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涉及的法律問題

時間:2023-06-29 16: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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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涉及的法律問題

第1篇

關鍵詞:非法學;經濟法;課程內容;重構

在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為了培養具有一定經濟法律素養、適應社會需要的復合型人才,在經濟管理、財務金融等應用型非法學專業普遍開設了經濟法課程。由于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本身的邊緣性,目前,該課程的內容體系,仍然是在“經濟法”學科體系的基礎上所作的增減和修補;各種課程內容重構的實踐,本質上還不是從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本身的性質和目標出發所作的構建。本文試圖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和路徑做一番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經濟法課程內容體系的具體設想。

一、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

為什么要重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一個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與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存在實質的區別。那么,這種實質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呢?從邏輯上說,認定一門課程與另一門課程存在實質區別,可以從課程的培養目標、課程性質和應用場景這些基本面去判斷。事實上,與法學專業相比,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在培養目標、課程性質和應用場景三個方面存在實質差別。以下是具體的分析:

(一)課程目標不同,決定了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

法學專業總共有十四門專業核心課程,這十四門專業核心課共同服務于奠定各法學專業的基本法學素養這一人才培養目標。作為法學課程的經濟法,其課程目標是:養成經濟法領域的法學素養。相應地,經濟法課程在內容上必定是涵蓋了經濟法學科領域的學科發展背景、學科基本理論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內的完整知識體系。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只是非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其課程目標是:養成非法學專業人才的經濟法律素質。很顯然,經濟法律素質與經濟法領域的法學素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層次。因此,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不可能采納或“借鑒”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必須重構其內容體系。

(二)課程性質不同,決定了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法學課程。而且,屬于法學專業的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這門課程,是對“經濟法”這一法學學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法律課程,是服務于培養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培養口徑要求而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法學課程強調法學理論以及從基本理論到具體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完整知識體系;法律課程顯然是以現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具體運用為主線。二者在性質上的這種實質區別,決定了: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在課程內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經濟法”這一法學學科的理論發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在課程內容上則應反映企業經營管理常見的法律問題、法律制度及法律規則。

(三)應用場景不同,決定了課程內容重構的必要性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培養出的法學專才,具有共同的法律價值觀,也掌握了法律邏輯思維的一般方法,同時,在各自的法學專業領域具有自己的專長,是各自專業領域的名副其實的專家。其知識應用的場景應該主要是公、檢、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職業領域。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培養出的經管財經類復合型人才,是經濟領域的專門人才,其知識應用場景主要應該是與企業的創設、經營管理和管理咨詢等企業經濟活動相關的職業領域。上述兩種不同的應用場景,決定了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達到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所具有的培養法學專才的深度和廣度,因此,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必須構建屬于自己的課程內容體系。

二、課程內容重構的路徑

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必須進行課程內容重構,以反映該課程自身的培養目標、課程性質。那么,應如何進行課程內容重構呢?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大力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滿足法治的要求,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素質。那么,經濟法課程作為非法學專業開設的一門法律課程,應當全面地反映和滿足這種來自社會、來自企業的需求。因此,重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的路徑,應當是:一是根據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構建課程內容體系;二是根據企業運行的法律需求構建課程內容體系。

(一)根據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構建課程內容體系

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經濟學家于光遠曾經撰文論述:市場經濟本質就是規則經濟、法治經濟,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場經濟的內核和市場良好運作的前提。這一點已成共識。隨著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目標的改革進程的深入推進,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法治規則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確立和不斷完善,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必須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規則。在這一宏觀社會背景下,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必須依法進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基本的經濟法治觀念和經濟法律常識。可見,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以及隨之而來的法治發展與進步,不僅是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現實背景,也是其根本動因。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企業是市場主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是參與企業管理、參與市場競爭的主力軍,這些人才的法治觀念和法治素養決定了經濟領域的整體法治水平。在一個歷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資源和法治傳統的社會,推進市場經濟和法治發展,尤為需要更多具備規則意識、法治觀念和法律素養的經濟管理人才充實市場經濟的主戰場。在經濟管理金融財會等非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中,除了經濟法,沒有任何一門課程擔負得了普及市場經濟要求的法治觀念、法治規則和法律常識這一使命。因此,要重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就應當把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法治觀念和法治規則這些帶有普及性的內容充實到經濟法課程中去。

