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時間:2023-08-15 17:19:50

導語:在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

第1篇

關鍵詞:涉稅;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1

股權轉讓所指的是公司股東按照法律將自身股份轉讓給他人,讓他人變為公司股東的一種民法行為,對于股東來說,股權轉讓是股權行使的普遍方式,對股權轉讓中有關人間的法律關系進行準確判斷,清楚股權轉讓的流程,能掌握納稅主體與義務發生的時間。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歸入企業應納稅的所得,按照法律上繳企業的所得稅,在非居民的企業轉讓股中,依據國稅函的[2009]698號文件,對股權轉讓所得進行了規定,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主要指的是資轉讓價與股權投資成本相減的余額。而股權轉讓價所指的是轉讓人通過轉讓股權所獲得的現金、權益或非貨幣資產等形式金額。當被投資企業含有未分配利潤,以及稅后各項基金時,轉讓人的留存收益權金額將隨著股權一塊轉讓給被轉讓人,不能在股權轉讓價當中扣除。并且對境外控股轉讓進行了規定,境外控股企業所在地區的稅負在12.5%以下時,不能征收所得稅,要在轉讓合同簽訂后的30天內,往被轉讓的股權國內居民企業當地的稅務機關進行有關資料的提供。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時,按非居民企業往被轉讓股權企業投資幣種,對股權轉讓價進行計算,即由于匯率差造成的股權轉讓收益需要上繳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股權轉讓前,外商就應把可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以降低稅務的損失。在居民企業的轉讓權中,國稅函的[2010]79號文件中規定,企業的轉讓股權收入應該在股權變更手完成與轉讓協議生效時,以確認收入實現,其股權轉讓收入的扣除是取得股權發生成本之后,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的時候,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不能扣除。企業購置有關節能環保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專用設備投資額時,可存留認定證明,便于稅額抵稅政策享受。在國家重點扶持的新技術認定,能實現稅率為15%的優惠,綜合資源生產,應符合產業政策所規定產品的收入取得,納稅所得額計算時,能減少計算收入。

二、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規,個人的轉讓股權可依據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進行20%稅率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其應繳納的所得額為轉讓財產收入與財產原值、費用相減除之后的余額。有價證券中的財產原值是買入的時候,依據規定進行相關費用的交納,而合理費用所指的是在財產轉讓當中,納稅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費用支付,如城建稅、營業稅與資產評估等,計算要繳納稅款的時候,需要注意相關合法憑證的提供,財產原值的合法憑證提供不完整或準確的,無法對其財產原值進行計算,主管的稅務部門能依據當地的實際狀況對財產原值進行核定。對于計稅偏低還沒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能給予核定,計稅偏低所指的是在申報的時候,股權轉讓價比初始投資成本價格低,或者比凈資產份額要低。其正當理由為被投資的企業連續在3年以上出現虧損,股權轉讓給父母、配偶與子女等3代之內的親屬,稅務機關在核定的時候,所參照的是轉讓人所享有股權比例相對應凈資產的份額,或者每股凈資產的參照。限售股所指的是個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在轉讓方面、一定條件與實踐方面具有限制的。為提高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管理水平,國稅總局與財政部等在2009年頒布了財稅《通知》,并在2010年頒布了《補稅通知》,明確規定在2010年1月開始實施,依據財產轉讓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限售股的個人涉稅應按照據實征收與核定征收來執行,其中,據實征收所指的是個人轉讓的限售股可提供真實完整限售股的原值憑證,繳納所得稅額為限售股的轉讓收入與股票原值、合理稅費相減除的差額,其稅率是20%。而核定征收所指的是個人所轉讓的限售股沒有提供真實完整限售股的原值,對于限售股原值無法正確計算,稅務機關應該按照限售股的轉讓收入15%對合理稅費與限售股的原值進行核定,在[2010]5號文件規定中,個人所得股權的限售股,要按照薪金與工資等項目,在解禁日對個人所得稅進行解禁,個人的實際轉讓股應與二級市場的交易所同仁,暫時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免征。

三、營業稅與印花稅

營業稅所指的是以無形資產進行入股投資,并接受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對風險行為進行共同承擔,其營業稅不征收,股權轉讓的時候,應該按照本稅目進行征收,但后來對征稅辦法進行了重新規定,不動資產或者無形資產入股,應該實施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并對投資風險行為進行共同承擔,營業稅不征收,其股權轉讓對營業稅不征收。非上市公司是不能按股票的方式出現企業股權的轉讓行為,符合所有權轉讓的,可按產權轉移的書據進行印花稅繳納,股權轉讓書據所指為沒有上市的公司,其所立書據,并不包含上市企業股票轉讓對于書據的書立。如不在深圳及上海的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為財產的所有權的轉讓,根據產權的轉移書據進行印花稅的繳納,上市企業的股票轉讓會涉及印花稅的稅率,在2008年4月底,股票或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率進行了調整,由原來3‰變為1‰,交易雙方均按照1‰進行調整,后來又對交易印花稅給予了調整,從原來的雙方征收變成了單邊征收,也是就受讓方不用征收印花稅,而出讓方對交易的印花稅進行繳納,其稅率依然是1‰,有效促進我國企業的改組與管理機制的盤活。

在股權轉讓中,涉稅方面還存有法律的漏洞,及時發現稅收的漏洞,并關掉稅收中的流失閥,做到合理征稅,以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并確定縱橫公平,確保市場主體積極主動性,加強股權轉讓的涉稅完善,促進我國各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樹立持續穩定的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第2篇

【關鍵詞】項目收購;稅負;股權溢價

一、項目收購模式

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收購通常有三種模式: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合資開發。

1、股權收購

1.1 概念

股權收購是指收購方收購某一項目公司的股權,從而成為該項目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唯一股東,進而控制項目公司,獲取該公司名下的房地產項目,進行開發經營的模式。

1.2 優劣勢分析

優勢:

(1)手續簡單、費用節省、開發快捷: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即可控制、管理整個項目。收購環節花費的稅務成本最少,直接交易成本最低。

(2)避免代墊土地出讓金等資產收購中多見的交易風險。

劣勢:

(1)法律、債務風險難以控制:盡職調查可能不能全部反映項目公司某些法律、或有債務風險,收購方在收購后將面臨風險。

(2)溢價處理難度相對較大:當收購價格高于賬面價值時,溢價部分無法通過股權收購進入項目開發成本。

2、資產收購

2.1 概念

資產收購是指收購方出具貨幣資金(或股票等其他形式)直接購買另外一家企業的房地產項目。屬于房地產項目轉讓。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轉讓房地產項目要符合下列條件:(1)已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一般情況下不含土地出讓金)。

2.2 優劣勢分析

優勢:

(1)規避原項目公司法律和債務風險。

(2)靈活處理溢價,增加稅前可列支金額:轉讓方可伴隨投資額確定過程增加項目賬面成本,收購方付出的項目轉讓款和稅費可取得等額的發票而列入項目開發成本,降低了項目過戶后開發經營中的應納稅額。

劣勢:

(1)項目權屬變更或轉移手續復雜,面臨諸多不確定風險:要從立項開始,對項目規劃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逐一辦理變更手續。

(2)交易費用較高:轉讓方需要繳納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印花稅等。收購方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交易手續費等。

3、合資開發

3.1 概念

合資開發是指收購方以貨幣資金出資,擁有目標項目的企業以項目出資,共同組建一個新的合資企業,共同進行項目開發,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模式。

3.2 優劣勢分析

優勢:

(1)適用于轉讓方經營項目多而收購方不欲取得除目標房地產項目以外的其它項目。可以歸避轉讓方遺留的一些問題,如法律糾紛、或有負債等,收購方可能負擔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

(3)相對于資產收購,稅務成本明顯降低,無需交納營業稅及附加。

劣勢:

(1)由于新組建企業會發生評估費、注冊費、變更法律文件的手續費等支出,除稅務之外的其它交易成本較前兩種模式都大;

(2)交易過程運作的時間較長,過程較為復雜,實際操作中使用較少。

二、項目收購重點問題研究

1、收購模式選擇

項目收購實務中一般根據三種收購模式的優劣勢和項目特點進行選擇:

(1)股權收購。對于未開工的項目轉讓,達不到投資額25%的轉讓條件,只能選擇股權轉讓。對于可以實現目標公司只有目標地塊,或雖有多個地塊但約定全部轉讓,目標公司背景簡單,股權結構清晰,債務債權或其他或有風險可控的,應優先選擇股權收購模式。

(2)資產收購。在滿足資產收購條件下,難以實現只裝有目標地塊的項目公司,或公司債權債務等風險不可控,或者溢價較高時,可選擇資產收購模式。

(3)合資開發。在目標項目滿足資產收購條件,合資方愿意合資開發,風險共擔,且項目收購時間安排較為寬松的情況下,可選擇此模式。

2、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稅負比較

我們分別從交易環節和開發環節,來分析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這兩種模式下,轉讓方和收購方的稅負水平。

[案例1]某房地產開發企業A欲轉讓該公司的房地產項目[1],土地成本20000萬元,已發生建設成本45000萬元,B公司擬收購該項目,轉讓對價為120000萬元。轉讓過程符合資產轉讓的條件,同時標的項目也符合股權轉讓條件,B也可以收購該項目公司的股權,項目公司股東無自然法人,注冊資本金20000萬元(負債45000萬元),股權收購溢價55000萬元。[2]

B預計該項目建成后可實現銷售收入500000萬元;同時B接手該在建工程后需追加開發成本135000萬元,開發費用20000萬元。

資產收購模式:轉讓方A的稅負28513萬元,收購方B的稅負131548萬元。雙方稅負合計160060萬元。見下表(單位:萬元):

