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基本原則

時間:2024-01-24 14: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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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基本原則

第1篇

一、國內的研究成果和國際經驗

在我國前期的《稅收基本法》研究和起草過程中,學術界與實務界討論比較多的稅收基本原則主要有: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財政收入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中性原則、平等納稅原則、普遍納稅原則、適度負擔原則、宏觀調控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反避稅原則、簡便征收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方便納稅人的原則、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等等。應該說,這些原則對于促進稅收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設都是有重要意義的,但是,這些原則構不構成稅收的基本原則,在《稅收基本法》中如何確立和貫徹稅收的基本原則,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對于如何界定稅收基本原則的含義,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均存在著許多不盡相同的認識。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決定于稅收分配規律和國家意志,調整稅收關系的根本原則,它對各項稅收制度和全部稅法規范起統帥作用,使眾多的稅法規范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準則。有人認為,稅收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有人認為,稅收基本原則是指規定或寓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收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使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還有些人認為,稅收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全部稅收活動,在稅收關系的調整中具有普遍價值的,任何稅收活動都必須遵循和貫徹的根本準則或標準,是稅法本質、內容和價值目標的最集中的表現,是稅收立法的基礎、稅法解釋和適用的依據,是稅法發揮作用的根本保證,對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和司法活動具有普遍的意義和指導作用。上述定義雖然表述不一,但都概括出了稅收基本原則的一些共同之處,指出稅收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或必須普遍遵循的準則或規則;反映了稅收基本原則是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或全部稅收活動的抽象和概括;揭示了稅收基本原則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或是寓于法律之中的準則。這集中體現了稅收基本原則應該是指導稅收活動的根本準繩,因此,《稅收基本法》中所應強調的稅收基本原則也有必要按此標準加以確立。

從國際經驗來看,一些國家在制定類似于《稅收基本法》的法律制度時,一般不過多地將稅收基本原則直接寫入法律,而是將其作為立法時的指導思想,并轉化為操作性較強的法律條文來加以體現。如俄羅斯稅收基本法中規定:不允許征收阻礙俄羅斯統一經濟體發展,特別是直接或間接限制商品和金融資源自由流動的稅收。這實際上就是稅收效率原則的一種表達方式,強調的是稅收的征收絕對不能對資源自由流動的經濟效率產生阻礙。這種立法思路對在我國《稅收基本法》立法中如何體現稅收的基本原則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也就是說,在《稅收基本法》中并不一定要對稅收基本原則以直接字面解釋的形式概括出來,而是可以將其作為立法時的指導思想,體現在具體的條文內涵之中。即便在《稅收基本法》中要單列條款對稅收基本原則做專門的規定,也應該著重將稅收基本原則的實質內涵用操作性較強的法律語言加以規定,而不應只是僅僅停留在字面的表達上。

二、《稅收基本法》應重點確立的稅收基本原則

基于國內已有的研究和國際經驗,對于《稅收基本法》應重點確立哪些稅收基本原則的問題,筆者認為,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稅收本質的要求;二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稅收基本職能的要求;三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政府和市場職能分工的要求;四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各級政府間財權、事權合理劃分的要求;五是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要有利于體現稅收民主化和保護稅收管理相對人利益的要求。

在此基礎上,還需處理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對稅收基本原則的定義用嚴謹精確的立法語言予以表達的問題。對于某一項稅收基本原則甚至是一般性原則,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可能會引起在實踐中對稅收原則運用上的差異。例如,對“稅收公平原則”,有些人的理解側重于橫向公平,有些人的理解則側重于縱向公平,不同的理解會導致人們對稅收公平的不同判定,也會影響到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實踐活動中的運用。因此,在《稅收基本法》的立法過程中,如何用嚴謹精確的立法語言對稅收基本原則加以全面、規范的表述,以避免理解上的歧義,是一個需要細致推敲的問題。這也是保證《稅收基本法》能否有效實施到位的重要前提。二是如何協調稅收基本原則之間關系的問題。前面所列舉的一些原則先撇開其是否構成稅收的基本原則不談,單獨就其內容來看,有些原則之間彼此還存在著一定的矛盾沖突以及重疊交叉等現象。例如,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之間就經常矛盾;反避稅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在具體含義上存在著一定的重復交叉;同時也有學者認為,實質課稅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之間也可能存在著一定的沖突,等等。因此,對于上述所列舉的原則在《稅收基本法》的立法中,都必須細致地加以甄別,嚴謹地加以界定,有側重地加以取舍,以最大限度地協調好各原則間的相互關系。三是如何體現稅收基本原則的開放性和前瞻性的問題。《稅收基本法》所確立的稅收基本原則對規范稅收活動具有長期的指導意義,但是具體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則有可能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進行不斷地改革和調整。這就需要《稅收基本法》所規定的稅收基本原則在保持其長期穩定性的同時,又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和前瞻性,要避免對將來一段時期稅收制度的改革和稅收政策的調整帶來不必要的限制。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認為,在《稅收基本法》中加以規定的應該是對稅收活動具有長期指導性、重大的、根本性的原則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法定主義肇始于英國“無代表則無稅”的思想。此后,在資本主義國家早期的憲法中均陸續加以體現。目前,根據有學者對亞洲、歐洲、美洲和大洋洲111個國家的《憲法》文本進行考察,其中明確稅收法定原則的有85個,占81.0%。德國、俄羅斯在《稅收基本法》中也對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做了規定。對稅收法定主義的發展歷史,有學者研究認為,稅收法定主義不僅是對稅收權力的法律制約,而且還是法治主義的發端與源泉之一。人類爭取人權,要求建立現代民主的歷史,一直是與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和發展密切相關的。由此可見,將稅收法定主義作為現代稅收的基本原則,其地位是不容置疑的。我國《憲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的規定,也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的思想。但是其內容還不夠完整,僅強調了公民依法納稅這一層含義,尚未涵蓋國家也必須依法征稅的內容。因此,有必要將《憲法》關于稅收法定主義的這一思想在《稅收基本法》中加以充實和細化。稅收法定主義的完整內涵應該是:一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都必須以國家制定和頒布的法律為依據。具體內容包括:一是任何稅收的課征都必須由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政府不能征稅;二是稅收構成要素和征管程序必須由法律加以限定,行政機關未經立法機關授權,無權擅自加以規定;三是法律對稅收要素和征管程序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四是征稅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收,不得擅自變更法定稅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五是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同時也應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2.財政收入原則。最早提出這一原則的是德國的阿道夫·瓦格納,他于19世紀后期提出的稅收四原則中,首先就是財政政策原則,包括收入要充分的原則和隨著經濟增長彈性征收的原則。20世紀資本主義經濟大蕭條時期,凱恩斯也提出了稅收應堅持保障財政收入的原則。從稅收的本質來看,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一部分社會產品進行強制性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稅收的產生首先是一個財政范疇,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這是稅收最根本的特征,也是任何一個稅種的開征、任何一部稅收法律的設立所追求的最基本目標。從國際經驗來看.一些國家關于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更是直接通過《憲法》來加以體現的,而不是單純的稅收法律。如美國的《憲法》及其修正案規定國會具有征收關稅、消費稅、所得稅等稅收的權力,并規定國會開征的稅收應用以支付債務、提供公共防御和服務;德國的《憲法》也規定聯邦具有稅收立法的權力等。這些都是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在《憲法》層面的體現。我國目前的《憲法》并沒有體現出稅收的這一基本原則,因此,有必要在《稅收基本法》中加以確立。具體需要體現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具有開征稅收的權力;二是國家征收的稅收主要用于滿足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處理公共事務、支付國家債務等公共用途方面的財政需要。當然,在確立稅收的財政收入原則時,也不應違背上述的稅收法定原則,即國家為滿足財政需要而開征稅收的權力必須依據法律行使。

3.稅收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應該說也是伴隨著稅收的發展過程自古有之的,許多國家也先后將稅收公平的原則寫入了《憲法》當中。根據對亞洲、歐洲、美洲和大洋洲111個國家的《憲法》文本的考察,在有涉稅條款的105個國家中,有29個國家就稅收公平進行了規定,占27.6%。在俄羅斯的《稅收基本法》中,也能發現其中關于公平原則的條款。只不過盡管各國對公平作為稅收基本原則的認識已不存在太大的差別,但是對于“公平”的理解角度和衡量標準有著一定的差別。

