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先權論文

時間:2022-04-02 00:08:31

導語:在稅收優先權論文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稅收優先權論文

第1篇

一、 優先權的概念和特點。

關于優先權的含義,目前在我國的法律界還爭議較大,難以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本文根據大多數法律專家、學者的觀點,認為優先權(或稱民事優先權)是指特定的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從效力上說,優先權不僅可以優于普通的債權,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能優于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優先權可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別優先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特定的財產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別優先權根據其客體的不同又分為動產優先權和不動產優先權。

在法院的審判實務中,需要適用優先權規定的,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的執行階段。這是因為優先權在適用時有二個特點,一是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必須同時享有債權,且多個債權中含有優先權債權。因為只有這樣,才存在優先權債權相對其它債權優先受償問題。若只有一個優先權債權存在而沒有其它債權時,也就無所謂誰優先的問題。二是多個債權人同時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債務人的財產又不能同時滿足多個債權人的要求。這二個特點在執行階段才表現的最明顯,為此探討民事案件在執行階段適用優先權方面的問題就顯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筆者從民事執行案件在適用優先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常見的幾種優先權類執行案件、優先權的沖突及解決辦法等方面作一簡述:

二、 民事執行案件在適用優先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有:

第一,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把所有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都作為普通債權去執行,沒有考慮特殊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同一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按照債權人平等的原則,讓所有債權人平均受償;甚至有的執行人員讓普通債權得到了全部受償,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卻沒有得到受償。第二,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不能正確確定優先權類的案件范圍,對普通債權和優先權債權區分不清,以至于把不屬于優先權的案件作為優先權案件去執行,把屬于優先權的案件作為普通債權的案件去執行。第三,有些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只考慮申請執行人的優先權,而忽略了案外人所享有的優先權。如被執行人生活困難,案外人供給被執行人日常生活用品所享有的優先權。第四,有些執行人員在適用優先權時,無限制的擴大優先權的效力,忽略了優先權在與其它民事權力,如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受到的限制,侵害了其它債權人的利益。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沒有優先權的規定,雖然在其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有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十分零散,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能夠普遍適用的優先權的法律規定,給執行人員造成在執行案件時適用法律上的難度,甚至是無“法”可依。但優先權制度是基于保護弱者,保護人權,實現人與人之間的真正平等;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共公利益及保護債務人特殊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體現了一個國家對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保護的日益完善。為此,在目前盡管我國關于優先權制度還很不完善,法律的理論界、實務界對優先權的具體內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仍需要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和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在民事執行案件中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優先權的適用問題。

三、優先權類執行案的種類:

根據我國現有的一些法律規定,參照大多數法律專家、學者的觀點,并結合我國民事執行案件的實踐,在執行中常見的優先權類執行案有以下幾種:

(一)被執行人拖欠申請執行人(下稱申請人)勞動工資、勞動報酬的執行案件。這種類型的案件主要是勞動爭議糾紛案,也有一部分是勞務糾紛案件,在基層法院可占到5%左右,且有逐年增多的趨勢。由于工人工資是維持工人生活的主要來源,一旦被執行人拖欠工人工資幾個月,甚至上年,將造成申請人及家庭的生活困難,危及到人的基本生存權,還將會給社會的穩定帶來不利的影響。為此這類案件在執行時應適用按一般優先權對被執行人全部財產進行執行,使申請人優先受償。關于工資的范圍,按照1993年9月23日勞動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工資包括標準工資及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被執行人拖欠申請人社會保險費用的執行案件。這類案件在執行中也經常遇到。社會保險費用是國家推行的一種社會政策,其目的是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公平,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勞動條件和生存條件。我國現有的很多法律中都把社會保險費用放在優先受償的位置上。為此企業拖欠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執行時應適用優先權規定,對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執行,以保證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7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失業、醫療、養老、生育的五種保險。

(三)扶養類、贍養類執行案件。

扶養費、贍養費是受婚姻家庭類法律調整。這二類案件是否適用優先權,目前有一定的爭議。筆者認為,因為扶養費是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對方的必要的補助;贍養費是父母生活困難時,其子女支付給父母的生活、醫療費用。這二個費用都是為了保證對方基本生活的費用,性質與工人工資相同,符合優先權設立的目 的。同時加強對扶養費、贍養費的執行力度,也有利于弘揚我國遵老愛幼、團結幫助的傳統美德。

(四)涉及申請人生命健康權的執行案件。這類執行案件主要包括人身損害賠償、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類型的糾紛案,在基層法院的民事案件中可占到10%左右,數量較多。申請執行的內容主要是醫療費用、誤工費、傷殘賠償費。數額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十萬元。醫療費涉及到申請人生命健康,若費用得不到保障,就會影響到疾病的治療,甚至會危及其生命的安全,因此應當優先受償。誤工費、傷殘賠償費涉及到申請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應優先受償。對于這類案件中的其它費用,如陪護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因不符合優先權的適用范圍,為此在執行中不能優先受償。

(五)涉及喪葬費用的執行案件。喪葬費用享有優先權,這是大多數國家的通常做法。它體現了現代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的價值,也符合我國傳統的世俗民情。

(六)涉及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困難的執行案。這類優先權是出于對被執行人的特別需要而設立的。它體現了法律對人的保護更加嚴密周全、更加人道主義。其目的是讓家庭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能夠在被執行時也可以得到必需的生活日用品和疾病治療,以濟生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這個規定實際上就是被執行人享有優先權的法律依據。但該規定比較原則,彈性較大,在實際執行時可操作性差。筆者認為在執行時應考慮二個問題,一是適用條件。這應考慮被執行人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如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應停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如果高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對高出部分可以執行。二是保護范圍。對被執行人享有優先權的范圍不能機械的理解為只是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還應擴大到疾病治療、天災人禍等方面重大支出。

(七)涉及民事案件司法費用的執行案。民事案件的司法費用在我國主要包括案件審理階段的受理費、保全費及其它實際支出費用,如公告費、鑒定費等;執行階段的申請執行費及其它實際支出費用,如拍賣費、評估費等。司法費用優先權是各國的普遍做法,我國法律界對此也無爭議,因為它是為了保障國家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屬于國家利益,所以應當優于一般債權受償。但對于因生活困難訴訟費、執行費緩交的執行案件來說,是否需要優先受償的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司法費用從整體上來講是為了保證司法活動的正常開展,但對于數量極少的緩交案件,即使司法費用沒有在執行時優先受償,對整個法院的工作進行影響極小,即使產生了影響,也能通過財政撥款的方式去解決。由于財政收入來源于整個社會,把這種影響分散到整個社會去承擔,對每個人來講,這種影響就可以小到忽略不記的程度。但對于個案來講,這部分案件的當事人生活已經很困難了,在執行時再讓司法費用優先受償,就會影響申請人的債權實現,盡而會加劇其生活困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不僅違背了設立優先權保護弱者,實現人與人之間實質上平等的目的,也降低了法律的公正性。為此對這類案件的司法費用可以不享有優先權,可視一般債權去處理。目前,在我國法院存在著執行難的情況下,很多法院按照司法為民的精神,相繼出臺了執行案件立案時不交執行費,執行案件執行不完不收執行費等措施,都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

以上八類案件都屬于一般優先權,在執行時可對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優先受償。

(八)被執行人拖欠申請人建設工程款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申請人對所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這種優先權屬于不動產優先權,它不僅優于一般債權,而且還優于該工程上的抵押權。《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此類案件享有優先權的法律依據。但在執行時還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條的有關司法解釋,把握好工程款優先權的適用條件、范圍、以及所受限制等方面的規定。

(九)動產、不動產買賣合同欠款案件。出賣人應得的價款對所賣動產、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出賣人將動產、不動產售出后,買受人未支付貨款,若該動產、不動產被拍賣,出賣人對該價款比一般債權人優先受償。這是因為大多數學者認為,動產、不動產出賣人就所賣的財產,應視為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共有物”,按法學上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優先權的普遍原理,出賣人對所售財產的價金應優于其作債權人而受清償②。這類優先權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中都有規定,但對適用都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如有的對貨物的種類進行限制,僅限于不動產,有的對貨物的價值進行限制等。我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由于這類優先權的設立有它的合理性,它能較好的保護財產所有人的權益,鼓勵人們誠實交易,為此在執行中對這類案件應適用優先權。根據我國的執行實踐,在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被執行人仍合法的占有其動產、不動產;2、該動產、不動產上沒有設定抵押、質押。3、該動產、不動產的價值較大,一般應在1萬元以上。以上十類案件是在執行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還有一些無因管理人就管理費用對所管理的動產享有的優先權、出租人對承租人置于不動產上的物件享有的優先權、種子出賣人對于買受人就種子的收獲享有優先權等很少遇到,本文不再論述。