對比兩種收購模式,從收購環節看,股權收購交易費用低,雙方合計稅負比資產收購模式可降低50%,具有明顯優勢。特別是對轉讓方來說,股權收購模式需要承擔的稅負較低。

從開發環節看,資產收購模式對于收購方稅負較低。因為資產的賬面價值升至對價,這部分的土地增值稅由轉讓方在交易環節承擔了,對收購方后續稅負無影響。股權收購是收購公司,不能調整項目賬面成本,導致大量收購溢價及因溢價產生的財務費用不能進入項目開發成本,不能在稅前列支,項目開發銷售后的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大幅增加。另外,股權收購對于收購方來說不僅是開發階段的稅負增加,還有溢價及其財務費用要從項目公司的凈利潤中減去后才是收購方的實得凈利潤。

3、股權收購溢價對項目實際地價的影響

股權收購模式下,如果存在溢價,項目的名義地價和實際地價[4]不同。溢價率越高,名義地價和實際地價相差越大。

[案例2]某房地產開發企業C欲轉讓該公司的房地產項目,土地成本為2億元,沒有其他投資,此項目在一個項目公司F名下,F是C的全資子公司。公司D擬收購F公司的全部股權。假設預計銷售收入100億元,項目后續需投入開發成本18億元,開發費用2億元。

轉讓方C擬溢價轉讓,測算得知,當溢價率[5]分別為0~900%的時候,名義地價為2億元~20億元,實際地價相當于2億元~54億元。見下圖:

圖 在不同溢價率下名義地價與實際地價

對于不同的項目,兩者到底相差多少,要具體計算。在股權轉讓的實務操作中,不能僅看項目的名義地價是多少,還要算一下相當于多少實際地價。

結束語:隨著我國稅務監管日趨完善,土地增值稅等房地產相關稅收的征繳也將日趨嚴格。本文沒有考慮溢價處理和稅務籌劃,僅從理論上進行探討。在前期進行項目可研論證時,應充分考慮收購模式、溢價對項目凈利潤的影響,這樣才能減少后期運作的風險。

第3篇

一、準確區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性質

對于698號文,我們首先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文件規范的是非居民企業而不是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因此,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性質的區分很關鍵。

對于這個問題,《企業所得法》早有明確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但是,這里提醒要特別關注《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根據82號文的規定,對于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簡稱“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這里,我們通過一個例子和大家說明一下。

例1:境內某企業藍天公司準備到境外香港上市。為實現重組上市,藍天公司的股東首先在開曼注冊成立A公司,通過A公司收購境內藍天公司股權,將藍天公司變成開曼A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同時,藍天公司的股東又在香港設立一家B公司,通過B公司收購開曼A公司的全部股權,然后以香港的B公司為載體實現在香港上市(即B公司最終為上市公司)。

假設A公司將其持有的境內藍天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美國的M公司。

我們先用這個案例來說明第一個問題。

為實現在香港上市,境內藍天公司進行了這樣的重組安排。原先,藍天公司的股東是直接控股藍天公司的。通過重組,藍天公司的股東通過直接控股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直接控股開曼A公司,開曼A公司直接控股境內藍天公司的形式,藍天公司股東變直接控股藍天公司為通過境外兩層特別目的公司間接控股境內藍天公司。

這里,不考慮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A公司是注冊在開曼的非居民企業,其轉讓境內藍天公司股權給美國的M公司,屬于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符合698號文第一條的規定,應按698號文規定處理。但是,我們需要注意到,雖然開曼公司是在境外注冊的,但其實際控股股東是境內藍天公司的股東,如果A公司符合82號文所列的四個條件,被判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話,則A公司就是中國居民企業了。此時,A公司轉讓藍天公司的股權就變為中國境內兩個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了,這里就不應再適用698號文的相關規定。

目前,中國境內公司以各種形式赴境外上市中就涉及到境外成立多層特別目的公司作為中間控股公司的情況,由此帶來的股權轉讓行為也很多。在判定股權轉讓相關納稅事宜時,境內公司在參考698號文的同時,應特別關注82號文對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定對股權轉讓稅收事宜的影響。

第二,698號文規范的是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非上市居民企業的股權,非居民企業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不在698號文規范的范圍內。比如,境外非居民企業通過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境內上市公司B股的行為就屬于這種情況。

二、股東留存收益不能在轉讓中扣除

698號文明確規定,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在股權轉讓價的確認中,最值得大家關注的是,698號文首次在文件中明確了在確認股權轉讓價時,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這是一個重大的政策變化點。在原先的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071號)第三條第一款中曾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新法頒布實施后,在規范企業重組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已無71號文的類似表述,但該條規定對于外資企業是否仍適用一直有爭議。這次,總局在國稅函[2009]698號文中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由于留存收益不能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在股權轉讓時作為轉讓所得的一部分留存收益會被征稅。如果非居民企業將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的是另一家非居民企業的話,中國居民公司在向新的非居民分配這部分留存收益時,中國稅務機關又要就這部分留存收益征一道預提所得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復征稅情況。因此,在商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非居民在進行股權轉讓前,可以先讓境內居民企業將留存收益先進行分配。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實際上,這里對于股權成本價的計算上還有待完善。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入股或從第三方直接購買股權支付的價款只是股權的初始取得成本。后期,如果被投資企業進行轉增資本處理,對于投資方的股權計稅成本的確定還是有影響的。

例2:某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100萬元人民幣取得境內居民企業A公司10%的股份。后期,A公司用資本公積中股本溢價轉增股本,非居民企業獲得10萬股股票股利。A公司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非居民企業又獲得20萬股股票股利。

在A公司用資本公積中股本溢價轉增股本時,不影響非居民企業持股的計稅基礎。但是,在A公司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增加非居民企業持股計稅成本20萬元。此時,非居民企業持有A公司130萬股的成本價應為120萬元人民幣。

由于非居民企業投資時,投資幣種往往是外幣。在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時,如何進行外幣的折算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此,698號文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即首次投資幣種成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外幣折算的標的。

但是,這里有兩個小問題698號文沒有明確。一是按照文件規定計算出的以外幣表示的股權轉讓所得時,究竟以哪天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是以股權轉讓合同簽訂當天匯率、還是以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當天匯率折算,不明確;二是當股權轉讓時取得的幣種與首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時,將轉讓價折算為初始投資幣種時究竟用哪個匯率折算,也不明確。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這里,折算的匯率應該用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稅款當天的匯率折算。

例3,美國某公司2006年1月投資100萬美元,在境內成立外商合資企業。2007年3月,又追加投資100萬歐元。2009年12月,該美國公司將擁有的該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全部轉讓給境內另一家公司,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價全部以人民幣支付,轉讓價款為2500萬人民幣,于2010年1月底前支付。假設2007年3月,投資資本到賬當天的歐元兌美元匯率為1:1.305美元。2010年1月15日,境內受讓方作為扣繳義務人計算稅款準備到稅務機關申報,當天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1:6.81人民幣。

由于初始投資幣種為美元,因此,所有轉讓收入和成本全部換算成美元。計算如下:

100×1.305=130.5

2500÷6.81=367.11

股權轉讓所得=367.11-(100+130.5)=136.61(美元)

折算為人民幣的股權轉讓所得=136.61×6.81=930.31(人民幣)

三、境外間接轉讓中國股權避稅難

698號文顯示了中國稅務機關已決心遏制外國投資者通過轉讓特殊目的公司來間接轉讓中國境內公司股權從而逃避中國稅收的行為。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一)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二)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三)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四)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五)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這里,我們通過2009年重慶的一個案例為大家作一解釋。

在該案例中,新加坡公司B全資控股新加坡公司C,C公司直接持有中國重慶合資企業D公司31.6%的股權。此時,實際上新加坡B公司通過特殊目的公司C公司間接持有境內D公司31.6%的股權。2009年,新加坡B公司將其持有的新加坡C股權全部轉讓給中國境內A公司。

從稅法來講,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所得來源地。新加坡B公司轉讓的是新加坡C公司的股權,該所得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重慶國稅局在審核這個案例后發現,B公司的實質是轉讓境內D公司的股權,境外C公司只是一個殼公司,其本身并不從事任何商業行為。最終,重慶國稅局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否定了C公司的存在,根據我國稅法和中新協定的規定,就B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征收了98萬元人民幣的預提所得稅。

重慶案例中的“透視”原則在698號文中得到了體現,即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但是,實際情況中好多跨國企業都是通過多層特殊目的公司投資境內的。假設境外美國公司控股新加坡B公司,新加坡B公司控股開曼C公司,C公司控股香港D公司,D公司持有境內M公司股權,此時,美國公司就可以通過直接轉讓新加坡B公司股權的形式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境內M公司股權。越是復雜的持股結構,稅務機關監管的難度越大。像這種情況,如果境外美國公司不主動來申報的話,中國稅務機關發現的難度也很大。

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性,698號文只是針對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符合如下特征的:(1)所在地實際稅負低于12.5%;(2)所在地對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此時,非居民企業負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相關資料的義務。

申報義務只是有助于中國稅務機關發現有避稅傾向的股權轉讓行為。因此,非居民企業提供的資料中要說明的核心問題就是設立的這些特殊目的公司的合理商業目的。但如何說明合理商業目的實際是非常困難的。這就需要企業和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四、重申非居民股權轉讓的扣繳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698號文進一步重申,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對于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3號文規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如果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3號文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關于扣繳義務以及享受協定優惠待遇問題,大家要參照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執行。

五、非居民股權轉讓關聯交易審核加強

698號文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和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資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如果不能準確劃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選擇合理的方法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原則和調整方法應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六、特殊性重組股權轉讓可以享受優惠

698號文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

第4篇

納稅籌劃是一項綜合復雜的系統工程,牽一發而動全身,稍有不慎還會觸犯法律。以下案例充分體現了這一點。此案涉及的經濟活動項目有:方某的債轉股、兩次股權交易及債務重組等,涉及的當事人有五個:自然人方某、企業甲、日方企業乙、日方企業丙、合資企業A,本文就以上各當事人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進行分析,其他稅費,如印花稅等忽略不計。

甲企業原是獨資內資企業,2003年11月方某以300萬元的債權取得該企業28%的股權。10年前,甲企業將其主要資產作為投資,與一個日方企業乙組建了中外合資企業A,A企業注冊資本6500萬元,其中中方企業甲擁有50.7%的股份(約3300萬),日方企業乙擁有49.3%的股份(約3200萬元)。

