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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次貸危機;資產證券化;金融體系
中圖分類號F831.59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673-0461(2011)01-0077-04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于20世紀6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它是一種新型的結構化融資創新產品,可以降低借款者的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轉移和分散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以及增強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其中轉移風險和擴大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兩項基本功能。但是,以上這些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均是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也就是對微觀主體產生影響和作用,同時目前國內外學者對資產證券化作用和功能的研究很少從宏觀角度去進行。但從次貸危機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雖然不是危機爆發的源頭,但其確確實實造成了系統性風險的積累、金融體系的不穩定、資產的價格泡沫以及內生流動性的擴張等,同時,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所造成的影響也遠遠超出了微觀主體的范疇,因此,資產證券化也可以從宏觀的角度對金融體系的運行產生影響。本文以次貸危機為背景來分析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一)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對金融體系的正面影響
我們知道,轉移風險和擴大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資產證券化誕生的初衷就是為了解決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不足。但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眾多金融機構開始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轉移信用風險,因此擴大流動性和轉移風險成為了資產證券化的兩項基本功能,它們可以實現金融體系的良好運轉。首先,從轉移風險的角度來講,微觀主體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將其面臨的風險轉移出去。如果金融市場是一個有效的,則風險在轉移的過程中可以在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之間進行分擔。雖然風險在轉移的過程中不可能被消除掉,但通過在投資者之間來分擔資產證券化轉移的風險,不僅可以大大的減少每位投資者承擔的風險量,還可以使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來分擔自己所愿意承擔的風險水平,這樣風險可以實現最優的分配;其次,從擴大流動性的角度來講。資產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誕生的時候就是為了解決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問題,同時當經濟形勢下滑的時候,擴大流動性的基本功能也可以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相配合,因此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擴大流動性的基本功能也可以對整體金融體系的運行產生正面影響。
(二)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對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
1.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功能的負面影響
(1)風險轉移功能加劇了金融體系中的道德風險。從次貸危機的爆發和演變過程中可以看出,各微觀主體顯示出了極強的道德風險,歸根結底就是因為他們認為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可以通過不斷的證券化給轉移出去,只要基礎資產的價格是看漲的,證券化就不愁沒有銷路,這樣他們就可以通過不斷的證券化來轉移風險。在消除了“風險”這個后顧之憂以后,他們就可以放心的從事“謀利”行為,這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大量的道德風險。
(2)風險轉移功能導致金融體系中系統性風險的積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將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給了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以及投資銀行等投資者,然后投資銀行通過各種金融創新手段將初始的證券化進行打包和重組,由此形成了證券化的平方和立方,這些產品又會被其他的投資者購買,風險實現了再次轉移。隨著監管的放松,這一過程會不斷的衍生下去。但是,在風險的不斷轉移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導致風險的放大和擴散,由此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積累。一旦為了抑制通貨膨脹而產生貨幣政策緊縮,系統性風險就會轉化為損失。
2.資產證券化擴大流動的負面影響
(1)擴大流動導致資產價格泡沫的形成。隨著以抵押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的發售,抵押貸款機構獲得了大量的流動性,這樣他們提供貸款的能力大大增強,大量的信貸資金就會流入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引起房地產的價格不斷上漲,形成巨大的資產價格泡沫。
(2)擴大流動導致內生流動性的擴張。發行者通過發行資產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的增加,而證券化的購買者,比如投資銀行業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化進行再次證券化,從而實現流動性的擴張,但這種流動性的增加方式是在金融市場的內部形成的,而沒有像銀行貸款那樣從金融體系延伸到實體經濟,因此這只是附屬于金融市場的內生流動性擴張。此外,這種流動性的增加和資產價格是密不可分的,一旦基礎資產的價格發生逆轉,證券化產品就失去了銷路,這樣其提供流動性的功能就會驟停,流動性危機就會爆發。
(3)擴大流動導致經濟周期的波動幅度放大。在次貸危機之前,隨著房價的上漲,擴大流動性的功能為房市提供大量的資金,導致房市出現價格泡沫,由此引起經濟過熱。但當央行意識到經濟過熱導致通貨膨脹抬頭時就會采取緊縮政策,由此刺破價格泡沫。房價的下跌導致主要以房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的價格和評級下降,同時市場中又出現了爭先恐后的拋售現象,這又導致證券化的價格和評級下降,這樣銀行持有的證券化產品不斷減值,其已經設計好的證券化產品也漸漸的失去了銷路,證券化產品擴大流動性的功能就會驟停,這樣市場中就會缺少必要的資金,流動危機就會爆發,并引起了經濟的過度下滑,由此可見擴大流動性的功能導致經濟周期的波動幅度放大。
(4)擴大流動導致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抵押貸款機構可以不斷的通過證券化來增大流動性,這樣流動性的資源增加了,抵押貸款機構發放貸款的動機就會提高,進而就會忽視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財務狀況的調查,并放松對抵押貸款資產的監督,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融資結構的影響
金融體系中主要有兩種融資方式,一種是發行證券的直接融資方式,另一種是通過銀行貸款的間接融資方式。如果融資方式以第一種為主,則該金融體系被稱為 “市場主導的融資體系”;如果融資方式以第二種為主,則該金融體系被稱為 “銀行主導的融資體系”。在資產證券化出現之前,大部分國家的金融體系是“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直接融資方式充其量只是間接融資的輔助體系。但隨著資產證券化出現和發展,同時銀行體系由于受到“Q條例”的限制,“金融脫媒”現象越來越頻繁,并導致銀行與市場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金融體系逐漸由“銀行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同時,銀行的融資方式在“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中也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銀行通過將其持有的各種資產進行證券化來轉移風險或擴大流動性,從而把傳統的間接融資方式演變成隱藏在證券市場中的融資方式,這種轉變使傳統的銀行功能逐漸消失,導致銀行類似于一個“影子銀行”。在這種影子銀行體系中,銀行的主要融資渠道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證券化,這種融資方式不僅降低了銀行的融資成本,還使銀行轉移了信用風險,擴大了流動性。由此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導致金融體系的融資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融資結構已經不再僅限于銀行的間接融資,而是向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并存的多層次融資結構轉變,同時也導致了金融體系融資效率的提高,增強了“儲蓄向投資”的轉化效率。
四、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影響
(一)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正面
影響
在危機爆發之前,資產證券化確實對金融體系的穩定產生很大的促進作用,這表現在:第一,風險轉移功能實現了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承擔了相應的風險,這樣風險實現了最優配置,并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第二,資產證券化是連接多個利益主體的產品,在運作過程中,中介機構、評級機構、貸款機構以及投資者都會參與調查最初的信貸活動,這使銀行發放信貸過程中的一些隱含風險被公開化,進一步減少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
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它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次貸危機爆發以后,主要表現在:
第一,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首先,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復雜的基礎資產,可以被用來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很多,但不同的基礎資產具有不同的特性,導致收益和風險的評估就變得極其困難,因此對資產證券化價值評估的復雜程度就會增加;其次,資產證券化是由多個利益主體參與的交易系統,這限制了信息披露的發揮,因為在參與主體眾多的情況下,披露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對信息的分析也需要大量的成本。由于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場正常運轉的基礎,因此這項功能的限制必然會影響金融市場的運行;再次,資產證券化交易系統的復雜性增加了市場預期的難度,因此當資產證券化的價格發生波動時,投資者很難對以后資產證券化的評級以及價值走勢進行預測,這不可避免的會導致投資者產生非理,由此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再次,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導致大量委托――問題的存在,比如抵押貸款借款人和貸款發起者、貸款發起者和貸款安排者、貸款人和服務商以及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等,這些委托――問題的存在使金融脆弱性不斷提高,引起金融不穩定。
第二,基本功能被濫用。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的初衷是維護金融體系的運轉,優化資源的配置,但從次貸危機中,這兩項基本功能被濫用了。首先,從轉移風險來看。轉移風險的目的是使風險轉移給有承受能力和意愿的投資者,從而促進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管理能力,并提高金融體系抵御風險的能力。但是,在危機爆發之前,一方面,風險并沒有轉移給合適的投資者,并且大部分風險被轉移到了不受監管的市場中,導致透明度降低,形成了非常嚴重的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在逐利的刺激下,資產證券化形成了非常獨特的“發起――銷售”模式,形成了非常復雜的交易鏈條,在激勵機制缺失的情況下,“高回報”逐漸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而“高風險”卻被大家所忽視。
