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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首先提出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1998年他研究發現,幼鼠食用了轉基因土豆之后,其免疫系統和內臟都受到了損壞。這一發現轟動了科學界。后來經審查發現這項研究結果不夠詳實,不足以證明轉基因食品具有危險性[6]。轉基因食品的風險尚未有定論,迄今為止也沒有因食用轉基因食品而導致重大的事故傷亡。隨著人們安全意識的逐漸加強,各國開始了對轉基因產品的監控和管理。轉基因技術的安全管理世界上主要分為兩大模式,這兩種模式在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方法和理念上存在巨大的差異,分別是開放鼓勵型的美國模式和嚴謹限制型的歐盟模式,其他國家實行的模式介于兩者之間[7]。歐盟對轉基因食品一向嚴謹。盡管歐盟的研究表明目前市場上的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但歐盟認為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估需要靠長期的實驗和觀察才能得以進行。歐盟的管理模式以轉基因食品的工藝過程為基礎,所有的轉基因生物,都要接受安全性評價和監控[8]。轉基因食品管理的理論基礎是“預防”原則。其目標是保證人類和動物的生命健康、保護環境免遭破壞。其管理政策是確保歐盟市場健康正常的運轉[9]。歐盟很重視轉基因食品的立法。自20世紀90年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制定了新食品定義和主要成分、安全評估機制和成分標識。從田間到菜場制定了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所有轉基因食品在上市前須通過歐盟的強制性安全評估和批準程序,同時進行標識,確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確保轉基因食品監督有效,并能及時采取適當的風險應對措施。歐盟的轉基因食品管理機構是歐盟食品安全局。歐盟各個國家在管理上存在差異,沒有完全依照歐盟轉基因食品管理體系來實行。與歐盟管理模式相似的有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家[10]。美國提出,必須有可靠的科學證據證明風險的存在,才會采取適當的管制,即對轉基因食品的法律管制須建立在“可靠科學”原則基礎上[11]。美國管理模式以產品為基礎,認為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之間沒有本質差別,具有同樣的安全性。美國在國內對轉基因食品進行自律管制、在國際上推行轉基因產品貿易自由,管理模式寬松。美國沒有制定完整的法規來管制轉基因食品,僅納入到現有的法律管制范圍內。美國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機構有:美國農業部、環境保護局、食品與藥品管理局。美國對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很是樂觀。加拿大對轉基因食品的管理與美國相似,運用自律性管理。中國擁有大量的人口,隨著環境的急劇惡化及耕地不斷的被征用,耕地面積卻在大量的減少,中國的農業生產面臨著巨大的壓力,轉基因食品的出現使這一問題得到了轉機[12]。中國對轉基因食品的研究起步比較晚,但國家對轉基因技術非常重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986年啟動的“國家高技術研究與發展計劃”中,大力支持發展生物技術。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批準轉基因產品商業化生產的國家。近年中國在轉基因技術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與歐美等發達國家還存在著巨大的差距[13]。中國對轉基因食品采取較為嚴格的管理模式。中國的管理機構有:農業部、科技部、衛生部、食品與藥物管理局和國家環保總局,中國轉基因食品的管理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的是農業部。
轉基因食品的檢測技術
DNA在提取的時候會產生的應抑制因子、產品深加工時破壞了核酸等因素會使PCR結果呈假陰性;作物受到病毒感染、實驗室污染等因素會造成PCR結果呈假陽性[16-18]。所以,定性PCR只能初步檢測轉基因食品。為了解決PCR存在的問題,消除檢測干擾,在試驗中引入內部對照反應,從而可以半定量地檢測樣品[19]。(1)競爭定量PCR:其主要的過程是將一種人工構建的相互間競爭模板,使這種模板能夠具有一致的待檢測基因所具有的動力學特點,能夠在同一反應體系中同引物和底物相競爭,之后進行電泳檢測。將結果制成標準曲線,計算待測基因的含量。該方法容易產生誤差,比較難使用[20]。(2)實時熒光定量PCR:該技術是普通PCR的升級,主要思想就是把一個標記了2個熒光基團的探針加入到反應體系中,根據探針上的熒光信號實時監測整個PCR進程,然后將結果制成標準曲線,計算未知模板的含量[21]。實時定量PCR檢測的靈敏度很高,它的最小檢測量為2pgDNA/g樣品。檢測要求低、范圍廣,可以檢測一些已經加工,或者還未進行加工以及混合樣品。實時熒光PCR檢測技術能對PCR反應進行有效地實時的監測。在實時熒光PCR技術中加入閉管分析,不需要加入PCR后處理過程,能使核酸的交叉污染有效的降低甚至消除。此方法的挑戰就是定量標準物的滯后發展。(3)多重PCR:在同一反應體系中的多個靶點能同時進行PCR檢測,試驗結果可靠,操作簡單快速,降低了檢測的成本。多重PCR法的應用前景很廣闊。(4)Southern和Northern雜交:用限制性核酸內切酶對與特異性探針結合的基因組片斷內或其周圍序列進行酶切,研究基因內部的序列。該技術檢測結果準確可靠,但要求樣品的純度高,檢測費用也較高。Southem雜交的檢測對象是DNA,而Northern雜交是RNA。基因芯片又叫DNA芯片或DNA微陣列[22]。是美國的Affymetrix公司開發的,世界上第一塊商品化的基因芯片在1996年問世。基因芯片技術是目前轉基因食品檢測的前沿技術,是一種高度集成化的反向雜交技術。將探針分子固定在載體上,用PCR、末端標記等方法對待測基因進行處理,處理后的基因與固定了的探針雜交。借助放射自顯影或者激光共聚焦顯微鏡或CCD相機檢測并讀出各個不同斑點信號的強度,將所獲得的雜交信號用相應的軟件處理,得到被檢樣品的遺傳信息。該方法可實現樣品大量序列的檢測和分析,同時完成樣品的定性定量。將抗原和抗體反應的特異性結合酶對底物的高效催化這兩者有機的結合,完成ELISA的檢測。酶作用于底物后,顏色會發生變化,抗原結合抗體時,可以通過比色過程或者根據熒光反應來測定。通過顏色的變化來判斷樣品中含有抗原的的數量。ELISA檢測可以同時完成樣品的定性和定量檢測。該方法選擇性和靈敏度較高,但復雜基質對它的準確度有干擾,外源蛋白質含量低或被熱處理變性,該方法的檢測能力就會下降[23]。3.2.2Western雜交Western雜交又稱蛋白質印跡法,是將抗體的特異性、蛋白質電泳的分離能力、顯色酶反應的靈敏性結合在一起的蛋白質檢測方法,可用于檢測復雜混合物異蛋白質的含量。用于檢測特異性目的蛋白質,檢測靈敏度可達1~5ng,還可用于檢測不可溶性蛋白質。其檢測的關鍵是抗體的制備[24]。
中國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改善措施
中國缺乏系統的法規來制約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因此需及時將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納入到法律的框架內。需要建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建立相應的部門并明確它們該承擔的職責義務和管理權限,對一些經過轉基因技術加工的產品和借助轉基因技術進行研究的行業開展全方位的正規的管理體系[25]。許多發達國家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方面已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中國立法時可以借鑒。在對待轉基因食品風險的不確定方面,學習歐盟等國采取審批制度和強制性標識制度。鑒于轉基因技術發展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和未來美好的發展前景,許多發達國家均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進行研發,中國在確保安全的提前下,也應使轉基因技術得到更好的發展,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轉基因食品從研發到消費這一系列的過程都必須采用標識、通報等措施保證消費者知情同意權的實現。當前市場上的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很不完善。普遍存在未辦理轉基因生物標識,并私自進行轉基因種子生產、經營的行為。由于缺乏完整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檢測體系,監督市場產品時,無法準確判斷農產品是否有轉基因成分,缺乏奏效的監控手段。因此,通過市場調查了解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實際情況,掌握轉基因食品的種類、來源和加工后的形式等,制定相應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條例。建立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定期監督制度,借助已建的轉基因食品管理機構,加強農業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中國境內銷售的轉基因食品必須實行標識,不標識和不符合標識規定的一律不得進口和銷售。標識目錄由農業部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26]。目前相關部門的職責配合不夠,很難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有效的監管。因此應設立專門的系統的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對轉基因食品的研發、生產加工、運輸、進出口和銷售等環節進行全面的監督,確保轉基因食品產業安全規范的運行[27]。在當前的技術條件下,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還不能確定,應理性對待轉基因食品。因此,政府應設立專業的獨立行政監管機構,全程跟蹤,并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有效的追蹤制度,詳細記錄每一環節,一旦出現問題,可以速度的找出危害關鍵控制點,便于及時采取措施,將危害降至最低。針對轉基因食品存在的風險不確定性,制定安全評價標準以保證轉基因食品行業正常穩定的發展。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價需要合適的檢測技術。轉基因食品品種繁多且數量大,含轉基因成分的食品成分復雜、待檢測成分被降解或破壞,檢測難度大[28]。目前的檢測手段有:人工檢測、儀器檢測和生物芯片,但不能滿足當前的檢測需要。因此,需加大轉基因技術的研究力度,使檢測快速、準確、可靠。在發展自身技術的同時,還應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加強轉基因食品的安全防范[29-31]。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價需做到公開透明。需制定一整套針對轉基因食品的法規、安全評價標準、方法及規則。對轉基因食品的生產源頭開始,以及對其生產、加工、成品、銷售等一系列過程進行詳細的存檔化管理并進行詳細的記錄存檔,使記錄和標識具有可溯源性[32,33]。以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營養上的要求和質量上的評價以及對環境所產生的影響等標準作為是否決定進口及進口的數量、方式等的判斷因素。同時在此基礎上要建立有效且實時的預警機制,在轉基因作物的風險處理上,要防患于未然。監管部門對進口的轉基因食品實行跟蹤檢查,將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公布于眾。政府應重視和加強對國外轉基因食品相關政策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一些必要且合理的咨詢服務,以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摩擦[34]。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 懲罰性 賠償原則 身體健康
社會越是發展食品安全就變得越來越重要,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過程中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些發展卻并沒有提升食品安全的程度,而且隨著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國家、政府以及社會大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也隨之升高,人們更加向往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飲食方式,但是這其中最關鍵的就是飲食安全,國家和政府也在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在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的適用方面,本文主要針對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原則的使用性展開分析和研究。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原則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含義
食品安全法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障人們的飲食安全,同時也是為了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因為一些不合法律規定的食品可能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隨著近幾年來社會上各種各樣的怪病的發生率的提升,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也隨之提升。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關于一些嚴重的違規行為需要進行法律懲罰的行為,在對這些行為對社會正常生產和發展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和補償界定的一些法律規定和約束,但是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懲罰性賠償是補償性的賠償,因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必然會給社會和大眾帶來影響,而且這些影響是不可磨滅的,嚴重的甚至可能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因此進行懲罰性賠償不僅是社會的需求,也是國家政府設立法律的需求。設立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價值在于盡可能地降低由于食品安全問題給人類帶來的損失。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特征
從立法的角度來說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特征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首先就是懲罰和杜絕類似的食品安全實踐發生,因為食品安全一旦出現問題危害到的人群就會非常廣泛,而且食品安全嚴重的話威脅到的就是人們的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主要的特征就是懲罰食品安全的威脅者,而且以此來杜絕此類現象的再次發生,從而達到保障人們飲食安全的目的;其次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的是否賠償以及賠償金額的多少必須要由依法機關的確認和審核,不能隨便確定,這主要是由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其社會危害程度決定的,而且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法律案件的賠償都必須要經過仲裁機關以及社會公正機關的共同認定,這也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平和公正,避免引起惡性社會事件的關鍵;最后就是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不僅具有法律意義也有補償意義,因為它一方面確保了社會法律的公平正義,確保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都能夠受到法律的嚴懲,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補償和保障,這不僅是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設立的意義同時也是其基本的屬性和特征。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性以及存在的問題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認定不夠明確
