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趨勢的影響

時間:2023-09-22 15: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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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趨勢的影響

第1篇

[關鍵詞] 次債危機 金融業 資產證券化 房地產泡沫 影響

次債危機是現代經濟發展周期的必然結果,是資產證券化的產物。次債危機的發生,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方向和路徑帶來啟示,同時也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敲響了警鐘,其警示我們在追求資產使用率高效化的同時,不能忽略其潛在的風險,一定要積極防范風險的發生。

一、次債危機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和啟示

自2007年次債危機全面爆發,各大次級抵押貸款機構紛紛,房地產泡沫的破裂使得美主要股指短時間內紛紛跳水。股市的蕭條、金融市場的動蕩引發流動性的不足,各主要發達經濟體貨幣當局為緩解流動性不足,紛紛注資救市,與此同時,美聯儲多次大幅降息,以此緩解經濟疲軟之勢,但努力的結果卻是收效甚微,有資料顯示,次債危機正呈愈演愈烈之勢。次債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廣泛,但就我國資產證券化而言,已對我國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的方方面面產生了影響。

1.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1)我國外債資產價值大幅縮水

有數據顯示,我國商業銀行在美國房地產泡沫興起之時,也涉足了美國的房產債券市場,在此次的危機發生后,都不同程度地承受了損失。

數據來源:《證券市場周刊》

(2)對我國股市的影響

受美次債危機的影響,我國股市也在各經濟面的影響下呈現跌勢。穆迪、標準普爾2007年7月10日宣布降級聲明,恒生指數下跌1.22%;8月9日,巴黎銀行卷入次債危機,引發全球股市下跌,恒生指數跌0.43%;全球金融市場陷入流動性危機浪潮,各央行紛紛注資救市,8月16日亞太股市暴跌,上證綜合指數跌2.14%,恒生指數跌3.29%。隨著次債危機影響的擴大,全球各主要股市以及我國股市都在隨經濟形勢的變化總體呈現出下跌的趨勢,上證指數一度降至2,319.87點,創全年最低。

2.對我國的啟示

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融資以獲得流動性的同時分散風險,但次債危機所暴露的房地產信貸問題給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新的啟示。

(1)首先應正確認識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雖然分散了風險,但不能消除風險。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同時,務必要有充分的風險意識,而不能簡單地認為將風險資產證券化就可以一勞永逸。

(2)完善中介機構

資產證券化需要眾多的中介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特殊目的機構(SPV)、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參與。從此次次債危機來看,中介機構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合理進行,以及風險監測等方面都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還處在起步階段,相應的中介機構還不健全,有必要重視中介機構進一步和發展。

(3)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制度

次債危機爆發的原因之一,就是信用評級機構對次級抵押借款人的信用,以及證券產品的評級缺乏嚴格的制度約束。合理規避風險、防范風險的發生,就不能以只看重眼前利益,而應當以長遠利益為重,從根本上加強信用評級制度。

(4)實行信息公開化,建立公正、透明的信息平臺

次債危機中,眾多投資機構的破產倒閉,很大部分的原因就歸結于對投資產品認識不清,只是憑借一些發行商的數據和市場數據做出投資決策,而真實的信息卻無法準確得到。這樣,盡管投資者做足了投資評估工作,但實際效果與最初的預測卻不啻天淵。

(5)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

制度從來是健康安全、健全有序的保障。從次債危機映射出的資產證券化制度的重要性,也應當引起我國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作用不僅體現在未雨綢繆,也體現在危機發生時的化解措施。據歐美發達經濟體資產證券化的經驗看,合理、完善的制度是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條件。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處在初始階段,在探索的初始,積極借鑒他國的經驗,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最終受益。

參考文獻:

第2篇

【摘要】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散較為集中的風險,保障金融的穩定性;同時還能有效的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金融投資拓寬渠道。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依舊存在著一些問題,如規模小、種類單一等,這些問題制約著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進程中,應該設立專門的立法,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體系,并且規范相關的信用評級制度;吸收國際上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項監管,促進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應用;發展趨勢

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把流動性較差,但是在未來具有一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進行收集然后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從而將這些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資產證券化最早是起源于美國,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政府根據按揭住房發行了資產抵押支持證券,這種資產證券化的做法在當時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從此,資產證券化開始被廣泛的運用在經濟領域,并且為資金的籌集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加之資產證券化獨特的創新融資方式,適應了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在金融產品領域的發展極為迅速。近年來,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已經成功的由在境外設立spv發展到在境內設立,實現了資產證券化整體融資流程的境內化管理。但是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起步晚,缺乏經驗,沒有完善的監督體系,與國際水平相差較遠,因此,應該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促進其快速、健康的發展。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和運作過程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1.資產證券化的歷程——境外融資歷程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不到半個世紀,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開展基礎設施建設采用的資金籌集手段是“收費還貸”,經常出現資金與建設的脫節,資金緊張問題嚴重制約著基礎設施的建設。由于當時法律體系和資本市場的不健全,資產證券化還不能有效的實施。基于這樣的情況,融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了spv,利用國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場,進行境外的融資建設[1]。其中較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設公路時,在開曼群島注冊spv,籌集資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機動車管理費和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為支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總額2億美元的債券,用于廣州到珠海的鐵路及高速公路建設,開啟了我國基礎設施收費境外證券化融資的先例。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高速公路項目通過境外證券化融資共籌集約15.5億美元資金,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2.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境內融資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經濟市場的逐步成熟,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逐漸顯現:如最先實施的中國聯通計劃,然后是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計劃等等,隨著基礎建設的擴大,境內融資試點也逐步推廣開來,在天津、武漢、重慶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橋資產等收費權為支撐的基礎設施證券化產品。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效的解決了建設資金的籌集難題,提高了固定資產的流動性,也降低了融資成本[2]。2006年12月18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計發行了37億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證券合計3.5億元,由信達和東方自留),盤活了信達公司部分不良資產。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

資產證券化一般是通過如下的步驟實現的:

1.“資產重組”——構建資產池。根據融資需求和資產的情況,選擇資產的證券化,然后,把資產匯集成資產池。能夠實現證券化資產的條件:(1)未來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2)資產有良好的質量,具有同質性[3]。(3)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率和現金流容易計算。

 

2.“風險隔離”——設計資產的隔離。這個步驟是實現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成立一個特定的目的機構spv,用于隔離資產池和其它資產。spv受母公司托付,把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

 