五、結束語及政策建議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也可以宏觀的角度上也會對金融體系產生影響,甚至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我國在發展和創新資產證券化時必須慎重使用它所帶來的各項功能,同時也要考慮資產證券化在宏觀上對金融體系的影響。我們在本文中以次貸危機為背景,通過討論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的各種影響,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第一,重視金融創新和金融穩定之間的協調,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金融創新在提高金融體系運作效率的同時,也有可能對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影響,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因此,我們應重視金融創新和金融穩定的協調,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此外,如果不能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其就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的積累,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研究和認識,防止系統性風險的過度積累和擴散。
第二,在發展和創新資產證券化的同時,構建合理的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則。要明確監管當局的監管權限、加強信息披露、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協調以及正確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信用評級方面,要加強信用評級機構跟蹤評級和利益沖突規避機制的建設、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提高評級機構的透明度以及強化評級機構的數據積累,另外也要防止評級機構技術層面上的缺陷、評級壟斷、評級模型及標準的差異以及債券發行后評級機構跟蹤標準不同等問題;同時我們也應從風險識別、風險預警和風險對策三個方面來構建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預警機制。
第三,構建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只重視單個金融機構的安全,缺乏對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防范,無法有效的解決系統性風險,因此我們必須構建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將金融體系視為一個整體來制定監管原則,關注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強化事前監管和功能監管,從過去的強調針對機構的監管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業務進行統一標準的監管,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在此同時也要進一步加強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溝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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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Asset Securitization’s Effect on the Running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LiJia
(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 Zhengzhou 450015, China)
區塊鏈,是指通過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體維護一個可靠數據庫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主要讓參與系統中的任意多個節點,通過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每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定時間內的系統全部信息交流數據,并且生成數據指紋用于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和鏈接下一個數據庫塊。
區塊鏈是一種類似于NoSQL(非關系型數據庫)這樣的技術解決方案統稱,并不是某種特定技術,能夠通過很多編程語言和架構來實現區塊鏈技術。實現區塊鏈的方式種類也有很多,目前常見的包括POW(ProofofWork,工作量證明),POS(ProofofStake,權益證明),DPOS(DelegateProofofStake,股份授權證明機制)等。
區塊鏈的概念首次在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Bitcoin:APeer-to-PeerElectronicCashSystem)》中提出,可以把比特幣看成區塊鏈的首個在金融支付領域中的應用。
二、區塊鏈的特征及其意義
根據區塊鏈定義,可以總結區塊鏈有如下這四個特征:去中心化、去信任、集體維護、可靠數據庫。
去中心化:整個網絡沒有中心化的硬件或者管理機構,任意節點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均等的,且任意節點的損壞或者失去都會不影響整個系統的運作。
去信任:參與整個系統中的每個節點之間進行數據交換是無須互相信任的,整個系統的運作規則是公開透明的,所有的數據內容也是公開的。
集體維護:系統中的數據塊由整個系統中所有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來共同維護的,而這些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是任何人都可以參與的。
可靠數據庫:整個系統將通過分數據庫的形式,讓每個參與節點都能獲得一份完整數據庫的拷貝。除非能夠同時控制整個系統中超過51%的節點,否則單個節點上對數據庫的修改是無效的,也無法影響其他節點上的數據內容。
(一)為系統數據提供可靠架構
在區塊鏈的結構中沒有中心化組織的架構,每個節點都僅僅是系統的一部分,且每個節點的權利相等,網絡黑客摧毀或篡改部分節點的信息,對整體系統及數據沒有影響,而且節點越多越安全。
(二)為資產交換提供智能載體
區塊鏈具有可編程性的特性,并輔以一系列的輔助方法,可以確保資產,尤其是金融資產的交易安全可信。例如,工作量證明機制,篡改區塊鏈上的數據,需要擁有超過全網51%的算力;智能合約機制,以程序代替合同,約定條件一旦達成,網絡自動執行合約;互聯網透明機制,賬號全網公開而戶名隱匿,且交易不可逆轉;互聯網共識機制,通過各節點共識確保交易的正確性等。
(三)為互聯網金融建立信任關系
區塊鏈可以在人與人之間不需要互信的前提下,交易各方通過純數學的方式建立信任關系,且信任關系建立的成本極低,并使弱信任關系通過算法建立強信任連接,從而促成價值交換的活動,甚至是金融交換活動。
(四)是一體化金融的解決方案
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范圍很廣,通過公共賬本可以實現包括客戶身份識別、資產登記、資產交易、支付結算等應用,通過大數據系統可以記錄、傳遞、存儲、分析及應用各類數據信息,實現物理世界與數字世界、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無縫鏈接。
三、區塊鏈技術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可能的應用方式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技術,也是一種基于多筆不同資產上附著的現金流進行管理的資產管理手段。與貸款、債券、股權等傳統金融產品相比,資產證券化產品呈現出結構復雜,參與主體多,操作環節多,數據傳遞鏈條長,數據及現金流傳遞分配過程繁復,信用觸發性條款設置保障安全性等特異性產品特征。從資產的轉售交割、現金流打包-分割-重組-分配到證券登記結算流通,都依賴于中介機構的信用,后期的現金流管理以及相應信用機制的觸發也讓產品后期管理需要非常多的人工投入。依賴人工處理的交易信息經過多道中介的傳遞,使得信息出錯率高,且效率低下。在一個中介權威機構中,通過中心化的數據傳輸系統收集并保存各種信息,然后集中向社會公布的傳輸模式同樣使數據傳輸效率低,成本高。而區塊鏈通過數據的分布式存儲和點對點傳輸,打破了中心化和中介化的數據傳輸模式,無疑可以深入應用到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環節:
(一)金融資產的出售結算
第一個潛在用途就是提高金融債權資產轉讓效率,解決流動性需求與資產轉讓時效不匹配的問題。金融資產如貸款的出售是一個非常繁瑣、耗時的過程,結算需要長達幾周的時間。區塊鏈技術則是解決其中一些核心問題的關鍵。
通過區塊鏈技術可繞過中間支付清算系統,實現點對點即時支付,大大縮減支付到賬時間,從按日結算,縮短到以分鐘為計量單位的結算效率。
(二)現金流管理
資產證券化的現金流管理也是較為復雜的結構。多個資產的現金流分為本金現金流和利息現金流流向特殊目的機構設在監管機構的不同賬戶,現金流進入賬戶后根據約定條件投向指定特征的資產,并在約定時間按照約定條件由特殊目的機構控制人支付到對應證券的由證券托管結算機構控制的各證券獨立賬戶,再由托管結算機構支付給不同的投資人。這一過程中,同一個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可能被拆分到不同的證券賬戶中,不同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也可能兌付給同一個證券持有人,也可能某一筆資產的本金現金流和另一筆資產的利息現金流包括它們的利息在經過管理人重組之后,拆分給不同證券的持有人。上述幾種情形是最基本的現金流支付情況,涉及信用觸發和信用保障條款后,現金流分配將更為復雜。在結構上,不同證券設計了不同的現金流支付頻率和信用觸發機制,也由不同的內外部信用保障機制,如多余現金流抵扣和外部現金儲備賬戶的回撥、流動性支持等。此外,還有發生違約事件后,大規模的現金流支付分配順序改變。
因此,在現金流管理上,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至少能夠在以下兩個方面對資產證券化產生重要作用:
一是能縮減銀行等機構服務成本。上述資產和現金流的管理、劃付、分配等業務涉及的系統維護與后臺工作,往往由不同機構、機構內不同部門、部門內不同崗位的人工操作,面臨長流程、多環節。區塊鏈去中心化技術,為簡化并自動化這些手工服務流程提供了可能,如實現自動記賬功能以及自動審計功能。德勤審計師目前已經開發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自動審計服務平臺Rubix,通過與SAP和Oracle等各種財務報告系統對接,實現包括貿易合作關系管理、實時審計功能、土地登記功能等應用。
二是利用智能合約的功能,實現現金流的自動劃撥以及資產循環投資購買等后續產品的管理功能,尤其是對信用觸發機制條款的調動。可編程的智能合約功能,可隨意給交易合同添加各種不同的交易條件。通過智能合約,可以給數字貨幣施加限制條件,為改變目前依賴大量人工完成現金流分配、劃撥以及實現各種交易結構設計的信用條件提供了可能。資金的歸集和分配將完全通過區塊鏈技術來實現,公開透明,效率將顯著提高。
(三)改善增信環節轉移的高成本
由于通常對應了多筆資產(可能是上千筆),每筆資產對應著不同的外部擔保,因此在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目前沒有真正實現擔保隨同金融債權資產的轉讓,只是通過法律條款約定了保留完善擔保的權利,在真正出現需要履行擔保的情況時再轉移擔保。在當前我國經濟環境下,這一條款實際上是由發起銀行通過自身信用提供了隱性擔保的,但是也對發起銀行造成了隱性義務和償付壓力。尤其是保證擔保和信用保險的情形下,擔保人(或者是貸款承保人)往往是發起銀行的合作機構,但不是新的特殊目的機構的合作機構,可以通過履約主體變更進行違約代償責任履行的抗辯?;趨^塊鏈技術,建立點對點的增信保障平臺,降低增信轉移的成本,以信用保險為例,利用區塊鏈技術可建立點對點的互助保險平臺,一旦單一主體發生符合特定條件的違約事件,其他參與這一平臺的保險參與者將直接繳納費用給被違約主體。
(四)證券交易與再融資
互聯網解決的核心問題是信息制造和傳輸,但始終不能解決價值轉移和信用轉移。所謂的價值轉移是指,在網絡中每個人都能夠認可和確認的方式,將某一部分價值精確地從某一個地址轉移到另一個地址,而且必須確保當價值轉移后,原來的地址減少了被轉移的部分,而新的地址增加了所轉移的價值(即避免出現“雙花”)。信用轉移是價值轉移的必然結果,表示價值的轉移獲得所有參與方的認可,且其結果不能受到任何某一方的操縱,取得了系統內的公信力。這一價值可以是貨幣資產,也可以是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實體資產或者虛擬資產。
在目前的互聯網中也有各種各樣的金融體系,包括許多政府銀行提供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支付系統,但本質還是依靠中心化的方案來解決。即通過某個公司或者政府信用作為背書,將所有的價值轉移計算放在一個中心服務器(集群)中,盡管所有的計算也是由程序自動完成,但是卻必須信任這個中心化的人或者機構。事實上通過中心化的信用背書來解決,也只能將信用局限在一定的機構、地區或者國家的范圍之內,所以價值轉移的核心問題是跨國信用共識。
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價值去中心化的互聯網傳遞,為金融互聯網搭建提供了基礎,其中證券交易市場是區塊鏈存在發展機遇的領域。傳統證券交易中,證券所有人發出交易指令后,指令需要依次經過證券經紀人、資產托管人、中央銀行和中央登記機構這四大機構的協調,才能完成交易。這樣的模式造就了強勢中介,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在同一共識原則區塊鏈技術系統下的證券可以點對點交易,買方和賣方能夠通過智能合約直接實現自動配對,并通過分布式的數字化登記系統,自動實現結算和清算。不再需要中央化的登記結算機構,也不再受到交易時間的限制。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在交易上也采用傳統證券交易模式,通過區塊鏈進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可使更廣泛的參與者在去中心化的交易平臺上自由完成交易,且可實現24小時不中斷運作。對于認可這一“區塊”價值的機構,可以接受“區塊鏈”代表的證券持有人再融資,不用擔心對應證券資產的轉移和“雙花”,因為每一筆交易都公開透明、可追本溯源。