四、 優先權沖突的解決方式。

民事案件在執行甲適用優先權時,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民事優先權的沖突問題,也就是對同一債務人的財產,有二個以上的優先權債權存在,在這些優先權債權之間誰先受償③。解決沖突的本質問題就是依優先權的性質確定其受償的順序。民事優先權的順序,凡是規定有優先權的各國民法中都有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盡相同。優先 權的順序可分為一般優先權之間的順序和一般優先權與特別優先權之間的順序。民事優先權在發生沖突后如何解決,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企業破產法》中規定的清償順序,《海商法》中規定的各項海事請求受償順序等都對我們解決這些沖突有一定的借鑒作用。《企業破產法》第37條第 2款規定:破產費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海商法》中各項海事請求權的順序為為海事請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如訴訟費用、保存、拍賣等費用; 船長、船員及 其它人員的 工資人、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人身傷亡賠償費;其它費用。通過對上面二個法律規定的順序經過分析歸納后可以知道,它們的基本的順序是: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費用,如清訴訟費、算費用、保管費用等;涉及人們生存生活的費用,如工人工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等;保障人們生命健康的費用,如人身傷亡賠償費、醫療費等;其它費用。該順序依據各種優先權的性質,充分權衡了各種優先權的利益輕重,即整體利益優于個體利益,生存權優于財產權,體現了民事權利分配的公平、公正,能夠被人們普遍接受。為此在民事案件的執行中可參照上述規定,解決優先權的順序問題。下面按民事優先權的分類分別論述:

(一)一般民事優先權之間的順序。本文所述常見一般民事優先權類的執行案共有八種,在執行中若發生沖突,它們受償的順序是:1、司法費用(緩交訴訟費、執行費的案件除外)。 2、生存生活費用:它包括工人工資、勞動報酬、及被執行人的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及社會保險費用;3、喪葬費用;4、生命健康費用:醫療費用、傷殘賠償費用;

在同一順序的優先權,或同一性質的優先權在執行時應平等受償,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滿足時,要按比例受償。

(二)一般民事優先權和特別民事優先權之間的順序。 我們知道一般民事優先權的設立,一是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些利益是人民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應當高于一切利益:二是基于保護當事人的生存權需要。生存權是人類最重要的權利,對于一個人來說,沒有生存權,生命無保障,其它權利也就不存在了。三是基于保障當事人的日常生活、生命健康的需要。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了人們能夠在糾紛發生時及時的獲得日常生活用品和疾病治療,得以生存。而特別民事優先權一般是基于民法上的“共有”、“質權”觀念 而設立的,它主要保護債權人的特殊財產權利。特別民事優先權所保護的債權人的這種財產權利和一般民事優先權所保護的整體的人們的根本利益及人的生存權相比,無疑是居次要地位的,為此,在被執行人的同一財產上發生一般民事優先權和特別民事優先權沖突時,一般民事優先權應先受償,其次是特別民事優先權受償。

(三)民事優先權和抵押、質押、留置權的沖突問題。由于我國的民法中沒有優先權的專門規定,長期以來,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時也就沒有優先權的意識,為此把擔保物權以外的債權都作為一般債權執行,就導致了抵押、質押、留置權優于一切債權的局面。一般來講,物權與債權沖突時,物權優于債權,債權不能對抗物權。但是民事優先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通過法律的規定給予了優于物權的特性,抵押、質押、留置屬于擔保物權,因此民事優先權在和抵押、質押、留置權發生沖突時,就能優先受償。《合同法》中規定的建設工程款債權優于抵押權,《海商法》中規定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航空法》中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都是例證。但在目前的民事案件執行中由我國沒有民事優先權的一般規定,讓民事優先權優于抵押、質押、留置權受償(已有法律規定的除外),還缺乏法律依據。這種矛盾只有通過以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解決。若在執行實踐中確實遇到有些民事優先權,如拖欠特別困難戶的勞動報酬、涉及到債權人生命安危的案件,需要先于抵押等擔保物權優先受償的,可采用“一案一批”的方法,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后執行。

由于一般民事優先權有很高的優先受償的效力,所以它極易和其它民事權力,尤其是擔保物權發生沖突。這種沖突影響了市場交易的安全,削弱了交易者進行經濟活動的信心,對發展市場經濟有一定負面影響。對這種影響各國的立法者都作了考慮,在規定一般民事優先權的優先效力的同時,也對其進行了一定限制,限制的手段主要是減少沖突④。在民事案件的執行中減少沖突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在對被執行人全部財產進行執行時,先執行沒有擔保的財產,不足時再執行有擔保的財產。具體在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時,可按下列順序進行: 1、無擔保的動產;2、無擔保的不動產、3、有抵押但未進行登記公示的動產;4、有抵押但未進行登記公示的不動產:5、有抵押且已進行登記公示的動產;6、有抵押且已進行登記公示的不動產;7、有質押、留置的動產;8、有質押的不動產。該順序的基本原則是:1、從有無擔保的角度考慮,先執行無擔保的,后執行有擔保的,能夠減少沖突;2、從動產和不動產的角度考慮,先執行動產,后執行不動產,其理由是動產一般價值小,易執行且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小;3、從是否登記公示的角度考慮,先執行未登記公示,后執行已登記公示的,因為登記公示能夠產生對抗他人效力,而未進行登記公示的則不能對抗他人。4、從被執行人是否占有其財產的角度考慮,先執行占有的財產,如抵押的財產一般都在被執行人手里,后執行未占有的,如質押、留置的財產一般都被他人占有。因為它符合法學上“合法占有者優先”的理論,且被他人占有的財產也不容易執行⑤。

民事優先權在執行案件中的適用存在有很多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除了有某些執行人員法律水平較低、執法不嚴的原因外,主要是我國的民法中沒有統一的優先權制度,為此要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時,在物權的章節中建立獨立的優先權制度,以使我國的法律制度更加完美。

注釋:

①《法國民法典》第815-14條,1804年出版。

②張家勇《論優先購買權》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5月出版第38頁。

③王澤鑒“共有人優先承購權與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竟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中央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④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508頁。

⑤孫憲忠主編《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108頁。

參考文獻:

①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央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②孫憲忠主編《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③《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集》1998年5月出版。

第2篇

論文摘要: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是推進我國依法治稅乃至依法治國的關鍵。而研究納稅與受益之間的內在聯系性,是提高公民納稅意識的核心問題之一。

如何通過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來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進而推進依法治稅乃至依法治國的進程,是我國稅收理論與實務工作者近年來一直探索的問題。對這一問題加以論證的文章時常見諸于報刊。在這些著述中,作者們可謂見仁見智,其中獨樹一幟、已在實踐中發揮重要指導作用者,也不在少數。筆者認為,已有的著述在闡釋如何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這一問題時大多忽略了納稅與受益之間的內在聯系性,而這恰恰是進一步提高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所必須向廣大公民曉示的理之要義。那么納稅與受益之間的關系該如何理解呢?

    一、納稅與受益的先和后

    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問題是公民為什么要納稅?對該問題的回答,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學者及政治家們站在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考慮,有不同的答案。大致說來,主要有互利關系說、隸屬關系說、國家政治權力說這樣三種學說。存在即合理,這三種學說在不同時期被不同群體的人不同程度地接受,應該說都有其合理成分在內。但從稅收向來是國家稅收,國家不僅是征稅的主體,在稅法制定中處于主導一方,而且稅收不論在時空、范圍、活動方式上怎樣地變化,其永遠不會脫離國家而獨立存在這一屬性來看,依附于國家應該說是其存在的永恒特性。然而,國家的職能屬性卻是變的。譬如,最初的國家稱其為“夜警國家”,而現在我們則認為是朝著“福利國家”的方向發展。國家的職能屬性變了,依附于國家的稅收活動無疑會相應地變動。就各國普遍地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且趨向福利國家而言,解釋公民向國家納稅最具現實性、說服力的學說,應該是互利關系說中的交換說。依此學說,公民之所以向國家納稅,是因其在生產、生活中消費了國家提供的諸如國防事務、法律事務、公共工程與公共事業、安定和公平競爭的環境等形式表現的公共產品。公民從公共產品的消費中獲得了利益,而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即國家其本身卻是不創造財富的。國家為維持其存續及有效運作,實現其提供公共物品的職能,通過某種形式回收其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與費用也就勢所必然。國家在權衡其可資利用的多種方式后,最終將憑借政治權力,規范地獲取收人的方式作為其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資金來源,這個方式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稅收”。

    在向福利國家邁進并奉行立憲征稅原則的情況下,導致國與國之間稅收差別的稅收的階級屬性可以說是日漸式微。若撇開稅收的階級屬性,就稅收的本質而言,不同國家的稅收是沒有差別的,即人們納稅的根本理由,是由于其享用了國家提供公共物品帶給他們的利益。而且,國家愈是發展,公共物品在一國財富中所占的份額就愈大,受益與納稅之間的這種對應關系也就愈明顯。我國之所以在今天著力構建公共財政體制,就是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及其財政的公共性更明顯,更強調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納稅與受益之間的對接。