3.“信用增級”——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在證券化的交易中,資產的信用、現金流與投資者的需求往往不相吻合。這就需要spv機構把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進行信用增級。“破產隔離”、“擔保公司信用擔保”都是常見的信用增級。

 

4.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券商發行機構,對資產證券進行評級,然后發行證券,同時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二、案例分析-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分析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過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資機構,并把中國網通未來幾年的盈利收入以具體的協議形式出售給信托投資機構。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公司給予受益憑證的aaa級信用評級,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憑證的計劃管理人。

 

2.中國網通和中國工商銀行為信托機構發行的證券提供擔保。

3.信托機構把中國網通出售的資產轉化為證券,并在市場中尋找投資者。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優勢:中國網通在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吸引較多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同時是網通直接融資,降低了企業融資的成本,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為企業融資提供了低于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節省了成本。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的問題和解決措施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還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在很多方面還不健全,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機制,不能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監管,從而使風險增加,嚴重阻礙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5]。特別是在證券化進程中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的隔離上,存在著很大的漏洞。此外,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政策、信用評級、增信制度中都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使信托監管制度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資產證券化監管平臺的不統一,對資產證券化分散風險的功能有一定的影響。

(二)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措施

由于中國目前尚處于資產證券化初級階段,在信息披露、風險隔離規定、稅收政策、信用評級、增信體系、合格投資者方面仍與國外成熟市場存在較大差距,仍需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法規不完善,沒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該不斷的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的監管職能,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懲罰。用法制手段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同時也應該不斷的借鑒外國先進的管理水平和積累的豐富經驗,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確保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健康、長遠的發展。

我國應建立權威性的資產、信用評級機構,并且對該評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的進行評級。同時應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管理模式,并用法律規范評估步驟,提高信用評級的可信度。

四、我國資

產證券化發展的趨勢

我國處于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級階段,與外國成熟的運作有著較大的差距,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監管力度、規范監管職能。通過不斷的發展完善,逐步做到與國際接軌。具體可以從以下五方面著手:(1)在資產池結構上,改變資產池單一的現狀,豐富資產池品種[6]。(2)完善信用評級體系。(3)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豐富投資主體。(4)有效的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降低風險。(5)完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的監管職能,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史晨昱.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現狀及展望[j].金融論壇,2009(04).

[2]蘇雪.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分析[j].河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3).

[3]劉元根.中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及發展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3(05).

[4]祁小偉,宋群超.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及中國的實踐[j].科學與管理,2009(03).

第3篇

簡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金融機構將資產打包形成資產庫(assetpoo1)后銷售給其他機構(在這里稱為特別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特別載體以資產庫為抵押擔保發行證券為其購買行為融資的活動。這種證券被稱為資產抵押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資產證券化往往用于流動性較差或質量不高的資產。最初的資產證券化始于按揭貸款市場。試想,如果沒有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紐約地區的人們不太可能投資于洛杉磯的房地產市場,而住在波士頓的人們也不會關心邁阿密的房地產。即使最初發放按揭貸款的機構將貸款在二級市場上銷售,其購買者也只會是一些大型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金融機構,個人往往無法參與。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在二級市場上購買按揭貸款的機構可以發行以按揭貸款資產庫為抵押擔保的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每月所獲償還的按揭貸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流向按揭抵押擔保證券的投資者。這樣,原先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就會以標準化的證券形式在資本市場上流通。這不但可以為按揭貸款的初始發行機構提供大量的流動性,而且有利于增加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深度和廣度。目前,使用最廣泛的按揭抵押擔保證券是按揭轉手證(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按揭轉手證的持有者每月將獲得資產庫所產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現金流。當然,資產庫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直接影響著按揭轉手證持有人的利益。

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增長十分迅速。1980年,按揭抵押擔保證券的余額為1110億美元,1999年底這一數字已經增長到2.2萬億美元。現在,資產證券化已逐漸發展到其他領域,用于抵押擔保的資產包括汽車貸款、信用卡業務和其他應收賬款。不僅如此,使用資產證券化工具的機構也不再限于金融機構。一些制造商乃至基礎設施的開發者也在使用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總體上,資產證券化可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以下便利:

1.通過資產證券化,金融機構可以較低成本處置一些質量不高的資產,繼而提高資本充足率,達到巴塞爾核心原則的要求。

2.資產證券化的使用者可以更低的成本獲得充足的流動性。

3.銀行傳統業務是借短貸長,因此通常存在資產和負債期限不匹配的情況。資產證券化可以緩解資產和負債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并可用于負債管理。

4.資產證券化可以減少金融機構對若干經濟部門和地區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對金融服務業的影響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機構管理資產和負債、籌集資金及控制資產質量的能力得以增強。另外,資產證券化改變了銀行在原先簡單的貸款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同的金融機構可以分別扮演初始貸款發放者、擔保者、貸款管理者和證券發行者等不同角色,因此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獲得了進一步提高專業化和業務多元化的機會。1995年美國橙郡政府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投資于利息—本金分拆證券的結果。

二,新興市場國家使用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和前景

在許多新興市場國家,銀行體系不健全,企業融資渠道不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企業獲得了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興市場國家使用資產證券化的程度還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興市場的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有待提高。由于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缺乏了解,許多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仍心存疑慮,避免大規模的投資。

2.證券投資者需要了解抵押擔保資產庫的詳細情況,以便通過歷史數據了解資產庫的風險,如提前償付的可能性。在這方面,新興市場的透明度往往不如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

3.在發達國家,法律規定特別載體不受原資產發行機構(如發放按揭貸款的銀行)破產的影響。在一些新興市場國家,資產證券化在這方面沒有得到足夠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興市場的稅收框架不利于特別載體,繼而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5.用于抵押擔保的資產往往需要獲得信用擔保和著名評級機構的評級,才會吸引投資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評級公司都來自發達國家,它們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往往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搜集和處理信息的成本會相應上升。

盡管如此,但新興市場國家資產證券化已經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甚至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出現了跨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隨著新興市場進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資產證券化將會得到長足的發展。

三、結束語

第4篇

一、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商業銀行證券化過程中金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差,信用評級機構缺乏。由于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的證券化過程是一項涉及到銀行風險與收益的重大系統工程。就我國當前金融中介機構以及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的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不高,信用評級機構運作不規范,很難滿足我國當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對他們提出的要求。