食品安全法關于違法行為的認定是確立違法行為、確定懲罰性賠償以及賠償程度的關鍵,但是在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認定還不夠明確,這就在很大程度上縱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開展違法犯罪活動,面對這些犯罪行為法律沒有足夠的約束力,這從一方面也會促進這些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例如我們國家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沒有關于食品安全違反法律認定的單位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沒有明確的單位認定,就會使得違法人士認為不經過認定的就不算是違法犯罪活動,這樣很容易使得社會上的食品出現重大安全問題但是卻無人監管,由此可見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對社會的影響,在社會的發展中這個問題必須要得到社會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注,否則對社會和大眾的影響將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沒有關于違法行為的確定
從目前的發展形勢看來大多數社會上危害食品安全的問題都表現在:一是為了保證食品的保質期,一些生產商會惡意地在食品中添加一些不合規定的添加劑,最終保證了產品的保質期,但是產品的安全性卻沒有了確定的保障,二是一些商家為了謀取高額利潤在實際的產品生產和制造過程中偷工減料,或者是采用一些不健康但是成本極低的替代品來生產和制造商品,這樣降低了成本,但是以與市場相同的價錢銷售就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這里只是簡單地列舉了幾個比較常見的例子,但是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這樣的行為確實給食品安全帶來了非常嚴重的損害,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門有必要對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違法行為以及各個行為的賠償措施進行明確的規定和設置,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效率,更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夠合理
關于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的核算也是食品安全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員的主要懲罰措施和政策,但是我們國家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關于賠償的金額以及賠償的方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食品安全案件的賠償對象主要是消費者,因此賠償的金額必須要根據這些食品安全案件對消費者以及社會造成的影響來確定,就比如說曾經我們國家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的三鹿奶粉事件,這個事件涉及到的人群之廣,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之大是任何一個事件無法比擬的,在面對最終的賠償時三鹿集團也只是表示會對所有的消費者進行賠償,但是這個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如何證明自己就是其消費者都是問題,因此在面對這些類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時必須要首先確定賠償金以及賠償范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以提升法律的適用性。
(四)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還有很多遺留問題沒有解決
關于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我們國家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的完善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我們國家發展的空間還很大。比如說一個已經困擾立法者很久的問題就是:雙倍賠償的問題,消費者希望得到生產者的雙倍賠償主要是由于消費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而且自己的身體健康也受到了威脅,但是消費者卻沒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由此就產生了消費者舉證困難的局面,而生產者則認為自己沒有必要進行雙倍賠償,這是我們國家食品安全法中遺留實踐最長同時也是最影響食品安全法實施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已經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使用程度的建議和措施
(一)明確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使用范圍
關于明確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使用范圍對于保證食品安全法的順利實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必須要明確賠償的范圍,賠償的人群和賠償金的分配等,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開展的主要作用就是補償受害消費者,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次是在這個法律的實施過程中必須要保證賠償金的落實,這不僅僅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效力,同時也是為保證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最后是明確范圍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準確落實和實施,因為一旦確定了范圍就確定了法律的界限和懲罰的規定,這樣食品安全法就有了實施的界限和范圍約束,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實施也才會更有效率。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計算的科學化和合理化
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賠償金計算的科學化和合理化是為了保證賠償金的準確性,不僅是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保護,而且也是為了保證產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因為過多的賠償對于生產者來說是不公平的,過少的賠償對于消費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的規定必須要確保雙方的權益的公平性和對雙方的保護性,既要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又要維護生產者的正當權益,總之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必須要保證科學性和合理性,這也是為了法律的正當效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律能夠準確實施,法律也才能夠有正當的實施權益。
(三)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制度和適用機制
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制度的完善和適用機制,對于確保食品安全法的正確實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關于這方面一是要擴大請求主體全的范圍,按照理論來說所有的產品消費者都有權利對違背食品安全的生產者要求進行賠償,這些賠償或許是對于身體傷害的賠償,也可能是對身體傷害的賠償,總之消費者對自己消費的產品有權利要求賠償;二是必須要對消費者的舉證難的問題進行解決,關于這一點消費者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進行產品消費時必須要索要專業認證的產品發票,這是確認消費者進行過消費的唯一最有力的證據,也是消費者解決舉證難最有利的途徑;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機制和制度,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這些法律的有效實施,確保人民的健康和安全,這是法律的責任也是立法機關的義務,在未來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必須要注意到這些問題,并及時解決。
[論文關鍵詞]食品安全 十倍賠償 懲罰性賠償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度大大增強。而近幾年來,《食品安全法》的適時出臺,使人們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權利保障有法可依。該法頒布后,全國各地出現了多起依據第96條之規定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的案例。筆者所在的法院也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章某在某藥店購買“黑倍王”產品1整盒(其中包括8小盒),合計價格為 960元,外包裝顯示該產品的批準文號為:×食準字號×號,標識的產品成分包括鎖陽人參、當歸、首烏等。購買后不久,章某起訴至法院,認為按照批準文號,其購買的產品應為食品,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和《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的規定,人參、當歸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但不能作為食品原料,因此其購買的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條關于禁止生產經營食品規定中的第一項即“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而藥店銷售明知該產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進行銷售,故章某要求藥店退還價款的同時,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之規定承擔十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章某購買該產品后,未經使用即訴至法院,并未造成實際的人身、財產損害,章某是否可以要求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十倍賠償義務對于藥店來說是否顯失公平?這些問題的思考,將《食品安全法》中有關懲罰性賠償制度帶入了筆者的視野。
二、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之爭和實踐發展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可見賠償制度是民事責任之一。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以一方當事人(加害人)補償對另一方當事人(受害人)的損害為主要目的。這是民法作為私法的本質決定的,民法調整平等的、私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加害方對造成受害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的目的是使受害方權利到回復到未受侵害之前,因此這種賠償是補償性質的。誠如學者所說的:“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于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于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因民事行為而遭受損失,受害人享有的救濟權僅限于補償性質,能夠確保受害人不會因為獲賠太少而得不到完全救濟,也避免受害人因為獲賠太多而得到不當的利益。
而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一種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最早出現于《漢漠拉比法典》,后發展于英美法系國家,并興盛于美國。直至今日,懲罰性賠償制度仍在美國的侵權法領域廣泛應用,發揮著平衡利益、實現公平的重要作用。
我國民事立法歷來雖深受大陸法系民法的影響,但同時也始終對英美法系采取包容的態度。盡管《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是以恢復原狀這一救濟手段為基準的,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已散見部分單行法或司法解釋中: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9條等相關規定。
2009年12月26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將懲罰性賠償制度首次引入了侵權法領域,該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從單行法的賠付率規定到《侵權責任法》的明文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作為民事責任方式之一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不可否認的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引入有利于緩解現代社會中大規模侵權行為的負面影響,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升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定的社會關系,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產生都不是學者們討論的產物,其必要性將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發展的需要而確立,其重要性則將隨著人們認知的深入而接受。鑒于在法律實踐中,受害方所獲得的補償性賠償往往低于他們的實際損失,而懲罰性賠償不僅從物質上對受害人進行了補償,而且還從經濟上對加害人進行責罰,具有補償、懲罰和預防功能,而賠償額的估算難度只是實際操作的困難,而非原則性問題,只要某一項違法行為被確定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操作的困難不應成為反對的理由。我國立法已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探討作出了明確回應,因此如何使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實現從理論意義到現實作用的轉化,應該是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今后的共同課題。
三、對《食品安全法》第96條“十倍賠償”規定的思考
回到文初的案例,章某是否有權要求藥店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告藥店辯稱:(一)原告章某不是正常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導購人員已經做了購買合理數量的建議(正常的購買量為1小盒),但原告章某執意要求購買整盒,這個數量已經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求,原告章某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索賠;(二)藥店具有合法的食品售賣資質,同時在進貨時,對涉案產品做了足夠的審查,比如要求商提高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商自身的資質文件,作為銷售者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的職責,不存在明知的主觀過錯;(三)原告章某在購買涉案產品后并未使用,并未造成其人身、財產損失,而且原告章某也沒有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涉案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原告章某無權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進行索賠。這些答辯意見能否成立?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首先應厘清以下幾個問題: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食品安全法》出臺后,各地出現的索賠訴訟中,原告不再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退還貨款及支付一倍賠償金,而是直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主張十倍賠償金。本文所舉的案例中的原告即是這種情況,當時他在多個法院同時起訴類似的案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的規定催生了相當一部分類似當初以知假買假為手段獲取高額經濟利益的職業索賠者。
