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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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流程

第1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審計

為了順利完成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審計工作,需明晰審計工作關鍵步驟:

一、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審計計劃

制定合理的企業所得稅審計目標,為實現企業所得稅審計指明方向;確定科學的企業所得稅審計程序,使企業所得稅審計不偏離審計目標并有條不紊地進行,從而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及時對企業所得稅業務控制審計,對企業所得稅核算范圍控制進行審計,對企業所得稅涉及的會計科目控制進行審計,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進行審計。

重視對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流程審計,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獲取或編制明細表,核實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是否與總賬數、報表數相等。了解是否按納稅鑒定或納稅通知的稅種、計稅依據、稅率來確定應納稅內容,減免稅的范圍和期限。對稅務部門的匯總清繳文件進行有效性分析,并與明細表進行核對。檢查各種企業所得稅計算的正確性。慎重地選擇企業所得稅的切入點,確保企業所得稅審計目標的實現。

對企業所得稅的審計,注冊會計師應根據被審計單位本年的收入、支出、費用、利潤、虧損和以前年度所發生的問題等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實質性測試的審計程序和方法。

二.明確被審計方責任

被審計方有設計、實施和維護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納稅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以確保貴單位編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并如實納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的審計依據的就是企業所提供的會計資料,所以被審計方提供的資料對審計的結果十分重要。

三. 明確審計方責任

審計方責任是,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4號令)、《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試行)》(國稅發〔1999〕第193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國稅發〔2007〕10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申報表反映的納稅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實施審計鑒證,并發表審計鑒證意見。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了解、詢問、觀察及測試,評述客戶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冊、憑證、報表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資料進行審查,評述客戶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進行審核的過程中,采用檢查、觀察、監盤、查詢、計算、分析性復核以及抽查會計憑證等必要的審查程序,并在已取得的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職業判斷。

審計方所出的審計報告一般要求報送稅務部門,所以必須要運用正確的職業判斷和方法做出正確的審計結果。

四. 納稅調整增加、減少額的實質性審核

(1)工資薪金支出的審核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并規定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也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還規定了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據國家或省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各項勞動保護支出;獨生子女補助;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2)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審核

財政部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新會計準則執行。

(3)業務招待費支出的審核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銷售(營業)收入凈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售折讓、銷售退回等各項支出后的收入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舉例企業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賬載金額1萬元,按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60%的比例計算可稅前扣除的限額為6000元;本納稅年度收入總計100萬元,按銷售(營業)收入5‰的比例計算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5000元,取其低者為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金額5000元,所以納稅調整增加1000元。

(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審核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2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所得稅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2008年1月實施的所得稅法,并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繳納的稅款。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企業會計角度來看,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組成。當期所得稅費用是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確認的費用,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它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依據。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因暫時性差異的發生或轉回而計算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方法包括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者只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而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后者則既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又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實現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所得稅管理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減少收入差距、貧富差距、行業差距等。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利用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企業收入的二次分配,進而有效促進社會公平。其次,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企業財務管理者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來指導與制定財務決策,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即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目標。這一目標意味著所得稅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的發展,而企業發展趨勢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最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企業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做好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而所得稅的管理是重要環節之一。若企業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管理方案,將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反之,則不利用企業目標的實現及長遠發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心差。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需要相關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包括會計、稅收、審計等知識,但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差,責任心不強等問題普遍存在。他們大多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學習精神,對企業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認識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對業務流程不夠熟悉。此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稅務管理理念落后,他們仍以傳統管理模式和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稅收政策,導致其對企業內部審核不夠深入,因此難以有效落實國家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

2.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納稅申報。不少企業存在“賬外賬”,其為了實現所謂的價值最大化目標,甘愿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弄虛作假,偷稅漏稅。所得稅管理人員在決策層的授意下,利用現金交易、體外循環等方式,隱藏應稅收入,將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占為己有,變相增加企業利潤,這種做法很容易引發全行業偷稅的不良連鎖反應,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為了獲得上市資格,粉飾財務報表,通過會計賬務技術處理或做假賬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信息,嚴重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處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狀態,涉及稅收的采集、傳遞、運用等環節仍采用手工方式,導致所得稅征收信息傳遞不順暢,工作效率相對較低,而在用的稅收征管系統軟件還不夠完善,現有功能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帶來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稅收征管政策難以有效落實。另外,企業未能解決所得稅稅源管理問題,尤其是無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信息化分類管理,也為后期的管理埋下隱患。

4.納稅評估體系尚待完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分析、判斷,進而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予以綜合評定。然而,不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尚不健全,表現為:企業管理層對納稅評估認識不清晰,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從納稅評估的準備階段看,對納稅資料的收集不夠全面,來源單一,使得納稅評估缺乏真實性和全面性,評估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所得稅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不能擁有高素質且具有強烈責任心的專業人才。要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責任心,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全方位培養所得稅管理人員,并按照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制定與其匹配的培訓計劃,建立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及審計知識體系。三是要強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實踐能力。采用專項技能培訓與實踐結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稅管理人員將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而實現所得稅工作的精細化。

2.杜絕會計造假,規避涉稅風險。要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納稅申報準確率。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切實落實金融賬戶及交易實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銀行賬戶開戶程序,不論個人還是單位,必需憑借全國統一的納稅識別號碼來開戶,絕不允許出現假名賬戶、匿名賬戶、多頭開戶等,嚴格控制現金交易,禁止出現賬外交易。此外,對于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并由聯機網絡匯總到稅務征管機構,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每一項收入。同時,要大力推廣資金支付電子化,運用稅銀聯網系統,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納稅人資金動向。

3.全面推進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應改變所得稅管理理念,全面推進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稅收管理軟件的二次開發與完善,建立統一的稅務信息采集與處理模型,提升軟件的智能性,力爭實現數據管理和納稅評估的全自動化。其次,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等要設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搭建統一的綜合性管理平臺,并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企業信息在各機構間無障礙的傳遞,同時充分利用軟件的數據分析功能,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及納稅情況實時監控。通過信息化管理平臺,對企業的重點業務,如某項長期業務等,進行實時跟蹤,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做好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應積極開展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促使企業提高納稅申報質量。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開展企業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具體而言,可以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類別、是否盈虧、盈虧金額情況、稅前扣除審批項目等進行分類,從而制定相應的評估計劃,提高評估和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時,要定期對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防微杜漸,發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時要予以嚴懲。對于利用頻繁的關聯方交易等惡意避稅行為,要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與懲治工作,通過加強立法工作及采取恰當的反避稅對策,全面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另外,應加強地區間不同稅務部門間的合作,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反避稅合作,實現信息與經驗的共享,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張煒.企業所得稅征管基本問題分析[J].稅務研究,2009,12.