在其內涵的理解上,主要有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納稅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稅收,即同等情況同等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即不同情況不同稅負。也有學者認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一系列不同層次的橫向公平組成縱向公平,一系列縱向公平的統一層次則構成橫向公平。在公平的衡量標準上,也有兩種標準:一種是受益標準,即納稅人應納多少稅,根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來確定,沒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納稅。另一種是能力標準,是指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為依據征稅,納稅能力大者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則不納稅。應該說,這些觀點都是從不同角度對稅收公平內涵和外延的一種挖掘,為我國在《稅收基本法》立法中如何更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提供了良好的思路。特別是我國當前地區之間的不公平、城鄉之間的不公平、所有制之間的不公平、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等比較突出,這些都成了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所必須解決的緊迫問題。因此,在《稅收基本法》立法中,全面、完整地貫徹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更好地發揮稅收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能作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稅收基本法》中確立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至少應體現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普遍征稅。主體稅種的開征必須具有廣泛的稅源基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承擔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二是平等征稅。納稅人不應因其身份、地位等情況而享受特別的稅收優惠待遇,不得因民族、宗教的原因而對納稅人實行歧視待遇。嚴格控制稅收優惠的范圍和權限,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定的程序。三是量能征稅。稅收的開征和稅收政策的制定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承受能力,根據不同稅種的內在特點,合理確定稅基和稅率,充分發揮稅制體系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4.稅收效率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主要是指稅法的制定和執行必須有利于社會經濟運行效率和稅收行政效率的提高,稅法的調整也必須有利于提高社會經濟效率和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自稅收原則被提出以來,效率原則也一直被稅收理論界和實務界所重視。從17世紀威廉·配第提出的簡便、節省原則,到亞當·斯密提出的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再到阿道夫·瓦格納提出的國民經濟原則和稅務行政原則,以及凱恩斯提出的宏觀調控原則等,都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稅收效率的思想。在一些憲法中包含稅收條款的國家,也有些將稅收效率的思想體現在憲法當中。俄羅斯《稅收基本法》中關于稅制簡便透明、不阻礙資源自由流動的要求,其實就是稅收效率原則的一種體現。在我國,從更好地提高稅收征收效率、完善稅收制度體系、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的角度考慮,也有必要將稅收效率的原則體現到《稅收基本法》的立法當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首先,稅收要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阻礙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其次,對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或調節不到位的領域,國家可以依法運用適當的稅收手段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以促進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二是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稅收政策、征收制度、征管程序的制定應力求簡便、透明、易于操作,最大程度地降低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

三、相關稅收原則間的關系問題

1.關于稅收法定原則與其他三個原則的關系問題。要進行稅收立法,最核心的目標就是要用法律規范稅收行為,這是現代法治社會開展稅收活動的最根本要求。因此,稅收法定原則應該始終體現并貫穿于其他三個基本原則之中,無論是財政收入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在稅收立法中的貫徹,還是在稅收實踐中的運用,都不能偏離稅收法定主義這一指導原則;也就是說,無論是基于財政收入的需要,還是基于公平與效率的需要而開展的一切稅收活動,都必須具有或賦予其現實的法律依據。但是,這也并不是如有些學者所說的那樣,稅收法定原則就應該是其他一切稅收原則的統領,甚至可以涵蓋其他稅收原則。因為畢竟法律本身僅僅只是一種形式,而財政收入、公平與效率的需求才是稅收實實在在的內容。用形式來統領內容顯然會出現邏輯上的混淆,而用形式來規范內容才是認識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與其他三原則之間關系的比較客觀的態度。就《稅收基本法》的立法而言,就是要在立法過程中,用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來規范財政收入原則、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效率原則。

2.關于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的關系問題。公平和效率歷來就是既矛盾又統一的兩個方面。矛盾的一面是,追求公平可能要失去效率,而追去效率可能要放棄公平;統一的一面是,公平的實現可能會帶來更大的效率,而效率的提高可能也會帶來更多的公平。公平與效率是稅收調節收入分配、調控宏觀經濟職能的體現,因此,在《稅收基本法》中確立公平與效率的原則也是實現稅收職能的要求。只不過在具體貫徹和實施中,應更多地發揮其統一的一面,而緩解其矛盾的一面。前面所提及需要在《稅收基本法》中體現

的公平和效率原則的具體內容,正是基于兼顧公平與效率統一的要求而提出的,如稅收公平中的普遍征收原則,實際上也是穩定、足額地取得財政收入的要求,這也是稅收行政效率的一個方面。稅收公平中的平等征稅原則,實際上也是減少稅收對市場主體的干預,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稅收經濟效率的要求。至于稅收公平中的量能課稅原則,從理論上講,當對高收入者征較高的稅收達到一定程度時,可能會產生對高收入者的收入替代效應,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從而帶來一定的效率損失。但是這種可能是完全可以通過稅制的設計,合理把握對高收入者征稅的度來避免的。即便是發生了這種可能,那也僅僅是一少部分高收入者效率的損失,而換來的卻是社會對公平的更廣泛認同。這種社會普遍的公平所帶來的效率的增加,必定遠遠超出少數高收入者的效率損失。這恰恰也是稅收所追求的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3.關于實質課稅原則的問題。在德國、韓國和西班牙的《稅收基本法》中,引入了實質課稅的內容。當前,我國也有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將實質課稅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稅收基本法》中加以確立。主要理由有:一是實質課稅原則有利于規制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二是實質課稅原則注重經濟實質與其相對應的法律關系米認定納稅義務。是稅收法定主義的延伸;三是實質課稅原則在對避稅行為進行規制的同時,保護了其他納稅人的利益,是對稅收公平的一種回應。

第2篇

關鍵詞:稅收公平;稅法公平;社會公平

        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意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及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稅收立法和執法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研究稅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具有理論上的知識意義,而且具有應用意義。它對于指導稅收立法、規范稅法解釋、克服成文稅法之缺陷、發揮稅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確立稅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完善稅法體系、規范稅法功能、保障稅法實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平原則對社會的分配、個人權益、各方利益乃至社會的發展都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古今中外,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這一關系國計民生的問題。我國的稅法學研究雖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學者們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稅收公平原則”,直接將其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從而嚴重弱化了該原則對稅收理論及實踐的指導意義,導致稅法不公平現象嚴重。筆者認為,有必要澄清稅法公平原則的應有含義,實際上,稅法上公平原則的內涵要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這一表述所包含的內容,筆者將其表述為“稅法公平原則”而不是“稅收公平原則”。原因有二:第一,“稅收”更體現的是一種經濟學或者說是財政學上的概念,而不是嚴謹意義上的法學概念,直接將“稅收公平原則”作為稅法基本原則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亂。第二,稅法上公平原則的內涵要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公平是一個涉及面廣、涵蓋內容豐富的概念。真正的、完整的公平,既滲透于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又融會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用具有更大包容性的“稅法公平原則”這一稱謂。

        實際上,稅法公平不僅包括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即傳統上所說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而且還應該包括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的征納稅公平和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由此上升至一種更高層次的社會公平。本文先從誤導稅法學界多年的稅收公平原則談起,然后論述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的區別,最后詳細闡述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

        1稅收公平原則的演進及含義

        稅收公平原則起源于17世紀的英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稅收公平原則的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威廉•配弟(william petty),他認為,稅收應盡量公平合理,對納稅人要一視同仁,稅收負擔要相對穩定,不能超過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但是第一次明確、系統的闡述稅收公平原則的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在其代表作《國富論》中,他明確提出了稅法的四原則,其中之一即是具有公平內涵的平等原則。他指出平等原則是指“一切國民,都須在可能的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納國賦,維持政府。”19世紀后期德國的阿道夫•瓦格納(adolf wagner)提出了稅法的社會正義原則,這一原則又分為兩個具體原則,一是普遍原則,即一切有收入的公民都要普遍納稅;二是平等原則,即根據納稅能力大小課稅,稅收負擔力求公平合理。進入20世紀后,資本主義社會進入了壟斷階段,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得凱恩斯學派進一步發展了稅收公平理論。此后,西方學者一致認為當代稅法的最高原則就是“效率”和“公平”。

        稅收公平原則在西方的演進有其合理性,我國稅法學者也普遍接受了這一原則。對于這一原則,中外學者已經形成了共識,即所謂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納不同的稅。”因此,“公平是相對于納稅人的課稅條件說的,不單稅收本身的絕對負擔問題。”由此看來,將傳統上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表述為“稅負公平原則”更為科學一些,因為它表示的是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分配。這一原則包含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①橫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即稅制應以同等的方式對待條件相同的人。橫向公平強調的是情況相同,則稅收相同。例如:我國現在正在立法進程中的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就是為了實現橫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第一,稅法應當從法律的高度,排除對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不應有的免除納稅義務,只要發生稅法規定的應納稅的行為或事實,都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二,稅法對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規定應當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實行差別待遇;第三,稅法應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都應盡納稅義務,不論收入取于本國還是外國,只要在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之內,都要盡納稅義務。