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關于消費者的概念界定,始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知假買假者是否有權獲得“退一賠一”救濟,至今仍是司法實務界未統一的問題。有一種反對打假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觀點是,認為“退一賠一”僅限于經營者存在“欺詐”的情形,該欺詐行為由經營者的故意和消費者的行為達成一致而構成,而在知假買假中,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并不是因經營者的欺詐而做出,因此不成立“欺詐”的前提條件,所以打假者無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獲賠。然而,《食品安全法》中并無對欺詐要件的規定。對于此問題,筆者認為廣東省龍崗區人民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鑒,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打假”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提起訴訟并要求十倍賠償。鑒于食品安全關于民生基本,在法律法規尚未完善、市場經濟尚未成熟的交易條件下,我們又面臨政府監管資源稀缺及監管效果甚微的現實尷尬,因此不妨給予這些職業索賠者法律層面的支持,使他們成為捍衛食品安全的非主流力量之一,這樣的做法在現階段也許更可行。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和認定問題
任何成為標準的規范應當是統一的、唯一的、確定的,否則會讓監管者和執行者無所適從。《食品安全法》第21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也就是說,在沒有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法律并不禁止企業針對自己制定低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也就無法避免企業制定的標準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企業自身制定的標準也納入整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禁讓人擔憂。
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可見,食品監管呈現多頭管理的局面,衛生、農業、質監、工商等多個職能部門都被委以監管的重任。雖然《食品安全法》第22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但事實上,衛生、農業、質監、工商各種關于食品安全的標準并不統一,那么在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如何判斷以及由誰判斷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顯然會成為執法人員的困惑。而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來判斷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
因此《食品安全法》應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并確定食品安全標準認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使第96條賠償責任的適用有據可依。而行政機關作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者,能以專業的優勢作出權威的判斷,因此未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建議設置行政認定前置程序,即先由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事實認定后,再處理是否承擔以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
(三)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前提問題
廣東省龍崗區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認為,從《食品安全法》第96條內容的邏輯結構看,十倍賠償金是在損害賠償基礎上產生的懲罰性賠償,并非單獨適用的賠償標準。也就是說,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上要以生產者、銷售者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后果而承擔賠償責任為前提。我們暫且不論立法的本意如何,但是如果懲罰性賠償要以發生損害后果而承擔賠償責任為前提,對那些已經購買、適用食品,尚未遭受損害后果,但已經有證據證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人來說,也就無法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救濟,這是否有違《食品安全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初衷?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立,本身已經超越了補償實際損失的傳統民事責任理論,前文已述現階段有必要肯定職業索賠者的原告主體資格,因此將發生損害后果而承擔賠償責任作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將從一定程度上遏制職業索賠者獲取合法的“不當得利”,也更符合《食品安全法》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
(四)懲罰性賠償的基準和自由裁量權問題
《食品安全法》采取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同的立法原則,即直接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賠付比率,這樣的規定簡潔明了、易于操作,卻也存在過于簡單機械、缺乏彈性的問題。十倍賠償,乍一看視乎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及威懾不法生產者和銷售者,但實際上,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在越廉價的商品中越嚴重。食品作為終端生活消費品,其價款往往非常低廉,比如購買一瓶普通飲料,僅需花費3-5元,如果訴至法院,即使不考慮訴訟風險,因此耗費的交通費用、通訊費用及時間、精力等隱性損失之總和也遠遠高于其能獲賠的十倍價款,而對于不法經營者來說,這樣的十倍賠償也未必能阻止其對高額利潤的追求。
懲罰性賠償制度蓬勃發展的美國,也在不斷改進和完善該制度。原則上的浮動限額制度因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不斷攀高的賠償數額而受到生產者的質疑和詬病,也使不少學者開始思考并推動限制賠償數額。如今,美國普遍采用比例性原則,也就是說使懲罰性賠償數額與補償性賠償數額之間保持某種合理的比例關系,同時為了防止法官和陪審團濫用裁量權,許多州通過立法來限制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筆者認為,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懲罰性賠償應以損害后果為基準,這樣有助于受害人綜合考量維權成本,提高維權積極性,真正發揮“十倍賠償”規定的懲罰、遏制和預防功能。同時,法官應享有在賠付比率上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對實際損失、主觀過錯、社會效果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和權衡,然后確定賠償數額,以實現當事人之間分配權利義務時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銷售者“明知”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既可以向生產者索賠,也可以向銷售者索賠,只是銷售者僅在明知該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可見,對生產者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這里的明知應理解為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銷售者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應由消費者承擔,且不論消費者是否有能力證明銷售者存在主觀過錯,銷售者直接與生產者或生產者的商發生關聯,其對商品信息的獲取比普通消費者更有優勢,因此由銷售者舉證自己不存在明知的主觀過錯如提供進貨證明、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審核義務等,遠比由消費者舉證其存在“明知”過錯容易得多。因此,由銷售者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也即對銷售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顯然更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及其評價
1994年起開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開我國民事法律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十四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該條文對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一方面要求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另一方面則需要由當事人進行主張,此外,也就是賠償數額的限制,即雙倍賠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欺詐行為的認定,應當保持與《民通意見》保持一致。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欺詐行為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倘若消費者事后將合同撤銷,合同撤銷后,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至于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一方是否還要承擔賠償責任,這關系到責任競合的問題。關鍵是看消費者主張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構成競合。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來看,其本身是作為合同責任加以規定的。因為侵權要以存在損害結果為要件,但是從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表述來看,未作此種規定。因而,筆者認為,從責任構成與責任承擔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身是存在內在的邏輯矛盾的,其與民法的基本理論相背離。
2《食品安全法》中是否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法》出臺之后,學者對該條的解釋,側重于將其視為懲罰性賠償。然而,筆者對此持保留意見。
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包括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而懲罰性賠償則是損害賠償的特殊表現形式。至于這種表現形式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筆者將在后文進行分析。在這里,應該強調的是,《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與懲罰性賠償制度相去甚遠,理由如下:
(1)懲罰性賠償是民法中的一項責任承擔的制度,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責任。
(2)懲罰性賠償所涉及的雙方當事人均為民事主體,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一方當事人為行政主體。
(3)懲罰性賠償是針對民事法律關系所設立的一項制度,而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來看,其所針對的是行政法律關系。
因此,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并非民法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而是一種行政制裁,之所以有學者視其為懲罰性賠償,實際上出于對該條文的誤讀。
3《侵權責任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及評價
剛剛頒布亟待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對懲罰性賠償做出原則性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從該條文的表述上看,其構成要件明確,主體為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主觀存在惡意,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并且要造成嚴重損害的后果,主張權利的一方為被侵權人。
關鍵詞:食品安全;政府規制;對策
中圖分類號:F20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2005302
1 我國食品安全規制的現存問題
1.1 食品安全規制機構設置不合理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規制主體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規制部門的協調、指導,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明確衛生部將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縱觀我國食品安全政府規制主體的現實狀況,食品安全規制機構設置存在多頭規制與規制缺位并存的問題。一方面,現實的經濟活動呈現出多樣性,并非按照“規制環節”來設計,有些經濟活動同時涉及多個“規制環節”,而有些卻可能呈現模糊性,很難把其歸為某一“規制環節”。另一方面,對食品安全規制的同一方面存在不同的規制部門。這種規制主體與規制對象在理論與現實上的錯位,使政府部門按照職責劃分都必須管,或是當該問題一時很難明確屬于哪一個規制環節時,各個政府規制部門都可以不管。這種規制體制的設置,在運行中暴露出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弊病,使相關部門在行使其規制職責時多頭規制和規制缺位同時存在,從而造成了政府資源浪費和規制低效。
1.2 食品安全規制對象管理有失規范
食品安全的規制對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生產經營者及其行為。作為食品市場的供給體,其提供的食品安全與否直接影響到食品市場的秩序。目前,我國食品業尚處于粗放發展階段,從事農產品和食品經營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點,這從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場主體發育不健全,地位、功能不明確,交易方式落后等問題。因此,食品企業實現規范管理以及產品交易時質量等級化、重量標準化和包裝規格化的難度增大。據調查顯示,30多萬家食品經營企業60%左右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約70%沒有食品檢驗能力。這不僅給消費者的經濟利益造成了損失,而且對消費者的安全構成了威脅。
1.3 食品安全規制立法有待健全
目前,我國制定和出臺了許多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制立法,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為主導、由數部單行法律法規構成的集合法群形態,為我國食品安全規制工作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礎。盡管我國在食品安全規制方面的立法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其完整性、系統性及嚴密性仍有所欠缺。我國食品安全規制立法中,一些法律法規內容單薄,對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所導致的食品安全新情況、新問題大多尚未涉及。而且,現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大多對食品安全僅做了一些概要性規定,法律法規條文過于籠統,缺乏清晰明確的定義和限制。由于大多為分段立法,法律法規條文相對分散,并且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調,導致某些法律法規不協調。
2 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政府規制的經驗借鑒
2.1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是發達國家食品安全規制的一個顯著特征。美國的食品安全程度被認為是世界上最高的,主要是由于聯邦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的部門與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一起構成了相互制約、綜合有效的食品安全規制體系,實現了對食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規制。其最高主體機構是1998年成立的“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由農業部、商業部、衛生部、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環境保護局、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等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席由農業部長、衛生部長、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主任共同承擔,直接向總統匯報工作。美國負責食品安全的主要規制機構有設置在美國農業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檢驗署(FSIS)、設置在衛生部(DHHS)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和動植物衛生檢驗署(APHIS)及美國環境保護(EPA)等幾個部門。在總統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各個部門主要按食品類別進行分工規制,做到了“分工明確、權責并重、疏而不漏”地保障食品安全,從而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2.2 重視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建設
