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加強稅務管理

時間:2023-07-21 17: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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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加強稅務管理

第1篇

關鍵詞:發電企業 稅務風險 稅務籌劃

一、前言

因發電企業稅款金額相對較大,各級稅務機關日益重視發電企業稅務管理工作,故發電企業自身稅務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特別是大部分發電企業與稅務中介簽訂稅務管理咨詢合同,借助稅務中介專業優勢間接提高了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但目前發電企業稅務管理工作仍存在不足,由于會計核算不規范、內控體制不健全、前端業務不重視稅務問題等各方面原因,稅務風險依然存在,如何針對主要稅種,避免稅務風險是本文探討的問題所在。

二、新能源發電企業主要稅種存在的稅務風險

新能源發電企業核算較為簡單,營改增后,主要牽涉稅種為:增值稅及附加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而主要可能涉及稅務潛在風險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及附加費、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

(一)增值稅及附加費

對基建項目而言,原營業稅政策下,建筑安裝發票均不可抵扣,此次建筑安裝業納入營改增范圍后,新舊項目轉換,簡易征收與一般征收方式的選擇直接影響投資成本高低,對后續折舊影響較大,而折舊又直接影響企業經營利潤,從而影響企業所得稅繳納。對投運企業而言,如何充分利用此次“營改增”利好政策,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盡量增加進項稅額抵扣,是其主要涉稅風險。

(二)企業所得稅

由于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投資成本較之以前明顯下降,轉固后折舊額的減少導致企業經營利潤增加,如何選擇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年份,直接關系到企業所得稅稅負承擔。此外,新能源發電企業大多采用不同地區成立不同法人單位新建項目,為節省人力成本,大多采用共享中心方式管理,不同法人單位人員、車輛之間互相調配可能完全打破其原有人事歸屬,除工資外各項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支出及車輛使用費也未按照人員歸屬單位支出,甚至有些單位在新建期間可以不設置管理人員,無工資薪金支出,這就涉及到同一控制下關聯勞務交易問題,這些都是潛在稅務風險。

(三)房產稅

由于新能源發電企業利潤主要靠售電量“拼規模擠效益”的特點,一般來說,不停擴容,投資開發新項目為其發展途徑,建設期較短,一般1-2年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進行預轉固處理,由于預轉固是打包計入一項總資產,涉及房產稅的房屋建筑物,未單獨列示,如何確定房屋建筑物價值是為涉稅風險之一。

(四)土地使用稅

新能源發電企業發電設施占地面積較廣,土地使用稅一直是其主要繳納稅種,如何確定計稅占地面積,為涉稅風險之一。

(五)契稅

取得土地使用證書的前提條件是繳納契稅,契稅的繳納時間及計稅依據如何確定,為其涉稅風險。

三、防范及應對措施

合理測算工程造價,確定對企業最有利的老項目納稅方式,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擴大抵扣金額,尤其是增值稅電子發票的管理,設置臺賬,避免電子發票重復入賬。

除按實列支各項成本費用外,對于共享或借用人員、車輛各項支出,應按照以下原則核算:按照人員歸屬單位發放工資、薪酬及列支其他支出,如出現一個法人單位代管另一法人單位建設項目情況,可以采用簽訂代管協議,支付管理費方式,而人員所有費用由原單位承擔,既可以解決被代管單位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問題,也可以解決人員費用承擔問題;車輛使用也可以采用同等方式,簽訂租賃協議,車輛各項支出由原單位承擔,而被代管單位以支出租賃費方式支付車輛費用。

可以借助造價部門及中介造價機構測算房屋建筑物價值,做為繳納房產稅依據。

按照土地使用證核發面積,落實好所屬地區分類既定單位稅額,計繳土地使用稅。

契稅繳納時間應為土地出讓金繳納后,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企業可以安排好時間點,如可以在辦理土地使用證前計算繳納即可,避免資金墊付降低資金成本;另外,契稅計稅依據為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應按照規定準確確定計稅依據繳納契稅,避免少繳多繳情況發生,尤其是劃撥取得土地,無論其是否繳納相應補償費,由于土地權屬不發生變更,均不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四、結束語

除深入研究稅法政策,合理利用外,企業應從自身管理入手,通過加強內控建設、規范會計核算、充分利用內審、加強各部門業務流程對接等方式,從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業務流程對接管理等業務流程抓起,從源頭開始防范稅務風險,不斷強化稅務意識,讓每個員工、每個部門均有稅務風險意識,提升員工綜合算,實現由核算向管理職能的轉化,才能實現真正實現涉稅工作“零風險”。

參考文獻:

[1]劉芳,吳青,周良.商業銀行稅務風險評估的實證分析[N].管理學報,2012;07

[2]趙亮.企業所得稅納稅風險識別與評估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12

第2篇

四維度建設

一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諸如《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對中央企業規范化的稅務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包括對于稅法的遵從度、社會公眾上市公司要接受的監督和檢查、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內控制度等。

另一方面,中央企業的組織結構非常多元化,分子公司、三級四級的組織架構非常普遍,甚至中央企業規模更大的企業到了五六級,跨級次的結構對稅務管理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同時,在面對市場經濟和全球發展競爭中,中央企業出于自身跨領域經營發展的需求,也需要更加規范、更加合理地做好稅務管理工作。

和稅務打了二三十年交道的中國航空器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航材”)總會計師王麗靜在由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和中國光大銀行總行聯合主辦的“財智大講堂:創新性稅務管理”會議上分享其稅務體會時表示,未來中央企業應該從四個方面考慮稅務管理建設:第一,提高中央企業的形象和社會責任;第二,提高中央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第三,提高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第四,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基于以上考慮,中航材從四個維度來實施稅務管理實踐:納稅遵從、稅務安排、稅務風險和稅企關系。其中在稅務安排這個層面,王麗靜強調,中央企業在面對整合經濟競爭時,首先必須考慮國際稅收環境和稅制改革。在她看來,如果不考慮各個國家的稅收環境,那么在一開始的公司稅務管控中,可能就會輸在起跑線上。“中央企業的稅收管理有其復雜性,國內和國際幾乎所有的稅種都會涉及。”王麗靜強調。

在企業內部稅務管理體制建設方面,中航材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考慮:第一是加強企業領導層面對整個稅務管理體制的建設,讓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的重要性,同時負責集團公司稅務管理的戰略決策;第二,加強總會計師和稅務總監的設置,負責集團公司稅務管理的戰術決策;第三,加強稅務部門和稅務經理的建設,使其在實際執行層面能夠很好地開展工作;第四,在分子公司層面,加強項目公司稅務專員設置,實施集團公司和項目公司雙重矩陣管理,使各個層級、分子公司層級,集團本部層級,以及公司高管層級,都關注和考慮稅務事項。

目前中航材設置總會計師,下面則設財務部總經理、稅務經理。“未來我們會考慮設置稅務總監模式。”王麗靜稱。

雙維度治理

值得強調的是,稅務風險和稅務安排是中航材考慮稅務管理的兩個維度。據王麗靜介紹,中航材從五個方面控制稅務風險。

第一,重大交易和決策稅務風險控制。稅務經理參與重大決策制定,決策前稅務規劃及風險評估分析。

第二,經營過程及供應鏈稅務風險控制。在這個方面,中航材一般會要求稅務人員事前參與合同的洽談或者合同的商議階段。而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由稅務經理提出審核合同,建立合同稅務風險提示制度,同時出具專項的稅務審核意見。“建立讓稅務人員審核合同這一制度非常重要,這個過程同樣也非常漫長。”王麗靜表示,業務人員在制度建立初始時不太接受,經過多次在稅務事件中的交流和碰撞才使其認識到稅務管理的重要性。

第三,稅務會計、稅務風險的評估和財務報告反映,包括稅負測算、納稅調整、遞延稅款和月度稅務報告。事實上,在稅收反映過程中加強月度稅務報告的編制亦是稅務管理一個重要的方面。“如果企業各級稅務人員能夠給出一個月度的稅務報告,那么就可以在很大范圍內讓所有稅務事項得到及時的反映,同時也讓各級稅務管理者及時地發現和解決問題,更讓企業的總會計師能夠看到、聽到和了解到稅收管理的方方面面。”王麗靜介紹道。

第四,稅務申報和繳納的程序管理和風險控制,包括稅務知識體系、文檔編制及保管和申報繳納信息化。

第五,稅務爭議和協商。外部咨詢、技術分析和溝通與處置。在解決稅務爭議方面,王麗靜認為中央企業應該及時做好理論研究,把會計事務和稅務差距找好。“如果確實存在問題,應該及時改正,如果在認識上有差異要及時說明。”她稱。

在稅務工作安排上,中航材會從集團本部和分子公司兩個層面著重考慮稅收籌劃事項。在集團本部層面,中航材重點考慮投資稅務安排、籌資稅務安排、轉移定價、并購重組稅務安排和重大稅收優惠籌劃、利潤分配稅收安排以及其他重大稅務安排。而在分子公司層面則會重點考慮采購的稅務安排、生產中的稅務安排、銷售中的稅務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項安排。

王麗靜通過介紹跨境投資稅務安排案例來比較兩種稅收安排的優劣。愛爾蘭因其低稅率,吸引了眾多的跨國企業。某央企擬在愛爾蘭投資,其利潤在愛爾蘭當地繳納12.5%的企業所得稅,此外利潤分回時還需要扣繳5%的預提所得稅。但無論如何,最終分回中國的利潤要補稅到25%,那么這時應該如何安排以節稅?

