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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格式合同 成本收益 交易成本 完善
一、格式合同產生的根源
在較多闡述格式合同產生根源的文章中,大多談到格式合同由規模經濟和壟斷市場的出現而大量產生。
一方面,格式合同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原因,是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提高交易效率和節約交易成本。經濟是決定一切的基礎。格式合同的成長與壯大,與其他許多社會現象一樣,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19世紀中葉以后,自由經濟制度蓬勃發展,資本的漸趨集中和大規模生產的日益形成,導致了產品的規格化和銷售的系統化,造成生產與消費嚴重分化、對立。水、電、氣等公用事業日益發達,這些企業面對的是為數眾多的不特定消費者,相互之間進行的是頻繁重復、內容固定的各種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按照普通的訂約方式,通過對合同條款反復協商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顯然已不實際。簡化契約訂立程序,成了企業與消費者的共同愿望。于是,為了滿足社會經濟機高效運轉的需要,縮短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一種毋須交易雙方反復討價還價的格式合同便應運而生。
另一方面,壟斷的出現與壟斷勢力的日益膨脹,是格式合同產生與發展的重要根源。格式合同的產生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客觀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格式合同的要約人在經濟地位上的優勢地位,而這種優勢又來源于格式合同使用者在法律或事實上的壟斷。壟斷是自由競爭發展到一定程度而導致的必然結果。格式合同的出現是與大規模企業的產生密切相關。殘酷的競爭,使許多企業被無情地淘汰,而實力相對雄厚的少數者則在這一角逐中不斷發展壯大,最終在某一行業或領域取得優于其他同類企業的地位。壟斷的形成使企業之間純粹的競爭日漸衰落。壟斷行業中通過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節省了消費者和生產者簽訂特定促銷契約的交易成本而提高了效率,同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交易風險。一般認為,格式合同首先出現于西方國家公用事業領域,其后銀行、保險、制造、出版、紡織各業逐一效仿。我們知道,公用事業從其產生起就帶有濃厚的壟斷色彩,經營公用事業的公司總是獨占某一地區乃至全國的市場,某些行業如鐵路、郵電等還是國家壟斷經營。
筆者認為,除上述兩方面原因外,減少由于締約雙方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成本,也是格式合同產生并且仍活躍與市場交易中的重要原因。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自愿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人-人關系成本,它與一般性的生產成本(人-自然界關系成本)相區別。由于科技的發展,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無法了解特定領域內標的物的真實、全面的信息,缺乏關于合同的重要信息。信息的缺乏會增加交易成本,減少商品流通,延緩經濟發展。而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內容、專業知識又是不現實和不理智。一般而言,當獲取信息成本超過獲悉信息后的預期收益時,信息不靈通的狀態就是理性。格式合同恰恰可以彌補當事人對特定領域內的信息不足。格式合同一般都是組織專門人員經過周密研究后制定的,有的合同(如公共事業類)是國家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部門專門制定,其條款細致全面,內容具體明確,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糾紛處理等事項規定協調一致,克服了單個人與之簽訂合同時內容不確定的缺陷,并彌補了相對人在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方面的不足。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與收益分析
格式合同自其產生之日就存在效率與公平、效益與正義的矛盾。法律的諸價值發生沖突時,就涉及法律的價值取向問題。
(一)格式合同的收益
格式合同自其問世以來,就遭到傳統民商法的抨擊,但仍以其強大的生命力在交換領域站穩腳跟,并且迅速發展,以致成為許多領域(如公用事業)交換形式的主流。這一狀況是由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別種合同類型的特質所決定的。但這也不能簡單地歸咎于格式合同。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并不是格式合同本身,傳統的契約自由和公正原則也不是沒有缺陷。正如梁慧星指出:“向來為人們所崇尚的契約自由從一開始就存在某些缺陷”,“它很少注意到締約人之間不平等關系”。人與人之間的差別是客觀存在的,人們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在特定領域中消費者因對專業知識了解不足,影響雙方在締約過程中的平等、公正和契約自由。因此,契約自由及其與公正的因果關系的理念是法學家們設計的一種預想模式,“是一種理想公正,它與現實社會中的事實公正是永遠也不可能完全重合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格式合同所具有的優越性更為突出和廣泛。
首先,格式合同的采用對于相對人來說,可以避免交易談判的麻煩,簡化手續,節省交易成本和時間。市場中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任何交易都離不開交易成本與交易所耗時間這兩個因素,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背景的日漸復雜,締結合同本身不再是沒有代價的了。現代商業環境中,交易所涉及到的社會背景與法律問題使得談判必須相應的經濟、技術、法律專家以及翻譯的高價服務,快速的交通與通信也必不可少,這一切所需的費用實際上都是交易成本。在大量激增和日益頻繁的交易類型中,提供商品或服務者,如與個別相對人逐一逐點磋商合同內容,其締約成本將會很高,此點毋庸置疑。
其次,格式合同有利于事先明確各自的責任范圍,風險分擔、預估生產成本。格式合同一般出自熟悉相關的行家之手,他們能夠較詳盡地預見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并在合同中對合同上負擔及風險的分配作出相應的規定。格式合同條款使用人可以以此類條款預防風險的發生(如動產出賣人以格式合同條款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至買受人付清全部價金),限制風險的范圍(如預售房屋之出賣人在其格式合同中規定:“出售房屋之精確面積以地政機關復丈結果為準,若復丈結果與本契約書所載面積不符,而其增減范圍在2%以內者,互不增減價金總額”),甚至移轉風險予他方當事人,同時預估多項風險發生的幾率,以預先精確計算成本、利息、危險負擔、付款期限、統計耗損等,從而形成合理的生產成本,確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從而促進企業的合理化經營。
再次,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增進交易安全,避免訟爭,以利商業的穩定。格式合同的訂立采用書面形式,其合同條款明確而細致,特別是格式合同中關于風險分配的條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時,當事人雙方的責任和風險明確。且格式合同因其標準而確定保護了缺乏相關知識的一般消費者的利益,并因其形式上的固定而呈現一種強制的平等,對格式合同不加拒絕的所有被要約人都平等無差別地按照合同的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政治資歷、行政級別等因素的影響。
最后,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國家進行政策調控。現代市場經濟是有調控的市場經濟,格式合同條款的無協商性以及要約的長期性,使國家進行政策控制成為必要,否則,將嚴重影響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釀成社會公害,妨害國家長遠經濟目標的實現。
(二)格式合同的成本
格式合同的理論基礎是契約自由,但格式合同的發展最終背離了契約自由原則的本來意義。所謂契約自由原則,是指契約必須由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才能生效,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契約的方式以及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人無權干涉。 而格式合同的相對方在訂約中居于附從地位,相對方不參與協商過程,只能對一方制訂的格式合同條款“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相對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因而相對方在合同關系中處于附從地位。正是由于雙方地位懸殊,格式合同使用人受利益之驅動常使格式合同以追求一己之最大利益為目標,常常制定出不公平條款。雖然,從經濟分析的方式可以印證在特定場合格式合同是最有效率的。
格式合同還是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任意性規范的適用來侵犯他人的權利而達到利己之目的,用一些隱含的語言、強制性條款、不當免責條款,以此來減少自己的風險,將風險轉嫁給相對人,任意掠奪相對人的利益,使得合同對對方不利。
三、從交易成本看格式合同的規制
