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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在利用、整合和規范現有再生資源回收渠道的基礎上,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形成以回收站點為基礎、分揀中心和集散市場為載體、綜合利用為目標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推動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向規模化、連鎖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二、目標任務
通過構建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完善再生資源回收政策措施,形成再生資源回收促進機制,將城市90%以上的回收人員納入規范化管理,在90%以上的社區設立規范的回收站點,90%以上的再生資源進入指定場所進行規范化的分揀加工和集中處理,再生資源主要品種回收率達到80%。
三、建設重點
1、回收站點。由回收點、回收亭和中轉站組成,負責收集居民交售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資源。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綠色環保”的原則,結合街道管理、社區管理、小區物業管理和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際,城區每2000戶、鄉鎮每2500戶居民設置1個回收站(亭),以鎮駐地為中心建設1個中轉站。
2、分揀中心。分揀中心是對除危險廢物和嚴控廢物以外的再生資源進行集中分揀、簡單加工、資源分流的固定場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市郊區建設1處分揀中心。分揀中心占地20畝以上,要符合環保、安全和消防等規定,與居民區相對隔離,便于運輸,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集散市場。集散市場是以回收站點和分揀中心為基礎,按照再生資源分類標準、品質狀況,進行集中分揀、加工、交易、倉儲、物流的固定場所。擬定在膠河疏港物流園區規劃建設集散市場,占地不少于200畝,由商品交易區、分揀加工區、倉儲配送區、商品展示區、配套服務區和培訓中心“五區一中心”構成。
4、車輛配置。按照有關要求配置提供上門收購服務的車輛,以及承擔將回收站點再生資源運送到分揀中心和集散市場的車輛。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鎮(街區)、商務、發改、財政、經信、公安、工商、規劃、建設、國土、城管、供銷聯社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各鎮(街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協調解決項目建設用地、資源整合等問題。市區再生資源回收亭建設場地由各街區無償提供。具有統一標識的流動收購車進入社區及居民居住區提供收購服務,公安、城管等部門準予通行,社區和物業管理部門給予支持,不得另行收費。
2、明確職責分工。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擬訂政策,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管理,引導、規范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并會同規劃部門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布局。公安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市場的消防、治安、流動人員登記管理,依法打擊盜竊、銷臟等不法行為。工商部門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求,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工商登記及監督管理。城管部門負責對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回收攤點、流動收購車進行清理整頓。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專項規劃。環保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市供銷社負責建設項目的具體落實,督促承辦企業實施項目建設。
2007年5月1日,我國第一部規范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全國性規章――《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全面完善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各項制度。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再生資源”定義為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具體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玻璃等。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諸如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特殊再生資源品種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不適用該《辦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制度
考慮到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特殊狀況,《辦法》加強了行業監督管理方面的規定。《辦法》第七條規定了商務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制度。主要是為了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從業主體的基本情況,以便做到對回收主體“有的放矢”地實施管理。
為有效遏制和查處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過程中存在的違法犯罪活動,《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公安部門對回收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辦法》的備案制度都是事后備案,并非許可式備案,且各項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登記制度