        ②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即稅制如何對待條件不同的人。例如:高收入者應當比低收入者多納稅。現在各國在個人所得稅上采用的累進稅率制就是為了實現縱向公平。一般來說,采用累進稅率可以實現對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再分配公平,體現稅負的公平原則。

        怎樣才能做到稅負公平呢,西方學者先后有“利益說”和“能力說”。“利益說”亦稱“受益標準說”,即納稅人應納多少稅,應根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來確定,沒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納稅。但是,“利益說”將稅收視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的自愿支付,即納稅是建立在個人的邊際效用評價上,因此個人容易低估實際收益,而且對免費搭車的策略行為無能為力。所以現在它被“能力說”取代。“能力說”亦稱“能力標準”,是指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為依據納稅。納稅能力大者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則不納稅。目前多是以納稅人的所得為主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對納稅人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制。

        2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的比較

        雖然在事實上,稅收公平原則與稅法公平原則具有緊密的聯系,是稅法公平原則部分實質性內容的來源,但它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分配關系或經濟杠桿作用的體現或表現,因此,它是一種經濟原則。而稅法公平原則的基本內容雖然包含稅收公平原則,是對稅收公平原則內容的反應或體現,但它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原則,是經濟分配關系的法律表現,屬于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并且,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只是稅法公平的一個結果,只有稅法公平了,稅收才能公平。因此,他們兩者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也是根本的。只有把握了兩者之間的這種根本的區別,才能真正從本質上把握稅法公平原則的本質。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稅收公平原則是一種稅收原則,稅收原則是稅收在執行職能中處理所涉及的諸如稅收總量、稅負分配、稅后經濟影響等各種問題的經濟意義上的準則。稅收公平原則即是其中關于稅負分配的基本原則。而稅法公平原則是一種法律原則,是指稅法活動始終遵循社會公平。它不僅關注經濟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實現整個社會層面上的公平。這里的社會是包含了經濟、政治、環境等多方面的統一體。

        第二,經濟上的稅收公平主要從稅收負擔帶來的經濟后果上考慮。而法律上的稅法公平不僅要考慮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還要從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方面考慮稅的公平問題。納稅人既可要求實體利益上的稅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稅法公平是有具體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這種公平可以得到立法、執法、司法上的保障。比如:立法者在立法時就試圖將所有的人成為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避免使某些人有超越稅法而享有不納稅的特權;征稅機關在征稅時不能對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歧視性對待,也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特定納稅人給予特別優惠,因為對一部分納稅人的特別優惠,很可能就是對其他納稅人的不公平;當納稅人收到征稅機關不公平的待遇時,他可以通過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直接以行政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免受不公平的對待。

        3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

        實際上,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遠大于現在稅法學界所公認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它包含稅收公平原則而又不限于稅收公平原則。稅法公平原則應當包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征納稅公平、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納稅人之間的區際公平及代際公平等等。稅法公平本身不是目的,這些公平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終極的社會公平和社會效益。

        3.1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

        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實際上就是傳統上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在前文對其已有詳細論述,此不贅述。

        3.2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征納稅公平

        隨著稅收法律關系的“債權債務”性質日益被人們所接受,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征稅機關在征納過程中不能只享有權力而不須承擔任何義務,納稅人也不能只承擔納稅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否則,稅法的這種不公平就會引起納稅人的逆反心理甚至是反抗,不利于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形成,對于稅收收入造成消極影響。因此,合理的分配納稅人與征稅機關的權利(力)和義務,就既是建立稅收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也是稅法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我國來說,我國的執法理念還十分落后,在依法征稅上,只停留在“依法治稅”的層面,只是讓納稅人守法而忽視怎樣使權力服從于法。導致稅務機關特權思想嚴重,侵害納稅人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買稅賣稅、從中漁利的行為一時難以根除。當務之急就是要在憲法中規定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要尊重納稅人合法權利,平等、公平地對待每一個納稅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征稅意識;納稅人也要樹立依法納稅的意識,因為他的偷逃稅,就是對其他依法納稅人的不公平。最終建立起和諧的征納關系,實現征納稅人之間的公平。

        3.3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

        稅收是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價格,納稅人繳納稅款就是為了從國家獲得相應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如果國家提供給納稅人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與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在數量和質量上不相符合,就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國家必須為了納稅人的公共利益而合理適用稅款,相應地,法律應該賦予納稅人對國家用稅的監督權。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稅款被不正當地濫用,實現真正的用稅公平。

        稅法中賦予納稅人監督用稅的權利應該包括:監督稅收制度和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使稅收立法民主、公正、合理,從源頭上保證用稅公平;監督稅款的保管,使之得到安全的保管,不被挪用或貪污;監督稅款的使用,每一筆稅款支出都應該經過預算,經過人大審批,并且每一筆稅款支出都要向納稅人公開,由納稅人評判其合理性。

        3.4其他

        傳統的稅收公平僅限于追求一個國家(地區)一定時期內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即人際公平。在經濟全球化作用下,人類要保持可持續發展,稅法公平還應包括當代人與后代人資源共享的代際公平和不同國家(地區)平等參與的區際公平。不管是以上何種類型的公平,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保證社會在公平的環境下實現可持續發展。

        4結語

        稅法的公平原則是指導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的關于稅法公平原則的理論和立法。在我國目前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推進稅法建設,實行依法治稅的過程中,將稅法公平原則良好地運用與貫徹其中,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也會對我們建立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1]王鴻貌,陳壽燦.稅法問題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4.

[2]楊秀琴.國家稅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

[3]陳少英.稅法學教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劉劍文.財稅法學研究評述[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漆多俊.經濟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秦蕾,楊繼瑞.西方稅收公平思想對我國稅制改革的啟示[j].稅務研究,2005,(12).

[7]尚力強.注重稅收公平 建設和諧社會[j].稅務研究,2006,(9).

[8]林曉.稅收公平的四種體現與重塑我國的稅收公平機制[j].稅務研究,2002,(4).

[9]王鴻貌.稅收公平原則新論[j].浙江學刊,2005,(1).

第3篇

論文摘要:民法與稅法作為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門,在立法本位、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及責任承擔等方面存在差異。但稅收法律關系的公法之債性質,使民法與稅法存在諸多聯系。在稅法立法本位轉變為在實現國家公共職能的同時,充分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前提下,運用民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指導稅收法律關系,成為公私法融合大趨勢下稅法領域研究的新課題。

作為市民社會基本法的民法,從其產生之時起,就著眼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或簡單、或復雜的民事關系與財產關系。稅法則通過法律的手段調整稅收關系,維護正常稅收秩序,保障國家稅收職能的實現。作為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門,在公私法趨同的大背景下,如何異中求同,使民法與稅法共同發展,乃是稅法學界理論研究的新問題。本文試以民事基本原則為切入點,對其在稅法中的適用加以探討。

一、民法與稅法關系之探析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稅法則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雖然民法是私法,稅法是公法,但作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手段,兩者既相關聯,又相區別。

(一)民法與稅法的差異性

民法因其私法性質與稅法的公法性質不同,因而存在諸多差異。

首先,立法本位不同。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觀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務,或者說以何者為中心[3]。民法的立法本位隨著歷史發展,而歷經義務本位、權利本位與社會本位三個階段,最終落腳于尊重個人的人格,保障個人的自由,維護個人的權利,實現個人的利益,充分體現以民為本、以權利為本的指導思想。稅法的立法本位,經歷了從過分強調國家本位到強調保障納稅人權利,實現權利義務對等的過程。在保障國家實現其公共職能的同時,充分體現納稅人的個人本位,即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其次,調整對象不同。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關系,包括稅收征納關系和其他稅收關系。前者存在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后者主要存在于國家與納稅人之間。

第三,調整方法不同。民事關系自身所體現出的商品經濟的本質特征,使其在調整方法上強調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主體行為的“任意性”,以及解決爭議方式的協調性[1]。稅收關系涉及實體法律關系與程序法律關系,實體法律關系的調整方法強調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以及權利義務的對等,程序法律關系的調整方法在確保納稅人合法權利的同時,強調國家對稅收征管的強制性。

第四,責任承擔不同。民事法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性責任為主,非財產性責任為輔的責任,具有補償性。其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針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分別采取人身性或財產性的責任承擔形式。稅收法律責任亦是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性責任為輔的責任,兼具補償、制裁和教育的功能。對法律明確規定需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的,以過錯責任為主,對違反稅法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的,采取過失推定主義,允許當事人舉證其無過失而免責[4]。廣義上的稅收違法行為包括行政違法行為與稅收犯罪行為,因此主要采取行政責任形式與刑事責任形式。

(二)民法與稅法的關聯性

民法與稅法雖然性質不同,但兩者之間卻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首先,民法與稅法的產生都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生產力水平提高的產物。