“通過境外具有經濟實質的實體公司投資,全部稅負12.5%。”王麗靜進一步解釋道,“在大陸企業投資香港,香港跟愛爾蘭有稅收協定,這個稅收協定沒有異地所得稅的,所以帶異地所得稅就可以省掉5%和10%。另外在愛爾蘭分回投資的時候,香港和愛爾蘭稅收決定方面都不征收各方相關的稅,所以回到香港的時候,也不交使用稅。如果這樣,作為中資企業如果能夠控股香港的企業,稅負上是12.5%。”

信息化待加強

第3篇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4篇

稅務風險管理應被視為企業整體風險管理的一部分。相關稅務風險控制和要求也應納入整個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范圍。通過實施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企業將獲得以下收益:

1.降低稅務風險和相關財務成本。通過有效的流程和控制,納稅人能夠發現稅務風險,并在較短時間內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這將減少在中國可能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

2.降低稅務審計風險及合規成本。中國稅務機關往往較為關注違規風險較高的納稅人,并對其進行重點審查。如果納稅人能夠證明其稅務風險監控系統運作良好,并有效進行稅務合規管理,那么其被中國稅務機關進行審計的可能性將會有所降低。

3.增加編制財務報告的確定性。通過提前與中國稅務機關進行公開溝通,納稅人能夠增加其納稅申報中采用的稅務立場的確定性,從而更加準確地編制財務報告。

4.避免“突發”事件影響企業聲譽。企業通過進行適當的稅務管理,能夠降低出現那些不受歡迎的“突發”事件的可能性,例如稅務稽查之后的巨額罰款。這些稅務突發事件可能對公司及其他在中國的關聯公司的聲譽產生負面影響。

5.加強公司治理。實施稅務風險管理將會改善企業內部控制程式,提高公司治理的整體水平。

6.增強對稅務策略和企業運營情況的了解。企業通過編制完備的稅務風險管理手冊等文檔,為董事會和管理層提供更多有用信息,使他們能夠更好地了解企業的稅務戰略和經營情況,對企業管理活動的決策過程具有良好的推動作用。

7.與稅務機關建立信任透明的關系。企業建立維護良好的稅務風險管理系統,并按照要求向中國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文檔,將有助于企業與中國稅務機關建立公開透明的關系。

8.促進簽署《稅收遵從協定》。企業實施稅務風險管理有助于促進與中國稅務機關簽署《稅收遵從協議》。這將為企業提供更多與中國稅務機關合作的機會。

9.增加取得“預先裁定”的可能性。目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仍在對中國實行“預先裁定”機制(不包括目前已經實施的轉讓定價相關的預約定價安排)進行內部討論,并對外征求意見。納稅人應建立起良好的稅務風險管理系統,為將來參與“預先裁定”制度做好準備。這是因為已經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系統的納稅人將更有可能取得申請“預先裁定”的權利。

當前企業在公司治理和社會責任標準的驅動下,需要不斷提高公司內部管理的透明度。在此背景下,企業如果認為無須采取控制措施就能消除稅務風險,實非明智之舉。尤其對于那些已經被中國稅務機關確認為大企業的公司;有意與中國稅務機關簽訂《稅收遵從協定》的公司;在中國有眾多子公司的跨國企業;有重大稅務問題或稅項不明確的公司;將稅務事項視為在中國發展戰略的關鍵組成部分的公司;為了實現上市,有意加強公司治理的企業;有意審查稅務合規現狀,更好地控制其在華稅務風險的公司,更應充分考慮稅務風險管理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重大影響,把握時機,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系統。作為企業管理層,首先需要考慮如下的問題:企業是否已設立用于管理稅務風險的框架或制度?如果是的話,該框架或制度是否適用于企業目前的經營活動?企業是否采用了可以識別并評估潛在的稅務風險的合適機制?企業的風險控制制度是否能夠幫助企業充分履行稅務合規義務?企業是否對工作流程和程式作出了必要修改,以確保相關稅收法規中的最新規定在企業對重大交易和商業策略做出決策時得以充分考量?企業與稅務機關是否在某一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如果是的話,您對于相應處理方式是否滿意?企業是否對可能新增的納稅義務進行了相應的預提?基于潛在稅務風險的性質以及企業在稅務結果確定性方面的需求,企業是否考慮主動向中國稅務機關尋求指引?在企業內部建立并實施有效的稅務風險系統,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5篇