公安部1994年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4]第16號)規定了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收購登記制度,但內容不夠完善。為此,《辦法》第十條對登記制度作出進一步規定,不僅明確了回收物品的具體登記事項,還區分了單位交售和個人拾撿兩種情況,分別規定須查驗登記的交售主體的有關信息,以及登記資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記制度便于主管部門追溯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來源,從而有效遏制與查處如盜竊生產性廢舊金屬等破壞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體制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涉及到的部門較多,為建立部門間協調配合的機制,《辦法》確立了統一管理、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辦法》明確,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同時,按照職能管理的原則,《辦法》對發展改革、公安、工商、環保、規劃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的目的和原則
為保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設施用地布局合理,與城市規劃、環保要求等相協調,《辦法》規定,各地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公安、工商、環保、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考慮到各地區的實際情況有較大差異,《辦法》中并未規定統一適用的具體規劃標準,而是指導性地規定,制定規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
《辦法》與《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關系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紙、廢棉、廢橡膠、廢塑料、廢玻璃等(不包括醫廢和危險廢物、嚴控廢物、報廢機動車及尚具使用價值并進入二次流通的舊貨)。
舊貨交易行為管理,依據國家《舊貨流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收購、儲存、銷售等交易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四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是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監督管理。
發改、公安、工商、環保、城管、規劃、國土資源、經委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實施管理。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交易行為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條市商務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網點布局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網點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規范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選址符合市或縣(市)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
(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四)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與經營管理制度。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再生資源連鎖經營分支機構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六條的條件設立。
第八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的還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九條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單位確需出售廢舊專用器材、設備及其零部件的,由單位開具證明后方可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來源不明的廢舊物品和境外生活性廢舊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發現有出售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贓物、有贓物嫌疑或者違禁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開列扣押清單,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經營者在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實行實名登記制,查驗生產性廢舊金屬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以及出售物品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應到指定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經營者應當對經營活動建立完整的臺帳。臺帳的記錄應包括再生資源名稱、數量(或重量)、品牌、型號、形狀、特征、購銷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證號碼等。
臺帳的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及其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及經營者檔案,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臨時攤點的布局管理,以及市場交易環境的維護;
(二)負責市場和回收經營網點的衛生、環境、消防等;