(五)證券化資產的管理
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人會議舉辦的程序較債權代表和股東代表復雜,一是涉及的權益結構復雜,二是證券資產類型復雜,某一資產的違約可能需要涉及不同投資人會議提出表決意見,成本過高。這就涉及通過資產管理人執行投票,由于涉及可能的利益沖突,需要對管理人資格謹慎地約束和條件授權。投票流程是資產管理人向人發出投票指令,指令隨后被傳遞給投票分配者,再由投票分配者將指令傳遞給托管人,托管人請求公證人根據對管理人的授權對投票指令進行公證,然后向登記方申請并完成登記,最后投票信息匯總。這是一個非常復雜且非標準化的流程,投票信息存在被不正確傳遞或丟失的風險。
而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持下,投票可以透明簡化,直接公開在區塊鏈技術搭建的投票應用系統里,結果供委托人查詢。
此外,另一個證券化資產管理方向――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獲取和管理,在未來可能通過區塊鏈技術搭載的物聯網設備實現也許是一個更為長遠的設想。根據IBM的設想,區塊鏈技術搭載的物聯網管理體系下每個設備都得能自我管理,設備彼此相連,形成分布式云網絡,只要設備還存在,整個網絡的生命周期就可以大幅延長,運行維護成本顯著降低。而基于信息管理系統下發生的物流及現金流可以成為高度分散性資產現金流的證明,從而為證券化交易創造信用依據,不再依賴商業信用鏈上核心企業的信用。
四、需要解決的問題
由于區塊鏈在金融領域應用前景十分廣闊,巴克萊銀行、瑞士信貸集團、摩根大通在內的9家全球頂級銀行已加入一個由金融技術公司R3領導的組織,著手為區塊鏈技術在銀行業中的使用制定行業標準和協議;而納斯達克在2015年12月30日完成了基于區塊鏈平臺的首個證券交易,對于全球金融市場的去中心化有著里程碑的意義。但是,區塊鏈技術仍有需要解決的問題才能大規模廣泛開展實際應用。
(一)高耗能問題
數字貨幣經濟學中也存在所謂的“不可能三角”,即不可能同時達到“去中心化”“低能耗”和“安全”這三個要求。區塊鏈是否在節約中心化成本問題的同時又過度使用了電子能耗成本呢?技術的應用要考慮其系統的整體性。
(二)數據庫存儲空間問題
區塊鏈數據庫記錄了從創建開始發生的每一筆交易,因此每一個想參與進來的節點都必須下載存儲并實時更新一份從創世塊開始延續至今的數據包。如果每一個節點的數據都完全同步,那區塊鏈數據的存儲空間容量要求就可能成為一個制約其發展的關鍵問題。
(三)處理大規模交易的抗壓能力問題
目前的區塊鏈技術還沒有真正處理過全世界所有人都共同參與進來的大規模交易,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區塊鏈系統中的節點總數規模仍然很小。一旦將區塊鏈技術推廣到大規模交易環境下,區塊鏈記錄數據的抗壓能力就無法得到保證。
(四)安全性問題
目前的區塊鏈技術是基于非對稱密碼學的原理,但隨著數學研究和量子計算機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這些非對稱加密的算法能否被破解呢?也許在未來,基于數學原理基礎上的算法安全性會變得越來越脆弱,那時的區塊鏈技術就失去了信任這一最根本的基石。對于這個問題,市場中目前正在整合更強的加密原理。
隨著區塊鏈技術優勢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越來越多的資本、人才、資源正在源源不斷地被投入到相關技術的研究中,相信區塊鏈技術的上述缺陷得到解決只是時間問題。
關鍵詞:商業地產;實物特性;租金收益權;企業財富;效應
2014年,中信證券使用資產證券化方式“售后返租”了自有物業大樓并回籠大筆現金。此外,其還幫助面臨電商經營模式沖擊而進行轉型的蘇寧集團進行了類似操作,達到了“沉睡盤活”、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的效果,并為蘇寧發展自身實體店提供了一種可供嘗試的“資金-商業地產-證券化”循環模式。
一、文獻回顧
1、我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分類與REITs綜述
以銀行信貸為主的各類債權無疑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業未來收益權作為另一類主要證券化資產,其發展也受到了人們的關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吳越,2013)。對于蘇寧、中信物業資產這類較為新穎的證券化實踐,有學者(張悅,2014)因其基礎資產異于前述兩類資產特性,考慮將其單獨歸為一類。相對于前兩類證券化研究而言,該基礎資產特性及影響分析較少,值得進一步展開。對于一些金融從業者,蘇寧、中信物業證券化行為的另一個理解角度則來自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作為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證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黃漢江,2004;李智,2007等),傳統RE-ITs與該類資產證券化確有相似之處,特別當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涉及物業不動產或相關債權時。然而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與REITs這兩種相對獨立的證券化手段,其區別體現在資產選取范圍和實際證券化操作的各個方面,本文也將對這些方面進行一定的梳理。
2、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影響研究綜述
資產證券化的影響效應從一開始就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早期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監督成本減少、流動性增進(Kehoe、Levine,1993)、監督成本減少(StevenL.S.1994)等積極方面,我國學者張偉、周丹、王恩裕(2006)將這些大多涉及原始權益人的影響統稱為財富效應。后來受到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人們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影響也有了進一步的反思,如流動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這些負面效應更為宏觀,若僅從對微觀發起者的影響角度看,與正面財富效應多存在對應關系,因此可以將證券化風險對企業收益的減弱作用當作負面的財富效應。在具體資產證券化研究中,基礎資產選擇和資產未來現金流期權定價兩個方向也涉及到基礎資產的微觀影響。對于基礎資產選擇,微觀影響分析幫助選擇合適證券化基礎資產和證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為主。其中,張旭、郭曉音、任麗明、李存金(2014)在軍工企業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分析具有較為普遍的借鑒價值;而羅斌、曾祥(2006)、靳曉東(2012)等則考慮建立模型或選擇指標體系來發起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對于證券化定價方面,基礎資產影響分析主要指(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受外在各種因素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期權定價思想(Findley和Capozza,1977)是證券化定價中比較重要的一類方法,即將影響現金流穩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隨機過程進行考慮。一些重要的信貸資產未來現金流影響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異質性(Stanton,1995)。與信貸(債券)定價不確定性主要考慮外部因素不同,物業資產價值及租金本身的變動性就可以被看作隨機過程。王志誠(2004),儀垂林、劉玉華(2005)在(不動產)抵押貸款定價的期權思想使用正說明了這一問題。綜上,本文將在分析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發展模式的基礎上,側重分析存在不確定性的商業地產基礎資產、租金特性,以及對資產證券化、企業可能產生的新影響、新效應。
二、物業地產證券模式與REITs的異同分析
1、蘇寧云創(一期)證券化模式分析
本節以蘇寧資產證券化(一期)為例進行分析,因為其證券化中的具體細節最多借鑒了REITs的形式,這一方面可能與其更為迫切的發行、增信有關,另一方面可能來自中信物業資產證券化發起模式的探索。蘇寧物業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被稱為私募股權REITs,是由于其在資產證券化前的物業處理上借鑒模仿了股權類REITs。具體而言,蘇寧通過與私募投資基金(相當于REITs)進行交易(見圖1左上部分),獲得這11家門店的控制權,并將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從物業等固定資產變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之后蘇寧再通過認購私募投資基金全部份額的方式來實現對這11家門店的間接控制,為進一步證券化做好準備。在不考慮增信措施及其帶來的收益情況下,該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為債權收益權以及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而實際主要涉物業租金及本身價值收益。從REITs涉及資產角度而論,可以看作債權、股權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權類REITs。實際上,標的資產分為債權和私募基金股權,主要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級增信使用。雖然蘇寧等物業資產證券化具有REITs屬性,然而仍與真實REITs具有許多差別。一是發起主體不一樣。前者為資產擁有企業;而后者為REITs本身。二是發起目的不一樣。REITs資產證券化發起者的主要目的為盤活固定資產和融資;而傳統REITs為通過專業化的管理人員“集合”中小投資者資金并進行房地產業投資。三是基金經營方式不一樣。資產證券化專項計劃規定了整個證券化流程,其基金可決策性極?。欢鳵EITs無論是股權還是債權型,其經營都是對物業投資動態調整的過程。四是投資標的范圍不同。資產證券化投資標的主要固定為被證券化物業;而后者范圍并不確定,由REITs實際經營決定。
2、資產證券化與REITs分類及異同對比分析
在商業地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礎上,我們對資產證券化與REITs模式的異同進行分析。由于金融機構證券化基礎資產以信貸為主不涉及地產,這里實際考慮非金融企業的證券化與REITs的異同。實際上,REITs的投資涉及地產及相關債權,由證券化基礎資產是否涉及地產物業可以較好分析二者的關系。
三、商業地產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分析
1、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辨析及影響分析
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較為特殊,區別于一般債權、收益權資產。在該證券化中,商業地產整體作為基礎資產,資產期末價值與各期資產租金收益構成整體地產價值,其中租金部分與收益權又有相似性。事實上,該租金收入與收益權仍有區別。資產證券化的收益權一般來自于企業相關基礎資產、產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實租金、費用,如物業對外租金、水電企業相關水電費;而對商業地產證券化租金來說,其原本是發起企業自有物業的隱性租金成本。由于資產證券化導致基礎資產的轉移,使得該隱性租金由發起企業向證券化投資者支付。由于商業地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性質,其風險特征將產生如下幾方面影響:一是發起企業(如中信、蘇寧)物業為自用性質,企業經營風險對資產租金收益的影響更為顯著。二是在商業資產較為優質的情況下,資產本身特性通過資產剩余價值能起到較好的企業風險隔離效果。就具體機制來說,由于物業資產能較好變現,避免了發起者違約情況下物業不得不再次租賃以回收租金的緩慢做法。三是相對于僅依賴于收益權的證券化產品而言,商業地產證券化同時體現了基礎資產價值與租金價值,無疑使該類證券化產品未來現金流更加穩健。
2、實物地產證券化影響的簡單模型分析
這里主要考慮影響資產價格的收益率及相應波動率因素,假定租金與資產價值保持一致變化。資產價格方面,仿照股票價格行為經典模型———幾何布朗運動,建立物業資產價格所服從的過程。
四、結論與展望
1、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我國最新出現的優質物業地產證券化在借鑒傳統REITs的基礎上,達到了物業地產證券化的目的。但與傳統的REITs相比,商業地產證券化在發起者、發起意圖、運作方式及基礎資產方面仍有顯著的區別。與以往類型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相比,優質物業地產本身價值及租金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穩定性具有促進作用,同時改善了企業的融資效果和財富效應。模型指出,資產價格的預期增長和波動對這一效應具有影響,特別是前者能極大地促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財富收益。
2、展望
目前,優質物業地產方面的證券化模式無疑為許多相似企業提供了融資參考。同時,也為人們對使用實物資產進行證券化提供了啟示。但仍有兩個嚴苛的標準阻礙了更多實物資產的入選。一是實物資產的保值、增值性,即資產價值不能隨著時間而快速損耗;二是實物資產的變現難易度,這是指一些大型特殊項目無法像商業地產快速、高價變現。由此可見,優質商業地產在未來較長時期將會是實物資產證券化的主流發起資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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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臣英、黃漢江: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約因素與對策[J].江蘇商論,2004(3).