(二)根據企業運行的法律需求構建課程內容體系

開設經濟法課程的非法學專業,主要集中在經濟、管理、金融、財會等面向市場經濟主戰場的一些應用型文科專業。在這些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是以企業為主要的知識應用場景的。那么,開設這門課程,就一定要滿足企業的有效需求。問題是,在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中,企業一般人員對經濟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個日益強調專業分工的社會中,法學專業培養的法務人才當然是為解決專業性的法律實務問題而存在的。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若有專業性的法律問題,一般來說,會求助于自己聘請的法律顧問或交給自己內部設立的專業法務團隊去解決。但是,這是不是意味著,事無巨細,企業經營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問題都可以交給法務專業人員解決了事呢?事實上,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來越完善、法律專業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業無論是對內的管理還是與外部的業務往來,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也很瑣碎。這些法律問題,如果全部交給法務專業人員去處理,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會相當昂貴。而且,經濟業務中的一些法律問題,是有很強的時效性要求、必須在第一時間得到及時處理的。這就決定了企業經營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問題是需要一線人員在現場進行處理的。二是同一性質的法律問題,在業務性質和經營環境不同的企業之間,往往存在極大的差異性,從而決定著解決問題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業務或管理流程的企業一線人員如果同時具備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往往能更及時更準確地把握問題的實質,從而能更高效、更有針對性地發現法律問題或提出解決方案。那么,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哪些法律知識領域是企業一般人員可以也應當熟知的?實際上,我們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戰略層面、較為宏觀的企業決策涉及的法律問題顯然和一般員工沒有多大關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專業性很強的法律問題,比如,投融資、并購、公司上市等業務,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專家專案解決的。把這些問題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員工的日常業務處理中可能會出現的、也需要員工進行初步識別的問題,就是企業一般人員應當熟知的領域。比如,企業采購部門接到供貨單位擬定的一份供貨合同,對其中的某個具體條款需要當場協商的,就需要具備買賣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識的一線員工進行問題識別和診斷。大體上說,涉及市場交易的法律規則、各種經濟業務活動的合規性要求、企業內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認定為企業一般人員應當熟悉的法律知識領域。

三、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體系的建構

有了課程內容重構的路徑,下面就可以對經濟法課程的內容體系進行具體的建構了。首先,從市場經濟要求的法治維度出發,以普及企業管理人員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為側重點來構建課程內容。這個方面的內容不涉及企業的具體業務活動,帶有“務虛”的成分。而且,這部分內容不能只講法律層面的知識,更多地要從市場經濟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精神實質。以市場經濟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為例:為了增強企業管理人員的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應當從合同法對企業交易成本的影響來介紹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據上述分析,市場經濟的法治維度大體上應包括如下具體課程內容:產權保護與物權法制度、市場交易與合同法制度、企業組織的興起與公司制度,市場正當競爭與反壟斷法、弱勢群體保護與社會法、經濟糾紛的解決與司法制度。這六個方面的內容基本上涵蓋了市場經濟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個方面是從企業的實際法律需求出發,根據企業一般員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觸到的法律問題進行具體的內容設計。這個部分的教學內容應該貫徹問題導向,就是說,從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角度來發現和梳理常見的法律問題,然后,歸納成不同的類別,形成體系。不考慮企業的行業特點,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常見的一般法律問題,大致上應包括下列領域: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企業合同管理、企業的勞動人事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的財稅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這些內容,構成了企業日常運行中的主要法律領域。根據上述重構路徑及具體設想,整體構建的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內容體系如下:導論:1.市場經濟的法治維度;2.法規檢索與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場經濟的法治邏輯:3.產權保護與物權法制度;4.市場交易與合同法制度;5.企業組織的興起與公司制度;6.市場正當競爭與反壟斷法;7.弱勢群體保護與社會法;8.經濟糾紛的解決與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識企業日常法律問題:9.企業內部治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0.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1.企業勞動人事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2.企業知識產權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3.企業財經稅務中的常見法律問題;14.企業生產管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

參考文獻:

[1]李中圣.關于經濟法體系問題的研究.中國法學.1991(4).

[2]李正華.經濟法的定位與經濟法學體系之重構.河北法學.2003(11).

[3]侯麗艷、許彩云.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設置的重新思考.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4(6).

[4]陳葉茂、李煉.非法學專業《經濟法》內容體系的探索與實踐.法制與社會.2016(7).

[5]曾玉珊.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設計與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國大學教學.2012(12).

第2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備,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法律的事務越來越多,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也日顯重要。因此,一些有遠見的企業和企業家對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也格外重視。他們不僅聘請專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甚至還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聘用專業法律人員處理企業的法律事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第3篇

法律與企業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來實現。企業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四、企業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該企業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的改制、上市,企業重大問題、突發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發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發生法律糾紛或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第4篇

【關鍵詞】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問題

1.承包合同管理概述

對于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采取承包合同則是業內普遍的做法,承包合同即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在合同中規定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利。依照承包合同的相應條款,承包方應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并保證按時交付;而發包方則根據合同提供相應的承包條件以及支付工程款項。承包合同作為一種雙務合同,體現了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工程項目中的最高行為準則,它有效的結合了經濟、法律、技術三方面的內容,在訂立時必須遵守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等原則。它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經濟活動以及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它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能有效地協調雙方工作的關系。加強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可以有效避免有關很多法律上的糾紛。