    從邏輯上講,政府征稅以向公眾提供利益(公共產品)為前提,公眾是受益在先,納稅在后。但從稅制的確立來看,并不一概惜守這一準則。因為有些利益的享用是用繳稅來換取或者說是以納稅為前提條件的。譬如社會保障稅,就是政府為了籌集支付國民安全、保障所需資金,同時為避免以普通稅收的形式把人民的錢集中起來再以財政撥款的方式安排失業、疾病、養老等支付,可能導致的因稅負的不斷增加而引起國民的不滿,實行“專款專用”,強制征收的一種社會繳款制度。再如印花稅,表面上看好像納與不納對立合同人的利益沒有什么影響,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繳納了印花稅的合同因其受保護的程度增強,立合同人會因有關部門的加強控管而從高的合同兌現率與低的合同執行成本中享受到未稅合同無法享受的利益。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稅收活動蘊含著等價交換的規則,稅收關系是一種信用關系,但納稅與受益究竟誰先誰后,卻難以定論;或者說其本身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此外,我們講納稅與受益的交換關系,是站在國家與全體納稅人的角度而言的,因為并不是每個單個稅種或是每個納稅人身上都具有這種明顯的交換性。這也就是我們通常講的從納稅人的角度而言,稅收是無償的;但從國家的角度而言,稅收是有償的”這句話的含義。當然,有些稅種的這種交換性是比較明顯的,譬如我們上面提到的社會保障稅以及我國現行稅制中的車船稅、城建稅等。

    二、納稅與受益的寬和窄

    稅收活動作為受益人給付費用與供應者以規范方式收取并用于彌補其供給成本的一種交換活動,在橫向上表現為二者活動范圍的一致性,即:受益的面愈寬,應納稅的人就愈多;受益的面愈窄,應納稅的人就愈少,反之則相反。而且,這種對應關系在各級次的層面上也都是如此。

    從一國行使征稅權的范圍看,受益人的范圍有多大,該國行使的征稅范圍相應地就有多寬。譬如美國,由于其實行“福利跟人走”政策,在世界各地的美國人仍可享受到美國政府提供的福利,但這恰恰是以世界各地的美國人都需向美國政府繳稅為前提的。

    從一國對其管轄下的納稅人征稅的限界范圍來看,受益的范圍寬,征稅的范圍相應地就大。譬如,居民納稅人之所以承擔比非居民納稅人廣的納稅義務,是因盡管有國民待遇原則的約束,居民納稅人仍然在補貼、生計扣除方面比非居民納稅人享受較多益處所致。若再進一步地分析不同居民納稅人、不同非居民納稅人之間的納稅義務,情形依然如此。如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就是根據納稅義務人是否在我國有住所、在我國停留時間長短等享受我國政府服務及從我國獲益的情況將其分為永久居民、非永久居民與一般非居民、特殊非居民四種,而使其相應地分別承擔無條件的無限納稅義務、有條件的無限納稅義務與無條件的有限納稅義務、有條件的有限納稅義務的。

    從具體稅種來看,納稅與受益在活動范圍上的一致性也很明顯。當然,最具有代表性的稅種首推前面提到的社會保障稅。因為社會保障稅實行專款專用,社會保障覆蓋的范圍是寬還是窄,與其稅種的范圍選擇、征收率直接相關。其一般規律是:征收率的提高與社會保障范圍的擴大保持同步(或社會保障范圍的擴大與征收率的提高保持同步)。譬如瑞典,其之所以被視為是“福利國家”的代表,是因其向國民提供的福利幾乎是“從搖籃到墳墓”,但該國該稅納稅人之普遍、納稅人承受稅率之高也是世界上其他國家少有的。

    進一步地講,如果某人(自然人或法人)沒有從某一特定的領域明顯地獲取收益,那么,政府針對該領域主要受益人所征之稅一般是不需要這個人繳納的。如人人都從政府提供的公路建設支出中受益,但每個人究竟從中受益多少卻很難說得清。有鑒于此,各國政府一般都只對公路建設支出中的主要受益者征稅。我國現行稅種中的車船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以及其他國家征收的汽車駕駛執照稅、汽油消費稅、汽車輪胎稅等就屬于該種性質的稅種。

    總之,受益的范圍寬,征稅的范圍就廣;征稅的范圍廣,受益的范圍也就大。一般說來,在發展水平高的國家,國民享有比較多的社會福利,但與此相對應,這些國家征收的稅種數量也多,而且其稅收的覆蓋面也廣。在發達國家,凡是收人、經營所得、租金、股息、產品、行為等都屬于課稅范圍。事實上,正是這廣的征稅范圍(當然,發達國家的宏觀稅負普遍較發展中國家高)為發達國家實施寬覆蓋面的社會福利奠定了財力基礎。

三、納稅與受益的量和質

    納稅與受益作為一種交換活動,二者不僅在范圍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也具有明顯的對應關系。納稅與受益的這種對應關系可以通過多個層面來加以驗證。

    從國家這一層面來看,公民受益多,應納的稅款就多,二者在量上具有一致性。眾所周知,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而言,公民普遍地享有較多的社會福利,而這恰恰是以比發展中國家高得多的稅收水平作為支撐的(以非稅收人為主要收人來源的國家除外)。譬如,北歐國家因向國民提供比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高得多的社會福利而贏得了“福利國家”的美稱,但與此相適應,主要借稅收來籌集收人的這些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也是世界上最高的。以瑞典為例,其之所以能以“高福利”雄居福利國家之首,是因沒有任何一個西方國家的公共部門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重像瑞典那樣大。由于瑞典的公共收人絕大部分來自稅收,其成為世界上稅負最重的國家也就勢所必然。

    納稅與受益在具有獨立的財政決策權力的地方政府中同樣是存在等量關系的,關于這一論斷,我們可從公共選擇學派論證財政聯邦制有助于提高經濟效率的論述中找到答案。公共選擇學派認為,由于每個居民都傾向于選擇稅收盡可能低而公共物品盡可能多且好的社區居住,所以各社區會競相滿足這些要求,否則會導致居民外流。如果某社區征稅太高而公共物品太少或財政現狀不令人滿意,原居民就會遷出,這又減少了該社區稅收收人。這樣,財政聯邦制與以足投票促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間或各社區之間的相互競爭,從而迫使其競相降低公共物品生產成本,生產出更符合居民要求的公共物品。由此可見,社區居民之所以會有以足投票之舉,乃是其追求納稅與受益更為一致的原由所致,也正是這一原由最終促進了各地方政府經濟效率的提高。

    盡管納稅與受益在量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是在政府介人的基礎上實現對接的。由于政府在對接過程中發揮了再分配作用,因而單個納稅人或納稅人在單個稅種上的付出與受益并不一定存在量上的對等關系。即便如此,在一些目的性稅種中,這種對應關系還是相當地明顯的。筆者在前面已提到過社會保障稅、車船使用稅,茲再舉一例予以佐證。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我國現行稅種中的目的稅之一,其計稅依據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稅額,所征稅款專門用于城鎮的維護和建設。其征收率之所以依納稅人所在市區、縣城和鎮、市區與縣城或鎮以外所在地區的不同,分別采用7%,5%,1%的稅率,是因城建稅是專款專用性質的稅種,是按照城建資金的需要量及納稅人從城建設施中受益多少的客觀實際情況來征收的。由于在城市的納稅人比在縣城的納稅人多享受了市政建設的好處,因而所在地為城市的納稅人就應比所在地是縣城的納稅人繳納更多的城建稅。

    此外,我國現行稅種中的資源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的這一特性也很明顯。但需要指出的是,納稅與受益的這種對應性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主要地是表現在二者的總量方面(不同階層所享受的利益份額極不相同),而在社會主義社會,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財政運行模式,則使納稅與受益在總量與個體上都具有了這種明顯的對應性。

    納稅多者多受益,受益多者多納稅。從表面上看,納稅與受益好像只是一種量上的對應關系,其實則不然,因為納稅會給納稅人帶來質上的改變。北京市地稅局為加強對個人所得稅重點稅源的控管,針對個人所得稅的重點納稅人(年收人10萬元以上的個人及符合其他條件的個人)所采取的一些做法就是一個較為直觀的例子。因為重點納稅人在依法履行其應盡納稅義務的同時也享受到一些一般納稅人暫時無法享受或享受不到的利益,如電子申報、網上辦稅、與稅務機關零距離接觸等。

    在國外,重點納稅人是被視為對國家做出重要貢獻的人,他們因此而倍受社會各方的尊重。重點納稅人會以“納稅人的名義”理直氣壯地行事,而政府在利益享受及參政、議政等方面也會格外地關注重點納稅人。在我國,重點納稅人在人們心目中地位也正在發生變化。現在,重點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相比已在辦稅通道、獲取貸款、參政議政等方面開始享有一定程度的優先權。

    如果我們從納稅有利于人類健康這個角度來審視納稅的話,納稅給人類帶來的益處就更大了。一方面,社會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大眾文化及娛樂的支出依賴于稅收;另一方面,稅收本身也在維護著人類健康。因為對有害人類健康的物品和危害人類生存環境的行為征稅已是世界各國的普遍性做法。當然,在這方面,應該說美國是走在最前列的,因為當今還沒有一個國家像美國那樣對減肥給以減稅照顧(因多種疾病與肥胖有關,美國國稅局已視肥胖為一種疾病)。