中外合資企業A經過10年的經營嚴重虧損,所有者權益僅剩1000多萬元(其中資本公積金900萬元),現合資企業A進行了以下股權重組:

1、日方股東乙將其持有的企業A49.3%的股份,以18日元(折合人民幣1.26元)的價格轉讓給企業甲,甲因此持有了合資企業A的全部股份,乙退出了A,A的法律性質轉變為全資內資企業。

2、乙退出后,甲將其持有A的25%的股份,以25萬日元(折合人民幣1.7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另一日方企業丙,同時丙放棄了對合資企業)4000萬元人民幣的債權,這樣A的法律性質依然是中外合資企業。

稅務機關對企業甲的稽查認為,甲以25萬日元的價格轉讓其持有的合資企業A25%的股權,價格極度偏低,是有意識的規避股權轉讓所得,因此應當予以納稅調整,并同時提出方某個人也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方某的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作了如下調整計算:

方某的股權轉讓收入是根據合資企業A的資產狀況推算出來的。現A資產負債表的狀況是:資產總計7690萬元;負債2199萬元;所有者權益5491萬元,企業甲25%的股權的公允價值應當是(5491×25%)1372.75萬元,減去實際收到的轉讓收入1.75萬元,轉讓股權少申報收入為1371萬元。方某擁有企業甲28%的股權,因此方某的轉讓收入應該為(1371×28%)383.88萬元。

方某的股權轉讓成本是根據其取得股權的原始投資成本推算出來的。方某取得28%股權的初始投資成本是300萬元,以此首先推算出企業甲對企業A的原始投資總額的公允價值為(300÷28%)1071萬元。企業甲以18日元(折合人民幣1.26元)的價格,購買了日方股東乙持有的合資企業A49.3%的股份后,人民幣1.26元價值可以忽略不計,企業甲的原始投資成本仍然是1071萬元,甲轉讓其持有的企業A25%的股權成本為(1071×25%)268萬元,相應的方某轉讓股權的成本為(268×28%)75萬元。

稅務稽查機關認為方某應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為(383.88萬元-75萬元)×20%=61.75萬元。

案情原始狀況分析

對方某提供的情況進一步分析后,對整個案件又進一步得出以下情況:

1、企業甲將其全部資產投資合資企業A后,雖然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了,但作為“空殼法人”依然存在,其作為中外合資企業A的投資主體,依然保持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

2、根據方某300萬元的債權取得企業甲28%的股權得知,2003年11月份企業甲的全部財產的公允價值為1071萬元。

3、根據合資企業A被稽查時的資產負債表情況,我們推出兩次股權交易及債務重組前A的資產負債表為:資產總計7690萬元;負債6199萬元;所有者權益1491萬元(其中:注冊資本6500萬元;資本公積金900萬元;累計虧損5909萬元)。

4、根據合資企業A被稽查時的資產負債表情況,可推出兩次股權交易及債務重組中,中外合資企業A的財務處理狀況。

(1)企業甲與日方股東乙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是引起合資企業A的股權結構變動及企業性質的變化,其資產負債表不發生變化。

(2)合資企業A的日方股東丙以25萬日元(折合人民幣1.75萬元)的價格從企業甲手中購買了合資企業A25%的股權,并同時放棄4000萬元的債權后,經工商變更登記后日方企業丙成為合資企業的股東,財務部門對這項經濟活動的賬務處理方法有兩種。或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一債務重組》(1998年制定,2001年修訂)和《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2006年修訂的新準則)處理。但A不是上市公司,2006年修訂的新會計準則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執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因此A有權選擇對其有利的第一種賬務處理方式。兩種賬務處理方式如下:

①第一種:

借:應付賬款一日方企業丙4000萬元

貸:資本公積金一債務重組收入4000萬元

當月末A的資產負債表是:

資產總計7690萬元;負債2199萬元;所有者權益5491萬元(注冊資本6500萬,資本公積金4900萬元,累計虧損5909萬元)。

②第二種:

借:應付賬款一日方企業丙40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一債務重組收入4000萬元

當月末A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是:

資產總計7690萬元;負債2199萬元;所有者權益5491萬元(注冊資本6500萬,資本公積金900萬元,累計虧損5909萬元,當月利潤4000萬元)。

5、稅務稽查機關對甲的納稅調整:

(1)甲以18日元(折合人民幣1.26元)的價格,購買了日方股東乙49.3%的股份,1.26元的金額只是一個象征性的轉讓價格,只是為了證明股權轉讓是一個買賣法律關系,其價值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計。估計甲企業自身沒有任何資金,乙是A的股東,依法不能動用A的資金來購買乙的股份,乙放棄股權后獲得了什么補償不得而知。

(2)根據甲轉讓25%股權時A的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為5491萬元,推算出A25%股權的公允價值為5491×25%=1372.75萬元,減去實際支付價格1.75萬元,轉讓股權少申報收入為1371萬元。

(3)推算甲轉讓股權成本,2001年方某的300萬元債權轉為甲28%的股權,由此推算出甲的全部原始投資成本為300÷28%=1071萬元,25%的股權成本為1071×25%=267.75萬元。

(4)甲轉讓股權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372.75-267.75)×

33%=364.65萬元。

各方當事人的稅務法律分析

(一)日方企業乙的稅務分析

日方企業乙將其持有的合資企業A49.3%的股份,以18日元(折合人民幣1.26元)的價格轉讓給中方企業甲,由于轉讓價格遠遠低于其初始的3200萬元的投資,沒有轉讓股權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207號)文件的規定,日方企業乙不計征企業所得稅,因此甲也毋須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二)日方企業丙的稅務分析

日方企業丙在購買中外合資企業A25%的股份前,其僅僅是中外合資企業A的債權人,對中國只承擔債權利息所得的法定納稅義務,在債轉股的交易中,其不存在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三)中外合資企業A

A是股權交易的對象而不是股權轉讓當事人,是債務重組的當事人,因此A不是股權交易的納稅人,而是債務重組的納稅人。A債務重組收入的納稅義務分析如下:

A在兩種賬務處理方法下的稅務分析:

(1)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下的納稅義務:因為4000萬元的債務重組收入計入了資本公積金,A沒有所得額,因此沒有所得稅納稅義務。

(2)第二種賬務處理方法下的稅務:A將4000萬元債務重組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月末結轉入A當期的利潤總額,如果A的5909萬元虧損是在法定的彌補期內,當期實現的利潤,首先可以用于彌補虧損,如果A公司的虧損已經過了法定的五年彌補虧損期限且已經享受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彌補虧損后的利潤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3)A采用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是否違反稅法: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相符合,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以稅法規定為準。關于企業債務重組收入,稅法方面相關法律文件有以下幾條,我們分別對照適用后會發現這里存在著稅法上的漏洞。

①《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2003年1月23日),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將此文件對照A企業,問題是該文件的適用對象是內資企業。

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071號),該文件很具體的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法律行為的所得稅處理辦法,但問題是其中沒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債務重組后所得稅如何計征的規定。

由于稅法在這里存在漏洞,因此A采用了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不需繳納債務重組收入的企業所得稅且現行稅法無法調整。

(四)自然人方某的稅務分析

方某是甲的股東,是甲轉讓股權的最終受益者,但是稅務機關要求方某繳納個人所得稅是不恰當的,理由是:

甲雖然是“空殼法人”,但作為A的投資主體,是A利潤的享有者和虧損的承擔者。本案中,甲轉讓其持有A25%的股權行為是甲法人主體權利的行使。方某是甲的股東,不是A的股東,甲轉讓其擁有A25%的股權,方某擁有甲28%的股權并沒有發生變化,方某無權直接主張甲轉讓股權的所得,只能等待甲年終利潤分配后,方某才享有股利、紅利的分配權,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的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對方某應納個人所得稅所進行的價格調整,收入、成本的計算都很有道理,但是忽略了方某的納稅主體資格的法律問題,方某不是甲轉讓股權所得的納稅義務人。

最終稅務機關認可了方某的辯解,沒有征收方某關于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

(五)中方企業甲的稅務分析

這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甲將25%的股份以25萬日元(折合人民幣1.7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日方企業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甲應當對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下面我們來分析計算甲轉讓股權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及稅務稽查的調整是否有道理:

1、甲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以下兩個數值該確認哪一個:

(1)25萬日元的價格轉讓收入(折合人民幣1.75萬元);

(2)稅務機關按照A股權轉讓當月的所有者權益進行納稅調整后計算出1372.75萬元。

采用哪一個數值的法律判斷:25萬日元(折合人民幣1.75萬元)的價格轉讓25%的股權,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合理調整是合法的。

2、甲股權轉讓成本的確認

以下兩個數值該確認哪一個:

(1)甲在與乙組建A的時候,經資產評估后的原始投資為3300萬元,其25%股權轉讓的原始成本應該為3300×25%=825萬元。

(2)稅務機關根據方某300萬元的債權折合28%的股份,推算出甲的初始全部資產原值為1071萬元,25%股權轉讓的原始成本為1071×25%=267.75萬元。

(3)兩個數值該采用哪一個分析判斷:

①判斷標準的文件也有兩個:

A《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7號],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投資時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待到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B《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納稅人在投資與轉讓投資兩個時段都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首先,納稅人以經營活動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其次,企業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時,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②兩個文件的不同點及其法律適用:

兩個文件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投資時是否

繳納企業所得稅方面,如果甲在投資時按照評估價入賬并繳納了評估增值的企業所得稅,那么甲轉讓股權的成本就應當以評估價值的3300萬元作為依據,反之則應當按照投資財產評估前的原始價值1071萬元作為轉讓股權的成本依據。由于甲投資組建A的時間早于(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因此甲投資時經資產評估的3300萬元作為對A的投資額,其資增值額不可能繳納(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的因為投資交易而發生的企業所得稅,因此甲25%股權的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是267.75萬元,即稅務機關的調整是合法的。

3、企業甲股權轉讓所得稅的計算繳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財稅[19971 77號]文件的規定,稅務機關對甲所作的納稅調整是合理的,因此甲轉讓股權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4.65萬元。