2.我國建筑承包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研究

2.1 口頭協議的法律風險

在我國建筑工程承包中,經常會存在一些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協議,因為目前我國較多的承包企業法律意識普遍較低,未經過系統的專業化訓練,并且缺乏承包工程上的經驗,造成較多的口頭協議的出現。由于口頭協議并沒有書面證明,當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時就沒有了法律的依據,造成法律的糾紛。這樣的一個糾紛事實上是不利于工程承包方的,因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而當承包方面臨索賠問題時,由于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有效的書面證明,其索賠主張很容易被駁回,這就給承包方造成了很大的風險。

2.2 “陰陽合同”的風險

“陰陽合同”是指簽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除了備案合同外,還在私底下私自簽訂補充協議;其中的備案合同被稱為“陽合同”,私下簽的補充協議被稱為“陰合同”,并且通常陰合同更能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愿,但是其法律效果有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中對“陰陽合同”作出了如下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所以說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會以備案合同的條款作為法律依據。

2.3 越權產生的表見及法律后果

表見制度是基于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人之間存在的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人享有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 其作用在于維護制度的信用與穩定,但是也其很熱產生較多的法律問題,尤其是越權的表見。其目的在于確保交易安全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第三方未對人身份及權限進行審核,很容易造成表見的不成立,因為表見的成立條件是無權人有權。這也就造成在建筑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制中,由于項目經理越權產生的表見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3. 解決建筑承包合同法律問題的相關措施

對于建筑承包合同,涉及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更容易產生諸多的法律問題,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對于減少雙方法律的糾紛是很有效的,這對承包方和發包方都是有利的。

3.1 加強合同審查的力度

保證合同的規范、有效是合同得以執行的基礎。首先對招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保證這些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因為這些文件是建筑承包合同簽訂的基礎,必須要保證招投標文件與合同文件的一致性,防止在合同中出現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內容,損害有關當事人的權益。

其次審查合同本身的合法性,尤其是合同的簽訂必須在法律基礎的范圍內簽訂和實施,如果合同本身與有關法律相抵觸,則該合同視為無效。所以必須重視加強合同合法性的審核。

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通常包括如下內容

1. 對雙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資格審查。確定發包人是否有發包工程,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有資格履行簽訂合同的權能等;審核承包人是否中標,是否取得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

2.審核工程項目本身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在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前就應該審查工程項目是否已具備招標、投標、簽訂和實施承包合同的一切條件。

在招投標過程中容易出現違規違法的行為,這也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帶來了較多的法律問題。對于雙方在履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無效行為,應該注意提前預防。行為無效是指承包人的違法分包、非法轉包以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承包企業借用其它有資質的承包企業的名義去承包工程。

3.2 重視工程的變更管理

合同的變更必須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如任一方不同意都給合同的變更增加了變數,并且在這過程中又很容易由合同變更而引起的糾紛。另外由于影響合同變更的因素很多,并且合同變更的范圍又很廣,這就給合同的管理帶來了很多的法律問題。所以對于合同的變更雙方都應該慎重,并且引起重視,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的變更合同,以避免引起新的法律問題。

3.3 慎重對待陰陽合同

前面我們已經分析過,“陰陽合同”極易對整個行業帶來混亂,并且“陰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極為有限,只有經過備案的合同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所以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應該避免簽訂“陰陽合同”,所簽合同必須到有關部門去備案,做到有據可查。這樣既可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又有利于規范行業的風氣。

3.4 避免口頭協議

針對目前我國較多的承包企業法律意識普遍較低,未經過系統的專業化訓練,并且缺乏承包工程上的經驗,致使在我國建筑工程承包中,經常會存在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協議。首先政府必須加強法制的建設,加大法律常識的普及;其次整個行業應該重視法律的學習,樹立良好的風氣,對具體的承包企業一法律援助;最后承包企業應該重視書面合同的簽訂,不能僅僅達成沒有法律效力的口頭協議,加大對項目負責人的培訓,提高負責人的法律素養。

參考文獻

[1]高曉兵,謝慶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概論.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08

第5篇

摘要: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清產核資、企業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和處置、企業員工身份置換等一系列事關民生的重大問題,但由于歷史、政策、體制、法制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國有企業改制中出現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主要表現在:對改制企業進行的資產評估不規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產權交易不規范,缺乏公開透明度;企業改制工作缺乏制約機制,逃、漏、廢債現象依然嚴重;國企改制依據的主要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政策性較強。這些問題的存在,已嚴重影響了國企改革的進程和成效。