1.1部分水利資產不符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要求。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礎資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理論上包括: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可以同其他資產所形成的現金流相分離,資產本身可以從持有者的資產負債表中被完全剝離出來,具有低違約率和低損失率,并且違約率和損失率時期長、較穩定,在整個資產的存續期內可以償還本息。目前,從水利資產的整體情況來看,具有供水、污水處理、水力發電、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功能的基礎資產,一般都會有穩定的現金流收入,整體上能夠做到資金的良性循環,符合證券化的要求。大量以公益為主的水利資產,如防洪除澇、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防汛通信、水文測量等資產,難以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不符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條件。一方面,這些資產涉及民生,是公共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外部溢出效應,雖然其本身沒有直接的經濟效益,但是其產生的社會效益融入到各個行業,表現在社會的多個方面;另一方面,由于這些資產不受市場機制調節,其產品難以作為商品進入市場,因而無法對其進行有效定價,很難向用戶征收費用并形成持續穩定的現金流,也就難以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1.2相關政策限制了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選擇范圍。我國資產證券化分3類,即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近些年來,主管部門對這3類資產證券化均出臺了相關的管理文件,對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行了嚴格的限定。2005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基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而不僅限于法律形式計提資本?!币簿褪钦f,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必須是優良的信貸資產。2012年,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明確提出“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014年,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明確要求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且不屬于負面清單范疇。以上關于基礎資產的有關政策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水利基礎資產選擇范圍,不利于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業務的推進。目前,我國有許多水利建設項目是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或者是以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為債務人開展建設,如果按照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面清單的要求,這類水利建設項目就不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另外,還有部分地區的水利建設項目是通過向銀行抵押、質押等途徑貸款進行建設,如果按照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臺的文件要求,這類水利建設項目也不能開展資產證券化。相關主管部門出臺的基礎資產管理文件,大大增加了水利資產證券化的難度,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選范圍進一步縮小。1.3部分水利資產較難做到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也是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技術。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混在一起,沒有從企業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并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一旦該企業經營不好或破產,那么這些風險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收益。而資產證券化則不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必須將基礎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通過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在該基礎資產與發起人之間筑起一道防火墻,即使其破產,也不影響該基礎資產,實現破產隔離。也就是說,基礎資產不作為破產主體的財產用于償還破產主體的債務。在水利資產證券化中,部分水利資產綜合性強,很難將其中一部分完全單獨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例如,對于以公益性收益為主兼具經營性收益的綜合性水利樞紐,要將具有經營性的水力發電、供水等資產完全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具有很大難度。1.4水利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參與意愿相對較弱。目前,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意愿相對較弱,市場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滿足。首先,作為水利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一些有資金需求的水利企業或水利機構,習慣使用傳統的融資方式,對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融資方式處于初步認識了解的階段,還沒有了解到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不敢也不愿意進行探索嘗試。其次,由于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處于試點階段,審查較為嚴格,監管部門強調選取優質資產進行證券化,金融機構積極性不高。例如,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用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均是銀行資產負債表中風險較低的資產,銀行不愿意將這部分優質資產從表內剝離出來,其結果導致部分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不高。第三,水利資產的特殊性導致部分資產證券化主體不愿參與進來。許多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量大、周期長,建設所形成的資產難以完全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部分參與者認為水利資產證券化過程耗時費力,最終能否發行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不愿參與。第四,信托公司、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雖然將資產證券化視為“藍海”業務,但由于證券化業務耗時較長、所獲報酬有限,大多數機構參與不多。
2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建議
為推進我國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發展,建立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提出如下對策建議。2.1抓緊出臺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指導性文件。水利以公益性目的為主,水利資產證券化屬于新生事物,要積極鼓勵、引導和規范其發展。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出臺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指導性文件,給予政策性支持。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指導性文件應放寬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水利資產積極開展證券化融資;明確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規則與風險防控。同時,還要建立統一完備的引導和規范體系,對各個參與者進行引導、約束和協調,對相關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推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健康良性發展。2.2積極培育水利資產證券化市場。水利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金融交易過程,涉及眾多機構及其利益。因此,積極培育水利資產證券化市場有利于水利資產證券化發展。第一,要促進投資者類型多元化,逐步引入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社?;稹B老基金、企業年金及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改善市場投資者結構,一定程度上降低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成本;此外,機構投資者在資金運用上具有明顯的結構性,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長期穩定、期限優化,推動證券化市場不斷向縱深發展。第二,要擴大發起主體范圍,鼓勵水利證券化產品創新,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對盤活水利基礎資產的作用。第三,要進一步健全水利資產證券化產品托管、結算和流通轉讓機制,增強水利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2.3加快完善全成本水價形成機制。資產證券化需要以未來穩定持續現金流為基礎,對于水利資產證券化來說,未來現金流主要來源之一就是水費。但是,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水價遠低于供水成本,需要進一步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包括:積極穩妥全面推進水價改革,建立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促進節水意識增強的水價機制。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通過改革農業用水管理體制、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完善計量設施等措施,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有利于促進農業節水增效,實現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全面實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拉開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的水價差價。鼓勵新建工程供水單位與用水戶之間協商定價。健全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推進水資源費改革。2.4積極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是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重要參與者,應積極與相關的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進行溝通聯系,就合作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實現途徑展開探討合作。積極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聯系,開展水利建設貸款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為水利項目建設提供更多的融資空間。可以選擇具有一定條件的經營性水利資產,和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磋商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科學、合理的優惠條件,提高金融機構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積極性,努力推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工作。2.5適時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試點。目前,在全國大規模推廣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但可在一些水利基礎資產較好、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積極性較高的地區進行探索性的試點。一是可以選擇基礎條件較好、具有一定預期收益的經營性水利資產,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二是可以通過銀行金融機構選擇較好的水利建設貸款,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探索。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完善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政策,為在全國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案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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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領域廣泛、專業要求很高的工程,不僅需要金融技術和人才,更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和監管來引導、規范和保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范和監管涉及多個方面,我們可以從三個角度來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包含: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服務商、資產管理人、投資人、受托人、投資銀行、承銷商、會計師、律師等等。每個參與主體在交易中都有自身的利益驅使,在交易中的權利、義務和地位不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需要對各個參與主體和這些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保障其應有的權利,同時避免利益沖突和權力濫用。對證券化參與主體條件和行為上的監管限制往往會對證券化產生直接影響。比如,對于銀行發起人,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是銀行監管法規中一個重要方面,也是銀行進行證券化交易時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以美國為例,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銀行監管部門開始建立資本充足率機制,之后慢慢完善資本要求,至1992年開始全面推行巴塞爾資本協定,即以風險加權資產來決定資本要求。在此期間,為減少資本壓力,美國的銀行開始進行金融創新,尋求新的方式來管理資產負債表,而資產證券化正好滿足了這一要求。資本的監管變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美國資產證券化的興起和繁榮。對投資人的產品選擇限制和監管是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另一個法律法規因素。美國對各種投資人所能參與的投資產品有比較明確和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對某些機構投資人,如退休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比如,美國的退休收入證券法案(“ERISA”)對美國的退休基金投資有嚴格限制:退休基金不可以參與很多高風險的項目或行業,不能購買無評級或非投資級的債券等等。該法案對資產支持證券沒有特別限制,資產證券化可以把一些退休基金本來不能購買的資產打包成有良好信用評級的資產支持證券,通過購買高級別的資產支持證券,退休基金可以變相地參與本來不能參與的產品或項目。這些機構投資人的參與無疑是資產證券化得以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資產證券化的稅收。
稅收是資產證券化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對交易的融資成本有直接影響,往往決定了證券化交易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稅收政策的變化也是推動證券化在交易流程、載體設計和證券結構上不斷創新和優化的動力之一。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政策和法規涉及到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和投資者等多方的稅收問題。
1、資產轉讓稅收
由于資產在不同參與主體間的轉讓,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多個可能重復征稅的環節,特別是針對發起人的資產轉讓,國際上常常根據資產轉移的方式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這些轉移方式包括真實銷售或擔保融資。中國資產證券化在資產轉移上除了所得稅,還必須考慮營業稅、印花稅和預提稅等稅收問題。一般營業稅和印花稅的收取比較簡單直觀,如果沒有特定的法規赦免,且難以規避,就會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有時就算可以通過某種形式避開,但在規避之后會導致交易靈活性和效率的降低。比如,如果要規避營業稅,就必須將證券化交易設計為擔保融資,但這樣就不能實現真實銷售或實現破產隔離,并可能導致證券的信用評級受影響。