案中納稅籌劃的評價

通過案件分析我們看到,此案中雖然涉及的當事人較多,涉及的經濟活動項目較多,但實際上經濟活動的操縱者是企業甲,且由于甲僅僅是一個“空殼法人”,因此甲的實際經濟活動對象一直是企業A,所以其稅務安排一直是站在企業A的角度進行的。

(一)合資企業A納稅籌劃的高明之處

分析案件各方當事人的納稅義務我們看到,現行稅法關于中外合資企業在債務重組所得的納稅方面存在漏洞,因為:(1)《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2003年1月23日)的適用對象是內資企業;(2)《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2006年2月修訂)生效的時間與實施范圍不包含沒有上市的合資企業;(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071號)文件中沒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如何計征的規定。合資企業A納稅籌劃的高明之處在于利用這里的漏洞,將4000萬元的債務重組收入計入了資本公積金,規避了債務重組的4000萬元所得的稅納義務。

(二)合資企業A納稅籌劃的疏漏之處

1、沒有窮盡所有可能的稅務、法律風險。企業A實施的一系列法律行為事先經過了認真的籌劃安排,但其籌劃安排的角度是只考慮了企業A一方,雖然企業A的實際操縱者是A的控股人企業甲,但他們卻忽視了企業甲及其他參與人的潛在風險分析把握。

2、忽視了稅務機關的納稅調整權。企業甲采用很低的價格轉讓股權,是為了證明其股權轉讓是買賣法律關系而排除其他法律關系,為了規避轉讓所得稅。但是轉讓價明顯偏低,即使不考慮丙放棄40130萬元債權后A凈資產增加的因素,單就A自身的資產狀況來看,轉讓股權時A的所有者權益還有1491萬元。因此,日方企業乙49.3%的股份的公允價值應該是735萬元,企業甲25%的股份的公允價值應該是373萬元,但是卻分別按照18日元(折合人民幣1.26元).的價格和25萬日元(折合人民幣1.75萬元)的價格進行了交易。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是股權所有人依法行使其財產處分權,但不能忽略與之相關聯的其他法律關系的存在,此案卻忽略了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價格調整權。

3、債務重組的時間安排不當。合資企業A4000萬元債務重組收入是造成企業甲被調整繳納364萬元所得稅的主要稅基,如果安排恰當,這364萬元的稅款是可以避免的。我們分析如下:

企業A在接受4000萬元債務重組收入前,A的累計虧損為5909萬元,所有者權益僅剩1491萬元,此時其25%股權的公允價值也只有372.75萬元(1491×25%),比企業甲初始25%的投資成本267.75萬元(稅務機關的調整數額)只高出了105萬元,按此股權價值計算轉讓股權所得的稅額,僅僅是34.65萬元(105×33%)。當A接受4000萬元債權后,A的股東權益增加到5491萬元,25%股權的公允價值也隨之增加到1372.75萬元,按此股權價值計算轉讓股權的應納稅額,就達到(1372.75-267.75)×33%=364.65萬元,多了330萬元(364.65-34.65)。

因此,如果在進行籌劃安排時將債務重組的時間從股權轉讓完成后向后推一段時間(最好跨年度),就可以避免多產生的330萬元的應納稅義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假如A企業推遲了債務重組的時間,必將產生新的法律關系。因為原來甲以很低的價格轉讓給丙25%的股權是以丙放棄4000萬元的債權為前提條件,推遲債務重組時間將原來的股權轉讓并債務重組的法律行為拆分成了兩個法律行為,因此甲需要重新審查設定以下風險防范措施。

1、甲轉讓股權的風險。若只進行股權轉讓,甲與丙的權利義務是不平等的,此時A的所有者權益雖然只有1491萬元,但25%的股權價值也是372.75萬元,以25萬日元(折合人民幣1.75萬元)的對價轉讓股權,顯然是不公平的交易。同時,從丙獲得25%的股權后到其放棄債權之前這段時間,甲在A的財產權益價值也只有1118萬元,丙的25%股權加上4000萬元的債權,將成為A的實際控制人。

2、丙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履行放棄債權承諾的風險。

第5篇

不僅如此,圍繞著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爭議還提出了深層次的稅法理論問題,例如,應當如何理解并適用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規則,是否應當在判斷應稅交易時貫徹“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現行的股權轉讓所得確認規則本身是否存在瑕疵,等等。

從這個意義上說,由楊文所引發的外商股權轉讓爭議,提供了一個理想的視角來透視我國股權轉讓交易的形式與實質,并進一步檢討股權轉讓課稅規則本身。

案例之爭:三種不同的分析徑路

為分析之便,筆者將案情簡要概述如下:

A 出資80 萬元設立甲企業,擁有100% 的股權。經營一段時期后,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90 萬元,其中,實收資本80 萬元,盈余公積5 萬元,未分配利潤5 萬元。然后,A 將甲企業的全部股權作價100 萬元轉讓給B.B 馬上將該股權作價110 萬元轉讓給C.對于上述兩起股權轉讓交易中應稅所得的確定,至少有三種不同的分析徑路:

第一,基于常識判斷,A 與B進行的轉讓是不同的交易。B 做了一筆股權的轉手買賣,100 萬元買進隨即110 萬元賣出,處置股權的收益為10 萬元。這是一筆最純粹不過的財產轉讓所得,理應全額計入B 的應稅收入中納稅。相反,A 作為原始股東轉讓股權,轉讓差價20 萬元(100-80)不全是股權轉讓所得,而是包含了一部分投資積累收益,應分別適用相關的稅法規則。

第二,楊文的處理方式。楊文依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 號,以下簡稱“71號文”)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 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對兩個股權轉讓交易進行了相同的稅務處理:從A、B 各自的股權轉讓價中扣除相當于甲企業保留盈余部分的10 萬元(這是免稅的股權投資收益),剩余的轉讓價與成本價的差額作為股權轉讓收益,由此得到的結果是B 的股權轉讓收益為0,即沒有應稅所得。這一稅務處理顯然與常識相悖。

第三,李文的處理方式。李文不同意楊文的意見,認為B 有股權轉讓收益10 萬元,甲企業保留盈余部分10 萬元屬于B 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而不能確認為B 的投資收益。這一結論,與常識理解是一致的。但是,李文用來反駁的依據是對兩項股權轉讓交易進行的財務會計處理程序,它無法解釋楊文所依據的稅法規則。而且在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逐漸分離趨勢下,財務會計程序更難以成為稅法上確認應稅所得的依據。

所有的討論還必須回到稅法本身來,因為楊文對B 股權轉讓交易的稅務處理至少從表面上看符合現行稅法71 號文—— B 在轉讓股權前也享有甲企業的留存收益部分。然而,楊文適用71 號文而得出的最終結果,與基于常識對B 的股權轉讓行為的判斷始終存在著無法調和的沖突。那么,究竟是楊文對7 1 號文的理解有偏差,還是71 號文本身有問題?

怎樣理解71 號文:稅法規則的立法目的與意義

一般來說,股權投資通常獲得兩種收益,一種是投資人在持股期間作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即“持有收益”。另一種是投資人最終轉讓或處置股權時,因轉讓收入高于取得股權的成本所獲得的收益,即“處置收益”。我國稅法采取了不同的處理原則:(1)對于股息(利潤)所得,投資方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參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 條,《實施細則》第18 條);如果是內資企業,則適用抵免規則(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 號)。(2)對于財產轉讓所得,則需要全額計入投資方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區別處理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征稅,因為股息上已經承擔了被投資企業一層的企業所得稅,不宜再在投資方這一層重復征稅,而財產轉讓所得則只有轉讓人這一級的所得稅。

雖然股權的“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看起來界限很分明,但二者其實是有交叉的,體現在股權“處置收益”中很可能包含著一部分股息性質的所得。它對應于投資人在轉讓股權前應分享的被投資企業的累計盈余公積與累計未分配利潤。如果被投資企業事先將這些保留盈利全部分配給股權持有人,它們屬于股息所得,可以享受免稅或抵免的待遇。如果被投資企業不分配,這些留存盈余就會導致股權轉讓價格增高,(注:這里隱含的一個假設是股權轉讓價與凈資產價值直接相關。但是,現代財務管理理論對股權的定價并不拘泥于企業的凈資產或保留盈余,最有代表性的方法是根據企業未來創造的現金流或未來各年度支付的股利進行貼現所得到的現值之和。斯蒂芬·A·羅斯等著,吳世農等譯:《公司理財》,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 年,第86 頁。這個問題很大,關系到我國股權轉讓所得稅規則的邏輯基礎是否成立,筆者已另文專論,恕此處暫不展開。)從而導致股息性所得轉化為全額征稅的股權轉讓所得,增加了投資人的稅負,客觀上也造成重復征稅。在這個意義上說,通常學理上所稱的“股權處置收益”還可以更進一步細分為“純處置收益”與“持有收益”,后者就是指股權轉讓收入中可能包含的上述股息性所得。71 號文正是基于避免對股權轉讓所得中的持有收益(即股權投資所得)進行重復征稅的目的,而規定可以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息性質的所得。既然是出于“消除重復征稅”的目的,它也就隱含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即所扣除的股權投資收益應當是一種“真實的”、而不僅僅是“名義上”或者“形式上”的股權投資收益,在這種收益上確實存在著稅法“重復征稅”的潛在可能,否則,稅法做出上述規定的意義就失去了,反而可能成為濫用、逃稅的借口。具體到實踐中,它要求在判斷是否應當對股權轉讓收入做扣除時,注重交易的實質分析,而不僅僅是看被持股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上是否有留存盈余。