關鍵詞:國有企業;改制;法律

企業改制不僅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課題,同時也是當前國有企業擺脫困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途徑。反思近二十余年的國有企業改制歷程,我們承認改制給大部分的企業帶來了生機與活力,改制后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趨向正常化、規范化。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改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和規范的問題,本文擬對企業改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些探討,在此基礎上提出作者的對策思考,以期對今后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有所借鑒。

一、當前國有企業改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當前,國企改制已進入了攻堅階段,國家國資委在2005年初就明確提出,將2005年確定為“國企改制的規范年”,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國企改制的過程中,不規范現象的嚴重性及普遍性,因此,國資委決心下大力氣進行規范。從近幾年的國企改革進程看,當前國企改制中還存在著諸多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已成為改革深入發展的“瓶頸”,其解決的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國企改革的成敗與成效。

(一)對改制企業進行的資產評估不規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有些企業聘請的資產評估機構沒有資質;或雖有資質但遷就被評估企業,進行高值低估;或只注重對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評估,而對企業的商標、專利、商號、名稱等無形資產沒有進行評估或評估不足。意圖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往往從個人私利出發,將企業多年積累的無形資產,試圖從企業的資產總額中除去,以達到降低購買股權成本的目的,從而侵占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有的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機鉆營,虛增債務或虛減資產,并通過拉關系、托人情等方式,盡量降低所評估的資產價值,最終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二)企業改制過程中產權交易不規范,缺乏公開透明度

國企改制必然導致國有產權的交易,產權交易是實現國企改制的有效途徑。但是,由于產權交易方面存在著產權轉讓主體模糊、產權交易的流程和規范不夠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動性、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的價格形成沒有市場化等一系列問題,從而導致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產權交易往往不進行公開招標和拍賣,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多是采用行政手段,與意欲從事改制企業的經營者采取協商轉讓、零轉讓的方式,實現企業的改制;對于國有資產的出售法律雖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能出賣,但現實中有很多改制企業國有資產出售是未經批準擅自出售,這種程序嚴重違法、暗箱操作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最終極大地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

(三)企業改制工作缺乏制約機制,逃、漏、廢債現象依然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的體制改革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多頭并進,沒有統一的領導機構和監督機構,所進行的企業改制工作與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房地產、工商、稅務等政府主管、職能部門脫節,沒能形成聯動機制,致使這些主管、職能部門不能參與企業的改制工作。特別是對原企業的擔保債務尚未得到全部落實的情況下被強行注銷登記,新企業雖然接收了資產,但又不承擔責任,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償還,債權實際被懸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門側重于地方利益的保護,對企業改制中低估、漏估國有資產、虛增債務的行為視而不見。更有甚者,政府也積極參與到企業改制中,絞盡腦汁幫助改制企業逃、廢債,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債權被人為懸空的情況尤為突出。

(四)由于國企改制政策性較強,改制依據的主要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企業改制案件中在適用法律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困難。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但由于企業改制牽涉方方面面,僅有這樣一部法律文件,難以應對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規定》對漏債的承擔沒有規定,對于諸如評估報告不實,購買者是否承擔超出部分的債務;如何理順新、舊企業的關系,債務承擔主體資格等問題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辦案效果及辦案質量,也影響了企業改制的進程。

二、規范企業改制工作的對策

(一)制定和完善資產評估法律法規,建立規范的行業準則和標準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善的有關資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1991年,國務院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是目前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最高法規,其他關于資產評估的規定,往往具有明顯的部門特征,不能全面調整和規范資產評估市場行為。因此,盡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統的資產評估法律,就顯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加強行政監管和行業協會監管工作的力度

對于改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通過市場運作,增加產權交易市場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盤活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企業改制的良性循環,切實維護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通過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業改制獲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規范政府的行為,淡化政府在企業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發揮監督、協調職能,由單一的管理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為企業改制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軟環境。

(三)嚴格規范國有資產出售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國有資產的出售國家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改制企業未經批準就擅自出售國有資產,這一行為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而且極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滋生腐敗。對于此類違法現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撤銷出售行為,責令有權出售部門,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國有資產;同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與管理,盡快完善產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介機構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發揮著價值判斷、價值實現等重要作用,中介機構的資質、工作態度如何?能否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處理委托事務,直接決定著企業改制工作的方向和成敗。實踐中,很多中介機構為了討好企業,能夠爭取到業務,不惜一切代價,公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弄虛作假,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為了避免產權交易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嚴格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盡快完善產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就顯得尤為必要。

(五)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在企業改制中的作用,及時高質地審理好企業改制中出現的各類糾紛

在國企改制中,不可避免地發生諸如產權、債權糾紛等這樣或那樣的法律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專門審判機關,要緊緊圍繞經濟工作中心和黨政工作難點、妥善審理好國有企業改制中的破產案件及改組、兼并、租賃、轉讓案件,充分發揮經濟審判的重要職能,切實保障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依法審理國有企業改制案件,穩妥推進企業體制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及立法方面的滯后,導致在適用法律和對法條的理解上,仍有不明確的地方,應進一步加以明確和補充,主要表現在:

1.企業改制后原有債務的承擔問題

在國企改制過程中,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改變債務承擔主體的情況尤其突出。規定實行后,為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但在審判實踐中,仍存在以下問題:

(1)在出售國有企業中,該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債權人同意,承擔原企業全部債權債務的,該如何處理?

