完善,突出了“強化管理”,形成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34字”新征管模式,逐步形成稅收征管的科學化、精細化的戰略模式。這一階段稅收征管改革在技術手段上把計算機技術引入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使我國的稅收征管由傳統的手工操作向現代稅收管理轉變,堵塞了稅收征管的漏洞,不僅納稅人的自愿遵從度大幅提高,而且強制性遵從度不斷上升。

5. 2009年至今,在原來“34字”新征管模式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提出“信息管稅”的思路,并開始部署稅源專業化管理試點。信息管稅,就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解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信息不對稱問題為重點,以對涉稅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為主線,樹立稅收風險管理理念,進而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稅源專業化管理是指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和稅源特點,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先進的管理方法,對不同稅源實施科學的分類管理方式,細化管理分工,優化資源配置,完善運行機制,達到提高征管質效、管住管好稅源的目的。自此,我國稅收征管朝著專業化、信息化、精細化、科學化的方向邁進。隨著稅收征管模式的變革,征管機構設置也逐步規范,人事改革也實現了協調并進,征管質量與效率得到了極大提高,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日益提高。當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納稅人的組織形式、經營方式、經營業務不斷創新,稅收征管的復雜性和工作難度明顯加大,必須不斷創新稅收征管工作思路和理念,才能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二、稅務機關執法、服務水平與納稅遵從

稅務機關的執法與服務水平也是影響納稅遵從的重要因素,它與納稅遵從高度正相關。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執法與服務人員的素質越高,執法與服務的水平越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越高,而且高素質的征管人員可以減少稅收腐敗行為,提高稅務機關的形象,從而影響納稅人的行為。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的稅收遵從理論認為,“遵從”=“執法”+“服務”,也就是說,實現納稅人遵從的途徑主要靠執法和服務。稅務機關的執法態度越好、執法水平越高,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就越少,納稅人的遵從度就越高。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越規范,納稅服務水平越高,納稅人的自愿遵從度就越高。對于無知性不遵從的納稅人,就要通過稅務機關的稅法宣傳和稅法普及,增強納稅人意識,因為納稅是公民的一項法定義務。對于情感性不遵從的納稅人通過優化辦稅流程,簡化辦稅程序,提供多種申報繳納方式,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稅制,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等,使納稅人從情感上由“不愿意繳納”變為“自愿繳納”[2]。對于自私性不遵從的納稅人,一方面要通過加強稅法宣傳,讓納稅人知曉“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另一方面通過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從制度設計上強化納稅人的遵從行為,使他從被動遵從轉為主動遵從。通過執法和服務都能達到提高納稅人遵從度的目的,但服務和執法相比較,可能付出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通過服務的方式促進納稅遵從更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從而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3]。過去,稅務機關往往是從納稅人不遵從的結果去倒推納稅人不遵從的原因,進而再通過“執法”和”服務”來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這樣費時費力。稅務機關應從導致納稅人不遵從的原因入手,通過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增強納稅人的遵從意愿,提高納稅人的遵從能力,從而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這將大大降低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最終在納稅服務過程中提高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也同時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

三、稽查概率、處罰率與納稅遵從

Allingham和Sandmo(1972)在所得稅逃稅模型中開始對罰款率和稽查概率與納稅遵從的關系進行了研究。他們認為,罰款率和稽查概率的提高將使納稅人減少逃稅活動,也就是說,稅務機關通過加強征管,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罰款率,至少能促使納稅人“被動遵從”。納稅人往往是在與稅務機關的征管博弈中選擇遵從或是不遵從。

圖1反映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行為的博弈結果。其中,t代表稅率,為正的常數。w為納稅人實際所得,為外生變量,納稅人知道而稅務機關不知道。π為稅務機關對未申報所得征收的罰款率,π>t>0。x代表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的申報所得,0≤x≤w。c代表稅務檢查成本。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行為的博弈中,納稅人有兩種選擇,遵從(納稅)或不遵從(逃稅),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遵從或不遵從行為也有兩種選擇,不稽查或稽查。在納稅人完全遵從稅法的情況下,此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所有所得,如果稅務機關實施稽查,則納稅人稅后收益是[(1-t)w],稅務機關獲得的收入是[tw-c];如果稅務機關不實施稽查,則納稅人稅后收益是[(1-t)w],稅務機關獲得的收入是tw。在納稅人不遵從稅法即逃稅的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實施稽查,假設此時納稅人通過少申報方式逃稅,而稅務機關又能通過稽查查出納稅人的實際所得,則納稅人稅后收益是[(1-t)w-π(w-x)],稅務機關獲得的收入是[tw+π(w-x)-c],如果稅務機關不實施稽查,則納稅人稅后收益是[w-tx],稅務機關獲得的收入是tx。