交易成本的節約是格式合同產生的根源,筆者試從其根源來探討規制格式合同的問題。合適的法律規制應當于交易成本水平相適應,法律規則應盡量減少各方的交易成本使之達到均衡。從格式合同的發展來看,它產生于長期以來的商業貿易慣例的積淀。它的出現使交易談判的內容相對固定化和程式化,減少了一對一方式談判的風險和摩擦,降低了交易成本,從經濟學角度看,是有效率的。 但由于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上的差異,造成一方當事人經濟弱勢地位,相對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提供方訂立的格式條款,這樣的“效率”可能無償地犧牲相對人的利益,導致相對人的交易成本增加,最終造成社會總成本的增加。因此,格式合同在追求效率的同時,也應當兼顧公平,以減少效率與公平之間的沖突。在構筑和完善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律規制的過程中,突出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公平規則原則和引進競爭限制壟斷原則。
(一)保護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公平規則原則
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發展,民法中的主體原型由“一元”變成“二元”,即從一個“自我決定、意思自治的個人”為單一主體模式,發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個人、自治的“個人”與時刻處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護的“弱者”并存的主體模式。我們應該承認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結果所產生的社會經濟上的差異,對弱者加以保護;我們的法律應該在發現和權衡契約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通過對弱者的保護體現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實現對處于各種社會層次的人作為其本身能得到廣泛的保護。
(二)引進競爭、限制壟斷原則
法律經濟學家科斯和波斯納等主張通過市場競爭解決這一問題,即只要市場是競爭的市場,不是壟斷的市場,買方為了吸引顧客和在競爭中占優勢,就必然提出一些有利于消費者的條款,其他競爭者競相仿效,就會使價格趨于成本,風險責任的確定有利于消費者。消費者保護與市場的自由競爭度有關,自由競爭是保護消費者最好的辦法,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運用國家干預對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進行調節和控制,對壟斷進行限制,豐富市場中消費者的選擇對象,滿足消費者的選擇權,從格式條款的源頭上對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加以化解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蘇號朋.《格式合同條款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杜軍.《格式合同研究》,群眾出版社,2001年版。
【關 鍵 詞】經濟法/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價值
隨著改變開放的深入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對經濟法的研究亦須進一步深化。筆者擬就經濟法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略述拙見,求教于專家和同仁。
一、經濟法的基石范疇
任何一門學科,均為范疇邏輯推演、序列而生的范疇體系。其中作為邏輯起點,規定并貫穿著整個體系衍生的,則為基石范疇。它在體系中居于奠基和起始的核心地位,因而只能是一個。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石范疇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也就是狹義上的社會利益。社會利益廣義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狹義上則指社會物質利益,也就是社會經濟利益,既蘊含現實利益,也蘊含將來利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它蘊含著后者的某些成分,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
筆者之所以將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基石,就是因為利益是法律產生的根源,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創造并發展了經濟法。歷史已經證明,法律產生的根源在于一定歷史時期的需求,主要是生產力發展的需求。這種需求總是體現為上層建筑對某種關系保護的需要,總是以某種利益的形式出現。因此,法律的實質是利益法,即安排各種利益的制度。赫克曾指出:“法的每個命令都決定著一種利益的沖突:法起源于對立利益的斗爭,法的最高任務是平衡利益”[1]。因此,“利益——法律體系”可視為“經濟基礎——上層建筑”的縮影。不同時期的不同利益需求,造就了不同的法律部門,并決定著其特有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比如:商品經濟的發展,強調平等自由,要求保護個人(商人)利益,于是產生了以自由協調方式調整平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商)法;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的需求,產生了以命令強制方式調整行政關系的行政法。進入20世紀,正是由于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之間的緊張沖突,社會利益保護益愈迫切,經濟法、社會法才應運而生。而二者的區別又在于社會法保護的是全方位的廣義社會利益,經濟法保護的是狹義社會利益,具有鮮明“經濟性”,而且主要在經濟運行中發生效力。由上可見,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是利益,而不是調整對象和方法。利益與調整對象、方法之間是本質與形式的關系。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是經濟法的立身之本,并蘊涵著經濟法的內在基本矛盾(即國家介入與社會自治的對立耦合),揭示著經濟法的深層本質(即社會性和經濟性的有機統一),更以其固有的解釋力和推演力,完成了對經濟法必然性(即產生發展規律)、應然性(即價值理念)和實然性(即規則制度安排)的整套邏輯貫穿(后面闡述),因而是經濟法范疇的起始和核心。
二、經濟法的性質
公私法的劃分本是西方理論,前蘇聯和我國曾一度否認或回避,但在近現代社會,這種劃分是合乎客觀實際的。私法、公法的實質區別就在于其分別保障個體合法權益的實現與國家公權力的正確行使。關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行政法的公法性,已為國內法學界所公認,但對經濟法的屬性卻頗有爭論。有的稱之為“公法”,有的稱之為“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筆者也曾持這種觀點),有的稱之為“社會法”,等等。筆者通過反思,以為經濟法應是與上述稱謂都不相同的公私有機融合的新法域。這一性質,可通過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所賦予的經濟法的內涵、使命,社會經濟利益促就機制矛盾運動導致經濟法產生的過程以及經濟法內容屬性的剖析來說明。
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賦予了經濟法“社會優位、個體基礎”的辯證內涵。即在尊重個體利益的基礎上促就社會利益,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去贏得大多數人的利益,以犧牲較小的自由去爭取更大的自由,以“不自由”、“不利益”的方式去光大真正的自由和利益,進而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諧發展。當然,這是一種類似“帕累托效率”的理性狀態,但經濟法的使命就在于不懈地迫近這一狀態。歷史經驗與理論邏輯證明: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在一定程度上確能既利己,又利他,使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隱存其中,并自發促就。換言之,社會自治機制在商品經濟時期確能實現社會與個體的相對和諧。但在以高度社會化生產為前提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個體私利無限膨脹的天性,勢必危害社會并最終殃及自身,同時,市場本身存在著天然缺陷(如公共產品缺陷、信息不對稱、貧富兩極分化、通貨膨脹、經濟危機、對宏觀經濟作用有限、自我調節恢復作用有限等),因此,亟需要特別維護受到嚴重損害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進而恢復經濟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對平衡的格局。這就需要依賴外力強行推進,對自由放任的社會自治機制予以修正。而修正的主體只能由“超社會”的最權威組織——國家(或國家聯合體)來充當,社會外力只能以國家公權力來體現,國家成為與市場相對的重要一級,“國家之手”與“市場之手”的交互并用便孕育了經濟法的誕生。可見,經濟法是地地道道的社會責任本位法,國家只是以社會及其整體利益的代表人身份出現的,所謂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以國家經濟生活為本體的公法”不能不說是一種偏解。正因為國家畢竟也是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又具有為自身利益“尋租”傾向,經濟法才對經濟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作出界定,以防范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背離社會利益。另一方面,經濟法又規制市場主體行為,抑制私權的惡意彌散,防止和排除對社會經濟秩序的損害。經濟法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管理中,既承接了公私法傳統理論的精華,如恪守“誠實信用”、“嚴格責任”和“控權規則”,又對其進行著超越性的變造,如實行“雙重限權”、“綜合規制”、“加重責任”,從而完成了橫跨兩大法域的嬗變,成為既不“公”,又不“私”,而是公私有機融合的高層次法部門,顯示出高屋建瓴的宏大氣魄。