(2)商業銀行證券發行機構的運作過程不規范。為了保證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的價格能夠真實的反映出其客觀收益率以及安全性,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違約風險,就要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從而保證其投資者能夠真實、及時、準確的掌握該證券發行部門的運營狀況,從而形成一個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除此之外,還應當加強法律關于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在債權追償方面的規范與約束,從而保證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債權收益索取權,以此來保證支持ABS的穩定以及投資者的確定性收益。

(3)有關銀行資產證券化現行的法律尚不完善。商業銀行資產的證券化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了,我國在這一方面的現行法律不可避免的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從而為這種良好融資模式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法律上的發展障礙。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它在發展過程中將會涉及到證券、擔保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多個部門,而且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運行系統,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來規范相關利益者之間各種紛繁復雜的關系,就很難保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過程的良性運作,從而導致其操作風險的增加,并進一步引發更大范圍的金融危機。

(4)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需要培養。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業務。除了需要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以外,還需要在金融、基金、擔保、會計、稅收以及評估等多個行業范圍內構建起良好的發展環境,所以,為了實現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應當構建起一整套適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外部環境,從而避免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的證券化淪落為一種新型的“圈錢”工具,從而導致證券化資產投資者的經濟利益。

(5)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體系不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歷來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管,不管是在發行股票方面,還是在發行企業債券方面,都必須獲得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資產證券化作為資本市場的新型融資工具和手段,也面臨著如何進行監管的問題。由于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法律、會計、稅收等多個因素的影響,單個的業務分工管理難以適應。所以必須建立起統一的監管以及協調機制。然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以及協調的專門機構。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證券法》也未將之納入管轄范圍。

二、積極推行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建議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發展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應結合我國國內資本市場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在法制構建上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進而奠定市場發展的長遠基礎。推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建立和完善相關金融制度和法律法規,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不僅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個市場公平、合理、有序的競爭環境的形成。

(2)建立規范的證券化信用評級機構。我國目前的資產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少,評估質量不高,我國建立有深遠影響和權威的評級機構勢在必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首先由國家核準的專門機構聘用經過專業資格考試認定的專門人員從事估價及相關的咨詢工作;其次發展信貸資產資信評估業務,制定統一的信貸資產評估標準;最后通過兼并、撤銷、聯合等多種形式,將目前眾多的資信評估機構發展成為少數幾家全國綜合性的、中立型且在經濟上自負盈虧的大型資信評估機構。并且要積極與國際知名評級機構開展合作,按照國際標準規范國內評級機構的活動,改善評級質量。

第5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融資 會計處理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資產是指具有可預見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即發起人是將表現為資產的一種收益權轉讓了出去。證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標準,將不同風險不同特點的資產組織起來,出售給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投資者。

資本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融資工具,具有傳統融資工具無法比擬的優勢,不僅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還可以減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來現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資產的質量,加速資產周轉和資金循環,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金使用效率。同時也通過多方合約分散投資風險,為投資者增加了投資的安全系數。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一)從會計要素定義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

(二)從會計確認方面來看,資產證券化確認的關鍵時間轉讓者與受讓者之間的金融資產交易視同銷售(表外處理)還是作為擔保融資(表內處理),不同的處理對開計報表影響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模式的創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資產控制權的轉移作為判斷標準。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轉讓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轉讓的金融資產已跟轉讓人無關,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金融資產用作抵押或再轉讓;轉讓人不再通過回購等途徑保持對已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的控制權進行測試時,需要對證券化的整個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認,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難度,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處。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證券化資產予以確認。該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無疑是一個創新,它不僅與我國《企業會制度》中資產的定義在邏輯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將金融資產視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組成,根據轉讓方對各組成部分控制權的擁有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因此較“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續涉入法新型的資產證券會計確認方法。該方法運用了“部分銷售思想”,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續涉入,與此相關的這部分資產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而不涉入部分資產作為銷售處理。

(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如何對發起人因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所保留的資產及負債進行計量,是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難題。

1.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證券化資產真實銷售以后,發起人新增的、且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資產和負債,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初始計量。如果某項資產或負債是發起人沒有放棄控制權而保留下來的獲利權或義務,則不用根據交換的概念進行新的計量。資產證券化的轉讓損益=新增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的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

2.后續涉入法的相關計量問題。后續涉入發下的資產計量的關鍵是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的計量方式選擇。以獲得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自然用公允價值分配標準,作為銷售收入列示于利潤表。而未終止確認的轉讓資產應以相應部分分配到原始資產賬面價值繼續在報表中列示。相關損益計算用:轉讓損益=終止確認部分資產的轉讓收入-終止確認部分資產分配到的賬面價值。

(四)資產證券化的會計披露

會計信息披露是通過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說明。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是以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組成的會計報表體系,會計報表附注只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兩個概念,即“表內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內信息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直接結果,所以人們通常認為表內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現,使得這一觀念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事實上既重視表內列報,又重視表外披露,才是財務會計報告發展的必然趨勢。由于資產的確認依據不同,從而會計報表披露的內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關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據規定,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定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單獨披露以下信息:(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與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關系密切。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特別目的載體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合計亟需解決的又一個難題。根據現行的會計報表合并理論,母公司應以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合并與否的判斷依據,而不是單純純決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對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實質控制權的,都應被納入合并報表編制范圍。也就是說,特別目的載體應當被納入發起人合并范圍。這時,分別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發起人和特別目的載體,將被視為一個經濟實體;兩者之間的交易將成為經濟實體的內部交易,從合并報表中剔除出去。其結果是,不管發起人將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真實銷售處理,還是作為有擔保的融資處理,對合并報表結果都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三、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應具備的條件

(一)基礎設施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需要穩定的、結構化的現金支付,這要求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預期現金流入。

(二)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證券化后的債券償付最終來自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愿望。

(三)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東與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四)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活動,其發展需要得到經濟環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礎、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等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對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有重要影響。

參考文獻

[1]王瑞,資產證券化會計:基礎問題研究 [J] 財政監督,2008 ,(4)

第6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多德—弗蘭克法案;發行與分配

中圖分類號:F83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6-006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6.14

一、引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自由化趨勢的發展,資產證券化以其先進的融資理念以及復雜的結構化技術極大地推動了全球金融市場的金融創新,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交易量和發行量最大的金融產品,成為聯結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重要橋梁。