第3篇

關鍵詞: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

1引言

作為匯總納稅企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納稅模式具有特殊性,由于我國學術界對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內部結構、經營模式以及管理手段的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因而使得當前的稅收制度與實際的企業稅收情況不符,從而大大減弱了執行效果,因此,本課題的研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2匯總納稅的概念

匯總納稅,亦稱為匯總繳納,是指一種對集團企業或設有地方分部的企業所采取的由集團企業的核心部分或企業總部匯總旗下地方分部企業集中繳納經營所得稅的稅收征收手段。之所以采取這一征收手段,原因在于由于協作專業化的高速發展,集團企業往往實行跨地區或跨行業地經營,而下屬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難以實現核算獨立或者核算結果無法反映真實經營情況,進而會對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實施匯總納稅是大勢所趨。

3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管理策略

3.1完善稅收政策

(1)明確建筑企業概念。要想做好所得稅匯總納稅的管理工作,首要的就是要界定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概念范圍,若界定范圍不明確,就會造成稅收征管范圍的不明確,因此,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中應明確界定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概念。所謂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就是指建筑企業的經營范圍已拓展到其他地區,進行跨地區經營的企業。(2)實現納稅申報規范化。目前,現行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項目部預分0.2%所得稅政策較為復雜,因而其也是稅收政策實施的重難點環節。要想在短時間內切實對這一問題加以解決,最為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實現納稅申報的規劃化以及表證單書的統一化。在實施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項目部預分0.2%所得稅政策的過程中,由于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綜合考慮和判斷,操作流程十分復雜,因而十分容易出現措施,使得納稅企業的遵從度較為低下,因此,最為簡單快捷的方式就是合理設計專業申報表,讓納稅單位自行填寫,以此來簡化申報流程,使得稅收政策更具直觀化和實效性,從而一方面實現了稅收政策的宣傳目的,使得納稅單位能夠深入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規定,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基層稅務人員的工作操作難度,使其工具流程更具規范性和條理性。與此同時,也可根據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個性特點,設計出針對性的所得稅匯總納稅管理表格,其中就包含有建筑企業工程項目的具體信息數據。

3.2革新征管手段

基于當前稅收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目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制度中最為常見的問題就是征管難度較大且征管成本較高。根據該種現狀,必須盡快進行征管手段的革新,筆者認為可設立折中式的征管模式,在保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的基礎之上,解決當前普遍存在的稅收與稅源背離的問題,與此同時,也應簡化操作流程,以此來實現征管成本的降低,因而在對部分納稅額度較小的跨地區建筑經營企業進行稅收征管時,可批準其不就低預繳稅。企業總部所在地往往占據著稅收征管因素判定的主導地位,其擔負的職責在于劃分經濟利益,而不具備獨立性的企業分部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在一般情況下難以明確企業分部所得的經濟利益的份額大小,往往是企業總部下分多少,地方分部就接收多少,因此,企業分部的稅收款項往往較小,甚至也有零的情況,而企業分部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對其也尚未形成一定的重視,長此以往,就地預繳就成了空談。所以,在對部分納稅額度較小的跨地區建筑經營企業進行稅收征管時,可批準其不就地預繳稅,如此一來不僅可有效減輕企業總部下分稅款的工作量,而且也能大大減少所得稅匯總納稅的征收成本。由于納稅稅額較小,因而不會加劇稅收與稅源的背離程度。

3.3加快稅制改革

我國的稅收分配方式主要包括有橫向和縱向兩種形式,實現兩者的有機融合是我國分稅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目前,橫向稅收分配制度已基本架構完成,因此,我國未來的主要分稅制改革在于縱向稅收分配制度。第一,優化稅收管理層次。要想實現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優化改革,首要的就是優化稅收管理層次。一般情況下,政府的層級直接決定著稅收的管理層級,由于我國政府層級由中央、省、市、縣、鄉這五大層次構成,所以我國的稅收管理層級也有五個層次,分別是稅收總局、稅收省局、稅收市局、稅收縣局以及鄉鎮稅務所。由于管理層級較多,極大降低了稅收管理的工作效率,也大幅提升了稅收管理的成本支出。可以說,適當減少稅收的管理層級對于加快分稅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實現國地稅機構合并。針對當前企業管理稅所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取消當前實行的共享稅制度,實現國地稅機構的合并,直接將企業管理稅歸于中央稅種之中,如此一來便可有效解決橫向稅收分配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有效降低了稅收征收成本,提升了征管工作的效率。

4結語

綜上所述,為了切實解決我國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中所存在的問題,我國必須積極借鑒國內外的先進成熟管理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制度以及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稅收制度以及征管手段進行調整和創新,加快稅收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完善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制度。

參考文獻

[1]郭宗琴.建筑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探究[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6(22).

第4篇

關鍵詞:會計專業;稅費計算與申報課改

高等職業院校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核心就是提高教學質量。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我們就需要在教學中針對學生的特點進行深化改革,使學生能夠依托當地的經濟發展與企業的狀況,達到畢業就能夠上崗,實現快速的融合,進而得到企業的認可。在課程體系的建設中,要加大專業核心課的建設與優質核心課的建設,加強校企合作,聘請企業的專家進入學校,與企業達成資源共享性質的深入合作。

《稅費計算與申報》是高等職業教育層次學院三年制會計專業開設的專業核心課程,是以企業辦稅人員工作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為依據設置的,也是初級會計師,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必考內容。

一、《稅費計算與申報》課程性質和任務

1.課程改革的背景:會計電算化專業離不開納稅的申報和繳納工作,所以教學應該以企業具體納稅操作為主線,從應繳稅費額的計算和納稅申報兩個主要方面,改革《稅費計算與申報》這門課程。按照教育部規定的項目為驅動,實踐為導向的思想,把課程分成多個部分,加大實踐的比例,根據典型的案例,提升學生的實踐操作動手機會,在這過程中融匯專業知識理論,進而達到提升學生的全面綜合實力的目的,滿足就業與深一步發展的需求。

2.課程性質:本課程的主要任務就是培養學生對于企業涉稅項目申報的處理能力,掌握基礎性的納稅籌劃、稅務檢查、稅務能力,培養學生的會計處理能力,對于日后的工作起著綜合和提升作用,它是一門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相結合、課程與工作相結合以工作任務為導向的課程。

3.課程任務:以“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確定——稅款計算——納稅申報”的工作過程,系統地介紹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其他稅的基本知識,包括各種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款計算、納稅申報等。力爭通過課堂傳授與實務操作,突出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注重將知識轉化為能力,達到學以致用的目標,培養學生能夠勝任日后會計崗位的職業能力。

4.地位和作用:《稅費計算與申報》是根據高職院校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任務目標,按照工作過程,以項目導向、任務驅動來設計和安排教學內容的。《稅費計算與申報》課程是《會計職業認知》、《出納實務操作》、《企業經濟業務核算》的后續課程;是為后續《會計綜合模擬實訓》、《企業財務管理》、《報表審計實務》、《行業會計比較》、《會計制度設計》等課程打基礎的一門核心課程。

二、《稅費計算與申報》課程改革設計思路

按照加強能力,深化實踐,強化專業知識技能的總體設計要求,將工作任務模塊化,并以此為中心的工程項目課程體系。改變傳統教學中以純理論授課為主體的教學模式,采用企業的真實教程和行動過程為導向的工作過程系統化學習課程模式。

本課程標準的總體設計思路:采用以單一稅種為項目的教學模式,采用逆向推算的方法,本著實用、夠用的原則,將課程內容定位為納稅申報的重點;根據項目具體的內容來分析應該掌握的能力,以加強學生能力為主要出發點,設定崗位職業能力培養目標;結合理論聯系實際的出發點,以主要稅種納稅申報典型案例為載體,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1.依托崗位工作目標設計學習目標

根據企業財會部門報稅員業務崗位或此項業務的事務所稅務崗位的要求,帶領學生深入企業中,直面報稅員的現場工作,這樣確立的職業項目分析更具有典型性也更有職業性。首先確定課程的學習目標和課程任務,然后利用模塊化的課程開發技術將課程的工作過程系統化。稅收知識和稅費計算與申報的基本技能是學生在本課程中必須掌握的,除此之外還需要培養學生具有敬業精神、團隊合作溝通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即增強課程內容與職業崗位能力要求的相關性,這二者缺一不可。