論文關鍵詞:納稅遵從觀稅收管理建

一、納稅遵從觀的含義及特點

納稅遵從,來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譯,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是納稅人基于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服從稅法的程度。關于納稅遵從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始于美國,我國在《2002年一2006年中國稅收征飯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納稅遵從”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誠信關系”這一重要命題,研究如何才能在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同時,納稅人也能“誠信納稅”,建立起符合“和諧社會”要義的稅收征納關系和社會主義稅收新秩序。

實現較高的納稅遵從必須基于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做到心中有數;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三是能夠意識到采取違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稅款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納稅風險。納稅遵從觀下企業稅收管理目標是防范企業稅務風險,具體由發票管理、涉稅會計處理、報表納稅評估、納稅申報等環節組成。

二、樹立納稅遵從觀,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一)建立穩定獲得稅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動態掌握稅收政策及變化。納稅人只有在熟練掌握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強化納稅意識,實現納稅遵從。稅收政策是基礎,及時獲得和掌握稅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對稱,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數量多,時間跨度長,稅收政策之間在內容上有覆蓋性,這種“補丁上打補丁’,的浩繁的稅收政策需要企業專門安排專業稅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梳理。了解稅收政策的途徑較多,可以上網查找,如上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查找,可以撥打稅務服務電話12366查詢,也可以通過訂閱財稅政策公報類期刊獲取財稅政策.還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不定期派員參加稅務培訓學習,聽取立法者、專家和學者的輔導講座,加深對政策的理解等。企業專業稅務管理人員通過這些渠道,動態了解并掌握同一稅種政策的變化趨勢和關于同一涉稅事項稅收政策的變化內容,正確理解具體稅收政策的精神和要義,以便依法處理涉稅事項,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二)建立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涉稅管理制度。企業要根據經營活動特點,結合業務流程,建立和健全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管理制度,系統地處理好相關業務,若只管一單一環節,割裂其他環節,則稅務風險較大。如加強發票管理方面,必須取得合法和有效憑證,具體為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授權的企業自制票據(如銀行利息單、機票、下資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如土地出讓金)以及境外合法機構有效憑證(如外匯付款憑證、對方收匯憑證、相關協議、中介機構鑒詢三報告)等。

第6篇

關鍵詞:企業稅務風險定義;稅務風險成因分析;稅務風險管理

企業稅務風險是指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法規定,造成企業應納稅而未納稅或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法處罰及聲譽損害等風險。當今大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把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作為稅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也是優化大企業稅收服務的基本要求,為了引導大企業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實現涉稅業務零風險,全面實施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現就稅務風險成因及風險管理進行探討。

一、大企業稅務風險成因分析

第一,政策執行不到位。大企業財務人員注重對財務會計知識的學習、培訓,能夠對多種經營業務會計上處理的得心應手,但對稅收政策的理解難免不夠準確、不夠深入,對稅收政策的了解不夠及時,出現了企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未享受的情況。大企業經營形式多種多樣,有些行業過時的規定仍在運行,加之稅收政策的復雜性,致使稅企雙方在稅收政策的認識、把握和執行上存在差異易造成企業對稅法有自己的看法,而稅務機關卻做出不同的解釋,由此產生納稅風險。

第二,內部控制不力。大企業組織機構龐大,財務核算方面一般比較及時、準確、規范、納稅行為通常比較規范。但由于企業內部管理觀念和方式的不同,部分企業的稅務管理相對比較薄弱,在實際操作中,納稅遵從常常有差異。

第三,溝通協調不夠。大企業負責人一般重點關注企業的經營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在分析財務管理中的涉稅內容與稅務機關的溝通有所欠缺,容易忽略一些具體的涉稅業務,從而造成納稅風險。

二、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內容

第一,建立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稅收征管及稅收輔導工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復核、發票認證,稅收宣傳,稅務審計評估,使企業通過內控制度體系防范規避稅務風險。

第二,實施專業化分類管理。依據信息化管理手段,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橫向數據分析,對同企業不同時期的縱向數據分析,可以及時發現問題,防范稅務風險。

第三,建立大企業稅收核算風險預防機制。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工藝流程、財務狀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各個稅種的管理和核算模式,對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涉稅事項以稅收政策為依據,予以標準化列示,成為辦理涉稅事項的操作指南。

第四,以加強宣傳溝通為途徑,建立大企業稅務風險溝通機制。通過稅務部門對企業的稅務政策宣傳、輔導培訓,督促大企業按照稅法要求核算納稅,將征后審核變為征前管理,從而使企業自我糾正。

第7篇

內容摘 要: 近年來企業稅收風險成為國家稅務管理部門研究的熱點問題,但目前對企業內部稅務風險及稅務風險預防控制研究的文獻仍相對較少。本文從企業的角度探索了其內部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并給出了防范措施。