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危機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金融危機中,過度資產證券化積聚的信用風險集中爆發,各種結構化金融產品的價格急劇下跌,信用幅差大幅上升,市場的流動性大大降低,進而波及到了整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以及信用衍生品市場。在金融危機之后各國紛紛推出加強資產證券化金融監管的改革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長達兩千多頁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提出了多項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信用風險留存和加強對投資者的信息披露兩個方面。該法案規定,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或者發行人必須保留部分信用風險,以實現“利益共享(Skin in the game)”。該法案被稱為美國20世紀30年代以來影響最深遠、最為嚴厲的金融監管法案,旨在解決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金融機構“大到不能倒”的問題,從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納稅人的利益,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另外,相關條款嚴格規定了發行人以及相關信用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修訂關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注冊、信息披露和財務報告的監管規則《Regulation AB》,以落實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監管要求。

2009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了巴塞爾協議Ⅲ的正式修訂稿,提出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的要求,主要是提高了資產再證券化的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要求審慎使用信用評級,強調商業銀行應對資產證券化的貸款組合進行盡職調查。在巴塞爾協議Ⅲ的正式修訂稿公布以后,我國銀監會2009年12月頒布了《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

隨著海外主要金融市場在2009年重啟證券化市場,我國重啟資產證券化的呼聲越來越高。央行在《金融穩定報告2010》中肯定了“資產證券化是發展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2013年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可以成為證券化產品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則為產品提供流動。

當前,大多數資產證券化監管辦法還處在制定和試行階段,資產證券化監管辦法應該怎樣制定和完善?新監管辦法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如何?在完成最后評估之前,資產證券化的具體監管辦法還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

二、資產證券化與金融危機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貸款組合或其他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為依據,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過程。住房貸款證券化是最早的資產證券化形式,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早期證券化產品的主要形式是過手債券,以住房貸款作為基礎資產。此后,證券化產品的結構不斷復雜化,出現了不同優先檔次的證券,供不同風險偏好程度的投資者進行多樣化的選擇。

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出現了以其他貸款組合為依據的資產證券化,有商業房地產貸款、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學生貸款、商業貸款、設備貸款和貿易貸款等等。同時,發行人以證券化產品為依據進行再次資產證券化,出現了CDO(Coll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2和CDO3等結構更為復雜的產品。次貸危機之前,美國各種貸款的證券化比例不斷上升,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量與交易量巨大。從2001至2006年,次級貸款與次優貸款的證券化比例從46%上升至81%。在次貸危機之前,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額呈直線上升的態勢,但是從2007年開始,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額快速下降至近二十年來最低點。

在金融危機中,以住房貸款、商業房地產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商業貸款等為依據的證券化產品價格急劇下跌,信用風險幅差大大上升,甚至有的證券化產品信用幅差上升到歷史平均水平的300倍(Fed,2010)[1]。

在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及其監管制度的缺陷暴露無遺。由于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復雜,環節眾多,使得市場參與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如果證券化的發行人從放貸機構購買貸款資產進行證券化,則放貸機構比發行人擁有更多關于貸款風險的信息。在證券化條件下,放貸機構可能放松貸款的審查標準。其次,發行人比投資者更了解貸款組合的風險狀況,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保留信用風險相對較低的貸款,將信用風險較高的貸款實行證券化。

在次貸危機之后,美國各界普遍將次貸危機歸因于“發行與分配(Originate to distribution)”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發行與分配”模式是指放貸機構發放大量的貸款,然后進行資產證券化,并將證券化產品出售給投資者。由于放貸機構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發放貸款,不需要長期持有貸款組合,從而缺乏嚴格審查貸款條件的動機,甚至違規貸款,從而降低了貸款的質量。

圖2是發行與分配模式的示意圖,圖中的經紀人和商業銀行將已發放的貸款重新捆綁之后,銷售給負責證券化的私人機構和政府機構,獲取貸款手續費和服務手續費。經紀人和商業銀行只關心貸款規模,不關心貸款質量。投資者關心貸款質量,但是不能控制貸款質量,并且在貸款質量信息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已有文獻表明,資產證券化與貸款組合質量下降關系密切。例如,Keys et al.(2010)[2]發現,發行人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的次級貸款的違約概率高于信用等級更低的次級貸款。Piskorski et al.(2010)[3]的實證研究表明,資產證券化的貸款組合的違約概率遠遠高于銀行持有的貸款組合。

由于證券化產品市場存在著高度的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因為信用評級機構是受發行人的委托提供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機構可能人為地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在金融危機中,證券化產品的價值快速縮水,信用評級被證明是嚴重高估。金融危機之后,解決信用評級機構的利益沖突問題,改變投資者對信用評級的過度依賴,成為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的重點。

三、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的內容

(一)信用風險留存

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證券化的發起人或發行人應至少保留所有貸款組合5%的信用風險,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貸款分別制定豁免條款,并規定發起人和發行人不得轉移和對沖保留的信用風險,以此促使發起人和發行人嚴格控制貸款質量,解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時,如果貸款組合的發放標準符合監管機構的特定要求,可以適當減少信用風險的留存比例。

1.免予信用風險留存的證券化產品。監管辦法對符合條件的證券化產品免予信用風險留存,主要包括“合格個人住房貸款”以及滿足特定條件的商業房地產貸款、商業貸款、汽車貸款和信用卡貸款等等。豁免條款按照貸款類型分別制定,其要求的貸款發放標準高于銀行現行的貸款發放標準,從而促使放貸機構嚴格貸款發放標準,降低信用風險。

在監管辦法中,“合格個人住房貸款”被限定為以一個到四個家庭的住房為第一順序抵押的、終結性購房貸款或者融資貸款。為了保證“合格個人住房貸款”的質量,監管辦法規定了貸款發放標準,主要包括:(a)最大償債比例。償債比例是每月償債金額占收入的比重。住房貸款的最大償債比例為28%,所有貸款的最大償債比例為36%。(b)最大貸款比例。在購房條件下,借款人的最大貸款比例不超過80%。在融資條件下,如果借款人調整已有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最大貸款比例不得超過75%。如借款人通過重新融資進行提現,最大貸款比例不得超過70%。(c)最低首付比例。借款人首付款應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各項費用、住房購買價格或者市場價格中較低者的20%以及住房購買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的部分。監管辦法還制定了排除規則:“合格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任何負攤還貸款、僅付利息貸款和存續期間利率顯著上升的貸款。此外,監管辦法制定了其他類型貸款的發放標準,對符合要求的、信用風險較小的商業貸款、商業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的資產證券化免予信用風險留存限制。