透視兩起股權轉讓交易的實質

從交易的實質來看,案例中的兩起股權轉讓交易是完全不同的,一個存在股權投資所得,另一個則不存在股權投資所得。具體來說,在A 轉讓股權予B 的交易中,對于轉讓人A 而言,其轉讓甲企業股權的收益為2 0萬元(股權轉讓價100 萬元- 股權成本價或出資80 萬元)。其中,A 在轉讓股權前享有甲企業的累計盈余公積5 萬元和累計未分配利潤5 萬元,這是A 當股東期間甲企業經營活動所獲盈利的一部分,本可作為股息分配給A 而未分,因此,A 的股權轉讓價中體現了這部分股權投資收益的價值10萬元(5+5)。同時,這些留存盈余在理論上都已經承擔過甲企業層面的所得稅,(注:只所以說理論上,是因為我國現行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兩免三減的政策,因此,企業的留存盈余上可能并沒有實際承擔稅負。不過,只是我國稅法在特定時期實行的特殊政策,它與股權轉讓所得規則的內在原理之間并不矛盾。)因此,為避免重復征稅,應當從股權轉讓價100萬元中剔除10 萬元。在這個交易中,A 的股權轉讓收入中隱含的持有收益與純處置收益可以比較清楚地辨析出來。

相反,B 與C 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就完全不同了。對于B 而言,雖然其取得甲企業股權后也享有該企業股東權益中的累計盈余公積5 萬元和累計未分配利潤5 萬元,但這些保留盈余并不構成B的股權投資收益,因為它們已經包含在B 為取得股權而支付給A的100 萬元中,成為B 的股權成本價的一部分。即使B 取得股權后立即將這部分保留盈余進行分配,它們也只是降低了B 取得股權的成本,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投資收益。況且,顧名思義,股權投資收益應當是投資人在股權持有期間被投資企業新增盈利而分享的收益。B 取得甲企業的股權后馬上就轉手賣出了,甲企業尚未發生任何變化,這是純粹的股權處置收益,怎么可能產生“股權投資收益”?

綜言之,A 與B 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正是屬于7 1 號文的規則希望提供保護的交易范圍,因為這個交易中存在著面臨重復征稅風險的股權投資收益。但B 與C 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就不同了,它只是純粹的股權轉手交易,并未產生股權投資收益,也就更不存在重復征稅的潛在威脅,因此不能適用“從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投資所得”的規則。

至此,對于案例中的兩起股權轉讓交易,基于常識的判斷與基于稅法目的論的解釋是完全一致的。

交易實質差異的另一種視角:長期投資v.短期投資

李文從財務會計處理程序的角度對A、B 兩項股權轉讓交易的辨析,給讀者展示了透視交易實質的另一個視角。但是,該文有一些致命的缺陷,例如,混淆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忽略了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的區別。這些缺陷導致其論證在理論上無法成立,不過,它依然可以啟發讀者從稅務會計的角度來分析案例中的股權交易。

第一,A 持有甲企業的股權屬于長期股權投資。依照現行稅法,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是穩定不變的。當投資方收到股息紅利時,就確認有投資收益——股息所得;如果沒有收到,就不確認。因此,在本文討論的案例中,A 投資于甲企業所實現的凈利,分配給A 的應當按照股息所得處理,保留在甲企業中的暫時不發生稅法上的后果,也不能調整A 的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這樣,最終轉讓該長期投資時,轉讓價中自然包含著一部分投資收益。

第二,B 的取得股權并轉讓,并不屬于“長期股權投資”,而是一種“短期投資”,甚至可以說一般意義上的商品買賣(只不過買賣的標的是“股權”)。對于這種短期投資的處置收益,迄今為止,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即:交易差價構成處置收益;取得成本中包含的并在取得后收到的利益,在取得之時沖減取得成本。

借助于李文的啟發,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對兩起股權轉讓交易進行分析,再次展示了二者之間本質的差別:以A 為轉讓人的交易屬于長期投資的范疇,以B 為轉讓人的交易屬于短期投資的范疇。稅法如果以鼓勵長期投資為目的,自然會對二者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則。

幾點啟示

通過梳理圍繞著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確認發生的爭議,可以對現實中的股權轉讓交易形成更為豐富的認識,同時也有助于更清晰地理解并適用相關的稅法規則:

第一,股權轉讓交易不是一個抽象的整體,而是有著不同的具體情形。當前的案例之爭展示了“原始股東進行的轉讓”與“股權轉手交易”兩種情形,它們可能只是實踐中最常見的類型而已。雖然目前在稅法上尚無對此明確而清晰的定性,但是如果對它們進行相同的稅務處理,不僅有悖常理,更重要的是不符合股權轉讓所得稅法所確立的相關規則的基本目的。

這也提示稅務實踐工作者,在適用71 號文時,應當同時關注特定股權轉讓交易的形式與實質,不能簡單地貼上一個“股權轉讓”的標簽就完事大吉。從某種意義上說,實踐中圍繞著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確認之所以爭議迭出,甚至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多個文件后依然爭議不斷,恐怕與人們一直以來把“股權轉讓”作為一個抽象的整體,忽視股權轉讓交易的多樣性與差異性有關。

第二,對稅法規則的適用不是一個機械的過程,不是照搬條文就可以了。對于一些高度抽象的稅法原則或者某些非常技術化的規則,還應該去探索這些規則蘊涵的立法目的或者政策意義,從而能夠更準確地理解規則,適用規則,這對于實務工作者尤其重要。本文對股權轉讓交易應如何適用71 號文的分析路徑,其背后理念是關注交易實質而非交易形式,依照稅法的目的來對抽象的稅法規則進行解釋,這些都是各國稅法奉行的“實質課稅”或者“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具體體現。這一原則在我國的稅收理論與實務界正獲得越來越多的認同。既往的研究大多是依據該原則來解決避稅、對非法收入課稅等稅收難點問題,較少用于對稅法本身的目的性解釋。本文也算是在這方面進行的一種有益的嘗試吧。

第三,通過分析筆者認為,現行稅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規定過于粗略,缺乏對基本概念的解釋以及對交易類型的劃分,客觀上給人們的準確理解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有關部門應盡快對現行股權轉讓所得稅規則進行修改,明確規則的適用條件,對股權交易類型加以必要的細分,給納稅人更為明確的指引,從而推動我國的股權轉讓交易實踐健康、順利地發展。

「注釋

[1]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編著·公司所得稅制國際比較[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2]解學智·國外稅制概覽:公司所得稅[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3]凱文·E·墨非,馬克·希金斯著·解學智,夏琛舸,張津譯·美國聯邦稅制[ M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4]陳影,徐晴·論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2)。

[5]楊春盛·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的稅務處理[J]·涉外稅務,2004(2)。

第6篇

一、兩類股權投資收益的稅務處理比較

(一)兩類收益的收入性質分析

1 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收入,因此,投資者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屬于權益性投資收益。

2 財產轉讓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往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長期股權屬于財產轉讓收入,投資人最終轉讓或處置股權時所獲得的收益,通常在轉讓長期股權、被投資單位清算、發生重組時產生。

被投資單位清算時,投資方分得被投資方剩余財產時,包含兩類性質的收益,即權益性收益和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發生重組時,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一般重組要將股權處置進行相應股權轉讓或清算的所得稅處理;而特殊重組中,新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要以其原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來確定。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企業重組需進行股權轉讓或清算處理時,投資方因重組涉及的長期股權投資讓渡而取得的支付對價,也包含兩類性質的收益,即權益性收益和財產轉讓所得。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析

1 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因此,投資人在持股期間作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收益,因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 股權轉讓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應以股權變更登記為準。即使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簽訂,只要股權變更登記沒有完成,企業不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三)計稅依據的分析

權益性投資收益,計稅依據系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投資方享有的股息、紅利金額。

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為轉讓收入扣除投資資產成本后的余額,即股權轉讓所得,國稅函[2010]79號文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企業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成本為購買價款或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

(四)納稅待遇分析

1 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稅待遇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即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2)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其它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 轉讓所得需全額一次性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則需要全額計入轉讓方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股權轉讓所得需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存在享受稅收優惠。

原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人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新稅法實施,新發生的上述業務原則上應在實際發生年度一次性計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一文,明確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人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 需要區分權益性投資收益和轉讓所得的情形

(1)被投資單位清算時

被投資單位清算時,投資方分得被投資方剩余財產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另根據《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因此,因清算而處置股權,應按實施條例及財稅[2009]60號文規定處理,區分轉讓所得與股息所得,簽字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后者可享受免稅待遇。

(2)企業發生重組時

投資人股權轉讓涉及企業重組情形時,根據財稅[2009]59號文規定,一般重組

要將股權處置進行相應股權轉讓或清算的所得稅處理,需要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的,按轉讓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等后余額計稅,不區分轉讓所得與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的,按財稅[2009]60號文規定處理區分轉讓所得與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比較

1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填報

納稅人享有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行和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第8、9列填列。

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井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第8、9列填列:對于符合稅收免稅規定條件的股息紅利,填人第8列“免稅收入”,不符合的填人第9列“全額征稅收入”。

上述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最終通過系統邏輯關系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的第17行“免稅收入”中反應。

2 股權轉讓所得的填報

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轉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第11列填列;

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資轉讓成本的金額在《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第12列填報,

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時的投資轉讓的稅收成本在《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中第13列填報,

通過填報后,第14列反應了會計上的股權轉讓所得,第15列反應了稅法上的股權轉讓所得,第16列反應了兩者的財稅差異金額,通過邏輯關系上述財稅差異金額反應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7行“6,投資轉讓、處置所得”中。

總之,納稅人2010年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從被投資單位取得的收益,務必認真分析收益的性質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從而正確進行稅務處理和填報,避免納稅風險。

二、兩類股權投資收益的若干實務問題

(一)權益項目轉增資本的稅務問題

案例:某內資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有三位股東:股東甲(境外非居民納稅人)、乙(境自然人)及丙(內資企業股東),分別占股本15%,20%,65%。2010年10月經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將未分配利潤1000萬對其股東甲、乙及內資企業股東丁實施分紅,并將盈余公積500萬轉增股本。按持股比例分別增加股本75萬、100萬和325萬。2010年12月完成增資相關手續,并支付了分紅款。