剩余產品的出現產生了以交換為目的的商品,為私有制的產生準備了物質基礎。而私有制的急劇發展加速了原始社會氏族公社的瓦解,促使國家產生。民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它把商品經濟關系的規則直接用法律原則加以表達。國家的出現使得統治者將生產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交易習慣上升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隨著法律的成文化與法典化,民法從“諸法合一”中分立出來,成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由于國家并不直接從事生產勞動,創造物質財富,因而需要社會生產者將自己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交給國家,從而產生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稅法,以規范稅收行為。由此可見,剩余產品的出現,在個體之間形成了以平等為基礎的商品交換關系;在個體與國家之間形成了稅收關系。而國家的產生使得平等主體的商品交換關系與稅收關系被納入法律調整的范疇,從而產生民法與稅法。

其次,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以民事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基礎。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以國家政權體現者身份,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實物,并由此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國家之所以征稅,是國家職能與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國家之所以能夠征稅,是因為有納稅行為的發生。納稅行為雖然為納稅提供依據,但就納稅行為本身而言,多是民事行為,因此納稅人既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也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稅收法律制度須與民事法律制度相協調。

流轉稅產生于商品流轉中的商品銷售與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流轉額,而商品銷售與經營活動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最為典型的方式。所得稅產生于納稅人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取得的所得收入。個人所得中的工資薪金、生產經營、勞務報酬、財產轉讓與租賃、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或是納稅人通過勞動取得的收入,或是通過合法處分自己財產取得的收入;而企業所得則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等取得的收入。這些收入均是納稅人以民事主體身份,平等自愿的從事民事活動的所得。財產稅產生于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某些特定財產。靜態財產稅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權利未發生變動的靜態財產課征,而所謂靜態財產是納稅人財產處于占有與用益等物的自物權與他物權存在狀態。動態財產稅則是對納稅人的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動和轉移時進行課征。由此可見,財產稅與物權的關系最為密切。行為稅產生于納稅人的特定行為。車船使用,車輛購置,證券交易,書立受領各種合同、書據、賬簿、執照等行為,均是納稅人所從事的涉及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民事行為。由此可見,納稅人所從事的民事活動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的基礎原因。

第三,稅法的課征對象涉及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稅是以私人的各種經濟活動為對象而進行課征的,而私人的各種經濟活動又首先被以民法為中心的私法所規制。稅法的征稅對象是指稅法所確定的產生納稅義務的標的或依據。從其范圍上看包括物和行為[5]。物是指按照一定的征稅對象的一定稅率計算出來的應當上繳國家的貨幣或實物,涉及商品、勞務、財產及資源等形式。其中流轉稅以納稅人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而流轉額是納稅人(民事主體)在商品流轉中取得的具有所有權性質的收入額;所得稅以納稅人的所得或收益為征稅對象,而所得或收益則充分體現納稅人的所有權;財產稅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財產為征稅對象,擁有特定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納稅人納稅的依據。行為是納稅人所實施的,需要國家通過征稅從而加以限制和監督的活動。行為稅以納稅人某些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而行為本身就是民法所調整的除物之外的又一對象。由此可知,稅法的課征對象產生于民事主體的經濟活動,涉及物權中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以及特定的民事行為。

第四,民事私法之債中的某些制度在稅收公法之債中的運用。

傳統理論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以權力主體身份出現,而在國家與國民之間形成的服從關系。而以1919年《德國租稅通則》制定為契機所形成的“債務關系說”,把稅收法律關系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乃是法律上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對應關系。因此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系[6]。既然同屬特定人之間可以請求特定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民事之債中的某些制度就可以借鑒性地用于稅收之債。例如民事之債中的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適用于稅法中,可以使稅務機關通過這兩項權利的行使,防止國家稅款因納稅人的非法行為而流失。民法中的優先受償權適用于稅法中,分不同情況而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擔保債權、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等,以保證稅款征收的有效性。

二、民法基本原則在稅法中的適用

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基本原則體現著法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決定著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具體原則是基本原則的具體化,構成某一法律領域或某類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直接出發點[7]。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整個民法制度的“靈魂”,體現民法的本質和特征,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決定于稅收分配規律和國家意志,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根本準則[8]。通說認為民法基本原則包括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與稅法雖然性質不同,但兩者之間存在著諸多聯系。在稅法立法本位轉變為在實現國家公共職能的同時,充分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前提下,在稅法中運用民法基本原則指導稅收法律關系成為值得探討的新問題。

(一)平等原則的稅法適用

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其權利能力(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法律人格的平等在稅法上的適用,歷經了一個漫長的觀念轉變過程。

傳統的“國家分配論”主張義務本位觀,強調“所謂賦稅就是政府不付任何報酬而向居民取得的東西”[9]。用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及固定性來論證國家是只享有征稅權利而無須承擔任何代價的權利主體,納稅人是擔負納稅義務而無權索取任何回報的義務主體的觀點。隨著“債務關系說”的確立,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債的本質要求雙方地位平等,在權利義務的享有與承擔上應是互為權利義務人。因此,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國家只能以平等身份出現,而不能以其強勢凌駕于納稅人之上;國家與納稅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當兩者之間產生稅務糾紛時,雙方以平等地位通過法律加以解決。

在適用民法平等原則的基礎之上,稅法上的平等還強調機會平等。通過稅收的調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機會平等的競爭環境,使各種市場主體按照自身的經濟能力,通過努力參與市場競爭,進而實現社會有序發展的目標,促進經濟效率,貫徹機會平等原則。

(二)意思自治原則的稅法適用

意思自治原則是根據資產階級“契約自由”理論提出來的。它是指民事主體在符合法律規定或不違背合法約定的大前提下,以個人的真實意思自愿地創設、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意思自治原則表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在經濟活動領域內依法獲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

稅收傳統的“國家需要論”認為,稅收是由國家單方意志決定的強制性行為,納稅人只能履行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現代稅收理論則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認為稅收是以人民授權為前提,將其意志法律化,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形成的公共契約。這種契約關系存在的前提是納稅人的意思自治,從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角度闡述,表現為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納稅人因履行納稅義務而獲得享有公共服務的權利;國家通過行使征稅權來滿足其國家職能實現的物質需要,因而負有提供與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義務。由于稅收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不可能不考慮稅收效率而單獨地發生在納稅人個體與國家之間,因此,納稅人以意思自治為前提,授權于人民的代議機關(立法機關),通過其制定憲法與法律以創設、變更、終止稅收法律關系。

任何的意思自治都不是毫無限制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一旦成立,雙方都應依法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國家及其授權的征稅機關不僅無減免或不減免稅收的自由,更沒有擅自征稅或不予征稅的自由。納稅人只能依法納稅,而不能僅憑自己的意思自治而偷稅、漏稅。稅法禁止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就納稅義務的范圍與履行方式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和解除。

(三)公平原則的稅法適用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民法主要通過等價有償、機會同等、權利義務對等、情勢變更和公平責任等原則保證實現交易的公平。

稅收公平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在稅法中的體現和發展,是稅收制度的基本準則。稅法上的公平是指國家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10]。通過普遍征稅、平等課征和量能課稅,實現稅收公平,引導經濟結構合理化,促進國民經濟均衡穩定增長。稅收公平原則可以從不同的層面去理解。

稅收立法公平與稅收執法公平是稅收公平原則最基本的要求,其間蘊含著稅收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實體公平與程序公平之間的辯證關系。立法公平體現為稅法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稅收法律關系雙方地位平等,同時確定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稅收分配模式注重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亦即應該以同等的課稅標準對待經濟條件相同的人,排除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因其強調的是納稅人情況相同則稅收相同,如果納稅能力不同而同等征稅則有違公平,因而體現的是形式公平。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者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亦即應以不同的課稅標準對待經濟條件不同的人。從形式上看,同是納稅主體卻因納稅能力的不同而賦稅不同,有悖公平原則。但實際上卻是對所謂不考慮納稅能力而一視同仁的公平觀的矯正,因而體現的是實質公平。

立法公平體現的是實體公平,即稅收負擔對社會全體公民是平等的,以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作為其標準。執法公平體現的則是程序公平,即稅務機關在稅法的適用上采取公正的態度,情況相同則對待相同,禁止在執行稅法時對納稅人不平等對待。實踐中人們更多的強調稅收實體公平,而忽視稅收程序公平。但稅收立法的程序性、民主性、公開性則是實現稅收實體公平的保障,是稅收法定主義的必然要求。

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最基本保障。稅收公平原則既做到稅收負擔分配的公平,使納稅人能夠實現客觀上的公平競爭,又為稅法的合理制定與嚴格執行提供公正公平的客觀標準,因而是稅法原則的核心。