主題詞: 企業稅務 風險分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稅收規章制度也在不斷完善,2009年5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該指引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通過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實現對企業稅務風險方面的把控,從而提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但對多數企業而言,企業稅務風險概念仍不明確,企業對稅務風險的管理重視程度不夠。本文旨在通過對企業稅務風險問題進行分析,使企業能達到防范稅務風險、降低納稅成本、提高經濟利益的目的。

一、 一、企業稅務風險的含義及特點

企業經營運作過程中所面對的各種不確定性被統稱為企業稅務風險,其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因企業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法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是由于企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稅收優惠政策,導致多繳納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稅務機關作為國家機關,對于企業的稅務行為有法律意義上的永久追繳權,所以企業稅務風險在時間上具有不可撤銷性,即企業的稅務風險將無限期存在,這相對于其他企業風險而言極其特殊。

二、 二、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

1、.國家稅收法規不確定和稅務人員執法不規范導致的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稅收規章制定也在不斷完善,但目前仍有部分稅收法規還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另外,由于我國目前稅務行政執法部門較多,包括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之間在稅務行政執法上交叉重復,再加上主管稅務機關執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規范的現象、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等因素,造成國家稅收法規與地方具體政策執行存在不一致性,這些都使企業實際納稅金額不確定,從而給企業造成一定的稅務風險。

2、.企業對稅務工作不重視及缺乏稅務風險意識導致的風險

現代企業外部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國家稅收政策也處在不斷變化之中,多數企業對稅務工作不夠重視,企業高層管理者更關注生產經營的業績如何,資金的管理是否到位、成本費用的控制等等,卻很少關注稅務工作的管理與籌劃,稅務風險意識淡薄。大部分企業沒有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專職的稅務管理人員相對較少,多數企業的稅務人員只疲于應付日常工作,沒有過多的時間去研究國家相關的稅收法規政策,對稅收政策法規的精神把握不準,理解不透,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3、.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業內部控制是以專業管理制度為基礎,以防范風險、有效監管為目的,通過全方位建立過程控制體系、描述關鍵控制點和以流程形式直觀表達生產經營業務過程而形成的管理規范。但由于國家對內部控制具體內容、考核標準未做出詳盡規范,相當多的企業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內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很難和企業的經營管理真正銜接起來,而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方法也有限,不能對被評價單位內部控制做出完整、公平的評價,所以很多企業的內控制度并沒有真正發揮防范風險、有效監管的作用。如果企業缺乏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就不能從源頭上有效的控制防范稅務風險。

4、.企業稅務人員自身素質較低

企業稅務人員的自身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著稅務風險,目前企業中多數稅務人員自身沒有經過全面、系統的稅收知識培訓,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普遍較低,使企業的稅務人員常常不能精確把握當前稅務現狀,缺乏對當前稅務政策的有效了解,對企業生產經營中潛在的稅務風險缺乏準確、專業的判斷,對稅務機關的不當行為不能及時提出改進意見,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帶來了風險隱患。

稅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也會影響其風險判斷能力及稅收籌劃水平,為了節約成本,增加利潤,企業的稅務人員可能會做一些違背職業道德的事,這無疑會使企業的風險值上升。

三、稅務風險的防范措施

1、.正確把握稅收政策,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

近幾年,我國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企業必須時刻關注國家的政策及經濟發展趨勢,及時準確的掌握稅收政策的變動方向,這樣才能更好進行稅務籌劃和風險防范。由于地域稅收政策不盡相同,地方稅務執法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企業也要注重對稅務機關工作程序的了解,與稅務機關加強聯系,進行有效持續的溝通,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特別是在部分國家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方面達成共識。只有企業正確及時掌握稅收政策,并在稅務處理及稅務籌劃方面得到地方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才能有效的避免企業在執行稅務政策方面的偏差,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2、.提高稅務風險意識,加強企業的稅務管理力度

企業管理者應該高度重視企業稅務管理,樹立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理念,提高稅收風險意識。首先,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該進行一定的稅務知識、稅收法規政策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對企業的重要性,破除以往把稅務事宜只看作是財務部門工作的陳舊觀念;其次,企業應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選拔或招聘具備專業素質、專業資質的稅務管理人員從事稅務管理工作。同時,要加強對現有的稅務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相關部門的稅法知識、風險意識的培訓,提高其理論和實際業務水平,增強企業的稅務管理力度,降低企業稅務風險,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3、.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立健全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是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基礎,如果企業缺乏完整系統的內部控制體系,就不能從源頭上控制防范稅務風險。企業應按照《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將稅務風險合理目標列入企業戰略和經營計劃,形成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使內部控制服務于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這既能使稅務管理人員的風險意識加強,又能使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具體來說,企業應在管理層、事業部等分支機構設立稅務部門或稅務管理崗位,或將納稅事項外包。同時,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將稅務風險與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相結合,設計合理的稅務管理流程、控制方法,建立健全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從而控制稅務風險。