如果納稅者選擇誠實納稅,因為tw>tw-c,此時稅務機關的最優策略是不稽查;如果稅務機關不稽查,因為w-tx>(1-t)w,此時納稅人的最優戰略應是逃稅;倘若納稅人逃稅,因為tw+π(w-x)-c>tx,則稅務機關將選擇稽查;在稅務機關稽查時,因為(1-t)w>(1-t)w-π(w-x),納稅人的最優戰略是依法納稅,如此等等,沒有一個戰略組合構成納什均衡。但是這里存在一個混合戰略納什均衡,即參與人以某種概率分布隨機地選擇不同的行動。

假定稅務機關分別以ρ和(1-ρ)的概率選擇稽查和不稽查,納稅人以γ和(1-γ)的概率不遵從和遵從。給定ρ的情況下,納稅人選擇遵從的預期收益為:(1-t)wρ+(1-t)w(1-ρ)

納稅人選擇不遵從的預期收益為:[(1-t)w-π(w-x)]ρ+(w-tx)(1-ρ)

如果納稅人選擇遵從的預期收益等于不遵從的預期收益,即

(1-t)wρ+(1-t)w(1-ρ)=[(1-t)w-π(w-x)]ρ+(w-tx)(1-ρ)

解得兩者相等時的概率ρ=t/(t+π),如果稅務機關稽查的概率ρt/(t+π)時,則納稅人的最優戰略選擇是納稅遵從;如果稅務機關稽查的概率ρ=t/(t+π)時,納稅人隨機地決定遵從或不遵從[4]。

由此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實施的稽查概率、處罰率影響著納稅人的遵從行為。

四、稅制因素與納稅遵從

稅制因素也影響著納稅遵從,首先,稅率的高低影響著納稅人的遵從行為。雖然早期Allingham和Sandmo(1972)認為稅率對申報收入的影響是不確定的。后來又有很多國內外學者探討過稅率與納稅遵從的關系,多數人認為,稅率越高,納稅人遵從度越低,而且稅率的級次越多會增加稅制的復雜程度,從而增加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原因在于,從拉弗曲線來說,稅率和稅收收入呈現一個倒U型關系(見圖2),圖中X軸代表稅率,Y軸代表稅收收入,OAB曲線即是拉弗曲線。拉弗曲線說明,當稅率為零時,稅收收入也為零,隨著稅率的升高,稅收收入也逐步提高,當稅率達到C點時稅收收入達到最大化,此時再提高稅率的話,政府稅收收入不但沒有上升,反而隨著稅率的上升稅收收入逐步下降,最終達到零。因為稅收收入=稅基×稅率。隨著稅率的逐步升高,納稅人覺得難以承受時,會將他的經營領域從稅率高的行業轉到稅率低的行業,或者千方百計從納稅領域轉到不納稅的領域,甚至轉到地下經濟,最終導致稅基縮小,從而使稅收收入下降。取圖2中AC之間任何一點作一條與X軸平行的直線,它與拉弗曲線有兩個交點,一個交點對應的低稅率在OC之間,另外一個交點對應的高稅率在CB之間。這兩個不同的稅率對應的稅收收入(即OD)是相同的,但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是不一樣的,因為高稅率帶來征管難度加大,必然使得征管成本上升,這說明,稅率越高,不僅納稅人遵從度越低,而且稅率越高,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也隨之上升,但稅收收入不一定隨之提高。既然這樣,干嘛不采用低稅率呢,圖中陰影部分即為拉弗,即政府在設計稅率時要盡量避免把稅率落在此區間。拉弗曲線說明,稅率和稅收收入不是完全呈正比例關系。

其次,稅制是否簡便也影響著納稅遵從。往往一國的稅制越繁瑣,納稅人越無所適從,而且,稅制越繁瑣,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成本越高,根據前人的研究,納稅遵從成本與納稅遵從成反比,所以稅制越繁瑣,納稅人的遵從度就越低。正因為如此,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所以,“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成為我國2003年之后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目標,而且把“簡化稅制”放在第一位。因為稅制越簡化,納稅人遵從度越高,納稅人遵從度高了,稅收收入也就穩步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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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拴友.稅收流失的博弈分析[J].財經問題研究,2001(6):3-8.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Features of Taxpayers and Taxation Compliance

Han Xiaoqin

(Party School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Yangzhou Jiangsu 225007)