    對納稅給納稅人帶來的益處遠大于稅額本身這一問題,我們也可以從反面的角度加以驗證,即倘若納稅人沒有按稅法的要求去履行納稅義務,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也并不僅僅是相當于稅額的部分,多數情況卜可能是無法估量的。理由是:納稅人實施逃避稅活動,表面上看好像是納稅人占了國家的便宜,實際上真正遭受損失的還是納稅人自己。因為,納稅人逃避稅要花費時間、精力及金錢,逃避稅未成功會受到懲罰,此其一:為了逃避稅,納稅人會把相當的精力用在琢磨國家稅法的紙漏上,從而減弱其發展生產的后勁兒,此其二;逃避稅行為一旦被揭穿,納稅人會因信用危機而難以立足,此其三;財富可給納稅人帶來快樂,但想擁有本屬于國家的財富卻讓納稅人不快樂,此其四。

    上述分析表明,稅收活動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一種利益交換,這種交換不僅在范圍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量上還具有對應性。納稅與受益之間的這種相互關系,如果廣大納稅人能夠理喻的話,他們就會清楚納稅是用來購買公共物品和服務了,并且曉得納稅這種給付實則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一種信用活動。即公民之所以納稅,是因其享用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所帶來的利益,作為交換,公民向國家繳納稅款,是在履行公法上的一種“金錢債務”。納稅人明確其與國家之間的這種信用關系,對形成納稅人與國家之間良好的互動關系是極為重要的。

    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性,一方面決定了公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所帶來的利益的同時,必須依法履行其納稅義務;另一方面,也決定了政府在依法享有對公民行使征稅權利的同時,必須擔負起提供滿足公民公共需要的物品和服務的職責。無論是國家還是納稅人,享有權利就必須履行其相應義務,履行義務就應享有其相應權利,此乃天經地義!

第3篇

關鍵詞:可置信博弈;不可置信博弈;道德風險激勵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5-0046-04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Since 2002, both the net non-FDI capital inflow and the “error and omission” account have turned positive, reversing the pattern of the last decade. The “positive error and omission” account usually can explain the most part of the capital inflow volume out of the state supervision. The “double positives of both” should be partly contributed to the hidden inflow of speculative capital driven by the expectation of RMB apprecia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effects of international capital inflow upon China’s macro-economic stability and provides corresponding policy-related suggestions.

Key words: Non-FDI; financial stability; international capital

一、序言

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中,國家主導整個經濟變革,改革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尤其是金融體制變革。從中國經濟改革的初始稟賦出發,改革必須要保證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這是政府目標函數中最為關注的兩個變量,為此國家就必須壟斷金融收益,以保證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

如果說中國市場取向改革一個重要特征是產權多元化和國有產權收縮,這個特征只在非金融國有工業企業表現明顯,而對國有銀行來說,盡管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機構,但是由于國家壟斷金融收益,增量改革即非國有的金融產權則始終沒有達到像非國有工業產權那樣的規模及在經濟中的地位。與非金融企業的產權結構調整方向正好相反,在其他國有產權開始調整、重組乃至相對收縮時,而國有金融產權的形式卻經歷了迅速的擴展過程(張杰,1998)。正是因為相同產權性質卻經歷兩種不同的產權結構調整方式,導致金融體制改革,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一直滯后中國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滯后于非金融國有經濟的過程也是制度性金融風險積累的過程。人民銀行在2001~2002年對不良貸款成因做的抽樣調查統計顯示,在不良資產的形成中,由于計劃和行政干預而造成的約占30%,政策上要求國有銀行支持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違約的占30%,國家安排的關停并轉等結構性調整約占10%,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利的約占10%,而由于國有企業銀行內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占全部貸款的20%,此外,社會信用環境,企業逃廢債務嚴重(周小川,2004)。從上面的數字比例可以看出在國家主導金融制度變遷過程中制度性風險的積累占了近80%的比例。這80%的不良貸款是政策、政府行為施加在商業銀行身上造成的,這一方面和政府不當干預有關、一方面和轉軌經濟政策要求有關,另一方面也和司法、法律和執法對債權人保護不足有關。盡管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原有產生不良貸款的原因如:政企不分、政策性貸款、不當行政干預等因素逐步得到解決,而且新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過程中,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規如果執行不力也形同虛設,有效的法律執行力和完備的法律對保護債權人權益是同樣重要的。

本文比較了貸款人和借款人在不同法律及法律執行力約束下截然不同的博弈結果,分析在法律不完備環境下國有企業向國有銀行借貸過程中存在故意逃債的道德風險激勵行為,并認為新《破產法》中也存在一些模糊權利界定,對債權人權益保護不利。

二、在相關法律缺乏和法律執行不力背景下借款人道德風險行為分析

信貸市場交易是一種跨期交易,涉及跨期交易的契約并不總是可以自我實施的。在信貸市場上有兩種不同性質的違約,一種是由于經營不善或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所形成的“非自愿違約”,另一種是主動違約或策略性違約――債務人有能力也不償還債務。不管是哪種性質的違約,對于債務融資,違約狀態就意味著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轉移(哈特,1999)。因為在企業正常經營狀態下,債權人獲得固定的合同收入;在企業陷入困境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沒收擔保品、債務重組或破產等獲得企業的控制權。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該制度是對信貸交易中違約方的法律約束,也是對債權人權益的法律保障。通過《破產法》相關條文和相關程序,可以保證當借貸方違約時,資產控制權由債務人轉為債權人,債權人成為資產新的所有者,債權人有權決定對資產的處理方式。有效的破產法規、破產程序等相關制度可以抑制締約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對產權提供保護,增強經濟活動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降低債務融資的風險和交易成本,及時對閑置資源進行再配置,從而促進投資、經濟增長和就業。

外部投資者保護程度一方面取決于界定外部投資者的法律和條款;另一方面取決于這些法律條款的執行力,任何法律如果沒有負責執行機構的支持,無論條文中對權利的保護多好,都是無用的。法律完善,但由于執行機制的無效,對外部投資者的保護實際很差(La Porta ,Lopez-Silanes,Shleifer Vishny ,1999)。Pristor等人(2000)也指出許多轉型經濟國家書面上的法律已經達到了西方的標準,但這些標準由于制度原因實際上沒有實現。缺乏透明性、法庭行為不端、腐敗等都是影響法律效率,從而影響對投資者的有效保護程度的重要原因。

一個有效和正式第三方機制存在有助于產生對合同可實施性和產權安全性穩定預期,從而擴大交易域范圍(青木,2001年)。在信貸交易中,如果沒有明確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缺乏規范的破產程序、沒有公正的裁決機構和有效的執法機關,外部投資者利益不能受到明確和有力的保護,導致即使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也不愿償付債務。一個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不愿償付債務的原因在于:違約收益大于他所預期受到制裁時的成本支付。

這個預期成本高低除取決于債權人是否積極主動實施制裁外,更取決于管理信貸市場整個制度安排,否則任何事前達成的合約在事后都可能作廢,正因為如此,不同法律背景下的信貸博弈出現不同經濟均衡。原因在于債務人面對跨期交易博弈,可以根據法律完備程度差異、法律執行力區別做出不同的對策。以可置信博弈和不可置信博弈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法律保護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博弈均衡。我們把缺乏完備法律、法律執行不力或者二者蒹具統稱為缺乏法律保障。

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對不遵守契約者宣稱如果對方不遵守交易契約將進行懲處的威脅是可信的,因為懾于懲處,交易將按契約進行。所謂不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對另一方宣稱如果對方不遵守諾言將進行懲處威脅是不可信的博弈。我們以銀行和借款者為例分析懲處的威脅由于法律執行力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均衡結果。具體如圖一圖二分析。

在此博弈過程中,企業向銀行借貸。借貸前,銀行企業收益為(1,0);現在企業有一項目進行生產,如果能融資成功,且經營成功贏利則雙方的收益都會增加,銀行、企業的收益分別為(2,2)。面對借貸者,銀行有兩種選擇:貸或者不貸。如果不貸則博弈在第一階段就結束,銀行企業收益不變為(1,0),如果銀行選擇貸,則企業就會有兩個選擇:還款還是不還。如果還款則銀行企業收益分別為(2,2)出現帕累托改善。如果企業選擇不還,銀行的選擇也是兩個,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債權權益或者聽之任之。如果法律嚴格保護債權人利益且執行嚴格,則銀行會選擇打官司。當銀行選擇訴諸法律且法律嚴格時則雙方的收益變為(2,-2)。在法律執行嚴格的社會里,違約者要受到法律嚴懲收益為-2。所以從其理性選擇角度,他會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就選擇還款,出現可置信博弈均衡(2,2),此博弈是帕累托改善均衡。反之,如果是在法律執行力度小,法律保障不足且法律執行成本較高的社會里,對企業不還款的行為,銀行將訴諸法律威脅就是不可置信的。具體分析如圖二。