4、.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必須搞好財務管理工作,規避風險,以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企業財務管理水平能力的高低直接體現了企業理財能力、資金運籌能力,同時對企業的財務核算水平、稅務的籌劃等有著重要影響。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仍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這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稅務管理水平,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稅務風險。

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充分認識財務管理的重要性,樹立嶄新的企業財務管理觀念,通過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工作職責,全面提升管理人員素質等方法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5、.加強稅收法規知識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涉稅人員的業務素質

企業稅務風險的識別關鍵在于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要從源頭上有效防范企業的稅務風險,必須提高企業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企業應利用培訓、講座、競賽、考試等多種渠道,幫助企業的財務、稅務、銷售、采購等涉稅部門人員提高專業水平。督促企業涉稅人員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學習,更新和掌握稅務知識,提高稅法運用熟練程度。增強涉稅人員的納稅意識和責任心,減少企業在稅務處理及籌劃方面的失誤,為企業降低和防范稅務風險奠定良好基礎。

四、結束語

隨著中國稅法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稅務監督的日益嚴格,稅務風險已經成為影響企業經營的重要因素,它貫穿于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之中,涉及企業日常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要想有效防范,必須了解企業風險產生的關鍵因素,并將風險管理與生產經營環節有機結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排除稅務風險產生的不確定性。

防范和控制企業的稅務風險,不僅僅是稅務管理人員的責任,也是企業高層管理者、財務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的責任。只有企業高層管理者充分認識到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樹立稅務風險意識,注重對財務、稅務管理人員的培養和支持,才能對稅務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充分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從而增加企業價值,實現企業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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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莉.論企業稅務風險管理與控制[J]..現代商貿工業,.2011((18)).

第8篇

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同時《征管法》第八條對納稅人的權利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因此,稅務機關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時,既要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不造成稅款流失,但同時也要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中的相關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問題

1、如何解決實際征管中事前核定與事后核定問題,以保證與稅收征管法的有效銜接;原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六、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3個月內鑒定完畢。且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同時還規定,對實行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如發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情形的,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方式。我們認為這種事前鑒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鑒定證據不足。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計稅依據的,一般實行按季申報,按年匯算清繳。準確計算稅基是納稅人的義務,也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內(新辦企業登記后3個月內)鑒定,納稅人的第一次申報并未完成,難以界定申報是否準確、足額,也不存在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的可能。

其次,設置帳簿,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征管法》等相關法律對納稅人的要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內,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納稅人按規定設置賬簿并正確核算應該是以一個經營年度為基期,三個月內并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核算狀況。對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處罰,但并不能作為鑒定所得稅征收方式的一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范人、引導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核算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也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的時間要求不符。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匯算,年未四個月內匯算清繳,納稅人申報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納稅人申報情況進行全面納稅評估。如果僅僅是對當年情況評估,會造成多頭檢查,并且納稅人上年實績不能作為參考依據,與稅務機關應充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適應新時期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要求。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所得稅日管中,應采取按期預繳,事中鑒(初)定,事后認定,跟蹤管理,匯查并重的模式。這樣既有利于與《征管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又能保證國家稅收不受損失;也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但對未設置賬簿或無能力、不愿意設置賬簿的,可實行年初核定,年未調查測算,按年遞增定額稅款的方式,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2、從哪些方面界定和細化核定征收范圍中收入、成本費用不能準確核算的具體標準;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對納稅人的征收方式鑒定,主要是采用納稅人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幾年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對什么是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的理解卻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給同一地區不同主管機關或分屬國地稅管理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帶來了極大的不平衡。筆者認為,作為稅務機關,在辦理所得稅資料界定時,應注重《征管法》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的統馭地位。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設置帳本并進行核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規定的九項收入必須全部按期納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費用的歸集范圍可以《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為基礎,結合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即可基本認定符合查帳征收條件,而不能武斷理解為有一張發票未按規定取得(俗稱的白條)就作為鑒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據。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稅務檢查人員能根據稅法通過相關科目進行準確調整的,都不應該認定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鑒定中,對收入總額核算的界定應該是全面,對成本費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憑證齊全,保存完整。這樣做可以保證部分納稅人在實行06版《企業會計準則》后,因政策分離越來越大而相關權益不受損害。

3、哪些行業、哪類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調查和近幾年實績,從行業來看,一般大中型國有企業、糧食收儲行業,實行自開票納稅人認定的貨物運輸業不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從類型來看,一般納稅人不宜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和商品零售業、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產開發業、小型采掘行業適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4、哪類納稅人適合定率征收,哪類納稅人適合定額征收;我們認為對設置帳簿或收入、成本能夠查實的納稅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較適宜。對未設置帳簿或雖設置賬簿但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以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以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適宜采用定額核定的方式。

