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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領導理念的陳舊、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弱化、缺乏全員參與管理的情況下,又加上自收自支文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特殊性,導致自收自支文化事業單位賬實不符,資產流失嚴重。首先,由于管理意識薄弱,導致固定資產丟失被盜等現象的發生而產生賬實不符。其次,由于某些固定資產性質的特殊性,如:書畫作品、演出服裝等均須防蛀防水防霉,而單位疏于特殊保護遭毀損而產生賬實不符。再次,由于缺乏科學的核算管理體系。如:對于珍藏的圖書、書畫作品及易壞的各種燈光、樂器、健身器材等缺乏資產評估與重置,更缺乏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與合理的減值準備,缺乏資產的清查與盤點等等。上述種種導致其固定資產賬上有的,實體早已不存在;賬上無的,實體面目全非。總之,賬實不符。
二、規章制度不完善,內部監督不到位
上述的眾多原因都是由于事業單位缺乏必要的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如:采購、保管、使用、報廢、外借等相關管理制度。規章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監管不到位,必然責權利不相統一,不能分級管理,責任到人。重要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崗位,不派專人管理更不進行輪崗制以及部門之間也不進行協調與溝通。這樣更失去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原則。如:丟失毀損無人追究、資產外借、出租不履行手續;作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稅,減輕單位負擔,但是財務人員可以不按會計制度規定計提折舊,也無人追究責任。綜上結果最終導致固定資產管理流于形式,規章制度是“印在紙上掛在墻上”的附屬品。
三、針對自收自支文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應采取的措施
1.全面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確保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性
自收自支文化事業單位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固定資產具有種類多、賬務處理復雜、維護保養技術性等特征。因此過去那種手工簡單的機械管理模式早已不適應現代需求。全面推行電算化管理,引進科學有效的軟件,結合固定資產卡片的建立,對相關財務人員、業務人員進行不定期培訓,同時做好軟件的更新與防護工作。這樣既可以對固定資產進行多種方式的分類,使數據一體化、完整化、及時準確化,便于固定資產動態管理。同時也可以提高固定資產管理者的業務技能,并且還詳細地反映了固定資產從無到有的真實運行軌跡,更為固定資產監控工作提供真實依據,這是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基礎。
2.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
在當今的體制改革下,國家從2012年起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有了新的規定,并且對限額以上資產有明確規定,同時也詳細地規定了對相關責任者及單位的處罰條例,其目的是有效地保證資產在每個階段都留下了合規的運行軌跡,所以財務人員一定要針對不同的固定資產細讀新的規定,單位也應組織相關業務人員結合本單位的實際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格按照新規定去執行。如按照企業模式管理固定資產,進行資產評估,根據不同的固定資產進行不同的折舊方法,定時進行財產清查與盤點工作,找出存在的問題,探尋對策。
3.完善規章制度的建設,著重加強內控監督
固定資產雖然在使用和生產中會發生一定程度的磨損,但此磨損并不會導致固定資產發生實物形態上的改變,并且根據磨損程度,其價值將轉移到產品中,價值的轉移和回收形成折舊基金。固定資產一般可分為:非生產類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等幾大類。隨著現代經濟水平的提高及科技的不斷進步,企業固定價值也在發展著變化,現如今很多企業固定資產價值都比較大,尤其是電力企業,因為現代電力設備往往價格都十分昂貴,想要實現設備的壽命周期最大化,使其發揮最大價值,必須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對電力企業發展與生存都有著重要意義。隨著電力企業的不斷發展,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越來越復雜,涉及到了采購、使用、計劃、財務、更新、改造、新增等眾多方面,提高固定資產管理成了電力企業發展中要解決的首要任務。
二、固定資產管理在水電廠計劃管理中的重要性
1.固定資產管理是計劃管理中的核心內容。
隨著社會對電力需求量的加大,我國電力企業快速成長,達到了空前的規模,想要保障電力企業的健康發展,實現水電廠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必須做好計劃管理。計劃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固定資產管理,是水電廠計劃管理中的核心內容,是防止水電廠固定資產流失,提高水電廠管理水平,提高水電廠固定資產利用率的重要手段。水電廠計劃管理的首要任務就是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水電廠應對固定資產管理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積極總結經驗、改革方法,強化水電廠固定資產管理水平和質量,為水電廠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提高水電廠生產力和生存能力。
2.固定資產管理是強化水電廠管理的必要手段。
水電廠是典型的固定資產密集型企業,不僅資金密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更加密集。但經過調查發現,很多水電廠管理上都存在著“重購置、輕管理”的現象,一些領導認為設備屬于大宗物品,不會輕易損壞或丟失所以無需管理,這種思維給企業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導致了水電廠管理中出現了制度不健全、機制不完善、管理不明確等問題,導致出現了不該購置的重復購置,急需購置的卻缺少資金等現象。強化固定資產管理在水電廠計劃管理中的地位是提升水電廠管理水平,提升固定資產價值,實現固定資產利益最大化的主要途徑。
3.固定資產管理是明確管理責任的關鍵。
不論是水電廠還是一般企業,在發展中、管理中都涉及到了許多的責任問題,如果問責不明,無法明確管理責任,在出現問題時便會出現無人負責,無人管理的現象。明確管理責任至關重要,固定資產管理是明確管理責任的關鍵。水電廠設備購置、使用、報廢各個環節都涉及到了眾多部門及實物管理與核算問題多方面問題,固定資產管理是明確涉及部門及員工責任分工的重要手段,通過固定資產管理才能實現管理責任的層層落實,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當前水電廠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賬目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
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不同于一般企業,其種類更加繁多,存放地點更加分散,管理部門眾多。這一特征導致了水電廠固定資產賬實不清現象的出現,并且這一現象已經成為了水電廠固定資產管理中較為普遍的突出問題。導致電力賬目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的主要原因是:固定資產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標準不一致、固定資產相關費用支出標準不明確兩方面原因。由于電力企業固定資產種類繁多,每種的管理標準都有著一定的差異性,生產部門與財務部分看待固定資產的角度不同,管理方式存在一定差異,極容易造成固定資產賬實不符的發生。