健全的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是有效開展規制活動的基本前提。目前,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大多建立了涵蓋所有食品類別和食品鏈各環節的規制立法體系,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健康權益提供了保障。日本的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專業、專門法律法規組成。《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兩大基本法律。《食品衛生法》于1948年頒布并經過多次修訂,其宗旨是保護人們遠離由于飲食導致的健康危險,改善和促進公眾健康,適用于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3年頒布,該法規定了消費者至上、基于科學的風險評估、從農田到餐桌全程規制等原則。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專業、專門法律法規很多,包括食品質量衛生、農產品質量、投入品質量、動物防疫和植物保護等五個方面較為健全的農產品質量立法體系。此外,日本還大幅度修訂了食品安全各環節和各品種的規制法,推動了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更臻完善。
2.3 注重“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美國的食品安全政府規制強調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過程的有效控制,規制環節包括養殖、種植、生產、加工、流通和銷售等;規制對象包括化肥、農藥、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和食品標簽等。通過全程規制,對不安全食品預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環節的缺失,并以此為基礎建立食品的追溯機制。
美國非常重視HACCP制的實施,并以此作為制定食品安全系統政策的基礎。HACCP制是一種以科學為基礎,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整個過程進行危害分析,確定容易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環節和關鍵性的控制點,建立相應地預防措施消除隱患,以避免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場,其目標在于有效預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美國的食品召回制也相當完善,而且程序嚴格、可操作性強。食品召回制具體是指食品企業在獲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中收回問題產品,積極予以更換、賠償的有效補救措施,其目的就是及時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場的缺陷食品對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或擴大,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3 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政府規制的對策
3.1 明確規制機構的權力和責任
完善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食品安全規制機構是政府有效規制的前提條件。2009年2月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已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劃歸為衛生部管理,由此強化明確了衛生部在食品安全規制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在現有分段規制體制的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將有利于加強對各有關規制機構的協調、指導。因此,應賦予更多的規制權力和職責給衛生部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增強其責任意識,整合有效資源,統籌協調行動。衛生部應統一負責食品安全規制工作,承擔食品安全協調職責,這樣將有利于改變機構權力各自為政的局面,避免多部門規制造成工作漏洞和資源浪費以及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等問題,解決規制部門職能交叉、多頭規制與規制缺位并存的現狀,促進規制工作高效有力地進行。在現有食品安全政府規制體制下,進一步明確各個規制機構的職責。對當前存在職能交叉、多頭規制和規制缺位的領域進行清理,對各規制機構所承擔的權力和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形成一個相互制約的食品安全規制體系。應就規制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重新進行明確分工,一個規制職能只能由一個機構專門負責,其他機構退出。在制定分工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各規制機構的實力,做到優勢互補,實力弱的退出或充實到新的負責機構。
3.2 建立規范化的企業自律機制
建立企業自律機制,實現規范化發展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食品企業的責任。食品企業在制定管理規范的過程中,既要切合實際,又要保證企業管理規范的內容全面,包括企業標準、企業定位、企業形象等。完善企業管理規范的核心就是加強制定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特別是要加強有關食品標識、相關物流標準,以為規范食品流通領域的正常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創造條件。盡快建立食品安全檢測數據庫,為食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供基礎性條件。大力開展危險性評估等科學方法在制定和修訂食品標準過程中進行應用的研究,以提高標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食品標準的整體水平,提高我國食品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應強化以法律法規、政策為主導,食品企業制定管理規范為主體的形式,促使食品企業形成有效的自律機制以增強信守本行業規范的觀念與意識。充分發揮企業自身的積極性,將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納入規范、健康的軌道,改善企業的公眾形象。
3.3 健全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
健全食品安全規制立法在世界各國都被當作一件戰略性任務和基礎性工作給予高度重視,除了由立法委員會制定法律來對食品安全規制做出較為原則的規定外,大量法律條文的細化和技術性規定都授權行政機關以法令和條例的形勢做出。目前,主要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一般通過制定多部法律法規來進行食品安全規制,食品安全規制立法體系已經比較完善。根據我國食品安全分段規制的現狀,應從食品安全規制的實際需要出發,進一步制定更多的水平性和垂直性的法律法規,以形成《食品安全法》為總領,與其他法律法規相配套的規制立法體系。同時應加強食品安全規制立法的系統性,在制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必須按照全程規制的理念,抓住食品鏈中的關鍵要素和制約環節,逐一加以規范、規定和細化。另外,在立法規定的總體框架下,對食品安全規制部門進行必要的授權。各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的現實需要迅速采取行動,、修改或廢止相關的法規和標準,特別是對于那些立法環境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可以制定過渡性的暫行規定以解當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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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食品召回制度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形式,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食品召回的責任主體,要求食品生產者如果確認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主動實施召回。對不按照規定召回的企業,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嚴厲處罰,對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吊銷許可證照;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各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處罰;落實行政執法部門的召回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
關鍵詞 食品召回 監管 衡量標準
我國已在食品生產環節建立了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在食品銷售環節還應建立可追溯和承諾制度。應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實現食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承諾和召回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剛性化。食品召回制度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形式,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食品召回的責任主體,要求食品生產者如果確認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主動實施召回;對于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義務或生產者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將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為應對國際市場的競爭,保護中國消費者的利益,我國應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盡快形成全面細致的管理體系。
一、監管部門要獨立
從表面上看,美國食品召回是企業的自愿行為,實質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監管下實施的強制行為。負責監管食品召回的是農業部食品安全檢疫局(FSIS)、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食品召回的范圍、告知大眾的內容,最終都是按照 FSIS 或FDA 要求進行。而我國雖然在 2004 年八部委聯合提出過食品召回,但部門職責不清,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主導實施召回行動并不明確,這樣很可能導致最后的結果又是互相推諉,不了了之。因此,成立一個專門負責食品召回的政府職能部門迫在眉睫。
二、缺陷產品的衡量標準要有規定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離開生產線、進入流通領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預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關注的是最終消費品,由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銷商承擔這個風險。據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經濟損失,平均占公司財產的1.5%-3%。這將促使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銷商在召回而產生的經濟損失與提高食品質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間進行博弈。經濟刺激和強制的壓力將使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和經濟商加強經營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這些企業一方面會加強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嚴把進貨關,拒絕風險。在產品質量上提高對供貨商的要求,拒絕劣質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必須以相關法律為基礎。美國食品召回是依據《聯邦肉產品檢驗法》、《禽產品檢驗法》、《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以及《消費者產品安全法》等法律進行的。而我國這方面相關法律的欠缺,目前只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所以應盡快明確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體分工,制定缺陷產品的衡量標準,建立并完善與《產品質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規,這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將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三、加強監管部門的執法力度
美國的食品企業在召回過程中,如果不配合 FSIS 或 FDA 的工作而導致嚴重后果的,那么不但企業會被曝光,面對的還有巨額的罰款,碰到嚴重的事件,企業負責人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也明確規定了生產企業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產品的義務。但是目前,我國多頭執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賴、推諉中耗掉,部門之間形不成合力,監管責任落不到實處,監管部門對問題食品的生產者要嚴格執法,以質檢系統為例,在今后的執法工作中應該推行食品安全區域監管召回責任制,建立并實施以“三員四定、三進四圖、兩書一報告”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區域監管召回責任制。“三員四定”即按照定人、定責、定區域、定企業的方式,確定質檢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員到鄉鎮(辦事處)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具體召回工作,協助企業做好食品召回。鄉鎮政府協管員協助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召回工作,社會信息員收集提供各種食品質量安全召回信息。“三進四圖”即進村、進戶、進企業,調查摸底,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檔案,制定企業變化動態圖、食品行業分布圖、監管責任落實圖、食品安全警示圖,實施動態監管,保障食品有效召回。“兩書一報告”即政府簽訂責任書,企業簽訂承諾書,質檢部門定期寫出食品安全召回報告。總之,食品藥品、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食品安全生產經營者的查處力度,治理不合格產品生產的源頭,依法對制假販假的企業、個人進行堅決的打擊,加大處罰力度,使企業由責令召主動召回。對不按照規定召回的企業,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嚴厲處罰,對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吊銷許可證照;對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各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處罰;對違反《食品衛生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從嚴處理,真正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落實行政執法部門的召回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
參考文獻:
[1]劉洋.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吉林大學2005屆碩士學位論文.