誠然,20世紀的“社會本位”法哲學思潮,有力推動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的進程,如私法中引入了誠實信用、善良風俗、權利不得濫用等社會性規則,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自己責任進行了社會性修正;公法中也大大拓寬調整范圍并大量充實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彈性調整手段,但民商法、行政法的基本屬性卻依然未變。而經濟法、社會法卻是本世紀法律體系適應社會本位思潮的兩大創新。而且經濟法又不同于以環境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法,它是社會性與經濟性的有機統一,是致力協調整個經濟運行的法律部門。
關鍵詞:政府信用危機根源理論體制
作為維系社會共享價值、穩定社會期望模式的復雜機制,“信用”是人類社會生活中必須面對的古老議題。社會信用體系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等,其中政府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整個社會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來推動和發展的。就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來看,政府信用也面臨著危機。分析當前我國政府信用危機的根源,并從根源上解決政府信用危機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目前,我國政府信用危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理論根源
政府信用理論雖然沒有被系統、完整地提出過,但是其它理論學派卻給這一理論提供了豐厚的理論基礎。委托—理論被廣大學者認為是政府信任的理論基礎之一,而委托—情況下的信息不對稱也恰恰是政府信用危機的理論根源。公眾將行政權委托給政府,是委托人,政府是公眾委托的人,政府根據公眾的授權采取行動完成委托的公共事務。而委托人要有效地控制人的行為,就需要了解人本身以及客觀環境的完全信息,了解什么樣的制度安排可以限制人的機會主義。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方面由于政府對信息的天然壟斷性,另一方面政府決策所要解決的問題也越來越專業,這些都會導致信息不對稱,使公眾對政府監督約束困難。在政府權力缺乏有效監督約束的情況下,委托人和人的關系可能完全顛倒過來,人由于掌握著公共權力而成為管理者。這樣政府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會出現反客為主漠視委托人意愿的現象,使公眾的意愿和利益得不到回應,公眾也就無法再信任政府。
體制根源
一是行政管理體制不規范。盡管政府行為的失信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本質上都是一樣的,即政府未能正確有效地履行其管理和服務職能,不能滿意的回應公眾的期待和信任。受封建文化和計劃經濟體制的深刻影響,我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體制不規范,某些管理者超越公眾給予的委托權力。部門之間、地方之間相互推諉責任或者相互爭奪利益的現象普遍存在。
二是約束、監督制度不完善。在實際生活中,我國現行的行政監督機制缺乏應有的力度,監督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在行政監督中監督主體過多、監督無力和監督職能不明確以及缺乏獨立性現象普遍存在,這些導致權力機關監督幾乎流于形式。
三是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至今我國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責任追究賠償制度。政府決策危害了公共利益時,應對主要的政府責任人給予一定的懲罰,讓失信的行為和失信的責任、后果相對應。長期以來我國行政人員的權責主體很難劃分明確,即使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但是由于缺乏嚴格的行政程序規則,當面對行政責任問題時,無力追究或者是不去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四是行政考核機制不健全。目前,對于政府官員的晉升考核機制不健全,過于看重政績和經濟效益,忽略了把社會公眾的滿意度也作為一個考核標準。
能力根源
(一)財政能力有限
政府的存在和運作需要龐大的財政開支,如果財政能力弱小就會限制政府行政職能的履行。而政府行政職能的履行缺乏必要的經費支持,使得政府的政策執行缺乏物質保障,政策執行不力。財力的缺乏也會導致社會公共事業的服務滯后,像教育、衛生、醫療、水電、交通等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供給不足。
(二)行政運作的能力低效
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經歷了二十幾年的改革,各級地方政府的機構設置幾經調整、精簡,但至今仍存在機構臃腫、行政低效的局面。在同樣的財政能力條件下,一個運作能力強、可以高效運轉的行政管理機構,毫無疑問會比一個低效能的行政管理機構更能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令公眾滿意和信任。
(三)意識形態的動員能力較弱
在制度經濟學中,意識形態是非正式制度安排最主要的內容。價值觀念、社會道德、風俗習性等會在潛移默化中影響人們的選擇行為。正確的理念引導正確的行為,而錯誤的理念也常常導致錯誤的行政行為。政府危機表面上看是行政行為失范,但是從深層次上看是由于價值思想觀念引起的。對于政府來說,通過意識形態來調整和改變公眾的價值偏好,使其意識形態能為公眾接受,政府就會有很強的威信,就會得到人們的信任。相反如果政府的意識形態的動員能力很弱,就很難使得政府的意識為大眾接受。
(四)制度能力的短缺
提供制度規則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功能和職責,政府根據社會需要設計和組織實施新的制度安排,來引導社會成員的行為和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根據制度來為社會成員的行為設置合法的空間,來構建、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制度同樣也是“經濟人”行為選擇的一個約束。制度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社會信任生成機制,由于一些政府無法維護制度的權威性,無法有效的執行制度,才會直接動搖公眾對政府權威的信任。
利益根源
一是政府官員作為“經濟人”有自己的利益。政府行為的主體是同樣具有個人私利的政府官員,當然也不可能完全超脫于現實社會經濟利益關系之外。在可能的條件下,他們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別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人們更加注重追求自身利益,而這些行為目標并不是總能與社會公共利益相吻合。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來自于對社會現實生活的切身體驗,來自于同政府行政官員打交道的感知和評判。當公眾感受不到公正時,也就會動搖和瓦解他們對政府的信任。
二是政府機構也有自己的利益。實際上,政府機構本身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經濟主體,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且這些利益確實的存在著。隨著政府機構管理地方公共事務的自不斷提高,其自利性的行為取向也越來越趨于強化,甚至會被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團所左右。
三是地方政府機構利益。市場經濟要求市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但是,改革開放以來,很多地方為了追求高速的經濟發展,運用行政手段干預市場經濟的運作,人為割裂市場、限制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當地方政府為了利益爭奪運用種種技巧和策略博弈時,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信用也就逐漸喪失了。
行為根源
(一)政府對市場的過度介入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引導市場的宏觀走向、培育市場體系、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公平競爭、創造良好市場環境,讓市場在資源的配置中處于主導作用。但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傳統行政思維定勢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一些行政官員角色錯位介入本不應該介入的微觀經濟活動領域。政府角色錯位不但不會發揮維護社會公正秩序和社會信用體系的作用,而且只會成為信用體系的破壞者。
(二)政府行為不符合實際民意需要
有些地方領導在決策方面背離集體決策的原則,不走群眾路線,不從實際出發,根據自己的喜好和功績來制定某些脫離實際的政策,不但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沒有任何的價值和效益,導致公眾對政府的政策不予以合作,對政府也更加的不信任。
(三)政府行為的短期化和政策的不穩定性
樹立良好的公信力要求地方政府在制訂出臺政策時必須保持高度謹慎的態度,政策出臺后也必須持之以恒的加以貫徹執行。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和干部選拔任用及考核評估機制的存在,客觀上形成了一種誘導、驅使地方政府官員片面追求短期經濟增長績效的激勵機制。這意味著政府的政策不再是穩定和連續的,使人們對未來缺乏信心和穩定的預期,從而降低了企業或個人講信用的積極性,同時也削弱了政府的信用。
(四)行政權力運行的法制化程度低
國家法律是保障國家正常秩序的關鍵,政府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是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礎上的。西方發達國家用了約150年的時間建立了相當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使得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規范,而更是一種法律要求。我國對政府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有關行政法律、規章較為抽象,規范性和操作性差,導致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徇私枉法、執法犯法等濫用權力的行為。