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對不同性質的股東,稅務處理是否相同,當然是不同的。稅務處理上將轉股視為兩個交易事項來處理,第一步是先分紅,第二步是用分紅去投資。因此,轉股首先應確認分紅,股東視為取得分紅,按權益性投資收益稅務處理。再將分紅作為投資,增加計稅基礎。內資企業股東而言是免稅收入;對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股東來源于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采取不同的稅收待遇,對于非居民企業股東分得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按照“股啟、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征收企業所得稅,由被投資方代扣代繳。對境自然人股東。根據國稅函[1998]333號文件明確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要視同分紅,交納個人所得稅。

(二)固定分紅的稅務處理

企業為了吸引投資者,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往往約定以固定紅利分配給投資者,那么約定固定紅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呢?筆者認為,以固定紅利分配,必然和賬面計算紅利存在差異,如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利潤總額進行分配,凈資產會大大降低;如被投資方低于本企業創造利潤總額進行分配,大量盈余會被保留。從企業最終清算角度來看,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因此,如被投資方低于本企業創造利潤總額進行分配,大量盈余最終體現在剩余資產中,但該部分盈余仍能確認為股息所得,仍享受免稅待遇;如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清算時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由于投資期間股息分配過多,會導致最終余額減少,則投資轉讓所得可能就更大。前期的免稅導致后期可能增加資本利得而被征稅,從這個角度說,企業實際井未減輕稅負。股東分紅對投資企業而言雖然總體上來并沒有減輕稅負,但如果享受免稅待遇,存在濫用免稅條款的嫌疑。因此,筆者認為固定分紅不能享受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待遇。

(三)股權轉讓所得一次性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銜接問題

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明確,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應一次性計人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新法實施前發生的上述所得以及新法實施后發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確認納稅如何進行銜接或操作呢?

1 新法實施前發生的股權轉讓所得,仍可繼續均勻計人各納稅期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國稅函[2009]98號)早有規定: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人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5年內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汁人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7篇

(一)股權結構的含義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份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于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有學者研究表明,股權結構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是曲線的,大股東持股比例和企業價值呈先遞增而后遞減的倒U形態,股權從分散走向集中時,大股東的有效監督機制會發生正面作用,但股權太集中時,就會產生大股東的利益侵占效應。可見,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還是需要適度,過高和過低的持股比例都不利于提高企業價值。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不同背景的股東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余控制權和剩余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并且愿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二)股權結構調整可選擇的途徑

1.調整股權集中度,即調整第一大或前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

2.調整不同背景股東的持股比例,即調整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

3.調整不同性質股東的持股比例,即調整內資、外資企業(個人)股東的持股比例;一定的外資股比例可以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

4.引進戰略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充分利用其相關資源;

5.實行股權激勵,實現管理層和核心員工持股,使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結合。

二、案例分析股權設計方案

H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0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屬中外合資企業,是一家集機加工、彎曲、焊接、拋光及電鍍業務為一體的衛浴銅配件專業制造廠。公司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經營業績良好,各項財務指標滿足IPO條件,目前正積極準備上市。

(一)H公司原股權結構及存在問題

1.目前,H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圖1:

張先生擁有A公司90%的股權,A公司擁有H公司75%的股權,張先生任A、B兩公司的董事長并兼總經理,張先生為A、B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A公司為H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

2.H公司該股權結構存在的問題:

⑴股權過度集中于A公司,一股獨大,使其難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

⑵股權單一,僅有A公司和王先生兩個股東,股東資源有限;

⑶無股權激勵,除公司創始人張先生外,其他高中層管理人員無股權,管理層易追求短期利益,無追求長遠利益的動機。

(二)H公司股權設計方案

經協商,H公司臺方出資人王先生有意退股,公司已與印尼TOTO公司(日本TOTO與印尼衛浴專家文先生合資成立的公司)達成合作意愿,印尼TOTO公司愿以產業投資者身份投資H公司,印尼TOTO公司在國外衛浴行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H公司可以利用其資源進一步拓展海外市場。通過對高層及中層管理者進行股權激勵,使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結合,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引入內資風險投資公司,則有利于H公司在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H公司是民營企業,無國有股權,A公司轉讓部分股權(仍保留控股地位)后,可降低股權集中度。通過以上股權結構調整后,H公司的股權結構得到優化,有利于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建立激勵機制和監督約束機制,促進公司健康長遠發展。

根據上述規劃,H公司改制后上市前的股權結構設計如圖2。

對于上述規劃設計的H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股權結構調整涉及的相關問題,作如下詳細介紹:

1.整體變更方案

(1)股本設置

H公司以2011年6月30日為整體變更的審計基準日,2011年上半年公司實現凈利潤2771萬元。則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的凈資產約為17,495萬元,改制為股份公司時按1:2.1869比例折合成8,000萬股,改制后公司的每股凈資產2.19元。

2010年公司實現凈利潤4,696萬元全年每股收益為0.59元,2011年全年每股收益預計為0.69元;如2012年成功A股發行2,700萬股,則攤薄后的2011年每股收益預計為0.52元;按20-30倍市盈率的發行價格測算,股票發行價格為10.4-15.6元,募集資金為2.81-4.21億元。

(2)股權結構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內不得轉讓,因此欲進行股權結構調整的擬上市公司通常在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之前即完成目標股權架構的搭建。

根據H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股權規劃,公司在整體變更之前即應完成印尼TOTO公司、高中層持股公司、風司的引入,入股方式采用存量股權轉讓的方式,從而為A公司收回部分投資收益。在整體變更之后,如公司還需引入其他投資者,則可以定向增資的方式引進。

基于公司在上市前需保持外資企業稅收優惠,則印尼TOTO公司持有H公司股份的比例應不低于25%;同時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A公司擬轉讓部分股權給高中層管理者,以實現骨干員工持股;高中層持股公司以及內資風司的股權比例由公司討論決策,但需考慮上市股權稀釋后A公司的控制地位不發生改變。

(3)股權轉讓價格

①印尼TOTO及內資風投的股權轉讓價格

目前公司所在行業企業的Pre-IPO通常一般按6-10倍PE計算入股價格,對應印尼TOTO公司持股25%的入股金額為:2010年度每股收益0.59元×6-10倍×8,000萬股×25%的持股比例=7,080-11,800萬元;對應內資風投的股權轉讓價格也應按此標準確定。又考慮到王先生在公司上市之前退股,必須得到充分回報,所以印尼TOTO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以不低于轉讓時點的2倍PB為佳,對應印尼TOTO持股25%的入股金額應不低于:2011年6月凈資產17,495萬元×2×25%的持股比例=8,747.5萬元。

②管理層激勵的股權轉讓價格

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時,對管理層入股的定價方式較為多樣,加之高中層持股公司以受讓A公司存量股權方式獲得公司股權,不涉及對公司資產的侵蝕,所以定價方式更為靈活,股權轉讓價格可以每股凈資產為對價或自行協商確定;股權轉讓的形式需合規,需履行相應的程序以及協議,并支付轉讓價款。

(4)整體變更前后主要財務指標(模擬),見表1。

(5)稅務籌劃

截至2011年6月底,公司未分配利潤將達1.499億元,公司于2011年7月整體變更時,上述未分配利潤轉作注冊資本及資本公積,將視作利潤分配。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企業將稅后的盈余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直接轉增注冊資本,則視同利潤分配,對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代扣代繳;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法人在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時,如果系從享受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的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則不需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需補繳企業所得稅。

基于上述我國稅收法律框架,建議改制為股份公司前的股東盡可能全為法人股東,從而在整體變更時不產生額外的所得稅稅負成本;如管理層以個人直接持股方式持有公司股票,則在整體變更時需就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股份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關于引入外資事項

(1)入股方式:王先生直接轉讓股權給印尼TOTO公司

在印尼TOTO公司的入股方式上,應采取王先生直接將股權轉讓給印尼TOTO公司的路徑。直接轉讓可以保持H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資質的延續性,操作上也相對簡單。

(2)特別要求:王先生知曉公司上市計劃,轉讓手續齊全

正常情況下,未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會隨公司的上市而大幅增值,所以企業上市之前的股東退股現象較為異常也難以理解,這也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基于上述情況,在王先生轉讓全部股權給印尼TOTO公司的過程中,建議公司履行下述義務:

①明確告知王先生公司上市計劃;

②取得王先生出具的說明文件,說明其知曉公司上市計劃,自愿退股;

③股權轉讓手續完備,所有協議均由王先生親自簽署;

④股權轉讓價格足額支付,并提供相關憑證。

(3)持股比例:不低于25%的基礎上再行協商

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如外商投資企業在成立之后十年內外資比例低于稅收優惠要求的持股比例,則企業需補繳以前年度所享有的外資企業稅收優惠。為避免這種情況,在印尼TOTO公司的入股比例上,建議以發行前持股不低于25%為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入股比例。如入股比例超過25%,則超過的部分由A公司向其轉讓股權。

根據相關規定,若企業上市后,外資股比例不低于10%,則還將列為外商投資企業;從目前外資企業上市的操作案例來看,外資企業上市后外資比例低于25%的,不需就上市前享受的外資企業稅收優惠進行補繳。所以,H公司上市后外資比例如低于25%,對公司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也不存在影響。

(4)轉讓價格:以市場價格轉讓為宜(不低于2倍PB)

根據國稅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對個人股東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為了規范以及合理解釋轉讓行為,避免日后核查,建議王先生以不低于2倍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轉讓其持有的H公司25%股權。

(5)轉讓的稅負成本:20%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我國稅收管理辦法,個人轉讓股權財產增值部分,需按資產轉讓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所得稅率為20%。股權轉讓后,王先生應就本次股權轉讓收益(去除成本)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其個稅的扣繳義務人為其本人,與企業無關,更有利于降低企業規范運作成本。

(6)外資股權轉讓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的影響問題

根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決定》,企業外資股東股權轉讓屬股權重組行為,企業在股權重組后,依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企業按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股權重組后,企業就其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可見,H公司外資股東的股權全部轉讓對公司的所得稅優惠不產生影響。