2.信用風險配置方法。為了適應多種資產證券化形式的需要,監管辦法制訂了靈活的可供選擇的信用風險配置方法,主要包括垂直風險留存法、水平風險留存法、L形風險留存法和代表性樣本法等等。垂直風險留存法和水平風險留存法如圖2所示。在垂直風險留存法下,不管各個檔次證券的風險收益性質如何,以及是否存在名義本金,是否以權益證明的形式發行,發行人至少留存每個檔次的證券化產品的5%。在水平風險留存法下,發行人應該承擔貸款組合5%的第一違約損失。在95%的其他證券得到償付之前,發行人不能得到任何的本金收入。

L形風險留存法是垂直風險留存法與水平風險留存法的混合,發行人保留的信用風險至少50%是垂直風險,剩下的50%為水平風險。代表性樣本法下,發行人保留部分隨機選擇的貸款組合。發行人按照特定要求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樣本,使得保留的貸款組合與證券化的貸款組合在各方面都相同。

此外,監管辦法還規定,除了5%的信用風險留存,證券化過程中的發行溢價以及銷售僅付利息證券產生的“現金儲蓄帳戶”必須保留在特定的獨立帳戶中,不能被提前確認為發行收益,以彌補未來貸款組合可能的違約損失。信用風險可以由任何貸款組合占比為20%以上的放貸機構保留,發行人負責各個放貸機構之間的協調,并確保放貸機構不會轉移和對沖保留的信用風險。

3.禁止轉移和對沖留存的信用風險。監管辦法禁止發行人及其附屬機構轉移和對沖留存的信用風險,但是卻允許發行人轉移和對沖留存的特定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包括市場利率整體波動的利率風險、系列金融產品價值波動的風險和證券化產品的價格指數風險。同時,監管辦法禁止發行人及其附屬機構以留存的信用風險進行抵押,但是允許發行人轉移和對沖其他相似的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

(二)信息披露與信用評級機構監管

1.信息披露。多德—弗蘭克法案提出了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發行人披露貸款層面以及提供擔保的信息,并及時披露貸款組合已經實現以及尚未實現的回購行為,并且廢止了證券化產品自動免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的條款。

貸款發放機構必須合理審慎發放貸款。在貸款組合中,不符合發放標準的任何貸款,必須得到更加充分的披露。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審慎履職報告必須保證“披露的貸款層面信息在各個方面都是準確的”。同時,審慎履職規則也適用于提供任何專業報告的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提供證券化資產的評估報告,但是必須滿足以下任何條件:(a)在報告中明確同意以專家身份提供評估意見;(b)發行人采納其評估結果。第三方的評估過程以及評估結果必須得到充分披露,發行人必須保證公眾可以獲得任何第三方的評估意見和評估結果。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修訂《Regulation AB》,其要求分別說明各個放貸機構發放的貸款的信息、放貸機構提供的補償措施的性質和程度、留存的5%信用風險在放貸機構和發行人之間的分配情況,以及各個放貸機構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回購交易,從而使得投資者可以區分不同放貸機構的放貸標準。同時,發行人必須出具審慎履職報告并及時提供給投資者。

2.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在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方面,多德—弗蘭克法案規定,在任何附有信用評級的報告中,信用評級機構應詳細描述發行人為證券化產品提供的擔保和保證,以及擔保和保證的實現機制,并說明這種擔保和保證的實現機制與其他證券化產品的區別。此外,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監管機構削弱信用評級機構的作用。

四、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的難點及其影響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面臨的難題

首先,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監管機構削弱信用評級機構的作用,但是信用評級是投資者判斷證券化產品信用風險的主要依據,也是監管機構計提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資本的唯一依據,其作用仍然不可替代,監管機構不能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來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監管。未來可能的改革趨勢就是禁止由發行人自行指定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機構,但是這種措施的具體落實難度很大。

其次,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ASB)的新會計準則規定,如果發行人保留了證券化資產的部分風險、收益和控制權,則不能認定為已將證券化資產進行真實銷售,而應該繼續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在信用風險留存的監管辦法實施之后,如果證券化資產不能認定為真實銷售,發行人就不可能提前收回資本金,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就會受到不利影響。換言之,依據現存的監管框架,留存了部分信用風險的資產證券化不能認定為真實銷售,而在會計意義上的真實銷售才能免于計提風險資本。未來改革的趨勢就在于如何解決現存的監管框架和新會計準則之間的制度沖突。

再次,《Regulation AB》正在修訂貸款層面的信息披露要求。由于貸款組合的類型不同,貸款層面的信息細節也不完全相同,這些信息細節的設計難以具體落實。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房地產貸款的貸款層面信息比較容易設計,但是應收貸款和信用卡貸款是否要求提供每筆貸款細節,仍然面臨爭議,具體落實的難度也較大。

(二)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的影響

新的監管辦法可以提高市場透明度,保護投資者權益,但是也存在其他不可預知的影響。我們可以預見,在新的監管辦法下,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將受到限制,其吸引力將大大降低。信用風險留存的監管辦法提高了放貸機構計提的風險資本要求,降低了放貸機構快速回收資本的能力,增加了放貸機構和發行人的成本,從而使得資產證券化作為監管套利的工具的吸引力下降。為了達到豁免條款的要求,放貸機構會提高貸款標準的要求,從而降低信貸資金的可獲得性以及金融市場信貸擴張的速度,并最終影響美國整體經濟的復蘇。

準政府機構和私人機構的比較優勢發生變化。新的監管辦法有利于房地美、房利美和住房金融署等準政府機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利于私人機構的發展。房地美、房利美和住房金融署具有政府機構的保證和擔保,容易滿足豁免條款的要求,從而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取得對私人機構的比較優勢。當前,美國住房貸款證券化有98%是房地美、房利美和住房金融署實施的,因此,信用風險留存的監管辦法對資產證券化的整體影響在短期內有限,不會對融資成本上升造成很大的影響,但是也不利私人機構資產證券化的復蘇和發展。

五、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改革

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首批試點,分別發行了“開元”、“建元”兩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美國金融危機之前,我國各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量快速增加。截至2008年11月,我國總共實現信貸資產證券化19單,發行總額約670億元。隨著美國爆發次貸危機,2009年我國暫停了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

巴塞爾協議Ⅲ的改革主要是提高了資本金的計提標準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與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相比,巴塞爾協議Ⅲ的改革幅度相對較小。結合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特點,借鑒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和巴塞爾協議Ⅲ的做法,應從以下方面加強和完善監管。