(四)誠實信用原則的稅法適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誠實信用兼具道德調整與法律調整的雙重功能,符合法律社會化的內在控制與外在控制的要求,因此有帝王條款之稱。

誠信原則作為法律化的道德規范,最初適用于民事私法領域。但道德本身不僅約束“市民社會”的民事主體,同時也約束“政治國家”的公權力主體[11]。因此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存在于私法領域,同樣也為公法領域所適用。稅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應本著誠實信用內在利益平衡之精神,本著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的方法作出征稅或納稅行為,合理配置稅務機關及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及守法中最大限度地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

由于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追求目標的不同,因此誠信原則對于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的要求不盡相同。對征稅主體而言,稅收執法形式合法與稅收執法實質合法是其誠信的基礎性要求。基于誠信原則的本質,出于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目的,對于征稅機關不適當、不合法及無效的稅收行為,應該視情況予以撤銷、廢止,以使納稅人對征稅機關的信賴得以保護。對納稅主體而言,在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動機的驅使下,存在非法減輕或免除自身納稅義務的僥幸心理。因此,以主觀善意來行使納稅權利履行納稅義務,以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與沖突,成為納稅主體的誠信要求。只有稅收法律關系的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精神,才能形成依法征稅與依法納稅之間的良性互動,實現稅法價值。

(五)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稅法適用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公序是指公共的秩序,既包括法律法規對公共秩序所作的規定,也包括一系列被民眾所接受的秩序,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這種公共的秩序不僅能彌補法律規范的不足,還能制約不正義的立法,指導立法使每個民眾都享有平等的社會利益,以保障他們的個人利益。良俗是指善良的風俗,即一般的、被普遍承認的道德,同樣具有普遍約束力。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都是外延相對不確定的原則,都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但兩者內涵不同。前者適用于誠實信用的民事關系中,要求民事行為必須誠實信用;后者適用于公序良俗的民事關系中,要求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到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指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時,必須尊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不得損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當利益,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依法被限制、剝奪或承擔民事責任。該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派生出來的一項原則,主要用于解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和失衡,是對權利(特別是所有權)不當行使的必要限制和必要矯正。

稅收傳統的“國家需要論”已被“公共需求論”所代替,經歷了權利濫用自由思想向權力濫用禁止思想的轉變。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及普遍被公眾認可的稅收公共秩序。征稅機關在實施征管行為時,以嚴格依法征稅、依法治稅,嚴禁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而濫用征稅權,損害納稅主體的權利;納稅主體只能依法納稅,禁止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逃避稅收負擔,損害國家的稅權。對于征稅主體違反公序良俗,濫用權利的行為,納稅主體可以通過法定方式加以救濟,以維護自己合法正當的權利;對于納稅主體違反公序良俗,濫用權利的行為,應該通過相關制度的實施,例如法人格否認制度、代位權和撤銷權等,使其實質負稅。

三、結語

民法與稅法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趨勢下,產生越來越多的聯系。結合稅法自身的特點,以民法基本原則加以指導,使運用稅收法律處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為法定模式,對于依法治國、依法治稅大有裨益。

參考文獻:

[1]余能斌,馬俊駒.現代民法學[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7,18.

[2]羅玉珍.稅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0.

[3]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4.

[4]施正文.論稅收法律責任[EB/OL].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 id=15103.

[5]徐孟洲.稅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7.

[6]劉劍文.稅收法律關系研究述評[EB/OL].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display.asp? ArticleID=26255.

[7]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39-40.

[8]徐孟洲.論稅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學評論·第一卷(2000)[C].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208.

[9]劉劍文,丁一.走出我國納稅人權利義務觀的誤區[N].中國稅務報,2001-08-10(理論版).

第4篇

國家獲取財政收入的途徑很多,如增發貨幣、罰沒財務、收取費用等,因上述方法存在固有的缺陷,因此,現代國家通常將稅收作為國家財政來源的最重要途徑,從經濟意義上講,稅收是實現現代國家職能,提高人民福利的基礎和前提,是影響國家和私人物質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從法律意義上講,國家立法、執法、司法等職能的有機配合和制衡,是保證國家稅收的重要手段,在稅法既定前提下,如何保證政府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是稅收執法工作需要高度重視的問題,而誠實信用則是稅收執法中的核心問題之一。

一、稅收的必要性

從經濟意義方面講,國家的職能就是做私人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情,為公眾提供公共物品,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等純公共物品,也包括教育、醫療、交通、救濟等準公共物品,同時還包括統一的市場體系、競爭規則等。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強有力的財政做后盾,因國家是若干單元自愿組成的實體,其本身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不直接創造財富,因此,只能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法從私人那里取得財富,從而形成國家財政,征稅即是現代國家獲取財富的重要手段。我們國家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地區發展不均衡,貧富懸殊差距大,國家需要為大眾提供大量的物品,為保證稅收穩定,創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保證稅收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是非常必要的。

從稅收的職能方面講,國家通過征稅和再分配稅收,可以實現重新分配社會財富,調節私人主體的貧富差距,更好的實現救濟、總體平衡等國家職能;通過稅收手段,參與社會再分配,對各類主體的實際收入及運行發生重大影響,影響收入和儲蓄結構、資產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影響各類資源的配置,從而實現國家宏觀調空的職能。正是稅收具有收入分配和宏觀調控等職能,能夠解決社會分配不公等一系列社會問題,有助于提高經濟運行效率,解決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問題,因此,稅收有助于保障經濟和社會的穩定。

二、誠實信用的作用

誠實信用原則最早源自于羅馬法,被民法學界奉為帝王條款,但其并非民法所獨有的原則,而是公法和私法共通的基本原則,它要求稅收征納雙方在履行各自義務時,都應講求信用,誠實的履行義務,而不得違背對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賴,也不得以許諾錯誤為由而反悔[1].

誠實信用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的道德和倫理準則,也是其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基本原則,其功能和作用表現為:

1、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漏洞功能

法律具有歸納性和抽象性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執法者在應用抽象的法律規范解決一般的具體現實問題時,首先需要正確解釋和理解法律的含義;法律不可能包羅所有社會現象,都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和歸納,對未來社會現象的預測總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社會總是在變化和發展的,這就決定了法律具有滯后性特點,該特點要求執法者在應用既定法律解決新出現的復雜社會問題時,更加需要正確解釋和理解法律。解釋法律就必須堅持一定的原則,符合立法的宗旨目的,符合最低限度的法律價值,因此,選擇解釋法律的基本原則就顯的尤為重要,誠實信用原則集中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因此,可以很好的起到指導解釋法律的作用。

2、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益功能

誠實信用是一種道德和倫理觀念,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構建理想稅收執法環境的基石。在稅收執法中,最有效率的稅收執法活動,是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彼此信任的基礎上,迅速完成征稅和納稅工作,反之,則會增加稅收的成本,浪費有限的社會資源。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數量在日益增大,稅收法律關系日趨復雜,如何降低稅收成本成為人們越來越關注的問題,解決降低稅收成本問題的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要求稅收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精神做出具體行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構建稅收執法法律關系。

三、誠實信用對稅收執法的要求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征稅和納稅兩個主體,其對征稅和納稅主體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誠實信用對征稅主體的要求

1、稅收執法形式合法

稅收執法程序合法。應當按照稅收程序法的規定,依法開展稅收征收工作,在強調稅收執法主動性特點的同時,不得逾越或違反程序,如按照規定著裝,出具完稅憑證、收據等法律文書,依法行使征收、查驗、處罰等職能;充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非法限制或剝奪納稅人的申辯、復議、訴訟等權利,保證納稅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得到法律救濟,使稅收執法在程序方面體現正義和公平精神。

2、稅收執法實質合法

主體合法。執法主體只能是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同時法律授權的組織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非執法主體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

權限和內容合法。稅務執法主體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開展執法活動,不得超越職權和開展稅收執法活動,擅自做出開征、停征、減稅、免稅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決定,不得與納稅主體協商納稅事項,同時也不得消極對待稅務執法,該征收的稅款不征收或不及時征收,該處罰的不處罰。

依據合法。依據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稅務執法主體應當在執行大量實體稅收行政法規的同時,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等程序性規范要求,依法開展稅收執法工作,

3、稅收執法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理、適度,合乎理性[2],使正常理智的人根據一般理性能夠理解和接受。因為稅收執法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特點決定了稅收執法具有合理性。