2.管理手段及方式落后。
目前很多電力企業在發展中,依然采用傳統人工固定資產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方式不僅效率低,更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根本無法很好的發揮固定資產管理職能。并且傳統人工在進行固定資產管理時,數據不易保存、易丟失等問題比較突出。導致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水電廠固定資產管理中缺少對現代化技術的應用,缺乏信息化技術的融入,不注重信息化建設。隨著電力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日益發展,傳統人工管理已經無法滿足現代電力企業固定資產管理需求。
四、強化水電廠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
1.統一固定資產管理目標。
解決水電廠賬目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問題,是水電廠固定資產管理中的首要任務。統一固定資產管理目標是解決賬目價值與實際價值不符的主要途徑,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開展中可將固定資產按類別進行詳細的劃分,根據不同類型和不同階段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目標,利用統一的管理目標,提高水電廠固定資產管理的有效性和質量,為水電廠經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2.加強信息化建。
二十一世紀是一個信息的時代,如今全世界都向著信息化的方向發展著,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融入現代化信息技術已經是一種不可逆轉的必然趨勢,水電廠想要在時代的洪流中生存下去,必須堅持與時俱進,加強信息化建設,利于信息化技術提高固定資產管理水平和質量,現實無紙化辦公,使水電廠的固定資產管理更高效、更快捷、更實時、更精準。
五、結語
(1)提高工作效率。傳統資產管理業務審批效率低是由于申請人需拿著業務文件到處找相關領導簽字,而領導不在則無法辦理,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溝通、協調。使用資產管理系統則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通過網絡則可立即對提交的業務進行辦理,極大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了溝通成本。
(2)規范業務流程,提高工作質量。系統中可根據實際業務流程和業務規則設置標準化、固定化的工作流,使參與業務流程的相關人員按系統規定流程進行操作,并且在業務辦理中系統的自動審核機制以及工作痕跡的保留保證了工作的質量。
(3)節能降耗,節省辦公成本。在資產管理工作中,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業務在辦理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紙張,并且在打印、溝通、郵寄、傳真等方面也投入較大費用,整體成本投入很高。通過系統可實現資產業務數據電子化流轉,系統通過工作流程控制將資產電子業務數據自動傳送到需要的用戶,大大減少辦公成本,減少浪費。
(4)節約文件歸檔空間,便于文件、資料查找。資產管理業務辦理過程的文件十分龐大,特別是資產使用、處置等業務附屬文件很多,文件的歸檔需要一定空間并且存儲不當很容易丟失或不容易找到。系統中對電子文件的歸檔不易丟失,并且可通過大概的文件名或日期等條件在幾秒鐘內找到需要的文件。
二、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無紙化辦公的應用
傳統的資產管理業務在辦理過程中,需要依托大量的紙質文件,特別是在資產外部使用、資產處置業務辦理時,一次性會提交大批量的資產卡片和附報材料文件,既不方便業務流轉,也不便于審核與查閱。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充分結合實際業務與存在的問題,有效的解決了上述問題,下面以資產報廢報損業務為例,簡述業務在資產管理系統中的無紙化自動辦公流程。
(1)當基層單位需要進行一批資產報廢報損時,可直接在系統中填寫資產處置申請表,從系統中直接選擇需要報廢報損的電子卡片數據,免去申請表和所有卡片信息的打印,減少紙張消耗,同時保證了申請信息的質量,便于上級單位查閱、審核。
(2)根據業務要求添加申請文件,系統中可以直接以word形式編寫申請文件,代替傳統的紙質申請文件,更加簡化、直觀。
(3)添加報廢報損資產所需要的附報材料,比如有效憑證、鑒定文件、協議文件等,系統可以將電子材料直接上傳作為附件,并且按類型進行分類存儲,便于查找與審閱,也有效避免了大量附報材料打印的工作量,降低紙張消耗。另外,系統根據資產管理業務類型不同自動提示哪些材料類型必須提交,有效的指導了基層單位人員工作,同時降低了審批單位資料審查工作量。
(4)系統提供強大的工作流引擎,可以根據業務規則設置單位內部及外部的審批流程,具有很強的規范性和靈活性,既滿足上級單位的統一要求,又可以根據本單位內部個性的業務流程進行調整,使工作開展的更加有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從以上資產報廢報損業務在系統中的功能實現不難看出,應用資產系統不僅規范了資產的業務流程,而且可以完全實現無紙化辦公的需求,將大量的資產業務數據以電子單據為載體在系統中自動流轉,不僅達到了節能降耗,而且可以使資產業務辦理的更加有效率,質量更加有保障。
三、無紙化辦公在資產管理工作中應用的困難與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2)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4)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5)傳統體育和游藝;(6)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外延比較豐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質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表現為無形的制作工藝、民俗活動、傳統知識、節日文化、傳統技能等。這種非物質性增加了界定創作主體的難度。第二,創作的集體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存在于特定群體中,由于年代久遠,常常難以確定最初創作者,并且由于傳承者不斷加入創新元素,因此難以將智力成果界定為某個特定個體。第三,創作的延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口口相傳中,傳播者不斷加入一些新的創意或元素,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直處于“被創作”的過程中。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
數字化技術能夠通過計算機、照相機、掃描儀等設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儲存、加工、傳輸和以數字形式再現,所以通過數字化技術,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圖象、文字、聲音等形式被固定下來。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質性等特性,因此,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過程中,有時需要數字化作者對于內容取舍、結構安排等作出選擇,凝結著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權利界定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者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其保護范圍限于表達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P根據著作權法的原理,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主要針對它的代表作而言。Q但從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質文化遺產通常通過世代相傳流傳至今,大部分沒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對于其他參與創作的主體如何保護,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本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由于其特殊性,應當通過制定著作權法的特別法,以單行法的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因為《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