《規定》第6條、第12條、第24條等,分別規定了應承擔原企業債務的主體。但均未涉及由原國有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債權債務的情況。在實踐中,該轉移的債務經債權人認可,而且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確認該債權債務的轉移有效。債權人對該債務轉移不予認可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不明確。

(2)在出售國有企業中,當地政府向買受人承諾由政府承擔企業的債務,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應如何處理?

2.國有企業改制后,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該如何履行

國有企業改制中,有關對原企業的改組、改造、分立、出售、兼并的規定,均未涉及原企業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應如何履行,因此在實際審判工作中,就存在著理解不統一,從而導致適用結果大相徑庭的情況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法律運行的效果,破壞了法律應有的權威。

參考文獻:

[1]華洋,等.企業改制并購法律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第6篇

【關鍵詞】不良資產;債轉股;法律問題

一、何為債轉股?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后,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后,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二、債轉股的法理分析

(一)債轉股的法律性質

從宏觀角度看,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定義,債轉股是一種內部或外部債務重組的自發行為干預。合同的股權是一種投資關系,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轉股權的實施是投資活動,是對企業債務的直接或間接投資;另一方面是企業債務融資活動。

(二)債轉股的法律特征

1.債轉股是一種債權出資的投資行為從法律的層面去理解債轉股問題,債轉股的方式讓債權人對企業的負債享有支配權,會對企業的投資產生較大的影響,債權人可提出主張,其特點主要包括:第一,債權人通過法律索賠的方式讓投資者成為持有股份的債務人。但對債權人權利的立法態度在不同國家有所不同。其次,債轉股雖然可以增加企業債的注冊資本,但在財務核算口徑上并沒有提升資本的增加,只是企業減少了債務,增加了所有者權益,企業的資產總額并未發生必然的變化。

2.債轉股具有抵銷性質

抵銷是指業績周期相似的債務,因為雙方相互抵消其債務而消除。作為債務履行的方式,債務人以抵消通過使用反索賠權索賠債務人。雖然有法律所需的補償規定,但只要雙方達成協議,會產生效力。因此,抵銷使各方在相互負債的情況下,當事人按照法定或預期的條件,自己的債務可同時消除。從實際操作中,抵銷具有簡化債務償還的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節約社會成本。

3.債轉股是債權人對企業的出資義務

債權轉股權是債權人對企業的出資和企業債權人的義務相互抵消,是抵消債務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債轉股債務之間的法律關系具體分析如下:第一,由于合同的企業和其他法律行為中原始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關系;第二,在債權人的供股股份通過協議之后原債權人簽訂想要成為企業債的股東,它必須有利于公司債務,在企業盈利分紅時,分紅原債權人額外股份,并及時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其他一些義務。在這個過程中,資本的貢獻和公司債務還款階段的義務,原債權抵消,不再適用,只要通過工商登記機關將雙方增加股份數額變更登記即可。債權轉股權是雙方自愿的結果。債務抵銷合同的詳細分析是AMC和國有企業認購股份企業達成協議。與此同時,AMC國有商業銀行分配給國有企業的債權,國有企業實際持有后,形成債權債務關系。AMC對企業債務股權置換后,其面臨的風險程度將增加,如果能夠有效運營,最終得到一個雙贏的局面。

三、我國商業性債轉股具體法律問題分析

(一)債轉股中有關擔保的效力問題

要設置擔保債權的權益,完成債務與股權互換的擔保后,質押、抵押人與債權人的法律關系消滅,相應的義務也立即銷毀。在債轉股的價值評估的實施中應采取一些技術手段來給予優惠的價格,抵押債務的所有權,確保成功實施債務與股權互換,并保護第三方利益。

(二)債轉股中的驗資難及虛假增資風險

雖然《債轉股管理辦法》的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過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但信用價值的評估不能標準化,由于無法明確界定無形權利,作為無形存在的無形資產,目前還沒有關于具體的規定,并不能確定債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資產評估機構就無法對債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計算。

(三)債轉股中涉及的訴A問題

在商業債務股權置換引發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實際問題也越來越復雜,股東對企業債務的債權人或備案確認,并要求確認債權轉股權互換協議是無效的。由于債權價值評估難易程度問題,債權人實施債轉股債務消失和為企業的負擔的做法會嚴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應賦予第三人撤銷權,保護其權益,但在實際的法律適用中,并未出臺此類的規定,對此類問題做出明確的界定。