5、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否也適用核定征收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已經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合并,新法實行后,從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應該對內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稅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絕因不同納稅人部分適用相關政策而造成的稅收政策歧視。

二、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問題

1、各地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實際執行標準;我市統一執行滁地稅[2005]110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

2、近年來當地分行業利潤率情況;⑴建筑行業利潤率一般10-18%;⑵房地產開發行業利潤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業7-10%⑷糧食購銷企業0.3-.08%⑸塑料制品生產行業利潤率6-13%⑹商品零售業5-9%⑺機械制造業4-7%⑻交通運輸業6-11%。(以上數據來源于匯算清繳和稅務重點稽查案例)

3、如何進行應稅所得率的行業分類和細化行業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的細化必須根據行業、地點、企業規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壟斷地位來進行。我們認為總局可以制定相應的幅度,具體標準可以由縣一級稅務機關在針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調查測算后實施。行業分類可以參照國家統計局對國民經濟分類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02)來進行。

4、如何確定兼營多種行業的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對兼營多種行業不能分開核算的,可以以主業為準進行核定,主業的營業(銷售)收入必須超過50%;對按要求分別核算的,可以對照不同行業的標準進行界定。

三、關于核定征收方式鑒定問題

1、如何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程序和時限問題可以采用納稅人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調查評估,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進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與所得稅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稅務稽查等)有效銜接;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應該分類管理。對沒建帳的,可以通過稽查選案的辦法,加大稽查力度,促進其建帳建制;對已經設置帳并進行核算的,可以在匯算清繳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3如何細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方式(定率或定額);對收入、成本費用通過調整后能夠查實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對未設立帳簿或發生納稅義務經稅務機關責令申報仍拒不申報或申報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額核定的辦法。

四、關于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確定與調整問題

1、稅基如何確定所謂稅基,就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算征收稅款的依據。在實行核定征收的過程中,核定的稅基越接近于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成果,也越有利于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對收入、成本費用能夠查實的納稅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費用,參加核定應稅所得率進行確定;對無法查實的,可根據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利潤情況進行確實

2、什么情況下需要對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率進行調整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稅務機關認定后,應當及時調整應納稅額。這是《征管法》第八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對稅務機關執法過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顯失公正的一種限制,從稅收行政爭訟的角度說,也是對稅務行政機關的保護。對納稅人發生重大經營情況變化的,我們認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也應進行相應調整。重大經營情況變化不僅僅包括企業自身情況,還包括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變化,市場供求關系的主要走向等。因為最終決定應稅所得率的主要指標是納稅人盈利率,根據納稅人的市場平均盈利狀況及時調整應稅所率,是稅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則在日管中的重要體現。

3、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是否需要明確納稅人的申報調整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其法律責任;必須明確納稅人調整后的應納稅義務,并書面通知納稅人。《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申報,這是《征管法》對納稅人的保護,也是量能課稅、依法征收原則的體現。對納稅人未按調整后應納稅額履行相關納稅義務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條、第68條進行處理,這是對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過程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后果處罰,是保障國家稅收剛性得以體現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國家稅收征收權不受侵害,引導和規范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不斷提高全民對稅法的遵從度。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問題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在無法實行查帳征收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比較有效征收模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已經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履行了納稅義務,那么,納稅人就有權享受國家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是以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模式,優惠政策是從有利于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來鼓勵納稅人加快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最終實現提高綜合國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后,應該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但考慮到核定稅額與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之間的差異,建議采用定額享受的辦法。

五、關于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管理問題

第9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稅源監控;納稅評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也是諸多稅種中業務性最強、涉及財務、會計、稅收政策等最廣的稅種,有行業之別、權限之別、內外資之別,因此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稅務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目前所得稅管理的基本現狀是:從制定和執行的所得稅稅收政策上看有沿襲成規的也有適應市場而新制定的;從管理方式上看有據實申報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從所得稅的稅收收入看,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基本上是一年一個臺階,成為稅收收入總量中不可缺少的稅種,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執法、被執法者的社會反響看有嚴格執法守法的,也有人認為政策過多過雜、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嚴密、不切合實際,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為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目前的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稅源控管方面

1.1.1對現行征管范圍劃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2]8號和國稅發[2003]76號文件規定,按照企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日期和性質確定國、地稅務機關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調查中發現,實行新的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后,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但是由于國、地稅務機關對其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的理解不一致,戶籍管理數據沒有實行實時共享,缺乏相互間的配合、協調,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管理上產生不該有的“盲區”,出現個別漏管戶和國、地稅重復征管戶,增加了日常事務性的工作量,給納稅人造成不該有的麻煩和負擔,難以開展深層次的稅收管理服務。