第一,人身權。(1)署名權,當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確定由某一個民族、村莊、部落創作時,應當保護其署名權;當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確定創作群體時,也應當清楚地表明其淵源及流傳的范圍等基本信息。(2)修改權,這一權利由創作群體行使,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具有延續性,一直都將處于被創作的狀態之中。(3)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者通常是一個松散的群體,當發生侵權行為時,容易產生搭便車心理,因此,應當授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行使。(4)發表權,非物質文化遺產隨時處于創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傳等原因,其創作和發表在時間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創作完成之時即為發表之時,因此,這一權利也應由創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財產權。財產權的主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群體,但應授權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和基金會行使。行使財產權所得的資金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按照其設立時所制定的章程代為保管和運用,主要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傳播等工作。財產權的行使方面的內容,詳見下文闡述。
(二)數字化作者的權利
數字化技術能夠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也能夠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但隨之產生的問題是如何界定相關主體的權利并對其進行保護。本文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護,與其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相關。
1.數字化作品具有獨創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與普通作品的數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對原有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這一過程由機器完成,基本沒有獨創性。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沒有固定的形式,數字化作者在選材、攝影、錄音錄像過程中,凝結了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數字化作者對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數字化,其結果可能完全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數字化作者經數字化所形成的作品達到“獨創性”這一標準,就應當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
2.數字化作品不具有獨創性
如果數字化作品僅對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簡單復制和再現,不具有獨創性,則可以通過鄰接權進行保護。鄰接權保護的是一種再現、復制和傳播他人作品的勞動,數字化作者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并通過數字技術進行傳播,屬于作品的傳播行為。雖然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只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但鄰接權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隨著時代和新技術的發展,其外延可以隨之擴大,19世紀末20世紀初,錄音錄像和無線電傳播技術的發展導致了鄰接權的產生,當今數字化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種新的作品傳播方式,那么這些傳播者的權利也應得到保護。筆者認為,應當在鄰接權中增加一類――“數字化作者權”,以保護沒有產生獨創性作品的數字化作者的權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體管理制度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集體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作者是無名的或者是歸屬于一個民族或一個區域居民,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屬于這一群體所有,群體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張權利,但任何人又無權單獨享有權利。權利主體的群體性、不確定性使得權利的行使難以獲得有力的保障。R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作品的創作群體不宜作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主張權利,況且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不明確,因此,有必要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代表特定群體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證權利主體利益的前提下,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時,由于群體的具體成員眾多且難以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取得的許可使用費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權協會一樣扣除必要的管理費后返還給權利人。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可以保證許可使用費用于實現保護目的。特定群體為保護、豐富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可向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對于符合章程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準許,撥付必要的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另外,基金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者和保護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報償或者給予獎勵,尊重他們在收集保護過程中付出的勞動,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有利于提高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同時,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使用人向確定的權利行使主體支付使用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在的文化價值和商業價值,增進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增進社會財富增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和基金會職能劃分