2.依托崗位工作任務設計項目任務

本課程面向報稅員業務崗位或此項業務的事務所的工作任務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與必要技能為依據設計的。對課程內容進行整合,將課程內容任務化,采用任務驅動、“學、做”一體化教學模式,將理論教學與實踐操作有機結合,提高學生的專業學習興趣和自主學習能力,增強實際動手能力。選擇以每個稅種的計算與申報作為項目任務,每個項目任務均能體現報稅工作的全過程,各學習情境之間保持內容變化而過程不變。

3.崗位工作內容轉變為學習內容

在每一個學習情境中,按“企業資料與納稅人身份的確定-計算稅款數值-申報”的工作過程,一步一步的引領學生深入下去,不斷循環學習加深訓練。在這個項目展開的過程中要慎重選取能夠緊密結合實踐的理論知識,加強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通過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利用現有的教學資源與教學媒體,給學生提供豐富的實踐機會,將學生的整體素質提升到較大的空間,并未以后的可持續自學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實踐教學

實踐教學方面,按課內與課外相結合,將理論知識學習、職業技能訓練和實際工作體驗結合在一起,使學生進入辦稅崗位后能盡快適應企業環境、勝任工作。

展開實踐教學之前要配備相關的理論資料。包括稅費計算與納稅申報業務操作規范手冊,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流轉稅稅收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法律及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涉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等。

虛擬企業納稅申報,實現了辦稅業務不能真實模擬的項目教學,模擬時可以分為手工與電子兩種報稅方式,更多的選擇性在這個虛擬仿真中,我們根據企業真實的數據,生成各種新的經濟業務和原始記錄,學生在完成這個項目的時候可以每次都接觸新的環境,流程。這兩種辦稅的主要特點是:一、在學習了主要稅種的知識后,在課堂上,教師提供虛擬的企業數據和原始憑證,以習題的形式,由學生按照會計核算程序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最后填寫出納稅申報表。二、在計算機機房里面,安裝企業網上報稅系統軟件,利用軟件虛擬企業的生產資料數據進行網上納稅申報。當這兩種方法都被學生熟悉掌握的基礎上,就可以理解企業的辦稅流程,達到了項目的目的。

第5篇

編者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確定4 種企業資產劃轉情形可享受稅收優惠,規定4 類集團內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暫不確認股權或資產轉讓所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同時簡化征管流程。自2008 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出臺一系列涉及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初步形成并購重組所得稅體系。稅收政策是影響企業兼并重組的重要因素,并購重組所得稅政策體系不斷完善,優化了企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有力支持企業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17 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上述文件分別進行了解讀,本刊編輯部對政策及解讀全文予以轉載,以饗讀者。

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40 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 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各地陸續反映在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就股權或資產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條所稱“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 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 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母公司獲得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二)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三)100% 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子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資處理,或按接受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處理。母公司應按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相應調減持有子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 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在母公司主導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劃出方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劃出方按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投資處理。二、《通知》第三條所稱“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 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是指自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起連續12 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是指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或批復生效,且交易雙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條所稱“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通知》第三條所稱“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是指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被劃轉資產的原計稅基礎計算折舊扣除或攤銷。

四、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采取一致處理原則統一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五、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詳見附件)和相關資料(一式兩份)。

相關資料包括:

1. 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并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2. 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3. 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4. 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 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 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六、交易雙方應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各自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自劃轉完成日后連續12 個月內,沒有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七、交易一方在股權或資產劃轉完成日后連續12 個月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股權或資產劃轉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發生變化的交易一方應在情況發生變化的30 日內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0 日內將有關變化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

八、本公告第七條所述情況發生變化后60 日內,原交易雙方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母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并按公允價值確認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子公司按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母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子公司按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子公司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母公司應按撤回或減少投資進行處理。

屬于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劃出方應按原劃轉完成時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母公司根據交易情形和會計處理對劃出方按分回股息進行處理,或者按撤回或減少投資進行處理,對劃入方按以股權或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投資處理;劃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資處理,以公允價值確認劃入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交易雙方應調整劃轉完成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相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劃轉完成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九、交易雙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申報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加強后續管理。十、本公告適用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股權、資產劃轉,符合《通知》第三條和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明確四種企業資產(股權)劃轉情形享受稅收優惠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明確四類集團內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暫不確認股權或資產轉讓所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同時簡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團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進一步支持企業資源整合和做大做強,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08 年以來,為落實國務院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鼓勵企業兼并重組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切實推動優勢企業做大做強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黨的十以來,為進一步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大中型企業核心競爭力,又出臺了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便于企業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執行口徑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確,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等四種情形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待遇,大大緩解了企業納稅資金壓力,很大程度上節約了融資成本,有利于促進集團業務重組,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進程,有助于國有企業放下包袱,輕裝上陣,主動參與市場競爭,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政策不僅適用于國有企業集團,也適用于其他企業集團內部的股權或資產劃轉交易,保證了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市場主體在同一稅收政策起跑線上公平競爭,有利于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該負責人介紹,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公告不再對股權、資產劃轉設置事先核準,改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報送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簡化管理方式,優化征管流程。同時,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公告明確,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在一定時間內實質性經營活動發生改變的,應追回企業已享受的優惠待遇,防止企業出于偷逃稅款的目的濫用該政策。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兼并重組的步伐不斷加快,但仍面臨審批多、融資難、負擔重等難題,國務院高度重視,持續優化企業兼并重組的市場環境,為企業兼并重組創造條件。稅務總局此次公告是對此前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進一步細化,有助于征納雙方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政策,讓政策紅利惠及每一戶納稅人,為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有力支撐。

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的解讀

國務院2 月25 日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 年1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20 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釋放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紅利。為全面落實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創業創新,稅務總局最近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要求從“全力宣傳、全程服務、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個方面,采取10 項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現對四個方面、10 項措施解讀如下:

一、全力宣傳,確保每一戶應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應享盡知”

第1 項措施:持續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這是對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宣傳的總體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增強主動性,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視、網站、12366 納稅服務熱線等載體,持續性開展宣傳工作,普及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及具體操作規定。主要工作:一是在稅務網站開辟“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專欄,編制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目錄,自動鏈接并及時維護。二是整理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操作規定,方便納稅人查詢應用。第2 項措施: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結合4 月份全國稅法宣傳月活動,以及稅務總局繼續開展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開展專項宣傳。

主要工作:一是3 月底至4 月上旬,各級稅務機關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活動,通過在線訪談、新聞等方式,宣傳小微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二是省級國稅局、地稅局聯合編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手冊,免費送達每一戶小微企業。

第3 項措施:開展對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稅務干部是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服務員,其政策業務水平對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有較大影響,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關鍵之一。主要工作:抓好稅務干部稅收優惠政策業務培訓,使其熟練掌握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二、全程服務,努力讓每一戶小微企業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手續更為便捷第4 項措施:將專門備案改為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自動履行備案手續,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今年2 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 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6 號)規定,查賬征稅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 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目前,定率征稅小微企業辦理2014 年度年終匯算清繳時,仍然需要對“從業人員、資產總額”進行備案。

主要工作:稅務總局將進一步修改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表,讓定率征稅的小微企業也通過填寫申報表有關“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欄次自動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報送專門備案材料,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