1.1.2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控管存在很大難度。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入所得稅征管范圍。伴隨著我國對事業單位企業化的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省國稅系統對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軌,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種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盈利性的組織,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同于企業,這就決定了本身征管的難度;如果不納入管理范圍,將違背國家稅法規定;如果納入征管,管理又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關部門信息交流不暢。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稅務部門,也與工商等相關部門聯系密切。當前絕大多數基層國稅機關與這些部門都缺乏橫向聯系,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交流不暢。個別地方國、地稅稅務登記數與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數目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稅收征管出現空檔,產生新的漏征漏管戶。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長期以來,國稅系統征管的企業財務核算較為健全,基本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方式。新辦企業納入國稅系統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一是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經營規模等方面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單一的查賬征收方式已難以適應;二是總局規定應稅所得率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一方面各區、各行業的營利水平難以準確測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與地稅征管戶稅負不均衡的問題,否則,造成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稅負差距明顯,影響到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1.2.2匯總納稅單位地方監管乏力。對保險、郵政、電信等機構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的,集中到市級核算。監管成員單位上劃后,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影響主要是:縣局由于企業已上劃,不便監管,而核算地稅務機關由于對企業特別是在縣區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具體經營不很了解,監管力度比就地監管時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興辦企業,而創造的所得稅收入又匯總到上級財政收入,地方沒有財政收入的好處,大大挫傷地方政府支持熱情。因此建議,取消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繳納,改為就地繳納,年終匯算清繳總機構匯總繳納憑在當地繳納入庫的完稅證明抵繳稅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個別政策規定滯后。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與征管實踐不能統一,給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和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帶來較大困難。例如:如何加強飲食、娛樂、交通和運輸等服務行業的管理,如何對財務不健全的中小企業進行核定征收,如何規范名為集體實為個體承包納稅人的稅負核定等,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產生稅收征管漏洞。另外,納稅人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意見較大,主要還是政策規定與現實脫節。

1.3.2政策規定不方便基層操作。如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也就是說,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應稅所得率的確定應按其主營項目而定。這里同樣有一個如何確定其主營項目的問題。特別是對新辦第1年的企業,因為無法確定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則只能按工商登記的主營項目確定其應稅所得率,年終再以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重新確定其應稅所得率,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層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機構分設以來,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沒有專設所得稅崗,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斷層”,熟悉所得稅業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依然存在。據了解,大部分地級市國稅部門稅政科(股)專門從事所得稅管理工作的人員僅有2~3人,縣局更多是兼職,致使一些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關政策落實難以到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由于受稅收管理體制的影響,基層稅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稅等流轉稅方面,所得稅處于邊緣化的狀態,大部分國稅干部的所得稅政策業務不熟練,工作力不從心,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瓶徑”。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我認為,應圍繞“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強化預繳”來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依托,加強戶籍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實行分類管理

2.1.1摸清納稅人底數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應該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和調查,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納稅的變化情況,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2.1.2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一是要抓住重點,改進方法,更加全面、準確地掌握重點稅源戶的情況,不斷調整不同時期的重點稅源戶,在日管中予以重點監控。二是加強行業管理,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合理制訂出行業的平均贏利水平,以便對照分析。三要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法保障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2強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信息共享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現行的納稅評估比較側重于對增值稅納稅情況的評估,而對所得稅的評估則比較欠缺。由于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所以,企業常常通過種種方法縮小稅基或隱瞞收入、虛列或擴大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對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或標準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加強對企業費用、購入資產的原始發票的合法性審核,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規范的原始憑證(發票),堅決不予進賬;加強對企業成本核算的監督,對那些虧損大戶,更要具體分析,查清原因。對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情況移送稽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使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全面監控。

2.3要改進匯繳方式,提高匯繳質量

2.3.1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對企業稅法宣傳的力度,提高征納雙方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在日管中,雖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在扣除項目方面依然存在著誤區,如在工資、福利費及開辦費攤銷等項目稅前列支時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只有統一掌握政策執行尺度和標準,著力提高征納雙方匯繳綜合素質和技能,才能確保所得稅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和實施。

2.3.2要改變現行的匯繳方式。在現行制度下,企業所得稅在年后15日內申報,4個月內匯算清繳。由于企業戶數多、時間緊,匯繳的質量難以保證。為此可以把一部分匯繳工作(如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企業)由有資質注冊稅務師來完成(注冊稅務師更多地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會計業務),以確保稅務機關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對重點企業的匯繳進行審核。

2.3.3要加強對有關事項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應重點檢查事前審批改成事前備案的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保所得稅征管重大事項執行得正確規范,防止企業混水摸魚、自行擴大扣除項目范圍等現象的發生,以嚴格管理挖掘稅源,從源頭和根本上遏制住惡意偷逃稅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所得稅秩序的規范和整治力度,凈化稅收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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