(三)協助行政部門對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及時制止或者舉報違法經營;
(四)其他與市場相關的管理和服務事宜。
第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立分揀區和儲存區,配備相應的消防、衛生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通過向市級資源綜合利用認定主管部門申請,符合《云南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規定的條件,并獲得省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的認定,可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工商、規劃、城管、環保、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
(二)在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中,影響城市市容衛生、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經營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廢舊物資,或收購贓物的;
(四)未按規定到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
(五)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或收購廢舊專用器材無單位證明的。
為推動我區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根據商務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通知》、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全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的通知》和商務部、財政部評審通過的《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就加快我區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總體要求,通過政府引導、街道主辦、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市場運作、規范實施,加快建立以社區回收站(點)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促進我區再生資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引導回收站(點)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建設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標識、經營規范的固定或流動社區回收站(點)。逐步對目前走街串巷的回收方式進行整合和規范。建立社區回收人員管理檔案,促進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向布局合理、規范有序的經營方向發展。
三、目標任務
年底前,按照商務部、財政部評審通過的《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和商務部《試點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范》,城區每2000戶居民設置1個回收站(點)、每個站(點)面積不得少于10平方米的要求,在我區各街道辦事處合理設立社區回收站(點)。各街道辦事處要把設立回收站(點)作為完善社區綜合服務的組成部分,按照合理布局、網絡通暢、標識醒目、環境潔凈、管理規范,便于投售的要求進行設立。根據全市安排,我區需在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118處社區回收站(點)的新建或改造提升。
四、建設與管理
(一)投資主體。按照誰投資、誰擁有、誰負責的原則,鼓勵社會各類經濟主體投資興建社區回收站(點)。
(二)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回收站(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成立區再生資源領導小組,再生資源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社區回收點、街道回收站(點)和流動回收車的行業標準、服務規范和統一標識的落實,并負責回收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三)按照我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規劃要求,對現有證照齊全的回收站(點)進行整合,規范利用,符合標準條件的,可與社區環衛收集點合并,組成新的社區回收點。對無照無證的社會回收站(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整頓。
(四)社區回收站﹙點﹚建設經營權可以實行公開招標,市場化運作,由企業自主、合法、規范經營。社區流動回收車由取得回收站﹙點﹚經營權的企業負責統一建設和管理。
(五)社區回收站﹙點﹚管理堅持“屬地管理,以區為主”的原則,工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對社區回收站﹙點﹚的管理服務力度,不得擅自變更或者部分變更經營用途,確需變更的,必須按規定經區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確認后,方可實施。
五、運作方式
社區回收站﹙點﹚可結合物業管理、小區管理、社區管理和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等形式統籌安排,并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相銜接。主要采取定時上門與定點交售,固定設點與流動收購相結合的辦法開展回收,通過新建、改造和整合的模式,建設形成規范的社區回收站﹙點﹚。各社區回收站﹙點﹚建成后,與市再生資源分揀加工中心緊密銜接,回收物由分揀加工中心負責清收。
六、扶持政策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資金、土地、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
1、對規劃確定的社區回收站﹙點﹚,區財政和各街道辦事處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2、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落實減免稅費政策,享受有關稅費優惠。從業人員屬于本市下崗人員的,可按規定享受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