第5 項措施: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軟件。小微企業點多面廣,各企業情況不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難度很大。稅務機關將依托計算軟件,幫助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主要工作:一是省級稅務機關通過核心征管系統或開發應用小微企業納稅申報稅務端軟件,運用軟件自動識別小微企業身份,主動提示優惠政策,自動彈出適用稅率,協助計算稅款,顯示減免稅種和數額。二是對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通過手機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情況,使其享受稅收優惠更便捷、更明白,增強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獲得感。

第6 項措施:對未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為讓所有辦理稅務登記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紅利,稅務機關采取補救措施,增加受益面。

主要工作:對于因各種原因未及時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采取電話、上門溫馨提示等跟蹤服務,進一步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覆蓋面。

第7 項措施:嚴格定額征稅管理。目前,對一些經營規模較小、核算能力較低的小微企業采取定額征稅方法,為規范定額征稅管理,保護納稅人權益,通知對此予以進一步強調。

主要工作:一是保證定額征稅的“額度”確定、調整等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平,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民主評議、公示等程序進行。二是按照年度或者規定時間調整小微企業納稅定額,嚴禁不按規定調整定額。

三、全年督查,切實讓每一級稅務機關履行好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責任

第8 項措施:把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作為今年稅務部門“一號督查”事項和績效考評事項。主要是對各級稅務機關層層傳導工作責任和壓力,增強基層稅務干部的責任心。

主要工作:一是總局對省級稅務機關督查,把這項工作列為稅務部門2015 年“一號督查”事項,總局已組成督查組開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過報紙、網站公開督查情況。二是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工作督查。三是把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列入各級稅務機關績效考評項目,嚴格實行績效考評,對不達標的省市,要按規定扣減考評分數。四是讓社會檢驗落實效果,今年三季度,總局將委托第三方社會評估機構,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開展評估。

第9 項措施:建立小微企業咨詢服務崗和12366 反映訴求平臺。一方面增強對小微企業服務的內容和質量,另一方面,對于對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遇到困難的,給予一個補救通道,同時,也反映基層稅務機關服務的情況。

主要工作:一是在辦稅服務廳設立“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咨詢服務崗”,稅務人員掛牌上崗,給小微企業提供便利。二是依托12366 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局長信箱”受理納稅人投訴。一旦納稅人反映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各地稅務機關要專人全程負責,并于接收當日轉辦,在3 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四、全面分析,盡力讓每一申報期間內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效應分析工作能夠具體深入第10 項措施:加強統計分析工作。統計分析,掌握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真實數據,同時,也能夠進一步發現問題,更好地取長補短,保證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主要工作:一是及時、全面掌握小微企業各項減免稅戶數、減免稅額等數據。二是開展減免稅效果分析,查找問題及差距,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17 號)。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在2014 年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 萬元提高到10 萬元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小微企業優惠持續加力,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20 萬元以下納稅人。3 月13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 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為把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到位,方便納稅人享受優惠,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同時,為征納雙方提供一份內容全面、便于查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減少“文件套文件”現象,本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23 號)基礎上,適應稅收政策調整,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進一步做了明確規定。

二、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否享受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所得稅方式,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 征收,以及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 萬元(含20 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 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從什么時候開始,能夠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4 年之前,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優惠政策,季度預繳環節不享受優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許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環節提前享受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環節再多退少補。這樣,讓小微企業提前享受稅收優惠紅利,有效緩解資金緊張,減少貸款壓力,增強其流動性。

四、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 萬元(含20 萬元)的。

對于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 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 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對于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五、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一是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 萬元(含20 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 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 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二是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方法。

六、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對于本年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 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 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超過30 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小微企業標準,預繳時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對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本公告又適當放寬了享受優惠政策“門檻”。即: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果預計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申報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例如:A 企業2014 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為31 萬元,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A 企業預計2015 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業條件,A 企業填寫預繳申報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八、進一步簡化備案手續,方便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

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統一要求,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23 號在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方面已經簡化了管理手續。規定:小微企業季度預繳不需履行任何手續,匯算清繳時應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履行備案手續。為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稅務總局將修改季度預繳申報表和核定征稅企業納稅申報表。這樣,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九、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環節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第6篇

關鍵詞:清算;注銷;涉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2

企業通過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宣告破產;企業因吊銷營業執照或經營期滿企業不再繼續經營,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稅收征管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在辦理法人營業執照注銷前,應辦理稅務清算,注銷《稅務登記證》。實務操作過程中,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0號】)以及《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1388號】)的規定,要求清算、注銷企業提供《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并從形式上對申請清算、注銷的企業提供的申報表及附表進行審查,但沒有對申請清算、注銷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實質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輕內容的現象。

一、正確區分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和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

從企業清算、注銷的程序來看,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宣告不再持續經營,需要進行清算,辦理企業注銷手續;并依法成立清算組或委托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分配企業資產。企業宣告清算日之前發生涉稅事項屬于清算前事項,其納稅主體為原企業,其計稅基礎是在持續經營的假設條件下確認、討一量的。主管稅務機關對于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應重點關注的是原企業的納稅義務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應繳未繳稅款,這里所涉及到稅種不僅僅是企業所得稅,還應包括:流轉稅、財產稅、個人所得稅、行為稅等,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應對原企業所涉及到的稅收進行一次全面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結果作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債權的重要依據;企業清算期間涉稅事項的納稅主體不是原企業,系新成立的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但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的納稅義務是在非持續經營假設條件下實現的,因此,處置資產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續經營假設條件下公允價值來計量、確認,而應采用可變現價格、交易價格來計量、確認。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注銷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然是延用原企業計稅基礎,計稅基礎與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為處置資產損益,處置資產清債債務凈收益屬于清算所得,它是計算清算所得稅計稅依據。清算期間涉稅事項主要是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企業資產、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所涉及的稅收。因此,劃分注銷清算日之前涉稅事項與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其目的是正確區分原企業清算前的正常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油于正常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的納稅主體不同,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筆者認為是不能相互抵銷的。

二、應關注注銷清算日前的涉稅事項

1.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參與注銷企業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依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產申請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應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并對原企業所欠稅款進行主動申報。

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不會主動告知稅務機關,也不會主動申報原公司所欠稅款,錯誤地認為: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報債權,視同放棄債權,不能獲得清償,從而逃避納稅義務。要知道,企業依法納稅是一種法定義務,企業因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負債與因合同關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負債是不相同的,企業所欠稅款在清償過程中應當優先清償的,且不因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而不能獲得清償,何況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在沒有盡到書面告知義務的情況下,沒有履行法定納稅義務,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利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在知悉企業注銷情況下,應積極參與企業的清算工作,對企業申報的欠稅情況進行全面清查,核實所欠稅款是否真實、準確。

2.主管稅務機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核查注銷企業的“應交稅金”科目,應交稅金科目余額與企業申報所欠稅款金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異的原因,并與企業日常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核對,檢查企業是否存在未申報欠稅。其次,重點關注企業“預收賬款”科目,核查企業是否存在已銷售,未開票,未及時結轉銷售收人的情況,核查過程中可以結合企業銷貨合同、倉庫發貨單、貨物運輸單據等,以確認企業的預收賬款是否應確認收人。防止企業利用注銷清算的機會,將“預收賬款”作為不需支付的款項列人清算收人,從而逃避流轉環節稅收。第三,關注企業不需要支付款項。有的企業將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補助收人、包裝物的押金、其他業務收人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這些負債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人;第四,原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提各項費用節余,如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由于企業不再持續經營,這些費用支出不再發生,其余額應沖減相關支出,調增清算前應納稅所得額。第五,主管稅務機關對實物資產移交情況進行核查。原企業移交給清算組或破產資產管理人的實物資產與企業賬面實物資產是否存在差異的情況,實際移交實物資產與賬面實物資產存在重大差異,應查明原因,防止企業利用清算的機會轉移資產,逃避稅收。若重大差異的清算日前存貨盤虧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進項稅額還應轉出,補繳增值稅;若重大差異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轉成本造成的,其損失應調減清算日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主管稅務機關全面核查企業所欠稅款是作為向清算組或資產管理公司申報債權的重要依據。