4、轉變執法意識

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突出的強調了稅收執法的國家意志性,由于長期受國家意志至上,個體意志服從國家意志觀念的影響,稅務執法主體常常以主宰者的地位凌駕于納稅主體之上,這是與現代的服務性政府的理念相違背的,有鑒于此,轉變稅收執法主體的執法理念,使執法主體平等的對待納稅主體,在實現稅收執法職能的同時,發揮稅務執法的服務職能,使稅務執法更多地體現理性化特征就顯得尤為重要,如告知納稅主體應當享有地權利、披露稅收的用途、保障納稅主體權利的救濟方法等。

5、改善稅收執法環境

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財稅體制,理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系,提高稅收機關的執法地位,賦予稅收機關更大的權力和獨立性,與此同時,要求相關政府機關建立和完善財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使納稅主體能夠切身體會到納稅的成就感和責任感,充分享受公共福利,監督政府依法支出財政收入,減少鋪張浪費,杜絕“豆腐渣”工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使納稅主

體在了解稅收行政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依法納稅的意識。

(二)誠實信用對納稅主體的要求

納稅主體總是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總是存在減輕或免除自己納稅義務的動機,而較少考慮稅收執法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征稅和納稅始終是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這種現象不僅在中國,而且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著。因此,從納稅主體角度講,誠實信用要求,納稅主體根據相關稅收法律的規定強調自身權利的同時,應增強依法納稅的意識,與征稅主體共同完成稅收執法工作,如了解國家的稅收法律,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建立帳冊、不偷逃應納稅額、不惡意轉移定價等。

第5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第6篇

一、開展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性

(一)企業會計水平的提升

目前,隨著我國各企業的快速發展,在發展的同時也越來越重視稅務籌劃工作的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可進一步提高會計水平。我們都明確了解,想要做好稅務籌劃工作,需要有專業人士所負責,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會計從業人員需要掌握各方面的知識,不單單要掌握好現存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還需要掌握好現代稅法以及相關政策法律,唯有這樣才能規劃好稅收工作的進行,才能保證企業利益最大化。在這樣的情況下,想要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和專業素養,可以通過稅務籌劃來得以實現。

(二)加強納稅意識

企業可以通過規劃稅收來加強自身的納稅意識。從企業納稅意識層面上來講,如果企業納稅意識較差,那么企業也做不好籌劃稅收方面的工作,企業需要納稅時便可采用一些非法的方式來減少企業稅收。因此,企業開始著手稅務籌劃工作,也就在不同程度上表明企業納稅意識得到進一步提高。

(三)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實現

企業想要保障經濟利益最大化,也可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所以,在企業開始進行稅收籌劃時,既要控制好現金的流出,也需要延長現金所流出的時間,控制現金流出是能夠增加現金的流量,延長現金流出時間是可以使資金能夠在時間價值上得到增值。做好這方面的工作,也能夠在不同程度上保證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

(四)完善企業制度

另外,企業還可通過稅收籌劃工作,加以完善和整改現代企業制度。由于稅收能夠在不同程度上使稅收成本加以減少,所以可以不斷對企業制度加以完善,最后被廣大管理者充分運用。

二、會計核算中稅務籌劃所采用的原則

(一)遵守法律的原則

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中,需遵循遵守法律性基本原則。企業想要展開合理的稅收籌劃,就需要依據稅收有關政策,采用各種渠道來加以控制所繳納的稅負。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這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因此,企業在著手展開稅收籌劃過程中,需要以稅法作為基本準則,進一步檢驗籌劃工作是否具備合理性,并且可運用會計方法以及財務政策,在需要的時候可通過納稅檢查,否則這些行為會加劇企業的稅務。

(二)利益最大化原則

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中,需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則進行。如果企業在進行籌劃稅務時,那么企業肯定想要減少所需繳納的數額,進一步實現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但是這樣的行為勢必增加企業成本,因此在稅收籌劃中,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發展情況,充分考慮到收入以及成本,唯有在收益大于成本時,企業才能獲取到相應的經濟利益。

(三)專業性基本原則

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也需要按照專業性原則進行。根據稅收籌劃特征來講,所涉及的方面很廣,需要安排專業人員加以管理。不單單需要設置指定的部門和機構,也需要聘請專業人士來負責稅收籌劃的工作。

(四)綜合性基本原則

在稅收籌劃進行過程中,也需要按照綜合性原則進行。從稅收籌劃層面上來講,它一項理財活動,企業想要進一步實現它的功能,就需要充分掌握好企業每一項活動的根本性質,還需要掌握好有關法律法規。

三、會計核算中所實施的稅收籌劃

(一)結算方式

對于企業銷售的收入,可以采用不同形式的結算方式。不同形式結算方式,在確認收入時間上也是有區別的,納稅時間也需得到相應的轉變。相關稅法中規定,直接收款銷售通常是指以收到貨單時間以及收到貨款為最終的確認收入時間,采用委托代收方式或者托收承付的方式,在手續辦理時,分期付款銷售方式可以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最終確認收入日期。但分期預收方式以及訂貨銷售方式,是需要以貨物交付為最終確認收入時間。所以,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銷售方式,所確定收入時間也是不同的,選擇合理的銷售方式,可在不同程度上延長納稅時間。

(二)成木費用

在分配成本費用過程中,稅收籌劃思想也就是想要盡力多分配一些當期費用,減少所發生的損失,間接減少遞延納稅時間和所得稅時間。主要做法包括:對已經發生的費用需及時核銷。如存貨虧損、壞賬等情況。另外當期費用合理進行攤銷。

(三)折舊方法

折舊方法可減少企業納稅額。所以,選擇科學合理的折舊方式也可在最大范圍內達到稅收籌劃的效果,固定資產折舊主要分為加速折舊、直線折舊這兩種方式。在比例稅率情況下,如果每一年基本都是處于不變狀態或者下降,應該運用加速折舊方式,這樣才能把前期利潤往后進行推移,這樣可起到納稅時間遞延的效果。反之,如果每一年稅率處于上升的狀態中,則運用直線折舊法。但在超額累計稅率的情況下,需要采納直線折舊方法。

(四)存貨計價

不同形式的計價方法,最終使期末存貨成本也是不同的,據有關研究表明,存貨計價方法總共有六種形式,主要包括先進先出方式、后進后出方式、加權平均法、毛利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等。由于受到我國社會經濟的影響,選擇合理的計價方式,能夠在企業發展減少稅負,促進企業的快速發展。

第7篇

    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也是國際稅法主體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由于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都有其所遵循的不盡相同的稅法原則,而國際稅法既不能照搬某國或所有各國的稅法原則,又不能完全不顧及各國稅法的原則。因此,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各國稅法所共有的原則,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和公平原則。

    (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

    各國的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具體體現之一。稅收管轄權獨立,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在國際稅法領域,即指一國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有權對屬于該范圍內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稅收管轄權獨立性和排他性,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行使征稅權力,不受任何外來意志的控制或干涉;對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一種在國家間相互自愿、平等地進行協調的基礎上的自我限制。

    國際稅法的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也是由國際稅法對國內稅法的必然的依賴性決定的。國際稅法以國內稅法為基礎,一國的國際稅收政策是其國內稅收政策的延續和伸展;具有國際法性質的國際稅收協定往往是各國稅法和稅收政策相協調的產物;稅法本質上屬于國家主權事宜,一國制定什么樣的稅法取決于該國的國內國際稅收政策。同時,獨立的稅收管轄權還是國際稅法得以產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在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的前提下,國家間的經濟交往才可能是平等互利的;否則,如“二戰”以前廣大殖民地國家附庸于其宗主國,沒有獨立的國家主權,更不用說獨立的稅收管轄權了,根本不可能產生包括平等互利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在內的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所以,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是維護國家權益,平等互利地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基礎。

    法律原則都有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之分。相對于國家(經濟)主權獨立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而言,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是具體原則,而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作為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就是其具體原則。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一般都是各國國內稅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稅法領域中公平原則的含義不完全等同于國內稅法中的公平原則,既是對國內稅法中公平原則的承繼,又是由國際稅法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的綜合性及其價值取向上的特點是派生自國際稅法本質屬性的一大特征。

    按照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可以分為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和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兩項具體原則。

    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是各國在處理與他國之間在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上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其實質就是公平互利,是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第10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地和切實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性的經濟、財政金融以及貨幣等重要問題的國際決策過程,……并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來的各種效益。”故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公平原則就是指,各個主權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對其相互之間稅收利益分配問題的協調過程,最終達到既照顧各方利益,又相對公平的解決結果。

    眾所周知,公平與效率是稅法的兩大基本原則,二者的關系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國際稅法中雖然也有效率價值的體現,但遠沒有公平價值重要,尤其是在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上。因為如果實行“效率優先”,允許在經濟、技術等方面占優勢的國家以高效率的方式對跨國征稅對象征稅,而以其他相對處于劣勢的國家要付出高于前者的征稅成本為理由,剝奪其對同一對象征稅的權力,熱必破壞國家間在國際稅收分配領域的公平狀態,有違國際經濟交往的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則。這主要是就稅收的行政效率而言的;稅收的經濟效率仍然是國際稅法的內在價值要求,但亦存在著必要時讓位于其公平價值要求的現象。故國際稅法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不同于國內稅法,應該奉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取向。