(五)政府行為缺乏公開性
我國政府信息偏重保密,公開程度較低,許多涉及公眾利益的規范文件不向利益關系人和公眾公開,公眾也沒有任何獲取信息的手段和途徑。政府信息不公開,公眾對政府缺乏一種信任的基礎,即使政府政策努力追求合理,也難以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六)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
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社會信用體系也逐漸完備,并形成了一個較為系統的信用體系。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對政府信用的構建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由于受文化傳統、小農經濟傳統的影響和社會信用保障的缺乏,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起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參考文獻:
1.安賀新.關于我國政府信用問題的思考[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6(3)
2.唐麗萍.關于開展誠信建設的思考[J].山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6(6)
關鍵詞 生態旅游經濟;自然生態;社會經濟;關系;二重性
中圖分類號 F59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9)06-0126-05
生態旅游經濟關系的二重性既表現為人與自然之間生產、生活、供給、接納、控制和緩沖等各種錯綜復雜的自然生態關系,也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競爭、共生、隸屬、協同、互補等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兩者能否有機統一協調發展,直接決定生態旅游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
1 生態旅游經濟關系二重性的實踐表現
1.1 生態旅游經濟關系二重性的具體形式
1.1.1 自然生態關系
生態旅游經濟中的自然生態關系主要體現在:第一,生態旅游提供者與自然的關系:生態旅游提供者是自然生態的開發利用者和保護者――生態旅游企業經濟利益的獲取建立在對生態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基礎上;生態旅游企業經濟利益的持續有賴于對生態旅游資源的合理保護。自然生態是生態旅游企業發展的自然基礎和現實約束――生態旅游資源的價值為生態旅游企業提供了經濟前提;生態旅游企業的經濟發展必須在生態的承受范圍之內。第二,生態旅游社區與自然的關系:生態旅游社區是生態旅游資源的有機構成部分――生態旅游社區是“活的自然”,生態旅游社區是“人化的自然”;自然生態是生態旅游社區生存、生活和生產的基礎――自然生態為生態旅游社區提供生存的基本條件;自然生態為生態旅游社區創造生活的基本環境;自然生態為生態旅游社區提供生產的物質資料,社區與生態的和諧關系有賴于經濟利益關系的合理化。第三,生態旅游者與自然的關系:生態旅游者是自然生態的體驗者、參與者和愛護者――生態旅游者通過生態旅游活動獲得對自然生態和文化生態的體驗,放松身心,回歸自然,求得人的發展;生態旅游者的活動給自然生態帶來多重影響;生態旅游者是負責任的旅游者,自覺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自然生態是生態旅游者的欣賞客體和承載基礎――生態旅游資源的自然風光和人文價值是吸引生態旅游者的源動力;生態旅游環境的承載力決定了生態旅游者的規模要限制在合理范圍內;生態旅游資源的脆弱性要求生態旅游者嚴格約束自身的旅游行為。第四,生態旅游管理者與自然的關系:生態旅游管理者要有強烈的生態保護意識,約束生態旅游經濟各微觀主體的行為,維護生態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制止開發經營中破壞生態的行為,制定有利于生態旅游發展的政策,加大對生態旅游建設的投入,尤其是有利于生態環境改善和旅游資源保護的資金投入。
1.1.2 社會經濟關系
生態旅游經濟中的社會經濟關系體現在:第一,生態旅游提供者與旅游者之間是互相促進的依存關系,生態旅游者需要借助于生態旅游提供者的生產過程得以完成生態旅游活動,他們選擇理想的生態旅游景區實現生態體驗,借助旅行社安排合理的生態旅游行程,依靠酒店、交通等服務企業提供生態旅游服務。生態旅游提供者通過生態旅游產品和服務的供給獲得生態旅游客源獲取經濟效益,生態旅游者是促使生態旅游產品的價值得到市場實現的重要環節,沒有生態旅游者的認可,生態旅游產品的價值無法體現,生態旅游提供者也不能獲得收益。第二,生態旅游提供者是生態旅游社區發展的扶持者,他們幫助生態旅游社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通過經濟支持改善社區的落后狀態,還要重視社區對生態旅游經濟活動的參與和分享。生態旅游社區是生態旅游提供者的社會基礎,社區為生態旅游提供者的經營提供勞動力,對生態旅游提供者的經營活動有參與權,社區的支持是生態旅游企業經營得以持續的重要條件。在生態旅游提供者與社區之間,是互相支持的合作關系。第三,生態旅游提供者之間的良性競爭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生態旅游市場秩序,但是一擁而上的“生態”字眼使得生態旅游市場理性缺失,生態旅游提供者們在生態旅游經濟的浮華面前紛紛最大化的放大了自身的經濟目標,使自己成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孤立的經濟個體,切斷了自己與自然生態的天然聯系,盲目競爭、產品趨同、低價攬客的現象在市場上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生態旅游者的正當權益,從長遠看,對自身的發展也極為不利。第四,生態旅游者與生態旅游社區之間是各取所需的和諧關系。生態旅游社區是生態旅游者了解當地文化和接受生態教育的重要渠道,生態旅游者的旅游行為對生態旅游社區的生態有多重影響,既給當地社區帶來新的知識,而其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又對社區文化造成沖擊。第五,員工與生態旅游企業之間的關系:員工是企業的人力資本和能動因素;企業是促成員工身心全面發展的平臺。員工與生態旅游者之間的關系:員工直接與生態旅游者接觸,為生態旅游者提供服務,其服務質量直接影響旅游者的體驗水平和所接受的生態教育。此外,生態旅游管理者應該約束和規范生態旅游提供者的行為,積極扶持社區的發展,調查生態旅游市場,了解生態旅游者的需求。
1.2 生態旅游經濟關系二重性的現實背離
在生態危機背后隱藏的實際是嚴重失衡的生態旅游經濟關系,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自身、生態與經濟之間的關系都逐漸偏離了其本來面貌,經濟關系凌駕于其他關系之上,成為驅動生態旅游經濟發展的唯一要素,經濟關系越來越強勢,其他關系越來越弱化,生態旅游經濟難以為繼的現象也就成為必然。
當地政府與旅游經營者功能角色錯位導致旅游發展失控,政府對外來企業欠約束潛伏著經濟漏損與依附,因此,必須加強政府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溝通與合作;當地政府與社區居民在社區參與上缺乏有效的策略,社區參與在實踐中變形,教育與規劃管理不力導致社區參與非內涵發展;政府對生態旅游市場缺乏研究導致生態旅游地盲目開發,發展理念無法體現生態旅游者的真正需要;旅游經營者和當地居民之間的合作程度有限,經濟漏損難免發生,兩者利益分配失衡孕育旅游地發展危機;旅游經營者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盲目擴大市場規模導致產品供給違背生態原則;游客數量控制與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關系無法協調;生態旅游者和當地居民之間因為價值取向的不同而矛盾重重,當地居民對游客的態度隨既得利益而變化。這
些關系還只是對社會經濟系統內的利益關系的描述,如果再加上與自然生態系統的關聯,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所需要面對和處理的關系將更為復雜。
生態危機的出現其實說明了生態旅游經濟關系的危機,說明生態旅游經濟關系中自然生態關系與社會經濟關系出現了割裂與背離,人類將生態旅游經濟系統視為一個孤立的經濟循環,切斷了其與自然生態系統的聯系,在封閉的經濟系統內尋求資源配置的合理化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其結果卻往往事與愿違。導致這一切的現實根源也正是生態旅游經濟關系的不協調、不和諧、不可持續。
可見,利益關系的沖突,正在使生態旅游經濟越來越多地出現不和諧的現象,突破利益關系制約的瓶頸,重建和諧的生態旅游經濟關系,正是解決生態危機的著眼點。
2 生態旅游經濟關系二重性的本質回歸
建立在理性經濟人假設基礎上的經濟增長或經濟發展,正是當今世界范圍內經濟不可持續發展危機的經濟根源。現實的人,既是社會存在物,也是生態存在物,是自然生態屬性和社會經濟屬性的統一。生態旅游經濟復合系統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在社會生態經濟人的假設上,促進個人與社會、微觀與宏觀的經濟利益、社會利益和生態利益相統一與最優化,在代內公平中,切實保證當代人的福利增加并不使后代人福利減少。
2.1 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的二重性
2.1.1 生態消費者和社會消費者的統一
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首先是生態意義上的消費者,需要和自然環境的無生命物質以及自然界的其他生物進行物質能量交換,獲取營養和能量,保持自己同自然環境的生態循環;無論是生態旅游提供者還是社區與旅游者,都需直接從生態系統攝取必要的物質能量,維持生命的自然生態消費。
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也是社會意義上的消費者,即通過經濟系統,向自然界間接的索取物質能量,滿足自身的各種物質和精神消費。生態旅游提供者通過消費生態旅游資源加工生態旅游產品,并在市場上組織銷售;生態旅游社區通過消費自然生態,提供相關服務,完善生態旅游產品的功能;生態旅游者通過消費自然生態,獲得生態體驗。他們以資本、技術、勞動和貨幣等不同形式消費自然生態,參與生態旅游經濟鏈的各個環節,實現生態旅游產品的市場價值,通過生態旅游產品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的兩種消費是統一的,只有通過這兩種消費才能再生產自己的身體和勞動力,使生命得以存在和延續,也使包括自然生態再生產在內的整個社會再生產運動得以連續不斷地進行下去。兩種消費的統一,在于兩者互為中介:社會經濟的消費以自然生態的消費為中介,自然生態的消費又以社會經濟的消費為中介。因為兩種消費互為中介,所以生態旅游經濟的消費規模應該有一定的限制,不是毫無止境的。