三、應關注注銷清算期間的涉稅事項

注銷清算期間涉稅事項主要包括處置資產、負債以及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涉稅事項,處置資產、負債過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分配剩余財產可能涉及到個人所得稅。

1.處置資產、負債的損益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

待處置資產的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扣除資產計稅基礎后的余額為資產處置損益,若待處置資產的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大于資產計稅基礎,則為處置資產凈收益,反之,即處置資產凈損失;債務清償金額扣除債務計稅基礎后余額為債務清償損益,若債務清償金額大于債務計稅基礎,則為清償債務凈損失,反之,即債務清償凈收益。處置資產、清償債務后形成凈收益,為企業清算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處置資產、清償債務后形成虧損,為企業清算損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涉稅事項

處置資產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優先扣除清算費用后,(l)用于支付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2)支付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支付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4)支付普通債權。處置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債務清償后還有剩余財產應分配給投資者,超過投資者投人的資本,如果投資者為自然人,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分配剩余財產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應關注分配順序是否保障國家稅收利益沒有受到侵害,得到清償的稅款是否及時上繳國庫,沒有得到清償的稅款應及時辦理相關的核銷手續。

綜上所述,企業清算、注銷過程中涉稅事項沒有引起主管稅務機關的高度關注,企業稅務清算、注銷的操作流程不夠規范,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臺注銷企業的稅收清算操作流程,進一步規范企業清算相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以避免企業清算、注銷過程中的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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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中經評論·北京)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與企業集團的日益壯大,匯總與合并納稅(以下簡稱合并納稅)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稅收管理制度。近年來,隨著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提出以及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穩步推進合并納稅制度的走向和管理趨勢已成為一個亟待明確與深入研究的重大問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目前共管理91家合并納稅企業,占全國180戶合并納稅企業的50.6%,2005年匯繳企業所得稅760億元占同期入庫企業所得稅的90%左右;匯繳營業稅69.9億元,占同期營業稅總額的55.49%。由此可見合并納稅管理的重要性,同時對于研究全國的合并納稅管理也具有典型意義。為此,我們組織了臺并納稅專題調研經過深入調研分析,提出如下意見:

一、合并納稅對稅收管理既是挑戰也是促進

盡管合并納稅在理論上應該堅持,但在實踐中卻受到不少非議,其主要原因是合并納稅加大了管理難度。因為合并納稅勢必形成生產、經營地與核算、申報地不一致,從而與傳統的以屬地為基礎的稅收管理模式不相適應。例如,企業集團一般是跨地區(甚至跨國)經營,涉足的行業比較廣,導致集團內各成員企業之間的情況千差萬別,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處理規定各不相同并可能造成對同一政策的理解不同。這就需要各地稅務機關之間的協調管理從而對整個稅務管理資源整合、異地稅務機關的合作提出了挑戰。集團內部產權關系變動頻繁下級成員企業經常處在變動之中。其稅源變化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巨大增加了管理難度。同時,集團公司的經營管理方式與手段往往緊跟時代潮流技術含量越來越高。這些都對傳統的稅務管理構成了很大的沖擊。同時,合并納稅并不是簡單的報表數字疊加,合并所得的確定尤其是內部交易的消除以及納稅調整都比較復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并納稅的工作量和難度。

但應該看到合并納稅對稅收管理也有促進的一面。相對于眾多分散的成員企業獨立納稅,如果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能夠有效合作由總機構合并納稅將有助于降低整體征管費用,使稅收征管簡化降低稅收管理的整體成本。同時集中管理可以統一政策的把握與執行減少管理中的摩擦與糾紛從而減輕稅收征管的難度。合并納稅還有利于總機構加強對成員企業的納稅監管降低整個集團的納稅風險。此外合并納稅使企業集團稅收籌劃的程度有所降低,有助于減輕稅務機關反避稅的工作量。

退而言之,對合并納稅的管理難度還可通過設置限制條件加以緩解。一是限制合并納稅的范圍,將其限制在少數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業集團內:二是限制成員企業范圍,將其限制在100%控股的范圍內,以避免對少數股東復雜的財務與稅務處理:三是實行簡易合并納稅即只對盈虧匯總,不剔除內部交易。這些正是我國目前的處理方式,盡管有違公平合并不徹底.但符合稅收征管實際情況,有利于提高合并納稅管理效率,在未來的一段時期內應予以堅持。此外,還可設置一定的準入制度,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內控機制能有效掌控成員企業核算與納稅情況,并能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企業集團才能實行合并納稅制度。

二、合并納稅管理模式要與集團企業的管理方式與水平相適應

在明確了合并納稅總體方向后,科學地選擇其管理模式至關重要。從現實情況看合并納稅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集團企業核算方式與水平的影一響。因此,研究合并納稅管理必須緊扣集團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一)合并納稅管理的現實選擇是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

從國際情況看,大型集團公司實行較高層次的集中管理成為總體趨勢以高度集中的內部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托,呈現出管理環節上移的趨勢在全球范圍內集中調配資源。在財務管理上設立財務處理中心,借助現代計算機與網絡技術集中管理集團內所有企業和部門的賬目信息。在我國設有總、分支機構的較大型外資企業集團,集中管理的態勢也在逐步加強。其具體表現是,諾基亞、西門子等很多外資集團企業都在使用德國SAP公司設計的ERP(企業資源規劃)網絡信息系統,該系統的基礎是集成化數據庫,從集成的角度對內實現資源整合,實現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總分支機構之間的數據共享。該系統引起業務流程再造的特點之一,是把決策權下放給具體負責對客戶需求做出響應的決策人員這給企業的組織結構帶來了扁平化的精簡效果-因為企業不再需要那么多的中層管理機構與人員了。另一個特點是使用共享數據庫、網絡等信息技術支持經過再造的新業務流程引入“共享服務”(share service)的概念。例如,將采購部、收貨部和應付賬款結算部之間的“公用數據”都集成到同一個數據庫里這使應付賬款結算部的管理人員大大精簡;在財務管理上由集團總部的會計部門統一負責總部、所有分公司和部分子公司的一些財務處理程序并實行財務基礎數據共享以減少成本,降低差錯率,提高效率。這兩個特點使集團公司的管理趨向于數據集中式管理,將原來按產品、地域或職能劃分的各個部門逐步融合為一個整體。

企業集團的信息集中處理與控制,不僅使合并納稅成為可能,也使合并納稅成為公司節約資源、降低稅收成本的必然要求。而從稅收管理角度看集團公司的集中管理以及現代經濟環境,特別是尖端信息技術的應用為稅務管理向更高效的專業化、行業化集中管理的轉變提供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對集團稅收的集中管理即主要通過總機構實施對集團企業的集中統一管理有利于降低稅收征納成本,提高稅收管理效率。事實上,目前我國對外資集團公司的總分支機構就是實行這種集中管理模式。