2、特殊目的載體稅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交易主體是特殊目的載體,對其稅收規定必須明確。由于特殊目的載體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所以存在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問題。特殊目的載體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合伙或特殊免稅實體等,不同的形式在稅收上會有不同的處理。一般情況下,如果把特殊目的載體設為納稅主體(如公司),那必然會增加證券化的成本;但是為了避稅而采取一定的載體模式(如信托),該載體又有可能在交易行為上受到限制。為了實現破產隔離機制和避免雙重征稅,資產證券化殊目的載體目前大都選擇信托形式。通過對特殊目的載體稅收政策的制定和改變,國家可以利用稅務權力來推動、引導或抑制證券化的發展和走向。在這一點上,美國資產證券化史上特殊目的載體及其稅收規定的演變值得我們參考。
3、投資人稅收
投資人的稅收規定也對證券化有直接影響。對資產證券化投資人和相關產品的稅收政策會直接影響投資人的收益率,從而影響證券的吸引力和投資人的范圍。以美國為例,資產證券化中主要有轉遞結構(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轉付結構(pay-throughstructure)兩種基本結構。通常轉遞結構主要以受益權證的形式出現,代表對證券化資產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權益,屬股權類證券;而轉付證券主要以債券的形式出現,代表對證券化資產的一項債權,屬債權類證券。美國稅法中對股權類和債權類證券在稅收處理上是不同的,這兩種結構證券對不同投資人的吸引力也就不一樣。有時,即使是投資同一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同投資人也會因為本身適用的稅收規定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稅后收益。所以,稅收規定可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決策和證券化的證券結構設計。此外,不同國家對非居民投資者投資本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稅收規定也不同,從而會決定資產證券化對外資的吸引力。對于中國資產證券化,除了所得稅的考慮之外,中國在投資人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和所得稅預提也是外國投資人需要考慮的稅收成本。如果考慮到人民幣國際化和中國金融產品走向世界的大背景,我國相關部門可以在外國投資者參與中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和投資等環節的稅收處理上進行相應的調整,以配合整體金融政策的推行。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
會計的作用是記錄經濟活動過程和明確經濟活動的責任,并以此來為經濟管理提供數據資料,體現其反映、監督和參與經營決策的職能。在不同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下,對同一經濟活動的會計計量和核算方法也會有所不同。在反映經濟活動的同時,會計制度的制定和準則的變化也會對經濟活動本身產生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也是如此。資產證券化包含了一系列復雜的經濟行為,如何從會計上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方面進行計量、核算和反映無疑是一個復雜的課題。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券化的交易設計和結構,推動證券化的創新。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中對資產轉讓、特殊目的載體合并、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留存權益、證券投資等方面的會計處理規定也是資產證券化中各交易主體(特別是發行人和投資人)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在本次金融危機中,會計也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美國有專家和政客指責會計準則是本次危機的催化劑或導火線。首先,在危機爆發前,由于美國會計準則對資產證券化表外處理的寬松,發行人能夠輕易把資產“出售”給第三方,在提前實現利潤的同時隱藏風險,從而粉飾了真實的盈利和風險水平。同時,資產證券化的銷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具有非常明顯的利益刺激,易誘使發起人弱化資產的風險管理意識,進一步滋生大量低質量的資產池,用于證券化交易,為金融危機埋下種子。第二,從2006年開始,美國開始實施第157號會計準則,要求金融產品在會計上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危機開始后,該準則受到了一些銀行家、金融業人士和國會議員的集體攻擊,認為在市場大跌和市場定價功能缺失的情況下,該準則會導致金融機構對資產(特別是資產支持證券)過度減值,造成虧損和資本充足率下降,進而促使金融機構加大資產拋售力度,使市場陷入交易價格下跌——資產減值——核減資本金——資產拋售——價格進一步下跌的死循環之中,從而加重金融危機。2008年,60名國會議員聯名寫信給美國證監會(SEC),要求暫停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之后,美國參眾兩院表決通過穩定經濟救援法案,其中確認了SEC暫停使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權力。在巨大的政治和企業壓力下,SEC針對特定市場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的會計處理方式了一個指導意見。該意見雖未暫停公允價值的使用,但是允許企業在一定情況下通過內部定價(包括合理的主觀判斷)來確定其資產的公允價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也緊跟著了FAS157-3號公告,對“非活躍”市場下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進一步指導。
與此同時,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政府也決定修改歐盟會計準則中按市值計量資產的規定,以緩解金融危機對金融機構的沖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也公告,對IAS39和IFRS7進行修改,允許金融機構在特定情況下不采用公允價值來計量某些非衍生金融資產。這些會計準則方面的調整和補救措施無疑給了當時擁有大量資產支持證券的金融機構一點喘息的機會。不管這些對會計準則的爭議和補救是否合理,會計準則和制度對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影響是不容置疑的。經濟危機之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都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2009年6月了《財務會計準則第166號公告——金融資產的轉讓》(FAS166)和《財務會計準則第167號公告——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對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轉讓和載體的合并提出了新的規則。2011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合并財務報表》(IFRS10)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涉入其他主體的披露》(IFRS12),制定了針對所有主體的以控制為基礎的單一合并模型和新的信息披露要求。這些新的會計準則都要求對表內或表外的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更多的披露。在關于資產證券化載體(特殊目的載體或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方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USGAAP)在基本原則上更趨一致,都使用類似的控制模型,合并的基礎比較統一。在這些新的會計準則下,大多數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載體(特殊目的主體)將會被發起人合并而回歸資產負債表;相應的,大部分轉讓的資產將不被作為出售,而是作為抵押融資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資產證券化的轉移資產出表,降低資本要求和提高股權收益率等功能,無疑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抑制作用。
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對比分析
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主要圍繞兩個基本問題展開: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實體(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資產的轉讓是否在會計上形成銷售?會計法規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對資產證券化有重大影響,會給發起人帶來截然不同的會計結果和財務表現。資產證券化的諸多用途和優點都是基于特殊實體表外處理和資產實現銷售的假設,比如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轉移風險出表,降低資本要求和提高資本收益率等等。一旦SPE需要被合并,資產證券化的這些優勢也就不再存在。就算在不必合并SPE的情況下,如果資產不能在會計上形成銷售(終止確認),資產也必須回歸資產負債表,相應的轉讓收入也沒有辦法馬上實現。對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來說,以上兩個問題相關的會計規則也非常重要;不了解相關的會計操作的報表使用者難以真正讀懂會計報表中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數據信息。下面結合案例來說明不同會計處理方式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下面是一個虛構的銀行季末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該銀行總資產400億美元,股東權益50億美元,未進行貸款證券化情況下預計的季度凈利潤為1.44億美元。該銀行的資產中有貸款250億美元,其中有100億貸款擬在該季度末進行資產證券化。該銀行在該季度末進行了100億美元的貸款資產證券化:交易總共發行了與資產等面值的資產支持證券100億美元,其中90億美元有評級的證券由第三方投資者購買,而銀行保留了10億美元級別較低的證券。同時,該銀行還保留了超額利差的權利和對所轉讓的貸款的服務權。以下是該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收益計算。以下是在不同會計處理情景下的財務報表情況:情景一:交易的特殊目的實體無需合并,資產的轉讓形成銷售(終止確認)。在該會計情景下,證券化中轉讓的貸款不再出現在證券化后的資產負債表上,取而代之的是證券發行的現金所得(89.6億美元),保留的資產支持證券(10億美元)以及超額利差和貸款服務權的價值(2億美元)。該交易對銀行的負債沒有任何影響。同時,交易的經濟獲利(1.96億美元)將會作為資產的銷售收入計入當期利潤表(為簡化,不考慮稅收的影響)。
證券化之后,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更加健康,現金和證券取代了原來的貸款,總體資產的風險度降低,相應的資本要求也會降低。同時由于資產銷售收入的實現,未分配利潤增加了股東權益,所以股東權益比例有所提高,從12.81%升至13.24%。利潤表中,資產銷售收入的確認使季度凈利潤從原來預計的1.44億美元飆升至3.4億美元;資產收益率從1.43%增加到3.37%;股權收益率從11.20%增加到25.43%。這個例子中,資產證券化對銀行財務指標的“刺激”作用可以說是立竿見影。情景二:交易的特殊目的實體需要合并或資產的轉讓不能形成銷售(作為借款抵押)。在該會計情景下,雖然證券化中轉讓的貸款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已經實現了“真實銷售”,但在會計上必須保留在證券化后的資產負債表上;出售證券的所得增加了現金,但同時成為銀行的負債(借款);銀行保留的資產支持證券,超額利差和貸款服務權不在表內作確認(也被稱作“消失在表內”)。由于這個“擔保融資”交易行為,該銀行的總資產和總負債規模在證券化后都增加了,而股東權益沒有變化。同時,由于資產的轉讓沒有實現銷售,該交易對利潤表沒有任何影響。證券化之后,該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趨于弱化,雖然總體資產的風險因為現金的注入而得以降低,但是負債的增加提高了杠桿,股東權益比例從12.81%降至10.47%。同時,由于資產的增加,當期資產收益率從1.43%降到了1.17%(雖然只是暫時的)。從以上兩個會計情景下財務報表的對比中,不難發現資產證券化交易在財務報表中的“表現”很大程度上是由會計處理方式決定的。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由于資產證券化復雜多變的結構和形式,很難判定究竟哪一個會計情景更能反映證券化交易的經濟本質。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的制定就是要決定在什么條件下使用哪個情景下的會計處理方式;而這些條件可能包括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方方面面,如交易的結構、資產的特點、風險和回報的分配、控制權的轉移、資產的服務和管理、交易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殊的協議條款等等。美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在資產證券化會計上都經歷了不同的階段,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和理念,但也有很多失敗的教訓,值得我國相關會計政策制定者和從業人員參考和借鑒。
三、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介紹
(一)金融危機后會計準則的變化。
2007年開始的金融危機暴露了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中潛藏的巨大風險,特殊目的實體的合并問題再次成為議論的中心。資產證券化會計特別是特殊目的實體的會計規定,由于沒有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及時有用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信息而受到指責。為了提高財務信息透明度,重樹投資者信心,監管機構迫于壓力,開始對特殊目的實體的會計處理和報告進行重新審視和研究。壓力之下,FASB也終于選擇了廢除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嚴格特殊目的實體(SPE)的合并規則。FASB于2009年6月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轉讓》(FAS166)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FAS166是FAS140的修訂版,該公告要求提供關于金融資產轉讓的更多信息,其中包括證券交易以及公司面臨的有關轉讓的金融資產風險方面的信息。該公告取消了QSPE的概念,改變了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要求,同時還對額外披露做出了嚴格要求。FAS166要求資產轉讓方在財務報告中具體披露其對已轉讓的資產任何持續參與行為(包括追述、擔保、服務等關系),不管該轉讓方是否合并特殊目的實體。FAS167對FIN46(R)進行了修訂,提出了新的可變利益實體(VIE)合并規則。FAS167與FIN46(R)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FAS167取消了在FIN46(R)下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免于合并的特權,FAS167要求QSPE要重新接受VIE評估;•FAS167要求報告企業進行分析以確定它的可變利益或利益是否給于其在VIE中的“控制性財務利益”,并以此識別該報告企業是否為VIE的“首要受益人”;•FAS167要求對報告企業是否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進行持續地重新評估,而FIN46(R)只要求在具體事件發生時才進行重新評估;•在FAS167中,首要受益人的確定基于確定哪一個企業吸收了一個實體的大多數預期損失或接受了一個實體的大多數預期剩余回報;FIN46(R)中確定誰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采用的是定量方法在FAS167中已被刪除;•當風險權益投資持有人整體上失去了源自該投資的投票權或類似能主導被投資實體的最重大的影響其經濟表現的活動的權力時,FAS167增加了一個額外的重新考慮事項以確定一個主體還是不是VIE;•FIN46(R)下,困難債務重組(TroubledDebtRestructuring)不作為要求重新考慮一個實體是不是VIE以及一個企業是否是一個VIE的首要受益人的重新考慮事項,而FAS167取消了這一例外;•此外,FAS167還強化了信息披露。FAS166和FAS167的使得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銷售確認”和“表外處理”變得非常困難,很多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參與人(尤其是發起人)被迫對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導致大規模資產的回歸。以下是美國不在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上體現的消費者貸款總量(不含抵押貸款),這些消費者貸款大都是通過資產證券化交易轉移到特殊目的實體中的。2009年FAS166和FAS167的發行使得這筆龐大的游離于表外的資產從超過5500億美元一下子跌至不足500億美元。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現行會計法規介紹。
對資產證券化會計法規的具體介紹還是要再回到資產證券化會計需要解決的兩個基本問題上:1、交易中的特殊目的實體(SPE)是否需要合并入表?2、資產的轉讓是否在會計上形成銷售?目前,美國會計準則中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FAS167)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的轉讓和服務》(FAS166)分別是對以上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的回答。
1、《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7號——可變利益實體的合并》。