關鍵詞:農村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監管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5)02-0045-02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問題是大家尤為關心的,特別是在近幾年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和重視。盡管我國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但是食品問題還是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尤其是農村地區,地處偏遠,設備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監督力度不夠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農村地區的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憂心忡忡。
所謂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的食品安全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具體是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違法行為。而近期頻頻曝出的食品安全問題,讓消費者和政府部門對食品安全及其監管提高了關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著不足。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采取監管措施,加強整治力度,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1 背景及意義
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生活的質量也要求的越來越嚴格,而食品與人類生存下去是息息相關的,自然引起廣泛重視,尤其是染色饅頭、地溝油等在日常的飲食中出現頻率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費者對食品的態度不再是基于信賴原理而輕視甚至忽視了。雞、鴨、豬等動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尋常菜,中國的人口基數大,需求量也多,相對來說飼養量、供應量與需求量是存在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現在我們聽聞的生長素、變異雞、注水豬肉等名詞,還有在生產、加工、包裝等環節添加的著色劑、防腐劑、塑料、亞硝酸鹽等化學產品,這些都是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但是市場上卻比比皆是。近期熱門的“辣條”,其生產過程的衛生環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駭人聽聞。當今的國際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發展迅猛,進出口食品的數量和種類不斷增加,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對人類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都產生了巨大 威脅,對我國在國際食品市場上的聲譽有很大的消極影響。
食品安全監管出現的問題日益嚴重,且農村處于劣勢地位,更應得到普遍的重視。原因是農村地區地理位置比較偏遠,人口比較分散,法律意識不強,交通不太便利,監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監管更有難度,也容易被忽視。雖然現在對農村的關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國家食藥監總局也提出要以保障農村食品消費安全為基點,采取四項措施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但效果卻是不太明顯。
作為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的食品安全監管意義不言而喻。加強農村的食品安全監管有利于市場秩序得以維持,有利于保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統籌城鄉規劃,有利于新農村的建設,有利于提高農村地區居民的自身保護意識。在當今食品安全問題猖獗的情況下,加強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顯然是迫在眉睫的。
2 食品安全現狀
2.1 消費者存在的問題
第一,自我保護意識差。農村地區沒有正規的菜市場或者大型超市讓居民購買食品,存在的較多的是個體工商戶或者無合法經營資質的小商小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產、肉類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們涉獵的范圍。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攤位,以多種方式出現在消費者的視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鋪是不存在資質的,或者經營的產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費者選擇的是不購買,自己不食用,而非舉報揭發。
第二,注重身體健康的意識不高,貪圖便宜。有些消費者覺得吃一些沒有什么事情,長年都是在那些攤位上購買,身體狀況并沒有太多變化,“不干不凈,吃了沒病”的錯誤觀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規的超市購買,路途遙遠,消耗的時間長,成本高,因為新鮮程度問題,不可能一次購買許多,那么周邊的攤位顯然是適合的選擇,
2.2 生產者、加工者等主體存在的問題
在食品流入市場前,要經過幾個步驟,生產、加工、運輸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這些環節對食品的安全質量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難以保障。也因為中間程序復雜,才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第一,缺乏社會責任感。例如給雞打激素,一只雞可以長多個翅膀;為了保障食品的新鮮和色澤,添加防腐劑、著色劑等化學物質;為了降低成本,賺取更多利潤,對工人的身體健康情況和工作環境降低要求甚至沒有要求;等等。
第二,違法成本低,利潤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經受不住誘惑,添加些許禁止產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潤,而農村地區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條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沒有經過質量、衛生等方面的檢查,已經流入市場,所以農村地區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隱患,那么出現的“注水豬肉”、“地溝油”、“染色饅頭”等廣大農村群眾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嚴重威脅著農村地區群眾的身體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費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舉報的心理,在農村地區的食品市場上肆無忌憚地制假造假。
2.3 相關政府部門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采取的是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監管主體多,責任區分難,所以產生問題解決不及時。
第一,人員不充足,監管難度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5條第1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根據對此法條的解讀,縣級人民政府顯然是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管理機構的領導機關。縣級下轄的鄉、鎮很少有對食品專門的監管機構,即使有監管機構,其檢查設備也是較為落后的,人員配備于農村地區而言也是顯然不足的。農村地區并非整齊劃一的,而是因當地的地形地貌選擇居住區域,所以有些地區分布較為分散,那么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人員來說,監管力度大,監管范圍廣,監管對象多且分散,人員較少增加監管難度。
第二,監管主體多,責任劃分困難。我國對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有10多個,顯然監管機構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問題卻層出不窮。多個監管主體也是造成此現象的原因之一。因為監管主體多,都覺得在職責范圍之內,但是具體范圍又不清楚。所以會出現“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情況。
第三,責任互相推諉,監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各個部門都是監管主體,但是出現問題,需要追究責任時,每個部門又都互相推諉,不想承擔責任,認為問題的出現不在所監管的范圍之內,導致有些環節缺乏政府部門的監管而讓不法分子鉆空子,農村地區的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遭受威脅。2.4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健全,普法范圍小
我國目前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監管出現很多監管交叉地帶甚至空白地帶。在食品事故中責任人的處罰力度相對較小,違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卻很高,所以鋌而走險。農村地區的漏洞顯現的則更為明顯,首先是農村地區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對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況顯而易見。因而消費者很難做到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3 應對措施
3.1 提高公眾參與程度
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礎保障,其安全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健康的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在面對不法商販生產、加工、銷售有安全問題的食品,“三無”食品,或者有沿街叫賣的商販時,公眾應及時揭發舉報,撥打當地食品監管部門的電話或者親自制止,等等,降低無經營資質的販數量,減少食品的安全隱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規、合法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店鋪中購買食品,關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不為貪圖便宜而購買無質量保障的散裝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邊的資源,比如網絡、電話等,對有損于食品安全的行為多多曝光、舉報,讓不法商販的生存空間大大減少。
3.2 加強食品安全教育
我國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傳大多比較零散,多是文章、電視節目等方式,普通公眾的關注度普遍較低,那么農村群眾的接觸可能性則更低,所以下鄉宣傳,在學校宣傳都不失為好方法。學生對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強,對學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識,不僅可以從小培養他們對食品安全關注的意識,還可以通過他們向家長普及,引起學生家長的關注,達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鄉下,給當地群眾宣傳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廣播、流動車宣傳車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義,既生動想象又效果明顯,達到農村群眾了解食品安全相關知識的目的。
3.3 完善監管體制,加強追責機制
為避免“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現象出現,應該對監管部門的職責明確劃分。當部門之間出現職能重復的情況時,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互相推諉而無法劃分責任,按共同責任來確定責任的承擔,并追究各負責人的責任,達到積極作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絕不作為的現象。
在鄉鎮一級擴充監管人員數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監測設備和巡邏設施,覆蓋網絡監測平臺,加強農村的監管力度,使鄉鎮有能力對所在區域的食品進行抽檢,規范農村的集市市場。農村地區的群眾可以通過網絡舉報不合法、不正規的攤點,凈化食品市場。
3.4 完善獎勵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2011年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下發指導意見:“地方政府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針對農村消費者消極舉報,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獎勵措施,積極鼓勵消費者揭發舉報不法分子的行為。他們可以通過短信、電話、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參與其中,不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能有力打擊損害食品安全市場的不法分子。前提是獎勵制度和資金運用必須公開、透明,程序必須正當、合法。
3.5 加大違法成本,嚴懲不法分子
對因檢查、舉報屬實等發現的違法店鋪應予以嚴懲,罰款的金額應參照同類食品行業的合法經營者利潤,處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懲罰性,對不予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對食品安全行業“失信”的企業加入食品行業的“黑名單”,限制或禁止其再次進入食品市場,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圍。
參考文獻
[1]顏美雪.《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完善》.碩士學位論文,山東大學,2013年,
[2]馬利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研究――以臨安地區為例》.碩士學位論文,浙江農林大學,2013年,
[3]周游,趙學剛.“論我國食品安全公眾參與的法律制度構建”.載《管理現代化》,2011年第4期.
[4]倪楠.“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主體研究”.載《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4期.
[5]郗芙蓉,崔洋.“農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構建的難點與路徑”.載《安徽農業科學》,2012年第4期.
摘 要:建設食品可追溯體系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加快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的建設,爭取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完善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作為中國最發達城市的上海在建設生鮮果品追溯體系中面臨著很多困難。建設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應認真分析市場需求和消費者心理,以保證食品安全為第一要義,實行政府統籌,建立官方監控機制,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減少人為漏洞,提高社會公眾對生鮮果品可追溯的認知度,實行規模效益,將可追溯生鮮果品價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從而確保可追溯體系的順利實施。
關鍵詞:上海 生鮮果品 可追溯 問題 策略
關鍵詞:上海 生鮮果品 可追溯 問題 策略