3、對設立的社區回收站﹙點﹚,屬于公房的,應適當降低租金標準。
4、對達到規范標準要求并通過區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的,按照“以獎代補”方式,每個社區回收站﹙點﹚補助6000元。
七、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區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商務局。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區回收站(點)建設工作負總責,按照確定的目標任務,制訂實施本區域社區回收站(點)建設方案,明確牽頭部門,協調本轄區的社區回收站(點)建設。
(二)明確各部門職責。各街道辦事處是區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建設的責任主體,其主要任務和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社區回收站(點)建設的布點協調和督辦。
2、負責協調落實本轄區各居民小區無償提供社區回收站(點)需占用的場地。
3、負責組織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廢舊物資收購站(點)進行全面清理,確保本轄區無非法收購站(點)。
一、鼓勵設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縣經貿、工商、國稅、地稅、公安、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積極支持引進、設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縣財政部門要及時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初審工作,要積極為符合退稅條件的企業盡早獲得增值稅退稅創造條件。
二、為退稅額度內企業融資提供財政貼息。為減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上報審批增值稅退稅期間的資金占用壓力,金融機構要按照企業的可退稅額度給予融資,并由縣財政按同檔次基準利率對企業給予貼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融資和貼息的具體操作辦法由縣財政局、人行牽頭另行制定。
三、減免有關規費。地稅部門要根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實際困難,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再生資源經營業務收入水利建設專項基金。各部門單位也不得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違規收費和攤派費用。
四、加大技改補助力度。符合政策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繳納的稅收,除上繳中央和省級財政外,經增值稅退稅結算后縣財政所得部分,全額補助給企業用于技術改造。此項稅款計入鄉鎮、新城區和金磐開發區的財政收入,但不享受財政體制分成。
通過實施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集中清理整頓,進一步強化行業監管,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工作目標
有效糾正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存在的違法經營和場地臟、亂、差等問題,清理整頓存在安全隱患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并對無證(或證照不全)經營、占道經營等行為予以堅決清理取締,確保達到以下標準: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辦理相關的備案登記。
(二)回收物品按類別劃定區域分別存放,各區域懸掛有醒目的標志牌,場所內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確保生產經營安全。
(三)不收購贓物、嫌疑物品以及市政、環衛、電力、通訊、交通系統的專用設施和物品;不回收有毒、有害、化學危險物品和醫療垃圾;不擅自處理固體廢物。
(四)不占道收購、分揀、整理、堆放廢品。
三、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委常委、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政府辦、區經貿局、區四城聯創辦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區安監局、區城管執法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質監分局、環保分局、規劃分局及各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
四、職責分工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由區經貿局牽頭負責,區級相關部門配合,各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具體分工如下:
區四城聯創辦:負責本次清理整頓行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區經貿局:負責制定和實施我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落實有關扶持政策,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的監督指導,協調區級相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開展清理整頓行動。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占道經營等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加強對企業周邊城市管理秩序的監管。
規劃分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分局:負責依法查處實施清理整頓行動過程中遇到的阻礙公務、暴力抗法等行為;清查處理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法、違規收購和收贓、銷贓行為,并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監管。