(一)嚴格限制證券化產品的復雜程度

在金融危機之后,各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和風險。資產證券化具有提高資產流動性和轉移分散風險等功能,卻不能消除風險。證券化產品的過度創新加劇了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次貸危機之前,證券化產品市場不斷創新,先是推出了各種分層結構的CDO以及僅付利息和僅付本金的剝離型證券,后來又出現了再次資產證券化的CDO2和CDO3等結構更為復雜的產品。20世紀90年代,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作為傳統資產證券化和信用衍生品相結合的結構化金融技術,推出了信用聯結票據、信用違約互換和總收益互換等信用衍生品。伴隨著證券化產品的不斷創新,監管機構的監管卻沒有及時地跟進,仍然按照傳統方法監管結構復雜的證券化產品,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道德風險日趨嚴重。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問題不是過度資產證券化,而是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不足,資產證券化的比例過低。美國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的比例約為50%,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比例幾乎可以不計。我國應該吸取次貸危機的教訓,降低證券化產品的復雜程度,嚴格限制再次資產證券化,禁止發行剝離型證券、CDO2和CDO3等結構過于復雜的證券化產品,減少資產證券化的信息不對稱,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

(二)強化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紀律

在次貸危機中,信用評級機構扮演了推波助瀾的角色。次貸危機之后,解決信用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改變投資者對信用評級的過度依賴,成為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的重點。在這方面,巴塞爾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都沒有提出有效的改革措施。巴塞爾協議Ⅲ仍然以信用評級為依據計提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暴露的資本金,只是提高了部分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信用評級機構詳細描述發行人為證券化產品提供的擔保和保證,以及擔保和保證的實現機制,并說明這種擔保和保證的實現機制與其他證券化產品的區別。

我國應該吸取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可以考慮禁止發行人自行指定信用評級機構的做法,解決信用評級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和受托人的利益沖突,防范道德風險,保證信用評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其次,強化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監督機制。我國應該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市場透明度,強化市場紀律,降低投資風險。在投資者因為信用評級的誤導遭受損失的時候,可以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對投資者進行適當的補償。信用評級機構應該披露信用評級的歷史紀錄,使得投資者可以正確評價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以及信用評級的準確性。

(三)實行信用風險留存

信用風險留存是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改革有別于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以解決“發行與分配”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的缺陷,促使放貸機構嚴格執行貸款組合的發放標準。在次貸危機之前,美國各種貸款有50%以上實行了資產證券化。在信用風險留存的情況下,放貸機構由于保留了部分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通常會努力提高貸款質量,并盡心盡力減少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從而可以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

我國各種貸款的資產證券化比例極低,放貸機構不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發放貸款,從而不會有意放松貸款標準。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可能顯現。銀行為了緩解資本充足率壓力,獲得資產證券化的中間業務收入,可能會放松貸款的審查標準,并將這些貸款進行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然后銷售給處于信息劣勢的投資者。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主要參照了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主要是提高了資本金的計提標準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雖然資本金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的監管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信息不對稱,但是信息不對稱現象還不能完全消除,因此,有必要實行信用風險留存制度以防范道德風險。

參考文獻:

[1]Federal Reserve Board of Governors. Report to the

Congress on Risk Retention[R].2010, October 15.

[2]Keys, Benjamin J., and Tanmoy K. Mukherjee, and

Amit Seru, and Vikrant Vig. Did Securitization Lead to Lax Screening? Evidence from Subprime Loans[J].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10,125(1).

第7篇

一、什么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又能夠產生可預期的穩定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和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證券的過程。通俗地講,就是將一組流動性差的資產進行組合,使其產生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以達到分散轉移風險,增強資產流動性的目的。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基礎資產)不同,常常把資產證券化劃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簡稱MBS)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兩大類。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資產。與MBS相比,ABS的種類更加繁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汽車消費貸款、學生貸款證券化;(2)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3)貿易應收款證券化;(4)設備租賃費證券化;(5)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6)保費收入證券化;(7)中小企業貸款支撐證券化等等。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基本概況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在政府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一場從無到有,并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的過程。我國最早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上世紀九時年代,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作為發行人以丹州小區800畝土地為發行標的物,發行了“三亞地產投資券”,通過預售地產開發后的銷售權益,集資2億元開發地產。在此以后的1996—2002年,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2005年被稱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元年。200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準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單位,真正拉開資產證券化的帷幕,同年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參加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小組正式成立;2005年4月28日頒布實施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管理辦法》。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7年,浦發、工行、興業、浙商銀行及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成為第二批試點,發行了基于對公信貸資產、小企業信貸資產及汽車貸款等資產池的證券化產品。

經過2006年資本市場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取得了豐碩的成果,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2005年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0%,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和規模均實現了較大突破。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也增加了金融產品的種類,促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與發展。2008年下半年,受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危機所帶來的“蝴蝶效應”影響,以及信貸規模因拉動內需方案而放松,國內資產證券化發行環境不利,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熱情也有所消減。2008年共發行資產支持證券302億元,同比增長69%。次貸危機的出現顯然阻斷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步伐,2009年全年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幾乎完全停滯。

三、新形勢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

作為一項創新金融資產,資產證券化能給參與各方主體帶來收益。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也逐漸國際化,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打下了基礎。我國從2005年開始資產證券化試點至今,已經有11家金融機構累計發行17單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668億元。可以說,目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尚處于零星個案、小規模試點為主的階段,發展還是比較滯后,并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影響。資產證券化要從量變到質變,必須擴大規模,推出更多的產品,形成一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我國資產證券化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各方制度亟待進一步的完善,證券化發展之路任重而道遠。

(一)吸引更多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豐富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的最大特點就是對未來經濟利益的交易,也即以資產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為基礎,將其提前變現為股票或分期償付的證券,實現風險隔離與風險轉移,提高資產流動性。而在我國5年之久的試行過程里,銀行一直是證券化產品的主要投資者,使得風險不能有效分散化。目前我國非金融機構,特別是民間資本已經具備了足夠實力,在充分加強市場建設的前提下,應適時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參與者范圍,今后保險資金、共有基金、企業年金、對沖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或將得到更廣泛的參與。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資產價值的60%以上是應收賬款,急需打通應收賬款融資渠道。實現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借助證券化提供一種償付期與其資產的償還期相匹配的資產融資方式,可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拓寬基礎資產選擇范圍