(四)債轉股中涉及破產制度對處于破產重整或和解期間的公司,債轉股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債務人因破產而導致的負面作用。但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一些公司最終資不抵債,不及時進行破產程序,也只會形成連鎖反應,導致鏈條斷裂,影響市場健康穩定的運行。

四、結論

債務債權人的債權放棄和債務人達成的股權,實現了債權人債務人的有效資產重組。通過分析,可知目前商業債務的債轉股是中國債務股權互換的發展趨勢,大量的商業債務進行債轉股已經在進行,同時仍將面臨一定經營風險,債權人的風險也將增加。因此,相關部門必須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債務股權互換規則在立法層面的具體規定,以解決目前的債務股權置換問題。

參考文獻:

[1]李秀玲.商業性債轉股的法律淺析[J].經濟視角(中旬),2011(11)

第7篇

[關鍵詞] 創業教育;法律風險防控;高校責任;法律教育;法律服務

[中圖分類號] D648.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893X(2013)06?0085?03

現代社會的任何創業行為,都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認可[1]。按創業活動開展的程序,高職院校學生創業的法律風險可分為創業實體設立時的法律風險、創業實體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創業實體終止的法律風險。首先,創業實體采用何種形式設立,關涉到投資者的個人責任,比如選擇個體工商戶還是合伙企業,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形式的組織和個體,投資者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其次,創業組織運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包括企業組織內部治理、合同、稅收、票據、產品質量、勞資糾紛、商標專利侵權等方面的風險;再次,創業組織終止的法律風險,包括未及時注銷登記導致創業組織被不法分子冒用的法律風險和因為創業組織形式為創業者帶來的連帶債務風險。

總之,創業路上法律風險遍布,而處于創業階段的高職院校學生由于資金的限制,幾乎都沒有專門的法律服務團隊。這就對創業學生自身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儲備和可獲得的法律服務提出了要求。因此,開展創業教育的高職院校有責任、有義務建立創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務方面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幫助。

一、在創業教育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中高校責任的缺位

如前文所述,建立創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是高校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綜觀目前開展創業教育的高職院校,這份責任卻履行得并不到位。

(一)創業教育中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部分高職院校的創業教育尚處于探索起步階段,團隊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學生的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創業團隊、創業計劃、創業融資等方面,很少關注創業過程中必然出現的法律問題。對于接受創業教育的絕大部分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說,獲取法律知識僅靠大學公共課《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而該課程真正用于講授法律知識的課時并不多(大約4到6學時),而且大多偏向于講授法律與道德一類空洞的理論知識,對創業毫無實用性和針對性,無法滿足整個創業過程的法律需要;即便是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學生,由于法科教師不可能按照創業過程系統講述相關知識,同樣難以靈活運用。創業活動遍布法律風險,有針對性的法律教育的缺失,不能不說是創業指導的一塊致命短板。

法律知識的缺乏導致大學生難以妥善解決各種法律糾紛。在創業活動的成立期、運營期和終止期三個階段,法律問題始終是相伴相隨的。如果沒有有效的法律知識儲備,學生很難從容應對發生的法律糾紛。表現為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甚至用極端手段處理糾紛,對合法和非法行為之間的界限認識模糊,導致企業和自身都陷于被動地位。更為可怕的是,由于高校創業教育團隊的不重視,畢業生在自主創業時往往存在一個突出誤區:創業只需懂管理、有好策劃、金點子、并且有

[收稿日期] 2013-09-25;[修回日期] 2013-10-10

[基金項目] 2013年廣東省高職教育創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改革立項項目(CYQN2013008);2013年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校級科研項(XJMS201310)

[作者簡介] 覃曼卿(1982-),女,苗族,貴州遵義人,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法學與職業教育.

資金保障就能順利打開創業之門,在企業經營、管理、競爭的過程中不重視法律風險的存在,忽略法律風險對創業成功的巨大影響[2]。

(二)法律配套服務缺位

與成熟企業設立專門的法務部門或律師團隊的模式不同,處于創業階段的學生由于資金的限制,幾乎都沒有專門的法律服務團隊。而創業活動的整個過程、各個方面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創業糾紛的處理也需要法律手段。如果創業者本身對法律缺乏基本認識,加上無專業人士的指導,創業活動可能會在法律問題上陷入被動。作為開展創業教育的高職院校,有義務在創業初期為他們提供盡可能多的幫助。然而目前開展創業教育的高職院校,鮮有對走出校園進入創業階段的學生提供跟蹤法律服務的,這是創業教育團隊責任缺位的表現。以筆者所在的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為例,“創業教育中心”設置在經管學院,而法律事務專業設置在人文社科學院。創業教育在經管學院開展得如火如荼,法律事務專業也在不斷拓展自己的社會服務范圍。但兩個領域可謂涇渭分明,缺乏合作和交流的橋梁。事實上,如果能將兩者結合起來,不但能改善創業法律教育空白的現狀,也拓寬了法律事務專業的服務范圍,是一個雙贏的結果。然而可惜的是,目前的創業教育團隊往往欠缺依托院校法律教育資源開展和完善創業法律教育的通盤考慮。