中圖分類號:F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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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標識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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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4-044-02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4-044-02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人民大眾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進步,近年來,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劑……各種觸目驚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出現,嚴重地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健康。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表現在多個方面,但供銷信息不對稱,責任不可追溯是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食品追溯體系的特殊功能,使其成為各國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主要食品貿易伙伴等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對食品可追溯性的要求,以及國民食品質量安全意識的提高和政府的推動,我國政府積極地推廣食品生產追溯體系。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人民大眾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進步,近年來,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劑……各種觸目驚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出現,嚴重地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健康。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表現在多個方面,但供銷信息不對稱,責任不可追溯是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原因。食品追溯體系的特殊功能,使其成為各國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主要食品貿易伙伴等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對食品可追溯性的要求,以及國民食品質量安全意識的提高和政府的推動,我國政府積極地推廣食品生產追溯體系。
作為國際大都市的上海,2008年成功實施了肉制品追溯系統,2009年6月,上海相繼啟動了果蔬追溯體系。然而,食品追溯體系的功能能否真正實現,必須以消費者的正確認知和購買意愿為前提。果農作為可追溯體系的源頭,生產者數量多,經營規模小,缺乏組織,在產品銷售和食品鏈增值分享中處于不利地位,他們參與質量安全追溯的意愿和行為直接導致整個信息的正確與否;食品追溯制度的主要受益者――消費者,位于追溯信息的終端,也是承擔果品追溯成本的直接承擔者,消費者對食品追溯制度的支持程度和對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愿望,直接影響食品追溯制度的制定與實施。為此,如何真實地獲取果農對果品可追溯信息的參與愿望和消費者的需求,成為建立和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的重要問題。
作為國際大都市的上海,2008年成功實施了肉制品追溯系統,2009年6月,上海相繼啟動了果蔬追溯體系。然而,食品追溯體系的功能能否真正實現,必須以消費者的正確認知和購買意愿為前提。果農作為可追溯體系的源頭,生產者數量多,經營規模小,缺乏組織,在產品銷售和食品鏈增值分享中處于不利地位,他們參與質量安全追溯的意愿和行為直接導致整個信息的正確與否;食品追溯制度的主要受益者――消費者,位于追溯信息的終端,也是承擔果品追溯成本的直接承擔者,消費者對食品追溯制度的支持程度和對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愿望,直接影響食品追溯制度的制定與實施。為此,如何真實地獲取果農對果品可追溯信息的參與愿望和消費者的需求,成為建立和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的重要問題。
一、生鮮果品可追溯概念的內涵
一、生鮮果品可追溯概念的內涵
食品追溯制度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機制。可追溯概念最早是由歐盟提出的,歐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溯系統。食品追溯制度依據食品經濟學,從市場供給角度出發,利用食品質量信號傳遞機制,彌補了主要針對單一行為主體內部的生產、加工等環節進行控制的食品安全控制方法的缺陷,將食品供應鏈條全過程的信息銜接起來,并根據各環節信息明確食品各環節供應商的責任,使食品成為可“搜尋品”,從根本上克服了食品市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解決了食品安全市場失靈問題。
食品追溯制度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機制。可追溯概念最早是由歐盟提出的,歐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溯系統。食品追溯制度依據食品經濟學,從市場供給角度出發,利用食品質量信號傳遞機制,彌補了主要針對單一行為主體內部的生產、加工等環節進行控制的食品安全控制方法的缺陷,將食品供應鏈條全過程的信息銜接起來,并根據各環節信息明確食品各環節供應商的責任,使食品成為可“搜尋品”,從根本上克服了食品市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解決了食品安全市場失靈問題。
生鮮果品可追溯性就是在生產、加工及銷售生鮮果品的各個環節中,對生鮮果品的產地、運輸、加工、包裝等環節的詳細信息的追溯或追蹤能力。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就是加強生鮮果品安全信息傳遞、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和保障消費者利益的信息記錄體系,通過記錄來證明追溯生鮮果品的歷史、使用、流通和所在位置。具備身份認證、質量安全和促進企業規范化運作和生產的功能。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借助一個特殊的編碼使果蔬具有了身份證明,通過編碼可以方便地查找產地、運輸、加工、包裝等環節的詳細信息,一旦出了問題可以很快找到問題的來源,保證了各個環節的安全。
生鮮果品可追溯性就是在生產、加工及銷售生鮮果品的各個環節中,對生鮮果品的產地、運輸、加工、包裝等環節的詳細信息的追溯或追蹤能力。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就是加強生鮮果品安全信息傳遞、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和保障消費者利益的信息記錄體系,通過記錄來證明追溯生鮮果品的歷史、使用、流通和所在位置。具備身份認證、質量安全和促進企業規范化運作和生產的功能。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借助一個特殊的編碼使果蔬具有了身份證明,通過編碼可以方便地查找產地、運輸、加工、包裝等環節的詳細信息,一旦出了問題可以很快找到問題的來源,保證了各個環節的安全。
我國的食品可追溯系統建設起步于本世紀初,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相繼出臺相關制度,開展食品質量可溯源試點。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頒布《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提出了在流通環節建立“市場檔案可溯源制”;2002年,北京市商委制定了食品信息可追蹤制度,明確要求食品經營者對購進食品按產地、供應商、購進日期和批次建立檔案。2004年,上海市通過“食用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平臺”對食用農副產品的生產過程監控、條碼識別和網絡查詢進行系統管理;2005年,北京市順義區啟動蔬菜分級包裝和質量溯源,建立了一批可追溯食品和可追溯企業,形成一系列子系統進行食品可追溯系統試點;天津市實行無公害蔬菜可溯源制,推出網上無公害蔬菜訂菜服務;福建省開通可讓消費者獲知肉品生產經營所有信息的肉品質量查詢系統;濟南市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建立食品市場準入制、食品安全事故可追溯制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等。在研究和實施過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標準,2005年,為了應對歐盟實施的水產品貿易可追溯制度,國家質檢總局出臺了《出境水產品溯源規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借鑒歐盟國家經驗編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陜西標準化研究院編制了《牛肉質量跟蹤與溯源系統實用方案》。2011年3月,山東省財政籌集資金4000萬元,重點支持建立“城市肉菜可追溯服務體系”,以發展現代流通方式為基礎,構建覆蓋全部大型批發市場、大中型連鎖超市和機械化定點屠宰場,以及不少于50%的標準化菜市場和部分團體消費單位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確保肉菜食品安全。可以看出,我國正在逐步建立和實行食品可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安全。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投資的不斷加大和技術的不斷增強,無論是水產品、肉產品、禽類產品還是果蔬產品,從供應到銷售,不管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能迅速查到,追根溯源。
我國的食品可追溯系統建設起步于本世紀初,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相繼出臺相關制度,開展食品質量可溯源試點。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頒布《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提出了在流通環節建立“市場檔案可溯源制”;2002年,北京市商委制定了食品信息可追蹤制度,明確要求食品經營者對購進食品按產地、供應商、購進日期和批次建立檔案。2004年,上海市通過“食用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平臺”對食用農副產品的生產過程監控、條碼識別和網絡查詢進行系統管理;2005年,北京市順義區啟動蔬菜分級包裝和質量溯源,建立了一批可追溯食品和可追溯企業,形成一系列子系統進行食品可追溯系統試點;天津市實行無公害蔬菜可溯源制,推出網上無公害蔬菜訂菜服務;福建省開通可讓消費者獲知肉品生產經營所有信息的肉品質量查詢系統;濟南市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建立食品市場準入制、食品安全事故可追溯制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等。在研究和實施過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標準,2005年,為了應對歐盟實施的水產品貿易可追溯制度,國家質檢總局出臺了《出境水產品溯源規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借鑒歐盟國家經驗編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陜西標準化研究院編制了《牛肉質量跟蹤與溯源系統實用方案》。2011年3月,山東省財政籌集資金4000萬元,重點支持建立“城市肉菜可追溯服務體系”,以發展現代流通方式為基礎,構建覆蓋全部大型批發市場、大中型連鎖超市和機械化定點屠宰場,以及不少于50%的標準化菜市場和部分團體消費單位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確保肉菜食品安全。可以看出,我國正在逐步建立和實行食品可追溯體系,確保食品安全。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投資的不斷加大和技術的不斷增強,無論是水產品、肉產品、禽類產品還是果蔬產品,從供應到銷售,不管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能迅速查到,追根溯源。
二、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二、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低價位與高成本的矛盾。在生鮮果品市場,存在著低價位與高成本的矛盾。當前上海市場中水果和蔬菜生產和供應分成四種類型的市場,分別是傳統的本地水果市場、農超對接的直銷店、大型水果批發市場和大型超市,四種市場在生產、銷售、質量和安全管理及附加值方面各有其不同特點。從四種流通類型來看,只有像沃爾瑪、卜蜂蓮花等大型超市和部分直銷店出現追溯產品,而在果品批發市場沒有真正實施。原因是追溯制度實行的前提是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而標準化生產對各項指標的要求比較嚴格,成本較高,而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價格仍是首選要素,對于定位較低的批發市場、傳統的本地水果市場和大多數超市來說不可能有較高的銷售價格,供應商和銷售商的積極性不高。
1.低價位與高成本的矛盾。在生鮮果品市場,存在著低價位與高成本的矛盾。當前上海市場中水果和蔬菜生產和供應分成四種類型的市場,分別是傳統的本地水果市場、農超對接的直銷店、大型水果批發市場和大型超市,四種市場在生產、銷售、質量和安全管理及附加值方面各有其不同特點。從四種流通類型來看,只有像沃爾瑪、卜蜂蓮花等大型超市和部分直銷店出現追溯產品,而在果品批發市場沒有真正實施。原因是追溯制度實行的前提是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而標準化生產對各項指標的要求比較嚴格,成本較高,而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價格仍是首選要素,對于定位較低的批發市場、傳統的本地水果市場和大多數超市來說不可能有較高的銷售價格,供應商和銷售商的積極性不高。
2.可追溯查詢系統存在著漏洞。生鮮果品可追溯系統應由三個基本的信息組成。第一個是生鮮果品的識別方法(生鮮果品標識),第二個是生鮮果品信息,第三個是生鮮果品標識與生鮮果品信息之間的可追溯連接。目前,上海市超市里生鮮果品的可追溯查詢系統沒有大范圍推廣,原因一是查詢系統提供的有效生鮮果品信息缺失,其所應該包涵的三個基本信息中各個節點的小信息普遍缺失;二是部分生鮮果品很難貼標簽,并容易發生證據缺失,生鮮果品中的瓜類、漿果類、仁果類、柑桔類、核果類中,僅有瓜類、柑橘類、核果類易貼標簽,消費者易識別,而櫻桃、圣女果、藍莓、葡萄等散裝漿果類水果很難貼上標簽;三是生鮮果品從市場到消費者,往往只有幾個小時,即使消費者食用后發現問題再進行追溯,也會出現“證據缺失”的困境。
2.可追溯查詢系統存在著漏洞。生鮮果品可追溯系統應由三個基本的信息組成。第一個是生鮮果品的識別方法(生鮮果品標識),第二個是生鮮果品信息,第三個是生鮮果品標識與生鮮果品信息之間的可追溯連接。目前,上海市超市里生鮮果品的可追溯查詢系統沒有大范圍推廣,原因一是查詢系統提供的有效生鮮果品信息缺失,其所應該包涵的三個基本信息中各個節點的小信息普遍缺失;二是部分生鮮果品很難貼標簽,并容易發生證據缺失,生鮮果品中的瓜類、漿果類、仁果類、柑桔類、核果類中,僅有瓜類、柑橘類、核果類易貼標簽,消費者易識別,而櫻桃、圣女果、藍莓、葡萄等散裝漿果類水果很難貼上標簽;三是生鮮果品從市場到消費者,往往只有幾個小時,即使消費者食用后發現問題再進行追溯,也會出現“證據缺失”的困境。
3.諸多因素影響消費者購買可追溯生鮮果品。當前,上海市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非常高,總體評價并不樂觀,以下諸多因素影響著消費者購買可追溯生鮮果品。一是銷售渠道的影響。可追溯性生鮮果品銷售渠道主要在大型超市和專柜,很多在農貿市場和小區附近水果攤購買的消費者不方便見到,制約了消費者的購買意愿。二是可追溯性標識的影響。可追溯標志是否好識別也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對于那些愿意花高一點價格購買放心生鮮水果的消費者來說,是否好識別可追溯標志,追溯是否方便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心理,很多人因為可追溯標志識別困難而放棄購買。三是價格影響。消費者對可追溯性生鮮果品的購買行為受到影響最大的因素是價格,當實施可追溯制度導致生鮮果品價格上升時,消費者更多地選擇觀望或者放棄,而對于表示“不愿意購買”的消費者,“價格太貴”是這一部分消費者作出選擇的最直接的原因。四是年齡影響。年輕消費者對可追溯的認可度高,對老人缺乏相應的技術指導。目前消費者追溯食品主要通過指定的掃描儀,或者通過登錄網站、發送短信等方式。但對一些習慣傳統方式的消費者或一些年紀比較大的消費者來說,這些方式還是比較“高科技”的,缺乏相應的指導,致使他們不太熟悉這種新的方式。
3.諸多因素影響消費者購買可追溯生鮮果品。當前,上海市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非常高,總體評價并不樂觀,以下諸多因素影響著消費者購買可追溯生鮮果品。一是銷售渠道的影響。可追溯性生鮮果品銷售渠道主要在大型超市和專柜,很多在農貿市場和小區附近水果攤購買的消費者不方便見到,制約了消費者的購買意愿。二是可追溯性標識的影響。可追溯標志是否好識別也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對于那些愿意花高一點價格購買放心生鮮水果的消費者來說,是否好識別可追溯標志,追溯是否方便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心理,很多人因為可追溯標志識別困難而放棄購買。三是價格影響。消費者對可追溯性生鮮果品的購買行為受到影響最大的因素是價格,當實施可追溯制度導致生鮮果品價格上升時,消費者更多地選擇觀望或者放棄,而對于表示“不愿意購買”的消費者,“價格太貴”是這一部分消費者作出選擇的最直接的原因。四是年齡影響。年輕消費者對可追溯的認可度高,對老人缺乏相應的技術指導。目前消費者追溯食品主要通過指定的掃描儀,或者通過登錄網站、發送短信等方式。但對一些習慣傳統方式的消費者或一些年紀比較大的消費者來說,這些方式還是比較“高科技”的,缺乏相應的指導,致使他們不太熟悉這種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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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機制的策略