圖中如果企業不還款,銀行訴諸法律,但是沒有對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或者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沒有有效執行的機構支持,法律執行力度有限,執行成本很高,高到足以使銀行的收益由于打官司而最終變為負值的結果,企業對銀行訴諸法律的威脅就是不可置信。因為債務人清楚知道法律對債權人保障不足,法律執行成本很高,而且知道如果銀行對企業不還款行為訴諸法律,銀行不但收益不會增加,而且還會因為高額法律執行成本收益減少,所以企業的對策選擇就是不還款,因為對銀行打官司是不劃算的事情。同時,銀行也預期到企業不還款的選擇,為了避免損失就選擇不貸,從而在第一階段就結束博弈,出現不可置信博弈均衡,即社會福利沒有改善的非帕累托改善均衡(1,0)。由于法律保護不足及法律執行高成本導致原本可以增加整個社會福利的信貸交易卻沒有實現,從而導致信貸交易效率低下。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對債權融資關系,債權人權益能否得到保證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破產制度的有效性(Levine,2003),另一方面還要依靠有效的低成本的法律執行機構。如果存在嚴格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破產制度, 但是沒有執行有力法律執行機構,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博弈,就是不可置信博弈。

設想假定是重復博弈,只要不存在有效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執行有力的執法機關,足以對違約者進行可信的強有力威脅,則債權人的保護就是不足的,債務人就有道德風險激勵,存在故意逃廢債的行為,則信貸雙方的博弈就是不發生交易。

在上文分析中沒有考慮抵押貸款,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抵押貸款發揮甄別和激勵作用,可以減少信貸風險,是銀行應對道德風險的重要手段。它在借款人違約時直接減少貸款人損失,既使抵押品的清算價值比預期要小,也可以有效降低銀行貸款損失。但是,如果法律條文對有擔保的債權人的保護置在無擔保的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之前,清算不是按照規范的方式來處理債務人資產的,則有擔保債權人也不能獲得償付。如果裁決執行不力,抵押品清算成本太高的話,銀行寧可放棄清算,所以債權人在缺乏相關法律保護下,抵押貸款對借款人機會主義行為懲戒作用也是有限的。有效法律和相關執行機構的支持是債權人權益保證的關鍵,也是決定借貸交易效率的關鍵。

三、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的博弈分析

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是基于信貸市場的契約交易關系。但是我國的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既不同于規范的可置信博弈,也不同于不可置信的銀企博弈,而是銀行企業之間的不可置信博弈同可置信博弈一樣在經濟中運行,該種信貸交易持續運行的結果導致了大量金融風險。盡管我國書面上的法律標準已經很完備,由于同質為國有經濟,這些標準對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信貸契約執行過程中,由于政府的干預而形同虛設,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明顯具有不可置信均衡的特征。

國有企業違背交易契約一方面可以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另一方面又會受到相關法律和一些受制于政府的司法、執法機構的偏袒,因為以上兩個原因,國有企業即使盈利也存在逃債的道德風險激勵。由于歷史的原因,國有企業承擔了許多原本應該由政府承擔的社會責任,當國有企業在不能履約時就會冠冕堂皇以承擔社會責任而不能專注與經濟目標為理由。另一方面,借款者違背契約時,法律條文、裁決機構、執行機構首先都不同程度地偏袒企業,企業不可能破產、重組。出于考慮企業破產的外部效應,即企業破產下崗職工的生存問題、社會穩定等問題,地方政府干預案件的處理,導致法律執行成本極高。地方法院迫于地方政府壓力,在司法過程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不公正,偏袒企業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導致法院判決執行上軟弱無力,案件執結率低,執行過程漫長,即出現所謂的“不處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宣判,宣判不執行” ,造成債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極大挫傷債權人利用法律維護權益的積極性。

當國有銀行對國有企業的債權權益不能得到保證時,那么為了減免損失,面對預期道德風險違約的貸款申請者國有企業,國有銀行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就應該不理會。按照不可置信的博弈,很多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不可能發生。可事實上,二者之間的交易關系卻如同可置信博弈在經濟中一直運行。國有銀行預期到國有企業的違約行為,仍然給予其貸款,而貸款的結果就是國有企業虧損違約,貸款變成銀行的呆賬、壞賬。不可置信博弈均衡等同于可置信博弈發生作用。交易的結果卻既不同于可置信博弈均衡,也不同于不可置信博弈均衡。既不是不可置信博弈維持交易前不交易的均衡結果;也不是可置信博弈均衡雙方都獲得利益帕累托改善的均衡結果,而是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博弈的均衡發生了變異,出現國有銀行因為實施借貸交易關系發生受損,而獲得信貸的國有企業也虧損的結果,具體如圖三。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法庭執行是否有效率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

如此博弈結果在經濟運行中持續導致嚴重后果,企業獲得貸款,并沒有贏利,反而是虧損,銀行貸款給企業,作為債權人,債權權益因為法律、執行不力而受損,收益沒有增加,而是出現違約的呆賬壞賬,債務人、債權人都虧損。違約企業因為政治目的、因為法院的不公正、因為司法機關的偏袒和執行的高成本不能做到破產清算,金融債權權益不能受到保護。這種現象滲透到跨期交易過程中,具有很強示范效應和傳染效應。導致整個信用環境惡劣,欺詐現象充斥市場,社會信用關系扭曲,嚴重影響正常信貸交易,影響經濟正常運行。

在我國經濟改革進行到一定階段時,由于國家、銀行和企業之間相互博弈,信貸市場中的道德風險已不是純粹信息經濟學意義上的道德風險,很多是公然的欺詐。作為國有企業的債務人知道司法部門對債權人權益要求的執行反映很慢且成本很高,那么他就可以不償還債務,因為不償還也不會受到懲罰。顯然,法律的約束力不足、法律的執法效率低下,都某種程度對借款人違約激勵,社會信用敗壞、金融風險的積累起了助推的作用。

四、對新《破產法》關于金融機構債權保護的思考

在轉軌經濟中,作為債權人的國有銀行的債權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及受保護的程度,取決于《破產法》法律條文的規范性、破產重組階段政府管理人的態度、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及執行機構執行力度的有效性。這些因素決定了對信貸違約人懲罰的可信度。

從新近出臺的《破產法》條文中可以看出,該法律對金融債權保護體現在把有擔保償付放在了清償順序的第一位,《破產法》關于多個債權人清償的順序確定問題直接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清償率。按照規范的破產程序應當保留要求權的絕對優先權,即最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應當得到在有次優先權的任何償付之前首先得到償還,以此類推,即有擔保債權人、職工債權人、稅收債權人、普通債權人,而普通股東位居最末。對我國的國有企業來說,債權人主要考慮職工債權和到金融機構債權償付的先后問題。1986年的《破產法》考慮到政策性破產首先要安置職工,所以把職工債權人置于有擔保債權人之前,導致了地方政府高估職工債權權益(職工安置費)擠壓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清償率的道德風險激勵。新《破產法》承認了擔保權的權利人優先受償的地位,而把職工債權放在了有擔保債權人之后、無擔保債權人之前,但也規定了歷史遺留問題,在新《破產法》正式實施之前(2007年6月1日)形成的職工債權仍然在有擔保債權人之前優先清償,在新《破產法》之后形成的職工債權的清償放在有擔保的金融債權清償之后,這就消除了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

但是新《破產法》相關條文上仍然存在對法律權利及權利行使的模糊之處。破產過程中,破產管理人有很大的權利,破產管理人的任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管理人制度是我國新《破產法》引入的新制度。1986年《破產法》中相關的職能是由清算組來行使的,而清算組成員是由法院“從企業的上級的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的;而新的《破產法》設置的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小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是法院按管理人的規定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樣指定政府官員組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而由債務人主管部門和政府官員組成清算組操作破產重組是債權人權益得不到有效法律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張春霖,2006)。在許多情況下,大的優先債權人最有能力做出管理人的任命。在英國優先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經常把任命破產案管理人的權利作為債務合同的一部分來談。當不存在這種自然的大債權人的時候,可以由法院來進行這種任命。

對于金融機構債權權益的保護,仍然存在法院在接到債權人破產申請時是否受理、是否重整及是否公正、公平地對待出資人權益等問題,而這些直接決定債務人懲罰機制是否對債務人構成可信的威脅。

從上面不正式分析中可以看出新《破產法》中仍然存在相關權利界定不清、裁決機構、執行機構公正與否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是銀行和企業博弈過程中債權權益不能得到保護的原因所在,也是企業可以鉆法律空子逃脫法律約束的原因,因為違約受懲罰的威脅是不可信的,而只要違約受懲罰的威脅是不可信的,信貸交易中的策略性惡意違約就會發生。

五、結論

從上文的分析中看出債權債務關系作為一種跨期交易,必須要求有第三方公正法律的有效支持以保證整個交易和約的自我實施。因此要求國家要進一步完善保護外部投資者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要求法律要得到負責執行機構的公正支持。讓不尊重債權人權益的借款人受到法律的嚴懲,要在全國形成良好信用文化和健全的征信機制,讓敢于逃債者永遠進不了信貸市場的大門。

參考文獻: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進金融生態[J].比較,16期,中信出版社.

[2]張春霖.對新《企業破產法》的解讀和評論[J].比較27期,中信出版社.