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不具規模。目前已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除了期限較長、較利于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住房貸款資產之外,汽車信貸、信用卡貸款、不良資產等或將成為證券化的主要對象。包括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商標權、專利權、和版權,近幾年,國內這幾種知識產權發展迅速,而且數量上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逐漸形成了一批頗具價值的馳名商標品牌,如紅塔山、五糧液、海爾等,價值都達到幾十億;我國還擁有許多優秀的電影、音樂、圖書作品,市場認知度較高,隨著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保護范圍的加大,知識產權交易日益活躍,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得以形成和體現,適宜進行證券化的操作。

第8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交易結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進行的,論文其融資的成功與否及其效率高低與其交易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其基本交易結構由原始權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特殊目標載體)和投資者三類主體構成。從理論上說,只要參與各方遵守所確立的合約,該結構將是一種完善的風險分擔的融資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對資產出售有著不同的法律和會計規定,這一方式將面臨結構風險。具體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風險。指根據相關法律,有關部門可能認為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將發起人在破產前與SPV所進行的交易行為確定為無效交易,使破產隔離安排失效,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是收益混合風險。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兼服務人的自有現金流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一般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給證券投資人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的視同一個企業的資產、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為發起人的資產、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產生于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的信用鏈結構。畢業論文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交易過程中,投資者最依賴的兩方是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商、投資銀行和代表投資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約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對合約規定職責的放棄都會給投資者帶來風險,具體包括:

1.承銷商風險。承銷是投資者對資產組合惡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應收款支持的融資中,承銷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為影響有關潛在資產合約的執行。因為承銷過程的中斷不僅可能導致對投資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個結構信用質量的下降。所以當應收款支持交易被結構化以后,承銷商在招募說明書中應根據歷史經驗對拖欠、違約及索賠給出相應的說明。

2.受托人風險。雖然受托人的經營狀況不直接影響由應收帳款組合所帶來的現金流量,但它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該資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該資金轉給投資者的及時性。所以大多數交易有嚴格的規定,按投資者的要求對受托人的經營狀況進行控制,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為投資者提供實質性保護,但是他們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當的可能性,而這正成為造成風險的潛在因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關評級公司已經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資者注意這種潛在風險。

(三)可回收條款風險

指發行人和持有者之間合同的條款之一是發行人有權在債券到期前,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券。如果在未來某個時間市場利率低于發行債券的息票利率時,發行人可以收回這種債券,并以按較低利率發行的新債券來替代它。短期贖回等于是由發行人在行使一種期權,以便按更為有利的條件對債務進行再融資。從投資者的角度看,提前償還條款有三個不利之處:

首先,可提前償還債券的現金流量的格局難以確定。其次,當利率下降時,發行人要提前償還債券,投資面臨再投資風險。第三,債券的資本增值潛力減少。醫學論文以住房抵押擔保證券為例,它屬于固定收入證券的一種,但是卻包含一個提前償還條款。住宅所有者難以預料的提前償還風險使投資者面臨再投資風險,并使其原本的資產負債管理計劃落空。

實際上,抵押擔保證券的現金流動時間安排上的不確定性比公司債券和市政債券要大,因為行使提前償還一筆抵押貸款的期權不單純依賴于現行市場利率,它還依賴于每個房產主面臨的特定經濟和非經濟因素。例如,房產主遇到遷移或房屋轉手時,可能會提前償還貸款或者當房產主發現了對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資可能性,提前償付也會發生。一般用存續期這一指標來衡量提前償還。存續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現值為權數對支付期加權平均,存續期縮短了則說明發生了提前償還。

(四)利率風險

證券化產品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證券類似的各種風險,利率風險就是其中一種。具體而言,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時,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就會下跌或上漲。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價格的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資本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市場風險,也稱為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證券化產品市場上投資者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證券價格對市場利率變化的敏感程度取決于證券的特征,如證券的成熟、證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頻率、本金分期攤還的速度、債務工具當前的收益率、證券中含有的選擇權等。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價格對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證券化產品的到期期限越長,其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證券化產品的價格相對于利率的變化就越敏感。

(五)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觀點:銀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發生的重大損失事件的傾向。按照該心理定律,忽視低概率、高損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們長期預測能力非但不能隨證券化進程而提高,反倒有進一步短視的傾向,結果使金融市場存在更大的波動和不確定性。因此,在資金池的構建方面,要嚴格評估資金池的質量,警惕發起人將不良資產以良好資產出售,以防人們對風險資產定價僅依據對市場短期的看法,由此而產生低定價的可能,導致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的利潤率曲線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斷增大,不僅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最終還可能引起金融危機。

同時,資產證券化如果定價不合理,就會產生價格差。這種價格差的大小取決于市場正確識別證券化工具價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說,市場需要時間來評價它的價值和風險。應該意識到新工具、新市場中的低定價問題是有代價的,因為新金融工具或市場通常由于存在為合理定價積累經驗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場效率低下,這種學習成本導致低定價交易,會引起近期或未來的虧損。因此證券化等新興市場上存在實際利潤率曲線低于市場要求利潤率曲線的情況。總之,經驗不足導致新產品在初始階段定價偏低,該階段大量風險積累起來的可能引發風險。

此外,證券化的風險還包括發起人回購資產的道德風險、發起人弱化對出售資產管理的道德風險、信用增級和流動性支持的風險等,這些風險處理不當,將會危及整個金融體系。

二、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特殊風險因素

(一)政策風險

政府在資產證券化形成、發展過程中始終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投資者保護等)。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導,政府政策的風險不可低估。

比如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體現了財產信托的關系,加之我國現存的法律障礙,所以我國現階段多采用財產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沒有嚴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審批形式推動的,民間模式屬于“球”,面臨較大政策風險。

(二)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典型私募產品,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確。而且,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規范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收益歸屬,降低操作風險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此外,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沒有建立,這也為資產證券化帶來了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同法對債務人已采取了“通知主義”,為資產證券化明確了轉讓的法律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一般較大,項目繁雜,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

(三)流動性風險

目前,中國證券化信托產品發展的一個重要限制是流動性問題。證券化產品流動性不足就會要求較高的流動性貼水,大大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就跟證券化“把不流動的資產轉化為高流動的證券”的初衷相去甚遠。因此,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問題之一。

三、防范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雖然資產證券化可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風險,但它是近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它對一國的投融資體制、信用機制、資源配置方式、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等金融結構各個方面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并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剛剛起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不同,目前并沒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為依據,所以,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2.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就必須盡快建立相對比較穩定的SPV,其業務主要是發行資產證券,并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和向投資者派發證券收益。目前,SPV主要應考慮有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自信實力雄厚的大企業上來設立。另外,從國際經驗來看,在SPV設立過程中應有一定的政府背景,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等級,降低運作成本,更有利于開拓資產證券化市場。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組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擔保下由發起人自行設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增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要素。首先,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機構,如會計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政府應當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他們的運作,杜絕信用評級工作中的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通過政府特許的方式,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