工商分局:負責牽頭組織取締無照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做好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及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經營戶的登記、注冊、變更等工作,并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
環保分局:負責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依法對污染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區安監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管。
質監分局:負責依法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計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強化日常監管,督促經營不規范、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落實整改措施,配合區級相關部門清理取締無證(或證照不全)經營、占道經營等。
五、工作步驟
此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分為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結合實際制訂本單位的具體工作方案,并落實專人負責。
第二階段:實施階段。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網點進行拉網式排查,并逐項登記造冊。對于經營不規范、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的企業要嚴格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對于占道經營、無證(或證照不全)經營等行為要堅決予以清理取締。
第三階段:總結階段。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此次清理整頓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于月31日前將總結材料報區再生資源清理整頓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經貿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本次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清理整頓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圓滿完成任務。
(二)夯實工作責任。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各項工作要求,細化分解任務,夯實工作責任,做到領導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
關鍵詞:余能 資源 回收 利用 途徑
企業的能源利用率平均在30%~40%,還有大量余能尚未充分利用。由于在所消耗的能源中燃料占重要的比重,所以,在余能之中,有一小部分是以氣體的壓力形式存在,還有一小部分是帶壓力的冷卻水的剩余壓頭形式而存在,熱能是以重要的一種形式占據重要地位的。由此可見,對余熱資源的回收利用途徑的探討是非常必要的。
1.余熱資源及其質量
余熱資源屬于二次能源。從廣義來說,凡是具有一定溫度的排氣、排液和高溫待冷卻的物料所包含的熱能均屬于余熱。它包括燃料燃燒產物經利用后的排氣顯熱、高溫成品的顯熱、高溫廢渣的顯熱、冷卻水帶走的顯熱。在不同的工序有著不同的種類和形態。余熱的溫度水平及數量也有很大差別。衡量余熱資源不僅要看它的數量,還要看它的質量。
企業的余熱資源中,就形態來說,有固體、氣體、液體三種。
1.1排氣余熱
氣體余熱中,多數為爐窯排出的廢氣帶的熱。這種余熱資源數量大,分布廣,占余熱資源總量的一半左右。溫度范圍差別也很大,有230~500℃的中溫廢氣,也有大量700℃以上的高溫氣體,例如,轉爐爐氣高達1600℃以上,焦爐的荒煤氣出口溫度有750℃。
1.2高溫產品和爐渣的余熱
工業上許多生產要經過高溫加熱過程。如金屬的冶煉、熔化和加工;煤的氣化和煉焦; 石油煉制;水泥、耐火材料、陶瓷的燒成等。因此,它們的成品或半成品及爐渣廢料都有很高的溫度,一般溫度在500℃以上,例如紅焦鍰、剛軋制成的熱鋼材等,屬于固體顯熱。這些產品一般都要冷卻到常溫后才能使用,所以在冷卻過程中還有大量的余熱可以利用。在能量平衡分析中,成品得到的熱屬于有效熱,,它的熱再次加以回收利用,所以又叫“重熱回收”。
高爐渣、轉爐渣在排出時為1400~1600℃的融熔液態,在放熱過程中將很快凝固成固體,所以一般仍將它歸入高溫固體顯熱的范圍。黑色冶金爐渣的余熱占冶煉用燃料消耗總量的2%~6%,有色冶金爐渣占10%~14%。它們的另一特點是多數為間歇式排出,給余熱回收帶來困難。
1.3 冷卻介質的余熱
工業上各種高溫爐窯和動力、電氣、機械等用能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溫度會急劇上升, 為了保證設備的使用壽命和安全,需要進行人工冷卻。常用的冷卻介質為水,也有用油、空氣和其他物質的。從設備的冷卻要求來說,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于生產的要求,冷卻介質的溫度要盡可能的低。例如,為了提高熱力發電廠的效率,要求蒸汽冷凝器中的冷卻水的溫度不超過25~30℃;另一類是對金屬構件的冷卻,從保證金屬的強度來說,水溫超過100℃采用汽化冷卻方式也是允許的。但是,有時是因受硬水結垢溫度的限制,不能超過45℃。
根據調查,冷卻介質的余熱約占總余熱量的15%~23%,各種冶金爐的冷卻余熱約占燃料消耗量的10%~25% ,電廠冷卻水余熱約占燃料熱能的一半。它們帶走的熱量很大,但畑值很小,所以回收利用的難度大,價值小。
1.4化學反應余熱
化學反應余熱是在化工企業中,放熱反應過程所放出的熱量。在氨合成塔、硝酸氧化爐、鹽酸反應爐等也都有這類余熱。
1.5 廢氣、廢液、廢料余熱
在工業生產過程中,有時會產生大量的可燃廢氣、廢液和廢料。例如鋼鐵廠的轉爐煤氣、高爐煤氣,煉焦廠的焦爐煤氣,鐵合金廠的冶煉爐排氣,煉油廠的可燃廢氣,化工廠電石爐廢氣等,其可燃成分及發熱量如表4-4所示。其中,焦爐氣和高爐氣早已作為副產燃料使用,歸為二次能源,不計在余熱中。轉爐氣等過去未加回收,算作余熱,但現在也已普遍回收利用。不論哪種可燃廢氣,它們的顯熱及壓力能過去都未加以利用,均屬于余熱之列。
1.6廢汽、廢水余熱
在使用蒸汽和熱水為生產所需熱源的工廠,例如化工、機械、輕工、紡織、冶金等,均存在這種余熱。蒸汽錘的排汽余熱占用汽熱量的70%~80%;蒸汽凝結水有90~100℃的溫度;其他廢熱水有300以上的溫度。
2.余熱利用的途徑