[3]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金俐.信貸配給:微觀基礎與貨幣政策含義研究[D].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

[5]謝幟予.經濟博弈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第4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交易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進行的,論文其融資的成功與否及其效率高低與其交易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其基本交易結構由原始權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和投資者三類主體構成。從理論上說,只要參與各方遵守所確立的合約,該結構將是一種完善的風險分擔的融資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對資產出售有著不同的法律和會計規定,這一方式將面臨結構風險。具體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風險。指根據相關法律,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將發起人在破產前與SPV所進行的交易行為確定為無效交易,使破產隔離安排失效,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是收益混合風險。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給證券投資人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的視同一個企業的資產、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于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信用鏈結構。畢業論文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交易過程中,投資者最依賴的兩方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投資銀行和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約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對合約規定職責的放棄都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具體包括:

1.承銷商風險。承銷是投資者對資產組合惡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應收款支持的融資中,承銷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為影響有關潛在資產合約的執行。因為承銷過程的中斷不僅可能導致對投資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個結構信用質量的下降。所以當應收款支持交易被結構化以后,承銷商在招募說明書中應根據歷史經驗對拖欠、違約及索賠給出相應的說明。

2.受托人風險。雖然受托人的經營狀況不直接影響由應收帳款組合所帶來的現金流量,但它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該資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該資金轉給投資者的及時性。所以大多數交易有嚴格的規定,按投資者的要求對受托人的經營狀況進行控制,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為投資者提供實質性保護,但是他們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當的可能性,而這正成為造成風險的潛在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關評級公司已經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資者注意這種潛在風險。

(三)可回收條款風險

指發行人和持有者之間合同的條款之一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券。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市場利率低于發行債券的息票利率時,發行人可以收回這種債券,并以按較低利率發行的新債券來替代它。短期贖回等于是由發行人在行使一種期權,以便按更為有利的條件對債務進行再融資。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提前償還條款有三個不利之處:

首先,可提前償還債券的現金流量的格局難以確定。其次,當利率下降時,發行人要提前償還債券,投資面臨再投資風險。第三,債券的資本增值潛力減少。醫學論文以住房抵押擔保證券為例,它屬于固定收入證券的一種,但是卻包含一個提前償還條款。住宅所有者難以預料的提前償還風險使投資者面臨再投資風險,并使其原本的資產負債管理計劃落空。

實際上,抵押擔保證券的現金流動時間安排上的不確定性比公司債券和市政債券要大,因為行使提前償還一筆抵押貸款的期權不單純依賴于現行市場利率,它還依賴于每個房產主面臨的特定經濟和非經濟因素。例如,房產主遇到遷移或房屋轉手時,可能會提前償還貸款或者當房產主發現了對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資可能性,提前償付也會發生。一般用存續期這一指標來衡量提前償還。存續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現值為權數對支付期加權平均,存續期縮短了則說明發生了提前償還。

(四)利率風險

證券化產品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證券類似的各種風險,利率風險就是其中一種。具體而言,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時,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就會下跌或上漲。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資本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風險,也稱為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證券化產品市場上投資者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證券價格對市場利率變化的敏感程度取決于證券的特征,如證券的成熟、證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頻率、本金分期攤還的速度、債務工具當前的收益率、證券中含有的選擇權等。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價格對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證券化產品的到期期限越長,其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證券化產品的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

(五)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觀點:銀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發生的重大損失事件的傾向。按照該心理定律,忽視低概率、高損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們長期預測能力非但不能隨證券化進程而提高,反倒有進一步短視的傾向,結果使金融市場存在更大的波動和不確定性。因此,在資金池的構建方面,要嚴格評估資金池的質量,警惕發起人將不良資產以良好資產出售,以防人們對風險資產定價僅依據對市場短期的看法,由此而產生低定價的可能,導致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的利潤率曲線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斷增大,不僅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最終還可能引起金融危機。

同時,資產證券化如果定價不合理,就會產生價格差。這種價格差的大小取決于市場正確識別證券化工具價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說,市場需要時間來評價它的價值和風險。應該意識到新工具、新市場中的低定價問題是有代價的,因為新金融工具或市場通常由于存在為合理定價積累經驗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場效率低下,這種學習成本導致低定價交易,會引起近期或未來的虧損。因此證券化等新興市場上存在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利潤率曲線的情況。總之,經驗不足導致新產品在初始階段定價偏低,該階段大量風險積累起來的可能引發風險。

此外,證券化的風險還包括發起人回購資產的道德風險、發起人弱化對出售資產管理的道德風險、信用增級和流動性支持的風險等,這些風險處理不當,將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

二、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特殊風險因素

(一)政策風險

政府在資產證券化形成、發展過程中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導,政府政策的風險不可低估。

比如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體現了財產信托的關系,加之我國現存的法律障礙,所以我國現階段多采用財產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沒有嚴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審批形式推動的,民間模式屬于“球”,面臨較大政策風險。

(二)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典型私募產品,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確。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規范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收益歸屬,降低操作風險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此外,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沒有建立,這也為資產證券化帶來了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同法對債務人已采取了“通知主義”,為資產證券化明確了轉讓的法律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一般較大,項目繁雜,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

(三)流動性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化信托產品發展的一個重要限制是流動性問題。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就會要求較高的流動性貼水,大大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就跟證券化“把不流動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的證券”的初衷相去甚遠。因此,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防范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雖然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風險,但它是近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它對一國的投融資體制、信用機制、資源配置方式、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等金融結構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并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為依據,所以,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2.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目前,SPV主要應考慮有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自信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上來設立。另外,從國際經驗來看,在SPV設立過程中應有一定的政府背景,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等級,降低運作成本,更有利于開拓資產證券化市場。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組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擔保下由發起人自行設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增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要素。首先,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他們的運作,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通過政府特許的方式,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

4.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在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推動。

5.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時間短、經驗少,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的情況下,不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是不明智的。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進行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等。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從而降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二)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

(1)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凱恩斯對金融創新的動因提出了規避管制的理論解釋: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許多形式上的監管,實質上等于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時,金融當局又會加強監管,新的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兩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上做游戲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2)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監管者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應用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已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在制定過程中,委員會始終尊重和重視來自銀行業界的聲音,幾易其稿。同時,對于內部評級方法又提出了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和更為復雜的監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風險管理能力的銀行使用。

(3)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英語論文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人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同時,委員會賦予了各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操作靈活性,在資產證券化的認定上注重經濟內涵而非法律形式,這就使得監管當局更能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動態發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總之,巴塞爾系列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演進歷程清晰地反映了國際金融監管理念從常規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監管的演變,體現了當前國際監管領域激勵相容的發展趨勢。對于我國目前逐步推進中的資產證券化,其監管層面不僅應在資本充足上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些處理方法,更應在監管理念上逐漸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

(1)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在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以評級公司的眼光看待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應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處罰。目前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上有兩種趨勢,一是市場增長快,已成為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監管機構支持這個市場的發展;二是有濫用此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如EN.RON,監管機構更注重加大審查力度。根據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監管職責。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信托等非銀行內金融機構負責監管;保監會對保險類金融機構負責監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負責監管。證券化品種的流通凡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場司等部門負責監督;在交易所或柜臺進行的,可由證監會等部門負責監督。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2)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13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冊(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總的交易項目案架注冊后,對以后每一筆的發行交易不再審查。在發行階段重點審查交易結構及各種合約關系、資產組合方面的技術性指標,投資人認為實質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監管機構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后的監管主要是報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發生虛假、欺詐等行為,SEC專門有一個執行部門(人員數量上2倍于其他部門)負責執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

在監管內容上,美國SEC主要監管信息披露,在監管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有效地結合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和實踐的需要。如確認ABS的“證券”屬性,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修改SPV的“投資公司”定性,簡化相應的監管要求等。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并在證券化中起著基礎作用(沒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輝),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一環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包括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和政府信用環境。

參考文獻:

[1]萬解秋,貝政新.現資學原理[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2]徐勇.資產證券化,企業融資新途徑[J].投資與證券,2003(1).