三、完善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機制的策略
1.實行政府統籌,加大監控和管理力度。目前上海市已經在卜蜂蓮花、聯華超市等實施了部分生鮮果品的可追溯,為使該體系順利運行和推廣,應該建立起執行有力的可追溯官方監控體系,配套實施生鮮果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認證制度、召回制度和安全數據庫。要按照國家已經實行的相關制度和要求,加大執行力度和推廣應用力度;明確和落實在可追溯體系中生產者和銷售企業的責任主體,確實把生鮮果品的質量監控工作落到實處,盡快統一標準,確保上海人民的食品安全。要用世界的視角研究上海的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一要與國際食品可追溯體系接軌,二要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可追溯體系、標準和制度,引領我國食品可追溯體系建設。
1.實行政府統籌,加大監控和管理力度。目前上海市已經在卜蜂蓮花、聯華超市等實施了部分生鮮果品的可追溯,為使該體系順利運行和推廣,應該建立起執行有力的可追溯官方監控體系,配套實施生鮮果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認證制度、召回制度和安全數據庫。要按照國家已經實行的相關制度和要求,加大執行力度和推廣應用力度;明確和落實在可追溯體系中生產者和銷售企業的責任主體,確實把生鮮果品的質量監控工作落到實處,盡快統一標準,確保上海人民的食品安全。要用世界的視角研究上海的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一要與國際食品可追溯體系接軌,二要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可追溯體系、標準和制度,引領我國食品可追溯體系建設。
2.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減少人為漏洞。加強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教育,強化生產企業自律,增強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參與意識,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面向生鮮果品生產企業、特別是分散的果農菜農以及各級銷售商宣傳《食品安全法》,講解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的作用,強化生鮮果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是安全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誠信意識、自律意識,規范并引導生產經營者重質量、重安全,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益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介紹食品安全知識,引導上海人民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積極營造了人人關心生鮮果品安全,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建設的社會氛圍。在生鮮果品信息的采集和貯存上要設定標準、開發簡單易行有趣味的編碼程序和可追溯標簽,統一可追溯性生鮮果品識別辦法,減少人為漏洞,保證信息的完整和易于追溯。
2.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減少人為漏洞。加強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教育,強化生產企業自律,增強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參與意識,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面向生鮮果品生產企業、特別是分散的果農菜農以及各級銷售商宣傳《食品安全法》,講解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的作用,強化生鮮果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是安全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誠信意識、自律意識,規范并引導生產經營者重質量、重安全,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益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介紹食品安全知識,引導上海人民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積極營造了人人關心生鮮果品安全,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建設的社會氛圍。在生鮮果品信息的采集和貯存上要設定標準、開發簡單易行有趣味的編碼程序和可追溯標簽,統一可追溯性生鮮果品識別辦法,減少人為漏洞,保證信息的完整和易于追溯。
3.發揮規模效益,降低可追溯生鮮果品價格。消費者的家庭平均月收入是影響購買可追溯生鮮果品的主要因素。目前上海市民愿意支付高出現有生鮮果品價格20%以內的消費者多是家庭年平均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家庭或家中有6歲以下兒童的家庭,而很少有市民愿意接受高出現有水果30%以上價格。因此,可追溯生鮮果品的價格要控制在一個普通民眾可以逐漸接受的價格范圍內。上海市在實施可追溯制度時要充分考慮普通消費者的平均收入水平,進行規模銷售,或者在推廣和起步階段由政府拿出專項資金貼補,制定合理的大多數消費者均能接受的價格,最好不要高于現行價格的20%,控制在15%左右更易于可追溯生鮮果品的逐步推廣。為此,政府要在起步階段全方位介入,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使分散的生鮮果品生產者和銷售商能夠進行規模經營,適當降低成本,發揮規模效益。
3.發揮規模效益,降低可追溯生鮮果品價格。消費者的家庭平均月收入是影響購買可追溯生鮮果品的主要因素。目前上海市民愿意支付高出現有生鮮果品價格20%以內的消費者多是家庭年平均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家庭或家中有6歲以下兒童的家庭,而很少有市民愿意接受高出現有水果30%以上價格。因此,可追溯生鮮果品的價格要控制在一個普通民眾可以逐漸接受的價格范圍內。上海市在實施可追溯制度時要充分考慮普通消費者的平均收入水平,進行規模銷售,或者在推廣和起步階段由政府拿出專項資金貼補,制定合理的大多數消費者均能接受的價格,最好不要高于現行價格的20%,控制在15%左右更易于可追溯生鮮果品的逐步推廣。為此,政府要在起步階段全方位介入,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使分散的生鮮果品生產者和銷售商能夠進行規模經營,適當降低成本,發揮規模效益。
[本文是“2009年上海市大學生創新活動計劃項目”《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研究――基于消費者和生產供應商的實證分析》的研究成果,項目主持人:侯熙格。指導教師:上海海洋大學碩士生導師姜啟軍]
[本文是“2009年上海市大學生創新活動計劃項目”《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研究――基于消費者和生產供應商的實證分析》的研究成果,項目主持人:侯熙格。指導教師:上海海洋大學碩士生導師姜啟軍]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陳芳,姜啟軍.企業構建食品追溯體系的成本收益研究[J].湖南農業科學,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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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志剛.食品安全的認知和消費決定:關于天津市個體消費者的實證分析[J].中國農村經濟,2003(4):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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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潔紅.消費者對蔬菜安全的態度、認知和購買行為分析――基于浙江省城市和城鎮消費者的調查統計[J].中國農村經濟,2004(11):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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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樂發瑞.綠色食品消費者行為實證研究[D].華中農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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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畢萬.超市知識七則[J].中國商貿,2000(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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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劍峰.安全農產品購買選擇行為研究――對浙江城市居民的實證分析[D].浙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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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消費者行為研究[D].中國農業科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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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上海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上海 201306) (責編:若佳)
(作者單位:上海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上海 201306) (責編: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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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機制的策略
三、完善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機制的策略
1.實行政府統籌,加大監控和管理力度。目前上海市已經在卜蜂蓮花、聯華超市等實施了部分生鮮果品的可追溯,為使該體系順利運行和推廣,應該建立起執行有力的可追溯官方監控體系,配套實施生鮮果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認證制度、召回制度和安全數據庫。要按照國家已經實行的相關制度和要求,加大執行力度和推廣應用力度;明確和落實在可追溯體系中生產者和銷售企業的責任主體,確實把生鮮果品的質量監控工作落到實處,盡快統一標準,確保上海人民的食品安全。要用世界的視角研究上海的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一要與國際食品可追溯體系接軌,二要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可追溯體系、標準和制度,引領我國食品可追溯體系建設。
1.實行政府統籌,加大監控和管理力度。目前上海市已經在卜蜂蓮花、聯華超市等實施了部分生鮮果品的可追溯,為使該體系順利運行和推廣,應該建立起執行有力的可追溯官方監控體系,配套實施生鮮果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認證制度、召回制度和安全數據庫。要按照國家已經實行的相關制度和要求,加大執行力度和推廣應用力度;明確和落實在可追溯體系中生產者和銷售企業的責任主體,確實把生鮮果品的質量監控工作落到實處,盡快統一標準,確保上海人民的食品安全。要用世界的視角研究上海的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一要與國際食品可追溯體系接軌,二要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可追溯體系、標準和制度,引領我國食品可追溯體系建設。
2.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減少人為漏洞。加強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教育,強化生產企業自律,增強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參與意識,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面向生鮮果品生產企業、特別是分散的果農菜農以及各級銷售商宣傳《食品安全法》,講解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的作用,強化生鮮果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是安全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誠信意識、自律意識,規范并引導生產經營者重質量、重安全,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益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介紹食品安全知識,引導上海人民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積極營造了人人關心生鮮果品安全,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建設的社會氛圍。在生鮮果品信息的采集和貯存上要設定標準、開發簡單易行有趣味的編碼程序和可追溯標簽,統一可追溯性生鮮果品識別辦法,減少人為漏洞,保證信息的完整和易于追溯。
2.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減少人為漏洞。加強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教育,強化生產企業自律,增強全社會對食品安全的參與意識,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面向生鮮果品生產企業、特別是分散的果農菜農以及各級銷售商宣傳《食品安全法》,講解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的作用,強化生鮮果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是安全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誠信意識、自律意識,規范并引導生產經營者重質量、重安全,確保食品質量安全。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益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向人民群眾介紹食品安全知識,引導上海人民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積極營造了人人關心生鮮果品安全,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建設的社會氛圍。在生鮮果品信息的采集和貯存上要設定標準、開發簡單易行有趣味的編碼程序和可追溯標簽,統一可追溯性生鮮果品識別辦法,減少人為漏洞,保證信息的完整和易于追溯。
3.發揮規模效益,降低可追溯生鮮果品價格。消費者的家庭平均月收入是影響購買可追溯生鮮果品的主要因素。目前上海市民愿意支付高出現有生鮮果品價格20%以內的消費者多是家庭年平均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家庭或家中有6歲以下兒童的家庭,而很少有市民愿意接受高出現有水果30%以上價格。因此,可追溯生鮮果品的價格要控制在一個普通民眾可以逐漸接受的價格范圍內。上海市在實施可追溯制度時要充分考慮普通消費者的平均收入水平,進行規模銷售,或者在推廣和起步階段由政府拿出專項資金貼補,制定合理的大多數消費者均能接受的價格,最好不要高于現行價格的20%,控制在15%左右更易于可追溯生鮮果品的逐步推廣。為此,政府要在起步階段全方位介入,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使分散的生鮮果品生產者和銷售商能夠進行規模經營,適當降低成本,發揮規模效益。
3.發揮規模效益,降低可追溯生鮮果品價格。消費者的家庭平均月收入是影響購買可追溯生鮮果品的主要因素。目前上海市民愿意支付高出現有生鮮果品價格20%以內的消費者多是家庭年平均收入在10萬元以上的家庭或家中有6歲以下兒童的家庭,而很少有市民愿意接受高出現有水果30%以上價格。因此,可追溯生鮮果品的價格要控制在一個普通民眾可以逐漸接受的價格范圍內。上海市在實施可追溯制度時要充分考慮普通消費者的平均收入水平,進行規模銷售,或者在推廣和起步階段由政府拿出專項資金貼補,制定合理的大多數消費者均能接受的價格,最好不要高于現行價格的20%,控制在15%左右更易于可追溯生鮮果品的逐步推廣。為此,政府要在起步階段全方位介入,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使分散的生鮮果品生產者和銷售商能夠進行規模經營,適當降低成本,發揮規模效益。
[本文是“2009年上海市大學生創新活動計劃項目”《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研究――基于消費者和生產供應商的實證分析》的研究成果,項目主持人:侯熙格。指導教師:上海海洋大學碩士生導師姜啟軍]