2.1.2 生態生產者和社會生產者的統一
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是社會的生產者,通過生態旅游產品的生產調節經濟系統的發展,協調社會經濟系統內部人與社會相互發展的關系,通過生態旅游經濟的發展增加社會財富,創造就業機會,改善生活水平,帶動社會文明進步,實現改變和發展社會的目的。
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也是自然的生產者,生態旅游經濟對自然生態的強烈依賴要求人們促進良性自然生產和健全生態條件生產,通過這種生產調節生態系統的發展,協調自然界內部和人與自然相互發展的關系,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通過資金投入、技術手段和制度創新來建設自然、創造自然財富,實現改變和發展自然的目的。
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是社會生產者和生態生產者的統一,符合自然和社會發展的規律,也是現代生態經濟系統發展的內在的必然的要求。社會生產以生態生產為前提,也為生態生產提供必要的支持,人不僅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主體作用,在自然生態進化中也具有主導作用,這樣才能使生態生產和社會生產都保持良性循環。
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也是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統一,人不能只以消費者自居,任意掠奪自然資源,拼命消費自然環境,生態旅游經濟創造財富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生態旅游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所以,在生態瓶頸制約日益明顯的今天,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更要承擔作為自然生產者的責任,建設自然和美化自然,使生態資本的總量不致減少。人與自然的和諧,生態與經濟的協調,不僅有賴于生態經濟行為主體的社會經濟生產,還要借助于生態經濟行為主體的自然生態生產,這兩種生產行為是相互促進的。
2.1.3 自然的調控者與共同進化者的統一
在改變自然界的實踐活動中,人無論是作為自然存在物還是社會存在物,都不是單純的、被動的消費者,而是對自然生態的建設和調控具有能動性。人對自然的“合理調節”與“共同控制”,目的是克服與防止人與自然的異化關系,克服與防止自然的異化,達到有效保護、全面建設自然、使其與自然界保持和諧統一,實現共同生息與共同進化,實現人與自然公平的互奉關系和平等的伙伴關系。
人作為生態經濟復合系統的組織者和受托管理人,與自然界是共存共榮的伙伴,通過自覺的有效的調控,建立起人與自然共存共榮、和諧發展的新型協調關系,實現人與自然的共同進化與全面發展[2]。
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呵護,既是生態系統價值品位的提升,也是經濟行為主體倫理觀念和道德實踐的質的飛躍,人類尊敬、順應、熱愛自然,改變對旅游資源單方面的掠奪和利用,以呵護生態、珍愛環境、節約資源為原則,實現人與自然之間的相親相愛、高度和諧;通過呵護環境、珍愛自然、尊重生態,追求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并重,有效避免由于人為的生態破壞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不公平和由此引發的矛盾沖突,促成人與人的地域之間和代際之間的和諧。
生態旅游經濟的根本目的是要實現人的全面發展,而這種全面發展是建立在人與自然、人與人以及人與自身全面和諧的基礎之上的。生態旅游經濟行為主體既以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來直接滿足人的物質生理性需要,也以完美如初、甚至比原初更為美好的生態景觀來供人審美欣賞,滿足人的精神心理性需求,使人們心境得以調適,心情得以愉悅,心靈得以凈化,襟懷得以開朗,情操得以陶冶,境界得以升華,從而促進心理健康,促進人性的豐富、人格的完善,促進身與心的和諧[3]。
2.2 生態旅游經濟過程的二重性
2.2.1 生態旅游產品是自然生態與經濟社會的統一體
生態旅游產品中凝結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是其價值源泉,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生態旅游產品的使用價值是人類勞動和自然物質相結合的產物,是以有目的的特殊的勞動活動為中介的特殊的自然物質,為滿足某種特殊的人的需要服務的。構成生態旅游產品天然存在的物質基質,就是自然生態因素。
生態旅游產品的交換雖然是按照價值來進行的,可以不考慮其使用價值,或者說只需要考慮其社會規定性方面而不考慮其自然規定性。然而,沒有這種自然生態關系,就沒有使用價值,價值的物質基礎就沒有,生態旅游產品就不能成其為商品。如果只強調生態旅游產品的自然生態關系,而看不到它的社會經濟關系,生態旅游產品的價值就無法實現。
2.2.2 生產生態旅游產品的勞動兼具自然生態屬性和社會經濟屬性
生態旅游產品在市場上表現出多種多樣的形態,隨著生態旅游經濟的發展,推出的生態旅游產品類型還在不斷增加,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具體勞動是生態旅游產品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和使用價值的創造者,是抽象勞動的自然基礎,反映著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生態關系,是勞動的自然生態屬性。不同的具體勞動創造不同的使用價值,是不同質的。抽象勞動是生態旅游產品價值的源泉和創造者,體現了生產者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是勞動的社會經濟屬性;抽象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是同質異量的。生產生態旅游產品的勞動是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的統一,兼具自然生態屬性和社會經濟屬性。
抽象勞動創造價值,反映了商品生產社會所特有的生產關系,是在物的外殼掩蓋下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抽象勞動是人類勞動力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所采取的一種特殊社會形式,體現了生產者之間的經濟社會關系,它與具體勞動體現著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自然關系的有機統一,說明了生產生態旅游產品的勞動的生態經濟實質。
2.2.3 生態旅游產品的生產是自然生態過程與社會經濟過程的內在統一
生態旅游產品的生產需要依靠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自然生態因素對于生態旅游產品的價值形成具有強大作用,說明生態旅游產品的生產過程首先是一個自然過程。與此同時,生態旅游產品還需要在一定人與人結成的社會關系下,從事與自然的物質變換,完成對“吃住行游購娛”等六大要素的生產,這又是一個社會經濟過程。
生態旅游產品的生產過程,不僅需要自然物質與自然物質之間的物質變換,也需要自然物質和經濟物質之間的物質變換;不僅是單純創造商品使用價值的自然過程,同時也是價值形成與增殖的社會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有物質改變的自然生態過程,也有價值形成、增殖的社會經濟過程;既是經濟物質不斷形成和增加的自然過程,又是價值不斷形成和增殖的過程。
生態旅游產品的生產作為改變自然物質的過程,是以人與自然關系為基礎的自然生產過程;作為價值形成與增殖的過程,是以人與人關系為基礎的一定社會經濟形式的生產過程。所以,生態旅游產品的生產過程是自然生態過程和社會經濟過程交織在一起的生態經濟過程。
3 生態旅游經濟關系二重性的協調統一
變形的生態旅游經濟關系代表了生態旅游經濟不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經濟關系,在對失調的生態旅游經濟關系繼續修正的基礎上,變革傳統經濟學的發展觀,以生態經濟學和可持續發展經濟學的理論為平臺,可以還原生態旅游經濟關系的理想狀態,即人與自然和諧、生態與經濟協調、自然生態關系與社會經濟關系統一的理想狀態。為代表的生態旅游經濟利益主體構成社會經濟系統,他們與自然生態系統的自然生態關系以及自身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交織在一起,形成生態經濟關系。
可以清晰地看到,生態旅游提供者、社區、政府和旅游者等利益主體他們既存在于自然生態系統中,又生活于社會經濟系統中;他們既與自然生態發生著開發、利用、保護、投入、儲存等關系,又在社會經濟系統中彼此之間發生著合作、競爭、參與、分享、互補等關系;他們既是社會經濟關系的主體,也是自然生態關系的主體;交錯的社會經濟關系和自然生態關系形成了生態旅游經濟關系,割裂其中任何一種關系,生態旅游經濟關系鏈條都有可能斷裂失衡,甚至威脅到生態旅游經濟系統的正常運行。因此,和諧統一的生態旅游經濟關系是消除生態危機的途徑,是生態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只有充分的認識生態旅游經濟關系的二重性,并將其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在協調的生態旅游經濟關系基礎上重新構建生態旅游經濟的發展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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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生態;理論演進;研究述評
中圖分類號:F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2)07-0038-05