    國際稅法中的涉外稅法規范同時又是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是二者相交叉之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際稅法中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公平原則應與國內稅法的公平原則一樣,具體包括兩方面內容:(1)稅收的橫向公平,即指經濟情況相同,納稅能力相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也應相等。(2)稅收的縱向公平,即指經濟情況不同,納稅能力不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亦應不同。

    應當指出的是,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還具有特殊的意義,體現在對待本國納稅人與外國納稅人稅收待遇的問題上,這也是國內稅法公平原則的延伸。實際上,現代國家在對待本國與外國納稅人稅收待遇上往往并不公平,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多采取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國外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通過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大量的國外資金和先進技術,彌補本國的不足,是加速其經濟發展的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但是,國際稅法的作用并不是萬能的,其所創造的一國的涉外稅收環境的作用也是有條件的。當然,對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而應從全局出發,作適當的評估。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要求對涉外企業實行國民待遇的呼聲越來越高。這并非意味著一概取消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強調當吸引外資達到一定規模,內資企業具有參與國際競爭的相當實力以及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就應當逐步取消對涉外企業的普遍性和無條件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從彌補我國弱勢產業、全面發展經濟的角度出發,對在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行業和地區進行生產經營的涉外企業有選擇、有重點地給予稅收優惠,從而在整體上保持涉外企業和內資企業在稅收待遇方面的公平狀態。

    三、國際稅法上居民的比較

    (一)國際稅法確立居民概念的法律意義

    居民是國際稅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國際上,不同社會形態的國家、同一社會形態在不同國家、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由于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對居民的稱謂及法律界定各異。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國際經貿關系的發展和稅法慣例的國際化,國際稅法學界對居民這一概念已逐步達成共識,即按照一國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場所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標準,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它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公司和其他社會團體。

    應當說明的是,國際稅法上的居民的概念最初源自有關的國際稅收協定。早期的國際稅收協定曾規定其適用主體為公民或納稅人。但公民的概念限于國籍,具有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國籍國往往與公民取得的所得沒有直接聯系。而采用納稅人概念,則范圍又過于寬廣,難以確定,這是因為它實際上只按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來規定協定的適用范圍。既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屬于締約國任何一方的國家,又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居住在締約國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國際稅收協定適用范圍的一般標準。自1963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草案》后,國際稅收協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確定協定適用主體的范圍,大多數國家的國內稅法據此亦逐步采用居民這一概念。實際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納稅人之間,不論是否為締約國國民,都須符合各國國內法規定的條件。

    在國際稅法上之所以要確立居民的概念,其法律意義在于:

    1.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稅收管轄權范圍。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通常將納稅義務人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負無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另一類是負有限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構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則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即對于源自該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向該國申報納稅。未構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則為有限納稅義務人,僅就其源自該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采用居民與非民居概念,則在某一自然人或公司居民身份單一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國家之間對同一所得的雙重或多重征稅。同時,當一個國家行使居民征稅權時,按國際稅收慣例,這個國家必須承擔對該居民所繳納的外國稅款予以抵免的義務。易言之,一個國家的居民到另一個國家投資并取得所得,如果所得來源國行使所得來源地征稅權,則該居民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的稅款應在其所屬居民國按法定標準予以抵扣。這也是所得來源地征稅權優先于居民征稅權原則的要求。

    3.維護國家征稅主權。在國際稅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稅權與所得來源地征稅權的沖突,又存在因國際稅收條約尚未對締約國國內稅法認定居民納稅人的條件作出規定所導致的行使居民征稅權的各個國家間對同一所得行使征稅權上的沖突。如何適當界定本國稅法上居民的范圍,劃清居民與非居民的界限,對于談判、締結和執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協定有重大的實踐意義,有利于維護國家的征稅權。

    此外,依法確認居民的概念和范圍有利于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科學技術交流及人員往來。

    (二)國際稅法確認居民的標準

    國際稅法上確認居民的標準可以區分為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和公司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在此,我們將分別予以比較論述。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各國對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標準的規定并不一致,歸納起來,有下述幾種:

    (1)國籍標準。根據本國國籍法應為本國公民的自然人,即構成稅法上的居民。國籍標準是從國際法中的屬人管轄權原則中引伸出來的,即國家對于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實施稅收管轄。但隨著經濟生活日益國際化,人們國際交往的日趨頻繁,許多自然人國籍所在國與自然人經濟活動所在地的聯系較松散,采用國籍標準認定居民身份難以適應自然人實際所得和財產的狀況。在國際私法領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優先于國籍法的傾向,在稅收立法中目前也只有美國、菲律賓、墨西哥等少數國家仍堅持國籍標準確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2)住所標準。一些國家規定,一個自然人如果在本國境內擁有住所,即構成本國稅法上的居民。例如,英國所得稅法規定,在英國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國擁有習慣性住所的自然人為英國稅法上的居民。 住所本是民法中的一個基本概念,一般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從各國立法與學說來看,住所應包括居住的事實和居住的意思兩個構成要件。住所與國籍的區別在于:住所是個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與特定地域的民事聯系;國籍則是個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與特定國家間的政治聯系, 故世界上采用住所標準確認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國家比采用國籍標準的國家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國家甚少,一般在稅法中還附加居住時間的條件并稱之為“財政住所”。例如,日本所得稅法規定,在日本國內有住所并在國內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自然人為稅法上的居民。 應當指出的是,采用住所標準的國家甚多,且各國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一般也明確采用這一標準,但住所作為一種法定的個人永久居住場所,并非完全能反映出某個人的真實活動場所。因此,不少國家通過稅法作了補充性規定。例如美國紐約州稅法規定,凡在本州境內擁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納稅年度內又在本州境內居住6個月以上,則視為本州居民。

    (3)時間標準。時間標準又稱居所標準,指某—自然人在一國境內擁有居所并且居住時間達到法定期限即構成該國稅法上的居民。對于居住時間的長短,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為半年或l年。居住時間如果不累計計算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如果累計計算則一般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居所與住所的區別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暫時居住的某一處所,其設定條件比住所要寬,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時間的事實。

    (4)混合標準。目前國際上廣泛采用住所標準和時間標準相結合的混合標準綜合確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例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在德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居住6個月以上的自然人為德國稅法上的居民。 也有些國家還同時采用居住意愿標準,即把在本國有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或被認為有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的自然人規定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判斷某一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國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通常要綜合考慮其簽證時間長短、勞務合同期限、是否建立家庭或購置永久性食宿設施等因素。

    2.公司居民身份的確定

    確認公司在稅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確認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一樣,其目的是對居民的國內外所得行使征稅權。應該指出的是,這里的公司是指法人團體或者在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它與自然人相對應。各國關于居民公司的確認標準可歸納為下列幾種:

    (1)注冊地標準。即以凡按本國法律組建并登記注冊的公司規定為本國居民公司。例如,美國所得稅法規定,凡是按照美國聯邦或州的法律注冊登記的公司,不論其管理機構是否設在美國境內,也不論公司股權是否為美國公民所控制,都為美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由于公司的注冊成立地只有一個,故這一標準具有納稅人法律地位易于識別的優點。目前,瑞典、墨西哥、美國等均采用注冊地標準。

    (2)管理機構地標準。該標準以公司經營活動的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為確認居民公司的依據,凡是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依法被認為在本國境內的公司即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按照有關國家的規定,實際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一般是指公司董事會所在地,或者董事會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它不等同于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管理機構所在地。采用這一標準的國家有英國、新西蘭、新加坡等。

    (3)總機構地標準。此標準以公司的總機構是否設在本國境內為依據,來確定其是否為本國稅法上的居民公司。總機構是指公司進行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一核算盈虧的總公司或總店。法國、日本、新西蘭均采用了總機構地標準。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凡在日本設有總機構,總店或總事務所的公司即為日本稅法上的居民公司。

    (4)其他標準。綜觀各國關于居民公司的認定標準,一般采用上述標準中的一種或幾種,少數國家還同時或單獨采用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主要經營活動地標準以公司經營業務的數量為依據,實行這一標準的國家通常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貿易額或利潤額是在本國實現的,該公司即為本國居民公司。控股權標準是以控制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的居民身份為依據,如果掌握公司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具有本國居民身份,則該公司亦為本國居民公司。