但就處在轉型期的國有大型企業集團而言,目前的管理模式是集中與分散核算方式并存。在傳統計劃經濟下由于產權不清晰、信息傳遞不暢國有企業集團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主要依賴落實經營責任制實行獨立核算,其核算管理分散在各分支機構。據調查目前相當一部分國有集團企業尤其是中小型集團企業囿于傳統管理體制和昂貴的開發使用費用,還沒有應用SAP等高端ERP管理系統。一部分企業開始嘗試SAP等管理系統,但并沒有重構業務流程效果并不理想。這些集團企業實質上仍然實行分散管理方式。而一部分已經改制為現代企業的集團公司,尤其是上市(特別是在海外上市)的集團公司,在使用SAP的同時,內部管理也基本與國際規則對接在財務核算上走向集中管理模式。有鑒于此稅收管理應依據企業的不同核算方式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對于統一核算、信息集中處理程度較高、內控機制較健全的合并納稅企業應著力提升對總部系統的解讀能力,以點帶面:而對于大量處于報表匯總、分散核算管理的集團企業,實行傳統的分散管理充分依靠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管理.更加有效。

(二)合并納稅管理的方向是集中管理

隨著集成化數據信息系統的應用,越來越多的國內集團企業,包括一部分中小集團企業,已經開始順應這種趨勢。例如,2002年以來,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代表的國內銀行為實現加強上級機構監控、完善內控和統一業務操作的“三階段”目標,先后實施數據“大集中”的改革,分別引進Oracle、SAP與PeopleSoft等系統。目前,各大專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國家郵政局都在實行減少核算級次的改革財務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級機構。鐵道部在2005年對其鐵路運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整合路局、取消分局,將傳統的鐵道部下的鐵路局--鐵路分局--站段三級管理變為鐵路局--站段兩級管理,目前已建立18個跨省區的鐵路局和3個專業運輸公司,并實行兩級管理、一級核算的體制鐵路局為一級法人單位站段為非法人單位,不進行獨立核算。中遠集團公司自2002年采用SAP財務模塊,并計劃對部分分、子公司實行財務集中,只設出納,其他財務事項都集中到總部進行。由此可見,我國集團企業正在由分散管理為主走向集中管理為主的發展方向。

(三)目前合并納稅管理與集團企業管理核算方式的不適應性

我國目前對內資合并納稅企業的管理,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但實際上的管理權主要體現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并有越來越多地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轉移的傾向。這種單一模式是單純從稅務部門內部管理的現實需要出發.沒有考慮集團企業的管理核算方式與水平,存在著與集團企業管理模式明顯不相符合的情況。

首先.這種管理方式存在違背集團企業管理核算發展趨勢的現象給企業造成很大不便。例如中國工商銀行計財部負責人認為,現在企業都在加強統一的集團化管理,內部往來非常多。如工行北京分行存款多貸款少山東分行則貸款多存款少,需要總行調配北京的資金支援山東,一些分行的收入要通過內部計價確定,要準確核算出真正意義上的應稅收入很難由各地分別征稅會對企業管理造成不利影響。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國家郵政局的負責人都認為在目前推行財務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級的情況下各基層機構的營業稅還在當地繳納造成財務核算與納稅的脫節給企業帶來了困難。

其次這種模式沒有充分考慮和利用集團公司的自控機制。目前的做法僅僅從保持中央收入及扶持若干中央國有集團公司出發,沒有將企業良好的內控機制作為準入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合并納稅的管理工作主要依賴稅務機關的單兵作戰,沒有很好地調動集團公司總機構主動地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合并納稅工作作用的積極性。例如部分集團公司對其納入合并納稅范圍的成員企業數量及級次關系都說不清楚以致一些不該進入范圍的企業也進行了合并納稅而一些應該合并納稅的企業卻沒有進入。一些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相當嚴密很多費用開支標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核定而對申報納稅則不重視,存在以公司內部規定替代稅收法規的情況。個別國有大型集團公司甚至依然延續計劃體制中的行業會計制度.內部規定繁多,自成體系與稅收法規存在沖突。

應該看到集團公司一般都具有相對較強的管理能力適應集約化管理的發展趨勢其內控機制一般都比較健全。比如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所得稅申報表和附表固化在財務報表軟件中依托軟件合并審核成員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不僅復核申報表主表及附表間的勾稽關系還能審核申報表及附表與財務報表及附注等的勾稽關系。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集團還單獨成立稅務部,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稅收指導和稅收管理有效化解稅收風險。部分已經應用ERP的企業集團,通過在一個管理平臺實現對投資、業務、財務、服務、人事的一體化管理統一標準.減少人為操作.使集團管理更加科學規范,有效地增強了集團總部對成員企業的控制能力。尤其是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成熟,企業為了自身的發展和對股東負責,必然要全面強化內部控制機制。美國2002年頒布了針對上市公司的“薩班斯法案”,其中的404條款--“完善內部控制”規定: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并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以及監督5個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要求審計師對上市公司的內控機制進行審計。這對企業的內部監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引起整個企業控管流程的改變。目前,我國在美上市的公司都在積極落實404條款的要求,重新梳理內部控制流程,找到控制點,做控制矩陣建立控制文檔。這必然使企業的內部控制更加規范、有效。

因此,在合并納稅管理中應充分利用企業集團的內控機制與管理能力,一方面將良好的內控機制作為合并納稅的準入條件另一方面對總機構在合并納稅中應起的作用做出規范,并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貴任同時,加強納稅輔導充分發揮總機構的作用。

三、合并納稅管理中折射的深層次體制與機制問題

(一)收入分享體制分析

在現行體制下.既有總機構集中納稅又有成員企業就地按一定比例預繳而匯繳后的稽查收入則全額就地入庫。對其中的共享稅而言,就地入庫意味著地方政府可分享收入而地方政府的意志會在較大程度上影響當地稅務機關的行為。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平時嚴格管理,成員企業就不能在當地納稅,影響了在當地入庫的稽查收入。這樣的規定成為了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的誘因。

應該看到合并納稅是造成我國稅收與稅源背離現象以及地方政府和當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的一個主要原因而且隨著合并納稅越來越多,這一問題會越來越嚴重。因此,應著力解決跨地區經營集團稅收收入的合理分享問題.改變按入庫地點來分享的簡單辦法。在這方面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有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可供我們參考借鑒。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修訂的《跨地區經營集中繳庫的企業所得稅地區間分配辦法》(財預[2003]452號)規定,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業經營收入、職工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相關地區間分配,權重分別為0.35、0.35和0.3,計算公式為:某省分配額= 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x地方分享比例x該省分配系數。但這一辦法還存在較多問題,一是列入范圍的只是部分中央企業及地方金融企業(具體名單由財政部確定),效果有限:二是權數簡單比照美國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三是分配由中央財政進行,增加了這一問題的管理層次,不利于調動各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積極性。

完善我國跨地區經營稅收收入分配體制,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逐步擴大參與稅收收入分配的范圍。對經批準實行合并納稅的母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分享范圍;對總分公司,鑒于在統一的所得稅中將以法人統一計算納稅,為簡化跨地區稅收收入分配可只將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納入收入分享范圍。其次在分配權數中增加應稅所得額或應納所得稅額因素,以調動各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管理的積極性。第三各地之間的稅收分配仍然放在稅收環節解決,在原則上堅持集團企業統一納稅的前提下,每年匯繳結束后由國家稅務總局召集相關的省級稅務機關統一進行清算,應返還成員企業所在地政府的稅收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退還給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算作當地稅務機關當年組織的收入并由其入當地政府金庫。第四對各成員企業的查補收入也應按上述方法進行分配。這樣處理簡單明了分配合理符合我國實際并可從根本上解決稅收與稅源背離問題.促使地方政府行為的合理化。