[本文是“2009年上海市大學生創新活動計劃項目”《上海市生鮮果品可追溯體系研究――基于消費者和生產供應商的實證分析》的研究成果,項目主持人:侯熙格。指導教師:上海海洋大學碩士生導師姜啟軍]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陳芳,姜啟軍.企業構建食品追溯體系的成本收益研究[J].湖南農業科學,2011(2)
1.陳芳,姜啟軍.企業構建食品追溯體系的成本收益研究[J].湖南農業科學,2011(2)
2.王志剛.食品安全的認知和消費決定:關于天津市個體消費者的實證分析[J].中國農村經濟,2003(4):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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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潔紅.消費者對蔬菜安全的態度、認知和購買行為分析――基于浙江省城市和城鎮消費者的調查統計[J].中國農村經濟,2004(11):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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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樂發瑞.綠色食品消費者行為實證研究[D].華中農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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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畢萬.超市知識七則[J].中國商貿,2000(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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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劍峰.安全農產品購買選擇行為研究――對浙江城市居民的實證分析[D].浙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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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消費者行為研究[D].中國農業科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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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上海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上海 201306) (責編:若佳)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規制
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食品安全與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關,這決定了食品安全問題成為衡量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故呈現高發態勢,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整個社會最為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進一步推動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完善對充分發揮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對推動我國刑法的完善和發展,實現社會的穩定有重要意義。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必要性
當前,學界并未形成統一、明確的食品安全的定義。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安全問題界定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我國《食品安全法》將其界定為:“食品無毒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學界對這一問題同樣存在不同認識,有學者將其界定為“按照食品原來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產生是消費者受到傷害的一種擔保”。根據這些不同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產、銷售應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標準要求進行,不得存在可能損害或者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導致消費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費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隱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個具體、獨立的罪名,而是學界提出的關于新興經濟犯罪的類型,是對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關犯罪形態的統稱,主要包括刑法中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規制力度進一步強化。豏從當前我國社會現實發展角度分析,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首先,從理論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是我國形勢政策的要求,與我國憲法確定的以人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問題關乎群眾基本生存權,這為推動我國刑法食品安全規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撐。而我國刑法遵循寬嚴相濟形勢政策,刑法是對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規范和手段,對涉及千家萬戶健康和發展的食品安全問題更應給予嚴厲的處罰。
其次,從食品安全問題現狀角度分析,當前我國面臨的食品安全問題十分嚴峻:從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從硫磺饅頭、地溝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來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個食品生產環節和領域,而食品生產環節的非法添加和惡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劑的濫用等問題已經使國人脆弱的神經不堪重負,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一個沉重的社會話題。
總的說來,食品安全犯罪已嚴重影響著我國公民生命權、健康權,成為影響社會安定、和諧的不穩定因素這一,侵害者我國市場經濟的機理和經濟發展。進一步推動刑法規制已刻不容緩。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現狀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我國刑法關注的領域,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法律體系,但這從當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規制司法實踐角度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仍舊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條和第144條與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關,這是我國構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規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143條食品衛生修訂為食品安全,將第144條衛生標準改為安全標準,刪除了拘役刑和罰金刑的上限,并進一步增加食品監管瀆職罪,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單獨予以規定,這些措施無疑都提升了刑法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強度。然而,在此次修訂中增加了適用條件,將“有其他嚴重情節”作為加重處罰的適用性條件,這顯然降低了刑法規制食品安全犯罪偵查、調查局鄭的難度,即便犯罪行為未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額度等角度同樣可以確定存在嚴重情節的要件,從而實現對該類行為的規制和處罰。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探索上分析,盡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動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進步,但在罪名設置、刑事責任設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范圍等角度仍舊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目的的實現。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范圍較為狹窄。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范圍分析,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相關犯罪,但對食品加工、運輸、包裝、存貯等中間環節均未涉及。當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關犯罪還涉及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等,但這也并未涉及除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類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食品安全犯罪的類型進一步拓展至加工、運輸、包裝和存儲環節,進一步細化了這一法律規定,其可操作性和針對性提升,但與食品經營相關的“采集”、“摻入”等實踐中較為嚴重的問題并未涉及,仍需進一步細化。同時,還缺乏對過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進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問題的規定。
其次,刑法設置合理性不足。盡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無限額罰金制,沒有規定最低和最高罰金額,這與比例制罰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進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無限額罰金制的設置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刑罰權威和威懾力的弱化,而且規定的原則性較強,缺乏相應的細化,導致司法實踐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影響較大,從而導致罰金刑的不方便操作。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難題,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除此之外,當前我國刑法規制過程中,還存在資格刑缺失的不足。從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實踐角度分析,推動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資格刑設置能夠更加有利于強化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在食品安全犯罪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我國刑法僅設置了剝奪政治權利和驅
逐出境兩種資格刑,較為單一,而且后者還僅適用于外國人犯罪,顯然這種資格刑設置無法發揮資格刑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制度價值。并且,當前刑法關于資格刑的設置并未對從事特定職業活動的資格進行限制,無法有效遏制行為人犯罪后再次進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當然,除此之外,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還存在與行政法規和行政處罰銜接不緊密等問題,這都不利于實現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擊。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對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強化,開啟了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大門,邁出了較為關鍵的一步。針對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的嚴峻形勢,針對我國當前立法存在的問題,應進一步推動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從而推動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
(一)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層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層面的整合和完善應從拓展我國食品安全犯罪范圍的角度進行,主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應進一步推動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出臺和完善,將食品經營行為中涉及的具體行為進行明確,特別是針對較為原始的生產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個環節進行明確,從而彌補當前我國當前立法的不足。盡管這并不屬于經營行為的范疇,而將其納入規制范疇能夠有效實現對生產、經營行為的源頭控制,適當拓寬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進而實現刑法對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其次,對摻入行為進行規制的覆蓋。由于食品生產摻入等行為涉及食品安全,盡管我國《食品安全法》對添加劑等問題進行了界定,但對于添加劑、轉基因、摻入等問題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體現,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只能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但這在司法實踐中極易造成同類型犯罪行為的不同判決結果。所以,應該在刑法規制中增加相關獨立罪名,以強化對該類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制。
最后,從立法角度進一步拓寬食品安全犯罪規制范圍,將過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進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規制范疇。具體而言,可將因進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分則走私罪中進行規制,通過立法解釋進行擴容;但在量刑上應考慮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點,要比一般走私犯罪從中處罰。將過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刑法規制范疇,參照過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標準,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內從輕設置處罰。
(二)關于刑事責任設置的完善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責任設置主要是財產刑和資格刑的設置,而這一設置存在一定的問題,應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
首先,從財產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罰沒財產的方式彌補當前財產刑存在的不足。這對當前罰金刑設置的不合理問題,可以在不對罰金刑進行大規模改革的情況下通過適用并處沒收財產等方式進行彌補。進一步強化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力度,可以增加對單位進行罰沒財產的規定。如果說作為財產刑的罰金適用于單位犯罪較為恰當,那么作為財產刑的沒收財產卻沒能成為懲治單位犯罪的刑罰是令人遺憾的。”同時,針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具體情況,特別是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等確定罰金刑的罰金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