    (三)國際稅法上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由于各國法律對于負無限納稅義務的居民的認定標準不一致,以及跨國所得的存在,導致雙重居民身份而引起的雙重征稅問題。目前國際條約尚未對居民認定標準規定任何準則,各個國家根據國內法律規定稅法上居民的構成條件,并在雙邊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特別條款,以明確優先采用何種居民概念。

    1.自然人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1)應認定其為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國的居民;如果在兩個國家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定其為與該自然人經濟關系更密切(即“其重要利益中心”)的所在國的居民。在締約國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選擇自然人有永久性住所的締約國為居住國,這樣足以解決一個人在締約國一方有永久性住所,而在締約國另一方是短期停留所導致的雙重居民身份。在認定永久性住所時,應注意考慮任何形式的住所,包括個人自有或租用的房屋或公寓、租用帶家俱的房間,但重要的判定因素是住所應為自然人所有或占有的居住所在地,該所在地應有永久性,即有安排并適合長期居住的住宅,而非由于旅游、經商、求學等原因所作短期逗留的臨時居住。如果該自然人在兩個締約國境內有永久性住所,應查明哪一國家同該自然人經濟聯系最為密切。這就要求將該自然人的家庭和社會關系、職業、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從事營業地點、管理其財產所在地等要素作為一個整體來調查驗證。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國都沒有永久性住所,則該自然人應為其有習慣性住所所在國的居民。此項規則的含義是傾向于把自然人經常居留國確定為居住國,并主要根據居留時間和間隔時間確定在哪一國有習慣性住所。

    (3)如果其在兩個國家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住所,應視其為國籍所在國居民。據此,在稅法居民身份的識別上,住所標準亦優先于國籍標準。

    (4)如果某人同時是兩個國家的居民,或者均不屬其中任何一國的居民,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協商解決其居民身份問題。

    2.公司居民法律沖突的協調

    對于公司居民雙重身份的沖突,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各國通過締結雙邊性的國際稅收協定加以協調,其方式大致有兩種:一種是締約雙方在協定中事先確定一個解決此類沖突應依據的標準,例如中國與比利時、法國等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都明確地選擇了以公司居民的總機構所在地國作為居住國的沖突規范。但也有不少國家采用OECD范本和UN范本所作出的規范,對于同時成為締約國雙方公司居民的,首先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其居住國。然而在有些情形下,判定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并非易事。對管理機構和控制中心的不同理解,會引起國家間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因此,就出現了第二種方式,即有關國家通過簽訂雙邊性的國際稅收協定,規定公司居民身份發生沖突時,由締約國雙方的稅務主管當局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所涉公司居民的身份歸屬以及由哪一國對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

    (四)我國居民標準的稅法調整

    我國居民標準的稅法調整主要體現在國內所得稅立法和雙邊國際稅收協定中。

    我國1980年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意義上的“居民”、“非居民”缺乏較為明確的界定。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既解決了中國境內所有自然人按照一個稅法納稅的問題,又與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應的銜接。其按照國際慣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關于住所的認定,目前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但應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不應以戶籍作為認定住所的唯一標準,關于居住時間,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天數。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按總機構所在地是否設在中國境內來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居民身份。 理論界通常將總機構解釋為依照我國法律設立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制的中心機構。這種解釋與國際慣例和立法本意實際上并不完全一致。因為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有關法律,其注冊登記地在中國境內并應在中國境內設立該企業的總機構,不得將其總機構設于中國境外。但是,不具備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亦應將其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上述兩種情況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為中國居民公司。 因此,我國稅法有關認定居民公司標誰的規定有待完善:一是對總機構的定義應有法律明文;二是認定居民公司的范圍不應限于外商投資企業,還應包括其他法人團體或稅法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三是管理機構地標準為大多數國家國內稅法所采用,我國亦應采用此種標準。

第8篇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 公平互利 平等 基本原則

從法理上說,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原則源于規則又高于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后果,但在創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公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來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并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準。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后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么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么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后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現實中,許多借主權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主權,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對于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說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于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于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于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于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于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于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說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于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于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并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并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三、從我國的國情上來說

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現今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

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我國是國際社會最早提出并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宗旨來說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對于經濟實力相當的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于原有平等關系的維持;對于經濟實力懸殊的不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于原有形式平等關系或虛假平等關系的糾正以及新的實質平等關系的創設。就應當讓經濟上貧弱落后的發展中國家有權單方面享受特殊優惠待遇。

貫徹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對發展中國家有利,從世界戰略全局和發達國家本身利益出發,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公平互利關系,有助于緩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困難,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總的來說,現在公平互利原則不僅適用于發達國家之間的關系,而且也適用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適用于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國家之間的關系。所以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參考文獻:

[1]謝邦宗,張勁草.國際經濟法原理.世界圖書出版社,1992.

[2]郭琳佳.論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在我國法中的體現.

第9篇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缺陷;改進方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1 所得稅會計的基本概述

(1)所得稅會計的屬性。

首先,所得稅會計是稅務會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得稅會計是嚴格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和要求核算企業的收支盈虧,計算企業在納稅年度的應納所得稅款,并定期編制和提供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其次,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的一個專門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之間差異的會計程序,其目的在于協調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關系,并保證會計報表充分揭示真實的會計信息。概括地說,所得稅會計是以國家稅收規定為準繩,以應稅所得為核心,以會計技術為工具,利用財務會計資料,加以整理、分類、計算、研究和處理會計所得和應稅所得的差異,并正確申報繳納稅款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一種專門的會計程序。

(2)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財務會計是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所得稅會計是其中的一個子系統。財務會計的基本目標是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們作出決策的會計信息,而所得稅會計是為了調整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額的差異而產生的,這就決定了所得稅會計必須圍繞財務會計的總目標服務,真實反映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

(3)所得稅會計的基本原則。

所得稅會計原則內在的關鍵性要素包括時間性、一貫性、確定性、可預見性四項。據此可歸納出,在財務報告日期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時,需遵循下列基本原則:非獲得批準,納稅人必須一貫地采用某些會計處理方法;納稅人采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必須清晰明了地反映納稅人的所得;對于已在會計報表中確認的全部事項的當期或遞延稅款,應確認為當期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計量某一事項的當期或遞延所納稅款,以確認當期或未來年份應付或可退還的所得稅金額;為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不須預計未來年份賺取的收益或發生的費用的應納稅款,或已頒布稅法或稅率變更的未來執行情況。

2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1)應付稅款法。

它是指將本期稅前賬面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會計方法。按照這種方法,無論是對永久性差異還是對時間性差異均完全按照稅法規定處理,所得稅費用是稅法意義上的費用,而非會計意義上的費用。這種方法簡單明了,但違背了財務會計的基本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容易造成企業各期凈利潤劇烈波動。目前,這種方法在國際上已逐漸被淘汰。隨著我國會計體制改革和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逐步趨于完善。

(2)遞延法。

它是指在稅率變動情況下,運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它確認時間性差異,比應付稅款法有了進步。但當稅法或稅率變動后,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按現行稅率計算,以前發生而在本期轉回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按原有稅率計算。

(3)損益表債務法。

它是指在稅率變動情況下運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方法。遞延稅款余額反映的是按現行稅率計算的由于時間性差異產生的未轉銷影響納稅金額。

(4)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該法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為著眼點,逐一確認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金額與計稅時歸屬于該資產和負債的金額之間的暫時性差異。與損益表債務法所不同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暫時性差異所反映的是累計差額,而非當期差額,因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反映的是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其“遞延稅款”科目更具現實意義。

3 我國現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缺陷

(1)采用應付稅款法的缺陷。目前,隨著我國會計體制改革和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逐步趨于完善。由于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與稅法二者的目標和行為規定不同,所以它們之間的差異也越來越大,表現在所得稅上就是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差異越來越大,這種差異大部分都是時間性差異。此時,若繼續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當期不確認時間性差異而影響的所得稅金額,不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因為,所得稅作為企業獲得收益時發生的一種費用,應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計入同一會計期間,以達到收入與費用的配比。但是,應付稅款法不確認當期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顯然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2)采用遞延法的缺陷。遞延法有著本身的不科學性和不合理性。因此,資產負債表上的遞延所得稅可能不表示所得稅的實際結果,即列入資產負債表的遞延所得稅金額不具有應收應付的性質,也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遞延所得稅借項或貸項并不真正意味著未來年份可少交或應補交的稅款;也就是說,它并不完全代表企業所擁有的一項資產或負債。

(3)采用損益表債務法的缺陷。損益表債務法是以損益表為導向,注重時間性差異,而非暫時性差異,所以,它提供的會計信息和揭示的差異范圍窄小。此外,損益表債務法無法恰當地評價和預測企業報告日的財務狀況的未來現金流量。

4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初步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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