可變利益實體根據FAS167規定,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任何實體均為可變利益實體(VIE),在該準則的范圍之內:(1)在沒有額外的次級財務支持下,風險權益投資不足以為實體自己的經營活動提供資金;(2)作為一個整體來看,風險權益投資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①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力,實現對實體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主導;②承受實體預計損失的義務;③獲取實體預計剩余收益的權利。雖然不是所有的特殊目的實體都符合FAS167中可變利益實體的定義,但是在資產證券化中使用的特殊目的實體幾乎都是可變利益實體。如果一個對VIE的投資滿足用來承受VIE的部分預計損失或獲取VIE的部分剩余收益的權利的條件,那么這個投資可以稱為可變利益。首要受益人對資產證券化來講,實行FAS167的結果之一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多個交易參與者中可能有一方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而且,這一合并方不一定是資產的原始轉讓方。FAS167圍繞“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概念確立了新的首要受益人測試程序。FAS167認為:一個持有VIE可變利益的報告企業必須評估它是否擁有對VIE的“控制性財務利益”,如果有,則它就是VIE的首要受益人?!翱刂菩载攧绽妗庇袃蓚€特征:(1)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2)吸收VIE潛在的重大損失的義務或接受VIE潛在重要收益的權利。FAS167下的VIE合并不存在部分合并。如果一個企業要對VIE進行合并,那么VIE所有的資產和負債(對第三方的)都必須并入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表,而不只是該企業持有的那一部分相對應的資產和負債。對誰“擁有主導對VIE經濟表現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權力”的判斷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對VIE經濟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一般是基礎資產的表現。當然,在有的交易中,對負債的管理也會對VIE的表現產生重大影響,比如商業票據管道。有些對證券化中的基礎資產表現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可能不是證券化交易任何參與方所能控制的,比如貸款的提前償付或抵押物的貶值等等。在一般的證券化交易中,對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表現產生重大影響的往往是服務商對貸款遲付或違約的管理,或是在CDO交易中,資產管理人對基礎資產的選擇、監督和處置等。在決定誰對這些活動有主導權時,報告企業必須考慮如下問題:•我擁有的這個權力是單方面的嗎?或者,•其他參與方是否也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比如:-是否還有另一方也必須對每個重要決定表示同意?-是否還有另一方有權對我的某些行為進行主導?-是否還有另一方有權替代我,而且無需特定理由?-是否還有另一方或多方也對這些活動有主導權,只是針對資產池中不同部分的資產?-是否還有另一方或多方對信托的另外一些重要活動有主導權?哪些活動更重要?•我的這些主導權是現在就已經可執行還是要基于將來的事件才可以?
2、《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66號——金融資產的轉讓和服務》。
如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實體需要由資產的轉讓方合并,那么實體中的資產就會回歸轉讓方的表內,前述的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第二大問題也就無須回答。但是,如果資產的轉讓方無須對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合并,那么資產的轉讓就需要在會計上進行處理,而這個處理往往只有兩個選擇:(1)銷售(終止確認),或(2)擔保融資。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在FAS166下,對資產證券化中一個資產,一組資產或一部分資產進行終止確認的要有兩個前提:(1)轉讓方放棄了對資產的控制權;(2)轉讓方收到了現金或其他對價。控制權是FAS166中的一個核心概念,FAS166規定,只有當以下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控制權才算被放棄了:(1)資產在法律上被隔離開來;(2)資產的轉入方有權出售資產或將其作為抵押物;(3)資產的轉讓方不再對資產保持有效控制。以上第一條中的法律隔離也就是資產證券化中常說的風險隔離或破產隔離。如前所述,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一般分兩步走:(1)資產的轉讓方(賣方)首先將資產轉讓給一個特殊目的實體。雖然這個特殊目的實體一般由轉讓方全資擁有,但對實體的特殊設計使得轉讓方和轉讓方的債權人對該實體的資產沒有追討權。這一步轉讓一般不涉及額外的信用增級或收益保護,是法律上的“真實銷售”。(2)特殊目的實體將資產轉讓給一個信托或法律載體。這一步一般都會有信用增級或收益保護措施來取得投資者期望的信用水平。從法律上來講,以上第二步轉讓不一定是真實銷售,特殊目的實體的破產受托人理論上可能有權對信托中的資產進行追討。但是由于第一步中的特殊目的實體設計不允許實體進行舉債或其他經濟行為,其破產風險也就不存在了。所以,通過以上兩步,資產證券化的轉讓資產一般能夠實現在法律上的“隔離”或“獨立”。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雖然律師意見是會計中的一個考慮因素,但是法律上的真實銷售并不是資產實現終止確認的決定條件。而在資產的轉讓方是否對資產還保持有效控制的考量上,FAS166要求對協議條款進行分析,查看是否有以下影響控制的情況:•是否有協議要求資產的轉讓方在資產的到期日前回購該資產(協議對資產的轉讓方提出回購的義務和權利,比如一個期貨或回購合同)。
•資產的轉讓方是否有單方面的權力要求特殊目的實體返還特定的資產(除了清理回購),而且該返還會對資產的轉讓方有不小的利益。
•資產的轉入方是否有權力要求資產的轉讓方以一個有利的協議價格回購所轉讓的資產,而且由于該協議價格的有利,資產的轉入方很可能會實施這一權力。如何計量終止確認如果一個、一組或一部分資產證券化交易不滿足銷售(終止確認)的條件,那么該資產證券化就會在會計上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轉讓的資產還會繼續保留在資產轉讓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但要和其他資產分開列示;出售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所得將會作為借款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相關的資產銷售盈虧也不得在利潤表中確認。而資產轉讓方持有的證券化資產支持證券將不再在報表中顯示,其經濟呈現就是所轉讓的資產和證券化借款的差額。如果資產的轉讓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那么就要對資產銷售的損益進行會計計量和記錄,這其中包含多個會計步驟:(1)歸集所轉讓資產相關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的溢價和折扣、資本化的費用和收入、成本和市價孰低法下的價值準備和資產的損失減值準備等;(2)歸集在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各項資產和負債;(3)對各個資產和負債進行價值評估。這個步驟往往會涉及到很多主觀判斷,需要運用到合理的假設和適合的定價模型。對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銷售確認在會計上的處理如下:
•把資產的銷售所得(扣除交易費用和相關的負債)和資產的賬面價值(扣除溢價和折扣,資本化的費用和收入,價值準備和損失減值準備等)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把交易中獲得的新資產計入原資產的銷售所得,并以市價計入資產負債表(比如證券投資和服務費權等);
•把交易中獲得的新負債作為原資產銷售所得的減項,并以公允價值計入資產負債表(比如擔保、回購責任、互換合同、承諾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由于交易的復雜和特殊以及公開市場的有限,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某些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評估的難度很大,所以金融定價模型的應用是證券化會計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里值得一提的是,以會計為目的的價值評估和資產證券化的真正經濟價值評估有時是不一樣的,必須只考慮已經轉讓的資產,而不能把將來的資產轉讓考慮進來。會計處理舉例說明最后,我們用兩個簡化的例子來說明一下FAS166下資產轉讓的銷售確認:例一:住宅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交易(假設符合終止確認條件)。該交易的基礎資產為面額一億美元的貸款,發起人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評級證券(A級和B級證券),但保留沒有評級的僅付利息證券和超額利差(剩余利息),同時,發行人還保留對所轉讓資產的服務權。例二:信用卡資產證券化交易(假設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該交易為一統合信托發行的一系列證券之一,資產轉讓的也是該信托循環購買中的一次。本次轉讓的基礎資產為面額1.2億美元的信用卡貸款,賬面價值為1.19億美元,發起人保留0.2億美元的賣方權益并出售所有的有信用評級證券(A級和B級證券),同時,發行人還出資150萬美元建立現金抵押賬戶來為證券進行增信;現金抵押賬戶和超額利差(剩余利息)歸發起人所有。該次發行的總交易成本為100萬美元,本次資產轉讓所占的比例預計25%。
四、結語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國際發展 啟示
中圖分類號:F038.1 文獻標識碼:A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起源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一般而言,證券化是指對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夠產生穩定并可預見的現金流收益,再加上適當的信用增強,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根據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劃分為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化(MBS )和資產支持證券化(ABS )。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技術,最早起源于美國。在1970年,世界上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產品―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由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正式發行。目前,資產證券化已經被許多國家和地區作為一種融資手段而廣泛使用。
二、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狀況與特點
(一)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特點。
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70年代,是美國債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資產證券化存量規模占美國債券市場的25%~35%,發行規模占美國債券發行的30%~50%。在2007年,美國的資產證券化達到頂峰,擁有了11.1萬億美元的總規模,之后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總規模有所下降,2011年證券化規模10.2萬億美元,2012年的規模約8.96萬億美元,占GDP比重大約為55%。
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步伐已逐漸發展到其他領域,用于擔保抵押的資產也擴大到汽車貸款、信用卡業務與其他應收賬款。不僅如此,資產證券化工具的使用機構也不再只有金融機構,一些制造商、甚至基礎設施的開發者也開始使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一.政府的支持是推動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二.激烈的市場競爭與持續不斷的創新是使美國資產證券化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三.法律的支持和相關的稅收減免優惠是鼓勵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保障。總的來說,美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經驗就是以金融危機為契機,由政府推動為先導,把民間發展作為后續的一場金融創新過程。
(二)歐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特點。
歐洲在世界上是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歐洲各國中,由于英國在法律制度和文化環境方面與美國最為接近,其受美國影響較大,較易吸收美國經驗。因此,其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最早,規模也是最大的。而其他國家的法律屬于大陸法系,以間接融資為主,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相對滯后。意大利僅次于英國,是歐洲的第二大資產證券化市場,這一市場最顯著的特征就是政府部門的強力推動。法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框架在1988年頒布,其后又有了多次修改,但法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并不是太好,資產證券化總發行量僅占歐洲的4%。歐洲的資產證券化發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特點:一.市場機制在英國證券化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二.政府的支持與積極的法制建設是意大利證券化市場不斷發展的主要因素。
(三)亞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與特點。
亞太地區的資產證券化自20世紀80年代建立以來穩健發展,是除美國、歐洲之外的世界第三大MBS市場。其資產證券化過程被1997的亞洲金融危機分為兩個發展階段。在金融危機發生前,亞太地區的資產證券化還屬于初步嘗試階段,這一方面是由于這段時間亞太地區經濟上持續平穩增長,金融風險未受到太大的關注。另一方面,許多亞洲國家開放了本國的一些市場,吸引了大量的外資流入,使得金融行業的資金充足,因此對資產證券化并沒有迫切的需求。金融危機以后,在社會經濟環境的重大變化和政府推動的雙重促進下,資產證券化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例如成立各種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為資產支持證券擔保。在亞洲,日本是第一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國家,早在1973年就推出了“房貸債權信托”,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日本的資產證券化余額達到179.4萬億日元。亞太地區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經歷較長時期的探索。(2)政策環境和相關稅收法規的制定是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因素。(3)國際投資銀行的積極態度極大地推動了亞太地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三、資產證券化國際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在我國,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源于上個世紀80年代末,資產證券化產品涉及到多個領域。然而,截止到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卻不盡如人意。目前,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存在著以下障礙:(1)法制環境不健全。(2)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不足。(3)缺乏權威的信用評估體系。四.金融基礎設施還不完善??偨Y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國際經驗來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必須要具備法律、會計制度、稅收制度、資產評估等方面的一系列條件。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我們可以從資產證券化發展較為成熟國家學習一些成功的經驗。
(一)發揮政府在資產證券化中的重要性。
從資產證券化在世界范圍的發展歷程來看,與發達國家的創新歷程不同,因為可以借鑒發達國家已有的成熟技術,新興市場經濟體的資產證券化發展速度較快;但這些新興經濟體在資本市場以及制度框架方面的存在欠缺,這成為其發展的最大障礙。資產證券化的實現依存于復雜的金融工程技術,同時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在制度框架構造、監督管理環節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政府都將發揮無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可以借助政府和國家信用實現資產證券化。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完善的信用評級機構,是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客觀、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目前,中國的信用評級體系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達不到中立、規范的要求,此外,能夠被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并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在我國較少。因此,盡快完善信用評級體系,這將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三)注重人才培養以建立技術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技術性要求強、專業化程度高的融資工具,需要大量具有專業知識的金融人才。因此,我國應加大對專業金融人才大培養,以期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技術支持。
(四)培育規范的中介機構并加強監管。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中介機構的聲譽至關重要。一個成功的證券化項目是多家中介機構的合作的結果。在培育中介機構的同時也要設立一定的機構從業準入門檻,規范執業行為,并配合必要的監控和引導,以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作者: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研究生)
參考文獻:
[1]黃薇.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國際精要及策略選擇,哈爾濱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中國;金融創新