針對匯總納稅體制目前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是取消合并納稅,全部實行屬地征管。我們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合并納稅的整體方向,是一種矯枉過正的方法實不足取。另一種是成員企業全部按一定比例就地預繳。我們認為,這是一種將征管方式、入庫地點混同于收入分配的簡單做法.不盡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如果繳納的全部為中央收入,就地預繳除了能體現當地稅務機關所謂的“政績”外,實屬多余。第二如果以這種方式來分配各地政府應分享的收入,其準確性很低,將帶來較多的后遺癥。第三,就地預繳可能會使合并納稅管理更加復雜。例如對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所得稅額按規定應以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所得稅抵免。但到底是按100%還是按60%在當地抵免?不夠抵免時怎么辦?另夕卜由于合并的級次多,預繳的政策和比例又各不相同致使稅收征納成本高管理難度大。各地稅務機關掌握政策和管理的力度不同反而造成企業間相互攀比。第四,全部就地預繳還需調整各地的稅收收入計劃,給今后的收入分析預測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全部就地預繳方式應當慎用即使推廣,也不應“一刀切”,而應在“三個區分”的基礎上考慮:一是區分稅收收入級次,只限于共享收入;二是區分企業性質,只對涉及地方資源較多的集團公司,如石油、煤炭等大型企業實行。三是區分企業的盈利狀況,對成員企業盈虧懸殊,就地預繳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尤其是整體虧損的集團公司不宜實施,以免出現已預繳的稅款當地不退、匯繳地不讓抵的問題。就北京地區而言,目前管理的91戶合并納稅企業中有32戶為虧損企業,如實行就地預繳,既對北京國稅收入造成重大影響,也給企業現金流帶來沉重負擔。

(二)稅務稽查體制分析

當前的稅務稽查體制是,成員企業的稽查權歸屬于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且查補收入全部就地入庫。這促使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出現“輕管理、重稽查”傾向,同時,導致檢查權限不清、檢查問題處理結果不一致問題。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可通過對匯總納稅申報表的分析、調查等方式,發現成員企業申報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由于檢查歸屬權不清,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其匯總調整的項目進行檢查后,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再發現同樣問題則無法進行調整,導致常常出現“你查我也查,誰先查誰入庫”的混亂狀況,并因政策口徑、檢查時間不同出現扯皮等現象。另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與成員企業所得地稅務機關缺乏相互協調、溝通的機制,某一成員企業被查出來的問題,其他有同類問題的成員企業卻沒被處理,導致同一問題卻有不同的結果。

不僅如此,分散稽查的模式還增加了稅企雙方的工作量和成本。企業集團內部往來越來越頻繁,統一調配資源,分支機構賬上反映的大量是計劃成本,單獨檢查比較困難。同時,各集團公司財務處理普遍上收,基層單位不再設財務部門,無法提供相應的資料,當地稅務機關看不到賬簿與記賬憑證,檢查實際上流于形式。而且,把一個集團內眾多的企業人為割裂開來,分散檢查,往往事倍功半,大大增加了征納雙方的成本。

事實上,與企業集團傳統管理模式下依賴當地稅務機關的管理與稽查不同,企業集團的現代集中統一管理系統,使在總部監控所有成員企業成為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應推廣以聯合稅務審計為核心的集團稅收審計。在這方面,涉外企業稅收管理已邁出了可喜的一步。2004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牽頭組織對北京一戶在全國設有7個分支機構和15個辦事處的涉外企業實施了聯合稅務審計的試點,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795.7萬元,查補稅款及滯納金合計686萬元。事實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組織實施對跨省市經營企業集團的聯合稅務審計,授權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權,同期開展稅務審計,可保證審計口徑和政策執行上的一致,促進各地稅務機關加強協作,形成跨區域稅源監控網絡,保證稅款及時入庫。而且,聯合稅務審計的結論比較中性,規范化的稅務審計能夠對企業業務流程、財務核算和業務管理等內控制度進行復核、測試以及動態分析r可幫助企業發現管理中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也得到了企業的認可和配合。

由于聯合稅務審計費時、費力,應在科學綜合評估基礎上有選擇性地進行。對當年沒有列入聯合審計的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有權對集團企業(包括總機構與成員企業)申報納稅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檢查,并委托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實施檢查或抽查。在此基礎上,建立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與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機制。各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的查補收入可就地先行入庫,但要與集中匯繳的收入統一計算和分配,其檢查結論應按時報送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以便在企業集團內統一處理,并作為綜合評估的依據。

四、完善合并納稅現行具體規定的建議

(一)調整合并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時限

目前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年終匯算清繳申報時間是一致的,沒有考慮到匯繳的特性,使匯繳企業難以在4月底前完成申報。可考慮將匯繳企業年度申報推遲到5月底前,或要求所屬成員企業在3月底前提前完成申報。對于多級成員企業,應分別規定申報時間。

(二)統一與完善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目前各地使用的申報表格式不統一,給合并申報帶來很大不便。同時,稅收與財務核算的差異過大稅收申報口徑與財政部下達的決算報表科目設置不一致,在填制申報表時需逐一識別對應,有的明細項目無法從決算報表直接取得數字合并申報的難度較大。此外,合并納稅申報使用通用申報表,一些有合并納稅特點的數據資料缺失給合并納稅管理帶來不便。因此,有必要出臺專門的合并納稅申報表,并統一各地申報表。

(三)提高合并納稅政策下達的及時性與準確性

總體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并納稅文件的下發一般較晚,有的在年度中間下發,不利于征管工作的銜接也不利于稅收計劃的落實。同時,文件規定的企業信息不全面,成員企業級次不明確,地址不清晰不易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因此,應著力提高文件下發的及時性與可操作性,匯繳企業提出合并納稅的申請時間應提前至申請匯繳年度的前一年,國家稅務總局的審核批準文件應在12月31日前下發以使基層稅務機關做好次年合并納稅企業征收管理的準備工作。

(四)簡化總機構在合并納稅中擔任的角色

按現行規定,總機構既是匯繳企業,又是成員企業,以雙重身份申報所得稅,使用同一個稅務代碼,但目前的計算機征管系統不支持一個企業稅務代碼的兩次申報,只能采用手工申報方,式效率很低,易出差錯。同時,總機構多為管理機構,無營業收入,如果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進行管理,則集團統一支付的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無法在稅前扣除。因此,建議總機構只作為匯繳企業進行申報及預繳稅款,企業的各項稅前扣除事項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五)細化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

在合并納稅中,對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是最復雜的。但目前的規定只是“必須按規定在匯總成員企業和本級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填報匯總納稅申報表,不得簡單地按照匯總的財務報表編制匯總納稅申報表。”這樣的規定過于抽象,缺乏指導意義。應根據集團公司內部交易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制定詳細的申報納稅調整辦法,規范內部交易的稅務處理,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

第8篇

    【關鍵詞】涉稅鑒證 注冊稅務師 鑒證業務準則

    一、引言

    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出臺和實施了《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注冊稅務師行業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為注冊稅務師行業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而國稅發[2007]9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和國稅發[2007]10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準則,適應了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鑒證業務的迫切需要對促進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進一步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2006年3月審議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變動對注冊稅務師的知識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國家對從事稅務的從業人員出臺了相關的執業準則。注冊稅務師可根據需要,對所從事的業務通過審查核實,運用書面報告來表述其合法性和真實性。簽發報告書成了注冊稅務師行業的重要標志。在稅務服務過程中,簽發出具的報告只要具備了鑒證性的全部特征得到認可,就可以歸為鑒證類。注冊稅務師行業必須抓住機遇,大力發展所得稅鑒證業務,促進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執業標準體系與業務管理體系的建立