由于創業法律教育的缺失,高校畢業生往往在自主創業過程中法律意識薄弱,缺乏對法律風險的分析與評估,只關注創業事務的經營和利潤的增長,忽視在日常決策中對法律風險的預防。而創業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又缺乏專業團隊的跟蹤服務。因而在現行的創業教育模式下,高校創業學生的創業活動在涉法問題上可以概括為:缺乏對法律風險的認知和預判、缺乏創業法律風險的評估與分析、缺乏應對創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方法。

二、高職防控學生創業風險責任的履行:建立法律風險防控機制

高職院校有必要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為創業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教育和必要的法律支持,有效防控和解決伴隨創業過程的各種法律風險和糾紛。首先,對接受創業教育的所有學生“開發一門《高職院校學生創業法律實務》課程”,其次,為進入創業孵化和創業初期的學生“建立一個創業法律服務平臺”,增強學生的法律風險意識,提供全方位的跟蹤法律服務,把創業中的風險降到最低,提高學生創業的成功率和競爭力。

(一)開發《高職院校學生創業法律實務》課程,提示相關法律風險

1.授課目標定位方面。《高職院校學生創業法律實務》授課目標是:幫助學生樹立較強的法律風險意識,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能解決運營中出現的簡單法律問題。授課的目的不在于把高職創業學生培養成法律精英,而是通過學習,學生能增強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識,了解創業中基本的法律知識,在發生風險和糾紛時,能依據法律做出正確的判斷,并運用法律手段處理簡單的法律問題,時時處處意識到法律的存在,既不要違法,也要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2.課內容定位方面。在選取法律內容時要明確兩點:第一,高職學生創業與本科生不同,在創業企業的性質、創業層次上有所區別;第二,創業中涉及的法律規定繁雜,包括民法、經濟法、商法、訴訟法甚至刑法,門類眾多。基于此,必須要結合高職學生創業的實際問題和特色,選取針對性最強、實用性最高的法律知識。

3.授課對象定位方面。要明確接受創業教育的學生不一定最終選擇創業,絕大部分最后選擇就業。由于課程授課對象的普遍性,在授課時要注意用多重視角來分析法律問題,做好創業和就業的兼顧。

通過開設《高校學生創業法律實務》課程,強化創業學生的守法意識、合同意識、維權意識和政策意識。

(二)搭建創業法律服務平臺,規范創業行為

課時的有限性和書本的局限性決定了一門課程不可能解決創業過程中學生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因此,搭建創業法律服務平臺的重要性就凸現出來了。高職院校一般都具備法律服務資源,有法律專業的教師,有的高職院校還保留有法律事務專業,而法律事務專業為了提高社會服務能力,一般都開設了相關法律咨詢或服務的機構。如果與創業教育相結合,搭建法律服務平臺,既可以解決創業學生的難題,又能拓展法學院或法律專業的社會服務范圍,提高師生的實踐能力。具體來講,法律服務平臺可分為創業法律咨詢中心和法律服務所,針對不同階段的法律問題展開不同的服務:

1.日常咨詢服務,由創業法律咨詢中心完成。創業法律咨詢中心由法律專業有律師資格的教師和部分成績優秀的學生組成,負責解決創業初期的企業在生產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基本法律問題,在創業的事前、事中、事后給予創業學生提供創業顧問、合同審查、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支持、法律援助,盡可能地將創業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以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為例,人文社科學院的法律事務專業擁有完善的法律咨詢服務中心,該中心面向全校師生,每周二安排有律師資格的專任教師輪流值班,為學校師生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詢服務。

2.調解、仲裁、訴訟服務,由法律服務所承接。法律服務所是由法律專業有律師資格的教師組成的專業團隊,具備參與仲裁或訴訟的經驗和資格。當創業初期的企業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相關問題時,可以為學生提供無償的法律支持(辦案費用由學校創業教育經費支出)。以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為例,法律事務專業設立了有資質對外承接案件的法律服務所,該所由法律事務專業4名具備律師資格的專任教師和3名在校兼職的社會律師組成,完全有實力承接創業企業相關案件。

創業法律服務平臺首先可以為創業學生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意見;其次,在發生法律糾紛后,可以向創業大學生提供正確的法律引導,團隊具有律師資格的教師更可以及時幫助創業大學生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包括出具法律意見書、合同審查、規章制度審查,介入調解、訴訟和仲裁等,為創業學生對企業的規范管理提供法律援助。