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發起人(Originator)將缺乏流動性但卻可在未來某個時期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該機構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分離與重組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從而增強資產信用度,將資產轉化為可自由流通的證券,在金融市場上交易,最終實現金融融資。作為資產證券化載體的證券化產品,具有債券的性質,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許多種類:按照基礎資產的類型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信貸資產證券、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證券;按照基礎資產是否為抵押資產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一、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單洲小區800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公開發行了2億元的3年期投資證券,此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嘗試走出的第一步。1996年8月,珠海為了支持珠海公路的建設,以本地車輛登記費和向非本地登記車輛收取的過路費所帶來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持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1997年7月央行頒布《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規定由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均需辦理資產抵押手續,并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負責相關事項。這在某種程度上使不良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成為可能,此后出現了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的幾筆大額不良資產證券化。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
2003年,中集集團利用其海外的應收賬款為支持發行了資產支持證券,規定在3年的有效期內凡是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協議總額為8000萬美元。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了國內首個資產處置信托項目,華融將涉及全國22個省市256戶企業的132.5億債權資產組成資產包,以中信信托為受托人設立財產信托,期限為3年。該模式已經接近真正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并且首次在國內采用了內部現金流分層的方式實現了內部信用增級。
到2004年,開始出現政府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跡象。2004年2月,《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四條“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4年4月至7月,工商銀行通過財產信托對其寧波分行的26億元不良資產進行了證券化。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實施《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流通掃清障礙。
2005年以來,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有了新的發展。2005年3月21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監會、財政部等9個部委參加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正式決定國開行和建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為促進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5月16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6月2日,財政部正式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相關機構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規范;6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4、15號公告,對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了詳細規范;8月1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了《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8月16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規范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登記、托管、結算以及兌付行為;11月11日,銀監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從市場準入、風險管理、資本要求三個方面對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制定了監管標準。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15日,國開行和建行分別在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了第一只ABS債券41.78億元和第一只MBS債券29.27億元。
總體來看,我國以前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大多屬于自發性的個體行為,證券化產品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操作模式不成熟、不規范。雖然2005年開始,我國拉開了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序幕,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到目前為止資產證券化還遠沒有成為金融機構自覺性的群體行為,證券化實踐尚未出現實質性突破,資產證券化之路還任重而道遠。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巨大發展空間與多重約束
“如果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是流傳于美國華爾街的一句名言。按照華爾街的標準,目前我國能夠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已經很多,如房地產貸款、企業各種應收賬款、銀行不良資產、信用卡應收款、汽車貸款等等,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而且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相當成熟了。根據銀監會統計數據,截至2005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13133.6億元,其中次級類貸款3336.4億元,可疑類貸款4990.4億元,損失類貸款4806.8億元。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8663.4億元,與1999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時剝離的1.4萬億元不良貸款處置任務還有很大的距離。根據人民銀行2006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報告,截至2006年6月末,我國商業性房地產貸款余額為3.4萬億元,其中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1.3萬億元,比年初增加2123億元;購房貸款余額2.1萬億元,比年初增加1820億元。近年來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末我國金融機構汽車信貸余額達到了1594.03億元人民幣。以上數據表明,我國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巨大,在資產證券化的供給方面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物質基礎。
從證券化產品的需求來看,同樣存在巨大的市場空間。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產品屬性上屬于固定收益證券,類似于企業債券。但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極其落后,而證券化產品更是一片空白。從投資者的需求來看,中國是一個高儲蓄率的國家,有數萬億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資工具,他們對創新性的投資品種需求非常大。尤其是社?;?、保險基金等要求風險較低的機構投資者,會對證券化產品產生強烈的需求,這是被國際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所證明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供給和需求都有巨大的潛力,資產證券化市場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然而,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水平與巨大的發展空間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距,要消除這種差距,必須從多個方面共同努力。這是因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制約因素。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礎工程的薄弱,以及證券化過程中諸多程序和操作問題的不明確,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1.會計、稅收制度與證券化的不統一。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等問題決定著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會計處理做了較為詳盡細致的規定。我國在會計制度上,無法做到與資產證券化相統一,因此難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監控。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是財政部指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與美國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同時,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在稅收制度方面,尤其在跨國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上,我國現行稅法規定還存在很大空白,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2.相關法律不完備。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構建起來。以美國為例,美國并無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其規范主要來自于聯邦和州法律,其中包括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破產法以及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等,這些規范促進了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運營。我國目前沒有出臺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證券化存在眾多阻礙,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前文有列舉)還不夠完備,有許多方面和環節還沒有涉及到。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健康發展。
3.信用評級機構缺失。
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能夠較為真實的度量資產所蘊含的風險,從而間接決定了證券化后的資產的價格。國際上最具信譽的信用評級機構主要有如下幾家:標準普爾評級集團、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以及FitchIBCA,Duff&Phelp公司等。這些公司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決策支持。而現階段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服務。因此,投資者不得不承擔國外信用評級機構高額的服務費用,從而降低了投資者的收益以及證券化資產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4.金融機構動力不足。
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歷史表明,當時美國一些儲蓄機構陷入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資產證券化正是發端于金融機構對外融資、解決流動性的被迫行為。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高儲蓄率,較高的銀行儲蓄率使金融機構很少能夠陷入流動性困境,而且即使偶爾陷入了流動性危機,也有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作為其堅強的后盾;同時,由于傳統意識的約束,我國金融機構也不愿意把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兌出去。金融機構目前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當然,還有其他許多制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因素,包括體制障礙、投資者不成熟、風險管理水平低、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極其缺乏等等。這些制約因素的共同作用,決定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將經歷一個緩慢而艱難的發展過程。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今后的發展道路
近年來,我國經濟和金融的快速發展,已經為資產證券化奠定了一定的市場基礎:從宏觀角度看,我國資本市場基本完善,資本流動性較強;從微觀角度看,我國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獨立經營的實現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同時,近年來我國對金融市場的開放,使金融市場進一步國際化,這也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發展前景,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市場人士都較為樂觀。中國銀監會李伏安在2006年4月2日舉行的“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高級論壇”上表示,經過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試點,2006年將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雖然目前資產證券化只有不到100億元規模,但年內將做到1500億元。2006年5月,標準普爾在印度舉行的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上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如果能夠進一步掃除若干阻礙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亞洲國家和地區資產證券化將會有長足的發展,亞洲國家和地區必將從中受益。
但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目前還仍然處于積極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還受到諸多內外部因素的制約,資產證券化之路任重而道遠。在今后證券化的發展道路上,需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推動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展,做好證券化工作的廣泛推廣。
我國已于2005年實現了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建元2005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并且于2006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住房按揭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在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正式啟動。我國目前正大力開展基礎設施建設,急需長期資金投資,資金周轉時間較長,如果單一靠政府或銀行都很難滿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這些難題。通過試點工作,能夠降低融資成本,緩解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提高銀行資金周轉率。
2.適當放松對證券化的管制,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蓬勃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對市場管制較少的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較好,已成為全球第一大資產證券化市場,擁有運作良好的制度體系;日本在其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對其市場的限制則阻礙了市場的發展,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后開始放松管制,才迎來近幾年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一直處于嚴格的金融管制之下,但這種管制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和金融市場的需要了。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過多,不利于證券化產品創新,不利于證券化在我國的蓬勃發展,更無利于我國的金融改革。要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政府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放松管制,放寬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為金融創新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改善我國金融環境。