回收余熱可以節約能源消耗,但是,不能為了回收而回收。因此,在考慮余熱回收方案前首先要調査提高裝置本身的熱效率是否還有提高的潛力。提高裝置熱效率會減少余熱量, 但它可以直接節約能源消耗,比通過余熱裝置回收更為經濟、有效。同時,如果不考慮裝置本身的潛力而設置了余熱回收裝置,則當裝置提高效率后,余熱源會減少,余熱回收裝置就再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第二步應考慮余熱能否返回到裝置本身。第三步是具體研究回收的方案。余熱利用總的原則是,根據余熱資源的數量和品位以及用戶的需求,盡量做到能級的匹配,在符合技術經濟原則的條件下,選擇適宜的系統和設備,使余熱發揮最大的效果。
2.1余熱的直接利用
如果有合適的熱用戶直接利用余熱,則最為經濟、方便。熱用戶有:預熱空氣或煤氣,通過換熱器預熱工業爐的助燃空氣或低熱值返回爐內,同時提高燃燒溫度和燃燒效率,節約燃料消耗。
預熱或干燥物料。這種方式所提出的辦法是利用煙氣所產生的余熱來對進行余熱工作,在對原材料進行干燥的過程中又將熱能帶回到裝置中,這樣就起到了余熱利用的效果。
生產蒸汽或熱水。這種方式是通過余熱對煙氣產生的余熱進行利用,通過對余熱的利用達到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余熱制冷。這種方式是通過蒸汽與低溫余熱作為熱源使發生器中的工質產生蒸發作用,在對制冷循環進行制冷余熱供給,以達到制冷的效果。
2.2 余熱發電
2.3熱泵系統
有一部分的低溫余熱是不能夠在進行利用的,這部分余熱就可以作為熱泵的熱源來進行利用,使其通過熱泵的作用達到溫度的提升。對具體條件進行分析,我們還可以考慮對余熱進行綜合利用。例如,我們可以對高溫煙氣產生的余熱進行多方面的余熱利用,其最為直接也最為簡單的利用方式就是余熱空氣,除此外還可以使鍋爐產生蒸汽。在進行余熱回收過程中對蒸汽的參數參數一定的提升作用。另外還可以進行熱電聯合的形式對發電機組進行循環供熱。對具有一定壓力的高溫廢氣,也可以進行膨脹做功的原理對其產生的氣體進行余熱回收利用。通過燃氣——蒸汽的聯合循環作用,達到余熱利用的目的。
在對不同的余熱回收方案進行比較與研究時,我們發現其方案具有一定的原則,就是在進行余熱利用的過程中,回收成本要與回收效果產生正比,并且要求余熱回收率與其適應負荷變化的能力也要成正比,已達到經濟實用的效果。
參考文獻
[關鍵詞]硫酸/雙氧水微蝕液 硫酸銅冷卻結晶回收系統 資源化
中圖分類號: tv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25-0061-01
資源回收與再生利用是未來人類社會的一個導向。礦產資源乃是一種耗竭性的資源,隨著采礦、選礦與冶煉技術的進步,低品位的礦產也已經被大量開采與利用,廢棄物資源化不但可以使資源循環利用,節省天然資源,而且可節省大量的初生冶煉或制造所需的能源,同時,可以達到廢棄物妥善處理與污染防治等多重目的。因此如何對含有金屬銅的微蝕液進行有效資源回收利用已經成為企業清潔生產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1]。
1. 微蝕液的來源及其特點
微蝕液來源于銅面的各項前處理工程。如印刷防焊緣漆的前處理、干膜壓膜的前處理(內層、外層)、單面板涂布松香的前處理等。其主要特點:可去除銅面的氧化層,并得到干凈粗糙的銅面、處理時間短,微蝕速度安定。
2. 微蝕液主要處理技術
微蝕液的處理方法主要包括化學沉淀法、離子交換吸附法、氧化還原法、微生物法[2-3]、資源回收利用處理法等。
3. 硫酸銅冷卻結晶回收系統及資源化成效
3.1 硫酸銅冷卻結晶回收系統介紹
該系統主要是利用微蝕液中的cu2+及so42-在過飽和條件下,形成硫酸銅結晶而予以分離回收。由于硫酸/雙氧水微蝕液于生產過程中,不斷溶蝕銅面,促成微蝕液中銅離子濃度提高,另為維持穩定的微蝕效率,需由外界連續補充硫酸及雙氧水,相對也增加溶液中硫酸根離子濃度,當微蝕液中的cu2+濃度與so42- 濃度相乘積大于硫酸銅的溶解濃度積時,即形成硫酸銅結晶,濃度愈低愈有利于核晶的形成,硫酸銅結晶的反應式如下:
cu2+(aq)+ so42-(aq)=cuso4(5)
ksp=[ cu2+][ so42-]
但因硫酸/雙氧水微蝕銅面為一放熱反應,槽液溫度保持在約40度左右,使得cuso4的溶解度增高,較不利與生產硫酸銅結晶,安裝冷卻結晶系統,將槽內液體循環冷卻至15度左右,降低cuso4的溶解度積,使cu2+及so42-過度飽和形成核晶,并配合適當的攪拌作用,促成大量核晶聚集成長,而結晶成硫酸銅晶體。
此系統操作作方式簡單如圖一所示,系將微蝕液槽的槽液微量連續打入熱交換器中預冷卻,再排入冷卻結晶槽,經槽內的冷卻環管再冷卻降溫至15度左右,并適當攪拌下結晶成硫酸銅而沉積于槽底,結晶槽上層的槽液利用動力溢流經過熱交換器回收部分熱能后,返回微蝕槽繼續使用,另為維持蝕刻也的蝕刻效率,蝕刻槽必須定量添加雙氧水及穩定劑,硫酸則定量添加于結晶槽內,以提高硫酸銅結晶效果,槽底的硫酸銅結晶則以輸送帶送至硫酸銅結晶收集槽內。
3.2 資源化成效
(1)回收微蝕液循環再用,節省藥液使用費
一般微蝕液內銅離子濃度達到50g/l時,微蝕效率及顯著降低,槽液則即需排棄更新,安裝冷卻結晶系統,可以不斷將硫酸銅分離出來,使微蝕液中銅含量維持在20g/l左右,槽液則循環再使用,只需定量補充微蝕過程所消耗的藥劑量。經評估分析結果,原530l微蝕槽液每3.75天排棄一次,設置回收系統后,并配合采用自動加藥方式,一年可以減少微蝕液使用量約44m3,依微蝕液的配置成本40000元/ m3計算,每年可節省微蝕液費用約17.6萬元。
(2)減少微蝕廢液排放量,節省廢水處理及污泥處置費用
設備冷卻結晶系統連續將微蝕過程中所產生的硫酸銅分離回收后,微蝕槽只需定量補充微蝕藥劑,而不需定期將高濃度的老化微蝕槽微蝕液廢棄,每年可以減少42.6 m3的老化槽液排棄量,若以此廢液含銅量50g/l,及廢水處理費用15元/噸計,則每年可節省處理費用約63.9萬元;且經處理后所產生的重金屬含銅污泥,已污泥含水率80%,污泥處置費用10元/kg,則每年可減少污泥量約16m3,節省污泥處置費用約16萬元。
(3)回收微蝕液的硫酸銅,達到資源回收的目的
一般新配的硫酸/雙氧水微蝕槽液含銅量在10g/l左
,廢棄槽液含銅量則約50g/l,依微蝕槽體積530l及槽液廢棄頻率為3.75天/次,設置冷卻結晶設備后,可循環槽液再利用,到達槽液不需要廢棄的程度,故每年可回收硫酸銅結晶約6.7噸,以每公斤售價12元估算,硫酸銅的回收純收入有8萬元。
4. 結語
微蝕液作為一種濃度高、成分復雜和水質變化穩定的含銅量非常高的廢液,采用冷卻結晶設備回收硫酸銅的處理方法,實現重金屬銅的無害化處理及回收利用,使微蝕液可循環再使用,較傳統菜肴過流酸銨型微蝕液的優點,不僅可避免處理銅氨絡合物的困擾,又可以解決含高濃度銅離子廢棄槽液的處理及其衍生重金屬污泥的處置問題,因而節省一筆可觀的污染防治費用,其所回收的硫酸銅也為由價值可用資源。資源回收利用應因地制宜下,根據電路板制作工藝的不同、經濟狀況、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的選擇冷卻結晶設備。
參考文獻
[1] 張志霄,趙新田,馬加德,等. 廢棄印刷電路板資源化回收利用技術探討[j].上海環境科學,2010,29(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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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廣軍,趙春英等,流化床電解法處理含銅廢水裝置的研制.當代化工,2001,(4):202-204
作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