“我國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1998年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成立后,國家版權局又多次指示并幫助組建文字、攝影、美術作品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目前的趨勢看,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采用多種協會體制的。”S“我國已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華版權總公司。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上是一個社會團體法人,其以法人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T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筆者認為集體管理制度可以達到對非物質維護遺產的保護和合理使用雙重目的:即在我國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行使集體管理權,其下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這一財團法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等工作統籌安排資金。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職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職能主要包括:(1)組織開展調查、收集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整理、分類、登記建檔,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資料;(2)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定群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人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許可使用費。根據國家版權局《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數字化也應當事先取得創作者許可――這一許可權應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代為行使。當然,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適用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的規定。(3)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章程,規定該基金會的宗旨、業務范圍、組織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內容。(4)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許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以捐贈的方式注入基金會。這樣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財政資金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所帶來的不足,同時也可以保障財政資金投向更為亟需的民生領域。(5)保護特定群體的署名權,禁止傷害群體感情和尊嚴的、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等人格權的行為。當上述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6)開展其他社會活動。
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的職能
基金會屬于財團法人的一種,按照章程所規定的宗旨開展活動,即“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活動提供資金支持。”“保護非物質文化基礎基金會”的章程是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提供資金支持;(2)基于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資金支持;(4)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提供資金支持;(5)對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與傳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性質為非營利性的民間自治組織,非官方性意味著不得強迫著作權人加入集體管理組織。同時,及時著作權人已經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U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特定民族或區域群體的財富,更關系到整個中華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協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權利的取得不需要經過事實上的創作群體授權,國家以保護和發展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通過立法授權協會和基金會行使權利。與其負擔的職能相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集體管理組織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維護利益的側重點不同。傳統的著作權管理組織重在維護某一類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后將所獲得的收益返還給著作權人,這種利益一般為私人利益。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不僅維護特定權利群體的人身性權利,更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豐富,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性較為明顯。
第三,機構設置不同。傳統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一般設置協會,以自己的名義依據權利人的授權行使相應的財產權,并在協會內部設置相應的辦公機構。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則不僅設置管理協會,而且由協會這一社會團體法人捐贈財產設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會”這一財團法人,以實現保護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