4.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近年來,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在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推動。

5.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時間短、經驗少,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的情況下,不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是不明智的。在這方面,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進行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等。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從而降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二)強化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

(1)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凱恩斯對金融創新的動因提出了規避管制的理論解釋:金融創新主要是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許多形式上的監管,實質上等于隱含的稅收,阻礙了金融機構從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動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潤機會。因此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來逃避政府管制,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與貨幣政策時,金融當局又會加強監管,新的管制又會導致新的創新,兩者不斷交替,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上做游戲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2)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監管者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經營目標將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應用這兩種力量來支持監管目標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已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在制定過程中,委員會始終尊重和重視來自銀行業界的聲音,幾易其稿。同時,對于內部評級方法又提出了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和更為復雜的監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風險管理能力的銀行使用。

(3)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英語論文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人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同時,委員會賦予了各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操作靈活性,在資產證券化的認定上注重經濟內涵而非法律形式,這就使得監管當局更能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動態發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總之,巴塞爾系列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演進歷程清晰地反映了國際金融監管理念從常規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監管的演變,體現了當前國際監管領域激勵相容的發展趨勢。對于我國目前逐步推進中的資產證券化,其監管層面不僅應在資本充足上參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一些處理方法,更應在監管理念上逐漸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

(1)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在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以評級公司的眼光看待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應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處罰。目前美國資產證券化監管上有兩種趨勢,一是市場增長快,已成為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監管機構支持這個市場的發展;二是有濫用此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如EN.RON,監管機構更注重加大審查力度。根據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央行、銀監會和證監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監管職責。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信托等非銀行內金融機構負責監管;保監會對保險類金融機構負責監管;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負責監管。證券化品種的流通凡是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場司等部門負責監督;在交易所或柜臺進行的,可由證監會等部門負責監督。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2)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13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冊(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總的交易項目案架注冊后,對以后每一筆的發行交易不再審查。在發行階段重點審查交易結構及各種合約關系、資產組合方面的技術性指標,投資人認為實質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監管機構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后的監管主要是報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發生虛假、欺詐等行為,SEC專門有一個執行部門(人員數量上2倍于其他部門)負責執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

在監管內容上,美國SEC主要監管信息披露,在監管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了高度的靈活性,有效地結合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和實踐的需要。如確認ABS的“證券”屬性,將資產證券化活動納入證券法監管范疇;修改SPV的“投資公司”定性,簡化相應的監管要求等。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信用是滲透于資產證券化全過程的,并在證券化中起著基礎作用(沒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資產證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輝),因此,中國資產證券化制度創新的關鍵一環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環境,包括良好的個人信用環境和政府信用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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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勇.資產證券化,企業融資新途徑[J].投資與證券,2003(1).

第9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煤炭企業;融資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種類,可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基礎條件

(一)所謂的資產證券化,就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和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的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

(三)可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基礎條件。

1.能在未來產生可以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量。

2.現金流量的期限、結構清晰。

3.保持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

4.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內。

5.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且資產達到一定的信用標準。

6.該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二、煤炭企業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負債的同時,獲得新的增量資金

煤炭企業以采礦權收益進行的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資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資產的同時,煤炭企業將獲得新的增量資金,使得發起人在不影響資產負債率的情況下,獲得了發展資金。

2.資金使用靈活

煤炭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其實質是對未來一定時期凈現金流的買斷,而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并無限制。因此,與銀行貸款、發行股票等傳統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具有資金使用靈活的特點,便于煤炭企業整體調配使用資金。

3.規避宏觀政策風險

在政府實施銀根緊縮政策的趨勢下,依賴銀行貸款的煤炭企業,其發展將受到制約。而資產證券化項目則由于募集資金在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行時已經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規避此類風險。

4.規避行業風險

煤炭行業具有明顯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銀行貸款的難易程度、貸款利率的高低與行業景氣度密切相關。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僅可使煤炭企業在資產證券化發行時全部募集的資金到位,更可在未來3~5年期內向擔保銀行支付對價,保證了資金的使用安全。

5.籌資成本較低

與目前享受優惠政策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即按照基準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實施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的成本能降低約60~100個基點。

6.資金使用期限較長

目前管理層對于發行5年期、具有一定規模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持支持的態度。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或逐年評議的長期貸款相比,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無疑具有資金使用期限較長的特點,有助于煤炭企業長期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影響

企業資產證券化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在相關法規、細則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夠順利實施完畢,對于煤炭企業而言,不僅抓住了一次融資的優良先機,鋪展開一個融資潛力巨大的良好平臺,更于無形中在全國范圍內起到了宣傳、樹立企業形象的作用。

三、資產證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資機構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SPV。在組建SPV時必須做到:債務限制、設立獨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滿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對于煤炭企業的信用增級可采用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種方式。內部信用增級通過發行優先級債券和次級債券的方式實現。外部信用增級主要通過金融機構擔保的方式來實現。

3.信用評級。在完成信用增級后,由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最終的評級結果。信用等級越高,表明證券的風險越低,從而能夠降低發行成本。

4.發售證券。由SPV在資本市場中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并將資金用于購買被證券化的資產。

5.資產出售。SPV獲得募集資金后,先支付聘請的各專業機構的相關費用,再以《資產購買協議》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業購買采礦權收益,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

6.服務商實施資產和資金管理。服務商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收取、記錄采礦權收益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賬戶中。

7.清償本息。SPV委托托管銀行按時足額向投資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償完畢,各種合同終止,全過程結束。

四、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1.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2.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五、煤炭企業在進行資產證券化中須注意的問題

作為一種在國內開始發展的較新的融資工具,煤炭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募集資金投向問題。通過資產證券化借入的資金一般規模比較大,因此必須要對資金的使用做整體規劃,避免不必要的資金閑置。

(二)由于其資金來源、資金成本、資金運用、歸還方式等方面與銀行貸款存在諸多不同之處,因此要求煤炭企業調整現金流管理理念。

(三)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中國是創新產品,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只有零星個案,對于煤炭企業采礦權收益進行資產證券化還沒有先例,所有的工作都將在實踐中摸索,因此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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