第9篇

【關鍵詞】自然人,稅收征管,信用制度,信息平臺

一、自然人稅收征管概念及建立背景

自然人稅收征管是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自然人履行的納稅義務進行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以及對其應納稅款征收入庫的稅務活動。

由于受歷史因素及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我國自然人稅收管理研究起步較晚,自然人稅收流失現象較為嚴重。西方國家普遍征收的遺產稅、贈與稅等稅種在我國都沒有開征,而針對自然人住房征收的房產稅也僅實行部分城市試點。在目前已經開征的稅種中,以個人所得稅而例,與發達國家甚至和發展中國家相比,其占稅收總額的比重遠低于他們的平均水平,并沒有很好的發揮出籌集財政資金以及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而隨著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深入,提高直接稅比重成為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自然人征管制度的構建勢在必行。

二、自然人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自然人納稅意識淡薄。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特點,這3個特點導致稅收對公民合法經濟利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損害,雖然這種損害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而且損害程度有限,最終的受益者仍然是公民。但是,大部分自然人納稅人無法真正理解稅收的內涵,認為是個人的一種無償付出。對稅收在教育、醫療、社會福利等改善民生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未能正確理解,造成其心理上形成了不平衡,認為納稅是生活的負擔,故其會想辦法少交稅款。從目前的自然人征管現狀而言,納稅遵從度遠低于預期,虛假申報、少繳稅款、提供虛假信息等情況在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

2.信息未實現同步共享。目前,雖然各個行業包括稅務機關的管理都日趨電子化,各個行業間的信息傳遞也大多通過網絡傳輸,但是這種信息傳遞大部分都是行業內部縱向的,而各個行業的橫向聯網信息仍不完善,傳遞也不及時。稅務機關同工商、國土、房管、交通、金融、衛生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體制尚未確立,稅務局機關對自然人擁有房屋、土地、車輛等財產的確切情況無法真實掌握,自然人依財產取得的收入也就無從核實。

3.征管制度的不完善。現行征管法的主要對象是企業、法人和單位,對自然人基本不涉及,而且無論是稅務登記環節的規定,還是針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U納稅款等情況,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其適用范圍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然人不在其列。就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而言,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稅率,即隨著收入的增加,稅負也增加,越是高收入者從逃稅中得到的好處越大,但對其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卻基本沒有規定。

三、完善自然人稅收征管制度的建議

1.強化對自然人的稅收宣傳。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結合自然人接受各類信息的渠道,對自然人進行稅收宣傳時,充分利用手機報、手機短信、網站、微博、論壇、貼吧、視頻、微信、公益廣告等新載體開展工作,為自然人稅收征管的實施奠定輿論基礎。同時,考慮到自然人稅收的高度敏感性,應對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和財政支出方向進行改革和調整,提高預算的硬約束和透明度,并增加民生領域的財政支出宣傳力度,逐步將自然人稅收打造為“受益稅”形象,為自然人稅收比重的提升奠定社會公眾的認同基礎。

2.完善自然人納稅識別號制度。目前,部分地區的稅務機關雖然已實行對自然人進行登記,但范圍僅限于到稅務局辦理申報的人員,而且登記內容相對單一。建議將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覆蓋范圍擴大,為每個成年自然人建立一個終身唯一的納稅識別號,并為其發放類似于身份證件的稅卡,該卡登記的信息包括其所涉及的行業類別、職務職級,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稅綜合信息。自然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時,均需要提交納稅人識別號,對未按規定使用納稅人識別號的自然人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制度。國家需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規,用法律的形式對自然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做出明確的規定,用法律制度保證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以當前企業納稅信用評定為參考,對自然人信用進行定期評定審核,建立適用于普通自然人的誠信指標系統、評價體系和獎懲辦法等,加大對自然人涉稅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同時對遵從度高的納稅人也要加大宣傳表彰力度,開設綠色辦稅通道,并通過與其他部門建立合作機制,為這部分納稅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捷。比如與銀行、通信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于誠信納稅人,銀行方面放寬貸款條件,通信部門提高話費透支使用額度,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納稅信用度高的光榮和便捷。

4.建立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制度。具體是指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的一項制度。目前,在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中規定對少數情形納稅人在稅款已扣繳的情況下依然負有自行申報的任務,也就是開展雙向申報。但是這種雙向申報制度僅限于部分特殊情況,如高收入和多處取得工資薪金的人群,還存在很大局限性。我們應該進一步擴大雙向申報制度的范圍,逐步廣泛推行嚴密的雙向申報制度,通過對掌握到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相關收入納稅信息進行稽核比對完善自然人稅收綜合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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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巍:《自然人稅收征管研究――基于江蘇省自然人稅收征管實踐》[D]陜西: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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