3.制定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包括制定相關的會計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行中存在著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不健全的問題,需要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摸索,查漏補缺,借鑒資產證券化發展成熟的美國和日本的經驗,用法制手段保護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害。在資產證券化立法中,我們要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立法的精神實質,為政府在制度中恰當定位,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由市場做市場的事情,各司其職,不過亦無不及。在法制構建上提供多元選擇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場能依據法制順應市場發展選擇有利的發展模式,進而奠定市場發展的長遠基礎。
4.健全資本市場體系的同時,豐富證券化品種。
國務院發出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方向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我國目前證券化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和各種企業的應收賬款等。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具有高儲蓄率的國家來說,應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出更多的證券化產品,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
5.規范發展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
針對我國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少、評估質量不高的狀況,我國建立具有國際影響而且權威的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勢在必行。與此同時,應對這些評級機構進行統一管理,使其獨立發揮作用,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工作;應學習其他國家成熟的評級制度經驗,用法律手段割斷評估機構和被評估者之間的往來,最終提升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威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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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
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
)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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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岌岌可危,而在這關口上,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還在進行。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初步探索實施了總額為200億元左右的資產證券化業務;2007年底,浦東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相繼開展了資產證券化業務;2008年,中信銀行和招商銀行分別發售完成了首單資產證券化項目,浙江招商銀行也推出了首單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資產證券化面臨一系列問題的背景下,本文緊密結合當前的經濟形勢,對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進行了思考,在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的基礎上,就資產證券化的理論依據、我國進一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面臨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對我國深入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所裨益。
一、資產證券化理論簡述
1.資產證券化的含義。資產證券化是指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有幾種不同的表述方式,其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界定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V)或中介機構,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這就是說,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收入的金融資產匯集起來,使之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對金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有多種形式,主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化、汽車貸款債權證券化、租賃債權證券化以及應收賬款債權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不動產有限合伙、不動產投資信托)。
2.資產證券化產生的理論基礎。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商業銀行為轉嫁信用風險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最早它是商業銀行由于受到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為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和改善經營狀況而創造的一種金融衍生產品。它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工具。支持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有如下四類:
(1)預期收入理論。預期收入理論的產生遠早于資產證券化的產生,二者在時間上雖然相距甚遠,但預期收入理論已蘊含著資產證券化的思想成分。預期收入理論認為,無論是貸款或者是證券的變現能力,都是以未來收入為基礎的,即便是長期貸款,只要有借款人的收入作保證,就不至于影響銀行的流動性,它所強調的不是放款的用途,也不是擔保品,而是借款人的預期投入。資產證券化強調證券化資產未來穩定的現金流,正是借鑒這一思想并以此為基礎的。因此可以說,預期收入理論的思想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來源。
(2)金融創新制約理論。該理論指出,金融產品創新是一個組織對它所受制約的反應,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法規、競爭以及風險等。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業革新浪潮中產生的一種資產管理創新,它同樣是在金融行為與金融環境的沖突中誕生的??梢姡鹑趧撔轮萍s理論解釋了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即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對金融法規(如《巴塞爾協議》及各國金融管制法等)的具體實施,而強化金融業的競爭和分散風險的動機則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兩大動力。
(3)資金缺口理論。資金缺口是指那些在一定時限內到期或需要根據最新市場利率重新確定利率的資產與負債(即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之間的差額。用公式表示為:資金缺口(GAP)=利率敏感性資產(RSA)-利率敏感性負債(RSL)。當市場利率變動時,資金缺口的數值會直接影響到銀行的利息收入。一般而言,銀行資金缺口的絕對值愈大,則銀行承擔的利率風險也就愈大。而銀行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則有助于轉移自身的風險。
(4)持續期缺口理論。持續期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弗雷德里克麥考勒于1938年提出的,最初它是作為衡量固定收益債券的實際償還期的一個概念。20世紀70年代后,隨著西方各國商業銀行面臨利率風險的增大,持續期概念被逐漸推廣應用于所有固定收入金融工具市場價格的計算上,也應用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之中。持續期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所有預期現金流入量的加權平均時間,或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未來現金流量相對于其價格變動基礎上計算的平均時間。
3.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步驟如下:
(1)確定融資目標并組建基礎資產池。交易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融資需求確定融資目標,選擇適合證券化且符合融資目標的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
(2)設立SPV。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載體,其主要職能涵蓋了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3)資產出售或委托。設立SPV之后,交易發起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在資產出售以后,即使發起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范圍,即實行基礎資產與發起人資產的“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增級,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使證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
(5)信用評級和證券發售。證券化資產信用增級后,SPV將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發行評級。證券評級后,評級機構還要進行跟蹤監督,并隨時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已評定的證券級別進行調整。之后,將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發售證券。
(6)支付資產購買價格。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先向聘請的各專業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支付給發行人。
(7)資產管理與資產收益回收。服務商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收取、記錄資產組合中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將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銀行,受托銀行按約定建立專門賬戶,并按時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8)還本付息。在規定的證券償還日,SPV將委托受托銀行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金融界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1992年,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2億元的地產投資債券;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第一次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26.02億元債權資產;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獲準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國家開發銀行的41.77億元“開元2005-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的30.19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托”成功發行。從整體上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規模較小,交易尚不活躍。據有關統計,從2005年我國發行第一只證券化產品到2008年10月,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為620億元人民幣。而在近幾年中,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到2008年9月發行債券已經達到145000億元的規模,而資產證券化產品占比僅為0.4%。值得欣喜的是,盡管目前國際金融市場正面臨波動,然而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并沒有停止發展的步伐。2008年,中信銀行與招商銀行各自在10月10日和10月31日發售完成了其首單以對公貸款為基礎資產支持的證券化項目。浙商銀行于2008年11月中旬發行額度為6.96億元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浙商銀行由此成為國內首家開展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金融機構。
在中信銀行的信銀2008-1CLO項目中,基礎資產池金額總計40.77億元人民幣,并以資產池本息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了三檔優先級證券、一檔次優先級證券以及一檔次級證券。其中:A1-1檔與A1-2檔固定利率優先級證券分別定價年利率4.45%與4.65%;A2檔浮息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0.99%;B檔次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28%。在招商銀行的招元2008-1CLO項目中,基礎資產池金額總計40.92億元人民幣,并以資產池本息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了兩檔優先級證券、一檔次優先級證券以及一檔次級證券。其中:A1檔固定利率優先級證券定價年利率4.26%;A2檔浮息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1.40%;B檔次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35%。
三、我國進一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1.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化解不良資產。我國銀行業作為間接融資的主體承擔了經濟發展的大部分風險,而資產證券化的引進則為我國的銀行業提供了一條減少和降低資產風險的有效途徑。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銀行可以對其資產負債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銀行還可以將部分信貸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改善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對企業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給企業提供一條擺脫三角債困擾、化解應收賬款長期掛賬難題的新途徑。
2.提供了更為廣泛的融資、投資渠道。實施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擴大企業的融資手段,企業融資除了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向銀行貸款,還可以使用資產證券化對企業資產進行結構性調整,將沉淀的資金盤活,將呆滯的資產變現,既可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難題,又能變不良資產為有用資產,化解企業財務風險,還可提高企業資本運作的效率。同時,資產證券化為社保基金、保險商、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工具,提供了更為廣泛的投資渠道。另外,資產證券化的分級結構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不同風險偏好,還能吸納社會上的部分游資,有助于緩解流動性過剩問題。
3.有助于促進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發展。住宅、汽車等耐用消費品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需要長期、穩定的貸款支持。由于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因而銀行不愿意發放固定利率貸款。而實施資產證券化可解決房貸、車貸難的問題。一般來說,房貸和車貸都需要比較長的還款周期,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加快現金周轉、提高效益,這樣,銀行發放固定利率貸款的意愿增強,耐用消費品行業融資渠道單一問題便得以解決。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促進房地產、汽車等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繁榮。由上述分析可見,資產證券化拓寬了銀行的融資、投資渠道,有利于銀行提高效率和效益。當前的金融危機有著其自身的深刻原因,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手段和創新工具,不應因此次金融危機而被否定。適當的金融創新對于我國的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都是十分必要的,應當繼續鼓勵和支持實施資產證券化。
四、實施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1.資本市場不夠發達。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一個成熟的、有一定廣度和深度的資本市場。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夠成熟,市場仍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2.證券評級業不規范。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信用評估定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目前我國的證券評級業運作尚不規范,信用評估不細,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而且很多評級機構都與政府、企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難做到獨立、公正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