第5篇

關鍵詞:風險管理;預期違約概率;預期收回比率;盯市

Abstract:EPD(Expected Probability of Default)and DRR(Default of Recovery Rate)are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for building the frame system of credit risk measurement and management in commercial bank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factors of credit risk and the relation among the factors, makes the conclusion about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EPD and DRR.. The paper explains the enlightenment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to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Key Words:risk management,EPD,DRR,mark to market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2265(2012)02-0068-05

信用風險作為金融機構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之一,需要科學地進行度量,才能做到準確的補償。信用風險的構成要素主要有:預期違約概率、預期違約損失(或預期收回比率)、風險暴露和期限。這些要素構成了信用風險預期損失模型的關鍵變量。對預期違約概率、預期違約損失及其相互關系的考量,是對貸款進行科學定價的基礎,也是配置資本的重要依據之一。

一、企業的預期違約概率(EPD)

(一)資產價值波動與預期違約概率的關系

預期違約概率是銀行度量企業信用風險的出發點,是預期損失模型中的關鍵變量。從理論上講,企業是否違約,取決于企業的資產價值與其債務的比較。資產的價值由所有者權益的價值和債務的價值兩部分構成。從動態而言,企業資產的價值就是企業從事的各種商業交易的市場價值,各種商業交易的前景、盈利能力、面臨的風險以及與經濟中存在的其他投資機會的比較等因素都會影響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加總各種商業交易未來收益的現值就等于企業資產的當期價值。當企業的市場價值小于其債務的合同值時,企業資產的變現不足以償還其債務,企業就存在著違約的動機。因此,商業銀行對企業進行信用風險分析,首先要關注的是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衡量企業資產價值波動的兩個因素是均值和方差,企業的市場價值圍繞均值波動,正向波動能增大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反向波動則減少了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當反方向波動性超出一定的程度時,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可能會減少到企業的債務值之下,企業就會有違約動機或行為。

如圖1所示,企業資產價值向下波動到一定的幅度,與債務合同值形成一個交叉區域,即違約區域。違約的概率,取決于企業資產市場價值的波動程度。在西方國家,企業發行的債券和銀行的貸款,都被評級公司評為一定的信用等級。一般來說,信用等級越高,其將來違約的概率越小。由于外部因素或內部管理等原因,企業的經營效益是在不斷變化的,這種變化影響了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企業資產市場價值的波動又影響了其信用品質,中介評級公司每年都根據公司信用品質的變化調整其信用等級,形成信用等級的遷移。這樣,企業資產價值的變化和企業信用等級的遷移就邏輯地結合起來。一般地,數理分析假定債務人資產收益的變動符合標準正態分布,收益分析主要是進行均值―方差分析。比如對于一個BB級的企業來講,可以計算資產價值必須改變多少個標準差才會使企業從BB級遷移到違約級。資產價值的概念是如此的重要,因此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和銀行對企業的資產價值給予了特別的關注。

圖1:企業可能違約的資產波動性

企業資產的價值沒有具體的形態,只能通過市場體現出來。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觀察到的是企業股票收益的波動,資產價值的波動隱藏在股票波動背后,直觀上觀察不到。因此要研究企業資產價值的波動,必須找到股票價值波動和企業資產價值波動之間的結構關系,通過企業股票價值的波動來計算企業資產價值的波動。

(二)企業的債務構成與求償等級

由于企業的債務構成極其復雜,企業債務的結構因素也是導致企業違約的重要因素。從資產負債表分析,企業的負債一般包括當期負債,如應付賬款、到期利息支出和稅收等;一年內的債務;長期債務。由于企業債務存在期限結構和求償權等級,因此,盡管企業的預期違約概率對所有的債權人都是相同的,但是從企業按時還本付息就意味著不違約的角度分析,結果卻不盡相同。當企業違約時, 具有較高求償等級的債權人可能得到足夠的本息支付,因此,對于他們來說,企業不存在違約行為。所以,考察債務企業違約的可能性,只能從特定的債權人角度來進行。對于特定的債權人來說,企業的信用狀況將隨著具有較低求償權等級債務的增加或具有較高求償權等級債務的減少而得到改善,隨著求償權等級較低的債務總量的減少和求償權等級較高債務的增加而惡化。因此,作為債權人的銀行,要注意自己在求償權中的等級,可以在達成貸款合約時通過簽定一些保護性的條款以取得求償的優先權。同時,銀行也必須關注企業債務的期限結構,當企業違約時,如果具有比銀行貸款更高等級的債務的到期期限比銀行貸款期限長,銀行仍然可以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但是如果有比銀行更高的求償權的債務比銀行提前得到了償付,則銀行的損失比前者將會放大。一般而言,貸款的期限越長,銀行面臨的風險就越大,銀行的信用風險與時間構成反向關系,隨著貸款期限的臨近,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在衰減。因此,銀行在接受信貸申請決定對企業授信時,首先應該對企業債務結構和到期期限進行分析。另一方面,企業對債務的償付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流量,這將會降低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也增加了企業預期違約的可能。

(三)資產的類型和變現比率

從理論上講,企業發生違約是由于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低于企業債務的價值。與企業債務價值相等的資產的市場價值構成企業違約的第二門檻。然而,損失模型更進一步認為,在企業的資產價值小于企業的債務價值之前,實際上還存在著一個違約門檻,稱之為第一違約門檻。這是因為,反映在市場中的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實際上并不包含企業資產的一些內部信息,比如企業資產的變現比率等。資產的變現比率是衡量企業資產變現時由于成本、市場預期、市場需求等因素使企業價值可能遭受的損失。變現比率是由于企業資產的形態所導致的流動性以及市場上供求雙方信息失衡等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取決于資產的流動性。資產的流動性越大,資產變現時付出的成本就越小,反之就越大。當企業的債務支付越來越多地需要變現流動性差的資產來償還時,就有可能越過第一門檻。資產流動性越差,企業資產價值越過第一門檻的可能性就越大,向第二門檻過渡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從而增大了企業預期的違約損失。因此,銀行考察企業的預期違約概率時,應在企業的資產價值中把企業缺乏流動性的或價值仍存在爭議的資產按照企業資產的變現比率給予一定的扣除,否則,實際上是拉長了企業資產價值到第一違約門檻的距離,人為降低了對企業預期違約概率的估計。

表1:以流動性為標準劃分的企業資產的類型

資產類型 實例 主要特點

金融資產

現金 低變現成本

可交易證券 現有的交易市場

應收賬款 價值獨立于企業的經營

存貨

原材料 容易變現

成品 技術風險

個人財產 交通工具 技術風險

集裝箱 現有的交易市場、非專業化

不動產

超市、工廠 地點、地方支持

廣場、辦公大樓 環境風險

有爭議的資產

分期支付的設備

荒棄的土地 流動性最差

圖2:第一、第二違約門檻以及貸款投放

如表1和圖2所示,假定企業的價值為v,按照流動性分類,企業的價值分別為vi(i =1,2,…,5),設每種資產的變現比率為 (i=1,2,…,5),則資產的加權變現比率為:

假設企業資產的變現價值為y,企業第一違約門檻的價值為Q1,第二違約門檻的價值為Q2,當vQ2時,如果y>Q2,盡管表面上看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還在企業債務的合同值之上,但由于變現后的價值已小于企業的債務價值,此時企業從理論上講已處于事實上的違約。這里,資產的變現率即資產的流動性是一個關鍵的變量。

二、預期收回比率(DRR)

預期收回比率是指企業在發生違約時預期能收回的債權的價值與總債權的比例。對于銀行來說,就是企業違約后銀行收回的本息與銀行預期收回本息的比例。貸款的收回比率取決于貸款的類型。對于西方商業銀行而言,貸款有如下類型:(1)附加擔保(secured);(2)高等級求償權但未附加擔保(senior unsecured);(3)從屬級別(subordinated);(4)低于從屬級別(junior subordinated)。這些類型直接決定了銀行貸款在企業求償權中的求償等級。

對于我國商業銀行而言,由于市場體系還很不完善,抵押物的處置常處于有價無市的狀況,有較大的隨意性,這意味著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違約收回率有自己的特征。同時,由于貸款的發放采取了抵押方式,銀行的信貸審查視線從關注企業的信用品質轉移到了關注企業的抵押資產價值,但關注的只是抵押資產的賬面價值、流動性構成和變現比率。關注抵押資產還可能使銀行放松對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企業現金流量的考察。

企業信用等級的變化也影響貸款的收回比率。企業從一個高的信用等級降到一個低的信用等級,這意味著企業的資產價值在縮水,總違約損失等于債務的合同值與企業資產市場價值的差額,企業資產價值的縮水使得總違約損失增大,從而分配給銀行的本金收回額度減少。

總之,企業貸款違約收回比率主要建立在:(1)貸款的信用等級;(2)貸款的保護性條約;(3)貸款企業資產構成及流動性(即貸款企業所在的行業特征)。企業貸款違約收回比率需要計算其在若干年內的平均值,并要關注這個均值的波動性。假定不同企業貸款違約收回比率的概率分布服從正態分布,或類似正態分布的具有厚尾性的其他分布形式。

三、對違約風險和違約收回比率之間關系的考察

根據預期企業違約概率和企業對銀行的違約損失率,就可以求出銀行的預期損失率。

預期損失率=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

違約損失率=1-違約收回率

預期損失與某個貸款損失分布的均值有關,是用銀行的呆賬準備來核銷的。由于預期企業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圍繞均值在不斷地變動,因此預期損失也是在不斷變動的,預期損失的波動性用預期損失的方差來表示,即意外損失。這需要銀行準備一定的資本來緩沖它們發生時產生的沖擊,以保證銀行不會因為意外損失的發生而出現流動性危機。意外損失表達的是在某置信水平下(如0.05)的最大損失,即在險價值VAR。

(一)預期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在西方信用風險模型中的關系

預期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在信用風險模型中的關系,不但影響對信用風險的定價,而且為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信用風險為基礎的資本配置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據。因為兩者之間關系的不同導致所度量的信用風險大小不同,從銀行監管者的角度分析,就需要銀行有與風險資本相匹配的資本金來緩沖所遭受的意外損失沖擊。

對預期違約概率和違約收回比率關系的考察,需要從西方信用風險模型的構建入手。西方信用風險模型主要分為兩種類型:(1)信用定價模型;(2) 組合的VAR模型。對前者的研究主要有三種方法:(1)第一代結構形式模型(structural-form models);(2)第二代結構形式模型;(3)簡化形式的模型(reduced-form models)。