2007年“兩會”,金融生態問題被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總理在報告中提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必須深化金融改革,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是關鍵”。作為金融體系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險業的發展無疑與經濟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取得了輝煌成就,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越來越凸顯。然而,相對于金融生態較為豐富的研究成果來說,有關保險生態的探討至今零星可數,成體系的理論追溯與范式構建更為罕見。與此同時,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中國保險業整體上的不成熟又不可避免的滋生了諸多問題,特別是近年來行業矛盾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業經營、發展的效益和質量。而對于問題產生的根源,人們的認識和理解尚存在較大偏差,缺乏相對客觀、量化的指導依據,亟待從理論和實證上對其展開切中要害、科學理性的探討。從生態學的原理和角度認識保險業的本質特征與屬性,有利于更加深入的理解保險業發展的自然規律。本文嘗試對我國保險生態的理論根源和演進過程展開較為全面的梳理和探討,并對我國保險生態理論的研究現狀進行了概述,以期為后續的應用分析和行業實踐指導提供相對科學的理論支撐。
一、保險生態的理論淵源——生態經濟學
應該說,保險生態的提出直接的來源是人們對于金融生態的探討①,二者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創新概念,外文文獻中并未有直接與之對應的詞匯,然而,國外相關學科的發展的確為我國保險生態的研究提供了邏輯起點,并不斷為其拓展和深化提供新的路徑。與金融生態類似,保險生態的理論根源為生態經濟學。
1866年,德國動物學家E.Haeckle初次對生態學進行了定義,從此揭開了生態學發展的序幕,人類開始關注有機體與其非生物環境以及有機體之間的相互作用。此后,生態學基本原理在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各個領域得到廣泛應用。1935年,英國生態學家A.G.Tansley提出了生態系統的概念,極大地豐富了生態學的內容。隨著生態學的發展,人們對生態系統的認識不斷深入,今天,對生態系統的普遍理解是:生態系統指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由生物群落與其環境組成的一個整體,各組成要素間借助物種流動、能量流動、物質循環、信息傳遞和價值流動而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并形成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復合體。在此基礎上,E.P.Odum(1958)等生態學家不斷拓展生態學新的內涵,生態系統研究逐漸成為現代生態學主流。20世紀六七十年代,經濟學家們開始對人類經典經濟增長方式進行全面反思。1966年,美國經濟學家Kenneth Boulding發表了題為《一門科學——生態經濟學》的重要論文,開創性的提出了生態經濟學的概念和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的理論。Boulding認為,經濟系統的運行機制是“增長型”的,而生態系統的運行機制是“穩定型”的,因此,在生態經濟系統中,不斷增長的經濟系統對自然資源需求的無止境性,與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對資源供給的局限性之間,就必然構成一個貫穿始終的矛盾。圍繞這個矛盾,就必然要推陳出新,走向更加理性的現代經濟發展模式。這種模式,既不是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模式,也不是以犧牲經濟增長為代價的生態平衡模式,而是強調生態系統與經濟系統相互適應、相互促進、相互協調的生態經濟發展模式。
生態經濟學的出現超越了傳統經濟學獨立考察經濟系統內在規律的研究局限,通過生態學和經濟學的有機結合,圍繞人類經濟活動和自然生態之間相互作用的關系,探索生態經濟復合系統運動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尋求其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模式。而從該理論的發展歷程和熱點趨勢來看,生態經濟學的本質內涵和研究對象由最初的廣泛意義上的生態系統和經濟系統“相互關系”研究逐漸轉向重點關注生態基礎上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基于此,生態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觀點即認為經濟系統是生態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其功能結構和演化過程與生態系統具有內在一致性,這一論斷確立了生態經濟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用生態學的方法研究經濟現象”[1]。由此可見,生態經濟學為保險生態從生態學的視角研究保險系統提供了研究依據和研究基礎,為世界經濟“生態化”背景下探討保險行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新的理論范式。
據史料記載在1963年~1973年英國管治香港期間,曾經有一段非常黑暗的時期。當時警隊貪污受賄是公開的秘密,甚至是警員們不得不參與的日常工作。據影片旁白介紹,單單在1963至1973年的10年間,香港警員貪污的金額達到當時的100億港元,這一數字相當于2009年的5000億港元之巨。
難怪影片起名為金錢帝國,就是指當時的香港警界已經形成了一個帝國為黑金所利誘并控制。作為整個貪污帝國的統領香港總探長對黑白兩道及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進行控制和掌握。
影片導演王晶一直比較注重娛樂性,本片的取材背景和情節設計大都是為票房設計的,雖說影片中的各個角色在現實中都有原型,但是藝術加工的成分還是比較明顯。跟大多數警匪黑幫片不同的是,本片劇情基本都是在靠對白和旁白來表現,并通過一些小劇情來展現當時警界的黑幕,給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但瑣碎橋段很難體現當時關于整個貪污集團與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沖突關系,也不能體現集體貪污現象對整個社會經濟領域的深刻危害,沒有放在一個大時代的背景上來說明問題不能不說是影片的一點缺憾。
《金錢帝國》是以當時香港華人總探長權力無限膨脹的時候,香港成立廉政公署來恢復香港政府和警界的嚴肅清白。通過一場你死我活曠日持久的反貪戰爭,最終正義戰勝了邪惡,影片以比較美好的結局收場。立法、司法和執法制度的整體改革無疑為香港警察隊伍建設提供很好的前景,但是“金錢帝國”的罪惡根源究竟是什么影片并沒有給出答案,這個問題非常值得深刻思考。
看完影片不由想起了英國新聞記者和歷史學家米沙?格蘭尼寫的一本書:《超級黑幫:揭秘全球地下經濟》。畢業于英國的布里斯托大學和布拉格的查爾斯大學的米沙也是《衛報》和英國廣播公司駐中歐的記者,他記錄了上世紀東歐國家的劇變和前南斯拉夫的戰爭。他曾獲得過多個新聞領域的重要獎項,包括廣播業杰出貢獻索尼金獎,并經常擔任美國和歐洲政府在主要政策問題上的顧問。
在《超級黑幫》這本書中他談到了因為各種地下交易而構成的所謂“影子經濟”,并從其視角和多方位進行了全面的披露與描述。該書一開始以一起發生在英格蘭股票經紀人圈內駭人聽聞和令人費解的謀殺案觸發并講述許多恐怖稀奇和幽默的故事,為不為人知的影子經濟描繪了一幅全面的畫面。據米沙評估,全球影子經濟經歷了快速的增長,現在已經占全球GDP的近20%左右。
《超級黑幫》的誘人之處在于其從不同的視角分析了全球范圍內犯罪、政治和經濟的關系,并說明這種關系自上個世紀80年代全球化以來就逐漸變得相互交織和相互依賴,其形式也與以往全然不同。
其實,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加大“定向降準”措施力度,對解讀當前中國貨幣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在國內經濟增長下行、房地產市場面臨著周期性調整、不少企業面臨著信用違約風險增加的情況下,“定向降準”也就意味著央行在短期內仍然采取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去杠桿化”的政策取向不會改變,更不會如2008年下半年那樣讓貨幣政策突然逆轉,以此來刺激經濟增長。因為,當年的過度刺激貨幣政策不僅有點倉促決策,而且這些決策給整個社會經濟帶來后遺癥也難以估算。可以說,當前中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許多,比如影子銀行泛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盛行、房地產泡沫巨大等,都是當前信貸過度擴張的結果。因此,當前的貨幣政策不僅要保住系統性風險及區域性風險不發生的底線,也得為化解既有的金融風險創造條件。而央行的貨幣政策以靜制動是最好的方式。
其次,“定向降準”也意味著在嚴格控制信貸規模及社會融資規模過度增長的情況下,又得采取差異化的貨幣政策來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特別是要支持農業及小微企業、弱勢產業的發展。因為,在早幾年,盡管信貸規模與社會融資規模增長越來越快,但是由于國內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改革嚴重滯后,從而使得有限的資金并沒有流入弱勢行業及中小企業。而這些弱勢行業及中小企業不僅關系到國計民生,也是社會經濟最有活力的地方,它對解決社會就業問題貢獻最大。如果政府采取優惠的金融政策來解決這些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降低這些行業及企業融資成本,對整個國內微觀經濟搞活是大有裨益的。
同時,這也是國內金融市場秩序化的一個方面。因為,早幾年國內銀行間同業市場之所以爆炸式的增長,也是與不少中小銀行及金融機構過度利用這個市場有關。國內不少中小銀行的可貸資金不足,不得不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借短貸長,市場出現了嚴重的期限錯配。而市場一旦有風吹草動,就容易導致同業市場震蕩。2013年的“錢荒事件”很大程度就與這些行為有關。而采取差別化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要促使更多的中小銀行及金融機構面向實體經濟,同時也降低了這些金融機構再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之風險。
現在問題是,這種差異化的“定向降準”能否真正解決國內農業及中小企業的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嗎?如果不能,這些問題的根源又是什么?如何來化解?