高職院校利用自身優勢資源,開展創業法律教育和法律服務,搭建創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見圖1):

圖1 創業法律風險防控圖

三、高職建立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的意義

開展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研究,目的不在于把高職創業學生培養成法律精英,那不可能也沒必要。但是法律課程的開設有助于學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解決運營中出現的簡單法律問題;而在企業運營出現大的法律風險時,法律服務平臺的作用將得到凸顯。具體來講,本項目有以下作用和意義:

(一)法律因素的介入,有助于形成完整系統的創業教育體系

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構建包括兩個層次,第一是開發《高職學生創業法律實務》課程,二是搭建創業法律服務平臺。兩個層次的措施共同構建高職學生創業法律風險體系,能夠改變創業教育只關注“如何創業”而忽視“如何合法創業”問題的現狀,法律因素的介入,形成了由始到終的法律保護理念,有助于形成系統的創業教育體系。

(二)強化創業大學生法律風險意識,提高創業成功率

通過開設《高職學生創業法律實務》課程幫助大學生形成法律風險可防可控的觀念,樹立“事前預防是關鍵,事后控制是重點,事后補救是輔助”的法律風險防范理念,建立起創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在法律風險源發生或產生之前采取避免法律風險發生的有效措施,最終把創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都納入法制化軌道。

(三)全方位跟蹤法律服務,提高創業競爭力

創業法律服務平臺的跟蹤服務,可以向創業大學生提供正確的法律引導,團隊具有律師資格的教師可以及時幫助創業大學生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創業學生對企業的規范管理提供指導意見,降低法律風險,提高創業競爭力。

參考文獻:

第8篇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模化的業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第9篇

2005 年《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14 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從此規定中可以知道,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出資方式主要是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資金作為出資,但并不只限于此,作為出資還可以是技術、勞務等等。但能否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出資進行合作開發呢?有的學者認為,房地產開發資質也是稀缺資源,是無形財產中的一種,以此作為出資,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筆者對此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之所以稀缺,是因為我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商登記上除有特殊性外,還要根據相應主管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來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除進行工商登記外,還要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開發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施行后,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但違反國家關于限制性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從立法本意上來講,國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成立及資質等級的取得采取嚴格的限制制度。不是隨隨便便的企業或自然人都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只有房地產企業才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同時其必須擁有與其開發規模相符的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想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其不一定非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資金作為投資,其可以以先進的技術、科學的管理等作為出資。我們知道,房地產開發專業性很強,從其項目的前期運作到最后的銷售經營,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極強的專業人員,如果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擁有專業人員的專業經驗及科學的管理模式等無形財產作為投資進行合作是符合 2005 年《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應規定的,此種合作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如果一個房地產開發僅以其房地產資質進行投資但并不參與經營管理的,筆者認為此種合作不但不符合 2005 年《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而且違反了法律、法規對房地產企業限制性經營的規定,是應被嚴格禁止的。此種以資質作為投資,實際上是一種違法的出借資質證書的行為,是不具有開發資質的其他主體的一種掛靠行為。此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運作與經營是由不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其他主體進行的。如果允許以房地產開發資質作為投資,并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實際上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性經營的違反,是對房地產開發限制性經營規定的規避。法律、法規所作的限制性經營的規定毫無意義。因此,僅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投資,不參與經營管理的,此種投資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是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二、 預售房款充抵出資的問題

2005 年《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23 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預售房款不允許充抵投資。理解這一規定,應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預售房款和投資款的本質區別

預售房款和投資款都表現為一定數量的貨幣,在價值符號上沒有什么區別。另外,依法律規定預售房款和投資款都必需用于項目的開發建設上。因此,使得一些人對預售房款充抵出資持贊同觀點。但是,如果我們對預售房款和投資款進行深入分析,二者之間的區別便不難看出。投資款是依雙方合作開發合同的約定應投入到合作項目中去的開發本金,而預售房款則是投資本金的毛利潤,該毛利潤是包括成本和利潤的毛收入。由于預售房款包含了利潤,因此預售房款不能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出資,如果預售房款可以抵作出資,將減輕出資人依合同約定應履行的出資義務,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從法律風險角度講,投資款所承載的風險是出資人應當承擔的風險。而預售款投入工程建設后也有風險,但這一風險是支付預售款的購房人所承載的風險。事實上,在房屋竣工交付購房人之前,該預售款的所有權也沒有發生轉移,如果開發商不能將房屋依法交付給購房人,購房人還可要求預售人返還預售款并賠償損失。因此,以他人的資金作為投資,在不承擔資金風險的情況下,又將該資金作為自己分配利潤的依據,顯然有失公平。

(二)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有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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