第一代結構形式模型主要是在莫頓模型(Merton model)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采用期權定價的原理。在該模型下,風險要素(包括企業違約概率和違約收回比率)是企業結構特征的函數,這些結構特征包括:資產的波動性和財務杠桿。在該模型中盡管沒有明確提及違約收回比率,但模型把它作為一個內生變量來處理,它依賴于違約企業資產的殘值(residual value)。更明確地說,在莫頓的理論框架中,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具有反向關系。比如說,假如企業的價值增加,則預期違約概率趨向于減少,預期的違約收回比率增加。另一方面,隨著公司債務的增加,違約的概率增加,違約收回比率減少。同時企業資產波動性的加劇將導致違約概率的增加和預期收回比率的減少。

莫頓模型在資產的定價方面被證明非常有用,但卻在實踐過程中無法得到應用。主要的問題是莫頓模型的前提假設不符合事實,莫頓模型假設企業的債務存在一個到期日,企業只有在到期時才有違約的可能,事實上,在企業發行債券或銀行發放貸款至到期日之間的任何時間內,只要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小于其債務的合同值,企業就可以違約而不必等至到期日。

第二代結構模型修正了莫頓模型中不符合現實的前提假定:企業違約在到期前就會發生,而不必持有至到期日。在這些模型下,違約事件中的收回比率是一個外生變量,并且獨立于公司資產的價值,它被定義為企業債務合同值的一個固定比率,從而獨立于違約概率,其實質是把針對企業破產中風險債務的現金流量具體化,它是對第一代結構模型的簡化,同時也簡化了銀行的破產過程。盡管第二代模型對第一代模型進行了修正,但是,在實踐中它仍然存在無法大量推廣應用的問題。首先,該模型仍然要求估計企業資產的價值,這存在著相當的困難,因為企業的資產價值是無法觀察到的。其次,它沒有考慮有違約風險的企業的信用品質或信用等級的動態變化。最后,絕大多數模型假定企業的資產價值是連續的,因此違約可以在剛剛發生時就預測到。

第三代簡化模型試圖克服上述結構模型存在的缺點,并沒有把企業資產價值看作是違約的一個變量,也不需要估計企業資產的價值。模型對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做了獨立簡單的假定,這兩個變量獨立于公司的資產波動和財務杠桿。收回比率作為外生變量同違約概率獨立開來。在每一個時點上,企業對其債務都有違約的可能,違約的概率和收回損失隨著時間的變動而隨機變動,這種隨機過程決定著信用風險的價格。模型中并沒有把這一過程同資產的價值明確聯系起來,但是模型隱含著它們之間有某種聯系。簡化模型在違約的可預測性上也與典型的結構模型有根本的不同。簡化模型假定違約是由一個外在的隨機變量驅動造成的,違約概率在任何時間段上都是非零的。當這個外在的隨機變量發生了一個離散的不連續的偏離,違約就會發生。這些模型把違約看成是不可預測的泊松事件(Poisson event),當前可獲得的信息并不能預測到這個外在隨機變量的離散移動。實證檢驗對簡化模型的支持非常有限,簡化模型無法解釋由于公司質量的不同而產生的信用價差的期限結構,也無法推導出低風險公司相對平坦的收益價差以及高風險公司相對陡峭的收益價差。

同簡化模型相似,信用的在險價值模型(Credit Value-at-Risk Models)也把收回比率看作是獨立于違約概率的外生的不變的參數或隨機變量。一些模型,如J.P摩根的信用風險度量術(Credit Metrics)、麥肯錫公司的信用組合觀點(McKinsey’s Credit Portfolio View)以及KMV公司的信用管理(Credit Manager),都把違約事件的收回率看作獨立于違約概率的隨機變量并假定它符合 分布,其他一些模型如瑞士信貸銀行開發的CreditRisk+,把收回比率看作一個固定的參數,對每一個風險暴露都有一個確定的數值作為模型的輸入變量。對上述模型進行綜合分析,所有的在險價值模型都把收回比率和違約概率作為兩個獨立的變量。

(二)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關系的實證分析

在最近的二十年間,考察兩者關系的新的模型和實證分析逐漸發展起來。在宏觀的平臺上,大量的證據表明在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之間有很強的反向聯系。弗賴伊(Frye)在芬格和戈帝(Finger和Gordy)研究的基礎上建立了自己的模型,在模型中,違約并不取決于多個變量之間的相互作用,而是由單個系統因素――經濟狀況決定的。模型依賴于這樣的假設,即各種經濟狀況導致企業違約率升高的同時降低了收回比率,在高違約時期和低違約時期,違約概率的分布是有區別的。在弗賴伊的模型中,不管違約概率還是收回比率都依賴于系統因素的狀態,由于它們都依賴于這些系統因素,因此就構成了這兩個變量之間的相互作用。弗賴伊理論模型背后的解釋非常簡單:假如借款者在債務上違約,銀行的收回比率依賴于抵押資產的價值。同其他資產的價值一樣,抵押資產的價值依賴于經濟狀況,假如經濟遭受了衰退,則違約概率增加,收回比率減少,于是兩者之間是反向的關系。包括弗賴伊在內,大量的學者對兩者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結果顯示公司債券的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之間有很強的負相關關系。弗賴伊經過實證分析得出:在嚴重的經濟衰退階段,債券的收回比率比正常年份的平均值降低25%,與較好年份相比,銀行貸款的收回比率也降低類似的比重。

綜上所述,考察違約概率和違約收回比率之間的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由于違約損失率是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比率(即1-違約收回比率)的乘積,兩者是否存在聯系以及與宏觀經濟之間的作用決定了損失的差別程度,從而為債券或貸款的定價補償風險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從監管的角度,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框架下,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充足率的計算也依賴于兩者之間關系的研究,不同的結果會產生不同的資本充足性調整,從而為銀行提供的降低風險和緩沖保護的程度就存在區別。

四、信用風險的兩大要素在商業銀行實踐中的應用

(一)用市場價值(盯市原則Mark to Market)的思維來管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由于資產具有時間價值,并隨著時間不斷變動,因此,應該摒棄傳統的把企業賬面價值作為評價其信用品質依據的方法。這意味著,在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時,要持續關注一個較長時間序列下各項指標因素的變動,采用動態的方法分析企業的價值趨向。特別是要持續關注該企業所在行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表現,這體現了市場對該行業和企業經營成效的價值評判,可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二)關注抵押資產的流動性

由于不同行業的企業其資產構成的流動性差異很大,因此,在銀行審貸的過程中,應關注申貸企業所屬行業類別和資產構成類型,根據經驗總結不同流動性資產的變現比率,并以此作為發放信貸的重要尺度,規避違約的第二門檻。評價抵押資產的優劣,要依據以下標準:一是要由有資質的市場第三方對抵押物的價值進行客觀評價,計算抵押物的公允價值。二是抵押物的變現要有一定規模的市場,流動性充足。三是抵押資產變現后,本行在企業的債務中具有較高的求償等級,能夠優先得到償付。

(三)密切關注宏觀因素的變化

在宏觀的平臺上,大量的證據表明在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之間有很強的反向關系。當宏觀經濟景氣時,企業的違約概率下降、違約收回比率提高;當宏觀經濟處于下行周期時,企業違約概率將增大,收回比率下降。違約概率和收回比率對系統因素的依賴,意味著必須加強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研究,密切關注宏觀風險因素對企業經營的影響。在一些經濟景氣度明顯不高的年份,要縮減信貸投放規模,審慎選擇信貸投放行業,通過防止企業信用品質較大規模的矩陣遷移來防范信貸資產質量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安東尼.桑得斯著,劉宇飛譯:信用風險度量,風險估值的新方法與其他范式[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1年.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偷拍女厕| 黑人巨茎大战白人美女| 国产浮力影院第一页| 美女露100%胸无遮挡免费观看 | 国产一级一级片| 亚洲色欲www综合网| 久久国产精品无码HDAV| a毛看片免费观看视频| 青青国产线免观看手机版精品| 特级毛片全部免费播放| 日本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在线播放| 在线天堂中文字幕| 国产-第1页-浮力影院| 亚洲不卡av不卡一区二区| www深夜视频在线观看高清| 饥渴难耐16p| 欧美成人观看视频在线| 小婷又紧又深又滑又湿好爽| 国产成人精品动图| 亚洲欧美日韩高清在线看| 中国一级毛片录像| 麻豆人妻少妇精品无码专区| 欧美极品少妇无套实战| 女人张开腿让男人桶视频| 国产一级淫片a免费播放口之 | 欧美成人免费在线视频| 好男人资源在线www免费| 国产午夜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不卡| 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www| www激情com| 美国十次精彩在线视频| 日韩免费在线看| 国产福利一区二区| 亚洲欧美国产精品专区久久| 一本一道dvd在线播放器| 超清首页国产亚洲丝袜| 最近最新中文字幕完整版免费高清 | 麻豆国产精品有码在线观看| 欧美白人最猛性xxxxx| 女人是男人的未来1分29分| 四虎免费大片aⅴ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