可以說,加大“定向降準”政策措施,當然對農業、中小企業的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是有一定作用的,但這種作用只是相當這種政策不推出的情況下而言。如果剔除了這種相對性,這種定向政策所起到的作用仍然是十分有限的。
因為,無論是國內農業還是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融資難及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既有國內金融,體制改革嚴重滯后的問題,也有這些弱勢企業本身性質問題,而后者則是世界上的一個普遍問題,只不過,不同的國家采取不同的金融政策,得到解決的程度不同而已。
[關鍵詞]“價格革命”;貨幣數量論;農本到重商;人口增長
16世紀歐洲爆發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因其涉及到幾乎所有歐洲國家,持續時間達一個世紀之久,物價上漲幅度又高達幾倍,故稱“價格革命”。據統計,到1600年,全西歐總價格水平比1500年高出20O~300%,其中西班牙上漲幅度最高,平均達到4倍。法國、英國、德國、荷蘭則平均上漲兩倍到兩倍半[1]。
一、貨幣數量理論的缺陷
對于西歐“價格革命”的動因,學界過去往往側重美洲進口金銀的影響,即貨幣數量理論。美國歷史學家漢密爾頓是這一理論的集大成者,他以大量數據資料論證了美洲白銀輸入對于西班牙和歐洲的影響,認為美洲金銀是西班牙“價格革命”的主要原因,從而使貨幣數量論成為占主導地位的解釋模式。[2]這種理論影響深遠,在吳于廑、齊世榮主編的世界史教材中,也單純地將“價格革命”的動因歸為美洲進口金銀的影響,“美洲白銀的大量涌進歐洲,引起通貨膨脹及物價上漲,稱為‘價格革命’”[3]。所以有必要對貨幣數量理論進行探討,以明晰其理論上的缺陷。
首先,貨幣數量說認為商品價格的高低是由貨幣數量的多少決定的,即供求關系決定價格,而政治經濟學已明確地闡明了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格由價值決定并受供求關系的影響。況且在以金屬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條件下,貨幣有充當儲藏手段的職能,它可在一定程度上調節貨幣流通量,保持物價相對穩定,所以不能認為貨幣數量可左右一切。
其次,漢密爾頓的研究主要是以西班牙作為研究對象,缺乏普遍意義。西班牙有其特殊性,由于種種原因,出現財政危機,使得貴金屬貨幣處于短缺狀態,據史料載,“西班牙比任何國家得到的貴金屬都多,但在國內商業流通方面卻缺少黃金,一直苦于貨幣不足。”[4]西班牙的特殊性使其不能反映出歐洲價格上漲的整體性特征。
再次,將美洲金銀的流入看作16世紀西歐物價上漲的主要原因不符合當時的史實。西歐物價的漲落與金銀輸入的時間和數量并不一致,西歐在16世紀前半期上漲率最高,但金銀流入西歐是從16世紀中葉才開始擴大。而且據資料顯示,“盡管18世紀美洲金銀仍源源不斷地輸往西歐,但這個時期西歐的物價卻并未隨之持續上漲。不但如此,在西班牙,金銀輸入量最大的16世紀末和17世紀初,物價反而穩定下來。”[5]
此外,16世紀西歐還存在著一些對美洲金銀流入起抵消作用的因素:其一,中世紀后期,西歐金屬貨幣一直處于缺乏狀態,諾大的西歐市場對貴金屬理應有較強的吸納能力;其二,新航路開辟后,東西方交往擴大,為購買東方的胡椒、香料等產品,西歐金銀的輸出迅速增加,對市場上金銀的飽和也會起到消解作用。
綜上所述,把“價格革命”的動因單純看作美洲金銀的輸入是缺乏說服力的。“價格革命”無疑與美洲白銀輸入歐洲有關,但它不是根本原因,而只是加劇了歐洲通貨膨脹的嚴重性。因此有必要突破貨幣數量理論的局限,將西歐“價格革命”的原因置于更為廣闊的社會經濟背景中去。
二、“價格革命”產生的時代背景
15、16世紀是西歐社會經濟劇烈變動的時代。隨著西歐莊園制和農奴制的瓦解,商品經濟開始發展。這種變革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
其一,商品經濟的發展引起了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動,這一變動的結果與16世紀的物價上漲有密切的關系。一方面,圈地運動的盛行使得養羊業侵占了大量的農業,改變了種植業和畜牧業的比重,糧食種植規模大大縮減,從而導致糧食供應緊張程度加劇,使糧價上漲日益嚴重。另一方面,由于農產品生產周期長,受自然條件限制大,生產成本較高,使得農產品價值難以迅速下降。而耕地向牧場的轉化,更加劇了糧食價格的上漲趨勢。因此,“隨著自足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農產品價格多呈上升趨勢。”[4]
其二,社會經濟領域的變化還促進人們價值觀的變化,商業不再被認為是賤業,商人地位逐步提高。16世紀西歐各國普遍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鼓勵工商業的發展,人為地擴大了國內貨幣儲備,推動了物價的上漲。而物價上漲“歸根結底是根源社會經濟結構的一系列的比例關系的建立,是由于舊的社會生產和供給機制不適應新的經濟模式引起的”[6]。
三、“價格革命”發生的多因論
西歐社會由農本向重商的轉變,商品經濟的發達為“價格革命”的發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但不可否認,“價格革命”的發生是多種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
首先,自然氣候因素起到一定的客觀作用。
16世紀的物價上漲主要是由糧食價格飛漲引起的,這與歐洲許多地方農業收成欠佳,紛紛改耕為牧有很大關系。古貝爾在對17世紀博韋地區的研究中,發現每隔30年就會出現一次糧食歉收(1597、1630、1661、1691、1725),并且將其與太陽活動周期,即太陽黑子周期及耀斑聯系在一起,認為農業生產的波動性與自然環境有著極大的關系[2]。1450到1750年,英格蘭的總價格指數從100上漲到600。在法國,從1500到1592年,價格增長了十倍。這種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都與氣候不佳導致的糧食歉收有很大關系。
其次,人口增長也對需求和價格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歐洲各國在十四、十五世紀都經歷了瘟疫與戰爭的劫難,人口或停滯或下降。十五世紀后期開始出現人口增長。據里格利帶領的劍橋人口小組調查結果顯示,在整個16世紀,人口自然增長一直處于上升狀態。康沃爾指出,“英國1430年人口為210萬,在16世紀20年代上半葉為230萬,而此后進入高速的增長期,到1545年達到280萬,16世紀中期短暫的降低之后,到1603年達到了375萬,在80年的時間內增長了63%”[2]。
隨著人口數量的不斷增長,食品短缺的情形益發嚴重。加之土地兼并,商品經濟的發展,許多農業生產者被迫脫離土地,轉變為城市的無地勞工。非農人口增加,糧食的市場需求也隨之增長。在此推力下,小麥的價格在16世紀上半葉急劇上升,“洛林的小麥價格從1540年的144格羅索上升到1575年的300格羅索,增長了兩倍”[2]。這說明在生存必需品有限的條件下,日益增長的人口必然會推動價格的上漲。在這個意義上,或可以說人口增長是“價格革命”的重要助力。
毋庸置疑,“價格革命”的發生是多種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西歐社會由農本向重商的轉變,商品經濟的發達是“價格革命”最深刻的根源。美洲金銀的大量涌入、氣候、人口增長、糧食供應等因素則對“價格革命”的產生起了催化劑作用。歷史從來沒有“述而不作”的,在回答“西歐價格革命發生的動因”這類問題時,單一的結論幾乎是不可能的。探析一種歷史現象的原因必須著眼于多因論,把它置于大的歷史背景中并綜合考察與其相關的各種因素,才有可能得出一個盡可能客觀的結論。
參考文獻:
[1]周一良、吳于廑主編:《世界通史?中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4頁
[2]朱明:《16世紀西歐“價格革命”新探》,《史學理論研究》2008年第4期。
[3]吳于廑、齊世榮主編:《世界史?近代史編(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頁。
[4]姚凱:《“價格革命”原因質疑》,《世界歷史》1987年第3期。
關鍵詞:外部性;經濟法實施;內在化
中圖分類號:DF4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6-0152-02
一、經濟法實施的概念