(7)如公司于2012年度完成上市,對其享受外資企業稅收優惠的影響

如果H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則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將低于25%,公司將不能繼續享受中外合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執行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本企業于2010年4月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根據目前國家的稅收政策,因上市導致外資比例低于25%,不需補繳以前年度享受的稅收優惠,但為了規避風險,利于審核,大股東通常出具承諾,承諾如果公司發生需要補繳已獲減免稅款的情形,則大股東無條件全額承擔。

如果為了保證在2012年上市時依然能享受外資優惠,則本次股權調整后,需為印尼TOTO公司保留33.34%股份;因原始股權在公司上市后的增值空間非常大,與股權上市增值空間相比,2012年外資企業稅收優惠影響可以適當舍棄,而且有高新技術企業為后續稅收優惠資質,所得稅率變化對公司的影響不大。

3.關于內資股權調整事項

(1)高中層持股公司的股權設置

根據公司的股權規劃,公司準備對高中層管理人員進行股權激勵,激勵方式為部分授予現實股票,以示對高中層管理人員過去業績的肯定,部分為股票期權,待后續業績達到標準后再授予。基于上述構想,可設立一家以持有H公司股權為主營業務的“高中層持股公司”,該公司的人數應不超過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人數的上限,即50人(若超過50人則再設立一個持股公司)。該公司可以以章程或協議方式約定高中層管理者的股權激勵辦法,并限制持股期限。

對于實體股權的取得方式,可由A公司直接向其轉讓股權方式實現,股權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要求轉讓程序合規,且轉讓價款真實足額支付。

對于股票期權的持有方式,建議先由張先生持有,再由張先生與高中層管理人員簽訂《業績考核協議》,如果達到了業績考核指標,則再由張先生以特定價格轉讓其持有的持股公司股票給相關高中層管理人員。

持股公司設立以后,可以以協議、章程等方式約定高中層入股、退股、分紅方式,基于高中層持股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在操作上具有靈活性,能更好的切合公司的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具體章程由律師協助發行人起草簽署。

(2)高中層持股公司的持股資金支付問題

目前證監會對公司上市前的股權轉讓較為關注,要求股權轉讓價格有依據,轉讓價格足額支付,不存在股權爭議。在中高層持股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支付方面,建議相關人員足額支付股權轉讓的價款,以出資方式注入持股公司,再由持股公司支付給A公司。如不支付對價,或以明顯低于凈資產的對價取得股權,則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股權贈與,從而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高管人員的個人資信構成障礙。

相關人員需能夠說明出資資金來源并保有證據,不應存在代大股東持有股權的情況。

4.股權調整的實施步驟

股權調整的實施步驟詳見表2。

第8篇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文),對個人股權的個人所得稅進行了規范。其主要內容:一、規定個人股權轉讓辦理變更手續前應該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并憑借完稅證明、不征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到工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二、個人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應該是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三、如果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低價或平價轉讓),則可以按照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繳納個人所得稅。

285號文實施一年半間,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雖然該文件規定個人股東進行變更登記前,應該先在稅務機關完稅,才能到工商機關變更登記,但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同工商機關并沒有很好的溝通,致使在沒有完稅之前,工商機關也為股權變更了登記,前置程序執行不是非常理想;二、對什么是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285號文缺乏明確的規定,致使地稅機關執行稅法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三、在實踐中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越來越大,而個人之間的股權贈送,無論贈送方還是接收方征收個人所得時都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以贈送股份為名,實際上暗中支付價款的方式逃避個人所得稅的所謂稅收籌劃大行其道,也需要在總局層面上進行界定。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臺了《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

27號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執行。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及核定計稅依據的一般方法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或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一般應按對應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27號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27號公告明確規定了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們認為,除規定的正當理由外,股權轉讓價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或低于凈資產份額的;或低于同一企業同一股東獲其他股東轉讓價格的;或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同類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都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上述規定在實踐操作中比較難于把握,因此,稅務機關需要通過制定更為嚴謹的判斷標準及實施細則,以供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參考。這也提醒并購交易的雙方需要通過合同條款的沒汁,解決雙方可能因為計稅依據調整受到的影響與沖擊。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采取的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對接受贈送的股權問題以“隱性”的方式進行了確定

在一段時期以來,以無償贈送股權的方式來進行所渭稅收等劃的案例不斷出現,由于除了財稅[2009]78號文明確接受股權按照“其他所得”征稅以外,接受贈送的股權沒有明確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致使該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范依據。

27號公告明確界定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反過來說也就是如果將股權低價轉讓給以上列舉以外的人,而且計稅依據明顯低于其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就應該按照凈資產份額確定計稅依據,而接受捐贈的對象,則視其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待遇。即:27號公告仍然未將接受捐贈股權作為“其他所得”,因此接受捐贈的對象如為自然人,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捐贈方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應該按照核定價格,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接受轉讓股權再轉讓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界定

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為加快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實現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向總量核查、非現場核查和主體監管轉變,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0年4月2日了《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14號),對自2010年5月1日開始在天津、江蘇、山東、湖北、內蒙古、福建以及青島等七個試點地區進行的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作出了規定和指引。在此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進口核銷改革,在2010年10月20日了《關于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7號,以下簡稱“57號文”)。

本次改革側重于實現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由逐筆核銷向總量核查曲現場核銷向非現場核查、由行為審查向主體監管的轉變,簡化了企業進口付匯核銷的程序。新辦法從201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新辦法適用范圍

新辦法適用于貨物貿易的進口付匯,主要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

(二)向境內保稅監管區域、離岸賬戶以及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進口貨款或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付款t

(三)其他具有對外付匯性質的貨物貿易項下付款。

新辦法對進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

外匯局對進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在非現場總量核查及監測預警的基礎上,結合現場核查情況和進口單位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進口單位分為“A類進口單位”、“B類進口單位”和“c類進口單位”。分類管理內容包括進口付匯審核、進口付匯登記以及逐筆報告等業務環節。

A類進口單位無需事后報告或事前登記正常辦理;

B類進口單位應在進口或收付匯日后30日內逐筆報告;

C類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作事前登記t

外匯主管部門對新列入“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的進口企業進行三個月的輔導管理,期間管理方式參照B類進口單位。

核查方式分為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現場核查

(一)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

非現場核查:外匯局將對進口付匯和貨物或收匯數據進行總量比對,實施非現場核查;

監測預警:外匯局以進口單位為主體,參考地區、行業、經濟類型等特點,設置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對進口付匯和貨物進口及進口項下收匯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實施風險預瞀,識別異常交易和主體。

(二)下述情況下進行現場監督核查

進口貨物金額與進口付匯金額差額在等值100萬美元且相差比率在20%以上;

轉口貿易與境外承包工程收匯金額和相應付匯金額差額在等值100萬美元且相差比率在10%以上;

單月進口退匯頻次大于5次或單筆退匯金額大于等值50美元。

57號文對企業的影響

57號文宣布實施的改革是對于現行外匯進口付匯核銷制度的重要變革,其將對商業銀行以及進口企業付匯業務帶來極大的便利進而促進我國的進口貿易發展,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應注意57號文對其日常經營所產生的影響。

進口付匯核銷制度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A類進口單位會更加便捷,因此企業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應及時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登記手續,并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盡快符合A類進口單位的要求。

進口企業還應妥善保管相關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等業務檔案,留存五年備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簡稱限售股)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有關規息現將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一)財稅12009]167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二)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㈣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艮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二)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三)個人開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㈣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五)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六)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八)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九)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個人轉讓第一條規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對應的公司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上市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上市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二)個人發生第二條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由證券機構扣繳稅款的,扣繳稅款的計算按照財稅[20091167號文件規定執行。納稅人申報清算時,實際轉讓收人按照下列原則計算:

第二條第(一)項的轉讓收入以轉讓當日該股份實際轉讓價格計算,證券公司在扣繳稅款時,傭金支出統一按照證券主管,規定的行業最高傭金費率計算;第二條第(二)項的轉讓收入,通過認購ETF份額方式轉讓限售股的,以股份過戶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份收盤價計算,通過申購ETF份額方式轉讓限售股的,以申購目的前一交易日該股份收盤價計算;第二條第(三)項的轉讓收入以要約收購的價格計算;第二條第㈣項的轉讓收入以實際行權價格計算。

(三)個人發生第二條第(五)(六)、(七)、(八)項情形、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轉讓收入按照下列原則計算:

第二條第(五)項的轉讓收入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算,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第二條第(六)項的轉讓收入以司法執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計算;第二條第(七)、(八)項的轉讓收人以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

(四)個人轉讓因協議受讓、司法扣劃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協議受讓價格、司法扣劃價格核定,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個人轉讓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殷的,按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成本按照該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該腳實際成本及稅費計算

(五)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發生送、轉、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依據送、轉、縮股比例對限售股成本原值進行調整;而對于其他權益分派的情形(如現金分紅、配股等)不對限售股的成本原值進行調整。

(六)因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導致無法準確計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臺理稅費。

四、征收管理

(一)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對其應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采取證券機構預扣NN,納稅^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稱的證券機構'包括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其中’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個人應納稅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依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數據負責對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預扣預繳。納稅人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算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可持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構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

(二)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五)(六)(七)(八)管稅務機關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申報表》自行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應開具完稅憑證納稅應持完稅憑證。《限售股轉讓昕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力理限售股過戶手續,納稅人未提供完稅憑證和《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不予辦理過戶

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一次辦結相關涉稅事宜,不再執行財稅[2009]67號文件中有關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規定。對第二條第㈥項情形,如國家有權機關要求強制執行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履行告知義務后予以協助執行,并報告相關主管稅務機關。

五、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六、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需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款的,應在客戶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供證券機構扣繳稅款,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機構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對納稅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投資者補足資金,并扣繳稅款。個人投資者未補足資金的,證券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稅務機戔并依法提供納稅人相關資料。

財政部

關于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的

公告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以下簡稱離境退稅政策)試點。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對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的隨身攜運出境的退稅物品,按規定退稅的政策。財政部經商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現就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適用條件

(一)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購物申請退稅,海關驗核確認、機構退稅和集中退稅結算四個環節:

(二)離境退稅政策的適用條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購物金額達到起退點,并且按規定取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等退稅憑證;