    伴隨新稅法實施,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執業標準體系與業務管理體系的建立也勢在必行。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業務管理體系的合理構建,是注冊稅務師在經濟社會中拓展所得稅鑒證業務的制度保證。而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業務執業標準體系的建立是拓展所得稅鑒證業務的技術和質量的保證。建立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職業指南三個層次的注冊稅務師執業標準體系框架,符合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特點。基本準則分為所得稅鑒證基本準則和所得稅服務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按照所得稅鑒證項目和所得稅服務項目的范圍分別制定執業指南。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準則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準則,將鑒證報告標題規定為“鑒證事項加鑒證報告”,針對不同的鑒證事項,報告標題各不相同。在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業務管理體系的構建中,應準確把握稅務機關、行業協會、稅務師事務所在涉稅鑒證業務管理體系中的定位,使每個角色發揮最大的效能,為稅收工作服務,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職能作用。注冊稅務師協會應該在提高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能力,為執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持等方面下工夫,重點加強質量控制管理、職業道德教育和考核獎懲。在進一步完善質量控制制度和強化管理方面下大工夫,按照作業流程實施環節控制,促進所得稅鑒證業務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

    三、新稅法下所得稅鑒證業務中的執業獨立性

    (一)在所得稅法制體系中沒有針對注冊稅務師的系統的責任承擔條款,難以對抗經濟利益的吸引,這與所得稅稅鑒證業務對執業質量和法律責任的高要求極不相稱。現行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體制的設計中,對稅務機關的過度監管是改制不徹底的表現,也破壞了行業獨立性。我國大部分注冊稅務師的職業道德意識中缺乏對自己的職業特質全面、客觀的認識。以經濟利益為導向的執業選擇破壞的即是注冊稅務師的獨立性,影響客觀的執業立場。事務所為維系業務關系而受自身和客戶的雙重利益驅使,是破壞獨立性的最常見表現。稅收支出構成企業的成本,市場主體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必然會拼命追逐稅收利益。涉稅鑒證業務的廣泛開展使一部分納稅監管責任從政府部門移向注冊稅務師,對獨立性產生更大的破壞。競爭帶給每個事務所以生存的壓力,迫使他們想方設法排擠競爭對手,鑒證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委托制度是事務所承攬業務的唯一合法途徑。所得稅鑒證業務的嚴肅性要求增強執業各方面的謹慎,要求事務所對每筆業務的鑒證客戶基本信息和承攬情況上傳至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統進行初步的備案和資格審查;可以在省轄區內率先推行統一收費下限,并嚴格限制上浮比例;統一收費可以同時鼓勵跨區域執業,打破區域壟斷經營和剛性分割市場,從而切斷購買鑒證意見的途徑,保證執業獨立性;組織人員對鑒證業務進行初步的抽查與再復核,事務所應按規定對執業人員進行再培訓,保持執業的先進性。對涉稅鑒證成果的信賴意味著行政責任的部分轉移,同時也是監管責任的加重。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對轄區內個案的涉稅鑒證全過程的復核性檢查以及對客戶業務關系的再考察充分做好涉稅鑒證工作的配合。

    (三)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促進了所得稅鑒證業務的廣泛開展,也賦予注冊稅務師以新的歷史責任,客觀上要求更完善的立法機制保障。因此強化注冊稅務師隊伍的社會責任感和執業公信力至關重要。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法律的級次上確定注冊稅務師在經濟領域的地位,用社會監督來約束其執業獨立性,強調客觀、公正的執業立場。通過一系列處罰細則的制定來界定違法人員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所得稅鑒證業務覆蓋面的擴大使企業的整個涉稅環節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要求服務主體擁有更客觀的立場,提升所得稅鑒證業務的社會認可度。

    四、所得稅鑒證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涉稅鑒證業務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國稅發[2006]31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還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需出具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銷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稅務鑒定報告。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業務的要不斷發展,才能在社會中介機構中取得自己的立于不敗之地。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注冊稅務師行業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并相繼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拓展涉稅鑒證業務的規定。一些大城市的稅務機關還對涉稅鑒證業務,如: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需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及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數額較大,要求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等做出了相關規定等。又如非國有企業的合并、分立、注銷等事項一般情況下不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其合并、分立、注銷過程中容易出現稅收監管脫節的情況。我國的國有企業廣泛進行了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改制的形式包括整體原續型重組、合并式重組、分立式重組等。需要針對不同情況,對申請清算的企業進行專門的稅務審計,計算清算所得,維護國家利益。

    參考文獻:

    [1]蘇靜.涉稅鑒證業務淺析[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 ,(4).

第9篇

賬務處理

遭受資產損失的小企業應該先在會計賬務上進行處理。增值稅方面,庫存商品、存貨等按正常的抵扣程序進行賬務處理即可。銷售符合增值稅減半按4%征收的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借:固定資產清理;貸: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銷售已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貸:固定資產。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借:營業外支出;貸:固定資產清理。所得稅方面,各類資產損失的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貨幣資金損失。報經批準前,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實際損失);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實際損失)。批準后,借:其他應收款(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營業外支出—貨幣資金損失(準予扣除的損失額),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該科目余額)。

第二,存貨損失。報經批準前,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價款);貸:材料采購或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批準后,借:其他應收款(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原材料等科目(殘料價值)、營業外支出(準予扣除的損失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該科目余額)。低價出售災后無法使用的原材料: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貸:原材料。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借:其他業務成本、營業務支出—非常損失;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第三,固定資產損失。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借:固定資產清理(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累計折舊(該項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額);貸:固定資產(該項固定資產原價)。發生清理費用時,借:固定資產清理(清理過程中支付的費用或相關稅費);貸:銀行存款。收回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時,借:銀行存款或原材料等(取得出售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貸:固定資產清理(取得出售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時,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貸:固定資產清理(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確認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借: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準予扣除的損失額);貸記固定資產清理(該科目余額)。

第四,在建工程損失:報經批準前,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該項在建工程賬面價值);貸:在建工程(該項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批準后,借:原材料等科目(殘料價值)、其他應收款(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準予扣除的損失額);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該科目余額)。小企業發生的工程物資損失,比照存貨損失進行處理。

申報流程

增值稅方面首先,檢查倉庫的庫存,清理庫存商品、原材料及固定資產等實物,并與賬務進行核對,產生損失清單;其次,收集商品及原材料購進及生產的相關原始憑證,如:進項稅發票、運費發票、出庫單、領料單等;然后,準備好原始資料后,根據損失大小,請第三方做財產損失鑒證或稅務機關進行核查;最后,根據稅務機關確認后的財產損失報告,調整相關賬務。

清查各類財產的受災損失,計算受災損失金額。對財產損失進行賬務處理。搜集受災損失的證據材料,邀請稅務機關到現場查驗,到相關部門辦理受災情況證明、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據。進行財產損失鑒證。企業在進行財產損失申報時有兩種情形:一是單項或單批量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二是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應出具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要稅務機關不指定鑒證機構,只要該機構具有法定資質即可。財產損失鑒證后,有第三方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除了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后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外,一般情況不作核查。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企業應在資產損失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內或年度申報時提供以下資料:《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明細表》、《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清單》。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固定資產的計稅稅基礎相關資料;在建工程工程項目投資財面價值確定依據。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變質情況、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文件;在建工程工作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包括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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