經濟法實施是指經濟法主體實現經濟法律規范的活動,即經濟法主體將經濟法規范貫徹落實到社會現實中,將靜態經濟法規范轉化為動態經濟法規范,啟動經濟法規范的社會調整功能,規范人們的行為,調整特定的社會經濟關系,以期實現預定的經濟法目標的活動。它是一種有目的有意識的自覺活動,是一種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活動。它包括國家機關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的授權,嚴格依照經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管理社會經濟活動;以及市場主體遵守和執行經濟法律法規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過程。經濟法只有通過實施,才能使法律規范的要求轉化為人們的行為。但是,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有時會給他人帶來非自愿的成本或收益,此即經濟法實施的外部性。
二、經濟法實施的外部性分析
(一)外部性
“外部性”是經濟學中的概念,源于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中的概念――“外部經濟”。對“外部性”的定義,從其產生主體角度,“是指那些生產或消費對其他團體強征了不可補償的成本或給予了無需補償的收益的情形”[1]263。從其接受主體角度,“是某些效益被給予,或某些成本被強加給沒有參加這一決策的人”[2]。該概念及相關理論為經濟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顯著外部效應提供了理論分析依據。
從法律是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配置進行調整社會關系的社會規范的考查視角看,外部性不是一個過程而是一種結果,是經濟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而導致的利益失衡。負的外部性是一個經濟法實施主體在其行使其權利時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義務施加給其他經濟主體;正的外部性是一個經濟法實施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將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權利讓渡給他人且沒有施加任何義務[3]。
(二)經濟法實施的外部性
經濟法實施的外部性,指行為主體在具體運用和實現經濟法時產生的外部性。法的實施,通常有公共法律實施和私人法律實施兩種機制[4],經濟法的實施,也不例外。因此,經濟法實施的外部性包括公共實施的外部性和私人實施的外部性。經濟法公共實施的外部性,是指經濟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經濟法時,對他人產生的額外成本或收益。經濟法私人實施的外部性,指私人可對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經濟違法行為如壟斷、偷稅、環境污染等提出的公益訴訟,使某個人的行為能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受益而產生的外部性。
(三)經濟法實施外部性的根源
1.根源于經濟法的公共利益所具有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與經濟性。經濟法的公共利益具有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與經濟性的特性。公益概念的最特別之處,在于其概念內容的“不確定性”,這主要表現在其“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及“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兩個方面。公共利益之經濟性,是指經濟法保護公共利益以實現經濟上的正義,它使經濟法的內容具有建構性、易變性、關聯性等其他部門法所不曾具有的特征。
經濟法上公共利益的上述特征,成為經濟法實施外部性產生的根源之一。首先,經濟法上公共利益之經濟性,使經濟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演變成為一種經濟活動。一方面,經濟法的實施是一種不斷克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制度創新,這種制度創新能節約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與交易費用,對社會經濟的增長產生重要影響;另一方面,經濟法的實施,與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具有緊密聯系,這種聯系強化了具有“經濟人”特性的經濟法實施者同利益集團間的聯系。由于經濟法的建構性、多變性、關聯性等特征,使經濟法的內容成為可選擇的,并且是可以改變的。這種選擇或改變,會直接對市場主體的利益產生重要影響。因而市場主體往往把影響經濟法的實施作為實現自己經營目標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次,由于公共利益的受益對象是不確定的。所以,公眾對于公共利益的促進與保護常常缺乏足夠的熱情。他們總希望別人能出面維護公共利益,自己能坐享其成。當需要有人為實現公共利益時,或當公共利益受損時,既沒有人主動去實現公共利益,也沒有人去阻止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2.根源于經濟法的公共利益本位。隨著人類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公共利益也逐步成為一種現實利益。雖然民商法也能在保護與促進公共利益方面起一定作用,但它畢竟屬于個體利益本位法。民商法只能規定私法主體在追求個人利益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并不能給私法強加促進公共利益的義務,其對公共利益的促進與保護始終是從屬的、消極的。因而,不能滿足人們對公共利益的需求。公共利益在人類生活中重要性的日益增長,及民商法在促進與保護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促使了經濟法的產生并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己任,這使得經濟法成為公共利益本位法。
3.根源于經濟法的實體上和程序上規定的不完善。實體是程序的基礎,程序是實體的保障,實體法作用的發揮,除了要完善本身的制度建設以外,還需要程序法的保障,才能達到所設目的。由于我國經濟法實體上和程序上規定的不完善,導致違法行為屢屢發生,造成了經濟法實施的混亂,使得經濟法實施的外部性發生,實施成本提高。
三、經濟法實施外部性的解決
(一)經濟法實施外部性之內在化
“不論采取什么特殊辦法,對付外部經濟一般的藥方是,外部經濟效果必須用某種辦法使之內在化。”[5]
“在古代社會,刑事(實際上包括所有其他的)法律實施幾乎全部是由私人來進行的。但私人法律實施可能導致私人訴訟競爭等浪費社會資源的現象,因而當代法律制度中出現了公共法律實施和私人法律實施的混合。”[4]779-780可見,經濟法實施外部性的內在化,既應完善公共實施制度,也應完善私人實施制度,要實現公共實施與私人實施的有機結合。
1.經濟法公共實施制度的完善。經濟法主要由公共機構實施,因此,經濟法實施外部性的內在化,應重點完善公共實施制度。現行許多法律制度都具有使經濟法實施外部性內在化的功能。但這些制度也存在許多缺陷,使其內在化功能尚難充分發揮,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完善。如我國《國家賠償法》,在賠償范圍上,沒有規定對行政不作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在賠償請求人上,沒有規定間接受行政行為影響的第三人可以提出賠償請求。這些缺陷極大地限制了行政賠償這一制度的外部性內在化功能,對此應建立行政不作為損害賠償制度,將受經濟執法行為影響的第三人納入賠償請求人的范圍等。
2.經濟法私人實施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為了建立與完善經濟法私人實施制度,應當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公益訴訟制度,但現實中卻出現了許多公益訴訟案例。這表明,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已經具有一定的社會基礎。但公益訴訟制度本身也具有外部效應,因此,在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時,應處理好鼓勵公民提出公益訴訟與防止濫用公益訴訟的關系。既要給公益訴訟當事人以適當的獎勵,又要對公益訴訟的范圍進行嚴格限定。
(二)經濟法實施外部性的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