2.在離境口岸辦理離境手續,離境前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4.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運出境;

5.所購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并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

6.在指定的退稅機構辦理退稅。

二、境外旅客、離境口岸、退稅定點商店和退稅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二)離境口鼠離:境口岸暫為試煢地區正式對外開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稅定電商店。退稅定點商店是指經相關甜1認定的,按規定向境外旅客銷售退稅物品的商店。

(四)退稅物品。退稅物品是指國家允許攜帶出境并享受退稅政策的個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飲料、水果、煙、酒、汽車、摩托車等不包括在內。退稅物品目錄詳見附件。

三、退稅稅種、退稅,率’應退稅額計算和起退點

(一)退稅稅種、退稅率和應退稅額計算。離境退稅稅種為增值稅退稅率統一為11‰應退稅額計算公式:

應退稅額=普通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

(二)起退點。起退點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可以享受退稅的最低購物金額。起退點暫定為800元人民幣。

四、退稅機構’退稅方式和幣種選擇

(一)退稅機構。退稅機構是指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按規定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的機構。

(二)退稅方式和幣種選擇。境外旅客在辦理退稅時可按本公告規定自行選擇退稅方式和幣種。退稅方式包括現金退稅和銀行轉賬退稅兩種方式。退稅幣種包括人民幣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幣

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舊發[2009]19號有關精神上海期貨交易所將試點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現將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為期貨實物交割標的物的期貨實物交割。

二、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標的物,仍按保稅貨物暫免征收增值稅。

期貨保稅交割的銷售亢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應出具當期期貨保稅交割的書面說朋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單、保稅倉單等資料。

第9篇

2017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文一

出讓方: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將其所持*****公司(下稱“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之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執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向乙方轉讓的標的為:甲方合法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

二、各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甲方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合法持有該公司*%的股權;

(3)甲方承諾本次向乙方轉讓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未向任何第三人設臵擔保、質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權益,亦未受到來自司法部門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諾其本次向乙方轉讓股權事宜已得到其有權決策機構的批準;

(5)甲方承諾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的股權轉讓過戶手續;在有關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甲方不得處臵目標公司的任何資產,并不得以目標公司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抵押;

(6)甲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前,目標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關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合法經營及合法存續狀況、資產權屬及債權債務狀況、稅收、訴訟與仲裁情況,以及其他糾紛或可能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虛假、不實、隱瞞,并愿意承擔目標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當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

2、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乙方對本次受讓甲方轉讓目標公司*%股權的行為已得到了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對目標公司的基本狀況有所了解;

(3)乙方保證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權轉讓價款的能力;

(4)乙方保證在其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后將進一步促進和支持該公司的發展。

三、轉讓價款及支付

1、甲、乙雙方同意并確認,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轉讓價款為¥××萬元人民幣(大寫:人民幣××××元)。

2、甲、乙雙方同意,待目標公司*%股權過戶至乙方名下后 日內,由乙方將股權轉讓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應在收款之同時,向乙方開具合規的收據。

四、合同生效條件

當下述的兩項條件全部成就時,本合同始能生效。該條件為: 1、本合同已由甲、乙雙方正式簽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權力機構(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授權與批準。

五、股權轉讓完成的條件

1、甲、乙雙方完成本合同所規定的與股權轉讓有關的全部手續,并將所轉讓的目標公司 *% 的股權過戶至乙方名下。

2、目標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記檔案中均已明確載明乙方持有該股權數額。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約定或其附屬、補充條款的約定均視為該方對另一方的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相應損失。

2、本合同的違約金為本次股權轉讓總價款的5%,損失僅指一方的直接的、實際的損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違約一方違約責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方可對本合同進行變更或補充。

2、雙方同意,出現以下任何情況本合同即告終止:

(1)甲、乙雙方依本合同所應履行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已完全實現。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約定的股權轉讓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批準。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項原因而終止時,甲方應在10日內全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

3、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八、保密

任何一方對其在本合同磋商、簽訂、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生產經營、投資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業秘密,不得向公眾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開或傳播此等商業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為目的利用此等商業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會公眾利益要求;(3)對方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

九、附則

1、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力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予以解決,可另行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目標公司存檔壹份,其余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出讓方(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受讓方(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時間:_____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2017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文二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

茲有_____公司是由出讓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投資成立的,其注冊資本為_____萬。出讓方有意將其擁有的占目標公司_____%的股權按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愿意按同樣的條件受讓目標股權。故此,甲、乙雙方當事人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標的、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_____ 公司_____%的股權(認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 元,實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 元,協議簽訂當時__________ 公司基本賬戶余額:__________ 元)以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和條件購買該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轉讓費_____ 元,人民幣__________ 以__________ (備注:現金或轉帳)方式分_____次支付給甲方。

二、股權交付

1、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應當就該轉讓的有關事宜,要求_____________公司將乙方的名稱、住所、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甲方應就該轉讓已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的事實,向乙方出具書面的證明。工商變更登記之日,受讓股權的所有權正式發生轉移。

2、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如30日內不能辦理完畢前款規定的成交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拒絕支付轉讓價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應款項,則甲方應將乙方已支付的款項退還給乙方。

三、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本協議生效后,出讓方享有和分擔轉讓前該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受讓方分享轉讓后該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四、陳述與保證

4.1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出讓方向受讓方陳述并保證如下:

4.1.1 出讓方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4.1.2 出讓方在本協議的簽訂日,合法擁有目標股權及對其進行處置的權利;

4.1.3 目標公司的資產和目標股權未設置任何抵押或質押,目標公司未為第三人提供任何擔保;

4.1.4 不存在未了的、針對目標公司的訴訟或仲裁。

4.2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受讓方向出讓方陳述并保證如下:

4.2.1 受讓方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4.2.2 受讓方用于支付轉讓價款的資金來源合法。

五、稅費負擔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一切稅費根據甲乙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分擔。 股權轉讓登記完成后,受讓方于支付轉讓款之同時,一并向出讓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_____ 元,含增值稅防偽開票稅控系統,稅控機用的電腦和針式打印機在內)。

六、資產移交

銀行存款交接在股權變更登記后、乙方變更前完成。(__________公司基本戶銀行存款: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七、風險承擔

出讓方和受讓方一致同意,以股權變更登記之日為風險承擔之臨界日。 在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前,_____公司產生的有關債務及紛爭或第三人針對出讓方股權的紛爭均與受讓方無關,即使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后,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出讓方單獨承擔。

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后所發生的與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有關的紛爭均與出讓方無關,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未如實告知有關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八、 違約責任

雙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或保證,致使另一方遭 受任何損失,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所有直接損失。

九、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本協議正本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_____ 公司存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方當事人簽字之日生效,各頁應加蓋__________ 公司騎縫章。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2017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文三

轉讓方:_____________(甲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轉讓方:_____________(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丁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______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乙方合資經營,注冊資金_____萬元人民幣。投資總人民幣_____萬元,實際投資人民幣_____萬元。甲方占_____%的股權,已投資人民幣_____萬元。乙方占_____%的股權,已投資人民幣_____萬元。現甲、乙方愿將其占有限公司_____%的股權轉讓給丙、丁雙方,經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并征得股東的同意,現甲、乙、丙、丁四方協商,就股權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期限及方式

1.甲、乙方占有限公司_____%的股權,根據原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甲、乙方共投資人民幣_____萬元。現甲方將其出資_____%的股權以人民幣_____萬元轉讓給丙方,乙方將其出資_____%的股權以人民幣_____萬元轉讓給丙方,乙方將其出資_____%的股權以人民幣_____萬元轉讓給丁方。

2.丙、丁雙方已經于本協議生效之日按第一款第一條的價格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給甲、乙方。

二、甲、乙方保證對其以擬轉讓給丙、丁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質押,對外沒有債權債務,沒有工商、稅務問題,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應由甲、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方享有和分擔轉讓前該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丙、丁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轉讓后該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四、違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生效,四方必須自覺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規定,適當地全面履行義務,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丙、丁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價款,每逾期一天,應支付逾期部分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逾期違約金。如因違約給甲、乙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金不能補償的部分,還應支付賠償金。

五、糾紛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丙、丁四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訴。

六、協議的變更或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當事人簽訂的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見證,并報審批機關同意變更登記后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

2.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四方經過協商同意。

七、 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轉讓有關的費用(如見證、審計、工商變更等),由丙、丁方承擔。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四方簽訂,深圳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見證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完成變更登記后生效,四方應于見證書出具之日起六十天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執一份、公司、見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

轉讓方: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17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本相關文章:

1.2017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本

2.2017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文

3.2017股權轉讓協議范本

4.個人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本

5.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99re在线这里只有精品免费| 日本卡一卡二新区| 精品国产三级a∨在线欧美| 秋霞理论最新三级理论最| 日本高清无卡码一区二区久久| 性做久久久久久| 国产剧情一区二区| 人善交VIDE欧美| 两个人一上一下剧烈运动| 青草视频网站在线观看| 案件小说h阿龟h全文阅读| 国语自产精品视频在线看| 国产在线无码精品电影网| 亚洲午夜久久久久妓女影院| 91精品国产闺蜜国产在线闺蜜| 男女xx00动态图120秒| 强开小婷嫩苞又嫩又紧视频韩国| 国产精品女在线观看| 日韩黄色一级大片| 久久国产劲暴∨内射| 亚洲人成网网址在线看| 99国产精品无码| 男人桶女人羞羞漫画全集| 小莹的性荡生活37章| 再深点灬舒服了灬太大了乡村 | 亚洲国产视频网| 99国产精品无码| 熟女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天美麻豆蜜桃91制片厂| 国产人妖在线观看一区二区| 亚洲欧美综合乱码精品成人网 | a级毛片无码免费真人久久| 黄色a级片电影| 旧里番洗濯屋1一2集无删减 | 亚洲色大成网站www永久男同| 久久91综合国产91久久精品| 亚洲AV永久无码一区二区三区| 99视频精品全部在线观看| 狠狠色婷婷久久一区二区三区| 天天舔天天干天天操| 国产三级在线观看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